立 法 會 CB(2)858/01-02(01) 號 文 件 參 考 文 件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告 知 議 員 本 港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發 展 進 度 背 景 2.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六 日 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我 們 曾 向 議 員 報 消 防 處 檢 討 本 港 發 展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進 度 其 後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提 交 文 件, 指 出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評 估, 最 少 也 需 要 三 年 時 間, 方 可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議 員 亦 備 悉, 消 防 處 已 委 託 高 茂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就 本 港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進 行 全 面 研 究 研 究 工 作 業 已 完 成 顧 問 研 究 3. 顧 問 的 簡 要 報 告 載 於 附 件, 以 供 議 員 參 考 經 過 詳 細 研 究 後, 顧 問 提 出 了 多 項 建 議, 以 達 到 在 三 年 內 在 所 有 救 護 車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的 目 標, 及 更 長 遠 地 進 一 步 發 展 該 服 務 現 把 有 關 建 議 撮 述 如 下 : (a)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前 完 成 培 訓 500 多 名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以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b) 提 前 開 設 救 護 主 任 和 救 護 員 職 位, 讓 擔 任 教 官 和 接 受 訓 練 的 人 員 可 免 除 執 行 日 常 工 作 職 務 根 據 加 拿 大 卑 斯 省 同 濟 專 科 學 院 輔 助 醫 療 學 系 的 分 類 標 準,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屬 醫 療 人 員, 他 們 須 具 備 醫 療 技 術 和 知 識, 能 在 病 人 送 院 前 為 病 人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送 院 前 護 理 服 務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接 受 的 輔 助 醫 療 訓 練 包 括 靜 脈 輸 液 心 臟 去 纖 顫 法 及 特 定 藥 物 的 使 用
(c) 加 強 醫 學 顧 問 的 參 與, 在 輔 助 醫 療 訓 練 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方 面 提 供 專 業 醫 學 意 見 (d) 採 取 措 施, 擴 大 馬 鞍 山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的 培 訓 規 模, 以 應 付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的 培 訓 需 要, 短 期 措 施 包 括 臨 時 改 建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和 使 用 八 鄉 的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訓 練 新 聘 人 員, 而 長 遠 來 說, 則 須 擴 建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為 所 有 救 護 培 訓 活 動 提 供 場 地 (e) 申 請 恆 久 維 持 發 放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特 別 津 貼 給 合 資 格 的 救 護 隊 目 和 救 護 總 隊 目, 並 把 此 項 津 貼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讓 合 資 格 的 救 護 員 亦 可 領 取 (f) 成 立 質 素 保 證 小 組, 審 核 所 有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表 現 (g) 繼 續 為 輔 助 醫 療 人 員 提 供 高 於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水 平 的 臨 床 技 術 訓 練, 並 把 一 些 進 一 步 的 訓 練 內 容 納 入 重 新 考 核 課 程, 以 更 提 升 二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的 認 知 和 心 理 技 術 水 平 4. 鑑 於 消 防 處 計 劃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顧 問 亦 就 消 防 處 的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上 整 體 的 未 來 發 展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包 括 在 人 員 和 車 隊 編 制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調 配 資 源 調 派 人 員 和 科 技 使 用 等 方 面 5.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時, 一 直 與 救 護 車 服 務 策 劃 小 組 保 持 緊 密 磋 商 策 劃 小 組 的 成 員 包 括 保 安 局 生 福 利 局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消 防 處 的 代 表 經 研 究 報 告 的 結 果 和 建 議, 並 考 慮 過 可 動 用 的 資 源 和 現 行 政 策 後, 策 劃 小 組 同 意 推 行 一 項 實 施 計 劃, 優 先 目 標 為 在 三 年 內 過 渡 至 全 面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未 來 路 向 6. 消 防 處 會 與 各 有 關 方 面 緊 密 合 作, 推 行 該 項 實 施 計 劃, 以 期 可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年 度 結 束 前 全 面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至 於 可 能 涉 及 重 大 財 政 承 擔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消 防 處 會 研 究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適 當 措 施,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按 正 常 程 序 申 請 額 外 資 源 2
保 安 局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3
簡 要 報 告 在 香 港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消 防 處
簡 要 報 告 項 目 研 究 小 組 高 茂 (Crow Maunsell) 是 ㆒ 家 本 管 理 顧 問 機 構 在 ㆓ 零 零 ㆒ 年 ㆔ 月 受 消 防 處 的 委 托, 研 究 全 面 在 該 處 所 有 救 護 車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影 響 高 茂 在 執 行 此 項 任 務 時, 由 墨 爾 本 市 救 護 服 務 處 的 Greg Sassella 先 生 和 Ian Patrick 先 生 以 及 喬 治 華 盛 頓 大 學 的 Daniel R Gerard 先 生 (MS,RN,EMT-P) 提 供 支 援 和 協 助 目 標 和 背 景 此 項 研 究 旨 在 研 究 於 香 港 所 有 救 護 車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影 響 力 規 劃 和 資 源 需 求 消 防 處 致 力 發 展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以 滿 足 香 港 的 需 要 此 項 研 究 的 特 定 目 標 是 :! 評 估 在 所 有 救 護 車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影 響 和 資 源 需 求!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及 限 制 條 件 的 情 況, 包 括 力 資 源 及 其 能 力 培 訓 需 要 設 備 場 所, 後 勤 支 援, 程 序 和 資 訊 系 統, 制 訂 並 建 議 全 面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詳 細 實 施 方 案 高 茂 研 究 小 組 與 消 防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保 安 局 代 表 緊 密 合 作, 就 香 港 應 採 取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徵 詢 意 見 和 尋 求 共 識 此 外, 研 究 小 組 也 曾 與 香 港 消 防 處 救 護 主 任 協 會 和 香 港 消 防 處 救 護 員 會 的 代 表 會 面 1
方 法 為 了 進 行 這 項 研 究, 消 防 處 員 和 有 關 顧 問 曾 進 行 廣 泛 的 磋 商 小 組 包 括 ㆔ 名 海 外 輔 助 醫 療 專 業 員, 其 兩 名 是 墨 爾 本 巿 救 護 服 務 處 的 高 級 經 理, 而 另 ㆒ 位 是 新 澤 西 洲 資 深 的 急 救 醫 療 服 務 專 家 這 些 專 業 顧 問 與 消 防 處 員 建 立 了 密 切 的 聯 繫, 令 這 項 高 度 複 雜 的 研 究 能 迅 速 進 展 至 於 臨 床 方 面, 諮 詢 對 象 包 括 消 防 處 醫 學 顧 問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院 前 護 理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此 項 研 究 對 召 喚 資 料 進 行 了 詳 盡 的 分 析 消 防 處 提 供 了 ㆓ 零 零 零 年 全 年 的 詳 細 召 喚 資 料, 包 括 ㆕ 個 季 度 約 520,000 個 召 喚 樣 本 同 時 設 立 了 ㆒ 個 資 料 庫, 並 對 這 些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的 統 計 分 析, 為 新 的 資 源 規 劃 電 腦 模 式 奠 定 了 基 礎 詳 細 的 研 究 工 作 包 括 :! 確 定 並 審 核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可 行 方 案 包 括 手 系 統 後 勤 支 援 管 理 外 判 服 務 和 調 查 替 代 服 務 策 略! 分 析 緊 急 召 喚 資 料 和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個 別 不 同 的 標 準! 調 查 專 門 運 送 小 組 的 影 響! 評 估 專 業 醫 療 員 的 支 援 需 要! 分 析 輔 助 醫 療 員 和 本 救 護 員 的 能 力! 確 定 本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標 準! 確 定 提 高 輔 助 醫 療 員 和 救 護 員 的 整 體 能 力 的 方 法! 制 定 培 訓 方 案! 調 查 設 立 輔 助 醫 療 員 培 訓 設 施 所 需 的 資 源! 建 議 質 素 保 證 計 劃 和 顧 客 服 務 計 劃! 制 定 認 可 輔 助 醫 療 員 資 格 的 計 劃! 建 立 ㆒ 套 資 源 規 劃 模 式! 考 慮 到 口 增 長 和 服 務 需 求 的 轉 變, 以 定 出 手 需 求 2
研 究 結 果 此 項 研 究 指 出 消 防 處 面 對 的 資 源 不 足 問 題 消 防 處 的 首 要 工 作 目 標, 是 在 整 體 緊 急 召 喚, 有 最 少 92.5% 在 12 分 鐘 的 召 達 時 間 內 獲 到 場 處 理 由 於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和 所 有 緊 急 召 喚 急 劇 增 加, 要 達 到 述 工 作 目 標 十 分 困 難 雖 然 較 佳 的 需 求 管 理 ( 例 如, 在 短 期 方 面, 設 立 顧 客 服 務 和 關 係 小 組, 教 育 公 眾 如 何 正 確 利 用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 在 長 期 方 面, 引 入 救 護 或 急 症 服 務 的 收 費 制 度 ) 可 能 會 舒 緩 問 題, 但 即 時 確 定 增 加 救 護 手, 方 能 滿 足 目 前 逼 切 的 需 要 在 未 解 決 資 源 不 足 的 前 題, 調 派 救 護 車 主 管 接 受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訓 練, 只 會 令 現 時 的 召 達 時 間 表 現 和 資 源 錯 配 問 題 更 趨 惡 化 ( 註..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是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同 濟 專 科 學 院 所 分 類 的 ㆒ 種 救 護 員, 可 提 供 高 級 院 前 護 理 ) 消 防 處 內 部 報 告 ㆓ 零 零 零 年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檢 討 建 議, 加 速 培 訓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以 減 少 由 欠 缺 足 夠 資 格 的 員 應 付 需 要 由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應 付 的 召 喚 消 防 處 估 計 需 要 訓 練 500 多 名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以 便 每 輛 救 護 車 最 少 獲 派 ㆒ 名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當 值 要 在 少 於 ㆔ 年 內 培 訓 500 名 員 工, 會 對 現 行 救 護 服 務 的 召 達 時 間 表 現 員 調 配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支 出 和 培 訓 場 所 方 面 構 成 極 大 的 壓 力 若 有 所 需 的 資 源, 消 防 處 將 可 推 展 全 面 實 施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計 劃, 並 可 進 ㆒ 步 改 善 現 有 工 作, 從 而 整 體 加 強 對 巿 民 的 服 務 消 防 處 採 用 策 略 性 的 方 法 以 達 到 不 同 目 標, 便 能 未 雨 綢 繆, 既 可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服 務 需 求, 並 可 繼 續 迅 速 為 巿 民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服 務 由 於 消 防 處 還 要 應 付 其 他 挑 戰, 故 此 要 在 ㆔ 年 內 逐 步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是 ㆒ 項 艱 巨 的 任 務 若 要 把 這 ㆔ 年 時 間 縮 短 並 不 可 行, 因 為 所 採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需 要 時 間 準 備, 最 終 會 令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日 期 也 被 迫 押 後 例 如, 消 防 處 為 了 加 快 進 度, 需 要 增 加 培 訓 設 施 建 議 的 策 略 是 暫 時 把 位 於 馬 鞍 山 的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舉 辦 的 其 他 訓 練, 轉 往 位 於 八 鄉 的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進 行, 以 便 提 供 場 全 力 推 行 所 有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的 訓 練 若 增 加 這 項 訓 練 的 節 數,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便 無 法 負 荷, 因 而 需 要 另 覓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的 新 訓 練 場, 但 獲 取 和 設 立 這 類 場 均 需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其 他 限 制 包 括, 是 否 有 足 夠 合 資 格 的 主 任 級 員 統 籌 和 教 授 ㆓ 3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訓 練 課 程, 以 及 是 否 有 額 外 的 救 護 員 填 補 受 訓 員 的 輪 值 空 缺 如 採 用 ㆔ 年 計 劃 以 達 到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目 標, 便 必 須 提 前 招 聘 所 需 手, 以 增 加 救 護 資 源, 從 而 應 付 緊 急 召 喚 數 目 的 實 際 和 預 計 增 長 隨 救 護 車 數 目 日 益 增 多, 相 應 的 督 導 職 位 亦 需 增 加, 確 保 提 供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救 護 車 和 救 護 電 單 車 均 有 合 資 格 的 救 護 員 當 值 此 外, 還 有 其 他 必 要 進 行 的 工 作, 包 括 增 加 醫 學 顧 問 參 與 有 關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事 務 增 加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訓 練 課 程 導 師 主 任 級 員 的 數 目 擴 充 質 素 保 證 小 組 的 數 和 成 立 新 的 顧 客 服 務 及 關 係 小 組 建 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加 入 臨 床 資 訊 系 統 的 功 能 增 加 參 與 消 防 處 的 第 ㆔ 代 調 派 系 統 的 發 展, 以 及 在 這 個 系 統 投 入 服 務 後 為 改 善 接 收 召 喚 信 息 和 調 派 資 源 方 面 作 好 準 備 以 種 種 因 素 均 需 顧 及, 務 求 令 救 護 總 區 的 架 構 更 趨 鞏 固 健 全 4
建 議 增 加 編 制 為 了 配 合 召 喚 的 預 計 增 幅, 消 防 處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㆕ 月 前 需 要 增 加 29 輛 救 護 車, 在 ㆓ 零 零 ㆔ 年 ㆕ 月 前 再 增 加 10 輛 救 護 車 消 防 處 在 ㆓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前 要 增 設 或 重 置 13 所 救 護 站, 然 後 在 ㆓ 零 ㆒㆒ 年 年 底 前 再 增 設 3 所 救 護 站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在 ㆓ 零 零 五 年 ㆕ 月 前 完 成 培 訓 500 多 名 輔 助 醫 療 員, 以 便 盡 快 全 面 推 行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招 聘 員 以 加 快 提 升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提 前 開 設 救 護 主 任 和 救 護 員 職 位, 以 便 及 早 調 派 員 擔 任 教 官 和 接 受 訓 練 在 完 成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訓 練 計 劃 後, 仍 保 留 這 些 增 設 職 位, 讓 合 資 格 的 ㆓ 級 急 救 護 醫 療 助 理 可 繼 續 修 讀 持 續 醫 療 教 育 課 程, 接 受 每 ㆔ 年 ㆒ 次 的 所 需 重 新 考 核, 以 及 讓 其 他 員 修 讀 ㆒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課 程 和 接 受 最 新 訓 練 ( 註..㆒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是 加 拿 大 卑 詩 省 同 濟 專 科 學 院 所 分 類 的 ㆒ 種 救 護 員, 可 提 供 基 本 院 前 護 理 ) 醫 學 顧 問 確 保 醫 學 顧 問 在 制 定 和 實 施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培 訓 計 劃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並 發 展 臨 床 護 理 檢 傷 分 類 和 審 核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的 課 程 由 ㆓ 零 零 ㆓ 年 ㆒ 月 起, 共 聘 用 兩 位 兼 職 醫 學 顧 問, 然 後 由 ㆓ 零 零 ㆔ 年 ㆕ 月 起, 共 聘 用 ㆔ 名 兼 職 醫 學 顧 問, 以 增 加 醫 學 顧 問 對 這 項 計 劃 的 參 與 質 素 保 證 小 組 成 立 質 素 保 證 小 組 制 定 審 核 所 有 輔 助 醫 療 員 資 格 和 表 現 的 總 體 方 案 引 入 實 時 收 集 和 分 析 電 子 數 據 模 式 5
顧 客 服 務 及 關 係 小 組 設 立 ㆒ 個 專 責 處 理 顧 客 服 務 及 關 係 的 單 位 力 資 源 問 題 以 最 切 合 新 的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的 要 求, 制 定 招 聘 和 甄 選 救 護 員 的 準 則 申 請 恆 久 設 立 發 放 給 救 護 總 隊 目 和 救 護 隊 目 的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特 別 津 貼, 並 讓 此 項 津 貼 延 展 至 合 資 格 的 救 護 員 領 取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設 立 重 症 護 理 運 送 小 組, 以 載 送 需 要 轉 院 的 危 殆 和 重 傷 病, 例 如 心 臟 病 患 者 燒 傷 病 初 生 嬰 兒 兒 童 和 受 到 創 傷 的 病 設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處 理 ㆒ 些 接 觸 過 危 險 物 質, 以 及 因 為 建 築 物 倒 塌 和 被 困 於 密 封 空 間 而 受 傷 的 病 培 訓 繼 續 為 輔 助 醫 療 員 提 供 高 於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水 平 的 臨 床 技 術 訓 練 收 集 與 臨 床 工 作 及 救 護 行 動 有 關 的 數 據, 並 分 析 這 些 數 據, 以 確 定 輔 助 醫 療 員 的 培 訓 需 要 和 促 進 社 區 健 康 的 需 要 擴 展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課 程, 以 改 善 輔 助 醫 療 員 臨 床 診 斷 的 能 力, 從 而 加 強 病 護 理 服 務 把 ㆒ 些 增 添 的 訓 練 內 容 納 入 重 新 考 核 課 程, 以 進 ㆒ 步 提 升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的 認 知 和 心 理 技 術 水 平 加 強 救 護 員 的 基 本 訓 練, 引 入 更 能 照 顧 到 傷 病 者 的 需 要 的 基 本 處 理 程 序 為 危 險 物 料 小 組 和 重 症 護 理 運 送 小 組 提 供 訓 練 在 持 續 醫 療 教 育 和 能 力 評 核 兩 方 面 評 估 這 些 小 組 的 特 別 需 要, 並 發 展 課 程 以 應 付 其 需 要 確 定 前 線 管 理 員 的 特 定 需 要, 為 他 們 提 供 持 續 管 理 訓 練 就 培 訓 和 教 育 方 面 發 展 為 期 五 年 的 策 略 性 計 劃 6
消 防 處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擴 充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的 規 模, 以 應 付 ㆓ 級 急 救 醫 療 助 理 培 訓 計 劃 的 需 要 配 合 國 際 最 佳 的 做 法, 採 用 富 創 意 的 訓 練 方 法 盡 快 展 開 馬 鞍 山 救 護 訓 練 學 校 的 擴 建 工 程 計 劃 資 源 調 配 檢 討 目 前 的 資 源 調 配 安 排, 以 處 理 個 別 救 護 站 資 源 使 用 率 過 高 的 問 題 研 究 可 否 在 部 分 救 護 站 推 行 交 錯 日 間 輪 值 制 度, 以 應 付 直 到 午 夜 的 龐 大 服 務 需 求 研 究 可 否 在 部 分 救 護 站 推 行 彈 性 日 間 / 夜 間 手 編 配, 以 應 付 夜 間 召 喚 和 日 間 召 喚 比 率 的 差 距 偏 高 問 題 研 究 可 否 推 行 短 班 制 度, 和 利 用 專 責 車 隊 處 理 急 切 召 喚 調 派 為 通 訊 心 控 制 員 提 供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調 派 的 訓 練, 並 訓 練 他 們 採 用 明 確 而 有 系 統 的 接 聽 召 喚 程 序,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工 作 效 率 引 入 救 護 車 到 達 現 場 前 給 予 召 喚 的 指 引 長 遠 而 言, 配 合 已 實 行 的 輔 助 醫 療 技 術, 按 傷 病 者 的 護 理 需 要 分 級, 以 優 先 次 序 調 派 資 源 採 用 能 為 輔 助 醫 療 救 護 服 務 提 供 最 佳 支 援 的 處 理 傷 病 者 程 序 科 技 利 用 電 子 科 技 收 集 處 理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的 資 料, 以 及 有 關 臨 床 工 作 和 質 素 保 證 的 數 據 發 展 和 推 行 救 護 服 務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研 究 可 否 提 升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的 功 能, 使 救 護 員 與 醫 管 局 轄 醫 院 的 急 症 室 員 能 夠 作 直 接 雙 向 性 的 溝 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