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招 生 簡 章 訓 練 費 用 可 享 有 80~100% 政 府 補 助 及 專 業 積 分 認 證 ㄧ 課 程 名 稱 基 礎 急 重 症 醫 護 訓 練 班 第 1 期 二 訓 練 目 標 三 遴 選 學 員 標 準 及 作 業 程 序 緣 由 : 因 應 衛 生 署 規 定 醫 事 護 理 類 之 執 業 人 員 需 在 六 年 內 參 加 教 育 積 分 課 程 認 證 指 定 標 準 才 可 繼 續 保 留 其 執 業 證 照, 故 輔 導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者 取 得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增 進 其 護 理 專 業 之 領 域 之 能 學 科 : 幫 助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者, 增 進 護 理 相 關 之 能 技 能 : 提 供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者, 提 供 醫 院 加 護 病 房 緊 急 救 護 之 技 能 品 德 : 協 助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者, 培 養 其 專 業 護 理 倫 理 觀 念 與 服 務 熱 忱 依 102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規 定 製 作 招 生 簡 章 進 行 寄 發 登 報 夾 報 傳 媒 廣 告 等 動 作, 對 課 程 類 別 及 學 員 個 人 特 質 職 業 興 趣 等 建 議 其 參 加 適 合 的 課 程, 並 按 照 學 員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為 錄 取 順 序, 並 事 先 審 查 學 員 在 未 來 專 業 能 力 考 試 方 面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且 需 於 e 網 報 名,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於 三 日 內 繳 交 證 件 及 費 用, 才 算 錄 取 四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102 年 9 月 19 日 起 至 102 年 10 月 16 日 五 主 ( 協 ) 辦 單 位 主 辦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六 上 課 日 期 時 間 2013/~2013/12/7( 每 週 六 週 日 08:30~17:30) 七 上 課 地 點 及 時 數 - 八 上 課 人 數 九 上 課 費 用 ( 含 講 義 茶 水 實 習 時 保 險 ICU 認 證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績 分 認 證 等 ) 十 報 名 及 繳 費 方 式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D 棟 推 廣 教 育 教 室 上 課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 補 助 人 數 上 限 32 人, 含 全 額 自 費 人 120 數 上 小 限 時 36 人 補 助 身 分 ( 一 ). 一 般 身 份 : 年 滿 15 歲, 具 勞 農 保 身 份 之 在 職 勞 工 職 訓 局 補 助 80% 訓 練 費 用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2,226 元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補 助 8,904 元 ( 二 ). 特 定 身 份 : 請 上 網 查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0 元 詢 職 訓 局 補 助 100% 訓 練 費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補 助 11,130 元 用 ( 三 ). 非 上 述 身 分, 得 全 額 自 費 11,130 元 全 額 自 費 ( 一 ) 線 上 報 名 : 1. 請 先 至 職 訓 e 網 :http://www.etraining.gov.tw/indes.htmlru8 加 入 e 網 會 員 2. 再 至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網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報 名 ( 二 ) 親 洽 繳 費 :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開 課 前 之 報 名 文 件 至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 守 衛 室 2F) 報 名 ( 三 ) 郵 寄 繳 費 : 郵 局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 臺 請 寫 繁 體 ), 連 同 開 課 前 報 名 文 件 寄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族 路 二 段 78 號 ( 註 明 姓 名 報 名 班 別 ) 上 述 候 補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請 先 與 承 辦 單 位 電 話 確 認 報 名 狀 況! 承 辦 人 : 黃 小 姐 專 線 :06-2112320 傳 真 :(06) 2110517 電 子 郵 件 :ping@mail.ntin.edu.tw
十 一 報 名 文 件 開 課 前 一 般 身 份 : ( 一 ). 全 額 費 用 ( 二 ). 一 吋 照 片 2 張 ( 三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張 ( 請 攜 帶 正 本 備 查 ) ( 四 ). 金 融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 郵 局 或 銀 行 )( 非 靜 止 戶 凍 結 戶 )( 全 額 自 費 不 用 ) ( 五 ). 勞 ( 農 ) 保 投 保 明 細 正 本 ( 需 為 開 課 日 後 由 勞 保 局 開 立 ) 受 訓 當 日 仍 在 職 ( 系 統 審 核 不 通 過 時 需 檢 附 ) 十 二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十 三 退 費 辦 法 十 四 招 訓 對 象 及 資 格 條 件 十 五 附 則 ( 六 ). 特 定 身 份 : 上 述 ( 一 ) ~ ( 五 ) 及 相 關 規 定 文 件 (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洽 承 辦 人 詢 問 ) 1. 訓 練 單 位 得 先 收 取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並 與 學 員 簽 訂 契 約 ; 結 訓 並 取 得 結 訓 證 明, 職 訓 中 心 審 查 後, 將 補 助 費 用 撥 付 至 學 員 本 人 帳 戶 2.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高 齡 獨 立 負 擔 家 計 者 更 生 受 保 護 者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中 低 收 入 戶 65 歲 以 上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等 在 職 勞 工 為 全 額 補 助 對 象 3. 缺 席 時 數 未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且 取 得 結 訓 證 書 者 ( 學 分 班 之 學 員 須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可 後, 始 可 取 得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之 補 助 4.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政 府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者 ( 勞 保 投 保 證 號 前 2 碼 數 字 為 09 訓 字 保 之 參 訓 學 員 ), 及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為 裁 字 保 之 參 訓 學 員,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5. 訓 練 學 員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或 經 訓 練 單 位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均 不 得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但 必 要 時, 得 另 發 給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證 明 1. 退 費 辦 法 : 依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劃 第 三 十 點 三 十 一 點 制 定 (1) 參 訓 學 員 已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但 因 個 人 因 素, 於 開 課 前 辦 理 退 費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非 學 分 班 訓 練 單 位 最 多 得 收 取 職 訓 局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餘 者 退 還 學 員 ; 學 分 班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已 開 訓 但 未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退 還 職 訓 局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十 匯 款 退 費 者, 學 員 須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或 於 退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已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退 費 (2) 訓 練 單 位 受 理 學 員 報 名 並 收 取 費 用 後, 因 故 未 開 班 者, 應 將 收 取 之 費 用 全 額 退 還 ; 如 變 更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等, 致 學 員 無 法 配 合 而 需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未 上 課 時 數 佔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比 例 退 還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匯 款 退 費 者, 由 訓 練 單 位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1. 招 訓 對 象 及 資 格 條 件 : 補 助 對 象 為 具 有 護 士 或 證 照 者 或 對 課 程 有 興 趣 者 及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 具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農 民 保 險 身 分 之 在 職 勞 工,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具 本 國 國 籍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及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並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前 項 補 助 年 齡 及 資 格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日 1. 師 資 遴 選 辦 法 說 明 : 上 課 老 師 符 合 課 程 內 容 相 關 證 照 經 歷 及 專 業 執 照 及 審 查 相 關 資 歷 主 管 核 定 或 會 議 通 過 2. 出 席 時 數 達 訓 練 總 時 數 (68 小 時 )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者, 且 取 得 學 習 結 訓 證 書 者,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可 後, 始 可 取 得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之 補 助 3. 參 與 急 重 症 學 會 認 證 課 程 達 100 小 時 以 上 者, 另 外 發 予 中 華 民 國 急 重 症 護 理 學 會 學 分 證 明 (ICU) 4. 週 一 至 週 五 請 勿 開 車 ( 本 校 施 工 中 ), 可 能 沒 車 位 需 停 校 外
十 六 補 助 單 位 專 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電 話 :0800-777888 http://www.evta.gov.tw 其 他 課 程 查 詢 :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臺 南 職 業 中 心 電 話 :06-6985945 轉 1404 http://www.tnvtc.gov.tw/ 電 子 郵 件 :center@tnvtc.gov.tw 傳 真 :(06)6985941 課 程 內 容 一 依 據 二 課 程 名 稱 二 課 程 內 容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1 年 9 月 13 日 職 訓 字 第 1010110767 號 函 修 正, 102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基 礎 急 重 症 醫 護 訓 練 課 程 班 第 1 期 日 期 授 課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任 課 老 師 ( 六 ) 8:30~09:30 1-1 急 重 症 護 理 基 本 概 念 1 ( 六 ) 09:30~10:30 7-1 檢 傷 分 類 1 ( 六 ) 10:30~12:30 1-2 急 重 症 病 人 安 全 與 醫 療 糾 紛 之 預 防 2 ( 六 ) 13:30~15:30 1-3 急 重 症 病 人 之 身 體 評 估 ( 腹 ) 2 ( 六 ) 15:30~17:30 1-5 急 重 症 護 理 倫 理 ( 含 安 寧 簡 介 ) 2 ( 日 ) 08:30~10:30 1-4 急 重 症 單 位 之 感 染 管 制 2 王 淨 薷 專 科 謝 秀 梅 施 信 蕊 謝 安 琪 黃 桂 香 督 導 蔡 淑 娟 感 控 師 ( 日 ) 10:30~12:30 1-6 急 重 症 病 人 抗 生 素 的 使 用 原 則 2 蔡 國 聖 醫 師 ( 日 ) 13:30~15:30 1-3 急 重 症 病 人 之 身 體 評 估 ( 神 ) 2 ( 日 ) 15:30~17:30 1-3 急 重 症 病 人 之 身 體 評 估 ( 胸 ) 2 ( 六 ) 08:30~10:30 2-1 血 液 成 份 療 法 2 吳 玲 珠 郭 雅 鈴 李 文 琮 檢 驗 師 ( 六 ) 10:30~12:30 2-2 血 液 氣 體 之 分 析 與 判 讀 2 歐 芷 瑩 醫 師 ( 六 ) 13:30~15:30 2-3 鎮 靜 劑 與 肌 肉 鬆 弛 劑 之 使 用 與 護 理 2 蔡 素 慧 ( 六 ) 15:30~17:30 6-4 新 生 兒 及 小 兒 之 身 體 評 估 2 凃 靜 芬 老 師 ( 日 ) 08:30~10:30 2-5 SIRS 與 敗 血 症 之 評 估 處 置 與 護 理 2 ( 日 ) 10:30~12:30 2-6 多 器 官 衰 竭 症 候 群 之 機 轉 臨 床 處 置 與 護 理 2 鍾 志 桓 主 任 陳 美 菁
( 日 ) 13:30~16:30 2-7 重 症 病 人 之 代 謝 變 化 與 營 養 處 置 3 ( 日 ) 16:30~17:30 2-8 腹 部 手 術 後 護 理 1 ( 六 ) 08:30~11:30 5-1 急 性 冠 心 症 病 人 之 護 理 ( 含 AMI IABP) ( 六 ) 11:30~12:30 3-2 胸 腔 手 術 後 護 理 1 ( 六 ) 13:30~15:30 6-1 體 液 電 解 質 之 平 衡 2 3 張 麗 娟 課 長 陳 騰 盆 專 科 侯 乃 禎 侯 乃 禎 李 秋 慧 ( 六 ) 15:30~17:30 4-4 開 心 手 術 後 護 理 2 周 楠 松 醫 師 ( 日 ) 08:30~12:30 4-1 基 礎 心 電 圖 判 讀 4 ( 日 ) 13:30~15:30 3-4 呼 吸 道 處 理 2 ( 日 ) 15:30~17:30 3-5 使 用 呼 吸 器 病 人 之 監 測 及 照 護 2 ( 六 ) 08:30~10:30 3-6 斷 離 呼 吸 器 的 護 理 評 估 及 處 置 2 ( 六 ) 10:30~12:30 3-8 肺 部 急 症 (Asthma 氣 體 中 毒 溺 水...) ( 六 ) 13:30~17:30 4-1 基 礎 心 電 圖 判 讀 4 何 靜 玉 專 科 陳 麗 雪 2 周 楠 松 醫 師 何 靜 玉 專 科 ( 日 ) 08:30~10:30 3-7 胸 部 X 光 判 讀 及 處 理 2 李 明 璋 醫 師 ( 日 ) 10:30~12:30 4-3 心 衰 竭 病 人 之 護 理 2 程 沛 嵐 ( 日 ) 13:30~15:30 7-7 燒 燙 傷 病 人 之 護 理 2 李 明 親 醫 師 ( 日 ) 15:30~17:30 7-6 燒 燙 傷 病 人 的 醫 療 處 置 與 照 護 2 李 明 親 醫 師 ( 六 ) 08:30~11:30 3-1 呼 吸 衰 竭 病 人 之 護 理 3 ( 六 ) 11:30~12:30 5-2 經 心 導 管 矯 正 治 療 之 護 理 (PTCA PTMC ) ( 六 ) 13:30~17:30 5-3 腎 衰 竭 及 透 析 治 療 (CAVH/CVVHD HD PD) 1 4 郭 佩 珍 許 芊 芸 張 菁 珊 ( 日 ) 08:30~12:30 5-4 頭 部 外 傷 及 顱 部 手 術 後 病 人 之 照 護 4 李 明 陽 醫 師 ( 日 ) 13:30~15:30 5-5 腦 中 風 病 人 的 急 性 期 照 護 2 洪 裕 昌 醫 師 ( 日 ) 15:30~17:30 5-6 脊 髓 損 傷 評 估 與 護 理 2 戴 世 煌 醫 師 ( 六 ) 08:30~10:30 3-3 氧 氣 治 療 與 胸 腔 物 理 治 療 2
( 六 ) 10:30~12:30 6-2 新 興 傳 染 病 ( 含 腸 病 毒 ) 2 李 青 記 醫 師 ( 六 ) 13:30~15:30 7-4 腹 部 急 症 2 陳 芳 婷 ( 六 ) 15:30~17:30 4-5 急 重 症 常 見 藥 物 2 郭 建 宏 藥 師 ( 日 ) 08:30~10:30 7-9 Skill Station 安 全 帽 移 除 與 頸 椎 保 護 LMA+AED 的 使 用 三 角 巾 包 紮 ( 止 血 與 保 護 ) 骨 折 病 人 之 固 定 與 搬 運 2 劉 玉 雪 ( 日 ) 10:30~12:30 6-8 小 兒 呼 吸 問 題 之 護 理 2 凃 靜 芬 老 師 ( 日 ) 13:30~15:30 6-9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童 之 護 理 2 凃 靜 芬 老 師 ( 日 ) 15:30~17:30 1-3 急 重 症 病 人 之 身 體 評 估 ( 心 ) 2 程 沛 嵐 ( 六 ) 08:30~10:30 7-2 內 分 泌 急 症 2 陳 佳 伶 醫 師 ( 六 ) 10:30~12:30 7-3 五 官 科 急 症 2 李 威 霆 醫 師 ( 六 ) 13:30~15:30 6-7 小 兒 神 經 系 統 常 見 之 急 重 症 照 護 2 方 鵬 程 醫 師 ( 六 ) 15:30~17:30 7-5 中 毒 病 人 之 急 性 期 照 顧 2 ( 日 ) 08:30~12:30 4-2 血 流 動 力 學 之 監 測 4 梁 玥 華 陳 玉 貞 ( 日 ) 13:30~15:30 6-10 小 兒 外 科 之 急 重 症 2 黃 靜 微 老 師 ( 日 ) 15:30~17:30 6-6 高 危 險 新 生 兒 之 護 理 2 黃 靜 微 老 師 ( 六 ) 08:30~10:30 7-8 多 重 外 傷 病 人 的 處 置 與 照 護 2 陳 騰 盆 專 科 ( 六 ) 10:30~12:30 6-3 麻 醉 恢 復 期 之 評 估 與 護 理 2 方 詩 元 醫 師 ( 六 ) 13:30~15:30 2-4 肝 衰 竭 及 其 護 理 2 蔡 佩 蓉 ( 日 ) 15:30~16:30 6-5 新 生 兒 個 別 化 發 展 性 照 護 NIDCAP 1 凃 靜 芬 老 師 ( 日 ) 16:30~17:30 總 複 習 ( 考 試 ) 1 劉 玉 雪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仔 細 詳 閱 以 上 說 明, 謝 謝 您! 課 程 內 容 若 有 調 整 依 實 際 上 課 安 排 為 主 南 護 推 廣 職 訓 用 心 為 您 開 創 新 的 未 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