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創 產 業 著 作 權 宣 導 說 會 表 演 及 視 覺 藝 術 產 業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劉 承 慶 律 師 1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著 作 權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因 此, 所 謂 的 著 作 權 包 括 兩 種 權 利 著 作 人 格 權 : 性 質 為 人 格 權, 主 要 保 護 從 著 作 延 伸 出 來 的 公 開 發 表 自 我 決 定 權 ( 公 開 發 表 權 ) 姓 名 權 ( 姓 名 表 示 權 ) 名 譽 權 ( 禁 止 歪 曲 變 更 權 ) 著 作 財 產 權 : 性 質 為 財 產 權, 是 指 由 著 作 衍 生 出 來 的 利 益, 主 要 保 護 著 作 的 使 用 收 益 權 2
誰 擁 有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著 作 人 : 指 創 作 著 作 之 人 第 10 條 所 謂 的 另 有 規 定 指 第 11 12 條 3
受 雇 人 職 務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是 誰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前 二 項 所 稱 受 雇 人, 包 括 公 務 員 因 此, 受 雇 人 職 務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歸 屬 於 有 約 定 : 依 約 定 決 定 著 作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無 約 定 :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於 雇 用 人 4
案 例 : 職 務 著 作 如 何 認 定? 原 告 被 告 全 球 防 衛 雜 誌 公 司 的 編 輯 勝 利 之 光 報 社 的 記 者 主 張 : 被 告 在 < 勝 利 之 光 > 的 文 章 抄 襲 原 告 在 < 全 球 防 衛 雜 誌 > 的 文 章 抗 辯 : 原 告 在 < 全 球 防 衛 雜 誌 > 的 文 章 是 職 務 著 作,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於 全 球 防 衛 雜 誌 5
職 務 著 作 如 何 認 定?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98 年 民 著 訴 字 第 36 號 民 事 判 決 據 證 人 即 全 防 衛 雜 誌 社 經 理 丙 於 本 院 證 稱 : 甲 於 2005 年 11 月, 於 全 防 衛 雜 誌 第 256 期 所 發 表 之 韓 國 軍 艦 博 物 館 一 文,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甲 的, 因 為 他 沒 有 請 領 稿 費, 他 是 私 人 請 假 去 韓 國, 公 司 有 贊 助 他 1 萬 元 的 旅 費, 他 有 幫 我 們 公 司 拍 照 片 回 來 照 片 著 作 權 是 他 跟 公 司 共 有 的, 事 先 去 韓 國 之 前 有 口 頭 說 他 去 拍 照 片 回 來 跟 公 司 共 有, 文 章 沒 有 領 稿 費, 所 以 是 他 私 人 請 假 去 的 他 在 全 防 衛 雜 誌 社 擔 任 編 輯 職 務, 每 個 月 有 固 定 領 3 萬 元 薪 水 這 不 是 他 職 務 上 的 著 作, 他 的 工 作 是 編 輯, 文 章 是 他 私 底 下 採 訪 所 得 等 語, 並 有 全 防 衛 雜 誌 社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一 紙 可 稽, 故 被 告 抗 辯 原 告 於 2005 年 11 月, 於 全 防 衛 雜 誌 第 256 期 所 發 表 之 韓 國 軍 艦 博 物 館 一 文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全 防 衛 雜 誌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云 云, 不 足 採 信, 應 以 原 告 主 張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其 所 有 為 可 採 因 此, 職 務 著 作 的 認 定 參 考 標 準 為 時 間 : 上 班 或 非 上 班 時 間 創 作 資 源 : 是 否 利 用 職 務 關 聯 性 : 必 須 與 所 任 職 務 有 密 切 關 聯 性 6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的 著 作, 著 作 權 是 誰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因 此, 受 聘 完 成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歸 屬 於 有 約 定 : 依 約 定 決 定 著 作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無 約 定 :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且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於 雇 用 人, 出 資 人 僅 取 得 利 用 權 7
著 作 權 法 第 11 12 條 的 整 體 意 義? 以 實 際 創 作 人 作 為 著 作 人 為 原 則 具 有 道 德 意 涵 的 著 作 人 身 份 例 外 承 認 非 創 作 人 成 為 著 作 人 的 可 能 性 實 現 法 人 著 作 的 可 能 性 貫 徹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一 身 專 屬 性 人 格 權 具 有 一 身 專 屬 性 不 得 讓 與 繼 承 著 作 人 格 權 隨 同 著 作 人 約 定 而 歸 屬 於 非 創 作 人 解 決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利 益 分 配 問 題 雇 用 vs 出 資 合 理 分 配 著 作 的 具 體 經 濟 利 益 8
著 作 人 格 權 是 什 麼? 什 麼 是 人 格 權 保 護 與 人 的 本 質 精 神 有 關 的 價 值 ( 相 對 於 物 質 世 界 ) 常 常 引 起 討 論 的 人 格 權 : 肖 像 權 姓 名 權 名 譽 權 隱 私 權 什 麼 是 著 作 人 格 權 公 開 發 表 權 : 本 質 為 自 我 決 定 權 姓 名 表 示 權 : 本 質 為 姓 名 權 禁 止 歪 曲 變 更 權 : 本 質 為 名 譽 權 9
著 作 人 格 權 有 何 特 性? 永 久 保 護 著 作 權 法 第 18 條 前 段 : 著 作 人 死 亡 或 消 滅 者, 關 於 其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保 護, 視 同 生 存 或 存 續,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害 著 作 權 法 第 86 條 : 著 作 人 死 亡 後, 除 其 遺 囑 另 有 指 定 外, 下 列 之 人, 依 順 序 對 於 違 反 第 十 八 條 或 有 違 反 之 虞 者, 得 依 第 八 十 四 條 及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請 求 救 濟.. 一 配 偶 二 子 女 三 父 母 四 孫 子 女 五 兄 弟 姊 妹 六 祖 父 母 不 得 讓 與 繼 承 著 作 權 法 第 21 條 : 著 作 人 格 權 專 屬 於 著 作 人 本 身, 不 得 讓 與 或 繼 承 10
著 作 人 格 權 如 何 行 使? 基 本 概 念 : 著 作 人 格 權 並 無 授 權 讓 與 等 行 使 權 利 的 方 法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方 法 :1. 禁 止 ;2. 容 忍 容 忍 在 法 律 上 的 意 義 : 對 特 定 人 承 諾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11
約 定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法 律 效 果 是? 契 約 層 面 對 契 約 相 對 人 所 負 擔 的 契 約 義 務 對 契 約 相 對 人 以 外 之 人 仍 得 自 由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著 作 權 法 層 面 著 作 權 法 第 85 條 : 第 1 項 : 侵 害 著 作 人 格 權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雖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被 害 人 亦 得 請 求 賠 償 相 當 之 金 額 第 2 項 : 前 項 侵 害, 被 害 人 並 得 請 求 表 示 著 作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更 正 內 容 或 為 其 他 回 復 名 譽 之 適 當 處 分 刑 法 層 面 著 作 權 法 第 93 條 第 1 款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侵 害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者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約 定, 可 生 排 除 刑 事 責 任 的 效 果 12
著 作 財 產 權 是 什 麼? 什 麼 是 財 產 權 享 受 財 產 利 益 (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 的 權 利 最 基 本 的 財 產 權 : 所 有 權 什 麼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本 質 為 使 用 著 作 的 行 為 方 式 具 有 可 估 算 的 實 際 經 濟 利 益 已 經 為 著 作 權 法 明 文 規 定 為 屬 於 著 作 人 的 權 利 13
著 作 財 產 權 有 何 特 性? 保 護 期 間 有 限 著 作 權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 著 作 財 產 權,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存 續 於 著 作 人 之 生 存 期 間 及 其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可 以 讓 與 授 權 歸 屬 繼 承 著 作 權 法 第 36 條 第 1 項 : 著 作 財 產 權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讓 與 他 人 或 與 他 人 共 有 著 作 權 法 第 37 條 第 1 項 前 段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著 作, 其 授 權 利 用 之 地 域 時 間 內 容 利 用 方 法 或 其 他 事 項,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著 作 權 法 第 11 12 條 : 決 定 受 僱 職 務 著 作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著 作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民 法 第 1148 條 第 1 項 : 繼 承 人 自 繼 承 開 始 時,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承 受 被 繼 承 人 財 產 上 之 一 切 權 利 義 務 但 權 利 義 務 專 屬 於 被 繼 承 人 本 身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0 條 所 謂 的 另 有 規 定 主 要 是 指 第 33 34 條 14
著 作 財 產 權 如 何 行 使? 歸 屬 意 義 : 決 定 受 雇 人 職 務 著 作 或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何 人 決 定 歸 屬 的 時 間 點 : 著 作 創 作 完 成 前, 不 能 事 後 才 決 定 歸 屬 授 權 意 義 : 許 可 他 人 以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規 定 的 行 為 方 式 使 用 著 作 現 行 法 定 義 兩 種 類 型 的 授 權 : 非 專 屬 授 權 與 專 屬 授 權 讓 與 意 義 :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買 斷 與 有 形 財 產 的 買 賣 關 係 類 似 15
著 作 物 買 賣 是 否 造 成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著 作 權 法 第 36 條 第 3 項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之 範 圍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 其 約 定 不 明 之 部 分, 推 定 為 未 讓 與 著 作 物 著 作 權 著 作 物 的 財 產 權 為 所 有 權 著 作 係 獨 立 於 著 作 物 的 抽 象 權 利, 屬 於 一 種 無 體 財 產 權, 具 有 獨 立 性 16
如 何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授 權? 用 法 律 的 定 義 來 約 定 例 : 實 體 出 版 授 權 至 少 包 括 : 重 製 散 布 重 製 : 指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久 或 暫 時 之 重 複 製 作 於 劇 本 音 樂 著 作 或 其 他 類 似 著 作 演 出 或 播 送 時 予 以 錄 音 或 錄 影 ; 或 依 建 築 設 計 圖 或 建 築 模 型 建 造 建 築 物 者, 亦 屬 之 散 布 : 指 不 問 有 償 或 無 償, 將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提 供 公 眾 交 易 或 流 通 用 授 權 的 目 的 來 約 定 避 免 因 為 欠 缺 著 作 權 法 專 業 知 識 而 授 權 太 多 或 不 足 切 合 授 權 交 易 的 經 濟 上 目 的 17
何 謂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非 專 屬 授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37 條 第 3 項 非 專 屬 授 權 之 被 授 權 人 非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不 得 將 其 被 授 與 之 權 利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利 用 特 色 被 授 權 人 原 則 上 沒 有 再 授 權 的 權 利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保 有 自 己 使 用 以 及 重 複 授 權 給 其 他 人 的 機 會 18
何 謂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專 屬 授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37 條 第 4 項 例 專 屬 授 權 之 被 授 權 人 在 被 授 權 範 圍 內, 得 以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地 位 行 使 權 利, 並 得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訴 訟 上 之 行 為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專 屬 授 權 範 圍 內, 不 得 行 使 權 利 特 色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專 屬 授 權 的 範 圍 內 權 利 被 架 空, 連 自 行 利 用 都 必 須 得 到 被 授 權 人 的 同 意 被 授 權 人 在 授 權 期 間 與 授 權 範 圍 內, 實 質 上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地 位 19
獨 家 授 權 是 不 是 專 屬 授 權? 兩 者 相 同 之 處 被 授 權 人 只 有 一 人 ( 含 自 然 人 與 法 人 ) 兩 者 不 同 之 處 獨 家 授 權 本 質 上 為 非 專 屬 授 權, 授 權 人 仍 保 有 訴 訟 權 獨 家 授 權 被 授 權 人 並 未 當 然 取 得 再 授 權 的 權 利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做 獨 家 授 權 之 後, 仍 然 可 以 自 行 利 用 授 權 著 作 ; 但 做 成 專 屬 授 權 後, 則 不 能 任 意 自 行 利 用 授 權 著 作 20
如 何 簽 好 授 權 契 約? 授 權 物 品 人 授 權 範 圍 物 授 權 區 域 授 權 契 約 事 授 權 期 間 地 時 21
發 現 遭 侵 權 時 該 採 取 什 麼 動 作? 蒐 證 : 重 點 在 於 證 據 保 全, 宜 利 用 公 證 侵 權 資 料 報 請 檢 警 搜 索 扣 押 等 方 式 取 得 有 公 信 力 的 侵 權 證 據 向 侵 權 行 為 人 主 張 權 利 : 透 過 通 知 存 證 信 函 律 師 函 等 手 段, 促 請 侵 權 行 為 人 出 面 協 商 解 決 方 案 救 濟 : 提 起 民 刑 事 訴 訟, 或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進 行 調 解 等 22
著 作 權 被 侵 害 可 以 主 張 哪 些 民 事 救 濟? 著 作 人 格 權 損 害 賠 償 ( 包 括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 表 示 姓 名 名 稱 或 回 復 名 譽 著 作 財 產 權 損 害 賠 償 : 被 害 人 所 受 損 害 ; 侵 權 者 所 得 利 益 ; 如 被 害 人 不 易 證 明 其 實 際 損 害 額, 得 請 求 法 院 依 侵 害 情 節, 在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酌 定 賠 償 額 如 損 害 行 為 屬 故 意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賠 償 額 得 增 至 新 臺 幣 五 百 萬 元 請 求 排 除 或 防 止 侵 害 行 為 判 決 書 全 部 或 一 部 登 報 短 期 消 滅 時 效 : 知 悉 起 2 年 / 侵 權 行 為 起 10 年 23
著 作 權 被 侵 害 要 不 要 告 刑 事? 著 作 權 民 刑 事 訴 訟 的 法 院 管 轄 民 事 : 第 一 審 為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庭 或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第 二 審 為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刑 事 : 第 一 審 為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庭, 第 二 審 為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決 策 依 據 侵 權 行 為 是 否 為 故 意 管 轄 法 院 考 量 24
法 院 實 務 如 何 認 定 抄 襲? 接 觸 實 質 相 似 直 接 接 觸 : 可 具 體 說 明 被 告 何 時 何 地 接 觸 原 告 作 品 量 的 相 似 : 寫 實 作 品 幻 想 作 品 間 接 接 觸 : 可 合 理 推 論 被 告 應 可 接 觸 到 原 告 作 品 質 的 相 似 25
案 例 : 丹 比 喜 餅 案 橙 果 為 何 侵 權? 26
案 例 : 一 之 鄉 案 Mura 是 否 侵 權? 自 由 時 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31547 27
著 作 權 在 大 陸 被 侵 害 有 哪 些 救 濟 管 道? 司 法 保 護 行 政 執 法 刑 事 訴 訟 : 向 各 地 人 民 檢 查 院 公 安 請 求 保 護 或 立 案, 以 追 訴 侵 權 行 為 人 的 刑 事 責 任 行 政 機 關 依 其 行 政 職 能, 對 違 法 行 為 進 行 行 政 手 段 的 機 制 是 大 陸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特 殊 救 濟 制 度, 異 於 台 灣 及 其 他 國 家 民 事 訴 訟 : 針 對 侵 權 行 為 人 所 造 成 的 侵 害 向 各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被 侵 權 的 權 利 人 可 以 提 交 證 據 向 行 政 部 門 進 行 投 訴 行 政 機 關 亦 得 主 動 立 案 調 查, 依 法 追 究 侵 權 行 為 人 的 行 政 責 任 28
處 理 大 陸 著 作 權 侵 權 案 件 的 基 本 觀 念? 盡 可 能 完 成 蒐 證 證 據 保 全 等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評 估 與 大 陸 地 區 企 業 或 其 他 單 位 建 立 策 略 性 伙 伴 關 係 的 可 能 性 程 序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時 藉 助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的 通 報 協 處 機 制 29
是 否 去 大 陸 提 著 作 權 救 濟 要 評 估 哪 些 問 題? 大 家 想 一 想, 以 下 這 些 因 素 有 哪 些 應 該 考 慮 的 重 點? 1. 人 的 因 素 ( 例 如 侵 權 者 的 身 份 ) 2. 事 的 因 素 ( 例 如 侵 害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 3. 時 的 因 素 ( 例 如 時 效 ) 4. 地 的 因 素 ( 例 如 侵 權 地 的 城 市 規 模 ) 5. 物 的 因 素 ( 例 如 證 物 是 否 充 分 ) 30
THE END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劉 承 慶 律 師 mannliu@is-law.com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