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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警 察 提 升 全 全 般 刑 案 發 生 29 萬 7,676 件, 破 獲 27 業 務 般 刑 案 萬 4,030 件, 破 獲 率 為 92.06%, 與 目 標 破 獲 率 值 81% 比 較, 提 升 11.06%, 達 成 預 定 目 標 值 1. 為 打 擊 各 類 犯 罪, 本 署 104 年 訂 有 警 察 機 關 強 力 打 擊 詐 欺 犯 罪 行 動 方 案 警 察 機 關 偵 辦 電 信 網 路 詐 欺 集 團 案 件 獎 懲 核 分 規 定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查 緝 ATM 解 除 分 期 付 款 詐 欺 犯 罪 執 行 計 畫 警 察 機 關 防 制 毒 品 犯 罪 策 略 與 執 行 方 案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掃 蕩 毒 品 警 政 署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作 業 執 行 計 畫 警 察 機 關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評 核 計 畫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同 步 查 緝 易 銷 贓 場 所 行 動 工 作 計 畫 及 警 察 機 關 強 化 掃 蕩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犯 罪 評 核 計 畫 等 計 畫 ; 另 針 對 104 年 選 舉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策 頒 治 安 維 護 綱 要 計 畫 治 安 情 報 蒐 集 計 畫 淨 化 選 前 治 安 及 查 賄 制 暴 暨 蒐 證 專 案 計 畫 查 察 賄 選 防 制 暴 力 績 效 評 核 計 畫 防 制 選 舉 槍 擊 案 件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及 投 開 票 所 安 全 警 衛 計 畫 等 計 畫, 要 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落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提 出 檢 討 分 析,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2. 本 署 每 月 定 期 於 行 政 院 治 安 會 報 提 報 當 前 治 安 情 勢 及 分 析 專 案 報 告, - 1 -

針 對 當 前 刑 案 發 破 情 形 重 點 治 安 工 作 及 策 進 作 為 提 出 報 告 3. 為 確 實 發 揮 政 府 行 政 團 隊 功 能, 提 升 偵 防 犯 罪 效 能, 本 署 遵 奉 總 統 指 示 事 項, 規 劃 辦 理 治 安 狀 況 督 導 評 核 方 案, 每 半 年 為 期, 整 合 治 安 會 報 召 開 情 形 重 要 治 安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治 安 統 計 數 據 三 大 面 向, 據 以 評 定 各 縣 市 改 善 治 安 成 效 刑 事 警 察 企 業 對 104 年 度 企 業 對 政 府 提 升 防 制 組 織 犯 業 務 政 府 提 罪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國 內 企 升 防 制 業 及 外 商 公 司 對 政 府 過 去 一 年, 打 擊 黑 組 織 犯 道 幫 派 的 總 體 成 效 滿 意 度 為 76.8%, 較 罪 成 效 104 年 度 之 年 度 目 標 值 76.3%, 增 加 滿 意 度 0.5%, 達 成 預 定 目 標 值, 相 關 業 務 創 新 作 為 : 1.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東 會 議 查 訪 及 監 控 勤 務 受 金 管 會 肯 定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金 管 證 交 字 第 10400286801 號 函 謝 本 署 策 劃 該 工 作 辛 勞 有 功, 足 見 本 勤 務 除 收 防 制 效 果 外, 並 給 予 各 上 市 ( 櫃 ) 公 司 營 運 信 心 2. 參 與 法 務 部 研 修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完 備 反 黑 法 制 : 為 提 升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掃 黑 專 法 威 嚇 作 用, 於 104 年 2 月 至 10 月 參 加 3 次 行 政 院 審 查 會 議 表 達 立 場, 終 獲 104 年 11 月 - 2 -

12 日 行 政 院 第 3474 次 院 會 通 過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並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3. 精 進 同 步 掃 黑 行 動 模 式, 展 現 執 法 震 撼 力 : (1) 除 結 合 104 年 春 安 工 作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等 重 要 工 作 期 程, 策 劃 實 施 4 次 全 國 同 步 掃 黑 行 動 外, 並 於 5 月 29 日 至 30 日 鎖 定 天 道 盟 實 施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基 隆 市 區 域 掃 蕩 (2) 另 為 符 合 各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並 提 高 掃 黑 成 效, 自 7 月 起, 推 動 各 警 察 局 自 辦 同 步 掃 黑 行 動, 統 計 至 12 月 31 日 止, 共 有 16 個 警 察 局, 陸 續 針 對 轄 內 實 施 27 次 掃 黑 行 動, 行 動 期 間 各 警 察 局 均 有 發 布 成 果 新 聞, 本 署 並 分 別 於 8 月 15 日 10 月 24 日 發 布 成 果 新 聞 4. 創 新 行 業 專 案 查 訪 作 法, 提 升 民 眾 信 任 感 及 減 輕 員 警 負 擔 : 將 執 行 精 神 著 重 於 業 者 信 任, 除 特 別 設 計 由 各 警 察 局 局 長 親 率 各 級 幹 部 負 責 執 行 及 宣 導 外, 並 由 一 般 查 訪 過 程 中, 業 者 所 提 供 熟 識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複 式 查 訪, 且 要 求 實 施 一 定 比 例 之 實 地 抽 查 及 機 動 督 導, 澈 底 發 掘 黑 道 幫 派 犯 罪 事 證 - 3 -

刑 事 警 察 反 詐 騙 一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以 迅 速 有 效 防 業 務 工 作 制 民 眾 遭 詐 騙 為 服 務 目 的, 配 合 各 項 深 化 民 眾 預 防 詐 欺 犯 罪 之 宣 導 政 策 規 劃 與 執 行, 提 升 全 民 防 詐 免 疫 力 二 逐 步 強 化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及 充 實 165 全 民 防 騙 超 連 結 網 站 功 能, 除 開 立 闢 謠 專 區 及 定 期 公 布 十 大 高 風 險 網 路 賣 場, 並 由 專 人 專 責 回 復 民 眾 報 案, 協 助 轉 介 至 派 出 所, 有 效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共 同 打 擊 詐 騙 犯 罪 三 基 於 偵 防 並 重 策 略, 落 實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詐 欺 犯 罪 機 制, 加 強 掃 蕩 新 型 態 集 團 性 詐 欺 案 件, 遏 止 詐 欺 犯 罪 於 源 頭 四 : ( 一 ) 服 務 件 數 :104 年 1 月 至 12 月,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服 務 民 眾 件 數 累 計 53 萬 6,530 件, 平 均 每 月 件 數 高 達 4 萬 4,710 件 ( 二 ) 執 行 停 ( 斷 ) 話 數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接 獲 民 眾 檢 舉 可 疑 電 話, 經 查 證 確 係 詐 騙 電 話 後, 即 通 知 電 信 公 司 執 行 停 ( 斷 ) 話,104 年 1 月 至 12 月, 經 查 證 為 詐 騙 集 團 使 用 電 話 予 以 停 話 者, 累 計 達 4,733 門 ( 三 ) 攔 阻 件 數 及 金 額 : 為 積 極 遏 止 詐 欺 - 4 -

不 法, 維 護 民 眾 財 產 安 全,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結 合 金 融 及 警 察 資 源, 發 現 被 害 時 協 調 金 融 機 構 即 時 阻 止 民 眾 匯 款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04 年 1 月 至 12 月, 協 助 民 眾 攔 截 騙 款 案 件 累 計 900 件, 攔 阻 受 騙 金 額 累 計 7,466 萬 餘 元, 其 中 超 過 100 萬 元 者 達 17 件, 攔 阻 最 高 金 額 為 600 萬 元 ( 四 )165 網 站 瀏 覽 人 次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網 站 除 執 行 反 詐 騙 宣 導 提 供 最 新 詐 騙 資 訊 外,165 網 站 主 要 功 能 為 提 供 線 上 檢 舉 與 報 案 預 防 詐 欺 犯 罪 宣 導, 由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員 警 負 責 線 上 回 復 及 網 站 管 理, 104 年 1 月 至 12 月 網 站 瀏 覽 數 累 計 達 53 萬 7,454 人 次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累 計 6,210 件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累 計 5,665 件 刑 事 警 察 兩 岸 共 一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與 業 務 同 打 擊 陸 方 公 安 單 位 交 換 犯 罪 情 資 共 同 偵 犯 罪 辦 案 件 : 共 計 34 件 2,404 人 ( 詐 欺 犯 罪 計 33 件, 緝 獲 嫌 犯 1,329 人 毒 品 犯 罪 1 件 3 人 網 路 賭 博 犯 罪 0 件 1,072 人, 為 103 年 所 查 獲 案 件 後 續 查 獲 嫌 犯 ) 二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洽 請 陸 方 公 安 單 位 協 緝 遣 返 回 臺 刑 事 - 5 -

( 通 緝 ) 犯 : 共 計 54 人 ( 強 盜 2 人 妨 害 自 由 1 人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1 人 毒 品 13 人 偽 造 文 書 6 人 侵 占 9 人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1 人 背 信 1 人 詐 欺 13 人 殺 人 3 人 殺 人 未 遂 2 人 藥 事 法 1 人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1 人 ) 警 政 業 務 保 護 婦 幼 安 全 ㄧ 104 年 度 計 辦 理 2 梯 次 ( 每 梯 次 1 週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主 管 班 專 業 訓 練 及 2 梯 次 ( 每 梯 次 1 週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階 班 專 業 訓 練 二 執 行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作 業 完 成 率 達 99.38%( 目 標 值 98%); 移 送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有 效 案 件 率 達 54.61%( 目 標 值 53%); 按 月 如 期 完 成 全 國 具 高 再 犯 危 險 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人 數 公 告 及 抽 查 隨 案 解 送 毒 品 犯 案 件 執 行 兒 少 法 第 54 條 之 1 查 訪 落 實 情 形 警 政 業 務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精 進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一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修 正 取 締 一 般 交 通 違 規 作 業 程 序,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警 署 交 字 第 1040102483 號 函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以 提 升 執 勤 員 警 交 通 執 法 品 - 6 -

作 為 質 二 精 進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作 為 : ( 一 ) 編 撰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測 繪 要 領 課 程 內 容, 並 印 製 成 警 察 實 務 教 材, 以 提 供 各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時 施 教 研 讀, 精 進 執 勤 員 警 事 故 處 理 專 業 知 能 ( 二 ) 辦 理 104 年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師 資 培 訓 班 專 責 人 員 分 級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講 習 班 及 交 通 事 故 肇 因 分 析 暨 肇 事 重 建 講 習 班, 持 續 培 訓 專 責 人 員 與 審 核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精 實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整 體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品 質 警 政 業 務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警 政 業 務 精 實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治 安 維 護 一 輔 導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建 立 社 區 治 安 資 源 整 合 機 制, 營 造 永 續 成 長 成 果 共 享 責 任 分 擔 的 社 會 環 境 二 每 半 年 輔 導 369 個 全 年 計 738 個 治 安 社 區 自 主 運 作 永 續 經 營, 協 助 維 護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補 助 每 個 社 區 6 萬 9,000 元 一 加 強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提 高 員 警 素 質 協 調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考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第 84 期 新 生 督 辦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招 考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4 期 ( 行 政 警 察 科 ) 協 調 考 選 部 辦 理 104-7 -

能 力 年 警 察 特 考 二 辦 理 警 佐 班 第 35 期 第 1 2 3 類, 交 通 刑 事 保 防 人 事 法 規 及 初 任 基 層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等 各 項 專 業 訓 練 班 期, 實 施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使 員 警 學 經 歷 相 互 配 合 三 審 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暨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學 術 科 教 官, 核 發 證 書 四 加 強 常 年 訓 練 及 成 果 驗 收, 提 高 員 警 執 勤 能 力 五 選 派 員 警 出 國 進 修 研 習, 吸 收 新 知, 提 高 學 術 水 準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