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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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1 統 計 1.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國 外 培 訓 研 習 考 評 成 績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 佔 權 重 40%)2.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辦 理 訓 後 成 效 評 估 期 數 :60 期 ( 佔 權 重 30%)3.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運 用 多 元 訓 練 技 法 期 數 :6 0 期 ( 佔 權 重 30%) 2 強 化 地 方 治 理 學 習 與 經 驗 交 流 1 統 計 辦 理 地 方 治 理 學 習 與 經 驗 交 流 相 關 研 習 產 出 成 果 報 告 書 1 合 理 規 劃 人 力 運 用 策 1 統 計 1. 完 成 相 關 任 免 遷 調 案 略 件 :300 件 ( 占 權 重 33 %)2.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及 原 住 民 族 比 率 : 超 過 法 定 進 用 是 類 人 員 比 率 之 20%( 占 權 重 33%)3.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 學 校 ) 提 列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職 缺 達 規 定 比 率 :40%( 占 權 重 34 %) 2 落 實 人 權 教 育 訓 練 1 統 計 公 務 人 員 人 權 基 礎 課 程 訓 後 成 效 評 量 (Kirk p a t r i c k 第 二 層 次 評 量 ) 之 平 均 分 數 3 加 強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1 統 計 性 別 主 流 化 基 礎 課 程 訓 後 成 效 評 量 (Kirkpa trick 第 二 層 次 評 量 ) 之 平 均 分 數 4 落 實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評 1 進 度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央 及 鑑 控 管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評 鑑 結 果, 辦 理 標 竿 學 習 1 強 化 機 關 自 我 定 期 評 1 統 計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二 級 估 人 力 資 源 效 能 機 關 員 額 評 鑑 作 業, 作 成 評 鑑 建 議 事 項 數 與 中 長 程 年 度 目 標 值 個 案 計 畫 100% 無 150 篇 無 100% 無 70 分 無 70 分 無 2 場 次 無 150 項 無 18-2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四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士 氣 與 潛 能 五 辦 理 本 總 處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落 實 同 仁 終 身 學 習 註 : 評 估 體 制 之 數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2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導 入 全 部 行 政 院 及 院 外 所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學 校 之 完 成 率 1 強 化 員 工 給 與 業 務 合 理 性 與 法 制 基 礎 2 精 進 表 揚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作 業 機 制 1 辦 理 本 總 處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3.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方 式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5. 其 它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1 進 度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控 管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完 成 全 國 中 央 機 關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學 校 導 入 與 中 長 程 年 度 目 標 值 個 案 計 畫 100% 無 1 進 度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軍 公 控 管 教 人 員 法 定 給 與 以 外 其 他 給 與 項 目 法 制 化 推 動 計 畫 規 定 時 程 (105 年 12 月 31 日 ) 完 成 所 列 工 作 項 目 100% 無 1 統 計 辦 理 行 政 院 模 範 公 務 5 場 次 無 人 員 審 查 及 表 揚, 將 獲 選 人 員 之 優 良 事 蹟 編 列 專 輯 分 送 各 機 關 且 透 過 媒 體 傳 達 給 國 人, 以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優 良 形 象, 並 辦 理 工 作 經 驗 分 享 會 5 場 次 1 統 計 年 度 訓 練 員 工 參 訓 率 86% 無 18-3

參 年 度 共 同 性 指 標 共 同 性 目 標 一 推 動 跨 機 關 服 務 及 合 作 流 程 二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妥 適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三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與 管 理 效 能 共 同 性 指 標 18-4 共 同 性 指 標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1 跨 機 關 合 作 項 目 數 1 統 計 1 機 關 年 度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1 統 計 2 機 關 於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內 編 報 情 形 1 統 計 1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增 減 率 1 統 計 2 推 動 中 高 階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1 統 計 衡 量 標 準 行 政 院 全 面 推 廣 政 府 服 務 流 程 改 造 工 作 圈 或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中 與 推 動 服 務 流 程 工 作 有 關 之 跨 機 關 合 作 項 目 數 ( 本 年 度 資 本 門 實 支 數 + 資 本 門 應 付 未 付 數 + 資 本 門 賸 餘 數 ) ( 資 本 門 預 算 數 ) 100%( 以 上 各 數 均 含 本 年 度 原 預 算 追 加 預 算 及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數 ) ( 本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編 報 數 - 本 年 度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核 列 數 ) 本 年 度 中 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 核 列 數 100% ( 次 年 度 - 本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數 ) 本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100% 當 年 度 各 主 管 機 關 ( 含 所 屬 機 關 ) 自 行 辦 理 或 薦 送 參 加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1 日 以 上 之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發 展 性 質 班 別 之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 合 格 實 授 薦 任 第 9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人 員 ) 參 訓 人 數 達 該 主 管 機 關 ( 含 所 屬 機 關 ) 之 中 高 階 年 度 目 標 值 主 辦 :1 項 97.4% 2.55% 0% 1

註 : 共 同 性 目 標 評 估 體 制 之 數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共 同 性 指 標 1.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3.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方 式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5. 其 它 共 同 性 指 標 評 估 評 估 衡 量 標 準 體 制 方 式 公 務 人 員 總 人 數 45% 以 上 ( 目 標 值 以 1 代 表 達 成 目 標, 0 代 表 未 達 成 目 標 ) 年 度 目 標 值 18-5

肆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人 事 行 政 綜 合 推 動 策 略 性 人 規 劃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研 議 增 修 訂 人 事 法 規 加 強 人 事 機 構 組 織 與 功 能 加 強 組 編 人 力 審 議 編 制 員 額 運 用 及 控 管 公 務 人 力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陞 遷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與 考 用 研 習 計 畫 與 KPI 實 施 內 容 類 別 其 它 一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加 強 性 別 二 配 合 相 關 部 會 研 議 行 政 法 人 個 案 之 組 織 法 意 識 培 力 律, 並 力 求 穩 健 務 實 推 動 行 政 法 人 制 度 三 研 議 增 修 訂 人 事 法 規 四 辦 理 行 政 院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五 推 動 創 新 行 政 文 化 活 化 人 事 管 理 功 能, 辦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創 新 獎 勵 推 廣 活 動 其 它 一 輔 導 各 機 關 推 動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二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三 表 揚 績 優 人 事 人 員 四 辦 理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其 它 一 合 理 規 劃 機 關 員 額 配 置 18-6 落 實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評 鑑 強 化 機 關 二 辦 理 各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之 審 議 及 整 體 員 額 調 整 自 我 定 期 作 業, 並 合 理 管 理 員 額 評 估 人 力 三 針 對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機 關 超 額 人 力, 持 續 以 出 資 源 效 能 缺 不 補 及 統 籌 運 用 方 式, 精 簡 各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四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員 額 評 鑑 作 業 其 它 一 辦 理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首 長 副 首 長 及 所 屬 各 一 合 理 規 劃 級 機 關 首 長 等 人 員 ( 含 國 營 事 業 副 總 經 理 以 人 力 運 用 上 ) 之 任 免 借 調, 及 各 部 會 首 長 之 兼 職 案 策 略 件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辦 理 105 年 1 月 1 日 後 組 織 調 整 機 關 之 政 務 人 員 簡 任 第 12 職 等 以 上 應 報 院 核 派 職 務 人 員 之 派 職 作 業 其 它 規 劃 辦 理 選 送 公 務 人 員 個 人 或 組 團 出 國 進 修 提 升 中 高 及 研 習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落 實 人 權 二 強 化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領 導 力 培 育 發 展, 整 合 教 育 訓 練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體 系, 辦 理 相 關 培 訓 班 別 三 強 化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辦 理 相 關 密 集 英 語 培 訓 班 別 四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溝 通 協 調 力 與 執 行 力 五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評 鑑 其 它 一 規 劃 請 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合 理 規 劃 二 協 助 督 促 各 機 關 依 法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人 力 運 用 及 原 住 民 族 策 略 其 它 一 研 議 規 劃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期 相 關 事 宜 精 進 表 揚 二 賡 續 配 合 銓 敍 部 通 盤 檢 討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模 範 公 務 制 人 員 相 關 規 劃 訓 練 進 修 其 它 一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人 權 教 育 加 強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及 原 住 民 族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核 創 新 獎 懲 及 友 好 互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計 畫 類 別 實 施 內 容 訪 業 務 三 落 實 平 時 考 核, 激 勵 同 仁 士 氣 四 與 友 好 國 家 交 流 互 訪 給 與 福 利 制 度 規 劃 給 與 結 構 規 劃 與 標 準 規 劃 及 執 行 退 休 資 遣 撫 卹 及 志 願 服 務 等 業 務 推 動 生 活 津 貼 及 其 他 給 與 業 務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福 利 及 志 願 服 務 等 業 務 創 新 e 化 人 事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服 務 資 源 智 慧 型 資 訊 服 務 訓 練 輔 導 及 研 在 職 訓 練 研 習 究 課 程 網 路 教 學 系 統 其 它 一 合 理 審 議 年 度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標 準 二 建 構 員 工 給 與 合 理 性 之 評 核 機 制 其 它 18-7 與 KPI 作 業 機 制 強 化 員 工 給 與 業 務 合 理 性 與 法 制 基 礎 配 合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法 制 主 管 機 關 賡 續 研 議 強 化 員 工 改 革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給 與 業 務 合 理 性 與 法 制 基 礎 其 它 一 規 劃 全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暨 稽 核 系 統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申 請 資 料 報 送 時 程 二 完 成 軍 公 教 人 員 法 定 給 與 以 外 其 他 給 與 項 目 之 法 規 修 訂 作 業 其 它 一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文 康 活 動 及 福 利 措 施 二 賡 續 推 動 現 職 及 退 休 公 教 員 工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強 化 員 工 給 與 業 務 合 理 性 與 法 制 基 礎 強 化 員 工 給 與 業 務 合 理 性 與 法 制 基 礎 其 它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與 無 紙 化 作 業 簡 化 與 網 際 網 路 優 質 化, 並 達 到 跨 機 關 資 訊 作 業 整 合 及 無 縫 銜 版 人 力 接, 提 升 人 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完 整 性 及 即 時 性, 資 源 管 理 進 而 建 立 完 整 公 務 生 涯 全 程 紀 錄, 提 供 優 質 人 事 資 訊 系 服 務 統 (W ebhr) 導 入 全 部 行 政 院 及 院 外 所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學 校 之 完 成 率 其 它 一 為 打 造 卓 越 公 務 人 力, 建 構 高 績 效 行 政 團 提 升 中 高 隊, 精 進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高 階 關 鍵 職 務 公 階 公 務 人 務 人 員 訓 練 員 培 訓 成 二 為 達 成 提 供 優 質 人 事 服 務 目 標, 依 人 事 人 員 效 階 層 別 及 業 務 重 點, 規 劃 辦 理 中 高 階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人 事 法 規 案 例 研 討 班 人 事 統 計 與 員 工 協 助 等 管 理 及 專 業 訓 練 三 為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實 現 廉 能 政 府 願 景, 依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計 畫 主 軸, 辦 理 各 項 重 要 政 策 及 法 制 訓 練 其 它 一 為 共 同 營 造 廉 正 效 能 之 有 為 政 府, 規 劃 製 作 提 升 中 高 政 策 法 制 類 線 上 課 程 ; 為 培 育 卓 越 公 務 人 階 公 務 人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教 學 發 展 與 輔 訓 練 導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計 畫 類 別 與 KPI 實 施 內 容 力, 規 劃 製 作 領 導 管 理 類 線 上 課 程 ; 為 引 員 培 訓 成 領 專 業 關 懷 創 新 之 優 質 人 事 服 務, 規 劃 效 製 作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線 上 課 程 二 結 合 教 室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需 求, 強 化 各 類 型 線 上 課 程 教 學 設 計 與 提 供 多 元 線 上 輔 助 學 習 服 務 機 制, 以 善 用 數 位 學 習 優 勢, 營 造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的 雲 端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其 它 一 深 化 地 方 公 務 人 力 訓 練 及 發 展 規 劃, 辦 理 重 強 化 地 方 要 政 策 法 令 轉 介 訓 練, 以 強 化 地 方 治 理 功 治 理 學 習 能 與 經 驗 交 二 辦 理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治 理 跨 域 學 習 相 關 訓 流 練 課 程 三 建 置 地 方 政 府 跨 域 共 學 推 廣 平 臺, 有 效 導 引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交 流 學 習 四 為 強 化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治 理 能 力 養 成, 規 劃 辦 理 地 方 治 理 經 驗 交 流 活 動 五 提 供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業 務 輔 導, 落 實 訓 練 支 援 及 延 伸 訓 練 服 務 其 它 一 發 展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數 位 學 習 平 臺, 提 供 貼 心 強 化 地 方 務 實 的 服 務, 以 多 元 途 徑 增 進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治 理 學 習 參 與 數 位 學 習 之 興 趣 與 意 願 與 經 驗 交 二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臺 與 訓 練 系 統, 發 展 符 合 地 流 方 公 務 需 求 之 混 成 學 習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