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C)1 依 記 帳 士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記 帳 士 證 書 後, 仍 得 請 領 記 帳 士 證 書 者 為 : (A) 曾 因 業 務 上 有 詐 欺 行 為,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B)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C) 曾 服 公 職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已 屆 滿 者 (D) 受 記 帳 士 法 所 定 除 名 處 分 者 (C)2 記 帳 士 法 施 行 前 已 從 事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滿 幾 年, 且 均 有 報 繳 該 項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得 登 錄 繼 續 執 業?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D)3 各 級 記 帳 士 公 會 理 事 監 事 任 期 為 幾 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B)4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得 不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的 會 計 事 項 為 : (A) 調 整 分 錄 (B) 整 理 結 算 及 結 算 後 轉 入 帳 目 (C) 轉 帳 分 錄 (D) 更 正 分 錄 (A)5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商 業 會 計 制 度 健 全 者,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免 設 普 通 序 時 帳 簿? (A) 使 用 總 分 類 帳 會 計 項 目 日 計 表 者 (B) 設 有 特 種 序 時 帳 簿 (C) 設 有 明 細 分 類 帳 簿 (D) 設 有 總 分 類 帳 簿 (A)6 台 北 公 司 103 年 底 股 本 500 萬 元 資 本 公 積 100 萬 元 保 留 盈 餘 60 萬 元 庫 藏 股 票 20 萬 元 商 譽 30 萬 元, 權 益 總 額 為 : (A)640 萬 元 (B)670 萬 元 (C)680 萬 元 (D)710 萬 元 (D)7 依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生 物 資 產 應 如 何 衡 量? (A) 成 本 (B) 公 允 價 值 (C)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D)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A)8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記 帳 憑 證 經 授 權 給 規 定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者, 得 不 必 簽 名 或 蓋 章 的 人 是 : (A) 代 表 商 業 之 負 責 人 (B) 經 理 人 (C)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D) 經 辦 會 計 人 員 (D)9 商 業 持 有 下 列 那 一 項 使 用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有 形 資 產, 不 屬 於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A) 用 於 商 品 或 勞 務 之 生 產 (B) 出 租 於 他 人 (C) 供 管 理 目 的 (D) 為 賺 取 租 金 而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B)10 各 項 會 計 憑 證, 除 應 永 久 保 存 或 有 關 未 結 會 計 事 項 者 外, 應 於 年 度 決 算 程 序 辦 理 終 了 後, 至 少 保 存 多 久? (A)3 年 (B)5 年 (C)7 年 (D)10 年 (A)11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存 貨 成 本 於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應 將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沖 減 金 額 應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為 : (A) 銷 貨 成 本 (B) 銷 售 費 用 (C) 營 業 費 用 (D) 營 業 外 費 用 (D)12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不 必 評 估 是 否 有 資 產 減 損 的 資 產 為 : (A)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B)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C)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D)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B)13 依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於 以 前 期 間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帳 面 金 額 應 予 迴 轉 的 資 產 為 : (A) 商 譽 (B)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C)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D) 備 供 出 售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B)14 授 予 利 益 之 合 法 行 政 處 分, 有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情 形 者, 得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於 廢 止 原 因 發 生 後 多 久 時 間 內, 依 職 權 為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廢 止 : -1-
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D)15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公 法 上 之 請 求 權, 於 請 求 權 人 為 人 民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因 多 久 期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A)3 年 (B)5 年 (C)7 年 (D)10 年 (B)16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規 定, 經 理 人 之 任 免 或 調 動,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幾 日 內 申 請 登 記?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D)17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種 小 規 模 商 業 應 依 該 法 規 定 申 請 登 記? (A) 攤 販 (B) 家 庭 手 工 業 者 (C) 民 宿 經 營 者 (D) 每 月 銷 售 額 超 過 營 業 稅 起 徵, 但 未 達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標 準 之 雜 貨 店 (C)18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具 備 下 列 那 個 條 件 得 充 任 經 理 人? (A) 曾 犯 詐 欺 罪 經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宣 告,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逾 一 年 者 (B)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者 (C)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已 期 滿 者 (D)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規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服 刑 期 滿 四 年 者 (B)19 主 管 機 關 依 職 權 廢 止 公 司 登 記, 除 命 令 解 散 或 裁 定 解 散 外, 應 定 多 久 期 間, 催 告 公 司 負 責 人 聲 明 異 議? (A)15 日 (B)30 日 (C)40 日 (D) 二 個 月 (C)20 記 帳 士 職 業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中 之 記 帳 士 指 : (A)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記 帳 士 考 試 及 格 者 (B) 所 有 從 事 記 帳 工 作 人 員 (C)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記 帳 士 公 會 之 所 屬 會 員 (D) 已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記 帳 士 登 錄 之 人 員 (D)21 下 列 何 者 非 為 制 訂 中 華 民 國 記 帳 士 職 業 倫 理 道 德 規 範 之 目 的? (A) 砥 礪 記 帳 士 專 業 之 道 德 文 化 (B) 記 帳 士 的 專 業 受 到 信 任 (C) 對 記 帳 士 之 倫 理 行 為 提 供 指 引 (D) 避 免 記 帳 士 受 到 行 政 處 罰 (C)22 處 分 機 關 未 告 知 救 濟 期 間, 致 相 對 人 遲 誤 者, 自 處 分 書 送 達 後 多 久 期 間 內 聲 明 不 服 時, 視 為 於 法 定 期 間 內 所 為? (A)3 個 月 (B)6 個 月 (C)1 年 (D)2 年 (C)23 張 君 於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自 臺 中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離 職, 現 在 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1 日,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離 職 未 滿 三 年, 不 得 執 行 記 帳 士 職 務 (B) 離 職 未 滿 二 年, 不 得 執 行 記 帳 士 職 務 (C)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離 職 後, 即 可 在 臺 中 市 區 域 外 執 行 記 帳 士 職 務 (D) 曾 任 稅 務 機 關 稅 務 職 系 人 員 者, 終 身 不 得 執 行 記 帳 士 職 務 (C)24 下 列 那 一 項 業 務 非 屬 記 帳 士 之 執 行 業 務 範 圍? (A) 受 理 稅 務 諮 詢 事 項 版 權 所 有, 重 製 必 究! (B)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項 稅 捐 稽 徵 案 件 之 申 報 及 申 請 事 項 (C)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項 稅 捐 稽 徵 案 件 之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D) 受 委 任 辦 理 營 業 變 更 註 銷 停 業 復 業 或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A)25 根 據 記 帳 士 法 第 16 條 規 定, 記 帳 士 執 行 業 務, 應 設 置 簿 冊, 下 列 那 一 項 非 屬 於 該 條 文 所 列 示 之 載 明 事 項? (A) 受 委 任 記 帳 士 之 姓 名 及 證 書 字 號 (B) 委 任 案 件 之 類 別 及 內 容 (C) 委 任 酬 勞 金 額 (D) 委 任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C)26 李 記 帳 士 於 11 月 5 日 收 到 記 帳 士 懲 戒 委 員 會 之 懲 戒 處 分 通 知 書, 請 問 該 通 知 書 應 通 知 李 記 帳 士 於 何 日 之 前 提 出 答 辯? (A)11 月 15 日 (B)11 月 20 日 (C)11 月 25 日 (D)12 月 5 日 -2-
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A)27 依 記 帳 士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記 帳 士 受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處 分 累 計 滿 多 少 年 者 應 予 除 名? (A)5 年 (B)4 年 (C)3 年 (D)2 年 (C)28 真 頂 有 限 公 司 為 新 設 立, 其 擬 委 外 由 記 帳 士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在 公 司 章 程 沒 有 額 外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由 總 經 理 提 報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即 可 (B) 應 由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及 董 事 出 席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C) 應 有 全 體 股 東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D) 應 有 全 體 股 東 之 同 意 (A)29 下 列 有 關 商 業 應 否 適 用 商 業 會 計 法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A) 每 月 銷 售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之 商 業, 得 不 適 用 商 業 會 計 法 (B) 每 月 銷 售 額 未 達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標 準 之 小 規 模 之 合 夥 或 獨 資 商 業, 得 不 適 用 商 業 會 計 法 (C) 公 營 事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除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適 用 商 業 會 計 法 (D) 登 記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5 萬 元 以 下 獨 資 或 合 夥 商 業, 得 不 適 用 商 業 會 計 法 (C)30 現 行 商 業 會 計 法 中 有 關 商 業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應 考 慮 之 事 項 包 括 實 際 業 務 情 形 會 計 事 務 之 性 質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上 的 需 要 商 業 通 用 制 度 規 範,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A) (B) (C) (D) (C)31 下 列 那 一 項 不 屬 於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之 原 始 憑 證? (A) 計 工 單 (B)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C) 理 賠 給 付 通 知 書 (D) 銷 貨 發 票 (D)32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26 條 規 定, 商 業 會 計 帳 簿 所 記 載 之 財 物 帳 戶, 應 載 明 : (A) 供 應 商 (B) 取 得 日 期 (C) 保 管 人 員 姓 名 (D) 存 置 地 (B)33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下 列 有 關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敘 述 何 者 有 誤? (A) 反 映 商 業 報 導 期 間 之 經 營 績 效 (B) 收 益, 係 指 報 導 期 間 經 濟 效 益 之 增 加, 以 資 產 流 入 或 負 債 減 少 等 方 式 增 加 權 益, 但 不 含 資 產 增 值 而 增 加 之 權 益 (C) 費 損, 係 指 報 導 期 間 經 濟 效 益 之 減 少, 以 資 產 流 出 消 耗 或 負 債 增 加 等 方 式 減 少 權 益 (D) 分 配 給 業 主 而 減 少 的 權 益 不 應 當 作 費 損 (C)34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任 何 人 得 至 主 管 機 關 之 資 訊 網 站 查 閱 之 公 司 登 記 項 目,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公 司 所 在 地 (B) 董 事 監 察 人 姓 名 及 持 股 (C) 公 司 章 程 (D) 經 理 人 姓 名 (D)35 商 業 在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之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時, 應 視 實 際 情 形, 選 擇 適 當 之 衡 量 基 礎,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A) 歷 史 成 本 (B) 公 允 價 值 (C) 淨 變 現 價 值 (D) 或 有 價 值 (C)36 按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或 重 大 影 響 力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應 採 用 : (A) 成 本 法 (B) 公 允 價 值 法 (C) 權 益 法 (D) 攤 銷 後 成 本 法 (A)37 台 逢 公 司 以 一 運 輸 設 備 交 換 德 力 公 司 機 器 設 備 一 部, 德 力 公 司 之 機 器 設 備 公 允 價 值 $400,000, 台 逢 公 司 的 運 輸 設 備 成 本 $600,000, 累 計 折 舊 $300,000, 沒 有 公 允 價 值, 依 交 易 條 件, 台 逢 另 外 支 付 現 金 $50,000 給 德 力, 請 問 台 逢 公 司 換 入 之 機 器 設 備 入 帳 金 額 為 何? (A)$400,000 (B)$300,000 (C)$600,000 (D)$350,000 (C)38 下 列 有 關 應 收 帳 款 之 會 計 處 理, 何 者 錯 誤? (A) 應 收 款 項 之 衡 量 應 以 扣 除 估 計 之 備 抵 呆 帳 後 之 餘 額 為 準 (B) 應 設 置 備 抵 呆 帳 項 目 (C) 其 已 確 定 為 呆 帳 者, 應 認 列 呆 帳 費 用 (D) 屬 營 業 發 生 與 非 營 業 發 生 之 應 收 帳 款 及 應 收 票 據 應 分 別 列 示 (B)39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對 於 費 用 及 損 失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商 業 有 支 付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義 務 者, 應 於 支 付 時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3-
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B) 具 有 負 債 性 質 之 特 別 股, 其 股 利 應 認 列 為 費 用 (C) 商 業 對 業 主 分 配 之 盈 餘, 應 作 為 當 期 費 用 (D) 費 用 之 抵 銷 額 可 列 為 收 入 (D)40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之 規 定, 營 業 收 入 認 列 時 為 : (A) 採 用 現 金 收 付 制 之 商 業, 應 於 交 付 貨 品 時 (B) 採 用 權 責 發 生 制 之 商 業, 應 於 現 金 收 付 時 (C) 勞 務 收 入 依 其 性 質 分 段 提 供 者, 應 於 勞 務 提 供 完 成 時 (D) 分 期 付 款 銷 貨 收 入 得 視 其 性 質 按 毛 利 百 分 比 攤 算 入 帳 (C)41 商 業 之 決 算,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幾 個 月 內 辦 理 完 竣?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多 久? (A)4 個 月 ;2 個 月 (B)2 個 月 ;2 個 月 (C)2 個 月 ;2 個 半 月 (D)4 個 月 ;2 個 半 月 (A)42 商 業 負 責 人 主 辦 及 經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依 法 受 託 他 人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之 人 員, 有 下 列 何 種 行 為, 將 被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A) 以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填 製 會 計 憑 證 或 記 入 帳 冊 (B) 毀 損 會 計 帳 簿 頁 數, 或 毀 滅 審 計 軌 跡 (C) 不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或 給 予 他 人 憑 證 (D) 未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38 條 規 定 期 限 保 存 會 計 帳 簿 報 表 或 憑 證 (C)43 張 君 未 依 法 取 得 代 他 人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之 資 格, 而 擅 自 代 他 人 處 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這 是 他 二 年 內 第 二 次 被 查 獲, 將 受 那 一 種 處 罰? (A) 處 新 臺 幣 6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B) 處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C)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D)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D)44 根 據 公 司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由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職 權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申 請, 命 令 解 散 之 事 由? (A)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後 6 個 月 尚 未 開 始 營 業, 且 未 辦 妥 延 展 登 記 者 (B) 公 司 名 稱 經 法 院 判 決 不 得 使 用, 依 期 限 規 定 辦 理 名 稱 變 更 登 記 仍 未 辦 妥 者 (C) 公 司 未 於 期 限 內, 檢 送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資 本 額 的 文 件 (D) 公 司 負 責 人 拒 絕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檢 查 公 司 業 務 及 財 務 狀 況 (B)45 下 列 有 關 有 限 公 司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至 少 2 人 以 上 股 東 所 組 織 (B) 股 東 就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對 公 司 負 其 責 任 (C) 執 行 業 務 股 東 為 當 然 負 責 人 (D) 可 經 全 體 股 東 同 意 為 他 公 司 無 限 責 任 股 東 (C)46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在 章 程 沒 有 較 規 定 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人 之 報 酬 應 由 下 列 何 者 決 定? (A) 全 體 股 東 過 半 數 同 意 (B)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過 半 數 版 之 出 權 席 所, 及 有 出, 席 董 重 事 三 製 分 必 之 二 究 同! 意 之 決 議 行 之 (C)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之 決 議 行 之 (D) 董 事 長 決 定 (C)47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公 司 法 所 稱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B) 公 司 申 請 設 立 之 資 本 額, 應 經 律 師 查 核 簽 證 (C) 公 司 非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後, 不 得 成 立 (D)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或 委 辦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本 法 所 規 定 之 事 項 (A)48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規 定, 違 法 行 政 處 分 於 法 定 救 濟 期 間 經 過 後, 下 列 何 者 得 依 職 權 為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撤 銷? (A) 原 處 分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B) 僅 原 處 分 機 關 (C) 僅 上 級 機 關 (D) 行 政 法 院 -4-
104 記 帳 士 全 套 詳 解 (C)49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行 政 處 分 之 要 素? (A) 公 法 行 為 (B) 行 政 機 關 之 行 為 (C) 具 體 及 抽 象 事 件 所 為 之 行 為 (D) 對 外 直 接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A)50 按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補 償 請 求 權, 自 處 分 撤 銷 時 起 逾 幾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A)5 年 (B)4 年 (C)3 年 (D)2 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