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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Transcription: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貳 甄 選 名 額 及 工 作 地 點 : 一 錄 取 名 額 : 正 取 13 名, 備 取 13 名 ( 正 取 人 員 按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放 棄 者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二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中 西 區 衛 生 所 1 名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衛 生 所 1 名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衛 生 所 2 名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衛 生 所 1 名 本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 預 估 缺 7 名 ) 臺 中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1 名 (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辦 理 ) 參 資 格 條 件 :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專 業 及 一 般 條 件 : 一 專 業 條 件 (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均 須 符 合 ): ( 一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從 事 護 理 相 關 之 公 共 衛 生 職 業 衛 生 醫 療 院 所 長 期 照 護 學 校 衛 生 衛 生 行 政 等 工 作 經 驗 4 年 ( 含 ) 以 上 者 ; 或 國 內 專 科 畢 業, 並 從 事 護 理 相 關 之 公 共 衛 生 職 業 衛 生 醫 療 院 所 長 期 照 護 衛 生 行 政 等 工 作 經 驗 6 年 ( 含 ) 以 上 者 [ 以 服 務 單 位 核 發 之 年 資 證 明 為 憑 ] ( 二 ) 持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且 護 理 師 證 書 背 面 開 ( 執 ) 業 登 記 至 少 3 年 ( 含 ) 以 上 年 資 者 [ 以 護 理 師 證 書 背 面 開 ( 執 ) 業 登 記 動 態 戳 章 為 憑, 年 資 採 計 至 104 年 8 月 23 日 止 ] 二 一 般 條 件 : ( 一 )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第 28 條 不 得 為 公 務 人 員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及 無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 二 )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或 多 國 國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三 ) 山 地 或 離 島 地 區 之 公 費 生 須 服 務 完 義 務 年 資 肆 簡 章 下 載 : 甄 選 簡 章 請 於 104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起, 逕 至 下 列 任 一 網 站 下 載 :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府 徵 才 區 (http://www.taichung.gov.tw/) 二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機 關 徵 才 區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三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徵 才 公 告 區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 -1-

四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網 站 求 才 訊 息 區 (http://www.dgpa.gov.tw/) 伍 工 作 內 容 : 一 本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 公 共 衛 生 及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相 關 業 務 二 臺 中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 長 期 照 護 及 護 理 相 關 業 務 陸 報 名 日 期 與 地 點 : 一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及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 樓 地 址 :42053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電 話 :(04)25265394 分 機 5824, 徐 小 姐 柒 報 名 方 式 :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報 名 者 需 持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及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始 可 受 理 報 名 ), 並 攜 帶 有 關 證 件 正 本 接 受 審 查 捌 報 名 費 用 及 應 繳 資 料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及 報 名 費 用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表 件 並 先 行 填 妥 ; 為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請 備 齊 所 有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以 憑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恕 不 接 受 補 件, 證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 一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張 ( 生 活 照 不 受 理 ),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准 考 證 二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三 報 名 應 繳 驗 表 件 一 覽 表 四 報 名 履 歷 表 ( 請 黏 貼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詳 填 及 簽 名 ) 五 准 考 證 ( 請 黏 貼 相 片 及 書 寫 姓 名 ) 六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護 理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七 服 務 單 位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依 學 歷 護 理 師 證 書 開 ( 執 ) 業 登 記 未 達 4 年 ( 含 ) 或 6 年 ( 含 ) 以 上 者, 應 另 提 供 服 務 單 位 年 資 證 明,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八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九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欲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參 加 考 試 者 需 檢 附,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十 切 結 書 十 一 委 託 書 ( 親 自 報 名 者 免 附 ); 受 委 託 人 請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後 -2-

發 還 十 二 報 名 費 : 參 加 初 試 ( 筆 試 ) 者, 收 取 新 臺 幣 800 元 ; 進 入 複 試 ( 口 試 ) 者, 收 取 新 臺 幣 800 元 (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以 上 表 件, 務 必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或 列 印 ( 身 分 證 及 護 理 師 證 書 應 正 反 面 影 印 ), 並 依 序 ( 三 至 十 一 )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 勿 以 訂 書 機 裝 訂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上 述 證 件 未 帶 正 本 者, 不 予 受 理 玖 甄 選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項 目 科 目 內 容 說 明 佔 總 分 比 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綜 論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20 題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角 色 功 能 (20 題 )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與 社 區 資 源 運 用 (20 題 ) 健 康 政 策 與 衛 生 所 一 筆 試 2 科 各 考 80 題 測 驗 題, 採 電 腦 閱 卷 方 式,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切 勿 以 原 子 筆 作 答 二 筆 試 成 績 依 序 排 列, 取 正 取 名 額 之 3 倍 人 員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初 試 ( 筆 試 ) 組 織 運 作 (20 題 ) 環 境 衛 生 與 食 品 安 全 (20 題 ) 三 如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綜 論 2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綜 論 之 預 防 保 健 健 70% 緊 急 救 護 (CPR+AED)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之 成 績 與 傳 染 病 防 治 (20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公 共 衛 生 題 ) 慢 性 病 防 治 與 癌 症 篩 檢 (20 題 ) 心 理 衛 生 及 長 期 照 護 (20 題 ) 複 試 ( 口 試 ) 實 務 應 用 思 考 組 織 語 言 表 達 臨 場 反 應 及 禮 儀 態 度 等 口 試 時 間 10 分 鐘 30% -3-

附 註 : 一 如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二 如 有 本 市 和 平 地 區 衛 生 所 職 缺, 以 原 住 民 為 優 先 錄 取 對 象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筆 試 成 績 加 計 總 分 30%, 但 僅 得 作 為 加 計 本 市 和 平 地 區 衛 生 所 職 缺 之 計 分, 若 錄 取 本 市 和 平 地 區 以 外 之 衛 生 所 職 缺, 筆 試 成 績 仍 應 以 原 始 分 數 採 計 拾 甄 選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初 試 ( 筆 試 ): 1.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40 分, 第 一 節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第 二 節 : 上 午 10 時 40 分 至 11 時 40 分 2. 筆 試 地 點 :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圓 環 南 路 50 號 ), 試 場 分 配 表 訂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首 頁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3. 試 場 於 當 日 上 午 8 時 開 放,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 陪 考 人 員 請 至 陪 考 休 息 室, 勿 於 樓 梯 教 室 及 考 場 附 近 逗 留 4. 試 場 規 則 : (1) 應 考 人 應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2) 應 考 人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仍 在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亦 可 ) 放 在 桌 子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3) 第 一 節 考 試 時, 請 提 早 10 分 鐘 入 場, 遲 到 15 分 鐘 ( 含 ) 以 上 者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 第 二 節 考 試 須 準 時 入 場,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開 試 場 (4) 考 桌 貼 紙 及 准 考 證 兩 者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考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5) 筆 試 採 電 腦 閱 卷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應 試 時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切 勿 以 原 子 筆 作 答 )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計 算 機 等 ) 物 品 入 座, 違 者 扣 該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20 分 (6) 應 考 人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卷 印 刷 不 清 楚 或 不 完 整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7) 應 考 人 不 得 交 談 作 弊, 違 者 以 零 分 計 (8) 應 考 人 繳 交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後, 應 遵 照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9)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考 選 部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4-

5. 筆 試 答 案 公 布 及 釋 疑 : (1) 筆 試 答 案 公 布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40 分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 圖 書 館 ) 門 口 及 側 門 口 (2) 筆 試 答 案 釋 疑 : 應 考 人 如 對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4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10 分 填 具 筆 試 答 案 釋 疑 申 請 表, 簽 名 後 親 自 向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 圖 書 館 ) 申 請 釋 疑, 若 逾 時 未 敘 明 理 由 或 未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時, 恕 不 受 理 6. 筆 試 成 績 公 布 及 複 查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應 考 人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2 時 30 分, 持 准 考 證 及 公 開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 圖 書 館 ) 申 請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僅 查 核 分 數 登 錄 及 統 計 是 否 有 誤 ),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300 元, 複 查 結 果 當 場 交 由 申 請 人 簽 收 ; 恕 不 接 受 委 託,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7. 公 布 筆 試 錄 取 名 單 及 地 點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30 分 公 布 於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大 門 口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大 門 口 佈 告 欄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二 複 試 ( 口 試 ): 1.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30 分 2. 口 試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 3.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請 於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至 8 時 10 分,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仍 在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亦 可 )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 樓 2-1 會 議 室 報 到, 並 繳 交 口 試 費 用 800 元 以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完 成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口 試 時 間 自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點 心 飲 料 4. 試 場 規 則 : (1) 依 報 到 時 抽 籤 號 碼 排 定 順 序 ; 開 始 後 需 於 等 待 區 靜 候 口 試, 如 需 如 廁, 請 告 知 試 務 人 員 ; 尚 未 口 試 之 應 考 人,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如 經 查 獲, 口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2) 等 待 區 應 考 人 請 遵 照 試 務 人 員 指 示 進 入 試 場 參 加 口 試 ; 口 試 時 間 開 始, 於 考 試 會 場 經 試 務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口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5-

(3)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考 選 部 訂 定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5. 口 試 成 績 公 布 及 複 查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 時 30 分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應 考 人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2 時, 持 准 考 證 及 公 開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4 樓 人 事 室 申 請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 僅 查 核 分 數 登 錄 及 統 計 是 否 有 誤 ), 並 收 取 複 查 費 用 300 元, 複 查 結 果 當 場 交 由 申 請 人 簽 收 ; 恕 不 接 受 委 託,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拾 壹 放 榜 日 期 及 地 點 : 錄 取 名 單 於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大 門 口 公 佈 欄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網 站 (http://www.taichung.gov.tw/)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拾 貳 分 發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104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 樓 2-2 會 議 室 現 場 選 填 志 願 二 錄 取 人 員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公 開 分 發, 如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筆 試 成 績 排 序, 如 仍 無 法 區 分 次 序,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三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列 至 最 後 選 填, 選 填 作 業 完 畢 仍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四 若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親 自 到 場 辦 理 選 填 志 願 作 業, 得 委 託 辦 理, 委 託 人 請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後 發 還 ) 及 公 開 分 發 選 填 志 願 委 託 書 1 份 拾 參 其 它 補 充 規 定 : 一 准 考 證 請 妥 善 保 存,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仍 在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亦 可 ) 入 場, 以 便 查 驗,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二 若 經 查 證 為 冒 名 頂 替 者 變 造 或 偽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正 本 查 驗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取 消 任 用 並 移 送 司 法 調 查 機 關 查 辦 三 正 取 人 員 須 於 分 發 日 起 1 個 月 內 (104 年 9 月 23 日 前 ) 報 到, 否 則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之 ; 備 取 人 員 候 用 期 間 為 放 榜 日 起 3 個 月, 並 視 機 關 實 際 出 缺 情 形 依 序 遞 補 ; 錄 取 人 員 於 服 務 三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之 機 關 任 職 四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需 更 改 應 試 日 期, 將 於 媒 體 以 跑 馬 燈 播 放 並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五 申 訴 專 線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人 事 室 電 話 :(04)25265394 分 機 5824, 徐 小 姐, 傳 真 : -6-

(04)25159926 六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網 站 拾 肆 本 簡 章 經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

附 錄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長 官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任 用 應 迴 避 人 員, 在 各 該 長 官 接 任 以 前 任 用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三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98 年 4 月 22 日 修 正 ) 各 機 關 下 列 人 員 不 得 辦 理 陞 任 : 一 最 近 三 年 內 因 故 意 犯 罪,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撤 職 休 職 或 降 級 之 處 分 者 三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受 免 職 之 處 分 者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減 俸 或 記 過 之 處 分 者 五 最 近 一 年 考 績 ( 成 ) 列 丙 等 者, 或 最 近 一 年 內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曾 受 累 積 達 一 大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者 但 功 過 不 得 相 抵 六 任 現 職 不 滿 一 年 者 但 下 列 人 員 不 在 此 限 : ( 一 ) 合 計 任 本 機 關 同 一 序 列 或 較 高 序 列 職 務, 或 合 計 曾 任 他 機 關 較 高 職 務 列 等 或 職 務 列 等 相 同 之 職 務 年 資 滿 一 年 ( 二 ) 本 機 關 次 一 序 列 職 務 之 人 員 均 任 現 職 未 滿 一 年 且 無 前 目 之 情 形 ( 三 )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之 情 形 七 經 機 關 核 准 帶 職 帶 薪 全 時 訓 練 或 進 修 六 個 月 以 上, 於 訓 練 或 進 修 期 間 者 八 經 機 關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者 但 因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或 公 務 需 要, 奉 派 國 外 協 助 友 邦 工 作 或 借 調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服 務, 經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在 此 限 九 依 法 停 職 期 間 或 奉 准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各 機 關 辦 理 外 補 陞 任 時, 亦 適 用 之 -8-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報 名 應 繳 驗 表 件 一 覽 表 序 號 證 件 名 稱 件 數 請 自 行 勾 選 確 認 注 意 事 項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張 有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准 考 證 1 報 名 應 繳 驗 表 件 一 覽 表 1 件 有 確 實 勾 選 並 簽 名 2 報 名 履 歷 表 1 件 有 請 黏 貼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並 詳 填 及 簽 名 3 准 考 證 1 件 有 請 黏 貼 相 片 及 書 寫 姓 名 4 護 理 師 證 書 (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 1 件 正 本 正 反 面 影 本 5 服 務 單 位 年 資 證 明 件 正 本 影 本 6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件 正 本 影 本 7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件 正 本 影 本 8 切 結 書 1 件 有 9 委 託 書 ( 親 自 報 名 者 免 附 ) 件 有 請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報 名 費 800 元 1 件 有 註 : 以 上 表 件, 務 必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或 列 印, 並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 序 號 1~9, 序 號 9 視 情 形 檢 附 ),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 勿 以 訂 書 機 裝 訂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上 述 證 件 未 帶 正 本 者, 不 予 受 理 應 考 人 簽 名 : -9-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報 名 履 歷 表 點 名 紀 錄 ( 到 考 O, 缺 考 X ) 1 2 貼 相 片 處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 姓 聯 方 通 地 出 生 年 月 日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日 間 : 絡 手 機 : 式 夜 間 : E-mail: 訊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黏 貼 不 可 超 出 欄 外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黏 貼 不 可 超 出 欄 外 應 考 資 格 學 歷 考 試 及 格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所 系 科 ( 組 ) 畢 業 年 月 年 考 試 ( 檢 覈 考 試 ) 名 稱 等 別 類 科 ( 高 等 考 試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檢 覈 ) 護 理 師 年 原 住 民 註 記 行 動 不 便 註 記 ( 安 排 1 樓 試 場 ) 審 查 人 核 章 審 查 結 果 繳 驗 證 件 初 審 複 審 護 理 師 證 書 服 務 單 位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准 予 報 考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不 准 報 考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書 委 託 書 ( 親 自 報 名 者 免 附 ) 准 考 證 號 碼 ( 座 號 ) 月 -10- 應 考 人 簽 名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准 考 證 黏 貼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 姓 名 : 日 期 節 次 考 試 地 點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初 試 ( 筆 試 ) 複 試 ( 口 試 ) 第 一 節 9:00-10:00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綜 論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10:00-10:40 第 二 節 10:40-11:40 公 共 衛 生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9:00-12:30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 樓 2-2 及 2-3 會 議 室 准 考 證 號 碼 : 摺 疊 線 注 意 事 項 一 准 考 證 請 妥 為 保 管,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應 考 當 日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二 筆 試 考 測 驗 題, 採 電 腦 閱 卷 方 式, 答 案 卷 應 以 2B 鉛 筆 劃 記, 劃 記 要 粗 黑, 擦 拭 要 清 潔, 若 不 為 機 器 接 受,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第 一 節 考 試 時, 請 提 早 10 分 鐘 (8:50) 入 場, 遲 到 15 分 鐘 ( 含 ) 以 上 (9:15) 者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 第 二 節 考 試 須 準 時 入 場,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開 試 場 三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請 於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至 8 時 10 分,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仍 在 效 期 內 之 駕 照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亦 可 )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2 樓 2-1 會 議 室 報 到 繳 交 口 試 費 用 以 完 成 報 到, 如 逾 口 試 時 間 不 得 應 試 四 應 考 人 應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五 應 試 時 不 得 攜 帶 各 種 電 子 器 材, 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計 算 機 等, 違 者 扣 該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20 分 -11-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委 託 報 名 書 本 人 參 加 104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報 名, 茲 委 託 君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齊,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時, 所 衍 生 之 各 項 權 益 損 失,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委 託 人 ( 應 考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7 月 日 -12-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104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茲 聲 明 本 人 確 實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1.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或 多 國 國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2.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第 28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人 員, 且 無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等 犯 罪 紀 錄 及 行 為 者 3. 依 學 歷 確 實 從 事 護 理 相 關 之 公 共 衛 生 職 業 衛 生 醫 療 院 所 長 期 照 護 及 衛 生 行 政 等 工 作 經 驗 4 年 ( 含 ) 或 6 年 ( 含 ) 以 上 若 有 上 開 違 反 偽 造 登 載 不 實 或 有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者,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切 結 書 為 證 此 致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具 結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所 在 地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7 月 日 -13-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筆 試 答 案 釋 疑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應 考 人 姓 名 ( 簽 名 ) 題 號 申 請 時 間 時 分 答 案 疑 義 說 明 佐 證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申 請 表 每 張 限 1 題 釋 疑, 每 題 釋 疑 僅 1 次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4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10 分 填 具 筆 試 答 案 釋 疑 申 請 表, 簽 名 後 親 自 至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釋 疑, 若 逾 時 未 敘 明 理 由 或 未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時, 恕 不 受 理 三 應 考 人 申 請 筆 試 答 案 釋 疑 之 佐 證 資 料 請 具 體 敘 明 書 名 作 者 出 版 社 與 頁 碼,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等 資 料 作 為 佐 證, 以 利 作 業 -14-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存 根 聯 )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8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勾 選 )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初 試 ( 筆 試 ) 複 試 ( 口 試 ) 分 分 分 分 審 查 委 員 : ( 本 聯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 -------------------------------------------------------------------------------------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收 執 聯 )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8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 勾 選 )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初 試 ( 筆 試 ) 分 分 複 試 ( 口 試 ) 分 分 甄 選 委 員 會 : ( 本 聯 由 申 請 人 留 存 ) 注 意 事 項 : 一 筆 試 及 口 試 成 績 複 查 以 各 申 請 1 次 為 限, 複 查 費 用 每 筆 300 元 整 二 筆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及 地 點 : 應 考 人 應 於 104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2 時 30 分, 親 自 至 國 立 豐 原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 圖 書 館 ) 提 出 申 請 三 口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及 地 點 : 應 考 人 應 於 104 年 8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2 時, 親 自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或 重 新 閱 卷 及 評 分 五 複 查 結 果 於 當 場 交 由 申 請 人 簽 收 ; 恕 不 接 受 委 託,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15-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公 開 分 發 選 填 志 願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衛 生 所 104 年 護 理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公 開 分 發 選 填 志 願 作 業, 茲 委 託 君 代 為 辦 理 此 致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委 託 人 ( 錄 取 人 員 ): ( 簽 名 並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並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請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8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