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需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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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预 公 告 各 潜 在 供 应 商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受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的 委 托, 拟 对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为 确 保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现 就 该 项 目 公 告 内 容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歧 视 性 限 制 性 排 它 性 条 款 广 泛 征 求 各 方 的 询 问 和 意 见 如 有 异 议,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公 告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2014 年 12 月 24 日 1

附 件 : 谈 判 文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国 成 都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印 制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2

目 录 第 1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5 第 2 章 谈 判 须 知... 10 2.1 适 用 范 围... 10 2.2 定 义... 10 2.3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条 件... 10 2.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10 2.5 确 定 邀 请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11 2.6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费 用... 11 2.7 响 应 文 件... 11 2.7.1 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 计 量 单 位... 11 2.7.2 报 价 货 币 及 报 价 要 求... 11 2.7.3 联 合 体... 12 2.7.4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12 2.7.5 报 价 单... 13 2.7.6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14 2.7.7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签 署... 14 2.7.8 响 应 文 件 的 包 装 密 封 和 标 注... 14 2.7.9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5 2.8 保 证 金... 15 2.9 竞 争 性 谈 判 程 序... 16 2.9.1 供 应 商 报 名... 16 2.9.2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16 2.9.3 成 立 谈 判 小 组... 16 2.9.4 资 格 审 查... 16 2.9.5 谈 判... 18 2.9.6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19 2.9.7 报 价... 19 2.9.8 推 荐 成 交 侯 选 供 应 商... 20 2.9.9 谈 判 报 告... 20 2.9.10 谈 判 失 败 情 形... 21 2.10 谈 判 结 果 公 示... 21 2.11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2 2.12 成 交 结 果... 22 2.13 质 疑... 23 2.14 签 订 合 同... 23 2.15 履 行 合 同... 23 2.16 验 收... 24 2.17 竞 争 性 谈 判 工 作 纪 律 及 要 求... 24 2.17.1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中, 采 购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作 职 责 :... 24 2.18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融 资... 25 第 3 章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27 3

3.1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27 3.2 商 务 要 求... 30 3.3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30 第 4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1 4.1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1 4.2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6 4.3 报 价 单 格 式... 44 第 5 章 拟 签 订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仅 供 参 考 )... 47 4

第 1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 受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的 委 托, 拟 对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欢 迎 供 应 商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一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二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三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性 资 金,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计 划 表 号 : (2014)4539 号 四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 二 ) 供 应 商 应 为 具 有 国 家 相 关 卫 生 部 门 颁 发 的 三 级 甲 等 资 质 的 综 合 性 公 立 医 院 ; ( 三 ) 供 应 商 应 具 有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 四 ) 供 应 商 在 成 都 市 五 城 区 ( 含 高 新 区 ) 内 应 具 有 体 检 服 务 场 所 ; ( 五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以 联 合 体 方 式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五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一 ) 供 应 商 资 格 申 明 的 函 ; 5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响 应 文 件 均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可 不 提 供 ); ( 四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六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 七 ) 体 检 服 务 场 所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若 为 租 赁 的 须 提 供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 六 采 购 项 目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要 求 ( 一 ) 采 购 内 容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 二 ) 技 术 基 本 要 求 见 谈 判 文 件 第 3 章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 三 ) 商 务 基 本 要 求 见 谈 判 文 件 第 3 章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 四 )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中 加 号 的 要 求 为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见 谈 判 文 件 第 3 章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七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及 地 点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时 间 :2014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150 元 / 份, 售 后 不 退 6

谈 判 文 件 发 售 方 式 : ( 一 ) 供 应 商 在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时 应 首 先 登 录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网 (http://www.cdggzy.com/), 进 入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点 击 申 请 购 买 标 书, 填 写 售 标 登 记 表 并 在 系 统 中 提 交 ; ( 二 ) 打 印 售 标 登 记 表 留 存 ; ( 三 ) 通 过 公 司 网 银 或 者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 具 体 操 作 参 见 售 标 登 记 表 中 售 标 说 明 ); ( 四 ) 在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下 方 招 标 文 件 栏 中 下 载 标 书 谈 判 文 件 发 售 地 点 :http://www.cdggzy.com 网 上 下 载 八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和 交 纳 方 式 ( 一 ) 供 应 商 应 于 提 交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人 民 币 玖 仟 元 的 保 证 金 ( 二 ) 交 款 方 式 : 银 行 电 汇 或 转 帐 支 票 或 试 点 银 行 ( 成 都 银 行 )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函 交 款 时, 必 须 正 确 填 写 售 标 登 记 表 保 证 金 栏 中 指 定 的 交 易 识 别 码 到 附 言 中 ( 银 行 电 汇 的 附 言, 转 账 支 票 的 用 途 ) 否 则 会 影 响 保 证 金 到 帐 确 认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电 汇 或 转 帐 支 票 方 式 提 交 的, 其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1 个 工 作 日 16:30 前 到 帐 保 证 金 以 试 点 银 行 ( 成 都 银 行 )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的, 必 须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1 个 工 作 日 16:30 前 将 投 标 保 函 交 到 受 理 组 织 部 ( 市 交 易 中 心 3 楼 政 府 采 购 受 理 窗 口 ) 办 理 [1 投 标 保 函 的 格 式 以 银 行 格 式 为 准, 保 函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保 证 金 金 额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银 行 担 保 的 内 容 ( 即 : 如 因 供 应 商 原 因 发 生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7

还 的 情 况, 由 银 行 向 采 购 人 足 额 支 付 保 证 金 );2 投 标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应 算 至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后 30 日 ] ( 三 ) 保 证 金 汇 入 的 银 行 及 账 号 : 收 款 单 位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开 户 行 : 成 都 银 行 琴 台 支 行 帐 号 :1001300000188970-5 [ 温 馨 提 示 :1 因 各 家 银 行 对 收 款 账 号 输 入 格 式 的 要 求 不 尽 相 同, 供 应 商 如 使 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保 证 金 时, 对 不 支 持 账 号 1001300000188970-5 中 - 符 号 录 入 的 银 行, 可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0 替 代 2 接 受 试 点 银 行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函 ] 九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4 年 月 日 上 午 10:00, 供 应 商 应 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当 日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响 应 文 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逾 期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十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第 开 标 室 ( 成 都 市 天 府 大 道 北 段 966 号, 天 府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7 号 楼 楼 室 ) 十 一 谈 判 地 点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第 开 标 室 ( 成 都 市 天 府 大 道 北 段 966 号, 天 府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7 号 楼 楼 室 ) 十 二 政 采 信 用 担 保 融 资 根 据 成 财 采 [2013]200 号 文 件 规 定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供 应 商 可 向 试 点 银 行 ( 成 都 银 行 ) 申 请 投 标 保 函, 成 交 供 应 商 可 向 试 点 银 行 ( 成 都 银 行 ) 申 请 履 约 担 保 或 信 用 融 资 ( 成 都 银 行 建 行 成 都 第 六 支 行 ) 8

十 三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采 购 人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地 址 : 成 都 市 金 盾 路 57 号 联 系 人 : 刘 建 联 系 电 话 :028-86696600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 成 都 市 天 府 大 道 北 段 966 号 ( 天 府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7 号 楼 )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 : 何 老 师 张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028-85987027 85325795 集 中 采 购 监 督 机 构 :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锦 城 大 道 366 号 联 系 人 : 冯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028-61882600 9

第 2 章 谈 判 须 知 2.1 适 用 范 围 一 本 谈 判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中 所 叙 述 项 目 的 采 购 ; 二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在 采 购 人 2.2 定 义 一 采 购 人 甲 方 系 指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 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系 指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活 动 的 组 织 方 ; 三 供 应 商 系 指 购 买 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且 已 经 提 交 或 者 准 备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乙 方 系 指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 四 本 谈 判 文 件 各 部 分 规 定 的 期 间 以 时 日 月 年 计 算 期 间 开 始 的 时 和 日, 不 计 算 在 期 间 内, 而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期 间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日 为 期 间 届 满 的 日 期 2.3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条 件 一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二 向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购 买 了 谈 判 文 件 2.4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见 谈 判 邀 请 第 五 条 规 定 10

2.5 确 定 邀 请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为 邀 请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2.6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费 用 无 论 谈 判 采 购 的 结 果 如 何,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2.7 响 应 文 件 2.7.1 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 计 量 单 位 一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就 有 关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的 所 有 来 往 书 面 文 件 均 须 使 用 中 文,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附 或 引 用 的 外 文 资 料,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 说 明 :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外 籍 人 士 的, 则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和 护 照 除 外 ); 二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若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外 文 资 料 未 翻 译 成 中 文, 则 将 可 视 为 无 效 材 料 ; 三 除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2.7.2 报 价 货 币 及 报 价 要 求 一 报 价 一 律 以 人 民 币 币 种 报 价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任 何 非 人 民 币 币 种 的 报 价 ; 二 供 应 商 要 按 报 价 表 ( 统 一 格 式 ) 的 内 容 填 写 产 品 单 价 总 价 及 其 他 事 项 ; 三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采 购 内 容 的 价 格 11

2.7.3 联 合 体 一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参 加 谈 判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的, 应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原 件, 且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二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联 合 体 协 议 连 同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参 加 谈 判,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谈 判 ; 三 联 合 体 应 当 确 定 其 中 一 个 单 位 为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全 权 代 表, 负 责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一 切 事 务, 并 承 担 谈 判 及 履 约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与 义 务 ; 四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就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五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以 联 合 体 的 形 式 参 加 谈 判 2.7.4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用 于 谈 判 小 组 资 格 审 查,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用 于 供 应 商 与 谈 判 小 组 谈 判 供 应 商 不 能 在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和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2.7.4.1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申 明 的 函 ; 12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响 应 文 件 均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可 不 提 供 ); 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五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六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七 体 检 服 务 场 所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若 为 租 赁 的 须 提 供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 2.7.4.2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一 报 价 书 ( 仅 为 固 定 格 式 文 本, 其 中 不 得 含 价 格 ); 二 商 务 偏 离 表 ; 三 技 术 偏 离 表 ; 四 人 员 配 置 一 览 表 ; 五 体 检 设 备 一 览 表 ; 六 服 务 方 案 及 服 务 承 诺 2.7.5 报 价 单 一 报 价 表 ; 二 分 项 报 价 表 13

2.7.6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起 120 天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短 于 此 规 定 期 限 或 不 作 响 应 的,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2.7.7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签 署 一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并 在 其 封 面 上 清 楚 地 标 明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以 及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二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并 在 其 封 面 上 清 楚 地 标 明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以 及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三 报 价 单 一 份 ; 四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对 于 没 有 格 式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写 响 应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将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材 料 装 订 成 册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可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与 正 本 有 差 异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 五 响 应 文 件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在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的 地 方 签 字 或 加 盖 公 章 [ 注 : 所 有 要 求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都 应 加 盖 供 应 商 ( 法 定 名 称 ) 章 ( 鲜 章 ), 不 得 使 用 专 用 章 ( 如 经 济 合 同 章 投 标 专 用 章 等 ) 或 下 属 单 位 印 章 代 替 ] 2.7.8 响 应 文 件 的 包 装 密 封 和 标 注 一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技 术 和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单 应 分 别 单 独 包 装 密 封 和 标 注 ; 14

二 密 封 包 装 的 最 外 层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以 及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或 技 术 和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或 报 价 单 2.7.9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一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和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应 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包 装 密 封 和 标 注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接 收 ; 二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谈 判 结 束 后, 供 应 商 提 交 报 价 单 2.8 保 证 金 一 保 证 金 金 额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时 间 见 谈 判 邀 请 ; 二 保 证 金 未 按 规 定 的 金 额 方 式 提 交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以 后 提 交 的, 按 未 能 有 效 提 交 保 证 金 处 理 ; 三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将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四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在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五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 以 银 行 电 汇 或 转 帐 支 票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将 退 还 至 原 拨 款 账 户 ; 以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将 保 函 退 还 至 供 应 商 ; 六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一 ) 供 应 商 在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 二 ) 供 应 商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 三 ) 成 交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 四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15

( 五 )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9 竞 争 性 谈 判 程 序 2.9.1 供 应 商 报 名 参 加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终 止, 并 发 布 终 止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9.2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终 止, 并 发 布 终 止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9.3 成 立 谈 判 小 组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情 况 确 定 的 技 术 或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有 关 专 家 三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组 成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谈 判 和 评 审 工 作 2.9.4 资 格 审 查 一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由 谈 判 小 组 对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确 定 被 邀 请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谈 判 小 组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存 在 争 议 的, 应 当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处 理, 但 不 违 背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二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的 标 准 序 号 1 项 目 合 格 条 件 结 论 供 应 商 资 格 申 明 的 函 (1)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2) 承 诺 ( 含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 已 经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规 定 的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16

2 3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护 照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及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情 况 的 条 件 : 1)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3)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在 有 效 期 内, 身 份 证 两 面 均 应 复 印 ) 或 护 照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外 籍 人 士 的, 按 此 提 供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有 效 期 内 的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两 面 均 应 复 印,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均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不 需 提 供 ;(2)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5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已 按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6 7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1) 在 有 效 期 内 ;(2)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1) 在 有 效 期 内 ;(2)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8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1) 在 有 效 期 内 ;(2)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9 体 检 服 务 场 所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1) 在 有 效 期 内 ;(2)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 在 成 都 市 五 城 区 ( 含 高 新 区 ) 内 三 谈 判 小 组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后, 应 当 出 具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确 定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没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在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中 说 明 原 因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资 格 审 查 依 据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17

谈 判 公 告 内 容 是 否 与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是 否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供 应 商 原 因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是 否 达 到 三 家 是 否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是 否 终 止 是 否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 签 字 ): 日 期 : 四 谈 判 小 组 出 具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后,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将 通 过 和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以 及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原 因 向 所 有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当 场 宣 布 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终 止, 并 发 布 终 止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2.9.5 谈 判 一 确 定 谈 判 顺 序 : 谈 判 小 组 与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谈 判 顺 序 以 现 场 抽 签 的 方 式 确 定 二 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对 服 务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分 别 进 行 两 轮 谈 判 在 谈 判 中,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三 谈 判 内 容 为 第 三 章 中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其 中 第 三 章 中 加 号 的 条 款 为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为 非 谈 判 可 以 降 低 标 准 的 内 容 18

四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获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 后,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变 更 谈 判 文 件 内 容, 将 变 更 的 谈 判 内 容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五 谈 判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变 更 其 响 应 文 件, 并 将 变 更 内 容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送 谈 判 小 组 变 更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供 应 商 书 面 材 料 应 当 签 字 确 认, 否 则 无 效 六 谈 判 达 到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前 提 下, 谈 判 小 组 应 要 求 供 应 商 进 行 最 后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或 者 高 于 谈 判 小 组 规 定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时, 即 视 同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七 谈 判 小 组 经 过 两 轮 谈 判 后,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仍 然 不 能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的, 或 者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发 现 或 者 知 晓 供 应 商 存 在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将 该 供 应 商 淘 汰, 不 允 许 其 参 加 最 后 报 价 八 谈 判 小 组 淘 汰 供 应 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该 供 应 商, 并 说 明 理 由 2.9.6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9.7 报 价 一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谈 判 结 束 后, 供 应 商 提 交 报 价 单, 由 谈 判 小 组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价 格 谈 判 ( 谈 判 轮 次 由 谈 判 小 组 确 定 ) 19

二 谈 判 结 束 后,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不 少 于 三 家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最 终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三 报 价 由 供 应 商 填 写 最 终 报 价 表 ( 表 格 由 谈 判 小 组 提 供 ), 经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签 字 后 递 交 给 谈 判 小 组 有 效 报 价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最 终 报 价 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 ( 二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签 字 ; ( 三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符 合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四 最 终 报 价 表 一 旦 递 交 后,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2.9.8 推 荐 成 交 侯 选 供 应 商 一 供 应 商 报 价 结 束 后,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按 照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排 序, 推 荐 三 名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二 供 应 商 报 价 相 同 的, 由 现 场 抽 签 决 定 其 排 名 顺 序 2.9.9 谈 判 报 告 谈 判 报 告 项 目 名 称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供 应 商 1 供 应 商 2 供 应 商 3 谈 判 文 件 内 容 是 否 修 改 是 否 修 改 部 分 是 否 取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是 否 修 改 内 容 见 附 件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变 更 供 应 商 1 是 见 附 件 否 供 应 商 2 是 见 附 件 否 20

供 应 商 3 是 见 附 件 否 谈 判 轮 次 报 价 轮 次 参 加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供 应 商 1 报 价 供 应 商 2 报 价 供 应 商 3 报 价 未 允 许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供 应 商 1 原 因 供 应 商 2 原 因 供 应 商 3 原 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是 否 需 要 终 止 是 否 终 止 原 因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名 单 供 应 商 1 报 价 供 应 商 2 报 价 供 应 商 3 报 价 成 交 供 应 商 报 价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 签 字 ): 2.9.10 谈 判 失 败 情 形 谈 判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谈 判 失 败 : 一 参 加 本 节 规 定 的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二 谈 判 结 束,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三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四 经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最 终 报 价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2.10 谈 判 结 果 公 示 谈 判 结 束 后,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发 布 谈 判 结 果 公 示 公 示 期 限 为 3 个 工 作 日 21

2.11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一 谈 判 结 果 公 示 后,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将 谈 判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二 采 购 人 收 到 谈 判 报 告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应 确 定 报 价 最 低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三 采 购 人 因 客 观 情 况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应 当 向 各 方 当 事 人 说 明 情 况,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采 购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可 以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诉 四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过 程 中, 发 现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不 予 确 定 其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由 后 一 位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接 替, 依 次 类 推 无 法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 一 )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存 在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 二 )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社 会 经 济 形 势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破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确 定 无 法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不 按 要 求 确 定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报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2.12 成 交 结 果 一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由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二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后,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及 时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需 要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交 纳 22

2.13 质 疑 供 应 商 认 为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过 程 和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质 疑, 应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 个 工 作 日 前 提 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质 疑 的, 将 视 为 完 全 认 同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2.14 签 订 合 同 一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发 出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30 天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有 证 据 证 明 由 于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原 因 逾 期 未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将 视 为 放 弃 成 交,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二 签 订 合 同 前, 采 购 人 应 首 先 登 录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网, 点 击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系 统, 利 用 单 位 数 字 身 份 证 书 登 录, 进 行 成 都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信 息 统 计 页 的 录 入 工 作 录 入 工 作 完 成 后, 采 购 人 和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并 在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市 公 资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合 同 的 备 案 工 作 三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不 得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任 何 协 议,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谈 判 文 件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四 谈 判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通 知 书 等 均 成 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组 成 内 容 2.15 履 行 合 同 一 成 交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项 目 谈 判 文 件 与 响 应 文 件 对 应 的 实 质 性 23

条 款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保 证 合 同 的 顺 利 完 成 二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合 同 双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16 验 收 采 购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验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 川 财 采 2009 30 号 ) 的 要 求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报 告 为 供 应 商 向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付 款 申 请 的 要 件 之 一 2.17 竞 争 性 谈 判 工 作 纪 律 及 要 求 2.17.1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中, 采 购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作 职 责 : 一 提 出 科 学 合 理 的 采 购 需 求 ; 二 委 托 采 购 人 代 表 ; 三 配 合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制 定 没 有 倾 向 性 歧 视 性 的 谈 判 文 件 ; 四 依 法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五 依 法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六 依 法 处 理 供 应 商 质 疑 ; 七 依 法 开 展 供 应 商 履 约 验 收 ; 八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采 购 资 金 ; 九 其 他 需 要 履 行 的 工 作 职 责 2.17.2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中, 采 购 执 行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作 职 责 : 一 依 法 组 建 谈 判 小 组 ; 24

二 制 定 没 有 倾 向 性 歧 视 性 的 谈 判 文 件 ; 三 依 法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 四 支 付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报 酬 ; 五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程 序 ; 六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 七 配 合 处 理 供 应 商 质 疑 ; 八 其 他 需 要 履 行 的 工 作 职 责 2.17.3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中,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工 作 职 责 : 一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活 动 ; 二 确 认 或 制 定 谈 判 文 件 ; 三 依 法 客 观 公 平 公 正 开 展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谈 判 和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四 保 守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 五 配 合 处 理 供 应 商 质 疑 ; 六 配 合 处 理 供 应 商 投 诉 ; 七 其 他 需 要 履 行 的 工 作 职 责 2.17.4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中, 供 应 商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依 法 诚 信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二 ) 依 法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 三 )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 ( 四 ) 其 他 需 要 履 行 的 职 责 2.18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融 资 一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试 点 银 行 申 请 25

投 标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和 中 标 合 同 信 用 融 资 等 相 关 金 融 服 务 ; 二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可 以 通 过 市 交 易 中 心 门 户 网 站 (http://www.cdggzy.com/) 的 政 采 信 用 担 保 融 资 窗 口 了 解 试 点 银 行 提 供 的 各 项 特 色 融 资 服 务 或 产 品, 并 可 在 线 提 出 申 请 ; 三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在 获 得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可 以 向 试 点 银 行 申 请 履 约 担 保 或 融 资 授 信 试 点 银 行 有 权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银 行 内 部 审 批 要 求,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向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提 供 担 保 或 融 资 授 信 支 持 ; 四 若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向 试 点 银 行 申 请 融 资 授 信, 采 购 人 ( 或 市 交 易 中 心 ) 有 义 务 按 照 金 融 机 构 要 求 配 合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完 成 向 试 点 银 行 申 请 融 资 授 信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手 续 ( 唯 一 收 款 账 号 确 认 等 ), 如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向 试 点 银 行 申 请 融 资 获 得 批 准, 采 购 人 ( 或 市 交 易 中 心 ) 应 对 贷 款 银 行 通 过 系 统 提 供 的 唯 一 收 款 账 号 给 予 确 认, 并 按 照 银 行 要 求 将 合 同 款 项 直 接 支 付 到 该 账 号 ; 五 获 得 试 点 银 行 融 资 授 信 支 持 的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应 在 提 供 融 资 授 信 支 持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该 账 户 将 专 项 用 于 归 集 采 购 人 划 付 给 中 标 人 的 采 购 款 同 时, 该 账 户 一 经 开 立, 未 经 试 点 银 行 的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更 改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应 将 采 购 人 划 付 至 上 述 专 户 的 资 金,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商 业 银 行 提 供 的 融 资 授 信 款 项 六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 都 市 金 融 工 作 办 公 室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企 业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及 融 资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成 财 采 [2013]200 号 ) 见 附 件 26

第 3 章 项 目 技 术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3.1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3.1.1 服 务 内 容 成 都 市 特 级 教 师 ( 校 长 ) 体 检 项 目 表 项 目 内 容 意 义 总 蛋 白 白 蛋 白 球 蛋 白 白 肝 功 10 项 球 比 总 胆 红 素 直 接 胆 红 素 间 接 胆 红 素 谷 丙 转 氨 酶 谷 草 转 氨 酶 谷 氨 酰 转 肽 酶 了 解 肝 功 能 受 损 ( 酒 精 或 药 物 ) 阻 塞 性 黄 疸 急 慢 性 肝 炎 肝 癌 肝 硬 化 等 肾 功 2 项 肌 酐 尿 素 氮 反 映 肾 功 能 及 患 病 情 况, 如 : 急 慢 性 肾 炎 尿 毒 症 等 空 腹 血 糖 血 糖 了 解 糖 代 谢 水 平, 筛 查 糖 尿 病 评 估 疗 效 及 是 否 低 血 糖 血 流 变 红 细 胞 聚 集 指 数 等 了 解 血 液 流 动 性 凝 滞 性 等 血 尿 酸 血 尿 酸 评 估 嘌 呤 代 谢 筛 查 痛 风 及 高 尿 酸 血 症 红 细 胞 计 数 (RBC)/ 红 细 胞 压 积 (HCT)/ 红 细 胞 平 均 体 积 (MCV)/ 红 细 胞 平 均 血 红 蛋 白 含 量 (MCH)/ 红 细 胞 平 均 血 红 蛋 白 浓 度 (MCHC)/ 血 小 板 计 数 (PLT)/ 血 小 板 平 均 体 积 (MPV)/ 血 小 板 压 积 (PCT)/ 血 常 规 血 脂 4 项 血 小 板 体 积 分 布 宽 度 (PDW)/ 红 细 胞 体 积 分 布 宽 度 (RDW) / 血 红 蛋 白 (HGB)/ 白 细 胞 计 数 (WTBC )/ 淋 巴 细 胞 绝 对 值 (LYMF)/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GRAN)/ 单 核 细 胞 绝 对 值 (MID MONO)/ 淋 巴 细 胞 相 对 百 分 比 (LRR%)/ 粒 细 胞 相 对 百 分 比 (RPR%)/ 单 核 细 胞 相 对 百 分 比 (MPR%) 甘 油 三 脂 胆 固 醇 高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通 过 血 液 成 分 了 解 健 康 状 况, 如 : 炎 症 感 染 白 血 病 过 敏 性 疾 病 贫 血 营 养 不 良 造 血 功 能 出 血 时 间 评 估 等 检 查 有 无 高 血 脂,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重 要 指 标 对 诊 断 冠 心 病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有 重 要 意 义, 高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属 血 脂 两 项 ( 胆 固 醇 甘 油 三 脂 ) 重 要 补 充 指 标 27

AFP 甲 胎 蛋 白 早 期 肿 瘤 筛 查 指 标, 主 要 针 对 肝 脏 原 发 肿 瘤 CEA 肿 瘤 筛 查 尿 常 规 + 镜 检 癌 胚 抗 原 甲 胎 蛋 白 癌 胚 抗 原 癌 抗 原 125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T-PSA 尿 液 检 查 早 期 肿 瘤 筛 查 指 标, 主 要 对 消 化 道 肿 瘤 有 特 异 性 ( 胰 腺 癌 结 / 直 肠 癌 等 ) 肝 癌 的 早 期 筛 查 消 化 道 癌 的 早 期 筛 查 卵 巢 癌 的 早 期 筛 查 前 列 腺 癌 的 早 期 筛 查 主 要 用 于 筛 检 泌 尿 系 统 疾 病 当 十 项 尿 液 筛 检 后 有 不 正 常 者, 则 加 做 尿 沉 渣 检 查, 提 供 更 完 整 的 尿 液 检 查 报 告 12 导 心 电 图 心 电 图 常 规 检 查 检 查 心 脏 功 能 及 疾 病, 如 : 心 率 不 齐 心 肌 肥 大 心 肌 梗 塞 病 等 对 心 肌 缺 血 和 其 他 非 循 环 系 统 疾 病, 如 低 血 钾 和 甲 亢 也 有 一 定 的 诊 断 意 义 胸 正 片 ( 出 片 ) DR 机 胸 部 检 查, 胸 正 片 可 显 示 心 肺 大 血 管 和 横 隔 位 置 鉴 别 与 诊 断 胸 部 受 创 肺 结 核 肺 部 占 位 或 其 他 肺 疾 病 动 脉 硬 化 超 声 骨 密 度 测 定 ( 男 ) 经 颅 多 普 勒 彩 色 B 超 骨 质 检 查 多 导 甲 状 腺 肝 胆 脾 胰 肾 输 尿 管 膀 胱 ( 男 ) 通 过 检 测, 对 上 下 肢 血 管 的 血 流 障 碍 的 程 度 及 动 脉 血 管 壁 的 硬 化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检 查 是 否 骨 质 疏 松 及 骨 矿 物 质 含 量 情 况 了 解 脑 血 管 功 能 情 况, 有 无 狭 窄 供 血 不 足 弹 性 痉 挛 等 病 变 通 过 彩 色 超 声 仪 清 晰 地 观 察 甲 状 腺 肿 物 结 节 肿 大 炎 症, 可 发 现 甲 状 腺 肿 甲 状 腺 囊 肿 甲 状 腺 炎 甲 状 腺 癌 等 对 人 体 腹 部 内 脏 器 官 的 状 况 和 各 种 病 变 如 肿 瘤 结 石 积 水 脂 肪 肝 等 提 供 高 清 晰 度 的 彩 色 动 态 超 声 断 层 图 像 判 断, 依 病 灶 周 围 血 管 情 况 病 灶 内 血 流 供 血 情 况 进 行 良 恶 性 病 变 鉴 别, 判 断 肾 动 脉 狭 窄 等, 了 解 有 无 前 列 腺 疾 病 通 过 影 像 学, 图 像 学 分 析 排 除 输 尿 管 及 膀 胱 有 无 异 常 了 解 各 脏 器 有 无 形 态 学 改 变, 排 除 占 位 性 病 变 前 列 腺 通 过 影 像 学, 图 像 学 分 析, 彩 色 超 声 仪 器 清 晰 地 观 察 前 列 腺 大 小 形 态 结 构 等 情 况, 判 断 有 无 前 列 腺 增 大 囊 肿 结 石 恶 性 病 变 等 子 宫 附 件 通 过 影 像 学, 图 像 学 分 析, 彩 色 超 声 仪 器 清 晰 地 观 察 子 宫 及 附 件 ( 卵 巢 输 卵 管 ) 大 小 形 态 结 构 及 内 部 回 声 的 情 况, 鉴 别 正 常 和 异 常, 了 解 病 变 性 质, 判 别 有 无 恶 性 病 变, 了 解 有 无 子 宫 肌 瘤 附 件 包 块 等 28

乳 腺 彩 超 通 过 影 像 学, 图 像 学 分 析, 彩 色 超 声 仪 器 检 查 乳 腺, 发 现 乳 腺 增 生 肿 物 结 节 囊 肿 腺 瘤 乳 腺 癌 等 病 变 进 一 步 辅 助 临 床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乳 腺 疾 病 妇 科 触 诊 + 宫 颈 刮 片 妇 科 常 规 检 查 : 了 解 有 无 外 阴, 阴 道 宫 颈 子 宫 附 件 病 变, 如 : 外 阴 炎 阴 道 炎 宫 颈 炎 盆 腔 炎 附 件 炎 等 宫 颈 细 胞 学 : 通 过 宫 颈 巴 氏 涂 片, 筛 查 早 期 宫 颈 癌 的 重 要 方 法 能 及 早 发 现 在 未 来 可 能 转 化 为 癌 细 胞 的 异 常 细 胞 对 恶 性 肿 瘤 和 癌 前 病 变 诊 断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肺 脏 检 查 / 心 脏 检 查 / 神 经 反 普 通 内 外 科 射 / 肝 触 诊 / 脾 触 诊 / 胆 囊 触 诊 通 过 视 触 叩 听, 检 查 心 肺 肝 脾 胆 囊, 淋 巴 / 肾 触 诊 / 肠 鸣 音 淋 巴 结 / 头 颈 结 头 颈 甲 状 腺 脊 柱 四 肢 腹 部 等 / 甲 状 腺 / 脊 柱 / 四 肢 / 腹 部 检 查 前 列 腺 特 检 前 列 腺 检 查 检 查 前 列 腺 有 无 肿 大 占 位 眼 科 眼 底 裂 隙 灯 判 断 早 期 白 内 障 角 膜 炎 虹 膜 炎 眼 底 动 脉 血 管 早 期 硬 化 糖 尿 病 等 眼 底 病 变 耳 鼻 喉 科 耳 鼻 喉 科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部 位 包 括 : 耳 鼻 鼻 咽 口 咽 喉 等 部 位 1 耳 : 诊 断 有 无 听 力 障 碍, 有 无 鼓 膜 疾 患 中 耳 炎 症 生 理 畸 形 等 2 鼻 : 检 查 有 无 通 气 功 能 及 嗅 觉 障 碍 鼻 中 隔 偏 曲 鼻 腔 肿 瘤 及 鼻 窦 炎 症 3 咽 喉 : 检 查 有 无 有 无 炎 症 肿 瘤 发 音 功 能 等 幽 门 螺 旋 杆 菌 血 压 体 重 专 家 结 论 及 健 康 咨 询 早 餐 3.1.2 服 务 要 求 幽 门 螺 旋 杆 菌 抗 体 了 解 有 无 幽 门 螺 旋 杆 菌 感 染 评 价 是 否 有 胃 炎 等 检 查 血 压 体 重 的 情 况 专 家 针 对 性 分 析, 提 出 保 健 措 施 及 建 议 提 供 良 好 的 体 检 条 件 ( 有 执 业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执 业 提 供 专 场 体 检 和 专 人 服 务 提 供 专 家 健 康 咨 询 ) 29

3.1.3 人 员 情 况 男 特 级 教 师 人 数 在 400 人 左 右, 女 特 级 教 师 人 数 在 200 人 左 右 3.2 商 务 要 求 3.2.1 付 款 方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体 检 完 毕 提 供 体 检 报 告 且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全 款 3.2.2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无 履 约 保 证 金 3.2.3 最 高 限 价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49 万 元, 若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的,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3.3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及 其 他 要 求 中 加 号 的 为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采 购 项 目 最 低 要 求 30

第 4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1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1.1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包 装 最 外 层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4.1.2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温 馨 提 示 : 一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 二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应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指 定 地 点 ; 三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为 复 印 件 的 均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四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如 发 证 机 关 有 年 检 要 求 的 则 应 通 过 年 检 且 年 检 章 要 清 楚, 如 有 有 效 期 的 则 应 提 供 在 有 效 内 的 证 明 材 料 31

4.1.3 关 于 供 应 商 资 格 申 明 的 函 ( 格 式 ) 致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关 于 我 方 对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谈 判,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及 概 况 : ( 一 ) 供 应 商 名 称 : ( 二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电 话 : ( 三 ) 成 立 日 期 或 注 册 日 期 : ( 四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二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地 址 : 帐 号 : 三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一 ) 关 于 供 应 商 资 格 申 明 的 函 ;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响 应 文 件 均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可 不 提 供 ); ( 四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六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 七 ) 体 检 服 务 场 所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若 为 租 赁 的 须 提 供 租 赁 合 同 32

复 印 件 )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为 复 印 件 的 均 应 加 盖 公 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附 后 ) 我 方 承 诺 ( 说 明 : 填 写 已 经 具 备 或 不 具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规 定 的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二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三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贵 中 心 可 能 另 外 要 求 的, 与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并 保 证 我 方 已 提 供 和 将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是 真 实 准 确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33

4.1.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格 式 )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在 ( 供 应 商 名 称 ) 处 任 ( 职 务 名 称 ) 职 务, 是 (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在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中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两 面 均 应 复 印,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或 护 照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外 籍 人 士 的, 则 提 供 护 照 复 印 件 ) 时 才 能 生 效 34

4.1.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格 式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 供 应 商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授 权 委 托 ( 代 理 人 姓 名 ) 为 我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的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代 理 人 在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一 切 有 关 事 宜, 我 公 司 均 予 承 认,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均 由 我 单 位 承 担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本 授 权 书 自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代 理 人 : (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说 明 : 一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在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中 附 有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两 面 均 应 复 印,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时 才 能 生 效 ; 二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应 参 加 谈 判, 必 须 带 身 份 证 ; 三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可 不 提 供 该 附 件 的 内 容 35

4.2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4.2.1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件 密 封 包 装 最 外 层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4.2.2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温 馨 提 示 :1.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2. 技 术 服 务 性 响 应 文 件 应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指 定 地 点 ;3. 签 字 盖 章 应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36

4.2.3 报 价 书 致 : 成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贵 方 为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 的 谈 判 邀 请, 代 理 人 ( 全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1 份 和 副 本 2 份 文 件 一 报 价 书 文 件 二 商 务 偏 离 表 文 件 三 技 术 偏 离 表 文 件 四 人 员 配 置 一 览 表 文 件 五 设 备 一 览 表 文 件 六 服 务 方 案 及 服 务 承 诺 据 此 函,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一 我 方 将 按 报 价 单 中 的 报 价 为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货 物 及 服 务 二 项 目 进 度 和 质 量 严 格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否 则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三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了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力 四 本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起 120 天 内 37

有 效 ; 五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采 购 人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或 数 据 ; 六 我 方 将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中 的 所 有 陈 述 和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七 与 本 次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38

4.2.4 商 务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序 号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声 明 : 除 本 偏 离 表 所 列 的 偏 离 指 标 外, 其 他 所 有 商 务 条 款 均 完 全 响 应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4.2.5 技 术 偏 离 表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序 号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的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文 件 的 技 术 条 款 说 明 声 明 : 除 本 偏 离 表 所 列 的 偏 离 指 标 外, 其 他 所 有 技 术 条 款 均 完 全 响 应 谈 判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4.2.6 人 员 配 置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表 格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制 表 填 写 41

4.2.7 设 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说 明 :1 提 供 供 应 商 购 置 设 备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或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同 时 提 供 相 关 设 备 照 片 资 料 2 表 格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制 表 填 写 42

4.2.8 服 务 方 案 及 服 务 承 诺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43

4.3 报 价 单 格 式 4.3.1 报 价 单 密 封 包 装 最 外 层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报 价 单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温 馨 提 示 :1. 报 价 单 正 本 一 份 ;2. 报 价 单 应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3. 签 字 盖 章 应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44

4.3.2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价 总 报 价 1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元 / 男 元 / 女 元 总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说 明 : 一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应 是 供 应 商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采 购 内 容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的 固 定 不 变 价 格 二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状 况 自 主 报 价 45

4.3.3 分 项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成 都 市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中 心 教 育 分 中 心 特 级 教 师 体 检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 成 都 市 政 采 招 [2014]265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二 〇 一 四 年 月 日 说 明 :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其 报 价 的 构 成 提 供 详 细 的 分 项 价 格 明 细, 分 项 价 格 表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46

第 5 章 拟 签 订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仅 供 参 考 ) 成 都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信 息 统 计 页 ( 合 同 页 补 充 合 同 页 附 后 ) 采 购 单 位 ( 甲 方 ): 计 划 编 号 : 供 应 商 ( 乙 方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编 号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方 式 : 签 订 时 间 : 采 购 模 式 : 合 同 总 金 额 ( 元 ): 一 产 品 及 合 同 总 金 额 产 品 信 息 计 划 资 金 ( 元 ) 预 算 内 预 算 外 其 它 合 计 单 价 ( 元 ) 数 量 金 额 ( 元 ) 节 约 率 (%) 国 内 外 省 内 外 品 牌 地 方 产 品 节 能 产 品 环 保 产 品 自 主 创 新 中 小 企 业 汽 车 排 量 二 付 款 方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体 检 完 毕 提 供 体 检 报 告 且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全 款 三 说 明 交 付 时 间 工 期 售 后 服 务 违 约 责 任 等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在 成 都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约 定 成 都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信 息 页 与 合 同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合 同 数 据 与 信 息 统 计 页 数 据 不 一 致 时, 以 信 息 统 计 页 数 据 为 准 甲 方 : 乙 方 : 地 址 : 地 址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签 字 ):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47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仅 供 参 考 特 别 提 醒 : 采 购 合 同 的 签 订 不 得 偏 离 谈 判 文 件 要 约 及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编 号 :XXXX 签 订 地 点 :XXXX 签 订 时 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采 购 人 ( 甲 方 ): 供 应 商 ( 乙 方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与 项 目 行 业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XXXX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XXXX) 的 采 购 文 件,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详 细 技 术 说 明 及 其 他 有 关 合 同 项 目 的 特 定 信 息 由 合 同 附 件 予 以 说 明, 合 同 附 件 及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通 知 书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一 条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条 合 同 期 限 第 三 条 服 务 内 容 与 质 量 标 准 一 XXXX; 二 XXXX; 三 XXXX 第 四 条 服 务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服 务 费 用 由 以 下 组 成 : 一 XX 万 元 ; 二 XX 万 元 ; 三 XX 万 元 服 务 费 支 付 方 式 : 48

合 同 签 订 后 体 检 完 毕 提 供 体 检 报 告 且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全 款 第 五 条 知 识 产 权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著 作 权 第 六 条 无 产 权 瑕 疵 条 款 乙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所 有 权 完 全 属 于 乙 方 且 无 任 何 抵 押 查 封 等 产 权 瑕 疵 如 有 产 权 瑕 疵 的,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乙 方 应 负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第 七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1. 乙 方 交 纳 人 民 币 XX 元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2. 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的 一 部 分 及 用 于 补 偿 甲 方 因 乙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第 八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甲 方 有 权 对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乙 方 的 服 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拥 有 监 管 权 有 权 定 期 核 对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所 配 备 的 人 员 数 量 对 甲 方 认 为 不 合 理 的 部 分 有 权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并 要 求 乙 方 限 期 整 改 二 甲 方 有 权 依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考 评 办 法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定 期 考 评 当 考 评 结 果 未 达 到 标 准 时, 有 权 依 据 考 评 办 法 约 定 的 数 额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三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乙 方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及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四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按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应 付 服 务 费 用 五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由 甲 方 承 担 的 其 它 责 任 第 九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对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委 托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享 有 管 理 权 及 服 务 义 务 二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甲 方 收 取 相 关 服 务 费 用, 并 有 权 在 本 项 目 管 理 范 围 内 管 理 及 合 理 使 用 三 及 时 向 甲 方 通 告 本 项 目 服 务 范 围 内 有 关 服 务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配 合 处 理 投 诉 四 接 受 项 目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五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其 它 责 任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 49

一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遵 守 本 合 同 并 执 行 合 同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保 证 本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二 如 因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过 程 中 的 的 疏 忽 失 职 过 错 等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原 因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或 侵 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本 身 的 财 产 损 失 由 此 而 导 致 的 甲 方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等, 乙 方 对 此 均 应 承 担 全 部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 一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 延 长, 其 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二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XX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解 决 合 同 纠 纷 的 方 式 一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端,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经 协 商 在 XX 天 内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应 提 交 成 都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二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决 定, 并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三 除 另 有 裁 决 外, 仲 裁 费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四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部 分 外,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继 续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一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二 合 同 执 行 中 涉 及 采 购 资 金 和 采 购 内 容 修 改 或 补 充 的, 须 经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签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方 可 作 为 主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三 本 合 同 一 式 XX 份, 自 双 方 签 章 之 日 起 起 效 甲 方 XX 份, 乙 方 XX 份,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XX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四 条 附 件 一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二 项 目 修 改 澄 清 文 件 三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50

四 中 标 通 知 书 五 其 他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地 址 : 地 址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签 约 日 期 :XX 年 XX 月 XX 日 签 约 日 期 :XX 年 XX 月 XX 日 51

附 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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