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節 抗 微 生 物 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10.1. 抗 微 生 物 劑 用 藥 給 付 規 定 通 則 : 1. 凡 醫 師 診 斷 為 感 染 症, 確 有 臨 床 需 要 者 得 適 當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2. 門 診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以 不 超 過 三 日 份 用 量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每 次 以 七 日 為 限 ; 慢 性 骨 髓 炎 病 患 得 視 病 情 需 要 延 長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給 藥 日 數, 惟 每 次 門 診 處 方 仍 以 兩 週 為 上 限 (87/7/1) 3.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患 如 屬 一 般 感 冒 (common cold) 或 病 毒 性 感 染 者, 不 應 使 用 抗 生 素 如 需 使 用, 應 有 細 菌 性 感 染 之 臨 床 佐 證, 例 如 診 斷 為 細 菌 性 中 耳 炎 細 菌 性 鼻 竇 炎 細 菌 性 咽 喉 炎, 始 得 使 用 抗 生 素 治 療 (90/2/1) 4.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宜 以 同 療 效 價 廉 為 原 則 使 用 三 種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 含 ) 以 上, 需 附 微 生 物 培 養 及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報 告,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報 告 應 包 括 第 一 線 及 第 二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及 各 類 常 用 藥 物 ; 同 類 同 抗 菌 範 疇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若 未 能 都 進 行 藥 物 敏 感 性 試 驗 時, 得 以 其 中 之 一 種 藥 物 的 敏 感 性 試 驗 結 果 做 為 使 用 其 他 同 類 同 抗 菌 範 疇 藥 物 合 理 性 之 判 定 參 考 (87/4/1) 5.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應 以 本 保 險 規 定 之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優 先 使 用, 如 欲 使 用 第 一 線 以 外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需 依 規 定 第 6 7 項 辦 理 6. 醫 師 得 按 下 列 病 情 及 診 斷 於 進 行 微 生 物 培 養 及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後 直 接 使 用 第 一 線 以 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惟 若 微 生 物 培 養 證 明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有 效, 應 考 慮 改 用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91/4/1) (1) 感 染 病 情 嚴 重 者, 包 括 : Ⅰ. 敗 血 症 (sepsis) 或 敗 血 性 休 克 (septic shock) Ⅱ. 中 樞 神 經 感 染 Ⅲ. 使 用 呼 吸 器 者 (2) 免 疫 狀 態 不 良 併 發 感 染 者 : Ⅰ.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Ⅱ. 接 受 抗 癌 化 學 療 法 Ⅲ. 白 血 球 數 在 1000/cumm 以 下 或 多 核 白 血 球 數 在 500/cumm 以 下 (3)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需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86/10/1 92/9/1) (4) 手 術 中 發 現 有 明 顯 感 染 病 灶 者 (5) 脾 臟 切 除 病 人 有 不 明 原 因 發 熱 者 (6) 臟 器 穿 孔 (7) 嚴 重 污 染 傷 口 病 人 (8) 患 疑 似 感 染 之 早 產 兒 及 新 生 兒 ( 出 生 二 個 月 以 內 ) (9) 發 生 明 確 嚴 重 院 內 感 染 症 者 (10) 常 有 厭 氧 菌 與 非 厭 氧 菌 混 合 感 染 之 組 織 部 位 感 染 時 ( 如 糖 尿 病 足 部 壞 疽 併 感 染 骨 盆 腔 內 感 染 ), 得 直 接 使 用 可 同 時 治 療 厭 氧 菌 與 非 厭 氧 菌 多 重 感 染 之 單 一 非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第 10 節 -1
7. 醫 師 得 按 下 列 病 情 改 用 第 一 線 以 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 (1) 使 用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超 過 72 小 時, 經 微 生 物 培 養 及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證 實 對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具 抗 藥 性, 確 有 需 要 使 用 者, 並 請 檢 附 該 檢 驗 報 告 (2) 每 72 小 時 更 換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一 次, 歷 經 7 日 以 上 仍 無 效, 由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轉 送 至 有 微 生 物 培 養 室 醫 院 病 人 者 (3) 嬰 幼 兒 ( 出 生 二 個 月 以 上 至 滿 五 足 歲 ) 患 疑 似 感 染 疾 病, 在 使 用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72 小 時 仍 無 明 顯 療 效 者 8. 預 防 性 的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 (1) 清 淨 的 手 術 : 大 致 可 分 甲 乙 兩 類 甲 類 : 如 單 純 性 疝 氣 手 術 精 索 靜 脈 曲 張 手 術 甲 狀 腺 手 術 乳 房 切 除 手 術 等, 原 則 上 可 免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如 需 使 用, 可 術 前 一 劑 量, 手 術 時 間 超 過 二 小 時 者 得 於 術 中 追 加 一 劑, 使 用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應 以 本 表 之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為 限 (90/2/1) 乙 類 : 如 心 臟 手 術 腦 部 手 術 臟 器 移 植 手 術 及 放 置 人 工 植 入 物 之 手 術, 原 則 上 使 用 不 可 超 過 24 小 時, 以 本 表 之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為 主 ; 如 需 使 用 第 一 線 以 外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或 超 過 48 小 時, 請 詳 敘 理 由, 俾 利 審 查 (90/2/1 95/6/1) (2) 清 淨 但 易 受 污 染 的 手 術 術 野 是 清 淨 但 術 中 易 受 污 染, 如 肝 膽 胃 腸 手 術 泌 尿 道 手 術 肺 部 手 術 婦 科 手 術 耳 鼻 喉 科 手 術 牙 科 手 術 等 手 術 原 則 上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使 用 24 小 時, 以 本 表 之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為 主, 若 有 厭 氧 菌 與 嗜 氧 菌 混 合 污 染 之 可 能 時, 得 使 用 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 或 ampicillin 類 合 併 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 之 藥 物 ; 如 需 使 用 第 一 線 以 外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或 超 過 48 小 時, 請 詳 敘 理 由, 俾 利 審 查 (90/2/1 95/6/1) 9. 污 染 性 傷 口 之 手 術 及 手 術 後 發 生 感 染 併 發 症, 依 本 保 險 規 定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使 用 原 則 用 藥 (90/2/1) 10. 本 保 險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範 圍 暫 訂 如 附 表 一,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予 以 增 減 11. 使 用 本 表 以 外 之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超 過 七 日 時, 除 需 附 微 生 物 培 養 與 敏 感 試 驗 報 告 外, 尚 需 附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 如 血 尿 等 ) 與 TPR chart 影 本 並 註 明 使 用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之 規 格 劑 量 使 用 日 期 以 利 審 核 12. 非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其 於 本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中 另 訂 有 規 定 者, 依 各 該 規 定 給 付 之 13. 有 關 結 核 病 治 療 選 擇 的 藥 物 種 類 使 用 的 劑 量 與 治 療 的 時 程, 應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最 新 版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辦 理 ( 網 址 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5710&ctnode=1540&mp=230) (99/11/1) 10.2. 盤 尼 西 林 類 Penicillins 10.2.1.Amoxicillin + clavulanic acid( 如 Augmentin tab):(85/1/1) 用 於 1. 急 性 化 膿 性 中 耳 炎 或 急 性 化 膿 性 鼻 竇 炎 2. 急 性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第 10 節 -2
3. 厭 氧 性 細 菌 感 染 4. 菌 血 症 等 適 應 症, 得 免 附 細 菌 敏 感 試 驗 報 告, 惟 以 十 日 為 限 10.2.2.Ampicillin + sulbactam 注 射 劑 ( 如 Unasyn 注 射 劑 Ansullina 注 射 劑 ):(91/7/1) 單 次 處 方 劑 量 為 1.5 公 克 時, 不 得 以 0.75 公 克 兩 瓶 申 報 10.3. 頭 孢 子 菌 素 Cephalosporins 10.3.1.Cefaclor:(85/1/1 89/7/1) 用 於 1. 急 性 化 膿 性 中 耳 炎 或 急 性 化 膿 性 鼻 竇 炎 2. 急 性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3. 敗 血 症 等 適 應 症, 得 免 附 細 菌 敏 感 試 驗 報 告, 惟 以 十 日 為 限 10.3.2.Cefuroxime tab:(87/4/1) 用 於 1. 急 性 化 膿 性 中 耳 炎 或 急 性 化 膿 性 鼻 竇 炎 2. 急 性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3. 敗 血 症 等 適 應 症, 得 免 附 細 菌 敏 感 試 驗 報 告, 惟 以 十 日 為 限 10.3.3.Ceftriaxone:(95/6/1) 用 於 疑 似 或 證 實 為 淋 病 尿 道 炎 子 宮 頸 炎 軟 性 下 疳 時, 可 第 一 線 單 一 劑 量 使 用 10.3.4.Cefixime:(95/6/1) 用 於 疑 似 或 證 實 為 淋 病 尿 道 炎 子 宮 頸 炎 軟 性 下 疳 時, 可 第 一 線 單 一 劑 量 使 用 10.4. 巨 環 類 Macrolides( 如 erythromycin azithromycin clarithromycin roxithromycin):(90/11/1 93/9/1 97/12/1 98/10/1 100/5/1) 1. 限 用 於 經 臨 床 診 斷 或 實 驗 室 診 斷 為 黴 漿 菌 (mycoplasma) 或 披 衣 菌 (chlamydia) 或 退 伍 軍 人 桿 菌 (legionella) 引 起 之 感 染 或 經 培 養 證 實 為 macrolides 有 效 之 致 病 菌 感 染 (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診 斷 依 據, 俾 利 審 查 ) 2.(1)Azithromycin a. 錠 劑 膠 囊 劑 ( 如 Zithromax capsules)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3 日,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500mg 對 於 禽 結 核 桿 菌 (Mycobacterium avium intracellulare complex, MAC) 感 染 患 者, 使 用 期 限 及 劑 量 則 不 受 上 述 之 限 制 (100/5/1) b. 口 服 液 劑 ( 如 Zithromax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3 日,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500mg (100/5/1) (2)Azithromycin 長 效 製 劑 ( 如 Zmax extended release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 限 單 次 投 予, 每 次 最 大 劑 量 為 2g; 不 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通 則 八 之 限 制 (97/12/1 100/5/1) 3.(1)Clarithromycin ( 如 Klaricid Tab Klaricid Paediatric Suspension)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10 日,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500mg 對 於 非 結 核 分 枝 ( 耐 酸 ) 桿 菌 (NTM) 感 染 患 者, 每 日 得 使 用 1000mg, 且 得 持 續 使 用 6 個 月 以 上 (93/9/1 100/5/1) (2)Clarithromycin ( 如 Klaricid Tab) 用 於 消 化 性 潰 瘍 之 胃 幽 門 桿 菌 消 除 治 療, 使 用 總 量 以 28 顆 ( 每 顆 250mg) 為 限 ; 依 比 例 換 算 使 用 clarithromycin 500mg 者, 則 使 用 總 量 以 14 顆 為 限 (98/10/1 100/5/1) 第 10 節 -3
4.Roxithromycin ( 如 Rulid)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10 日, 每 日 最 大 劑 量 500mg (100/5/1) 5. 本 類 製 劑 應 儘 量 避 免 合 併 使 用 其 他 抗 生 素, 用 於 治 療 非 結 核 分 枝 ( 耐 酸 ) 桿 菌 (NTM) 者 不 在 此 限 (100/5/1) 10.5.Carbapenem 類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 10.5.1.Imipenem + cilastatin( 如 Tienam);meropenem( 如 Mepem):(87/11/1 93/2/1 93/5/1 99/5/1 99/8/1) 1. 經 細 菌 培 養 證 實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且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均 具 抗 藥 性, 而 對 carbapenem 具 有 感 受 性 (sensitivity) 2. 經 細 菌 培 養, 發 現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對 carbapenem 及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具 有 感 受 性, 但 病 患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過 敏 無 其 他 藥 物 可 供 選 用 時 3. 臨 床 上 為 嚴 重 之 細 菌 感 染, 且 經 其 他 廣 效 性 的 非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治 療 仍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者 4.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需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93/5/1) 10.5.2.Ertapenem( 如 Invanz inj.):(93/5/1 96/12/1) 1. 臨 床 上 為 中 重 度 細 菌 感 染, 且 經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治 療 仍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者, 但 限 用 於 : (1) 複 雜 的 腹 腔 內 感 染 (2) 感 染 性 肺 炎 (3) 急 性 骨 盆 感 染 2.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需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10.5.3.Doripenem ( 如 Finibax):(99/8/1) 1. 經 細 菌 培 養 證 實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且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均 具 抗 藥 性 或 對 其 他 具 有 感 受 性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過 敏, 而 對 carbapenem 具 有 感 受 性 (sensitivity) 之 複 雜 性 泌 尿 道 感 染 ( 包 括 腎 盂 腎 炎 ) 及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2. 臨 床 上 為 嚴 重 之 複 雜 性 泌 尿 道 感 染 ( 包 括 腎 盂 腎 炎 ) 及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且 經 其 他 廣 效 性 的 非 第 一 線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治 療 仍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者 3.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有 感 染 症 需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10.6. 抗 黴 菌 劑 Antifungal drugs 10.6.1.Fluconazole oral( 如 Diflucan oral):(85/10/1 87/4/1) 限 1. 全 身 黴 菌 感 染 之 治 療 2. 免 疫 不 全 病 例, 治 療 或 預 防 黴 菌 感 染 時 使 用 3. 非 愛 滋 病 隱 球 菌 腦 膜 炎 患 者 使 用, 原 則 上 使 用 6 到 8 週, 視 病 人 臨 床 反 應, 抗 原 效 價 及 培 養 結 果 調 整 療 期, 而 治 黴 菌 藥 物 之 終 止 以 效 價 下 降 四 倍 及 兩 次 培 養 陰 性 為 原 則 4. 用 於 念 珠 性 陰 道 炎, 限 頑 固 性 疾 病 或 無 性 經 驗 病 人 無 法 使 用 塞 劑 治 療 者 單 一 劑 量 使 用 第 10 節 -4
10.6.2.Fluconazole Inj( 如 Diflucan inj):(85/10/1) 限 1. 已 證 實 為 全 身 性 黴 菌 感 染 ( 經 組 織 或 培 養 證 實 ) 病 例 使 用 2. 非 愛 滋 病 隱 球 菌 腦 膜 炎 患 者 使 用, 原 則 上 使 用 6 到 8 週, 視 病 人 臨 床 反 應, 抗 原 效 價 及 培 養 結 果 調 整 療 期, 而 治 黴 菌 藥 物 之 終 止 以 效 價 下 降 四 倍 及 兩 次 培 養 陰 性 為 原 則 10.6.3.Itraconazole:(85/1/1 91/4/1 91/8/1 96/6/1 96/8/1 96/10/1 98/8/1) 10.6.3.1.Itraconazole 膠 囊 劑 ( 如 Sporanox cap):(85/1/1 91/4/1 91/8/1 98/8/1) 限 1. 甲 癬 病 人 使 用 使 用 時, 手 指 甲 癬 限 用 84 顆, 每 顆 100mg ( 以 itraconazole 100mg 計 算, 每 日 服 用 2 顆 ), 需 於 9 週 內 使 用 完 畢 足 趾 甲 癬 限 用 168 顆, 需 於 17 週 內 使 用 完 畢 治 療 結 束 日 起 算, 並 各 在 6 及 12 個 月 內 不 得 重 複 使 用 本 品 或 其 他 同 類 口 服 藥 品 (91/4/1 98/8/1) 2. 念 珠 性 陰 道 炎 ( 限 頑 固 性 疾 病 或 無 性 經 驗 病 人 無 法 使 用 塞 劑 治 療 病 人 ) 3. 其 他 頑 固 性 體 癬 4. 全 身 性 或 侵 入 性 黴 菌 感 染 ( 經 組 織 切 片 微 生 物 或 抗 原 檢 測 確 定 之 全 身 性 或 侵 入 性 黴 菌 感 染, 且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或 皮 膚 科 專 科 醫 師 判 定 需 使 用 本 劑 者, 以 12 週 至 24 週 為 原 則 ) (91/8/1 98/8/1) 5. 每 次 門 診 時, 應 註 明 使 用 日 期, 目 前 已 使 用 週 數 及 預 定 停 藥 日 期 6. 病 人 接 受 本 品 治 療 期 間, 不 得 併 用 其 他 同 類 藥 品 10.6.3.2.Itraconazole 注 射 劑 ( 如 Sporanox inj.):(96/6/1 96/8/1 99/10/1) 1. 限 用 於 第 一 線 治 療 藥 物 amphotericin B 治 療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侵 入 性 麴 菌 症 侵 入 性 念 珠 菌 感 染 症 組 織 漿 病 菌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使 用, 以 14 日 為 限 2. 限 用 於 第 一 線 治 療 藥 物 無 法 使 用 或 無 效 的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及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罹 患 隱 球 菌 病 ( 包 括 隱 球 菌 腦 膜 炎 ) 的 病 人, 並 以 14 日 為 限 3. 因 病 情 需 要,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需 要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96/8/1 99/10/1) 10.6.3.3.Itraconazole 內 服 液 劑 ( 如 Itrazole oral solution):(96/10/1) 限 用 於 HIV 陽 性 反 應 及 其 它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病 人 的 口 腔 念 珠 菌 感 染 及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者 10.6.4.Terbinafine ( 如 Lamisil tab):(85/1/1 91/4/1 98/8/1) 限 1. 手 指 甲 癬 及 足 趾 甲 癬 病 例 使 用, 每 日 250 mg, 手 指 甲 癬 限 用 42 顆, 需 於 8 週 內 使 用 完 畢 足 趾 甲 癬 限 用 84 顆, 需 於 16 週 內 使 用 完 畢 治 療 結 束 日 起 算, 各 在 6 及 12 個 月 內 不 得 重 複 使 用 本 品 或 其 他 同 類 口 服 藥 品 (98/8/1) 2. 其 他 頑 固 性 體 癬 及 股 癬 病 例 使 用, 每 日 一 次, 最 長 使 用 2 週, 治 療 期 間 不 得 併 用 其 他 同 類 藥 品 3. 頭 癬 病 例 使 用, 每 日 一 次, 最 長 使 用 4 週, 若 確 需 延 長 治 療 時 間, 需 於 病 歷 詳 細 載 明 備 查 (98/8/1) 10.6.5.Amphotericin B Injection colloidal dispersion 及 liposomal complex 劑 型 ( 如 第 10 節 -5
Amphocil Injection AmBisome for Injection):(91/8/1 93/2/1) 限 用 於 侵 入 性 黴 菌 感 染 (invasive fungal infection), 且 腎 功 能 不 全 患 者 10.6.6.Caspofungin Injection 劑 型 ( 如 Cancidas Injection 50mg):(92/8/1 94/1/1 96/7/1 99/10/1) 限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限 用 於 其 他 黴 菌 藥 物 治 療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侵 入 性 麴 菌 症 侵 入 性 念 珠 菌 感 染 症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2.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需 使 用 者, 惟 治 療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限 用 於 fluconazole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99/10/1) 10.6.7.Micafungin Injection 劑 型 ( 如 Mycamine for Injection):(96/4/1) (97/10/1) 限 用 於 1. 治 療 16 歲 以 上 成 人 的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2. 預 防 接 受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病 患 的 念 珠 菌 感 染 3. 治 療 念 珠 菌 血 症 與 其 他 侵 襲 性 之 念 珠 菌 感 染 (97/10/1) 10.6.8.Flucytosine ( 如 Flusine Tablets)(96/6/1) 限 用 於 Cryptococcus infection 的 病 患 10.6.9.Anidulafungin 注 射 劑 ( 如 Eraxis for Injection ) (97/10/1) 限 用 於 治 療 非 白 血 球 低 下 之 成 人 念 珠 菌 血 症 念 珠 菌 腹 膜 炎 及 念 珠 菌 腹 腔 內 膿 瘍 10.6.10.Posaconazole 內 服 液 劑 ( 如 Posanol oral suspension):(101/1/1) 1. 限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使 用 : (1) 對 amphotericin B 或 itraconazole 或 voriconazole 治 療 無 效 或 不 能 忍 受 之 成 人 侵 入 性 麴 菌 病 (invasive aspergillosis) 的 第 二 線 用 藥 ( 無 效 的 定 義 是 先 前 用 有 效 抗 黴 菌 劑 的 治 療 劑 量 至 少 7 天, 感 染 惡 化 或 未 改 善 ) (2) 對 itraconazole 或 fluconazole 治 療 無 效 或 不 能 忍 受 之 成 人 口 咽 念 珠 菌 感 染 (oropharyngeal candidiasis) 的 第 二 線 用 藥 ( 無 效 的 定 義 是 先 前 用 有 效 抗 黴 菌 劑 的 治 療 劑 量 至 少 治 療 一 段 時 間 : 持 續 性 黴 菌 血 症 3 天, 非 黴 菌 血 症 型 感 染 7 天, 食 道 念 珠 菌 病 14 天, 感 染 惡 化 或 未 改 善 ) (3) 用 於 造 血 幹 細 胞 移 植 接 受 者 因 發 生 嚴 重 (grade Ⅲ Ⅳ) 急 性 植 體 宿 主 反 應 (acute graft versus host reaction, GVHD), 而 接 受 高 劑 量 免 疫 抑 制 劑 (prednisolone 使 用 劑 量 超 過 0.8mg/kg/day) 治 療 之 13 歲 以 上 高 危 險 病 人, 做 為 預 防 侵 入 性 黴 菌 感 染, 使 用 期 間 以 3 個 月 為 限 2. 使 用 本 藥 須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需 要 使 用,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10.7. 抗 病 毒 劑 Antiviral drugs(98/11/1) 10.7.1. 抗 疱 疹 病 毒 劑 (98/11/1) 10.7.1.1. 全 身 性 抗 疱 疹 病 毒 劑 1.Acyclovir:(98/11/1 100/7/1) (1) 使 用 本 類 製 劑 應 以 下 列 條 件 為 限 : I. 疱 疹 性 腦 炎 第 10 節 -6
II.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侵 犯 三 叉 神 經 第 一 分 枝 VI 皮 節, 可 能 危 及 眼 角 膜 者 III.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侵 犯 薦 椎 S2 皮 節, 將 影 響 排 泄 功 能 者 IV. 免 疫 機 能 不 全 癌 症 器 官 移 植 等 病 患 之 感 染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者 V. 新 生 兒 或 免 疫 機 能 不 全 患 者 的 水 痘 感 染 VI. 罹 患 水 痘, 合 併 高 燒 ( 口 溫 38 以 上 ) 及 肺 炎 ( 需 X 光 顯 示 ) 或 腦 膜 炎, 並 需 住 院 者 (85/1/1) VII.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所 引 起 之 角 膜 炎 或 角 膜 潰 瘍 者 VIII. 急 性 視 網 膜 壞 死 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IX. 帶 狀 疱 疹 發 疹 三 日 內 且 感 染 部 位 在 頭 頸 部 生 殖 器 周 圍 之 病 人, 可 給 予 五 日 內 之 口 服 或 外 用 藥 品 (86/1/1 87/4/1) X. 骨 髓 移 植 術 後 病 患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預 防 性 使 用 acyclovir:(87/11/1) A. 限 接 受 異 體 骨 髓 移 植 病 患 B. 接 受 高 劑 量 化 療 或 全 身 放 射 治 療 (TBI) 前 一 天 至 移 植 術 後 第 三 十 天 為 止 (2) 其 中 Ⅰ 與 Ⅵ 應 優 先 考 慮 注 射 劑 型 的 acyclovir 疱 疹 性 腦 炎 得 使 用 14 至 21 天 (95/6/1 100/7/1) 2.Famciclovir;valaciclovir:(100/7/1 101/5/1) 使 用 本 類 製 劑 應 以 下 列 條 件 為 限 : (1)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侵 犯 三 叉 神 經 第 一 分 枝 VI 皮 節, 可 能 危 及 眼 角 膜 者 (2)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侵 犯 薦 椎 S2 皮 節, 將 影 響 排 泄 功 能 者 (3) 免 疫 機 能 不 全 癌 症 器 官 移 植 等 病 患 之 感 染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者 (4) 帶 狀 疱 疹 或 單 純 性 疱 疹 所 引 起 之 角 膜 炎 或 角 膜 潰 瘍 者 (5) 急 性 視 網 膜 壞 死 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6) 帶 狀 疱 疹 發 疹 3 日 內 且 感 染 部 位 在 頭 頸 部 生 殖 器 周 圍 之 病 人, 可 給 予 5 日 內 之 口 服 或 外 用 藥 品 (7) 骨 髓 移 植 術 後 病 患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用 於 預 防 復 發 性 生 殖 器 疱 疹 :(101/5/1) A. 限 接 受 異 體 骨 髓 移 植 病 患 B. 接 受 高 劑 量 化 療 或 全 身 放 射 治 療 (TBI) 前 一 天 至 移 植 術 後 第 30 天 為 止 3.Acyclovir famciclovir 及 valaciclovir 除 上 述 特 別 規 定 外, 使 用 療 程 原 則 以 10 天 為 限, 口 服 注 射 劑 及 外 用 藥 膏 擇 一 使 用,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95/6/1 100/7/1 101/5/1) 10.7.1.2. 局 部 抗 疱 疹 病 毒 劑 ( 如 Acyclovir 外 用 製 劑 ;tromantadine 外 用 製 劑 ): (97/12/1 98/11/1 100/7/1) 1. 單 純 性 疱 疹 ( 感 染 部 位 在 頭 頸 部 生 殖 器 周 圍 嘴 唇 口 腔 陰 部 )3 日 內 可 使 用 acyclovir 或 tromantadine 藥 膏, 每 次 給 予 藥 量 限 5 公 克 以 內 (100/7/1) 2. 口 服 注 射 劑 及 外 用 藥 膏 擇 一 使 用,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10.7.2. Ribavirin 膠 囊 劑 ( 如 Robatrol Rebetol)(93/2/1 93/7/1 93/8/1 95/11/1 98/11/1 100/4/1): 1.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慢 性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C 型 肝 炎 患 者 且 應 與 interferon-alfa 2a 或 interferon-alfa 2b 或 第 10 節 -7
interferon alfacon-1 或 peginterferon alfa-2b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合 併 治 療 : 限 ALT 值 異 常 者, 且 Anti-HCV 與 HCV RNA 均 為 陽 性,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以 METAVIR system 證 實 輕 度 纖 維 化 大 於 或 等 於 F1 及 肝 炎 變 化, 且 無 肝 功 能 代 償 不 全 者 (98/11/1) 2. 療 程 依 Viral Kinetics 區 分 如 下 :(98/11/1) (1) 有 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 速 病 毒 反 應 ) 者, 給 付 治 療 不 超 過 24 週 (2) 無 RVR, 但 有 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 者, 給 付 治 療 48 週 (3) 到 第 12 週 未 到 EVR 者, 應 中 止 治 療, 治 療 期 間 不 超 過 16 週 (4) 第 一 次 治 療 24 週 後 復 發 者, 可 以 給 予 第 二 次 治 療, 給 付 不 超 過 48 週 10.7.3.Lamivudine 100mg( 如 Zeffix);entecavir 0.5mg ( 如 Baraclude);telbivudine 600mg ( 如 Sebivo);tenofovir 300mg ( 如 Viread):(92/10/1 93/2/1 93/8/1 94/10/1 95/10/1 95/11/1 97/8/1 98/11/1 99/5/1 99/7/1 100/6/1 102/2/1)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慢 性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肝 炎 患 者 : 1.HBsAg (+) 且 已 發 生 肝 代 償 不 全 者 ;(98/11/1) (1) 以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或 telbivudine 600mg 或 tenofovir 300mg 治 療, 療 程 12~36 個 月 ;(98/11/1 100/6/1 102/2/1) (2)HBeAg 陽 性 病 患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8/11/1) 註 : 肝 代 償 不 全 條 件 為 prothrombin time 延 長 3 秒 或 bilirubin 2.0mg/dL, prothrombin time 延 長 係 以 該 次 檢 驗 control 值 為 準 2.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毒 帶 原 者 HBsAg(+):(98/11/1) (1) 接 受 非 肝 臟 之 器 官 移 植 後,B 型 肝 炎 發 作 者, 可 長 期 使 用 (98/11/1) (2)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療 法 中,B 型 肝 炎 發 作 者,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可 長 期 使 用 (93/2/1 94/10/1 98/11/1) (3) 接 受 肝 臟 移 植 者, 可 預 防 性 使 用 (95/10/1 98/11/1) (4) 接 受 癌 症 化 學 療 法,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可 於 化 學 療 法 前 1 週 開 始 給 付 使 用, 直 至 化 學 療 法 結 束 後 6 個 月, 以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98/11/1) (5) 肝 硬 化 病 患, 可 長 期 使 用 (99/7/1) 註 : 肝 硬 化 條 件 為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條 件 : (99/7/1) I.HBsAg(+)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IU/mL 者 II. 診 斷 標 準 : a. 肝 組 織 切 片 (Metavir F4 或 Ishak F5 以 上,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或 b. 超 音 波 診 斷 為 肝 硬 化 併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或 超 音 波 診 斷 為 肝 硬 化 併 脾 腫 大 3.HBsAg(+)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超 過 3 個 月, 且 ALT 值 大 於 ( 或 等 於 ) 正 常 值 上 限 5 倍 以 上 (ALT 5X),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給 付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8/11/1 99/5/1) 第 10 節 -8
4.HBsAg(+)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超 過 3 個 月, 其 ALT 值 介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2 至 5 倍 之 間 (2X ALT<5X),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0 IU/mL,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證 實 HBcAg 陽 性 之 患 者,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給 付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若 治 療 療 程 36 個 月 內 有 e 抗 原 轉 陰 者, 則 可 再 給 付 最 多 12 個 月 治 療 (93/8/1 95/11/1 98/11/1 99/5/1) 5.HBsAg(+) 超 過 6 個 月 及 HBeAg(-) 超 過 3 個 月, 且 ALT 值 半 年 有 兩 次 以 上 ( 每 次 間 隔 3 個 月 ) 大 於 或 等 於 正 常 值 上 限 2 倍 以 上 (ALT 2X), 且 血 清 HBV DNA 2,000 IU/mL, 或 經 由 肝 組 織 切 片 ( 血 友 病 患 及 類 血 友 病 患 經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同 意 後, 得 不 作 切 片 ) 證 實 HBcAg 陽 性 之 患 者,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者, 其 療 程 為 12 至 36 個 月 (93/8/1 95/11/1 98/11/1) 6. 若 上 述 治 療 中 出 現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抗 藥 性 病 毒 株, 可 改 換 對 於 抗 藥 株 有 效 之 B 型 肝 炎 抗 病 毒 藥 劑 治 療, 治 療 藥 物 及 療 程 之 規 定 詳 如 10.7.4. 之 1 至 3 項 (98/11/1 99/5/1 99/7/1 102/2/1) 10.7.4.Adefovir dipivoxil ( 如 Hepsera Tablets 10mg) ;Entecavir ( 如 Baraclude 1.0mg) (95/9/1 95/10/1 97/8/1 98/11/1 99/5/1 99/7/1 102/2/1) 限 用 於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之 下 列 慢 性 病 毒 性 B 型 肝 炎 患 者 : 1. 經 使 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治 療 或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出 現 抗 藥 株 ( 指 於 治 療 中 一 旦 HBV DNA 從 治 療 期 間 之 最 低 值 上 升 超 過 一 個 對 數 值 (1 log IU/mL), 以 下 條 件 擇 一 給 付 :(98/11/1 99/5/1 102/2/1) (1) 得 以 原 治 療 藥 物 再 加 上 adefovir 進 行 合 併 救 援 治 療 (rescue therapy)3 年 ; (95/9/1 95/10/1 97/8/1 98/11/1 99/5/1 99/7/1) (2) 改 用 entecavir 1.0mg( 僅 限 於 lamivudine 產 生 抗 藥 性 之 病 人 )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3 年 ; (98/11/1 99/5/1 99/7/1) (3) 以 Interferon alpha-2a( 如 Roferon-A) 或 interferon alpha-2b( 如 Intron A) 或 peginterferon alfa-2a( 如 Pegasys) 治 療 1 年 (98/11/1 99/5/1 99/7/1) 2. 若 停 藥 後 復 發, 得 以 合 併 療 法 再 治 療 一 次, 療 程 為 3 年 ; 或 以 干 擾 素 再 治 療 1 年 (99/7/1) 3. 慢 性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帶 原 者 : (1) 肝 硬 化 之 病 患 (99/7/1) (2) 接 受 非 肝 臟 之 器 官 移 植 後 發 作 或 接 受 肝 臟 移 植, 須 持 續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時 (95/10/1 97/8/1 99/5/1) 上 述 病 患 長 期 使 用 lamivudine 100mg entecavir 0.5mg telbivudine, 以 治 療 或 預 防 B 型 肝 炎 發 作, 若 出 現 抗 藥 性 病 毒 株 者, 治 療 藥 物 及 療 程 之 規 定 詳 如 10.7.4. 之 1 項 (95/10/1 97/8/1 99/5/1 99/7/1 102/2/1) 10.8. 其 他 Miscellaneous 10.8.1.Teicoplanin 及 vancomycin:(88/3/1) 1. 對 其 他 抗 生 素 有 抗 藥 性 之 革 蘭 氏 陽 性 菌 感 染 2. 病 患 對 其 他 抗 生 素 有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之 革 蘭 氏 陽 性 菌 感 染 第 10 節 -9
3. 治 療 抗 生 素 引 起 之 腸 炎 (antibiotics-associated colitis), 經 使 用 metronidazole 無 效 者 始 可 使 用 口 服 vancomycin 4.vancomycin 10 gm( 溶 液 用 粉 劑 ) 限 骨 髓 移 植 病 例 使 用 5. 其 他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需 使 用 者 10.8.2.Fluoroquinolone 類 :(96/9/1 97/9/1) 限 使 用 於 下 列 疾 病, 若 使 用 於 結 核 病 不 予 給 付 (96/9/1) 10.8.2.1.Moxifloxacin ( 如 Avelox):(91/2/1 92/11/1 94/3/1 97/9/1) 限 用 於 成 人 (18 歲 以 上 ) 之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的 急 性 惡 化 社 區 性 肺 炎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10.8.2.2.Gemifloxacin ( 如 Factive):(96/6/1 97/9/1) 限 用 於 成 人 (18 歲 以 上 ) 之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的 急 性 惡 化 社 區 性 肺 炎 10.8.2.3.Levofloxacin( 如 Cravit)(97/9/1) 限 用 於 成 人 (18 歲 以 上 ) 之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的 急 性 惡 化 社 區 性 肺 炎 複 雜 性 泌 尿 道 感 染 10.8.3.Linezolid ( 如 Zyvox Injection 及 Tablets):(91/4/1 100/7/1) 1. 限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使 用 : (1) 證 實 為 MRSA (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 感 染, 且 證 明 為 vancomycin 抗 藥 菌 株 或 使 用 vancomycin teicoplanin 治 療 失 敗 者 或 對 vancomycin teicoplanin 治 療 無 法 耐 受 者 (2) 證 實 為 VRE (vancomycin-resistant enterococci) 感 染, 且 無 其 他 藥 物 可 供 選 擇 者 (3) 其 他 抗 藥 性 革 蘭 氏 陽 性 球 菌 感 染, 因 病 情 需 要,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需 要 使 用 者 2. 骨 髓 炎 (osteomyelitis) 及 心 內 膜 炎 (endocarditis) 病 患 不 建 議 使 用 3.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或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10.8.4.Telithromycin ( 如 Ketek):(93/10/1) 限 用 於 成 人 (18 歲 以 上 ) 之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的 急 性 惡 化 或 輕 度 至 中 度 社 區 性 肺 炎 10.8.5.Tigecycline( 如 Tygacil):(95/12/1 100/7/1) 1. 限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使 用 : (1) 經 細 菌 培 養 證 實 有 意 義 之 致 病 菌 且 對 其 他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均 具 抗 藥 性 或 對 其 他 具 有 感 受 性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過 敏, 而 對 tigecycline 具 有 感 受 性 (sensitivity) 之 複 雜 性 皮 膚 及 皮 膚 結 構 感 染 或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症 使 用 (2) 其 他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認 定 需 使 用 之 下 列 感 染 症 : 複 雜 性 皮 膚 及 皮 膚 結 構 感 染 複 雜 性 腹 腔 內 感 染 社 區 感 染 性 肺 炎 (100/7/1) 2.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或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10.8.6 Colistin 可 用 於 靜 脈 注 射 劑 (97/9/1 98/9/1 99/2/1) 限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定 使 用 於 一 般 抗 生 素 無 效, 且 具 多 重 抗 藥 性 之 革 蘭 氏 陰 性 菌 之 嚴 重 感 染 10.8.7.Daptomycin 注 射 劑 :(98/1/1) 1. 證 實 為 MRSA (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 複 雜 皮 膚 和 皮 膚 組 織 感 染, 且 證 明 為 vancomycin 抗 藥 菌 株 或 使 用 vancomycin teicoplanin 治 療 失 敗 者 第 10 節 -10
或 對 vancomycin teicoplanin 治 療 無 法 耐 受 者 2. 其 他 抗 藥 性 革 蘭 氏 陽 性 菌 引 起 的 複 雜 皮 膚 和 皮 膚 組 織 感 染 或 MRSA 菌 血 症 ( 含 右 側 感 染 性 心 內 膜 炎 ), 因 病 情 需 要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需 要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第 10 節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