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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年 月 :20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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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家長預防接種注意事項 一 請依所列疫苗種類 時程按時接種 以達接種效益 接種時請務必攜帶 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卡 以利查核登錄 接種紀錄應妥善永久保存 以 備國小新生入學 出國留學 工作 移民及各項健康紀錄檢查之需 二 媽媽若為高傳染性B型肝炎帶原者 s抗原及e抗原均為陽性 的嬰兒 應於出生後儘速注射1劑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及B型肝炎疫苗 越早越 好 同時不要晚於24小時 因e抗原(HBeAg)陽性媽媽所生之小孩可能有10%之帶原機會 應於出 生滿12個月大時進行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及B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等檢測 針對檢測後之相關建議 請參閱第108頁幼兒B型 肝炎追蹤檢查項目及紀錄表 三 選擇自費進行嚴重複合型免疫缺乏症(SCID)篩檢 應注意事項如下: 提 醒 家 長 預 防 接 種 注 意 事 項 1.接種卡介苗可以預防結核性腦膜炎及粟粒性結核所造成的後遺症或死 亡 因此愈早接種愈好 2.極少數的寶寶會有嚴重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發生率約為十萬分之一 此類寶寶可能因為接種卡介苗(活性減毒疫苗) 感染卡介苗內之結核菌 引發疾病 因此 在篩檢前 家長需簽署SCID新生兒篩檢同意書 並 權衡疫苗的效益和風險後 可以選擇於未知結果報告下 於出院前即 接種卡介苗 3.若未於住院期間完成卡介苗接種 篩檢後 若送驗醫療院所通知家長 檢驗報告異常 則不應接種卡介苗 且應請依指示至轉介醫院做進一 步治療 4.若無3的情形 且未於住院期間完成卡介苗接種 則接種卡介苗最遲應 於出生滿1個月接種B型肝炎疫苗第2劑時 同時完成 四 白喉 破傷風混合疫苗 DT 係提供6歲以下不適合接種百日咳疫苗的 兒童接種 例如曾因注射含白喉破傷風百日咳混合疫苗而有嚴重反應 者 可預防白喉和破傷風 五 流感疫苗接種對象為年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6年級學童 除8歲 含 以 下兒童首次接種需接種2劑外 曾接種者或9歲以上每年接種1劑即可 國小學童於學校集中接種 全面提供1劑公費流感疫苗 六 水痘疫苗接種對象為92年元月以後出生且滿12個月以上之幼兒 得過水 痘的幼兒不用再接種水痘疫苗 七 自102年起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第2劑 減量破傷 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 Tdap-IPV 及日 本腦炎疫苗第4劑提前於滿5歲至入國小前完成 101 國民健康署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寶 寶 誕 生 了! 提 醒 家 長 們, 預 防 接 種 是 最 直 接 最 有 效 的 傳 染 病 預 防 措 施 讓 您 的 寶 寶 贏 在 起 跑 點, 主 動 預 防, 快 樂 接 種! 目 前 由 政 府 提 供 學 幼 童 接 種 的 疫 苗 常 規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卡 介 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五 合 一 疫 苗 13 價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水 痘 疫 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每 年 10 月 起 於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畫 實 施 期 間, 提 供 6 個 月 以 上 至 國 小 6 年 級 之 學 幼 童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A 型 肝 炎 疫 苗 設 籍 於 30 個 山 地 鄉 9 個 鄰 近 山 地 鄉 之 平 地 鄉 鎮 及 金 馬 地 區 出 生 滿 1 歲 之 幼 童 註 : 實 施 地 區 可 撥 打 各 縣 市 預 防 接 種 專 線 ( 第 119 頁 ) 洽 詢 或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http://www.cdc.gov.tw/ 預 防 接 種 專 區 ) 查 閱 接 種 單 位 應 攜 帶 文 件 及 相 關 費 用 現 今 提 供 學 幼 童 預 防 接 種 服 務 的 單 位 含 括 各 縣 市 之 衛 生 所 ( 室 ) 及 各 衛 生 單 位 合 約 之 醫 院 診 所, 相 關 資 訊 可 撥 打 各 縣 市 預 防 接 種 專 線 ( 參 閱 119 頁 ) 洽 詢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應 攜 帶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及 健 保 卡, 初 次 赴 該 單 位 接 種 者, 請 同 時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以 利 幼 兒 接 種 資 料 之 登 錄 至 於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則 請 依 所 屬 類 別 另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 如 診 斷 證 明 書 低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戶 口 名 簿 ) 兒 童 接 受 常 規 預 防 接 種, 疫 苗 由 政 府 免 費 提 供,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得 依 據 各 縣 市 所 訂 收 費 標 準 酌 收 掛 號 診 察 等 費 用 而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13 歲 以 下 兒 童 至 合 約 院 所 接 種 常 規 疫 苗 或 學 齡 前 幼 兒 至 合 約 院 所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其 診 察 費 則 由 政 府 支 付 接 種 院 所 如 同 時 接 種 兩 項 以 上 疫 苗 或 因 其 他 看 診 或 實 施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檢 查 已 申 請 健 保 給 付 者, 則 該 診 察 費 掛 號 費 不 再 另 加 102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什 麼 情 況 下 不 能 接 種 疫 苗 常 見 父 母 因 幼 兒 的 小 病 不 斷, 而 一 再 延 遲 疫 苗 接 種, 其 實 一 般 除 發 高 燒 及 染 患 急 性 疾 病, 考 量 接 種 疫 苗 後 的 反 應 可 能 會 影 響 病 情 的 判 斷 不 要 接 種 外, 如 感 冒 已 進 入 恢 復 期 僅 流 鼻 水 等 症 狀, 是 可 以 接 種 的, 如 父 母 仍 不 放 心, 應 請 醫 師 評 估 而 先 前 接 種 該 項 疫 苗 曾 發 生 嚴 重 反 應 或 未 經 治 療 的 結 核 病 患, 亦 列 為 接 種 禁 忌 此 外, 活 性 減 毒 疫 苗 ( 包 括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水 痘 疫 苗 ) 有 下 列 禁 忌 : 1. 免 疫 不 全 或 正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治 療 者 ( 服 用 類 固 醇 者, 請 與 醫 師 討 論 是 否 適 合 接 種 疫 苗 ) 2. 染 患 嚴 重 疾 病 營 養 不 良 致 免 疫 力 低 下 者 3. 孕 婦 4. 接 受 血 液 製 劑 後 與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水 痘 疫 苗 應 注 意 下 列 接 種 間 隔 : 一 般 肌 肉 注 射 免 疫 球 蛋 白 或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應 間 隔 3 個 月 輸 過 血 或 接 受 靜 脈 血 液 製 品 者, 應 間 隔 6 個 月 (Washed RBC 無 須 間 隔 ) 靜 脈 注 射 高 劑 量 ( 1g/kg) 免 疫 球 蛋 白, 應 間 隔 11 個 月 幼 兒 如 有 接 受 呼 吸 道 融 合 病 毒 (RSV) 預 防 性 單 株 抗 體 (Palivizumab), 與 各 項 疫 苗 無 須 間 隔 5. 接 種 卡 介 苗 尚 有 下 列 禁 忌 : 嚴 重 濕 疹 與 有 明 顯 皮 膚 表 皮 缺 損 的 其 他 皮 膚 病 免 疫 機 能 不 全 者 另, 如 有 下 列 情 況, 應 特 別 注 意 : a. 疑 似 結 核 病 人 及 疑 似 被 結 核 菌 感 染 者, 勿 直 接 接 種 卡 介 苗 b. 早 產 兒 或 出 生 體 重 在 2,500 公 克 以 下 之 新 生 兒 ( 體 重 一 旦 超 過 2,500 公 克, 經 醫 師 診 察 確 定 可 接 種 不 在 此 限 ) c. 發 燒 或 正 患 有 急 性 中 重 度 疾 病 者, 宜 待 病 情 穩 定 後 再 接 種 d. 麻 疹 及 水 痘 感 染, 待 復 原 期 (6 週 ) 後 再 接 種 e. 請 父 母 確 認 父 母 雙 方 家 人 沒 有 疑 似 先 天 性 免 疫 缺 失 之 家 族 史 ( 如 幼 年 因 不 明 原 因 感 染 而 死 亡 ) 疫 苗 接 種 部 位 及 途 徑 幼 兒 預 防 接 種 為 盡 量 避 開 有 神 經 及 血 管 的 部 位, 一 般 選 擇 於 大 腿 前 外 側 或 上 臂 三 角 肌 接 種, 針 對 2 歲 以 下 嬰 幼 兒, 建 議 接 種 部 位 為 大 腿 前 外 側 而 水 痘 日 本 腦 炎 及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採 皮 下 注 射, 其 餘 不 活 化 疫 苗 則 採 肌 肉 注 射 另 卡 介 苗 應 接 種 在 左 上 臂 三 角 肌 中 點, 採 皮 內 注 射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103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104 接 種 疫 苗 後 可 能 發 生 的 反 應 與 處 理 接 種 疫 苗 後 可 能 發 生 的 局 部 紅 腫 疼 痛, 通 常 2-3 天 內 會 消 失, 至 於 發 燒 如 係 在 該 項 疫 苗 所 列 可 能 時 間 發 生, 可 使 用 醫 師 給 的 退 燒 藥, 但 如 高 燒 不 退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症 狀, 則 可 能 染 患 其 他 疾 病, 應 儘 速 就 醫 診 察, 找 出 真 正 的 病 因 如 本 身 有 熱 性 痙 攣 的 病 史, 在 接 種 疫 苗 後, 可 能 會 增 加 出 現 熱 性 痙 攣 之 機 會, 除 需 注 意 體 溫 變 化 外, 亦 請 於 接 種 前 告 訴 醫 師, 俾 利 其 評 估 退 燒 藥 之 服 用 時 機 各 項 疫 苗 接 種 後 的 反 應 及 處 理 方 法 如 下 表, 若 仍 有 預 防 接 種 相 關 問 題, 可 撥 打 各 地 衛 生 局 預 防 接 種 專 線 洽 詢 ( 參 閱 119 頁 ) 疫 苗 種 類 反 應 及 處 理 方 法 注 射 後 接 種 部 位 大 多 有 紅 色 小 結 節, 不 需 特 別 處 理, 若 變 成 輕 微 的 膿 泡 或 潰 瘍, 不 需 要 擠 壓 或 包 紮, 只 要 保 持 局 部 清 潔, 約 經 2-3 月 潰 卡 介 苗 瘍 就 會 自 然 癒 合 如 果 接 種 部 位 出 現 多 量 的 膿 液 或 發 生 同 側 腋 窩 淋 巴 腺 腫 大 情 形, 可 請 醫 師 診 治 B 型 肝 炎 疫 苗 # 一 般 少 有 特 別 反 應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五 合 一 疫 苗 # 接 種 後 1-3 天 可 能 發 生 注 射 部 位 紅 腫 酸 痛, 偶 爾 有 哭 鬧 不 安 疲 倦 食 慾 不 振 或 嘔 吐 等 症 狀, 通 常 2-3 天 後 會 恢 復 不 停 啼 哭 或 發 高 燒 之 症 狀 較 為 少 見 ; 而 嚴 重 不 良 反 應 如 嚴 重 過 敏 昏 睡 或 痙 攣 則 極 為 罕 見 如 接 種 部 位 紅 腫 持 續 擴 大 接 種 後 持 續 高 燒 超 過 48 小 時 或 發 生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及 嚴 重 不 適 症 狀, 應 儘 速 請 醫 師 處 理 水 痘 疫 苗 局 部 腫 痛, 注 射 後 5-26 天 於 注 射 部 位 或 身 上 出 現 類 似 水 痘 的 水 泡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在 接 種 後 5-12 天, 偶 有 疹 子 咳 嗽 鼻 炎 或 發 燒 等 症 狀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 一 般 少 有 特 別 反 應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流 感 疫 苗 # 接 種 部 位 常 有 紅 腫 疼 痛 現 象, 通 常 都 是 短 暫 的, 會 在 數 天 內 恢 復, 請 勿 揉 抓 注 射 部 位 如 接 種 部 位 紅 腫 硬 塊 不 退 發 生 膿 瘍 或 持 續 發 燒, 請 儘 速 就 醫 偶 爾 有 食 慾 不 振 嘔 吐 輕 微 下 痢 腸 胃 不 適 等 症 狀 局 部 腫 痛, 偶 有 發 燒 頭 痛 肌 肉 酸 痛 噁 心 皮 膚 搔 癢 蕁 麻 疹 及 紅 疹 等 全 身 性 輕 微 反 應, 一 般 會 在 發 生 後 1-2 天 內 自 然 恢 復 接 種 後 少 數 的 人 可 能 發 生 注 射 部 位 疼 痛 紅 腫 的 反 應, 一 般 於 接 種 2 天 內 恢 復 13 價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 發 燒 倦 怠 等 嚴 重 副 作 用 極 少 發 生, 接 種 後 如 有 持 續 發 燒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如 呼 吸 困 難 氣 喘 眩 昏 心 跳 加 速 等 不 適 症 狀, 應 儘 速 就 醫, 請 醫 師 做 進 一 步 的 判 斷 與 處 理 A 型 肝 炎 疫 苗 # 一 般 少 有 特 別 反 應, 少 數 為 接 種 部 位 紅 腫 痛 系 統 性 反 應 不 常 見 活 性 減 毒 疫 苗 # 不 活 化 疫 苗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疫 苗 接 種 間 隔 活 性 減 毒 疫 苗 可 同 時 接 種, 如 不 同 時 接 種 最 少 要 間 隔 1 個 月 如 為 口 服 活 性 減 毒 疫 苗 則 可 與 其 他 活 性 減 毒 注 射 式 疫 苗 同 時 或 間 隔 任 何 時 間 接 種 不 活 化 疫 苗 可 同 時 ( 分 開 不 同 部 位 接 種 ) 或 間 隔 任 何 時 間 接 種 活 性 減 毒 與 不 活 化 疫 苗 可 同 時 ( 分 開 不 同 部 位 接 種 ) 或 間 隔 任 何 時 間 接 種, 但 黃 熱 病 與 霍 亂 疫 苗 應 間 隔 3 週 以 上 疫 苗 漏 打 或 延 遲, 應 如 何 補 種 各 項 疫 苗 規 定 的 接 種 時 程 一 般 是 經 研 究 達 到 最 佳 的 免 疫 效 果, 寶 寶 如 非 因 接 種 禁 忌 或 特 殊 情 形 延 遲 接 種, 請 家 長 按 時 為 寶 寶 補 完 各 劑 應 接 種 疫 苗 漏 打 的 疫 苗 不 用 從 頭 接 種, 但 應 儘 速 依 衛 生 單 位 規 定 進 行 補 種 或 繼 續 完 成 寶 寶 兩 地 跑, 預 防 接 種 該 如 何 接 續 若 攜 子 女 居 住 或 往 來 於 兩 國 之 間, 由 於 各 國 之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與 時 程, 可 能 因 該 國 的 疾 病 流 行 趨 勢 等 相 關 因 素 而 有 些 微 不 同, 至 當 地 應 先 瞭 解 該 國 之 預 防 接 種 項 目 與 時 程, 再 依 其 規 定 接 續 完 成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 回 國 後 其 預 防 接 種 之 接 續, 可 攜 帶 原 使 用 保 存 之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至 各 地 衛 生 所 ( 室 ) 及 各 縣 市 預 防 接 種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完 成 補 接 種 按 時 預 防 接 種 小 寶 貝 健 康 沒 煩 惱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保 存 與 補 發 嬰 幼 兒 自 出 生 後 各 項 疫 苗 接 種 的 日 期 及 接 種 單 位 等 資 料, 應 登 記 在 本 手 冊 的 預 防 接 種 時 程 及 紀 錄 表 上, 妥 善 永 久 保 存, 以 提 供 後 續 醫 護 人 員 接 種 之 參 考 幼 兒 及 國 小 新 生 入 學 時, 必 須 繳 交 該 紀 錄 影 本, 經 校 方 及 衛 生 單 位 檢 查, 若 有 未 完 成 接 種 的 疫 苗, 則 安 排 進 行 補 接 種 另 外 出 國 就 學 工 作 或 移 民 等, 各 國 亦 多 要 求 檢 查 該 接 種 證 明 幼 兒 接 種 紀 錄 丟 了, 可 向 原 接 種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如 在 各 不 同 地 點 接 種, 可 先 向 現 戶 戶 籍 所 在 地 衛 生 所 洽 詢, 如 接 種 資 料 均 經 衛 生 所 登 入 電 腦 ( 通 常 在 衛 生 所 或 衛 生 單 位 合 約 的 醫 院 診 所 接 種, 相 關 資 料 會 轉 介 回 戶 籍 地 衛 生 所 ), 則 可 由 衛 生 所 統 一 補 發 105

認 識 自 費 疫 苗 認 識 自 費 疫 苗 由 於 陸 續 有 新 疫 苗 或 混 合 疫 苗 核 准 上 市, 政 府 亦 審 慎 評 估, 未 來 將 這 些 疫 苗 納 入 常 規 接 種 之 可 行 性 及 必 要 性, 並 依 優 先 順 序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在 政 府 未 全 面 實 施 前, 父 母 可 評 估 寶 寶 的 需 求, 至 醫 院 診 所 自 費 接 種 同 時 請 醫 護 人 員 將 相 關 接 種 資 料 詳 細 登 錄 於 預 防 接 種 紀 錄 卡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肺 炎 鏈 球 菌 常 可 發 現 存 在 於 正 常 人 的 呼 吸 道 內, 當 免 疫 力 不 佳 時, 可 能 會 受 其 感 染, 甚 或 引 起 嚴 重 的 侵 襲 性 肺 炎 鏈 球 菌 感 染 症 目 前 國 內 上 市 的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計 有 3 種 廠 牌, 分 別 為 10 價 與 13 價 的 結 合 型 疫 苗 (Pneumococcal conjugate vaccine, PCV) 及 23 價 的 多 醣 體 疫 苗 (Pneumococcal polysaccharide vaccine, PPV) 其 中 23 價 的 多 醣 體 疫 苗 不 適 用 於 2 歲 以 下 幼 兒 另 國 內 專 家 建 議 :5 歲 以 下 幼 童 初 次 接 種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建 議 使 用 結 合 型 的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輪 狀 病 毒 疫 苗 輪 狀 病 毒 是 5 歲 以 下 幼 兒 腸 胃 炎 之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它 可 引 起 嘔 吐 水 瀉 發 燒 腹 痛 食 慾 不 振 甚 或 脫 水 此 疫 苗 目 前 國 內 上 市 的 廠 牌 有 兩 種, 均 為 口 服 疫 苗, 其 接 種 劑 次 分 2 劑 與 3 劑, 請 依 建 議 時 程 完 成 A 型 肝 炎 疫 苗 A 型 肝 炎 的 流 行 與 環 境 有 密 切 關 係, 好 發 於 衛 生 條 件 不 佳 的 地 區 其 主 要 的 傳 染 途 徑 是 食 用 遭 A 型 肝 炎 病 毒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水 而 感 染 感 染 後 的 症 狀 包 括 疲 倦 厭 食 發 燒, 黃 疸 尿 的 顏 色 變 濃 上 腹 部 疼 痛 等, 大 多 數 都 會 自 然 痊 癒, 並 產 生 抗 體 ; 只 有 極 少 數 病 例 會 發 生 猛 爆 型 肝 炎, 嚴 重 的 話 可 能 致 死, 其 致 死 率 約 千 分 之 一 接 種 A 型 肝 炎 疫 苗 是 預 防 A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一 目 前 國 內 上 市 的 A 型 肝 炎 疫 苗 有 兩 種 廠 牌, 均 為 不 活 化 疫 苗, 核 准 的 接 種 年 齡 為 出 生 滿 12 個 月 以 上, 接 種 劑 次 為 2 劑,2 劑 間 隔 至 少 6 個 月 接 種 1 劑 後 約 95% 以 上 可 產 生 保 護 抗 體, 接 種 第 2 劑, 其 免 疫 力 可 維 持 20 年 106

卡 介 苗 資 訊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接 種 卡 介 苗 可 避 免 幼 童 發 生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及 粟 粒 性 結 核 病, 研 究 顯 示, 未 接 種 卡 介 苗 的 幼 童 較 接 種 卡 介 苗 者 罹 患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增 加 了 47 倍 的 風 險 ( 我 國 未 接 種 卡 介 苗 之 幼 童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發 生 率 約 為 百 萬 分 之 152.5), 此 類 疾 病 若 未 及 早 診 治 會 造 成 腦 積 水 脊 髓 障 礙 腦 血 管 病 變 腦 梗 塞 等 不 可 逆 病 變, 最 後 導 致 終 身 殘 疾 ( 無 法 行 走 及 自 理 生 活 長 期 臥 床 智 商 受 損 發 展 遲 緩 ) 的 後 遺 症, 且 其 伴 隨 著 高 致 死 率 ( 約 20%~40%) 嬰 幼 兒 的 抵 抗 力 弱, 如 受 到 結 核 菌 的 感 染, 可 能 發 生 急 性 結 核 病 ( 如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或 粟 粒 性 結 核 病 ) 而 危 及 生 命, 因 此, 對 於 沒 有 接 種 卡 介 苗 禁 忌 症 的 嬰 幼 兒, 宜 依 建 議 接 種 時 程 施 打 卡 介 苗 資 訊 我 國 目 前 尚 屬 結 核 病 中 度 負 擔 之 國 家, 且 結 核 菌 之 傳 播 途 徑 為 空 氣 傳 染, 任 何 人 都 有 受 感 染 的 機 會 依 照 我 國 目 前 出 生 率 及 國 內 結 核 病 發 生 資 料 推 估, 倘 國 內 停 止 施 打 疫 苗, 則 每 年 將 新 增 約 30 例 之 幼 兒 結 核 性 腦 膜 炎 病 例 而 目 前 結 核 病 發 生 率 較 我 國 低 的 鄰 近 國 家 包 括 日 本 新 加 坡, 還 有 南 韓 泰 國 越 南 等, 也 都 實 施 全 面 性 新 生 兒 接 種 卡 介 苗, 尚 未 有 選 擇 性 接 種 的 情 形 卡 介 苗 為 一 活 性 減 毒 疫 苗, 當 大 規 模 接 種 時, 確 實 會 有 少 數 的 小 孩 因 某 些 尚 未 可 確 定 的 因 素, 產 生 副 作 用, 而 目 前 確 也 無 法 以 簡 單 的 方 式 篩 選 出 可 能 發 生 副 作 用 的 小 孩 部 分 兒 童 在 接 種 後, 可 能 發 生 局 部 膿 瘍 淋 巴 結 炎 等 較 常 見 但 不 嚴 重 的 不 良 反 應, 極 少 數 幼 童 可 能 發 生 較 嚴 重 的 副 作 用, 如 : 骨 炎 骨 髓 炎 等 經 過 醫 療 照 顧 後, 幼 童 多 半 能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在 接 種 前 請 父 母 確 認 父 母 雙 方 家 人 沒 有 疑 似 先 天 性 免 疫 缺 失 之 家 族 史 ( 如 幼 年 因 不 明 原 因 感 染 而 死 亡 ) 另 對 於 後 天 免 疫 不 全 病 毒 (HIV) 感 染 的 母 親 所 生 之 新 生 兒, 請 諮 詢 感 染 科 醫 師 後 始 得 接 種 107

卡 介 苗 資 訊 卡 介 苗 資 訊 自 2007 年 起 我 國 開 始 主 動 監 測 卡 介 苗 不 良 反 應, 而 近 幾 年 之 發 生 數 已 可 掌 握 且 穩 定, 除 了 芬 蘭 瑞 典 及 加 拿 大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尚 未 建 立 該 項 目 之 監 測 系 統 監 測 資 料 亦 顯 示, 我 國 卡 介 苗 接 種 後 造 成 骨 炎 骨 髓 炎 發 生 比 率 約 百 萬 分 之 55( 如 下 表 一 ), 尚 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估 計 的 範 圍 內 表 一 我 國 2008~2009 年 主 動 監 測 及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0 年 報 告 之 接 種 卡 介 苗 副 作 用 發 生 率 對 照 表 資 料 來 源 副 作 用 發 生 率 骨 炎 / 骨 髓 炎 瀰 漫 性 卡 介 苗 感 染 我 國 監 測 資 料 (2008-2009 出 生 世 代 ) 世 界 衛 生 組 職 2000 年 報 告 55 例 / 每 百 萬 人 口 0 例 / 每 百 萬 人 口 2-700 例 / 每 百 萬 人 口 2 例 / 每 百 萬 人 口 國 際 間 亦 非 常 重 視 卡 介 苗 相 關 問 題, 並 已 花 費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及 資 源 積 極 開 發 新 的 疫 苗 以 取 代 卡 介 苗, 倘 有 所 成, 我 國 亦 會 主 動 進 行 疫 苗 之 調 整 以 減 輕 不 良 反 應 之 風 險 在 此 之 前, 疑 似 因 接 種 卡 介 苗 受 傷 害 者, 得 透 過 接 種 地 之 縣 市 衛 生 局 的 說 明 與 協 助, 申 請 預 防 接 種 受 害 救 濟 接 種 卡 介 苗 後 之 1 至 2 週 內, 注 射 部 位 會 呈 現 一 個 小 紅 結 節, 之 後 逐 漸 變 大, 微 有 痛 癢 但 不 發 燒 4 至 6 週 後 會 變 成 膿 瘍 或 潰 爛, 不 必 擦 藥 或 包 紮, 只 要 保 持 清 潔 及 乾 燥, 如 果 有 膿 流 出 可 用 無 菌 紗 布 或 棉 花 拭 淨, 應 避 免 擠 壓 平 均 2 至 3 個 月 會 自 動 癒 合 結 痂, 留 下 一 個 淡 紅 色 小 疤 痕,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後 會 變 成 膚 色 5 歲 以 下 幼 童 如 果 出 現 局 部 膿 瘍 / 腫 脹 等 疑 似 卡 介 苗 不 良 反 應 時, 宜 提 醒 醫 師 將 卡 介 苗 接 種 因 素 納 入 評 估 ; 或 洽 地 方 衛 生 局 ( 所 ) 協 助 轉 介 醫 院 小 兒 科 診 治 ( 或 請 小 兒 科 醫 師 進 行 會 診 ), 以 便 進 一 步 釐 清 病 因, 經 過 適 當 處 置 後 絕 大 多 數 均 可 康 復, 不 會 留 下 長 期 傷 害 108

可 沿 虛 線 撕 下 保 存 B 型 肝 炎 檢 查 紀 錄 表 幼 兒 B 型 肝 炎 追 蹤 檢 查 紀 錄 表 ( 可 沿 虛 線 撕 下 保 存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字 號 : 項 目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HBsAg) (anti-hbs) 結 果 (- 陰 性 ;+ 陽 性 ) (- 陰 性 ;+ 陽 性 ) 時 間 肝 功 能 檢 查 AST (GOT) ALT (GPT) 超 音 波 * 建 議 填 列 有 無 肝 硬 化 等 資 訊 檢 查 單 位 B 型 肝 炎 檢 查 紀 錄 表 母 親 為 e 抗 原 (HBeAg) 陽 性 者, 其 所 生 小 孩 於 接 種 B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HBlG) 及 3 劑 B 型 肝 炎 疫 苗 後,B 型 肝 炎 帶 原 機 率 由 90% 左 右 大 幅 降 低, 但 仍 可 能 有 10% 之 帶 原 機 會 為 利 及 早 發 現 幼 兒 帶 原 狀 況 及 瞭 解 疫 苗 接 種 成 效, 並 定 期 進 行 追 蹤 檢 查, 政 府 自 99 年 9 月 起 提 供 母 親 為 e 抗 原 陽 性 之 幼 兒 (97 年 7 月 以 後 出 生 者 ), 於 滿 12 個 月 大 時, 進 行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及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檢 測, 若 幼 兒 經 檢 驗 已 有 抗 體, 則 無 需 再 接 種, 若 無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陰 性 ) 及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anti-hbs 陰 性 ) 者, 可 免 費 追 加 1 劑 B 型 肝 炎 疫 苗,1 個 月 後 再 抽 血 檢 驗 抗 體, 若 表 面 抗 體 仍 為 陰 性, 後 續 可 於 第 1 及 第 6 個 月 提 供 公 費 疫 苗 接 續 完 成 第 2 3 劑 如 經 此 補 種 仍 無 法 產 生 抗 體 者, 則 無 需 再 接 種 ; 但 仍 應 採 取 B 型 肝 炎 之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並 定 期 追 蹤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HBsAg) 之 變 化 e 抗 原 陽 性 之 母 親 請 攜 帶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之 孕 婦 B 型 肝 炎 檢 查 紀 錄 及 追 蹤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臨 床 醫 師, 以 為 幼 兒 HBsAg 及 anti-hbs 檢 測 之 參 考 資 料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若 其 肝 功 能 正 常, 建 議 每 6 個 月 至 1 年 追 蹤 1 次 ; 如 肝 功 能 異 常, 則 由 醫 師 決 定 其 肝 功 能 及 超 音 波 複 檢 時 間 GOT(AST): 麩 胺 酸 苯 醋 酸 轉 氨 基 脢 ;GPT(ALT):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氨 基 脢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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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衛 生 局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地 址. 網 址 電 話 預 防 接 種 專 線 基 隆 市 衛 生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新 竹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20147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信 二 路 266 號 02-24230181 02-24276154 http://www.klchb.gov.tw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02-27208889 02-23754341 http://www.health.gov.tw 22006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英 士 路 192-1 號 02-22577155 02-22588923 http://www.health.ntpc.gov.tw 33053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55 號 03-3363270 03-3340935 http://www.tychb.gov.tw 03-3382157 30210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7 街 1 號 03-5518160 03-5511287 http://www.hcshb.gov.tw 縣 市 衛 生 局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苗 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中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30041 新 竹 市 東 區 中 央 路 241 號 11 樓 http://dep.hcchb.gov.tw 35646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大 庄 里 21 鄰 光 華 路 373 號 http://www.mlshb.gov.tw 42053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興 路 136 號 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 03-5355191 03-5355130 037-722620 037-558100 04-25265394 04-25270780 彰 化 縣 衛 生 局 南 投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50049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162 號 04-7115141#103 04-7115141 http://www.chshb.gov.tw 04-7115141#104 54062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復 興 路 6 號 049-2220904 049-2222473 http://www.ntshb.gov.tw 049-2230607 雲 林 縣 衛 生 局 64054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府 文 路 34 號 http://www.ylshb.gov.tw 05-5373488 05-5345811 嘉 義 縣 衛 生 局 61249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祥 和 二 路 東 段 3 號 05-3620607 05-3620600 http://www.cyshb.gov.tw 05-3620600#201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60097 嘉 義 市 西 區 德 明 路 1 號 http://www.cichb.gov.tw 05-2338066 05-2341150 111

縣 市 衛 生 局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縣 市 衛 生 局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地 址. 網 址 電 話 預 防 接 種 專 線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屏 東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73064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東 興 路 163 號 ( 東 興 辦 公 室 ) 70151 臺 南 室 東 區 林 森 路 1 段 418 號 ( 林 森 辦 公 室 ) http://health.tainan.gov.tw/tnhealth 80276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2 之 1 號 http://khd.kcg.gov.tw 06-6357716 07-7134000 06-6333080 06-2679751#372 07-7134000#1377 07-7230513 90054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2 號 08-7380208 08-7370002 http://www.ptshb.gov.tw 08-7362986 26051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女 中 路 2 段 287 號 03-9357011 03-9322634 http://www.ilshb.gov.tw 03-9322634#1206 花 蓮 縣 衛 生 局 臺 東 縣 衛 生 局 連 江 縣 衛 生 局 金 門 縣 衛 生 局 97058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新 興 路 200 號 http://www.hlshb.gov.tw 95043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博 愛 路 336 號 http://www.ttshb.gov.tw 20941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6 號 http://www.matsuhb.gov.tw 89148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1-12 號 http://www.kmhb.gov.tw 03-8227141 03-8226975 089-331171 089-331171#214 083-622095 083-622095#8855 082-330697 082-330697#609 澎 湖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88041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正 路 115 號 06-9270508 06-9272162 http://www.phchb.gov.tw 06-9272162#211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際 網 路 網 址 :http://www.cdc.gov.tw/ 電 話 :02-23959825 衛 生 福 利 部 網 際 網 路 網 址 :http://www.hpa.gov.tw/ 電 話 :02-29978616, 04-22172200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