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生殖的歷史與爭議 做 認為如果代孕者和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可能產生更 其實代孕議題和相關爭議在台灣社會醞釀已久 多心理調適問題 甚至反悔不願交出小孩 1985年台灣第一個試管嬰兒在台北榮總誕生 台灣才 議 題 開始了有關代理孕母的規範 隔年1986年衛生署公告 保障 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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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五十多歲旅美的台灣知名女星 求 子多年無成 日前在美國透過代理孕母 生下她和先生的b a b y 掀起了一陣驚 喜 更獲得大家的祝福 然而這看在台 灣一些無法以自己子宮生育的婦女眼 想要有自己的孩子 為什麼這麼難 看著別人呵護孩子的模樣 親子和樂的溫馨 即使只是電視 上演的劇情 都會一再刺痛著無法擁有自己孩子的夫妻 倘 若有完整健康的子宮 就算不孕 也有人工授精 試管嬰兒可以 幫忙 但對沒有子宮或子宮不健全 或懷孕生產是拿命來賭注的 中 真是又羨慕又難過 不禁要問 到 女性來說 想要擁有孩子卻又無法自己懷孕 這是多麼殘忍的 底在台灣爭議多時的 代理孕母 制 事 那麼找個 代理孕母 來 借腹生子 吧 可是卻偏偏有這 度 何時才能解套 本文將分兩期探 麼多的阻礙 討 本期先帶您認識代孕的做法與爭 議 下一期將帶您了解代孕應該注意的 倫理與法律議題 期待 代理孕母 早 日過關 造福有需要的不孕夫妻 我只是想要擁有自己的孩子 為什麼這麼難 這是許多無 法懷孕的夫妻的心聲 他們需要 代理孕母 來幫助他們 但台 灣的 代理孕母 制度 從1985年有了第一位試管嬰兒以來 經 過27年 卻遲遲無法過關 何時才能讓 代理孕母 來一圓 無法懷孕夫妻的生子夢 何時能擁有自己的孩子 代理孕母 採訪撰文 張玉櫻 諮詢 劉志鴻婦產專科不孕症及試管嬰兒中心院長 劉志鴻 奇美醫學中心生殖醫學科主任 蔡永杰 部份資料來源 2012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 繪圖 日光路 爭議27年 推動有望?! BM-33.indd 1 2012/9/27 3:04:02 PM

代孕生殖的歷史與爭議 做 認為如果代孕者和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 可能產生更 其實代孕議題和相關爭議在台灣社會醞釀已久 多心理調適問題 甚至反悔不願交出小孩 1985年台灣第一個試管嬰兒在台北榮總誕生 台灣才 議 題 開始了有關代理孕母的規範 隔年1986年衛生署公告 保障 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 綱領中禁止代理孕 母 然而 這項規定引發各方不同的意見 在意見分歧 中 1994年政府訂出更進一步的管理辦法 規定人工 協助生殖科技的技術只適用於夫妻 且受術夫妻的女方 一定要有子宮可孕育胎兒 換言之 台灣的代理孕母仍 然未能列入法規的範圍內 2 懷孕期間 委託者 代孕者和胎兒的權益該如何 例如若代孕者在懷孕過程中認為自己身心無法承受 她可以決定終止懷孕嗎 如果發生早產的情況 醫療的決 定權在誰手上 生產方式應該由誰決定 委託者可以要求 代孕者剖腹或自然產嗎 除了醫療決策權以外 委託夫妻 會不會侵犯代孕者的隱私權和生活的自主權 例如委託者 是否可以頻繁的聯絡 掌握代孕者的生活作息 是否可以 2004年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曾委託台大社會系辦理 規定代孕者要吃什麼食物 可以要求她改變生活習慣嗎 代理孕母公民會議 達成 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 是否可以要求代孕者懷孕至一定階段後不能有性行為 代 的共識 衛生署根據這個共識 提出了 代孕生殖法 孕者是否會有自殘行為而損害委託者和胎兒的權益 該如 草案 何規範 時經8年 歷經多次專家學者討論 立法委員質 詢 甚至國健局邀請國外學者和具實際代孕經驗的代孕 者來台灣給予意見 但到現在 草案還是出不了衛生署 大門 議 題 3 除了必要費用外 代孕者應該獲得報酬或補償 嗎 是否需要居間代孕服務制度 該如何運作 衛生署的草案規定代孕必須是無償的 同時禁止商業 仲介 有些婦女團體相當擔心代孕商業化會造成 貧窮女 雖然開放代理孕母的政策方向已定 然而許多既存 性替有錢女性懷孕生子 的不平等 草案認為 商業仲介 爭議使得衛生署遲遲無法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為了尋求 會產生仲介公司剝削代孕者或委託夫妻的危險 也會造成 社會共識 今年國健局再度委託台大社會系辦理 代孕 代孕生殖費用提高 導致經濟上的弱勢者無法使用代孕生 制度公民審議會議 徵詢社會團體和相關政府機關的 殖的不平等現象 草案並必沒有禁止公益團體的仲介 但 意見 以下是今年審議的議題重點 非營利性質的居間服務 如果不收費的話 如何獲得資源 議 題 1不孕夫妻一定要提供自己的精子 卵子 才能 來維持健全的運作 這也是爭議所在 委託代孕嗎 代孕者可否同時提供卵子 代孕生殖法 草案根據2004年公民會議的共識而 擬定 其中嚴格限制了委託夫妻的資格 委託夫妻雙方 必須提供自己的精 卵 精卵不能來自他人捐贈 但倘 若夫妻其中一方缺乏健康的生殖細胞 妻子又無法懷 孕 為何不能同時接受 精/卵捐贈 和 代孕生殖 生下和委託者一方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更有人提 出 為何委託者資格侷限在合法的已婚夫妻 為何單身 者 同性戀不能委託代孕 還有人進一步提出 如果代孕生殖接受精/卵捐贈 代孕者可否同時擔任捐卵者 其實社會普遍不贊成這樣 BM-33.indd 2 2012/9/27 3:04:07 PM

為何台灣那麼難過關 1978年開始有試管嬰兒 1985年英國首次通過代理 孕母法 國外有部分國家是可以請代理孕母來幫委託夫 妻生子 但台灣為何就那麼難過關 因為擔心會淪為商業用途 奇美醫學中心生殖醫學科主任蔡永杰醫師表示 假設 有些女性單純因經濟因素 想出借子宮來幫人家生小 孩 或有些有錢的女性 因為怕懷孕讓身材變形 怕生 產會痛 所以想租個子宮來幫她懷孕 生小孩 這都屬 於純商業行為 不但法律不准也不符合醫學倫理 國健 局就鄭重聲明 代理孕母不能被用做商業用途 必須純 粹用在醫療用途 但反對團體認為這很難避免 極力反 對下 使得代理孕母難以過關 因為認為代理孕母是在 物化女性 這是一些女權團體特別在意的 她們認為把子宮商品 化 出借子宮 就是物化女體 她們認為會當代理孕母 喜歡的明星有關 若換成一般人 社會可能又會有不同的 觀感 然而此一次事件可能會對正在進行的 代孕制度公 民審議會議 有影響 期望對代理孕母的推動是有幫助 的 的人是弱勢的 不懂得捍衛自己的權益 然而 有很多 孕母本身是很樂意的 因為既可以幫助人 又可獲得一 些營養費來解決家中的經濟問題 是不是 物化 其 實見仁見智 蔡永杰醫師表示 若女性因身體因素而不能生育 有 人願意提供子宮來完成他們的心願 這應該是一件美事 劉志鴻婦產專科不孕症及試管嬰兒中心院長劉志鴻醫 然而懷孕生子是一件很辛苦的事 委託夫妻付給代理孕母 師則說明 物化女性 這說法越來越不受認同 比較 營養費 補貼孕母因懷孕生產而不能工作的損失 那也是 少人提了 不管是用骨髓 器官 子宮來幫助他人 其 合理的 能幫助不孕夫妻一圓生子夢 可說是做功德 實可以一視同仁 因為認為小孩權益未受保障 萬一小孩生下來沒人要 例如委託夫妻離婚了 或小 孩異常而變人球 那麼這小孩怎麼辦 應該要立法保障 此外 英國一項研究則指出 代孕者之所以選擇代 孕 最主要動機是 利他 而不是一般社會大眾認為的 經濟因素使然 由於是基於 助人 而進行代孕 因此代 孕者和委託者之間的關係是和諧的 他們的權益 哪些人需要代理孕母 對於代孕 社會風向似乎變了 撇開商業用途 純粹以醫療用途來說 以下這些女性 劉志鴻醫師表示 前文所提這位女星的代孕事件 BM-33.indd 3 代理孕母 的原意應是幫助別人 若想要擁有自己的孩子 就必須藉助於代理孕母 中 社會觀感幾乎都是正面的 大家都祝福她 因此劉 沒有子宮的女性 有人天生就沒有子宮 有人因為子宮 志鴻醫師很驚訝的發現 社會風向變了 在以前可能 肌瘤或子宮肌腺症造成嚴重經痛 經血過多 甚至到貧血 民眾會說去領養就好了 然而這樣對不孕夫妻是不公平 的地步 或罹患子宮惡性腫瘤等 使得她們不得不拿掉子 的 如今看起來社會風氣變了 不過這可能跟她是大家 宮 2012/9/27 3:04:10 PM

子宮發育不全的女性 例如 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症候 群 Mayer-Rokitansky-Kuster-Hauser syndrome 這些外 煙 吸毒 熬夜等 就很讓人不放心 觀正常的女性 先天缺少陰道 子宮與輸卵管 有時雖有 代孕偷跑 只罰醫師及醫院 子宮 但常為發育不全的子宮 人工生殖法 規範對象僅限醫師及醫療機構 擅 罹患不適合懷孕及生產的疾病 例如有惡性高血壓 重 自為不孕夫妻以外第三者 例如代理孕母 進行人工生 度糖尿病 重度心臟病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癲癇的病 殖 機構最重可處罰鍰50萬元 暫停捐精及捐卵等人工 人 懷孕將導致病症加劇 或是用藥可能導致畸胎 因此 生殖業務 違法醫師則可移付懲戒 不適合懷孕 以重度心臟病患者來說 她們可能連走路都 英美的代孕制度 喘 更別說懷孕及生產會給心臟帶來多大的負擔 若勉強 懷孕 生產 是拿命來開玩笑 子宮內膜太薄或子宮腔沾黏 因為重複多次的子宮搔 刮 可能是因人工流產或疾病因素導致子宮內膜受損 受 精卵根本無法著床 此外 像子宮內感染或子宮腔手術後 造成的不可逆沾黏 沒有孕育baby的空間 這些女性 若想當母親 都需要代理孕母的幫忙 國內有不少夫妻需要代理孕母 其實國內需要代理孕母的人不少 蔡永杰醫師表示 以國內可以做 試管嬰兒 的68家醫療院所 這些醫療院 劉志鴻醫師說明 英國的代孕制度是 小孩生下之 後 辦理領養手續 其實明明是自己的孩子 卻變養子 女 美國則是可以借卵又借子宮 但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的 一般多是只借子宮 簽訂合約 小孩一旦生出就 是委託夫妻的 好處是小孩自出生那一刻起 若須治療 或任何處理 都由委託夫妻決定 而不是由孕母決定 不然孕母的責任太大了 也可避免萬一生出異常嬰兒 委託夫妻不要這小孩的狀況 美國制的責任比較清楚 因此台灣一般的看法比較傾向美國制度 然而目前未有 定論 所是將來代孕生殖法過關之後的合法施行機構 而言 假 設每年每家有2 3對夫妻來詢問有關代孕問題 每年就至 少可能有一兩百對夫妻有此需求 年年累 積下來 其實數目不少 台灣不合法 去國外做 劉志鴻醫師表示 2007年 人工生殖 法 通過之後 沒有直接規定不能代孕 但在沒有適當法律配套前 政府以行政命 令約束醫師不得做 若做了會罰機構及醫 師 然而目前跨國醫療很普遍 只要準備足 夠的費用 就可以去美國做 但委託太太 的年紀也不能太大 否則卵子品質不好 容易流產 也會傷害代孕者的健康 若到 費用較低的印度 泰國做 則要考量當地 的醫療水準 以及當地人民對懷孕的健康 觀念 萬一孕期沒顧好胎兒 例如孕母抽 BM-33.indd 4 2012/9/27 3:04:12 PM

代孕生殖的方法 代孕者造成心理上的壓力 1986年美國發生代孕母與委託者夫妻爭奪新生兒監護 現行生殖科技可執行的代孕生殖 根據胎兒與懷孕 者之間有無血緣關係 可將代理懷孕分為 有血緣代 孕 及 無血緣代孕 兩大類 有血緣代孕 指代孕者提供子宮也提供卵子 與胎兒 權的 baby M 事件 就是一個代表性例子 baby M事件 劉志鴻醫師指出美國baby M事件就是借卵又 之間有基因遺傳的連結 故又稱為 基因代理懷孕 借子宮的案例 當時的法律不完備 所以出了大 基因型 懷孕者稱 代孕母 問題 代孕母生產之後 後悔了 想要擁有小 無血緣代孕 指代孕者僅提供子宮 不提供卵子 因 孩 因為她是百分之百的媽媽 所以法官一審將 此與胎兒之間沒有血緣關係 可稱為 妊娠代理懷孕 小孩判給代孕母 但二審時以小孩的立場為重 妊娠型 懷孕者稱為 代孕者 這種代孕方式佔 撫養權判給了委託父親 小孩的親爸爸 委託 絕大多數 至於精卵提供者 又可分為由委託夫妻提 母親則無任何權利 至於代孕母雖沒有撫養權 供 精或卵之一由委託夫妻提供 甚至精或卵都不由委 但有探視權 到18歲為止 後來這個孩子到18 託夫妻提供 歲之後 自己取消代孕母的探視權 也讓委託母 劉志鴻醫師表示 借卵又借子宮比較簡單 做人工授 親收養 精即可 不須做到試管嬰兒 但法律爭議最大 因為代 當時是因無法 孕母在生物學上是小孩不折不扣的親生母親 因此權力 律也沒有判例 大 感情投入多 一旦割捨不下 法律容易保護代孕母 簽約不成效 假 同時也是親生母親 因此目前傾向不向同一個人借 如有法律 就不 卵又借子宮 雖然要做試管嬰兒 費用高 但可將問題 會那麼複雜了 減到最小 而且因為精子是委託先生的 至少有先生的 把條件及規定訂 基因 清楚 對委託夫 代孕者的身心問題 妻才有保障 代孕者的生理問題 代孕者在懷孕乃至生產後會面臨的風險 其實跟一般 的懷孕女性相同 不會因腹中受精的卵子不屬於自己而 有差別 不過 因為代孕者等於代替女性委託者進行人 工生殖 所以她將承受人工生殖所帶來的額外健康風 險 其中主要是 多胞胎 的問題 因此胚胎植入數目 不宜過多 代孕者的心理問題 有些人認為 長達280天的孕期中 代孕者會透過胎 動等生理連繫以及照護付出而對胎兒產生情感 而在先 前簽訂代孕契約的當下 代孕者不見得預期到這種情感 會萌芽 因此 產後將新生兒交給委託者時 可能會對 BM-33.indd 5 關於 代理孕母 的常見疑問 Q1 找 代理孕母 來受孕的方法是如何進行的 蔡永杰醫師表示 絕對不是像有些人所想像的 讓先 生跟代孕者行房來受孕 假如是借代孕者的子宮 不借卵 就是做試管嬰兒 取太太的卵 將先生的精子與太太的卵結 合 待發育為胚胎之後 再放入代孕者的子宮內著床 Q2 代孕者會不會割捨不下這個自己懷胎10個月的孩子 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情況 國外的案例都是找已有小孩的 2012/9/27 3:04:15 PM

女 性 來 當 代 孕 者, 還 要 經 過 心 理 評 估, 因 為 不 是 她 的 卵, 沒 有 血 緣 關 係, 比 較 不 會 有 割 捨 不 下 的 情 況 在 美 國, 會 鼓 勵 先 生 跟 太 太 一 起 接 觸 代 孕 者, 關 心 代 孕 者 及 胎 兒, 也 看 代 孕 者 有 沒 有 規 律 的 生 活, 但 小 孩 一 生 出 來 就 不 見 面 了! Q3 小 孩 長 大 後, 會 不 會 面 臨 同 時 擁 有 卵 子 母 親 與 子 宮 母 親 的 尷 尬 與 掙 扎? 蔡 永 杰 醫 師 認 為 並 不 會! 因 為 小 孩 一 出 生 就 由 親 生 父 母 撫 養, 並 沒 有 跟 代 孕 者 相 處 的 機 會, 雙 方 不 會 再 聯 繫, 便 無 從 產 生 感 情, 所 以 不 會 產 生 類 似 親 生 父 母 與 養 父 母 的 親 情 掙 扎 Q4 代 孕 者 和 懷 胎 10 月 的 孩 子, 會 有 任 何 基 因 關 係 嗎? 不 會! 因 為 決 定 基 因 的 是 精 子 跟 卵 子, 提 供 精 卵 的 是 委 託 夫 妻, 所 以 胎 兒 只 是 利 用 代 孕 者 身 體 的 營 養 而 已, 所 生 的 小 孩 跟 代 孕 者 的 基 因 完 全 沒 有 關 係! Q5 懷 孕 的 過 程 長, 充 滿 風 險 與 變 數, 萬 一 帶 孕 者 發 生 危 險 或 反 悔 怎 麼 辦? 蔡 永 杰 醫 師 說, 所 以 一 開 始 就 有 規 定 代 孕 者 必 須 是 年 齡 適 當 的 育 齡 女 性, 由 醫 師 律 師 心 理 師 兒 童 心 理 學 家 ( 針 對 代 孕 者 的 孩 子 ), 共 同 來 評 估 這 位 女 性 的 身 心 是 否 健 康 是 否 適 合 當 代 孕 者, 盡 量 減 少 代 孕 失 敗 的 變 數 如 果 代 孕 者 刻 意 隱 瞞 某 些 病 情 或 狀 況, 若 發 生 事 情, 就 會 構 成 詐 欺 罪! 但 若 萬 一 出 現 會 致 命 的 懷 孕 併 發 症, 為 了 顧 及 代 孕 者 的 性 命, 不 得 已 必 須 拿 掉 小 孩, 也 要 在 法 條 清 楚 註 明 Q6 代 孕 者 不 愛 惜 孕 育 胎 兒 的 身 體 甚 至 落 跑 了, 怎 麼 辦? 例 如 有 些 代 孕 者 想 說 反 正 孩 子 不 是 自 己 的, 就 不 愛 護 身 體, 抽 煙 喝 酒 照 樣 來, 若 是 出 血 也 不 按 時 吃 藥 不 遵 守 醫 囑 休 息, 或 甚 至 有 些 代 孕 者 落 跑 了, 那 該 怎 麼 辦? 所 以 一 開 始 法 條 就 要 訂 定 清 楚, 載 明 代 孕 者 必 須 盡 的 義 務 做 這 種 種 限 制 是 不 得 已 的, 雙 方 能 夠 互 信 才 是 最 好 的 做 法 Q7 將 來 哪 些 機 構 可 以 進 行 代 理 孕 母 的 操 作? 國 內 可 以 做 試 管 嬰 兒 的 醫 療 院 所, 目 前 有 68 家, 這 些 醫 療 院 所 都 可 能 是 將 來 代 孕 生 殖 法 過 關 之 後 的 合 法 施 行 機 構 結 語 劉 志 鴻 醫 師 指 出, 代 孕 在 去 年 的 公 民 審 議 會 已 有 共 識, 從 前 文 提 到 的 知 名 女 星 的 代 孕 事 件 之 後, 好 像 借 子 宮 借 卵 是 可 行 的, 原 來 一 些 爭 議 點 似 乎 都 有 空 間 了! 預 計 代 孕 生 殖 法 若 要 過 關, 應 先 保 守 做, 之 後 再 拓 展 美 國 在 代 孕 方 面, 從 1986 開 始, 已 經 做 很 多 年 了, 我 們 可 以 借 鏡 醫 學 方 面 其 實 是 很 單 純 的, 還 需 要 律 師 的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輔 導 類 似 仲 介 機 構 的 協 助, 會 讓 問 題 降 到 最 低! 假 如 要 不 孕 夫 妻 去 領 養, 其 實 是 不 公 平 的, 應 該 給 他 們 一 個 當 親 生 父 母 的 機 會! 蔡 永 杰 醫 師 則 認 為,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有 言 論 結 社 與 生 殖 的 基 本 自 由, 因 此 每 個 人 都 有 生 育 的 權 利, 若 某 個 女 性 沒 有 子 宮, 但 她 想 生 育, 即 使 是 極 少 數 人, 也 必 須 保 障 她 們 的 權 益, 因 此 將 代 理 孕 母 的 制 度 合 法 化 就 更 形 重 要! 更 何 況 俗 話 說 : 鴨 蛋 再 密 也 有 縫 凡 事 若 要 將 所 有 的 細 節 無 限 上 綱, 那 麼 很 多 事 是 無 法 推 動 的 有 多 少 女 性 等 待 此 法 通 過, 從 年 輕 等 到 停 經, 若 一 味 的 拿 一 些 華 麗 的 詞 藻 來 阻 擋 此 法 通 過, 造 成 的 是 國 人 的 不 便 與 犧 牲 她 們 的 權 益 而 已 從 1978 年 有 試 管 嬰 兒 以 來, 偶 爾 會 聽 聞 到 一 些 小 問 題, 但 哪 一 種 醫 療 沒 有 一 點 瑕 疵? 哪 一 種 制 度 沒 有 些 許 問 題? 唯 有 正 視 與 面 對 問 題, 才 能 解 決 問 題! 代 理 孕 母 也 是 一 樣, 以 正 當 的 管 道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和 熱 心 人 士 的 幫 忙, 這 也 沒 有 什 麼 不 對! 只 要 不 是 把 代 理 孕 母 這 件 事 完 全 商 業 化 ( 例 如 有 錢 女 性 想 要 孩 子, 又 不 想 自 己 懷 孕 ), 而 是 當 做 是 幫 助 無 法 懷 孕 的 夫 妻 擁 有 自 己 孩 子 的 善 行, 那 麼 事 情 會 單 純 很 多, 能 幫 助 不 孕 夫 妻 一 圓 生 子 夢, 可 說 是 功 德 一 件! ( 下 期 將 探 討 代 孕 應 該 注 意 的 倫 理 與 法 律 議 題, 敬 請 期 待!) 劉 志 鴻 蔡 永 杰 學 歷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醫 學 系 畢 經 歷 :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婦 產 部 主 治 醫 師 美 國 辛 辛 那 堤 大 學 不 孕 症 與 生 殖 內 分 泌 研 究 員 現 任 :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生 殖 醫 學 科 主 任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評 鑑 委 員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理 事 台 灣 生 殖 醫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學 歷 : 台 大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歷 : 美 國 UCSD 生 殖 醫 學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台 大 醫 院 婦 產 部 主 治 醫 師 成 大 醫 學 院 婦 產 科 主 任 成 大 醫 學 院 副 教 授 台 灣 生 殖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現 任 : 劉 志 鴻 婦 產 專 科 不 孕 症 及 試 管 嬰 兒 中 心 院 長 台 灣 生 殖 醫 學 會 理 事 台 大 醫 學 院 兼 任 副 教 授 成 大 醫 學 院 兼 任 副 教 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