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使 用 前 注 意 事 項 產 品 用 途... 2 警 告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3 產 品 特 點... 4 主 機 及 選 購 部 件... 4 部 件 名 稱 與 功 能... 5 產 品 使 用 說 明 如 何 組 裝 噴 霧 器... 6 如 何 連 接 電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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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R POCKET AIR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Pocket Air Portable Nebulizer 使 用 說 明 書 型 號 :MBPN002 / MB0500300 衛 部 醫 器 製 字 第 004561 號 使 用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原 廠 之 使 用 明 書 並 遵 照 指 示 使 用 感 謝 您 購 買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在 使 用 本 噴 霧 器 之 前,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說 明 書, 以 便 安 全 並 正 確 地 使 用 本 產 品 請 保 留 本 說 明 書, 並 將 本 說 明 書 與 產 品 放 置 在 一 起, 以 便 參 考 使 用 本 產 品 電 磁 相 容 性 符 合 IEC60601-1-2 醫 療 器 材 電 磁 相 容 性 標 準

目 錄 使 用 前 注 意 事 項 產 品 用 途... 2 警 告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3 產 品 特 點... 4 主 機 及 選 購 部 件... 4 部 件 名 稱 與 功 能... 5 產 品 使 用 說 明 如 何 組 裝 噴 霧 器... 6 如 何 連 接 電 源... 7 如 何 添 加 液 體... 8 如 何 正 確 吸 入... 9 清 潔 與 消 毒 如 何 清 潔 與 消 毒... 10 疑 難 排 除 與 規 格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12 疑 難 排 解... 13 產 品 規 格... 14 符 號 說 明... 15 本 產 品 為 醫 療 裝 置 第 一 次 使 用 前, 請 詳 細 閱 讀 使 用 說 明 書 以 確 保 使 用 的 正 確 性 藥 水 種 類 劑 量 和 正 確 的 吸 氣 方 法, 請 遵 照 醫 生 指 示 如 果 您 仍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聯 絡 經 銷 商 協 助 您 1

產 品 用 途 應 用 範 圍 將 液 體 霧 化 成 氣 霧 分 子, 傳 送 到 使 用 者 的 呼 吸 道, 作 為 呼 吸 治 療 之 目 的 產 品 用 途 本 產 品 適 用 於 氣 喘 以 及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的 患 者 使 用 使 用 者 為 經 資 格 認 定 之 醫 療 人 員, 或 是 於 合 格 醫 護 人 員 指 導 下 使 用 使 用 者 必 須 了 解 本 產 品 之 操 作 與 說 明 書 內 容 使 用 對 象 全 年 齡 層 的 使 用 者, 除 了 患 有 肺 水 腫 或 昏 迷 無 法 自 主 呼 吸 之 患 者 使 用 環 境 本 產 品 須 在 醫 療 場 所 如 醫 院 診 所 或 空 氣 流 通 的 居 家 環 境 中 使 用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請 留 意 說 明 書 中 相 關 警 告 與 注 意 事 項 2

警 告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為 了 確 保 使 用 的 安 全 與 正 確 性, 使 用 噴 霧 器 前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說 明 書 並 遵 守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以 免 對 您 和 他 人 造 成 傷 害 與 其 他 風 險 停 電 產 品 突 然 故 障 或 其 他 不 可 預 期 的 狀 況 都 可 能 會 讓 產 品 無 法 使 用 建 議 您 可 以 多 準 備 一 台 備 用 的 機 器, 或 是 由 醫 師 開 立 或 同 意 的 替 代 藥 物 以 因 應 產 品 失 效 時 的 需 求 警 告 請 遵 照 醫 生 的 指 示 使 用 正 確 的 藥 水 種 類 劑 量 使 用 頻 率 與 吸 入 時 間 僅 可 使 用 專 業 醫 師 或 藥 師 所 開 立 或 建 議 的 藥 劑 本 噴 霧 器 僅 限 使 用 於 呼 吸 道 疾 病 治 療 應 用, 不 當 的 使 用 將 構 成 危 害, 製 造 商 將 不 對 任 何 不 當 使 用 行 為 負 責 基 於 衛 生 考 量, 每 位 使 用 者 應 該 要 使 用 個 別 配 件 組 ( 藥 杯 及 面 罩 ),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第 一 次 使 用 前 以 及 長 時 間 未 使 用 噴 霧 器 時, 請 於 使 用 前 依 本 說 明 書 之 清 潔 消 毒 方 式 進 行 部 件 清 潔 與 消 毒, 以 避 免 各 種 可 能 之 病 菌 傳 播 繁 殖, 使 您 受 到 感 染 在 每 次 使 用 後, 請 務 必 清 潔 並 消 毒 噴 霧 器 的 藥 杯 及 面 罩, 否 則 有 可 能 導 致 功 能 失 效 或 感 染 部 件 擦 乾 後, 請 儲 存 在 潔 淨 乾 燥 陰 涼 處 請 存 放 於 幼 兒 或 小 朋 友 拿 取 不 到 的 地 方, 小 朋 友 在 使 用 時 需 要 有 成 人 或 者 專 業 人 士 在 旁 協 助 指 導 不 要 用 潮 濕 的 手 將 電 源 適 配 器 插 入 或 拔 出 電 源 插 座 注 意 不 要 在 水 或 其 他 任 何 液 體 中 清 洗 噴 霧 器 主 機 和 電 源 適 配 器 避 免 異 物 接 觸 藥 杯 上 的 微 孔 片, 否 則 可 能 導 致 功 能 失 效 避 免 噴 霧 器 受 到 強 烈 撞 擊 或 摔 落, 否 則 可 能 導 致 功 能 失 效 如 長 時 間 不 使 用 本 產 品, 請 將 電 源 插 頭 自 插 座 中 拔 出 或 將 電 池 移 除 請 勿 將 本 產 品 放 置 在 高 電 磁 波 的 環 境 之 下, 以 避 免 機 器 故 障 或 功 能 失 效 請 勿 將 本 產 品 放 置 在 高 溫 的 環 境 之 下, 以 避 免 造 成 機 器 及 電 池 損 害 如 有 問 題 請 聯 絡 最 近 之 經 銷 商, 請 勿 自 行 拆 解 或 維 修 本 產 品 3

型 號 :MBPN002 / MB0500300/ MB0500400/ MB0500500 衛 部 醫 器 製 字 第 004561 號 使 用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原 廠 之 使 用 明 書 並 遵 照 指 示 使 用 感 謝 您 購 買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在 使 用 本 噴 霧 器 之 前,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說 明 書, 以 便 安 全 並 正 確 地 使 用 本 產 品 5I 參 考 使 用 本 產 品 電 磁 相 容 性 符 合 IEC60601-1-2 醫 療 器 材 電 磁 相 容 性 標 準 產 品 特 點 本 產 品 針 對 呼 吸 患 者 設 計, 其 原 理 係 利 用 震 動 微 孔 片 的 方 式 將 液 體 霧 化 1. 產 品 使 用 中 聲 音 低 於 50 分 貝, 運 作 安 靜 低 噪 音 2. 於 低 電 量 裝 態 下, 霧 化 量 可 保 持 穩 定 主 機 及 選 購 部 件 1. 主 機 MBPN00200/MB0500300/ 2. 藥 杯 MBPN00201 3. 兒 童 加 大 面 罩 MBPN00202 ( 單 次 使 用 ) 4. 成 人 面 罩 MBPN00203 ( 單 次 使 用 )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Pocket Air Portable Nebulizer 使 用 說 明 書 5. 兒 童 面 罩 MBPN00204 ( 單 次 使 用 ) 6. 使 用 說 明 書 4

部 件 名 稱 與 功 能 藥 杯 蓋 藥 杯 最 大 容 量 6ml 微 孔 片 咬 嘴 請 勿 使 用 乾 燥 的 棉 花 棒 或 堅 硬 的 物 體 警 告 : 接 觸 或 戳 刺 微 孔 片, 避 免 霧 化 功 能 失 效 電 源 鍵 按 壓 已 啟 動 / 關 閉 電 源 電 極 藥 杯 解 鎖 紐 ( 電 源 指 示 燈 ) 按 住 解 所 鈕 即 可 將 藥 杯 向 上 分 離 燈 號 顯 示 說 明 主 機 綠 燈 恆 亮 : 正 常 運 作 中 橘 燈 恆 亮 : 低 電 量 警 示, 請 準 備 更 換 電 池 橘 燈 閃 爍 / 指 示 燈 不 亮 : 功 能 異 常, 請 參 閱 疑 難 排 解 或 洽 原 經 銷 商 電 池 蓋 電 池 座 電 源 適 配 器 插 孔 ( 僅 適 用 於 MBPN002) 電 源 接 頭 3.5mm, 5V 直 流 電 電 源 適 配 器 插 孔 防 塵 蓋 5

如 何 組 裝 噴 霧 器 使 用 噴 霧 器 之 前, 請 先 進 行 藥 杯 安 裝 - 首 次 使 用 前, 請 先 進 行 藥 杯 清 潔 及 消 毒, 並 確 認 所 有 部 件 已 擦 乾 後 再 使 用 - 日 常 使 用 時, 如 發 現 電 極 有 污 漬, 請 先 以 綿 花 棒 沾 酒 精 擦 拭 乾 燥 後 再 安 裝 安 裝 藥 杯 X 1. 將 藥 杯 後 方 三 條 肋 條 對 準 主 機 上 之 溝 槽 2. 將 藥 杯 從 上 方 插 入 主 機 3. 噴 霧 器 組 裝 完 成 咬 嘴 已 固 定 於 藥 杯 上, 故 藥 杯 裝 妥 後 即 可 使 用 如 果 組 裝 完 畢 後 不 使 用 噴 霧 器 時 請 拆 下 面 罩 及 藥 杯, 將 噴 霧 器 放 置 在 潔 淨 乾 燥 陰 涼 處 1. 壓 住 藥 杯 解 鎖 鈕 ( 電 源 指 示 燈 ) 2. 將 藥 杯 向 上 滑, 以 分 離 藥 杯 和 主 機 6

如 何 連 接 電 源 請 使 用 電 池 或 建 議 使 用 之 電 源 適 配 器 作 為 電 源 電 池 安 裝 或 更 換 說 明 本 產 品 適 用 兩 顆 AA 鹼 性 電 池 您 可 前 往 商 店 購 買 鎳 氫 電 池 ( 可 充 電 電 池 ) 及 電 池 充 電 器, 透 過 反 覆 對 鎳 氫 電 池 充 電, 以 節 約 費 用 1. 將 電 池 蓋 往 後 推 並 向 上 打 開 2. 依 照 電 池 極 性 放 入 兩 顆 AA 電 池 3. 蓋 回 電 池 蓋 並 向 前 推, 確 認 電 池 蓋 是 否 蓋 妥 注 意 : 當 電 池 蓋 開 啟 時, 請 勿 讓 水 流 入 電 池 座 內, 否 則 有 可 能 導 致 產 品 損 壞 電 池 壽 命 全 新 的 AA 鹼 性 電 池 大 約 可 以 使 用 四 天 ( 每 天 使 用 一 次 約 20 分 鐘 ) 當 電 源 指 示 燈 亮 橘 色 時, 表 示 電 池 電 量 不 足, 請 全 數 更 換 新 的 電 池 當 電 源 指 示 燈 不 亮, 表 示 電 池 沒 電, 請 更 換 電 池 電 池 壽 命 會 因 為 不 同 廠 牌 使 用 和 儲 存 環 境 條 件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注 意 : 安 裝 電 池 時, 請 務 必 依 照 電 池 極 性 指 示 置 入, 以 避 免 主 機 功 能 失 效 請 勿 將 不 同 品 牌 新 舊 電 池 或 不 同 類 型 的 電 池 混 合 在 一 起 使 用, 以 免 損 壞 噴 霧 器 若 長 時 間 不 使 用 本 產 品, 請 於 收 納 前 將 電 池 取 出, 避 免 放 置 在 產 品 內 的 電 池, 因 為 環 境 變 化 導 致 電 池 液 滲 漏 而 造 成 機 器 損 壞 7

如 何 連 接 電 源 電 源 適 配 器 安 裝 說 明 - 僅 適 用 於 MBPN002 本 產 品 可 使 用 電 源 適 配 器 供 電 ( 需 自 行 購 買 ) 請 使 用 符 合 IEC 60601-1:2005 標 準 的 電 源 適 配 器, 相 關 產 品 訊 息 請 聯 繫 您 購 買 噴 霧 器 的 商 家 或 就 近 的 經 銷 商 ( 電 源 適 配 器 規 格 :DC 5V/1A; 接 頭 規 格 : 3.5x1.5x9.5mm 極 性 ) 使 用 電 源 適 配 器 時, 請 先 將 電 池 座 內 的 電 池 全 部 取 出 本 產 品 和 電 源 適 配 器 不 具 備 電 池 充 電 功 能 使 用 完 畢 後, 請 先 關 機 並 將 電 源 線 自 主 機 和 插 座 中 拔 除 1. 打 開 電 源 適 配 器 防 塵 蓋, 插 入 電 源 線 的 接 頭 2. 將 電 源 適 配 器 插 入 電 源 插 座 中 * 以 上 插 圖 為 示 意 圖, 實 際 的 電 線 插 頭 可 能 與 本 圖 中 有 所 不 同 如 何 添 加 液 體 1. 向 上 掀 開 藥 杯 蓋 2. 添 加 溶 液 藥 杯 的 最 大 容 量 為 6ml 3. 蓋 回 藥 杯 蓋, 確 認 密 封 性 注 意 : 藥 杯 內 有 液 體 時, 請 保 持 藥 杯 直 立, 勿 傾 斜 或 顛 倒, 以 避 免 液 體 流 出 8

如 何 正 確 吸 入 使 用 咬 嘴 時 用 手 穩 穩 握 住 噴 霧 器, 全 身 放 鬆 進 行 吸 氣 保 持 正 常 的 呼 吸 節 奏 平 緩 的 深 吸 氣 讓 氣 霧 到 達 肺 部 深 處 至 吸 氣 終 點 時, 請 定 住 呼 吸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回 復 平 緩 的 呼 氣 加 裝 面 罩 使 用 時 加 裝 面 罩, 可 以 順 應 平 時 的 呼 吸 習 慣 正 常 呼 吸 使 用 者 可 視 實 際 需 求 加 裝 使 用 1. 將 面 罩 套 入 藥 杯 前 端 的 咬 嘴 上, 並 確 認 已 緊 密 組 合 2. 面 罩 組 裝 完 成 使 用 面 罩 時 穩 穩 地 握 住 噴 霧 器, 並 將 面 罩 緊 貼 附 您 的 臉 部 且 覆 蓋 住 您 的 口 鼻 全 身 放 鬆, 正 常 呼 吸 注 意 : 當 液 體 快 耗 盡 時, 建 議 您 將 噴 霧 器 輕 微 傾 斜, 讓 剩 餘 的 液 體 接 觸 到 微 孔 片 以 完 全 霧 化 如 使 用 黏 稠 液 體, 將 導 致 霧 化 量 降 低 或 功 能 失 效 如 有 過 多 液 體 聚 集 在 微 孔 片 前 方 咬 嘴 管 內, 導 致 無 法 順 利 霧 化 時, 請 先 關 閉 電 源, 並 使 用 紗 布 吸 乾 微 孔 片 前 方 多 餘 的 液 體 9

如 何 清 潔 與 消 毒 藥 杯 及 部 件 如 未 進 行 適 當 清 潔 或 消 毒 將 導 致 微 生 物 孳 生, 提 高 感 染 的 風 險, 故 使 用 噴 霧 器 時, 請 遵 循 本 說 明 書 之 清 潔 及 消 毒 程 序 使 用 後 清 潔 1. 以 蒸 餾 水 沖 洗 藥 杯, 並 將 藥 杯 內 剩 餘 液 體 倒 掉 2. 加 入 些 許 蒸 餾 水, 按 下 電 源 鍵, 將 蒸 餾 水 持 續 霧 化 1~2 分 鐘, 以 清 除 微 孔 片 上 的 殘 留 物 3. 拆 下 主 機 上 的 藥 杯 4. 以 蒸 餾 水 沖 洗 藥 杯, 並 徹 底 晾 乾 5. 以 沾 濕 紗 布, 擦 拭 主 機 上 的 污 漬, 再 以 新 的 紗 布 擦 乾 注 意 : 首 次 使 用 藥 杯 及 面 罩 時, 請 以 蒸 餾 水 清 洗 並 晾 乾 後 再 使 用 面 罩 為 單 次 使 用 部 件,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主 機 含 有 電 子 零 件, 請 勿 將 主 機 浸 入 水 中, 否 則 將 導 致 產 品 功 能 失 效 如 產 生 高 頻 噪 音 或 蒸 餾 水 溢 出, 請 關 閉 電 源 避 免 危 害 每 次 使 用 後 需 進 行 清 潔, 以 避 免 微 孔 片 阻 塞 每 次 收 納 前, 請 務 必 確 認 部 件 已 徹 底 乾 燥 10

如 何 清 潔 與 消 毒 日 常 消 毒 本 噴 霧 器 的 藥 杯 可 使 用 煮 沸 的 蒸 餾 水 或 濃 度 75% 的 酒 精 進 行 消 毒 使 用 沸 水 消 毒 時 : 1. 以 蒸 餾 水 沖 洗 藥 杯, 並 將 藥 杯 內 剩 餘 液 體 倒 掉 2. 準 備 足 以 浸 泡 藥 杯 的 蒸 餾 水, 並 將 蒸 餾 水 煮 沸 後 關 火 3. 小 心 的 將 藥 杯 放 入 煮 沸 的 蒸 餾 水 中, 浸 泡 10 分 鐘 後 取 出, 並 徹 底 晾 乾 使 用 藥 用 酒 精 消 毒 時 : 1. 以 蒸 餾 水 沖 洗 藥 杯, 並 將 藥 杯 內 剩 餘 液 體 倒 掉 2. 將 藥 杯 放 入 濃 度 75% 的 酒 精 中 浸 泡 1 分 鐘 後 取 出 3. 使 用 乾 淨 的 蒸 餾 水 沖 洗 藥 杯, 並 徹 底 晾 乾 注 意 : 藥 杯 不 可 放 入 冷 水 中 直 接 加 熱 至 煮 沸 主 機 含 有 電 子 零 件, 請 勿 將 主 機 浸 入 水 中, 否 則 將 導 致 產 品 功 能 失 效 酒 精 為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請 勿 在 靠 近 火 源 處 使 用 每 次 收 納 前, 務 必 確 認 部 件 已 徹 底 乾 燥 可 用 酒 精 或 沸 水 消 毒 的 部 件 不 可 用 酒 精 或 沸 水 消 毒 的 部 件 藥 杯 主 機 電 源 適 配 器 * * 以 上 插 圖 為 示 意 圖, 實 際 的 電 源 適 配 器 可 能 與 本 圖 中 有 所 不 同 11

注 意 事 項 請 將 主 機 與 藥 杯 儲 存 於 乾 燥 及 整 潔 的 環 境 中 注 意 : 請 遠 離 火 源 及 電 磁 場 若 長 期 未 使 用, 請 移 除 電 池, 否 則 可 能 導 致 因 電 池 漏 電 的 損 壞 無 論 是 在 儲 存 或 是 攜 帶 時, 請 確 認 無 液 體 殘 留 在 藥 杯 裡, 避 免 液 體 滲 漏 造 成 主 機 的 損 壞 請 勿 收 納 於 高 溫 高 濕 和 陽 光 直 接 曝 曬 的 地 方 12

疑 難 排 解 如 在 使 用 上 發 生 任 何 問 題, 請 參 閱 下 列 表 格 進 行 疑 難 排 除 故 障 情 形 可 能 造 成 原 因 如 何 處 理 霧 化 效 果 異 常 微 弱 按 下 開 關 後, 電 源 指 示 燈 沒 有 亮, 且 噴 霧 器 沒 有 噴 霧 電 池 電 量 低 更 換 新 的 電 池 電 極 有 污 漬 清 潔 電 極 上 的 污 漬 微 孔 片 很 髒 進 行 藥 杯 清 潔 及 消 毒 微 孔 片 破 裂 更 換 新 的 藥 杯 電 池 的 正 負 極 性 裝 反 依 電 池 極 性 重 新 安 裝 電 池 沒 電 更 換 新 電 池 電 源 適 配 器 未 正 確 連 接 確 認 並 重 新 連 接 電 源 適 配 器 電 源 指 示 燈 亮 綠 燈, 但 是 噴 霧 器 沒 有 霧 化 藥 杯 未 正 確 安 裝 微 孔 片 很 髒 微 孔 片 破 裂 重 新 安 裝 藥 杯 進 行 藥 杯 清 潔 及 消 毒 更 換 新 的 藥 杯 電 源 指 示 燈 常 亮 橘 燈 電 池 電 量 低 更 換 新 的 電 池 電 源 指 示 燈 橘 燈 閃 爍 電 極 未 接 觸 或 短 路 微 孔 片 破 裂 清 潔 電 極 並 重 新 安 裝 藥 杯 更 換 新 的 藥 杯 注 意 : 如 果 採 取 上 述 措 施 後 仍 無 法 正 常 噴 霧 時, 請 聯 絡 原 購 買 之 經 銷 商 或 最 近 之 銷 售 據 點 當 微 孔 片 破 裂 或 產 品 損 壞 時, 請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此 產 品, 並 使 用 開 水 清 潔 藥 杯 後 再 送 至 最 近 之 經 銷 商 或 電 器 回 收 處 任 何 情 況 下 請 勿 嘗 試 自 行 打 開 或 維 修 本 產 品, 否 則 無 法 擔 保 產 品 的 正 常 功 能 產 品 一 經 自 行 拆 解, 產 品 保 固 隨 即 失 效 主 機 在 正 常 操 作 情 況 下 建 議 使 用 年 限 約 2 年 ; 而 藥 杯 ( 微 孔 片 ) 的 使 用 時 間 約 1 年 ( 依 據 微 邦 測 試 結 果 ) 實 際 使 用 年 限 將 因 使 用 頻 率 及 維 護 狀 況 而 異 13

產 品 規 格 產 品 名 稱 型 號 運 作 方 法 電 力 來 源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MBPN002/ MB0500300 Active Vibrating Mesh Technology AA 鹼 性 電 池 2 顆 AA 鎳 氫 充 電 電 池 2 顆 5V 電 源 適 配 器 *( 僅 適 用 於 MBPN002) 功 率 消 耗 < 1.5 W ** 震 動 頻 率 約 117 khz±15% (MBPN002/MB0500300) 霧 化 速 率 0.25 ml/min ** 霧 化 粒 徑 藥 杯 容 量 外 觀 尺 寸 MMAD < 5 um 約 6ml 約 L76.5 X W41 X H73 mm 重 量 約 74g ( 不 含 電 池 ) 操 作 環 境 儲 存 與 運 輸 環 境 溫 度 :10~40 C, 濕 度 : 相 對 溼 度 30-85% 氣 壓 :800-1060 hpa 溫 度 :-20~70 C, 濕 度 : 相 對 溼 度 20-75% 氣 壓 :800-1060 hpa 備 註 : * 選 用 電 源 適 配 器 時, 需 使 用 符 合 IEC 60601-1:2005 標 準 的 產 品 請 聯 絡 您 的 經 銷 商 以 獲 取 相 關 資 訊 ** 在 攝 氏 25 度 下 以 生 理 食 鹽 水 測 試 14

符 號 說 明 符 號 說 明 警 告 / 注 意 操 作 說 明, 使 用 前 請 參 閱 說 明 書 電 源 鍵 參 閱 廢 棄 電 子 電 機 設 備 回 收 處 理, 請 勿 以 家 庭 廢 棄 物 處 理 如 需 更 多 回 收 或 退 還 此 產 品 之 資 訊, 請 聯 絡 當 地 回 收 機 關 或 經 銷 商 內 部 供 電 儀 器 BF 型 式 不 適 合 用 在 易 燃 之 麻 醉 氣 體 環 境 連 續 操 作 式 直 流 電 製 造 商 製 造 日 期 SN LOT 產 品 序 號 製 造 批 號 WEEE (Directive on Wast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廢 棄 電 子 電 機 設 備 回 收 本 呼 吸 噴 霧 器 於 台 灣 屬 於 第 二 類 醫 療 器 械, 根 據 WEEE 的 規 定, 隨 意 丟 棄 本 產 品 可 能 造 成 環 境 的 污 染 與 破 壞, 因 此 本 產 品 需 遵 守 當 地 政 府 與 環 保 機 關 的 公 告 規 範, 於 一 般 電 器 資 源 回 收 站 進 行 回 收 參 考 網 址 :http://recycle.epa.gov.tw 15

走 向 戶 外 擁 抱 自 在 的 生 活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呼 吸 道 疾 病 居 家 照 護 的 新 選 擇 藥 商 / 製 造 廠 名 稱 : 微 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藥 商 / 製 造 商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茄 苳 路 756 758 號 16 MBPN002_MB0500300_T11-16008-01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產 品 服 務 保 證 書 商 品 名 稱 : 帕 基 艾 兒 攜 帶 式 噴 霧 器 商 品 型 號 : MBPN002 MB0500300 產 品 序 號 ( 製 造 批 號 ): 購 買 日 期 : 經 銷 商 確 認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為 確 保 您 的 權 益, 購 買 產 品 時, 請 務 必 要 求 經 銷 商 加 蓋 店 章 及 購 買 日 期, 並 請 妥 善 保, 如 有 保 固 服 務 需 求 時, 請 提 示 本 服 務 保 證 書 (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 二 本 服 務 保 證 期 自 購 買 日 當 天 起 算, 為 期 二 年 保 固 項 目 僅 限 產 品 本 體 ; 藥 杯 面 罩 等 耗 材 或 配 件, 均 不 在 保 固 範 圍 內 產 品 一 經 自 行 拆 解, 產 品 保 固 隨 即 失 效 三 保 固 期 內 本 公 司 承 擔 正 常 使 用 下 產 品 本 體 因 自 然 損 壞 而 生 之 維 修 費 用, 但 不 包 括 因 不 當 使 用 所 致 之 損 壞 其 他 非 維 修 作 業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來 回 寄 送 運 費 消 費 者 特 殊 要 求 產 生 的 費 用 等 ), 需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負 擔 四 超 過 免 費 服 務 保 證 期 間 或 範 圍 者, 或 未 能 提 示 本 保 證 書 者, 酌 收 零 件 及 基 本 檢 修 費 五 如 有 產 品 保 固 服 務 或 耗 材 及 配 件 購 買 需 求, 請 洽 詢 原 購 買 商 電 話 經 銷 商 MBPN002_MB0500300_PI-14004-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