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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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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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Transcription: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新 北 教 特 字 第 1040704568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壹 目 的 一 二 為 協 助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確 認 其 特 殊 教 育 資 格, 並 獲 得 適 當 之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以 利 其 在 學 校 之 學 習 及 生 活 適 應 為 協 助 本 市 經 校 內 外 輔 導 仍 無 法 適 應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以 調 整 其 就 讀 學 校 及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式, 以 獲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貳 依 據 一 特 殊 教 育 法 二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設 置 辦 法 四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五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參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 以 下 簡 稱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二 承 辦 單 位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秀 山 國 民 小 學 內 ) 板 橋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內 ) 新 莊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新 莊 國 民 中 學 內 ) 三 重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光 榮 國 民 小 學 內 ) 文 山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北 新 國 民 小 學 內 ) 淡 水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鄧 公 國 民 小 學 內 ) 三 峽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三 峽 國 民 中 學 內 ) 七 星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金 龍 國 民 小 學 內 ) 瑞 芳 區 分 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瑞 芳 國 民 小 學 內 ) 本 市 所 屬 各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學 ) 本 市 所 屬 各 級 國 民 中 小 學 1

肆 實 施 對 象 一 鑑 定 安 置 ( 一 ) 103 學 年 度 核 定 暫 緩 入 國 民 小 學 ( 即 緩 學 ) 者 ( 二 ) 其 他 符 合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及 就 學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 三 ) 國 中 九 年 級 升 學 高 中 職 部 分 另 依 104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重 新 安 置 就 讀 本 市 主 管 之 各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且 持 有 本 市 或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市 證 明 之 在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伍 工 作 組 織 及 執 掌 單 位 / 人 員 教 育 局 衛 生 局 社 會 局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小 組 就 學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各 級 學 校 心 評 教 師 特 教 教 師 工 作 執 掌. 提 供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相 關 事 務 之 指 導. 統 籌 規 劃 鑑 定 安 置 業 務. 主 持 會 議 提 供 行 政 協 調 與 支 援. 參 與 會 議, 提 供 跨 局 協 助. 參 與 會 議, 提 供 跨 局 協 助. 協 助 辦 理 會 議 經 費 核 銷. 網 路 管 理 通 報 資 料 處 理. 測 驗 工 具 管 理. 協 助 辦 理 會 議 經 費 核 銷. 辦 理 個 案 研 討 及 培 訓 課 程. 測 驗 工 具 管 理. 協 助 擬 定 各 項 計 畫 系 統 表 單 等. 受 理 鑑 定 安 置 案 件 申 請. 邀 集 委 員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案 件 審 議. 協 調 規 劃 人 力 培 訓 運 用. 協 助 學 生 安 置 適 切 性 之 追 蹤 輔 導. 重 新 安 置 個 案 輔 導. 規 劃 校 內 發 現 篩 選 轉 介 流 程. 執 行 轉 介 前 介 入. 完 成 校 內 評 估, 提 出 鑑 定 申 請.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依 學 生 需 求 提 報 重 新 安 置. 個 案 評 估 及 相 關 建 議 諮 詢. 協 助 校 內 特 教 教 師 進 行 個 案 評 估 事 宜. 執 行 分 配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評 量 與 教 育 安 置 工 作. 協 助 初 判 學 生 之 障 礙 資 格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校 內 個 案 評 估 及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諮 詢 2

陸 辦 理 項 目 一 鑑 定 安 置 本 市 受 理 之 鑑 定 申 請 及 核 定 項 目 包 括 : 確 認 學 生 特 殊 教 育 資 格 所 需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和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一. 確 認 特 殊 教 育 資 格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鑑 定 辦 法 及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資 格 研 判 補 充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予 以 核 定 二.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經 核 定 具 身 心 障 礙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者, 依 其 需 求 提 供 下 列 教 育 : 1. 主 要 安 置 環 境 (1) 普 通 班 : 設 籍 並 就 讀 普 通 班 級, 接 受 相 關 服 務 或 部 分 時 間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2) 集 中 式 特 殊 教 育 班 : 設 籍 並 就 讀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並 依 學 生 需 要 部 分 時 間 至 普 通 班 或 資 源 班 接 受 教 育 (3)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擬 轉 介 安 置 各 國 立 或 直 轄 市 立 (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 特 殊 學 校 者, 鑑 定 後 由 教 育 局 協 助 轉 介, 惟 需 視 該 縣 市 或 該 校 缺 額 狀 況 就 學 (4) 其 他 適 當 場 所 ( 在 家 教 育 ): 經 協 助 後 仍 無 法 至 學 校 就 學 者, 由 巡 迴 教 師 或 原 校 教 師 到 宅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協 助 2.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1) 不 分 類 身 心 障 礙 資 源 班 : 就 讀 普 通 班, 部 分 時 間 到 資 源 班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或 協 助 (2) 視 障 巡 迴 輔 導 : 具 視 覺 障 礙 之 學 生 由 視 障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到 學 生 學 校 或 到 宅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或 諮 詢 協 助 (3) 聽 障 巡 迴 輔 導 : 具 聽 覺 障 礙 之 學 生 由 聽 障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到 學 生 學 校 或 到 宅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或 諮 詢 協 助 (4) 情 緒 行 為 支 援 服 務 : 具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之 學 生 由 情 緒 行 為 支 援 教 師 到 校 或 到 宅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或 諮 詢 協 助 (5)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 由 不 分 類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到 校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或 諮 詢 協 助 申 請 者 限 校 內 未 設 任 何 類 別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者 (6) 暫 緩 入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 限 當 年 度 屆 齡 應 入 國 民 小 學 就 學 之 新 生 ; 如 前 一 年 度 已 核 定 暫 緩 入 學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每 年 9 月 後 不 予 受 理 (7)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不 限 申 請 者 目 前 就 讀 年 級, 延 長 年 級 為 申 請 學 生 當 時 就 讀 之 年 級, 每 次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國 教 階 段 至 多 可 延 長 二 次 3

三. 相 關 服 務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學 所 需 之 各 項 相 關 服 務, 如 考 試 評 量 服 務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環 境 調 整 適 性 教 材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交 通 服 務 生 活 協 助 等, 得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及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二 重 新 安 置 本 市 受 理 之 重 新 安 置 項 目 依 教 育 階 段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1.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學 生 重 新 安 置 普 通 班 2. 普 通 班 學 生 重 新 安 置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 二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1. 重 新 安 置 至 校 內 或 其 他 高 中 職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 含 綜 合 職 能 科 及 中 重 度 班 )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2. 重 新 安 置 至 校 內 或 其 他 高 中 職 一 般 類 科 柒 辦 理 方 式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隨 時 受 理 鑑 定 安 置 及 就 學 輔 導 申 請, 由 定 期 辦 理 一 學 年 至 少 4 次 案 件 審 議 及 召 開 教 育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相 關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一. 宣 導 工 作 ( 一 ) 辦 理 國 小 新 生 入 學 宣 導 1. 與 本 局 幼 教 科 及 社 會 局 合 作, 提 供 屆 齡 入 學 之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家 長 相 關 資 訊 及 資 料 2. 透 過 新 聞 稿 宣 導 海 報 及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本 學 年 度 鑑 定 安 置 方 式 與 時 程 3. 辦 理 各 區 新 生 入 學 家 長 座 談 會 ( 二 ) 辦 理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說 明 事 宜 1. 配 合 各 次 特 教 行 政 人 員 研 習 進 行 本 學 年 度 鑑 定 安 置 說 明 及 宣 導 2. 配 合 特 教 通 報 研 習 課 程 進 行 網 路 填 報 作 業 相 關 說 明 及 宣 導 3. 辦 理 分 區 承 辦 學 校 及 審 議 小 組 工 作 說 明 會 議 4. 編 製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手 冊, 發 放 各 級 學 校 及 心 評 教 師 參 考 使 用 二. 鑑 定 安 置 作 業 流 程 ( 一 ) 學 前 入 國 小 跨 階 段 轉 銜 鑑 定 : 實 施 對 象 為 設 籍 新 北 市 屆 齡 入 小 一 之 兒 童 或 經 本 市 核 定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4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11 月 至 2 月 宣 導 教 育 局 特 教 科 與 幼 教 科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小 組 1. 整 合 通 報 網 社 會 局 兒 童 健 康 發 展 中 心 等 應 屆 入 學 幼 兒 名 單 2. 發 放 宣 傳 品 ( 海 報 摺 頁 ) 辦 理 入 學 鑑 定 安 置 及 暫 緩 入 學 家 長 座 談 會 園 長 座 談 會 2 月 中 至 2 月 底 家 長 申 請 學 區 學 校 網 路 提 報 鑑 定 各 國 民 小 學 特 教 組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家 長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至 學 區 國 小 特 教 組 申 請, 暫 緩 入 學 者 另 附 暫 緩 計 畫 書 學 區 學 校 協 助 初 步 檢 核 相 關 資 料 完 成 線 上 網 路 申 請 作 業 視 聽 類 及 無 人 力 學 校 送 件 各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身 障 鑑 安 工 作 小 組 1. 優 先 由 學 區 學 校 內 心 評 教 師 接 案 3 月 初 安 排 心 評 教 師 應 屆 入 學 身 障 幼 兒 追 蹤 分 區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審 議 人 員 幼 兒 教 育 科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2. 視 聽 障 無 特 教 人 力 學 校 由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小 組 協 調 並 完 成 心 評 派 案 作 業 應 屆 入 學 特 教 生 未 提 報 個 案 追 蹤 ( 除 發 展 遲 緩 類 別 外 ) 3 月 初 至 4 月 初 教 育 心 理 評 量 各 校 心 評 教 師 親 至 個 案 就 讀 學 校 或 住 所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如 觀 察 晤 談 及 測 驗 評 量 等 評 估 工 作 4 月 中 旬 新 生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各 國 民 小 學 特 教 組 各 校 心 評 教 師 1. 由 輔 導 處 室 召 集 相 關 會 議 人 員 ( 心 評 教 師 家 長 行 政 人 員 ), 召 開 新 生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協 調 及 確 認 學 生 之 特 教 資 格 安 置 學 校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到 校 服 務 之 專 業 治 療 師 參 與 會 議 2. 特 殊 申 請 者 ( 申 請 在 家 特 校 ) 免 開 校 內 轉 銜 安 置 評 估 會 議, 直 接 於 秀 山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召 開 聯 合 教 育 安 置 會 議 1. 書 面 審 查 : 4 月 中 旬 至 5 月 中 旬 6 月 -9 月 分 類 彙 報 特 教 中 心 教 育 鑑 定 聯 合 安 置 會 議 就 學 輔 導 各 國 民 小 學 特 教 組 身 障 鑑 安 工 作 小 組 各 國 民 小 學 審 查 轉 銜 安 置 評 估 會 議 議 決 記 錄, 通 過 者 納 入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記 錄, 特 教 班 須 協 調 缺 額 者 另 安 排 缺 額 協 調 會 議 2. 教 育 安 置 會 議 ( 特 教 班 缺 額 協 調 其 他 意 見 不 一 致 者 ): 協 調 及 議 決 有 疑 義 個 案 之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出 席 人 員 除 行 政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等 之 外, 並 邀 請 學 生 家 長 學 校 代 表 心 評 教 師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出 席 討 論 1.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2. 追 蹤 暫 緩 學 生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9 月 安 置 適 切 性 就 學 輔 導 小 組 追 蹤 個 案 在 校 適 應, 必 要 時 到 校 提 供 協 助 5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追 蹤 ( 二 ) 國 小 升 國 中 跨 階 段 轉 銜 鑑 定 : 經 本 市 確 認 特 教 資 格 學 生, 跨 教 育 階 段 重 新 提 報 確 認 特 教 資 格 與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內 容 說 明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升 學 意 願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1.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確 認 學 生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資 料, 調 查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升 學 意 願, 如 : 應 就 讀 國 中 及 教 育 安 置 方 式 2. 準 備 轉 銜 評 估 工 作, 如 : 協 調 學 校 轉 銜 評 估 人 員 收 集 學 生 申 請 資 料 每 年 2 月 前 轉 銜 評 估 各 國 民 小 學 1. 教 師 評 估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教 育 需 求, 完 成 升 學 國 中 之 教 育 安 置 與 相 關 服 務 建 議 2.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 家 長 特 師 導 師 心 評 治 療 師 等 ) 確 認 個 案 特 教 資 格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學 區 學 校 網 路 提 報 鑑 定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1. 依 學 生 戶 籍 之 學 區 國 中 造 冊 連 同 相 關 資 料 送 學 區 國 中, 由 國 中 網 路 提 報 申 請 2. 學 區 國 中 若 為 外 縣 市 學 生 畢 業 前 需 重 新 評 估 者, 由 國 小 就 讀 學 校 協 助 網 路 提 報 申 請 3 月 初 安 排 評 估 人 員 各 國 民 中 學 特 教 組 身 障 鑑 安 工 作 小 組 1. 學 區 國 中 自 行 分 派 校 內 特 教 教 師 擔 任 評 估 人 員 2. 國 中 無 特 教 人 力 學 校 由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小 組 協 調 並 完 成 派 案 3 月 初 至 4 月 初 教 育 心 理 評 量 各 校 心 評 教 師 1. 親 至 個 案 就 讀 學 校 或 住 所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如 觀 察 晤 談 及 測 驗 評 量 等 評 估 工 作 2. 依 個 案 現 況 確 認 原 校 轉 銜 評 估 建 議 之 適 切 性, 完 成 評 估 建 議 表 4 月 中 旬 轉 銜 安 置 評 估 會 議 4 月 中 旬 至 5 月 中 旬 分 類 彙 報 教 育 鑑 定 聯 合 安 置 會 議 各 國 民 中 學 特 教 組 心 評 教 師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特 教 組 身 障 鑑 安 工 作 小 組 6 1. 由 國 中 與 國 小 輔 導 處 室 共 同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 心 評 教 師 家 長 行 政 人 員 ), 召 開 轉 銜 安 置 評 估 會 議 協 調 及 確 認 學 生 之 特 教 資 格 國 中 安 置 學 校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到 校 服 務 之 專 業 治 療 師 參 與 會 議 2. 特 殊 申 請 者 ( 申 請 在 家 特 校 延 修 ) 及 就 讀 外 縣 市 學 校 者 免 開 校 內 轉 銜 安 置 評 估 會 議, 直 接 送 召 開 教 育 鑑 定 聯 合 安 置 會 議 1. 書 面 審 查 ( 安 置 普 通 班 與 安 置 特 教 班 ): 審 查 轉 銜 安 置 評 估 會 議 議 決 記 錄, 通 過 者 納 入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記 錄, 特 教 班 須 協 調 缺 額 者 另 安 排 缺 額 協 調 會 議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內 容 說 明 6 月 -9 月 就 學 輔 導 各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9 月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就 學 輔 導 小 組 2. 教 育 鑑 定 聯 合 安 置 會 議 ( 特 教 班 缺 額 協 調 其 他 意 見 不 一 致 者 ): 協 調 及 議 決 有 疑 義 個 案 之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出 席 人 員 除 行 政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等 之 外, 並 邀 請 學 生 家 長 學 校 代 表 心 評 教 師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出 席 討 論 追 蹤 個 案 在 校 適 應 情 形, 必 要 時 到 校 提 供 協 助 ( 三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在 學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 就 讀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經 校 內 轉 介 篩 選 及 介 入 反 映 追 蹤 後, 欲 確 認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資 格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及 相 關 服 務 者,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校 內 宣 導 : 由 特 教 組 規 劃 辦 理 校 內 身 心 障 礙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發 現 與 轉 介 相 關 宣 導 工 相 關 輔 導 系 統 作, 增 進 普 通 班 教 師 相 關 知 能 校 內 宣 導 與 (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三 級 轉 介 篩 選 : 由 學 校 補 救 教 學 系 統 主 動 篩 選 具 轉 介 篩 選 制 度 ) 學 習 困 難 學 生 並 先 行 介 入, 仍 具 輔 導 室 特 教 組 困 難 者 依 校 內 三 級 輔 導 轉 介 流 ( 高 中 職 免 主 動 篩 選 ) 教 組 初 步 評 估 並 提 供 評 估 建 議 程, 召 開 個 案 轉 介 會 議, 會 同 特 1. 前 項 學 生 追 蹤 其 介 入 反 應, 其 特 殊 教 育 依 各 校 需 求 性 高 者 可 由 特 殊 教 育 先 行 介 入 ( 直 接 或 間 接 服 務 ) 並 蒐 集 資 料 辦 理 時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2. 經 鑑 定 之 疑 似 生 追 蹤 相 關 輔 導 介 入 成 效 程 隨 時 相 關 輔 導 系 統 ( 包 含 補 救 教 學 三 級 輔 導 機 制 或 特 教 教 提 報 輔 導 與 介 入 (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三 級 師 直 接 間 接 服 務 ) 後 研 判 是 否 符 合 特 教 制 度 ) 資 格 輔 導 室 特 教 組 欲 變 更 教 育 安 置 型 態 之 學 生 : 1. 擬 定 重 新 安 置 輔 導 計 畫 並 提 報 身 障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小 組 備 案 2. 定 期 評 估 介 入 反 應 並 調 整 1. 校 內 特 教 教 師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訪 視 晤 談 教 育 心 理 評 量 校 內 特 教 教 師 及 測 驗 評 量 等 評 估 工 作, 完 成 校 內 評 估 或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報 告, 初 步 研 判 個 案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與 其 特 教 類 別 7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2. 校 篩 評 估 確 有 特 教 需 求 學 生, 應 完 成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提 報 鑑 定 ; 不 符 合 特 教 資 格 之 個 案, 其 他 資 源 持 續 介 入, 若 家 長 仍 有 意 願 提 報 鑑 定, 接 續 完 成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與 提 報 3. 曾 鑑 定 之 疑 似 生 經 輔 導 與 評 估 後 召 開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提 報 鑑 定 安 置 確 認 身 分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輔 導 室 及 高 中 職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由 輔 導 處 室 召 集 相 關 會 議 人 員 ( 特 教 教 師 家 長 導 師 或 相 關 科 任 專 業 人 員 ),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身 障 鑑 定 工 作 小 組 輔 導 員 ; 召 開 校 內 評 估 定 期 辦 理 依 各 校 辦 理 時 程 處 室 會 議 確 認 個 案 特 教 資 格 及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1. 檢 附 個 案 相 關 資 料 評 估 報 告 與 校 內 鑑 申 請 確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輔 導 室 定 安 置 會 議 紀 錄 認 2. 完 成 線 上 網 路 申 請 作 業 1. 書 面 審 查 : 審 查 個 案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與 會 議 議 決 記 錄, 通 過 者 納 入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紀 錄 2. 召 開 教 育 安 置 會 議 ( 申 請 在 家 特 校 延 教 育 鑑 定 聯 合 各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及 長 修 業 轉 安 置 疑 義 其 他 意 見 不 一 致 安 置 會 議 相 關 審 議 人 員 等 ): 協 調 及 議 決 有 疑 義 個 案 之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出 席 人 員 除 行 政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等 之 外, 並 邀 請 學 生 家 長 學 校 代 表 心 評 教 師 及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出 席 討 論 就 學 輔 導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就 學 輔 導 小 組 追 蹤 個 案 在 校 適 應 情 形, 必 要 時 到 校 提 供 輔 導 學 校 所 需 協 助 ( 四 ) 國 中 九 年 級 高 中 三 年 級 跨 階 段 資 格 證 明 換 補 發 : 經 本 市 確 認 特 教 資 格 學 生, 跨 教 育 階 段 重 新 提 報 確 認 特 教 資 格 與 特 殊 教 育 方 式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內 容 說 明 6 月 底 IEP 會 議 暨 轉 銜 會 議 9 月 下 旬 學 校 申 請 輔 導 室 / 家 長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人 個 案 管 理 教 師 輔 導 室 /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人 個 案 管 理 教 師 8 1. 評 估 學 生 能 力 現 況 2. 邀 集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家 長 特 師 心 評 治 療 師 等 ) 共 同 確 認 個 案 特 教 資 格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1. 依 鑑 定 安 置 申 請 資 料 檢 核 表 檢 附 2. 包 括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校 內 IEP 會 議 議 決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3. 完 成 線 上 提 報 申 請 作 業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內 容 說 明 10 月 初 至 10 月 中 旬 資 料 審 核 10 月 底 書 面 審 查 會 議 11 月 初 公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發 放 資 格 證 明 書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相 關 審 議 人 員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相 關 審 議 人 員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各 校 審 查 個 案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與 會 議 議 決 紀 錄, 通 過 者 納 入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記 錄 ; 不 通 過 者 輔 導 申 請 最 近 一 次 鑑 定 安 置 重 新 確 認 協 調 及 議 決 有 疑 義 個 案 之 特 教 資 格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1. 於 新 北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訊 網 公 告 會 議 紀 錄 2. 寄 送 資 格 證 明 書 至 申 請 學 校, 留 存 副 本 後 轉 交 家 長 或 學 生 三 實 施 就 學 輔 導 及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 一 ) 實 施 就 學 輔 導 : 依 照 會 議 決 議 提 供 必 要 之 教 育 協 助 或 相 關 支 持 服 務 措 施, 並 於 入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及 評 估 安 置 適 切 性, 辦 理 就 學 輔 導 事 宜 ( 二 )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 學 校 於 安 置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寫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表 件, 向 回 報 學 生 之 適 應 情 形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之 適 切 性, 則 依 回 報 情 形 持 續 追 蹤 及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四 重 新 安 置 作 業 流 程 就 讀 本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於 原 安 置 環 境 發 生 適 應 困 難, 經 校 內 外 輔 導 後 仍 無 法 適 應 者, 重 新 調 整 其 就 讀 之 學 校 及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式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得 依 學 期 間 各 校 辦 理 時 程 辦 理, 並 提 報 最 近 一 次 鑑 定 安 置 梯 次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配 合 該 學 年 度 適 合 之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期 程 辦 理,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日 期 約 於 4 月 及 11 月, 如 為 跨 縣 市 遷 居 保 護 個 案 等 特 殊 情 形, 經 校 內 評 估 需 立 即 重 新 安 置 者, 得 由 就 讀 學 校 函 文 以 專 案 方 式 申 請, 列 入 最 近 一 次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期 程 審 理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一 校 內 發 現 與 輔 導 學 期 間 依 各 校 辦 理 時 程 發 現 身 障 學 生 在 校 適 應 不 良 召 開 個 案 輔 導 擬 定 會 議 各 級 學 校 各 級 學 校 輔 導 中 心 / 特 教 組 1. 校 內 主 動 發 現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應 狀 況 或 由 教 師 家 長 轉 介 2. 參 照 學 校 三 級 輔 導 程 序 進 行 1. 學 校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輔 導 及 相 關 支 援 介 入 方 式 2. 擬 定 輔 導 計 畫 通 報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中 心 / 特 教 組 1. 聯 繫 本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 秀 山 國 小 內 ) 2. 檢 附 相 關 輔 導 資 料 寄 至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9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學 校 輔 導 介 入 二 評 估 重 新 安 置 需 求 相 關 處 室 與 班 級 導 師 科 任 教 師 與 特 教 教 師 / 輔 導 教 師 中 心 1. 整 合 校 內 外 資 源 輔 導 學 生 2. 介 入 輔 導 過 程 需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建 議 兩 個 月 以 上 3. 依 據 校 內 輔 導 介 入 情 形, 評 估 適 應 狀 況 是 否 改 善 4. 完 成 輔 導 紀 錄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 1. 由 輔 導 室 召 集 班 級 導 師 科 任 教 師 與 特 教 教 師, 評 估 教 育 目 標 之 實 施 成 效 與 改 善 措 評 估 重 新 安 置 需 求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高 中 職 特 推 會 評 估 小 組 施 2. 依 需 求 調 整 課 程 或 逐 步 增 加 時 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特 推 會 ) 應 指 派 或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輔 導 成 效 學 期 間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 依 各 校 辦 評 估 輔 導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並 經 由 會 議 決 理 時 程 議 確 認 申 請 學 生 重 新 安 置 需 求 及 特 教 服 務 方 式 召 開 重 新 安 置 會 議 各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高 中 職 特 推 會 評 估 小 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1. 學 校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重 新 安 置 學 生 校 內 評 估 會 議 2. 會 議 中 確 認 申 請 學 生 重 新 安 置 需 求 及 特 教 服 務 方 式 學 生 安 置 意 願 高 中 職 缺 額 情 形 與 建 議 重 新 安 置 學 校 及 安 置 方 式 3. 學 生 無 重 新 安 置 需 求 者, 轉 介 其 他 輔 導 介 入 處 理 三 申 請 重 新 安 置 鑑 定 安 置 依 學 生 重 新 安 各 級 學 校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向 申 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階 期 程 置 需 求 申 請 特 教 組 段 限 4 月 /11 月 梯 次 鑑 定 安 置 辦 理 四 審 查 及 決 議 1. 審 查 各 校 檢 附 資 料 與 校 內 介 入 輔 導 紀 錄 完 鑑 定 安 置 期 程 書 面 審 查 特 教 中 心 整 性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確 認 重 新 安 置 學 校 缺 額 情 形 10

時 程 辦 理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 人 員 辦 理 內 容 鑑 定 安 置 期 程 召 開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特 教 中 心 1. 協 調 及 議 決 學 生 之 重 新 安 置 學 校 教 育 安 置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事 宜 2. 議 決 結 果 函 知 各 校 五 轉 銜 與 就 學 輔 導 1. 同 意 重 新 安 置 者 : (1) 原 學 校 應 辦 理 轉 銜 相 關 作 業, 包 含 特 教 通 報 網 及 紙 本 資 料 移 轉, 並 邀 請 安 置 學 校 參 與 召 開 轉 銜 會 議 鑑 定 安 置 會 議 後 / 寒 暑 假 期 間 依 據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轉 銜 及 就 學 輔 導 原 學 校 新 安 置 學 校 特 教 組 (2) 新 安 置 學 校, 請 依 據 會 議 結 果 安 置, 並 接 收 轉 銜 資 料, 於 學 生 入 學 後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提 供 相 關 特 殊 教 育 支 援 及 福 利 服 務, 必 要 時 邀 請 原 轉 出 學 校 代 表 與 會 2. 維 持 原 安 置 者 : 學 生 留 置 原 學 校, 原 學 校 依 決 議 持 續 輔 導, 視 需 求 申 請 相 關 特 教 服 務 六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安 置 後 一 個 月 / 下 一 個 學 期 間 安 置 適 切 性 追 蹤 就 學 輔 導 小 組 追 蹤 申 請 重 新 安 置 學 生 在 校 適 應 情 形, 必 要 時 到 校 提 供 輔 導 學 校 所 需 協 助 捌 獎 勵 鑑 定 安 置 承 辦 學 校 教 師 及 心 評 教 師 依 據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辦 理 教 師 敘 獎 處 理 原 則 附 表 第 17 項 第 5 6 款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辦 理 敘 獎 玖 本 計 畫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