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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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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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六 同 學 清 理 儲 物 櫃 中 六 同 學 行 將 畢 業 離 校, 請 家 長 督 促 中 六 同 學 於 2016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妥 善 清 理 儲 物 櫃 內 之 各 項 物 品 家 長 日 預 告 本 年 度 之 家 長 日 將 於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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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四 题 要 求 考 生 首 先 在 45 秒 内 阅 读 一 段 短 文, 随 后 短 文 隐 去, 播 放 一 段 与 短 文 有 关 的 对 话 或 课 堂 演 讲 最 后, 要 求 考 生 根 据 先 前 阅 读 的 短 文 和 播 放 的 对 话 或 课 堂 演 讲 回 答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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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 识 教 育 类 课 程 要 求 分 类 修 读, 毕 业 审 核 施 分 类 审 核 常 州 大 通 识 教 育 类 课 程 分 为 六 类 : 人 文 素 养 类 艺 术 素 养 类 科 素 养 类 安 全 与 法 律 法 规 类 创 新 创 业 类 跨 文 化 与 国 际 视 野 类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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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5/16 年 度 學 籍 表 相 片 ( 穿 著 本 校 校 服 之 近 照 ) 中 文 : 姓 名 英 文 : 性 別 : 班 別 : 學 號 : 中 國 籍 貫 / 原 屬 國 國 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點 : 家 長 / 監 護 人 姓 名 : 家 長 / 監 護 人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關 係 : 簽 名 樣 式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班 主 任 簽 名 或 蓋 章 班 主 任 簽 名 或 蓋 章 校 務 處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八 時 正 至 下 午 五 時 正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時 正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正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電 話 :2988 8821 傳 真 :2988 8831 學 生 証 條 碼, 供 電 子 繳 費 用 1

校 訓 忠 誠 勤 樸 敬 主 愛 人 一 本 手 冊 除 載 述 本 校 重 要 規 則 外, 並 設 有 通 訊 欄 及 獎 懲 記 錄, 藉 以 加 強 家 校 聯 繫, 以 便 管 教 二 學 生 必 須 填 妥 學 籍 表, 貼 上 穿 著 本 校 校 服 的 近 照 及 蓋 上 校 印, 手 冊 才 正 式 生 效 三 本 手 冊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及 小 心 保 管, 不 可 塗 鴉 或 包 裝 修 飾, 否 則 此 手 冊 內 的 記 錄 將 即 時 作 廢 如 不 慎 遺 失, 應 立 即 到 校 務 處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以 便 安 排 補 發 四 校 規 及 學 生 守 則, 以 及 學 生 健 康 和 校 園 安 全 等 事 宜, 校 方 將 不 時 檢 討 及 更 新, 並 以 家 長 通 告 形 式 宣 告 最 新 消 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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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主 經 我 們 的 天 父, 願 你 的 名 受 顯 揚, 願 你 的 國 來 臨, 願 你 的 旨 意 奉 行 在 人 間, 如 同 在 天 上 求 你 今 天 賞 給 我 們 日 用 的 食 糧, 求 你 寬 恕 我 們 的 罪 過, 如 同 我 們 寬 恕 別 人 一 樣, 不 要 讓 我 們 陷 於 誘 惑, 但 救 我 們 免 於 凶 惡 亞 孟 聖 母 經 萬 福 瑪 利 亞, 你 充 滿 聖 寵! 主 與 你 同 在 你 在 婦 女 中 受 讚 頌, 你 的 親 子 耶 穌 同 受 讚 頌 天 主 聖 母 瑪 利 亞, 求 你 現 在 和 我 們 臨 終 時, 為 我 們 罪 人 祈 求 天 主 亞 孟 光 榮 頌 願 光 榮 歸 於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起 初 如 何, 今 日 亦 然, 直 到 永 遠 亞 孟 5

天 主 教 學 校 的 特 色 明 愛 乃 天 主 教 辦 學 團 體 之 一, 而 天 主 教 學 校 的 特 色, 乃 在 學 校 中 營 造 富 有 福 音 精 神 的 自 由 與 仁 愛 氛 圍, 並 協 助 青 年 發 展 個 人 品 格 天 主 教 學 校 的 宗 旨 是 批 判 性 的 傳 播 人 類 文 化, 以 及 個 人 的 完 整 培 育, 它 的 工 作 基 本 上 是 文 化 與 信 仰 的 綜 合, 以 及 信 仰 與 生 活 的 結 合 天 主 教 學 校 整 個 教 育 事 業 的 根 基 就 是 耶 穌 基 督, 祂 的 啟 示 帶 給 了 人 生 活 的 新 意 義 ; 為 此, 學 校 希 望 學 生 能 夠 在 基 督 身 上 找 到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並 以 祂 為 楷 模, 在 生 活 中 實 踐 福 音 精 神 祈 禱 時 的 態 度 耶 穌 用 了 許 多 實 例 教 導 我 們 怎 樣 祈 禱, 更 告 訴 我 們 祈 禱 時 應 有 的 態 度, 例 如 : 第 一 祈 禱 要 懇 切 ( 路 11:5-13) 第 二 祈 禱 時 要 謙 虛, 感 到 自 己 有 所 需 要 ( 路 18:9-14) 第 三 祈 禱 時 要 有 信 德 ( 谷 11:23) ( 瑪 7:11) 第 四 祈 禱 時 要 有 恆 心, 決 不 可 灰 心 ( 路 18:1-8) 祈 禱 除 了 向 天 主 求 恩 之 外, 我 們 也 該 謹 記 對 天 主 的 讚 美 和 感 謝 在 香 港 這 個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於 不 同 宗 教 信 仰 的 情 況 下, 即 使 不 是 天 主 敎 信 徒, 在 團 體 的 祈 禱 時 刻, 亦 應 保 持 肅 靜, 以 示 尊 重 和 禮 貌! 6

學 生 守 則 ( 一 ) 總 綱 本 校 校 訓 : 忠 誠 勤 樸, 敬 主 愛 人, 故 學 生 一 切 行 為 均 以 養 成 良 好 品 格, 敬 畏 上 主, 愛 護 他 人 為 最 高 目 標 ( 二 ) 校 服 儀 表 1. 校 服 是 尊 重 紀 律 及 團 隊 精 神 的 一 個 重 要 象 徵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學 生 應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以 示 尊 重 : a. 學 校 授 課 日 ; b. 出 席 學 校 活 動 及 典 禮 儀 式, 包 括 陸 運 會 畢 業 典 禮 等 ; 或 代 表 學 校 出 席 校 外 活 動,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等 ; c. 學 校 假 期 回 校 補 課 或 參 加 活 動 2. 學 生 應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回 校 上 課, 在 上 體 育 課 或 參 加 活 動 時 應 換 上 整 齊 的 學 校 體 育 服 3. 學 生 髮 型 應 保 持 純 樸 整 潔, 男 生 頭 髮 應 剪 短, 長 度 以 不 過 耳 不 觸 及 衣 領 為 準 ; 女 生 蓄 長 髮 及 肩 者 應 梳 理 整 齊 結 辮 或 束 好 學 生 不 可 染 髮 ( 染 黑 色 除 外 ) 或 化 妝 4. 學 生 應 佩 戴 校 方 認 可 的 徽 章, 如 校 徽 或 班 長 章 ; 學 生 不 應 佩 戴 飾 物 5. 校 服 規 格 : a. 夏 季 男 生 : 藍 色 尖 領 短 袖 恤 衫 ( 校 章 應 佩 戴 於 恤 衫 袋 上 ) 寶 藍 色 的 確 涼 直 腳 無 褶 長 西 褲 白 襪 及 黑 皮 鞋 女 生 : 學 校 指 定 的 校 服 裙 ( 裙 長 必 須 及 膝 ) ( 校 章 應 佩 戴 於 左 邊 衣 領 上 ) 綿 質 白 色 長 襪 及 黑 皮 鞋 ( 平 底 ) 男 女 生 : 純 黑 色 V 領 長 袖 / 背 心 毛 衣 體 育 服 : 學 校 指 定 的 體 育 服 長 褲 或 短 褲 白 襪 及 不 脫 色 鞋 底 運 動 鞋 b. 冬 季 男 生 : 尖 領 長 袖 白 恤 衫 寶 藍 色 絨 料 長 西 褲 寶 藍 色 領 帶 白 襪 及 黑 皮 鞋 女 生 : 尖 領 長 袖 白 恤 衫 學 校 指 定 的 格 仔 絨 裙 ( 裙 長 必 須 及 膝 ) 寶 藍 色 領 帶 綿 質 黑 色 長 襪 及 黑 皮 鞋 ( 平 底 ) 男 女 生 : 學 校 指 定 的 校 褸 純 黑 色 V 領 長 袖 / 背 心 毛 衣 ( 校 章 應 佩 戴 於 校 領 帶 上 ) 體 育 服 : 學 校 指 定 的 體 育 服 長 褲 或 短 褲 白 襪 及 不 脫 色 運 動 鞋 當 天 文 台 發 出 寒 冷 天 氣 警 告 時, 學 生 可 於 校 服 外 加 添 ( 黑 灰 或 深 藍 色 ) 的 保 暖 衣 物, 女 生 可 穿 著 全 套 體 育 服 6. 校 服 儀 容 乃 學 生 操 行 等 級 評 定 準 則 的 其 中 一 部 份, 學 生 必 須 自 律 遵 守 7

( 三 ) 守 時 缺 席 及 請 假 1. 學 生 應 養 成 守 時 的 良 好 習 慣 學 生 須 於 早 上 集 會 或 下 午 上 課 預 備 鐘 響 起 前 抵 校 2. 早 上 集 會 預 備 鐘 響 起 後, 學 生 應 迅 速 排 隊, 保 持 安 靜, 專 心 聆 聽 宣 告 事 項 3. 遲 到 學 生 必 須 拍 咭 或 辦 妥 登 記 手 續, 始 可 回 課 室 上 課 4. 如 學 生 因 身 體 不 適 未 能 回 校 上 課, 學 生 家 長 須 於 當 日 早 上 致 電 回 校 為 學 生 請 假 (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20 頁 ), 並 於 翌 日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家 長 信 如 因 病 請 假 兩 天 或 以 上, 須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書 學 生 復 課 當 天, 須 向 班 主 任 辦 理 銷 假 手 續 5. 如 學 生 因 事 請 假, 須 於 請 假 前 最 少 三 天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家 長 信 申 請 並 取 得 校 長 及 班 主 任 批 准, 否 則 作 曠 課 論 6. 如 學 生 無 故 缺 課 超 過 七 天, 校 方 將 根 據 教 育 局 指 引, 呈 報 教 育 局 缺 課 組 7. 如 學 生 在 校 上 課 期 間 因 身 體 不 適 早 退, 須 取 得 授 課 老 師 批 准, 在 班 長 陪 同 下 往 校 務 處 辦 理 早 退 手 續 校 務 處 職 員 將 致 電 學 生 家 長, 得 到 家 長 同 意 後 方 可 自 行 離 開, 或 待 家 長 到 校 陪 學 生 回 家 8. 如 學 生 不 適 宜 上 體 育 課, 須 向 體 育 科 老 師 呈 交 家 長 信 件 說 明 原 因 ; 如 學 生 連 續 兩 次 或 以 上 缺 席 體 育 課, 須 向 體 育 科 老 師 呈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9. 如 天 氣 惡 劣, 而 教 育 局 仍 未 發 出 停 課 指 引, 家 長 應 自 行 考 慮 學 生 切 身 安 全, 並 決 定 是 否 回 校 上 課 如 家 長 以 安 全 理 由 決 定 讓 學 生 留 在 家 中, 學 生 須 於 翌 日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家 長 請 假 信 10. 學 生 遲 到 及 缺 席 次 數 將 記 錄 於 學 生 成 績 表 上 ( 四 ) 良 好 行 為 1. 學 生 應 尊 重 師 長 及 學 校 職 員, 並 應 服 從 指 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2. 學 生 應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扶 持, 在 校 園 合 力 營 造 和 諧 融 洽 的 氣 氛 3. 學 生 應 熱 心 學 習, 培 養 良 好 的 自 律 精 神 4. 學 生 應 全 力 支 持 領 袖 生 及 班 長, 並 與 他 們 緊 密 合 作, 協 助 維 持 良 好 秩 序 5. 學 生 上 課 時 應 保 持 安 靜, 專 心 聆 聽 老 師 授 課 ; 如 有 提 問 或 作 答 時, 應 先 舉 手, 待 老 師 批 准 後, 方 可 發 言 6. 學 生 不 應 於 課 堂 內 聆 聽 音 樂 及 使 用 或 把 玩 手 提 電 話 違 者 的 手 提 電 話 將 由 校 方 暫 時 保 管, 直 至 當 日 放 學 後, 學 生 才 能 取 回 ; 再 犯 者 必 須 待 家 長 到 校 與 老 師 會 面 時 才 可 取 回 電 話 7. 學 生 在 轉 堂 時 應 留 在 座 位 中, 保 持 安 靜, 等 待 下 一 節 授 課 老 師 到 來 8. 學 生 應 保 持 校 舍 清 潔, 愛 護 公 物 9. 為 保 持 校 舍 清 潔, 學 生 只 可 在 指 定 範 圍 內 進 行 飲 食 10. 學 生 如 發 現 學 校 公 物 遭 破 壞, 應 盡 快 向 老 師 報 告 如 屬 學 生 破 壞, 學 校 將 要 求 學 生 賠 償 11. 學 生 須 自 行 保 管 私 人 財 物, 亦 不 應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或 大 量 金 錢 回 校 12. 學 生 離 開 課 室 時, 應 關 掉 電 燈 風 扇 冷 氣 機, 以 節 約 能 源 13. 學 生 在 取 得 學 校 批 准 後, 方 可 傳 閱 刊 物 或 召 開 會 議 14. 學 生 如 發 現 有 人 患 上 急 病 或 受 傷, 應 即 時 向 校 務 處 報 告 15. 學 生 應 帶 備 課 本 家 課 文 具 及 手 冊 回 校 上 課 放 學 後, 學 生 應 把 要 複 習 的 課 本 筆 記 帶 回 家 中 溫 習 8

16. 學 生 不 可 在 校 內 進 行 買 賣 活 動 籌 款 或 作 任 何 形 式 之 商 業 宣 傳 活 動 17. 學 生 不 應 在 校 作 出 攀 爬 或 一 齊 危 險 違 反 常 規 安 全 的 個 人 行 為,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18. 學 生 應 專 心 學 習, 不 應 攜 帶 與 學 習 無 關 的 物 品 回 校, 例 如 音 樂 播 放 機 (MP3) 貴 重 物 品 及 不 良 刊 物 等 違 者 物 品 將 由 校 方 暫 時 保 管, 並 通 知 家 長 取 回 如 發 現 學 生 藏 有 違 禁 藥 物 或 危 險 物 品, 將 交 由 警 方 處 理 19. 學 生 應 遵 守 測 驗 或 考 試 的 一 切 規 則, 如 證 實 作 弊, 考 試 資 格 及 成 績 可 被 取 消 20. 學 生 在 取 得 學 校 許 可 後, 方 可 進 入 教 員 室 校 務 處 特 別 室 或 使 用 升 降 機 21. 本 校 為 嚴 重 擾 亂 課 堂 秩 序 學 生 設 立 靜 思 室, 讓 他 們 靜 思 己 過 及 承 擔 後 果 若 學 生 承 諾 改 善, 方 可 返 回 課 室 繼 續 上 課 22. 如 學 生 於 上 課 期 間 須 到 洗 手 間, 必 須 得 到 老 師 同 意, 並 取 得 上 課 期 間 使 用 洗 手 間 許 可 證, 方 可 離 開 課 室 23. 學 生 不 可 吸 煙 根 據 法 例, 校 園 已 被 列 為 禁 煙 區 域, 違 者 可 能 被 罰 款 $1500 參 考 資 料 : 衛 生 署 控 煙 辦 公 室 : 控 煙 法 例, 最 後 一 次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8 月 11 日, http://www.tco.gov.hk/tc_chi/legislation/legislation_sa.html 24. 學 生 應 維 謢 學 校 尊 嚴 當 穿 著 校 服 在 公 眾 地 方 時, 應 保 持 良 好 態 度 及 行 為, 共 同 建 立 校 譽 如 在 公 眾 地 方 行 為 不 檢, 將 受 處 分 25. 學 生 不 應 邀 約 朋 友 及 陌 生 人 在 校 門 外 聚 集 或 等 候, 放 學 後 應 盡 快 回 家 處 理 家 課 學 生 如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或 自 稱 黑 社 會 成 員, 學 校 將 開 除 該 學 生 之 學 籍 26. 學 生 如 以 學 校 名 義 參 與 公 開 活 動, 必 須 預 先 取 得 校 長 批 准 ( 五 ) 校 內 考 試 1.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考 生 須 知 內 的 各 項 細 則 2. 考 生 須 知 將 於 每 次 校 內 考 試 前 以 通 告 方 式 發 放 3. 考 試 期 間 之 請 假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內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九 )(3) (P.20) --- 請 假 手 續 ( 六 ) 校 本 評 核 1. 學 生 必 須 按 照 校 內 各 科 目 所 訂 立 的 安 排 及 要 求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 學 生 必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有 關 科 目 的 校 本 評 核 項 目 如 無 故 缺 席 或 遲 交, 有 關 成 績 將 作 零 分 處 理 3. 在 校 本 評 核 進 行 期 間, 學 生 必 須 準 時 出 席 有 關 課 堂, 如 因 病 缺 席 ( 不 論 日 數 ), 必 須 於 復 課 首 日 呈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所 發 出 的 病 假 證 明 書 否 則, 有 關 成 績 將 作 零 分 處 理 4. 校 本 評 核 關 乎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成 績, 有 關 分 數 十 分 重 要, 學 生 必 須 依 期 完 成 評 核 ( 七 ) 學 生 證 學 生 證 為 學 生 的 身 份 確 認 證 件 以 下 為 學 生 證 使 用 守 則 : 學 生 應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拍 咭 以 確 認 出 席 情 況 : 1.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分 為 上 午 及 下 午 兩 個 時 段 :: 甲 : 第 一 時 段 ( 上 午 ) : 早 上 8 時 35 分 至 下 午 1 時 乙 : 第 二 時 段 ( 下 午 ) : 下 午 2 時 10 分 至 3 時 50 分 9

2. 學 生 須 於 每 一 上 課 日 拍 咭 四 次, 以 記 錄 到 校 及 離 校 時 間 學 生 拍 咭 時 間 為 : 甲 : 第 一 時 段 ( 上 午 ) : 即 早 上 7 時 30 分 或 以 後 乙 : 第 二 時 段 ( 下 午 ) : 即 下 午 1 時 至 1 時 20 分 丙 : 第 三 時 段 ( 下 午 ) : 即 下 午 1 時 20 分 至 2 時 10 分 丁 : 放 學 時 間 : 即 下 午 3 時 50 分 或 以 後 3. 學 生 必 須 以 學 生 證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拍 咭 4. 學 生 不 可 代 替 他 人 拍 咭 一 經 發 現, 將 交 由 訓 輔 主 任 跟 進 處 分 5. 若 學 生 忘 記 帶 學 生 證, 須 向 當 值 老 師 報 告 及 登 記 6. 學 生 證 為 "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 所 擁 有 的 財 物, 內 存 資 料 數 據, 學 生 必 須 將 証 件 妥 為 保 存 7. 學 生 若 遺 失 學 生 證, 必 須 立 即 告 知 校 務 處, 並 即 時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補 領 費 用 為 港 幣 三 十 五 元 正 該 補 領 費 用 一 經 繳 交, 將 不 會 發 還 ( 八 ) 儲 物 櫃 使 用 須 知 1. 儲 物 櫃 為 學 校 財 物, 學 生 可 於 學 期 初 獲 分 配 儲 物 櫃 一 個 一 般 情 況 下, 使 用 期 為 一 學 年, 直 至 該 學 年 之 最 後 上 課 日 止 如 有 需 要, 校 方 有 權 隨 時 終 止 或 檢 查 學 生 之 儲 物 櫃 2. 若 於 使 用 期 內 儲 物 櫃 有 損 毀, 經 證 實 為 使 用 者 責 任, 校 方 有 權 按 情 況, 著 令 學 生 負 責 有 關 修 理 費 或 作 出 賠 償 3. 學 生 須 自 行 購 買 良 好 堅 固 的 鎖 頭, 不 宜 使 用 密 碼 鎖 4. 在 學 期 結 束 前, 學 生 須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把 儲 物 櫃 完 全 清 理, 否 則 校 方 有 權 自 行 剪 鎖 並 清 理 櫃 內 物 件 5. 如 學 生 遺 失 儲 物 櫃 鎖 匙, 須 自 行 尋 找 合 資 格 技 工 剪 鎖, 如 儲 物 櫃 有 任 何 損 毀, 學 生 須 作 出 賠 償 6. 儲 物 櫃 的 作 用 是 放 置 課 本 文 具 等 物 品 食 物 飲 品 違 禁 品 及 與 學 習 無 關 物 品, 均 不 得 存 放 在 儲 物 櫃 內 7. 學 生 們 必 須 保 持 儲 物 櫃 之 整 齊 及 清 潔, 儲 物 櫃 頂 不 得 放 置 雜 物 儲 物 櫃 如 有 任 何 損 毀, 學 生 應 立 即 向 校 方 報 告 8. 在 課 堂 期 間 未 得 老 師 准 許, 學 生 不 得 使 用 儲 物 櫃 9. 使 用 儲 物 櫃 時, 學 生 們 必 須 保 持 安 靜, 及 避 免 引 致 通 道 擠 塞 10. 校 方 不 會 為 儲 物 櫃 內 物 品 失 竊 負 責, 學 生 不 應 將 貴 重 物 品 存 放 於 儲 物 櫃 內 11. 學 生 不 得 共 用 儲 物 櫃 或 將 儲 物 櫃 借 予 其 他 學 生 使 用, 亦 不 可 與 學 生 私 自 調 換 儲 物 櫃 ( 九 ) 獎 勵 1. 如 學 生 在 品 學 方 面 有 傑 出 表 現, 學 校 將 予 以 獎 勵 以 肯 定 學 生 的 良 好 表 現 2. 如 學 生 在 校 內 或 校 外 活 動 表 現 傑 出 並 獲 老 師 推 薦, 學 校 將 予 以 獎 勵 3. 學 校 獎 勵 學 生 時, 將 記 予 優 點 小 功 或 大 功 4. 獎 勵 以 學 期 累 積 結 算, 並 記 錄 於 成 績 表 內 10

( 十 ) 訓 育 1. 如 學 生 行 為 不 當, 違 反 校 規, 學 校 將 予 以 處 分, 讓 學 生 知 所 警 惕, 改 過 遷 善 2. 學 校 將 按 學 生 不 當 行 為 的 具 體 情 况, 記 予 警 告 缺 點 小 過 或 大 過 3. 學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而 記 予 缺 點 小 過 或 大 過 時, 校 方 將 通 知 家 長 有 關 處 分 4. 處 分 以 每 學 期 結 算, 並 記 錄 於 成 績 表 內 ( 十 一 ) 操 行 等 級 評 定 準 則 ( 以 每 學 期 計 算 ) 學 習 態 度 ( 由 任 教 老 師 共 同 評 級 ) A 學 習 態 度 認 真, 積 極 主 動 學 習 ( 出 席 率 必 須 達 95%) B 學 習 態 度 正 面, 願 意 跟 從 老 師 的 指 導 學 習 ( 出 席 率 必 須 達 80%) C 學 習 態 度 一 般,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 出 席 率 必 須 達 65%) D 學 習 態 度 有 待 改 善 ( 出 席 率 必 須 達 50%) E 學 習 態 度, 遠 低 於 一 般 要 求 活 動 及 服 務 ( 每 學 期 或 中 六 全 年 ) A 累 積 活 動 / 服 務 時 數 達 15 小 時 - 曾 協 助 籌 備 或 組 織 工 作 - 須 由 相 關 老 師 推 薦 B 累 積 活 動 / 服 務 時 數 達 15 小 時 C 累 積 活 動 / 服 務 時 數 達 5 小 時 D 累 積 活 動 / 服 務 時 數 達 2 小 時 E 累 積 活 動 / 服 務 時 數 不 足 2 小 時 備 註 : 1. 活 動 / 服 務 時 間 必 須 達 30 分 鐘, 才 作 一 次 活 動 / 服 務 計 算 2. 活 動 / 服 務 包 括 : 課 外 活 動 比 賽 球 隊 練 習 活 動 工 作 人 員 社 會 服 務 表 演 者 及 課 堂 以 外 的 活 動 禮 貌 ( 由 任 教 老 師 共 同 評 級 ) A 尊 師 重 禮, 殷 勤 主 動 B 懂 得 實 踐 一 般 禮 儀 C 較 被 動, 經 常 需 要 提 點 才 有 表 現 D 對 師 長 朋 輩 態 度 傲 慢 E 蔑 視 師 長 朋 輩 11

校 服 儀 容 ( 根 據 獎 懲 記 錄 計 算 ) 由 任 教 老 師 根 據 下 表 評 分, 取 平 均 值, 再 參 照 隨 機 校 服 儀 容 檢 查 及 上 體 育 課 時 帶 齊 運 動 服 等 情 況, 加 以 調 整 A 完 全 符 合 校 方 要 求, 整 潔 樸 實,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B 大 抵 符 合 校 方 要 求 ; 偶 有 違 犯 之 處, 但 稍 經 提 點 即 改 善 之, 此 後 甚 少 重 犯 C 稍 為 不 符 合 校 方 要 求 ; 違 犯 次 數 較 繁, 但 多 加 提 點 後, 仍 願 意 改 善 之, 此 後 偶 有 重 犯 D 違 犯 之 處 較 多, 次 數 較 繁, 須 多 加 提 點 ; 常 有 不 能 即 時 改 正 的 違 犯 之 處 E 屢 勸 不 改 ; 與 校 方 要 求 相 去 甚 遠 ( 十 二 ) 升 級 標 準 1. 整 學 年 完 結 時, 各 項 操 行 等 級 必 須 在 D 級 或 以 上, 不 可 以 被 記 多 於 一 個 大 過 ; 2. 校 內 各 考 試 整 體 成 績 須 符 合 校 方 要 求 ( 中 期 考 試 分 佔 百 分 之 四 十, 期 終 考 試 分 佔 百 分 之 六 十 ) 3. 全 年 考 勤 情 況 須 達 至 校 方 滿 意 程 度 出 席 率 達 80%, 遲 到 率 不 可 超 過 20% 4. 學 生 必 須 同 時 達 到 上 述 三 項 標 準, 方 可 升 級 5. 不 及 標 準 者, 如 獲 校 方 同 意, 須 參 加 試 升 改 進 計 劃 如 仍 未 有 改 善 者, 則 須 留 級 或 轉 校 6. 未 能 達 標 學 生 之 升 留 級 決 定, 校 方 可 作 最 終 裁 處 ( 十 三 ) 畢 業 標 準 ( 只 適 用 於 中 六 年 級 ) 1. 整 學 年 各 項 操 行 等 級 必 須 達 C 級 或 以 上, 不 可 以 被 記 一 個 大 過 或 以 上 2. 全 年 出 席 率 達 80%, 遲 到 率 不 可 超 過 20% 3. 校 內 考 試 五 科 或 以 上 及 格, 及 總 平 均 分 必 須 為 四 十 分 或 以 上, 總 平 均 分 包 括 日 常 課 業 分 數 校 內 統 測 分 數 及 校 內 考 試 分 數 4. 校 內 考 試 出 席 率 達 90%; 5. 未 能 達 至 畢 業 標 準, 將 獲 發 修 業 證 書 ( 十 四 ) 編 班 原 則 1. 以 學 生 的 選 科 個 別 能 力 學 校 資 源 及 興 趣 為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2. 編 班 事 宜 由 收 生 組 負 責 3. 學 校 對 編 班 安 排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十 五 ) 學 費 事 宜 1. 學 生 如 欠 交 學 費, 但 如 常 上 課, 學 校 有 權 不 對 其 發 出 在 學 證 明 及 學 業 成 績 表 2. 學 生 缺 課 並 欠 交 學 費 將 被 視 作 退 學 論, 故 凡 欠 交 學 費 者, 其 日 後 申 領 之 成 績 表 及 離 校 證 書 將 列 明 該 生 尚 未 完 成 課 程 而 退 學 學 校 亦 不 接 受 逾 期 補 交 之 學 費, 因 此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於 該 學 年 內 清 繳 所 有 學 費 3. 如 須 延 遲 繳 交 學 費, 必 須 以 書 面 向 校 長 提 出 申 請 4. 學 校 設 有 學 費 減 免 及 助 學 金 計 劃, 詳 情 可 向 班 主 任 查 詢 12

( 十 六 ) 退 學 程 序 1.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提 出 退 學 申 請, 並 詳 列 原 因 傳 真 或 影 印 副 本 概 不 接 納 2. 退 學 生 效 日 期 以 郵 遞 日 期 或 學 校 收 信 日 期 為 準 3. 學 生 須 於 退 學 時 繳 清 所 欠 學 費 圖 書 圖 書 過 期 還 書 罰 款 ; 清 理 及 退 還 儲 物 櫃 4. 凡 欠 交 學 費 者, 其 退 學 日 期 將 調 整 為 最 後 繳 交 學 費 月 份 的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天 ( 十 七 ) 圖 書 館 使 用 規 則 1. 持 有 效 學 生 證 者, 可 憑 證 借 閱 書 籍 / 物 件 不 多 於 三 項 ( 於 相 同 期 間 內 ), 為 期 兩 星 期 2. 凡 由 本 館 借 出 的 書 籍 / 物 件, 必 須 經 本 館 蓋 印 及 記 錄 3. 借 閱 書 籍 / 物 件 時 請 出 示 學 生 證 不 准 使 用 他 人 證 件 4. 如 有 遺 失 學 生 證, 應 立 即 通 知 圖 書 館 主 任, 否 則 一 切 損 失, 將 由 該 學 生 負 責 5. 如 借 出 的 書 籍 / 物 件 在 交 還 日 期 屆 滿 時, 亦 未 有 其 他 用 者 提 出 預 訂, 學 生 可 續 借 一 次, 為 期 兩 星 期 6. 凡 逾 期 歸 還 書 籍 / 物 件 一 天 或 不 足 一 天, 每 項 罰 款 港 幣 五 角 ( 每 項 之 最 高 罰 款 額 為 港 幣 三 十 元 正 ) 7. 在 書 籍 借 出 期 內, 如 該 書 有 任 何 損 壞 或 遺 失, 須 照 價 賠 償 8. 如 書 籍 / 物 件 有 任 何 損 壞 或 遺 失, 須 在 還 書 期 到 期 日 或 以 前 通 知 圖 書 館 主 任, 否 則, 除 了 必 須 按 該 損 壞 或 遺 失 的 書 籍 / 物 件 作 照 價 賠 償, 同 時, 亦 須 繳 交 逾 期 還 書 / 物 件 之 有 關 罰 款 9. 參 考 書 籍 只 供 館 內 使 用, 不 設 外 借 10. 圖 書 館 內 必 須 保 持 肅 靜, 不 准 喧 嘩 嚴 禁 使 用 電 話 或 飲 食 11. 書 包 膠 袋 等 物 品, 應 放 置 在 圖 書 館 門 口 之 儲 物 架 上 12. 在 每 一 學 期 完 結 前, 校 方 將 訂 定 特 別 日 期 不 予 外 借 任 何 書 籍 / 物 件 另 外, 學 生 必 須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退 還 尚 未 歸 還 的 書 籍 / 物 件 及 逾 期 罰 款 ( 如 適 用 ) 於 圖 書 館 ( 十 八 ) 遺 失 / 補 領 / 額 外 購 買 收 費 表 : 項 目 價 目 校 章 $13.00 遺 失 學 生 證 $35.00 ( 請 親 自 到 校 務 處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 遺 失 學 生 手 冊 ( 請 親 自 到 校 務 處 辦 理 補 領 手 續 ) $7.50 單 行 簿 $1.50 作 文 簿 $4.50 A4 單 行 簿 $4.00 A4 單 行 紙 ( 每 疊 ) $5.00 13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及 個 人 操 守 互 聯 網 主 要 提 供 三 大 功 能 : 1. 搜 集 資 料 : 互 聯 網 是 搜 集 資 料 的 主 要 途 徑, 能 夠 提 供 快 而 多 的 資 訊, 協 助 青 少 年 學 習 和 完 成 功 課 2. 提 供 娛 樂 : 正 確 使 用 互 聯 網 能 提 供 用 者 減 壓 方 法 這 些 方 法 包 括 聽 音 樂 欣 賞 電 影 和 玩 深 受 青 少 年 喜 歡 的 線 上 遊 戲 這 可 令 我 們 從 壓 力 中 稍 作 休 息, 對 身 心 也 有 益 處 3. 互 相 通 訊 : 互 聯 網 常 用 功 能 是 用 作 互 通 訊 息, 最 常 應 用 的 有 電 子 郵 件, 它 的 出 現 打 破 了 我 們 自 古 以 來 所 用 之 通 訊 方 法, 令 彼 此 的 距 離 拉 近 基 於 以 上 三 大 功 能, 學 校 並 不 反 對 學 生 正 確 地 使 用 校 內 電 腦 設 施, 唯 使 用 者 必 須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正 確 途 徑 及 價 值 觀 念 互 聯 網 只 是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使 用 者 應 適 當 地 分 配 時 間, 不 應 忽 略 正 常 的 社 交 生 活 及 影 響 讀 書 心 態 或 工 作 不 要 輕 易 盡 信 互 聯 網 的 資 訊, 以 免 誤 交 損 友 或 招 致 損 失 2. 保 安 及 防 護 互 聯 網 暫 時 缺 乏 有 效 監 管, 使 用 者 須 要 分 辨 網 上 陷 阱 所 在, 例 如 網 上 的 不 良 訊 息, 包 括 : 色 情 賭 博 仇 恨 虛 假 消 息 電 腦 病 毒 及 連 鎖 垃 圾 郵 件 這 些 不 良 訊 息 都 需 要 使 用 者 正 確 的 分 析 及 處 理 3. 法 律 及 個 人 責 任 使 用 者 必 須 尊 重 網 上 資 訊 版 權, 不 可 非 法 或 在 未 獲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載 檔 案 以 作 為 己 用 另 外, 盜 用 他 人 密 碼 散 播 謠 言 侮 辱 別 人 及 發 放 虛 假 消 息 等, 都 是 網 上 違 規 甚 至 是 違 法 行 為, 觸 犯 者 必 須 自 負 刑 責 4. 使 用 電 腦 設 備 時, 必 須 遵 照 老 師 / 技 術 員 發 出 之 指 引, 並 遵 照 已 列 出 或 已 派 發 之 各 項 使 用 者 須 知 規 例, 違 者 會 被 處 分 ( 二 ) 資 訊 科 技 用 戶 守 則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ceptable User Policy (AUP) 資 訊 科 技 ( 電 腦 互 聯 網 打 印 機 等 ) 是 重 要 卻 非 常 昂 貴 的 教 學 資 源 政 府 及 校 方 需 要 投 資 龐 大 的 金 錢 人 力 及 物 力, 以 讓 老 師 學 生 掌 握 資 訊 科 技, 提 升 教 學 質 素 嚴 格 來 說, 學 校 的 資 源 應 只 作 支 援 教 育 之 用, 但 有 鑑 資 訊 科 技 日 漸 成 老 師 及 學 生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故 有 必 要 訂 下 守 則, 讓 老 師 及 學 生 在 非 教 學 時 間 使 用 科 技 時, 建 立 優 良 的 資 訊 科 技 文 化 愛 護 善 用 資 源 (Care for IT Resources) 愛 惜 保 護 資 訊 科 技 器 材 不 浪 費 電 腦 資 源 或 時 間 作 無 意 義 的 用 途 ( 包 括 不 瀏 覽 不 良 網 頁 不 隨 便 安 裝 或 下 載 來 歷 不 明 的 軟 件 不 故 意 損 壞 設 備 或 破 壞 系 統 的 裝 置 保 安 ) 14

尊 重 知 識 產 權 (Car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不 用 盜 版 軟 件 不 在 未 得 別 人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載 及 使 用 別 人 的 作 品 ( 文 字 圖 片 音 樂 等 等 ) 建 立 科 技 道 德 (Care for IT Ethics) 系 統 : 不 盜 用 別 人 密 碼 不 侵 入 系 統 不 網 上 犯 罪 網 上 討 論 : 尊 重 別 人 不 粗 言 穢 語 不 草 率 批 評 要 尊 重 每 個 小 組 的 討 論 範 圍 電 郵 : 不 傳 送 無 聊 訊 息 連 鎖 信 商 業 廣 告 網 址 : 不 刊 登 商 業 廣 告 留 心 網 上 安 全 (Care for Internet Safety) 小 心 保 護 自 己 的 密 碼 及 個 人 資 料 不 瀏 覽 不 良 網 頁 不 輕 信 網 上 接 收 的 訊 息 不 單 獨 與 陌 生 人 仕 會 面 不 貪 圖 財 利 須 跟 父 母 及 師 長 報 告 不 良 的 網 址 及 可 疑 人 士 用 戶 應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 在 科 技 及 管 理 措 施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 確 保 網 絡 的 使 用 符 合 上 述 守 則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作 出 改 善, 會 視 為 合 理 的 措 施 執 行 資 訊 科 技 用 戶 守 則 的 最 終 權 力 屬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所 有 有 關 守 則 詮 釋 的 問 題, 用 戶 有 責 任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查 詢 在 有 關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前, 未 經 澄 清 的 使 用 方 式 將 被 視 作 不 可 接 受 ( 三 ) 學 校 各 電 腦 系 統 登 入 資 料 則 學 校 局 域 網 絡 ( 校 內 各 電 腦 設 置 ) ( 貼 上 標 貼 ) 內 聯 網 ( 學 習 學 平 台 網 頁 ) ( 貼 上 標 貼 ) 圖 書 檢 索 站 ( 圖 書 檢 索 網 頁 ) ( 貼 上 標 貼 ) 香 港 教 育 城 ( 香 港 教 育 城 網 頁 ) ( 非 本 校 建 立 及 監 察 ) ( 貼 上 標 貼 ) 15

( 四 ) 校 內 列 印 機 服 務 1. 列 印 配 額 服 務 - 學 生 全 學 年 設 有 10 個 單 位 限 額 及 A4 紙 用 作 列 印 黑 白 文 件 ( 個 別 科 組 及 活 動 的 指 定 列 印 需 要 除 外 ) 2. 列 印 位 置 - 學 生 可 使 用 圖 書 館 的 列 印 機 服 務, 另 學 生 必 須 使 用 學 校 指 定 個 人 的 登 入 資 料 登 入 3. 列 印 配 額 安 排 - 列 印 配 額 將 不 設 跨 學 年 累 計 安 排 ; - 若 學 生 耗 盡 指 定 的 列 印 配 額, 該 列 印 配 額 將 不 設 增 加, 校 方 亦 不 獲 准 許 接 受 學 生 以 購 買 配 額 方 式 增 加 列 印 配 額 4. 使 用 列 印 服 務 的 注 意 事 項 - 建 議 學 生 善 用 電 子 化 服 務, 盡 量 減 少 列 印 硬 覆 本, 以 助 環 境 保 護 ; - 學 生 列 印 應 確 保 列 印 文 件 的 排 版 頁 數 及 份 數 準 確, 以 免 浪 費 列 印 配 額 及 紙 張 ; - 學 生 使 用 列 印 服 務 時 亦 應 遵 守 學 生 手 冊 中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及 個 人 操 守 和 資 訊 科 技 用 戶 守 則 的 要 求 ( 五 ) 登 入 學 校 局 域 網 絡 程 序 1. 開 啟 校 內 提 供 的 電 腦 包 括 : 電 腦 室 及 圖 書 館 16

2. 待 Windows 登 入 畫 面 顯 示 後, 同 時 按 下 鍵 盤 上 [ctrl][alt][delete] 三 個 按 鍵 3. 輸 入 以 下 登 入 資 料 : - 使 用 者 名 稱 (U) : 學 生 証 上 的 學 生 編 號 (e.g.ccvc123456) - 密 碼 (P) : 預 設 密 碼 為 學 生 証 上 的 學 生 編 號 (e.g.ccvc123456) - 登 入 到 (L) : CCVC ( 六 ) 登 入 內 聯 網 程 序 1. 開 啟 Internet Explorer 並 輸 入 網 址 http://intranet.ccvc.edu.hk/ 2. 輸 入 以 下 登 入 資 料 : - LOGINID: 學 生 証 上 的 學 生 編 號 (e.g.ccvc123456) - PASSWORD: 預 設 密 碼 為 學 生 証 上 的 學 生 編 號 (e.g.ccvc123456) 備 註 : 如 連 續 錯 誤 輸 入 密 碼 三 次, 該 用 戶 帳 號 將 會 被 鎖 定, 學 生 需 向 班 主 任 尋 求 協 助 17

( 七 ) 登 入 圖 書 檢 索 站 ( 只 適 用 於 校 內 網 絡 連 接 ) 1. 進 入 圖 書 檢 索 站 - 進 入 學 校 網 頁 http://www.ccvc.edu.hk/ - 選 擇 [ 站 內 連 結 ] - 點 選 [ 圖 書 檢 索 站 ] (i) 進 入 學 校 網 頁 http://www.ccvc.edu.hk/ (ii) 選 擇 [ 站 內 連 結 ] (iii) 點 選 [ 圖 書 檢 索 站 ] 2. 進 入 圖 書 檢 索 站 - 點 選 [ 借 閱 紀 錄 ] (i) 點 選 [ 借 閱 紀 錄 ] 18

3 登 入 圖 書 檢 索 系 統 - 輸 入 讀 者 條 碼 ( 圖 書 檢 索 站 編 號, 例 如 :00004D001A2999) - 輸 入 密 碼 ( 預 設 值 為 學 生 証 編 號, 例 如 :ccvc05234) 注 意 :ccvc 為 小 階 - 點 選 [ 確 定 ] (i) 輸 入 讀 者 條 碼 (ii) 輸 入 密 碼 (iii) 點 選 [ 確 定 ] 4. 查 看 借 書 紀 錄 及 續 借 圖 書 - 選 取 續 借 圖 書 - 點 選 [ 續 借 ] (i) 選 取 續 借 圖 書 (ii) 點 選 [ 續 借 ] 19

( 八 ) 有 關 暴 雨 或 熱 帶 氣 旋 襲 港 時 之 措 施 1.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a) 黃 色 警 告 信 號 生 效 時, 家 長 及 學 生 應 留 意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有 關 天 氣 路 面 及 交 通 情 況 的 公 布 b) 紅 色 或 黑 色 警 告 信 號 生 效 時 - 如 信 號 在 上 課 前 發 出, 即 表 示 : 學 校 將 會 停 課, 學 生 應 留 在 家 中 各 項 校 內 測 驗 或 考 試 以 及 所 有 戶 外 活 動, 將 會 延 期 舉 行 或 取 消 - 如 信 號 在 學 生 上 學 途 中 發 出, 即 表 示 : 除 非 前 面 的 路 面 或 交 通 情 況 並 不 安 全, 否 則, 在 正 常 情 形 下, 學 生 應 繼 續 前 往 學 校 雖 然 學 校 不 用 上 課, 但 已 抵 達 學 校 的 學 生 亦 須 留 在 校 內, 直 至 情 況 安 全, 方 可 回 家 - 如 信 號 在 上 課 時 間 發 出, 即 表 示 : 學 生 應 留 在 校 內, 直 至 放 學 時 間 及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方 可 離 開 ; 家 長 亦 無 須 急 於 前 來 學 校 接 回 子 女 學 生 將 安 排 留 校 午 膳, 不 可 離 開 校 園, 以 保 障 其 安 全 2. 熱 帶 氣 旋 a) 當 天 文 台 發 出 三 號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時, 除 非 另 行 通 知, 否 則 學 校 將 會 照 常 上 課 b) 當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時, 學 校 將 會 停 課 c) 當 天 文 台 以 三 號 取 代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時, 除 非 天 氣 或 道 路 情 況 仍 然 惡 劣, 學 校 將 依 照 教 育 局 之 宣 佈, 恢 復 上 課 d) 當 天 文 台 以 一 號 取 代 先 前 發 出 之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或 取 消 所 有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時, 學 校 將 依 照 教 育 局 之 宣 佈 恢 復 上 課 3. 留 意 電 台 電 視 台 或 學 校 網 頁 的 有 關 公 佈 a) 如 天 氣 惡 劣, 家 長 可 自 行 決 定 應 否 讓 子 女 上 學 假 如 家 長 認 為 區 內 天 氣 道 路, 或 交 通 仍 未 完 全 恢 復 正 常, 或 有 危 險, 便 應 讓 子 女 留 在 家 中 b) 如 因 天 氣 惡 劣 道 路 斜 坡 或 交 通 情 況 惡 劣 以 致 學 生 無 法 返 校 或 遲 到, 學 校 會 另 行 安 排 校 內 的 測 驗 或 考 試 在 這 種 特 殊 情 況 下, 學 生 將 不 會 受 到 處 分 ( 九 ) 請 假 手 續 1. 如 學 生 因 病 請 假, 須 於 當 日 上 午 上 課 前 致 電 學 校, 通 知 校 務 處, 並 於 請 假 翌 日 將 告 假 信 及 醫 生 證 明 書 交 班 主 任 查 核 2. 如 學 生 因 事 請 假, 須 於 放 假 日 期 不 少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遞 交 家 長 請 假 信, 或 由 家 長 在 手 冊 家 長 致 學 校 通 訊 欄 內 填 寫 理 由 及 簽 署 或 蓋 章 證 明, 交 班 主 任 查 核 3. 考 試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事 假 如 因 病 缺 席 ( 不 論 日 數 ), 必 須 於 復 課 首 日 呈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所 發 出 的 病 假 證 明 書 及 補 考 申 請 信 否 則, 缺 席 考 試 之 所 有 試 卷 將 當 作 零 分 計 算 所 有 已 確 定 的 補 考 安 排 將 不 接 受 任 何 請 假 申 請 4. 未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而 缺 席 者 作 曠 課 論 20

( 十 ) 早 退 須 知 1. 如 非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學 生 不 得 早 退 : - 上 課 期 間, 突 然 身 體 不 適 - 事 前 有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通 知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證 實 因 緊 急 事 故 而 須 立 即 早 退 2. 早 退 學 生 於 離 開 校 舍 前 應 獲 班 主 任 或 訓 輔 主 任 發 出 之 許 可 書, 再 到 校 務 處 登 記 後 方 可 離 去, 並 須 於 翌 日 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請 假 信 補 交 予 班 主 任 3. 未 辦 妥 早 退 手 續 而 自 行 離 開, 作 逃 學 論 ( 十 一 ) 失 物 處 理 程 序 1. 學 生 在 任 何 場 所 均 須 留 意 及 保 管 個 人 財 物, 如 拾 獲 失 物, 應 送 交 校 務 處 處 理 2. 拾 物 者 請 協 助 提 供 失 物 資 料 ( 如 : 拾 獲 者 姓 名 物 件 類 別 拾 獲 日 期 及 地 點 等 ) 3. 失 物 資 料 將 於 學 校 內 聯 網 內 刋 載, 學 生 可 自 行 查 閱 4. 校 務 處 設 有 失 物 認 領 箱, 同 學 可 到 校 務 處 認 領 失 物, 領 回 失 物 後 需 簽 名 作 實 5. 學 期 完 結, 仍 有 失 物 未 被 領 回, 校 方 將 於 翌 年 明 愛 賣 物 會 中 義 賣 仍 用 途 之 失 物, 所 得 金 額 將 交 明 愛 機 構 作 慈 善 用 途, 而 沒 有 用 途 之 失 物 將 被 棄 掉 ( 十 二 ) 戶 外 活 動 指 引 1. 本 校 已 購 買 團 體 公 眾 責 任 及 學 生 個 人 意 外 保 險, 如 有 需 要 更 多 個 人 保 險 之 保 障, 家 長 可 為 其 子 女 自 行 購 買 個 人 意 外 或 其 他 保 險 參 考 資 料 : 1. 教 育 局 : 學 校 活 動 指 引, 最 後 一 次 瀏 覽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5 日 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activities/sch-activities-guidelines/in dex.html 2. 教 育 局 : 空 氣 質 素 健 康 指 數, 最 後 一 次 瀏 覽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5 日 http://www.edb.gov.hk/attachment/tc/curriculum-development/kla/pe/references_ resource/aqhi_dos%20donts_chn_30%20december%202013.pdf ( 十 三 ) 校 園 防 蚊 指 引 1. 不 可 隨 意 倒 水 或 亂 拋 垃 圾, 以 免 去 水 道 淤 塞, 造 成 蚊 患 2. 建 議 學 生 於 需 要 時 在 身 體 外 露 部 分 塗 上 驅 蚊 劑, 並 在 前 往 戶 外 地 方 時 穿 著 長 袖 衫 及 長 褲 3. 若 發 現 校 舍 附 近 有 蚊 蟲 滋 生, 應 即 時 通 知 校 務 處 職 員 參 考 資 料 : 1.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 防 治 蟲 鼠, 最 後 一 次 瀏 覽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5 日 www.fehd.gov.hk/tc_chi/safefood/pestnewsletter.html 2.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 登 革 熱, 最 後 一 次 瀏 覽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5 日 www.fehd.gov.hk/tc_chi/safefood/dengue_fever/index.html 3.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熱 線 電 話 2868 0000 ( 十 四 ) 個 人 衛 生 指 引 為 防 範 傳 染 病 散 播, 學 生 應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並 採 取 以 下 預 防 措 施 : 21

1.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及 經 常 使 用 梘 液 洗 手 2. 避 免 觸 摸 口 鼻 或 眼 睛 3. 如 雙 手 被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弄 污, 例 如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後, 應 立 即 用 梘 液 洗 手 4.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時, 應 遮 掩 口 鼻, 並 應 立 刻 洗 手 5. 不 要 隨 地 吐 痰, 應 將 口 鼻 分 泌 物 用 紙 巾 包 好, 棄 置 於 有 蓋 垃 圾 箱 內 6.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或 發 燒, 應 戴 上 口 罩, 並 及 早 求 醫 7. 若 出 現 流 感 病 徵, 應 盡 快 求 醫 及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8. 外 遊 返 港 後, 留 意 身 體 狀 況 和 連 續 七 天 佩 戴 口 罩 若 出 現 發 燒 或 類 似 流 感 的 徵 狀, 應 及 早 前 往 公 立 診 所 或 醫 院 求 醫 9. 為 防 止 上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於 學 校 爆 發, 學 生 如 出 現 發 熱 咳 嗽 喉 痛 等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徵 時, 應 避 免 上 學, 直 至 徵 狀 消 失 及 退 燒 後 最 少 兩 天 始 回 校 此 外, 在 流 感 高 峰 期 期 間 家 長 應 為 子 女 每 天 量 度 體 溫 及 提 交 體 溫 紀 錄 表 給 予 學 校 ( 在 有 需 要 時, 學 校 將 另 行 通 告 及 派 發 體 溫 紀 錄 表 ) 參 考 資 料 : 衛 生 署 衛 生 防 護 中 心 : 健 康 資 訊, 最 後 一 次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8 月 12 日 http://www.chp.gov.hk/tc/submenu/9.html ( 十 五 ) 翻 熱 餐 盒 服 務 維 他 天 地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為 同 學 提 供 午 膳 餐 盒 翻 熱 服 務 詳 情 如 下 : 甲 服 務 流 程 : 1. 學 生 必 須 於 早 上 上 課 前 ( 上 午 8:35) 將 餐 盒 交 給 小 賣 部 員 工, 即 時 繳 付 $3( 每 盒 ) 服 務 費 用, 並 保 留 即 日 收 條, 以 便 取 回 餐 盒 或 於 有 需 要 時 作 跟 進 參 考 用 途 2. 小 賣 部 員 工 隨 即 將 餐 盒 存 放 於 0-4 的 雪 櫃 內 3. 小 賣 部 員 工 於 午 膳 前 15 分 鐘 開 始 翻 熱 餐 盒, 預 計 於 午 膳 時 間 開 始 前 5 分 鐘 已 將 餐 盒 翻 熱 及 存 放 於 小 賣 部 外 指 定 位 置 之 保 溫 箱 內 4. 學 生 可 於 午 膳 時 間 憑 當 天 收 條 領 回 餐 盒 乙 注 意 事 項 : 1. 餐 盒 必 須 於 當 天 午 膳 時 間 內 領 回 為 保 障 公 共 衛 生, 小 賣 部 員 工 有 權 將 逾 時 不 取 之 餐 盒 自 行 處 理 或 丟 掉, 如 有 損 失 學 生 自 負 2. 餐 盒 物 料 必 須 清 楚 標 示 為 適 用 於 微 波 爐 煮 食 之 用 3. 餐 盒 必 須 緊 閉, 避 免 食 物 外 漏 溢 出 4. 餐 盒 內 之 食 物 必 須 為 已 經 煮 熟 的 食 物 5. 餐 盒 內 應 存 放 不 易 變 壞 的 食 物 6. 餐 盒 須 貼 上 學 生 姓 名 及 班 別 以 作 識 別 ( 不 可 使 用 熱 感 打 印 貼 紙 ) 7. 除 餐 盒 外, 所 有 餐 具 或 包 裝 物 品 等 由 學 生 自 行 保 管 8. 在 使 用 微 波 爐 正 常 操 作 下, 若 餐 盒 於 翻 熱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損 毀, 維 他 天 地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十 六 )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是 新 高 中 課 程 的 一 個 特 色 和 重 要 學 習 元 素, 旨 在 發 展 學 生 的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和 推 動 全 人 發 展 學 校 已 分 配 足 夠 的 學 習 時 間, 以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其 他 學 22

習 經 歷 機 會, 包 括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經 驗 藝 術 發 展 和 體 育 發 展 五 個 範 疇 學 生 於 每 一 學 年 初 時 會 獲 發 一 本 { 校 園 活 動 隨 想 } 小 冊 子, 學 生 會 被 安 排 定 期 記 錄 校 內 / 校 外 活 動 經 歷 及 個 人 反 思 學 生 必 須 注 意 出 席 學 校 各 項 活 動, 以 符 合 高 中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的 學 習 要 求 及 有 足 夠 的 體 驗 以 達 至 均 衡 及 全 人 發 展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的 五 個 範 疇 及 例 子 :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 倫 理 與 宗 教 科 - 時 事 新 聞 分 享 - 早 會 短 講 - 辯 論 / 話 劇 / 壁 報 比 賽 - 領 袖 訓 練 計 劃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經 驗 - 工 作 為 本 體 驗 學 習 - 職 業 輔 導 課 - 參 觀 工 作 場 地 - 帶 領 學 生 會 組 織 - 年 宵 義 賣 - 工 作 實 地 考 察 藝 術 發 展 - 表 演 藝 術 科 - 藝 術 專 題 研 習 - 出 席 校 內 校 外 的 藝 術 講 座 - 出 席 音 樂 會 參 觀 展 覽 - 參 與 展 覽 演 出 比 賽 社 會 服 務 - 校 內 服 務 : 如 學 生 會 -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的 服 務 活 動 - 賣 旗 籌 款 - 義 賣 活 動 - 參 與 由 制 服 團 體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機 會 體 育 發 展 - 有 組 織 的 體 育 課 堂 - 運 動 會 - 球 類 訓 練 班 - 校 際 比 賽 - 校 外 的 體 育 活 動 ( 十 七 ) 工 作 為 本 體 驗 學 習 工 作 為 本 體 驗 學 習 計 劃 是 屬 校 本 個 人 增 值 發 展 項 目, 計 劃 為 期 二 至 三 年 ( 中 四 至 中 六 ) 此 計 劃 目 的 在 鼓 勵 學 生 在 常 規 課 堂 以 外 學 習 專 業 技 能, 擴 闊 視 野, 提 升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競 爭 能 力 學 生 亦 可 從 中 了 解 自 己 的 發 展 路 向, 及 早 規 劃 未 來, 追 求 卓 越 和 個 人 成 就 為 避 免 浪 費 資 源, 凡 參 加 此 計 劃 之 學 生,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以 下 規 則, 否 則 將 會 被 即 時 取 消 參 加 資 格 : 1. 學 生 出 席 校 外 活 動 時, 必 須 準 時 到 達 集 合 地 點, 保 持 端 莊 儀 容 和 注 意 個 人 態 度, 嚴 格 遵 守 學 生 手 冊 有 關 校 規 之 指 引 2. 學 生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出 席 率 之 要 求, 按 照 時 間 表 準 時 出 席 所 有 課 堂 ( 包 括 戶 外 實 習 及 考 試 ), 方 能 獲 准 升 班 及 繼 續 參 加 此 課 程 3. 工 作 為 本 體 驗 學 習 計 劃 的 成 績 並 不 會 顯 示 在 新 高 中 學 文 憑 的 成 績 單 上 學 生 如 成 功 完 成, 將 會 在 高 中 畢 業 時 獲 發 獨 立 的 校 本 證 書, 以 顯 示 其 學 習 成 果 4. 如 本 計 劃 因 任 何 與 本 校 無 關 或 本 校 能 力 控 制 以 外 的 因 素 而 終 止, 或 當 中 部 份 內 容 需 要 作 出 更 改 或 刪 減, 本 校 可 為 學 生 提 供 其 他 校 本 學 習 活 動 ( 包 括 不 同 性 質 或 類 別 之 活 動 ) 作 為 替 代, 而 有 關 安 排 只 於 有 實 際 需 要 時 才 執 行 和 作 出 通 知 ( 十 八 ) 安 全 校 園 須 知 1. 除 出 席 特 定 活 動 並 於 通 告 上 聲 明 外, 學 校 只 准 許 穿 着 校 服 之 學 生 進 入 校 園, 如 屬 訪 客, 需 先 向 學 校 申 請 及 獲 批 後 方 可 進 入 校 園 23

2. 如 學 生 在 校 內 行 為 不 檢, 影 響 學 生 安 全, 甚 至 遇 有 危 急 的 情 況, 學 校 會 即 時 聯 絡 警 方 到 校 協 助 處 理, 並 通 知 家 長 ( 十 九 ) 防 止 性 騷 擾 政 策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 本 校 ) 承 諾 提 供 一 個 令 男 女 共 處 工 作 的 舒 適 環 境 及 令 所 有 學 生 均 能 獲 益 的 學 習 環 境 本 校 着 重 品 德 教 育, 絕 不 容 許 性 騷 擾 事 件 發 生 性 騷 擾 玷 污 工 作 和 學 習 環 境, 對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及 心 理 健 康 信 心 士 氣 和 表 現, 均 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任 何 人 對 本 校 的 任 何 學 生 教 職 員 家 長 義 工 合 約 員 工 服 務 提 供 者 代 理 人 或 訪 客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騷 擾 都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本 校 重 申 不 會 容 忍 在 校 園 發 生 性 騷 擾 事 件 的 立 場, 以 及 保 證 所 有 學 生 教 職 員 家 長 義 工 合 約 員 工 服 務 提 供 者 代 理 人 和 訪 客 均 享 有 不 受 性 騷 擾 的 權 利 性 騷 擾 可 導 致 犯 事 人 負 上 民 事 或 刑 事 責 任 任 何 人 做 出 被 認 定 為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均 須 受 紀 律 處 分 (A) 何 謂 性 騷 擾?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0 章 ) 第 2( 5) 條, 性 騷 擾 的 法 律 定 義 包 括 以 下 情 況 : (1) 任 何 人 如 ( a) 對 另 一 人 提 出 不 受 歡 迎 的 性 要 求, 或 提 出 不 受 歡 迎 的 獲 取 性 方 面 的 好 處 的 要 求 ; 或 ( b) 就 另 一 人 作 出 其 他 不 受 歡 迎 並 涉 及 性 的 行 徑 ; 而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一 名 合 理 的 人 在 顧 及 所 有 情 況 後, 應 會 預 期 該 另 一 人 會 感 到 受 冒 犯 侮 辱 或 威 嚇 ; 或 (2) 任 何 人 如 自 行 或 聯 同 其 他 人 作 出 涉 及 性 的 行 徑, 而 該 行 徑 對 另 一 人 造 成 有 敵 意 或 具 威 嚇 性 的 後 果 ; 或 (3) 任 何 不 受 歡 迎 的 與 性 有 關 的 言 行, 影 響 別 人 在 他 / 她 的 工 作 或 學 習 環 境 的 表 現, 均 會 構 成 性 騷 擾 (B) 禁 止 的 行 為 禁 止 的 行 為 涵 蓋 所 有 未 經 要 求 的 不 受 歡 迎 的 和 帶 有 性 意 味 的 接 觸, 包 括 : (1) 書 面 接 觸, 例 如 : 帶 有 性 聯 想 的 或 猥 褻 的 信 件 傳 真 電 郵 短 訊 筆 記 和 邀 請 ; 口 頭 接 觸, 例 如 : 帶 有 性 暗 示 的 或 猥 褻 的 批 評 提 問 要 求 恐 嚇 誹 謗 形 容 或 描 述 戲 謔 笑 話 要 求 和 吹 口 哨 ; (2) 身 體 接 觸, 例 如 : 蓄 意 的 接 觸 擁 抱 吻 捏 輕 碰 別 人 的 身 體 觸 摸 或 撥 弄 別 人 的 衣 服 別 人 經 過 時 作 出 阻 擋 動 作 突 襲 迫 使 別 人 進 行 性 行 為, 和 (3) 眼 神 接 觸, 例 如 : 色 迷 迷 看 著 或 盯 著 別 人 的 身 體 展 示 與 性 有 關 的 物 品 圖 片 漫 畫 海 報 或 雜 誌 性 騷 擾 也 包 括 在 被 別 人 直 接 告 知 某 些 有 關 性 或 時 事 議 題 是 不 受 歡 迎 後, 仍 繼 續 向 該 人 士 談 論 有 關 議 題, 或 以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去 控 24

(C) (D) 制 影 響 教 職 員 的 職 業 薪 酬 或 工 作 環 境, 或 干 擾 學 生 在 學 習 環 境 的 表 現 或 樂 趣 若 單 一 行 為 程 度 嚴 重, 也 可 以 是 性 騷 擾 防 止 性 騷 擾 非 正 式 階 段 (1) 這 完 全 由 受 性 騷 擾 者 ( 受 騷 擾 者 ) 決 定, 如 果 他 / 她 認 為 不 能 接 受 某 些 性 騷 擾 行 為, 他 / 她 可 以 嘗 試 自 行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並 向 個 別 有 關 人 士 清 楚 解 釋 那 些 行 為 是 不 受 歡 迎 的, 會 令 他 / 她 感 到 受 冒 犯, 不 安 和 影 響 他 / 她 的 工 作 表 現 (2) 任 何 人 若 懷 疑 曾 遭 受 性 騷 擾 或 欺 凌, 可 以 向 因 該 事 件 而 指 派 的 輔 助 人 員 尋 求 保 密 的 協 助 本 校 委 任 的 輔 助 人 員 為 兩 位 副 校 長 或 校 長 特 別 委 派 人 員 (3) 除 非 得 到 受 騷 擾 者 的 同 意, 輔 助 人 員 跟 他 / 她 的 非 正 式 接 觸 將 會 視 為 絕 對 機 密, 除 校 長 之 外, 不 會 紀 錄 在 校 內 任 何 報 告 或 告 知 校 內 任 何 人 士 (4) 如 果 受 騷 擾 者 覺 得 由 他 / 她 自 行 處 理 性 騷 擾 事 件 會 太 困 難 或 尷 尬, 可 要 求 輔 助 人 員 安 排 和 列 席 一 個 包 括 受 騷 擾 者 和 有 關 個 別 人 士 出 席 的 非 正 式 面 談, 或 受 騷 擾 者 可 委 托 輔 助 人 員 代 其 本 人 跟 有 關 的 個 別 人 士 接 觸 (5) 非 正 式 階 段 的 處 理 不 會 導 致 任 何 正 式 內 部 調 查 或 紀 律 行 動, 但 希 望 能 夠 幫 助 受 騷 擾 者 自 行 解 決 問 題, 無 須 在 校 內 作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6) 如 果 受 騷 擾 者 考 慮 到 他 / 她 被 侵 犯 的 行 為 屬 刑 事 罪 行 ( 例 如 : 性 侵 犯 ), 他 / 她 有 權 尋 求 輔 助 人 員 協 助, 陪 伴 他 / 她 向 警 方 或 平 機 會 作 出 正 式 投 訴, 或 就 他 / 她 提 出 的 需 要 提 供 援 助 (7) 受 騷 擾 者 可 以 告 訴 任 何 一 位 他 / 她 信 任 的 人 士, 例 如 他 / 她 的 老 師 同 事 工 作 夥 伴, 尋 求 情 緒 上 的 支 援 和 建 議 (8) 受 騷 擾 者 須 以 書 面 紀 錄 有 關 事 件 的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證 人, 以 及 自 己 當 時 的 反 應 防 止 性 騷 擾 正 式 階 段 (1) 當 非 正 式 階 段 的 解 決 方 法 未 能 恰 當 地 解 決 事 件, 或 未 達 受 騷 擾 者 的 要 求, 或 處 理 的 成 效 未 能 令 受 騷 擾 者 滿 意, 受 騷 擾 者 可 以 向 校 長 作 出 正 式 的 投 訴 如 被 投 訴 的 對 象 是 校 長, 受 騷 擾 者 可 以 向 校 董 會 作 出 投 訴 (2) 如 有 確 實 需 要, 輔 助 人 員 會 協 助 受 騷 擾 者 準 備 他 / 她 的 投 訴, 亦 可 陪 伴 他 / 她 出 席 任 何 面 談 所 有 投 訴 將 會 得 到 徹 底 和 迅 速 的 調 查 調 查 由 校 董 會 委 派 的 調 查 小 組 以 獨 立 和 客 觀 的 態 度 進 行, 成 員 包 括 與 該 次 事 件 無 關 和 ( 當 牽 涉 本 校 僱 員 的 時 候 ) 最 少 要 為 被 指 稱 的 騷 擾 者 同 級 / 地 位 的 人 士 調 查 應 盡 可 能 在 投 訴 者 提 出 投 訴 後 四 星 期 內 完 成 (3) 調 查 小 組 進 行 調 查 時 需 要 保 持 警 覺, 使 投 訴 人 和 被 指 稱 的 騷 擾 者 雙 方 的 權 利 均 得 到 尊 重 和 保 障 25

(E) (F) (G) (4) 調 查 小 組 須 向 所 有 參 與 面 談 的 人 士 重 申 保 密 的 重 要 性, 任 何 有 關 人 士 均 嚴 禁 與 同 事 朋 友 同 伴 討 論 有 關 投 訴 違 反 保 密 原 則 將 會 受 紀 律 處 分 (5) 如 果 投 訴 人 或 被 指 稱 的 騷 擾 者 是 一 位 學 生, 他 / 她 有 權 由 他 / 她 的 家 長 或 親 屬 陪 同 參 與 面 談 (6) 調 查 只 會 聚 焦 在 有 關 投 訴 的 事 實 每 一 個 調 查 階 段 均 要 保 存 紀 錄 有 關 人 士 不 會 被 要 求 覆 述 超 乎 需 要 令 人 難 堪 或 尷 尬 的 詳 情 (7) 進 行 調 查 期 間, 盡 可 能 考 慮 安 排 避 免 投 訴 人 和 被 指 稱 的 騷 擾 者 一 起 工 作 或 任 教 同 一 班 級 (8) 投 訴 人 會 被 告 知 一 般 的 調 查 程 序 被 知 會 投 訴 是 否 被 確 認 和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9) 本 校 會 盡 量 保 證 投 訴 人 和 任 何 在 調 查 期 間 提 供 協 助 處 理 投 訴 的 人 士,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該 事 件 而 被 處 分 調 查 過 程 會 被 嚴 密 監 察, 以 保 證 騷 擾 行 為 已 被 制 止 如 本 校 接 到 投 訴 人 或 協 助 處 理 投 訴 的 人 士 遭 受 報 復 的 投 訴, 會 立 刻 進 行 調 查, 若 查 明 屬 實, 會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10) 縱 使 投 訴 未 能 確 立, 例 如 : 證 據 未 能 使 人 信 服, 為 避 免 違 背 任 何 一 方 的 意 願, 可 以 考 慮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如 雙 方 不 會 繼 續 一 起 工 作 或 任 教 同 一 班 級 (11) 任 何 投 訴 如 果 沒 有 事 實 根 據 和 缺 乏 誠 信 的 投 訴, 例 如 : 中 傷 別 人 的 投 訴 會 被 視 為 一 項 罪 行, 投 訴 者 需 要 接 受 紀 律 處 分 (12) 如 果 懷 疑 性 騷 擾 的 個 案 涉 及 學 生 或 孩 童, 必 須 慎 重 處 理 無 論 投 訴 是 否 匿 名, 仍 須 進 行 調 查 (13) 如 果 投 訴 牽 涉 學 生, 須 通 知 學 生 和 家 長 有 關 的 規 則 和 可 能 採 取 的 紀 律 行 動 (14) 投 訴 人 或 被 指 稱 的 騷 擾 者 如 果 不 滿 投 訴 調 查 的 結 果, 可 以 向 校 董 會 提 出 書 面 上 訴 防 止 性 騷 擾 監 察 本 校 會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以 保 證 防 止 性 騷 擾 政 策 為 所 有 學 生 教 職 員 家 長 義 工 合 約 員 工 服 務 提 供 者 代 理 人 和 訪 客 嚴 格 執 行 所 有 正 式 性 騷 擾 投 訴 的 詳 情 會 由 本 校 校 長 核 實 本 政 策 會 由 校 董 會 逐 年 檢 視, 確 保 每 一 項 程 序 均 被 有 效 執 行, 以 防 止 性 騷 擾 在 校 園 發 生, 此 外, 亦 會 監 察 投 訴 機 制 的 效 能 預 防 計 劃 包 括 為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提 供 培 訓 和 每 年 向 學 生 和 教 職 員 傳 閱 此 份 文 件 紀 律 行 動 任 何 僱 員 或 學 生 被 發 現 違 反 防 止 性 騷 擾 政 策, 查 明 屬 實, 學 校 會 按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的 紀 律 處 分 如 果 調 查 證 明 性 騷 擾 行 為 屬 實, 按 反 歧 視 法 例 或 其 他 法 例, 騷 擾 者 須 為 他 / 她 的 行 為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改 善 本 校 承 諾 盡 力 為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營 造 一 個 沒 有 性 騷 擾 的 工 作 和 學 習 26

環 境 本 校 會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措 施, 禁 止 任 何 不 合 法 的 行 為, 並 會 適 當 地 處 理 性 騷 擾 投 訴, 以 保 障 全 體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的 利 益 學 校 歡 迎 提 供 任 何 改 善 本 政 策 的 建 議 處 理 性 騷 擾 流 程 圖 1. 當 感 到 受 冒 犯 非 正 2. 受 騷 擾 者 向 輔 助 人 員 ( 副 校 長 或 校 長 特 別 委 派 的 人 員 ) 求 助 式 階 段 3. 非 正 式 面 談 a. 受 騷 擾 者 聯 同 輔 助 人 員 與 有 關 的 個 別 人 士 面 談 b. 受 騷 擾 者 委 託 輔 助 人 員 與 有 關 的 個 別 人 士 面 談 4. 受 騷 擾 者 對 處 理 成 效 滿 意, 無 須 作 進 一 步 行 動 4. 受 騷 擾 者 對 處 理 成 效 不 滿 意, 正 式 投 訴 5. 校 長 正 式 啟 動 處 理 機 制 正 6.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報 告 式 階 8. 受 騷 擾 者 對 處 理 滿 意 7.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委 派 調 查 小 組 處 理 段 9. 違 反 防 止 性 騷 擾 政 策 的 有 關 的 個 別 人 士, 會 遭 適 當 的 紀 律 處 分 8. 受 騷 擾 者 對 處 理 不 滿 意, 向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提 出 書 面 式 上 訴 27

學 生 請 假 信 樣 本 敬 啟 者 : 小 兒 / 女 ( 學 生 姓 名 ) 為 班 學 生, 茲 因 ( 請 假 原 因 ),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請 假 天 / 節 課, 懇 請 照 准 為 荷 此 致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校 長 ( 家 長 / 監 護 人 姓 名 ) (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28

家 長 致 學 校 通 訊 日 期 通 知 事 項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或 蓋 印 班 主 任 / 校 方 簽 署 / 蓋 印 29

家 長 致 學 校 通 訊 日 期 通 知 事 項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或 蓋 印 班 主 任 / 校 方 簽 署 / 蓋 印 30

學 生 給 校 長 及 老 師 的 信 敬 啟 者 : 本 人 為 班 學 生, 現 已 細 閱 本 手 冊 上 的 一 切 條 文, 並 謹 此 承 諾,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校 規 此 致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校 長 及 老 師 學 生 簽 署 : 學 生 姓 名 : 日 期 : 家 長 給 校 長 及 老 師 的 信 敬 啟 者 : 本 人 已 細 閱 本 手 冊 上 的 一 切 條 文, 並 謹 此 承 諾, 本 人 願 意 督 促 敝 子 弟 班 學 生 遵 守 校 規 此 致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校 長 及 老 師 家 長 簽 署 : 家 長 姓 名 : 日 期 : 31

違 規 懲 處 為 維 持 良 好 學 習 氣 氛, 保 障 校 園 安 全 及 全 體 學 生 利 益, 校 方 將 不 時 修 訂 校 規 及 處 分 章 則, 並 以 通 告 形 式 向 家 長 發 放 有 關 消 息 一 般 處 分 章 則 罰 則 上 課 個 人 行 為 侵 犯 性 / 破 壞 性 行 為 缺 點 1. 屢 次 欠 交 功 課 2. 屢 次 欠 課 本 用 具 3. 不 守 紀 律 肆 意 喧 嘩 嬉 戲 4. 企 圖 作 弊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5. 抄 襲 功 課 6. 擅 自 離 開 課 室 7. 展 示 手 提 電 話 8. 上 課 飲 食 9. 上 課 睡 覺 小 過 大 過 1. 默 書 測 驗 時 作 弊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1. 考 試 時 作 弊 2. 逃 學 警 告 信 1. 違 返 校 規 而 被 記 缺 點 小 過 及 大 過 者 休 課 1. 校 服 髮 式 不 符 合 學 校 規 定 2. 與 同 學 爭 執 吵 鬧 3. 不 聽 師 長 教 導 4. 說 粗 言 穢 語 5. 缺 乏 公 德, 如 亂 拋 / 遺 下 垃 圾 等 6. 攜 帶 與 學 習 無 關 的 物 件 7. 在 校 內 踏 單 車 8. 其 他 輕 微 過 失 1. 冒 家 長 簽 名 2. 瞞 騙 老 師 3. 藏 有 香 煙 4. 對 師 長 無 禮 藐 視 師 長 5. 攜 帶 不 良 物 件 6. 其 他 過 失 1. 穿 著 校 服 吸 煙 2. 藏 有 淫 褻 物 品 3. 偷 竊 4. 賭 博 5. 侮 辱 師 長 6. 吸 煙 7. 藏 有 武 器 8. 與 不 良 份 子 為 伍, 危 害 學 生 和 學 校 9. 在 校 外 行 為 不 檢, 破 壞 校 譽 10. 偽 造 或 使 用 偽 造 學 校 通 告 11. 其 他 嚴 重 過 失 1. 學 生 上 課 時 情 緒 失 控, 嚴 重 妨 礙 老 師 授 課 2. 學 生 觸 犯 校 規 較 為 嚴 重, 需 要 即 時 及 較 長 時 間 的 處 理 ( 凡 休 課 學 生 必 須 參 加 補 課, 以 抵 銷 失 去 之 學 習 時 數 ) 1. 非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 須 照 價 賠 償 ) 1. 勒 索 同 學 2. 煽 動 同 學 破 壞 校 規 3. 蓄 意 傷 害 毆 打 同 學 4. 恐 嚇 同 學 / 老 師 5. 欺 凌 同 學 6. 蓄 意 破 壞 公 物 ( 須 照 價 賠 償 ) 7. 其 他 嚴 重 過 失 停 課 1. 嚴 重 滋 擾 或 破 壞 上 課 秩 序 1. 屢 犯 校 規 1. 糾 黨 毆 打 或 傷 害 同 學 2. 糾 黨 勒 索 3. 惡 意 破 壞 公 物 ( 須 照 價 賠 償 ) 開 除 學 籍 1.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2. 有 計 劃 或 有 組 織 地 偷 竊 3. 參 與 黑 社 會 活 動 或 自 稱 三 合 會 會 員 4. 其 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5. 屢 犯 校 規, 沒 有 改 善 者 ( 一 般 為 三 次 大 過 或 九 次 小 過, 每 三 次 小 過 等 同 一 次 大 過 ) 學 生 守 行 為 計 劃 1. 如 學 生 違 反 以 上 的 校 規 但 事 後 能 反 省 悔 改, 可 向 負 責 教 職 員 申 請 守 行 為 計 劃 守 行 為 計 劃 的 內 容 及 時 間, 由 負 責 教 職 員 決 定, 不 得 異 議 2. 為 鼓 勵 學 生 改 過, 校 方 經 常 推 出 正 能 量 計 劃 協 助 犯 規 者 扣 減 大 小 過 及 缺 點 家 長 獲 悉 有 關 通 知 時, 請 鼓 勵 子 弟 主 動 及 積 極 參 與 32

處 分 記 錄 表 月 日 事 由 處 分 教 師 簽 署 家 長 / 監 謢 人 簽 署 33

處 分 記 錄 表 月 日 事 由 處 分 教 師 簽 署 家 長 / 監 謢 人 簽 署 34

留 校 記 錄 留 校 日 期 及 時 間 事 由 教 師 簽 署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35

留 校 記 錄 留 校 日 期 及 時 間 事 由 教 師 簽 署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36

學 校 致 家 長 通 訊 日 期 通 知 事 項 班 主 任 / 校 方 簽 署 / 蓋 印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或 蓋 印 37

學 校 致 家 長 通 訊 日 期 通 知 事 項 班 主 任 / 校 方 簽 署 / 蓋 印 家 長 / 監 護 人 簽 署 或 蓋 印 38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5 年 9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紀 念 日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中 秋 節 翌 日 39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5 年 10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國 慶 日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5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重 陽 節 25 26 27 28 29 30 31 40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5 年 11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41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5 年 12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聖 誕 節 聖 誕 節 後 第 一 個 周 日 27 28 42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1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元 旦 日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43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2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農 曆 年 初 一 農 曆 年 初 二 農 曆 年 初 三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44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6 年 3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耶 穌 受 難 節 耶 穌 受 難 節 翌 日 27 28 29 30 31 復 活 節 星 期 一 45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4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清 明 節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46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5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勞 動 節 翌 日 8 9 10 11 12 13 14 佛 誕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47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6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端 午 節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48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7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49

學 生 每 月 記 事 錄 ( 2 0 1 6 年 8 月 )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50

訓 育 及 輔 導 組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宗 旨 1) 為 改 善 學 生 遲 到 的 問 題, 並 對 學 生 遲 到 的 情 況 進 行 跟 進 及 獎 勵 2) 透 過 此 計 劃, 讓 學 生 培 養 守 時 的 美 德 及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不 同 的 活 動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詳 情 1) 遲 到 記 錄 : 遲 到 學 生 若 於 8:50 前 回 校 ( 遲 到 15 分 鐘 或 以 下 ), 則 會 被 記 下 1 分 ; 遲 到 學 生 若 能 於 第 一 課 節 前 回 校, 則 會 被 記 下 3 分 ; 若 於 第 一 節 後 回 校 的 遲 到 學 生, 則 會 被 記 下 10 分 所 有 記 錄 將 於 每 月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五 透 過 班 主 任 課 節 宣 佈 並 張 貼 於 校 內 予 學 生 知 道, 並 必 須 由 學 生 親 手 及 班 主 任 記 錄 於 學 生 手 冊 中 2) 遲 到 跟 進 : 學 生 必 須 要 參 與 特 定 的 學 校 服 務 或 活 動 來 扣 減 遲 到 記 錄 的 分 數 恆 常 的 活 動 包 括 放 學 後 留 校 活 動, 另 外 亦 包 括 科 任 老 師 不 恆 常 的 課 外 補 課 活 動 及 任 何 教 職 員 舉 辦 的 課 外 活 動 3) 活 動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 為 統 一 量 化 各 不 同 性 質 活 動 的 分 數 扣 減, 每 三 十 分 鐘 之 活 動 時 間 可 扣 減 1 分 遲 到 紀 錄 例 如 以 恆 常 的 放 學 後 留 校 活 動 為 例, 學 生 放 學 後 15:50 留 在 學 校 活 動, 並 於 16:20 找 有 關 負 責 教 職 員 於 學 生 手 冊 中 登 記, 將 獲 扣 減 1 遲 到 記 錄 分 數 學 生 若 忘 記 帶 學 生 手 冊, 將 不 獲 補 記 錄 4) 學 生 手 冊 : 班 主 任 於 開 學 處 理 班 務 時 會 派 發 學 生 手 冊, 並 詳 細 講 解 有 關 計 劃 的 詳 情 ; 訓 輔 組 亦 會 於 校 規 講 解 的 周 會 中 詳 細 講 解 學 生 有 責 任 管 理 好 自 己 的 學 生 手 冊, 包 括 每 天 帶 備 填 妥 個 人 資 料, 並 於 服 務 或 活 動 後 的 即 時 記 錄 跟 進 等 若 學 生 遺 失 手 冊, 學 生 須 自 行 到 校 務 處 購 買, 而 原 本 記 錄 在 手 冊 內 的 學 校 服 務 或 活 動 記 錄 將 不 獲 補 發 5) 分 數 結 算 : 遲 到 計 劃 的 結 數 設 有 日 子 限 制, 學 生 必 須 於 每 一 學 期 的 最 後 一 個 考 試 日 前 以 學 校 服 務 或 活 動 來 換 取 取 消 所 有 上 學 期 的 遲 到 分 數 記 錄 學 生 若 未 能 於 學 期 完 結 前 扣 減 所 有 遲 到 計 劃 的 分 數, 將 嚴 重 影 響 其 升 班 資 格 51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52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勨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53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54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55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處 理 學 生 遲 到 計 劃 (15-16) 記 錄 日 期 : 承 上 月 結 餘 : 本 月 分 數 : 總 共 分 數 :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日 期 活 動 / 服 務 扣 減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記 錄 日 期 : 期 初 分 數 : 本 月 扣 減 分 數 : 結 餘 分 數 : 56

品 學 獎 項 目 的 : 透 過 獎 勵 激 發 學 生 努 力 學 習 及 培 養 良 好 品 德, 藉 此 建 立 正 面 積 極 的 學 習 風 氣 獎 項 學 科 獎 ( 上 / 下 學 期 ) 閱 讀 獎 勵 計 劃 ( 上 / 下 學 期 ) 操 行 獎 ( 上 / 下 學 期 ) 模 範 生 獎 ( 上 / 下 學 期 ) 勤 學 獎 ( 上 / 下 學 期 ) 守 時 獎 ( 上 / 下 學 期 ) 最 佳 風 紀 獎 ( 下 學 期 ) 進 步 獎 ( 下 學 期 ) 活 動 / 服 務 獎 ( 上 / 下 學 期 ) 準 則 - 每 學 期 校 內 成 績 表 中 各 科 目 成 績 最 高 之 三 名 學 生 - 按 計 劃 獲 獎 要 求, 獲 金 銀 及 銅 章 的 獎 項 必 先 完 成 指 定 數 量 的 閱 讀 篇 章 - 得 獎 學 生 必 須 沒 有 缺 點 或 以 上 的 處 分 記 錄 四 項 操 行 須 達 A 或 以 上 缺 課 不 得 超 過 5 日 遲 到 不 可 超 過 10 次 ; - 學 校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成 為 模 範 生 必 須 品 學 兼 優, 故 得 獎 學 生 的 學 業 成 績 必 須 為 全 級 的 前 五 名 四 項 操 行 須 達 A ; - 得 獎 學 生 必 須 沒 有 缺 點 或 以 上 的 處 分 記 錄 缺 課 不 得 超 過 5 日 ; - 學 校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每 學 期 出 席 率 達 100% 遲 到 不 超 過 10 次 - 每 學 期 缺 課 不 超 過 5 日 及 沒 有 遲 到 記 錄 - 經 訓 輔 組 投 票 選 出 全 年 表 現 最 佳 之 風 紀, 每 級 由 得 票 最 高 之 兩 名 學 生 獲 獎 (1) 學 業 進 步 獎 : - 按 成 績 計 算, 由 平 均 分 進 步 最 多 的 三 名 學 生 獲 得 (2) 品 行 進 步 獎 : - 於 下 學 期, 最 少 有 兩 項 操 行 評 級 進 步 1 級 或 以 上, 並 達 B 級 或 以 上, 其 餘 操 行 評 級 必 須 維 持 不 變 - 活 動 / 服 務 評 級 達 A - 活 動 / 服 務 總 時 數 全 級 最 高 * 凡 獲 獎 之 學 生, 校 方 將 頒 發 獎 狀 予 以 鼓 勵 * 一 切 獎 項 如 有 爭 議, 將 由 訓 輔 組 商 議 決 定 57

老 師 讚 賞 篇 目 的 : 透 過 老 師 的 讚 賞, 鼓 勵 學 生 培 養 良 好 的 品 格, 例 如 主 動 幫 助 他 人, 積 極 參 與 活 動, 上 課 表 現 積 極 好 學 等 準 則 : 1. 凡 主 動 協 助 老 師 處 理 班 務 熱 心 幫 助 他 人 積 極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上 課 表 現 優 良 等, 老 師 將 給 予 讚 賞 2. 每 累 積 20 個 讚 賞, 即 可 獲 優 點 一 個 或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最 多 可 扣 減 大 過 1 個 3. 老 師 每 天 只 可 簽 名 一 次, 過 多 者 將 全 版 簽 名 被 取 消 58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59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0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1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2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3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4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5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6

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11. 老 師 的 話 : 老 師 讚 賞 篇 2. 老 師 的 話 : 3. 老 師 的 話 : 4. 老 師 的 話 : 5. 老 師 的 話 : 6. 老 師 的 話 : 7. 老 師 的 話 : 8. 老 師 的 話 : 9. 老 師 的 話 : 10. 老 師 的 話 : 12. 老 師 的 話 : 13. 老 師 的 話 : 14. 老 師 的 話 : 15. 老 師 的 話 : 16. 老 師 的 話 : 17. 老 師 的 話 : 18. 老 師 的 話 : 19. 老 師 的 話 : 20. 老 師 的 話 : 優 點 一 個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扣 減 缺 點 一 個 日 期 : 67

向 晴 計 劃 目 的 : 為 有 大 過 小 過 紀 錄 的 學 生 提 供 一 補 過 的 機 會, 扣 減 處 分 紀 錄, 並 強 化 其 改 過 遷 善 的 行 為, 達 致 教 育 目 標 內 容 : (1) 參 加 計 劃 的 學 生 必 須 於 參 加 計 劃 期 間 於 課 堂 前 向 課 任 老 師 主 動 出 示 本 手 冊 內 之 上 課 記 錄 表, 以 便 任 課 老 師 評 核 學 生 必 須 妥 善 保 管 本 手 冊 (2) 參 加 學 生 須 每 週 最 少 一 次 依 時 向 班 主 任 報 告 進 展 情 況 若 無 故 缺 席, 其 參 加 資 格 可 能 被 取 消 (3) 評 分 標 準 : 每 一 教 節 最 高 得 5 分, 最 低 1 分,20 天 計 5 分 : 帶 備 課 本 文 具, 主 動 學 習, 表 現 優 異 4 分 : 帶 備 課 本 文 具, 能 跟 隨 老 師 指 示 去 做, 表 現 良 好 3 分 : 帶 備 課 本 文 具, 有 學 習 表 現 2 分 : 帶 備 課 本 文 具, 安 坐 課 室 1 分 : 欠 課 本 文 具, 安 坐 課 室 (4) 扣 减 標 準 : 小 過 大 過 一 個 二 個 一 個 二 個 300 分 500 分 600 分 700 分 (5) 所 有 分 數 累 積 至 完 成 計 劃 後, 最 後 經 督 導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結 果 (6) 成 功 完 成 此 計 劃 的 學 生, 校 方 將 發 信 通 知 家 長 確 認 有 關 結 果, 以 資 鼓 勵 (7) 本 計 劃 實 施 日 期, 將 由 訓 輔 組 老 師 宣 佈 註 : (1) 違 反 課 堂 規 則, 如 : 全 堂 睡 眠 ; 使 用 電 話 MP3 機 ; 擅 離 課 室, 將 不 予 評 分 (2) 侮 辱 師 長 及 涉 刑 事 的 大 過 小 過 均 不 獲 扣 減 (3) 不 論 任 何 教 節, 如 學 生 遲 到 一 分 鐘 或 以 上, 則 該 教 節 不 予 評 分 總 分 : 扣 減 : 訓 輔 主 任 簽 署 : 日 期 : 68

向 晴 計 劃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一 星 期 總 分 : 2. 3. ( 切 勿 擅 自 塗 改, 違 者 所 有 紀 錄 作 廢 ) 4. 5. 與 班 主 任 會 面 6. 班 主 任 簽 署 : 7. 學 生 簽 署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69

向 晴 計 劃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2. 一 星 期 總 分 : 3. 4. 5. ( 切 勿 擅 自 塗 改, 違 者 所 有 紀 錄 作 廢 ) 與 班 主 任 會 面 6. 班 主 任 簽 署 : 7. 學 生 簽 署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70

向 晴 計 劃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2. 一 星 期 總 分 : 3. 4. 5. ( 切 勿 擅 自 塗 改, 違 者 所 有 紀 錄 作 廢 ) 與 班 主 任 會 面 6. 班 主 任 簽 署 : 7. 學 生 簽 署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71

向 晴 計 劃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一 日 總 分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星 期 ( ) 科 目 取 得 分 數 老 師 簽 署 1. 2. 一 星 期 總 分 : 3. 4. 5. ( 切 勿 擅 自 塗 改, 違 者 所 有 紀 錄 作 廢 ) 與 班 主 任 會 面 6. 班 主 任 簽 署 : 7. 學 生 簽 署 : 一 日 總 分 : 日 期 : 72

校 曆 表 73

時 間 表 74

考 試 時 間 表 ( 中 期 試 / 統 一 測 驗 ) 75

( 中 期 考 試 / 統 一 測 驗 ) 成 績 紀 錄 科 目 滿 分 額 / 百 分 比 成 績 ( 由 學 生 填 寫 ) 中 國 語 文 200 閱 讀 能 力 60 寫 作 能 力 60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44 說 話 能 力 36 English Language 200 Reading 48 Writing 58 Listening and Integrated Skills 70 Speaking 24 數 學 200 通 識 教 育 200 選 修 科 目 一 : 200 選 修 科 目 二 : 200 倫 理 與 宗 教 100 註 : (1) 選 修 科 目 由 學 生 自 行 填 寫 ; (2) 以 上 成 績 由 學 生 自 行 填 寫 ; (3) 統 一 測 驗 成 績 佔 科 目 平 時 分 20% ( 只 適 用 於 中 六 級 ) 76

考 試 時 間 表 ( 期 終 試 ) 77

期 終 考 試 成 績 紀 錄 科 目 滿 分 額 / 百 分 比 成 績 ( 由 學 生 填 寫 ) 中 國 語 文 200 閱 讀 能 力 60 寫 作 能 力 60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44 說 話 能 力 36 English Language 200 Reading 48 Writing 58 Listening and Integrated Skills 70 Speaking 24 數 學 200 通 識 教 育 200 選 修 科 目 一 : 200 選 修 科 目 二 : 200 倫 理 與 宗 教 100 註 : (1) 選 修 科 目 由 學 生 自 行 填 寫 ; (2) 以 上 成 績 由 學 生 自 行 填 寫 ; 78

備 忘 79

備 忘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