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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依 據 本 署 核 定 補 助 之 計 畫 或 活 動 內 容 及 經 費 項 目 確 實 執 行, 其 所 提 報 之 補 助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 如 發 票 收 據 等 ), 應 限 於 本 署 核 定 函 發 文 日 起, 至 計 畫 或 活 動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結 束 後 十 五 日 內 者 為 原 則 ( 三 ) 受 補 助 單 位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者, 適 用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並 應 受 本 署 之 監 督 ( 四 ) 受 補 助 單 位 變 更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期 程 或 內 容, 除 時 間 急 迫 外, 受 補 助 單 位 原 則 應 事 先 來 函 說 明, 並 經 本 署 同 意, 始 可 變 更 執 行 計 畫 五 補 助 經 費 之 結 報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或 活 動 結 束 一 個 月 內 將 領 據 原 始 憑 證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並 應 依 序 編 號, 其 中 屬 本 署 補 助 之 領 據 及 原 始 憑 證, 於 計 畫 或 活 動 結 束 後, 按 核 定 經 費 科 目 別 將 每 張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之 支 出 金 額 依 序 填 寫 於 收 支 報 告 表 ( 表 格 如 附 件 一 ) 及 經 費 彙 總 表 ( 表 格 如 附 件 二 ) 如 同 一 計 畫 同 時 接 受 多 個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請 填 列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明 細 表 明 列 經 費 分 攤 情 形 ( 表 格 如 附 件 三 ) ( 二 ) 已 依 三 ( 二 ) 暫 付 之 經 費 如 有 賸 餘, 除 受 補 助 單 位 為 已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制 度 之 學 校 外, 其 餘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將 經 費 按 比 例 繳 還 本 署 ( 三 ) 受 補 助 單 位 提 送 之 領 據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如 有 不 符 者, 應 請 補 正 : 1. 領 據 上 須 書 明 本 署 抬 頭 受 補 助 之 計 畫 或 活 動 名 稱 領 據 日 期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統 一 編 號 ( 若 無 則 免 填 ) 及 立 案 字 號 等 2. 領 據 上 須 有 與 立 案 字 號 相 符 之 名 稱 及 印 鑑, 並 有 負 責 人 會 計 出 納 等 相 關 人 員 簽 章 ( 四 ) 本 署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 捐 ) 助 民 間 團 體 及 學 校 計 畫 核 銷 憑 證 查 核 表 ( 格 式 詳 附 件 四 ) 內 各 項 重 點, 審 核 受 補 助 單 位 所 送 各 項 憑 證 及 附 件, 並 就 同 意 補 助 部 分 核 銷 或 撥 款, 有 實 際 支 用 數 未 達 本 署 補 助 金 額 者, 則 以 該 支 用 數 為 補 助 上 限 附 錄 3-2

( 五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項 目 結 算 補 助 金 額, 支 出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者, 本 署 不 予 補 助 ; 未 規 定 之 費 用 項 目, 本 署 得 按 實 際 狀 況 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辦 理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活 動 或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之 各 項 原 則 或 參 考 相 關 規 定 結 算 補 助 金 額 : 1. 臨 時 雇 工 按 日 計 酬, 依 勞 動 部 公 告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給 付, 每 人 每 日 以 支 領 八 小 時 為 限, 並 需 註 明 實 際 工 作 日 期 及 工 作 內 容 2.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審 查 費 稿 費 之 規 定 如 下 : 支 給 項 目 支 給 標 準 應 檢 附 文 件 備 註 出 席 重 大 諮 詢 會 議 每 次 2,000 元 一 支 領 出 席 費 ( 含 出 席 ( 現 勘 ) ( 現 勘 費 ) ( 本 署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 簽 到 紀 錄 現 勘 費 ) 鐘 點 費 之 當 日, 不 得 再 依 國 內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50 分 鐘, 其 連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講 座 鐘 點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為 90 分 鐘, 未 支 領 雜 費 費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內 聘 : 每 節 800 二 如 上 下 午 分 別 出 元, 外 聘 : 每 節 1,600 元 授 課 題 目 及 席 ( 勘 查 ) 不 同 會 議 時 間 表 ( 場 次 ), 支 領 出 席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每 講 座 助 理 ( 現 勘 ) 費 上 下 午 合 節 鐘 點 費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師 講 鐘 點 費 併 每 日 支 領 至 多 座 鐘 點 費 二 分 之 一 支 給 4,000 元 三 支 領 審 查 費 應 註 審 查 費 每 千 字 170 元 或 每 件 690 元 審 查 意 見 表 明 審 查 文 件 之 字 數 及 單 價 稿 費 每 千 字 580 元 至 870 元 稿 件 樣 張 四 支 領 稿 費 應 註 明 撰 稿 之 字 數 及 單 價 3. 其 他 費 用 : (1) 計 畫 或 活 動 所 需 餐 費, 須 與 計 畫 或 活 動 內 容 有 關, 採 盒 餐 方 式 者, 於 每 人 八 十 元 額 度 內 核 實 補 助 ; 採 桌 菜 方 式 者, 於 每 桌 三 千 元 額 度 內 核 實 補 助,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將 數 量 載 明 於 原 始 憑 證, 並 檢 附 用 餐 人 員 名 冊 附 錄 3-3

( 請 參 閱 範 例 一 ); 本 署 不 補 助 工 作 人 員 誤 餐 費 或 計 畫 或 活 動 所 需 點 心 水 果 之 費 用 (2) 文 宣 品 單 價 一 百 元 以 下 (3) 摸 彩 品 ( 必 須 依 文 宣 品 規 定 辦 理 ) 每 場 次 活 動 不 超 過 三 萬 元, 且 不 得 以 現 金 支 付 (4) 執 行 受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執 行 期 間, 因 辦 理 計 畫 或 活 動 公 務 之 出 差 費, 應 依 規 定 填 列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單 及 報 支 差 旅 費 表 格 ( 請 參 閱 範 例 二 ), 並 依 下 列 標 準 覈 實 支 付 : 交 通 工 具 飛 機 或 高 鐵 汽 車 駕 駛 自 用 汽 機 車 者 報 支 差 旅 費 注 意 事 項 如 因 緊 急 公 務 或 事 實 需 要, 事 前 報 經 負 責 人 核 准 者 得 檢 據 覈 實 開 支 搭 乘 公 共 汽 車 及 其 他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各 依 定 價 覈 實 報 支, 交 通 不 便 地 區 所 需 交 通 費 覈 實 報 支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火 車 衡 酌 因 公 出 差 任 務 緩 急 及 本 撙 節 原 則 覈 實 報 支 船 舶 不 分 等 次, 各 依 定 價 覈 實 開 支 住 宿 費 雜 費 參 照 行 政 院 頒 定 之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報 支 ( 六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整 理 原 始 憑 證 : 1. 受 補 助 單 位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款 辦 理 之 計 畫 或 活 動, 除 由 本 署 報 請 審 計 單 位 同 意 採 就 地 審 計 者 外, 應 檢 附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原 始 憑 證 2. 支 出 憑 證 黏 貼 單 上 應 詳 細 述 明 各 項 支 出 用 途, 一 張 憑 證 粘 貼 單 至 多 粘 貼 十 張 發 票 或 收 據 3. 各 項 憑 證 應 粘 貼 於 憑 證 粘 貼 單 上, 並 經 下 列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 附 錄 3-4

(1) 經 手 ( 辦 ) 人 ( 不 能 與 驗 收 或 證 明 人 同 一 人 ) (2) 驗 收 人 或 證 明 人 ( 不 能 與 經 手 人 同 一 人 ) (3) 會 計 (4) 負 責 人 4. 除 稿 費 鐘 點 費 出 席 費 審 查 費 及 臨 時 雇 工 得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五 ( 四 ) 標 準 以 造 冊 或 個 人 據 領 方 式 ( 均 應 簽 名 或 蓋 章 ) 支 給 外,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一 律 以 廠 商 開 立 之 發 票 或 營 業 收 據 列 支 ( 請 參 閱 範 例 三 範 例 四 ) 5. 單 據 之 抬 頭 應 與 受 補 助 單 位 名 稱 相 符, 並 書 明 年 月 日 6. 開 立 單 據 之 商 號 及 負 責 人 之 印 章 應 齊 全 明 晰, 並 書 明 地 址 如 係 提 供 勞 務 者 個 人 收 據, 應 註 明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及 詳 細 戶 籍 地 址 7. 購 置 各 項 財 物 發 票 或 收 據 應 詳 列 品 名 規 格 單 價 數 量 及 總 數 等, 若 原 開 立 憑 證 之 廠 商 未 註 明 上 述 資 料 者,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途 說 明 欄 註 明 ; 發 票 或 收 據 有 更 改 者, 則 應 加 蓋 原 開 立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印 章, 但 發 票 大 寫 金 額 更 改 者, 應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之 規 定, 另 行 開 立 ; 另 以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開 具 之 憑 證, 僅 有 貨 號 或 英 文 名 稱 者, 應 由 受 補 助 單 位 經 手 人 以 中 文 註 明 貨 物 名 稱 ( 請 參 閱 範 例 五 ), 未 註 明 者 該 項 費 用 不 予 核 銷, 其 訂 有 合 約 者, 應 檢 附 合 約 正 本 一 併 保 存 8. 單 價 乘 以 數 量 應 與 總 價 相 符, 總 價 並 應 與 大 寫 金 額 一 致 但 採 用 機 器 作 業 無 法 用 大 寫 數 字 表 示 者, 不 在 此 限 9. 執 行 計 畫 或 活 動 所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涉 及 應 扣 繳 或 申 報 所 得 稅 者,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依 法 扣 繳 申 報, 並 檢 附 辦 理 所 得 申 報 扣 繳 或 歸 戶 之 切 結 書 ( 可 參 考 格 式 如 附 件 五 ) 10. 執 行 計 畫 或 活 動 期 間 相 關 之 海 報 印 刷 文 宣 應 有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字 樣, 且 不 得 標 示 本 署 為 主 ( 協 ) 辦 機 關 11. 如 屬 活 動 現 場 之 相 關 費 用, 例 如 場 地 布 置 音 響 租 借 購 置 盆 花 旗 幟 等 項 目, 辦 理 核 銷 原 則 應 檢 附 相 關 現 場 照 片 附 錄 3-5

12. 受 補 助 單 位 因 故 無 法 以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核 銷, 擬 以 影 本 核 銷 時,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原 始 憑 證 有 遺 失 或 其 他 原 因 者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向 原 始 憑 證 原 開 立 廠 商 取 得 以 存 根 聯 影 本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印 章 及 統 一 發 票 章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受 補 助 單 位 開 立 切 結 書, 保 證 未 以 該 原 始 憑 證 向 其 他 機 關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款 或 列 報 支 出 費 用 (2) 原 始 憑 證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單 位 核 銷 者 : 若 該 單 項 經 費 本 署 僅 部 分 補 助 或 係 由 數 單 位 分 攤, 則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另 附 支 出 分 攤 表 ( 需 註 明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留 存 處 ), 並 檢 附 發 票 或 收 據 影 本, 該 發 票 影 本 無 需 原 開 立 廠 商 蓋 章 ( 七 ) 除 本 注 意 事 項 五 ( 五 ) 及 ( 六 ) 所 列 舉 之 範 例 外, 茲 補 充 經 常 發 生 之 各 項 費 用 核 銷 範 例 如 下 但 無 相 關 範 例 可 參 考 者,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1. 廠 商 如 係 開 立 收 據 者, 應 請 開 立 收 據 之 廠 商 將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編 號 詳 填 於 收 據 上 ( 非 買 受 人 之 統 一 編 號 ), 如 未 申 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者, 請 依 印 花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閱 範 例 六 ) 2. 國 際 電 話 應 儘 量 避 免, 如 屬 計 畫 確 實 需 要, 應 註 明 通 話 事 由 ( 請 參 閱 範 例 七 ) 3. 報 支 郵 票 款 應 檢 附 郵 寄 文 件 清 單 ( 請 參 閱 範 例 八 ) 4. 公 私 立 機 構 圖 書 室 開 立 之 影 印 費 收 據, 請 依 規 定 加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 請 參 閱 範 例 九 ) 5. 報 支 印 刷 及 刻 橡 皮 章 款, 請 檢 附 樣 張 ( 章 ) ( 請 參 閱 範 例 十 ) 6.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限 受 補 助 單 位 所 在 地 市 區 內, 因 辦 理 計 畫 內 業 務 所 需, 始 得 報 支 ( 已 報 支 差 旅 費 中 之 雜 費 即 不 得 再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 應 檢 附 計 程 車 收 據 或 支 出 證 明 單, 二 者 均 需 註 明 起 訖 地 點 及 時 間 ( 請 參 閱 範 例 十 一 ) 附 錄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