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一 三 年 公 司 註 冊 處 環 保 報 告 本 報 告 闡 述 公 司 註 冊 處 的 環 保 政 策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成 績, 以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目 標 前 言 公 司 註 冊 處 負 責 實 施 及 執 行 公 司 條 例, 並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備 存 公 司 登 記 冊 和 為 公 司 註 冊 文 件 登 記 及 查 閱 公 司 資 料 提 供 服 務 及 設 施 本 處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並 非 常 關 注 環 境 保 護 我 們 致 力 向 員 工 及 持 份 者 推 廣 環 保 文 化, 透 過 採 用 環 保 技 術 及 盡 量 減 少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以 達 致 環 保, 並 繼 續 致 力 對 環 保 作 出 更 大 貢 獻 為 此, 本 處 開 發 公 司 註 冊 處 綜 合 資 訊 系 統 ( 綜 合 系 統 ), 以 期 為 客 戶 提 供 全 自 動 化 電 子 服 務 廿 載 耕 耘 再 展 新 章 二 零 一 三 年 為 本 處 成 立 二 十 周 年 在 過 去 二 十 年, 本 處 在 運 作 上 經 歷 了 重 大 改 變, 並 由 一 個 以 紙 本 模 式 運 作 的 部 門, 進 而 成 為 一 個 先 進 的 電 子 化 部 門 本 處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推 出 綜 合 系 統, 讓 本 處 人 員 可 在 無 紙 環 境 下 處 理 數 碼 化 的 文 件 影 像 現 時, 在 網 上 查 閱 公 司 資 料 的 比 率 超 過 99%, 而 我 們 的 客 戶 可 以 全 年 24 小 時 在 本 處 的 網 上 查 冊 中 心 (www.icris.cr.gov.hk) 查 閱 公 司 的 登 記 資 料, 以 及 已 登 記 文 件 的 數 碼 影 像 本 處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初 推 出 的 註 冊 易 (www.eregistry.gov.hk) 及 一 站 式 公 司 註 冊 暨 商 業 登 記 電 子 服 務, 是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歷 史 上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這 項 嶄 新 的 一 站 式 電 子 服 務, 令 公 司 註 冊 的 時 間 縮 減 至 少 於 一 小 時, 使 香 港 成 為 方 便 公 司 註 冊 的 其 中 一 個 領 先 司 法 管 轄 區 註 冊 易 亦 就 公 司 較 常 使 用 的 指 明 表 格 提 供 電 子 提 交 服 務, 以 便 公 司 申 報 資 料 的 更 改, 以 及 提 交 本 地 私 人 公 司 的 周 年 申 報 表 隨 着 智 能 手 機 和 流 動 裝 置 日 益 普 及, 本 處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年 中 引 入 公 司 查 冊 流 動 版 服 務 (www.mobile-cr.gov.hk) 公 眾 可 隨 時 隨 地 使 用 智 能 手 機 和 流 動 裝 置 查 閱 公 司 名 稱 文 件 索 引 及 公 司 資 料, 即 時 取 得 最 新 的 公 司 資 料 新 公 司 條 例 於 二 零 一 四 三 月 三 日 實 施, 標 誌 香 港 的 公 司 法 制 度 進 入 新 紀 元 新 公 司 條 例 為 香 港 公 司 的 運 作 及 註 冊 提 供 一 個 現 代 化 的 法 律 框 架, 並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本 處 已 為 綜 合 系 統 進 行 大 型 改 善 工 程, 以 支 援 在 新 公 司 條 例 下 本 處 須 肩 負 的 新 角 色 及 職 能, 並 繼 續 透 過 電 子 平 台 提 供 更 多 環 保 服 務 本 處 亦 參 加 了 環 境 保 護 署 舉 辦 的 部 門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而 本 處 在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所 佔 的 樓 層 獲 頒 良 好 級 證 書
環 保 政 策 作 為 一 個 對 社 會 負 責 任 的 部 門, 公 司 註 冊 處 在 耗 用 物 料 方 面, 繼 續 堅 守 減 少 再 用 循 環 再 造 的 原 則, 並 在 本 處 的 業 務 活 動 上 節 約 能 源 本 處 致 力 推 行 下 列 環 保 政 策 : 採 納 良 好 的 工 作 方 式 減 少 耗 用 能 源 和 物 料 鼓 勵 採 納 三 項 物 料 使 用 原 則 減 少 再 用 循 環 再 造 多 購 買 環 保 產 品 員 工 參 與 提 高 員 工 的 環 保 意 識, 鼓 勵 他 們 實 踐 環 保 措 施 遵 從 法 規 遵 從 環 保 方 面 的 法 例 規 例 及 標 準 廢 物 管 制 盡 量 減 少 廢 物 及 污 染 物, 並 確 保 所 產 生 的 廢 物 得 到 妥 善 處 理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採 用 現 代 的 環 保 技 術, 為 客 戶 提 供 高 效 率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優 良 的 服 務 與 設 施, 以 達 成 本 處 的 使 命 確 保 把 現 行 及 新 的 運 作 程 序 可 能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繼 續 尋 求 方 法 對 環 保 作 出 更 大 貢 獻 環 境 管 理 進 行 獨 立 的 環 境 審 核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為 實 踐 本 處 的 環 保 政 策, 本 處 制 訂 了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以 便 員 工 遵 行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A) 盡 量 減 少 廢 物 節 約 用 紙 - 利 用 已 用 過 的 紙 張 的 空 白 一 面 起 稿 - 盡 量 雙 面 影 印 或 列 印 文 件 - 使 用 再 造 紙 - 在 會 議 上 盡 量 少 用 薄 紙 副 本 或 參 考 資 料 副 本 - 在 再 次 傳 閱 文 件 時, 使 用 舊 有 的 各 套 文 件 傳 閱 - 減 少 使 用 暫 用 紙 張 夾 錄 事 頁 表 格 及 標 記 牌 等 其 他 類 別 印 刷 文 具, 或 盡 可 能 重 用 -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才 印 製 印 文 本, 例 如 需 要 把 文 件 及 意 見 書 的 決 定 主 要 論 據 或 最 終 版 本 記 錄 在 案 - 在 屏 幕 預 覽 文 件 及 修 訂 版 面 設 定 / 格 式, 然 後 才 列 印 - 盡 量 減 少 影 印 文 件 - 使 用 有 雙 面 影 印 功 能 的 影 印 機 - 在 影 印 機 或 網 絡 激 光 打 印 機 加 設 環 保 盤, 以 便 使 用 已 用 過 的 紙 張 的 空 白 一 面 - 使 用 舊 信 封 或 可 多 次 使 用 的 信 封 - 非 機 密 文 件 無 需 使 用 信 封 - 在 有 需 要 時 才 把 文 件 放 入 信 封 內, 如 適 當 的 話, 在 已 用 過 的 信 封 加 上 標 貼 重 用 - 保 存 信 封 以 便 再 用, 如 不 能 再 用, 應 放 入 廢 紙 回 收 袋 / 回 收 桶 循 環 再 造 - 盡 量 少 用 傳 真 封 面 頁, 改 用 傳 真 便 條 - 使 用 舊 信 箋 或 已 用 過 的 紙 張 的 空 白 一 面 打 印 傳 真 信 息 - 使 用 個 人 電 腦 傳 真 文 件 利 用 電 子 途 徑 以 節 約 用 紙 - 盡 量 減 少 通 告 的 副 本 數 量, 方 法 包 括 傳 閱 舊 有 的 各 套 通 告 或 把 通 告 載 於 部 門 入 門 網 站 - 盡 可 能 以 電 郵 及 文 件 軟 複 本 的 方 式 通 訊 及 起 稿 其 他 減 少 廢 物 的 措 施 - 自 備 水 杯 代 替 紙 杯 - 使 用 可 替 換 筆 芯 的 原 子 筆 - 使 用 可 循 環 再 用 的 激 光 打 印 機 碳 粉 盒 - 盡 量 少 用 木 鉛 筆 ( 例 如 使 用 鉛 芯 筆 ) - 盡 量 少 用 不 環 保 的 物 品 ( 例 如 塗 改 液 含 水 銀 的 電 池 等 ) - 修 理 舊 家 具 及 設 備
- 定 期 檢 討 對 有 使 用 限 期 的 常 用 物 料 的 實 際 需 要 - 在 年 底 時 清 理 工 作 間 (B) 回 收 廢 物 循 環 再 造 / 再 用 - 收 集 廢 紙 膠 樽 鋁 罐 使 用 過 的 打 印 機 碳 粉 盒 紙 夾 和 打 字 帶 以 便 循 環 再 造 / 再 用, 而 不 應 當 作 垃 圾 處 理 - 把 廢 紙 放 入 廢 紙 回 收 袋 / 回 收 桶, 並 把 其 他 物 品 ( 例 如 膠 樽 鋁 罐 ) 放 入 適 當 的 回 收 桶 - 使 用 可 自 然 分 解 的 膠 袋 或 以 再 造 物 料 製 造 的 膠 袋 收 集 垃 圾 (C) 節 約 能 源 - 把 分 組 式 燈 掣 改 為 獨 立 式 開 關 設 計 - 使 用 貼 有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的 電 腦 電 燈 / 光 管 及 其 他 辦 公 室 設 備 - 盡 量 減 少 所 需 的 照 明 設 施 - 使 用 樓 梯 上 落 各 樓 層 的 辦 公 室 - 避 免 在 辦 公 室 使 用 私 人 電 器 - 在 夏 季 拉 下 百 葉 簾 以 減 少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 在 夏 季 把 室 溫 保 持 在 攝 氏 25.5 度 - 在 夏 季 穿 着 輕 便 的 服 裝 上 班 以 減 少 使 用 空 調 設 施 - 開 動 空 調 期 間 把 門 關 上 - 關 掉 不 需 要 的 電 燈, 例 如 在 人 少 的 時 候 ( 如 午 飯 時 間 ) 關 掉 部 分 電 燈, 以 及 在 午 飯 時 間 和 辦 公 時 間 過 後 把 公 眾 地 方 的 部 分 電 燈 關 掉 - 在 燈 掣 貼 上 節 約 能 源 標 貼, 提 醒 員 工 在 離 開 房 間 / 辦 事 處 時 關 燈 -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啓 動 電 器 設 備 的 省 電 模 式 ( 例 如 休 眠 或 備 用 模 式 ) - 不 在 辦 公 室 期 間 和 在 辦 公 時 間 過 後, 關 掉 電 腦 的 顯 示 器 - 在 辦 公 時 間 過 後 把 電 腦 和 影 印 機 關 掉 或 把 插 頭 拔 掉, 以 節 省 備 用 模 式 的 用 電 - 把 設 備 擺 放 在 不 會 被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並 視 乎 情 況 使 用 厚 身 百 葉 簾 - 保 持 電 腦 設 備 周 圍 的 空 氣 流 通, 並 把 散 熱 的 設 備 擺 放 在 空 調 設 施 的 冷 風 出 口 附 近 - 把 設 備 的 省 電 設 定 功 能 告 知 員 工, 並 要 求 承 辦 商 預 先 設 定 省 電 功 能, 以 及 為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培 訓 - 避 免 任 由 辦 公 室 設 備 處 於 備 用 狀 態, 而 應 利 用 7 日 時 間 掣, 使 有 關 設 備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自 動 關 掉 - 如 必 須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開 動 電 器 設 備 以 維 持 基 本 功 能, 應 把 開 動 的 設 備 減 至 最 少, 例 如 把 收 到 的 傳 真 全 部 傳 送 到 一 部 傳 真 機 - 在 辦 公 時 間 過 後 進 行 例 行 檢 查, 確 保 所 有 照 明 和 辦 公 室 設 備 都 已 關 掉 (D) 在 節 日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 減 少 賀 卡 的 數 目 - 以 電 子 方 式 寄 發 賀 卡 - 重 用 裝 飾 物 品 及 禮 物 包 裝 紙
(E) 其 他 措 施 - 利 用 招 標 條 件 等 規 限 實 施 環 保 採 購 - 如 非 必 要, 盡 量 少 用 政 府 車 輛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的 執 行 及 監 察 為 確 保 本 處 員 工 遵 行 本 處 的 環 保 政 策 及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並 使 有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定 期 得 以 檢 討, 本 處 委 派 業 務 經 理 ( 首 長 級 人 員 ) 出 任 本 處 的 環 保 經 理, 並 由 本 處 辦 公 室 各 樓 層 的 六 名 屬 高 級 人 員 級 別 的 助 理 環 保 經 理 加 以 協 助 環 保 經 理 的 職 責 包 括 : (a) 實 施 和 檢 討 本 處 的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計 劃,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及 記 錄 取 得 的 成 績 ; (b) 引 入 和 檢 討 措 施, 以 提 高 員 工 的 環 保 意 識 和 參 與 ; 及 (c) 就 所 有 關 乎 環 保 管 理 的 事 宜 擔 任 本 處 的 代 表 助 理 環 保 經 理 的 職 責 包 括 : (a) 監 督 在 有 關 樓 層 推 行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 (b) 定 期 評 估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措 施 的 成 效 ; 及 (c) 就 工 作 間 的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及 其 他 環 保 事 宜 收 集 員 工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環 保 經 理 和 助 理 環 保 經 理 會 緊 密 合 作, 持 續 監 察 和 檢 討 本 處 推 行 環 保 內 務 管 理 的 情 況 環 保 措 施 的 目 標 及 成 績 本 處 一 些 重 要 環 保 措 施 的 目 標 及 實 際 表 現 載 於 下 表 : 2013 年 目 標 百 分 比 2013 年 實 際 表 現 百 分 比 2014 年 目 標 百 分 比 減 少 廢 物 利 用 已 用 過 的 紙 張 的 空 白 一 面 草 擬 文 件 100 100 100 使 用 循 環 再 造 紙 張 / 無 木 漿 紙 張 100 99 100 使 用 舊 信 封 或 可 多 次 使 用 的 信 封 99 99 99 使 用 可 替 換 筆 芯 的 原 子 筆 100 100 100 在 再 次 傳 閱 文 件 時, 使 用 舊 有 的 各 套 文 件 傳 閱 100 100 100
回 收 廢 物 循 環 再 造 / 再 用 收 集 廢 紙 99 99 99 收 集 使 用 過 的 打 印 機 碳 粉 盒 100 100 100 節 省 能 源 確 保 在 辦 公 時 間 外 關 掉 電 燈 影 印 機 等 100 100 100 在 節 日 期 間 採 取 的 措 施 重 用 舊 有 裝 飾 物 品 100 100 100 前 瞻 本 處 會 繼 續 為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須 交 付 的 指 明 表 格 發 展 電 子 提 交 服 務, 亦 會 透 過 流 動 裝 置 推 出 更 多 電 子 查 冊 服 務 隨 着 客 戶 更 多 使 用 本 處 的 電 子 服 務, 我 們 相 信 商 界 耗 用 的 紙 張 會 大 幅 減 少 資 訊 及 建 議 為 節 省 紙 張, 本 處 不 會 提 供 本 報 告 的 印 文 本, 報 告 的 電 子 版 本 則 已 載 於 本 處 網 頁 (www.cr.gov.hk) 歡 迎 大 家 就 本 報 告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來 函 請 電 郵 至 crenq@cr.gov.hk 本 處 環 保 經 理 收 公 司 註 冊 處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