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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Q&A 專 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銓 敍 部 編 製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本 部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2 號 網 址 :http://www.mocs.gov.tw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Q&A 專 輯 目 錄 Q1 為 什 麼 要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以 下 簡 稱 中 立 法 )?... 1 Q2 中 立 法 有 無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及 講 學 自 由 之 虞?... 1 Q3 中 立 法 有 無 侵 害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2 Q4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中 立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嚴 格 規 定 部 分, 應 如 何 遵 循?... 2 Q5 中 立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是 誰?... 2 Q6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何 以 未 涵 括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3 Q7 軍 人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3 Q8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列 為 準 用 對 象?... 3 Q9 公 立 學 校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或 準 用 對 象?.. 4 Q10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均 納 入 準 用 對 象?... 4 Q11 法 官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是 否 適 用 相 同 之 規 定?... 4 Q12 中 立 法 的 準 用 對 象 有 誰?... 5 Q13 公 務 人 員 應 遵 循 之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有 哪 些?... 5 Q1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嗎?... 5 Q15 中 立 法 所 稱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是 否 包 括 宗 教 團 體 活 動?... 6 Q16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參 加 其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動 嗎?... 6

Q1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於 下 班 時 間 或 請 假,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6 Q18 中 立 法 所 稱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所 指 為 何?... 7 Q19 公 務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可 以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嗎?... 7 Q20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捐 款 給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抑 或 替 其 募 款 嗎?... 7 Q21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使 用 辦 公 設 備 如 : 網 路 傳 真 機 及 公 務 電 話 簡 訊 等 各 類 電 子 通 訊 傳 輸 工 具,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及 其 他 宣 傳 品 嗎?... 7 Q22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在 辦 公 場 所 穿 戴 特 定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服 飾? 或 在 辦 公 桌 上 放 置 特 定 政 黨 之 旗 幟 嗎?... 8 Q23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為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8 Q24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參 加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召 集 之 集 會 或 連 署 等 活 動?... 8 Q25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9 Q26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9

Q2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9 Q28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從 事 之 政 治 行 為, 何 以 訂 定 第 7 款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禁 止 之 行 為?... 10 Q29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抑 或 有 無 請 假,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有 哪 些?... 10 Q30 公 務 人 員 於 下 班 回 家 後, 能 否 於 網 路 上 發 表 不 同 的 言 論, 倘 若 私 底 下 匿 名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與 公 事 無 涉, 但 涉 及 其 他 爭 議 性 問 題, 該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之 分 際? 其 認 定 違 反 之 標 準 為 何?... 11 Q31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應 辭 職 或 請 假 參 選?... 11 Q32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其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之 參 選 期 間,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其 他 假 別 之 事 由, 應 如 何 處 理?... 12 Q33 中 立 法 所 稱 行 政 資 源 之 範 圍 為 何?... 12 Q3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權 影 響 他 人 的 投 票 意 向 嗎?... 12 Q35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所 掌 管 之 行 政 資 源,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依 法 申 請 事 項 時, 可 否 圖 利 特 定 人 士 或 政 黨?... 12 Q36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及 告 示 事 項 為 何?... 13 Q37 長 官 如 有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13

Q38 公 務 人 員 因 拒 絕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時, 有 何 救 濟 管 道?... 13 Q39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時, 應 如 何 處 罰?... 14 Q40 對 於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之 處 罰 規 範 為 何?... 14 Q41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處 罰 何 以 採 懲 戒 罰, 而 不 採 刑 事 罰?... 14 Q42 公 務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可 否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14 Q43 適 ( 準 ) 用 中 立 法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配 偶 ( 或 家 屬 ) 如 非 中 立 法 適 ( 準 ) 用 對 象, 該 配 偶 ( 或 家 屬 ) 可 否 從 事 政 治 性 活 動?... 15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Q&A 專 輯 Q1 為 什 麼 要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 以 下 簡 稱 中 立 法 )? 答 : 中 立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行 政 中 立 之 行 為 分 際 權 利 義 務 等 事 項 有 明 確 之 法 律 依 據 可 資 遵 循, 俾 使 其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能 做 到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執 法, 政 治 中 立, 不 偏 袒 任 何 黨 派, 不 介 入 政 治 紛 爭, 以 為 全 國 人 民 服 務, 且 有 助 於 提 昇 政 府 效 率 與 效 能, 進 而 健 全 文 官 體 制 Q2 中 立 法 有 無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及 講 學 自 由 之 虞? 答 : 沒 有 中 立 法 自 83 年 草 擬 至 98 年 完 成 立 法 期 間, 除 本 部 曾 召 開 4 次 學 術 座 談 會 及 9 次 研 商 會 議 外, 立 法 院 亦 曾 召 開 1 次 公 聽 會, 與 會 之 學 者 專 家, 均 未 提 出 合 憲 性 之 質 疑 另 依 中 立 法 第 9 條 規 定, 中 立 法 對 於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之 限 制, 僅 係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從 事 下 列 特 定 的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包 括 : 一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編 印 製 散 發 文 書 等 宣 傳 品 二 在 辦 公 場 所 懸 掛 張 貼 穿 戴 或 標 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旗 幟 徽 章 或 服 飾 三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四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五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六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上 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的 限 制, 主 要 是 考 量 是 類 行 為 已 屬 高 度 政 治 性 活 動, 且 涉 及 行 政 資 源 或 名 器 之 使 用, 為 避 免 不 當 政 治 力 - 1 -

介 入, 或 濫 用 行 政 資 源 等 情 事, 爰 予 適 度 限 制, 惟 該 條 文 所 列 舉 之 禁 止 行 為, 並 未 就 基 於 公 民 身 分 評 論 政 策 的 權 利, 以 及 研 究 或 學 術 言 論 自 由 部 分 予 以 限 制, 因 此, 並 無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及 講 學 自 由 之 虞 Q3 中 立 法 有 無 侵 害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答 : 沒 有 中 立 法 對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的 規 範, 形 式 上 雖 限 縮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行 為, 惟 實 質 上, 是 在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合 法 權 益, 使 公 務 人 員 免 於 受 到 長 官 要 求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的 行 為, 也 不 致 於 因 拒 絕 從 事 長 官 要 求 禁 止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以 及 縱 使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中 立 法 亦 明 定 得 向 監 察 院 檢 舉 或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法 令 提 起 救 濟, 目 的 均 在 藉 由 節 制 過 當 的 政 治 活 動 與 行 為, 以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合 法 的 權 益 Q4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中 立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嚴 格 規 定 部 分, 應 如 何 遵 循?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 條 規 定, 該 法 未 規 定 或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嚴 格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之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Q5 中 立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是 誰? 答 : 法 定 機 關 依 法 任 用 派 用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依 法 任 用 之 職 員 因 此, 不 包 括 政 務 人 員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等 - 2 -

Q6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何 以 未 涵 括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答 : 中 立 法 是 以 常 任 公 務 人 員 為 規 範 對 象, 而 政 務 人 員 係 政 治 性 任 命 人 員, 因 此, 基 於 其 身 分 屬 性 及 法 律 體 系 之 一 貫 性, 政 務 人 員 之 行 政 中 立 則 於 考 試 行 政 兩 院 本 (98) 年 4 月 3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的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加 以 規 範, 立 法 政 策 上 並 未 疏 漏 至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以 其 係 民 選 方 式 產 生, 亦 與 常 任 文 官 有 別, 其 應 遵 守 之 行 政 中 立 事 項, 依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第 29 條 規 定, 準 用 該 法 第 10 條 至 第 18 條 行 政 中 立 相 關 規 定 另,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之 政 務 人 員, 依 中 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則 列 為 中 立 法 準 用 對 象 Q7 軍 人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答 : 不 是 依 憲 法 第 138 條 規 定 : 全 國 陸 海 空 軍, 須 超 出 個 人 地 域 及 黨 派 關 係 以 外, 效 忠 國 家, 愛 護 人 民 第 139 條 規 定 : 任 何 黨 派 及 個 人 不 得 以 武 裝 力 量 為 政 爭 之 工 具 故 要 求 軍 人 行 政 中 立 之 標 準, 理 應 高 於 公 務 人 員, 且 基 於 文 武 分 治 原 則, 自 應 依 據 憲 法 及 軍 人 職 務 特 性, 於 相 關 軍 事 法 令 中 另 予 規 範 Q8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列 為 準 用 對 象? 答 :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08 號 解 釋,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因 此,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行 為 義 務 本 即 受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範, 復 以 其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亦 掌 有 行 政 權 限 或 行 政 資 源, 為 避 免 有 不 當 動 用 之 可 能, 爰 於 中 立 法 第 17 條 第 1 款 明 定 其 為 準 用 對 象 - 3 -

Q9 公 立 學 校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或 準 用 對 象? 答 : 不 是 以 教 師 係 從 事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並 享 有 憲 法 保 障 之 言 論 講 學 等 自 由, 且 教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教 師 與 公 務 人 員 已 分 途 管 理, 而 教 師 之 權 利 義 務 亦 於 教 師 法 中 加 以 規 範, 故 如 要 求 其 行 政 中 立, 宜 因 其 職 務 特 性, 於 教 師 法 教 育 基 本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中 加 以 明 定 Q10 中 立 法 何 以 將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均 納 入 準 用 對 象? 答 : 中 立 法 於 考 試 院 及 本 部 研 議 過 程 中, 歷 來 均 參 酌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所 提 學 術 研 究 人 員 實 際 上 並 不 負 行 政 事 務 工 作 等 意 見, 而 僅 將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研 究 人 員 列 為 準 用 對 象, 嗣 本 年 3 月 18 日 中 立 法 在 立 法 院 審 查 時, 部 分 立 法 委 員 提 議 將 第 17 條 第 3 款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研 究 人 員 中 之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等 文 字 刪 除, 使 所 有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均 納 入 規 範 因 屬 立 法 委 員 審 議 法 案 職 權, 本 部 爰 予 尊 重 Q11 法 官 是 否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是 否 適 用 相 同 之 規 定? 答 : 法 官 為 中 立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惟 其 他 法 律 對 法 官 之 行 政 中 立 有 更 嚴 格 之 規 範 時, 適 用 其 他 有 關 之 法 律 - 4 -

Q12 中 立 法 的 準 用 對 象 有 誰? 答 : 一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及 公 立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進 用 未 納 入 銓 敍 之 公 立 學 校 職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改 制 為 公 立 學 校 未 具 任 用 資 格 之 留 用 職 員 三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四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具 軍 職 身 分 之 人 員 及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軍 訓 單 位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軍 訓 教 官 五 各 機 關 及 公 立 學 校 依 法 聘 用 僱 用 人 員 六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七 經 正 式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前, 實 施 學 習 或 訓 練 人 員 八 行 政 法 人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九 代 表 政 府 或 公 股 出 任 私 法 人 之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十 憲 法 或 法 律 規 定 須 超 出 黨 派 以 外,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之 政 務 人 員 Q13 公 務 人 員 應 遵 循 之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有 哪 些? 答 :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之 原 則 包 括 : 應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依 據 法 令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忠 實 推 行 政 府 政 策, 服 務 人 民, 不 得 對 任 何 團 體 或 個 人 予 以 差 別 待 遇 Q1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嗎? 答 :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但 是, 無 論 請 假 與 否, 均 不 可 以 兼 任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職 務 及 介 入 黨 政 派 系 紛 爭 也 不 可 以 兼 任 公 職 候 選 人 競 選 辦 事 處 之 職 務 - 5 -

Q15 中 立 法 所 稱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是 否 包 括 宗 教 團 體 活 動? 答 : 不 包 括 中 立 法 所 稱 政 黨 係 指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45 條 規 定 備 案 成 立 之 團 體 ; 至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指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規 定 經 許 可 設 立 之 政 治 團 體 茲 以 宗 教 團 體 係 屬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39 條 規 定 所 稱 之 社 會 團 體, 與 中 立 法 及 人 民 團 體 法 所 稱 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尚 屬 有 別 Q16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參 加 其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動 嗎? 答 : 不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使 他 人 加 入 或 不 加 入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 亦 不 得 要 求 他 人 參 加 或 不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有 關 之 選 舉 活 動 Q1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於 下 班 時 間 或 請 假,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答 : 可 以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本 應 盡 忠 職 守, 為 全 體 國 民 服 務, 因 此, 中 立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至 於 下 班 時 間 或 請 假, 除 非 有 違 反 中 立 法 第 9 條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等 情 形 外, 可 自 由 參 與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 6 -

Q18 中 立 法 所 稱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所 指 為 何? 答 : 所 謂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包 括 :1 法 定 上 班 時 間 2 因 業 務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上 班 時 間 3 值 班 或 加 班 時 間 4 因 公 奉 派 訓 練 出 差 或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活 動 之 時 間 Q19 公 務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可 以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參 加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嗎? 答 :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依 其 業 務 性 質, 執 行 職 務 之 必 要 行 為, 如 執 行 蒐 證 任 務 環 保 稽 查, 以 及 警 察 人 員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負 責 安 全 及 秩 序 維 護 之 行 為 等, 均 不 予 禁 止 Q20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捐 款 給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抑 或 替 其 募 款 嗎? 答 : 可 以 但 公 務 人 員 不 可 以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為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金 錢 物 品 或 其 他 利 益 之 捐 助 ; 亦 不 得 阻 止 或 妨 礙 他 人 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依 法 募 款 之 活 動 Q21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使 用 辦 公 設 備 如 : 網 路 傳 真 機 及 公 務 電 話 簡 訊 等 各 類 電 子 通 訊 傳 輸 工 具,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及 其 他 宣 傳 品 嗎?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 7 -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編 印 製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其 他 宣 傳 品 或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Q22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在 辦 公 場 所 穿 戴 特 定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服 飾? 或 在 辦 公 桌 上 放 置 特 定 政 黨 之 旗 幟 嗎?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在 辦 公 場 所 懸 掛 張 貼 穿 戴 或 標 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旗 幟 徽 章 或 服 飾 Q23 公 務 人 員 得 否 為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答 :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不 得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之 規 定, 其 前 提 在 於 上 開 行 為 是 否 係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為, 因 此, 公 務 人 員 為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等 均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Q24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參 加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召 集 之 集 會 或 連 署 等 活 動? 答 : 可 以 ; 但 應 請 假 或 於 下 班 時 間 為 之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並 未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發 起 之 遊 行 召 集 之 集 會 或 連 署 等 活 動 惟 該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從 事 上 開 活 動 - 8 -

Q25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Q26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Q27 公 務 人 員 可 否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答 : 不 可 以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 9 -

Q28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從 事 之 政 治 行 為, 何 以 訂 定 第 7 款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禁 止 之 行 為? 答 : 鑒 於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態 樣 至 為 廣 泛 且 日 新 月 異, 以 及 我 國 各 項 行 政 中 立 活 動 的 行 為 分 際 或 行 為 規 範 等 相 關 法 制 尚 在 逐 步 建 立 之 中, 為 期 彈 性, 於 日 後 發 生 新 型 態 之 具 體 個 案 時, 可 及 時 加 以 納 入 規 範, 且 為 避 免 因 逐 一 列 舉 禁 止 行 為, 致 產 生 掛 一 漏 萬 之 情 形, 爰 訂 定 該 款 規 定 Q29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抑 或 有 無 請 假,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有 哪 些? 答 : 公 務 人 員 無 論 是 否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均 不 得 從 事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僅 限 於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所 從 事 之 特 定 高 度 政 治 性 活 動 或 行 為,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編 印 製 散 發 張 貼 文 書 圖 畫 其 他 宣 傳 品 或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二 在 辦 公 場 所 懸 掛 張 貼 穿 戴 或 標 示 特 定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之 旗 幟 徽 章 或 服 飾 三 主 持 集 會 發 起 遊 行 或 領 導 連 署 活 動 四 在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具 銜 或 具 名 廣 告 五 對 職 務 相 關 人 員 或 其 職 務 對 象 表 達 指 示 六 公 開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站 台 遊 行 或 拜 票 七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禁 止 之 行 為 - 10-

Q30 公 務 人 員 於 下 班 回 家 後, 能 否 於 網 路 上 發 表 不 同 的 言 論, 倘 若 私 底 下 匿 名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與 公 事 無 涉, 但 涉 及 其 他 爭 議 性 問 題, 該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之 分 際? 其 認 定 違 反 之 標 準 為 何? 答 : 一 中 立 法 主 要 係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應 依 法 行 政 執 行 公 正 政 治 中 立, 並 適 度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如 : 不 得 介 入 黨 政 派 系 紛 爭 不 得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從 事 政 黨 或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之 活 動, 以 及 不 論 是 否 為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均 不 得 為 支 持 或 反 對 特 定 之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從 事 中 立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所 禁 止 之 政 治 活 動 或 行 為 等 二 公 務 人 員 如 未 於 上 班 或 勤 務 時 間 ( 第 7 條 ) 未 具 銜 或 具 名 (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未 動 用 行 政 資 源 (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縱 然 於 網 路 上 發 表 不 同 的 言 論 及 觀 點, 或 私 底 下 匿 名 所 發 表 之 言 論 而 與 公 事 無 涉, 但 涉 及 其 他 爭 議 性 問 題, 均 無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三 至 於 上 開 行 為 是 否 有 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4 條 有 關 公 務 員 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 或 未 得 長 官 許 可, 不 得 以 私 人 或 代 表 機 關 名 義, 任 意 發 表 有 關 職 務 之 談 話 等 規 定, 則 仍 需 依 個 案 事 實 加 以 認 定 Q31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應 辭 職 或 請 假 參 選? 答 : 毋 需 辭 職,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為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之 基 本 參 政 權 與 工 作 權 保 障 之 衡 平,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者, 自 候 選 人 名 單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應 依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此 規 範 - 11-

除 可 避 免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參 選 公 告 後, 運 用 職 權 作 為 競 選 資 源, 或 因 其 參 選 行 為 影 響 機 關 整 體 工 作 情 緒 等 情 事 發 生, 且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權 亦 有 合 理 保 障 Q32 公 務 人 員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其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之 參 選 期 間,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其 他 假 別 之 事 由,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之 人 員, 如 於 請 事 假 或 休 假 期 間, 有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所 定 其 他 假 別 之 事 由, 除 公 假 外 仍 得 依 規 定 假 別 請 假 Q33 中 立 法 所 稱 行 政 資 源 之 範 圍 為 何? 答 : 指 行 政 上 可 支 配 運 用 之 公 物 公 款 場 所 房 舍 及 人 力 等 資 源 Q34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職 權 影 響 他 人 的 投 票 意 向 嗎? 答 : 不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公 職 人 員 之 選 舉 罷 免 或 公 民 投 票,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不 行 使 投 票 權 或 為 一 定 之 行 使 Q35 公 務 人 員 就 其 所 掌 管 之 行 政 資 源,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依 法 申 請 事 項 時, 可 否 圖 利 特 定 人 士 或 政 黨? 答 : 不 可 以 公 務 人 員 於 職 務 上 掌 管 之 行 政 資 源, 受 理 或 不 受 理 政 黨 其 他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依 法 申 請 之 事 項, 其 裁 量 應 秉 持 公 正 公 平 之 立 場 處 理, 不 得 有 差 別 待 遇 - 12-

Q36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及 告 示 事 項 為 何? 答 : 各 機 關 首 長 或 主 管 人 員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發 布 選 舉 公 告 日 起 至 投 票 日 止 之 選 舉 期 間, 應 禁 止 政 黨 公 職 候 選 人 或 其 支 持 者 之 造 訪 活 動 ; 並 應 於 辦 公 活 動 場 所 之 各 出 入 口 明 顯 處 所 張 貼 禁 止 競 選 活 動 之 告 示 Q37 長 官 如 有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4 條 規 定, 長 官 不 得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如 長 官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者, 公 務 人 員 得 檢 具 相 關 事 證 向 該 長 官 之 上 級 長 官 提 出 報 告, 並 由 上 級 長 官 依 法 處 理 ; 未 依 法 處 理 者, 以 失 職 論, 公 務 人 員 並 得 向 監 察 院 檢 舉 惟 原 則 上, 為 免 監 察 院 是 類 案 件 不 當 激 增, 公 務 人 員 如 遇 長 官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規 定, 仍 應 優 先 向 該 長 官 之 上 級 長 官 報 告, 如 該 長 官 之 上 級 長 官 不 處 理 時, 始 向 監 察 院 提 出 檢 舉 Q38 公 務 人 員 因 拒 絕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時, 有 何 救 濟 管 道?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5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享 有 之 權 益, 不 得 因 拒 絕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公 務 人 員 如 因 而 遭 受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不 利 處 分 時,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請 求 救 濟, 以 維 護 權 益 - 13-

Q39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時, 應 如 何 處 罰? 答 : 依 中 立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時,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懲 戒 或 懲 處 ; 其 涉 及 其 他 法 律 責 任 者, 依 有 關 法 律 處 理 之 Q40 對 於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之 處 罰 規 範 為 何? 答 : 中 立 法 第 14 條 至 第 16 條 對 於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之 禁 制 與 救 濟 規 定,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機 關 首 長 或 公 務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規 定, 致 對 他 人 產 生 不 當 的 政 治 干 擾, 自 得 循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處 罰 Q41 違 反 中 立 法 之 處 罰 何 以 採 懲 戒 罰, 而 不 採 刑 事 罰? 答 : 公 務 人 員 違 反 中 立 法,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懲 戒 或 懲 處 ; 其 涉 及 其 他 法 律 責 任 者, 依 有 關 法 律 處 理 之, 主 要 係 考 量 公 務 人 員 及 其 長 官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規 範 時, 雖 有 加 以 處 罰 之 必 要, 惟 以 其 違 反 事 項 並 非 反 社 會 反 國 家 之 行 為, 僅 係 服 務 義 務 之 違 反, 故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課 以 懲 戒 責 任 即 為 已 足 倘 若 其 行 為 另 已 觸 犯 相 關 選 舉 罷 免 法 律 或 刑 事 法 律 時, 本 應 依 各 該 法 律 處 斷 之, 無 需 於 中 立 法 規 定 Q42 公 務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可 否 從 事 中 立 法 禁 止 之 行 為? 答 :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該 期 間 仍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因 此, 仍 不 得 有 違 反 中 立 法 規 定 禁 止 之 行 為 - 14-

Q43 適 ( 準 ) 用 中 立 法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配 偶 ( 或 家 屬 ) 如 非 中 立 法 適 ( 準 ) 用 對 象, 該 配 偶 ( 或 家 屬 ) 可 否 從 事 政 治 性 活 動? 答 : 可 以 中 立 法 並 未 限 制 適 ( 準 ) 用 對 象 之 配 偶 或 其 他 家 族 成 員 任 何 程 度 之 政 治 活 動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