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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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 二 ) 外 部 使 用 者 四 會 計 之 分 類 1. 直 接 利 害 關 係 : (1) 投 資 人 與 潛 在 投 資 人 : 會 計 可 以 提 供 投 資 資 訊, 幫 助 投 資 人 評 估 企 業 的 投 資 價 值, 了 解 企 業 的 獲 利 能 力 股 東 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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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會 計 基 本 概 念 1.1 會 計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1.2 會 計 資 訊 的 使 用 者 與 用 途 1.3 會 計 的 領 域 ( 範 圍 ) 1.4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與 會 計 專 業 團 體 1.5 會 計 的 基 本 假 設 1.6 會 計 的 程 序

1.1 會 計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會 計 的 意 義 根 據 美 國 會 計 協 會 (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簡 稱 AAA) 的 界 定 : 會 計 是 指 對 經 濟 資 訊 的 認 定 衡 量 溝 通 的 程 序, 以 協 助 財 務 使 用 者 策 之 用 美 國 會 計 師 協 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簡 稱 AICPA)

會 計 的 功 用 主 要 如 下 : 1. 提 供 會 計 資 訊, 幫 助 投 資 決 策 與 授 信 決 策 ( 外 部 使 用 者 決 策 之 用 ) 2. 以 會 計 資 訊 作 為 管 理 當 局 經 營 決 策 的 參 考 ( 內 部 使 用 者 決 策 之 用 ) 3. 提 供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監 督 考 核 企 業 的 依 據 4. 提 供 稅 捐 稽 徵, 作 為 課 稅 的 依 據

1.2 會 計 資 訊 的 使 用 者 與 用 途 會 計 資 訊 使 用 者 (users) 分 為 兩 類, 分 別 為 內 部 使 用 者 與 外 部 使 用 者 內 部 使 用 者 是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 外 部 使 用 者 包 括 企 業 個 體 以 外 之 使 用 會 計 資 訊 者, 如 直 接 利 益 關 係 者 ( 現 有 和 潛 在 的 投 資 人 與 債 權 人 ) 與 間 接 利 益 關 係 者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財 務 分 析 師 員 工 與 消 費 大 眾 等 )

1.3 會 計 的 領 域 ( 範 圍 ) 企 業 會 計 1. 會 計 制 度 2. 預 算 會 計 3. 內 部 稽 核 4. 成 本 會 計 5. 稅 務 會 計 會 計 師 1. 審 計 2. 稅 務 服 務 3.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政 府 會 計

1.4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與 會 計 專 業 團 體 所 謂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簡 稱 GAAP), 可 從 兩 方 面 觀 之 : 就 狹 義 言, 係 指 由 會 計 權 威 團 體 所 發 佈, 並 由 企 業 所 共 同 遵 守, 廣 泛 使 用 於 會 計 實 務 的 方 法 及 程 序 : 就 廣 泛 言, 則 是 指 整 個 會 計 理 論 體 系 在 我 國, 則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所 發 佈 的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為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主 要 來 源

茲 就 會 計 專 業 的 權 威 團 體, 如 下 一 美 國 會 計 專 業 團 體 1. 美 國 會 計 師 協 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簡 稱 AICPA) 2.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3. 美 國 會 計 學 會 4.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二 我 國 會 計 專 業 團 體 1.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2.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1.5 會 計 的 基 本 假 設 會 計 基 本 環 境 假 設 基 本 假 設 又 稱 為 基 本 公 設 (basic postulates), 或 慣 例 (conventions)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四 項 : 企 業 個 體 慣 例 1. 所 謂 企 業 個 體 慣 例 (separate entity convention), 係 指 在 會 計 上 乃 將 企 業 與 業 主 本 身 視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經 濟 個 體, 企 業 本 身 不 但 獨 立, 而 且 擁 有 資 源 並 能 承 擔 義 務 此 劃 分 乃 為 便 於 企 業 個 體 損 益 計 算 2. 業 主 個 人 的 交 易 及 資 產 負 債, 應 與 其 所 經 濟 企 業 的 交 易 及 資 產 負 債 分 開, 不 得 相 互 混 在 一 起 企 業 組 織 依 其 出 資 方 式, 可 分 為 獨 資 合 夥 和 公 司 三 種 3. 公 司 為 法 人, 具 有 獨 立 的 人 格, 可 擁 有 權 利 負 擔 義 務, 與 其 業 主 ( 即 股 東 ) 為 不 同 的 個 體 而 獨 資 與 合 夥 在 法 律 上 並 非 法 人, 不 具 獨 立 的 人 格, 但 就 會 計 慣 例 而 言, 均 是 獨 立 個 體 4. 由 於 獨 資 合 夥 和 公 司 均 可 成 為 會 計 處 理 的 對 象, 均 為 會 計 個 體 (accountion entity), 但 如 就 法 律 個 體 而 言, 只 有 公 司 一 項

繼 續 經 營 慣 例 1. 繼 續 經 營 慣 例 (continuity or going-concern convention), 係 假 設 企 業 將 長 久 繼 續 地 經 營 下 去, 而 不 會 在 可 預 見 的 末 來 清 算 解 散 ( 即 結 束 營 業 不 再 經 營 ) 2. 但 這 非 意 謂 企 業 將 永 遠 存 在 下 去, 而 是 表 示 企 業 可 以 存 續 到 足 以 執 行 現 有 計 畫, 及 履 行 契 約 責 任 3. 有 了 繼 續 經 營 的 假 設, 企 業 將 可 將 資 產 繼 續 使 用 到 原 計 畫 完 成, 負 債 亦 可 期 再 予 以 清 償 4. 因 為 若 沒 有 該 假 設, 企 業 可 能 明 日 就 束, 資 產 必 須 立 即 拍 賣, 負 債 要 立 即 償 還, 則 企 業 無 法 存 續, 企 業 價 值 亦 均 必 須 以 清 算 價 值 ( 即 結 束 營 業 時, 企 業 資 產 負 債 所 反 應 的 價 值 ) 評 價, 並 不 符 合 企 業 經 營 之 現 況

會 計 期 間 慣 例 一 所 謂 會 計 期 間 慣 例 (time perod or periodity convention), 係 指 以 人 為 的 方 式, 將 企 業 生 命 劃 分 為 等 長 的 段 落, 稱 為 會 計 期 間 (accounting period), 以 便 計 算 損 益, 編 製 報 表, 並 定 期 提 供 會 計 資 訊 給 使 用 者 二 會 計 期 間 若 以 一 年 為 一 段 落 者, 稱 為 會 計 年 度 (fiscal year) 會 計 年 度 依 起 訖 日 期 之 不 同 可 分 為 :

1. 商 業 會 計 年 度 : 係 以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為 會 計 年 度, 又 稱 曆 年 制 (calender year) 我 國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定, 商 業 會 計 年 度 採 曆 年 制 2 政 府 會 計 年 度 : 以 7 月 1 日 至 次 年 6 月 30 日 為 會 計 年 度, 其 會 計 年 度 以 終 了 月 份 所 屬 年 度 為 其 年 度 之 認 定 例 如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98 年 會 計 年 度, 是 從 97 年 7 月 1 日 至 98 年 6 月 30 日 止 3 自 然 營 業 年 度 : 依 行 業 特 性, 有 些 企 業 以 一 年 中 營 業 最 清 淡 的 月 份, 作 為 會 計 年 度 起 訖 的 月 份, 以 便 於 辦 理 決 算 工 作, 而 其 會 計 年 度 以 開 始 月 份 所 屬 年 度 為 其 年 度, 稱 為 自 然 營 業 年 度 (natural fiscal year)

貨 幣 評 價 慣 例 所 謂 貨 幣 評 價 慣 例 (monetary unit convention), 又 稱 幣 值 不 變 慣 例, 係 指 會 計 所 記 錄 與 表 達 者, 為 與 企 業 財 務 相 關 之 數 量 化 資 訊, 會 計 人 員 以 貨 幣 作 為 記 帳 與 衡 量 的 單 位, 凡 不 能 以 貨 幣 量 者, 即 不 予 入 帳

1.6 會 計 的 程 序 1. 分 錄 : 當 交 易 事 項 發 生 時, 根 據 交 易 區 分 借 貸, 確 定 適 當 的 會 計 科 目 及 金 額, 按 發 生 之 日 期 順 序 記 入 帳 簿 的 工 作, 稱 之 分 錄, 該 帳 簿 稱 為 日 記 簿 2. 過 帳 : 將 日 記 簿 所 記 載 之 會 計 科 目 及 金 額, 按 原 借 貨 之 方 位, 分 別 轉 記 於 分 帳 中 各 該 帳 戶 之 適 當 方 位 內 之 程 序, 稱 為 過 帳, 而 帳 戶 彙 總 稱 為 分 帳 3. 試 算 : 交 易 事 項 經 分 錄 過 帳 後, 將 分 類 帳 各 帳 戶 之 借 總 額, 或 借 貸 餘 額, 彙 總 成 表 並 加 以 合 計, 藉 其 借 方 和 貸 方 之 加 總 數 是 否 相 等, 來 驗 證 分 錄 過 帳 兩 程 序 是 否 有 錯 誤 的 工 作, 稱 之 試 算, 而 彙 總 之 表, 稱 為 試 算 表

4. 調 整 : 會 計 期 間 終 了, 結 帳 編 表 之 前, 為 允 當 表 達 一 企 業 之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成 果, 將 平 時 的 會 計 記 錄 加 以 分 析 整 理 修 正, 使 帳 戶 內 容 與 實 際 情 況 相 符 的 工 作, 稱 為 調 整, 所 作 之 分 錄, 稱 為 調 整 分 錄 5. 結 帳 : 會 計 期 間 終 了, 應 將 本 期 收 入 類 及 費 用 類 的 各 帳 戶 餘 額 結, 清 轉 入 本 期 損 益 帳 戶, 以 計 算 該 會 計 期 間 之 損 益 ; 並 將 屬 於 資 產 負 債 業 主 權 益 之 帳 戶 結 出 餘 額, 轉 入 次 期 繼 續 記 載 此 種 結 清 虛 帳 戶, 結 轉 實 帳 戶 之 工 作 稱 為 結 帳

6. 編 表 : 會 計 期 間 終 了, 根 據 期 末 各 科 目 餘 額, 編 製 財 產 報 表 之 工 作, 稱 為 編 表 (1) 資 產 負 債 表 : 表 示 企 業 會 計 期 間 終 了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的 靜 態 報 表 (2) 損 益 表 : 報 導 企 業 會 計 期 間 之 經 營 成 困 的 動 態 報 表 (3) 現 金 流 量 表 : 係 報 導 企 業 在 某 一 會 計 期 間 內 現 金 之 來 源 與 運 用 情 形, 用 以 說 明 該 企 業 的 營 業 投 資 及 理 財 活 動 的 動 態 報 表 (4)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表 : 表 達 企 業 在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業 主 權 益 之 變 動 情 形, 亦 為 動 態 報 表 當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較 少 時, 得 以 保 留 盈 餘 表 代 替 之

基 於 上 述, 我 們 可 將 第 三 階 段 的 報 表 編 製 過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投 入 製 造 過 程 產 出 交 易 事 項 會 計 程 序 : 1. 分 錄 2. 過 帳 3. 試 算 4. 調 整 5. 結 帳 6. 編 表 財 務 報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