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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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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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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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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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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2. 監 督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公 司 各 項 規 定 之 確 實 執 行 狀 況 及 目 標 之 達 成 狀 況 3. 推 動 及 評 估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一 切 規 章 之 合 宜 性, 並 提 出 應 行 修 正 之 建 議 4. 自 行 檢 查 之 計 劃 複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Transcription:

104年度推動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訪視輔導 大華科技大學簡報 報告人 主任秘書 王慧君 大華科技大學簡報-報告人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私 立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概 述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技 職 司 劉 火 欽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廖 玉 燕

高 鐵 洩 漏 旅 客 個 人 資 料 思 考! 學 校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前 後 年 度 使 用 同 一 份 題 庫 購 物 網 站 標 錯 商 品 價 格 飛 機 技 師 遺 漏 安 檢 項 目 私 校 購 置 土 地 未 依 據 私 校 法 所 定 程 序 辦 理 導 師 未 依 據 學 校 規 定 訪 視 校 外 住 宿 生 解 聘 教 師 未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一 般 大 學 常 見 內 控 缺 失 一 畢 業 班 停 課 期 間, 教 師 未 有 授 課 事 實 仍 核 發 鐘 點 費 二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工 作 所 支 給 之 工 作 酬 勞, 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不 符 三 未 有 輔 導 學 生 之 事 實, 仍 發 給 導 師 費 四 發 給 獎 勵 金 至 他 校 兼 課 交 通 費 工 作 費 等, 無 適 法 依 據 五 學 校 虧 損, 仍 發 給 編 制 人 員 法 定 待 遇 以 外 之 給 與 及 進 用 編 制 外 人 員 六 取 具 不 實 單 據 浮 報 人 事 費 謊 報 出 差 費 七 工 讀 生 工 讀 與 上 課 時 間 重 複 工 讀 時 數 與 工 讀 金 無 法 勾 稽 八 邀 請 國 外 專 家 學 者 已 支 給 生 活 費, 又 另 支 給 演 講 費 等 其 他 報 酬 九 學 校 場 地 供 基 金 會 使 用 或 放 置 提 款 機 販 賣 機 等, 未 依 規 定 計 收 租 金 4

十 與 廠 商 簽 訂 委 託 經 營 合 約, 依 合 約 應 由 廠 商 負 責 之 費 用, 卻 由 學 校 負 擔 十 一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同 一 施 工 地 點 短 期 間 內 分 批 購 料 施 工, 不 符 常 規 十 二 工 程 糾 紛 經 判 決 後, 未 取 得 債 權 憑 證 致 債 權 未 獲 清 償 十 三 採 購 案 僅 由 會 計 人 員 監 辦, 未 派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十 四 開 口 合 約 之 執 行, 未 隨 時 注 意 核 銷 金 額 是 否 已 超 過 契 約 金 額 十 五 未 經 事 前 核 准 或 採 購 程 序 即 進 行 採 購 十 六 財 產 或 物 品 之 財 產 帳 會 計 帳 盤 點 結 果 不 符 十 七 未 定 期 抽 查 銀 行 存 款 及 核 對 差 額 解 釋 表, 致 公 款 被 侵 占 或 挪 用 十 八 款 項 未 撥 付 受 款 人, 無 法 明 確 劃 分 財 務 責 任 十 九 採 購 1 萬 元 以 上 且 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上 之 財 產, 未 登 錄 財 產 二 十 銀 行 存 款 未 妥 善 調 度 運 用, 致 損 失 利 息 收 入 或 增 加 利 息 支 出 5

報 告 大 綱 壹 內 部 控 制 基 本 概 念 貳 法 人 內 部 控 制 事 項 叄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事 項 肆 其 他 議 題 伍 結 語

內 部 控 制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研 發 人 事 會 計 等 行 政 程 序 --- 程 序 部 分 院 系 所 教 學 研 究 領 域 之 行 政 程 序 課 程 教 學 研 究 專 業 內 容 --- 實 體 部 分 教 育 評 鑑

績 效 評 估 1. 依 據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評 估 學 校 各 處 室 系 所 科 之 辦 學 或 營 運 績 效 2. 績 效 評 估 由 行 政 主 管 評 核 內 部 控 制 1. 行 政 主 管 應 注 意 是 否 依 據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評 估 學 校 各 處 室 系 所 科 之 辦 學 或 營 運 績 效 2. 稽 核 人 員 查 核 行 政 主 管 是 否 依 據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評 估 學 校 各 處 室 系 所 科 之 辦 學 或 營 運 績 效

私 立 學 校 法 97 年 修 正 意 旨 原 則 : 政 府 監 督 學 校 自 治 1. 董 事 會 自 主 權 增 加 2. 設 置 監 察 人 3.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自 我 監 督 4. 自 我 評 鑑

壹 內 部 控 制 基 本 概 念 一 內 部 控 制 之 意 義 ( 一 ) 控 制 意 義 : 使 實 際 與 目 標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意 義 : 就 組 織 ( 學 校 ) 所 訂 定 之 規 章 制 度 研 擬 所 應 採 取 之 各 種 控 制 措 施, 以 保 護 資 產 安 全, 提 高 會 計 資 訊 之 可 靠 性 及 完 整 性, 增 進 經 營 效 率, 並 促 使 遵 行 規 章 制 度 與 組 織 政 策 以 合 理 保 證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故 內 部 控 制 為 管 理 過 程 ( 規 劃 與 控 制 ) 之 一

二 內 部 控 制 之 目 的 ( 一 ) 合 理 保 障 其 營 運 效 能 之 提 升 ( 二 ) 資 產 之 安 全 ( 三 )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基 本 原 則 : 遵 循 法 令 規 章 與 書 面 程 序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2)

三 內 部 控 制 組 成 要 素 COSO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指 出 內 部 控 制 包 括 五 個 相 互 有 關 聯 的 組 成 要 素 : ( 一 ) 控 制 環 境 : 組 織 文 化 內 控 認 知 ( 內 部 控 制 為 所 有 人 員 責 任 並 非 稽 核 人 員 專 屬 工 作 ) ( 二 ) 風 險 評 估 : 辨 認 分 析 與 管 理 風 險 ( 三 ) 控 制 活 動 : 政 策 規 章 制 度 ( 四 ) 資 訊 與 溝 通 : 業 務 財 務 資 訊 揭 露 與 傳 達 ( 五 ) 監 督 : 相 關 主 管 或 稽 核 人 員 之 內 部 稽 核

( 一 ) 控 制 環 境 影 響 控 制 環 境 之 因 素 : 1. 所 有 員 工 之 操 守 ( 含 價 值 觀 ) 及 能 力 2. 行 政 主 管 之 管 理 哲 學 與 經 營 風 格 3. 組 織 部 門 劃 分 與 分 工 4. 聘 僱 與 訓 練 員 工, 和 指 派 權 責 之 方 式 5. 校 長 及 監 察 人 之 關 注 及 指 導

( 二 ) 風 險 評 估 1. 風 險 評 估, 係 指 公 司 辨 認 影 響 其 目 標 達 不 成 之 因 素 ( 即 風 險 因 子 ) 評 估 風 險 因 子 之 嚴 重 程 度 (magnitude) 及 發 生 可 能 性 之 過 程 ( 項 目 金 額 機 率 ) 2. 如 學 校 採 購 作 業, 有 哪 些 因 素 影 響 學 校 採 購 之 效 率 與 效 果, 如 採 購 法 規 採 購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與 操 守 公 告 系 統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驗 收 作 業 之 妥 適 性 等, 這 些 因 素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發 生 機 率

( 三 ) 控 制 活 動 1. 控 制 作 業, 亦 名 控 制 活 動 控 制 政 策 及 程 序, 是 幫 助 校 長 確 保 其 政 策 規 章 制 度 已 被 執 行 的 行 動 2. 員 工 執 行 學 校 所 定 政 策 規 章 制 度, 就 是 在 進 行 營 運 活 動 (operating activities), 因 此, 控 制 作 業 本 身 不 是 營 運 活 動, 而 是 確 保 營 運 活 動 會 被 落 實 執 行 的 活 動

( 三 ) 控 制 活 動 3. 典 型 的 控 制 作 業, 則 有 : 事 前 的 核 准 或 授 權 事 後 的 驗 證 或 覆 核 調 節 在 定 期 盤 點 後 再 與 記 錄 相 核 對 職 能 分 工 接 觸 控 制 ( 亦 稱 存 取 控 制 ) 拿 實 際 的 結 果 與 計 畫 預 算 或 前 期 績 效 相 比 較 等 4. 控 制 作 業 的 目 標, 可 以 是 保 障 資 產 實 體 的 安 全 保 證 資 訊 之 正 確, 或 提 昇 績 效, 因 此, 控 制 作 業 亦 可 按 這 些 目 標 再 加 分 類

( 四 ) 資 訊 與 溝 通 1. 資 訊 指 資 訊 的 產 生, 溝 通 指 資 訊 的 傳 遞 資 訊 因 學 校 統 辨 認 衡 量 處 理 及 報 導 而 產 生 ; 惟 與 學 校 攸 關, 作 決 策 時 須 用 之 資 訊, 亦 包 括 與 ( 如 本 校 競 爭 對 手 ) 有 關 之 他 校 資 訊 這 些 資 訊, 可 與 學 校 的 營 運 財 務 報 導 或 遵 循 法 令 等 目 標 有 關, 可 為 財 務 資 訊 或 非 財 務 資 訊, 可 供 規 劃 監 督 等 所 需 2. 溝 通, 則 指 把 前 者 資 訊 適 時 告 知 資 訊 需 求 者, 或 讓. 其 適 時 取 得 資 訊 至 於 資 訊 需 求 者, 包 括 學 校 內 部 的 教 職 員 工, 以 及 外 部 的 各 種 利 害 關 係 人

( 五 ) 監 督 1. 所 謂 監 督, 係 指 自 行 檢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品 質 之 過 程 因 屬 檢 查 品 質, 故 本 要 素 的 本 質, 是 在 評 估 2. 評 估 的 對 象, 包 括 : (1) 控 制 環 境 是 否 良 好 (2) 風 險 評 估 是 否 正 確 及 時 與 確 實 (3) 控 制 作 業 的 設 計 是 否 適 當 執 行 是 否 確 實 (4) 資 訊 及 溝 通 系 統 是 否 良 好

( 五 ) 監 督 3. 持 續 性 監 督 : 係 指 營 運 過 程 中 之 例 行 監 督, 非 由 負 責 營 運 活 動 的 人 自 己 進 行 不 可 ( 承 辦 人 主 管 ), 因 此 強 調 其 持 續 不 斷 監 督 4. 個 別 評 估 : 後 者 的 評 估 係 由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監 察 人 等 人 士 進 行, 由 於 這 些 人 不 是 被 評 估 業 務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他 ( 她 ) 們 評 估 完 即 離 開, 不 可 能 持 續 不 斷, 故 強 調 其 中 斷 (separate) 而 稱 為 個 別 或 間 斷 評 估

四 重 要 性 1. 大 學 自 治 : 除 司 法 行 政 等 他 律 的 機 制 外, 透 過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自 律 的 機 制 2. 消 極 面 : 避 免 讓 人 誤 觸 法 網 積 極 面 : 協 助 單 位 貫 徹 政 策,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3.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並 有 利 爭 取 預 算 (1) 國 立 校 務 基 金 管 監 辦 法 第 6 條 : 各 校 應 訂 定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規 章, 據 以 建 立 即 為 持 有 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由 校 長 督 促 內 部 各 單 位 執 行 (2)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9 條 : 各 級 政 府 應 參 酌 學 校 健 全 發 展 之 需 要, 審 酌 私 立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健 全 辦 學 之 特 色 等 實 際 情 形, 明 定 獎 20 勵 補 助 原 則 予 以 獎 勵 補 助

五 私 立 學 校 內 控 制 度 矩 陣 結 構 業 務 人 事 財 務 學 校 營 運 聘 敘 投 融 招 諮 採 技 程 序 用 薪 資 資 生 商 購 合 作 業 程 序 控 制 重 點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研 發 組 別 1................ 組 別 2................ 組 別.................. 組 別 1................ 組 別 2................ 組 別.................. 稽 核 稽 核 組................

內 部 控 制 實 例 ---- 固 定 資 產 取 得 作 業 ( 一 ) 作 業 程 序 --- 規 劃 1. 財 產 之 取 得 應 確 實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決 2. 財 產 增 加 單 及 物 品 保 管 單 應 連 續 編 號 控 管 3. 財 產 應 依 財 物 分 類 原 則 正 確 編 號 4. 財 產 應 確 實 依 財 產 增 加 單 登 錄 財 產 /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5. 登 錄 財 產 /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之 取 得 成 本 應 正 確 ( 二 ) 控 制 重 點 --- 控 制 1. 財 產 增 加 單 物 品 保 管 單 是 否 連 續 編 號 控 管 2. 財 產 增 加 單 是 否 正 確 填 寫 且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決, 並 正 確 登 錄 至 財 產 /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3. 取 得 成 本 是 否 正 確 歸 屬 分 類 並 正 確 登 錄 於 財 產 / 物 品 管 理 系 3. 取 得 成 本 是 否 正 確 歸 屬 分 類 並 正 確 登 錄 於 財 產 /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內 部 控 制 實 例 ---- 現 金 及 票 據 收 入 1. 作 業 程 序 --- 規 劃 (1) 出 納 組 應 將 當 天 收 到 的 現 金 或 票 據 於 當 天 銀 行 下 班 或 次 日 十 點 前 存 入 銀 行 為 原 則 (2) 出 納 組 於 代 收 票 據 入 帳 後, 在 代 收 票 據 簿 填 上 兌 現 日 期, 如 有 逾 期 未 兌 票 據, 應 膫 解 原 因 ; 退 票 亦 應 記 明 (3) 校 外 寄 來 款 項 ( 支 票 ), 由 學 校 收 發 室 登 錄 後 送 出 納 組 簽 收, 未 解 存 銀 行 前, 應 有 適 當 之 控 制 2. 控 制 重 點 --- 控 制 (1) 每 月 底 會 計 室 整 理 之 應 收 票 據 明 細 表 應 與 票 據 保 管 人 之 票 據 記 錄 是 否 相 符 (2) 票 據 兌 現 日 是 否 與 預 估 兌 現 日 一 致, 若 差 異 太 大 應 查 明 原 因 (3) 依 預 估 兌 現 日 及 帳 戶 別 編 製 總 額 表, 以 便 作 現 金 調 度

貳 法 人 內 部 控 制 事 項 一 法 人 人 事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 一 ) 專 任 董 事 專 任 監 察 人 之 選 聘 及 解 聘 ( 二 ) 校 長 選 聘 及 解 聘 ( 三 ) 學 校 法 人 行 政 人 員 之 聘 僱 敘 薪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考 核 獎 懲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4)

二 法 人 財 務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 一 ) 董 事 監 察 人 之 報 酬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之 支 給 ( 二 ) 公 債 及 短 期 票 券 之 購 買 動 產 購 置 及 其 他 投 資 事 項 ( 三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 四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五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5)

三 法 人 營 運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1/2) 一 董 事 長 董 事 候 選 人 之 提 名 資 格 審 查 改 選 與 補 選 會 議 通 知 會 議 召 開 開 票 及 決 議 二 監 察 人 候 選 人 之 提 名 資 格 審 查 改 選 及 補 選 三 行 使 捐 助 章 程 所 列 董 事 會 職 權 事 項 四 學 校 法 人 變 更 登 記 五 學 校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購 置 動 產 設 立 附 屬 機 五 學 校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購 置 動 產 設 立 附 屬 機 構 辦 理 相 關 事 業 及 其 他 投 資 事 項 之 審 議

三 法 人 營 運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2/2) 六 學 校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之 審 議 七 學 校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及 累 積 盈 餘 流 用 事 項 之 審 議 八 學 校 法 人 及 學 校 預 算 決 算 之 審 議 九 其 他 經 董 事 會 會 議 決 議 應 訂 定 之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運 作 事 項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6)

參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事 項 一 學 校 人 事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 一 ) 聘 僱 敘 薪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 二 )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研 究 考 核 及 獎 懲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7)

二 學 校 財 務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8)

三 學 校 財 務 業 務 之 內 控 事 項 ( 一 ) 教 學 事 項 ( 二 ) 學 生 事 項 ( 三 ) 總 務 事 項 ( 四 )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 五 )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 六 )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 七 )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 八 ) 其 他 學 校 營 運 事 項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所 列 事 項, 學 校 若 無 相 關 事 項 者, 免 定 之 ( 私 校 內 控 辦 法 9)

肆 其 他 事 項 一 實 施 內 部 控 制 之 要 件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為 整 合 公 司 內 各 項 管 理 活 動 而 成, 其 實 施 之 成 敗, 胥 視 下 列 各 因 素 之 配 合 : ( 一 ) 合 理 之 組 織 規 劃 與 管 理 結 構 ( 二 ) 最 高 主 管 之 重 視 與 支 持 ( 三 ) 健 全 可 行 之 會 計 制 度 ( 四 ) 高 度 熱 誠 敬 業 與 訓 練 成 熟 之 員 工 與 主 管 ( 五 ) 健 全 之 內 部 稽 核 功 能 ( 稽 核 人 員 )

二 內 部 控 制 之 訂 定 與 實 施 程 序 ( 一 ) 訂 定 各 部 門 業 務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二 ) 成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作 業 小 組 ( 三 ) 選 定 各 項 作 業 中 應 把 握 的 控 制 重 點 ( 四 )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應 用 之 表 單 報 告 格 式 ( 五 ) 頒 布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書 面 ) 並 定 期 舉 辦 研 討 會 與 修 正 ( 六 ) 對 制 度 內 容 及 執 行 績 效 按 期 追 蹤 檢 討 根 據 檢 討 結 果, 對 於 交 易 與 作 業 循 環 之 程 序 作 必 要 之 補 充 修 正

伍 結 語 (1/2)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影 響 層 面 永 續 經 營 行 政 效 能 招 生 人 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私 校 獎 補 助 學 校 評 鑑 校 務 訪 視 校 務 優 質 化 校 務 運 作 制 度 化

伍 結 語 (2/2) 私 立 學 校 為 公 益 法 人, 並 非 個 人 財 產, 其 資 源 之 使 用 應 符 合 學 校 創 設 目 的, 營 運 與 財 務 運 作 之 制 度 化 與 否 關 係 著 學 校 之 未 來 競 爭 與 發 展, 學 校 的 每 位 董 事 行 政 主 管 與 教 職 員 均 應 有 此 認 知, 並 認 清 內 部 稽 核 是 警 鈴 而 非 特 定 派 系 之 暗 樁, 各 級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應 積 極 協 助, 方 能 在 未 來 競 爭 激 烈 之 教 育 環 境 中 延 續 發 展 一 流 大 學 必 須 要 有 一 流 的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制 度, 其 為 未 來 推 動 學 校 法 人 治 理 之 基 礎 工 程

謝 謝 聆 聽 Thanks for listeningi

開 口 合 約 之 範 例 一 維 修 方 式 : 本 案 維 修 零 件 更 換 需 求 如 附 件 ( 一 ) 付 款 方 式 : 乙 方 每 月 憑 發 票 檢 附 本 校 請 修 單 向 甲 方 請 款, 其 維 修 費 用 依 本 合 約 決 標 單 價 明 細 表 價 目 表 核 實 支 付 品 名 規 格 決 標 單 價 巡 檢 保 養 每 1 個 月 1 次, 全 年 12 次 108 台 250 纖 維 濾 心 每 2 個 月 1 次, 全 年 6 次 104 台 300 壓 縮 碳 濾 心 每 6 個 月 1 次, 全 年 2 次 104 台 600 雙 截 式 濾 心 每 3 個 月 1 次, 全 年 4 次 2 台 800

私 校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促 進 私 立 學 校 多 元 健 全 發 展, 提 高 其 公 共 性 及 自 主 性, 以 鼓 勵 私 人 興 學, 並 增 加 國 民 就 學 及 公 平 選 擇 之 機 會, 特 制 定 本 法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依 民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第 2 條 各 級 各 類 私 立 學 校 之 設 立,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法 人 ) 申 請 之 前 項 學 校 法 人, 指 以 設 立 及 辦 理 私 立 學 校 為 目 的, 依 本 法 規 定, 經 法 人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之 財 團 法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