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審 查 作 業 : ( 一 ) 各 區 分 署 受 理 申 請 案 後, 邀 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農 改 場 藥 毒 所 及 農 糧 署 等 二 個 以 上 相 關 機 關 召 開 審 查 會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各 區 分 署 退 還 給 鄉 ( 鎮 市 區 )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xl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15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全)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6-1-1極限的概念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B4.doc

104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特產核定情形( 更新)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4D F736F F F696E74202D C2B2A9F6ABD8BF76AAABABC7A4BAB8CBADD7B065BC66A4A7A740B77EB57BA7C7A4CEB9EAB0C82DB0AAB6AFA8CFBADE>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1、目的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T????????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貳、研究動機

<4D F736F F 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投影片 1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2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幻灯片 1

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

<4D F736F F 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document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立台灣大學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Microsoft PowerPoint 作業流程宣導說明會.ppt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Microsoft Word - IRB-37\276\367\272c\245~\244\247\254\343\250s\255p\265e\274f\254d\272\336\262z _P368-P376_.doc)

Microsoft Word - 6B6BBED5.doc

<ABCAADB1BD64A5BB2E707364>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BOT_BS_audited_96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農 糧 字 第 1001055123 號 修 正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為 輔 導 農 民 正 確 使 用 農 藥, 以 生 產 優 質 安 全 蔬 果, 並 發 給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標 章 )( 如 附 件 一 ),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二 本 標 章 適 用 範 圍 如 下 : 生 鮮 之 蔬 菜 水 果 特 用 雜 糧 作 物 ( 以 下 簡 稱 作 物 )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前 項 所 稱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指 以 自 產 前 項 作 物 為 主 要 原 料, 進 行 簡 單 乾 燥 日 曬 風 乾 處 理 作 業, 且 該 加 工 過 程 未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第 一 項 作 物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類 別 及 品 項, 以 附 件 二 所 列 者 為 限 三 申 請 對 象.. ( 一 ) 依 農 業 產 銷 班 設 立 暨 輔 導 辦 法 設 立 登 記 之 產 銷 班 ( 二 ) 依 農 場 登 記 規 則 核 准 登 記 之 農 場 四 本 標 章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三 五 申 請 程 序 : ( 一 ) 產 銷 班 五 人 以 上 之 班 員 聯 名 或 農 場 負 責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者 ), 填 具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首 次 使 用 申 請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四 ), 並 檢 附 下 列 各 目 文 件, 由 農 業 產 銷 班 設 立 暨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鄉 ( 鎮 市 區 ) 級 之 輔 導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 代 為 向 轄 區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各 區 分 署 ) 提 出 申 請 : 1 申 請 日 前 一 年 內 經 農 業 改 良 場 ( 以 下 簡 稱 農 改 場 ) 等 有 關 單 位 輔 導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及 安 全 用 藥 技 術 等 相 關 紀 錄 影 本 紀 錄 內 容 應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指 導 人 員 及 指 導 內 容 概 要, 並 經 參 加 之 產 銷 班 班 員 或 農 場 負 責 人 簽 名 2 申 請 日 前 一 年 內 各 申 請 班 員 ( 農 場 ) 經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 以 下 簡 稱 藥 毒 所 ) 出 具 之 合 格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3 申 請 日 前 三 個 月 期 間, 經 農 改 場 審 查 通 過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4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者, 應 再 檢 附 產 出 數 量 及 加 工 製 程 作 業 文 件 ( 二 ) 前 款 之 產 銷 班 或 農 場 已 通 過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且 驗 證 證 書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者, 得 免 檢 附 前 款 各 目 所 定 文 件, 並 以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證 書 影 本 替 代

六 審 查 作 業 : ( 一 ) 各 區 分 署 受 理 申 請 案 後, 邀 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農 改 場 藥 毒 所 及 農 糧 署 等 二 個 以 上 相 關 機 關 召 開 審 查 會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各 區 分 署 退 還 給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轉 還 給 申 請 者 審 查 時, 應 有 產 銷 班 聯 名 申 請 班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人 員 或 農 場 負 責 人 列 席 ( 二 ) 各 審 查 機 關 代 表 依 審 查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五 ) 分 別 評 分, 平 均 分 數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為 合 格 ( 三 ) 各 區 分 署 於 審 查 會 結 束 後 五 日 內, 將 審 查 結 果 函 知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轉 知 申 請 者, 並 副 知 農 糧 署 農 改 場 藥 毒 所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七 簽 訂 契 約 書 : 由 各 區 分 署 與 審 查 通 過 之 申 請 者 簽 訂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書 ( 如 附 件 六 ), 契 約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一 年 八 續 約 : ( 一 ) 契 約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原 申 請 者 應 填 具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續 約 使 用 申 請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四 ),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代 為 送 請 所 在 地 之 農 改 場 辦 理 續 約 文 件 之 初 審 : 1 產 銷 班 聯 名 申 請 班 員 或 農 場 連 續 記 錄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2 標 章 使 用 期 間 受 抽 驗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3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 如 附 件 七 ) 4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者 應 再 檢 附 於 標 章 使 用 期 間 之 加 工 產 量 資 料 ( 二 ) 農 改 場 將 初 審 結 果 彙 送 各 區 分 署, 各 區 分 署 於 收 受 後 五 日 內, 將 審 查 結 果 函 知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轉 知 申 請 者, 並 副 知 農 糧 署 農 改 場 藥 毒 所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三 ) 各 區 分 署 應 與 審 查 通 過 之 申 請 者 辦 理 續 約 事 宜, 續 約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二 年 ( 四 ) 續 約 起 迄 日 期 計 算 : 原 約 期 屆 滿 日 之 翌 日 起 算 二 年 ( 五 ) 申 請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續 約 流 程, 如 附 件 八 九 新 增 班 員 或 變 更 種 植 作 物 種 類 之 處 理 : 經 簽 約 使 用 本 標 章 之 申 請 者, 嗣 後 如 有 新 增 班 員 或 變 更 種 植 作 物 種 類 之 情 形, 應 填 具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變 更 使 用 申 請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四 )( 應 註 明 係 增 加 班 員 或 變 更 種 植 作 物 種 類 ),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代 為 送 請 所 在 地 之 農 改 場 辦 理 文 件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再 彙 送 各 區 分 署 同 意 後 變 更 並 以 附 約 方 式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期 限 至 原 約 期 屆 滿 為 止 : ( 一 ) 申 請 日 前 一 年 內 經 藥 毒 所 出 具 之 合 格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 二 ) 申 請 日 前 三 個 月 期 間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十 標 章 印 製 : ( 一 ) 黏 貼 標 章 : 由 農 糧 署 統 一 印 製 ( 二 ) 套 印 標 章 : 申 請 者 於 審 查 合 格 後, 依 規 定 自 行 印 製

十 一 標 章 之 申 領 及 管 制 : ( 一 ) 黏 貼 標 章 1 申 請 者 申 領 標 章 時, 應 先 填 寫 申 請 黏 貼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領 取 清 冊 ( 如 附 件 九 ) 並 檢 附 前 次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 首 次 申 請 者 免 附 ),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函 轉 各 區 分 署 審 查 同 意 後 發 放 各 層 級 均 應 建 檔 管 理, 以 供 追 蹤 管 理 之 用 2 本 標 章 由 農 糧 署 統 一 提 供, 經 由 其 各 區 分 署 轉 發 給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再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發 給 申 請 者 本 標 章 之 發 放 數 量, 由 各 區 分 署 衡 量 申 請 者 申 請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種 類 生 產 量 標 章 存 量 等 現 況 酌 予 發 給, 並 以 每 季 發 放 一 次 為 原 則 ( 二 ) 套 印 標 章 : 1 申 請 者 擬 將 標 章 圖 樣 套 印 於 各 種 包 裝 標 示 牌 及 宣 傳 資 料 上, 應 填 具 申 請 套 印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十 ) 並 檢 附 設 計 圖 樣, 送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辦 理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函 送 各 區 分 署 辦 理 審 查 審 查 通 過 者, 由 各 區 分 署 編 訂 識 別 號 碼, 提 供 申 請 者 套 印 於 標 章 圖 樣 下 端 變 更 時, 亦 同 申 請 者 套 印 之 標 章 圖 樣, 其 構 圖 及 顏 色 均 應 符 合 附 件 一 所 定 圖 樣, 套 印 本 標 章 之 包 裝 上 亦 不 得 加 印 與 本 標 章 意 義 不 符 或 易 使 消 費 者 誤 解 混 淆 之 文 字 2 包 裝 資 材 製 作 完 成 後, 申 請 者 應 通 知 轄 區 分 署 辦 理 包 裝 資 材 現 場 檢 查, 檢 查 合 格 者, 始 得 核 准 使 用 ; 檢 查 未 符 標 章 圖 樣 規 定 者, 限 期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終 止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 三 )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之 使 用 期 間, 與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相 同 十 二 標 章 之 停 用 : ( 一 ) 契 約 期 限 屆 滿 未 續 約 或 經 暫 停 或 終 止 本 標 章 之 使 用 者, 即 不 得 再 使 用 本 標 章 ; 各 區 分 署 及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應 即 派 員 核 對 黏 貼 標 章 及 套 印 標 章 之 包 裝 資 材 庫 存 數 量, 並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申 請 者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 二 ) 經 認 定 違 反 約 定 致 停 用 標 章 者, 其 停 用 之 起 迄 日 期 以 各 區 分 署 通 知 之 日 期 為 準 十 三 追 蹤 查 核 : ( 一 ) 實 地 查 核 : 各 區 分 署 負 責 規 劃, 並 由 各 區 分 署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負 責 抽 查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申 請 者 之 標 章 管 制 使 用 防 治 紀 錄 簿 及 吉 園 圃 產 品 銷 售 紀 錄, 並 填 寫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產 銷 班 查 核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十 一 ) 對 於 申 請 者 之 查 核 次 數,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二 ) 市 售 吉 園 圃 作 物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檢 查 :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調 查 本 標 章 標 示 使 用 情 形, 以 防 止 不 正 確 標 示 及 仿 冒 情 事 發 生 ( 三 ) 吉 園 圃 作 物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抽 驗 :

1 各 區 分 署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得 就 產 銷 班 每 班 每 年 進 行 抽 樣, 農 場 每 年 至 少 應 抽 樣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採 無 預 警 或 事 先 通 知 方 式 辦 理 抽 樣 2 上 述 抽 取 樣 品 之 檢 驗, 送 由 藥 毒 所 及 其 輔 導 之 區 域 檢 驗 中 心 辦 理 十 四 追 蹤 輔 導 : ( 一 ) 農 改 場 負 責 指 導 申 請 者 之 用 藥 記 錄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對 於 申 請 者 每 年 至 少 規 劃 輔 導 一 次 以 上, 以 提 升 安 全 用 藥 之 成 效 ( 二 )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應 每 年 實 地 輔 導 轄 區 內 之 申 請 者 十 五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應 確 實 遵 守 本 規 範 規 定 ; 違 反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未 按 時 填 寫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未 填 寫 各 成 員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未 填 寫 或 保 存 吉 園 圃 產 品 銷 售 紀 錄 文 件 或 拒 絕 接 受 查 閱 者 : 第 一 次 違 反 者, 違 約 記 點 一 次 ; 再 次 違 反 者, 暫 停 使 用 本 標 章 三 個 月 ; 第 三 次 違 反 者, 終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 二 ) 申 請 者 經 審 查 通 過, 惟 未 經 同 意 使 用 即 擅 自 套 印 或 標 示 使 用 本 標 章, 予 以 違 約 記 點 一 次, 並 限 期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終 止 申 請 者 簽 訂 之 本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 三 ) 田 間 集 貨 場 及 市 售 之 吉 園 圃 蔬 果 或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抽 驗 結 果 違 反 約 定 者 之 處 理 : 1 使 用 核 准 登 記 使 用 之 農 藥, 其 殘 留 超 過 安 全 容 許 量 者, 暫 停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三 個 月 2 使 用 未 核 准 登 記 使 用 之 農 藥 者, 暫 停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六 個 月 3 使 用 禁 用 農 藥 或 拒 絕 抽 檢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暫 停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一 年 或 終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4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物 經 查 屬 實 者, 暫 停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一 年 5 各 產 銷 班 班 員 一 年 內 違 反 前 四 目 規 定 累 計 達 二 次 者, 終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並 應 接 受 農 藥 安 全 用 藥 教 育 追 蹤 ( 四 )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於 未 經 核 准 使 用 之 蔬 果 或 擅 自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終 止 申 請 者 簽 訂 之 本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並 依 商 標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五 ) 任 意 貼 附 與 本 標 章 意 義 不 符 之 宣 傳 資 料, 如 防 癌 無 毒 減 肥 等 違 反 本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情 事, 依 情 節 輕 重, 暫 停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三 個 月 至 一 年 ( 六 ) 違 反 本 標 章 規 格 圖 樣 使 用 約 定 者, 予 以 違 約 記 點 一 次, 並 限 期 一 個 月 內 改 善 ;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終 止 申 請 者 使 用 本 標 章 ( 七 ) 違 反 前 六 款 規 定 者, 由 標 章 辨 識 碼 確 認 違 規 之 產 銷 班 班 員 時, 得 僅 對 該 產 銷 班 班 員 為 違 約 之 處 理 ( 八 ) 經 終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者, 須 經 一 年 以 上 之 改 善 期 間, 始 得 重 新 申 請 使 用 十 六 本 標 章 辦 理 機 關 之 掌 理 事 項, 如 附 件 十 二

附 件 一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圖 樣 一 二 片 葉 子 為 綠 色 ( 代 表 農 業 ), 字 體 為 藍 色 二 三 個 圓 圈 為 紅 色, 代 表 此 產 品 經 過 輔 導 檢 驗 管 制 三 標 章 之 下 端 編 印 9 個 阿 拉 伯 數 字 識 別 號 碼, 以 識 別 及 追 查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之 生 產 者 四 標 章 識 別 號 碼 之 編 訂 ( 一 ) 第 1 碼 及 第 2 碼 :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別 代 碼 新 北 市 01 桃 園 縣 02 新 竹 縣 03 苗 栗 縣 04 ( 原 臺 中 縣 05) 臺 中 市 06 彰 化 縣 07 南 投 縣 08 雲 林 縣 09 嘉 義 縣 10 ( 原 臺 南 縣 11) 臺 南 市 12 ( 原 高 雄 縣 13) 澎 湖 縣 14 屏 東 縣 15 宜 蘭 縣 16 臺 東 縣 17 花 蓮 縣 18 新 竹 市 19 臺 北 市 20 高 雄 市 21 基 隆 市 22 嘉 義 市 23 金 門 縣 24 ( 二 ) 第 3 碼.. 標 章 類 別 碼 1 黏 貼 標 章 : 大 標 章 1 中 標 章 2 小 標 章 3 2 套 印 標 章 : 以 9 為 代 碼 ( 三 ) 第 4 碼 至 第 9 碼 : 為 管 制 號 碼 1 黏 貼 標 章 : 第 4 碼 : 印 製 年 度 代 碼, 第 5 碼 至 第 9 碼 : 流 水 號 碼 2 套 印 標 章 : 第 4 碼 及 第 5 碼 : 鄉 鎮 別, 第 6 碼 及 第 7 碼 : 產 銷 班 別, 第 8 碼 及 第 9 碼 : 班 員 別

五 本 標 章 照 原 圖 比 例 製 作 成 直 徑 分 別 為 七 公 分 五 公 分 二 公 分 等 大 中 小 三 種 尺 寸, 以 適 用 於 不 同 包 裝 袋 ( 箱 ) 上, 或 更 小 尺 寸, 以 直 接 黏 貼 於 農 產 品 上 六 標 章 規 格 說 明 ( 一 ) 標 準 字 使 用 規 範 1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 華 康 標 楷 體 2 吉 園 圃 : 華 康 中 黑 體 ( 二 ) 色 彩 使 用 規 範 1 紅 色 C0M100Y100K0 2 綠 色 C100M10Y100K0 3 藍 色 C100M100Y0K0

附 件 二 吉 園 圃 作 物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類 別 品 項 一 覽 表 類 別 品 項 作 物 別 ( 或 說 明 ) 包 葉 菜 類 甘 藍 包 心 白 菜 結 球 萵 苣 半 結 球 萵 苣 包 心 芥 菜 等 葉 菜 類 白 菜 油 菜 靑 江 菜 芥 藍 芹 菜 蕹 菜 菠 菜 萵 苣 茼 蒿 菾 菜 青 蒜 蔥 韭 菜 韭 菜 花 甘 藍 菜 苗 葉 菜 甘 藷 莧 菜 芫 荽 紅 鳳 菜 龍 鬚 菜 落 葵 ( 皇 宮 菜 ) 等 根 莖 菜 類 蘿 蔔 胡 蘿 蔔 薑 洋 蔥 大 蒜 馬 鈴 薯 竹 筍 蘆 筍 筊 白 筍 芋 頭 牛 蒡 蓮 藕 球 莖 甘 藍 大 心 芥 菜 嫩 莖 萵 苣 菱 角 山 藥 野 蓮 等 蔬 菜 花 菜 類 花 椰 菜 靑 花 菜 金 針 等 蕈 菜 類 香 菇 洋 菇 草 菇 金 針 菇 木 耳 杏 鮑 菇 秀 珍 菇 等 果 菜 類 番 茄 茄 子 甜 椒 辣 椒 秋 葵 香 瓜 茄 等 瓜 菜 類 胡 瓜 花 胡 瓜 苦 瓜 絲 瓜 冬 瓜 南 瓜 隼 人 瓜 扁 蒲 等 豆 菜 類 豌 豆 毛 豆 鵲 豆 ( 肉 豆 ) 豇 豆 ( 菜 豆 ) 敏 豆 ( 粉 豆 ) 萊 豆 ( 皇 帝 豆 ) 等 瓜 果 類 西 瓜 香 瓜 洋 香 瓜 哈 密 瓜 等 蕨 類 山 蘇 過 貓 蕨 等 大 漿 果 類 香 蕉 木 瓜 鳳 梨 奇 異 果 番 荔 枝 酪 梨 火 龍 果 百 香 果 等 小 漿 果 類 葡 萄 草 莓 楊 桃 蓮 霧 番 石 榴 桑 椹 無 花 果 等 水 果 核 果 類 芒 果 龍 眼 荔 枝 枇 杷 楊 梅 等 梨 果 類 蘋 果 梨 桃 李 梅 櫻 桃 棗 柿 等 柑 桔 類 柑 橘 檸 檬 柚 子 葡 萄 柚 金 桔 等 堅 果 類 栗 子 等 特 用 作 物 特 用 作 物 類 當 歸 明 日 葉 金 線 蓮 石 蓮 花 葉 用 枸 杞 紅 棗 等 雜 糧 作 物 雜 糧 作 物 類 甜 玉 米 甘 藷 紅 豆 綠 豆 等 自 產 農 產 特 用 作 物 類 杭 菊 ( 花 ) 加 工 品

附 件 三 申 請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審 查 流 程 農 業 改 良 場 ( 用 藥 紀 錄 初 審 ) 五 天 內 送 五 天 內 產 銷 班 或 農 場 1. 填 寫 申 請 審 核 表 2. 檢 附 申 請 文 件 送 退 加 強 輔 導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檢 還 申 請 文 件 並 請 函 知 審 查 未 通 過, 辦 理 簽 約 文 件 不 函 合 格 ) 知 審 查 通 過 五 天 內 五 天 內 送 退 ( 申 請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 申 請 文 件 合 格 ) 七 天 內 召 開 審 查 會 (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藥 毒 所 農 良 場 農 糧 署 ) 審 查 結 果 副 知 農 糧 署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農 改 場 及 藥 毒 所 申 請 文 件 : 接 受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及 用 藥 技 術 指 導 至 少 1 次 ( 有 產 銷 班 班 員 或 農 場 負 責 人 改 良 場 人 員 簽 名 及 指 導 內 容 紀 錄 ) 藥 毒 所 出 具 之 合 格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經 農 改 場 審 查 通 過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如 為 通 過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者, 得 以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證 書 ( 有 效 期 間 ) 影 本 代 替 上 開 文 件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者, 應 再 檢 附 產 出 數 量 及 加 工 製 程 作 業 文 件

附 件 四 甲 申 請 : 首 次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續 約 使 用 申 請 審 查 表 變 更 一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 主 辦 人 : ( 簽 章 ) 三 班 組 織 ( 農 場 ) 概 況 : 1. 名 稱 第 縣 市 鄉 鎮 市 產 銷 班 ( 農 場 ) 班 2. 電 話 3. 地 址 4. 成 員 人 數 5. 設 立 日 期 年 月 日 6. 主 要 作 物 四 申 請 使 用 標 章 情 形.. 稱 謂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農 產 品 種 類 申 請 使 用 標 章 面 積 年 產 量 預 估 ( 公 頃 ) ( 公 噸 ) 申 請 者 ( 簽 章 ) 備 註 產 期 合 計 人 人 註..1. 本 表 應 將 全 體 班 員 資 料 列 出, 申 請 使 用 標 章 之 班 員 於 最 後 欄 位 簽 名 蓋 章 2. 首 次 - 本 表 由 申 請 者 送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初 步 審 查 後, 代 為 向 轄 區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提 出 申 請 3. 續 約 - 由 申 請 者 於 契 約 期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送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轉 請 轄 區 農 改 場 辦 理 續 約 初 審, 審 查 通 過 後 再 送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同 意 續 約 4. 變 更 - 各 班 員 增 加 或 改 變 使 用 標 章 之 農 產 品 種 類, 應 依 本 表 提 出 申 請 審 查 ( 註 明 增 加 班 員 或 變 更 他 類 農 產 品 )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代 為 送 請 農 改 場 辦 理 文 件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再 彙 送 各 區 分 署 同 意 後 變 更

五 銷 售 方 式 : 共 同 運 銷 ( 市 場 ); 直 銷 ( 方 式 及 地 點 : ); 自 銷 六 檢 附 資 料 : 首 次 檢 附 資 料 ( 一 ) 最 近 一 年 內 邀 請 農 改 場 等 相 關 單 位, 指 導 各 班 員 ( 農 場 ) 有 關 防 治 安 全 用 藥 技 術 等 之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 二 ) 各 班 員 ( 農 場 ) 最 近 一 年 內 由 藥 毒 所 出 具 之 合 格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影 本 共 份 ( 三 ) 各 班 員 ( 農 場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共 份 ( 一 ) 班 員 ( 農 場 ) 二 年 內 由 藥 毒 所 出 具 之 合 格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影 本 共 份 續 約 ( 二 ) 申 請 班 員 ( 農 場 ) 連 續 紀 錄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共 份 ( 三 )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共 份 變 更 ( 一 ) 最 近 一 年 內 由 藥 毒 所 出 具 之 合 格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影 本 ( 二 ) 最 近 三 個 月 以 上 期 間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乙 審 查 : 農 糧 署 審 查 單 位 審 查 日 期 審 查 意 見 承 辦 人 簽 章 科 ( 課 ) 室 主 管 藥 毒 所 縣 市 政 府 農 改 場 區 分 署 審 查 結 果

附 件 五 申 請 使 用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審 查 評 分 表 一 班 組 織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產 銷 班 ( 農 場 ) 二 審 查 資 料 : 審 查 項 目 配 分 評 定 分 數 改 進 意 見 備 註 1. 出 席 情 形 10 配 分 乘 以 出 席 率 2. 接 受 指 導 記 錄 及 改 進 情 形 20 3. 農 藥 殘 留 抽 檢 結 果 20 各 期 作 栽 培 各 項 作 物 均 分 4.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30 別 有 詳 實 完 整 記 錄 者 滿 記 錄 情 形 分, 否 則 酌 以 減 分 內 容 包 括 標 章 使 用 規 定 5. 面 談 20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及 安 全 用 藥 技 術 農 藥 使 用 常 識 等 合 計 100 三 審 查 單 位 :(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藥 毒 所 農 改 場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 審 查 人 : ( 簽 章 ) 審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審 查 時, 應 有 產 銷 班 聯 名 申 請 班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人 員 農 場 負 責 人 列 席 二 審 查 時, 審 查 單 位 應 有 三 個 ( 含 ) 以 上 機 關 出 席 三 平 均 分 數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為 合 格

附 件 六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書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依 據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授 權 農 糧 署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者 產 銷 班 ( 農 場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訂 定 契 約, 經 甲 乙 雙 方 同 意 就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約 定 條 款 如 下 : 一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期 滿 本 契 約 即 行 終 止 乙 方 如 擬 續 約, 應 於 期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請 二 乙 方 須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本 標 章 僅 限 使 用 於 乙 方 經 申 請 同 意 之 作 物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不 得 轉 讓 他 人 使 用, 亦 不 得 以 契 作 名 義 使 用 於 他 人 生 產 之 蔬 果 ( 二 ) 乙 方 應 接 受 各 級 農 政 單 位 試 驗 改 良 場 所 植 物 保 護 人 員 之 安 全 用 藥 技 術 指 導, 並 由 產 銷 班 班 長 ( 負 責 人 ) 負 責 執 行 指 導 班 員 記 錄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及 隨 時 接 受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之 查 閱 ( 三 ) 乙 方 生 產 之 作 物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經 使 用 本 標 章 者, 應 善 盡 安 全 管 理 責 任, 不 得 使 用 政 府 禁 用 或 未 核 准 登 記 使 用 之 農 藥, 用 藥 時 依 照 農 藥 標 示 之 稀 釋 倍 數 用 量 使 用, 並 遵 守 安 全 採 收 期 之 規 定 ( 四 ) 乙 方 所 生 產 之 蔬 果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應 隨 時 接 受 檢 驗 單 位 抽 檢,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絕 ( 五 ) 乙 方 保 證 使 用 本 標 章 之 包 裝 袋 ( 箱 ) 及 各 種 標 示 牌 宣 傳 資 料, 不 加 印 與 標 章 意 義 不 符 或 易 使 消 費 者 誤 解 混 淆 之 字 句 ( 六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乙 方 生 產 之 作 物 及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不 得 有 農 藥 殘 留 不 合 格 之 情 事,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不 得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物 ( 七 ) 為 有 效 管 理 標 章 之 使 用, 產 銷 班 班 長 ( 負 責 人 ) 每 年 應 自 行 調 查 各 成 員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兩 次, 並 依 規 定 填 寫 調 查 表, 供 政 府 及 其 他 有 關 單 位 檢 查 三 違 反 規 定 之 處 置 : ( 一 ) 乙 方 有 違 反 本 契 約 各 項 約 定 者, 依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規 定 處 理 ( 二 ) 違 反 農 藥 使 用 相 關 規 定 : 依 農 藥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五 款 等 相 關 規 定 裁 處 ( 三 ) 違 反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或 標 示 規 定 : 依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商 品 標 示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裁 處 四 標 章 停 用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之 規 定 : ( 一 ) 乙 方 提 前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於 契 約 屆 期 後 未 再 續 約 或 經 甲 方 終 止 契 約 時, 乙 方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本 標 章, 並 繳 回 原 同 意 使 用 之 標 章 及 本 契 約 書, 其 已 套 印 之 宣 傳 資 料 各 種 標 示 牌 包 裝 袋 ( 箱 ), 由 乙 方 自 行 銷 毀 或 塗 銷 標 章 ( 二 ) 經 甲 方 暫 停 或 終 止 本 標 章 之 使 用 者, 其 黏 貼 標 章 及 套 印 標 章 之 包 裝 資 材, 由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會 同 乙 方 其 代 表 人 或 其 指 派 之 會 同 人 員 簽 名 封 緘 回 收 列 管

( 三 )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執 行 標 章 停 用 作 業 時, 應 作 成 紀 錄, 乙 方 其 代 表 人 或 其 指 派 之 會 同 人 員, 應 於 紀 錄 上 簽 章 確 認 五 契 約 變 更 : 因 申 請 使 用 標 章 的 班 員 新 增 異 動 時 或 改 變 使 用 標 章 之 農 產 品 種 類 時, 應 將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變 更 使 用 申 請 審 查 表 以 附 約 方 式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中 六 乙 方 使 用 本 標 章 之 產 品, 倘 有 損 害 消 費 者 健 康 或 權 益 之 情 事, 概 由 乙 方 自 行 負 責 七 本 契 約 約 定 事 項 經 雙 方 同 意, 雙 方 應 確 實 遵 守,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異 議 八 本 契 約 書 繕 造 正 本 一 式 貳 份, 分 送 雙 方 各 執 壹 份 保 存 為 憑 立 契 約 書 人 : 甲 方 :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 簽 章 ) 代 表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乙 方 : 產 銷 班 ( 農 場 ) 使 用 標 章 成 員 如 所 附 名 冊 ( 簽 章 ) 代 表 人 : ( 簽 章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七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一 班 組 織 : 鄉 ( 鎮 市 區 ) 產 銷 班 ( 農 場 ) 二 調 查 年 度 : 年 調 查 者 ( 班 長 負 責 人 ): 單 位 : 捲 ( 數 ) 標 章 數 量 調 查 結 果 標 章 成 員 姓 名 去 年 本 年 領 取 六 月 份 調 查 十 二 月 份 調 查 樣 式 合 計 剩 餘 量 ( 套 印 ) 量 累 計 使 用 量 剩 餘 量 累 計 使 用 量 剩 餘 量 大 中 小 套 印 大 中 小 套 印 大 中 小 套 印 大 中 小 套 印 大 中 小 套 印 大 中 合 計 小 套 印 備 註 : 1. 各 班 員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產 銷 班 班 長 ( 負 責 人 ) 每 年 調 查 二 次, 以 供 查 核 管 制 2. 申 領 新 或 套 印 標 章 續 約 時 應 檢 附 本 調 查 表

附 件 八 申 請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續 約 流 程 產 銷 班 或 農 場 1. 填 寫 續 約 申 請 審 核 表 2. 檢 附 申 請 文 件 送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五 日 內 轉 送 農 業 改 良 場 初 審 五 日 內 審 查 結 果 送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審 查 加 強 輔 導 檢 還 申 請 文 件 並 請 函 知 審 查 未 通 過, 辦 函 理 知 續 審 約 查 通 過 審 查 結 果 副 知 農 糧 署 縣 市 政 府 農 改 場 及 藥 毒 所 五 日 內 核 定 申 請 者 應 於 期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文 件 : 1. 各 申 請 者 之 病 蟲 草 害 防 治 紀 錄 簿 藥 毒 所 出 具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結 果 報 告 影 本 或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證 書 影 本 2. 自 產 農 產 加 工 品 者, 應 再 檢 附 於 標 章 使 用 期 限 內 之 加 工 產 量 資 料

附 件 九 申 請 黏 貼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領 取 清 冊 鄉 ( 鎮 市 區 ) 班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標 章 領 取 標 章 領 取 日 期 領 取 者 使 用 者 大 (7cm) 中 (5cm) 小 (2cm) ( 年 月 簽 章 姓 名 捲 數 號 碼 捲 數 號 碼 捲 數 號 碼 日 ) 鄉 ( 鎮 市 區 ) 輔 導 單 位 : 農 會 ( 公 所 合 作 社 場 ) 承 辦 人 : 主 管 : 核 發 單 位 : 農 糧 署 區 分 署 承 辦 人 : 主 管 : 備 註 : 1. 標 章 每 捲 一 千 枚 2. 標 章 號 碼 由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核 發 時 填 寫 3. 申 請 單 位 須 檢 附 前 次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附 件 十 申 請 套 印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審 查 表 一 申 請 單 位 : 鄉 鎮 班 ( 農 場 )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班 長 負 責 人 ): ( 簽 章 ) 住 址 : 二 申 請 套 印 資 材 種 類 : 塑 膠 袋 結 束 帶 紙 標 籤 禮 盒 大 紙 箱 其 他 三 預 計 套 印 數 量 : 四 申 請 套 印 別 : ( 一 ) 以 班 ( 農 場 ) 為 識 別 套 印 標 章 ( 限 套 印 資 材 上 另 標 示 有 生 產 者 資 料 或 代 號 者 ) 1 識 別 號 碼 : 核 定 2 使 用 此 資 材 之 成 員 其 生 產 者 資 料 標 示 情 形 :( 共 人 ) 標 示 生 產 者 資 料 標 示 生 產 者 代 號 成 員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代 號 號 碼 ( 請 自 填 ) ( 二 ) 以 成 員 為 識 別 套 印 標 章 申 請 人 數 人 成 員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原 核 發 號 碼 標 章 識 別 號 碼 核 定

( 三 ) 以 鄉 鎮 農 會 合 作 社 場 為 識 別 套 印 標 章 ( 限 子 母 包 裝 之 外 箱, 且 其 內 每 一 小 包 裝 都 有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及 識 別 號 碼 者 ) 1 識 別 號 碼 : 核 定 2 使 用 此 資 材 之 產 銷 班 ( 農 場 ) 資 料 :( 共 班 ) 參 與 運 銷 產 銷 班 名 稱 成 員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供 貨 代 號 註 1: 打 者 由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核 定 註 2: 表 格 欄 位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由 農 糧 署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註 3: 識 別 號 碼 計 9 碼, 第 1 2 碼 : 縣 市 別 代 碼, 第 3 碼.. 套 印 識 別 碼 ( 以 9 為 代 碼 ), 第 4 5 碼 : 鄉 鎮 別, 第 6 7 碼 : 產 銷 班 別 ( 以 鄉 鎮 為 識 別 者 本 兩 碼 為 0), 第 8 9 碼 : 班 員 別 ( 以 班 為 識 別 者 本 兩 碼 為 0) 五 檢 附 已 完 成 擬 套 印 圖 樣 設 計 之 資 材 樣 本 式 各 1 份, 提 請 審 查 六 審 查 單 位 : 鄉 鎮 市 區 農 會 ( 公 所 合 作 社 場 ) 承 辦 人 : 主 管 : 農 糧 署 區 分 署 承 辦 人 : 主 管 : 七 審 查 結 果 : 符 合 規 定, 同 意 套 印 未 符 合 規 定, 請 修 改 後 再 送 審 八 包 裝 資 材 套 印 圖 樣 檢 查 : 符 合 規 定, 同 意 套 印 未 符 合 規 定, 請 修 改 後 再 送 審 檢 查 單 位 : 農 糧 署 區 分 署 承 辦 人 : 主 管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十 一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產 銷 班 ( 農 場 ) 查 核 紀 錄 表 一 縣 市 :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 產 銷 班 ( 農 場 ) 各 項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及 查 核 改 進 要 點 防 治 紀 錄 標 章 領 用 管 制 及 行 銷 產 品 銷 售 紀 錄 其 他 ( 改 進 意 見 ) 二 查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查 核 單 位 : 查 核 人 : ( 簽 章 ) 查 核 事 項 : 1 防 治 紀 錄 : 查 核 各 成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詳 實 填 寫 用 藥 紀 錄 及 接 受 輔 導 改 善 情 形 等 2 標 章 領 用 管 制 及 行 銷 : 查 核 成 員 領 用 或 套 印 標 章 情 形, 以 及 是 否 妥 予 保 管 是 否 詳 實 填 寫 標 章 使 用 情 形 調 查 表 是 否 調 購 一 般 蔬 果 充 當 吉 園 圃 蔬 果 供 銷 3 產 品 銷 售 紀 錄 : 是 否 填 寫 或 保 存 吉 園 圃 產 品 銷 售 文 件 ( 如 憑 單 憑 證 或 報 表 ) 4 各 單 位 執 行 查 核 時 請 填 寫 本 紀 錄 表, 各 區 分 署 於 每 季 結 束 後 將 查 核 結 果 函 送 農 糧 署 追 蹤 管 制

附 件 十 二 吉 園 圃 台 灣 安 全 蔬 果 標 章 辦 理 機 關 之 掌 理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 一 ) 辦 理 本 標 章 審 查 合 格 資 料 之 彙 整 ( 二 ) 本 標 章 之 業 務 協 調 資 訊 化 管 理 與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 三 ) 本 標 章 不 當 使 用 或 仿 冒 等 違 規 事 項 之 處 理 二 農 糧 署 各 區 分 署 ( 一 ) 受 理 本 標 章 之 審 查 申 請 ( 二 ) 辦 理 本 標 章 審 查 合 格 之 標 章 使 用 契 約 簽 訂 黏 貼 標 章 核 發 受 理 套 印 標 章 申 請 審 查 及 資 訊 建 檔 事 項 ( 三 ) 辦 理 本 標 章 產 品 追 蹤 查 核 ( 四 ) 協 助 處 理 本 標 章 不 當 使 用 或 仿 冒 等 違 規 事 項 三 農 業 改 良 場 ( 一 ) 辦 理 本 標 章 產 品 審 查 有 關 之 栽 培 技 術 諮 詢 與 輔 導 ( 二 ) 安 全 用 藥 指 導 及 防 治 記 錄 簿 審 查 ( 三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交 付 有 關 本 標 章 相 關 之 業 務 四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 一 ) 辦 理 本 標 章 產 品 抽 驗 檢 驗 及 結 果 通 報 ( 二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交 付 有 關 本 標 章 相 關 之 業 務 五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一 ) 辦 理 本 標 章 申 請 單 位 之 調 查 與 安 全 用 藥 教 育 訓 練 ( 二 ) 協 助 辦 理 本 標 章 產 品 追 蹤 查 核 ( 三 ) 協 助 處 理 本 標 章 不 當 使 用 或 仿 冒 等 違 規 事 項 (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交 付 有 關 本 標 章 相 關 之 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