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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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盛 事 基 金 香 港 審 計 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接 納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二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八 章, 全 部 載 於 審 計 署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aud.gov.hk)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6 樓 審 計 署 電 話 :(852) 2829 4210 傳 真 :(852) 2824 2087 電 郵 :enquiry@aud.gov.hk

盛 事 基 金 目 錄 段 數 摘 要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1.3 盛 事 基 金 的 運 作 1.4 1.9 廉 政 公 署 的 檢 視 1.10 1.11 審 查 工 作 1.12 1.13 當 局 的 整 體 回 應 1.14 鳴 謝 1.15 第 2 部 分 :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2.1 2.6 審 查 結 果 2.7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偏 高 和 屢 有 基 金 盛 事 受 財 政 懲 處 2.8 2.12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2.13 2.30 需 物 色 新 的 基 金 盛 事 2.31 2.35 有 基 金 盛 事 亦 獲 政 府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 計 劃 資 助 2.36 2.39 第 3 部 分 : 評 審 申 請 3.1 3.3 審 查 結 果 3.4 評 委 會 在 管 治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3.5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在 舉 辦 基 金 盛 事 方 面 的 能 力 欠 佳 3.6 3.11 不 一 定 跟 進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評 語 / 保 留 意 見 3.12 3.14 第 4 部 分 :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4.1 4.2 審 查 結 果 4.3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4.4 4.6 i

段 數 監 察 盛 事 的 推 行 4.7 4.23 發 放 撥 款 4.24 4.27 第 5 部 分 : 未 來 路 向 5.1 5.3 審 查 結 果 5.4 推 行 修 訂 基 金 將 會 面 對 的 挑 戰 5.5 5.12 需 界 定 用 以 衡 量 修 訂 基 金 成 效 的 主 要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5.13 5.15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和 當 局 的 回 應 5.16 5.24 附 錄 頁 數 A : 24 項 獲 基 金 批 准 資 助 的 盛 事 57 B : 項 目 A 的 重 演 時 間 表 58 C : 基 金 的 管 制 和 監 察 機 制 59 ii

盛 事 基 金 摘 要 1.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批 准 開 立 一 筆 為 數 1 億 元 的 新 承 擔 額, 用 以 設 立 盛 事 基 金 ( 基 金 ), 資 助 本 港 非 牟 利 機 構 在 港 主 辦 藝 術 文 化 和 體 育 盛 事 基 金 為 期 三 年, 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 原 本 基 金 )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通 過 開 立 另 一 筆 1.5 億 元 的 新 承 擔 額, 用 以 延 長 基 金 的 運 作 五 年,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並 同 時 將 其 運 作 模 式 修 訂 為 兩 層 機 制 ( 修 訂 基 金 ), 使 計 劃 更 靈 活, 運 作 更 有 效 益 修 訂 基 金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起 生 效, 並 涵 蓋 (a) 第 一 層 : 這 個 新 機 制, 旨 在 吸 引 享 譽 國 際 的 盛 事 來 港 舉 行 ; 及 (b) 第 二 層 : 這 基 本 上 是 原 本 基 金 的 修 訂 版, 但 涵 蓋 範 圍 擴 及 更 富 娛 樂 元 素 的 盛 事 2. 基 金 由 成 立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合 共 資 助 了 24 項 盛 事, 獲 批 基 金 撥 款 為 9,700 萬 元 基 金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旅 遊 事 務 署 管 理, 並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成 立 評 審 委 員 會 ( 評 委 會 ), 負 責 就 基 金 的 管 理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基 金 秘 書 處 由 六 名 兼 負 其 他 職 務 的 旅 遊 事 務 署 人 員 組 成, 協 助 評 委 會 的 工 作 和 基 金 的 運 作 鑑 於 基 金 已 運 作 逾 四 年, 審 計 署 最 近 對 其 運 作 績 效 進 行 審 查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3.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偏 高 和 屢 有 基 金 盛 事 受 財 政 懲 處 旅 遊 事 務 署 每 年 邀 請 兩 輪 申 請 在 原 本 基 金 和 修 訂 基 金 下,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均 為 69% 儘 管 被 拒 比 率 偏 高, 但 已 舉 辦 的 盛 事 中, 仍 有 不 少 受 財 政 懲 處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在 已 完 成 的 22 項 基 金 盛 事 中, 有 九 項 (41%) 受 財 政 懲 處 ( 包 括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一 項 第 二 層 盛 事 ) 當 局 須 採 取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第 2.8 至 2.11 段 ) 4.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旅 遊 事 務 署 與 主 辦 機 構 簽 訂 的 撥 款 協 議, 詳 列 盛 事 須 達 致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主 辦 機 構 須 在 舉 辦 盛 事 後 提 交 的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呈 報 實 際 達 致 的 成 效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基 金 由 成 立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為 止, 已 獲 批 准 資 助 的 16 項 基 金 盛 事, 在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合 共 創 造 了 約 1 萬 個 職 位, 吸 引 了 合 共 逾 90 萬 名 參 與 者 ( 第 2.13 及 2.15 段 ) 然 而,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 iii

摘 要 (a) 所 創 造 的 職 位 大 部 分 是 為 期 極 短 的 臨 時 職 位, 很 多 職 位 僅 為 期 一 至 數 日, 對 勞 工 市 場 的 影 響 微 不 足 道, 甚 至 全 無 影 響 ( 第 2.16 段 ); (b) 雖 然 秘 書 處 人 員 已 於 實 地 視 察 時 點 算 在 場 的 主 辦 機 構 員 工 人 數, 但 沒 有 即 場 隨 機 查 核 為 盛 事 聘 用 的 有 薪 員 工 人 數, 其 後 亦 沒 有 檢 查 主 辦 機 構 的 招 聘 和 薪 金 記 錄 因 此, 由 主 辦 機 構 呈 報 的 創 造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可 能 存 在 誇 大 風 險, 這 從 審 計 期 間 舉 辦 的 一 項 重 辦 基 金 盛 事 可 見 一 斑 ( 見 下 文 第 5 段 ) 主 辦 機 構 早 年 曾 數 次 舉 辦 同 類 盛 事, 而 報 稱 所 創 造 約 5 000 個 有 薪 職 位 亦 已 計 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向 立 法 會 呈 報 的 合 共 1 萬 個 有 薪 職 位 中, 這 數 字 極 有 可 能 誇 大 ( 第 2.17 至 2.19 段 ); (c) 所 呈 報 的 90 萬 名 參 與 者 大 都 來 自 數 項 盛 事, 而 且 舉 行 地 點 都 是 行 人 可 隨 意 往 來 的 露 天 地 方 然 而, 主 辦 機 構 無 須 在 事 前 告 知 或 與 基 金 秘 書 處 協 定 點 算 方 法, 而 秘 書 處 亦 甚 少 查 核 或 查 詢 主 辦 機 構 的 點 算 方 法 和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所 呈 報 的 結 果 ( 第 2.22 段 ); 及 (d) 撥 款 協 議 通 常 訂 明, 主 辦 機 構 須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以 吸 引 旅 客 參 與 盛 事 不 過,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在 吸 引 專 程 為 盛 事 來 港 的 旅 客 方 面, 很 多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效 都 欠 佳 有 18 項 盛 事 的 撥 款 協 議 訂 明 須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但 其 中 九 項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都 報 稱 未 能 開 發 有 關 產 品 組 合 ( 第 2.26 及 2.27 段 ) 5. 審 計 署 實 地 考 察 了 一 項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初 舉 行 並 為 期 一 日 的 基 金 盛 事, 主 辦 機 構 承 諾 為 本 地 港 人 創 造 至 少 3 100 個 有 薪 職 位, 包 括 3 000 名 特 定 類 別 的 表 演 者 審 計 署 觀 察 到, 在 盛 事 舉 行 當 日, 參 與 特 定 表 演 節 目 的 表 演 者, 很 多 都 不 是 專 業 表 演 者, 而 不 少 是 由 家 長 / 教 師 陪 同 到 場 的 幼 童 和 部 分 是 長 者 盛 事 結 束 之 後, 審 計 署 索 取 這 3 000 名 有 薪 表 演 者 名 單 及 每 人 已 經 / 將 會 收 取 的 酬 金 資 料, 主 辦 機 構 報 告 只 有 約 1 850 名 表 演 者, 數 目 遠 低 於 撥 款 協 議 所 訂 的 3 000 名 有 薪 表 演 者 的 承 諾 不 過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在 這 1 850 名 表 演 者 中, 至 少 410 人 是 直 接 從 三 間 小 學 和 八 間 幼 稚 園 招 募 這 些 年 幼 學 童, 不 可 能 當 作 有 薪 表 演 者, 亦 不 應 納 入 盛 事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計 算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底, 主 辦 機 構 告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此 項 盛 事 為 表 演 者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只 有 1 317 個 ( 第 2.17 段 ) 6. 需 物 色 新 的 基 金 盛 事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在 已 獲 批 准 的 24 項 基 金 盛 事 中, 有 18 項 為 持 續 舉 辦 及 / 或 重 辦 的 盛 事, 只 有 六 項 是 全 新 盛 事, 但 其 iv

摘 要 中 三 項 被 旅 遊 事 務 署 施 加 財 政 懲 處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中 起, 僅 有 一 項 全 新 盛 事 獲 批 撥 款 審 計 署 認 為, 基 金 需 物 色 更 多 新 的 盛 事, 以 解 決 新 辦 與 重 辦 盛 事 數 目 比 例 失 衡 的 問 題 ( 第 2.33 至 2.35 段 ) 評 審 申 請 7. 評 委 會 在 管 治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整 體 而 言, 評 委 會 的 管 治 架 構 穩 健, 但 管 治 水 平 在 數 個 範 疇 可 予 改 善, 包 括 有 兩 名 委 員 的 出 席 率 偏 低, 以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需 物 色 和 委 任 額 外 的 合 適 委 員, 因 為 主 席 和 所 有 六 名 非 政 府 成 員 的 任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屆 滿 ( 第 3.5 段 ) 8.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在 舉 辦 基 金 盛 事 方 面 的 能 力 欠 佳 基 金 盛 事 能 否 取 得 佳 績, 關 鍵 常 在 於 主 辦 機 構 籌 辦 盛 事 的 能 力 和 經 驗 有 兩 項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因 缺 乏 經 驗, 而 且 沒 有 恪 守 撥 款 協 議 的 部 分 條 款 和 條 件, 而 不 得 在 日 後 向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並 被 旅 遊 事 務 署 作 出 扣 減 基 金 撥 款 的 財 政 懲 處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有 主 辦 機 構 的 關 連 組 織 在 籌 辦 盛 事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但 旅 遊 事 務 署 對 他 們 的 評 估 有 不 足 之 處 ( 第 3.6 3.9 及 3.10 段 ) 9. 不 一 定 跟 進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評 語 / 保 留 意 見 基 金 秘 書 處 在 審 議 申 請 時, 會 徵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意 見 不 過,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秘 書 處 似 乎 沒 有 充 分 跟 進 政 策 局 / 部 門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在 一 項 基 金 盛 事 中, 儘 管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已 指 出, 該 項 新 盛 事 僅 是 將 四 齣 本 地 製 作 的 節 目 合 併 重 演, 而 且 有 關 節 目 過 去 已 重 演 多 次, 該 盛 事 最 終 獲 基 金 撥 款, 但 撥 款 協 議 內, 沒 有 條 文 為 在 貼 近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的 前 後 時 間 重 演 該 四 齣 盛 事 節 目 作 出 規 管 該 基 金 盛 事 包 括 45 場 次, 其 中 項 目 A 佔 10 場 主 辦 機 構 其 後 在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之 前, 分 別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廣 東 省 上 演 六 場 和 四 場 項 目 A, 但 沒 有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評 委 會 通 報 有 關 事 宜 項 目 A 亦 被 發 現, 在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之 後 第 二 日 再 於 澳 門 重 演, 而 項 目 A 作 為 基 金 盛 事 節 目, 在 香 港 上 演 之 後 兩 日, 便 移 師 加 拿 大 再 演 三 場 其 後, 就 舉 辦 的 基 金 盛 事 所 吸 引 的 參 與 者 和 非 本 地 旅 客 的 人 數, 主 辦 機 構 均 未 能 達 致 承 諾 人 數 ( 第 3.13 段 ) v

摘 要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10. 利 益 衝 突 在 部 分 基 金 盛 事 中,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關 連 代 理 人 或 向 關 連 服 務 供 應 商 採 購 主 要 服 務, 但 大 都 沒 有 申 報 與 關 連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亦 沒 有 就 向 關 連 者 採 購 和 招 聘 員 工 事 宜 以 書 面 通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基 金 秘 書 處 亦 沒 有 就 主 辦 機 構 採 購 和 僱 傭 事 宜 要 求 澄 清 及 / 或 進 行 額 外 檢 查 ( 第 4.8 及 4.9 段 ) 11. 審 計 署 發 現 的 懷 疑 不 當 行 為 審 計 署 審 查 選 定 盛 事 的 基 金 記 錄 時, 發 現 數 項 懷 疑 不 當 行 為, 涉 及 盛 事 的 採 購 招 聘 員 工 和 其 他 收 支 項 目 ( 第 4.14 段 ), 例 子 如 下 : (a) 上 文 第 9 段 所 述 盛 事, 獲 批 的 基 金 撥 款, 只 限 用 於 宣 傳 該 四 齣 曾 經 重 演 的 本 地 製 作 節 目 在 香 港 的 基 金 盛 事 節 目 上 演 之 前 兩 個 月, 主 辦 機 構 安 排 項 目 A 在 澳 門 上 演 一 場, 其 後 於 基 金 盛 事 完 結 之 後 兩 日 在 加 拿 大 上 演 三 場 因 此, 以 基 金 撥 款 支 付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費 用, 部 分 有 否 用 來 宣 傳 主 辦 機 構 在 其 他 場 合 上 演 的 項 目 A, 存 在 頗 高 風 險 審 計 署 發 現 數 項 可 疑 的 付 款 項 目, 但 無 法 確 定 有 關 開 支 是 否 也 用 於 其 他 場 合 上 演 的 相 同 節 目 ; (b) 向 關 連 者 採 購 服 務 和 招 聘 表 演 者 的 費 用, 佔 三 項 盛 事 總 開 支 的 36% 至 48% 不 等, 但 有 關 採 購 和 招 聘 都 沒 有 報 價 單 發 票 員 工 招 聘 記 錄 以 及 附 有 表 演 者 確 認 收 據 的 薪 金 記 錄 ; (c) 超 額 付 款 予 一 主 辦 機 構, 但 在 基 金 秘 書 處 查 核 後 仍 未 被 察 覺 ; 及 (d) 不 當 地 將 盛 事 的 未 用 餘 款 退 還 贊 助 機 構, 而 非 退 還 政 府 12. 監 察 基 金 盛 事 的 門 票 分 發 安 排 審 計 署 發 現, 旅 遊 事 務 署 一 般 不 會 在 撥 款 協 議 訂 定 條 件, 規 管 門 票 的 分 發 安 排 舉 例 來 說, 有 一 項 盛 事 獲 基 金 撥 款 1,500 萬 元 ( 佔 盛 事 總 開 支 約 31%), 但 審 計 署 發 現, 免 費 派 發 予 不 同 人 士 的 門 票 佔 93%, 而 售 予 公 眾 的 門 票 僅 佔 7%, 並 且 不 曾 為 盛 事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 第 4.16 段 ) vi

摘 要 未 來 路 向 13. 修 訂 基 金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推 行, 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還 沒 有 舉 辦 任 何 第 一 層 盛 事, 獲 批 准 的 第 二 層 盛 事 數 目 亦 持 續 減 少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整 體 情 況 作 出 檢 討 ( 第 2.12 及 5.10 段 ) 14. 未 來 挑 戰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推 展 修 訂 基 金 將 會 面 臨 不 少 挑 戰, 包 括 難 以 招 攬 第 一 層 盛 事 需 物 色 新 的 第 二 層 盛 事 濫 用 撥 款 的 風 險, 以 及 需 加 快 制 訂 更 為 全 面 的 機 制, 以 監 察 第 一 層 和 第 二 層 盛 事 ( 第 5.11 及 5.12 段 )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15.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載 於 本 報 告 第 5 部 分, 本 摘 要 只 列 出 主 要 建 議 審 計 署 建 議, 作 為 基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應 該 :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a) 敦 促 旅 遊 事 務 署 : 考 慮 本 報 告 的 審 查 結 果 和 審 計 署 發 現 的 挑 戰, 對 基 金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及 更 努 力 物 色 值 得 舉 辦 的 第 一 層 盛 事, 並 發 掘 和 推 展 更 多 新 的 第 二 層 盛 事 ; (b) 就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偏 高 和 屢 有 基 金 盛 事 受 財 政 懲 處, 查 明 根 本 原 因, 並 研 究 改 善 措 施 ; (c) 設 立 嚴 謹 機 制, 以 核 實 主 辦 機 構 呈 報 基 金 盛 事 已 達 致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 評 審 申 請 (d) 處 理 評 委 會 在 管 治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 (e) 確 保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規 定 申 請 機 構, 披 露 其 管 理 團 隊 和 將 會 積 極 參 與 籌 辦 建 議 盛 事 的 關 連 組 織 ; (f) 確 保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更 積 極 跟 進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意 見 ; vii

摘 要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g) 嚴 格 執 行 撥 款 條 件, 促 使 主 辦 機 構 及 其 代 理 人 / 員 工 申 報 在 採 購 和 招 聘 員 工 方 面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並 確 保 主 辦 機 構 有 既 定 機 制 緩 解 所 申 報 的 衝 突 問 題 ; (h) 跟 進 審 計 署 所 發 現 有 關 盛 事 在 採 購 招 聘 和 其 他 收 支 項 目 方 面 的 懷 疑 不 當 行 為, 並 從 中 汲 取 教 訓 ; (i) 確 保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為 日 後 舉 辦 的 所 有 收 費 基 金 盛 事 訂 定 撥 款 條 件, 規 管 門 票 的 分 發 安 排 ; 及 未 來 路 向 (j) 敦 促 旅 遊 事 務 署 盡 快 制 訂 更 為 全 面 的 機 制, 以 監 察 第 一 層 和 第 二 層 的 盛 事 當 局 的 回 應 16. 作 為 基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歡 迎 是 次 審 查 工 作, 並 整 體 上 同 意 本 報 告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他 認 為 審 查 有 助 改 善 基 金 的 整 體 運 作 管 理 和 成 效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因 應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視 情 況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viii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本 部 分 闡 述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的 背 景, 並 概 述 審 查 目 的 及 範 圍 背 景 1.2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批 准 開 立 一 筆 為 數 1 億 元 的 新 承 擔 額, 用 以 設 立 盛 事 基 金 ( 基 金 ), 資 助 本 港 非 牟 利 機 構 在 港 主 辦 藝 術 文 化 和 體 育 盛 事 基 金 為 期 三 年, 直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1.3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通 過 開 立 另 一 筆 為 數 1.5 億 元 的 新 承 擔 額, 用 以 延 長 基 金 的 運 作 五 年,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並 同 時 將 其 運 作 模 式 修 訂 為 兩 層 機 制, 使 計 劃 更 靈 活, 運 作 更 有 效 益 這 個 兩 層 機 制 基 金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起 生 效, 並 涵 蓋 下 列 部 分 : (a) 第 一 層 這 個 新 機 制 旨 在 吸 引 享 譽 國 際 的 盛 事 來 港 舉 行 ; 及 (b) 第 二 層 這 基 本 上 是 原 本 基 金 的 修 訂 版, 但 涵 蓋 範 圍 擴 及 更 富 娛 樂 元 素 的 盛 事, 例 如 街 頭 節 慶 巡 遊 啤 酒 節 流 行 音 樂 會 時 裝 表 演 等 盛 事 基 金 的 運 作 1.4 基 金 由 成 立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合 共 資 助 了 24 項 盛 事, 主 要 是 體 育 和 文 化 盛 事, 其 中 23 項 已 經 舉 行, 餘 下 一 項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舉 行 這 24 項 盛 事 獲 批 基 金 撥 款 合 共 9,700 萬 元 ( 其 中 5,100 萬 元 由 原 本 基 金 撥 出, 另 外 4,600 萬 元 由 修 訂 基 金 撥 出 ) 在 已 舉 行 的 23 項 盛 事 中, 有 22 項 已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中 完 成, 即 主 辦 機 構 已 按 照 基 金 規 定 提 交 盛 事 完 成 後 的 報 告 和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這 24 項 獲 基 金 批 准 資 助 的 盛 事 的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A 1.5 向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的 盛 事,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原 則 : (a) 盛 事 應 能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締 造 品 牌 效 應, 吸 引 專 程 為 盛 事 來 港 的 旅 客 及 / 或 延 長 旅 客 留 港 時 間, 以 及 獲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傳 媒 報 道 ; 1

引 言 (b) 藝 術 文 化 體 育 或 娛 樂 盛 事 應 具 有 相 當 規 模, 參 與 人 數 ( 包 括 參 與 者 觀 眾 和 記 者 ) 至 少 應 有 一 萬 人 ; (c) 盛 事 應 包 含 國 際 元 素, 並 有 來 自 內 地 及 海 外 人 士 參 與 ; 及 (d) 盛 事 應 讓 本 港 市 民 參 與 1.6 基 金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旅 遊 事 務 署 ( 註 1) 管 理, 並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擔 任 基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評 審 委 員 會 ( 評 委 會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成 立, 負 責 就 基 金 的 管 理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評 委 會 主 席 由 一 名 非 政 府 成 員 擔 任, 另 有 六 名 來 自 旅 遊 文 化 藝 術 體 育 盛 事 管 理 和 娛 樂 界 別 的 非 政 府 成 員, 以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政 府 新 聞 處 ( 新 聞 處 ) 和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代 表 基 金 秘 書 處 由 六 名 兼 負 其 他 職 務 的 旅 遊 事 務 署 人 員 組 成, 協 助 評 委 會 的 工 作 和 基 金 的 運 作 1.7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通 過 設 立 基 金 時, 已 訂 定 一 項 撥 款 條 件 ( 並 繼 續 適 用 於 修 訂 基 金 ), 規 定 政 府 為 每 項 盛 事 提 供 的 資 助 額, 不 得 超 過 盛 事 開 支 總 額 的 50% 訂 定 這 項 條 件, 旨 在 向 盛 事 主 辦 機 構 清 楚 表 明, 他 們 有 責 任 為 其 盛 事 籌 措 足 夠 經 費, 不 能 單 靠 公 帑 資 助 換 言 之, 政 府 只 會 向 基 金 盛 事 提 供 部 分 資 金 ( 註 2), 其 餘 資 金 可 由 主 辦 機 構 商 業 贊 助 機 構 或 從 盛 事 收 入 ( 例 如 出 售 門 票 的 收 入 ) 撥 付 1.8 為 配 合 盛 事 基 金 的 運 作, 旅 遊 事 務 署 一 般 會 每 年 兩 次 邀 請 申 請, 並 透 過 傳 媒 和 該 署 網 頁 發 布 有 關 信 息 每 展 開 一 輪 申 請 時, 先 由 基 金 秘 書 處 初 步 篩 選, 經 徴 詢 相 關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和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的 意 見 並 評 估 申 請 的 優 缺 點 後, 才 提 交 評 委 會 根 據 下 列 評 審 準 則 審 議 : (a) 建 議 盛 事 的 經 濟 效 益, 例 如 可 吸 引 的 旅 客 及 參 與 者 人 數 預 計 留 港 時 間 和 可 創 造 的 職 位 數 目 等 ; (b) 建 議 盛 事 可 締 造 的 公 共 關 係 及 其 他 效 益, 例 如 能 否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和 引 起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傳 媒 報 道 的 宣 傳 效 益 ; (c) 盛 事 的 規 模, 特 別 是 參 與 者 人 數 ; 註 1: 旅 遊 事 務 署 由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掌 管, 負 責 制 定 和 統 籌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政 策 策 略 和 計 劃, 並 與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和 其 他 機 構 緊 密 合 作, 推 動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註 2: 一 般 而 言, 基 金 所 提 供 的 資 助 額, 佔 盛 事 總 開 支 約 25% 至 50% 2

引 言 (d) 申 請 機 構 在 技 術 及 項 目 管 理 方 面 的 能 力 背 景 和 管 治 架 構 往 績 及 建 議 盛 事 的 擬 議 推 行 計 劃 是 否 可 行 和 合 理 等 ; 及 (e) 建 議 項 目 的 財 政 可 行 性 擬 議 預 算 是 否 審 慎 和 切 合 實 際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擬 議 成 效 指 標 是 否 合 理 為 深 入 了 解 入 選 的 申 請, 評 委 會 會 在 邀 請 合 資 格 申 請 機 構 親 自 闡 述 其 項 目 後, 才 作 定 論, 並 就 個 別 申 請 作 出 建 議, 然 後 交 由 基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 見 第 1.6 段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撥 款 每 項 盛 事 可 獲 的 政 府 資 助 額 上 限 為 總 開 支 的 50%( 見 第 1.7 段 ), 基 金 撥 款 通 常 用 以 支 付 申 請 機 構 在 盛 事 開 支 預 算 所 列 的 指 定 開 支 項 目 ( 例 如 宣 傳 費 或 球 員 費 用 ) 1.9 撥 款 協 議 由 旅 遊 事 務 署 與 主 辦 機 構 ( 即 入 選 的 申 請 機 構 ) 簽 訂 基 金 秘 書 處 和 評 委 會 會 監 察 獲 准 盛 事 的 推 展 進 度, 並 在 盛 事 結 束 後 進 行 評 核 基 金 撥 款 會 分 期 發 放 主 辦 機 構 須 在 獲 准 盛 事 完 結 後 適 時 提 交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宣 傳 報 告 調 查 報 告 ( 統 稱 事 後 報 告 ) 和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廉 政 公 署 的 檢 視 1.10 自 基 金 設 立 後,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一 直 就 基 金 的 撥 款 程 序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提 供 意 見, 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針 對 濫 用 撥 款 的 風 險 進 行 跟 進 研 究, 檢 討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防 範 措 施 是 否 完 備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廉 署 發 表 審 查 工 作 報 告, 建 議 進 一 步 完 善 申 請 程 序, 防 止 基 金 機 制 衍 生 貪 污 問 題 旅 遊 事 務 署 採 納 廉 署 的 建 議, 並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實 行 1.11 廉 署 向 防 止 貪 污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交 審 查 工 作 報 告 後, 又 建 議 旅 遊 事 務 署 應 發 布 更 嚴 格 的 指 引, 讓 其 員 工 按 指 引 評 核 涉 及 巨 額 撥 款 和 冠 上 商 業 名 稱 的 盛 事 此 外, 廉 署 又 關 注 基 金 是 否 有 必 要 繼 續 運 作, 因 為 基 金 是 於 經 濟 困 難 時 期 設 立, 而 經 濟 情 況 已 經 改 變, 故 建 議 旅 遊 事 務 署 應 考 慮 將 未 用 撥 款 ( 有 時 限 的 1 億 元 基 金 的 餘 額 見 第 1.2 段 ) 退 還 政 府 不 過, 基 金 其 後 持 續 運 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旅 遊 事 務 署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推 出 經 修 訂 的 兩 層 制 基 金, 包 括 新 增 的 第 一 層 組 別 和 基 本 上 為 原 有 基 金 修 訂 版 的 第 二 層 組 別 ( 見 第 1.3 及 2.4 段 ) 3

引 言 審 查 工 作 1.12 根 據 當 局 的 資 料, 基 金 旨 在 資 助 在 香 港 舉 辦 的 盛 事, 並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的 地 位 基 金 所 資 助 的 盛 事, 大 都 由 私 營 機 構 發 起 和 籌 辦, 政 府 只 會 間 接 參 與 ( 見 第 1.8 及 1.9 段 ) 基 金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設 立 後, 批 出 的 盛 事 涉 及 撥 款 額 總 計 達 9,700 萬 元 基 金 將 會 持 續 運 作,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鑑 於 基 金 已 運 作 逾 四 年, 故 審 計 署 對 其 運 作 績 效 進 行 審 查 1.13 本 報 告 涵 蓋 下 列 範 疇 : (a)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 第 2 部 分 ); (b) 評 審 申 請 ( 第 3 部 分 ); (c)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 第 4 部 分 ); 及 (d) 未 來 路 向 ( 第 5 部 分 ) 在 這 次 審 查, 審 計 署 發 現 有 數 個 範 疇 須 加 強 管 制, 以 及 修 訂 基 金 在 推 行 時 會 面 臨 的 種 種 挑 戰 當 局 的 整 體 回 應 1.14 作 為 基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歡 迎 是 次 就 基 金 而 進 行 的 審 查 工 作, 並 整 體 上 同 意 本 報 告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他 認 為 審 查 有 助 改 善 基 金 的 整 體 運 作 管 理 和 成 效, 並 表 示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因 應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視 情 況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鳴 謝 1.15 在 審 查 期 間, 為 基 金 秘 書 處 工 作 的 旅 遊 事 務 署 人 員 和 某 些 基 金 盛 事 主 辦 機 構 (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盛 事 的 記 錄, 供 審 計 署 查 閱 ) 充 分 合 作, 審 計 署 謹 此 致 謝 4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第 2 部 分 :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2.1 本 部 分 探 討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的 成 效 背 景 和 理 由 2.2 目 前, 有 不 少 本 地 盛 事 定 期 在 香 港 舉 辦, 例 如 香 港 馬 拉 松 大 賽 香 港 國 際 七 人 欖 球 賽 新 春 國 際 滙 演 之 夜 和 長 洲 太 平 清 醮, 而 且 有 不 少 主 辦 者 為 私 人 機 構, 並 獲 政 策 局 / 部 門 協 助 有 關 盛 事 不 僅 可 收 國 際 宣 傳 之 效, 公 眾 參 與 人 數 也 刷 新 紀 錄 二 零 零 九 年, 當 局 設 立 基 金, 旨 在 進 一 步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並 預 期 基 金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來 港, 刺 激 消 費,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當 年 正 值 經 濟 陷 入 衰 退, 預 計 就 業 情 況 進 一 步 惡 化, 當 時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承 諾, 儘 管 經 濟 下 滑, 政 府 收 入 減 少, 政 府 仍 不 會 減 少 開 支 當 局 採 取 措 施, 增 加 2009 10 年 度 的 政 府 開 支, 以 期 紓 緩 經 濟 收 縮 的 壓 力 增 加 內 需 和 就 業 機 會 當 局 亦 為 提 供 工 作 及 實 習 機 會 而 推 出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建 議 並 獲 准 設 立 基 金, 以 資 助 本 地 非 牟 利 機 構 於 2009 10 至 2011 12 年 度 的 三 年 內 在 香 港 舉 辦 具 吸 引 力 的 藝 術 文 化 和 體 育 盛 事 ( 見 第 1.2 段 ) 2.3 為 證 明 應 設 立 基 金 以 支 持 有 意 在 香 港 舉 辦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告 知 立 法 會 : 香 港 是 充 滿 動 感 的 活 力 之 都, 每 年 舉 辦 多 項 本 地 盛 事, 每 項 盛 事 除 了 有 大 批 本 地 市 民 參 與 外, 也 吸 引 數 以 千 計 的 旅 客, 例 如 賀 歲 花 車 巡 遊 匯 演 香 港 馬 拉 松 大 賽 香 港 國 際 七 人 欖 球 賽 和 香 港 藝 術 節 等 盛 事 不 但 為 香 港 增 添 姿 彩 和 活 力, 亦 讓 訪 港 旅 客 有 更 豐 富 的 旅 遊 體 驗,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的 地 位 盛 事 辦 得 有 聲 有 色, 吸 引 國 際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產 生 城 市 品 牌 效 應,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舉 例 來 說, 賀 歲 花 車 巡 遊 匯 演 榮 獲 Lonely Planet 和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選 為 不 容 錯 過 的 盛 事 ( 待 續 ) 5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 續 ) 主 辦 盛 事 亦 有 助 刺 激 消 費, 為 活 動 策 劃 和 管 理 酒 店 航 空 餐 飲 零 售 場 地 管 理 市 場 推 廣 和 宣 傳 等 界 別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產 生 可 觀 的 經 濟 效 益 過 往 經 驗 顯 示, 不 同 類 型 的 盛 事 創 造 不 同 種 類 的 工 作 大 型 盛 事 ( 例 如 香 港 國 際 七 人 欖 球 賽 ) 可 創 造 約 800 至 900 個 職 位, 而 較 小 型 盛 事 ( 例 如 香 港 國 際 龍 舟 邀 請 賽 ) 亦 可 創 造 約 130 個 職 位 盛 事 會 增 加 宣 傳 香 港 的 機 會 舉 例 來 說,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首 次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Bledisloe 盃 欖 球 賽, 便 吸 引 逾 39 000 名 觀 眾 ( 其 中 有 10 000 名 澳 紐 地 區 的 旅 客 專 程 來 港 觀 賽 ), 在 活 動 管 理 接 待 及 保 安 方 面 直 接 創 造 約 800 個 職 位 賽 事 由 12 個 國 際 電 視 網 絡 及 香 港 一 個 主 要 電 視 頻 道 現 場 直 播, 有 助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的 品 牌 此 外, 香 港 駐 海 外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和 旅 發 局 的 海 外 辦 事 處 ( 特 別 是 駐 澳 洲 的 辦 事 處 ) 亦 利 用 這 項 盛 事 加 強 在 當 地 推 廣 和 宣 傳 香 港 2.4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批 准 開 立 一 筆 為 數 1 億 元 的 承 擔 額, 用 作 設 立 基 金, 其 後 又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批 准 開 立 另 一 筆 為 數 1.5 億 元 的 承 擔 額, 支 持 基 金 繼 續 運 作,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 見 第 1.2 及 1.3 段 ) 下 文 簡 述 基 金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前 後 的 運 作 方 式 6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I.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結 束 的 基 金 : 一 層 機 制 涵 蓋 範 圍 : 藝 術 文 化 或 體 育 盛 事 基 金 每 年 兩 次 讓 合 資 格 機 構 申 請, 而 且 只 有 非 牟 利 機 構 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不 會 就 個 別 盛 事 的 撥 款 額 設 定 上 限, 但 政 府 提 供 的 資 助 額 不 得 超 過 盛 事 總 開 支 的 50% II.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起 實 施 的 修 訂 基 金 : 兩 層 機 制 ( 第 一 層 和 第 二 層 ) 涵 蓋 範 圍 : 藝 術 文 化 體 育 或 娛 樂 盛 事 第 一 層 : 目 標 是 吸 引 新 辦 或 已 具 規 模 和 名 氣 的 盛 事 來 港 舉 辦 ( 例 如 有 國 際 頂 尖 體 育 隊 伍 參 與 的 體 育 盛 事 世 界 級 古 典 或 流 行 音 樂 會 ) 這 些 盛 事 的 主 辦 權 可 能 由 香 港 以 外 的 私 人 活 動 管 理 公 司 或 專 業 機 構 擁 有 及 / 或 由 他 們 營 辦 ;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不 會 公 開 邀 請 團 體 申 請, 而 是 主 動 聯 絡 相 關 活 動 擁 有 人, 與 他 們 洽 商 是 否 有 興 趣 安 排 有 關 盛 事 來 港 舉 辦 ; 如 有 的 話, 便 與 活 動 擁 有 人 磋 商 條 款 和 條 件 第 二 層 : 基 本 上 與 上 述 (I) 項 的 原 本 基 金 相 若 ( 註 ) 第 二 層 機 制 亦 是 每 年 兩 次 讓 合 資 格 機 構 申 請, 而 且 只 有 非 牟 利 機 構 才 符 合 資 格 上 文 (I) 段 所 述 的 50% 上 限 仍 適 用 於 第 一 層 和 第 二 層 兩 個 機 制 的 盛 事 註 : 就 第 二 層 機 制 作 出 的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把 基 金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及 娛 樂 盛 事 ; 取 消 扣 減 重 辦 盛 事 撥 款 額 的 做 法 ; 以 及 容 許 主 辦 機 構 保 留 營 運 盈 餘, 作 為 在 翌 年 再 辦 同 一 盛 事 的 經 費 7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2.5 如 上 文 所 述, 基 金 的 目 標 是 資 助 本 地 非 牟 利 機 構 舉 辦 具 吸 引 力 的 藝 術 文 化 體 育 和 娛 樂 盛 事, 以 進 一 步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亞 洲 的 盛 事 之 都 自 修 訂 基 金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實 施 後, 當 局 預 期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的 五 年 內, 盛 事 的 申 請 和 舉 辦 數 目 都 會 增 加, 而 且 會 有 更 多 具 吸 引 力 的 盛 事 來 港 舉 行 2.6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已 舉 辦 了 合 共 23 項 盛 事 ( 見 第 1.4 段 ), 獲 資 助 的 盛 事 大 都 是 體 育 和 文 化 盛 事 圖 一 顯 示 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基 金 實 際 開 支 狀 況 圖 一 基 金 的 開 支 (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原 本 基 金 的 資 金 為 1 億 元 (2009 10 至 2011 12 年 度 ) 修 訂 基 金 的 資 金 為 1.5 億 元 (2012 13 至 2016 17 年 度 ) 已 用 : 已 用 : 4,600 萬 元 (46%) 於 2012 年 3 月 31 日 取 消 的 未 用 餘 額 : 5,400 萬 元 3,200 萬 元 (21%) 未 用 餘 額 : 1.18 億 元 (79%) (54%)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圖 一 顯 示,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a) 原 本 基 金 的 資 金 逾 半 並 未 使 用, 但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取 消 ; 及 (b) 雖 然 修 訂 基 金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起 實 施, 但 其 資 金 尚 有 近 80% 並 未 使 用 8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審 查 結 果 2.7 本 部 分 探 討 下 列 審 查 事 宜 : (a)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偏 高 和 屢 有 基 金 盛 事 受 財 政 懲 處 ( 第 2.8 至 2.12 段 ); (b)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 第 2.13 至 2.30 段 ); (c) 需 物 色 新 的 基 金 盛 事 ( 第 2.31 至 2.35 段 ); 及 (d) 有 基 金 盛 事 亦 獲 政 府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 計 劃 資 助 ( 第 2.36 至 2.39 段 )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偏 高 和 屢 有 基 金 盛 事 受 財 政 懲 處 2.8 被 拒 申 請 的 比 率 偏 高 旅 遊 事 務 署 每 年 邀 請 兩 輪 申 請 圖 二 顯 示 每 輪 批 准 和 拒 絕 的 申 請 數 目 在 期 內 首 六 輪 ( 第 1 至 6 輪 ) 申 請 中, 處 理 了 合 共 61 宗 申 請 ( 註 3), 但 只 批 准 了 19 宗 ( 註 4), 被 拒 比 率 為 69% 修 訂 基 金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起 實 施, 處 理 了 合 共 26 宗 第 二 層 組 別 的 申 請 ( 第 7 至 9 輪 ), 但 只 批 准 了 八 宗, 被 拒 比 率 仍 高 達 69% 註 3: 為 求 簡 明, 已 剔 除 在 審 理 過 程 不 同 階 段 撤 回 的 申 請 註 4: 在 獲 准 的 19 宗 申 請 中, 有 三 個 申 請 機 構 其 後 因 政 府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原 因 而 撤 回 申 請 ( 例 如 因 撞 期 或 難 以 確 定 贊 助 商 和 舉 辦 地 點 而 取 消 盛 事 ) 這 三 項 盛 事 獲 批 的 撥 款 額 逾 2,100 萬 元 9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圖 二 基 金 所 批 准 和 拒 絕 的 申 請 (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 已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6 3 1 5 1 11 10 11 3 5 1 2 7 4 4 4 2 7 1 2 3 4 5 6 7 8 9 申 請 輪 次 原 本 基 金 修 訂 基 金 說 明 : 獲 准 申 請 被 拒 申 請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2.9 被 拒 申 請 可 分 為 下 列 兩 類 : (a) 申 請 因 不 符 合 基 金 的 基 本 原 則 而 被 拒 絕 ( 見 第 1.5 段 ); 及 (b) 申 請 經 評 委 會 評 審 後 未 獲 建 議 提 供 資 助 圖 二 顯 示, 即 使 修 訂 基 金 實 施 後, 被 拒 申 請 的 數 目 仍 然 偏 高, 顯 示 很 多 申 請 機 構 仍 然 不 了 解 基 金 的 基 本 原 則 ( 例 如 申 請 基 金 的 盛 事 所 須 符 合 的 規 模 及 種 類 ), 及 / 或 很 多 建 議 盛 事 都 未 能 達 到 評 委 會 和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標 準 事 實 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告 知 立 法 會, 由 於 只 有 本 地 非 牟 利 機 構 才 符 合 資 格 向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所 以 基 金 盛 事 規 模 一 般 有 限, 而 且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缺 乏 舉 辦 具 代 表 性 的 大 型 盛 事 的 經 驗 及 能 力, 所 提 交 的 建 議 很 多 都 沒 有 特 色, 規 模 亦 相 對 有 限 2.10 屢 有 基 金 盛 事 受 財 政 懲 處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儘 管 獲 准 申 請 為 數 不 多, 但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已 完 成 的 22 項 基 金 盛 事 中 ( 見 第 1.4 段 ), 有 九 項 (41%) 被 旅 遊 事 務 署 施 加 財 政 懲 處, 被 扣 減 的 資 助 額 介 乎 10 萬 元 至 110 萬 元 不 等, 有 10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兩 項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不 得 在 日 後 申 請 基 金 撥 款 施 加 財 政 懲 處 的 原 因, 包 括 主 辦 機 構 不 遵 守 撥 款 協 議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及 / 或 表 現 欠 佳 下 文 載 列 兩 個 受 財 政 懲 處 的 盛 事 例 子 盛 事 財 政 懲 處 ( 佔 實 際 基 金 撥 款 額 的 比 率 ) 理 由 A 40% 主 辦 機 構 未 能 遵 照 撥 款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舉 辦 盛 事 ; 在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盛 事 造 成 負 面 宣 傳 效 果, 並 成 為 傳 媒 的 頭 條 新 聞 B ( 第 二 層 ) 15% 主 辦 機 構 未 能 遵 照 基 金 規 定, 舉 辦 其 中 一 項 額 外 活 動 ; 招 致 多 宗 市 民 投 訴 ; 部 分 物 品 和 服 務 的 採 購 程 序 和 文 件 記 錄 未 能 令 基 金 秘 書 處 信 納 2.11 儘 管 未 能 通 過 審 理 程 序 的 申 請 的 比 率 已 偏 高, 但 已 舉 辦 的 盛 事 中, 仍 有 不 少 受 財 政 懲 處 ( 包 括 二 零 一 三 年 的 一 項 第 二 層 盛 事 ) 當 局 須 採 取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下 列 措 施 或 可 改 善 有 關 情 況 : (a) 加 強 基 金 的 宣 傳 工 作, 包 括 更 廣 泛 地 宣 傳 已 取 得 佳 績 的 盛 事, 以 宣 揚 基 金 的 目 標 和 可 提 供 的 資 助, 並 把 取 得 佳 績 的 盛 事 資 料 上 載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網 頁 由 於 旅 發 局 亦 通 過 其 旅 遊 業 網 頁 宣 傳 基 金 盛 事, 旅 遊 事 務 署 可 考 慮 以 互 聯 網 的 超 連 結 將 基 金 的 專 題 網 頁 與 旅 發 局 的 網 頁 連 結 起 來, 加 強 宣 傳 ; (b) 提 高 基 金 的 透 明 度, 向 落 選 的 申 請 機 構 闡 釋 落 選 的 主 要 原 因 ( 例 如 未 能 符 合 基 金 哪 些 準 則 註 5); (c) 日 後 審 議 申 請 時, 需 按 照 廉 署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的 檢 視 所 述 建 議, 充 分 考 慮 主 辦 機 構 的 能 力 背 景 管 治 架 構 和 往 績 ; 及 (d) 批 准 基 金 撥 款 後, 與 主 辦 機 構 ( 尤 其 是 初 辦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 舉 行 簡 報 會, 向 他 們 表 述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期 望 註 5: 根 據 廉 署 的 Strengthening Integrity and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Funds ( 誠 信 和 問 責 政 府 基 金 的 管 理 ), 當 局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落 選 的 的 申 請 機 構 其 申 請 結 果 落 選 原 因, 以 及 可 否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和 再 次 申 請 須 符 合 的 條 件 11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2.12 審 計 署 更 發 現, 自 基 金 成 立 以 來, 只 資 助 了 六 項 全 新 盛 事, 但 有 三 項 受 財 政 懲 處 ; 在 最 近 五 輪 申 請 中 ( 即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中 起 計 ), 僅 有 一 項 全 新 盛 事 獲 批 撥 款 由 此 看 來, 具 吸 引 力 的 新 盛 事 匱 乏, 正 是 基 金 須 克 服 的 一 項 挑 戰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立 法 會 通 過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的 建 議, 推 行 兩 層 制 基 金 ( 見 第 2.4 段 ), 可 能 有 助 達 致 基 金 的 目 標 當 局 表 示, 第 一 層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吸 引 新 辦 或 已 具 規 模 和 名 氣 的 盛 事 來 港 舉 辦, 以 提 高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的 形 象 不 過,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儘 管 兩 層 制 基 金 已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起 實 施, 但 至 今 還 沒 有 舉 辦 任 何 第 一 層 盛 事, 而 獲 批 准 的 第 二 層 盛 事 數 目 亦 持 續 減 少 ( 見 第 2.8 段 圖 二 )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整 體 情 況 作 出 檢 討 這 個 課 題 將 在 第 5 部 分 詳 細 探 討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2.13 為 符 合 申 請 基 金 撥 款 資 助 的 資 格, 盛 事 須 能 夠 提 升 香 港 的 形 象 吸 引 大 批 旅 客 來 港, 以 及 讓 本 港 市 民 參 與 ( 見 第 1.5 段 ) 旅 遊 事 務 署 與 主 辦 機 構 簽 訂 的 撥 款 協 議, 詳 列 盛 事 須 達 致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主 辦 機 構 須 在 舉 辦 基 金 盛 事 後 提 交 的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呈 報 實 際 達 致 的 成 效 有 關 成 果 和 目 標 可 包 括 : (a) 盛 事 成 果 ( 例 如 在 指 定 場 地 舉 辦 音 樂 劇 或 體 育 賽 事 ); (b) 盛 事 為 本 地 港 人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 (c) 盛 事 的 參 與 者 ( 包 括 非 本 地 旅 客 ) 人 數 ; (d) 本 地 和 外 地 傳 媒 對 盛 事 的 報 道 ; (e) 已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 及 (f) 向 參 與 者 觀 眾 和 主 要 持 份 者 ( 包 括 參 與 隊 伍 和 機 構 旅 遊 業 營 運 商 ) 蒐 集 回 應 大 部 分 的 盛 事 只 就 部 分 成 果 和 目 標 ( 見 上 文 (a) (b) 及 (c) 項 ) 訂 明 計 量 方 式, 而 其 他 成 果 和 目 標 ( 見 上 文 (d) (e) 及 (f) 項 ) 卻 不 然 2.14 由 於 基 金 盛 事 涉 及 使 用 公 帑, 故 須 以 上 述 成 果 和 目 標 作 為 撥 款 理 據 當 局 應 設 立 更 嚴 謹 的 機 制, 以 計 量 達 致 成 果 和 目 標 的 成 效 廉 署 已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檢 視 中 指 出, 由 主 辦 機 構 員 工 為 獲 准 盛 事 招 聘 臨 時 員 工, 可 能 產 生 濫 用 撥 款 的 風 險 為 減 少 有 關 風 險 和 作 為 防 貪 措 施, 廉 署 建 議, 秘 書 處 實 地 視 察 時, 應 12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隨 機 查 核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關 於 這 方 面, 基 金 秘 書 處 已 規 定, 主 辦 機 構 須 妥 為 備 存 帳 簿 和 記 錄, 以 供 查 閱 ; 以 及 在 提 交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中 呈 報 盛 事 的 實 際 成 效 此 外, 秘 書 處 人 員 除 了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亦 就 選 定 盛 事 進 行 文 件 檢 查, 但 審 計 署 發 現 下 列 可 予 改 善 的 地 方 : (a) 對 於 在 行 人 可 隨 意 往 來 的 露 天 場 地 舉 行 的 盛 事, 雖 然 秘 書 處 人 員 實 地 視 察 時 已 點 算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但 沒 有 根 據 值 勤 記 錄 即 場 隨 機 查 核 為 盛 事 僱 用 的 員 工, 其 後 亦 沒 有 參 照 主 辦 機 構 的 招 聘 和 薪 金 記 錄 加 以 覆 查 ; (b) 對 於 在 行 人 可 隨 意 往 來 的 露 天 場 地 舉 行 的 盛 事, 要 精 確 點 算 參 與 者 / 出 席 者 人 數, 難 免 受 現 實 條 件 所 限, 操 作 上 亦 有 困 難 然 而, 參 與 者 和 非 本 地 旅 客 人 數 是 兩 大 重 要 成 果 / 目 標, 亦 是 支 持 基 金 撥 款 的 理 據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主 辦 機 構 不 一 定 在 申 請 書 說 明 將 採 用 的 點 算 方 法, 也 不 一 定 在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中 說 明 所 採 用 的 點 算 方 法 秘 書 處 人 員 實 地 視 察 時, 亦 甚 少 查 核 或 查 詢 主 辦 機 構 的 點 算 方 法 和 點 算 人 員 的 編 配 方 式 ; 及 (c) 秘 書 處 人 員 接 獲 主 辦 機 構 的 事 後 報 告, 便 就 選 定 盛 事 進 行 文 件 檢 查, 重 點 是 查 核 盛 事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日 後 進 行 文 件 檢 查 時, 除 了 檢 查 收 支 外, 亦 需 重 點 查 核 主 辦 機 構 在 事 後 報 告 呈 報 已 達 致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是 否 真 確 下 文 第 2.15 至 2.30 段 會 再 詳 細 闡 述 有 關 現 有 機 制 的 不 足 之 處 不 一 定 查 核 呈 報 成 果 2.15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為 修 訂 基 金 申 請 新 承 擔 額 時 告 知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基 金 由 成 立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為 止, 已 獲 批 准 資 助 的 16 項 基 金 盛 事 取 得 多 項 成 績, 包 括 : 在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合 共 創 造 了 約 1 萬 個 職 位 盛 事 吸 引 了 合 共 逾 90 萬 名 參 與 者, 其 中 逾 17 萬 人 為 非 本 地 旅 客 13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表 面 看 來, 這 16 項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績 令 人 鼓 舞 然 而, 審 計 署 發 現, 在 解 讀 上 述 呈 報 成 果 時, 須 留 意 下 文 所 述 的 保 留 意 見 基 金 盛 事 創 造 1 萬 個 有 薪 職 位 2.16 雖 然 當 局 報 稱 該 16 項 盛 事 在 舉 行 期 間 創 造 了 合 共 約 1 萬 個 職 位, 但 須 注 意, 其 中 大 部 分 是 為 期 極 短 的 臨 時 職 位, 很 多 僅 為 期 一 至 數 日 如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在 回 應 基 金 秘 書 處 就 申 請 提 出 諮 詢 時 所 指 出, 所 創 造 的 短 期 職 位 對 勞 工 市 場 的 影 響 微 不 足 道, 甚 至 全 無 影 響 2.17 如 上 文 第 2.14(a) 段 所 述, 雖 然 秘 書 處 人 員 已 於 實 地 視 察 時 點 算 在 場 的 主 辦 機 構 員 工 人 數, 但 沒 有 即 場 隨 機 查 核 為 盛 事 聘 用 的 有 薪 員 工 人 數, 其 後 亦 沒 有 檢 查 主 辦 機 構 的 招 聘 和 薪 金 記 錄 因 此, 由 主 辦 機 構 呈 報 的 創 造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可 能 存 在 誇 大 風 險 下 文 以 一 項 盛 事 為 例, 說 明 秘 書 處 在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以 監 察 創 造 有 薪 職 位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14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例 子 一 1. 盛 事 C4 是 唯 一 在 審 查 期 間 舉 行 的 基 金 盛 事 這 項 盛 事 為 期 一 日 ( 獲 基 金 撥 款 150 萬 元 ),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初 在 深 受 旅 客 歡 迎 的 購 物 區 舉 行 根 據 撥 款 協 議, 主 辦 機 構 承 諾 為 本 地 港 人 創 造 至 少 3 100 個 有 薪 職 位, 包 括 3 000 名 特 定 類 別 的 表 演 者 2. 在 盛 事 舉 行 當 日, 三 名 基 金 秘 書 處 人 員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另 有 兩 名 審 計 署 人 員 隨 行 (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與 盛 事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下 列 情 況 : (a) 表 面 看 來, 盛 事 節 目 流 程 暢 順, 能 夠 營 造 節 慶 氣 氛 ; (b) 在 盛 事 進 行 期 間, 秘 書 處 人 員 沿 巡 遊 路 線 點 算 在 場 的 主 辦 機 構 員 工 人 數, 並 報 告 約 有 2 650 名 表 演 者 和 支 援 人 員 參 與 盛 事, 但 由 於 秘 書 處 人 員 沒 有 嘗 試 查 核 有 薪 表 演 者 / 員 工 的 值 勤 記 錄, 故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有 薪 和 無 薪 表 演 者 / 員 工 ; (c) 然 而,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在 盛 事 舉 行 當 日, 參 與 特 定 表 演 節 目 的 表 演 者, 很 多 都 不 是 專 業 表 演 者, 而 不 少 是 由 家 長 / 教 師 陪 同 到 場 的 幼 童 和 部 分 是 長 者 ( 見 審 計 署 於 開 幕 禮 等 候 區 拍 攝 的 照 片 一 及 二 所 有 兒 童 已 為 表 演 節 目 穿 上 主 辦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飾 ); 照 片 一 照 片 二 (d) 盛 事 結 束 之 後, 審 計 署 經 秘 書 處 向 主 辦 機 構 索 取 參 與 表 演 節 目 的 3 000 名 有 薪 表 演 者 名 單 ( 見 上 文 第 1 段 ), 以 及 每 人 已 經 / 將 會 收 取 的 酬 金 資 料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底, 主 辦 機 構 報 告 只 有 約 1 850 名 表 演 者 ( 遠 低 於 撥 款 協 議 所 訂 的 3 000 名 有 薪 表 演 者 的 承 諾 ); ( 待 續 ) 15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 續 ) (e) 根 據 已 提 供 的 表 演 者 名 單 ( 並 非 一 份 完 整 名 單 ),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在 這 1 850 名 表 演 者 中, 至 少 410 人 是 直 接 從 三 間 小 學 和 八 間 幼 稚 園 招 募 這 些 年 幼 學 童, 不 可 能 當 作 有 薪 表 演 者, 亦 不 應 納 入 盛 事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計 算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中, 旅 遊 事 務 署 通 知 主 辦 機 構, 這 些 幼 童 不 應 該 計 入 盛 事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的 數 目 內 主 辦 機 構 回 應 時, 告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此 項 盛 事 為 表 演 者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只 有 1 317 個 ; 及 (f)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底, 旅 遊 事 務 署 亦 告 知 審 計 署, 日 後 會 與 勞 工 處 探 討, 在 撥 款 協 議 界 定 有 薪 職 位 的 涵 義, 避 免 把 兒 童 視 為 盛 事 的 員 工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和 審 計 署 的 實 地 視 察 結 果 2.18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例 子 一 所 述 的 盛 事 C4 是 重 辦 盛 事, 主 辦 機 構 由 二 零 一 一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已 舉 辦 了 同 類 盛 事 ( 即 盛 事 C1 C2 和 C3) 根 據 以 往 盛 事 的 撥 款 協 議, 主 辦 機 構 承 諾 每 項 盛 事 會 創 造 約 1 000 至 3 100 個 有 薪 職 位, 主 要 僱 用 表 演 者 參 與 表 演 節 目 主 辦 機 構 在 盛 事 結 束 後 提 交 的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亦 報 稱, 盛 事 創 造 了 約 9 300 個 有 薪 職 位,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已 把 盛 事 C1 和 C2 所 創 造 的 約 5 000 個 有 薪 職 位 計 入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向 立 法 會 呈 報 的 合 共 1 萬 個 有 薪 職 位 中 ( 見 第 2.15 段 ) 2.19 審 計 署 檢 視 基 金 為 早 年 舉 辦 的 三 項 盛 事 ( 盛 事 C1 C2 和 C3) 所 存 錄 的 文 件 和 照 片 ( 以 照 片 三 為 例 ), 發 現 在 歷 年 舉 辦 的 盛 事 中, 都 有 很 多 幼 童 參 與 表 演 節 目 因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主 辦 機 構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告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這 三 項 盛 事 所 創 造 的 職 位 數 目 可 能 包 括 年 幼 學 童, 但 無 法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提 供 實 際 人 數 基 於 這 種 情 況, 向 立 法 會 所 呈 報 的 約 5 000 個 職 位 極 有 可 能 誇 大 16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照 片 三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2.20 審 計 署 從 上 述 三 項 盛 事 ( 盛 事 C1 C2 和 C3) 進 一 步 發 現, 主 辦 機 構 呈 報 的 已 創 造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是 以 兩 個 服 務 供 應 商 ( 屬 主 辦 機 構 的 關 連 組 織 ) 的 自 行 申 報 證 明 作 為 主 要 憑 據, 並 沒 有 提 供 員 工 的 招 聘 值 勤 和 薪 金 記 錄, 以 及 個 別 表 演 者 認 收 酬 金 的 收 據 然 而, 表 演 者 的 酬 金 ( 包 括 表 演 設 備 的 運 輸 費 ) 卻 佔 三 項 盛 事 總 開 支 約 30% 至 50% 因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主 辦 機 構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確 認, 無 法 提 供 個 別 表 演 者 認 收 酬 金 的 收 據 2.21 此 外,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在 三 項 盛 事 中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辦 機 構 曾 邀 請 非 本 地 表 演 隊 伍 參 與 表 演 節 目, 但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秘 書 處 曾 向 主 辦 機 構 釐 清 下 列 事 宜 : 有 否 將 非 本 地 表 演 者 計 入 為 本 地 港 人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以 及 他 們 參 與 表 演 節 目, 是 否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 例 如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和 入 境 條 例 ( 第 115 章 )) 的 規 定 盛 事 吸 引 了 逾 90 萬 名 參 與 者, 其 中 逾 17 萬 人 為 非 本 地 旅 客 2.22 盛 事 如 有 門 票 收 入, 只 須 收 集 票 根 便 可 輕 易 點 算 參 與 者 人 數 審 計 署 得 悉,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向 立 法 會 呈 報 的 90 萬 名 參 與 者 ( 包 括 17 萬 名 非 本 地 旅 客 ) ( 見 第 2.15 段 ), 大 部 分 人 數 來 自 數 項 盛 事, 而 且 舉 行 地 點 都 是 行 人 可 隨 意 往 來 的 露 天 地 方 ( 例 如 尖 沙 嘴 ), 但 主 辦 機 構 無 須 在 事 前 告 知 或 與 基 金 秘 書 處 協 定 點 算 方 法, 而 秘 書 處 亦 甚 少 查 核 或 查 詢 主 辦 機 構 的 點 算 方 法 和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所 呈 報 的 結 果 至 於 非 本 地 旅 客 的 人 數, 通 常 由 主 辦 機 構 根 據 其 回 應 調 查 所 訪 問 的 非 本 地 旅 客 比 例 推 算 得 出 17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2.23 如 同 上 文 所 述 的 意 見, 基 金 盛 事 創 造 的 有 薪 職 位 對 勞 工 市 場 的 影 響 微 不 足 道, 甚 至 全 無 影 響 ( 有 關 意 見 載 於 第 2.16 段 ),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和 旅 發 局 ( 回 應 基 金 秘 書 處 為 審 議 申 請 而 提 出 諮 詢 時 ) 亦 認 為, 有 些 盛 事 未 必 能 吸 引 海 外 旅 客 ( 為 盛 事 專 程 來 港 ) 或 延 長 旅 客 留 港 時 間 ; 他 們 相 信 參 與 盛 事 的 非 本 地 旅 客 大 都 是 已 在 香 港 的 旅 客 或 途 人 ; 又 指 出 有 數 項 盛 事 所 估 算 的 參 與 者 人 數 可 能 偏 高 2.24 審 計 署 已 審 查 在 公 眾 地 方 舉 行 的 四 項 盛 事 所 呈 報 人 數, 各 項 盛 事 為 期 一 至 三 日 不 等, 所 呈 報 的 參 與 者 人 數 約 為 5.5 萬 至 21.6 萬 人 ( 包 括 1 萬 至 5.4 萬 名 非 本 地 旅 客 ), 合 計 約 佔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向 立 法 會 報 稱 的 90 萬 名 參 與 者 的 一 半 ( 或 佔 17 萬 名 非 本 地 旅 客 的 70%)( 見 第 2.15 段 ) 根 據 撥 款 協 議, 主 辦 機 構 無 須 就 參 與 者 人 數 ( 和 預 計 非 本 地 旅 客 人 數 ) 的 點 算 方 法 徵 求 旅 遊 事 務 署 批 准, 亦 無 須 提 交 點 算 計 劃 在 盛 事 完 成 後, 主 辦 機 構 在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呈 報 的 參 與 者 和 出 席 盛 事 的 非 本 地 旅 客 人 數 時, 均 沒 有 提 供 文 件 佐 證 ( 例 如 點 算 計 劃 和 在 不 同 日 期 / 地 點 的 點 算 結 果 ) 2.25 鑑 於 盛 事 C4 是 在 審 計 署 審 查 期 間 舉 行 ( 見 第 2.17 段 的 例 子 一 ), 審 計 署 人 員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隨 同 基 金 秘 書 處 人 員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初 實 地 視 察 審 計 署 發 現, 秘 書 處 人 員 沒 有 即 場 檢 查 主 辦 機 構 的 點 算 程 序 ( 例 如 點 算 方 法 和 點 算 人 員 的 編 配 方 式 ) 在 盛 事 C4 完 成 後, 主 辦 機 構 應 審 計 署 的 要 求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呈 報 盛 事 的 參 與 者 人 數, 報 稱 人 數 約 為 6.5 萬 人, 但 無 法 提 供 計 算 詳 情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旅 遊 事 務 署 告 知 審 計 署, 日 後 會 規 定 主 辦 機 構 提 供 更 切 合 科 學 原 則 的 點 算 參 與 者 人 數 方 法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2.26 由 於 基 金 的 目 標 是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和 吸 引 專 程 為 盛 事 來 港 的 旅 客 ( 見 第 1.5(a) 段 ), 故 撥 款 協 議 通 常 訂 明, 主 辦 機 構 須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以 吸 引 旅 客 參 與 盛 事 不 過, 撥 款 協 議 沒 有 就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的 數 目 訂 定 可 計 量 目 標 ( 見 第 2.13(e) 段 ) 2.27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在 吸 引 專 程 為 盛 事 來 港 的 海 外 旅 客 方 面, 除 了 少 數 體 育 盛 事 之 外, 很 多 基 金 盛 事 的 成 效 都 欠 佳 有 18 項 盛 事 的 撥 款 協 議 訂 明 須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但 其 中 九 項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在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中 都 報 稱 未 能 開 發 有 關 產 品 組 合, 而 且 不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解 釋, 或 只 表 示 無 足 夠 時 間 銷 售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或 旅 行 團 未 能 成 行 18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2.28 基 金 盛 事 旨 在 提 升 香 港 的 國 際 形 象 吸 引 旅 客 來 港 讓 本 地 市 民 參 與, 以 及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見 第 1.5 及 2.2 段 ) 因 此, 對 於 撥 款 協 議 所 訂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例 如 創 造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參 與 者 和 非 本 地 旅 客 人 數, 以 及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等 ( 見 第 2.13(b) (c) 及 (e) 段 ), 應 有 系 統 地 加 以 檢 視, 以 確 保 盛 事 已 達 致 有 關 成 果 和 目 標 ; 有 需 要 時, 應 按 經 濟 情 況 的 變 化, 修 訂 盛 事 的 成 果 和 目 標 2.29 撥 款 協 議 已 訂 明, 盛 事 如 未 能 達 致 所 承 諾 的 目 標, 可 能 受 到 扣 減 基 金 撥 款 的 懲 處 ( 見 第 2.10 段 )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在 22 項 已 完 成 的 盛 事 中, 有 三 項 的 參 與 者 和 非 本 地 旅 客 人 數 未 達 承 諾 數 目, 旅 遊 事 務 署 因 而 對 其 主 辦 機 構 作 出 財 政 懲 處 然 而, 有 數 項 盛 事 未 能 創 造 所 承 諾 的 有 薪 職 位 數 目, 其 主 辦 機 構 卻 未 有 受 到 懲 處 2.30 鑑 於 上 述 審 查 結 果, 審 計 署 認 為 旅 遊 事 務 署 應 設 立 一 個 嚴 謹 機 制, 以 核 實 主 辦 機 構 報 稱 已 達 致 的 成 果 和 成 績 是 否 屬 實 以 創 造 有 薪 職 位 為 例, 旅 遊 事 務 署 可 考 慮 隨 機 檢 查 主 辦 機 構 備 存 的 僱 傭 合 約 薪 金 記 錄 和 值 勤 記 錄 需 物 色 新 的 基 金 盛 事 2.31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建 議 設 立 基 金 時, 曾 向 立 法 會 保 證, 基 金 不 會 用 作 資 助 持 續 舉 辦 的 盛 事 ( 即 在 基 金 設 立 之 前 已 舉 辦 多 年 的 盛 事 ) 此 外, 重 辦 盛 事 的 撥 款 申 請 ( 即 往 年 曾 獲 撥 款 而 再 向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 如 獲 批 准, 撥 款 額 亦 會 減 少 2.32 不 過,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取 消 對 重 辦 盛 事 扣 減 撥 款 額 的 做 法, 改 而 考 慮 每 項 重 辦 盛 事 是 否 值 得 基 金 資 助 和 過 往 表 現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等 因 素, 並 由 評 委 會 酌 情 釐 定 基 金 的 撥 款 額 這 項 建 議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通 過 2.33 審 計 署 分 析 過 24 項 獲 基 金 批 准 的 盛 事 後, 發 現 其 中 18 項 為 持 續 舉 辦 及 / 或 重 辦 的 盛 事 為 使 這 些 盛 事 可 持 久 舉 辦, 基 金 每 次 向 這 些 盛 事 提 供 撥 款, 作 不 同 用 途, 其 中 包 括 舉 辦 額 外 活 動, 以 擴 大 盛 事 規 模 或 提 升 其 國 際 形 象 下 文 載 述 重 辦 盛 事 的 例 子 19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例 子 二 1. 二 零 一 零 年 舉 辦 的 盛 事 D1 是 持 續 舉 辦 的 盛 事, 早 於 基 金 設 立 之 前 已 舉 辦 盛 事 D1 完 成 之 後, 其 後 每 年 都 舉 辦 同 類 盛 事 ( 即 盛 事 D2 D3 和 D4), 並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再 次 舉 辦 盛 事 D5 2. 上 述 持 續 舉 辦 / 重 辦 的 盛 事 均 已 增 設 額 外 活 動, 包 括 : 盛 事 D1 在 維 多 利 亞 港 舉 行 ( 而 非 往 年 的 城 門 河 ), 並 增 設 電 視 直 播 ; 盛 事 D2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舉 行, 增 設 10 人 小 龍 舟 組 別, 以 鼓 勵 海 外 人 士 參 與 ; 盛 事 D3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舉 行, 增 設 符 合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水 平 的 龍 舟 賽 事, 舉 辦 期 亦 由 三 日 延 長 至 七 日, 陸 上 場 地 亦 遠 大 於 往 年 ; 及 盛 事 D4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舉 辦, 在 國 際 賽 事 組 別 增 設 250 米 標 準 龍 舟 賽, 以 吸 引 海 外 參 與 者, 並 於 盛 事 進 行 期 間 增 設 其 他 表 演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2.34 不 過,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自 基 金 成 立 以 來, 只 資 助 了 六 項 全 新 盛 事, 其 中 三 項 因 不 遵 守 撥 款 條 件 或 表 現 欠 佳, 被 旅 遊 事 務 署 施 加 財 政 懲 處 在 最 近 五 輪 申 請 中 ( 即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中 起 ), 僅 有 一 項 全 新 盛 事 獲 批 撥 款 2.35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除 非 日 後 有 新 盛 事 獲 批 撥 款, 否 則 基 金 日 後 只 會 繼 續 資 助 數 項 重 辦 的 盛 事 重 辦 曾 取 得 佳 績 的 盛 事, 固 然 有 助 提 升 有 關 盛 事 在 本 地 和 國 際 社 會 的 形 象 和 逐 步 擴 展 其 規 模, 但 加 入 全 新 和 具 潛 力 的 盛 事 亦 同 樣 重 要, 以 解 決 新 辦 與 重 辦 盛 事 數 目 比 例 失 衡 的 問 題 為 有 效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盛 事 之 都 的 地 位, 使 基 金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旅 遊 事 務 署 應 更 努 力 物 色 更 多 新 的 盛 事 20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有 基 金 盛 事 亦 獲 政 府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 計 劃 資 助 2.36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盛 事 如 已 獲 政 府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或 計 劃 預 留 公 帑 資 助, 基 金 便 不 會 考 慮 撥 款 資 助 ; 除 非 主 辦 機 構 向 評 委 會 和 管 制 人 員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額 外 撥 款 只 限 用 於 舉 辦 額 外 活 動, 以 擴 大 盛 事 的 規 模 或 提 升 其 國 際 形 象 2.37 然 而, 審 計 署 分 析 後 發 現, 有 數 項 基 金 盛 事 亦 獲 政 府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 計 劃 資 助, 以 支 付 盛 事 的 不 同 開 支 項 目 ( 見 下 文 的 例 子 三 和 四 ), 但 每 項 盛 事 所 獲 的 政 府 資 助 總 額 都 不 超 過 盛 事 總 開 支 的 50% 例 子 三 1. 盛 事 E1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舉 行, 估 計 總 開 支 為 2,430 萬 元, 並 獲 基 金 批 准 撥 款 900 萬 元, 但 基 金 撥 款 協 議 沒 有 界 定 撥 款 的 具 體 用 途 此 外, 主 辦 機 構 從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體 育 資 助 計 劃 獲 得 200 萬 元 現 金 資 助, 以 支 付 多 個 開 支 項 目, 包 括 膳 宿 提 供 賽 事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的 員 工 的 薪 酬 ( 例 如 賽 事 裁 判 總 裁 判 及 計 分 板 操 作 員 ) 2. 基 金 秘 書 處 和 康 文 署 均 要 求 主 辦 機 構 提 交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和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以 供 審 查 這 項 盛 事 最 終 分 別 獲 得 基 金 撥 款 790 萬 元 和 體 育 資 助 計 劃 撥 款 140 萬 元 3. 主 辦 機 構 在 翌 年 重 辦 同 類 盛 事 時, 未 獲 康 文 署 提 供 任 何 現 金 資 助, 但 獲 基 金 撥 款 500 萬 元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21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例 子 四 1. 盛 事 D3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舉 辦, 估 計 總 開 支 為 2,500 萬 元, 獲 基 金 批 准 撥 款 650 萬 元 主 辦 機 構 按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M 品 牌 制 度 ( 註 ) 為 盛 事 申 請 300 萬 元 資 助 額 2. 根 據 盛 事 的 預 算, 基 金 和 M 品 牌 制 度 的 撥 款 用 於 支 付 盛 事 D3 的 不 同 開 支 項 目 例 如 基 金 的 撥 款 用 於 陸 上 場 地 布 置 僱 用 節 目 統 籌 經 理 和 電 視 轉 播 等 開 支 ; 而 M 品 牌 制 度 的 撥 款 則 用 以 資 助 下 列 盛 事 開 支 的 50%: 海 上 場 地 的 布 置 人 手 配 套 物 品, 以 及 海 外 隊 伍 義 工 及 設 備 的 交 通 運 輸 費 等 3. 基 金 秘 書 處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均 要 求 主 辦 機 構 提 交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和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以 供 審 查 盛 事 D3 最 終 分 別 獲 得 基 金 撥 款 630 萬 元 和 M 品 牌 制 度 撥 款 240 萬 元 註 :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推 出 M 品 牌 制 度, 以 扶 持 更 多 可 持 續 舉 辦 的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並 向 在 本 港 舉 辦 並 獲 認 可 的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頒 授 M 品 牌 ( 例 如 香 港 馬 拉 松 大 賽 及 香 港 國 際 七 人 欖 球 賽 ) 在 M 品 牌 制 度 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向 體 育 活 動 提 供 撥 款 及 後 勤 支 援, 促 使 其 發 展 為 由 市 場 導 向 和 有 盈 利 的 定 期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2.38 正 如 旅 遊 事 務 署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所 作 出 的 解 釋, 評 委 會 除 了 遵 守 基 金 規 則, 即 政 府 撥 款 總 額 ( 包 括 基 金 撥 款 ) 不 得 超 過 盛 事 總 開 支 50%, 通 常 亦 不 會 考 慮 已 取 得 政 府 其 他 撥 款 的 申 請 ; 除 非 有 充 分 理 據, 則 另 當 別 論 然 而, 政 府 的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通 常 各 有 規 則 和 限 制 條 件, 或 對 撥 款 額 設 定 上 限, 所 以 有 盛 事 即 使 已 獲 政 府 其 他 經 費 來 源 資 助, 但 為 了 擴 大 規 模, 會 向 基 金 申 請 額 外 撥 款 旅 遊 事 務 署 進 而 指 出 : (a) 評 委 會 已 審 慎 考 慮 每 宗 申 請 在 促 進 旅 遊 業 方 面 的 成 效, 而 且 只 會 考 慮 資 助 具 優 質 旅 遊 價 值 的 盛 事 ; 及 (b) 有 優 質 文 化 / 體 育 或 其 他 內 涵 價 值 的 盛 事, 但 旅 遊 價 值 有 限, 未 必 獲 得 基 金 撥 款 22

達 致 基 金 目 標 2.39 審 計 署 知 悉 評 委 會 和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意 見, 但 認 為 單 一 項 盛 事 獲 得 兩 個 或 以 上 政 策 局 / 部 門 撥 款 作 不 同 用 途, 會 令 政 府 對 同 一 項 盛 事 的 監 察 工 作 重 疊, 可 能 不 利 於 政 府 整 體 的 有 效 運 作 旅 遊 事 務 署 可 探 討 如 何 加 強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 部 門 合 作, 以 免 政 府 的 工 作 重 疊 23

第 3 部 分 : 評 審 申 請 3.1 本 部 分 探 討 旅 遊 事 務 署 在 評 估 和 審 議 基 金 撥 款 申 請 的 工 作 基 金 評 委 會 3.2 如 第 1.6 段 所 述, 基 金 評 委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成 立, 負 責 就 基 金 的 管 理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包 括 就 評 審 申 請 事 宜 制 訂 指 引 及 準 則 ; 考 慮 申 請 ; 監 察 由 基 金 資 助 的 盛 事 的 推 展 進 度 ; 以 及 評 核 其 表 現 評 委 會 主 席 由 非 政 府 成 員 擔 任, 另 有 六 名 非 政 府 成 員 和 三 名 官 方 成 員 3.3 評 委 會 會 議 由 主 席 視 乎 需 要 而 召 開 有 需 要 時, 評 委 會 也 可 以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處 理 會 務 在 委 員 會 會 議 席 上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事 項, 由 過 半 數 與 會 委 員 投 票 決 定 ; 如 票 數 相 同, 由 主 席 投 決 定 票 會 議 的 議 程 和 文 件, 須 於 會 議 前 至 少 三 天 發 給 委 員 ; 至 於 補 充 資 料 和 文 件, 則 可 於 會 上 呈 閱 如 有 需 要, 評 委 會 可 : (a) 邀 請 基 金 的 申 請 機 構 向 委 員 會 闡 釋 其 建 議 釐 清 疑 問 和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 (b) 邀 請 申 請 機 構 安 排 委 員 實 地 視 察 或 會 談 ; 及 (c) 邀 請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代 表 或 獨 立 專 家 出 席 會 議, 就 個 別 申 請 提 供 意 見 審 查 結 果 3.4 本 部 分 探 討 下 列 審 查 事 宜 : (a) 評 委 會 在 管 治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 第 3.5 段 ); (b)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在 舉 辦 基 金 盛 事 方 面 的 能 力 欠 佳 ( 第 3.6 至 3.11 段 ); 及 (c) 不 一 定 跟 進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評 語 / 保 留 意 見 ( 第 3.12 至 3.14 段 ) 24

評 審 申 請 評 委 會 在 管 治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3.5 整 體 而 言, 評 委 會 的 管 治 架 構 穩 健, 但 審 計 署 發 現 評 委 會 的 管 治 水 平 在 下 列 範 疇 可 予 改 善 : (a) 委 員 出 席 率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評 委 會 舉 行 了 14 次 會 議 在 六 名 非 政 府 成 員 中 ( 主 席 除 外 ), 有 兩 名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特 別 低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起 計 的 七 次 會 議, 有 一 名 委 員 連 續 缺 席 六 次, 另 一 名 則 曾 缺 席 四 次 按 全 數 14 次 會 議 計 算, 這 兩 名 委 員 的 出 席 率 分 別 只 有 50% 和 57% 由 於 評 委 會 委 員 代 表 不 同 界 別 ( 見 第 1.6 段 ), 出 席 率 偏 低, 可 能 令 他 們 無 法 積 極 參 與 評 審 工 作, 導 致 政 府 在 評 審 和 甄 選 盛 事 時 無 法 恆 常 地 取 得 他 們 的 專 業 意 見 ; (b) 重 新 委 任 成 員 評 委 會 主 席 和 全 數 六 名 非 政 府 成 員 的 任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屆 滿, 屆 時 主 席 和 其 中 五 名 委 員 在 評 委 會 的 服 務 年 期 將 滿 五 年 儘 管 ( 適 用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所 界 定 的 多 個 顧 問 和 法 定 組 織 的 ) 六 年 任 期 規 則 並 不 適 用 於 評 委 會, 但 為 確 保 評 委 會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前 後 的 工 作 方 針 和 評 審 準 則 一 致,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可 考 慮 物 色 和 委 任 額 外 的 合 適 委 員, 使 委 員 的 工 作 可 獲 合 理 分 配, 委 員 組 合 亦 可 合 理 替 換 ; 及 (c) 評 審 申 請 評 委 會 已 訂 立 五 項 評 審 準 則 ( 見 第 1.8(a) 至 (e) 段 ), 並 按 每 項 準 則 訂 定 不 同 的 最 高 分 數 評 委 會 亦 規 定, 申 請 由 與 會 委 員 按 每 項 評 審 準 則 評 分, 只 要 各 項 準 則 的 平 均 分 數 均 達 合 格 分 數 ( 即 每 項 準 則 最 高 分 數 的 60%), 便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基 金 撥 款 不 過,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評 委 會 的 會 議 記 錄 只 記 錄 個 別 申 請 所 獲 的 整 體 分 數, 沒 有 詳 列 申 請 在 個 別 評 審 準 則 的 分 數 關 於 上 文 (a) 項, 審 計 署 認 為 評 委 會 有 部 分 委 員 的 出 席 率 偏 低, 未 如 理 想 旅 遊 事 務 署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底 告 知 審 計 署, 表 示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評 委 會 的 委 員 來 自 旅 遊 業 和 其 他 相 關 界 別 ( 例 如 酒 店 公 共 關 係 會 計 等 ), 有 些 委 員 難 免 因 公 幹 而 須 頻 繁 地 外 遊, 無 法 如 期 出 席 會 議, 情 況 確 未 如 理 想 然 而, 旅 遊 事 務 署 向 審 計 署 保 證, 有 關 成 員 在 相 關 界 別 的 經 驗 豐 富, 儘 管 未 能 出 席 會 議, 但 經 常 在 會 議 之 前 以 書 面 提 出 有 用 意 見, 以 協 助 評 委 會 討 論 25

評 審 申 請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在 舉 辦 基 金 盛 事 方 面 的 能 力 欠 佳 3.6 有 兩 項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不 得 在 日 後 向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 見 第 2.10 段 ) 審 計 署 發 現, 這 兩 個 主 辦 機 構 在 舉 辦 基 金 盛 事 方 面 的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都 不 足 例 子 五 1. 盛 事 F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舉 行, 其 主 辦 機 構 是 新 成 立 的 組 織, 基 本 上 是 由 藝 術 家 組 成 的 小 組 旅 遊 事 務 署 評 審 主 辦 機 構 的 申 請 時, 已 針 對 其 技 術 可 行 性 指 出, 申 請 機 構 未 能 證 明 有 足 夠 能 力 應 付 涉 及 眾 多 著 名 藝 術 家 和 電 影 明 星 的 複 雜 項 目 此 外, 主 辦 機 構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是 一 名 駐 香 港 的 畫 家 兼 藝 術 家, 只 有 舉 辦 個 人 展 覽 的 經 驗, 不 曾 參 與 籌 辦 規 模 可 與 建 議 盛 事 比 擬 的 項 目 2. 旅 遊 事 務 署 其 後 向 主 辦 機 構 作 出 財 政 懲 處, 扣 減 35% 基 金 撥 款, 因 為 主 辦 機 構 缺 乏 項 目 管 理 和 藝 術 行 政 方 面 的 經 驗, 以 致 推 展 盛 事 的 工 作 受 嚴 重 影 響 主 辦 機 構 也 沒 有 恪 守 撥 款 協 議 的 部 分 條 款 和 條 件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例 子 六 1. 盛 事 A 是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獲 批 准 的 基 金 盛 事, 但 遲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底 才 舉 行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在 申 請 書 中 表 明, 其 機 構 只 有 一 名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 無 法 提 供 往 年 舉 辦 同 類 盛 事 的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 以 及 其 機 構 所 有 成 員 過 去 均 義 務 工 作, 如 舉 辦 盛 事 A, 須 招 聘 臨 時 員 工 處 理 製 作 行 政 宣 傳 財 務 和 會 計 工 作 2. 旅 遊 事 務 署 其 後 向 主 辦 機 構 作 出 財 政 懲 處, 扣 減 40% 基 金 撥 款, 因 為 主 辦 機 構 在 安 排 和 推 行 盛 事 時, 沒 有 恪 守 協 議 的 相 關 條 款 和 條 件 ( 見 第 2.10 段 ), 例 如 沒 有 在 內 地 和 海 外 市 場 宣 傳 盛 事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26

評 審 申 請 3.7 廉 署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檢 視 指 出 : (a) 儘 管 旅 遊 事 務 署 已 規 定, 基 金 申 請 機 構 提 交 申 請 時, 須 提 供 其 機 構 背 景 和 組 織 架 構 的 資 料, 但 有 關 元 素 並 沒 有 明 確 納 入 評 分 表 ; 及 (b) 廉 署 關 注 到, 主 辦 機 構 可 能 缺 乏 妥 善 管 理 藝 術 文 化 和 體 育 盛 事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資 源, 導 致 主 辦 機 構 的 不 良 員 工 不 當 使 用 或 濫 用 撥 款 的 風 險 增 加 3.8 有 鑑 於 上 述 關 注, 並 為 全 力 防 貪, 廉 署 建 議 旅 遊 事 務 署 應 在 評 分 表 加 入 下 列 項 目 : 申 請 機 構 的 背 景 及 管 治 架 構 ; 籌 辦 同 類 盛 事 的 往 績 ; 以 及 機 構 的 人 力 財 政 和 技 術 資 源 ( 見 第 2.11(c) 段 ) 旅 遊 事 務 署 已 採 納 有 關 建 議,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在 審 議 申 請 機 構 的 技 術 可 行 性 時, 會 同 時 考 慮 機 構 的 技 術 和 項 目 管 理 能 力 及 過 往 的 表 現 ( 見 第 1.8 段 ) 3.9 基 金 盛 事 能 否 取 得 佳 績, 關 鍵 常 在 於 主 辦 機 構 籌 辦 盛 事 的 能 力 和 經 驗 然 而, 儘 管 旅 遊 事 務 署 已 採 納 廉 署 的 防 貪 建 議, 評 審 申 請 時 會 考 慮 申 請 機 構 的 背 景 管 治 架 構 和 往 績, 但 似 乎 仍 未 能 徹 底 解 決 問 題, 因 為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的 規 模 細 小, 而 且 缺 乏 舉 辦 大 型 盛 事 的 經 驗 和 能 力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當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由 於 基 金 規 定 只 有 本 港 非 牟 利 機 構 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基 金 撥 款, 所 以 至 當 時 為 止, 所 舉 辦 盛 事 的 規 模 都 較 小 ; 部 分 機 構 缺 乏 舉 辦 具 代 表 性 的 大 型 盛 事 的 經 驗 及 能 力, 經 常 面 對 財 力 和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以 及 在 籌 辦 盛 事 過 程 中 要 克 服 後 勤 工 作 上 的 種 種 挑 戰 3.10 此 外, 有 主 辦 機 構 的 關 連 組 織 在 籌 辦 盛 事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但 旅 遊 事 務 署 對 他 們 的 評 估 有 不 足 之 處 舉 例 來 說, 旅 遊 事 務 署 因 某 項 盛 事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取 得 佳 績, 便 批 准 主 辦 機 構 其 後 就 同 類 盛 事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請 ( 盛 事 擬 在 二 零 一 二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舉 辦 ) 這 四 項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是 一 個 籌 備 委 員 會, 成 員 約 有 20 人 在 二 零 一 一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舉 辦 的 盛 事, 籌 備 委 員 會 的 兩 名 主 要 成 員 亦 是 盛 事 的 兩 個 主 要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管 理 層 人 員 雖 然 該 兩 個 供 應 商 在 撥 款 協 議 並 非 稱 作 合 辦 機 構, 在 申 請 書 上 亦 不 是 聯 合 申 請 機 構, 但 卻 在 所 有 盛 事 的 宣 傳 品 ( 包 括 請 柬 單 張 海 報 和 舞 台 展 板 ) 冠 上 合 辦 機 構 名 銜 然 而,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基 金 秘 書 處 曾 向 主 辦 機 構 查 詢 有 關 該 機 構 與 這 兩 個 關 連 組 織 的 關 係, 以 及 兩 者 的 能 力 ( 註 6) 主 辦 機 構 安 排 關 連 組 織 協 助 舉 辦 文 化 盛 事 並 不 罕 見, 尤 其 在 有 關 服 務 供 應 商 為 數 不 多 而 市 場 亦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更 為 常 見, 但 應 將 其 關 註 6: 主 辦 機 構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告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就 有 關 盛 事 而 提 交 基 金 秘 書 處 的 記 錄 中, 已 載 述 該 兩 個 合 辦 機 構 的 角 色 然 而, 秘 書 處 並 無 提 出 任 何 疑 問 27

評 審 申 請 係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評 委 會 申 報, 讓 兩 者 在 知 情 下 評 審 主 辦 機 構 的 能 力 和 主 辦 機 構 與 關 連 組 織 之 間 的 交 易 是 否 獨 立 而 公 平 地 進 行 3.11 審 計 署 認 為, 旅 遊 事 務 署 需 要 求 申 請 機 構 披 露 其 管 理 團 隊 和 將 會 積 極 參 與 籌 辦 建 議 盛 事 的 關 連 組 織, 該 署 並 應 制 訂 更 具 體 指 引, 協 助 其 員 工 作 出 更 有 效 評 審 不 一 定 跟 進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評 語 / 保 留 意 見 3.12 基 金 秘 書 處 向 評 委 會 建 議 基 金 撥 款 額 和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之 前, 會 審 視 主 辦 機 構 提 交 的 開 支 預 算 並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以 確 保 其 開 支 預 算 的 資 料 準 確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評 委 會 審 議 基 金 申 請 時, 會 借 助 委 員 在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門 知 識, 並 考 慮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提 出 的 意 見 申 請 指 引 亦 述 明, 評 委 會 審 議 申 請 時, 可 邀 請 相 關 界 別 的 獨 立 專 家 協 助 3.13 審 計 署 留 意 到, 實 際 上, 基 金 秘 書 處 在 審 議 申 請 時, 會 徵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包 括 民 政 事 務 局 新 聞 處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 和 旅 發 局 的 意 見, 但 從 不 曾 向 掌 握 個 別 界 別 專 業 知 識 的 外 界 機 構 徵 詢 意 見 審 計 署 亦 留 意 到, 在 一 宗 個 案 ( 見 例 子 七 ), 主 辦 機 構 的 相 關 活 動 已 影 響 到 基 金 盛 事 的 吸 引 力 和 入 場 人 次, 但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評 委 會 都 不 曾 獲 通 知 有 關 事 宜, 秘 書 處 更 沒 有 充 分 跟 進 政 策 局 / 部 門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28

評 審 申 請 例 子 七 1. 盛 事 G 獲 得 基 金 撥 款 250 萬 元, 用 以 在 香 港 和 外 地 宣 傳 盛 事 這 項 盛 事 為 期 三 個 星 期, 上 演 四 齣 本 地 制 作 的 節 目, 合 共 45 場 次 2. 四 個 聯 合 主 辦 機 構 在 申 請 書 上 聲 稱, 這 四 齣 節 目 均 曾 在 香 港 和 外 地 上 演 並 取 得 佳 績, 但 沒 有 提 及 計 劃 安 排 有 關 節 目 在 短 期 內 再 次 上 演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民 政 事 務 局 / 康 文 署 在 審 議 申 請 時, 已 指 出 該 項 新 盛 事 僅 是 將 四 齣 本 地 製 作 的 節 目 合 併 重 演 ; 有 關 節 目 過 去 已 重 演 多 次, 而 其 中 一 個 節 目 ( 項 目 A) 更 在 主 辦 機 構 提 交 申 請 之 前 一 個 月 在 康 文 署 場 地 上 演 11 場 在 已 遞 交 的 申 請 書 上, 在 盛 事 G 編 排 的 45 場 表 演 中, 項 目 A 佔 其 中 10 場 民 政 事 務 局 / 康 文 署 又 指 出, 盛 事 G 的 預 算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為 250 萬 元, 看 來 偏 高 不 過, 基 金 秘 書 處 最 終 沒 有 在 撥 款 協 議 訂 立 條 文, 為 在 貼 近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的 前 後 時 間 重 演 該 四 齣 盛 事 節 目 作 出 規 管, 以 免 影 響 盛 事 表 演 的 吸 引 力 和 入 座 率 3. 審 計 署 從 主 辦 機 構 在 網 頁 發 布 的 資 料 發 現, 主 辦 機 構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底 提 交 申 請 後, 將 盛 事 合 共 四 齣 節 目 中 的 三 齣 分 別 安 排 在 香 港 和 外 地 上 演, 而 上 演 日 期 更 緊 貼 基 金 盛 事 舉 行 日 期 前 後 時 間 審 計 署 特 別 注 意 到, 主 辦 機 構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之 前, 分 別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廣 東 省 上 演 六 場 ( 與 基 金 盛 事 同 一 表 演 場 地 ) 和 四 場 項 目 A( 項 目 A 的 重 演 時 間 表 載 於 附 錄 B)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項 目 A 作 為 盛 事 G 的 節 目 之 一, 共 上 演 了 10 場 無 論 在 向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時, 抑 或 在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或 舉 行 盛 事 之 前, 主 辦 機 構 都 沒 有 將 重 複 上 演 項 目 A 一 事 通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評 委 會 4. 在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之 後 第 二 日, 項 目 A 再 於 澳 門 重 演, 而 項 目 A 作 為 基 金 盛 事 節 目, 在 香 港 上 演 之 後 兩 日, 便 移 師 加 拿 大 再 演 三 場 ( 註 ) 在 盛 事 G 的 事 後 評 核 報 告 中, 主 辦 機 構 報 稱 耗 資 約 91 萬 元 在 本 地 和 外 地 宣 傳 項 目 A, 但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作 為 盛 事 G 節 目 的 項 目 A, 門 票 收 入 僅 有 87 萬 元 ( 較 宣 傳 開 支 還 少 ), 而 且 在 基 金 盛 事 節 目 內,10 場 項 目 A 的 每 場 平 均 觀 眾 人 數 亦 不 比 主 辦 機 構 在 盛 事 舉 行 之 前 在 同 一 場 地 上 演 的 六 場 表 演 的 每 場 平 均 觀 眾 人 數 為 多 ( 見 上 文 第 3 段 ) ( 待 續 ) 29

評 審 申 請 ( 續 ) 5. 主 辦 機 構 在 申 請 書 中 強 調 會 進 行 廣 泛 宣 傳, 以 吸 引 非 本 地 旅 客 參 與 基 金 盛 事, 並 以 澳 門 內 地 和 加 拿 大 等 地 的 旅 客 為 特 定 目 標 對 象 雖 然 撥 款 協 議 亦 訂 明, 主 辦 機 構 須 在 澳 門 和 內 地 推 廣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但 主 辦 機 構 在 澳 門 和 內 地 宣 傳 基 金 盛 事 的 開 支 甚 少, 反 而 大 多 數 開 支 用 於 在 加 拿 大 的 宣 傳 工 作 ( 見 第 4.14(a) 段 ) 然 而, 基 金 秘 書 處 看 來 沒 有 採 取 任 何 跟 進 行 動 6. 主 辦 機 構 最 終 無 法 達 到 撥 款 協 議 中 訂 明 的 某 些 重 要 目 標, 例 如 未 能 為 基 金 支 持 的 盛 事 吸 引 到 所 承 諾 數 目 的 參 與 者 及 非 本 地 旅 客 參 與 盛 事 的 旅 客 人 數 遠 低 於 所 承 諾 的 數 字, 差 幅 達 67%( 承 諾 的 旅 客 人 數 為 10 000 人, 但 實 際 人 數 僅 為 3 300 人 ) 鑑 於 主 辦 機 構 的 表 現 未 如 人 意, 基 金 的 管 制 人 員 接 受 評 委 會 的 建 議, 向 主 辦 機 構 作 出 財 政 懲 處 然 而, 在 決 定 作 出 財 政 懲 處 之 時, 評 委 會 及 旅 遊 事 務 署 並 未 獲 悉 主 辦 機 構 在 貼 近 盛 事 舉 行 期 間 的 前 後 時 間 重 演 有 關 節 目 註 : 主 辦 機 構 曾 更 改 基 金 盛 事 的 節 目 日 程, 以 項 目 A 作 為 基 金 盛 事 的 最 後 一 場 表 演, 但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旅 遊 事 務 署 曾 獲 通 知 有 關 調 動 嚴 格 來 說, 這 類 節 目 調 動 須 經 旅 遊 事 務 署 批 准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和 審 計 署 的 硏 究 3.14 審 計 署 認 為, 應 加 強 與 申 請 機 構 的 溝 通, 使 申 請 機 構 知 悉, 須 在 申 請 書 呈 報 或 披 露 他 們 安 排 在 緊 貼 基 金 盛 事 舉 行 日 期 前 後 舉 辦 的 相 關 活 動 旅 遊 事 務 署 亦 需 更 積 極 跟 進 政 策 局 / 部 門 的 意 見 30

第 4 部 分 :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4.1 本 部 分 探 討 旅 遊 事 務 署 對 基 金 盛 事 的 監 察 和 評 核 監 察 和 評 核 機 制 4.2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設 立 基 金 時, 曾 向 立 法 會 保 證, 會 訂 定 措 施, 以 確 保 審 慎 地 發 放 和 管 理 公 帑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當 局 就 修 訂 基 金 申 請 一 筆 為 數 1.5 億 元 的 新 承 擔 額 時, 再 告 知 立 法 會, 當 局 已 實 施 多 項 管 制 措 施, 包 括 規 定 主 辦 機 構 須 在 申 請 書 說 明 盛 事 的 預 期 成 果 主 要 進 度 指 標 目 標 和 衡 量 盛 事 成 效 的 方 法 ; 提 交 事 後 報 告 和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 以 及 讓 政 府 和 評 委 會 的 代 表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以 確 保 妥 善 監 察 基 金 撥 款 的 運 用 及 跟 進 盛 事 的 進 度 管 制 措 施 詳 情 見 附 錄 C 審 查 結 果 4.3 本 部 分 探 討 下 列 審 查 事 宜 : (a)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 第 4.4 至 4.6 段 ); (b) 監 察 盛 事 的 推 行 ( 第 4.7 至 4.23 段 ); 及 (c) 發 放 撥 款 ( 第 4.24 至 4.27 段 )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4.4 23 項 基 金 盛 事 的 撥 款 協 議 已 簽 訂 審 計 署 分 析 基 金 的 記 錄 後, 發 現 在 該 23 項 盛 事 中, 有 13 項 的 撥 款 協 議 是 在 盛 事 舉 辦 日 期 之 前 的 一 個 月 內 才 由 旅 遊 事 務 署 與 主 辦 機 構 簽 訂, 其 中 四 項 盛 事 的 情 況 尤 為 極 端, 僅 於 盛 事 舉 辦 日 期 之 前 數 日 簽 訂, 詳 情 如 下 : 31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協 議 簽 訂 與 撥 款 協 議 的 盛 事 盛 事 舉 辦 盛 事 申 請 日 期 簽 訂 日 期 開 始 日 期 之 間 的 日 數 (a) (b) (c)=(b) (a) I 2009 年 2009 年 2009 年 4 7 月 22 日 11 月 9 日 11 月 13 日 D1 2010 年 2010 年 2010 年 7 4 月 8 日 7 月 16 日 7 月 23 日 D3 2011 年 2012 年 2012 年 5 9 月 22 日 6 月 27 日 7 月 2 日 H 2012 年 2012 年 2012 年 7 7 月 5 日 11 月 8 日 11 月 15 日 4.5 在 上 述 四 個 極 端 個 案 中, 主 辦 機 構 在 敲 定 構 成 撥 款 協 議 一 部 分 的 運 作 計 劃 和 盛 事 預 算 時, 所 費 時 間 甚 長, 致 使 撥 款 協 議 在 極 後 期 才 簽 訂 儘 管 基 金 秘 書 處 於 簽 訂 撥 款 協 議 之 前 已 積 極 跟 進 和 監 察 盛 事 的 推 行, 並 提 醒 主 辦 機 構 恪 守 尚 待 簽 訂 的 撥 款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但 有 關 安 排 可 予 改 善 4.6 由 於 撥 款 協 議 在 極 後 期 才 簽 訂, 協 議 所 訂 的 部 分 管 制 措 施 無 法 有 效 執 行 舉 例 來 說, 撥 款 協 議 規 定, 在 協 議 的 開 始 日 期 ( 由 協 議 日 期 起 計 ) 至 屆 滿 或 終 止 日 期 內, 受 資 助 機 構 須 每 六 個 月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然 而, 審 計 署 發 現, 所 有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中 之 前 舉 辦 的 23 項 盛 事 都 不 曾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因 為 協 議 日 期 與 盛 事 舉 辦 日 期 太 過 接 近 監 察 盛 事 的 推 行 利 益 衝 突 4.7 由 於 關 連 者 之 間 的 交 易 較 難 確 定 是 否 按 正 常 商 業 原 則 進 行, 所 以 通 常 需 從 嚴 檢 查, 並 採 取 足 夠 的 防 範 措 施, 防 止 濫 用 撥 款 從 基 金 開 始 設 立 時, 旅 遊 事 務 署 已 在 申 請 指 引 和 撥 款 協 議 訂 明, 主 辦 機 構 ( 包 括 其 員 工 和 代 理 人 ) 應 該 : 32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a) 申 報 在 採 購 / 招 標 及 招 聘 員 工 方 面 的 利 益 衝 突 ; (b) 確 保 為 盛 事 採 購 的 一 切 物 品 服 務 和 設 備, 不 論 價 值 為 何, 均 只 向 並 非 主 辦 機 構 的 關 連 組 織 或 人 士 的 供 應 商 採 購, 除 非 獲 政 府 批 准, 則 另 當 別 論 ; 及 (c) 建 立 可 緩 減 所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的 機 制 4.8 審 計 署 審 查 基 金 的 記 錄 後 發 現 : (a) 在 部 分 基 金 盛 事 中,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關 連 代 理 人 或 向 關 連 服 務 供 應 商 採 購 主 要 服 務 ; 及 (b) 上 文 (a) 項 所 述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大 都 沒 有 申 報 與 關 連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亦 沒 有 就 向 關 連 者 採 購 和 招 聘 員 工 事 宜 以 書 面 通 知 旅 遊 事 務 署 4.9 然 而, 主 辦 機 構 與 所 僱 用 代 理 人 /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關 係, 從 主 辦 機 構 在 申 請 書 提 供 的 資 料 或 為 盛 事 備 存 的 帳 目 和 記 錄 已 可 發 現, 但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基 金 秘 書 處 曾 就 主 辦 機 構 的 採 購 和 僱 傭 事 宜 要 求 澄 清 及 或 進 行 額 外 檢 查 下 文 載 列 兩 項 基 金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關 連 代 理 人 的 例 子 例 子 八 1. 關 於 盛 事 E1 和 E2, 審 計 署 進 行 公 司 查 冊 後, 發 現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的 代 理 人 ( 公 司 ) 與 主 辦 機 構 有 關 連, 因 為 代 理 人 的 股 東 亦 是 主 辦 機 構 執 行 委 員 會 的 當 然 委 員 代 理 人 為 上 述 兩 項 盛 事 提 供 的 服 務 價 值 分 別 達 290 萬 元 和 270 萬 元, 佔 總 開 支 12% 2. 然 而, 主 辦 機 構 既 沒 有 申 報 上 述 關 係, 亦 沒 有 就 向 關 連 代 理 人 採 購 一 事 徵 求 政 府 批 准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在 盛 事 E1, 主 辦 機 構 向 代 理 人 發 放 20 萬 元 獎 金, 但 這 筆 獎 金 從 未 編 列 在 預 算 之 內 計 及 所 支 付 的 獎 金, 盛 事 開 支 已 超 出 預 算, 但 基 金 秘 書 處 卻 沒 有 查 問 資 料 來 源 :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記 錄 和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4.10 審 計 署 又 注 意 到, 儘 管 從 基 金 記 錄 中, 審 計 署 發 現 部 分 主 辦 機 構 有 進 行 關 連 交 易, 但 除 了 一 項 基 金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其 他 主 辦 機 構 均 沒 有 在 提 交 秘 書 處 的 經 審 計 財 務 報 表 中 呈 報 關 連 交 易 不 過, 如 前 文 所 述, 主 辦 機 構 可 能 需 要 其 關 連 組 織 協 助 籌 辦 盛 事, 而 這 安 排 更 可 能 是 盛 事 能 否 取 得 佳 績 的 關 鍵 因 33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此, 向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評 委 會 呈 報 並 使 他 們 知 悉 主 辦 機 構 與 關 連 組 織 之 間 的 關 係, 至 為 重 要 採 購 和 招 聘 員 工 4.11 廉 署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檢 視 已 指 出, 主 辦 機 構 員 工 為 獲 資 助 盛 事 採 購 或 招 聘 臨 時 員 工 時, 可 能 存 在 濫 用 撥 款 的 風 險, 而 當 時 已 有 的 防 範 措 施 並 不 足 以 防 範 主 辦 機 構 使 用 偽 造 採 購 記 錄 和 薪 金 記 錄 廉 署 向 基 金 秘 書 處 建 議 下 列 防 貪 措 施 : (a) 在 實 地 視 察 時, 隨 機 查 核 主 辦 機 構 僱 用 的 員 工 數 目 ( 見 第 2.14 段 ); 及 (b) 規 定 主 辦 機 構 須 設 立 雙 層 審 批 制 度, 加 強 監 管 招 聘 主 要 人 員 和 審 批 主 要 物 品 或 服 務 合 約 的 工 作 經 評 委 會 通 過 後, 旅 遊 事 務 署 修 訂 相 關 的 基 金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指 引, 並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生 效 4.12 在 廉 署 檢 視 之 後, 基 金 秘 書 處 已 向 所 有 基 金 盛 事 的 主 辦 機 構 提 供 廉 署 就 採 購 和 招 聘 員 工 事 宜 制 訂 的 防 貪 錦 囊, 並 在 撥 款 協 議 訂 明, 主 辦 機 構 須 設 立 雙 層 審 批 制 度, 處 理 主 要 人 員 的 招 聘 工 作, 並 審 批 為 盛 事 進 行 採 購 / 招 標 的 主 要 物 品 服 務 和 設 備 合 約 此 外, 撥 款 協 議 已 訂 明, 主 辦 機 構 進 行 採 購 和 招 聘 員 工 時, 須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a) 他 們 須 以 極 為 審 慎 的 態 度 為 盛 事 採 購 物 品 服 務 和 設 備, 並 確 保 採 購 的 所 有 物 品 服 務 和 設 備, 不 論 價 值 為 何, 均 以 公 開 不 偏 不 倚 公 平 及 具 競 爭 性 方 式 進 行, 而 且 只 向 並 非 主 辦 機 構 的 關 連 組 織 或 人 士 的 供 應 商 採 購, 除 非 獲 政 府 批 准, 則 另 當 別 論 ; (b) 他 們 須 以 極 為 審 慎 的 態 度 為 盛 事 僱 用 員 工, 並 確 保 為 項 目 招 聘 員 工 的 工 作, 均 以 公 開 不 偏 不 倚 公 平 及 具 競 爭 性 方 式 進 行 ; (c) 他 們 須 遵 循 向 公 眾 負 責 物 有 所 值 透 明 公 開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為 其 項 目 設 立 和 營 運 妥 善 及 有 充 分 監 管 的 採 購 / 招 標 及 物 料 管 理 制 度 ; 及 34

監 察 和 評 核 盛 事 (d) 他 們 須 尋 求 廉 署 協 助, 採 納 廉 署 的 誠 信. 問 責 - 受 資 助 機 構 實 務 手 冊 所 列 的 最 佳 作 業 守 則, 並 為 主 辦 機 構 的 董 事 和 僱 員 建 立 一 套 行 為 守 則, 以 確 保 其 採 購 及 員 工 招 聘 的 程 序 已 納 入 合 適 的 防 貪 措 施 4.13 然 而, 審 計 署 認 為, 僅 在 撥 款 協 議 加 入 上 述 規 定, 不 能 充 分 保 證 主 辦 機 構 的 主 要 採 購 和 招 聘 工 作 均 符 合 公 開 公 平 和 具 競 爭 性 原 則 基 金 秘 書 處 需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主 辦 機 構 已 設 立 妥 善 的 採 購 / 招 標 及 物 料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在 盛 事 舉 辦 後 加 強 抽 樣 查 核 主 要 採 購 記 錄 或 薪 金 記 錄 鑑 於 第 4.14 段 所 述 的 懷 疑 不 當 行 為, 秘 書 處 尤 其 需 加 強 檢 查 和 監 管 基 金 盛 事 的 運 作 情 況 審 計 署 發 現 的 懷 疑 不 當 行 為 4.14 審 計 署 審 查 選 定 盛 事 的 基 金 記 錄 時, 發 現 下 列 懷 疑 不 當 行 為, 涉 及 盛 事 的 採 購 招 聘 員 工 和 其 他 收 支 項 目 : 有 關 盛 事 G 的 懷 疑 浮 報 開 銷 ( 見 (a) 和 (b) 項 ) (a) 基 金 撥 出 的 250 萬 元 撥 款, 只 限 用 於 宣 傳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舉 辦 的 盛 事 G, 當 中 多 場 表 演 包 括 四 齣 曾 經 重 演 的 本 地 製 作 廣 東 話 節 目 ( 見 第 3.13 段 的 例 子 七 )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文 署 在 審 議 申 請 時, 已 指 出 盛 事 G 的 預 算 市 場 推 廣 開 支 為 250 萬 元 ( 佔 預 算 製 作 費 的 70%), 看 來 偏 高 審 計 署 發 現 盛 事 G 其 中 一 齣 項 目 A 在 香 港 的 基 金 盛 事 節 目 上 演 之 前 兩 個 月 已 在 澳 門 重 演, 其 後 於 基 金 盛 事 完 結 之 後 兩 日 在 加 拿 大 上 演 三 場 ( 見 例 子 七 的 第 4 段 ) 因 此, 以 基 金 撥 款 支 付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費 用, 部 分 有 否 用 來 宣 傳 主 辦 機 構 在 其 他 場 合 上 演 的 項 目 A, 存 在 頗 高 風 險 這 筆 250 萬 元 推 廣 預 算 由 基 金 資 助, 包 括 用 於 開 發 具 特 色 的 旅 遊 產 品 組 合, 以 及 在 內 地 澳 門 和 亞 太 區 宣 傳 有 關 產 品 ( 民 政 事 務 局 / 康 文 署 已 指 出 該 預 算 偏 高 ) 審 計 署 發 現, 主 辦 機 構 其 後 耗 資 270 萬 元 推 廣 盛 事, 並 注 意 到 : 海 外 的 電 視 宣 傳 ( 實 際 支 出 :24 萬 元 ) (i) 所 有 開 支 差 不 多 全 用 於 在 加 拿 大 電 視 台 宣 傳 項 目 A, 而 非 基 金 盛 事 舉 辦 的 所 有 四 齣 節 目 如 上 文 (a) 項 所 述, 項 目 A 在 香 港 的 基 金 盛 事 完 結 之 後 兩 日 在 加 拿 大 上 演 三 場 ;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