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層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由 6 名 董 事 組 成, 其 中 3 名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下 表 載 列 有 關 董 事 的 若 干 資 料 : 姓 名 年 齡 職 位 委 任 日 期 蔡 晨 陽 42 主 席 執 行 董 事 兼 行 政 總 裁 2012 年 2 月 7 日 蔡 海 芳 * 33 執 行 董 事 2012 年 2 月 7 日 蔡 盛 蔭 * 35 執 行 董 事 2012 年 2 月 7 日 蔡 子 榮 60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012 年 2 月 7 日 吳 世 明 36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012 年 2 月 7 日 余 文 泉 62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2012 年 2 月 7 日 * 蔡 海 芳 先 生 及 蔡 盛 蔭 女 士 分 別 為 蔡 晨 陽 先 生 的 表 弟 及 胞 妹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執 行 董 事 蔡 晨 陽, 42 歲, 為 蔡 海 芳 先 生 的 表 兄 及 蔡 盛 蔭 女 士 的 胞 兄 蔡 晨 陽 先 生 於 2011 年 5 月 27 日 成 為 董 事 以 及 獲 調 任 為 執 行 董 事, 並 於 2012 年 2 月 7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彼 亦 為 展 瑞 的 唯 一 股 東 及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蔡 晨 陽 先 生 積 逾 10 年 企 業 管 理 經 驗 彼 於 2001 年 開 始 其 企 業 家 職 業 生 涯, 當 時 彼 於 中 國 安 徽 省 成 立 安 徽 天 怡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並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業 務 蔡 晨 陽 先 生 約 於 1998 年 8 月 至 2001 年 期 間 於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海 軍 第 六 工 程 建 築 處 擔 任 工 程 師 蔡 晨 陽 先 生 於 2005 年 4 月 成 立 天 怡 ( 福 建 ) 自 天 怡 ( 福 建 ) 成 立 以 來, 蔡 晨 陽 先 生 一 直 負 責 制 定 整 體 業 務 策 略 物 色 業 務 機 會 以 及 監 管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融 資 蔡 晨 陽 先 生 已 取 得 多 項 榮 譽 稱 號, 其 中 包 括 世 界 福 建 青 年 聯 合 會 理 事 2009 中 國 民 營 企 業 領 袖 年 會 中 國 優 秀 民 營 企 業 家 七 屆 福 建 省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提 名 獎 第 九 屆 福 建 155
省 優 秀 青 年 企 業 家 及 福 建 省 誠 信 促 進 會 第 二 屆 理 事 會 理 事 蔡 晨 陽 先 生 亦 為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委 員 蔡 晨 陽 先 生 於 2004 年 自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大 學 取 得 經 濟 與 管 理 研 究 文 憑 蔡 晨 陽 先 生 於 2011 年 6 月 完 成 廈 門 大 學 的 EMBA 課 程 鑑 於 上 述 有 關 蔡 晨 陽 先 生 的 經 驗 個 人 資 料 及 彼 於 本 集 團 擔 任 的 職 務, 董 事 會 認 為, 蔡 晨 陽 先 生 於 上 市 後 繼 續 擔 任 本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前 景 有 利 此 將 會 構 成 偏 離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守 則 條 文 A.2.1 條 董 事 會 認 為, 蔡 晨 陽 先 生 同 時 擔 任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職 務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強 勁 且 持 續 的 領 導 地 位, 並 且 可 更 高 效 及 有 效 地 規 劃 及 執 行 長 期 業 務 策 略 董 事 會 相 信, 本 集 團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高 素 質 人 士 組 成, 彼 等 會 定 期 會 面 以 討 論 影 響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事 宜 鑑 於 董 事 會 的 運 作 保 障 了 權 力 與 權 限 之 間 的 平 衡 性, 故 該 結 構 將 不 會 損 害 董 事 會 與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之 間 的 權 力 與 權 限 的 平 衡 性 蔡 海 芳, 33 歲, 為 蔡 晨 陽 先 生 及 蔡 盛 蔭 女 士 的 表 弟 蔡 海 芳 先 生 於 2012 年 2 月 7 日 成 為 執 行 董 事 彼 約 自 2001 年 至 2005 年 4 月 期 間 內 於 安 徽 天 怡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採 購 辦 事 處 副 主 任, 負 責 物 料 採 購 及 成 本 控 制 彼 於 2005 年 加 入 天 怡 ( 福 建 ), 任 職 採 購 辦 事 處 副 科 長, 協 助 成 立 天 怡 ( 福 建 ) 於 2006 年 至 2008 年, 彼 為 採 購 中 心 經 理, 主 要 負 責 為 天 怡 ( 福 建 ) 採 購 主 要 資 產 ( 包 括 生 產 設 施 及 種 豬 ) 彼 於 2008 年 獲 委 任 為 行 政 總 裁 辦 公 室 經 理 及 採 購 部 主 管, 負 責 管 理 採 購 部 及 天 怡 ( 福 建 ) 外 部 事 務 的 管 理 於 2010 年 至 2011 年 1 月, 彼 為 行 政 總 裁 助 理 於 2011 年 1 月, 蔡 海 芳 先 生 獲 晉 升 出 任 副 行 政 總 裁 一 職, 監 管 行 政 辦 公 室 及 天 怡 ( 福 建 ) 的 採 購 蔡 海 芳 先 生 於 1997 年 於 中 國 莆 田 市 一 所 中 學 畢 業 蔡 盛 蔭, 35 歲, 為 蔡 晨 陽 先 生 的 胞 妹 及 蔡 海 芳 先 生 的 表 姐 蔡 盛 蔭 女 士 於 2012 年 2 月 7 日 成 為 執 行 董 事 彼 於 2009 年 1 月 加 入 天 怡 ( 福 建 ), 任 職 財 務 經 理 彼 於 2010 年 3 月 獲 晉 升 出 任 財 務 總 監 一 職, 主 要 負 責 成 立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管 理 系 統 審 閱 財 務 報 告 及 業 務 表 現 報 告 預 算 管 理 以 及 就 融 資 策 略 及 發 展 計 劃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建 議 156
彼 於 2010 年 符 合 國 際 註 冊 管 理 會 計 師 資 格 彼 亦 為 合 資 格 高 級 會 計 師, 並 自 中 國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蔡 女 士 於 2006 年 畢 業 於 澳 洲 科 廷 科 技 大 學, 取 得 專 業 會 計 碩 士 學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蔡 子 榮, 60 歲, 於 2012 年 2 月 7 日 成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蔡 子 榮 先 生 於 財 務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逾 33 年 經 驗 於 1978 年 6 月 至 1988 年 10 月 期 間, 彼 為 93 師 後 勤 部 財 務 科 正 營 級 助 理 員 彼 一 直 於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任 職 高 級 管 理 層 近 23 年 彼 於 1990 年 1 月 至 1996 年 11 月 為 莆 田 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的 副 行 長, 並 於 1996 年 12 月 晉 升 為 行 長 於 2004 年 2 月 至 2006 年 10 月, 蔡 子 榮 先 生 任 職 仙 游 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的 行 長 彼 於 2001 年 至 2005 年 間 獲 選 為 莆 田 市 第 四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的 代 表 自 2006 年 9 月 起, 彼 一 直 擔 任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莆 田 市 中 心 支 行 宣 傳 部 部 長 蔡 子 榮 先 生 於 1985 年 畢 業 於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南 昌 陸 軍 學 校 ( 現 稱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南 昌 陸 軍 學 院 ), 並 取 得 金 融 學 文 憑 蔡 子 榮 先 生 與 任 何 執 行 董 事 均 並 無 任 何 關 連 吳 世 明, 36 歲, 於 2012 年 2 月 7 日 成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彼 自 2008 年 12 月 起 一 直 為 廈 門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監 事 彼 為 合 資 格 中 級 會 計 師, 並 於 通 過 中 國 財 政 部 及 人 事 部 聯 合 舉 辦 的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其 包 括 四 份 試 卷, 其 中 兩 份 關 於 會 計 實 務 ( 中 級 ) 一 份 關 於 財 務 管 理 及 一 份 關 於 經 濟 法 ) 後 於 2001 年 12 月 獲 財 政 部 頒 授 有 關 資 格 吳 先 生 於 會 計 及 財 務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逾 15 年 經 驗 吳 先 生 於 1995 年 7 月 加 入 廈 門 森 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廈 門 森 寶 ), 擔 任 出 納 員 彼 於 1996 年 1 月 成 為 廈 門 森 寶 的 會 計 師 於 1998 年 1 月 至 2001 年 11 月, 彼 為 廈 門 森 寶 的 財 務 經 理 吳 先 生 於 2001 年 12 月 成 為 廈 門 森 寶 廣 州 辦 事 處 的 總 經 理, 並 留 任 至 2007 年 1 月 為 止 吳 先 生 於 2007 年 1 月 成 為 厦 門 森 寶 電 子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總 經 理, 並 擔 任 有 關 職 務 直 至 2007 年 11 月 為 止 自 2008 年 1 月 起, 吳 先 生 為 廈 門 森 寶 財 務 總 監 吳 先 生 於 2010 年 11 月 成 為 森 寶 食 品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森 寶 食 品,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為 森 寶 食 品 集 團, 一 家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1089 )) 的 主 要 經 營 附 屬 公 司 的 副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監 管 其 財 務 及 經 營 表 現 ( 包 括 內 部 控 制 ) 彼 目 前 為 森 寶 食 品 的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森 寶 食 品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管 理 及 財 務 管 理 157
吳 先 生 於 1995 年 在 中 國 集 美 大 學 取 得 對 外 經 濟 企 業 財 務 會 計 文 憑, 並 於 2011 年 3 月 在 中 國 西 安 電 子 科 技 大 學 取 得 金 融 學 位 ( 為 網 上 學 習 課 程 ) 余 文 泉, 62 歲, 於 2012 年 2 月 7 日 成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1977 年 12 月 至 1980 年 9 月, 余 先 生 為 莆 田 縣 西 天 尾 公 社 團 委 書 記 余 先 生 於 1980 年 9 月 至 1986 年 5 月 擔 任 莆 田 縣 常 太 公 社 管 委 會 副 主 任 彼 分 別 於 1986 年 6 月 至 1987 年 10 月 及 1987 年 11 月 至 1991 年 8 月 擔 任 莆 田 縣 常 太 公 社 黨 委 副 書 記 及 書 記 於 1991 年 8 月 至 1998 年 9 月, 彼 任 職 莆 田 縣 常 委 常 務 副 縣 長 彼 由 1998 年 10 月 起 擔 任 莆 田 市 農 辦 退 休 調 研 員, 並 任 職 直 至 2009 年 7 月 為 止 余 先 生 於 1999 年 畢 業 於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經 濟 法 律 學 院, 取 得 政 治 經 濟 學 文 憑 除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者 外, 概 無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目 前 或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過 往 三 年 於 任 何 於 聯 交 所 或 任 何 海 外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董 事 職 務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概 無 有 關 委 任 董 事 的 其 他 事 宜 須 敦 請 股 東 垂 注, 亦 概 無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51(2) 條 須 予 披 露 的 有 關 董 事 的 其 他 資 料 高 級 管 理 層 蔡 青, 29 歲, 為 蔡 晨 陽 先 生 蔡 盛 蔭 女 士 及 蔡 海 芳 先 生 的 表 弟, 於 2005 年 4 月 加 入 天 怡 ( 福 建 ), 並 協 助 成 立 天 怡 ( 福 建 ) 及 興 建 本 集 團 的 豬 隻 養 殖 場 彼 於 2006 年 3 月 成 為 天 怡 ( 福 建 ) 銷 售 部 的 高 級 職 員, 負 責 為 天 怡 ( 福 建 ) 的 產 品 進 行 市 場 研 究 及 開 發 於 2007 年 7 月 至 2009 年 12 月 期 間, 蔡 青 先 生 為 福 建 省 涵 江 蜂 產 品 開 發 中 心 營 銷 部 的 經 理 於 2010 年 1 月, 彼 重 新 加 入 天 怡 ( 福 建 ), 並 成 為 銷 售 部 經 理, 負 責 福 州 及 泉 州 的 市 場 開 發, 直 到 彼 於 2011 年 5 月 獲 晉 升 為 銷 售 部 主 管 為 止 蔡 青 先 生 於 2005 年 畢 業 於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取 得 城 市 園 林 花 卉 文 憑 陳 金 良, 44 歲, 已 自 2005 年 10 月 起 成 為 天 怡 ( 福 建 ) 的 副 總 經 理 陳 先 生 於 2005 年 4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擔 任 行 政 總 裁 辦 公 室 經 理 彼 於 2005 年 獲 晉 升 出 任 副 總 經 理 一 職, 並 一 直 負 責 天 怡 ( 福 建 )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基 建 投 資 陳 先 生 於 2000 年 7 月 取 得 廈 門 大 學 廣 告 學 文 憑 於 1990 年 2 月 至 2005 年 4 月, 彼 任 職 於 莆 田 市 廣 播 電 視 中 心, 並 曾 獲 晉 升 為 新 聞 部 經 理 158
楊 志 海, 35 歲, 於 2005 年 10 月 加 入 天 怡 ( 福 建 ), 擔 任 生 產 部 副 科 長, 並 於 2011 年 3 月 獲 晉 升 為 生 產 部 科 長 楊 先 生 於 2000 年 7 月 自 福 建 農 業 大 學 ( 現 稱 為 福 建 農 林 大 學 ) 取 得 食 品 營 養 與 檢 測 文 憑 畢 業 後, 彼 於 福 建 農 業 大 學 食 品 實 驗 廠 擔 任 該 廠 的 技 術 人 員 生 產 經 理 及 副 科 長, 並 任 職 直 至 2003 年 為 止 於 2003 年 6 月, 楊 先 生 加 入 永 輝 工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其 生 產 管 理 及 質 量 控 制 楊 先 生 曾 參 與 設 計 興 建 及 建 立 本 集 團 的 豬 隻 養 殖 場 及 屠 宰 場 楊 先 生 負 責 ( 其 中 包 括 ) 提 升 本 集 團 的 生 產 技 術 產 品 質 量 控 制 及 物 流 流 程 公 司 秘 書 谷 建 聖, 50 歲, 於 2011 年 5 月 加 入 本 集 團, 擔 任 財 務 總 監 彼 負 責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的 財 務 申 報 事 宜, 包 括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及 確 保 本 集 團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及 其 他 法 定 規 定 此 外, 彼 負 責 實 行 內 部 控 制 以 及 企 業 管 治 及 常 規, 以 及 就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事 宜 與 外 部 各 方 及 監 管 機 構 聯 絡 谷 先 生 在 財 務 及 會 計 方 面 擁 有 逾 19 年 經 驗, 並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前 曾 任 職 於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彼 過 往 曾 於 一 家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擔 任 財 務 總 監 職 務 谷 先 生 持 有 澳 洲 堪 培 拉 大 學 的 商 業 ( 會 計 ) 學 士 學 位 彼 為 澳 洲 執 業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董 事 會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其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 其 中 包 括 ) 檢 討 及 監 督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申 報 程 序 及 內 部 控 制 系 統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3 名 成 員 組 成, 即 吳 世 明 先 生 蔡 子 榮 先 生 及 余 文 泉 先 生, 彼 等 全 部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為 吳 世 明 先 生 薪 酬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 成 立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就 行 政 總 裁 執 行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以 及 檢 討 彼 等 的 表 現 159
薪 酬 委 員 會 現 時 的 成 員 為 吳 世 明 先 生 蔡 子 榮 先 生 及 余 文 泉 先 生, 彼 等 全 部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為 蔡 子 榮 先 生 提 名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為 就 董 事 的 委 任 及 罷 免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3 名 成 員 組 成, 即 余 文 泉 先 生 吳 世 明 先 生 及 蔡 子 榮 先 生, 彼 等 全 部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為 余 文 泉 先 生 董 事 薪 酬 截 至 2009 年 2010 年 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支 付 予 董 事 的 薪 金 房 屋 津 貼 退 休 金 計 劃 供 款 其 他 津 貼 實 物 福 利 及 花 紅 的 總 金 額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0.2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0.3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0.3 百 萬 元 有 關 董 事 薪 酬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所 載 的 本 公 司 會 計 師 報 告 附 註 11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 概 無 本 集 團 已 付 或 董 事 應 收 作 為 加 入 本 集 團 或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後 的 獎 勵 的 薪 酬. 概 無 本 集 團 已 付 或 董 事 或 前 董 事 應 收 作 為 失 去 董 事 職 位 或 失 去 有 關 管 理 本 集 團 事 宜 的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的 補 償 ; 及. 概 無 董 事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僱 員 本 公 司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平 均 有 554 名 僱 員 應 付 僱 員 薪 酬 包 括 薪 金 及 津 貼 160
下 表 顯 示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按 部 門 劃 分 的 僱 員 明 細 : 部 門 僱 員 人 數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17 採 購 7 銷 售 及 營 銷 349 屠 宰 56 生 豬 養 殖 68 會 計 及 財 務 24 行 政 及 其 他 33 總 計 554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及 營 銷 部 門 合 共 有 349 名 員 工 彼 等 大 部 分 均 受 僱 於 本 集 團 的 超 市 專 櫃 由 於 超 市 的 營 業 時 間 通 常 較 長, 各 超 市 專 櫃 一 般 需 要 約 四 至 七 名 銷 售 員 工 輪 班 工 作 本 集 團 認 識 到 與 其 僱 員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本 集 團 與 其 僱 員 並 無 經 歷 任 何 重 大 問 題 或 因 勞 資 糾 紛 而 令 其 業 務 中 斷, 亦 無 在 聘 請 及 挽 留 經 驗 豐 富 的 僱 員 方 面 經 歷 任 何 困 難 董 事 相 信, 本 集 團 與 其 僱 員 維 持 良 好 工 作 關 係 僱 員 薪 酬 本 集 團 的 僱 員 薪 酬 包 括 基 本 薪 金 及 花 紅 花 紅 乃 按 年 度 基 準 根 據 表 現 檢 討 釐 定 銷 售 員 工 的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與 銷 售 表 現 掛 鈎 的 佣 金 董 事 相 信, 透 過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激 勵 方 式 激 勵 挽 留 及 獎 勵 僱 員 以 及 吸 引 新 人 才, 將 會 使 彼 等 的 利 益 與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一 致 為 達 到 此 目 的,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 其 將 會 於 上 市 後 生 效 董 事 會 可 不 時 全 權 酌 情 選 擇 任 何 合 資 格 僱 員 作 為 經 選 定 承 授 人 參 與 購 股 權 計 劃 有 關 更 多 詳 情, 請 見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 法 定 及 一 般 資 料 內 購 股 權 計 劃 一 段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2009 年 2010 年 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產 生 員 工 成 本 ( 包 括 銷 售 佣 金 員 工 薪 金 及 福 利 開 支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以 及 員 工 及 工 人 的 花 紅 及 福 利 金 ) 分 別 約 人 民 幣 3,954,000 元 人 民 幣 6,480,000 元 及 人 民 幣 12,915,000 元, 分 別 佔 本 集 團 於 相 關 期 間 內 來 自 持 續 經 營 業 務 的 收 入 的 約 2.5% 1.5% 及 2.5% 161
本 集 團 為 本 集 團 於 香 港 的 全 體 僱 員 參 與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85 章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登 記 的 公 積 金 計 劃 ( 或 該 計 劃 ) 自 願 性 供 款 乃 於 一 段 時 期 歸 屬 於 本 集 團 的 僱 員 除 有 限 的 例 外 情 況 外, 來 自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所 有 利 益 必 須 保 留, 直 至 僱 員 達 到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或 終 止 受 僱 並 達 到 60 歲 為 止 本 集 團 向 該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用 以 抵 銷 任 何 長 期 服 務 付 款 或 應 付 遣 散 費, 並 可 用 作 扣 減 所 得 稅 合 規 顧 問 本 公 司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A.19 條 委 任 信 達 國 際 融 資 為 其 合 規 顧 問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A.23 條, 合 規 顧 問 將 就 下 列 事 宜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意 見 : (i) 刊 發 任 何 監 管 公 佈 通 函 或 財 務 報 告 之 前 ; (ii) 倘 擬 進 行 一 項 可 能 屬 須 予 公 佈 或 關 連 交 易 的 交 易, 包 括 股 份 發 行 及 股 份 回 購 ; (iii) 倘 本 公 司 建 議 按 有 別 於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詳 述 的 方 式 使 用 全 球 發 售 的 所 得 款 項 或 倘 其 業 務 活 動 發 展 或 業 績 偏 離 本 招 股 章 程 內 的 任 何 預 測 估 計 或 其 他 資 料 ; 及 (iv) 倘 聯 交 所 就 股 份 價 格 或 成 交 量 的 不 尋 常 波 動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查 詢 委 任 期 將 於 上 市 日 期 開 始, 並 於 本 公 司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13.46 條 分 派 其 有 關 上 市 日 期 起 計 首 個 完 整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的 年 報 當 日 或 本 公 司 及 信 達 國 際 融 資 簽 訂 的 合 規 顧 問 協 議 以 其 他 方 式 根 據 其 條 款 及 條 件 予 以 終 止 當 日 為 止 結 束, 而 此 項 委 任 可 經 相 互 協 議 予 以 延 長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