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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Transcription:

審 計 學 第 一 回 1 審 計 學 第 一 回 ㄧ 查 核 人 員 要 求 受 查 者 提 出 客 戶 聲 明 書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 提 醒 受 查 者 應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允 當 表 達 負 責, 印 證 已 查 得 之 資 料, 表 明 受 查 者 對 於 投 資 理 財 等 重 大 事 項 之 意 向, 避 免 查 核 人 員 誤 解 受 查 者 之 口 頭 聲 明 等 項 請 問 :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考 量 舞 弊 時, 向 管 理 階 層 取 得 的 客 戶 聲 明 書, 其 聲 明 事 項 應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查 核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時, 向 管 理 階 層 取 得 的 客 戶 聲 明 書, 其 聲 明 事 項 應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查 核 關 係 人 交 易 時, 請 受 查 者 出 具 的 客 戶 聲 明 書, 其 聲 明 事 項 應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考 量 舞 弊 之 聲 明 事 項 包 括 : 設 計 並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以 防 止 舞 弊 與 偵 查 舞 弊,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財 務 報 表 可 能 因 舞 弊 而 導 致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風 險 之 評 估 結 果, 皆 已 告 知 已 知 或 疑 似 支 舞 弊 如 涉 及 下 列 人 員, 皆 已 告 知 : 管 理 階 層 內 部 控 制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之 員 工 其 他 人 員, 而 其 舞 弊 對 財 務 報 表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由 現 任 員 工 離 員 工 分 析 師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人 員 提 供 任 何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之 疑 似 或 傳 聞 舞 弊, 皆 已 告 知 查 核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時 應 出 具 之 聲 明 事 項 包 括 : 評 價 方 法 及 相 關 假 設 是 否 適 當, 包 括 評 價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及 一 致 採 用 依 據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平 價 值 相 關 揭 露 是 否 完 整 及 適 當 影 響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之 期 後 事 項 是 否 已 調 整 或 揭 露 查 核 關 係 人 交 易 應 出 具 之 聲 明 事 項 包 括 : 所 有 關 係 人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相 關 資 訊 已 全 部 提 供, 卻 無 遺 漏 關 係 人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已 於 財 務 報 表 作 適 當 之 揭 露 二 查 核 人 員 運 用 檢 查 觀 察 函 證 分 析 及 比 較 等 方 法, 以 獲 得 足 夠 及 適 切 之 證 據, 俾 對 所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時 有 合 理 之 依 據 請 問 : 查 核 人 員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函 證 獲 取 足 夠 與 適 切 之 查 核 證 據, 以 支 持 財 務 報 表 之 聲 明 時, 應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有 關 詢 證 函 內 容 之 設 計, 需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查 核 人 員 於 規 劃 分 析 性 複 核 時, 宜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查 核 人 員 應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以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函 證 或 取 足 夠 與 適 切 之 查 核 證 據, 以 支 持 財 務 報 表 之 聲 明 : 重 大 性 標 準 固 有 風 險 與 控 制 風 險 之 水 準 已 規 劃 之 其 他 查 核 程 序 所 獲 取 之 證 據, 可 否 使 查 核 風 險 降 低 至 可 接 受 之 水 準 有 關 詢 證 函 內 容 之 設 計, 須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2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應 設 計 符 合 特 定 查 核 目 的 之 詢 證 函 設 計 時, 查 核 人 員 應 考 慮 相 關 之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與 可 能 影 響 函 證 可 靠 性 之 因 素 影 響 函 證 的 因 素 如 詢 證 函 之 格 式 以 前 查 核 之 經 驗 受 函 證 資 訊 之 性 質 及 預 定 之 受 函 證 者 等, 均 可 能 直 接 影 響 函 證 程 序 所 獲 得 證 據 的 可 靠 性 查 核 人 員 設 計 詢 證 函 時 尚 須 考 慮 資 訊 之 類 型, 因 其 是 否 便 於 受 函 證 者 查 證, 可 能 影 響 回 函 率 與 所 獲 取 證 據 之 品 質 例 如, 依 某 些 受 函 證 者 之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其 函 復 帳 戶 之 餘 額 較 函 復 單 筆 交 易 金 額 困 難 查 核 人 員 於 規 劃 分 析 性 複 核 時, 宜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分 析 性 複 核 之 目 的 及 對 分 析 性 複 核 結 果 擬 信 賴 之 程 度 分 析 性 複 核 之 對 象 可 取 得 之 財 務 資 訊 或 非 財 務 資 訊 取 得 資 料 之 可 靠 性 取 得 資 訊 之 可 比 較 性 查 核 人 員 對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之 瞭 解 及 以 往 查 核 之 經 驗 三 現 代 審 計 觀 念 認 為 審 計 過 程 應 採 以 風 險 為 導 向 的 查 核 策 略 (Risk-based Audit Approach), 故 基 本 上 風 險 觀 念 已 貫 穿 整 體 查 核 工 作 請 問 : 何 謂 以 風 險 為 導 向 的 查 核 策 略? 查 核 人 員 採 用 抽 樣 方 式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之 控 制 測 試 時, 其 抽 樣 風 險 為 何? 查 核 人 員 為 獲 取 用 以 辨 認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風 險 之 資 訊, 應 執 行 風 險 評 估 之 程 序 為 何? 以 風 險 之 衡 量 及 控 制 為 主 導, 確 保 愈 高 風 險 部 分, 相 對 投 入 之 審 計 工 作 亦 愈 高, 則 偵 測 出 錯 誤 的 機 會 增 加, 而 相 對 節 省 人 物 力, 避 免 在 判 定 安 全 ( 低 風 險 ) 處 投 入 太 多 查 核 資 源 查 核 人 員 採 用 抽 樣 方 式 執 行 控 制 測 試 時, 其 抽 樣 風 險 包 括 : 信 賴 不 足 風 險 (α 風 險 ): 又 稱 評 估 控 制 風 險 過 高 風 險 或 內 部 控 制 缺 乏 信 賴 風 險, 係 指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事 實 上 可 予 信 賴 之 程 度 偏 高, 惟 抽 樣 結 果 卻 導 致 查 核 人 員 作 成 信 賴 程 度 較 低 結 論 之 風 險 過 度 信 賴 風 險 (β 風 險 ): 又 稱 評 估 控 制 風 險 過 低 風 險 或 內 部 控 制 過 度 信 賴 風 險, 係 指 受 查 者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事 實 上 可 予 信 賴 之 程 度 較 低, 為 抽 樣 結 果 卻 導 致 查 核 人 員 作 成 信 賴 程 度 較 高 結 論 之 風 險 風 險 評 估 之 程 序 如 下 : 查 詢 受 查 者 管 理 階 層 治 理 單 位 內 部 稽 核 及 其 他 適 當 人 員, 以 瞭 解 治 理 單 位 如 何 監 督 管 理 階 層 對 舞 弊 風 險 之 辨 認 與 因 應, 及 相 關 用 以 降 低 該 等 風 險 之 內 部 控 制 考 量 可 能 造 成 舞 弊 之 風 險 因 子 是 否 存 在 考 量 執 行 分 析 性 複 核 所 發 現 之 任 何 不 尋 常 或 非 預 期 之 關 係 考 量 其 他 有 助 於 辨 認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風 險 之 資 訊 四 查 核 人 員 為 有 效 完 成 查 核 工 作, 並 提 高 查 核 效 率, 應 進 行 查 核 工 作 之 規 劃 ; 主 要 的 規 劃 程 序 為 瞭 解 受 查 者 之 事 業 擬 訂 查 核 計 畫 擬 訂 查 核 程 式 請 問 : 查 核 人 員 獲 取 對 受 查 者 事 業 及 其 所 屬 產 業 瞭 解 的 來 源 及 方 法 為 何? 擬 訂 查 核 計 畫 時, 宜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審 計 學 第 一 回 3 查 核 程 式 係 各 項 查 核 程 序 之 彙 總, 而 在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環 境 下, 查 核 人 員 須 考 慮 使 用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以 執 行 查 核 程 序, 其 於 決 定 是 否 使 用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時, 應 考 量 那 些 因 素? 查 核 人 員 獲 取 對 受 查 者 事 業 及 其 所 屬 產 業 瞭 解 的 來 源 及 方 法 如 下 : 查 閱 受 查 者 章 程 證 照 及 會 計 與 管 理 之 有 關 規 章 參 閱 受 查 者 年 度 決 算 書 表 參 閱 受 查 者 重 要 會 議 之 議 事 錄 參 閱 受 查 者 截 至 查 核 日 有 關 財 務 營 運 狀 況 等 之 最 新 資 料 參 閱 受 查 者 內 部 管 理 用 之 財 務 資 訊 參 閱 上 期 工 作 底 稿 及 有 關 檔 案 與 事 務 所 內 部 承 辦 受 查 者 有 關 業 務 之 同 仁 洽 談 瞭 解 當 前 經 濟 情 況 及 其 對 受 查 者 事 業 之 影 響 訪 問 受 查 者 之 工 廠 及 辦 處 所, 並 與 有 關 人 員 洽 談 參 閱 與 受 查 者 有 關 之 報 章, 並 與 有 關 人 員 洽 談 借 閱 受 查 者 前 任 會 計 師 之 工 作 底 稿 擬 定 查 核 計 畫 宜 考 慮 之 因 素 如 下 : 受 查 者 事 業 之 性 質 及 狀 況 審 計 委 任 書 之 內 容 及 會 計 師 法 律 之 責 任 依 審 計 委 任 書 規 定 應 提 出 之 報 告 或 其 他 文 件 之 性 質 及 期 限 受 查 者 所 採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其 變 動 新 發 布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及 審 計 準 則 對 查 核 工 作 之 影 響 須 特 別 注 意 之 情 況, 例 如 重 大 錯 誤 不 實 表 達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對 內 部 控 制 所 擬 信 賴 之 程 度 受 查 者 內 部 稽 核 對 查 核 工 作 之 影 響 受 查 者 子 司 或 分 支 機 構 是 否 經 其 他 會 計 師 查 核 期 中 及 期 末 查 核 工 作 之 分 配 聘 請 專 家 協 助 對 查 核 工 作 之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採 用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應 考 量 之 因 素 如 下 : 查 核 人 員 之 資 訊 科 技 知 識 專 門 技 術 及 經 驗 電 腦 輔 助 技 術 的 可 行 性 與 電 腦 設 備 及 資 料 的 可 用 性 人 工 測 試 的 困 難 度 效 果 及 效 率 查 核 的 時 機

4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審 計 學 第 二 回 一 假 設 受 查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係 基 於 繼 續 經 營 之 假 設 所 編 製 會 計 師 評 估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之 合 理 性 後, 可 能 出 具 的 查 核 報 名 意 見 類 型 及 基 相 關 條 件 為 何?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適 當 會 計 師 對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之 合 理 性 加 以 評 估 後, 若 能 消 除 其 疑 慮 時, 可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會 計 師 對 受 查 者 所 採 取 之 未 來 因 應 措 施 如 認 屬 可 行, 但 有 必 要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揭 露 其 內 容 而 未 揭 露 時, 會 計 師 應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或 否 定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有 重 大 疑 慮 會 計 師 若 無 法 消 除 其 對 受 查 者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之 疑 慮 時, 應 考 慮 受 查 者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敍 明 下 列 事 項 : 對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一 年 內 繼 續 經 營 能 力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情 況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有 重 大 疑 慮, 可 能 無 法 如 正 常 情 況 進 行 資 產 之 變 現 及 負 債 之 清 償 財 務 報 表 並 未 因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有 重 大 疑 慮, 而 依 清 算 價 值 評 價 及 分 類 受 查 者 財 務 報 表 若 已 作 適 當 揭 露, 會 計 師 應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三 十 三 號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報 告 之 規 定, 出 具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受 查 者 財 務 報 表 若 未 作 適 當 揭 露, 會 計 師 應 視 影 響 重 大 程 度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或 否 定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不 適 當 會 計 師 若 確 定 受 查 者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所 依 據 之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如 影 響 極 為 重 大 時, 應 出 具 否 定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會 計 師 若 確 定 受 查 者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受 查 者 財 務 報 表 已 依 清 算 價 值 評 價 及 分 類 時, 為 強 調 此 一 事 實, 應 出 具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二 財 務 報 表 之 五 大 主 要 聲 明 為 何? 試 以 存 貨 為 例, 加 以 說 明, 並 各 設 計 二 項 查 核 程 序

審 計 學 第 二 回 5 財 務 報 表 五 大 聲 明 存 貨 查 核 查 序 觀 察 存 貨 盤 點 存 在 或 發 生 函 証 存 放 在 外 存 貨 存 貨 截 止 測 試 完 整 性 執 行 分 析 性 程 序 查 核 他 人 寄 銷 品 權 利 與 義 務 查 核 在 進 存 貨 詢 問 存 貨 損 壞 變 質 陳 廢 情 況 確 定 存 貨 評 價 方 法 平 價 或 分 配 正 常 品 採 用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法 損 櫰 疵 品 採 淨 變 現 價 值 查 明 存 貨 有 無 提 供 質 押 保 證 或 債 權 人 監 視 使 用 等 情 事 表 達 及 揭 露 評 估 存 貨 和 銷 貨 成 本 在 財 務 報 表 的 表 達 與 揭 露 的 適 當 性 三 目 前 常 用 於 證 實 測 試 的 統 計 抽 樣 方 法, 有 機 率 與 金 額 大 小 成 比 例 法 (probability-proportional-to-size sampling, PPS) 單 位 平 均 估 計 法 (mean per unit estimation) 差 額 估 計 法 (difference estimation) 及 比 率 估 什 法 (ratio estimation) 李 會 計 師 為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負 責 新 進 查 核 人 員 的 前 訓 練 當 他 在 指 導 新 進 人 員 如 何 操 作 電 腦 進 行 證 實 測 試 的 統 計 抽 樣 時, 發 現 新 進 人 員 雖 然 在 操 作 電 腦 上 沒 有 太 大 的 問 題, 但 對 於 如 何 選 擇 適 當 的 統 計 抽 樣 方 法, 常 感 困 惑 不 已 於 是 李 會 計 師 便 擬 定 下 列 二 個 個 案, 希 望 新 進 人 員 能 夠 暸 解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選 擇 最 適 當 查 核 成 本 最 低 廉 的 抽 樣 方 法 個 案 1: 受 查 司 由 於 控 制 銷 貨 交 易 的 措 施 有 若 干 瑕 疵, 常 高 估 銷 貨 收 入 之 金 額, 至 於 高 估 之 金 額 則 與 每 筆 銷 貨 收 入 的 帳 面 金 額 呈 正 相 關 查 核 人 員 現 在 欲 測 試 受 查 司 的 銷 貨 收 入 是 否 有 重 大 高 估 的 情 況 個 案 2: 受 查 司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已 電 腦 化, 應 收 帳 款 明 細 帳 的 管 理 亦 已 電 腦 化 根 據 過 去 的 查 核 經 驗, 由 於 受 查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相 當 健 全, 應 收 帳 款 鮮 少 發 生 錯 誤, 惟 如 有 錯 誤 發 生, 其 型 態 多 屬 高 估, 但 高 估 之 金 額 與 應 收 帳 款 的 帳 面 金 額 並 沒 有 任 何 關 聯 現 在, 查 核 人 員 欲 測 試 受 查 司 應 收 帳 款 是 否 有 重 大 錯 誤 請 為 上 述 二 個 個 案 選 擇 最 適 當 查 核 成 本 最 低 廉 的 抽 樣 方 法, 並 說 明 理 由 作 答 時, 請 依 照 下 列 格 式 於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個 案 抽 樣 方 法 理 由 1 2

6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個 案 抽 樣 方 法 理 由 1 比 例 估 計 機 率 與 大 小 呈 比 2 例 抽 樣 法 因 為 內 控 有 缺 失, 因 此 出 錯 次 數 應 該 很 多, 故 不 適 用 機 率 與 大 小 呈 比 例 抽 樣 法 ; 又 因 錯 誤 之 金 額 與 銷 貨 收 入 之 金 額 呈 正 相 關, 故 應 採 用 比 例 估 計 法 因 為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健 全, 因 此 出 錯 之 次 數 很 少, 又 司 之 錯 誤 均 為 高 估 之 錯 誤, 故 應 採 用 機 率 與 大 小 呈 比 例 抽 樣 法 四 當 受 查 客 戶 擴 充 其 資 訊 科 技 之 應 用 時, 往 往 會 將 其 內 部 控 制 嵌 入 應 用 軟 體, 且 無 法 用 肉 眼 加 以 觀 察, 而 原 有 之 原 始 憑 證 與 會 計 紀 錄, 僅 以 電 子 型 式 存 在, 故 查 核 人 員 採 行 穿 透 電 腦 審 計 (audit through the computer) 之 方 式 進 行 查 核 其 可 採 用 之 測 試 策 略 有 三 種 : 測 試 資 料 法 (test data approach) 平 行 模 擬 法 (parallel simulation testing) 與 嵌 入 查 核 模 組 法 (embedded audit module approact) 試 就 下 列 獨 立 情 境, 分 別 指 出 其 最 適 用 之 方 法 測 式 受 查 者 系 統 處 理 時 之 有 效 性 測 試 之 電 腦 軟 體 為 查 核 人 員 所 提 供 測 試 目 的 係 針 對 異 常 交 易 之 輸 出 查 核 人 員 執 行 控 制 測 試 時 測 試 資 料 法 平 行 模 擬 嵌 入 查 核 模 組 法 測 試 資 料 法

審 計 學 第 三 回 7 審 計 學 第 三 回 一 請 說 明 查 核 證 據 的 可 靠 性, 如 何 受 其 來 源 及 性 質 之 影 響, 以 及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對 查 核 證 據 的 可 靠 性 的 影 響 查 核 證 據 之 可 靠 性 受 其 來 源 及 性 質 之 影 響, 查 核 證 據 來 源 有 受 查 者 內 部 製 作 及 外 來 之 分 ; 查 核 證 據 之 性 質 有 實 地 觀 察 書 面 文 件 或 口 頭 查 詢 等 之 別 通 常 用 以 評 估 查 核 證 據 可 靠 性 之 考 慮 因 素, 例 舉 如 下 : 外 來 證 據 : 例 如 獲 自 第 三 者 確 認 之 書 面 文 件 等, 較 內 部 證 據 可 靠 進 貨 發 票 比 銷 貨 發 票 可 靠 內 部 控 制 較 良 好 時, 內 部 證 據 可 靠 性 較 高 查 核 人 員 自 行 獲 得 之 證 據, 較 由 受 查 者 提 供 之 證 據 可 靠 書 面 文 件 之 證 據, 較 由 口 頭 查 詢 而 來 之 證 據 可 靠 內 部 控 制 對 查 核 證 據 可 靠 性 之 影 響 : 查 核 人 員 自 控 制 測 試 獲 取 查 核 證 據 時, 查 核 人 員 宜 注 意 之 事 項, 例 舉 如 下 : 內 部 控 制 是 否 存 在? 內 部 控 制 是 否 有 效? 內 部 控 制 在 所 屬 查 核 年 度 是 否 持 續 運 作? 內 部 控 制 良 好 時, 證 據 的 可 靠 性 會 增 加 二 何 謂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professional skepticism)? 為 何 查 核 人 員 應 保 持 專 業 上 應 有 之 懷 疑 態 度?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係 對 查 核 證 據 持 質 疑 之 態 度, 亦 即 要 求 查 核 人 員 質 疑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及 查 核 證 據, 是 否 可 能 存 有 因 舞 弊 所 導 致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查 核 人 員 在 整 個 查 核 過 程 中, 即 使 認 為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係 屬 誠 實 及 正 直, 仍 應 維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以 認 知 可 能 存 有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因 此, 查 核 人 員 於 查 核 過 程 中 應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查 核 人 員 過 去 查 核 受 查 者 之 經 驗 有 助 於 對 受 查 者 之 瞭 解 雖 然 查 核 人 員 過 去 認 為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係 屬 誠 實 及 正 直, 但 因 環 境 可 能 隨 時 變 遷, 故 查 核 人 員 仍 須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查 核 人 員 在 執 行 查 詢 及 其 他 查 核 程 序 時, 基 於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不 能 因 相 信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為 誠 實 及 正 直, 而 接 受 說 服 力 不 足 之 查 核 證 據 查 核 人 員 應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係 表 示 查 核 人 員 應 仔 細 考 量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回 答 查 詢 及 所 提 供 其 他 資 訊 之 合 理 性 查 核 人 員 依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查 核 時, 甚 少 涉 及 辨 認 文 件 之 真 實 性, 亦 未 受 此 訓 練, 因 此 不 被 預 期 成 為 辨 認 文 件 真 實 性 之 專 家 此 外, 查 核 人 員 亦 可 能 因 管 理 階 層 或 第 三 人 隱 匿 相 關 附 屬 協 議, 致 無 法 偵 查 出 文 件 條 款 已 被 修 改 查 核 人 員 於 查 核 期 間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應 考 量 其 作 為 查 核 證 據 之 可 靠 性, 包 括 考 量 產 生 及 維 護 該 資 訊 之 相 關 控 制 查 核 人 員 通 常 會 認 為 所 取 得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係 屬 真 實, 除 非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與 事 實 不 符 查 核 人 員 如 察 覺 文 件 可 能 有 虛 假 或 文 件 中 之 條 款 有 被 修 改 之 跡 象 時, 則 應 進 一 步 查 核, 以 評 估 文 件 之 真 實 性, 例 如 直 接 向 第 三 人 確 認 或 考 慮 採 用 專 家 之 意 見

8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三 請 舉 出 你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四 點 理 由, 說 明 為 何 查 核 人 員 對 於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工 作, 僅 提 供 高 度 但 非 絕 對 確 信 程 度 之 專 業 服 務 查 核 人 員 應 依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並 無 因 舞 弊 或 錯 誤 所 導 致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查 核 人 員 雖 經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但 基 於 下 列 原 因 仍 無 法 絕 對 確 信 必 能 發 現 財 務 報 表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 查 核 工 作 需 要 依 賴 專 業 判 斷 查 核 工 作 係 以 抽 查 方 式 實 施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受 先 天 限 制 查 核 人 員 所 取 得 之 大 部 分 查 核 證 據, 其 性 質 通 常 僅 具 說 服 力, 而 不 具 結 論 性 四 會 計 師 受 託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時, 評 估 受 查 者 與 財 務 報 導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之 設 計 與 執 行 有 效 性 所 發 現 的 缺 失, 可 分 成 內 控 缺 失 (control deficiency) 顯 著 缺 失 (significant deficiency) 以 及 重 大 缺 失 (material weakness) 請 說 明 這 三 種 缺 失 的 定 義, 以 及 會 計 師 發 現 了 這 些 缺 失 後 對 受 查 者 之 報 告 責 任 三 種 缺 失 之 定 義 : 內 控 缺 失 : 代 表 會 計 師 於 執 行 查 核 過 程 中, 凡 是 發 現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之 任 何 缺 失, 不 論 是 設 計 或 執 行 或 有 效 性 之 問 題, 皆 為 一 種 內 控 缺 失 顯 著 缺 失 : 代 表 會 計 師 於 執 行 審 計 過 程 中 所 發 現 之 內 控 缺 失, 其 程 度 上 會 使 內 控 三 項 目 標 之 達 成 發 生 重 大 影 響 重 大 缺 失 : 重 大 缺 失 係 指 可 能 會 使 管 理 當 局 對 財 務 報 表 五 大 主 張 財 務 資 料 之 紀 錄 處 理 彙 總 及 執 行 等 能 有 不 良 的 影 響 之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審 計 人 員 應 和 董 事 會 審 計 小 組 ( 或 稱 為 審 計 委 員 會 或 治 理 單 位 ) 溝 通 內 部 控 制 設 計 (Design) 或 機 能 上 (Operation) 的 重 大 缺 失, 因 為 此 類 缺 失 將 造 成 財 務 報 表 發 生 重 大 誤 述 之 情 況, 其 溝 通 之 方 式, 可 以 是 口 頭, 但 通 常 是 書 面 溝 通, 而 一 旦 會 計 師 用 書 面 方 式 溝 通 時, 其 書 面 資 料 應 限 制 用 途, 僅 供 治 理 單 位 使 用

審 計 學 第 四 回 9 審 計 學 第 四 回 一 李 郁 欣 會 計 師 查 核 宗 門 司 時, 發 現 下 列 情 況 :( 各 子 題 獨 立 作 答 ) 該 司 有 一 些 錯 誤 舞 弊 或 不 合 規 定 的 交 易 及 現 象 : 應 收 帳 款 收 款 人 挪 用 貨 款 ; 未 經 授 權 的 採 購 ; 重 覆 支 付 貨 款 ; 員 工 所 領 薪 資 可 能 較 實 際 工 時 為 多 請 依 下 列 格 式 列 舉 必 要 的 控 制 及 相 關 可 能 的 控 制 測 試 : 題 號 必 要 的 控 制 可 能 的 控 制 測 試 經 查 該 司 有 3,000 個 應 收 帳 款 帳 戶, 總 帳 面 值 為 $500,000, 李 會 計 師 擬 採 用 非 統 計 抽 樣 以 評 估 該 司 應 收 帳 款 之 合 理 性, 其 對 先 天 和 控 制 風 險 之 評 估 為 中 等, 而 其 它 證 實 程 序 為 偵 測 出 重 大 誤 述 之 風 險 為 最 高 水 準, 信 賴 係 數 為 2.3 在 考 慮 整 個 抽 樣 計 書 後, 相 信 可 容 忍 誤 述 為 $11,500, 樣 本 項 目 總 查 定 值 為 $3,240, 樣 本 項 目 總 帳 面 值 為 $3,400 使 用 差 額 估 計 法 (difference estimate), 則 估 計 查 定 總 價 值 為 多 少? 題 號 必 要 的 控 制 可 能 的 控 制 測 試 請 客 戶 以 支 票 支 付 並 抬 頭 劃 線 檢 查 支 票 不 定 期 寄 發 對 帳 單 檢 查 並 核 對 對 帳 單 寄 發 情 況 採 購 單 必 需 依 據 已 核 准 之 請 購 檢 查 請 購 單 之 核 准 並 核 對 至 採 單 為 之 購 單 支 票 籢 發 後 立 刻 打 洞 註 銷 或 蓋 付 訖 章 觀 察 支 票 開 立 之 情 況 由 主 管 人 員 核 對 打 卡 單 與 計 工 核 對 計 工 單 與 計 時 卡, 並 調 節 內 單 容 複 核 薪 工 表 之 計 算 重 新 計 算 薪 工 表 BU * RF $500,000 2.3 樣 本 量 = = = 100 個 TM $11,500 $3,240 $3,400 差 額 估 計 = 3,000 + 500,000 = $495, 200 100 查 核 人 員 估 計 之 查 定 值 為 $495,200 二 李 正 智 會 計 師 受 託 宗 通 司 ( 非 開 發 行 ) 執 行 核 閱 財 務 報 表 請 問 : 基 於 委 任 人 與 會 計 師 雙 方 之 權 益, 會 計 師 應 與 委 任 人 簽 訂 委 任 書, 其 約 定 條 款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那 些? 會 計 師 對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票 據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之 執 行 程 序 為 何?

10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核 閱 委 任 書 之 約 定 條 款 至 少 應 包 括 : 委 任 事 項 委 任 之 目 的 及 範 圍, 包 括 所 依 據 之 審 計 準 則 管 理 階 層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責 任 委 任 人 應 提 供 與 核 閱 有 關 之 帳 冊 憑 證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敘 明 未 能 藉 由 核 閱 發 現 錯 誤 舞 弊 或 其 他 不 法 行 為 敘 明 並 未 依 照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查 核, 故 無 法 表 示 查 核 意 見 應 收 款 項 ( 包 括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票 據 及 其 他 應 收 項 ) 之 核 閱 程 序 通 常 如 下 : 查 詢 應 收 款 項 入 帳 之 會 計 政 策 並 確 定 該 項 交 易 是 否 有 折 讓 取 得 應 收 款 項 明 細 表 並 將 其 總 額 與 試 算 表 核 對 是 否 相 符 取 得 應 收 款 項 項 科 目 餘 額 與 上 期 或 去 年 同 期 餘 額 或 預 計 餘 額 有 重 大 變 動 之 說 明 取 得 應 收 款 項 之 帳 齡 分 析 表 查 詢 異 常 鉅 額 帳 戶 貸 方 餘 額 帳 戶 或 任 何 其 他 異 常 項 目 之 原 因 並 評 估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之 原 因 並 評 估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之 適 當 性 與 上 期 或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應 收 款 項 之 週 轉 率 與 管 理 階 層 討 論 應 收 款 項 分 類 之 適 當 性, 包 括 流 動 非 流 動 之 劃 分 貸 方 餘 額 及 股 東 董 事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之 帳 款 查 詢 轉 列 催 收 帳 款 及 沖 銷 壞 帳 之 合 理 性 查 詢 應 收 款 項 是 否 有 質 押 融 資 或 貼 現 之 情 形 查 詢 銷 貨 交 易 與 銷 貨 退 回 是 否 已 作 適 當 之 截 止 查 詢 應 收 款 項 是 否 包 含 商 品 寄 銷 之 帳 款, 若 有, 則 是 否 有 將 帳 款 回 轉 並 將 商 品 併 入 存 貨 中 查 詢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是 否 有 鉅 額 銷 貨 退 回, 若 有, 是 否 提 列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三 分 析 性 複 核 係 就 重 要 比 率 或 金 額 及 其 趨 勢 加 以 研 究, 並 對 異 常 變 動 及 異 常 項 目 予 以 調 查 之 證 實 測 試 查 核 人 員 於 規 劃 分 析 性 複 核 時, 宜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執 行 分 析 性 複 核 時, 宜 考 慮 之 因 素 : 分 析 性 複 核 之 目 的 及 對 分 析 性 複 核 結 果 擬 信 賴 之 程 度 分 析 性 複 核 之 對 象 可 取 得 之 財 務 資 訊 或 非 財 務 資 訊 取 得 資 訊 之 可 靠 性 取 得 資 訊 之 可 比 較 性 查 核 人 員 對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之 瞭 解 及 以 往 查 核 之 經 驗 四 查 核 風 險 之 計 算 如 下 : 查 核 風 險 (Audit risk)= 固 有 風 險 (Inherent risk) 控 制 風 險 (Control risk) 偵 知 風 險 (Detection risk) 試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 請 解 釋 各 項 風 險 的 定 義 為 何 查 核 風 險 永 遠 存 在? 承 上 小 題, 試 述 如 何 降 低 查 核 風 險?

審 計 學 第 四 回 11 固 有 風 險 (IR) 係 指 在 不 考 慮 內 部 控 制 之 情 況 下, 某 科 目 餘 額 或 某 類 交 易 發 生 重 大 錯 誤 之 風 險 控 制 風 險 (CR) 係 指 內 部 控 制 未 能 及 時 預 防 或 查 出 重 大 錯 誤 之 風 險 偵 查 風 險 (PR) 係 指 查 核 人 員 執 行 查 核 程 序 後 仍 未 能 查 出 既 存 重 大 錯 誤 之 風 險 審 計 風 險 為 固 有 風 險 控 制 風 險 偵 知 風 險 之 結 果 因 此, 固 有 風 險 一 定 存 在, 無 法 避 免, 固 有 風 險 與 企 業 之 業 務 性 質 經 營 環 境 及 科 目 或 交 易 之 固 有 風 險 較 高, 例 如 存 貨 因 計 算 繁 複 較 易 發 生 錯 誤 現 金 較 易 遭 竊 會 計 估 計 較 不 易 準 確 內 部 控 制 先 天 即 受 限 制, 故 控 制 風 險 永 遠 存 在 控 制 風 險 之 大 小 繫 於 內 部 控 制 達 成 控 制 目 標 之 程 度 偵 知 風 險 常 因 查 核 人 員 選 用 不 當 查 核 程 序 執 行 偏 差 誤 解 查 核 結 果 採 用 抽 查 等 而 造 成, 因 此, 偵 知 風 險 一 定 存 在, 無 法 避 免 結 論 : 既 然 固 有 風 險 控 制 風 險 與 偵 知 風 險 三 者 於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時 都 一 定 會 存 在 無 法 避 免, 因 此, 審 計 風 險 不 可 能 為 零, 其 永 遠 會 存 在 於 查 核 風 險 的 三 項 構 成 要 素 中, 固 有 風 險 與 控 制 風 險 會 計 師 無 法 掌 握, 而 會 計 師 能 掌 握 的 惟 有 偵 知 風 險 一 項, 而 偵 查 風 險 之 大 小 繫 於 查 核 人 員 所 採 用 之 查 核 程 序 及 其 執 行 情 形, 因 此, 查 核 人 員 可 藉 適 當 之 規 劃 與 督 導, 實 施 查 核 工 作 之 品 質 管 制 等, 以 降 低 偵 查 風 險, 進 而 降 低 審 計 風 險

12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審 計 學 第 五 回 一 甲 會 計 師 首 次 受 乙 司 委 託 進 行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工 作, 試 回 答 以 下 問 題 : 試 述 乙 司 更 換 會 計 師 的 可 能 原 因 包 括 那 些? 首 次 受 託 時 期 初 餘 額 之 查 核 範 圍 包 括 那 些? 查 核 人 員 於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委 任 時, 應 向 前 任 會 計 師 查 詢 有 關 委 任 人 之 資 料, 查 詢 事 項 通 常 包 括 那 些? 查 核 人 員 對 受 查 者 事 業 所 需 了 解 的 事 項 通 常 包 括 那 些? 司 更 換 會 計 師 的 可 能 原 因 通 常 是 司 欲 購 買 會 計 原 則 : 所 謂 購 買 會 計 原 則, 係 指 原 來 負 責 查 核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不 允 許 司 採 用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會 計 原 則 來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此 時, 司 轉 向 委 任 同 意 此 會 計 原 則 之 會 計 師 執 行 財 務 報 表 之 查 核 工 作 為 了 防 止 司 購 買 會 計 原 則, 審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特 別 規 定 前 後 任 會 計 師 於 詢 問 時, 繼 任 會 計 師 應 向 前 任 會 計 師 詢 問 其 與 受 查 者 間 對 於 會 計 原 則 之 採 用 是 否 有 歧 見, 而 前 任 會 計 師 透 過 專 業 立 場 據 實 以 告 依 據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21 號 第 4 條 之 規 定, 首 次 受 託 期 初 餘 額 之 範 圍, 一 般 而 言 包 括 下 列 三 項 : 前 期 結 轉 本 期 之 金 額 前 期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前 期 期 末 已 存 在 之 或 有 事 項 及 承 諾 歷 任 會 計 師 通 常 會 向 前 任 會 計 師 查 詢 有 關 委 任 人 之 資 訊, 以 供 作 是 否 接 受 委 任 之 參 考 查 核 人 員 於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委 任 時, 應 向 前 任 會 計 師 查 詢 事 項 通 常 包 括 下 列 三 項 : 管 理 階 層 之 品 德 前 任 會 計 師 與 管 理 階 層 間 對 會 計 原 則 查 核 程 序 及 其 他 有 關 重 要 事 項 是 否 存 有 歧 見 委 任 人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原 因 查 核 人 員 對 受 查 者 事 業 所 須 了 解 之 事 項, 通 常 包 括 : 一 般 經 濟 狀 況, 例 如 : 景 氣 循 環 利 率 及 資 金 供 給 情 況 所 屬 產 業 對 受 查 者 事 業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例 如 市 場 規 模 競 爭 者 情 況 及 特 殊 會 計 實 務 及 問 題 與 受 查 者 營 運 有 關 之 特 定 事 項 : 例 如 : 產 品 市 場 供 應 商 及 法 令 等 二 受 查 者 規 模 大 小 與 事 業 經 營 之 複 雜 程 度 會 影 響 查 核 工 作 規 劃 執 行 及 運 用 內 部 控 制 組 成 要 素 之 方 式 請 問 : 於 資 訊 系 統 環 境 下, 中 小 型 受 查 者 使 用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查 核 人 員 須 特 別 考 量 那 些 事 項? 中 小 型 受 查 者 可 能 使 用 較 非 正 式 之 方 式 以 確 保 其 內 部 控 制 目 標 之 達 成, 惟 乃 有 可 能 不 致 於 影 響 查 核 人 員 對 控 制 風 險 評 估 之 情 況, 試 舉 出 二 個 例 子 說 明 之 中 小 型 受 查 者 之 資 訊 系 統 環 境 下, 查 核 人 員 須 特 別 考 量 下 列 事 項 :

審 計 學 第 五 回 13 一 般 控 制 之 水 準 如 不 足 使 查 核 人 員 信 賴 受 查 者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時, 查 核 人 員 趨 向 採 行 交 易 明 細 與 餘 額 之 抽 查 及 分 析 性 複 核 程 序, 並 使 用 較 有 效 之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 如 稽 核 軟 體 ), 以 增 加 查 核 之 有 效 性 處 理 之 資 料 量 較 小 時, 人 工 查 核 可 能 更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受 查 者 可 能 欠 缺 足 夠 技 術 支 援, 致 查 核 人 員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受 查 者 如 使 用 小 型 電 腦 處 理 財 務 資 料, 稽 核 軟 體 可 能 無 法 於 小 型 電 腦 操 作, 而 限 制 查 核 人 員 使 用 電 腦 輔 助 查 核 技 術, 則 查 核 人 員 可 考 慮 複 製 受 查 者 之 資 料 檔 案, 再 至 其 他 適 合 之 電 腦 設 備 中 處 理 中 小 型 受 查 者 可 能 使 用 較 非 正 式 之 方 式 以 確 保 其 內 部 控 制 目 標 之 達 成, 此 種 情 況 可 能 不 致 影 響 查 核 人 員 對 控 制 風 險 之 評 估, 例 如 : 管 理 階 層 積 極 參 與 財 務 報 導 之 處 理 過 程, 惟 對 會 計 處 理 程 序 資 訊 系 統 或 控 制 政 策 等 並 無 詳 細 規 範 之 書 面 文 件 管 理 階 層 僅 以 口 頭 溝 通 或 身 教 方 式 引 導 員 工 重 視 操 守 及 道 德 行 為, 而 未 訂 有 書 面 行 為 守 則 三 下 列 敘 述 摘 錄 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裁 判 書 : 依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21 條 規 定,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為 會 計 師 是 否 已 盡 專 業 工 作 責 任 之 證 明, 並 為 作 成 查 核 報 告 表 示 意 見 之 依 據 ; 查 核 報 告 中 所 提 出 之 意 見 事 實 及 數 字 均 應 於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中 提 供 確 實 之 證 據 上 訴 人 既 已 於 工 作 底 稿 載 明 其 對 該 案 未 來 復 工 可 能 性 無 法 估 計,OO 司 亦 於 對 外 開 之 財 務 報 告 作 相 同 之 揭 露, 上 訴 人 以 並 未 明 確 表 示 OO 案 未 來 能 否 復 工 之 專 家 報 告, 作 為 支 持 其 認 定 該 案 並 非 無 法 復 工 之 證 據, 亦 與 上 述 規 定 不 符 上 述 人 既 採 認 專 家 意 見 作 為 OO 案 未 來 復 工 可 能 性 之 依 據, 其 即 應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20 號 專 家 報 告 之 採 用 第 10 條 及 第 12 條 規 定, 評 估 專 家 報 告 對 未 來 復 工 可 能 性 所 引 用 之 資 料 來 源 假 設 方 法 等, 惟 該 專 家 評 估 報 告 並 未 針 對 OO 案 未 來 復 工 時 程 可 能 性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上 訴 人 稱 已 依 上 述 審 計 準 則 報 規 定 評 估 專 家 意 見, 原 判 決 有 違 經 驗 法 則 與 論 理 法 則 云 云, 亦 無 可 採 請 問 : 會 計 師 評 估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時, 其 程 序 通 常 為 何? 有 關 專 家 所 用 之 假 設 或 方 法 及 其 應 用 是 否 適 當 一 項, 會 計 師 之 責 為 何? 會 計 師 評 估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時, 其 程 序 通 常 如 下 : 測 試 受 查 者 提 供 予 專 家 之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會 計 師 對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之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有 疑 慮 時, 應 詢 問 該 專 家 專 家 所 用 之 假 設 或 方 法 及 其 應 用 是 否 適 當, 係 專 家 之 責 任 會 計 師 雖 無 此 方 面 之 專 業 知 識, 惟 仍 應 依 其 對 受 查 者 業 務 之 認 識 及 查 核 之 結 果, 瞭 解 此 等 假 設 或 方 法 及 其 應 用 是 否 適 當 會 計 師 完 成 專 家 報 告 之 評 估 程 序 後, 通 常 應 能 取 得 支 持 財 務 資 訊 相 關 項 目 是 否 允 當 表 達 之 查 核 證 據 若 專 家 報 告 無 法 支 持 財 務 資 訊 相 關 項 目 之 表 達 時, 會 計 師 應 與 受 查 者 及 專 家 共 同 檢 討 其 原 因 及 解 決 途 徑 必 要 時 得 採 用 其 他 程 序 或 另 聘 專 家 四 查 核 人 員 要 求 受 查 者 提 出 客 戶 聲 明 書 之 目 的, 有 : 提 醒 受 查 者 應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允 當 表 達 負 責, 印 證 已 查 得 之 資 料, 表 明 受 查 者 對 於 投 資 理 財 等 重 大 事 項 之 意 向, 避 免 查 核 人 員 誤 解 受 查 者 之 口 頭 聲 明 等 項

14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另 估 計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價 值 是 管 理 當 局 的 責 任, 如 果 企 業 使 用 評 價 模 型 去 估 計 其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價 值, 審 計 人 員 不 需 扮 演 估 價 角 色, 且 不 需 以 審 計 判 斷 取 代 管 理 當 局 的 看 法, 審 計 人 員 要 作 的 是 去 測 試 管 理 當 局 對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平 價 值 的 聲 明 請 說 明 測 試 內 容 為 何? 查 核 人 員 測 試 管 理 當 局 對 於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平 價 值 之 聲 明 時, 關 於 平 價 值 衡 量 之 證 實 測 試 包 括 下 列 程 序 : 測 試 受 查 者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要 假 設 評 價 方 法 及 基 本 資 料 獨 立 估 算 平 價 值 以 驗 證 平 價 值 衡 量 之 適 當 性 考 量 相 關 期 後 事 項 對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之 影 響

審 計 學 第 六 回 15 審 計 學 第 六 回 一 查 核 證 據 係 指 查 核 人 員 為 對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而 基 於 其 專 業 判 斷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查 核 證 據 之 足 夠 與 適 切, 係 基 於 查 核 人 員 之 專 業 判 斷 查 核 人 員 為 獲 取 證 據, 通 常 係 應 用 抽 樣 方 式 請 問 : 查 核 證 據 之 足 夠 與 適 切 係 為 何 義? 查 核 人 員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設 計 查 核 樣 本 時, 須 考 慮 什 麼? 請 列 舉 三 種 常 用 的 選 取 樣 本 方 法? 查 核 證 據 之 足 夠 與 適 切, 主 要 係 基 於 查 核 人 員 之 專 業 判 斷 查 核 人 員 蒐 集 查 核 證 據 的 相 關 專 業 判 斷 包 括 下 列 因 素 : 發 生 錯 誤 風 險 程 度 之 高 低 該 項 目 對 整 體 財 務 資 料 之 重 要 性 以 往 查 核 所 獲 取 之 經 驗 實 施 查 核 程 序 所 發 現 之 事 實, 如 錯 誤 或 舞 弊 可 獲 得 資 料 之 類 型 證 據 之 足 夠, 係 著 重 所 獲 得 證 據 之 數 量 證 據 之 適 切, 則 著 重 於 證 據 之 可 靠 性 及 相 關 性 證 據 之 可 靠 性 及 相 關 性 較 高 時, 所 需 證 據 之 數 量 可 較 少 ; 否 則 所 需 證 據 之 數 量 需 較 多 影 響 查 核 人 員 判 斷 查 核 證 據 是 否 足 夠 與 適 切 之 因 素, 例 舉 如 下 : 發 生 錯 誤 風 險 程 度 之 高 低, 此 種 風 險 受 下 列 因 素 影 響 : 所 查 核 項 目 之 性 質 內 部 控 制 之 適 當 性 所 從 事 行 業 之 性 質 對 管 理 階 層 足 以 構 成 非 常 影 響 之 情 況 財 務 狀 況 該 項 目 對 整 體 財 務 資 料 之 重 要 性 以 往 查 核 所 獲 得 之 經 驗 實 施 查 核 程 序 所 發 現 之 事 實, 如 錯 誤 或 舞 弊 可 獲 得 資 料 之 類 型 選 取 樣 本 之 方 法 常 用 者 有 下 列 三 種 : 隨 機 選 樣 : 係 指 對 母 體 內 或 每 一 分 層 內 之 所 有 項 目, 以 可 事 先 計 算 之 機 會 選 取 樣 本 例 如 使 用 隨 機 號 碼 表 選 樣 系 統 選 樣 : 係 指 以 某 一 固 定 區 間 為 選 取 間 隔, 並 於 首 一 區 間 內 設 一 隨 機 起 點 以 選 取 樣 本 區 間 通 常 以 項 目 數 或 累 積 金 額 為 基 礎 例 如 : 選 取 每 隔 二 十 張 之 傳 票, 或 應 收 帳 款 帳 戶 累 積 金 額 每 隔 一 萬 元 者 為 樣 本 採 用 系 統 選 樣 時, 為 防 止 選 取 之 樣 本 不 具 代 表 性, 查 核 人 員 應 注 意 母 體 內 之 所 有 項 目 是 否 為 隨 機 排 列 隨 意 選 樣 : 係 指 選 樣 時 不 考 慮 金 額 大 小 資 料 取 得 難 易 或 個 人 偏 好, 以 隨 意 方 式 選 取 樣 本, 惟 採 用 此 方 法 時 較 易 發 生 偏 差, 宜 特 別 謹 慎

16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二 分 析 性 複 核 係 就 重 要 比 率 或 金 額 及 其 趨 勢 加 以 研 究, 並 對 異 常 變 動 及 異 常 項 目 予 以 調 查 之 證 實 測 試 查 核 人 員 於 規 劃 分 析 性 複 核 時, 宜 考 慮 那 些 因 素? 分 析 性 複 核 之 目 的 及 對 分 析 性 複 核 結 果 擬 信 賴 之 程 度 分 析 性 複 核 之 對 象 可 取 得 之 財 務 資 訊 或 非 財 務 資 訊 取 得 資 訊 之 可 靠 性 取 得 資 訊 之 可 比 較 性 查 核 人 員 對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之 瞭 解 及 以 往 查 核 之 經 驗 三 品 質 管 制 一 詞, 會 隨 社 會 與 經 濟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其 使 用 領 域 的 需 要, 而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與 內 涵, 惟 其 重 要 性 日 益 增 加 卻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審 計 工 作 當 然 亦 不 例 外, 而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也 規 範 了 相 關 內 容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18 號 規 範 了 查 核 工 作 品 質 管 制, 請 問 : 會 計 師 於 擬 定 查 核 品 質 管 制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時, 應 考 慮 那 些 要 素?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46 號 規 範 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品 質 管 制, 請 問 : 事 務 所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之 目 標 為 何? 事 務 所 應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該 制 度 應 包 括 處 理 那 些 要 素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會 計 師 擬 定 查 核 品 質 管 制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時, 應 考 慮 下 列 要 素 : 查 核 人 員 之 品 德 查 核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工 作 分 配 工 作 督 導 查 核 案 件 之 受 任 追 蹤 考 核 事 務 所 應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該 制 度 應 包 括 處 理 下 列 要 素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 事 務 所 領 導 階 層 對 品 質 管 制 之 責 任 業 道 德 規 範 案 件 之 承 接 與 續 任 人 力 資 源 案 件 之 執 行 追 蹤 考 核 事 務 所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之 目 標, 係 為 合 理 確 信 下 列 事 項 : 事 務 所 及 其 人 員 已 遵 循 專 業 準 則 及 法 令 事 務 所 或 主 辦 會 計 師 能 於 當 時 情 況 下 出 具 適 當 之 報 告 四 承 辦 查 核 案 件 應 設 置 工 作 底 稿, 惟 受 查 者 規 模 可 能 差 異 甚 大, 請 問 : 對 小 規 模 受 查 者 之 特 定 考 量 為 何?

審 計 學 第 六 回 17 第 二 十 二 條 : 小 規 模 受 查 者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內 容 及 範 圍, 通 常 少 於 大 規 模 受 查 之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例 如, 由 主 辦 會 計 師 執 行 所 有 查 核 工 作 之 查 核 案 件, 其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內 容 則 可 不 包 括 有 關 查 核 團 隊 討 論 及 複 核 之 記 錄 但 主 辦 會 計 師 仍 應 依 第 七 條 規 定 編 制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第 二 十 三 條 : 查 核 人 員 可 於 同 一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記 錄 多 種 事 項, 並 輔 以 適 當 之 交 叉 索 引, 使 小 規 模 受 查 者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編 製 更 有 效 率 例 如, 對 小 規 模 受 查 者 事 業 及 其 內 部 控 制 之 瞭 解 整 體 查 核 策 略 及 查 核 計 畫 重 大 性 標 準 風 險 評 估 查 核 過 程 中 之 重 大 事 項 及 作 成 之 結 論, 可 於 同 一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中 記 錄

18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審 計 學 第 七 回 一 請 描 述 審 計 委 託 案 風 險 (Engagement Risk) 企 業 風 險 (Business Risk) 及 審 計 風 險 (Audit Risk) 之 性 質, 並 說 明 三 種 風 險 之 相 互 關 係 三 種 風 險 之 定 義 審 計 委 託 案 件 風 險 係 指 針 對 特 定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委 任 案 件, 若 其 與 其 他 委 任 案 件 相 比, 如 某 一 審 計 合 約 的 相 對 風 險 (Relative Risk) 增 加 了, 則 審 計 人 員 就 需 要 較 多 的 證 據 以 支 持 其 意 見, 故 審 計 委 任 案 件 風 險 與 審 計 證 據 係 同 向 關 係 企 業 風 險 企 業 風 險 是 指 企 業 失 敗 的 可 能 性 企 業 風 險 之 評 估 與 受 查 者 所 屬 行 業 別 有 直 接 關 連 性 審 計 風 險 審 計 風 險, 亦 稱 查 核 風 險, 而 所 謂 查 核 風 險 係 指 會 計 師 對 有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之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不 當 意 見 之 可 能 性 (SAS No. 24 4), 亦 即 會 計 師 意 見 出 錯 之 可 能 性 當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兩 要 件 時, 才 會 發 生 審 計 風 險 : 財 務 報 表 本 質 上 內 容 含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會 計 師 對 其 表 示 不 適 當 之 意 見 三 種 風 險 之 相 互 關 係 審 計 委 任 案 件 風 險 與 審 計 風 險 是 反 向 變 動 關 係, 亦 即 若 A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遠 較 B 司 為 差, 此 時 A 司 之 審 計 委 託 案 件 風 險 相 對 增 加 或 升 高, 故 查 核 人 員 應 對 A 司 蒐 集 較 多 的 證 據, 故 審 計 風 險 應 較 低 審 計 風 險 與 企 業 風 險 是 反 向 變 動 關 係, 立 即 若 企 業 倒 閉 破 產 可 能 性 增 加, 會 計 師 應 蒐 集 更 多 的 證 據 來 支 持 對 財 務 報 表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故 審 計 風 險 應 降 低 審 計 委 任 案 件 風 險 與 企 業 風 險 是 同 向 變 動 關 係, 亦 即 會 計 師 認 為 對 某 司 執 行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比 其 他 司 危 險, 代 表 該 司 倒 閉 破 產 之 機 會 比 其 他 司 為 高

審 計 學 第 七 回 19 二 會 計 師 專 業 為 維 護 其 特 性 並 提 供 從 業 人 員 保 持 專 業 態 度 克 盡 專 業 責 任 和 立 身 處 己 的 南 針, 與 強 化 業 風 紀 和 大 眾 對 會 計 師 專 業 的 信 心, 訂 有 業 道 德 規 範 其 中 獨 立 性 規 範 要 求 會 計 師 於 執 行 財 務 報 表 之 查 核 或 核 閱 時, 應 於 形 式 上 及 實 質 上 維 持 超 然 獨 立 立 場, 正 表 示 其 意 見 請 列 舉 主 辦 會 計 師 於 查 核 案 件 確 認 是 否 已 遵 循 獨 立 性 規 範 時, 應 執 行 的 程 序 主 辦 會 計 師 對 查 核 案 件 應 執 行 下 列 程 序, 以 確 認 是 否 已 遵 循 獨 立 性 規 範 : 從 事 務 所 內 部 及 聯 盟 事 務 所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以 辨 認 及 評 估 可 能 影 響 獨 立 性 之 情 況 對 所 辨 認 違 反 事 務 所 獨 立 性 政 策 及 程 序 之 情 況 加 以 評 估, 以 決 定 是 否 影 響 對 查 核 案 件 之 獨 立 性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消 弭 該 項 影 響 或 將 其 降 低 至 可 接 受 之 程 度 如 採 取 之 措 施 無 法 消 弭 對 獨 立 性 之 影 響 或 將 其 降 低 至 可 接 受 之 程 度, 主 辦 會 計 師 應 立 即 向 事 務 所 報 告 對 獨 立 性 作 成 之 結 論 及 事 務 所 內 部 支 持 該 結 論 之 相 關 討 論, 作 成 書 面 記 錄 三 查 核 人 員 評 估 受 查 單 位 有 關 現 金 收 入 現 金 支 出 的 控 制 風 險 為 最 高 水 準, 通 常 查 核 人 員 編 製 現 金 驗 算 表 ( 又 稱 綜 合 性 銀 行 調 節 表 ), 以 查 明 現 金 交 易 的 實 情 試 請 說 明 查 核 人 員 利 用 現 金 驗 算 表, 所 能 確 信 的 事 項 若 查 核 人 員 將 受 查 者 之 現 金 收 入 支 出 的 控 制 風 險 評 在 最 高 水 準 時, 通 常 審 計 人 員 一 定 會 編 製 現 金 驗 算 表 ( 又 稱 綜 合 性 銀 行 調 節 表 四 欄 式 銀 行 調 節 表, 或 收 支 結 餘 調 節 表 ), 以 查 明 受 查 者 現 金 交 易 內 是 否 內 容 重 大 誤 述 審 計 人 員 利 用 現 金 驗 算 表 可 以 合 理 確 定 下 列 四 件 事 : 已 記 帳 的 現 金 收 入 都 已 存 入 銀 行 已 解 存 入 銀 行 的 存 款 都 已 記 進 帳 冊 已 記 帳 的 現 金 支 出 都 已 由 或 將 由 銀 行 支 付 經 由 銀 行 的 支 付 均 經 記 錄 入 帳 四 查 核 人 員 評 估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時, 應 對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充 分 瞭 解 並 予 以 評 估 請 列 舉 查 核 人 員 為 瞭 解 受 查 者 之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時, 應 向 管 理 階 層 及 內 稽 核 人 員 詢 問 的 事 項, 並 評 估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對 查 核 工 作 攸 關 性 之 評 估 程 序 查 核 人 員 為 瞭 解 受 查 者 之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通 常 應 向 管 理 階 層 及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詢 問 下 列 事 項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在 組 織 中 之 地 位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之 工 作 範 圍 及 其 工 作 是 否 受 有 限 制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是 否 由 受 有 適 當 專 業 訓 練 者 擔 任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是 否 業 經 適 當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複 核 查 核 人 員 通 常 可 藉 下 列 程 序 評 估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對 查 核 人 員 查 核 工 作 之 攸 關 性 : 參 閱 以 前 年 度 查 核 工 作 中 有 關 受 查 者 內 部 稽 核 之 資 料 瞭 解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如 何 依 其 對 風 險 之 評 估, 將 其 可 用 資 源 分 配 於 財 務 或 業 務 稽 核 工 作 之 情 形 查 核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以 獲 得 有 關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範 圍 之 詳 細 資 訊

20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審 計 學 第 八 回 一 請 列 舉 查 核 人 員 對 固 定 資 產 餘 額 的 證 實 查 核 程 序, 並 指 出 每 一 程 序 欲 達 成 管 理 階 層 的 那 一 項 或 那 些 項 聲 明 類 別 證 實 測 試 初 步 獲 得 對 企 業 及 產 業 的 瞭 解, 並 決 定 : 程 序 固 定 資 產 及 其 變 動 對 企 業 的 重 要 性 影 響 企 業 取 得 固 定 資 產 的 主 要 經 濟 因 素 依 產 業 標 準 來 看, 該 企 業 是 否 為 資 本 密 集, 及 固 定 資 產 對 盈 餘 的 影 響 對 須 要 進 一 步 測 試 的 固 定 資 產 餘 額 或 記 錄 執 行 初 步 程 序 : 追 查 固 定 資 產 的 期 初 餘 額 及 累 計 折 舊 至 前 期 的 工 作 複 核 固 定 資 產 及 折 舊 費 用 分 類 帳 上 的 活 動, 並 對 異 常 的 金 額 或 來 源 進 行 調 查 取 得 受 查 客 戶 所 編 製 之 固 定 資 產 增 添 報 廢 及 折 舊 費 用 明 細 表 分 析 執 行 分 析 性 程 序 : 性 程 序 交 易 細 節 證 實 測 試 餘 額 細 節 證 實 測 試 利 用 對 產 業 及 企 業 經 營 活 動 的 知 識 來 發 展 帳 戶 餘 額 之 查 核 目 標 存 在 性 完 整 性 權 利 評 價 表 達 及 揭 露 V V V V V V V V 對 固 定 資 產 的 預 期 計 算 比 率 :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率 折 舊 費 用 對 銷 貨 比 維 修 費 用 對 銷 貨 比 資 產 報 酬 率 逆 查 固 定 資 產 的 增 添 至 支 持 性 文 件 V V V V 逆 查 固 定 資 產 的 處 分 至 支 持 性 文 件 V V V V 複 核 維 修 費 用 的 分 錄 V V V V 檢 查 固 定 資 產 : V V V V V 檢 查 固 定 資 產 的 增 添 參 觀 其 他 固 定 資 產, 並 特 別 注 意 未 列 示 於 客 戶 增 添 及 處 分 表 上 的 資 產, 以 及 會 影 響 廠 房 資 產 適 當 評 價 及 分 類 的 狀 況 檢 查 所 有 權 文 件 及 契 約 V V V

審 計 學 第 八 回 21 餘 額 藉 由 評 估 耐 用 年 限 及 估 計 殘 值 的 適 當 性 來 評 V V 細 節 估 折 舊 費 用 是 否 允 當 表 達 測 試 決 定 是 否 有 足 以 造 成 固 定 資 產 價 值 受 到 減 損 V : 會 的 重 大 事 件 計 估 計 表 達 比 較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與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V 與 揭 露 二 請 列 舉 查 核 人 員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中 須 以 平 價 值 表 達 或 揭 露 之 重 要 資 產 負 債 及 權 益 項 目 時, 應 考 量 的 事 項 查 核 人 員 於 瞭 解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之 過 程 時, 通 常 考 量 下 列 事 項 : 受 查 者 決 定 平 價 值 衡 量 之 相 關 控 制 程 序 例 如, 受 查 者 對 交 易 標 的 及 其 評 價 之 資 料 控 制 與 責 劃 分 負 責 平 價 值 衡 量 人 員 所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經 驗 平 價 值 衡 量 過 程 中 資 訊 科 技 運 用 之 情 況 須 以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之 會 計 科 目 及 交 易 型 態, 例 如,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是 否 因 經 常 性 及 重 複 性 交 易 所 產 生, 抑 或 因 非 經 常 性 交 易 或 非 重 複 性 交 易 所 產 生 受 查 者 倚 賴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平 價 值 衡 量 或 佐 證 資 料 之 程 度 受 查 者 採 用 專 家 意 見 以 決 定 平 價 值 衡 量 與 揭 露 之 程 度 管 理 階 層 用 以 決 定 平 價 值 之 重 要 假 設 與 支 持 其 所 作 假 設 之 文 件 管 理 階 層 用 以 建 立 假 設 及 監 控 假 設 變 更 之 方 法 評 價 方 法 及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之 變 更 控 制 與 安 全 程 序 是 否 完 整 對 評 價 方 法 所 採 用 資 料 之 一 致 性 時 效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控 制 三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係 查 核 工 作 之 紀 錄, 以 證 實 查 核 工 作 已 依 照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適 當 實 施, 並 作 為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之 依 據 請 說 明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功 用 及 查 核 人 員 編 製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目 的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功 能 :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功 用 如 下 : 協 助 查 核 團 隊 規 劃 及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協 助 對 查 核 工 作 負 有 督 導 責 任 之 查 核 人 員 指 導 及 監 督 查 核 工 作 之 進 行, 以 履 行 其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四 十 四 號 查 核 歷 史 性 財 務 資 訊 之 品 質 管 制 規 定 應 盡 之 複 核 責 任 促 使 查 核 團 隊 對 其 查 核 工 作 負 責 保 存 對 未 來 查 核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延 續 性 意 義 事 項 及 記 錄 提 供 有 經 驗 之 查 核 人 員 能 依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執 行 複 核 及 檢 查 提 供 外 部 人 員 能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品 質 之 檢 查 查 核 檔 案 : 係 指 為 每 一 查 核 案 件 以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彙 整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檔 案 夾 或 其 他 儲 存 媒

22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介 有 經 驗 之 查 核 人 員 : 係 指 適 度 瞭 解 下 列 事 項, 並 具 有 相 當 查 核 經 驗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內 部 或 外 部 人 員 : 查 核 過 程 審 計 準 則 報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受 查 者 事 業 與 受 查 者 所 屬 產 業 有 關 之 特 殊 查 核 及 財 務 報 導 事 項 工 作 底 稿 之 目 的 : 查 核 人 員 編 製 查 核 工 作 底 稿 之 目 的 如 下 : 提 供 足 夠 及 適 切 之 記 錄 作 為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之 依 據 證 實 查 核 工 作 已 依 照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規 劃 與 執 行 查 核 人 員 應 將 執 行 的 查 核 程 序 所 做 的 查 核 測 試 所 取 得 的 查 核 證 據 及 所 作 的 結 論 記 錄 作 成 工 作 底 稿, 以 支 持 所 出 具 核 報 告 內 所 表 示 之 專 業 意 見 審 計 工 作 底 稿 主 要 係 作 為 出 具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允 當 表 達 查 核 報 告 意 見 之 依 據 四 法 律 為 最 低 道 德 標 準, 違 法 即 不 道 德 專 業 人 員 和 一 般 人 所 認 知 的 道 德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於 一 般 人 除 遵 守 法 律 外, 再 遵 循 社 會 之 一 般 道 德 即 可, 而 專 業 人 員 應 遵 循 的 道 德 標 準 遠 高 於 法 律 及 一 般 道 德 會 計 師 屬 專 業 人 員, 貴 乎 自 律 必 需 遵 守 及 推 行 會 計 師 業 道 德 規 範, 建 立 信 譽 並 予 發 揚, 維 持 會 計 師 之 崇 高 社 會 形 象, 在 業 道 德 規 範 中 獨 立 性 被 認 為 是 最 重 要 的 準 則, 惟 獨 立 性 可 能 受 到 自 我 利 益 自 我 評 估 辯 護 熟 悉 度 及 脅 迫 而 有 所 影 響, 試 請 各 舉 一 例 說 明 此 五 種 影 響 情 形 自 我 利 益 : 與 審 計 客 戶 或 其 董 監 事 間 有 融 資 或 保 證 行 為 自 我 評 估 : 審 計 服 務 小 組 成 員 目 前 或 最 近 兩 年 內 擔 任 審 計 客 戶 之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或 對 審 計 案 件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務 辯 護 : 宣 傳 或 仲 介 審 計 客 戶 所 發 行 之 股 票 或 其 他 證 券 熟 悉 度 : 與 審 計 客 戶 之 董 監 事 經 理 人 或 對 審 計 案 件 有 重 大 影 響 務 之 人 員 有 親 屬 關 係 脅 迫 : 要 求 會 計 師 接 受 管 理 階 層 在 會 計 政 策 上 之 不 當 選 擇 或 財 務 報 表 上 不 當 揭 露

審 計 學 第 九 回 23 審 計 學 第 九 回 一 根 據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33 號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報 告 之 規 定 : 當 具 備 那 二 項 要 件 者, 會 計 師 應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標 準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共 計 幾 段? 各 段 名 稱 分 別 為 何? 查 核 報 告 之 日 期, 通 常 指 何 日? 無 保 留 意 見 ( 非 出 具 標 準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 之 查 核 報 告 簽 發 時 機 (SAS No.33 23): 會 計 師 已 依 照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其 範 圍 未 受 限 制 財 務 報 表 已 依 照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且 已 適 當 揭 露 查 核 報 告 之 基 本 內 容 : 前 言 段 : 甲 司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損 益 表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範 圍 段 :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財 務 報 表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意 見 段 :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甲 司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暨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經 營 成 果 與 現 金 流 量 查 核 報 告 日 通 常 是 外 勤 工 作 終 了 日 二 根 據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43 號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對 舞 弊 之 考 量 之 規 定 : 與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有 關 之 故 意 不 實 表 達 舞 弊, 其 型 態 可 以 分 成 那 二 種? 造 成 舞 弊 發 生 之 三 因 素 為 何? 與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有 關 之 故 意 不 實 表 達 舞 弊, 其 型 態 有 二 :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挪 用 資 產 舞 弊 風 險 因 素 : 誘 因 或 壓 力 : 個 人 挪 用 資 產 之 誘 因 可 能 因 收 入 無 法 滿 足 生 活 上 之 奢 求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之 誘 因 可 能 來 自 企 業 內 部 或 外 部 對 管 理 階 層 達 成 預 計 盈 餘 目 標 之 壓 力, 尤 其 是 在 無 法 達 成 財 務 目 標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情 況 機 會 : 當 某 人 受 到 信 任 或 知 悉 內 部 控 制 所 存 在 之 缺 失 等, 而 相 信 其 可 踰 越 內 部 控 制 時, 即 可 能 發 生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或 挪 用 資 產 行 為 合 理 化 : 個 人 之 態 度 人 格 特 質 或 道 德 觀 可 能 使 其 作 出 舞 弊 之 行 為, 並 將 其 行 為 合 理 化

24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然 而, 誠 實 之 人 在 壓 力 過 大 之 情 況 下, 亦 可 能 做 出 舞 弊 之 行 為 三 林 會 計 師 受 託 查 核 A 司 財 務 報 表, 請 針 對 下 列 各 種 獨 立 情 況 判 斷, 應 出 具 何 種 類 型 之 查 核 報 告? 1 2 3 4 5 項 目 請 按 以 下 格 式 答 題 : 項 目 項 目 查 核 報 告 類 型 情 況 意 見 未 取 得 A 司 某 重 大 客 戶 之 應 收 帳 款 函 證 之 回 函, 亦 無 法 採 取 其 他 替 代 查 核 程 序 以 獲 得 足 夠 且 適 切 之 證 據 A 司 因 連 年 虧 損, 司 淨 值 已 成 負 數, 但 管 理 階 層 並 無 具 體 之 改 善 計 畫 林 會 計 師 首 次 受 託 查 核 A 司 財 務 報 表, 未 參 與 觀 察 期 初 存 貨 之 盤 點 工 作, 且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9 號 第 13 條 規 定 採 用 其 他 查 核 程 序 後, 仍 未 能 取 得 期 初 存 貨 數 量 及 狀 況 是 否 適 當 之 證 據 A 司 全 年 度 之 銷 售 金 額 中, 有 80% 係 對 關 係 人 之 銷 貨, 經 查 核 後 未 發 現 異 常 情 況 A 司 於 本 年 度 將 存 貸 計 價 方 法 由 月 加 權 平 均 法 改 為 移 動 加 權 平 均 法, 該 會 計 變 動 累 積 影 響 數 經 林 會 計 師 複 核, 其 金 額 並 不 重 大 1 保 留 或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2 3 意 見 類 型 若 管 理 當 局 有 揭 露 SAS NO.16 8 的 三 件 事 :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若 管 理 當 局 未 揭 露 SAS NO.16 8 的 三 件 事 : 保 留 或 否 定 意 見 資 產 負 債 表 : 無 保 留 意 見 損 益 表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 保 留 或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4 強 調 某 一 重 大 事 項 之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見 5 ( 標 準 式 ) 無 保 留 意 見 四 台 端 為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會 計 師,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審 計 工 作 之 統 計 抽 樣 相 關 的 問 題 : 受 查 司 由 於 內 部 控 制 有 缺 失, 在 盤 點 期 末 存 貨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許 多 存 貨 明 細 帳 項 實 際 金 額 高 估, 而 高 估 的 金 額 似 乎 是 隨 機 的 在 下 列 可 使 用 的 統 計 抽 樣 方 法 中, 那 一 種 最 適 當, 其 理 由 為 何? 元 額 單 位 抽 樣 法 (monetary-unit sampling) 單 位 平 均 估 計 法 (mean per unit estimate) 差 額 估 計 法 (difference estimate) 比 率 估 計 法 (ratio estimate) 在 使 用 統 計 抽 樣 進 行 審 計 時, 選 取 樣 本 的 方 法, 有 系 統 抽 樣 (systematic sampling) 及 亂 數 號 碼 隨 機 抽 樣 (random number sampling) 兩 種 請 問 您 於 取 捨 上 述 兩 種 選 樣 方 式 時, 應 考 量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何? 抽 樣 時, 樣 本 單 位 (sample unit) 抽 出 後, 有 時 會 再 放 回 母 體, 有 時 則 不 放 回 母 體, 然 後 再 進 行 下 一 個 樣 本 單 位 的 選 取 抽 出 後 是 否 再 放 回 的 考 量 因 素 為

審 計 學 第 九 回 25 何? 在 進 行 證 實 測 試 時 有 時 會 使 用 分 層 抽 樣 的 方 式 選 取 樣 本, 其 理 由 為 何? 因 為 錯 誤 是 高 估 的, 且 依 SAS NO.9 5, 查 核 人 員 進 行 抽 點 時 最 愛 用 分 層 抽 樣 法, 故 用 每 單 位 平 均 數 估 計 法 最 為 適 當 考 量 因 素 為 : 母 體 是 否 順 序 編 號 : 有 順 序 編 號 : 亂 數 號 碼 隨 機 抽 樣 ; 沒 有 順 序 編 號 : 系 統 選 樣 法 母 體 是 否 系 統 性 循 環 : 有 系 統 性 循 環 又 配 合 系 統 選 樣 法, 應 採 多 個 起 點 不 放 回 抽 樣 與 放 回 抽 樣, 其 樣 本 量 都 可 使 用 統 計 式 計 算, 惟 就 審 計 上 而 言 不 放 回 抽 樣 較 有 效 率, 因 為 僅 須 較 小 樣 本, 因 此 查 核 人 員 原 則 上 都 採 不 放 回 抽 樣 分 層 抽 樣 法 之 優 點 : 當 某 一 受 查 項 目 之 價 值 特 別 高 ( 或 特 別 低 ) 或 具 有 其 他 不 尋 常 之 特 性 時, 如 將 之 劃 分 為 獨 立 之 母 體, 則 每 個 母 體 就 變 得 同 質 性 (Homogeneous) 較 高, 從 同 質 性 較 高 之 母 體 中 抽 取 到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機 會 就 較 大 採 用 分 層 選 取 法 之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降 低 母 體 之 變 異 性 分 層 可 使 查 核 人 員 專 注 於 查 核 有 較 大 錯 誤 可 能 之 項 目, 通 常 可 減 少 整 體 之 樣 本 數 量 可 對 不 同 層 次 使 用 不 同 的 審 計 程 序 提 高 審 計 抽 樣 程 序 的 執 行 效 率

26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審 計 學 第 十 回 一 查 核 人 員 於 甲 司 之 審 計 規 劃 過 程, 獲 得 下 列 有 關 甲 司 之 資 訊 : 資 訊 代 碼 資 訊 代 碼 甲 司 之 存 貨 為 晶 片 組, 其 體 積 小 價 值 高, 且 流 通 性 高 因 高 度 競 爭 導 致 甲 司 之 產 品 毛 利 下 滑 若 干 主 管 及 員 工 近 來 對 司 晉 升 及 獎 勵 迭 生 不 滿 經 常 發 生 重 大 之 關 係 人 交 易 財 務 經 理 近 來 因 個 人 投 資 失 利, 導 致 債 台 高 築 管 理 階 層 屢 次 以 重 大 性 之 判 斷 為 由, 試 圖 作 為 不 適 當 會 計 處 理 之 解 釋 管 理 階 層 報 酬 之 主 要 部 分, 係 依 甲 司 經 營 成 果 是 否 達 到 特 定 目 標 而 定 管 理 階 層 對 倉 庫 管 理 顯 得 漠 不 關 心 利 用 第 三 地 紙 上 司 為 交 易 之 中 介 管 理 階 層 對 股 價 或 獲 利 趨 勢 之 維 持 甚 為 關 心 資 產 之 紀 錄 不 全 出 納 人 員 近 來 生 活 方 式 發 生 重 大 改 變, 不 但 購 買 豪 宅, 且 購 買 名 車 代 步 舞 弊 可 分 為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及 挪 用 資 產 之 舞 弊 二 類 ; 舞 弊 三 角 (fraud triangle) 有 誘 因 或 壓 力 機 會 及 態 度 或 行 為 合 理 化 三 類 請 依 下 列 格 式, 將 上 述 12 項 資 訊 適 當 分 類, 每 一 項 資 訊 勿 重 複 分 類, 每 一 項 資 訊 只 要 填 入 其 代 碼 即 可, 未 依 格 式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回 答 範 例 如 下 :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誘 因 或 壓 力 機 會 態 度 或 行 為 合 理 化 誘 因 或 壓 力 挪 用 資 產 二 受 查 司 為 嚴 重 的 償 債 問 題 所 苦, 管 理 階 層 向 查 核 人 員 尋 求 關 於 結 構 性 交 易 (structuring transaction) 的 建 議 好 讓 司 可 以 從 事 更 多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融 資 (off-balance sheet financing) 雖 然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融 資 的 做 法 不 一 定 是 好 的 會 計 實 務, 但 有 時 似 乎 也 可 以 被 接 受 請 回 答 下 列 三 小 題 : 查 核 人 員 於 進 行 查 核 規 劃 時, 要 如 何 得 知 受 查 司 已 進 行 了 結 構 性 交 易? 查 核 人 員 如 何 評 估 本 案 中 因 結 構 性 交 易 而 發 生 舞 弊 的 可 能 性? 本 案 中, 查 核 人 員 應 著 重 查 核 那 些 層 面? 又 應 執 行 那 些 查 核 程 序? 詢 問 董 事 會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觀 察 司 業 務 簡 介 閱 讀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進 行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融 資 時, 其 負 債 未 揭 露 於 財 務 報 表 內 ; 進 行 結 構 債 交 易 易 使 資 金 調 度 失 常 ; 結 構 債 交 易 之 損 失 未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機 會 態 度 或 行 為 合 理 化 1 2,3,4 5,6 7,8,9 10,11 12 財 務 報 導 舞 弊 挪 用 資 產 誘 因 或 態 度 或 行 誘 因 或 態 度 或 行 機 會 機 會 壓 力 為 合 理 化 壓 力 為 合 理 化

審 計 學 第 十 回 27 查 核 人 員 應 著 重 於 結 構 債 交 易 損 益 之 認 列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執 行 分 析 性 程 序 閱 讀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函 證 金 融 機 構 評 估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適 當 性 查 核 證 券 商 開 戶 資 料 三 會 計 師 查 核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時, 實 施 證 實 測 試 之 下 列 各 項 查 核 程 序 : 抽 查 應 收 帳 款 明 細 帳, 核 對 至 原 始 銷 貨 發 票 檢 查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核 對 原 料 入 庫 的 數 量 與 單 價, 以 驗 證 會 計 帳 冊 中 相 對 應 的 金 額 計 算 本 年 度 的 毛 利 率, 並 與 以 前 年 度 相 比 較 取 得 律 師 聲 明 書, 以 確 定 是 否 存 在 未 決 訴 訟 未 決 索 賠 等 事 項 請 以 下 列 格 式 說 明 上 述 查 核 程 序 欲 驗 證 那 一 項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 查 核 程 序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查 核 證 據 係 查 核 人 員 為 對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而 基 於 其 專 業 判 斷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 在 外 勤 工 作 結 束 前, 查 核 人 員 需 判 斷 已 蒐 集 到 之 證 據 是 否 足 夠 且 適 切 請 依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說 明, 影 響 查 核 人 員 進 行 上 述 判 斷 之 因 素 為 何? 查 核 程 序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存 在 或 發 生 權 利 或 義 務 評 價 或 分 ( 配 ) 攤 完 整 性 完 整 性 蒐 集 查 核 證 據 的 相 關 專 業 判 斷 包 括 下 列 因 素 : 發 生 錯 誤 風 險 程 度 之 高 低 該 項 目 對 整 體 財 務 資 料 之 重 要 性 以 往 查 核 所 獲 取 之 經 驗 實 施 查 核 程 序 所 發 現 之 事 實, 如 錯 誤 或 舞 弊 可 獲 得 資 料 之 類 型 四 受 查 者 所 提 出 之 文 件 中 可 能 包 括 財 務 報 表 及 與 財 務 報 表 併 列 之 其 他 資 訊, 查 核 人 員 於 閱 讀 其 他 資 訊 時, 如 發 現 其 與 財 務 報 表 之 資 訊 有 重 大 不 一 致 之 情 事, 應 如 何 處 理 之? 查 核 人 員 於 閱 讀 其 他 資 訊 時, 如 發 現 其 與 財 務 報 表 之 資 訊 有 重 大 不 一 致 之 情 事, 應 考 量 何 者 須 修 正 會 計 師 如 認 為 財 務 報 表 之 資 訊 須 修 正, 而 受 查 者 拒 絕 修 正 時, 應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或 否 定 意 見 之 查

28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核 報 告 會 計 師 如 認 為 其 他 資 訊 須 修 正, 而 受 查 者 拒 絕 修 正 時, 應 視 當 時 之 情 況 及 重 大 不 一 致 情 事 之 性 質 與 嚴 重 程 度,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以 決 定 是 否 須 採 取 進 一 步 之 措 施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強 調 該 情 事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如 拒 絕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或 終 止 委 任 合 約 等 徵 詢 法 律 專 家 之 意 見

審 計 學 第 十 一 回 29 審 計 學 第 十 一 回 一 近 幾 年 發 生 一 連 串 之 財 務 報 表 弊 案, 其 中 如 恩 隆 及 力 霸 等, 都 與 會 計 師 的 不 當 簽 證 有 關, 對 司 股 東 及 社 會 投 資 大 眾 影 響 至 鉅 請 依 我 國 會 計 師 法 說 明 會 計 師 承 辦 財 務 報 告 之 查 核 簽 證, 不 得 有 那 些 行 為 及 其 違 反 時 之 行 政 罰 則 會 計 師 執 行 財 務 告 查 核 簽 證,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會 計 師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承 辦 財 務 報 告 之 簽 證 工 作 : 現 受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之 聘 僱 擔 任 經 常 工 作, 支 領 固 定 薪 給 或 擔 任 董 事 監 察 人 曾 任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或 對 簽 證 案 件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員, 而 離 未 滿 二 年 與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之 負 責 人 或 經 理 人 有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直 系 姻 親 或 二 親 等 內 旁 系 血 親 之 關 係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與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有 投 資 或 分 享 財 務 利 益 之 關 係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與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有 資 金 借 貸 但 委 託 人 為 金 融 機 構 且 為 正 常 往 來 者, 不 在 此 限 執 行 管 理 諮 詢 或 其 他 非 簽 證 業 務 而 足 以 影 響 獨 立 性 不 符 業 務 事 件 主 管 機 關 對 會 計 師 輪 調 代 他 人 處 理 會 計 事 務 或 其 他 足 以 影 響 獨 立 性 之 規 範 會 計 師 承 辦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之 簽 證,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明 知 受 查 人 之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直 接 損 害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而 予 以 隱 飾 或 簽 發 不 實 不 當 之 報 告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提 供 之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未 依 有 關 法 令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或 慣 例 編 製, 致 有 令 人 誤 解 之 重 大 事 項, 會 計 師 因 未 盡 專 業 上 之 注 意 義 務 而 未 予 指 明 未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定 執 行, 致 對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之 內 容 存 有 重 大 不 實 錯 誤 情 事, 而 簽 發 不 實 或 不 當 之 報 告 未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定 執 行, 並 作 成 工 作 底 稿, 即 簽 發 報 告 未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定 簽 發 適 當 意 見 之 報 告 其 他 因 不 當 意 圖 或 務 上 之 廢 弛, 致 所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訊, 足 以 損 害 委 託 人 受 查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會 計 師 承 辦 財 務 報 告 之 簽 證,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拒 絕 簽 證 : 委 託 人 或 受 查 人 意 圖 使 其 作 不 實 或 不 當 之 簽 證 受 查 人 故 意 不 提 供 必 要 資 料 其 他 因 受 查 人 之 隱 瞞 或 欺 騙, 而 致 無 法 作 正 詳 實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懲 戒 處 分 如 下 : 新 台 幣 十 二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警 告 申 誡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二 個 月 以 上 二 年 以 下

30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除 名 二 會 計 師 查 核 甲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對 其 應 收 帳 款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了 解 與 測 試, 並 評 估 其 為 高 控 制 風 險 水 準 會 計 師 取 得 甲 司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之 應 收 帳 款 明 細, 並 於 2008 年 1 月 20 日 採 用 積 極 式 函 證 對 所 有 重 要 客 戶 發 出 詢 證 函 下 列 為 會 計 師 歸 納 與 函 證 結 果 相 關 之 重 要 異 常 情 況 : 異 常 情 況 函 證 編 號 客 戶 名 稱 函 證 餘 額 回 函 日 期 回 函 內 容 112 A $600,000 因 地 址 錯 誤, 被 退 回 156 B $1,000,000 2008/01/27 231 C $1,280,000 2008/01/24 269 D $1,800,000 2008/01/24 408 E $2,100,000 2008/01/23 向 甲 司 進 貨 屬 實, 但 款 項 巳 於 2007/12/26 寄 出 支 票 付 清 本 司 確 曾 於 2007/10/20 訂 購 $1,280,000 的 產 品, 但 當 時 甲 司 缺 貨 ; 最 近 甲 司 終 於 在 2008/01/08 交 貨 給 本 司 2007/12/20 收 到 甲 司 委 託 本 司 代 銷 貨 物 一 批 $1,800,000; 惟 本 司 目 前 尚 未 售 出 甲 司 在 2007/12/05 曾 答 應 在 10 天 內 出 貨, 但 在 2007/12/I6 本 司 因 仍 未 收 到 貨 而 將 訂 單 取 消 請 針 對 上 述 各 種 異 常 情 況, 說 明 會 計 師 應 分 別 實 施 那 些 必 要 審 計 程 序? 一 般 而 言, 函 證 係 查 核 應 收 帳 款 重 要 的 查 核 程 序, 若 積 極 式 函 證 查 核 人 員 未 收 到 回 函, 經 與 受 函 證 者 聯 繫 後, 仍 無 法 獲 得 回 函 時, 請 依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說 明 可 能 採 行 之 替 代 程 序, 及 其 可 提 供 何 項 財 務 報 表 聲 明 的 證 據? 異 常 情 況 必 要 查 核 程 序 重 新 查 核 A 客 戶 的 地 址 並 重 新 寄 發 詢 證 函, 並 注 意 該 客 戶 以 前 年 度 往 來 的 情 況 因 客 戶 E 的 款 項 已 於 12/26 付 清, 故 查 核 人 員 應 追 查 現 金 收 入 日 記 簿 內 該 筆 之 帳 款 回 收 記 錄 確 定 交 貨 時 間 點, 若 為 函 證 回 函 內 所 言 2008/1/8 才 交 貨, 應 將 該 筆 交 易 列 為 明 年 (2008 年 ) 的 交 易, 由 本 年 (2007 年 ) 內 排 除 寄 銷 品 不 列 為 銷 貨, 故 應 由 甲 司 帳 戶 內 刪 除 對 D 司 180 萬 元 之 應 收 帳 款 及 銷 貨 收 入, 並 轉 列 為 寄 銷 品 存 貨 查 核 E 客 戶 是 否 真 有 取 消 訂 單 及 本 批 貨 品 有 無 出 貨 存 在 性 完 整 性 期 後 收 款 執 行 銷 售 之 截 止 測 試 應 收 帳 款 函 證 未 回 函 之 替 代 程 序 出 貨 單 其 他 文 件

審 計 學 第 十 一 回 31 三 有 學 者 針 對 民 國 96 年 初 國 內 所 爆 發 的 某 集 團 涉 嫌 舞 弊 犯 罪 案 件, 為 文 指 稱 : 審 計 有 失 敗 (audit failure) 之 嫌 在 該 案 申,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不 但 缺 乏 獨 立 性, 只 知 配 合 司 負 責 人 之 要 求, 而 且 事 前 搜 集 的 證 據 不 足, 對 受 查 者 業 務 之 了 解 不 夠, 未 興 起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professional skepticism) 等 請 問 : 何 謂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查 核 人 員 應 如 何 保 持 ( 或 維 持 )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43 號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對 舞 弊 之 考 量 的 規 範, 查 核 人 員 瞭 解 不 尋 常 或 不 正 常 營 運 重 大 交 易 之 動 機 及 合 理 性, 其 目 的 在 考 量 該 等 交 易 發 生 之 動 機 是 否 涉 及 財 務 報 導 之 舞 弊 或 資 產 挪 用 之 隱 匿 則 其 在 取 得 瞭 解 時, 應 考 量 那 些 事 項?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係 對 查 核 證 據 持 質 疑 之 態 度, 亦 即 要 求 查 核 人 員 質 疑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及 查 核 證 據, 是 否 可 能 存 有 因 舞 弊 所 導 致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查 核 人 員 維 持 專 業 上 懷 疑 的 方 法 如 下 : 查 核 人 員 在 整 個 查 核 過 程 中, 即 使 認 為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係 屬 誠 實 及 正 直, 仍 應 維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以 認 知 可 能 存 有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查 核 人 員 過 去 查 核 受 查 者 之 經 驗 有 助 於 對 受 查 者 之 瞭 解 雖 然 查 核 人 員 過 去 認 為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係 屬 誠 實 及 正 直, 但 因 環 境 可 能 隨 時 變 遷, 故 查 核 人 員 仍 須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查 核 人 員 在 執 行 查 詢 及 其 他 查 核 程 序 時, 基 於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不 能 因 相 信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為 誠 實 及 正 直, 而 接 受 說 服 力 不 足 之 查 核 證 據 查 核 人 員 應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係 表 示 查 核 人 員 應 仔 細 考 量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回 答 查 詢 及 所 提 供 其 他 資 訊 之 會 理 性 查 核 人 員 通 常 會 認 為 所 取 得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係 屬 真 實, 除 非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與 事 實 不 符 查 核 人 員 如 察 覺 文 件 可 能 有 虛 假 或 文 件 中 之 條 款 有 被 修 改 之 跡 象 時, 則 應 進 一 步 查 核, 以 評 估 文 件 之 真 實 性, 例 如 直 接 向 第 三 人 確 認 或 考 慮 採 用 專 家 之 意 見 瞭 解 不 尋 常 或 非 正 常 營 運 重 大 交 易 之 交 易 動 機 及 合 理 性, 其 目 的 在 考 量 該 等 交 易 發 生 之 動 機 是 否 涉 及 財 報 導 之 舞 弊 或 資 產 挪 用 之 隱 匿 查 核 人 員 在 取 得 瞭 解 時, 應 考 量 下 列 事 項 : 該 等 交 易 之 形 式 是 不 顯 得 過 分 複 雜 例 如, 交 易 涉 及 數 個 關 係 企 業 或 數 個 非 關 係 企 業 受 查 者 管 理 階 層 是 不 已 與 治 理 單 位 討 論 該 等 交 易 之 性 質 及 會 計 處 理, 以 及 該 等 交 易 是 有 適 當 之 交 易 文 件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強 調 該 等 交 易 須 作 某 一 特 定 會 計 處 理, 而 忽 略 交 易 之 經 濟 實 質 與 不 須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關 係 企 業 ( 包 括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間 之 交 易, 是 否 經 受 查 者 治 理 單 位 適 當 複 核 及 認 可 該 等 交 易 之 對 象 是 否 為 先 前 未 察 覺 之 關 係 企 業 虛 設 之 企 業 或 如 無 受 查 者 財 務 支 援 即 無 法 達 成 該 等 交 易 之 企 業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係 對 查 核 證 據 持 質 疑 之 態 度, 亦 即 要 求 查 核 人 員 質 疑 所 取 得 之 資 訊 及 查 核 證 據, 是 否 可 能 存 有 因 舞 弊 所 導 致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查 核 人 員 維 持 專 業 上 懷 疑 的 方 法 如 下 : 查 核 人 員 在 整 個 查 核 過 程 中, 即 使 認 為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係 屬 誠 實 及 正 直, 仍 應 維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以 認 知 可 能 存 有 導 因 於 舞 弊 之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32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查 核 人 員 過 去 查 蒙 核 受 查 者 之 經 驗 有 助 於 對 受 查 者 之 瞭 解 雖 然 查 核 人 員 過 去 認 為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係 屬 誠 實 及 正 直, 但 因 環 境 可 能 隨 時 變 遷, 故 查 核 人 員 仍 須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查 核 人 員 在 執 行 查 詢 及 其 他 查 核 程 序 時, 基 於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不 能 因 相 信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為 誠 實 及 正 直, 而 接 受 說 服 力 不 足 之 查 核 證 據 查 核 人 員 應 保 持 專 業 上 之 懷 疑 態 度, 係 表 示 查 核 人 員 應 仔 細 考 量 管 理 階 層 及 治 理 單 位 回 答 查 詢 及 所 提 供 其 他 資 訊 之 會 理 性 查 核 人 員 通 常 會 認 為 所 取 得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係 屬 真 實, 除 非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與 事 實 不 符 查 核 人 員 如 察 覺 文 件 可 能 有 虛 假 或 文 件 中 之 條 款 有 被 修 改 之 跡 象 時, 則 應 進 一 步 查 核, 以 評 估 文 件 之 真 實 性, 例 如 直 接 向 第 三 人 確 認 或 考 慮 採 用 專 家 之 意 見 瞭 解 不 尋 常 或 非 正 常 營 運 重 大 交 易 之 交 易 動 機 及 合 理 性, 其 目 的 在 考 量 該 等 交 易 發 生 之 動 機 是 否 涉 及 財 報 導 之 舞 弊 或 資 產 挪 用 之 隱 匿 查 核 人 員 在 取 得 瞭 解 時, 應 考 量 下 列 事 項 : 該 等 交 易 之 形 式 是 不 顯 得 過 分 複 雜 例 如, 交 易 涉 及 數 個 關 係 企 業 或 數 個 非 關 係 企 業 受 查 者 管 理 階 層 是 不 已 與 治 理 單 位 討 論 該 等 交 易 之 性 質 及 會 計 處 理, 以 及 該 等 交 易 是 有 適 當 之 交 易 文 件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強 調 該 等 交 易 須 作 某 一 特 定 會 計 處 理, 而 忽 略 交 易 之 經 濟 實 質 與 不 須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關 係 企 業 ( 包 括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間 之 交 易, 是 否 經 受 查 者 治 理 單 位 適 當 複 核 及 認 可 該 等 交 易 之 對 象 是 否 為 先 前 未 察 覺 之 關 係 企 業 虛 設 之 企 業 或 如 無 受 查 者 財 務 支 援 即 無 法 達 成 該 等 交 易 之 企 業 四 下 列 敘 述 摘 錄 於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裁 判 書 : 經 查, 上 訴 人 等 辦 理 受 查 司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之 查 核 簽 證,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對 於 受 查 司 與 司 間 股 權 交 易 之 查 核, 於 該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六 揭 露 : 本 司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司, 依 證 券 分 析 專 家 出 具 之 評 估 報 告, 以 每 股 69.44 元 購 入 1,800,000 股 之 股 權, 持 股 比 例 達 20%; 復 於 86 年 10 月 4 日 依 原 價 格 賣 回 586,000 股 予 原 出 讓 人, 持 股 比 例 降 為 13.49%; 其 中 各 920,000 股 及 300,000 股 係 向 關 係 人 購 入 及 賣 回, 是 項 交 易 款 已 全 數 付 訖 及 收 訖 另 因 本 司 關 係 人 亦 持 有 該 司 之 股 權 並 具 有 重 大 控 制 權,, 擬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等 情, 為 上 訴 人 所 不 爭 執, 並 有 上 訴 人 出 具 之 受 查 司 財 務 報 表 影 本 附 卷 為 憑, 該 查 核 報 告 既 引 用 證 券 分 析 專 家 出 具 之 評 估 報 告, 自 應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20 號 專 家 報 告 之 採 用 之 規 定, 執 行 查 核 程 序, 然 上 訴 人 等 所 提 出 之 工 作 底 稿, 並 未 能 證 明 渠 等 有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20 號 之 相 關 規 定, 就 受 查 司 與 司 之 股 權 交 易 進 行 查 核, 則 上 訴 人 等 所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即 與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2 號 第 l5 條 之 規 定 有 違 請 問 : 依 審 計 準 則 報 第 20 號 之 規 範, 採 用 專 家 報 告 作 為 查 核 證 據 時, 應 評 估 那 些 項 目? 評 估 專 家 報 告 所 採 用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時, 通 常 的 程 序 為 何? 會 計 師 採 用 專 家 報 告 作 為 查 核 證 據 時, 應 評 估 下 列 項 目 :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之 來 源 報 告 所 用 之 假 設 或 方 法 及 其 前 後 一 致 性 報 告 之 結 論 會 計 師 評 估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時, 其 程 序 通 常 如 下 : 測 試 受 查 者 提 供 予 專 家 之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審 計 學 第 十 一 回 會 計 師 對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之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有 疑 慮 時, 應 詢 問 該 專 家 33

34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審 計 學 第 十 二 回 一 國 際 最 高 審 計 機 關 組 織 (INTOSAI) 發 布 的 部 門 審 計 人 員 倫 理 規 範 與 審 計 準 則, 規 範 政 府 審 計 工 作 之 範 圍, 包 括 : 合 規 性 審 計 (regularity aduit) 與 績 效 性 審 計 (performance audit), 惟 實 務 上, 合 規 性 審 計 與 績 效 性 審 計 之 執 行, 可 能 互 有 重 疊, 因 此 審 計 工 作 之 分 類, 應 視 其 主 要 查 核 目 的 而 定 請 問 何 謂 績 效 性 審 計? 主 要 內 容 為 何? 會 計 師 採 用 專 家 報 告 作 為 查 核 證 據 時, 應 評 估 下 列 項 目 :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之 來 源 報 告 所 用 之 假 設 或 方 法 及 其 前 後 一 致 性 報 告 之 結 論 會 計 師 評 估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時, 其 程 序 通 常 如 下 : 測 試 受 查 者 提 供 予 專 家 之 資 料 是 否 適 當 會 計 師 對 專 家 報 告 所 用 資 料 之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有 疑 慮 時, 應 詢 問 該 專 家 績 效 性 審 計 之 定 義 : 所 謂 績 效 性 審 計 係 有 關 經 濟 性 效 率 性 與 效 果 性 之 查 核 績 效 性 審 計 包 括 : 政 府 各 項 政 濟 性 之 查, 俾 與 最 佳 之 行 政 原 則 實 務 及 管 理 政 策 等 相 一 致 所 有 人 力 財 務 與 其 他 資 源 之 使 用 是 否 具 有 效 率 之 查 核, 包 括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之 檢 測 ;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標 之 訂 定 執 行 與 監 控 以 及 以 度 缺 失 之 改 進 情 形 等 審 計 對 象 是 否 達 成 期 目 標 之 查 核, 並 比 較 際 成 效 與 預 期 成 效 二 當 受 查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高 度 電 腦 化 後, 許 多 審 計 軌 跡 只 存 續 一 短 暫 之 時 間, 其 特 徵 與 人 工 制 度 下 之 內 部 控 制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此 時 如 以 傳 統 的 方 式 進 行 控 制 測 試, 將 難 以 評 估 高 度 電 腦 化 下 內 部 控 制 之 風 險 及 效 果 如 果 受 查 者 之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屬 批 次 處 理 系 統 (batch processing system), 請 詳 加 說 明 查 核 人 員 可 以 利 用 那 些 電 腦 輔 助 技 術 去 執 行 控 制 測 試, 藉 以 評 估 受 查 者 之 內 部 控 制 風 險 ; 並 請 說 明 各 種 電 腦 輔 助 技 術 之 優 缺 點 請 依 下 列 格 式 回 答,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審 計 學 第 十 二 回 35 電 腦 輔 說 明 優 點 缺 點 助 技 術 由 審 計 人 員 針 對 所 欲 測 試 項 目, 設 可 以 測 試 異 只 能 測 試 某 特 定 時 點 程 式 之 情 試 計 一 些 特 殊 或 有 錯 誤 的 資 料, 在 審 常 交 易 況, 對 於 實 際 之 文 書 查 核, 沒 驗 計 人 員 的 控 制 下, 使 用 客 戶 的 軟 體 有 幫 助 另 外, 虛 擬 之 交 易 資 資 料 程 式 加 以 處 理, 再 將 電 腦 輸 出 與 審 料 可 能 受 到 有 心 人 士 更 改 而 變 法 : 計 人 員 預 期 應 有 結 果 作 比 較, 以 確 更 主 擋 定 客 戶 受 測 之 軟 體 程 式 的 有 效 性 測 試 範 圍 受 限 於 查 核 人 員 之 想 像 力 此 法 是 輸 入 客 戶 真 實 發 生 的 交 易, 可 以 利 用 受 此 為 繞 過 電 腦 審 計, 對 於 受 查 平 經 審 計 人 員 的 程 式 加 以 處 理 後, 再 查 者 以 外 的 者 之 EDP 系 統 實 際 情 況, 查 核 行 模 將 該 處 理 輸 出 與 客 戶 EDP 系 統 的 輸 電 腦 系 統 執 人 員 一 無 所 知 擬 法 出 作 比 較, 以 確 定 客 戶 的 交 易 是 否 行 結 果 相 同 並 不 見 得 代 表 受 查 者 : 業 經 正 確 地 處 理 之 EDP 系 統 處 理 過 程 一 切 正 確 及 符 合 要 求 三 陳 會 計 師 為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合 夥 人, 其 負 責 之 主 要 業 務 之 一 為 員 工 之 教 育 訓 練 陳 會 計 師 有 鑑 於 新 進 之 查 核 人 員 對 應 用 於 證 實 測 試 之 統 計 抽 樣 觀 念 不 甚 清 楚, 對 於 如 何 選 擇 適 當 之 抽 樣 方 法, 常 感 困 惑 不 已 於 是 陳 會 計 師 便 擬 定 下 列 四 個 個 案, 作 為 訓 練 新 進 人 員 選 擇 最 適 當 抽 樣 方 法 之 教 材 個 案 一 : 查 核 人 員 於 抽 查 應 付 帳 款 明 細 帳 時, 根 據 過 去 之 經 驗, 由 於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相 當 良 好, 發 生 錯 誤 的 頻 率 很 低, 且 發 生 之 錯 誤 多 屬 低 估 之 錯 誤 個 案 二 : 由 於 受 查 者 有 關 銷 貨 交 易 之 內 部 控 制 有 若 干 瑕 疵, 可 能 經 常 發 生 高 估 銷 貨 收 入 及 應 收 帳 款 之 錯 誤, 且 發 生 之 高 估 金 額 有 隨 著 銷 貨 收 入 增 加 而 增 加 之 趨 勢 個 案 三 : 查 核 人 員 於 抽 查 應 收 帳 款 明 細 帳 時, 根 據 過 去 之 經 驗, 由 於 受 查 者 內 部 控 制 有 若 干 瑕 疵, 經 常 發 生 高 估 之 錯 誤, 且 發 生 之 高 估 金 額 是 隨 機 的, 沒 有 任 何 規 則 個 案 四 : 查 核 人 員 於 抽 查 受 查 者 之 期 末 存 貨 盤 點 表 時, 根 據 過 去 之 經 驗, 由 於 受 查 者 盤 點 計 畫 執 行 不 夠 確 實, 經 常 發 生 一 些 高 計 及 低 計 存 貨 數 量 之 錯 誤 查 核 人 員 想 要 瞭 解 受 查 者 存 貨 是 否 有 重 大 之 錯 誤 目 前 常 用 於 證 實 測 試 之 統 計 抽 樣 方 法 有 機 率 與 金 額 大 小 成 比 例 法 (sampling with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PPS) 單 位 平 均 估 計 法 (mean per unit) 差 額 估 計 法 (difference estimation) 及 比 例 估 計 法 (ratio estimation) 請 為 上 述 四 個 個 案 分 別 選 擇 最 適 當 之 抽 樣 方 法, 並 說 明 理 由 請 依 下 列 格 式 作 答,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36 審 計 學 精 選 題 庫 一 二 三 四 個 案 抽 樣 方 法 理 由 個 案 抽 樣 方 法 理 由 一 比 例 抽 樣 法 因 本 例 為 低 估 之 錯 誤, 故 可 採 用 比 例 ( 率 ) 抽 樣 法 計 算 二 PPS 因 為 受 查 者 的 應 收 帳 款 皆 為 高 估 之 隨 機 錯 誤, 故 查 核 人 員 應 採 用 PPS 法 來 三 每 單 位 平 均 數 估 計 四 比 例 ( 率 ) 估 計 法 抽 樣, 使 高 估 金 額 愈 高 ( 多 ) 者 愈 容 易 成 為 樣 本 而 追 查 因 為 應 收 帳 款 高 估 是 隨 機 發 生 的, 故 可 判 定 與 金 額 大 小 機 率 沒 有 關 係, 建 議 查 核 人 員 可 採 用 每 單 位 平 均 數 估 計 法 來 執 行 抽 樣 工 作 因 為 受 查 者 之 存 貨 是 數 量 部 份 容 易 高 估 或 低 估, 因 此, 查 核 人 員 宜 採 用 此 例 ( 率 ) 估 計 法, 以 便 排 除 數 量 因 素 的 困 擾, 單 純 只 用 金 額 來 考 量 四 審 計 人 員 發 現 受 查 者 銷 售 貨 品 採 購 商 品 或 支 付 薪 工 費 用 時 發 生 下 列 事 項 : 業 務 員 濫 接 訂 單, 致 使 呆 帳 費 用 大 增 供 應 商 送 來 未 經 訂 購 的 商 品 薪 工 人 員 開 立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時, 故 意 低 列 自 己 薪 資 金 額, 以 逃 漏 其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試 根 據 上 述 事 項, 列 出 受 查 者 為 預 防 錯 誤 或 舞 弊 而 應 採 行 之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及 審 計 人 員 為 偵 查 錯 誤 或 舞 弊 而 應 採 行 之 查 核 程 序? 基 本 活 動 可 能 發 生 的 錯 誤 及 舞 弊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結 構 收 到 客 戶 訂 單 該 客 戶 為 未 經 信 用 調 查 者 由 客 戶 所 發 出 之 訂 單 的 內 容 有 錯 誤 確 實 核 對 該 客 戶 是 否 已 列 入 優 良 客 戶 清 單 接 到 訂 均 立 即 編 製 銷 貨 單 檢 視 客 戶 訂 單 的 品 名 單 價 及 數 量 是 否 合 理 請 購 請 購 錯 誤 的 貨 品 請 購 超 量 之 貨 品 請 購 單 須 經 請 購 部 門 ( 或 需 求 部 門 ) 主 管 核 准 每 類 貨 品 均 應 明 確 訂 明 其 經 濟 採 購 量 ( 即 EOQ) 及 再 訂 購 點 採 購 採 購 人 員 與 供 應 商 勾 結 未 經 授 權 即 發 出 訂 購 單 明 確 訂 定 招 標 比 價 議 價 之 辦 法 依 已 核 准 之 請 購 單 填 具 訂 購 單, 訂 購 單 須 經 採 購 部 門 主 管 核 准, 始 可 發 出 薪 工 會 計 處 理 薪 工 表 之 時 數 工 資 率 等 錯 誤 薪 工 分 配 不 宜, 導 致 成 本 計 算 錯 誤 薪 工 未 予 扣 繳 薪 工 表 應 制 定 有 複 核 制 度, 由 編 製 者 以 外 的 人 員 進 行 複 核 薪 工 分 配 彙 總 表 應 經 過 獨 立 驗 證 者 ( 通 常 為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 之 複 核 獨 立 驗 證 者 應 於 薪 工 彙 總 表 編 製 完 成 後, 執 行 分 析 性 複 核 程 序

審 計 學 第 十 三 回 37 審 計 學 第 十 三 回 一 甲 司 95 年 財 務 報 表 簽 證 委 由 張 會 計 師 查 核, 然 而 張 會 計 師 因 與 司 管 理 階 層 對 增 加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5,000,000 元 之 意 見 不 同, 而 於 96 年 2 月 15 日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爾 後 甲 司 於 96 年 6 月 1 日 更 換 會 計 師 為 會 計 師 ; 會 計 師 接 受 委 任 後 進 行 甲 司 96 年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簽 證, 並 於 97 年 3 月 10 日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試 根 據 上 述 敘 述, 為 會 計 師 撰 寫 96 年 度 的 查 核 報 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甲 司 鑒 : 甲 司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暨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損 益 表 股 柬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業 經 本 會 計 師 查 核 竣 事 上 開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係 管 理 階 層 之 責 任, 本 會 計 師 之 責 任 則 為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對 上 開 財 務 報 表 表 示 意 見 甲 司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度 之 財 務 報 表 係 由 其 他 會 計 師 查 核, 該 會 計 因 與 甲 司 管 理 階 層 對 提 列 備 抵 壞 帳 之 意 見 不 同, 而 於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之 查 核 報 告 甲 司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底 之 應 收 帳 款 未 全 額 提 列 備 抵 壞 帳, 若 該 應 收 款 全 額 提 列 備 抵 壞 帳, 則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底 之 備 抵 壞 帳 應 增 加 新 台 幣 5,000,000 元, 保 留 盈 餘 應 減 少 新 台 幣 3,750,000 元,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應 減 少 新 台 幣 3,750,000 元 本 會 計 師 係 依 照 一 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查 核 工 作, 以 合 理 確 信 財 務 報 表 有 無 重 大 不 實 表 達 此 填 查 核 工 作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獲 取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金 額 及 所 揭 露 事 項 之 查 核 證 據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作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暨 評 估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之 表 達 本 會 計 師 相 信 此 項 查 核 工 作 可 對 所 表 示 之 意 見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依 本 會 計 師 之 意 見, 第 一 段 所 述 九 十 六 年 財 務 報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係 依 照 一 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足 以 允 當 表 達 甲 司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財 務 狀 況, 暨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經 營 成 果 與 現 金 流 量 XX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 XX(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十 日 二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列 舉 查 核 人 員 獲 取 查 核 證 據 有 那 五 種 方 法? 根 據 我 國 審 計 準 則 報 之 規 定, 查 核 程 序 係 蒐 集 查 核 證 據 之 方 法 : 查 核 人 員 獲 取 查 核 證 據 之 方 法, 列 舉 如 下 : 檢 查 觀 察 查 詢 及 函 證 計 算 分 析 及 比 較 檢 查 系 包 括 對 會 計 紀 錄 書 面 文 件 或 有 形 資 產 之 查 核 例 如, 檢 查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汽 ( 機 ) 車 之 行 車 執 照 等 觀 察 係 指 查 核 人 員 以 實 際 察 視 方 式 執 行 查 核 程 序, 例 如, 受 查 者 盤 點 存 貨 時, 查 核 人 員 在 場 監 盤 等 是 查 詢 係 指 向 受 查 者 內 部 或 外 界 具 有 相 關 知 識 之 人 士 覓 求 適 當 之 資 料 例 如, 詢 問 受 查 者 適 當 之 員 工 有 關 事 項 之 執 行 過 程 函 證 係 指 查 核 人 員 為 印 證 受 查 者 會 計 紀 錄 所 載 事 項, 而 向 第 三 者 發 函 詢 證 例 如 : 函 證 金 融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