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對於康德良知理論的批判*



Similar documents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Microsoft Word doc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第一章 緒論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章節

xls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4D F736F F 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簽 呈


sle cover 1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16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LSM Chinese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 _03.doc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貳、研究動機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printing.indd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_C.doc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Microsoft Word - 15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NCKU elearning Manual

BSP 烤箱 - 封面-2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奇 妙 的 24 摘 要 從 撲 克 牌 中 隨 機 抽 取 4 張 牌 可 以 有 1820 種 牌 組, 在 這 1820 種 牌 組 中, 有 1362 組 可 經 由 四 則 運 算 的 方 式, 算 出 24 點, 有 458 組 無 解 快 速 求 解 的 方 法 有 相 加 法 因 數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教育實習問與答: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1、目的

Microsoft Word - 玫瑰經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第 1 期 ( 一 ) 一 般 的 法 人 主 體 在 刑 事 法 律 中, 法 人 犯 罪 中 的 法 人 概 念 並 不 等 同 於 民 商 法 中 的 法 人 概 念, 其 範 圍 不 僅 包 括 民 商 法 中 的 法 人 組 織, 而 且 還 包 括 其 他 的 社

ART_RAE16_ticket_cn_p.1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表 二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閱 讀 與 聽 力 答 對 題 數 對 應 整 體 能 力 等 級 加 標 示 對 照 表 閱 讀 答 對 題 數 聽 力 答 對 題 數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DP_MFP_Training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Microsoft Word - 全華Ch2-05.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4D F736F F 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Transcription:

牟 宗 三 對 於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的 批 判 * 彭 文 本 / 東 海 大 學 哲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E-Mail:pwb@thu.edu.tw 前 言 這 裡 所 要 討 論 的 良 知 問 題, 康 德 用 的 是 拉 丁 文 的 conscientia, 這 個 字 就 其 字 源 上 本 來 並 不 一 定 與 道 德 意 識 扯 上 關 係 照 字 面 上 的 意 思, 它 應 該 被 理 解 為 共 知 (Mitwissen, con-scire) 它 最 原 始 的 意 思 是, 對 一 件 事 態 (Sachverhalt) 的 認 知, 並 且 連 帶 對 這 個 事 態 的 一 種 第 二 序 在 反 思 意 義 上 的 意 識 到 這 個 本 來 是 人 對 於 事 物 認 識 上 的 一 種 共 知 的 現 象 在 啟 蒙 運 動 之 後 開 始 出 現 意 義 上 的 分 歧, 笛 卡 兒 的 意 識 問 題 只 是 共 知 這 個 概 念 分 歧 到 知 識 論 上 的 一 個 可 能 性 變 化 啟 蒙 運 動 的 另 一 支 沃 爾 夫 (Wolff) 與 包 姆 嘉 登 (Baumgarten) 把 conscientia 的 現 象 轉 成 道 德 意 義 上 的 共 知, 並 用 Gewissen 來 翻 譯 conscientia, 這 時 候 的 Gewissen 比 共 知 要 多 一 個 成 份,Gewissen 不 僅 是 共 知, 而 且 是 知 某 事 態 為 確 定 (gewiss) 的 共 知 良 知 (Gewissen) 此 時 不 僅 由 對 於 事 態 的 認 知, 而 且 還 有 一 個 反 思 的 共 知, 並 且 含 有 對 此 事 態 確 定 性 的 判 斷, 等 多 層 意 義 但 是 由 於 不 同 的 哲 學 家 將 良 知 指 涉 到 不 同 的 道 德 事 態, 使 得 良 知 的 意 義 更 為 分 歧 沃 爾 夫 理 解 的 良 知 所 指 涉 到 的 事 態 是 個 別 的 行 為, 他 是 這 樣 定 義 良 知 的 : 對 吾 人 行 為 是 否 為 對 或 錯 的 判 斷 被 稱 為 良 知 ( Das Urteil von Handlungen, ob sie gut oder böse sind, wird Gewissen genennet, C. Wolff, Gesammelte Werke, 1. Abt. Deutsche Schriften Bd.4, p.46) 對 沃 爾 夫 來 說, 良 知 作 為 道 德 感 情 是 對 於 個 別 行 為 直 接 性 的 判 斷, 而 作 為 理 性 原 理 的 道 德 原 理 並 不 針 對 個 別 行 為 的 是 非 判 斷, 而 是 針 對 前 一 個 良 知 判 斷 的 後 設 反 思 判 斷, 他 決 定 前 一 個 良 知 判 斷 的 對 錯 : 當 這 個 判 斷 是 真 的, 那 麼 它 便 是 一 個 正 確 的 良 知 ; 反 之, 如 果 它 是 假 的, 便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良 知 例 如, 如 果 有 人 如 此 判 斷 : 人 們 應 該 愛 他 的 敵 人, 那 麼 他 便 有 一 個 正 確 的 良 知, 因 為 我 們 將 在 以 後 證 明, 這 個 判 斷 為 真, 或 者 它 符 合 自 然 的 法 則 反 之, 如 果 他 如 此 判 斷 : 人 們 應 該 恨 他 的 敵 人, 那 麼 他 便 有 一 個 錯 誤 的 良 知, 因 為 我 麼 將 在 以 後 證 明, 這 個 判 斷 違 反 自 然 以 及 理 性 的 法 則 ( 同 上,p.46) 但 是 這 個 定 義 遭 康 德 的 反 對, 他 認 為 : 一 件 行 為 究 竟 是 對 或 錯, 是 由 知 性 來 判 斷, 而 不 是 良 知 (Ob eine Handlung recht oder unrecht sei, darüber urteilt der Verstand, nicht das Gewissen ) 1 * 本 文 為 筆 者 所 主 持 的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計 畫 名 稱 為 費 希 特 (J.G. Fichte) 1

沃 爾 夫 的 弟 子 包 姆 嘉 登 的 良 知 所 指 涉 到 的 事 態 是 個 別 行 為 與 普 遍 法 則 之 間 的 歸 類 關 係, 換 言 之,Baumgarten 將 良 知 理 解 為 一 種 判 斷 力 在 其 倫 理 學 著 作 ( 包 括 倫 理 哲 學 (Ethica Philosophia) 及 實 踐 哲 學 的 最 初 根 據 (Initia philosophia practica)) 中, 他 先 將 良 知 分 為 自 然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naturalis) 與 人 為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artificialis), 對 他 來 說 自 然 的 良 知 是 永 遠 不 會 出 錯 的, 而 人 為 的 良 知 卻 是 會 出 錯 的 在 人 為 的 良 知 裡, 如 果 歸 類 正 確, 這 樣 的 良 知 叫 做 正 確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recta), 如 果 歸 類 錯 誤, 則 稱 為 是 錯 誤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erronea) 人 為 良 知 會 有 錯 誤 的 良 知 與 正 確 的 良 知, 這 是 因 為 它 來 一 種 推 論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ratiocinans), 這 種 良 知 有 時 會 推 論 正 確 得 到 正 確 的 良 知, 但 有 時 也 會 推 論 錯 誤 得 到 錯 誤 的 良 知 Baumgarten 繼 續 分 析 在 那 些 情 況 會 得 到 錯 誤 的 良 知, 他 分 析 出 兩 種 :(i) 邏 輯 上 被 誤 導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adultera);(ii) 道 德 上 被 誤 導 的 良 知 (conscientia prave adultera) 把 良 知 理 解 為 法 庭 這 樣 的 概 念 事 實 上 也 是 來 自 Baumgarten, 他 在 實 踐 哲 學 的 最 初 根 據 一 書 中 提 到 內 在 法 庭 的 觀 念 (forum internum; innerer Gerichtshof) 2 康 德 既 反 對 Wolff 把 良 知 直 接 作 對 判 斷 個 別 行 為 對 錯 的 能 力 ( 那 對 他 來 說 是 知 性 的 功 能 ), 也 反 對 Baumgarten 把 良 知 當 作 將 別 行 為 歸 類 於 法 則 之 下 的 能 力 ( 那 對 他 來 說 是 判 斷 力 的 功 能 ) 在 晚 年 的 理 性 宗 教 以 及 道 德 形 上 學 裡, 康 德 才 把 確 立 他 自 己 的 法 庭 模 式 理 論, 即 將 Wolff 和 Baumgarten 良 知 判 斷 與 理 性 判 斷 的 區 分 裡 的 主 客 關 係 頭 腳 倒 立 知 性 ( 或 判 斷 力 ) 是 對 於 個 別 行 為 ( 客 體 的 ) 的 檢 查, 而 良 知 則 是 對 於 上 一 個 檢 查 功 能 ( 主 體 自 身 的 ) 第 二 序 的 檢 查 牟 宗 三 對 於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的 批 判 集 中 在 康 德 的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一 書 之 附 錄, 其 中 翻 譯 了 康 德 道 德 形 上 學 有 關 良 知 的 文 本, 並 且 加 以 批 判 其 他 著 作 中 亦 有 零 碎 對 於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的 批 評 本 文 分 成 三 個 主 要 部 分 :(1) 對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作 綱 要 式 的 描 述 ;(2) 整 理 牟 宗 三 對 於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的 批 判 ;(3) 對 於 這 個 批 判 的 一 些 反 省 壹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的 簡 述 一 法 庭 模 式 : 知 性 判 斷 力 良 知 與 牟 宗 三 之 比 較 哲 學 研 究 計 畫 編 號 :NSC-92-2411-H-029-002 1 純 粹 理 性 限 度 內 的 宗 教 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ßen Vernunft, 以 下 引 用 簡 稱 理 性 宗 教 AA6, p.186 以 下 康 德 文 本 大 部 分 根 據 的 是 普 魯 士 學 院 版 (Akademische Ausgabe) 引 例 :AA6= 該 版 本 的 六 冊 2 把 良 知 理 解 為 法 庭 這 樣 的 概 念 事 實 上 也 是 來 自 Baumgarten, 他 在 實 踐 哲 學 的 最 初 根 據 一 書 中 提 到 內 在 法 庭 的 觀 念 (forum internum; innerer Gerichtshof) 參 考 : 康 德 全 集 AA19, p.81 ; 康 德 德 文 Gerichtshof 的 使 用, 見 :Metaphysik der Sitten, AA6, p.438. 康 德 早 期 倫 理 學 講 義 關 涉 的 良 知 部 分, 見 :AA27.1, pp. 351-357; AA27.2.1, pp.613-622 ; AA27.2.2, pp.1488-1492 關 於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之 二 手 研 究, 請 參 考 :Paton, H.J.: Conscience and Kant, Kant-Studien 1979, pp. 238-251; Ishihawa, Fumiyasu: Das Gerichtshof-Modell des Gewissens, in: Nobert Hinske(ed.): Kant und die Aufklärung, pp. 43-55, Hamburg 1992; Hoffman, T S.:Gewissen als praktische Apperzeption. Zur Lehre vom Gewissen in Kants Ethik-Vorlesung, Kant-Studien 2002, 424-443 2

在 道 德 形 上 學 一 書 裡, 康 德 是 這 樣 描 述 良 知 的 法 庭 模 式 : 每 一 個 義 務 概 念 包 含 透 過 法 則 ( 作 為 道 德 的, 限 定 吾 人 自 由 的 命 令 ) 而 來 的 客 觀 的 強 制, 而 它 是 屬 於 提 供 規 則 之 實 踐 的 知 性 ; 但 是 一 件 行 為 作 為 內 在 地 歸 類 於 法 則 之 下 的 事 件 是 屬 於 判 斷 力 (iudicium), 它 作 為 行 為 歸 類 的 主 觀 原 理, 有 效 地 判 斷 ( 在 法 則 之 下 ) 行 為 是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 接 下 來 便 是 理 性 的 結 論 ( 判 決 ), 亦 即 行 為 與 法 律 上 的 效 力 的 連 結 ( 宣 判 有 罪 或 無 罪 ): 以 上 一 切 發 生 於 法 庭 宣 判 (Gericht) 之 前, 後 者 作 為 產 生 法 則 效 用 的 道 德 人 格, 可 稱 之 為 法 庭 (Gerichtshof; forum) 在 人 心 中 的 內 在 法 庭 的 意 識 ( 在 它 之 前 他 的 思 考 互 相 控 告 或 饒 恕 對 方 ) 叫 作 良 知 (AA6, p.437-38) 在 這 個 法 庭 內 一 共 出 現 三 組 不 同 的 能 力, 知 性 是 判 斷 一 個 行 為 之 格 律 (Maxime) 是 否 符 合 普 遍 法 則 以 便 分 辨 對 錯 的 能 力, 判 斷 力 是 將 一 件 特 殊 行 為 歸 類 到 普 遍 法 則 或 者 行 為 之 格 律 的 能 力, 良 知 則 是 檢 查 前 兩 組 能 力 執 行 過 程 是 否 正 確 的 能 力 這 三 者 在 康 德 的 倫 理 學 理 牽 涉 到 完 全 不 同 的 對 象 : A) 知 性 康 德 認 為 : 一 件 行 為 究 竟 是 對 或 錯, 是 由 知 性 來 判 斷, 而 不 是 良 知 ( 見 上 文 第 二 頁 ), 要 了 解 這 句 話 的 意 思, 我 們 可 以 問 下 面 的 問 題 : 知 性 如 何 判 斷 一 件 行 為 是 正 確 或 錯 誤 的? 康 德 認 為, 知 性 直 接 檢 查 的 對 象 不 是 一 個 個 別 的 行 為, 而 是 包 含 許 多 個 別 行 為 或 者 行 為 規 則 (Regel) 的 格 律 (Maxime) 3 : 即 我 檢 查 我 所 採 用 的 ( 主 觀 ) 格 律 是 否 總 是 能 夠 成 為 ( 客 觀 ) 的 普 遍 法 則, 這 就 是 康 德 有 名 的 定 言 令 式 (der kategorische Imperativ) 根 據 他 的 解 釋, 定 言 令 式 作 為 道 德 的 最 高 原 理 便 是 知 性 用 來 檢 查 行 為 對 錯 的 標 準, 這 兒 很 容 易 說 明, 好 比 它 指 一 般 人 之 理 性 手 上 擁 有 一 個 羅 盤, 在 眾 多 出 現 的 事 件 中 非 常 清 楚 的 分 辨, 何 者 是 對, 何 者 是 錯, 是 符 合 或 違 反 義 務, (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基 礎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以 下 引 用 簡 稱 道 德 基 礎 AA4, p.404), 這 是 定 言 令 式 所 包 含 的 原 理 之 一, 即 分 辨 原 理 (principium diiudicationis) 4 這 個 分 辨 對 錯 的 檢 查 又 分 成 兩 個 步 驟 : 形 式 的 ( 或 消 極 的 ) 和 實 質 的 ( 或 積 極 的 ) 檢 查, 這 兩 組 檢 查 同 樣 的 重 要, 黑 格 爾 對 康 德 的 批 判 便 是 建 立 在 對 康 德 的 片 面 的 理 解 上, 即 把 定 言 令 式 僅 僅 用 第 一 個 3 這 部 分 請 參 考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第 一 節 關 於 格 律 的 定 義,AA5, p.19 或 者 道 德 形 上 學 第 二 部 分 倫 理 學 的 形 上 學 之 最 初 根 據 的 導 論 VI, AA6, p.389; 或 見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基 礎 AA4, p.421, 注 釋 ) 4 定 言 令 式 包 含 的 另 一 原 理 為 執 行 原 理 (principium executionis), 關 於 兩 原 理 的 關 係, 請 參 考 :G. Patzig: principium diiudicationis und principium executionis : Über transzendentalpragmatische Begründungssätze für Verhaltensformen, in: Handlungstheorie und Transzentalphilosophie, Hrsg. v. G. Prauss, Frankfurt 1986, pp.204-218. 3

形 式 意 義 來 理 解 5 我 們 只 要 看 道 德 基 礎 裡 的 定 言 令 式 的 第 二 式 的 解 釋 或 者 道 德 形 上 學 第 二 部 分 的 導 論 VI 的 文 本, 便 可 以 斷 定 黑 格 爾 並 沒 有 完 全 理 解 康 德 : VI 倫 理 學 給 出 的 法 則 不 是 為 行 為 的 ( 因 為 這 是 法 律 的 事 ), 而 僅 是 為 行 為 之 格 律 義 務 概 念 與 法 則 直 接 的 發 生 關 連 ( 即 使 我 抽 離 所 有 的 作 為 它 的 實 質 內 容 目 的 概 念 ), 這 就 像 在 定 言 令 式 裡 義 務 的 形 式 原 理 : 依 此 而 行, 即 使 你 的 行 為 之 格 律 能 夠 變 成 普 遍 法 則, 這 指 標 題 的 陳 述 是 很 明 顯 的 ; 不 過 這 在 倫 理 學 中 的 法 則 是 被 當 作 你 自 己 意 志 的 法 則, 而 不 可 作 為 他 人 意 志 的 一 般 意 志 的 法 則, 後 者 提 供 的 將 是 法 律 裡 的 義 務, 而 這 並 不 屬 於 倫 理 學 的 範 圍 格 律 在 此 被 視 為 如 此 主 觀 的 原 理, 它 自 己 僅 能 藉 檢 驗 (qualifizieren) 成 為 普 遍 的 立 法 ; 這 也 只 能 是 一 個 消 極 的 原 理 ( 一 個 無 法 被 駁 回 的 一 般 性 法 則 ) 但 是 如 何 可 能 有 一 個 為 行 為 格 律 的 法 則 呢? 唯 獨 目 的 概 念 而 同 時 是 屬 於 倫 理 學 的 義 務 概 念 才 構 成 法 則 對 於 行 為 的 格 律 的 根 據, 這 是 以 主 觀 ( 人 人 都 有 ) 的 目 的 置 於 客 觀 ( 人 人 因 該 做 ) 的 目 的 之 下 ( 的 方 式 ) 你 應 該 把 這 事 或 那 事 ( 例 如, 他 人 的 幸 福 ) 變 成 你 的 目 的, 這 個 命 令 才 是 針 對 意 念 的 材 質 ( 一 個 對 象 ) 由 於 如 果 行 為 者 不 同 時 設 想 一 個 目 的 ( 作 為 意 念 的 材 質 ), 也 不 可 能 有 自 由 的 行 為, 因 此 如 果 存 在 著 同 時 作 為 義 務 的 目 的, 那 麼 作 為 目 的 的 手 段 之 行 為 格 律 必 包 含 使 他 自 己 升 格 呈 普 遍 立 法 的 條 件 ; 反 之, 同 時 作 為 義 務 的 目 的 能 夠 把 這 樣 的 格 律 變 成 普 遍 法 則, 這 其 中 對 格 律 來 說, 它 只 要 能 與 普 遍 法 則 互 相 不 衝 突 就 夠 了 ( 道 德 形 上 學,AA6, p.388-89 粗 體 自 出 自 筆 者 ) 知 性 對 於 一 個 格 律 是 否 符 合 定 言 令 式 的 第 一 步 形 式 意 義 的 檢 查, 是 把 前 者 置 於 一 個 普 遍 化 的 測 試 (Universierungstest) 之 下, 康 德 這 裡 的 普 遍 化 必 須 和 以 下 兩 種 的 普 遍 的 意 義 區 分 開 來 :1) 它 和 所 謂 黃 金 律 (golden-rule), 即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不 同, 康 德 認 為, 它 是 可 由 定 言 令 式 導 出 的 一 個 較 次 要 的 格 律 6 ;2) 它 和 當 代 倫 理 學 家 黑 爾 (R.M.Hare) 所 講 的 道 德 語 言 具 有 可 普 遍 化 性 (Universalizability) 亦 不 同, 黑 爾 所 指 的 可 普 遍 化 性 是 對 於 倫 理 狀 況 而 言, 更 重 要 的 解 答 是, 所 有 的 普 遍 論 者 被 要 求 作 出 一 個 道 德 判 斷 就 是 說, 如 果 另 一 個 人 5 這 個 說 法, 請 參 考 :Allen W. Wood, Kant 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reface xiii 6 見 道 德 基 礎 第 二 節 的 注 釋 AA4, p.430 康 德 認 為 :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不 能 用 來 檢 查 人 是 否 可 以 自 殺, 也 不 適 用 於 法 官 判 決 當 成 他 的 格 律 4

處 於 相 類 似 的 情 況, 就 必 須 對 他 的 狀 況 作 出 相 同 的 判 斷 7 事 實 上 筆 者 認 為, 定 言 令 式 和 上 述 二 者 最 大 的 不 同 是 它 背 後 方 法 論 的 預 設, 它 用 的 是 歸 謬 法, 這 方 法 我 們 可 以 簡 述 如 下 : 為 了 證 明 A, 我 們 把 它 的 反 面 A 當 作 前 提, 當 A 被 普 遍 化 時, 如 果 發 生 矛 盾, 那 麼 表 示 A 是 錯 的, 也 就 是 說 A 的 相 反 A 是 對 的 用 康 德 自 己 的 例 子, 為 了 證 明 人 不 能 自 殺 ( 相 當 於 上 述 等 待 被 證 明 的 A), 康 德 是 由 這 個 格 律 的 反 面 A 出 發, 即 如 果 生 命 繼 續 延 續 下 去 時 所 將 面 臨 的 不 幸, 多 過 它 帶 來 的 愉 快, 則 我 出 於 我 愛, 縮 短 我 的 生 命 當 作 我 的 法 則 ( 道 德 基 礎, AA4, p.422 譯 文 出 自 :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李 明 輝 譯, 台 北 : 聯 經,1990 年, 頁 44) 我 們 發 現 如 果 A 被 普 遍 化, 必 然 導 致 整 個 自 然 系 統 的 毀 滅, 也 就 是 說 A 自 我 矛 盾, 因 此 依 照 歸 謬 法 推 論,A 必 然 是 正 確 的 康 德 這 個 方 法 可 以 在 一 個 理 性 存 有 者 自 身 之 內 單 獨 地 (monologisch) 自 我 檢 查, 而 不 必 涉 及 其 他 理 性 存 有 者 ( 如 在 黃 金 律 裡 ) 或 者 實 際 的 倫 理 狀 況 ( 如 在 黑 爾 的 理 論 裡 ) 上 述 只 是 康 德 倫 理 學 裡 知 性 如 何 檢 查 格 律 對 錯 的 第 一 個 ( 形 式 ) 的 檢 查, 依 康 德 檢 查 的 方 法, 我 們 可 以 用 以 下 原 則 繼 續 分 辨 格 律 的 對 錯 : 1) 未 通 過 普 遍 化 測 試 的 格 律 ( A), 一 定 是 錯 的 ; 而 它 的 反 面 A, 一 定 是 對 的 2) 通 過 普 遍 化 測 試 的 格 律 不 一 定 是 對 的, 它 必 須 再 進 一 步 通 個 第 二 ( 實 質 ) 的 檢 查 的 步 驟 事 實 上, 第 二 個 實 質 的 檢 查 這 個 步 驟 在 道 德 形 上 學 裡 被 視 為 同 等 重 要, 因 為 根 據 第 一 個 形 式 檢 查, 我 們 大 部 分 只 能 得 到 消 極 內 容 的 道 德 法 則, 例 如 : 我 不 能 自 殺 我 不 能 撒 謊 我 不 能 偷 竊 要 得 到 實 質 內 容 的 道 德 法 則 : 我 應 當 作 這 件 事 或 那 件 事, 則 我 們 必 須 進 行 第 二 個 步 驟 的 檢 查, 這 便 牽 涉 到 定 言 令 式 的 第 二 式 : 目 的 原 則 : 你 應 當 這 樣 行 動, 總 是 把 人 當 作 一 目 的, 絕 不 可 只 當 作 一 工 具 來 看 待 不 過 我 們 發 現, 在 道 德 基 礎 與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卻 又 各 自 有 不 同 的 著 重 點 : 前 書 中 康 德 主 張 這 兩 個 形 式 在 意 義 上 是 相 同 的 : 因 此, 對 每 一 個 有 理 性 者 ( 你 自 己 或 他 人 ) 如 此 行 動, 即 他 們 在 你 的 格 律 中 同 時 被 視 為 目 的 自 身 這 項 原 則 基 本 上 等 同 於 依 據 這 樣 一 項 格 律 而 行, 即 它 本 身 同 時 含 有 對 每 個 有 理 性 者 而 言 的 普 遍 有 效 性 這 項 原 則 (AA4, 437-38, 道 德 底 形 上 學 之 基 礎, 李 明 輝 譯, 頁 64), 但 另 一 方 面, 在 道 德 行 為 的 判 斷 上, 康 德 認 為 最 好 採 行 普 遍 法 則 的 形 式, 因 為 它 在 方 法 上 是 較 為 嚴 格 的 ( 同 上,AA4, p.436-37; 中 譯, 頁 62-63) 在 實 踐 理 性 批 判 一 書 裡, 康 德 則 幾 乎 不 談 定 言 令 式 的 第 二 式 和 第 三 式, 而 只 著 重 它 的 普 遍 形 式 但 是 到 了 道 德 形 上 學 裡, 康 德 又 是 兩 者 並 重 ( 參 考 第 3-4 頁 的 引 文 ) 筆 者 主 張 在 第 一 組 形 式 檢 查 裡, 當 一 個 格 律 A 因 為 發 生 矛 盾 被 判 定 為 錯 誤 時, 我 們 並 不 能 因 此 推 斷 A 的 反 面 A 是 對 的, 換 言 之, 第 一 組 檢 查 只 能 消 極 的 排 除 錯 誤, 不 能 積 極 的 肯 定 其 排 除 者 的 反 面 是 對 的 ; 反 過 來 說, 僅 僅 由 那 通 過 檢 7 R.M.Hare, Freedom and Reas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63, p.48-49 該 書 裡 黑 爾 亦 嘗 試 把 他 自 己 的 可 普 遍 化 性 原 理 與 黃 金 律 及 康 德 的 定 言 令 式 區 分 開 來, 見 該 書 p.34-35&139 5

查 的 格 律 B, 我 們 只 能 推 論 B 的 反 面 B 因 為 其 矛 盾 是 錯 的, 但 不 能 因 此 肯 定 B 是 對 的 試 舉 一 例 : 考 慮 我 是 否 應 該 禁 欲 這 個 格 律, 如 果 我 們 把 它 普 遍 化, 即 讓 每 一 個 人 願 意 做 禁 欲 的 行 為, 結 果 可 能 和 自 殺 一 樣, 整 個 人 類 因 此 消 失 於 地 球, 但 是 這 樣 的 話 人 們 不 可 能 做 出 禁 欲 這 樣 的 格 律 的 決 定, 因 此 禁 欲 這 個 格 律 自 我 矛 盾 從 禁 欲 普 遍 化 得 到 的 自 我 矛 盾 並 不 能 讓 我 們 推 論 出 禁 欲 的 反 面 ( 假 設 是 縱 欲 ) 是 對 的, 因 為 依 照 康 德, 這 違 反 人 類 作 為 理 性 的 存 有 者 的 作 為 目 的 自 身 天 職 因 此 完 全 禁 止 的 性 的 慾 望 固 然 違 反 義 務, 但 是 滿 足 此 慾 望 必 須 限 在 一 個 符 合 目 的 自 身 原 理 的 範 圍 內, 而 不 能 單 純 的 否 定 禁 欲 的 格 律, 直 接 認 定 它 的 反 面 是 對 的 B) 判 斷 力 在 上 一 階 段 裡, 知 性 的 檢 查 發 生 在 格 律 和 道 德 法 則 [ 即 兩 組 普 遍 規 則 ]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這 一 階 段 判 斷 力 [ 康 德 在 此 特 指 實 踐 的 判 斷 力 (praktische Urteilskraft)] 的 檢 查 則 發 生 在 個 別 行 為 與 道 德 法 則 之 間 現 在 [ 判 斷 ] 是 否 一 個 在 感 性 裡 可 能 的 行 為 的 確 是 可 以 放 在 某 個 規 則 之 下 的 一 個 個 例, 這 是 屬 於 實 踐 判 斷 力 的 工 作, 在 規 則 裡 普 遍 [ 抽 象 地 ] 被 說 出 的 東 西 是 經 由 它 被 實 際 地 應 用 到 一 個 行 為 上 ( 實 踐 理 性 批 判,AA5, p.67) 此 處 關 涉 到 的 實 際 上 是 一 種 歸 類 的 能 力,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 在 1791 年 的 某 一 天, 去 科 尼 斯 堡 的 費 希 特 身 無 分 文, 因 此 決 定 向 康 德 開 口 借 錢, 借 錢 這 件 行 為 依 照 康 德 的 實 踐 判 斷 力 可 能 放 在 以 下 兩 個 不 同 的 行 為 的 格 律 :(1) 幫 助 需 要 你 幫 助 的 人, 因 為 你 有 可 能 也 需 要 他 的 幫 助 ;(2) 我 如 果 明 知 朋 友 還 不 起 錢, 又 把 錢 借 給 他, 是 陷 他 於 道 德 上 的 惡 ; 因 為 這 樣 會 使 他 為 了 脫 困 而 給 別 人 假 承 諾 如 果 是 依 照 格 律 (1), 那 麼 康 德 必 須 借 錢 給 費 希 特 ; 如 果 是 依 照 格 律 (2), 那 麼 康 德 不 能 借 錢 給 他 在 同 一 件 行 為 裡, 每 一 個 人 的 判 斷 力 可 以 將 它 歸 類 到 各 自 的 格 律 之 下, 那 時 候 康 德 顯 然 把 費 希 特 借 錢 這 件 行 為 歸 類 到 上 述 的 第 (2) 個 格 律 之 下 判 斷 力 有 時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錯 誤, 例 如 : 我 某 日 在 路 上 遇 見 有 慈 善 義 工 募 捐, 把 我 僅 剩 的 一 百 元 捐 出 去, 我 把 這 件 行 為 歸 類 到 以 下 的 規 則 : 在 能 力 範 圍 內 我 應 該 盡 量 幫 助 窮 人 ; 這 時 我 也 有 可 能 考 慮 遇 到 詐 騙 集 團, 因 此 沒 有 捐 出 一 毛 錢, 這 件 行 為 是 根 據 以 下 的 規 則 : 我 不 應 該 把 錢 捐 給 詐 騙 集 團 以 助 長 欺 騙 的 歪 風 這 時 候 我 也 許 把 真 正 的 義 工 當 成 詐 騙 集 團 不 捐 半 毛 錢, 也 有 可 能 把 詐 騙 集 團 當 成 真 正 的 義 工 把 錢 全 部 捐 獻, 在 這 兩 種 狀 況 裡, 我 的 實 踐 判 斷 力 都 發 生 錯 誤 的 歸 類 在 判 斷 力 歸 類 正 確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這 歸 類 裡 的 普 遍 規 則 又 是 那 些 通 過 上 一 階 段 知 性 檢 查 的 道 德 法 則, 那 麼 會 出 現 康 德 意 義 下 的 道 德 情 感 康 德 是 這 樣 定 義 這 類 的 道 德 感 情 : 它 指 道 德 感 情 是 針 對 愉 悅 或 厭 惡 的 感 受 性, 而 這 類 愉 悅 或 厭 惡 僅 是 來 自 我 們 行 為 符 合 或 違 反 義 務 法 則 的 意 識 ( 道 德 形 上 學 AA6, p.399) 康 德 著 作 裡 的 道 德 情 感 分 成 兩 大 類 :A. 對 於 道 德 法 則 或 義 務 的 尊 敬 ;B. 與 道 德 或 不 道 德 意 識 相 連 結 的 滿 足 或 愉 快 痛 苦 或 不 愉 快 的 感 情 但 是 這 6

兩 種 道 德 情 感 對 康 德 來 說 都 不 是 良 知 C) 良 知 在 康 德 倫 理 學 裡 的 良 知, 指 的 不 是 沃 爾 夫 所 說 的 對 於 行 為 對 錯 的 判 斷 能 力 ( 這 是 知 性 的 功 能 ), 也 不 是 Baumgarten 所 說 的 把 一 件 行 為 歸 類 於 普 遍 道 德 法 則 的 能 力 ( 這 是 判 斷 力 的 功 能 ) 在 良 知 這 裡, 一 切 作 為 客 體 的 個 別 行 為 全 部 被 抽 離, 良 知 面 對 的 是 上 述 的 知 性 以 及 歸 類 等 的 認 識 能 力, 對 它 們 的 對 錯 作 第 二 序 的 後 設 判 斷 康 德 在 他 晚 期 的 哲 學 的 發 展 裡, 歸 結 出 良 知 的 三 個 意 義 : 1) 良 知 是 這 樣 的 意 識, 它 對 於 自 己 而 言 就 是 義 務 自 身 ( Das Gewissen ist ein Bewußtsein, das für sich selbst Pflicht )( 理 性 宗 教,AA6, p.185) 2) 人 們 也 可 以 這 樣 定 義 良 知 : 它 是 自 我 指 向 自 己 的 道 德 判 斷 力 ( Man könnte das Gewissen auch so definieren: es ist die sich selbst richtende moralische Urteilskraft ) ( 理 性 宗 教,AA6, p.186) 3) 在 人 心 中 的 內 在 法 庭 的 意 識 ( 在 它 之 前 他 的 思 考 互 相 控 告 或 饒 恕 對 方 ) 叫 作 良 知 (Das Bewußtsein eines inneren Gerichtshofes im Menschen)( 道 德 形 上 學 AA6, p.438) 這 三 個 定 義 共 同 的 特 徵 便 是 如 上 所 述, 在 其 中 個 別 行 為 作 為 對 象 被 抽 離 在 第 一 個 定 義 裡, 我 們 可 以 把 良 知 簡 單 地 理 解 為 義 務 的 意 識 自 身, 它 不 是 對 於 某 種 特 定 的 行 為 是 否 為 義 務 這 樣 的 意 識, 而 是 使 某 種 行 為 成 為 吾 人 義 務 之 條 件 的 那 個 意 識, 在 這 裡 的 義 務 意 識 不 是 指 向 行 為 的, 而 是 指 向 它 自 己 從 這 兒 我 們 可 以 與 上 述 第 二 個 定 義 連 上 關 係, 它 也 可 以 簡 單 地 表 述 為 自 我 指 向 的 判 斷 力, 這 時 候 義 務 概 念 被 抽 離, 只 剩 判 斷 力 在 主 體 內 的 自 我 與 自 身 的 關 係, 或 者 說 是 判 斷 力 的 自 我 檢 查 本 來 判 斷 力 檢 查 的 對 象 是 個 別 的 行 為, 現 在 在 良 知 裡, 判 斷 力 由 對 象 轉 向 自 己, 針 對 自 己 對 於 對 象 的 檢 查 過 程 作 後 設 檢 查 兩 者 對 康 德 來 說 是 同 一 個 判 斷 力 的 不 同 方 向 的 運 用 : 那 個 指 對 象 的 判 斷 力 康 德 稱 之 為 實 踐 的 判 斷 力, 而 那 個 指 向 自 身 的 判 斷 力 稱 之 為 良 知 在 這 個 同 一 個 判 斷 力 的 不 同 運 用 的 意 義 下, 我 們 可 以 進 一 步 說 明 上 述 良 知 作 為 內 在 法 庭 的 基 本 結 構 : 在 法 庭 內 的 被 告 和 判 決 的 法 官 是 同 一 個 人 分 扮 兩 個 角 色, 一 個 是 現 實 的 人 格, 他 接 手 對 於 對 象 的 判 斷 力 的 功 能 ; 另 一 個 是 理 想 的 人 格 8, 他 接 手 對 於 判 斷 力 自 身 檢 查 的 功 能, 即 良 知 的 功 能 關 於 這 個 法 庭 的 描 述, 康 德 在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一 8 這 個 理 想 人 格 到 底 屬 不 屬 於 人 類, 是 相 當 有 問 題 的 地 方, 康 德 在 正 文 裡 主 張 : 把 法 官 和 經 由 良 知 起 訴 的 被 告 被 表 象 為 同 一 個 人, 這 樣 的 想 法, 對 於 法 庭 而 言 是 一 個 不 很 一 致 (ungereimte) 表 象 方 式, 因 為 這 樣 會 使 原 告 每 次 都 敗 訴 (AA6, p.439.) 因 此, 康 德 主 張 被 告 和 原 告 是 同 一 人, 而 法 官 是 人 類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7

個 注 釋 裡 解 釋 的 較 清 楚 : 這 個 雙 重 人 格, 在 其 中, 良 知 在 自 我 控 訴 與 指 向 自 身 的 人 類 必 須 這 樣 的 設 想 : 這 個 雙 重 的 自 我 一 方 面 必 須 顫 慄 於 它 自 己 所 信 任 的 法 庭 的 範 圍, 另 一 方 面 它 手 上 又 握 有 來 自 自 我 天 賦 的 權 威 給 予 的 法 官 的 權 炳, 此 人 格 需 要 一 個 解 說 以 便 理 性 不 致 於 陷 入 自 我 矛 盾 我, 作 為 原 告 又 是 被 告, 依 舊 是 同 一 個 人 ; 但 是 作 為 以 自 由 為 出 發 點 的 道 德 上 立 法 的 主 體, 在 此 立 法 裡 人 們 聽 命 於 自 己 給 出 的 法 則, 在 實 踐 的 意 義 下 來 說, 他 可 被 當 作 不 同 於 天 生 具 有 理 性 的 感 性 存 有 者 按 : 即 不 同 於 人 類 的 存 有 者 來 觀 察 因 為 沒 有 任 何 理 論 可 以 說 明 由 智 性 世 界 過 渡 到 感 性 世 界 的 因 果 關 係, 而 這 個 特 別 不 同 之 處 正 是 一 些 在 人 類 中 描 繪 其 特 徵 之 機 構 ( 上 層 的 和 下 層 的 ) 第 一 個 是 原 告, 他 對 立 於 被 准 許 在 法 律 上 有 權 自 我 辯 護 的 被 告 被 告 與 辯 護 的 行 動 終 結 後, 作 為 有 權 炳 者 的 內 在 法 官 宣 佈 對 於 道 德 行 為 結 果 是 幸 運 或 不 幸 的 判 決 ; 在 這 件 事 的 性 質 上, 我 們 憑 藉 自 己 的 理 性 無 法 進 一 步 追 究 他 ( 作 為 世 界 的 主 宰 者 ) 為 何 有 此 權 力, 而 只 能 對 這 個 無 條 件 的 判 定 (Jubeo) 或 否 決 (Veto) 表 示 崇 敬 之 意 ( 道 德 形 上 學 AA6,p.439) 如 果 把 這 裡 康 德 對 於 良 知 的 解 釋 和 上 述 的 道 德 情 感 的 歧 義 性 作 一 對 照, 我 們 會 發 現 康 德 意 義 下 的 良 知 發 生 在 行 為 之 後, 因 為 行 為 之 前 這 道 德 立 法 者 的 行 為 主 體 不 可 能 被 起 訴, 但 是 良 知 既 然 是 在 行 為 之 後, 即 行 為 主 體 已 經 執 行 完 它 自 己 設 定 的 法 則, 良 知 這 時 候 的 開 始 它 作 為 原 告 的 職 責, 如 果 行 為 主 體 執 行 的 符 合 內 在 的 理 想 人 格, 那 麼 法 官 ( 上 帝 ) 會 做 出 贊 成 的 判 決 ; 反 之, 如 果 行 為 主 體 做 出 與 理 想 人 格 不 符 的 行 為, 這 時 理 性 裡 發 生 自 我 矛 盾 的 現 象, 法 官 會 做 出 否 定 的 判 決 以 避 免 矛 盾 的 現 象 行 為 之 後 的 道 德 情 感 亦 即 是 法 官 做 出 判 決 後 在 行 為 主 體 的 感 性 機 能 裡 出 現 的 結 果, 而 行 為 之 前 出 現 的 道 德 情 感 則 是 在 判 斷 力 裡 一 個 個 別 行 為 與 道 德 法 則 相 符 合 的 結 果 二 康 德 遺 稿 中 的 最 後 立 場 法 庭 模 式 主 張 良 知 具 有 不 會 出 錯 的 特 性, 而 且 它 是 來 自 神 的 一 種 聲 音, 這 代 表 康 德 對 於 宗 教 上 的 一 種 妥 協, 但 是 當 關 涉 到 人 的 實 踐 理 性 的 自 由 時, 良 知 這 樣 宗 教 的 傾 向 與 人 的 自 律 是 衝 突 的, 這 種 衝 突 一 直 都 構 成 康 德 道 德 哲 學 上 的 一 種 張 力, 在 第 二 批 判 裡 對 於 上 帝 存 在 作 為 設 準 就 是 這 樣 張 力 的 表 現 之 一, 定 言 令 式 就 是 這 種 張 力 之 間 的 支 撐 者 在 康 德 晚 年, 良 知 忽 然 取 代 了 之 前 定 言 令 式 的 角 色, 而 且 出 現 一 個 令 人 意 外 的 轉 變, 康 德 將 神 放 到 人 的 實 踐 理 性 的 內 部, 而 以 良 知 作 為 兩 者 之 間 的 中 介, 康 德 本 人 並 沒 有 將 這 樣 的 理 論 像 在 第 二 批 判 的 辯 證 論 裡 一 樣 完 全 展 開 出 來, 但 是 在 遺 稿 中, 康 德 明 白 指 出, 在 該 書 中 的 這 樣 的 理 論 8

只 是 主 觀 地 證 成, 不 是 客 觀 的 證 成 (AA21, 147) 筆 者 認 為, 康 德 晚 年 的 這 個 轉 變 具 有 重 大 的 意 義, 良 知 由 一 個 邊 緣 的 角 色 變 成 一 個 道 德 上 重 要 的 角 色, 康 德 這 樣 說 : 實 踐 理 性 有 無 條 件 和 有 條 件 的 義 務 之 分 前 者 的 創 立 者 是 神 - 因 此, 神 不 是 一 個 處 於 我 之 外 的 實 體, 而 只 是 一 個 在 我 之 中 的 道 德 關 係 良 知 那 折 磨 人 的 責 難 是 在 實 踐 理 性 中 神 的 聲 音 (Unterschied der unbedingten und bedingten Pflicht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Jener ihr Urheber ist Gott. Gott ist also keine ausser mir befindliche Substanz sondern bloss ein moralisch Verhaeltnis in Mir.Der marternde Vorwurf des Gewissens ist die Stimme Gottes in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AA21, 149) 從 康 德 晚 年 遺 稿 中 片 段 的 紀 錄 中 至 少 可 以 看 出, 康 德 想 要 從 自 律 倫 理 學 與 一 個 超 越 的 神 之 存 在 的 衝 突 中 找 到 一 個 解 決 之 道, 最 後 他 的 想 法 也 許 可 以 歸 結 出 兩 點 : 第 一 康 德 已 經 不 贊 成 傳 統 基 督 教 對 神 的 理 解, 第 二 將 神 內 在 化 於 純 粹 實 踐 理 性 之 中, 並 將 良 知 當 作 內 在 神 的 聲 音, 這 樣 的 見 解 也 將 良 知 注 入 新 的 理 論 可 能 性, 及 它 有 可 能 具 備 實 質 義 的 良 知, 及 它 可 以 給 出 一 些 無 條 件 的 義 務,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膽 的 看 法, 但 是 能 不 能 夠 證 成 這 樣 的 理 論 需 要 更 進 一 步 的 論 述 貳 牟 宗 三 對 康 德 良 知 理 論 的 批 判 牟 宗 三 先 生 的 良 知 理 論 是 完 全 以 中 國 哲 學 為 基 礎 發 展 出 來 的 筆 者 稱 牟 先 生 的 理 論 模 式 為 本 體 論 模 式, 是 因 為 這 套 理 論 的 特 點 正 在 於 它 把 良 知 視 為 一 種 形 而 上 的 本 體, 這 是 康 德 的 理 論 中 所 見 不 到 的, 而 且 是 最 核 心 的 根 據 筆 者 對 康 德 理 論 的 分 析, 良 知 有 以 下 的 許 多 不 同 的 意 義, 但 這 些 都 不 包 含 本 體 論 意 義 : (1) 良 知 是 義 務 的 意 識 自 身 (2) 良 知 是 一 種 來 自 神 ( 超 越 者 ) 的 聲 音 (3) 康 德 又 將 這 種 判 斷 力 界 定 為 一 種 指 向 自 我 的 判 斷 力 (4) 良 知 是 一 個 內 在 法 庭 的 意 識 這 些 意 義 除 了 第 3 點, 大 部 分 也 為 牟 先 的 良 知 理 論 所 涵 蓋, 這 裡 面 最 重 要 的 部 份 是 牟 先 生 用 良 心 來 翻 譯 康 德 的 Gewissen, 以 與 中 國 哲 學 的 良 知 作 理 論 上 的 區 分 他 這 樣 區 分 王 陽 明 的 良 知 與 康 德 的 良 心 : 試 以 王 陽 明 所 說 的 良 知 為 準 而 比 論 之 良 知 也 可 以 比 喻 為 一 個 內 部 法 庭 之 意 識, 良 知 底 裁 判 ( 良 知 之 獨 知 ) 亦 如 一 內 部 法 官 至 此 為 止, 康 德 所 說 的 良 心 與 陽 明 所 說 的 良 知 完 全 相 同 但 康 德 說, 良 心 是 守 護 在 人 之 內 部 的 法 則 之 力 量, 其 所 守 護 之 法 則 與 良 心 為 一 為 二? 依 上 附 錄 一, 良 心 亦 是 心 靈 之 感 受 性 的 主 觀 條 件, 他 本 身 不 是 義 務, 亦 不 是 法 則, 它 不 是 道 德 的 客 觀 條 件, 而 是 感 受 義 務 這 感 受 的 主 觀 條 件, 而 義 務 則 是 由 法 則 的 命 令 而 成 法 則 是 理 性 所 立 照 這 分 別 的 說 法, 顯 然 良 心 與 法 則 是 二, 而 不 是 一 ; 而 且 9

良 心 亦 不 是 法 則 之 源, 法 則 亦 不 出 於 良 心 但 是 王 陽 明 所 說 的 良 知 確 是 心 理 是 一 者 : 良 知 之 獨 知 ( 知 是 知 非 ) 即 是 良 知 的 感 受 性 ( 心 靈 之 感 受 之 主 觀 條 件 ), 但 同 時 良 知 亦 即 是 天 理 ( 法 則 ) 良 知 即 法 則 之 源, 法 則 即 出 於 良 知 ; 良 知 即 理 性, 並 非 良 知 外 別 有 一 虛 懸 的 理 性 在 此 顯 出 良 心 和 良 知 底 差 別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頁 449 這 段 分 判 我 認 為 如 果 和 康 德 的 良 心 作 對 比, 還 不 能 完 全 顯 出 中 國 哲 學 良 知 的 本 體 義 這 裡 最 重 要 的 分 判 在 康 德 的 內 在 法 庭 理 論 中 那 個 仲 裁 的 法 官 是 誰? 根 據 康 德, 這 個 法 官 是 上 帝, 這 位 理 想 化 的 人 格, 有 權 威 的 良 心 之 法 官, 康 德 心 目 中 是 其 為 上 帝, 而 在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中, 良 心 不 會 是 上 帝 若 依 陽 明 所 說 的 良 知, 良 知 是 檢 察 官, 同 時 亦 是 有 權 威 的 最 高 審 判 官 ( 同 上, 頁 451) 這 裡 的 問 題 關 鍵 在 於, 康 德 都 把 良 知 作 為 一 種 人 內 部 的 屬 性 來 看, 這 個 屬 性 自 有 其 所 關 聯 的 對 象, 但 它 決 不 可 能 就 等 於 那 些 它 所 關 聯 到 對 象 因 此 整 個 問 題 分 辨 到 此, 依 照 中 國 哲 學 的 理 路, 王 陽 明 的 良 知 理 論 可 以 含 攝 康 德 的 法 庭 模 式, 最 終 它 還 包 含 一 種 西 洋 哲 學 中 沒 有 的 本 體 論 向 度 以 上 的 論 述 是 牟 先 生 以 其 對 於 康 德 至 道 德 形 上 學 的 理 論 發 展 的 總 體 批 判 如 果 我 們 把 牟 先 生 的 理 論 與 康 德 晚 年 遺 稿 中 的 一 些 想 法 作 一 個 對 照, 可 以 發 現 其 實 康 德 晚 年 對 於 道 德 本 性 的 理 解 與 牟 先 生 所 談 的 陽 明 學 相 去 不 遠, 差 別 只 是 那 個 內 在 的 道 德 行 為 者 的 超 越 者 是 神 或 者 稱 之 為 良 知, 在 康 德 那 裡 神 與 良 知 依 舊 不 會 是 同 一 個 東 西, 良 知 是 內 在 神 的 聲 音, 不 是 內 在 神 自 身 而 在 王 陽 明 或 牟 先 生 那 裡, 依 然 只 存 在 一 個 內 在 的 超 越 者 - 良 知 牟 先 生 是 宋 明 儒 學 傳 統 下, 第 一 個 嘗 試 用 西 方 式 的 論 證 去 證 成 這 個 良 知 理 論 的 哲 學 家, 智 的 直 覺 與 中 國 哲 學 一 書 中, 牟 宗 三 做 了 以 下 的 論 證 : 道 德 即 依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 案 : 即 定 言 令 式 ] 而 行 之 謂 發 此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者, 康 德 名 之 為 自 由 意 志, 即 自 發 自 律 之 意 志, 而 在 中 國 的 儒 者 則 名 曰 本 心, 仁 體, 或 良 知, 而 此 即 吾 人 之 性 體, 即 發 此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的 本 心, 仁 體, 或 良 知 即 吾 人 之 性, 如 此 說 性, 是 康 德 乃 至 整 個 西 方 哲 學 所 沒 有 的 性 是 道 德 行 為 的 超 越 根 據, 而 其 本 身 又 是 絕 對 而 無 限 地 普 遍 的 因 此 它 不 是 個 類 名, 所 以 名 曰 性 體 - 性 即 是 體 性 體 既 是 絕 對 而 無 限 地 普 遍 的, 所 以 它 雖 特 顯 于 人 類, 而 卻 不 為 人 類 所 限, 不 只 限 于 人 類 而 為 一 類 概 念, 他 雖 特 彰 顯 于 成 吾 人 之 道 德 行 為, 而 卻 不 為 道 德 所 限, 只 封 于 道 德 界 而 無 涉 于 存 有 界 它 是 涵 蓋 乾 坤, 唯 一 切 存 在 之 源 的 不 但 是 吾 人 之 道 德 行 為 由 它 而 來, 即 一 草 一 木, 一 切 存 在, 亦 皆 繫 屬 于 他 而 為 它 所 統 攝, 因 而 有 其 存 在 所 以 它 不 但 是 創 造 吾 人 道 德 行 為, 使 吾 人 的 道 德 行 為 純 亦 不 已, 它 亦 創 生 一 切 而 為 一 切 存 在 之 源, 所 以 它 是 一 個 創 造 原 則, 即 表 象 創 造 性 本 身 的 那 個 創 造 原 則, 因 此 它 是 一 個 體, 即 形 而 上 的 絕 對 而 10

無 限 的 體, 吾 人 以 此 為 性, 故 亦 曰 性 體 何 以 能 如 此 放 大? 須 知 儒 者 所 講 的 本 心 或 良 知, 都 是 根 據 孔 子 所 指 點 以 明 之 的 仁 而 說 的 仁 心 底 感 通 原 則 上 是 不 能 有 封 限 的, 因 此, 其 極 必 與 天 地 萬 物 為 一 體 今 試 設 想 性 體 是 一 有 限 概 念, 未 達 此 絕 對 而 無 限 的 普 遍 性 之 境, 還 能 有 此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否? 性 體 是 一 有 限 的 概 念 即 表 示 本 心 仁 體 其 本 身 即 是 受 限 制 而 為 有 限 的,( 此 不 是 說 其 本 身 是 無 限, 而 在 具 體 的 表 現 中 為 具 體 機 緣 所 限 而 為 特 定 的 表 現 ); 其 本 身 既 是 受 限 制 而 為 有 限 的, 則 其 發 布 命 令 不 能 不 受 制 約, 而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便 不 可 能 ; 復 次, 本 心 受 限 制 而 為 有 限 的, 則 本 身 不 復 是 本 心, 本 心 轉 成 習 心 或 誠 心 而 受 制 於 感 性, 即 喪 失 其 自 律 性 ( 智 的 直 覺, 頁 191; 參 考 : 心 體 與 性 體 第 二 冊, 頁 223-224) 講 良 知 或 本 心 是 主 觀 的 陳 述, 客 觀 地 說, 良 知 即 性 體 或 道 體, 這 些 都 是 道 德 行 為 的 超 越 根 據 這 裡 牟 宗 三 是 要 論 證, 承 認 道 德 法 則 的 無 條 件 性 和 自 律 性, 則 必 須 連 帶 承 認 良 知 或 本 心 必 然 是 無 限 的 實 體 的 理 論 結 果 他 的 論 證 步 驟 可 以 簡 單 整 理 如 下 : (1) 如 果 承 認 道 德 法 則 是 無 條 件 的, 則 發 布 道 德 法 則 的 存 在 者 必 定 是 無 限 的 存 在 者 (2) 如 果 人 能 夠 自 律, 則 發 布 道 德 命 令 者 就 是 他 自 己, 否 則 便 是 他 律 (3) 現 在 良 知 是 道 德 命 令 的 發 布 者 (4) 因 此, 良 知 內 在 於 人 而 且 必 然 是 無 限 的 存 在 者 (5) 這 個 無 限 的 存 在 者 以 其 無 限 實 體 的 身 分 創 造 這 個 世 界, 而 且 世 界 中 的 存 在 物 無 一 例 外, 都 是 它 創 造 的 結 果 參 對 於 牟 宗 三 的 批 判 之 反 省 牟 宗 三 的 論 證 第 一 眼 看 起 來 相 當 嚴 整, 但 內 部 卻 隱 藏 至 少 三 個 理 論 的 困 難 : (1) 這 裡 最 為 直 接 的 是 辯 神 論 的 反 駁 : 良 知 是 全 善 的, 它 所 創 造 的 世 界 但 卻 是 有 善 有 惡, 可 見 良 知 不 是 全 善 的, 或 者 世 界 不 完 全 是 它 創 造 的 王 陽 明 似 乎 也 有 想 到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他 的 四 句 教 說 無 善 無 惡 心 之 體, 有 善 有 惡 意 之 動, 知 善 知 惡 是 良 知, 為 善 去 惡 是 格 物, 牟 宗 三 說 : 無 善 無 惡 心 之 體 是 就 至 善 是 心 之 本 體 而 說 無 善 無 惡 是 謂 至 善 11

然 則 無 善 無 惡 是 無 有 做 好, 無 有 做 惡 之 意 善 惡 相 對 的 謂 詞 俱 用 不 上, 只 是 一 自 然 之 靈 昭 明 覺 亭 亭 當 當 地 自 持 其 自 身, 此 即 為 心 之 自 體 實 相 至 善 是 心 之 本 體, 猶 言 是 心 之 自 體 實 相, 簡 言 之, 就 是 心 當 體 自 己 也 此 心 須 當 下 即 認 為 是 超 越 之 本 心, 不 是 中 性 的 氣 之 靈 之 心 也 心 之 自 體 是 如 此, 然 其 發 動 不 能 不 受 私 慾 氣 質 之 阻 隔 或 影 響 因 而 被 歪 曲, 因 此 有 善 有 惡 意 之 動 其 發 動 即 得 名 曰 意 故 意 可 以 說 是 經 驗 層 上 的 然 發 動 的 或 善 或 惡, 此 心 之 自 體 及 其 靈 昭 明 覺 之 上 自 己 未 嘗 不 知 之, 此 即 所 謂 良 知 如 是, 這 良 知 即 越 在 經 驗 層 上 的 意 之 上 而 照 臨 之 意 有 善 惡 兩 枝, 而 照 臨 此 意 之 良 知 則 是 絕 對 的 純 一, 故 它 是 判 斷 底 標 準 ( 全 集 第 八 冊, 頁 195) 心 之 體 無 善 無 惡 的 意 思 不 是 說, 它 是 中 性 無 善 惡 的 事 物, 反 而 是 一 個 至 善, 或 者 超 乎 善 惡 的 本 體, 超 驗 層 的 東 西, 心 之 體 發 動 成 為 意 [ 念 ], 因 受 物 慾 的 阻 隔 而 有 善 有 惡, 善 惡 出 於 經 驗 層 的 意 但 是 心 之 體 與 意 的 關 聯 是 什 麼? 前 者 照 臨 後 者, 給 予 後 者 是 非 標 準 王 陽 明 和 牟 宗 三 的 意 思 也 許 是, 經 驗 層 的 事 物 雖 然 是 超 驗 層 的 良 知 所 創 造, 但 是 創 造 之 後 因 意 的 發 動 出 現 善 惡 是 經 驗 層 的 責 任, 與 至 善 的 超 驗 層 無 關 這 樣 可 以 同 時 保 有 良 知 的 至 善 以 及 解 釋 經 驗 世 界 的 惡 的 出 現 圓 善 論 中 牟 先 生 談 康 德 論 惡 的 起 源 之 附 錄 中 講 得 較 為 清 楚 : 人 之 生 命 中 的 那 作 為 採 取 格 言 之 基 本 根 源 或 終 極 根 據 的 善 性 格 ( 性 向 ) 或 惡 性 格 ( 性 向 ) 早 已 在 人 生 時 即 現 存 於 人,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說 這 生 時 之 生 是 這 善 性 格 或 惡 性 格 之 原 因 善 或 惡 的 性 格 ( 性 向 ) 之 所 以 為 善 或 惡, 即 那 使 其 為 善 或 惡 的 原 因 或 理 由, 是 源 於 人 之 採 用 此 格 言 或 彼 格 言, 而 此 卻 是 存 在 於 人 之 有 自 由 選 擇 作 用 的 意 志 中, 或 存 在 於 自 由 之 使 用 中 案 : 有 自 由 選 擇 作 用 的 意 志 是 譯 德 文 Willkür 一 詞, 此 亦 可 譯 為 自 由 決 意, 此 是 人 的 現 實 意 志 之 作 用, 故 有 善 有 惡, 此 相 當 於 王 陽 明 所 謂 意, 意 念 之 意, 心 之 所 發 為 意 之 意, 此 是 一 個 表 示 意 志 之 受 感 性 影 響 的 現 實 作 用 的 字, 故 英 譯 亦 譯 為 volition, 此 是 一 個 作 用 字, 與 設 定 其 為 自 由, 是 其 自 由 為 設 準 而 不 能 被 證 明 的 那 個 意 志 不 同, 此 後 者 是 一 個 實 體 字, 在 德 文 是 Wille 凡 說 純 粹 的 意 志, 善 的 意 志, 或 自 由 的 意 志, 皆 是 指 的 這 個 實 體 字, 此 則 不 可 有 善 有 惡, 只 能 是 純 善 ( 全 集, 第 22 冊, 頁 62-63) 用 另 外 一 個 角 度 看, 善 的 意 志 或 是 良 知 是 一 個 實 體, 無 善 惡 可 言, 而 意 念 只 是 這 個 實 體 的 一 種 作 用, 但 是 這 種 作 用 具 有 善 惡 的 性 質, 它 的 原 因 不 在 於 善 的 意 志 這 個 實 體, 而 在 於 意 念 作 用 自 身 但 是 按 照 這 樣 的 看 法, 良 知 有 個 空 白 地 帶 是 它 創 造 原 則 所 無 法 涵 蓋 的, 那 就 是 人 的 善 惡 選 12

擇 的 自 由, 因 為 這 樣 才 可 以 解 釋 惡 的 起 源 ; 但 是 如 果 這 個 空 白 地 帶 不 是 良 知 所 管 轄 的, 那 麼 它 就 不 是 無 限 者, 而 是 有 限 者 牟 宗 三 必 須 在 兩 個 理 論 中 做 選 擇 : 或 者 良 知 不 是 無 限 者, 或 者 它 是 善 惡 混 對 於 這 個 批 評 的 可 能 性 反 駁, 牟 先 生 在 圓 善 論 談 到 根 本 惡 問 題 並 沒 有 正 面 的 回 答 筆 者 認 為 牟 先 生 唯 一 深 入 談 這 個 問 題 是 在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中 對 第 二 批 判 的 譯 註, 他 借 用 康 德 對 於 現 象 與 物 自 身 的 區 別 來 回 答 這 個 難 題 : 如 果 人 是 上 帝 所 創 造 的 有 限 存 有 者, 則 他 雖 是 一 實 體 物 ( 自 體 物 ), 亦 必 依 待 於 上 帝, 此 即 表 示 他 不 能 有 自 由 康 德 解 答 這 難 題 是 如 此 : 上 帝 創 造 人 乃 至 萬 有 是 就 其 為 物 自 身 而 造 之, 不 是 就 其 為 現 象 而 造 之 物 自 身 是 不 在 時 間 串 系 中 的, 因 此 萬 有 雖 是 被 造 物, 就 人 說 ( 人 亦 是 被 造 物 之 一 ), 仍 可 說 自 由 因 為 創 造 之 觀 念 只 應 用 於 他 們 或 它 們 底 超 感 觸 的 存 在, 不 能 應 用 於 他 們 或 它 們 底 感 觸 的 存 在 ( 康 德 的 道 德 哲 學, 頁 324) 康 德 認 為, 把 上 帝 當 作 物 自 體 存 在 的 原 因, 而 同 時 又 將 祂 當 作 現 象 的 原 因 是 矛 盾 的, 上 帝 這 時 又 是 超 時 空 的 存 有 物, 又 是 時 空 內 的 存 有 物 要 解 消 這 個 矛 盾, 只 能 將 物 自 體 的 原 因 歸 於 上 帝, 而 現 象 的 原 因 歸 於 人 : 在 時 間 串 系 中 並 在 範 疇 決 定 下 的 現 象 是 不 依 靠 於 上 帝, 亦 不 為 上 帝 所 創 造 說 上 帝 是 現 象 底 創 造 者, 這 是 矛 盾 的, 亦 必 否 決 上 帝 之 無 限 性 與 獨 立 性 ( 同 上, 頁 324) 牟 先 生 認 為 用 康 德 所 撐 開 的 上 帝 物 自 體 與 現 象 的 關 係, 可 以 普 遍 地 解 釋 儒 道 釋 三 家, 只 是 其 間 各 自 有 其 分 際 如 何 用 在 儒 家 的 道 德 理 論 上? 良 知 就 是 那 個 創 造 物 自 體 世 界 的 上 帝, 而 現 象 是 在 時 空 屬 性 這 種 感 性 條 件 下 的 產 物, 其 中 善 惡 的 區 分 因 為 自 由 的 選 擇 而 在 現 象 內 部 構 成 而 獨 立 於 良 知 的 因 果 關 係, 這 些 是 屬 於 人 的 感 性 身 分 的 存 有 這 裡 可 能 出 現 的 另 外 兩 個 困 難 是 :(1) 在 同 一 主 體 內 部 出 現 各 自 獨 立 的 兩 個 世 界, 主 體 一 方 面 創 造 一 個 物 自 體 世 界, 其 原 因 在 主 體 自 身 ; 另 一 方 面, 主 體 內 部 有 一 個 現 象 世 界, 其 原 因 不 在 主 體, 而 在 現 象 世 界 之 內, 但 這 不 合 理 (2) 一 般 理 解 的 現 象 世 界 是 處 於 因 果 鎖 鏈 之 中, 也 就 是 在 必 然 性 的 鎖 鏈 之 中, 不 可 能 有 自 由 但 是 康 德 或 牟 宗 三 卻 把 一 個 選 擇 的 自 由 放 在 必 然 的 因 果 鎖 鏈 中, 而 不 是 在 物 自 體 世 界 中, 這 令 人 費 解 (2) 筆 者 認 為, 牟 先 生 在 對 於 道 德 法 則 的 無 條 件 性 解 釋 上, 弄 錯 了 應 然 與 實 然 的 關 係 康 德 說 的 無 條 件 是 並 非 指 自 然 或 現 實 上 的 原 因 與 結 果 的 條 件 關 係, 而 是 只 一 種 無 條 件 的 應 該 (unbedingtes Sollen), 這 裡 牟 先 生 混 淆 了 自 由 與 自 然 的 界 限, 亦 即, 這 個 無 條 件 性 最 大 可 能 的 理 論 範 圍 只 由 涵 蓋 人 的 行 為, 因 此 以 無 限 實 體 來 解 釋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犯 了 一 個 理 論 上 的 錯 誤, 實 踐 上 的 應 然 在 還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之 前 現 實 上 並 不 存 在, 無 條 件 的 命 令 是 等 待 被 實 踐 的 東 西, 採 取 ( 或 發 佈 ) 這 項 命 令 的 人 是 一 個 自 律 者, 但 是 後 者 和 前 者 不 是 原 因 和 結 果 的 關 係, 換 言 之, 即 使 是 一 個 有 限 的 意 志, 一 樣 可 以 採 取 一 個 不 是 以 自 身 作 原 因 的 無 條 件 命 令 作 為 其 行 為 的 根 據 13

這 個 混 淆 實 然 與 應 然 的 批 評, 則 牟 先 生 在 許 多 地 方 都 有 反 駁, 在 心 體 與 性 體 第 一 冊, 綜 論 第 三 章, 牟 先 生 談 到 中 國 哲 學 道 德 理 性 三 義 中, 是 這 樣 談 實 然 與 應 然 的 關 係 若 依 宋 明 儒 之 大 宗 說, 道 德 性 的 天 理 實 理 是 本 心 性 體 之 所 發 本 心 性 體 或 於 穆 不 已 之 道 體 性 體 是 寂 感 真 幾, 是 創 造 之 源, 是 直 貫 至 宇 宙 之 生 化 或 道 德 之 創 造 自 宇 宙 生 化 之 氣 之 跡 上 說 以 及 自 道 德 創 造 所 引 生 之 行 為 之 氣 之 跡 上 說, 是 實 然, 自 然, 是 服 從 自 然 因 果 律, 但 自 創 造 之 源 上 說, 則 是 當 然 [ 案 : 即 應 然 ], 是 服 從 意 志 因 果 的 如 是, 則 這 種 契 合 是 很 直 接 而 自 然 的, 不 必 須 曲 曲 折 折 強 探 力 索 地 去 艱 苦 建 構 了 這 個 問 題 不 是 直 接 地 就 道 德 底 當 然 與 自 然 底 實 然 這 兩 個 自 性 絕 對 不 同 的 概 念 而 去 搏 鬥, 一 方 面 說 很 難, 一 方 面 說 很 容 易 ( 心 體 與 性 體 第 一 冊, 頁 115-116, 參 考 頁 157-158, 172; 康 德 道 德 哲 學, 頁 340-341) 牟 先 生 的 意 思 是, 康 德 把 一 切 外 在 對 象 的 牽 連 斬 斷, 顯 現 道 德 理 性 之 必 然 性 之 應 然, 只 涵 蓋 中 國 哲 學 道 德 理 性 的 第 一 義, 而 定 然 地 真 實 的 性 體 心 體 不 只 是 人 的 性, 不 只 是 成 就 嚴 整 而 純 正 的 道 德 行 為, 而 是 直 透 至 其 形 而 上 的 宇 宙 論 意 義, 而 為 天 地 之 性, 而 為 宇 宙 萬 物 底 實 體 本 體, 為 寂 感 真 幾 生 化 之 理, 這 是 涵 蓋 乾 坤 句, 是 道 德 理 性 底 第 二 義 ( 心 體 與 性 體 第 一 冊, 頁 138) 牟 先 生 對 中 國 哲 學 的 體 悟 使 他 消 弭 了 西 方 哲 學 家 對 應 然 與 實 然 這 個 兩 個 世 界 的 分 離, 他 真 正 的 洞 見 就 在 於, 在 良 知 或 性 體 那 裡, 實 然 與 應 然 是 不 分 的, 它 同 時 給 出 應 然 的 道 德 命 令, 也 實 然 地 是 世 界 的 創 造 者, 這 兩 者 是 不 衝 突 的 但 是 在 心 體 與 性 體 和 智 的 直 覺 與 中 國 哲 學 之 中, 牟 先 生 似 乎 想 直 接 地 肯 定 自 然 世 界 與 道 德 世 界 的 同 一 性 ( 心 體 與 性 體 第 一 冊, 頁 115-116, 智 的 直 覺 與 中 國 哲 學, 頁 201) 但 是 在 較 晚 的 著 作 裡, 他 似 乎 轉 向 以 價 值 世 界 來 解 釋 良 知 所 創 造 的 世 界 [ 或 者 說 是 良 知 所 創 造 的 物 自 體 世 界 等 於 價 值 的 世 界 ]: 儒 家 說 的 天 道 創 生 萬 物, 這 也 是 對 於 天 地 萬 物 所 作 道 德 理 性 上 的 價 值 的 解 釋, 並 不 是 對 於 道 德 價 值 作 一 存 有 論 的 解 釋 ( 圓 善 論, 全 集 22 冊, 頁 131 參 考 : 現 象 與 物 自 身, 全 集 第 21 冊, 頁 10-14) 這 是 一 個 值 得 注 意 的 轉 變, 但 是 這 樣 的 轉 變 不 是 直 接 了 當 地 把 實 然 等 同 於 應 然, 而 是 將 自 然 界 的 實 然 理 解 為 價 值 上 的 實 然, 牟 先 生 把 原 本 屬 於 自 然 的 實 然 物 轉 變 為 價 值 物 而 置 之 於 應 然 的 道 德 之 內 部, 來 解 消 兩 者 的 分 裂, 這 是 一 個 較 為 保 守 卻 比 較 容 易 為 之 辯 護 的 立 場 (3) 這 裡 最 為 嚴 重 的 理 論 問 題, 是 牟 先 生 從 應 然 的 道 德 的 無 條 件 性 推 演 出 給 出 無 條 件 性 的 主 體, 然 後 把 這 個 主 體 等 同 於 一 個 無 限 性 的 實 體, 這 個 理 論 的 混 淆 造 成 一 個 創 造 天 地 的 良 知, 把 內 在 法 庭 意 識 中 的 法 官 等 同 於 良 知, 造 成 一 個 消 弭 自 然 世 界, 僅 存 價 值 世 界 的 理 論 造 成 一 個 什 麼 內 容 都 包 括 的 良 知 概 念 : 既 是 判 斷 力, 也 是 內 在 法 庭 意 識, 也 是 法 庭 內 的 法 官, 也 是 主 觀 的 感 受 性, 也 是 道 德 14

情 感 首 先, 康 德 分 析 的 道 德 無 條 件 性, 不 是 一 種 自 然 現 象 上 的 因 果 分 析, 康 德 只 是 說, 一 件 行 為 之 所 以 是 道 德 的, 不 是 為 了 某 種 行 為 的 結 果 為 善, 而 是 它 本 身 就 是 善 的, 所 謂 無 條 件 指 的 是 不 為 自 己 之 外 的 事 物 之 善 的 緣 故 而 為 善, 無 條 件 性 只 是 一 屬 性, 根 本 不 是 一 種 實 體, 而 這 時 候 目 的 自 身 的 概 念 很 重 要, 一 個 具 備 目 的 自 身 的 存 在 者, 它 是 無 條 件 者, 但 絕 對 不 是 無 限 者, 9 否 則 目 的 王 國 中 只 會 有 一 個 成 員, 這 不 合 理 其 次, 為 了 自 律 概 念, 那 個 給 出 無 條 件 的 道 德 法 則 必 須 是 道 德 主 體 自 身, 這 個 想 法 沒 什 麼 問 題, 但 在 這 個 給 出 過 程 中, 牟 宗 三 作 了 另 一 個 錯 誤 的 推 論 : 今 試 設 想 性 體 是 一 有 限 概 念, 未 達 此 絕 對 而 無 限 的 普 遍 性 之 境, 還 能 有 此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否? 性 體 是 一 有 限 的 概 念 即 表 示 本 心 仁 體 其 本 身 即 是 受 限 制 而 為 有 限 的,( 此 不 是 說 其 本 身 是 無 限, 而 在 具 體 的 表 現 中 為 具 體 機 緣 所 限 而 為 特 定 的 表 現 ); 其 本 身 既 是 受 限 制 而 為 有 限 的, 則 其 發 布 命 令 不 能 不 受 制 約, 而 無 條 件 的 定 然 命 令 便 不 可 能 這 是 一 段 無 效 論 證, 第 一, 主 體 給 出 的 道 德 發 則 是 無 條 件 的, 不 是 無 限 的 第 二, 而 且 就 算 道 德 法 則 是 無 限 的, 也 只 是 理 念 上 應 然 的 無 限, 不 是 現 實 上 的 無 限, 因 此, 一 個 有 限 實 體 絕 對 是 可 以 給 出 一 個 應 然 的 無 限 的 道 德 法 則, 正 如 一 個 自 我 要 求 完 美 的 人 自 己 不 一 定 要 是 完 美 的 人, 他 卻 可 以 用 完 美 的 概 念 要 求 自 己 在 此 頂 多 再 假 設 一 個 能 夠 實 現 這 個 無 限 的 道 德 法 則 的 能 力 而 已, 但 這 個 無 限 的 應 然 與 實 現 它 的 能 力 合 在 一 起 並 不 能 得 到 一 個 現 實 的 無 限 實 體 的 結 果 結 語 康 德 以 其 獨 特 的 方 式 對 良 知 進 行 分 析, 一 方 面 是 對 於 Baumgarten 的 修 正, 另 一 方 面 受 基 督 教 傳 統 的 影 響, 他 理 解 的 良 知 對 下 不 能 指 定 任 何 一 項 行 為 是 義 務 [ 這 是 判 斷 力 的 工 作 ], 對 上 不 能 等 同 創 造 主 的 上 帝 的 無 限 實 體 它 只 能 是 在 主 體 內 部 的 一 種 感 受 性 的 東 西 牟 宗 三 對 康 德 良 知 的 批 判 的 理 論 結 果 使 得 上 述 三 種 內 容 都 包 含 在 良 知 概 念 之 中, 而 這 樣 的 良 知 概 念, 牟 宗 三 分 析 康 德 道 德 無 條 件 性 概 念 和 自 律 的 概 念 所 得 到 的 誠 如 筆 者 上 述 的 分 析, 康 德 從 無 條 件 性 的 應 然 推 演 到 給 出 應 然 的 主 體 的 無 條 件 性, 然 後 把 無 條 件 性 等 同 於 無 限 性 這 裡 出 現 兩 個 推 論 的 錯 誤,(1) 給 出 無 條 件 性 的 主 體 本 身 不 一 定 要 是 無 條 件 者 [ 因 為 這 是 應 然 的 無 條 件 性 ];(2) 無 條 件 性 並 不 等 於 無 限 性 [ 目 的 自 身 是 無 條 件 的, 但 是 它 不 是 無 限 的 ] 9 按 照 康 德, 無 條 件 者 有 兩 種 意 義, 第 一 種 不 容 例 外 第 包 含 一 切 事 物 的 系 列 之 整 體,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的 無 條 件 者 是 無 限 者 ; 但 是 無 條 件 者 也 可 以 指 這 些 系 列 的 部 分, 它 們 不 處 於 其 他 條 件 之 下 ( 純 粹 理 性 批 判 A417=B445) 理 性 對 知 性 範 疇 要 求 總 體 性 這 樣 的 無 條 件 性 是 屬 於 第 二 種, 這 個 情 況 下 有 三 個 無 條 件 者 : 自 由 上 帝 靈 魂 [ 純 粹 理 性 批 判,B394 註 釋 ], 而 道 德 法 則 的 無 條 件 性 也 是 屬 於 第 二 種 因 此, 這 個 無 條 件 者 並 不 等 於 無 限 者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