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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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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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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 科 測 驗 辦 法 壹 田 徑 一 考 試 種 類 及 百 分 比 : 凡 選 擇 田 徑 運 動 為 專 長 的 考 生 務 必 參 加 下 列 考 試 ( 一 )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成 績 40%( 二 ) 專 長 項 目 比 賽 成 績 30%( 三 ) 個 人 綜 合 能 力 評 量 成 績 30% (1. 體 型 評 量 15% 2. 潛 能 評 量 15%) 二 考 試 內 容 及 項 目 : ( 一 )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 任 選 一 項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 1. 男 子 :100M 200M 400M 800M 1500M 5000M 110MH 400MH 跳 高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標 槍 鉛 球 鐵 餅 鏈 球 全 能 等 16 項 2. 女 子 :100M 200M 400M 800M 1500M 5000M 100MH 400MH 跳 高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標 槍 鉛 球 鐵 餅 鏈 球 全 能 等 16 項 ( 二 ) 專 長 項 目 比 賽 成 績 : 考 生 2 年 內 ( 以 考 試 日 為 基 準 向 前 計 算 2 年 ) 參 加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正 式 比 賽 之 個 人 專 長 項 目 最 佳 成 績 為 其 評 分 內 容 ( 三 ) 個 人 綜 合 能 力 評 量 : 1. 體 型 評 量 2. 潛 能 評 量 三 考 試 方 法 : ( 一 )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40% 1. 考 生 依 各 人 專 長 選 擇 1 或 2 項 參 加 測 驗, 以 最 佳 紀 錄 項 目 為 其 成 績 2. 凡 選 擇 全 能 運 動 為 專 長 之 學 生 務 必 選 擇 全 能 項 目 中 的 跑 跳 擲 各 1 項 參 加 測 驗, 以 三 項 測 驗 最 佳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成 績 3. 徑 賽 項 目 之 測 驗 以 試 跑 1 次 為 限, 田 賽 項 目 之 試 擲 或 試 跳 以 3 次 為 限 4. 徑 賽 項 目 之 分 道 及 分 組, 田 賽 項 目 測 驗 之 試 擲 或 試 跳 順 序 由 主 試 人 員 排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考 生 應 穿 著 運 動 服, 不 得 赤 背, 釘 鞋 及 跳 竿 由 考 生 自 備 6. 其 他 規 定 則 遵 照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公 佈 之 最 新 田 徑 規 則 辦 理 ( 二 ) 專 長 項 目 比 賽 成 績 評 分 :30% 考 生 務 必 依 規 定 於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前 繳 交 2 年 內 參 加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正 式 比 賽 之 個 人 專 長 項 目 最 佳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三 ) 個 人 綜 合 能 力 評 量 :30% 1. 體 型 評 量 : 測 量 考 生 的 身 高 與 體 重 2 項 體 型 之 評 量 2. 潛 能 評 量 : 四 考 試 順 序 ( 一 ) 繳 交 個 人 專 長 項 目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於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前 繳 交 個 人 專 長 項 目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 二 ) 體 型 評 量 ( 三 ) 潛 能 評 量 ( 四 )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1

五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計 分 方 法 ( 一 ) 依 據 最 新 版 之 IAAF 國 際 田 徑 計 分 辦 法 給 分 ( 二 ) 個 人 綜 合 能 力 評 量 之 計 分 法 依 體 型 潛 能 各 佔 15% 之 比 例 給 分 之 ( 三 ) 總 成 績 計 分 法 總 成 績 =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成 績 (40%)+ 專 長 項 目 比 賽 成 績 (30%)+ 個 人 綜 合 能 力 評 量 成 績 (30%) 貳 射 箭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限 反 曲 弓 項 目 ): 一 術 科 測 驗 :50% ( 一 ) 測 驗 項 目 :70 公 尺 雙 局 72 箭 ( 二 ) 測 驗 時 間 : 當 日 上 午 9 至 考 結 束 ( 三 ) 成 績 計 算 如 表 1 二 2 年 內 全 國 性 比 賽 成 績 :20% ( 一 ) 提 出 兩 次 比 賽 的 資 格 賽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二 ) 成 績 計 算 如 表 1 三 綜 合 能 力 評 量 :30% ( 一 ) 射 型 評 量 15% ( 一 ) 潛 能 評 量 15% 表 1 射 箭 術 科 測 驗 及 射 箭 比 賽 成 績 計 算 表 全 項 總 分 70 公 尺 雙 局 總 分 得 分 男 1320 以 上 660 以 上 100-1310 650 95 100 1300 640 90 95 1290 630 85 90 1280 620 80 85 1270 610 75 80 1260 600 70 75 1250 590 65 70 1240 580 60 65 1230 570 55 60 1220 560 50 55 1210 550 45 50 1200 540 40 45 1190 530 35 40 以 下 不 予 計 分 2 女

參 體 操 一 項 目 ( 一 )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項 目 :1. 單 槓 2. 雙 槓 3. 地 板 4. 跳 馬 5. 吊 環 6. 鞍 馬 ( 二 )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項 目 :1. 高 低 槓 2. 平 衡 木 3. 地 板 4. 跳 馬 ( 三 ) 韻 律 體 操 : 以 當 年 度 FIG 韻 律 體 操 總 會 規 定 ( 繩 環 球 棒 帶 ) 中 的 四 個 項 目 總 分 為 為 錄 取 依 據 ( 四 ) 有 氧 體 操 : 男 單 女 單 配 對 或 三 人 組, 自 選 一 套 試 做 二 測 驗 說 明 : ( 一 ) 男 女 考 生 均 應 做 各 項 之 自 選 動 作, 除 跳 馬 外 其 難 度 及 基 本 數 量 的 要 求 如 下 : 男 生 自 選 動 作 以 國 際 體 操 規 則 第 一 競 賽 難 度 為 準 女 生 自 選 動 作 以 國 際 體 操 規 則 第 一 競 賽 難 度 為 準 ( 二 ) 跳 馬 之 自 選 動 作 應 做 兩 個 不 同 種 類 的 騰 越, 例 如 挺 身 騰 越 前 手 翻, 或 屈 體 前 手 翻 與 側 手 翻 等, 並 以 兩 種 騰 越 之 平 均 分 數 做 為 跳 馬 之 成 績 ( 三 )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公 佈 之 規 則 評 分 ( 四 ) 以 國 際 評 分 規 則 為 主 三 給 分 方 法 : ( 一 ) 以 考 生 各 項 總 和 ( 男 6 項 女 4 項 ) 平 均 計 算 成 績 :70% ( 二 )2 年 內 最 優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30% 給 分 辦 法 如 下 : 1.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獲 獎 者 加 100 分 2.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者 70 分 3. 獲 全 國 中 正 杯 錦 標 賽 全 國 ( 台 灣 區 ) 運 動 會 全 國 ( 台 灣 區 )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第 1 名 者 加 50 分 4. 獲 全 國 中 正 杯 錦 標 賽 全 國 ( 台 灣 區 ) 運 動 會 全 國 ( 台 灣 區 )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第 2 3 名 者 加 30 分 5. 獲 全 國 中 正 杯 錦 標 賽 全 國 ( 台 灣 區 ) 運 動 會 全 國 ( 台 灣 區 )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第 4 5 6 名 者 加 20 分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系 壹 跆 拳 道 一 考 試 種 類 及 百 分 比 ( 一 ) 技 能 測 驗 成 績 佔 40%( 二 )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成 績 佔 30%( 三 )2 年 內 最 佳 成 績 佔 30% 二 考 試 內 容 及 項 目 技 能 測 驗 :40% ( 一 ) 基 本 動 作 踢 擊 :20% 測 驗 說 明 :1 以 空 踢 方 式, 每 腳 踢 3 到 5 次 2 依 前 踢 旋 踢 下 壓 側 踢 後 踢 後 旋 踢 正 拳 3

評 分 方 法 :1 3 至 10 分 : 踢 腿 速 度 慢 姿 勢 不 佳 重 心 不 穩 動 作 欠 協 調 2 11 至 20 分 : 踢 腿 速 度 快 姿 勢 正 確 重 心 穩 定 動 作 協 調 ( 二 ) 連 續 動 作 踢 擊 :20% 測 驗 說 明 :1 以 速 度 靶 踢 擊 方 式, 每 組 動 作 踢 3 到 5 次 2 由 主 試 人 員 從 下 列 動 作 中 抽 2 至 3 組 動 作 測 驗 (1) 中 端 旋 踢 旋 踢 上 端 旋 踢 (2) 旋 踢 旋 踢 前 腳 拉 迴 後 踢 (3) 滑 步 旋 踢 跑 步 旋 踢 旋 踢 (4) 滑 步 旋 踢 ( 同 腳 ) 前 腳 旋 踢 後 腳 下 壓 (5) 滑 步 旋 踢 旋 踢 空 中 兩 腳 旋 踢 (6) 旋 踢 後 退 一 步 反 擊 旋 踢 360 度 轉 身 旋 踢 (7) 滑 步 側 踩 退 一 步 反 擊 旋 踢 空 中 兩 腳 旋 踢 (8) 滑 步 旋 踢 前 腳 反 擊 旋 踢 360 度 轉 身 下 壓 (9) 反 擊 旋 踢 旋 踢 後 旋 踢 (10) 前 腳 反 擊 旋 踢 後 腳 旋 踢 空 中 兩 腳 旋 踢 評 分 方 法 :1 3 至 10 分 : 踢 腿 速 度 慢 姿 勢 不 佳 重 心 不 佳 重 心 不 穩 動 作 欠 協 調 2 11 至 20 分 : 踢 腿 速 度 快 姿 勢 正 確 重 心 穩 定 動 作 協 調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30% 考 生 依 據 個 人 專 長 項 目 就 下 列 ( 一 )( 二 ) 項 目 擇 一 應 考 ( 一 ) 對 練 比 賽 : 測 驗 說 明 : 由 主 試 人 員 按 考 生 體 重 分 級 抽 籤 對 練, 每 組 2 回 合, 每 1 回 合 2 分 鐘 評 分 方 法 :1. 8~20 分 : 動 作 不 佳 速 度 及 反 應 緩 慢 力 道 不 足 重 心 不 穩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2. 21~30 分 : 動 作 正 確 步 伐 移 動 靈 活 反 應 敏 捷 踢 腿 迅 速 有 力 重 心 穩 定 精 神 力 集 中 ( 二 ) 品 勢 測 驗 : 測 驗 說 明 :1. 平 原 型 為 指 定 測 驗 型 場 2. 由 主 試 人 員 從 太 極 五 場 至 八 場 抽 乙 式 型 場 測 驗 評 分 方 法 :1.8~20 分 : 動 作 不 佳 平 衡 性 不 佳 速 度 及 力 道 不 足 速 度 及 節 奏 控 制 不 佳 精 神 表 現 不 佳 2.21~30 分 : 動 作 正 確 平 衡 性 佳 動 作 速 度 迅 速 有 力 速 度 及 節 奏 控 制 流 暢 精 神 力 集 中 比 賽 成 績 :30% ( 一 ) 測 驗 說 明 : 考 術 科 之 當 日, 考 生 必 需 檢 附 應 考 該 專 長 項 目 之 最 近 2 年 內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或 獎 狀 ( 晉 昇 一 段 ( 含 ) 以 上 者 需 備 升 段 證 書 ) 正 本 繳 交 之 考 試 測 驗 主 試 人 員 ( 二 ) 評 分 方 法 :1. 30 分 : 獲 奧 運 亞 運 會 世 界 世 界 品 勢 亞 洲 盃 亞 洲 品 勢 世 界 青 少 年 亞 洲 青 少 年 等 正 式 錦 標 賽 前 3 名 4

2. 25 分 : 獲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甲 組 總 統 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品 勢 錦 標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第 1 名 3. 20 分 : 獲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甲 組 總 統 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品 勢 錦 標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第 2 名 4.15 分 : 獲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甲 組 總 統 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品 勢 錦 標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第 3 名 5.10 分 : 經 全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晉 升 一 段 ( 含 ) 以 上 者 貳 柔 道 一 一 分 鐘 相 互 攻 擊 訓 練 :20% 測 驗 說 明 : ( 一 ) 考 生 2 人 為 1 組, 另 一 為 被 訓 練 者, 一 為 訓 練 者, 擔 任 訓 練 者, 假 設 自 己 為 訓 練 員 1 分 鐘 內 以 推 拉 或 身 體 移 動 旋 轉 之 方 式 全 力 使 被 訓 練 者 得 意 技 作 組 合 攻 擊, 使 其 技 術 得 以 協 調 發 揮 淋 漓 盡 致, 以 期 待 到 被 訓 練 之 效 果 ( 二 ) 被 訓 練 者 全 力 以 自 己 的 得 意 技 組 合 攻 擊 後, 再 測 量 其 10 秒 中 之 心 跳 次 數 評 分 如 表 22 表 22 柔 道 被 訓 練 者 10 秒 心 跳 次 數 得 分 表 得 分 100 95 85 75 65 60 10 秒 心 跳 數 33 以 上 32 31 30 29 28 以 下 附 註 : 甲 本 測 驗 考 生 必 須 各 擔 任 一 次 訓 練 者 與 被 訓 練 者 乙 本 測 驗 只 舉 行 1 次 二 移 動 聯 攻 測 驗 :40% 測 驗 說 明 : ( 一 ) 考 生 2 人 1 組, 在 相 互 移 動 中 將 自 己 得 意 技 動 作, 做 一 聯 絡 攻 擊 將 自 己 得 意 技 組 合 作 前 後 左 右 技 術 之 配 合, 並 以 摔 倒 為 原 則,1 人 至 少 攻 擊 3 次 至 5 次, 將 對 手 摔 倒 後, 再 交 換 另 一 人 做 聯 絡 攻 擊 ( 二 ) 依 動 作 之 成 熟 性 協 調 性 連 貫 性 來 評 分 附 註 : 甲 本 測 驗 考 生 必 須 各 擔 任 1 次 攻 擊 者 與 防 守 者 乙 本 測 驗 只 舉 行 1 次 三 比 賽 :40% 測 驗 說 明 : ( 一 )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協 會 審 定 公 佈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 二 ) 比 賽 規 則 : 男 生 5 分 鐘, 女 生 4 分 鐘 ( 三 ) 依 體 重 分 級 或 抽 籤 排 定 比 賽 順 序 ( 四 ) 採 循 環 賽 制 度, 如 同 一 級 考 生 只 有 2 人 以 下 時, 則 須 與 高 一 量 級 的 考 生 比 賽 5

附 註 : 以 上 男 女 項 目 相 同 参 武 術 一 考 試 種 類 及 百 分 比 ( 一 ) 專 項 體 能 成 績 :10% ( 二 ) 專 項 套 路 成 績 :60% ( 三 ) 3 年 內 最 優 比 賽 成 績 :30% 二 專 項 體 能 測 驗 :10% ( 一 ) 垂 直 跳 測 驗 :5% 1. 測 驗 方 法 : 垂 直 向 上 彈 跳, 測 量 腳 離 地 高 度, 每 人 測 量 3 次 2. 給 分 標 準 : 取 最 佳 成 績, 給 分 標 準 如 表 23 表 23 垂 直 跳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男 生 得 分 女 生 距 離 ( 公 分 ) 距 離 ( 公 分 ) 80 以 上 10 55 以 上 77 ~ 79 9 52 ~ 54 74 ~ 76 8 49 ~ 51 71 ~ 73 7 46 ~ 48 68 ~ 70 6 43 ~ 45 65 ~ 67 5 40 ~ 42 62 ~ 64 4 37 ~ 39 61 以 下 3 36 以 下 ( 二 ) 下 肢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測 驗 :3% 1. 測 驗 方 法 : 以 坐 姿 體 前 彎 測 量 器 測 量 之, 每 人 測 量 3 次 2. 給 分 標 準 : 取 最 佳 成 績, 給 分 標 準 如 表 24 表 24 下 肢 柔 軟 度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男 生 得 分 女 生 距 離 ( 公 分 ) 距 離 ( 公 分 ) 50 以 上 10 55 以 上 47.5 ~ 50 9 52.5 ~ 55 45 ~ 47.5 8 50 ~ 52.5 42.5 ~ 45 7 47.5 ~ 50 40 ~ 42.5 6 45 ~ 47.5 37.5 ~ 40 5 42.5 ~ 45 35 ~ 37.5 4 40 ~ 42.5 34 以 下 3 39 以 下 ( 三 ) 折 返 跑 測 驗 :2% 1. 測 驗 方 法 :30 公 尺 折 返 跑 6 次, 測 量 所 需 時 間, 每 人 測 量 1 次 6

2. 給 分 標 準 : 給 分 標 準 如 表 25 表 25 折 返 跑 測 驗 給 分 標 準 表 男 生 得 女 生 速 度 ( 秒 ) 分 速 度 ( 秒 ) 33"49 以 下 10 38"49 以 下 33"50 ~ 34"49 9 38"50 ~ 39"49 34"50 ~ 35"49 8 39"50 ~ 40"49 35"50 ~ 36"49 7 40"50 ~ 41"49 36"50 ~ 37"49 6 41"50 ~ 42"49 37"50 ~ 38"49 5 42"50 ~ 43"49 38"50 ~ 39"49 4 43"50 ~ 44"49 39"50 以 上 3 44"50 以 上 三 專 項 套 路 測 驗 佔 60% ( 一 ) 測 驗 項 目 : 1. 太 極 項 目 :1. 自 選 太 極 拳 30% 2. 自 選 太 極 劍 30% 2. 長 拳 項 目 :1. 自 選 長 拳 20% 2. 自 選 短 兵 ( 刀 或 劍 ) 20% 3. 自 選 長 兵 ( 棍 或 槍 ) 20% 3. 南 拳 項 目 :1. 自 選 南 拳 20% 2. 自 選 南 刀 20% 3. 自 選 南 棍 20% ( 二 ) 測 驗 說 明 : 1. 各 組 考 生 均 應 演 示 100 年 全 國 運 動 會 各 組 之 競 賽 套 路, 依 所 演 示 套 路 與 難 度 動 作 所 得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2.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國 武 術 總 會 公 佈 之 競 賽 規 則 評 分 四 3 年 內 最 優 比 賽 成 績 評 分 辦 法 佔 30% ( 一 ) 3 年 內 ( 以 考 試 日 期 為 基 準 向 前 計 算 3 年 ) 曾 參 加 國 內 外 競 技 武 術 正 式 比 賽, 擇 最 優 成 績 計 算 之 術 科 考 試 當 天, 以 獎 狀 正 本 審 核 比 賽 成 績, 並 繳 交 獎 狀 影 本 ( 二 ) 給 分 標 準 : 1.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 亞 運 東 亞 運 世 界 錦 標 賽 亞 洲 錦 標 賽 亞 青 錦 標 賽 ) 獲 得 前 3 名 者 加 20 分 2.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 亞 運 東 亞 運 世 界 錦 標 賽 亞 洲 錦 標 賽 亞 青 錦 標 賽 ) 獲 得 4 5 6 名 者 加 18 分 3. 獲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正 盃 錦 標 賽 全 國 聯 賽 全 國 中 等 運 動 會 第 1 名 者 加 15 分 4. 獲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正 盃 錦 標 賽 全 國 聯 賽 全 國 中 等 運 動 會 第 2 名 者 加 14 分 5. 獲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正 盃 錦 標 賽 全 國 聯 賽 全 國 中 等 運 動 會 第 3 名 者 加 13 分 6. 獲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正 盃 錦 標 賽 全 國 聯 賽 全 國 中 等 運 動 會 第 4 5 6 名 者 加 12 分 7. 獲 非 屬 1-6 項 賽 事 之 全 國 武 術 比 賽 競 技 套 路 類 第 1 名 者 加 10 分 8. 獲 非 屬 1-6 項 賽 事 之 全 國 武 術 比 賽 競 技 套 路 類 第 2 名 者 加 9 分 9. 獲 非 屬 1-6 項 賽 事 之 全 國 武 術 比 賽 競 技 套 路 類 第 3 名 者 加 8 分 7

肆 射 擊 一 術 科 測 驗 : 依 據 國 際 射 擊 競 賽 規 則 習 會 測 驗 :60% ( 一 ) 測 驗 項 目 : 可 選 擇 雙 不 定 向 飛 靶 不 定 向 飛 靶 定 向 飛 靶 空 氣 手 槍 或 空 氣 步 槍 項 目 測 驗 ( 二 ) 配 分 標 準 : 如 表 27 表 27 射 擊 評 量 得 分 表 成 績 配 分 項 目 空 氣 手 槍 空 氣 步 槍 雙 不 定 向 飛 靶 定 向 / 不 定 向 男 子 組 女 子 組 男 子 組 女 子 組 男 子 組 女 子 組 男 子 組 女 子 組 (60 發 )(40 發 )(60 發 )(40 發 )(150 發 )(120 發 )(75 發 )(75 發 ) 100 581 388 589 395 138 108 72 70 98 580 387 588 394 137 107 71 69 96 578 386 586 393 136 106 70 68 94 574 384 584 392 134 105 69 67 92 572 382 582 391 132 104 68 66 90 570 380 580 390 130 103 67 65 88 568 378 578 388 128 102 66 64 86 566 376 576 386 126 101 65 63 84 564 374 574 384 124 100 64 62 82 562 372 572 382 122 98 63 61 80 560 370 570 380 120 96 62 60 78 558 368 568 378 118 94 61 59 76 556 366 566 376 116 92 60 58 74 554 364 564 374 114 90 59 57 72 552 362 562 372 112 88 58 56 70 550 360 560 370 110 86 57 55 68 548 358 558 368 108 84 56 54 66 546 356 556 366 106 82 55 53 64 544 354 554 364 104 80 54 52 62 542 352 552 362 102 78 53 51 60 540 350 550 360 100 76 52 50 二 專 49 以 下 不 予 錄 取 長 項 目 比 賽 成 績 :20% ( 一 ) 近 三 年 內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正 式 射 擊 錦 標 賽 選 手 並 獲 個 人 前 三 名, 得 分 20 分 ( 二 ) 近 三 年 內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正 式 射 擊 錦 標 賽 選 手 得 分 15 分 ( 三 ) 近 三 年 內 曾 獲 全 國 性 射 擊 錦 標 賽 社 會 組 A 級 個 人 前 3 名 選 手, 得 分 15 12 10 分, 擇 優 一 8

次 為 限 ( 四 ) 近 三 年 內 曾 獲 全 國 性 射 擊 錦 標 賽 高 中 組 個 人 前 3 名 選 手, 得 分 6 4 2 分, 得 累 計 以 10 分 為 限 ( 五 ) 以 上 四 項, 限 擇 優 採 用 一 項 評 分, 獎 狀 正 本 於 術 科 考 試 當 天 查 核 ( 繳 交 影 本 )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擊 協 會 核 發 之 證 明 書, 核 算 得 分 三 射 型 與 潛 能 :20% ( 一 ) 由 考 試 委 員 評 分 ( 包 括 射 擊 姿 勢, 動 作 的 流 暢 及 一 致 性 ) ( 二 ) 考 生 可 提 供 往 年 參 加 比 賽 與 訓 練 概 況 資 料 供 考 試 委 員 評 分 參 考 四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考 生 術 科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考 生 須 於 測 驗 前 30 分 鐘 完 成 報 到, 並 接 受 裝 備 檢 查 ( 各 項 器 材 服 裝 等 裝 備, 須 符 合 射 擊 規 則 之 規 定 ) ( 三 ) 考 生 靶 位 : 由 考 試 官 於 考 前 抽 籤 決 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