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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生手冊_學生手冊2 2012/7/27 下午 3:03 頁面 3 恆毅人的精神 一 校史 民國十一年 (西元一九二二年) 剛恆毅樞機奉派使華擔任 天主教教廷首任駐華代表 前後長達十一年之久 貢獻良 多 其間創立了第一個符合中華文化的中國式修會 主 徒會 主徒會為紀念會祖剛恆毅為中國的貢獻 於民國四十七年 授權范文忠神父 籌辦恆毅中學 創校第一年 設立高 中 初中各二班 目前高 初中合計已有學生三千人 正 是本校辦學的最適當規模 今天將在既有基礎之上 精益 求新 創就非凡恆毅 二 共同的校訓 禮 義 廉 恥 三 本校的校訓 智 義 勇 節 3

101學生手冊_學生手冊2 2012/7/27 下午 3:03 頁面 4 天主教恆毅中學校歌 白景山 作曲 方 聞 作詞 濟 濟 多 士 兮 天寵 永 隆 即信 且 望 兮 共 沐 春 立志 效日 達 風 弘 道 兮 貫 徹 始 之 恆 兮 剛 性 人 修 心 治 學 兮 淬 勵 命 類 終 會 通 法 天 之 健 德 毅 力 充 乎 其 中 兮 真 一 體 兮 理 進 是 崇 世 界 於 大 同 恆為成功之母 毅乃失敗之敵 4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 認 識 我 們 的 學 校 ( 一 ) 我 們 學 校 的 全 名 是 : 新 北 市 天 主 教 恆 毅 高 級 中 學 暨 附 設 國 中 部 ( 二 ) 我 們 學 校 的 地 址 是 : (24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一 八 號 ( 三 ) 學 校 總 機 :(02)2992-3619,2292-3620 1 董 事 會 :#102 2 校 長 室 :#100 3 教 務 處 :#111 114 4 學 務 處 :#122~125,121( 請 假 專 線 123) 5 總 務 處 :#135 131 6 輔 導 處 :#140~144 7 人 事 室 :#151 8 會 計 室 :#160 9 教 資 中 心 :#181 186 10 生 命 教 育 中 心 :#170 172 11 男 宿 舍 :#505 506 12 圖 書 館 :117 118 13 女 宿 舍 :#507 508 14 導 師 辦 公 室 :#201 213 5

101學生手冊_學生手冊2 2012/7/27 下午 3:03 頁面 6 四 誰在為我們推動校務 學校行政組織系統 董事會一校長 教務處一教學組 註冊組 設備組 學務處一教官室 訓育組 生活輔導組 體育衛生組 總務處一庶務組 文書組 出納組 輔導處一輔導組 會計室 人事室 教資中心 生命教育中心 圖書館 6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7 目 錄 ㄧ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二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四 私 立 恆 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五 高 中 部 畢 業 標 準 提 要 說 明 六 圖 書 館 利 用 相 關 規 定 七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八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定 期 考 試 學 生 請 假 補 考 辦 理 要 點 九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定 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十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重 修 及 自 學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十 一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一 百 學 年 度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計 畫 十 二 一 百 學 年 度 恆 毅 高 中 直 升 獎 學 金 十 三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十 四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生 活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十 五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遷 善 銷 過 實 施 辦 法 十 六 學 生 榮 譽 登 錄 查 詢 系 統 實 施 辦 法 十 七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拾 獲 遺 失 物 品 處 理 辦 法 十 八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實 施 計 劃 十 九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管 制 辦 法 二 十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廿 一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班 聯 會 組 織 章 程 廿 二 恆 毅 中 學 高 中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自 治 試 行 計 劃 廿 三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環 保 糾 察 及 義 工 實 施 辦 法 廿 四 恆 毅 中 學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實 施 辦 法 廿 五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廿 六 教 室 設 備 配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廿 七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校 園 電 腦 與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廿 八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認 證 辦 法 廿 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三 十 輔 導 處 工 作 簡 介 卅 一 生 命 教 育 工 作 簡 介 卅 二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餐 廳 使 用 管 理 規 則 卅 三 附 錄 08 11 20 24 31 32 39 40 42 43 46 54 56 58 63 66 68 70 74 76 84 89 92 94 98 113 115 118 122 130 132 133 135 7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8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 摘 要 ) 壹 輟 學 : 一 在 學 學 生 無 故 中 途 輟 學 或 長 期 缺 課 者, 應 報 本 市 各 區 強 迫 入 學 委 員 會 處 理, 並 依 國 民 中 小 學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通 報 要 點 規 定 通 報 二 學 生 異 動 名 冊 繕 造 一 份, 存 校 備 查 三 復 學 : 中 途 輟 學 或 請 假 原 因 消 滅, 申 請 復 學 時, 由 學 校 甄 試 編 入 相 當 程 度 之 年 級 就 讀 如 其 年 齡 已 滿 十 五 歲 者, 應 輔 導 其 就 讀 國 中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貳 轉 學 : 一 學 生 轉 學 應 依 新 北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分 發 入 學 轉 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之 二 各 國 中 對 轉 出 學 生 應 出 具 轉 學 證 明 書 成 績 證 明 書 期 中 轉 學 成 績 紀 錄 表 及 入 學 回 覆 信 函, 密 封 交 由 學 生 家 長, 於 三 日 內 攜 至 轉 入 學 校 報 到 學 生 轉 出 後, 原 校 應 永 久 保 存 該 生 學 籍 資 料 三 學 生 轉 入 報 到 後, 轉 入 學 校 收 到 轉 學 資 料 後, 應 於 三 日 內 將 入 學 回 覆 信 函 填 妥, 送 達 轉 出 學 校, 轉 出 學 校 再 將 該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及 輔 導 紀 錄 表 正 本, 以 郵 政 掛 號 函 送 達 轉 入 學 校 轉 出 學 校 未 在 七 日 內 未 接 到 入 學 回 覆 信 函, 應 即 追 蹤 輔 導, 並 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如 有 未 報 到 者, 轉 入 學 校 應 主 動 查 訪 協 助 其 就 學 參 成 績 : 一 各 國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應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8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9 量 準 則 及 新 北 市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之 二 學 生 各 定 期 及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紀 錄 表, 應 予 保 存 一 學 年 ; 畢 業 生 三 學 年 成 績 ( 即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 各 校 應 永 久 妥 為 保 存 肆 申 請 補 發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 一 補 發 畢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 一 ) 國 中 ( 含 前 身 初 中 初 職 ) 畢 業 生 申 請 補 發 證 明 書, 由 各 國 中 依 規 定 自 行 驗 印 ( 二 ) 國 中 前 身 之 高 中 高 職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遺 失 申 請 補 發 證 明 書, 仍 應 依 規 定 填 寫 補 發 畢 業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轉 送 教 育 部 核 驗 ( 三 ) 申 請 補 發 證 明 書,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一 份 及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二 張, 經 學 校 核 對 無 誤 後, 依 規 定 予 以 辦 理 ( 四 ) 證 明 書 各 欄, 均 需 應 以 黑 筆 正 楷 書 寫 或 以 電 腦 套 印, 其 年 月 日 數 字, 一 律 大 寫 ( 五 ) 補 發 五 十 九 年 ( 含 五 十 九 年 畢 業 ) 以 前 之 畢 業 證 明 書, 其 原 畢 業 學 校 全 銜 校 名 應 填 寫 本 校 前 身 縣 立 初 級 中 學 或 本 校 前 身 縣 ( 市 ) 立 中 學 初 ( 高 ) 中 部, 其 畢 業 時 間 如 為 六 十 年 ( 含 ) 以 後 者, 則 填 寫 本 校 ( 六 ) 證 明 書 校 長 署 名 處, 應 一 律 蓋 用 校 長 簽 字 章, 校 長 署 名 處 應 印 學 校 全 銜 新 北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其 字 體 不 9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0 得 小 於 四 號 印 刷 體 字, 學 校 印 信 應 蓋 在 中 華 民 國 年 次 上 之 位 置 ( 七 ) 原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除 不 慎 遺 失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滅 失 外, 因 破 爛 或 汙 損 不 堪 使 用 而 申 請 補 發 時, 原 證 書 應 同 時 繳 回 銷 燬 二 畢 業 生 修 業 生 及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 ( 一 ) 國 中 畢 業 生 及 在 較 學 生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請 檢 附 一 份 戶 籍 謄 本 至 校 申 請 更 正 ( 二 ) 畢 業 生 或 修 業 生,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應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一 份, 並 檢 送 原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經 學 校 驗 明 無 誤 後 辦 理 10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1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 民 國 96 年 05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準 則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國 民 中 小 學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以 協 助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一 學 生 據 以 瞭 解 自 我 表 現, 並 調 整 學 習 方 法 與 態 度 二 教 師 據 以 調 整 教 學 與 評 量 方 式, 並 輔 導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三 學 校 據 以 調 整 課 程 計 畫, 並 針 對 學 生 需 求 安 排 激 勵 方 案 或 補 救 教 學 四 家 長 據 以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並 與 教 師 學 校 共 同 督 導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五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教 育 部 據 以 進 行 學 習 品 質 管 控, 並 調 整 課 程 與 教 學 政 策 第 三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分 別 評 量 之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如 下 : 一 學 習 領 域 : 其 評 量 範 圍 包 括 國 民 中 學 及 國 民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之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及 其 所 融 入 之 重 大 議 題 ; 其 內 涵 包 括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努 力 程 度 進 步 情 形, 並 應 兼 顧 認 知 情 意 技 能 及 參 與 實 踐 等 層 面, 且 重 視 學 習 歷 程 與 結 果 之 分 析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其 評 量 範 圍 及 內 涵 包 括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獎 懲 紀 錄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品 德 言 行 表 現 公 共 服 務 及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11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2 第 四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原 則 如 下 : 一 目 標 :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的 之 正 當 性 二 對 象 : 應 兼 顧 適 性 化 及 彈 性 調 整 三 時 機 : 應 兼 顧 平 時 及 定 期 四 方 法 : 應 符 合 紙 筆 測 驗 使 用 頻 率 最 小 化 五 結 果 解 釋 : 應 標 準 參 照 為 主, 常 模 參 照 為 輔 六 結 果 功 能 : 應 形 成 性 及 總 結 性 功 能 並 重 ; 必 要 時 應 兼 顧 診 斷 性 及 安 置 性 功 能 七 結 果 呈 現 : 應 質 性 描 述 及 客 觀 數 據 並 重 八 結 果 管 理 : 應 兼 顧 保 密 及 尊 重 隱 私 第 五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應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並 視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及 個 別 差 異, 採 取 下 列 適 當 之 方 式 辦 理 : 一 紙 筆 測 驗 及 表 單 : 依 重 要 知 識 與 概 念 性 目 標, 及 學 習 興 趣 動 機 與 態 度 等 情 意 目 標, 採 用 學 習 單 習 作 作 業 紙 筆 測 驗 問 卷 檢 核 表 評 定 量 表 等 方 式 二 實 作 評 量 : 依 問 題 解 決 技 能 參 與 實 踐 及 言 行 表 現 性 目 標, 採 書 面 報 告 口 頭 報 告 口 語 溝 通 實 際 操 作 作 品 製 作 展 演 行 為 觀 察 等 方 式 三 檔 案 評 量 : 依 學 習 目 標, 指 導 學 生 本 於 目 的 導 向 系 統 彙 整 或 組 織 表 單 測 驗 表 現 評 量 等 資 料 及 相 關 紀 錄, 以 製 成 檔 案, 展 現 其 學 習 歷 程 及 成 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應 衡 酌 其 學 習 需 求 及 優 勢 管 道, 彈 性 調 整 之 12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3 第 六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時 機, 分 為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二 種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應 兼 顧 定 期 評 量 及 平 時 評 量, 惟 定 期 評 量 中 紙 筆 測 驗 之 次 數, 每 學 期 至 多 三 次, 平 時 評 量 中 紙 筆 測 驗 之 次 數, 於 各 學 習 領 域 皆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四 款 最 小 化 原 則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以 平 時 評 量 為 原 則, 評 量 次 數 得 視 需 要 彈 性 為 之 第 七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之 評 量 人 員 及 其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學 習 領 域 : 由 授 課 教 師 評 量, 且 須 於 每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及 家 長 說 明 評 量 計 畫 二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由 導 師 參 據 學 校 各 項 紀 錄, 以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學 生 同 儕 及 家 長 意 見 反 應 等 加 以 評 定 第 八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之 平 時 及 定 期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應 依 評 量 方 法 之 性 質 以 等 第 數 量 或 文 字 描 述 記 錄 之 前 項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成 績 評 量, 至 學 期 末, 應 綜 合 全 學 期 各 種 評 量 結 果 紀 錄, 參 酌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特 殊 才 能 學 習 情 形 與 態 度 等, 評 定 及 描 述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和 未 來 學 習 之 具 體 建 議 ; 並 應 以 優 甲 乙 丙 丁 之 等 第, 呈 現 各 學 習 領 域 學 生 之 全 學 期 學 習 表 現, 其 等 第 與 分 數 之 轉 換 如 下 : 一 優 等 : 九 十 分 以 上 二 甲 等 :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三 乙 等 :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13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4 四 丙 等 :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五 丁 等 : 未 滿 六 十 分 前 項 等 第, 以 丙 等 為 表 現 及 格 之 基 準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紀 錄, 應 就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所 列 項 目, 分 別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不 作 綜 合 性 評 價 及 等 第 轉 換 第 九 條 學 校 就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及 具 體 建 議,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及 學 生 一 次 學 校 得 公 告 說 明 學 生 分 數 之 分 布 情 形 但 不 得 公 開 呈 現 個 別 學 生 在 班 級 及 學 校 排 名 第 十 條 學 生 之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不 佳 者, 學 校 應 依 所 定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施 以 輔 導, 必 要 時 得 與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聯 繫, 且 提 供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及 功 過 相 抵 之 機 會 第 十 一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為 成 績 及 格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一 學 習 期 間 扣 除 學 校 核 可 之 公 喪 病 假, 上 課 總 出 席 率 至 少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經 獎 懲 抵 銷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二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有 四 大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前 項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以 後 入 學 國 民 中 小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之 14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5 第 十 二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就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應 妥 為 保 存 及 管 理, 並 維 護 個 人 隱 私 與 權 益 ; 其 評 量 結 果 及 紀 錄 處 理, 應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為 瞭 解 並 確 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應 由 教 育 部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會 考 ),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起 每 年 五 月 針 對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統 一 舉 辦, 評 量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五 科 及 寫 作 測 驗 二 由 專 業 評 量 機 構 負 責 命 題 組 卷 閱 卷 與 試 務 工 作, 以 達 公 平 客 觀 並 實 踐 國 家 課 程 目 標 三 教 育 會 考 之 結 果 供 學 生 教 師 學 校 家 長 及 主 管 機 關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之 使 用 但 不 得 納 入 在 校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四 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評 量 相 關 表 冊,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為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所 辦 理 之 模 擬 升 學 測 驗, 其 成 績 不 得 納 入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計 算 ;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本 準 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15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6 附 件 1 臺 北 縣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補 充 規 定 94.8.31 北 府 教 學 字 第 0940550731 號 函 頒 布 (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修 正 )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臺 北 縣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學 生 成 績 之 評 量, 除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外, 並 應 依 本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三 學 校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由 導 師 依 下 列 各 款 學 生 表 現 項 目 記 錄 之, 並 酌 予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 ( 一 ) 出 缺 席 情 形 :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包 含 事 假 病 假 曠 課 公 假 暨 喪 假 等 紀 錄 ( 二 ) 獎 懲 : 包 含 大 功 小 功 嘉 獎 大 過 小 過 暨 警 告 等 紀 錄, 其 評 量 標 準 由 學 較 訂 定 ( 三 )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 由 導 師 考 量 學 生 智 力 性 向 興 趣 家 庭 環 境 與 社 會 背 景 等 因 素 並 綜 合 平 日 個 別 行 為 觀 察 結 果 談 話 與 家 庭 訪 視 記 錄 學 生 自 評 同 儕 互 評 及 校 外 生 活 指 導 委 員 會 彙 送 資 料 記 錄 之 ( 四 ) 團 體 活 動 表 現 : 由 導 師 或 任 課 教 師 視 學 生 參 與 班 級 社 團 自 治 與 學 校 活 動 學 習 等 情 形 記 錄 之 ( 五 ) 公 共 服 務 表 現 : 由 導 師 或 相 關 人 員 依 學 生 參 與 班 級 學 校 或 社 區 服 務 等 情 形 記 錄 之 ( 六 )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依 學 生 實 際 表 現 記 錄 之 四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之 評 量, 分 就 語 文 健 康 與 體 育 社 會 藝 術 與 人 文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及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個 別 辦 理 ; 學 校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課 程 並 得 併 入 學 習 領 域 實 施 評 量 國 民 小 學 一 二 年 級 之 社 會 藝 術 與 人 文 及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統 整 為 生 活 課 程 實 施 評 量 五 學 校 學 生 定 期 成 績 評 量 每 學 期 二 至 三 次 ; 其 實 施 日 期 次 數 由 學 校 擬 定, 經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 其 評 量 方 式 由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決 定 之 六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評 量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6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7 ( 一 )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每 次 定 期 評 量 與 平 時 評 量 成 續 之 核 計 比 例, 由 各 校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小 組 訂 定 ( 二 )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之 各 次 定 期 評 量 總 成 績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該 領 域 學 期 成 績 ( 三 ) 各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學 習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所 得 總 和 再 除 以 每 週 學 習 領 域 總 節 數 為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七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依 下 列 各 類 別 之 方 式 辦 理 : ( 一 ) 身 心 障 礙 類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應 衡 酌 其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及 學 習 優 勢 管 道, 擬 訂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需 求 調 整 評 量 內 容 及 方 式 其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依 學 生 能 力 採 多 元 方 式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學 生, 由 特 教 班 教 師 視 學 生 能 力 現 況,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類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之 領 域 內 容, 訂 定 教 育 目 標 並 實 施 評 量 2 普 通 班 接 受 資 源 班 服 務 學 生, 在 資 源 班 接 受 直 接 教 學 之 科 目, 且 之 科 目, 由 普 通 班 教 師 規 學 生 能 力 現 況 彈 性 評 量 該 領 域 成 績 3 接 受 巡 迴 輔 導 學 生 ( 含 在 家 教 育 ), 由 學 生 學 籍 所 在 學 校 於 學 期 初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擬 訂 評 量 方 式, 評 量 結 果 提 交 學 校 登 錄, 如 接 受 巡 迴 輔 導 學 生 為 普 通 班 接 受 資 源 班 服 務 學 生 或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學 生 依 資 源 班 或 自 足 式 特 教 班 規 定 辦 理 ( 二 ) 資 賦 優 異 類 : 資 優 類 學 生 如 因 參 加 資 優 相 關 課 程, 而 彈 性 調 整 領 域 課 程 節 數, 其 評 分 應 視 節 數 比 例, 按 比 重 適 當 評 分 ; 經 核 定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者, 得 參 酌 其 輔 導 計 畫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後 之 評 量 結 果, 於 成 績 欄 加 註 或 17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8 核 予 適 當 分 數 八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之 成 績 評 量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進 行 評 量 ( 二 ) 家 長 應 依 申 請 計 畫 實 施 評 量, 並 得 自 行 決 定 學 生 返 校 參 加 定 期 評 量, 由 家 長 實 施 之 評 量 紀 錄, 應 於 學 期 末 提 供 校 方 進 行 成 績 登 錄, 提 供 之 時 間 由 家 長 與 導 師 聯 繫 確 認 1 返 校 參 加 定 期 考 試 者, 平 時 評 量 成 績 由 家 長 提 供, 教 師 就 平 時 評 量 與 定 期 評 量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學 生 之 學 期 成 績 2 不 返 較 參 加 考 試 者, 所 有 領 域 成 績 由 家 長 評 定 3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單 應 加 註 申 請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字 樣 ( 三 ) 學 校 核 發 申 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之 畢 業 證 書, 應 在 相 關 文 件 上 加 註 申 請 實 驗 教 育 修 業 期 程 ( 四 ) 申 請 實 驗 教 育 之 學 生 成 績, 不 得 影 響 其 他 學 生 畢 業 受 獎 之 名 次 九 學 校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之 學 期 成 績, 如 經 評 定 為 丁 等 者, 由 學 校 輔 導 單 位 專 案 輔 導 ;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評 定 為 丁 等 者, 由 學 校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並 得 協 調 學 生 家 長 配 合 十 學 校 得 視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情 形 之 需 要 安 排 專 案 輔 導 ; 學 習 領 域 之 學 期 成 績, 評 定 為 丁 等 者, 由 學 校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並 得 協 調 學 生 家 長 配 合 十 一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紀 錄, 應 定 期 告 知 家 長 及 學 生 學 期 或 畢 業 成 績 通 知 除 量 化 紀 錄 外, 得 參 酌 學 生 人 格 特 質 學 習 能 力 生 活 態 度 特 殊 才 能 等 以 文 字 描 述 加 以 說 明,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18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19 十 二 學 校 應 成 立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審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研 議 審 查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相 關 事 項 本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十 七 人, 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代 表 及 教 師 會 家 長 會 代 表 等 任 之 本 會 設 置 要 點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十 三 學 校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本 會 審 查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給 畢 業 證 書 ; 不 符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 一 )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者, 或 應 屆 畢 業 當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學 習 領 域 中 有 三 大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列 丙 等 以 上 者, 或 應 屆 畢 業 當 學 期 成 績 有 三 大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丙 等 以 上 者 十 四 學 校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本 會 審 查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不 符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 一 ) 除 公 喪 病 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外, 學 習 期 間 上 課 總 出 席 率 至 少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二 ) 學 生 經 過 學 校 提 供 改 過 銷 過 機 會 後, 未 有 記 滿 三 大 過 者 ( 三 ) 學 習 領 域 中 有 三 大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列 丙 等 以 上 者, 或 應 屆 畢 業 當 學 期 成 績 有 三 大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丙 等 以 上 者 十 五 學 校 技 藝 教 育 ( 學 程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十 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登 錄 及 處 理 資 訊 化 系 統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由 本 府 另 訂 之 十 七 本 補 充 規 定 自 發 布 曰 實 施 19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0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 摘 要 ) 壹 轉 學 一 各 校 各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除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外, 其 餘 各 學 期 外, 其 餘 各 學 期 得 公 告 招 收 轉 學 生 轉 學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得 由 各 校 開 學 前 自 行 辦 理 或 數 校 聯 合 辦 理, 不 必 事 先 報 備 二 各 校 及 行 專 三 年 肆 業 學 生, 得 相 互 申 請 轉 學 各 校 招 收 轉 學 生 需 依 校 訂 轉 學 轉 科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及 抵 免 後 修 課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資 格 審 核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轉 入 學 生 應 參 加 不 及 格 科 日 未 修 科 目 不 足 學 分 科 目 之 重 補 修, 若 不 及 格 學 分 過 多, 致 重 修 有 困 難 者, 應 輔 導 其 轉 入 後 降 級 重 讀 ( 二 ) 因 家 長 調 職 家 人 全 部 遷 移, 具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因 故 需 改 變 學 習 環 境 且 經 志 願 學 校 認 可 者 ( 四 ) 新 近 一 年 內 自 省 外 來 台 持 有 人 境 證 件 及 規 定 學 歷 證 件 者 ( 五 ) 一 年 級 重 讀 生, 可 申 請 轉 學 他 較 一 年 級 就 讀 ( 六 )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由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出 具 申 請 書 或 親 自 到 校 申 請 發 給 轉 休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七 ) 休 學 生 如 因 故 或 家 庭 遷 移, 可 向 原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修 業 證 明 書, 辦 理 轉 學 ( 八 ) 不 同 學 制 之 學 生 轉 學, 各 校 需 組 成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課 程 要 求 審 核 其 已 修 畢 科 目 學 分 之 抵 免 事 宜 20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1 貳 借 讀 一 學 生 原 住 址 為 實 施 疏 散 地 區 或 學 生 適 應 不 良 參 加 集 訓, 得 向 原 肆 業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借 讀 證 明 書 後 於 一 週 內 連 同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 驗 後 發 還 ) 向 欲 借 讀 之 學 校 申 請 借 讀 二 借 讀 學 校 以 同 性 質 同 科 別, 且 以 借 讀 一 學 期 為 原 則, 借 讀 學 校 需 將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原 就 讀 學 校 處 理, 超 過 一 學 期, 應 依 轉 學 規 定 轉 入 借 讀 學 校 三 如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必 須 處 分 學 生 離 開 學 校 且 逾 學 期 三 分 一 以 上 者, 應 輔 導 學 生 至 同 性 質 同 科 別 有 缺 額 之 學 校 借 讀, 借 讀 以 當 學 期 為 限, 學 期 結 束 後 借 讀 學 校 應 將 定 期 考 及 平 時 成 績 送 交 原 就 讀 學 校 處 理, 並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參 休 學 復 學 重 讀 輔 導 轉 學 : 一 學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可 由 學 生 家 長 向 學 校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年, 必 要 時 可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一 學 年 ( 休 學 至 多 兩 學 年 ), 學 校 應 核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徵 召 服 役, 應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印 本 向 學 校 中 請 保 留 學 籍, 學 校 並 應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當 事 人 服 役 期 滿 應 於 一 年 內 檢 同 退 伍 令 及 休 學 證 明 書 向 原 學 校 申 請 復 學, 逾 期 以 自 動 放 棄 論 三 休 學 生 如 有 必 要, 可 向 學 校 申 請 提 前 復 學, 視 為 正 式 復 學 生, 該 學 期 學 生 選 擇 重 讀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計 算 以 較 優 者 作 為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復 學 後 如 果 屆 兵 役 年 齡, 仍 可 辦 理 緩 徵, 如 兵 役 機 關 徵 集 令 送 達 後 而 提 前 復 學 者, 不 得 以 辦 理 緩 徵 21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2 四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學 校 不 應 同 意 其 人 學 : ( 一 )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未 報 本 部 備 查 者 ( 二 )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 三 ) 學 生 同 在 兩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五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退 學,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其 入 學 資 格 未 經 備 查 者, 不 得 發 給 六 各 校 對 學 生 因 德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有 規 定 時, 應 於 辦 理 轉 學 期 限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其 家 長, 輔 導 其 轉 學 七 各 校 對 偽 造 學 歷 證 件 之 學 生, 應 予 註 銷 學 籍, 不 得 發 給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書 肆 成 績 與 畢 業 一 各 校 學 生 成 績 之 考 查 悉 依 高 中 職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訂 定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及 學 生 德 行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二 學 生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各 校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或 職 業 學 校 法 發 給 畢 業 證 明 書 不 管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延 修, 或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伍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事 項 一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二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業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報 請 原 校 辦 理 22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3 陸 緩 徵 一 註 冊 時 已 屆 兵 役 年 齡 之 學 生 應 至 所 轄 鄉 鎮 市 公 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役 男 徵 額 歸 屬 證 明 書, 送 請 就 讀 學 校 依 規 定 時 限 辦 理 申 請 緩 徵 手 續 23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4 私 立 恆 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包 括 下 列 二 類 : 一 學 業 成 績 : 採 百 分 制 評 定 二 德 行 評 量 : 依 行 為 事 實 綜 合 評 量,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第 ;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待 人 誠 信 整 潔 習 慣 禮 節 班 級 服 務 社 團 活 動 參 與 校 內 外 競 賽 情 形 及 對 學 校 聲 譽 之 影 響 等 ( 二 )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 三 ) 獎 懲 紀 錄 ( 四 ) 出 缺 席 紀 錄 ( 五 ) 具 體 建 議 第 三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之 科 目,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辦 理 每 一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每 學 期 每 週 授 課 一 節, 或 總 授 課 節 數 達 十 八 節, 為 一 學 分 第 四 條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與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多 元 及 適 當 之 方 法,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其 日 常 及 定 期 考 查 方 式, 除 本 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各 校 定 之 24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5 第 五 條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乘 以 各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所 得 之 總 和, 再 以 總 學 分 數 除 之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第 六 條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及 格 基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一 般 學 生 :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依 各 種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入 學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僑 生 蒙 藏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二 年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三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初 入 學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以 四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三 年 以 後 以 五 十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達 下 列 基 準 者, 得 予 補 考 : 一 一 般 學 生 : 四 十 分 二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學 生 : ( 一 ) 及 格 分 數 為 四 十 分 者 : 三 十 分 ( 二 ) 及 格 分 數 為 五 十 分 或 六 十 分 者 : 四 十 分 三 前 二 款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 由 各 校 定 之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採 計 : 25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6 一 補 考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第 一 項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計 二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不 授 予 學 分,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補 考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由 學 校 於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評 量 方 式 定 之 第 七 條 各 科 目 學 年 成 績, 以 該 學 年 度 該 科 目 各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學 年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 其 重 修 得 按 下 列 方 式 順 序 為 之 : 一 專 班 重 修 :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十 五 人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設 專 門 班 級, 讓 學 生 重 新 修 讀 二 自 學 輔 導 : 重 修 學 生 未 達 前 款 所 定 人 數 者,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供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三 節 前 項 各 款 辦 理 方 式,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項 各 款 重 修 之 成 績, 其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一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該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均 授 予 學 分 二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定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三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僅 就 重 修 前 及 格 之 學 期 授 予 學 分, 並 以 原 成 績 登 錄 重 修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期 成 績, 得 就 重 修 前 後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26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7 第 八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試,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九 條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或 補 修 學 分 ; 其 減 修 補 修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條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逾 當 學 年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重 讀 ; 其 成 績 以 重 讀 之 分 數 採 計 前 項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之 計 算, 應 包 括 下 列 學 分 數 : 一 補 考 後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二 未 達 補 考 標 準 之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數 重 讀 時, 學 生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申 請 免 修 者, 學 校 應 准 予 免 修, 該 科 目 原 成 績 列 入 重 讀 學 期 之 成 績 一 併 計 算 學 生 於 重 讀 時, 對 於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自 願 申 請 再 次 選 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就 再 次 選 讀 之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不 受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對 於 重 讀 之 學 生, 學 校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第 十 一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 其 審 查 甄 試 及 學 分 27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8 抵 免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轉 學 生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學 校 應 視 該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適 當 之 年 級 就 讀 第 十 二 條 學 校 對 於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得 由 學 校 辦 理 學 科 免 修 鑑 定 經 鑑 定 合 格 者, 得 免 修 該 學 科 該 學 期 或 學 年 有 關 之 課 程 或 科 目, 其 學 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 ; 其 學 科 鑑 定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取 得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查 證 認 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正 式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其 在 國 外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或 經 甄 試 及 格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學 生 經 學 校 核 准 後,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進 修 或 學 習,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或 升 級 前 二 項 學 生 學 歷 學 分 證 明 學 習 成 就 或 教 育 訓 練 之 審 查 甄 試 學 分 採 計 及 赴 國 外 或 國 內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習 期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學 生 缺 課 致 影 響 課 業 時, 學 校 應 視 其 情 形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第 十 五 條 28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29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第 一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其 請 假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德 行 評 量 之 出 缺 席 紀 錄,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參 考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學 生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性 教 育 安 置 之 依 據 重 補 修 學 生 及 延 修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由 學 校 依 其 修 課 情 形 並 參 酌 一 般 學 生 之 規 定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經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依 據 各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輔 導 及 安 置 第 十 九 條 29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0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結 果,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者, 准 予 畢 業, 並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 一 )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六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每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 二 ) 修 業 期 間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未 滿 三 大 過 者 二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課 程 規 定 修 業 期 滿, 已 修 畢 一 百 二 十 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而 未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條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所 定 之 規 定, 或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訂 定 之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廿 一 條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適 用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第 廿 二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二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九 條 至 前 條, 自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九 十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七 條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自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施 行 前 二 項 各 條 規 定, 以 適 用 於 前 二 項 施 行 日 期 入 學 之 高 級 中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為 限, 並 逐 年 實 施 第 廿 三 條 本 辦 法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0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1 高 中 部 畢 業 標 準 提 要 說 明 (98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每 學 年 的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二 每 學 年 德 行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三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畢 業 之 最 低 學 分 數 為 160 學 分, 包 括 : ( 一 ) 必 修 學 分 : 表 中 所 列 之 必 修 科 目 均 須 修 習, 至 少 須 120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其 中 應 包 括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核 心 課 程 ( 修 訂 後 公 布 ) ( 二 ) 選 修 學 分 : 至 少 須 修 習 40 學 分, 其 中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藝 術 與 人 文 生 活 科 技 與 資 訊 健 康 與 休 閒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生 涯 規 劃 其 他 等 八 類 合 計 至 少 須 修 習 8 學 分 31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2 圖 書 館 利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館 務 自 動 化 (1) 圖 書 資 料 建 檔 : 本 館 採 用 鉑 特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管 理 圖 書 視 聽 資 料, 並 將 館 內 圖 書 視 聽 資 料 依 建 立 電 腦 檔 案, 提 供 借 閱 及 查 詢 (2) 借 還 圖 書 自 動 化 : 同 學 們 持 學 生 證 至 圖 書 館 即 可 辦 理 借 還 書 一 只 須 將 學 生 證 上 的 條 碼 及 欲 借 還 圖 書 上 之 條 碼, 經 光 罩 照 過 即 完 成 借 還 手 續 (3) 本 管 圖 書 資 料 查 詢 : 可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熱 門 連 結 欄 點 選 圖 書 查 詢 系 統 即 可 查 詢 本 館 館 藏, 或 進 入 恆 毅 圖 書 館 資 訊 網 即 本 館 網 頁 中, 點 選 公 用 目 錄 查 詢 系 統 亦 可 (4) 網 際 網 路 資 料 查 詢 : 進 入 本 館 首 頁 學 習 資 源 網 下 各 項 連 結, 可 查 詢 國 內 外 圖 書 資 料 及 數 位 博 物 館 網 路 資 訊 與 教 育 資 源 二 圖 書 館 閱 覽 規 則 : (1) 凡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及 本 校 志 工 均 可 入 館 閱 覽 (2) 開 放 閱 覽 時 間 為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七 時 卅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卅 分 止 ( 中 午 時 間 照 常 開 放 ) (3) 讀 者 進 入 本 館 僅 得 攜 帶 紙 筆 類 文 具 ; 禁 止 攜 帶 館 外 圖 書 背 包 及 食 品 飲 料 入 館, 並 視 需 要 申 請 置 物 櫃 暫 時 存 放 個 人 貴 重 物 品 應 自 行 保 管, 本 館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4) 進 入 本 館 應 保 持 肅 靜 與 衣 著 整 齊, 遵 守 館 內 各 項 規 定 與 公 共 秩 序,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與 安 寧, 禁 止 高 聲 談 笑 喧 嘩 或 奔 跑, 以 免 影 響 他 人 閱 讀 (5) 進 入 本 館 閱 讀 時, 應 坐 立 合 宜, 勿 躺 臥 於 沙 發 上 或 漫 32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3 畫 區 地 板, 以 免 有 礙 觀 瞻 (6) 館 內 書 籍 報 章 雜 誌 等, 閱 畢 務 請 放 回 原 位, 如 需 借 出 請 洽 服 務 台 (7) 讀 者 應 自 重 自 愛, 遵 守 公 德, 愛 護 公 物,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一 律 依 校 規 處 置 (8) 本 規 則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三 圖 書 館 借 書 規 則 : (1) 借 書 對 象 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及 本 校 志 工 為 限 (2) 借 閱 時 間 : 凡 開 放 時 間 內 均 可 辦 理 借 還 書 手 續 (3) 借 閱 圖 書 時, 請 自 行 從 書 架 上 選 取, 再 憑 學 生 證 ( 學 生 ) 或 借 書 證 ( 教 職 員 工 ) 辦 理 借 書 ( 志 工 憑 義 工 證 ) (4) 借 閱 冊 數 及 期 限 : 1. 教 職 員 工 : 憑 借 書 證, 每 次 20 冊, 借 期 四 週, 期 滿 如 無 人 預 約, 可 續 借 一 次 教 師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時 可 酌 予 增 加 借 閱 冊 數 或 延 長 借 閱 期 限 2. 學 生 : 憑 學 生 證 每 次 4 冊, 借 期 兩 週, 期 滿 無 人 預 約, 可 續 借 一 次 3. 本 校 志 工 : 義 工 媽 媽 憑 義 工 證, 每 次 10 冊, 借 期 一 個 月 小 義 工 憑 學 生 證, 每 次 6 冊, 借 期 4 週 (5) 凡 借 書 須 按 時 歸 還, 若 有 遺 失 塗 寫 或 污 損 圖 書 情 形, 一 律 照 章 賠 償 (6) 凡 珍 貴 圖 書 參 考 工 具 書 或 書 標 上 註 有 R 字 樣 書 籍 及 雜 誌 等, 僅 限 在 館 內 閱 讀, 概 不 外 借 如 因 課 程 需 要, 得 由 任 課 教 師 親 自 借 閱, 當 天 歸 還 33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4 (7) 學 生 借 閱 一 般 圖 書 時, 為 避 免 利 用 上 課 時 閱 讀, 限 隔 日 才 能 歸 還 (8) 凡 學 生 借 閱 圖 書 於 不 當 時 間 閱 讀, 由 任 課 老 師 或 巡 堂 老 師 沒 收 者, 除 該 書 需 完 好 歸 還 本 館 外, 該 生 受 停 止 借 閱 處 分 一 個 月, 相 同 行 為 累 犯 三 次 以 上 者, 則 永 久 取 消 其 借 閱 權 ( 如 書 籍 已 破 損 或 遺 失, 則 照 章 賠 償 ) (9) 每 次 段 考 前 一 週 暫 停 借 書, 學 期 結 束 前 兩 週 停 上 借 書, 並 辦 理 還 書 (10) 寒 暑 假 輔 導 課 期 間 照 常 開 放 ( 開 放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之 ) (11) 教 職 員 工 離 職 前 學 生 離 校 前, 均 須 辦 理 完 成 還 書 手 續 後 方 准 予 離 校 (12) 本 規 則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四 借 書 逾 期 罰 則 及 遺 失 毀 損 賠 償 辦 法 : (1) 凡 借 閱 逾 期 者, 應 暫 停 借 書 停 借 天 數 依 逾 期 天 數 計 算, 自 逾 期 後 第 四 天 開 始 停 借, 直 至 還 書 為 止, 逾 期 三 十 天 以 上 者, 處 愛 館 服 務 一 週, 並 依 情 節 延 長 處 罰 愛 館 服 務 時 間 (2) 逾 期 者, 經 通 知 後, 應 儘 速 到 館 辦 理 還 書 手 續, 兩 週 內 仍 未 到 館 處 理 歸 還 圖 書 者, 記 警 告 乙 次 經 第 二 次 以 上 通 知, 仍 未 到 館 處 理 並 歸 還 圖 書 者, 依 情 節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3) 應 愛 惜 借 閱 之 本 館 圖 書 資 料, 不 得 於 圖 書 資 料 上 做 任 何 畫 記, 凡 違 反 者, 依 圖 書 毀 損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除 另 購 相 同 版 本 之 新 書 歸 還 本 館 外 ( 舊 書 可 供 讀 者 留 存 ), 一 律 暫 停 借 閱 權 一 個 月 若 該 書 己 絕 版 無 法 購 得, 除 依 市 價 賠 償 外, 原 書 仍 由 本 館 留 存, 以 維 護 其 他 讀 者 34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5 利 用 之 權 利 (4) 凡 借 閱 圖 書 資 料 等 不 慎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應 自 行 購 買 相 同 版 本 之 圖 書 資 料 歸 還 若 該 書 為 絕 版 圖 書 或 市 面 上 無 法 購 得 者, 則 依 市 價 之 三 倍 賠 償 (5) 本 辦 法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五 視 聽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 (1) 本 館 視 聽 資 料 僅 限 本 校 教 職 員 借 閱, 或 使 用 於 輔 助 教 學 (2) 學 生 如 需 利 用 本 館 視 聽 資 料, 可 憑 學 生 證 及 導 師 同 意 單 向 本 館 服 台 申 辦, 利 用 午 休 時 間 在 館 內 欣 賞, 不 可 攜 出 館 外 (3) 教 師 借 閱 視 聽 資 料 時, 應 憑 借 書 證, 依 本 館 借 書 規 定 辦 理 ; 錄 影 ( 音 ) 帶 光 碟 類 ( 含 CD VCD DVD 等 ) 借 期 一 週, 期 滿 無 人 預 約, 可 續 借 一 週 如 因 課 程 需 要, 可 視 情 況 酌 增 借 閱 數 量 及 期 限 (4) 借 閱 視 聽 資 料 時, 請 先 檢 查,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應 立 即 提 出 使 用 時 應 小 心 謹 慎, 切 勿 讓 學 生 操 作, 避 免 資 料 刮 傷, 如 有 損 毀 情 形, 由 借 閱 者 負 賠 償 責 任, 並 自 行 購 買 相 同 內 容 版 本 之 視 聽 資 料 歸 還 本 館 (5) 借 閱 之 視 聽 資 料 應 依 著 作 權 法 合 理 使 用, 勿 任 意 拷 貝 ; 凡 有 侵 犯 著 作 權 行 為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6) 本 辦 法 即 日 起 實 施, 修 正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六 讀 者 影 印 規 定 : (1) 本 館 提 供 之 自 助 式 影 印 設 備, 僅 供 本 校 師 生 輔 助 教 學 35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6 與 學 習 之 用, 不 對 外 開 放 (2) 讀 者 利 用 本 館 書 刊 後, 應 歸 還 原 位, 方 便 下 一 位 讀 者 使 用 (3) 讀 者 應 善 加 珍 惜 本 館 書 刊 ; 不 得 將 書 頁 折 角 或 做 記 號, 如 有 塗 寫 及 污 損 情 事, 須 照 章 賠 償 (4) 讀 者 使 用 本 館 影 印 機 前, 必 須 先 向 總 務 處 購 買 適 用 之 影 印 磁 卡 後, 方 能 正 常 使 用 (5) 使 用 影 印 機 時 請 參 照 本 館 公 佈 之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並 請 小 心 愛 護 使 用, 為 珍 惜 資 源, 印 壞 單 面 空 白 之 紙 張, 請 置 於 回 收 盒 中 以 再 利 用 (6) 所 有 書 刊 之 複 印, 由 讀 者 自 行 為 之 一 本 期 刊 以 影 印 一 篇 文 章 一 份 供 自 己 使 用 為 原 則, 書 籍 部 份 以 合 乎 著 作 權 法 合 理 使 用 規 定 為 原 則, 不 得 大 量 影 印 或 肆 意 散 播 或 藉 以 營 利 或 影 響 著 者 利 益 等, 以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讀 者 如 有 違 法 情 事, 悉 依 本 校 校 規 處 理, 情 節 嚴 重 者 依 法 究 辦 本 館 己 盡 告 知 義 務, 對 於 讀 者 違 失 行 為 概 不 負 責 (7) 本 規 定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七 圖 書 館 學 生 上 網 使 用 規 則 : OPAC 及 網 際 網 路 資 源 查 詢 區 注 意 事 項 (1) 本 區 之 電 腦 僅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查 詢 館 內 外 網 路 資 料, 以 輔 助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自 學 (2) 使 用 時 間 : 於 開 館 時 間 內 均 可 登 記 使 用 (3)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至 服 務 台 登 記, 教 師 逕 向 服 務 台 登 記 即 可, 換 取 網 路 使 用 卡 後 即 可 使 用 (4) 每 次 使 用 時 間 以 十 分 鐘 為 一 階 段, 確 定 無 他 人 預 約 等 待 時, 始 得 繼 續 使 用 36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7 (5) 使 用 個 人 隨 身 碟 光 碟 等, 請 先 掃 毒, 確 保 安 全 (6) 娛 樂 遊 戲 區 等 非 知 識 性 網 站 禁 止 連 結, 任 何 時 間 均 不 得 到 情 色 或 各 種 有 礙 身 心 成 長 之 相 關 網 站 (7) 學 生 上 網 時 不 得 將 工 作 列 隱 藏, 工 作 人 員 得 視 需 要 檢 視 學 生 上 網 之 路 徑 (8) 學 生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電 腦 上 各 種 設 定 或 他 人 密 碼, 也 不 可 私 自 灌 入 各 種 軟 體 (9)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按 校 規 懲 處 並 停 止 使 用 權 兩 星 期, 轉 知 導 師 輔 導 (10) 使 用 時 應 尊 重 著 作 權 並 遵 守 網 路 倫 理 道 德 (11) 本 規 則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另 行 公 告 之 八 圖 書 館 各 項 活 動 : (1) 圖 書 利 用 社 一 社 團 活 動 時 間 舉 行, 以 本 校 學 生 為 招 收 對 象 (2) 校 慶 書 展 每 學 年 舉 辦 一 次 (3) 每 週 好 書 推 介 與 心 靈 點 滴 一 公 佈 於 本 校 川 堂 (4) 愛 校 捐 書 活 動 一 於 館 內 長 期 舉 辦, 隨 時 受 理 贈 書 (5) 圖 書 借 閱 排 行 榜 一 熱 門 書 籍 個 人 借 閱 班 級 借 閱 排 行 於 期 末 評 比, 並 將 榜 單 公 佈 於 川 堂, 全 校 前 五 名 之 班 級 與 前 十 名 個 人 受 頒 獎 表 揚 (6) 新 書 通 告 : 每 月 以 電 子 郵 件 介 紹 新 上 架 圖 書, 亦 可 由 網 路 查 詢 本 館 新 進 圖 書 資 料 (7) 新 書 展 示 : 不 定 期 將 館 內 新 進 圖 書 編 目 後, 陳 列 於 館 內 新 書 展 示 架 上 供 閱 覽 (8) 公 告 各 類 藝 文 活 動 : 不 定 期 公 告 國 內 各 種 藝 文 活 動 海 報 或 節 目 表 單, 供 師 生 閱 覽 37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8 (9) 其 他 推 廣 活 動 : 圖 書 館 週 活 動 ( 名 家 講 座 海 報 或 書 籤 設 計 比 賽, 寒 暑 假 閱 讀 心 得 徵 文 比 賽, 查 資 料 比 賽 等 ) 圖 書 館 利 用 指 導 與 研 習, 好 書 交 換 等 等 (10) 讀 書 會 : 班 級 讀 書 會 38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39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一 本 校 學 生 各 項 考 試, 均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二 考 試 時 間 起 迄, 均 以 鐘 聲 為 準 二 每 節 考 試 學 生 均 須 準 時 到 場, 凡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四 考 試 時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其 他 書 籍 物 品, 均 不 得 攜 入 考 場 五 試 題 發 出 後, 除 因 印 刷 不 清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餘 一 概 不 得 發 問 六 考 試 開 始 時, 學 生 應 將 本 人 年 級 座 號 姓 名 先 行 都 填 寫 清 楚, 再 行 作 答 繳 卷 後, 如 發 現 有 未 寫 姓 名 之 試 卷, 扣 減 其 本 科 本 次 考 試 成 績 五 分 七 考 生 之 座 次, 除 混 合 編 座 須 另 行 公 布 座 次 表 外, 其 餘 均 應 以 教 室 前 門 進 口 處 直 行 為 第 一 行 學 生 須 依 照 編 號 順 序 就 座 八 考 試 時, 兩 行 課 桌 合 併 排 列 者, 應 於 考 前 分 開,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 一 ) 書 籍 簿 冊 等 物 不 依 規 定 放 置 者 ( 二 ) 攜 帶 考 試 應 用 文 具 之 外 的 其 他 物 品 ( 三 ) 左 顧 右 盼 不 聽 制 止 者 ( 四 ) 不 依 規 定 依 次 就 座 者 ( 五 ) 繳 卷 後 逗 留 試 場 者 ( 六 ) 其 他 十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一 次, 該 科 本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 一 ) 夾 帶 舞 弊 者 ( 二 ) 交 談 者 ( 三 )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及 書 籍 簿 冊 者 39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0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定 期 考 試 學 生 請 假 補 考 辦 理 要 點 (94.01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施 行 ) 一 依 據 本 校 高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第 八 條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93 年 10 月 8 日 教 中 ( 二 ) 字 第 0930516186 號 函 備 查 ) 及 本 校 國 中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作 業 點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91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開 始 適 用 ) 二 凡 本 校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病 因 公 或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份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補 考 方 式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三 本 辦 法 所 稱 考 試, 包 括 所 有 期 中 考 試 期 末 考 試 畢 業 考 試 及 重 修 總 結 性 評 量 等 種 四 凡 因 公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之 學 生 應 由 派 遣 單 位 將 該 案 文 件 暨 學 生 名 單 於 考 試 前 會 知 教 務 處 登 記 五 凡 因 病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而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者 得 銷 假 後 一 天 向 教 務 處 呈 驗 准 假 證 件 申 請 補 考, 如 延 期 不 作 申 請 或 自 行 貽 誤 既 定 考 期 者, 不 予 另 行 補 考 六 學 生 請 假 事 宜 由 學 務 處 辦 理, 凡 未 依 照 規 定 手 續 請 假 者,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考,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補 考 成 績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因 公 務 重 病 直 系 親 屬 喪 亡,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偶 發 事 件 准 補 考 者, 按 補 考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 二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或 活 動 者, 得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申 請 免 試, 其 缺 考 科 目 擇 期 補 考, 成 績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或 由 教 師 以 同 性 質 考 試 成 績 登 錄 ( 三 ) 三 年 級 推 荐 甄 選 保 送 甄 試 錄 取, 因 故 未 參 加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者, 其 缺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四 ) 其 餘 准 予 補 考 學 生, 其 補 考 成 績 超 過 六 十 分 者, 一 律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40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1 ( 五 ) 前 項 考 查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者,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補 行 考 試, 經 學 校 審 核 認 定 者, 該 次 考 查 予 以 免 試, 其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該 學 科 舉 行 兩 次 期 中 考 試, 因 缺 考 致 僅 有 一 次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者, 以 該 次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2 該 學 科 舉 行 一 次 期 中 考 缺 考 致 無 成 績, 或 兩 次 期 中 考 均 無 成 績 者, 以 期 末 考 試 為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3 期 末 考 試 缺 考 致 無 成 績 者, 以 期 中 考 視 為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4 期 中 期 末 均 缺 考 致 無 成 績 者, 以 日 常 考 查 成 績 為 學 期 成 績 八 抽 考 隨 堂 考 試 週 考 及 複 習 考 試 缺 考 之 學 生, 如 教 務 處 或 任 課 教 師 認 為 有 補 考 之 必 要 時, 得 按 前 條 辦 法 辦 理, 否 則 其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因 公 務 重 病 直 系 親 屬 喪 亡 請 假 准 予 免 計 該 次 成 績 外, 其 餘 請 假 者 一 律 以 本 學 期 同 種 考 試 之 最 低 一 次 成 績 代 替 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1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2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定 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依 據 : 私 立 恆 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二 目 的 : 為 顧 及 學 生 在 校 內 定 期 考 試 成 績 中 各 科 成 績 之 正 確 及 公 正 性, 統 一 訂 定 學 生 在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之 基 準, 以 符 合 公 開 公 正 之 原 則 並 維 護 學 生 之 權 益 三 辦 法 : 1. 適 用 對 象 : 本 較 高 國 中 部 全 體 學 生 2. 複 查 內 容 : 本 校 各 學 期 第 一 二 次 段 考 及 期 末 考 分 別 提 出 個 案 申 請 複 查 3. 複 查 方 式 : 針 對 學 期 中 第 一 二 次 段 考 及 期 末 考 分 別 提 出 個 案 申 請 複 查 (1) 各 學 期 中 第 一 二 次 段 考, 於 各 項 成 績 單 輸 入 完 成 後, 統 一 由 註 冊 組 印 發 各 班 作 初 步 校 對, 如 發 現 有 誤, 由 各 班 派 任 幹 部 統 一 提 出 修 正 成 績 表, 請 各 任 課 老 師 確 任 正 確 成 績 並 簽 名 後, 交 回 註 冊 組 作 為 訂 正 成 績 依 據 (2) 註 冊 組 完 成 各 班 成 績 勘 誤 後, 統 一 印 發 全 體 同 學 成 績 單 交 由 學 生 帶 回, 請 家 長 確 認 後 簽 章 並 交 回 回 條 (3) 家 長 或 學 生 如 仍 對 各 項 成 績 由 疑 義, 可 於 收 到 正 式 成 績 單 七 日 之 內,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該 定 期 考 試 答 案 卷 複 查, 如 發 現 成 績 確 實 有 誤, 註 冊 組 得 依 本 規 定 修 正 該 生 成 績 申 請 期 限 一 過, 即 不 再 受 理 該 次 定 期 考 試 複 查 (4) 期 末 考 成 績 於 學 生 收 到 學 期 成 績 單 後, 次 一 學 期 開 始 之 前, 得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自 新 學 期 開 學 之 日 起, 不 再 受 理 上 一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卷 或 成 績 複 查 4. 配 合 規 定 : (1) 為 配 合 上 述 複 查 方 式 及 時 間, 各 科 老 師 於 閱 卷 完 畢 後, 應 即 將 該 次 定 期 考 試 之 答 案 卷 ( 卡 ) 交 回 註 冊 組 備 查 ; 期 中 定 期 考 試 答 案 卷 並 應 配 合 保 存 至 該 次 段 考 複 查 時 間 截 止 日 止, 再 統 一 予 己 銷 毀, 期 末 考 試 之 答 案 卷 則 予 以 保 留 至 下 一 學 期 期 初 之 期 末 考 複 查 時 間 截 止 日 止 (2) 各 任 課 老 師 應 配 合 本 複 查 辦 法, 於 學 生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後, 協 助 重 新 閱 卷 42 (93.01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施 行 )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3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學 生 重 修 及 自 學 輔 導 實 施 辦 法 壹 依 據 : 一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 教 育 部 93 年 5 月 17 日 修 正 ) 二 國 立 暨 台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補 充 規 定 ( 教 中 ( 二 ) 字 第 0930521505 號 函 ) 三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條 規 定 貳 參 加 對 象 : 凡 本 校 學 年 成 績 或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得 申 請 參 加 重 修 參 重 修 方 式 學 生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重 修 方 式 以 下 列 順 序 為 之 : ( 一 ) 隨 同 下 一 年 級 班 級 修 讀 開 設 之 課 程, 惟 應 依 學 生 能 力 及 排 課 等 因 素 考 量 辦 理 ( 二 ) 專 班 重 修 : 1. 重 修 班 級 人 數 以 20 人 ( 含 以 上 ) 為 原 則 2. 重 修 課 程 於 暑 假 實 施, 以 修 讀 不 及 格 學 期 學 分 為 原 則 每 學 分 上 課 不 得 少 於 六 節 課, 由 各 研 究 會 共 同 協 商 訂 定, 由 教 學 組 統 一 公 告 之 3. 授 課 鐘 點 費 以 每 節 課 550 元 為 原 則, 按 收 支 平 衡 原 定 4. 重 修 費 用 每 生 每 節 課 40 元 ( 三 ) 自 學 輔 導 : 1. 由 教 師 指 定 教 材, 學 生 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 每 一 學 分 面 授 指 導 不 得 少 於 二 小 時, 自 學 修 讀 每 學 分 四 小 時 ( 採 統 一 自 修 或 上 網 學 習 方 式 ), 合 計 六 小 時 2. 面 授 鐘 點 費 以 每 節 課 550 元 為 原 則, 自 修 或 上 網 學 習 方 式 由 教 務 處 派 員 管 理 並 酌 發 工 作 費 3. 每 學 分 收 費 240 元 43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4 ( 四 ) 補 充 說 明 : 各 學 年 成 績 結 算 後, 由 註 冊 組 統 一 調 查 學 生 重 修 科 目 及 人 數 ; 為 防 止 同 學 蓄 意 不 參 加 登 記 專 班 重 修 而 要 以 自 學 輔 導 方 式 進 行 學 分 補 修, 故 明 訂 以 下 規 則 : 已 開 設 專 班 重 修 科 目,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並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外,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自 學 輔 導 肆 辦 理 時 間 : ( 一 ) 隨 班 重 修 : 學 期 中 ( 二 ) 專 班 重 修 及 自 學 輔 導 : 暑 假 期 間 ( 上 學 期 課 程 七 月 辦 理 ; 下 學 期 課 程 八 月 辦 理 ) 伍 授 課 時 數 : ( 一 ) 隨 班 重 修 : 授 課 時 數 每 一 學 分 需 授 課 18 小 時 ( 二 ) 專 班 重 修 : 授 課 時 數 每 一 學 分 需 授 課 6 小 時 ( 三 ) 自 學 輔 導 : 教 師 面 授 時 數 以 每 學 分 2 小 時 計, 由 研 究 會 協 商 提 供 授 課 老 師 名 單 後, 再 由 教 務 處 協 調 排 定 任 課 教 師 陸 請 假 規 定 : ( 一 ) 參 加 專 班 重 修 期 間,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全 部 上 課 時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違 反 請 假 規 定 者, 不 予 成 績 評 定 ( 二 ) 參 加 自 學 輔 導 期 間, 面 授 指 導 不 得 請 假, 自 學 修 讀 請 假 不 得 超 過 全 部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違 反 請 假 規 定 者, 不 予 成 績 評 定 柒 教 材 內 容 : 以 教 科 書 為 主, 但 其 教 材 內 容 份 量 得 由 任 課 教 師 作 適 當 之 調 整 44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5 捌 師 資 安 排 : 以 聘 請 校 內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玖 成 績 計 算 : 重 修 之 成 績 考 查 由 授 課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進 行 評 量, 仍 比 照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分 為 平 時 考 查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等 總 和 成 績 決 定 及 格 與 否 ; 成 績 及 格 者, 以 該 及 格 分 數 登 錄 ; 不 及 格 者, 以 原 成 績 補 考 成 績 重 修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惟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不 作 重 新 計 算 拾 收 費 規 定 : ( 一 ) 重 修 學 分 費 依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規 定 以 學 生 自 行 付 費 為 原 則, 其 學 分 費 以 每 節 課 40 元 重 修 學 分 費, 應 於 課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完 畢, 逾 期 以 放 棄 重 修 論 ( 二 ) 自 學 輔 導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240 元 ( 三 ) 原 住 民 殘 障 子 女 僑 生 離 島 生 低 收 入 家 庭 之 學 生 及 功 勳 傷 殘 子 女 等 已 享 有 學 雜 費 之 優 待 補 助 者, 其 重 修 學 分 費 不 再 補 助, 惟 符 合 低 收 入 標 準 之 學 生, 必 要 時 得 免 收 重 修 學 分 費 ( 四 ) 重 修 學 分 費 以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教 材 講 義 行 政 等 費 用 為 主 ( 五 ) 重 修 學 分 費 須 專 款 專 用, 不 受 年 度 限 制, 如 有 不 足 得 由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拾 壹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5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6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一 百 學 年 度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計 畫 ( 100 年 2 月 18 日 董 事 會 核 准 ) 一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審 核 發 放 事 宜, 由 獎 助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統 籌 辦 理 之 二 獎 助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註 冊 組 長 訓 育 組 長 生 輔 組 長 體 育 組 長 等 組 成 之 三 獎 助 學 金 種 類 申 請 標 準 日 期 及 限 制 : 1 入 學 資 優 獎 學 金 :( 註 一 ) 1-1 凡 經 申 請 入 學 或 登 記 分 發 管 道 進 入 本 校 高 中 部 就 讀 者, 依 以 下 方 式 獎 勵 : 1-1-1 聯 測 ( 基 測 ) 成 績 ( 不 含 寫 作 成 績 ) 在 38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50000 元 整 ; 1-1-2 聯 測 ( 基 測 ) 成 績 ( 不 含 寫 作 成 績 ) 在 3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40000 元 整 ; 1-1-3 聯 測 ( 基 測 ) 成 績 ( 不 含 寫 作 成 績 ) 在 3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30000 元 整 ; 1-1-4 聯 測 ( 基 測 ) 成 績 ( 不 含 寫 作 成 績 ) 在 35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25000 元 整 ; 1-1-5 聯 測 ( 基 測 ) 成 績 ( 不 含 寫 作 成 績 ) 在 34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8000 元 整 ; 1-1-6 聯 測 ( 基 測 ) 成 績 ( 不 含 寫 作 成 績 ) 在 330 分 ( 含 ) 以 上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6000 元 整 ; 1-2 凡 國 一 入 學 新 生 在 國 小 畢 業 時 獲 頒 縣 長 獎 市 長 獎 議 長 獎 ( 局 長 獎 ) 或 校 長 獎 者, 得 參 加 入 學 獎 學 金 會 考, 並 依 其 會 考 成 績, 按 以 下 標 準 發 放 入 學 資 優 獎 學 46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7 金 : 1-2-1 總 成 績 全 年 級 排 名 第 1 至 5 名,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20000 元 整 ; 1-2-2 總 成 績 全 年 級 排 名 第 6 至 10 名,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5000 元 整 ; 1-2-3 總 成 績 全 年 級 排 名 第 11 至 20 名,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 註 一 : (1) 凡 經 直 升 ( 免 試 或 基 測 ) 入 學 者, 依 當 年 度 本 校 直 升 獎 勵 方 式 ( 如 附 件 1) 受 獎, 不 得 申 請 以 上 獎 學 金 ; (2) 凡 經 專 長 原 因 申 請 入 學 者, 其 獎 勵 辦 法 另 定 ; (3) 國 一 入 學 獎 學 金 會 考 科 目 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為 主 (4) 凡 參 加 會 考 違 規 者, 喪 失 獲 獎 資 格 (5) 凡 參 加 會 考 者,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否 則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2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 2-1 高 中 部 標 準 一 : 凡 上 一 學 期 無 重 修 或 補 考 科 目, 學 科 成 績 平 均 達 70 分 以 上, 德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會 考 :( 註 二 ) 2-1-1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第 1 者, 發 給 獎 金 20000 元 整 ; 2-1-2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第 2 者, 發 給 獎 金 18000 元 整 ; 2-1-3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第 3 者, 發 給 獎 金 15000 元 整 ; 2-1-4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第 4 者, 發 給 獎 金 47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8 12000 元 整 ; 2-1-5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第 5 者,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 2-1-6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在 6-10 名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7000 元 整 ; 2-1-7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在 11-20 名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5000 元 整 ; 註 二 : (1) 會 考 以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為 主, 數 學 以 社 會 組 教 材 為 考 題 範 圍 (2) 放 棄 會 考 申 請 或 會 考 時 因 故 按 正 常 程 序 請 假 獲 准 者, 依 以 下 條 件 獲 獎 : (2-1) 分 組 前, 學 期 成 績 ( 含 藝 能 生 命 教 育 與 軍 訓 各 科 乘 以 學 分 數 ) 平 均 排 名 全 年 級 第 1 者, 發 給 獎 金 12000 元 整 ; 第 2 3 者,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 第 4 5 者, 發 給 獎 金 7000 元 整 ; 第 6 10 者, 發 給 獎 金 5000 元 整 (2-2) 分 組 後, 學 期 成 績 ( 含 藝 能 生 命 教 育 與 軍 訓 各 科 乘 以 學 分 數 ) 平 均 排 名 全 組 第 1 者,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 第 2 3 者, 發 給 獎 金 8000 元 整 ; 第 4 5 者, 發 給 獎 金 6000 元 整 ; 第 6 10 者, 發 給 獎 金 4000 元 整 (3) 凡 申 請 會 考 而 無 故 缺 考 者, 視 同 放 棄 會 考, 喪 失 獲 獎 資 格 (4) 凡 參 加 會 考 違 規 者, 或 至 獎 學 金 審 核 會 議 召 開 前, 曾 受 記 過 處 分 尚 未 銷 過 者, 喪 失 獲 獎 資 格 (5) 凡 參 加 會 考 者,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否 則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2-2 高 中 部 標 準 二 : 校 隊 受 專 長 訓 練 並 參 加 校 外 各 項 比 賽 優 勝 者, 按 本 校 專 長 訓 練 獎 勵 方 式 ( 如 附 件 ) 受 48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49 獎 2-3 直 升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 凡 直 升 ( 不 含 申 請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 本 校 高 中 部 就 讀, 上 一 學 期 無 重 修 或 補 考 科 目, 學 科 成 績 平 均 達 75 分 以 上, 德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 者, 按 以 下 方 式 獎 勵 : 2-3-1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1 者, 發 給 獎 金 25000 元 ; 2-3-2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2 者, 發 給 獎 金 20000 元 ; 2-3-3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3 者, 發 給 獎 金 18000 元 ; 2-3-4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4 者, 發 給 獎 金 15000 元 ; 2-3-5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5 者, 發 給 獎 金 13000 元 ; 2-3-6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6-10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2000 元 ; 2-3-7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11-15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 2-3-8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16-20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7000 元 ; 2-3-9 上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年 級 排 名 第 21-40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5000 元 ;( 註 三 ) 註 三 : (1)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只 能 擇 一 申 請,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兩 項 ; 49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0 (2) 凡 獲 頒 入 學 資 優 或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不 論 因 何 故 在 畢 業 前 轉 出, 皆 應 全 額 退 還 所 領 受 獎 學 金 及 所 減 免 學 雜 費 (3) 直 升 績 優 獎 學 金 由 教 務 處 按 成 績 評 比, 學 生 無 需 參 加 獎 學 金 會 考 (4) 若 高 一 分 組 上 課, 則 各 組 取 排 名 前 20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高 二 三 分 組, 則 各 組 取 排 名 前 20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2-4 國 中 部 標 準 : 凡 上 一 學 期 成 績 學 業 ( 學 習 領 域 ) 總 平 均 達 90 分 以 上,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達 85 分 以 上,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會 考 :( 註 四 ) 2-4-1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在 全 年 級 前 3 名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 2-4-2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在 全 年 級 前 4-10 名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7000 元 整 ; 2-4-3 其 會 考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且 排 名 在 全 年 級 前 11-20 名 者, 每 人 發 給 獎 金 5000 元 整 註 四 : (1) 國 中 各 年 級 皆 考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科 (2) 放 棄 會 考 申 請 或 會 考 時 因 故 按 正 常 程 序 請 假 獲 准 者, 依 以 下 條 件 獲 獎 : (2-1) 學 期 成 績 ( 含 藝 能 倫 理 與 指 導 活 動 各 科 乘 以 學 分 數 ) 平 均 排 名 全 年 級 第 1 者, 發 給 獎 金 8000 元 整 ; 第 2 3 者, 發 給 獎 金 6000 元 整 ; 第 4 5 者, 發 給 獎 金 4000 元 整 ; 第 6 10 者, 發 給 獎 金 3000 元 整 (3) 凡 申 請 會 考 而 無 故 缺 考 者, 視 同 放 棄 會 考, 喪 失 獲 獎 資 格 50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1 (4) 凡 參 加 會 考 違 規 者, 或 至 獎 學 金 審 核 會 議 召 開 前, 曾 受 記 過 處 分 尚 未 銷 過 者, 喪 失 獲 獎 資 格 (5) 凡 參 加 會 考 者,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否 則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6) 凡 獲 頒 入 學 資 優 或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者, 不 論 因 何 故 在 畢 業 前 轉 出, 皆 應 全 額 退 還 所 領 受 獎 學 金 3 教 育 部 鼓 勵 社 區 化 獎 學 金 : 凡 台 北 縣 各 國 中 及 本 校 國 中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由 各 升 學 管 道 進 入 本 校 高 中 部 就 讀 者, 按 教 育 部 核 准 之 名 額 依 成 績 次 序 遞 補 之, 每 名 每 學 期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 本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根 據 教 務 處 提 供 之 資 料 評 定 後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 4 林 木 桂 先 生 德 育 獎 學 金 : 高 中 部 及 國 中 部 上 一 學 期 德 行 ( 日 常 表 現 ) 成 績 最 優, 高 國 中 各 一 名,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4000 元 整 ( 本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前 董 事 林 木 桂 先 生 基 金 提 供 ) 5 邊 通 漢 神 父 德 育 獎 學 金 : 高 中 部 及 國 中 部 上 一 學 期 德 行 ( 日 常 表 現 ) 成 績 次 優, 高 國 中 各 一 名,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3000 元 整 ( 本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前 總 務 主 任 邊 通 漢 神 父 基 金 提 供 ) 6 郭 若 石 總 主 教 德 育 獎 學 金 : 每 學 年 上 學 期 發 放 一 次 ; 凡 在 本 校 就 讀 滿 五 年, 無 重 修 或 補 考 記 錄,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程 序, 上 學 年 德 行 成 績 最 優 經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合 格,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4000 元 整 ( 限 高 三 同 學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為 紀 念 本 校 前 董 事 長 郭 若 石 總 主 教 而 設, 每 年 受 獎 以 三 名 為 限 ) 7 范 文 忠 神 父 德 育 獎 學 金 : 每 學 年 上 學 期 發 放 一 次 ; 凡 在 本 校 就 讀 滿 四 年, 無 重 修 或 補 考 記 錄,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程 序, 上 學 年 德 行 成 績 最 優 經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合 格,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3000 元 整 ( 限 高 二 同 學 申 51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2 請, 本 獎 學 金 為 紀 念 本 校 前 校 長 范 文 忠 神 父 而 設, 每 年 受 獎 以 三 名 為 限 ) 8 劉 嘉 祥 神 父 助 學 金 : 每 學 年 上 學 期 發 放 一 次 ; 凡 在 本 校 就 讀 滿 三 年,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程 序, 上 學 年 德 行 成 績 最 優 經 本 校 獎 助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定 合 格,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2000 元 整 ( 限 高 一 同 學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為 紀 念 本 校 前 校 長 劉 嘉 祥 神 父 而 設, 每 年 受 獎 以 五 名 為 限 ) 9 張 金 賞 先 生 助 學 金 : 上 一 學 期 參 加 社 團 表 現 最 優 秀, 且 德 行 成 績 ( 綜 合 表 現 ) 甲 等 以 上,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程 序 者, 高 中 國 中 各 一 名, 由 訓 育 組 或 社 團 老 師 推 薦 之,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2000 元 整 ( 本 助 學 金 為 紀 念 前 訓 導 主 任 張 金 賞 先 生 而 設 立 ) 推 薦 截 止 日 期 : 上 學 期 九 月 底 下 學 期 三 月 底 10 張 金 城 先 生 助 學 金 : 上 一 學 期 體 育 成 績 最 優, 且 德 行 成 績 ( 綜 合 表 現 ) 甲 等 以 上, 且 無 記 過 處 分 記 錄 或 已 完 成 遷 善 銷 過 程 序 者, 高 中 國 中 各 一 名, 由 體 育 組 推 薦 之,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2000 元 整 ( 本 助 學 金 為 紀 念 張 金 城 先 生 對 本 校 之 愛 護 而 設 置, 限 非 體 育 專 長 同 學 申 請 ) 推 薦 截 止 日 期 : 上 學 期 九 月 底 下 學 期 三 月 底 11 青 年 奮 鬥 獎 學 金 : 凡 具 有 奮 鬥 上 進 精 神 與 事 實 之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經 由 本 校 任 何 一 位 教 職 員 撰 寫 推 薦 書 表, 並 送 本 校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2000 元 整 ; 每 學 期 受 獎 以 五 名 為 限 推 薦 截 止 日 期 : 上 學 期 九 月 底 下 學 期 三 月 底 12 段 考 成 績 最 佳 獎 學 金 : 於 每 次 段 考 後 發 放, 各 年 級 成 績 排 名 前 五 名 ( 各 類 組 按 比 例 分 配 ) 或 各 班 排 名 第 一 者, 每 名 獎 金 52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3 500 元 13 升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 凡 應 屆 畢 業 生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且 學 測 達 50 級 分 者,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10000 元 整,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且 學 測 達 55 級 分 者,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15000 元 整,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且 學 測 達 60 級 分 者,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20000 元 整,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且 學 測 達 65 級 分 者,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30000 元 整,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且 學 測 達 70 級 分 者, 每 名 發 給 獎 金 35000 元 整 14 校 園 有 獎 徵 答 獎 學 金 : 每 學 年 按 參 賽 學 生 人 數 及 其 實 際 表 現 錄 取 成 績 最 佳 者 3 5 名, 每 名 頒 發 1000 元 2000 元 不 等 ; 應 屆 畢 業 生 則 按 其 三 年 或 六 年 累 計 成 績 錄 取 最 佳 表 現 者 3 5 名, 每 名 頒 發 3000 元 5000 元 不 等 ( 本 獎 學 金 由 校 友 林 國 長 先 生 提 供 ) 15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 除 校 外 提 供 之 多 種 獎 助 學 金 外, 尚 有 恆 毅 中 學 文 教 基 金 會 及 歷 屆 家 長 委 員 如 陳 吉 良 先 生 等 提 供 之 獎 助 學 金, 其 金 額 自 5000 元 至 10000 元 不 等, 其 發 放 標 準 按 提 供 者 意 願 訂 定 之 ; 其 申 請 時 間 及 方 式 由 教 務 處 臨 時 公 佈 之 四 凡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 含 內 聘 者 )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者, 其 入 學 資 優 獎 學 金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按 本 計 畫 規 定 之 辦 法 減 半 計 之 五 本 獎 助 學 金 計 畫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但 高 中 部 98 99 學 年 度 入 學 者, 其 在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仍 沿 用 原 計 畫 ; 本 計 畫 經 本 校 董 事 會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3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4 一 百 學 年 度 恆 毅 高 中 直 升 獎 學 金 1. 基 測 直 升 入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 每 位 直 升 學 生 ( 以 第 一 次 基 測 成 績 為 發 放 標 準 ) 於 入 學 時 給 予 獎 勵 金 額 如 下 ( 扣 除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 (1) 基 測 300-309 分 (5000 元 ) (2) 基 測 310-319 分 (10000 元 ) (3) 基 測 320-329 分 (12000 元 ) (4) 基 測 330-339 分 (16000 元 ) (5) 基 測 340-349 分 (18000 元 ) (6) 基 測 350-359 分 (20000 元 ) (7) 基 測 360-369 分 (30000 元 ) (8) 基 測 370-379 分 (40000 元 ) (9) 基 測 380-390 分 (50000 元 ) (10) 基 測 391-399 分 (60000 元 ) (11) 基 測 400 分 (70000 元 ) 2. 免 試 直 升 入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 前 五 學 期 綜 合 表 現 每 學 期 皆 甲 等 (80 分 ) 以 上, 或 五 學 期 平 均 85 分 以 上, 才 可 申 請 下 列 免 試 直 升 入 學 績 優 獎 學 金 (1)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1-3%, 獎 勵 金 80000 元 (2)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4-6%, 獎 勵 金 70000 元 (3)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7-10%, 獎 勵 金 65000 元 (4)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11-15%, 獎 勵 金 60000 元 (5)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16-20%, 獎 勵 金 55000 元 54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5 (6)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21-25%, 獎 勵 金 50000 元 (7)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26-30%, 獎 勵 金 45000 元 (8)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31-35%, 獎 勵 金 40000 元 (9)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36-40%, 獎 勵 金 35000 元 (10)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41-45%, 獎 勵 金 25000 元 (11)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46-50%, 獎 勵 金 20000 元 (12)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51-55%, 獎 勵 金 18000 元 (13)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56-60%, 獎 勵 金 16000 元 (14)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61-65%, 獎 勵 金 14000 元 (15)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66-70%, 獎 勵 金 12000 元 (16) 前 五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前 71-75%, 獎 勵 金 10000 元 ( 凡 經 申 請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學 生, 獎 勵 辦 法 另 定 ) 55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6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一 學 生 因 事 病 或 因 公 不 能 上 課 時, 應 依 規 定 手 續, 辦 理 請 假 二 學 生 請 假 手 續 如 下 : ( 一 ) 病 假 : (1) 在 校 : 在 校 發 生 傷 病 事 故, 必 須 報 告 導 師, 經 通 知 家 長, 填 寫 假 單, 導 師 核 准 後,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登 錄 ; 出 校 門 由 警 衛 室 蓋 章, 始 可 離 校 (2) 在 家 : 每 日 早 上 十 時 前, 家 長 親 自 打 電 話 (2992-3619 轉 123) 向 學 務 處 報 備, 病 癒 返 校 上 課 三 日 內 ( 不 含 假 日 ) 憑 就 醫 或 家 長 之 書 面 證 明 完 成 補 假 手 續,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處 二 日 ( 含 ) 以 上 或 段 考 期 末 考 請 假 者, 須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 二 ) 事 假 : (1) 一 般 事 假 必 須 事 先 檢 附 家 長 簽 名 之 請 假 單 或 證 明 書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事 後 不 得 補 假 (2) 突 發 事 故, 應 於 當 日 早 上 十 時 前, 由 家 長 親 自 打 電 話 向 學 務 處 報 備, 事 後 返 校 上 課 三 日 內, 持 家 長 簽 名 蓋 章 之 請 假 單, 辦 理 補 假,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處 ( 三 ) 喪 假 : (1) 限 祖 父 母 父 母 親 ( 直 系 親 屬 ), 始 可 辦 理 喪 假 ( 視 同 公 假 ) (2) 除 父 母 之 喪 准 予 七 日 之 喪 假 外, 餘 均 准 予 一 至 三 日 之 喪 假, 超 過 時 限, 則 以 事 假 論 (3) 應 檢 附 必 要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依 事 假 手 續 辦 理 請 假 ( 四 ) 公 假 : 公 差 派 遣 及 參 加 經 奉 核 之 校 外 活 動 社 會 服 務 等, 須 持 參 與 活 動 之 證 明 及 派 遣 老 師 之 證 明, 於 事 後 返 校 上 課 三 日 內, 辦 理 補 假, 否 則 以 曠 課 論 處 三 學 生 請 假, 填 妥 請 假 單, 須 經 導 師 家 長 簽 章 後, 送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手 續 完 備 後, 始 為 有 效 四 准 假 權 限 : ( 一 ) 一 日 : 原 則 上 導 師 核 准 後,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登 記, 學 務 處 如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查 詢 學 生 請 假 事 由, 准 假 與 否, 保 留 最 後 決 定 權 56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7 ( 二 ) 二 日 : 導 師 簽 章 後,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核 准 ( 三 ) 三 至 四 日 : 導 師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簽 章 後, 學 務 主 任 核 准 ( 四 ) 五 日 以 上, 應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五 考 試 期 間 請 假,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請 病 假 者, 除 當 日 上 午 十 時 前, 家 長 親 自 電 話 向 學 務 處 報 備 外, 事 後 必 須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送 導 師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簽 章, 由 學 務 主 任 核 准 ( 二 ) 事 假 一 律 不 准, 喪 假 除 外, 公 假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 三 ) 請 假 手 續 完 成 後, 向 教 務 處 登 記, 辦 理 補 考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除 以 曠 課 論 處 外, 不 得 補 考 六 週 會 朝 會 及 臨 時 會 請 假 : 週 會 及 臨 時 集 會 之 請 假,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無 故 缺 席 者, 以 曠 課 論 處 學 生 因 病 不 能 參 加 朝 會, 須 於 參 加 朝 會 前 經 導 師 或 其 代 理 人 同 意, 告 知 生 活 輔 導 組, 始 可 不 參 加 朝 會 七 臨 時 外 出 : ( 一 ) 時 間 : 中 午 十 二 時 十 三 時 十 分 ( 二 ) 事 先 到 學 務 處 領 取 申 請 單, 填 妥 後, 經 導 師 簽 章, 再 至 學 務 處 換 取 外 出 證, 始 可 外 出 ( 三 ) 返 校 後, 將 外 出 證 立 刻 交 回 學 務 處, 再 進 教 室 上 課 逾 時 返 校 須 按 規 定 請 假 八 學 生 請 假 屆 滿, 如 需 繼 續 請 假 時, 須 依 照 第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續 假, 續 假 時 間 之 核 准 權 限, 同 第 四 條 規 定 九 學 生 請 假 原 因 及 所 呈 證 件, 如 有 虛 偽 欺 瞞 情 事, 除 自 缺 席 之 日 起 以 曠 課 計 算 外, 並 依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懲 處 十 學 生 曠 課 時 數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以 致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德 行 )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將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十 一 學 生 缺 課 及 請 假 時 數, 每 學 期 合 計 超 過 上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十 二 本 辦 法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三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適 時 修 訂 之 57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8 天 主 教 恆 毅 中 學 生 活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 101 年 6 月 25 日 修 訂 ) 壹 實 施 目 的 : 一 鼓 勵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培 養 其 自 尊 尊 人 自 治 自 律 之 處 世 態 度 二 導 引 學 生 之 身 心 發 展, 激 發 其 潛 能,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三 養 成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規 範 之 行 為 四 確 保 班 級 及 學 校 之 教 學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正 常 進 行 貳 實 施 原 則 : 一 明 確 訂 立 生 活 教 育 指 標 及 規 範 項 目, 使 學 生 知 所 遵 循, 教 師 和 家 長 易 於 建 立 共 識, 進 而 能 共 同 推 展 二 結 合 教 師 和 家 長,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與 耐 心, 以 啟 發 學 生 反 省 與 自 制 能 力 為 核 心 目 標 三 引 用 獎 懲 基 準 能 審 酌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動 機 態 度 及 相 關 表 現 等, 以 符 合 適 度 獎 勵 適 切 處 分 的 原 則 參 實 施 方 式 : 一 家 長 和 教 師 應 多 加 關 心 了 解 輔 導 學 生 生 活 言 行 與 觀 念 二 教 師 應 及 時 藉 適 當 機 會, 針 對 學 生 優 良 表 現 公 開 表 揚 鼓 勵, 並 視 情 形 適 度 引 用 獎 勵 基 準, 建 請 予 以 獎 勵 二 若 有 學 生 違 反 生 活 教 育 規 範, 教 師 應 即 時 予 以 制 止 勸 導 糾 正, 如 遇 困 難 應 立 即 通 報 學 務 處 處 理 四 學 生 之 違 規 行 為 除 即 時 處 理 外, 應 視 情 形 適 切 引 用 懲 處 基 準, 建 請 予 以 處 分 互 學 生 違 反 生 活 教 育 規 範 之 案 例, 教 師 得 利 用 做 為 機 會 教 育 之 58

101 學 生 手 冊 _ 學 生 手 冊 2 2012/7/27 下 午 3:03 頁 面 59 教 材, 但 必 須 把 握 正 向 教 導 並 鼓 勵 改 過 遷 善 之 要 領 六 大 功 以 上 之 獎 勵 建 議 案, 及 小 過 兩 次 ( 含 ) 以 上 懲 處 建 議 案, 須 另 行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研 議 決 定 之 ; 獎 懲 委 員 會 組 織 辦 法 另 行 訂 定 之 七 基 準 表 未 列 之 特 殊 懲 處, 含 留 校 察 看 停 ( 休 ) 學 轉 學 退 學 等, 按 規 定 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之 決 議 為 準 八 基 準 表 未 列 之 特 別 獎 勵,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肆 生 活 教 育 規 範 暨 獎 懲 基 準 :( 如 附 表 ) 伍 其 他 : 一 對 於 生 活 教 育 規 範 暨 獎 懲 基 準 表 未 明 訂 之 特 殊 個 案, 得 提 請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研 議 之 二 本 實 施 要 點 由 研 訂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決 定, 並 提 請 校 務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訂 時 亦 同 三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若 本 校 對 學 生 之 處 分 或 措 施,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通 知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20 日 內, 以 書 面 ( 格 式 不 拘 ) 向 學 生 申 評 會 提 起 申 訴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