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98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試 題 一 英 國 在 西 元 二 二 年 十 月 起, 將 原 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Principal Civil Service Pension Scheme) 修 正 為 公 務 人 員 服 職 退 休 金 計 畫 (Civil Service Pensions) 新 制 下 有 四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可 供 英 國 公 務 員 選 擇, 試 就 四 種 型 態 分 別 扼 要 說 明 之 在 二 二 年 十 月 之 前, 大 英 國 協 中 央 政 府 部 門 與 執 行 機 構 所 聘 僱 之 公 務 人 員 原 本 都 隸 屬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PCSPS), 但 自 二 二 年 十 月 起, 為 了 因 應 勞 動 市 場 結 構 的 改 變, 公 務 人 員 服 職 退 休 金 計 畫 (Civil Service Pensions), 在 新 的 計 畫 之 下 總 共 有 四 種 不 同 的 型 態 供 員 工 選 擇, 分 別 如 下 : 傳 統 型 計 畫 : 傳 統 型 計 畫 即 為 原 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畫, 只 有 在 二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以 前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可 以 參 加 此 退 休 金 計 畫 這 個 計 畫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以 最 後 退 休 前 薪 資 作 為 給 付 基 礎 的 職 業 年 金 計 畫 在 服 職 期 間, 公 務 人 員 每 個 月 都 要 提 撥 薪 資 的 1.5%, 此 提 撥 金 額 是 當 投 保 員 工 死 亡 之 後 用 來 提 供 福 利 給 其 遺 孀, 而 此 提 撥 金 額 是 屬 於 稅 前 提 撥, 因 此 員 工 可 以 享 有 較 佳 的 所 得 稅 率 優 惠 除 了 員 工 提 撥 之 外, 每 個 月 雇 主 也 會 依 據 每 個 員 工 的 薪 資 層 級 以 及 退 休 金 計 畫 現 行 的 運 作 情 況, 提 一 定 比 例 的 薪 資, 目 前 這 個 比 例 是 員 工 薪 資 的 12% 到 18.5% 在 傳 統 型 計 畫 之 下 的 員 工, 當 其 退 休 時 會 領 到 一 筆 退 休 年 金 與 一 次 付 款 額, 而 這 些 津 貼 的 數 目, 將 視 每 個 員 工 的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與 可 採 計 年 資 一 長 度 而 定 相 關 的 退 休 給 付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退 休 年 金 : 退 休 年 金 的 計 算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80, 此 金 額 即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一 次 付 款 額 : 當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時 領 取 此 筆 金 額 是 完 全 免 稅 的, 其 計 算 方 式 為 3 每 年 退 休 年 金 如 果 公 務 人 員 的 遺 孀 或 失 能 的 子 女 已 經 領 取 高 額 的 撫 卹 金, 則 一 次 付 款 額 將 會 減 少 一 次 付 款 額 的 轉 換 :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放 棄 一 次 領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一 次 付 款 額, 以 增 加 個 人 可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津 貼 額 度, 或 是 增 加 本 身 的 退 休 金 與 鰥 寡 卹 金 的 額 度 優 質 計 畫 : 優 質 計 畫 是 一 個 新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不 論 是 二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以 前 或 之 後 服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都 可 以 參 加 此 退 休 金 計 畫 這 個 計 畫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以 最 後 退 休 前 薪 資 作 為 給 付 基 礎 的 職 業 年 金 計 畫, 也 就 是 每 個 員 工 的 退 休 金 多 寡 是 以 其 退 休 前 薪 資 所 得 以 及 實 際 的 工 作 年 資 為 計 算 基 礎 在 服 職 期 間,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每 個 月 都 要 提 撥 薪 資 的 3.5%, 和 傳 統 型 計 畫 一 樣, 員 工 提 撥 的 金 額 都 是 稅 前 費 用, 因 此 員 工 可 以 享 有 稅 賦 的 優 惠, 而 雇 主 之 提 撥 則 由 精 算 師 依 照 計 畫 現 行 的 運 作 狀 況 定 期 做 調 整 在 優 質 計 畫 之 下,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可 以 領 取 一 筆 退 休 年 金, 此 退 休 年 金 的 計 算 = 可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薪 資 可 採 計 年 資 /60 此 外, 員 工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放 棄 一 定 金 額 的 退 休 年 金 以 換 取 一 次 付 款 額, 而 此 一 次 付 款 額 之 領 取 是 免 稅 的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畫 :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畫 只 適 用 於 在 二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之 前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員 工, 和 傳 統 型 計 畫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若 公 務 人 員 選 擇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畫, 其 二 二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前 服 務 年 資 的 退 休 金 是 以 傳 統 型 計 畫 的 方 式 來 計 算, 而 二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之 後 的 服 務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則 是 以 優 惠 型 計 畫 的 方 式 來 做 計 算 於 二 二 年 十 共 5 頁 第 1 頁
月 一 日 之 後 選 擇 傳 統 型 加 值 計 畫 的 員 工 其 每 個 月 提 撥 的 比 例 將 提 升 為 薪 資 的 3.5% 合 夥 型 計 畫 : 合 夥 型 計 畫 是 一 個 新 的 退 休 金 計 畫, 只 適 用 於 二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之 後 任 職 於 大 英 國 協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此 計 畫 在 型 態 上 是 屬 於 保 管 人 計 畫, 雇 主 每 個 月 會 提 撥 一 定 的 金 額 到 員 工 的 退 休 基 金 中, 而 員 工 則 可 以 選 擇 提 撥 或 不 提 撥 此 外, 員 工 還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退 休 金 提 供 者, 目 前 受 核 准 可 以 經 營 此 型 態 計 畫 的 公 司 總 共 有 四 家, 分 別 為 :AMP NPI Scottish Windows Standard Life 和 TUC 而 隨 著 時 間 的 累 積, 員 工 的 退 休 基 金 會 隨 著 提 撥 到 基 金 內 的 金 額 與 投 資 收 益 而 增 加, 當 員 工 退 休 時 就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購 買 退 休 年 金 或 者 將 部 分 的 金 額 留 給 後 代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98 年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恐 怖 猜 題 第 180 題, 完 全 相 同, 神 準 命 中! 二 美 國 德 國 法 國 這 些 國 家, 就 其 政 府 機 關 人 才 甄 補 與 用 人 制 度 言 之, 那 些 國 家 屬 於 以 人 為 本 位 (Personal Rank)? 那 些 國 家 屬 於 以 職 位 為 本 位 (Position Rank)? 這 些 國 家 文 官 之 甄 補 與 永 業 發 展 之 作 法 如 何? 試 說 明 並 論 述 之 美 國 德 國 法 國 之 人 才 甄 補 與 用 人 制 度, 其 中 美 國 以 職 位 為 本 位, 德 國 法 國 以 人 為 本 位, 分 別 作 法 如 下 : 美 國 以 職 位 為 本 位 分 別 如 下 : 高 級 文 官 (SES) 制 度 :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工 作 團 的 建 立, 規 定 第 十 六 至 第 十 八 職 等 及 行 政 首 長 第 四 等 及 第 五 等 之 管 理 職 位, 成 立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工 作 團 規 定 各 部 名 額 可 由 常 任 公 務 員 擔 任, 亦 可 由 非 常 任 公 務 員 擔 任, 其 人 員 進 用 考 績 及 免 職 均 有 特 別 規 定, 其 人 員 之 俸 給 不 因 職 稱 之 調 動 而 受 影 響 此 一 制 度 之 甄 補 進 用 人 員 極 具 彈 性, 但 其 永 業 發 展 則 無 保 障 一 般 之 人 才 甄 補, 依 此 甄 補 之 人 員, 其 永 業 發 展 受 功 績 制 之 保 障, 為 常 任 人 員 人 才 之 甄 選, 應 符 合 公 開 競 爭 原 則, 並 賦 與 主 管 人 員 廣 泛 的 選 擇 權, 可 採 行 內 補 制, 亦 可 採 行 外 補 制 ( 陞 遷 平 調 降 調 轉 任 再 任 ) 聯 邦 職 位 出 缺 應 甄 補 合 格 人 員 以 與 所 任 職 位 有 關 之 知 識 技 能 與 能 力 為 基 礎, 從 事 選 拔 與 提 升 使 用 公 平 與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德 國 之 甄 補 : 公 務 員 永 業 性 者, 依 其 所 需 資 格 之 高 低 ( 即 按 教 育 程 度 考 試 情 形 實 習 期 間 ), 可 區 分 為 職 務 為 高 級 職 上 級 職 中 級 職 簡 易 職 : 四 級 之 代 表 職 位 及 所 需 資 格 如 下 : 高 級 職 : 屬 於 高 級 職 之 代 表 職 位 有 參 事 官 主 任 視 察 官 等, 並 合 於 下 列 要 件 者, 始 可 擔 任 之 ( 即 最 低 資 格 標 準 ): 大 學 畢 業 ( 至 少 在 大 學 上 課 三 年 並 有 結 業 證 書 ) 三 年 的 準 備 勤 務 ( 工 作 經 驗 ) 年 齡 在 三 十 二 歲 以 下 第 一 次 國 家 考 試 合 格 三 年 的 見 習 期 間 ( 在 任 用 前, 依 規 定 必 須 經 過 試 用 官 吏 及 見 習 官 吏 的 過 程, 合 格 後 始 得 任 為 終 身 官 吏 ) 第 二 次 國 家 考 試 合 格 上 級 職 : 屬 於 上 級 職 之 代 表 職 位 有 事 務 官 護 士 長 等, 並 合 於 下 列 要 件 者, 始 可 擔 任 之 : 高 中 畢 業 或 與 中 等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校 課 程 ( 具 有 可 進 入 大 學 資 格 之 訓 練 或 同 等 學 歷 ) 三 年 的 準 備 勤 務 ( 工 作 經 驗 ) 共 5 頁 第 2 頁
年 齡 在 三 十 歲 以 下 上 級 職 考 試 及 格 二 年 半 的 見 習 期 間 中 級 職 : 屬 於 中 級 職 之 代 表 職 位 有 助 理 員 消 防 員 等, 並 合 於 下 列 要 件 者, 始 可 擔 任 之 : 國 中 畢 業 或 與 國 民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職 業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一 年 的 準 備 勤 務 ( 工 作 經 驗 ) 年 齡 在 三 十 歲 以 下 中 級 職 考 試 及 格 二 年 的 見 習 期 間 技 術 職 務 須 經 專 門 技 術 的 考 試 及 格 簡 易 職 : 屬 於 簡 易 職 之 代 表 職 位 有 事 務 助 理 員 作 業 助 理 員 等, 並 合 於 下 列 要 件, 始 可 擔 任 之 : 國 校 畢 業 或 國 民 學 校 相 當 的 學 校 課 程 一 年 的 準 備 勤 務 ( 工 作 經 驗 ) 年 齡 在 三 十 五 歲 以 下 簡 易 職 考 試 合 格 一 年 的 見 習 期 間 上 述 德 國 以 人 為 本 位 所 甄 補 之 人 才, 均 屬 永 業 性 ( 終 身 職 ) 之 人 員 受 有 保 障 法 國 之 甄 補 : 法 國 適 用 文 官 規 章 之 公 務 員, 依 其 任 務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四 個 職 類 ( 官 等 ), 其 任 務 與 進 用 作 法 如 下 : A 類 : 包 括 行 政 職 務 及 中 學 與 大 學 教 師, 屬 行 政 類 職 務 者 凡 屬 此 類 之 新 進 人 員, 其 進 用 須 競 爭 考 試, 需 以 測 試 廣 泛 之 普 通 與 技 術 知 識 著 眼, 並 需 觀 察 是 否 具 有 適 當 之 才 能 與 品 德 此 種 考 試 尚 應 注 意 具 有 大 學 畢 業 之 學 歷 此 類 人 員,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法 國 公 務 員 人 數 中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八 B 類 : 包 括 執 行 性 職 務 及 小 學 教 師, 屬 行 政 執 行 職 務 者, 其 主 要 任 務 在 執 行 法 令 ; 遇 及 法 令 中 之 原 則 性 之 規 定, 應 作 個 案 的 解 析, 因 此, 擔 任 此 類 任 務 之 人 員, 需 具 創 意 品 評 解 析 甚 至 制 作 決 定 的 能 力 其 進 用 時 須 競 爭 考 試, 仍 需 維 持 有 相 當 學 士 ( 中 學 程 度 ) 資 格 者 為 準 此 類 人 員,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法 國 公 務 員 人 數 中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C 類 : 其 主 要 任 務 為 一 般 較 簡 易 工 作 的 處 理 及 技 術 性 的 操 作, 不 容 個 人 有 太 多 自 由 斟 酌 之 餘 地 通 常 需 經 專 門 訓 練, 如 書 記 打 字 員 速 記 員 等 此 類 人 員 通 用 時 須 競 爭 考 試, 應 以 具 有 初 級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者 方 得 應 考 此 類 人 員,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法 國 公 務 員 人 數 中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D 類 : 其 任 務 之 執 行, 不 十 分 需 要 或 完 全 不 需 要 專 門 訓 練, 如 公 文 信 差 廳 舍 管 理 員 等 此 類 人 員 進 用 時 須 競 爭 考 試, 並 無 一 定 學 歷 之 限 制 此 類 人 員,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法 國 公 務 員 人 數 中 占 百 分 之 六 上 述 法 國 A B C D 類 人 員 之 進 用, 顯 然 以 人 為 本 位, 均 須 經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進 用 後 均 為 常 任 公 務 員, 其 身 分 受 保 障, 為 永 業 性 公 務 員 之 性 質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98 年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恐 怖 猜 題 第 43 44 題 及 58 69 題 本 題 與 97 年 高 考 二 級 第 1 題 完 全 相 同, 見 恐 怖 猜 題 第 294 頁 三 美 國 聯 邦 公 務 員 與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所 遭 受 之 不 利 處 分, 依 其 處 分 原 因 處 分 種 類 區 分 類 別, 共 5 頁 第 3 頁
大 體 上 可 以 區 分 成 兩 類, 試 說 明 類 別 之 區 分 及 其 理 由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之 不 利 處 分, 依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分 身 分 處 分 與 懲 戒 處 分 兩 種, 其 區 分 規 定 如 下 : 身 分 處 分 : 發 生 原 因 : 公 務 員 因 身 心 障 礙 工 作 實 績 不 佳 欠 缺 適 任 資 格, 或 因 刑 案 被 起 訴, 或 因 官 制 或 名 額 之 刪 改 或 廢 除 或 削 減 預 算 而 發 生 裁 撤 單 位 或 冗 員 等, 並 不 涉 及 違 反 法 令 或 職 務 義 務 身 分 處 分 之 種 類 : 降 級 及 免 職 : 公 務 員 工 作 實 績 不 良, 身 心 障 礙 難 以 勝 任 職 務, 欠 缺 擔 任 職 務 必 要 資 格, 或 因 預 算 關 係 裁 減 單 位 時, 得 予 降 級 或 免 職 休 職 及 復 職 : 公 務 員 因 身 心 障 礙 需 長 期 修 養, 因 刑 事 案 件 被 起 訴, 或 因 災 害 至 下 落 不 明 等 原 因 得 以 休 職, 俟 原 因 消 滅 後 再 予 復 職 休 職 不 得 超 過 三 年, 復 職 並 非 必 須 回 復 原 職 降 薪 : 降 薪 為 身 分 處 分 之 一, 其 事 由 應 以 人 事 院 規 則 定 之, 惟 迄 今 尚 未 作 成 規 定, 故 目 前 並 無 降 薪 制 度 懲 戒 處 分 : 懲 戒 事 由 : 依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規 定, 公 務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受 懲 戒 : 違 反 本 法 及 基 於 本 法 之 命 令 者 違 反 職 務 上 之 義 務 或 懈 怠 職 務 者 有 不 適 為 國 民 公 僕 之 不 良 行 為 者 懲 戒 處 分 之 種 類 與 效 果 : 公 務 員 因 違 反 規 定 而 受 懲 戒 時, 其 所 懲 戒 處 分 有 下 列 四 種 : 免 職 : 受 免 職 者, 即 喪 失 公 務 員 身 分, 並 自 處 分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官 職, 亦 不 得 依 退 職 津 貼 法 之 規 定 支 領 退 職 津 貼 停 職 : 受 停 職 者, 雖 仍 保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但 不 得 從 事 職 務, 停 職 期 間 自 一 日 以 上 至 一 年 以 下, 不 支 付 任 何 給 與 減 俸 : 受 減 俸 者, 減 俸 期 間 為 一 年 以 下, 自 俸 給 中 扣 減 月 額 五 分 之 一 以 下 的 金 額 申 誡 : 係 確 認 其 違 反 義 務 之 責 任, 並 促 使 其 將 來 更 謹 慎 之 處 分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98 年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恐 怖 猜 題 第 146 題 美 國 公 務 員 之 不 利 處 分 : 美 國 對 於 聯 邦 公 務 員 採 取 懲 處 行 動, 形 成 對 公 務 員 不 利 處 分, 分 有 兩 方 面 的 理 由 : 其 一 為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績 效, 未 能 達 到 績 效 標 準 ; 另 一 項 為 公 務 員 的 不 當 行 為 依 據 聯 邦 法 律 與 聯 邦 人 事 管 理 局 之 規 定, 上 述 兩 種 情 形 的 懲 處, 其 程 序 完 全 不 同 有 關 這 兩 種 情 形 的 懲 處, 在 聯 邦 法 典 第 五 篇 中 分 別 予 以 規 定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作 績 效 所 形 成 的 不 利 處 分 規 定 之 理 由 及 處 分 種 類 : 部 屬 的 工 作 績 效 如 為 不 能 接 受, 在 採 取 懲 處 行 動 前, 必 須 給 予 機 會, 使 其 能 有 機 會 表 現 能 接 受 的 工 作 績 效 此 一 機 會 包 括 應 給 予 合 理 的 時 間, 讓 部 屬 在 與 原 來 同 等 分 量 的 職 責 下 工 作 如 果 部 屬 在 關 鍵 因 素 上 仍 舊 無 法 達 到 最 低 的 績 效 要 求, 此 時 可 採 取 懲 處 行 動, 或 予 降 調, 或 予 免 職 上 述 之 懲 處, 員 工 一 般 均 有 權 向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或 者 在 其 他 申 訴 程 序 下 申 訴, 或 者 兩 者 都 採 取 受 懲 處 之 公 務 員 如 屬 於 除 外 職 位, 又 非 退 役 軍 人, 則 祇 能 就 程 序 問 題 提 出 申 訴 不 當 行 為 與 其 他 非 工 作 績 效 問 題 所 形 成 不 利 處 分 規 定 及 理 由 : 公 務 員 如 有 不 當 行 為 擅 離 職 守 遲 到 午 餐 與 咖 啡 時 間 逾 時 不 能 與 機 關 程 序 配 合 以 及 破 壞 公 務 員 與 政 府 間 關 係 等, 均 得 採 取 紀 律 懲 處 行 動 懲 處 處 分 有 警 告 停 職 減 薪 降 職 或 免 職 等 如 果 採 取 的 懲 處 行 動 為 停 職 降 職 減 薪 或 免 職, 必 須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如 果 採 取 的 懲 處 處 分 是 漸 近 的, 由 輕 而 重, 將 來 該 員 提 出 申 訴 時, 其 懲 處 較 易 被 認 為 是 正 當 的 共 5 頁 第 4 頁
四 德 國 法 國 均 設 置 許 多 培 育 與 訓 練 公 務 員 之 學 校, 並 以 訓 練 作 為 遴 選 公 務 員 過 程 之 一 部 分, 此 一 作 法 之 理 由 為 何? 試 論 述 之 德 國 與 法 國 分 別 設 置 培 育 公 務 員 之 學 校, 目 的 在 於 考 訓 用 配 合, 法 國 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及 德 國 之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 專 科 ) 學 院 均 屬 之 德 國 之 作 法 : 德 國 聯 邦 政 府 於 一 九 五 二 年 六 月 公 布 公 務 員 訓 練 與 考 試 條 例, 明 確 規 定 公 務 員 皆 須 施 以 相 同 的 職 前 訓 練, 除 法 律 知 識 外, 尚 包 括 其 他 社 會 科 學 傳 統 的 德 國 文 官, 有 如 司 法 人 員, 係 以 法 官 的 態 度 處 理 政 府 行 政 的 事 務, 現 代 的 公 務 員 則 能 兼 顧 法 律 以 外 的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及 實 際 的 工 作 經 驗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須 受 職 前 訓 練 與 實 習, 再 考 試 及 格 後 才 能 成 為 正 式 的 公 務 員 此 一 培 育 訓 練 設 有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 專 科 ) 學 院 ( 隸 屬 內 政 部 ) 負 責 德 國 公 務 員 之 考 試, 分 為 第 一 試 與 第 二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任 命 為 撤 回 職, 接 受 實 習 訓 練, 完 成 準 備 勤 務 期 滿 經 過 第 二 試, 及 格 者 任 命 為 試 用 職, 如 未 能 合 格, 可 延 長 實 習 與 訓 練, 再 補 行 考 試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將 任 命 為 終 身 職 公 務 員 法 國 之 作 法 : 法 國 於 1945 年 設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負 責 考 選 與 訓 練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法 國 A 職 類 人 員 之 考 試, 係 由 法 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簡 稱 E.N.A. 負 責 辦 理 第 一 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進 入 該 學 院 接 受 為 期 兩 年 半 之 見 習 與 訓 練, 期 滿 經 第 二 次 考 試, 方 始 依 成 績 分 發 任 用 理 由 與 成 效 之 評 述 : 訓 練 作 為 考 試 程 序 之 理 由 : 從 德 法 國 兩 國 之 考 試 與 訓 練 程 序 觀 察, 訓 練 均 為 其 考 試 程 序 之 一, 其 目 在 加 強 對 人 才 之 鑑 別 在 一 般 考 試 程 序 外, 尚 需 透 過 訓 練, 對 應 試 者 加 以 評 量, 其 理 由 如 下 : 學 校 教 育 並 非 完 全 為 培 育 公 務 員 而 設, 儘 管 考 試 科 目 與 考 試 方 法 的 設 計 再 周 密, 依 據 過 去 的 學 校 教 育 之 學 習 成 就 予 以 評 量, 以 推 斷 考 生 擔 任 公 務 員 履 行 公 務 職 責 的 學 識 能 力, 實 屬 危 險, 極 可 能 發 生 錯 誤, 此 亦 為 美 國 重 視 經 歷 評 量 理 由 之 所 在 考 試 方 法 固 已 較 過 去 進 步, 但 仍 有 缺 失, 難 以 正 確 評 量 何 況, 考 試 科 目 配 置 方 法 的 選 擇, 以 及 主 試 者 本 身 學 識 經 驗, 這 些 不 穩 定 的 因 素, 都 可 能 影 響 到 考 試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行 政 能 力 具 有 多 面 性 傳 統 的 考 試 方 法, 即 使 配 合 上 心 理 測 驗 的 使 用, 仍 有 其 力 有 未 逮 之 處, 難 以 對 行 政 人 才, 達 到 精 確 之 鑑 別 見 習 或 實 習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與 將 來 所 任 職 務 相 同 或 密 切 相 關, 據 此 評 量, 精 確 性 高 成 效 之 探 討 : 基 於 前 述 理 由, 以 訓 練 作 為 考 試 程 序, 實 有 必 要, 可 彌 補 考 試 之 不 足, 足 以 遴 選 或 拔 擢 到 真 正 的 行 政 人 才 不 過, 為 使 訓 練 階 段 具 有 淘 汰 作 用,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應 較 實 際 所 需 為 多, 且 應 避 免 占 缺 實 習 此 外, 要 使 考 試 過 程 之 訓 練 真 正 落 實, 必 須 有 良 好 之 人 力 規 劃 相 配 合 方 有 可 能 本 題 出 自 本 班 98 年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恐 怖 猜 題 第 127 題, 完 全 命 中!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