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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活 動, 如 須 符 合 監 管 規 定, 則 不 論 在 經 營 有 關 業 務 時 採 用 何 種 通 訊 或 傳 送 媒 介, 該 人 都 必 須 取 得 證 監 會 適 當 的 註 冊 或 發 牌 4.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出 宣 傳 廣 告 一 般 規 定 4.1 作 為 一 般 原 則, 任 何 以 香 港 公 眾 作 為 對 象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每 個 廣 告 3, 在 香 港 發 出 或 發 表 之 前, 都 必 須 呈 交 予 證 監 會 審 核, 以 便 獲 得 認 可, 但 已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得 寬 免 者 除 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3 條, 發 出 未 經 認 可 的 廣 告, 即 屬 違 法 4.2 如 欲 就 在 互 聯 網 上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廣 告 尋 求 批 准, 便 須 將 該 互 聯 網 網 站 的 相 關 網 頁 的 印 刷 文 本, 呈 交 予 證 監 會 審 批 4 在 審 批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廣 告 時, 證 監 5 會 將 以 在 有 關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廣 告 宣 傳 指 引 內 的 一 般 原 則 作 為 依 據 利 用 多 媒 體 展 示 資 料 4.3 網 上 廣 告 的 科 技 環 境 可 支 援 以 視 聽 輔 助 設 施 來 展 示 資 料 一 般 來 說, 證 監 會 不 打 算 限 制 多 媒 體 輔 助 設 施 的 使 用 4.4 就 如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廣 告 一 樣,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所 展 示 資 料 的 文 稿 及 說 明, 應 連 同 有 關 網 頁 的 印 刷 文 本, 呈 交 證 監 會 作 事 先 批 核 橫 額 廣 告 及 超 連 結 4.5 很 多 時 候, 網 站 內 可 能 會 出 現 為 推 廣 品 牌 而 設 的 橫 額 廣 告 該 等 橫 額 可 能 只 顯 示 公 司 名 稱, 或 提 述 某 家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而 沒 有 直 接 提 及 任 何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產 品 該 等 橫 額 亦 可 能 載 有 內 嵌 超 連 結, 直 達 載 有 關 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產 品 的 廣 告 宣 傳 的 另 一 網 站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除 非 該 等 橫 額 可 視 為 產 品 廣 告, 否 則 該 等 橫 額 毋 須 證 監 會 認 可 6 4.6 凡 提 供 超 連 結, 便 應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盡 力 確 保 有 關 連 結 不 會 連 接 至 載 有 以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為 對 象, 但 未 獲 得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廣 告 的 網 站 為 未 經 認 可 3 4 5 6 按 廣 告 一 詞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內 的 定 義 證 監 會 已 準 備 接 納 有 關 人 士 就 在 各 個 人 化 網 頁 中 可 能 使 用 的 有 關 圖 表 用 字 文 稿 及 字 體 大 小 等 申 請 認 可, 而 毋 須 有 關 人 士 就 每 一 個 人 化 網 頁 提 交 申 請 由 於 每 宗 個 案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證 監 會 鼓 勵 從 業 員 就 有 關 問 題 與 本 會 商 討 參 閱 :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與 投 資 有 關 的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守 則 集 資 退 休 基 金 守 則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應 注 意 的 是, 對 若 干 金 融 活 動 或 服 務 進 行 宣 傳, 可 能 需 要 符 合 證 監 會 的 發 牌 規 定 參 閱 : 互 聯 網 監 管 指 引 由 證 監 會 所 發 出 的 有 關 在 互 聯 網 上 提 供 財 經 資 訊 的 通 告 - 發 牌 規 定 2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廣 告 提 供 超 連 結, 可 能 會 構 成 觸 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3 條 的 罪 行 更 新 網 站 上 的 資 料 4.7 任 何 廣 告 均 不 得 具 有 虛 假 誤 導 貶 損 或 欺 騙 的 成 分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確 保 在 其 網 站 上 的 資 料 是 最 新 及 最 近 期 的, 並 且 已 適 當 地 將 過 時 的 資 料 刪 除 或 存 檔, 以 免 造 成 混 亂 情 況 有 關 人 士 應 該 參 閱 載 於 證 監 會 其 他 產 品 守 則 內 的 廣 告 宣 傳 指 引 5. 在 互 聯 網 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5.1. 作 為 一 般 規 定, 已 獲 認 可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必 須 發 出 載 有 最 新 資 料 的 發 行 章 程 發 行 章 程 內 應 載 有 所 需 的 資 料, 供 投 資 者 就 有 關 方 面 建 議 其 購 買 的 投 資 產 品 作 出 有 根 據 的 決 定 發 行 章 程 指 載 有 邀 請 公 眾 購 買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權 益 的 要 約 或 邀 請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文 件, 而 該 文 件 已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為 銷 售 文 件 5.2 如 在 網 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7, 有 關 人 士 應 該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包 括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8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指 經 互 聯 網 電 腦 網 絡, 或 其 他 電 子 媒 介 分 發 的, 或 紀 錄 在 例 如 唯 讀 光 碟 等 電 子 儲 存 媒 介 的 發 行 章 程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一 個 或 多 個 方 法 提 供 : (a) (b) 在 網 站 上 提 供 可 供 閱 覽 列 印 及 下 載 的 發 行 章 程 全 文 ; 或 透 過 連 接 另 一 網 站 的 超 連 結 ( 例 如 由 中 介 人 的 網 站 連 結 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網 站 ), 提 供 可 供 閱 覽 列 印 及 下 載 的 發 行 章 程 全 文 如 果 超 連 結 只 連 接 無 直 接 載 有 發 行 章 程 的 網 站 的 主 頁 或 其 他 網 頁, 則 該 等 超 連 結 通 常 不 會 被 接 納 超 連 結 與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接 連 方 式, 不 得 只 供 展 示 有 關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內 選 定 部 分 的 資 料 就 此 而 言, 投 資 者 應 可 經 由 超 連 結 直 達 有 關 發 行 章 程 的 首 頁 或 目 錄 頁, 以 便 能 夠 從 該 頁 繼 續 轉 往 文 件 的 其 他 部 分 使 用 其 他 方 法 ( 例 如 電 郵 ) 分 發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是 可 以 接 納 的, 但 有 關 方 法 必 須 符 合 本 指 引 的 精 神 及 原 則, 包 括 規 定 在 網 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時, 必 須 先 行 提 供 有 關 計 劃 的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 見 下 文 第 5.6 段 ) 5.3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網 上 銷 售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應 附 有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有 關 文 件 應 連 同 電 子 申 請 表 格 以 同 樣 方 式 派 發 予 投 資 者 9 7 8 9 就 本 指 引 的 文 意 而 言, 在 網 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指 有 關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認 購 可 透 過 網 上 進 行 或 在 網 上 提 供 基 金 轉 換 服 務, 例 如 由 一 項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轉 到 另 一 項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當 中 一 般 涉 及 交 易 設 施 或 交 易 安 排 ( 例 如 申 請 表 格 或 供 投 資 者 發 出 有 待 執 行 的 指 示 的 網 頁 ) 的 提 供 為 免 出 現 含 糊 不 清 之 處, 就 本 守 則 而 言, 在 網 站 登 載 沒 有 提 供 交 易 安 排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一 般 不 會 被 視 為 在 網 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就 本 守 則 而 言, 在 網 站 內 提 供 地 址 欄 以 便 投 資 者 要 求 有 關 方 面 向 其 郵 寄 申 請 表 格, 亦 不 會 被 視 為 在 網 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需 要 遵 守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的 規 定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應 同 時 注 意 該 守 則 第 6.3 章 的 規 定 在 不 違 反 本 規 定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證 監 會 可 以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考 慮 由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可 以 達 到 有 關 發 行 3

5.4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應 以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易 於 為 投 資 者 取 閱 的 格 式 來 展 示 如 需 使 用 特 別 的 軟 件 閱 覽 發 行 章 程, 便 應 在 投 資 者 進 入 網 頁 以 發 出 有 待 執 行 的 買 賣 指 示 之 前,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有 關 軟 件 以 供 下 載 10 就 本 段 而 言, 有 關 人 士 可 透 過 與 另 一 網 站 的 超 連 結 來 提 供 該 軟 件, 以 便 投 資 者 免 費 下 載 該 軟 件 5.5 網 站 內 應 該 載 有 顯 眼 的 聲 明, 讓 擬 取 閱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投 資 者 可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輕 易 瀏 覽 或 閱 讀 到 該 聲 明, 而 該 聲 明 應 指 出 備 有 有 關 發 行 章 程 的 印 刷 文 本 供 投 資 者 索 閱, 以 及 索 取 的 地 點 及 方 法 11 在 決 定 所 需 的 顯 眼 程 度 時, 必 須 顧 及 有 關 網 頁 內 容 的 字 體 的 大 小, 及 當 中 展 示 資 料 的 方 式 如 可 能 的 話, 該 聲 明 的 字 體 大 小 應 該 與 該 頁 其 餘 或 大 部 分 資 料 的 相 同 取 閱 發 行 章 程 5.6 在 投 資 者 取 得 申 請 表 格 或 進 入 網 頁 執 行 指 示 以 購 買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權 益 之 前, 必 須 先 向 他 們 提 供 發 行 章 程, 即 必 須 先 行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發 行 章 程 有 關 方 面 應 在 網 站 內 加 入 顯 眼 的 聲 明, 提 醒 投 資 者 在 執 行 指 示 之 前 應 閱 讀 發 行 章 程 就 此 而 言, 有 關 人 士 應 該 : (a) (b) 執 行 措 施, 確 保 投 資 者 只 有 在 獲 得 充 分 機 會 閱 讀 或 取 閱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之 後, 方 能 進 入 網 頁 執 行 買 賣 指 示 例 如, 執 行 買 賣 指 示 的 網 頁 之 前 的 網 頁, 應 該 是 載 有 發 行 章 程 或 載 有 連 接 發 行 章 程 的 超 連 結 的 網 頁 ; 及 執 行 措 施, 確 保 投 資 者 只 有 在 確 認 已 獲 提 供 足 夠 機 會 閱 讀 或 取 閱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之 後, 方 能 進 入 網 頁 執 行 買 賣 指 示 例 如, 在 載 有 發 行 章 程 或 超 連 結 的 網 頁 內 提 供 確 認 設 施, 允 許 投 資 者 作 出 聲 明, 例 如 在 該 設 施 上 按 一 下, 表 示 他 們 已 獲 提 供 足 夠 機 會 以 取 閱 或 閱 讀 有 關 發 行 章 程 及 其 中 所 披 露 的 資 料 12 5.7 除 非 及 直 至 投 資 者 已 作 出 上 述 所 指 的 確 認 聲 明, 否 則 不 應 容 許 投 資 者 進 入 網 頁 執 行 指 示 以 購 買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權 益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內 容 5.8 有 關 方 面 應 該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確 保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內 容 等 同 於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最 新 書 面 版 本 的 發 行 章 程 的 內 容 5.9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全 部 內 容 應 完 全 等 同 於 書 面 版 本 的 發 行 章 程 的 內 容, 並 在 各 關 鍵 事 項 上 依 照 相 同 的 次 序 編 排, 而 毋 須 要 求 投 資 者 透 過 例 如 超 連 結 而 到 其 他 網 站 閱 讀 發 行 章 程 的 其 他 部 分 5.10 發 行 章 程 可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而 在 重 新 刊 印 發 行 章 程 之 前, 有 關 修 訂 有 時 可 能 會 10 11 12 章 程 的 規 定 的 基 本 目 標 的 其 他 建 議 假 如 閱 讀 發 行 章 程 的 軟 件 亦 需 在 閱 讀 申 請 表 格 或 執 行 買 賣 指 示 的 網 頁 時 使 用, 則 該 項 有 關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軟 件 以 供 下 載 的 規 定 將 可 獲 寬 免 發 行 章 程 的 副 本 應 在 合 理 而 方 便 到 達 的 香 港 地 址 派 發 視 乎 上 文 的 規 定, 將 發 行 章 程 在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或 銷 售 商 ( 包 括 銀 行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及 其 他 中 介 人 ) 的 辦 事 處 派 發 亦 屬 可 以 接 納 的 安 排 請 參 閱 註 釋 15 證 監 會 將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考 慮 及 接 受 其 他 的 建 議 安 排 4

以 附 件 形 式 納 入 在 書 面 版 本 的 發 行 章 程 內 儘 管 第 5.9 段 有 所 規 定, 但 一 般 來 說, 證 監 會 不 會 反 對 將 有 關 的 修 訂 全 部 納 入 在 電 子 版 本 的 發 行 章 程 內, 以 及 在 網 站 上 提 供 該 份 經 更 新 的 電 子 版 本 發 行 章 程, 雖 然 從 外 表 上 看 來, 電 子 版 本 的 發 行 章 程 可 能 會 與 印 刷 版 本 的 發 行 章 程 有 所 出 入 5.11 本 會 鼓 勵 加 入 若 干 搜 尋 設 施 或 提 示 器, 協 助 投 資 者 移 往 或 找 尋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不 同 部 分, 從 而 令 文 件 更 易 於 理 解 和 閱 讀 劃 分 5.12 網 站 應 該 清 楚 列 明 載 有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的 區 域 5.13 除 非 該 另 一 個 網 站 內 的 其 他 文 件 或 資 料 是 必 須 提 供 予 投 資 者 查 閱 的 及 / 或 直 接 在 發 行 章 程 中 被 提 述 或 成 為 發 行 章 程 的 一 部 分, 否 則 有 關 方 面 須 禁 止 網 站 內 的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與 其 他 文 件 或 網 頁 建 立 超 連 結 然 而, 容 許 投 資 者 離 開 電 子 發 行 章 程 及 返 回 先 前 的 起 點 的 超 連 結 則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語 言 5.14 有 關 人 士 有 責 任 執 行 適 當 程 序, 以 確 保 在 需 要 提 供 發 行 章 程 時, 投 資 者 所 獲 提 供 的 發 行 章 程 是 以 其 通 曉 的 語 言 所 擬 備 的 5.15 證 監 會 接 納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按 自 選 速 度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瀏 覽 網 頁 的 投 資 者, 應 該 可 合 理 地 視 為 通 曉 該 種 語 言 因 此, 就 本 指 引 的 目 的 而 言, 只 要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亦 是 以 該 種 語 言 擬 備, 單 純 向 有 關 投 資 者 提 供 該 種 語 言 的 發 行 章 程 已 屬 足 夠 然 而, 有 關 人 士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投 資 者 並 不 通 曉 該 種 語 言, 便 應 在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前,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致 力 確 定 有 關 投 資 者 是 否 通 曉 發 行 章 程 所 採 用 的 語 言 交 易 5.16 關 於 在 互 聯 網 上 買 賣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問 題, 有 關 人 士 應 確 保 所 有 適 當 的 操 作 程 序, 包 括 客 戶 身 分 核 證 及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規 均 獲 得 遵 守 13 6. 提 供 分 析 工 具 6.1 我 們 注 意 到, 客 戶 有 時 會 獲 提 供 分 析 工 具, 以 利 便 他 們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提 供 這 些 分 析 工 具 可 能 會 引 致 有 關 方 面 需 要 符 合 證 監 會 的 發 牌 規 定 14 6.2 有 關 人 士 有 時 會 在 網 站 上 提 供 分 析 工 具 這 些 工 具 往 往 會 就 特 定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並 提 供 與 載 有 關 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資 料 的 網 站 的 超 連 結 這 時 便 應 留 意 本 指 引 內 有 關 宣 傳 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各 部 分 的 內 容 13 14 請 同 時 參 閱 互 聯 網 監 管 指 引 參 閱 : 有 關 在 互 聯 網 上 提 供 財 經 資 訊 的 通 告 發 牌 規 定 5

7. 經 電 子 媒 介 向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投 資 者 傳 遞 信 息 7.1 根 據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產 品 守 則, 有 若 干 資 料 及 文 件 是 需 要 傳 遞 予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權 益 持 有 人 的, 例 如 給 予 持 有 人 的 通 知, 及 投 資 計 劃 的 財 務 報 告 只 要 所 使 用 的 媒 介 能 允 許 有 效 的 溝 通, 而 有 關 的 投 資 者 又 已 同 意 使 用 指 明 的 媒 介 作 為 傳 遞 指 明 的 信 息 的 途 徑, 則 證 監 會 不 打 算 訂 明 有 關 人 士 在 傳 遞 信 息 時 需 使 用 的 媒 介 7.2 部 分 投 資 者 可 能 仍 然 希 望 依 賴 書 面 資 料, 因 此 書 面 資 料 現 時 仍 不 能 廢 除 15 如 有 關 方 面 根 據 投 資 者 的 同 意, 以 電 子 方 式 分 發 資 料 或 文 件, 則 證 監 會 認 為 有 關 方 面 仍 有 需 要 印 備 書 面 版 本 及 在 投 資 者 撤 銷 其 同 意 及 要 求 索 取 書 面 資 料 時, 向 其 發 出 該 等 書 面 資 料 7.3 只 要 仍 然 需 要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合 理 的 機 會, 以 便 他 們 能 夠 取 閱 或 閱 讀 網 上 的 文 件, 則 有 關 文 件 應 該 繼 續 在 該 段 期 間 內 保 留 在 網 站 內 16 像 保 存 書 面 文 件 一 樣, 投 資 者 應 該 可 以 透 過 列 印 或 下 載 有 關 文 件 來 保 存 有 關 的 資 料, 或 能 夠 持 續 地 取 閱 該 等 資 料, 就 好 像 該 等 資 料 由 其 個 人 保 存 一 樣 7.4 向 投 資 者 徵 求 同 意 以 電 子 途 徑 接 收 信 息 時, 必 須 確 保 投 資 者 所 作 出 的 同 意 的 真 確 性, 及 保 留 有 關 的 紀 錄 在 任 何 時 候, 投 資 者 都 應 該 可 以 撤 銷 其 同 意 如 投 資 者 同 意 有 關 方 面 可 在 網 站 上 登 載 某 項 通 訊 ( 例 如 向 計 劃 持 有 人 發 出 的 通 知 ), 而 此 舉 可 等 同 於 有 關 方 面 已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通 訊, 則 必 須 設 立 有 效 的 途 徑, 確 保 投 資 者 能 夠 及 時 獲 得 通 知 或 令 其 得 悉 網 站 上 已 登 載 新 的 信 息 8. 監 管 發 展 8.1 科 技 的 急 促 發 展, 將 會 繼 續 為 全 球 的 監 管 機 構 帶 來 新 挑 戰 將 來, 證 監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能 會 就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及 利 用 其 他 電 子 媒 介 宣 傳 及 銷 售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事 宜 發 出 新 的 指 引 市 場 參 與 者 如 對 某 個 作 業 方 式 會 否 引 起 監 管 關 注 或 是 否 需 要 符 合 監 管 規 定 有 任 何 疑 問, 便 應 諮 詢 證 監 會 的 意 見 證 監 會 將 會 顧 及 到 市 場 的 發 展 及 其 作 業 方 式, 並 以 務 實 的 態 度 實 施 本 指 引 8.2 所 有 在 本 指 引 內 提 到 的 證 監 會 守 則 指 引 通 告, 都 載 於 證 監 會 的 網 站 內 : http://www.hksfc.org.hk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投 資 產 品 科 2003 年 4 月 15 16 儘 管 如 此, 證 監 會 在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隨 著 市 場 及 科 技 繼 續 發 展, 純 粹 以 電 子 方 式 進 行 銷 售 及 溝 通 的 情 況 將 會 出 現, 唯 投 資 者 在 進 行 投 資 時 必 須 對 有 關 情 況 有 充 分 瞭 解 例 如, 在 網 站 登 載 的 電 子 年 度 報 告 或 半 年 報 告 應 至 少 在 被 同 類 的 報 告 取 代 之 前 繼 續 維 持 可 供 投 資 者 取 閱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