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s?????h?????k???????O???e???d???U?p?e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6-1-1極限的概念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目 錄

untitled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簽 呈

BOT_BS_audited_96

16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T????????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 ) 1 5 ( ) ( ) ( )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xls

1公告[1].rtf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瑞興銀行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新一代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問答集v2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一、 資格條件: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Microsoft Word - catalog 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台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線上註冊並申請貸款步驟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目 錄 CONTENTS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人工生殖補助制度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Appendix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教育實習問與答: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Layout 1

保 健 服 務 領 導 全 球 信 諾 集 團 I N A C o r p o r a t i o n Connecticut General Corporation , A.M. Best A () A2 () A+ () A ()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臺北縣議會第十五屆第四次大會主席裁定事項答覆表(稿)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BSP 烤箱 - 封面-2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Transcription: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函 縣 市 衛 生 局 函 縣 市 衛 附 生 件 局 3 附 件 1 壹 背 景 說 明 新 住 民 來 台 後, 除 有 受 雇 者 得 從 受 雇 日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外, 其 餘 應 自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滿 6 個 月 起, 始 可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有 鑑 於 產 前 檢 查 是 為 了 保 護 孕 婦 胎 兒 健 康 及 預 防 孕 期 與 臨 產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以 俾 及 時 發 現 及 時 提 供 妥 善 之 防 範 或 治 療, 故 產 前 檢 查 是 孕 期 保 健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有 益 於 孕 期 分 娩 及 產 後 期 間 之 母 子 安 全 為 持 續 保 護 新 住 民 婦 女 在 未 納 全 民 健 保 前 之 生 育 健 康, 使 渠 等 於 懷 孕 期 間, 均 能 受 到 規 律 的 產 前 檢 查 措 施, 保 護 其 母 子 健 康, 乃 持 續 推 動 此 補 助 計 畫 貳 期 程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參 補 助 對 象 項 目 及 基 準 : 一 對 象 及 項 目 :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設 籍 前 未 納 健 保 之 產 前 檢 查 費 用 二 補 助 基 準 : ( 一 )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所 訂 之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 二 ) 依 本 署 公 告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所 訂 之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 三 ) 依 本 署 公 告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所 訂 之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肆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款 申 領 流 程 : 一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 以 下 簡 稱 個 案 ) 應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至 所 在 地 之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提 出 申 請 1.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二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人 員 1. 查 驗 個 案 檢 附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留 存 影 印, 並 至 本 署 建 置 之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庫 登 錄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並 由 該 系 統 列 印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 含 衛 生 所 存 根 聯 ) 一 式 11 份 ( 如 附 件 一 )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 含 衛 生 所 存 根 聯 ) 一 式 2 份

與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紀 錄 表 1 份 ( 如 附 件 二 )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2 份 ( 如 附 件 三 ), 共 計 16 份 待 蓋 衛 生 所 人 員 職 章 後 核 發 給 個 案 14 份, 作 為 就 醫 憑 證 使 用, 並 將 存 根 聯 與 個 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留 存 衛 生 所 備 查 三 由 個 案 持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1 份 ( 含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紀 錄 表 1 份 ) 及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2 份, 配 合 產 檢 使 用, 連 同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 每 次 產 前 檢 查 使 用 1 張 個 案 紀 錄 聯, 除 因 特 殊 原 因,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四 提 供 產 前 檢 查 之 醫 療 院 所 及 助 產 所, 按 月 填 具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附 件 四 ), 連 同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 附 件 一 )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1 份 ( 附 件 二 ) 及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影 本 ( 附 件 三 ),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衛 生 局 審 核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紀 錄 表 及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 正 本 ) 請 存 於 病 歷 五 衛 生 局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及 助 產 所 送 件 資 料, 並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打 醫 院 寄 來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所 載 資 料 後, 再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將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 附 件 五 ) 連 同 個 案 紀 錄 聯 ( 附 件 一 )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1 份 ( 附 件 二 ) 及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影 本 ( 附 件 三 )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附 件 四 ) 送 本 署 核 辦 六 國 民 健 康 署 1. 由 本 署 審 核 衛 生 局 函 送 之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後, 依 各 該 醫 療 院 所 實 際 申 請 金 額, 逕 行 核 撥 補 助 款 至 各 醫 療 院 ( 所 ) 歸 墊 核 銷 2. 爲 配 合 每 年 度 之 會 計 年 度 結 算, 當 年 度 補 助 款 需 於 當 年 12 月 25 日 前 向 本 署 申 報 完 畢 自 12 月 26 日 後 之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及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將 併 列 至 次 年 度 1 月 份 之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核 辦 伍 本 項 服 務 經 費 來 源 : 本 署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附 件 一 第 一 聯 以 下 請 衛 生 所 填 寫 補 助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聯 單 編 號 :20070100006-1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證 號 ( 一 ): 統 一 證 號 ( 二 ): 國 籍 別 : 護 照 號 碼 : 台 灣 配 偶 姓 名 : 配 偶 身 分 證 字 號 : 配 偶 戶 籍 地 址 : 目 前 居 住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一 : 連 絡 電 話 二 : 行 動 電 話 : 孕 次 : 第 次 胎 次 : 胎 最 後 一 次 月 經 : 民 國 年 月 日 預 產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核 發 所 在 : 核 發 人 員 蓋 職 章 : 核 發 單 位 : 核 發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下 請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代 碼 ( 機 構 代 碼 ):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所 在 : 縣 市 市 區 鄉 鎮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名 稱 : 比 照 國 人 孕 婦 產 檢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 以 下 資 料 必 填 ) 本 次 申 請 第 次 產 前 檢 查, 懷 孕 週 數 : 週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元 ( 即 勾 選 項 目 金 額 之 加 總 ) 請 勾 選 本 次 產 檢 項 目 : 醫 療 院 所 : 第 1 次 662 元 第 5 次 297 元 ( 妊 娠 32 週 前 後 用 ) 其 餘 每 次 267 元 :1.Rubella IgG 實 驗 室 檢 驗 : 於 第 1 次 產 前 檢 查 可 申 領 1 次 200 元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次 檢 查 者, 得 由 醫 師 專 業 判 定, 結 合 任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時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需 附 檢 驗 影 本 證 明 :2.HBsAG HBeAG 實 驗 室 檢 驗 : 於 第 1 次 產 前 檢 查 可 申 領 1 次 170 元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次 檢 查 者, 得 由 醫 師 專 業 判 定, 結 合 任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時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需 附 檢 驗 影 本 證 明 :3. 超 音 波 檢 查 : 於 妊 娠 第 二 期 (20 週 前 後 ) 提 供 1 次 可 申 領 350 元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期 檢 查, 可 改 於 妊 娠 第 三 期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需 附 超 音 波 檢 查 影 本 證 明 :4.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 醫 院 名 單 置 放 於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資 源 篇 )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每 次 產 檢 增 加 20 元 :5.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1 次 500 元 ( 第 35-37 週 ), 需 附 補 助 紀 錄 聯 :6.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補 助 2 次 ( 第 1 次 / 17 週 前, 第 2 次 / 第 29 週 -40 週 ), 每 次 100 元, 需 附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影 本 助 產 所 :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所 訂 之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金 額 申 領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名 : 下 次 產 檢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 本 表 單 為 就 醫 憑 證, 除 特 殊 原 因,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2. 有 納 健 保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醫 療 補 助, 否 則 予 以 追 繳 3. 各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檢 附 本 個 案 紀 錄 聯,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交 當 地 縣 市 衛 生 局 審 核 衛 生 局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送 件 資 料 後, 並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打 醫 院 寄 來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所 載 資 料 後, 再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轉 國 民 健 康 署 申 請 補 助 4. 本 項 服 務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一 聯 單 編 號 共 12 位 數 :( 自 動 由 電 腦 編 出 ) 第 1~4 位 : 年 度 別, 第 5~6 位 : 核 發 月 別, 第 7~8 位 : 核 發 日 別, 第 9~11 位 : 系 統 流 水 號, 第 12 位 : 個 案 紀 錄 聯 代 碼 二 領 取 補 助 單 縣 市 鄉 鎮 別 代 碼 : 00 不 詳 新 01 住 臺 北 民 市 懷 03 孕 臺 婦 中 市 女 05 未 臺 納 南 市 健 07 保 高 前 雄 市 孕 11 基 婦 隆 乙 市 型 12 鏈 新 竹 球 市 菌 22 篩 嘉 檢 義 市 補 31 助 新 服 北 務 市 32 方 桃 案 園 縣 33 新 竹 縣 34 宜 蘭 縣 35 苗 栗 縣 37 彰 化 縣 38 南 投 縣 39 雲 林 縣 40 嘉 義 縣 43 屏 東 縣 44 澎 湖 縣 45 花 蓮 縣 46 臺 東 縣 90 金 門 縣 91 連 江 縣 附 件 二

附 件 一 存 根 聯 以 下 請 衛 生 所 填 寫 補 助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聯 單 編 號 :20070100006-11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證 號 ( 一 ): 統 一 證 號 ( 二 ): 國 籍 別 : 護 照 號 碼 : 台 灣 配 偶 姓 名 : 配 偶 身 分 證 字 號 : 配 偶 戶 籍 地 址 : 目 前 居 住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一 : 連 絡 電 話 二 : 行 動 電 話 : 孕 次 : 第 次 胎 次 : 胎 最 後 一 次 月 經 : 民 國 年 月 日 預 產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核 發 所 在 : 核 發 人 員 蓋 職 章 : 核 發 單 位 : 核 發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下 請 醫 療 院 所 填 寫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代 碼 ( 機 構 代 碼 ):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所 在 : 縣 市 市 區 鄉 鎮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名 稱 : 比 照 國 人 孕 婦 產 檢 補 助 標 準 辦 理 :( 以 下 資 料 必 填 ) 本 次 申 請 第 次 產 前 檢 查, 懷 孕 週 數 : 週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元 ( 即 勾 選 項 目 金 額 之 加 總 ) 請 勾 選 本 次 產 檢 項 目 : 醫 療 院 所 : 第 1 次 662 元 第 5 次 297 元 ( 妊 娠 32 週 前 後 用 ) 其 餘 每 次 267 元 :1.Rubella IgG 實 驗 室 檢 驗 : 於 第 1 次 產 前 檢 查 可 申 領 1 次 200 元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次 檢 查 者, 得 由 醫 師 專 業 判 定, 結 合 任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時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需 附 檢 驗 影 本 證 明 :2.HBsAG HBeAG 實 驗 室 檢 驗 : 於 第 1 次 產 前 檢 查 可 申 領 1 次 170 元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次 檢 查 者, 得 由 醫 師 專 業 判 定, 結 合 任 一 次 產 前 檢 查 時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需 附 檢 驗 影 本 證 明 :3. 超 音 波 檢 查 : 於 妊 娠 第 二 期 (20 週 前 後 ) 提 供 1 次 可 申 領 350 元 ( 惟 因 特 殊 情 況 無 法 於 本 期 檢 查, 可 改 於 妊 娠 第 三 期 接 受 本 項 檢 查 ) 需 附 超 音 波 檢 查 影 本 證 明 :4.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機 構 ( 醫 院 名 單 置 放 於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資 源 篇 )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每 次 產 檢 增 加 20 元 :5.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1 次 500 元 ( 第 35-37 週 ), 需 附 補 助 紀 錄 聯 :6.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補 助 2 次 ( 第 1 次 / 17 週 前, 第 2 次 / 第 29 週 -40 週 ), 每 次 100 元, 需 附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影 本 助 產 所 : 依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所 訂 之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之 補 助 金 額 申 領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名 : 下 次 產 檢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 本 表 單 為 就 醫 憑 證, 除 特 殊 原 因,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2. 有 納 健 保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醫 療 補 助, 否 則 予 以 追 繳 3. 各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檢 附 本 個 案 紀 錄 聯,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交 當 地 縣 市 衛 生 局 審 核 衛 生 局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送 件 資 料 後, 並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打 醫 院 寄 來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所 載 資 料 後, 再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轉 國 民 健 康 署 申 請 補 助 4. 本 項 服 務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一 聯 單 編 號 共 12 位 數 :( 自 動 由 電 腦 編 出 ) 第 1~4 位 : 年 度 別, 第 5~6 位 : 核 發 月 別, 第 7~8 位 : 核 發 日 別, 第 9~11 位 : 系 統 流 水 號, 第 12 位 : 個 案 紀 錄 聯 代 碼 二 領 取 補 助 單 縣 市 鄉 鎮 別 代 碼 : 00 不 詳 新 01 住 臺 北 民 市 懷 03 孕 臺 婦 中 市 女 05 未 臺 納 南 市 健 07 保 高 前 雄 市 孕 11 基 婦 隆 乙 市 型 12 鏈 新 竹 球 市 菌 22 篩 嘉 檢 義 市 補 31 助 新 服 北 務 市 32 方 桃 案 園 縣 33 新 竹 縣 34 宜 蘭 縣 35 苗 栗 縣 37 彰 化 縣 38 南 投 縣 39 雲 林 縣 40 嘉 義 縣 43 屏 東 縣 44 澎 湖 縣 45 花 蓮 縣 46 臺 東 縣 90 金 門 縣 91 連 江 縣 附 件 二

附 件 二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個 案 紀 錄 聯 本 檢 查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聯 單 編 號 : 以 下 由 衛 生 所 填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證 號 ( 一 ) 統 一 證 號 ( 二 ) 國 籍 別 護 照 號 碼 台 灣 配 偶 姓 名 配 偶 身 分 證 字 號 配 偶 戶 籍 地 址 目 前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孕 次 : 第 次 第 一 聯 核 發 單 位 : 核 發 人 員 [ 蓋 職 章 ] 核 發 日 期 : 以 下 由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填 寫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代 碼 ( 機 構 代 碼 ):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所 在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名 稱 檢 查 時 之 懷 孕 週 數 : 週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章 : 注 意 :1. 本 表 單 每 次 列 印 2 聯, 第 一 聯 交 由 孕 婦 使 用, 第 二 聯 由 衛 生 局 留 存 2. 於 懷 孕 婦 女 懷 孕 第 35-37 週, 提 供 1 次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使 用, 除 特 殊 原 因,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3. 各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檢 附 本 個 案 紀 錄 聯,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交 當 地 縣 市 衛 生 局 審 核 後, 轉 國 民 健 康 署 申 請 補 助 4. 有 納 健 保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醫 療 補 助, 否 則 予 以 追 繳

附 件 二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個 案 紀 錄 聯 本 檢 查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聯 單 編 號 : 以 下 由 衛 生 所 填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證 號 ( 一 ) 統 一 證 號 ( 二 ) 國 籍 別 護 照 號 碼 台 灣 配 偶 姓 名 配 偶 身 分 證 字 號 配 偶 戶 籍 地 址 目 前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孕 次 : 第 次 存 根 聯 核 發 單 位 : 核 發 人 員 [ 蓋 職 章 ] 核 發 日 期 : 以 下 由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填 寫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代 碼 ( 機 構 代 碼 ):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所 在 :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名 稱 檢 查 時 之 懷 孕 週 數 : 週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章 : 注 意 :1. 本 表 單 每 次 列 印 2 聯, 第 一 聯 交 由 孕 婦 使 用, 第 二 聯 由 衛 生 局 留 存 2. 於 懷 孕 婦 女 懷 孕 第 35-37 週, 提 供 1 次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使 用, 除 特 殊 原 因,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3. 各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檢 附 本 個 案 紀 錄 聯, 連 同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交 當 地 縣 市 衛 生 局 審 核 後, 轉 國 民 健 康 署 申 請 補 助 4. 有 納 健 保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醫 療 補 助, 否 則 予 以 追 繳

附 件 二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紀 錄 表 注 意 事 項 : 本 資 料 將 作 為 衛 生 單 位 政 策 評 估 或 個 案 追 蹤 使 用, 如 不 同 意 接 受 追 蹤, 請 以 書 面 通 知 國 民 健 康 署 (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塔 城 街 36 號 ), 註 明 姓 名 檢 查 時 間 及 檢 查 單 位, 如 未 通 知 視 為 同 意 本 檢 查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一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 外 籍 人 士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資 訊 現 居 住 地 址 電 話 :( ) 手 機 : 鄉 鎮 市 區 代 碼 : 縣 市 鄉 村 路 段 巷 號 市 區 鎮 里 街 弄 樓 教 育 程 度 不 識 字 ; 小 學 ; 國 ( 初 ) 中 ; 高 中 / 專 科 ; 大 學 以 上 二 乙 型 鏈 球 菌 檢 查 資 料 ( 採 檢 /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填 寫 ) 採 檢 / 檢 查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採 檢 日 期 年 月 日 早 產 現 象 是 否 三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填 寫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採 檢 / 檢 查 醫 事 機 構 代 碼 篩 檢 時 之 孕 期 週 數 檢 查 ( 採 檢 )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章 檢 驗 醫 事 機 構 代 碼 第 週 檢 驗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驗 者 簽 章 檢 驗 結 果 陽 性 抗 生 素 藥 敏 試 驗 具 敏 感 性 具 抗 藥 性 陰 性 檢 驗 失 敗 註 : : 其 欄 位 請 填 報 以 下 抗 生 素 之 代 碼, 如 代 碼 1:penicillin 代 碼 2:ampicillin 代 碼 3:clindamycin 代 碼 4:erythromycin 代 碼 5:vancomycin

附 件 三 第 1 次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 第 17 週 前 ) ( 懷 孕 週 數, 第 週 ) 基 本 資 料 健 康 行 為 孕 產 醫 療 史 (1. 申 領 時 需 附 記 錄 表 影 本 證 明 ;2.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蓋 章 為 憑, 避 免 重 複 申 領 ) 由 準 媽 媽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籍 人 士 護 照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手 機 : 住 家 :( )- 目 前 是 否 有 接 受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情 況 :( 可 複 選 ) 0. 否,1. 中 低 收 入 戶 補 助,2.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3.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補 助, 4. 兒 少 生 活 補 助 ( 項 目 : ; 人 數 :_), 5 其 他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懷 孕 婦 女 : 1. 未 婚 懷 孕 婦 女,2. 身 心 障 礙 懷 孕 婦 女,3. 其 他 1. 您 目 前 是 否 吸 菸? 0. 否,1. 偶 爾 或 應 酬 才 吸,2. 平 均 一 天 約 吸 一 包 菸 (20 支 ) 以 下,3. 平 均 一 天 約 吸 一 包 菸 以 上 2. 您 是 否 特 別 注 意 遠 離 二 手 菸 的 環 境? 0. 否,1. 是,2. 週 遭 環 境 沒 有 二 手 菸 3. 您 目 前 是 否 喝 酒? 0. 否, 1. 偶 爾 或 應 酬 才 喝,2. 經 常 喝 4. 您 是 否 嚼 檳 榔?: 0. 否, 1. 偶 爾 或 應 酬 才 嚼, 2. 經 常 嚼 5. 您 是 否 曾 使 用 毒 品?: 0. 否,1. 是 6. 憂 鬱 檢 測 : 1. 過 去 一 個 月, 是 否 常 被 情 緒 低 落 憂 鬱 或 感 覺 未 來 沒 有 希 望 所 困 擾? 2. 過 去 一 個 月, 是 否 常 對 事 物 失 去 興 趣 或 做 事 沒 有 愉 悅 感? 1. 本 資 料 將 用 於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評 估, 供 衛 生 保 健 及 社 政 單 位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2. 您 是 否 願 意 衛 生 及 社 政 人 員 前 往 您 的 家 中 進 行 關 懷 訪 視? 1. 願 意,2. 不 願 意 過 去 是 否 有 相 關 孕 產 醫 療 史 0. 否, 1. 是 ( 請 於 下 列 進 行 勾 選 ) (1) 子 宮 肌 瘤 割 除 或 子 宮 修 補 術,(2) 心 臟 病 手 術,(3) 高 血 壓 病,(4) 糖 尿 病,(5) 早 產,(6) 先 天 異 常 兒,(7) 死 胎 死 產,(8) 新 生 兒 死 亡,(9) 陰 道 難 產,(10) 產 後 出 血,(11) 前 胎 胎 兒 乙 型 鏈 球 菌 感 染,(12) 流 產, (13) 其 他 如 有 上 述 孕 產 醫 療 史 情 形, 請 就 診 院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或 轉 介 至 中 重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衛 教 主 題 1. 維 持 母 胎 安 全 ( 參 閱 手 冊 - 讓 寶 寶 安 全 的 成 長 ) 2. 兩 性 平 權 ( 參 閱 手 冊 - 女 孩 男 孩 一 樣 好 ) 3. 孕 期 營 養 ( 參 閱 手 冊 - 吃 出 健 康 ) 重 點 流 產 徵 兆 及 高 危 險 妊 娠 危 害 物 質 產 前 遺 傳 檢 查 疼 惜 咱 的 寶 貝 營 養 素 補 充 均 衡 飲 食 準 媽 媽 自 我 評 估 清 楚 不 清 楚 醫 事 人 員 指 導 重 點 知 道 懷 孕 早 期 宜 多 休 息 與 足 夠 睡 眠, 勿 提 重 物 若 出 現 流 產 之 徵 兆 ( 陰 道 出 血 下 腹 部 悶 痛 持 續 子 宮 收 縮 ) 時, 應 立 即 就 醫 知 道 本 身 的 健 康 資 料 疾 病 史 及 孕 產 醫 療 史 狀 況, 未 來 產 檢 如 有 醫 師 告 知 : 出 現 孕 產 醫 療 史 1 至 13 項 之 一 者, 請 選 擇 至 就 近 的 中 重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接 受 診 治 或 安 胎 知 道 定 期 產 前 檢 查 的 目 的 時 程 及 重 要 性 知 道 菸 ( 含 二 手 菸 ) 對 母 嬰 健 康 之 危 害 ( 流 產 早 產 出 生 低 體 重 ) 知 道 酒 對 母 嬰 健 康 之 危 害 ( 流 產 早 產 死 產 出 生 低 體 重 中 樞 神 經 異 常 ) 知 道 檳 榔 對 母 嬰 健 康 之 危 害 ( 流 產 早 產 死 產 出 生 低 體 重 ) 本 次 懷 孕 吸 菸 者, 協 助 轉 介 戒 菸 門 診 知 道 孕 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政 府 於 產 前 有 補 助 費 用 做 羊 膜 穿 刺 檢 查 34 歲 以 上 曾 生 育 過 先 天 異 常 兒 本 人 或 配 偶 有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有 家 族 遺 傳 疾 病 及 本 次 懷 孕 經 超 音 波 檢 查 有 異 常 者 女 孩 男 孩 一 樣 好, 生 來 統 統 都 是 寶, 孩 子 未 來 的 成 就 無 關 性 別, 知 道 做 性 別 篩 檢 或 因 選 擇 性 別 而 墮 胎 是 違 法 的 知 道 孕 前 一 個 月 至 懷 孕 期 間, 增 加 葉 酸 碘 攝 取 的 重 要 性 知 道 孕 期 增 加 鈣 鐵 攝 取 素 食 者 補 充 維 生 素 B12 的 重 要 性 知 道 適 當 的 選 擇 與 食 用 營 養 補 充 食 品 知 道 懷 孕 早 期 有 孕 吐 時, 宜 少 量 多 餐, 優 先 攝 取 天 然 食 物, 避 免 攝 取 加 工 食 品 高 油 高 熱 量 及 空 熱 量 食 物 ( 如 : 含 糖 飲 料 ) 紅 框 內 之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準 媽 媽 們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以 供 醫 事 人 員 參 考 返 家 後, 若 有 孕 產 諮 詢 需 求, 請 多 加 運 用 全 國 免 付 費 孕 產 婦 關 懷 專 線 0800-870870 或 孕 產 婦 關 懷 網 站 http://mammy.hpa.gov.tw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名 稱 及 代 碼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章 : 孕 婦 簽 名 : 指 導 日 期 年 月 日 備 註 :1. 本 衛 教 指 導 內 容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及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台 灣 母 胎 醫 學 會 台 灣 周 產 期 醫 學 會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台 灣 助 產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營 養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共 同 研 擬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可 搭 配 第 1 孕 期 ( 懷 孕 第 12 週 - 第 17 週 前 ) 第 1 次 至 第 2 次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依 孕 婦 健 康 需 求 執 行 指 導, 請 參 閱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9

附 件 三 第 2 次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 第 29 週 ~ 第 40 週 ) ( 懷 孕 週 數, 第 週 ) (1. 申 領 時 需 附 記 錄 表 影 本 證 明 ;2. 衛 生 所 承 辦 人 蓋 章 為 憑, 避 免 重 複 申 領 ) 基 本 資 料 由 準 媽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外 籍 人 士 護 照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方 式 手 機 : 住 家 :( )- 媽 填 健 寫 康 行 為 孕 產 醫 療 史 註 明 : 如 已 接 受 第 一 次 衛 教 指 導, 本 欄 位 免 填 1. 您 目 前 是 否 吸 菸? 0. 否,1. 偶 爾 或 應 酬 才 吸,2. 平 均 一 天 約 吸 一 包 菸 (20 支 含 ) 以 下,3. 平 均 一 天 約 吸 一 包 菸 以 上 2. 您 是 否 特 別 注 意 遠 離 二 手 菸 的 環 境? 0. 否,1. 是,2. 周 遭 環 境 沒 有 二 手 菸 3. 您 目 前 是 否 喝 酒? 0. 否, 1. 偶 爾 或 應 酬 才 喝,2. 經 常 喝 4. 您 是 否 嚼 檳 榔?: 0. 否, 1. 偶 爾 或 應 酬 才 嚼, 2. 經 常 嚼 5. 您 是 否 曾 使 用 毒 品?: 0. 否,1. 是 6. 憂 鬱 檢 測 : 1. 過 去 一 個 月, 是 否 常 被 情 緒 低 落 憂 鬱 或 感 覺 未 來 沒 有 希 望 所 困 擾? 2. 過 去 一 個 月, 是 否 常 對 事 物 失 去 興 趣 或 做 事 沒 有 愉 悅 感? 本 資 料 將 用 於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評 估, 供 衛 生 保 健 及 社 政 單 位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使 用 過 去 是 否 有 相 關 孕 產 醫 療 史 0. 否,1. 是 ( 請 於 下 列 進 行 勾 選 ) (1) 妊 娠 期 高 血 壓 疾 病,(2) 前 置 胎 盤,(3) 羊 水 過 多 或 過 少,(4) 胎 兒 生 長 限 制,(5) 胎 盤 功 能 異 常,(6) 胎 兒 體 重 過 重 ( 大 於 4200gm),(7) 孕 婦 本 人 及 一 等 親 屬 罹 患 遺 傳 疾 病,(8) 嚴 重 合 併 症 :( 請 於 下 列 進 行 勾 選 ) 8-1 心 臟 病 ;8-2 腎 臟 疾 病 ;8-3 血 液 系 統 疾 病 ;8-4 肝 臟 疾 病 ;8-5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8-6 糖 尿 病 ;8-7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症 ;8-8 精 神 病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8-9 妊 娠 合 併 免 疫 系 統 疾 病 ;8-10 卵 巢 或 子 宮 腫 瘤 ;8-11 孕 期 感 染 性 疾 病 ;8-12 性 傳 染 病 ( 含 愛 滋 病 );8-13 其 他 嚴 重 內 外 科 疾 病 (9) 骨 盆 異 常,(10) 子 宮 產 道 異 常,(11) 其 他 10

衛 教 主 題 1. 維 持 母 胎 安 全 ( 參 閱 手 冊 - 讓 寶 寶 安 全 的 成 長 ) 2. 孕 期 營 養 ( 參 閱 手 冊 - 吃 出 健 康 ) 3. 生 產 準 備 計 畫 ( 參 閱 手 冊 - 寶 寶 的 誕 生 ) 4. 母 乳 哺 育 ( 參 閱 手 冊 - 最 貼 心 的 哺 育 方 式 ) 5. 孕 期 心 理 適 應 ( 參 閱 手 冊 - 認 識 產 後 憂 鬱 症 及 防 治 如 有 上 述 孕 產 醫 療 史 情 形, 請 就 診 院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或 轉 介 至 中 重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重 點 早 產 徵 兆 危 害 物 質 準 媽 媽 自 我 評 估 清 楚 不 清 楚 醫 事 人 員 指 導 重 點 知 道 懷 孕 末 期 若 出 現 早 產 之 徵 兆 ( 陰 道 出 血 腹 部 悶 痛 持 續 子 宮 收 縮 破 水 ) 時, 應 立 即 就 醫 選 擇 設 有 新 生 兒 加 護 病 房 的 醫 院 待 產 或 生 產 知 道 本 身 的 健 康 資 料 疾 病 史 及 孕 產 醫 療 史 狀 況, 如 有 醫 師 告 知 : 出 現 孕 產 醫 療 史 1 至 11 項 之 一 者, 請 選 擇 至 就 近 的 中 重 度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接 受 診 治 或 安 胎 遠 離 菸 ( 含 二 手 菸 ) 對 母 嬰 健 康 之 危 害 ( 流 產 早 產 出 生 低 體 重 ) 知 道 酒 對 母 嬰 健 康 之 危 害 ( 流 產 早 產 死 產 出 生 低 體 重 中 樞 神 經 異 常 ) 知 道 檳 榔 對 母 嬰 健 康 之 危 害 ( 流 產 早 產 死 產 出 生 低 體 重 ) 本 次 懷 孕 吸 菸 者, 轉 介 戒 菸 門 診 之 成 效 體 重 控 制 均 衡 飲 食 多 元 友 善 生 產 母 乳 哺 育 指 導 孕 期 心 理 適 應 指 導 知 道 孕 期 體 重 增 加 要 依 孕 前 體 重 做 適 度 調 整, 以 增 加 10-14 公 斤 為 宜, 並 注 意 增 加 的 速 度 知 道 優 先 攝 取 天 然 食 物, 避 免 攝 取 加 工 食 品 高 油 高 熱 量 及 空 熱 量 食 物 ( 如 : 含 糖 飲 料 ) 依 準 媽 媽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及 規 劃 合 宜 的 生 產 方 式 不 選 擇 無 醫 療 適 應 症 之 剖 腹 生 產 知 道 懷 孕 生 產 是 正 常 的 生 理 過 程, 經 由 參 加 產 前 教 育 可 以 協 助 做 生 產 的 準 備 與 因 應 生 產 過 程 的 陣 痛 知 道 接 近 生 產 期 之 徵 象 如 : 輕 鬆 感 落 紅 或 現 血 陣 痛 或 腰 酸 破 水 ( 由 陰 道 流 出 多 量 液 體 ) 強 烈 便 意 感 及 陣 痛 之 因 應 知 道 母 乳 提 供 新 生 兒 和 嬰 兒 最 佳 的 營 養 哺 餵 母 乳 對 母 嬰 健 康 有 助 益 ( 對 母 親 好 處 為 : 產 後 出 血 少 維 持 身 材 減 少 罹 患 卵 巢 癌 及 乳 癌 自 然 避 孕 效 果 好 降 低 骨 質 疏 鬆 風 險 ; 對 嬰 兒 好 處 為 : 營 養 完 整, 容 易 吸 收 減 少 腸 胃 炎, 增 強 免 疫 力 與 智 力, 寶 寶 不 易 胖 ) 知 道 產 後 即 刻 母 嬰 皮 膚 接 觸 及 親 子 同 室, 可 促 進 乳 汁 分 泌 及 子 宮 收 縮, 減 少 產 後 出 血 及 母 嬰 感 染 ; 增 進 早 期 親 子 關 係 的 建 立, 讓 寶 寶 體 溫 及 情 緒 穩 定, 有 助 於 腦 部 發 展 無 法 哺 餵 母 乳 的 媽 媽, 不 要 給 自 己 太 大 的 壓 力, 所 有 的 媽 媽 都 願 意 為 寶 寶 付 出, 愛 寶 寶 方 式 有 很 多 種, 哺 餵 母 乳 是 其 中 的 一 種, 只 要 能 給 予 充 分 的 愛 都 是 好 媽 媽 新 手 媽 媽 照 顧 新 生 兒 時, 需 利 用 嬰 兒 睡 眠 時, 多 讓 自 己 的 身 體 獲 得 適 度 休 息, 不 要 過 度 疲 憊 或 睡 眠 不 足 可 商 請 其 他 家 人 協 助 分 擔 家 事 清 潔 等 勞 力 工 作, 及 情 況 許 可 下 每 天 撥 一 小 段 時 間 外 出 散 步, 給 自 己 喘 息 休 息 的 機 會 適 度 向 家 人 或 親 朋 好 友 說 出 感 受, 尋 求 幫 忙 或 與 其 他 產 後 媽 媽 分 享 彼 此 經 驗 與 心 情 11

紅 框 內 之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準 媽 媽 們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以 供 醫 事 人 員 參 考 返 家 後, 若 有 孕 產 諮 詢 需 求, 請 多 加 運 用 全 國 免 付 費 孕 產 婦 關 懷 專 線 0800-870870 或 孕 產 婦 關 懷 網 站 http://mammy.hpa.gov.tw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名 稱 及 代 碼 醫 師 / 助 產 人 員 簽 章 : 指 導 日 期 年 月 日 孕 婦 簽 名 : 備 註 :1. 本 衛 教 指 導 內 容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及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台 灣 母 胎 醫 學 會 台 灣 周 產 期 醫 學 會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台 灣 助 產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營 養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共 同 研 擬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指 導 懷 孕 週 數 為 29 週 以 上, 依 孕 婦 健 康 需 求 執 行, 可 搭 配 第 5 次 ( 含 ) 至 第 10 次 孕 婦 產 檢 任 一 次 ( 補 助 時 程 為 第 3 孕 期 ) 執 行 指 導, 請 參 閱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12

附 件 四 補 助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用 ) 註 : 本 項 服 務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個 案 姓 名 檢 查 日 期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新 台 幣 : 元 ) 個 案 姓 名 檢 查 日 期 年 月 份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新 台 幣 : 元 ) 合 計 產 前 檢 查 案 次, 總 金 額 元 大 陸 配 偶 ( 含 港 澳 ) 人, 外 籍 配 偶 人 茲 領 到 年 月 份 補 助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補 助 款 計 新 台 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 零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 此 致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主 辦 人 員 : 出 納 人 員 : 名 稱 ( 全 銜 ):): 請 寫 全 名 及 蓋 機 關 章 會 計 人 員 : 院 長 : 統 一 編 號 : 註 : 公 立 單 位 主 管 : 單 位 主 管 : ( 請 蓋 職 章 ) 公 立 醫 院 會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聯 絡 電 話 :(:( ) 掛 號 信 收 件 地 址 :(:( ) 撥 款 之 銀 行 分 行 別 : 衛 生 局 審 核 : 承 辦 人 私 立 醫 院 所 / 助 產 所 如 無 會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可 免 核 章 金 融 帳 號 : 戶 名 : 單 位 主 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 件 五 年 月 份 縣 市 衛 生 局 審 核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補 助 款 送 件 清 單 ( 衛 生 局 使 用 ) 註 : 本 項 服 務 由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補 助 年 月 份 施 行 補 助 項 目 備 註 鄉 鎮 市 受 補 助 月 份 產 前 檢 查 大 陸 配 偶 外 籍 配 偶 ( 含 港 澳 ) 區 別 單 位 人 數 人 數 案 次 數 金 額 合 計 衛 生 局 承 辦 人 : 國 民 健 康 署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單 位 主 管 : 14

附 件 六 補 助 費 用 申 請 ( 領 ) 流 程 個 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1.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2. 居 留 證 或 旅 行 證 正 本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1. 確 認 身 分 2. 發 予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10 張 ) 及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單 (2 張 )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2 張 )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填 具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 附 件 四 ), 連 同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 附 件 一 ) 及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 附 件 二 )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影 本 ( 附 件 三 ), 於 次 月 2 日 前 送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1. 審 核 醫 療 院 所 送 件 資 料, 並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登 打 醫 院 寄 來 之 個 案 紀 錄 聯 所 載 資 料 後, 再 至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列 印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2. 每 月 10 日 前 將 申 領 送 件 清 單 ( 附 件 五 ), 連 同 產 前 檢 查 個 案 紀 錄 聯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補 助 紀 錄 聯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記 錄 表 影 本 及 醫 療 補 助 款 申 領 清 單 及 領 據 送 國 民 健 康 署 國 民 健 康 署 按 月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予 醫 療 院 所 / 助 產 所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