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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99 年 度 弘 德 高 級 工 商 職 校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交 通 法 規 與 路 權 ( 騎 乘 機 車 ) 報 告 人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副 所 長 何 增 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25 日

簡 介 姓 名 : 何 增 宋 民 國 36 年 出 生 中 華 大 學 機 械 與 航 太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畢 業 公 路 總 局 副 工 程 司 車 輛 管 理 課 課 長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嘉 雲 區 汽 車 肇 事 鑑 定 會 委 員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監 理 組 牌 照 科 科 長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技 術 副 所 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專 任 講 師 輔 導 新 住 民 及 年 長 者 機 車 考 照 講 師

壹 前 言 貳 遵 守 路 權 重 視 生 命 參 車 輛 行 駛 特 性 肆 安 全 騎 乘 機 車 伍 結 語

壹 前 言 一 隨 著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與 社 會 結 構 丕 變, 車 輛 數 達 2 千 餘 萬 輛 直 線 成 長, 道 路 使 用 密 度 極 為 頻 繁, 如 何 紓 解 高 度 交 通 流 量 促 進 交 通 暢 通 與 安 全, 乃 為 當 務 之 急 二 國 內 交 通 事 故 駕 駛 人 行 為 疏 忽 佔 肇 事 原 因 95% 以 上, 如 超 速 失 控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不 當 超 車 酒 後 駕 車 等, 是 交 通 事 故 之 主 要 因 素, 而 肇 事 主 因 與 駕 駛 人 不 良 的 駕 駛 行 為 及 不 守 法 之 通 病, 有 密 不 可 分 關 聯 性, 值 得 國 人 引 以 為 鑑 三 為 導 正 國 人 不 良 的 駕 駛 行 為, 惟 有 提 高 駕 駛 人 駕 駛 道 德, 灌 輸 路 權 與 守 法 的 習 性 等 教 育, 以 防 範 交 通 事 故 的 發 生, 促 進 交 通 安 全

貳 遵 守 路 權 重 視 生 命 一 何 謂 路 權 1. 路 權 就 是 用 路 者 有 優 先 通 行 的 權 利, 它 是 建 立 行 車 秩 序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也 是 判 斷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責 任 的 基 礎 2. 建 立 路 權 觀 念 培 養 禮 讓 精 神 及 遵 守 路 權 習 慣, 並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指 示 行 車, 才 能 創 造 安 全 便 利 的 優 質 交 通 環 境

遵 守 路 權 你 我 安 全

二 路 權 與 行 車 安 全 的 關 係 1. 臺 灣 每 十 萬 人 口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為 19.2 人, 為 先 進 國 家 二 倍 之 多 深 究 近 年 來 我 國 交 通 事 故 成 因, 約 有 九 成 以 上 屬 人 為 因 素, 並 且 與 違 規 行 為 密 不 可 分, 該 現 象 反 映 出 用 路 人 對 路 權 觀 念 的 模 糊 與 漠 視 2. 為 導 正 用 路 人 之 用 路 習 慣, 以 路 權 優 先 安 全 第 一 加 強 宣 導, 期 有 效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禮 讓 行 人 動 畫

危 險! 行 人 請 走 天 橋

三 車 輛 行 駛 優 先 順 序 1. 支 線 道 車 應 讓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2. 如 同 為 直 行 車 或 轉 彎 車 者, 左 方 車 應 暫 停 讓 右 方 車 先 行 3. 轉 彎 車 應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4. 對 向 行 駛 之 左 右 轉 車 輛 已 轉 彎 須 進 入 同 一 車 道 時, 右 轉 車 輛 應 讓 左 轉 車 輛 先 行 如 進 入 二 以 上 之 車 道 者, 右 轉 車 輛 應 進 入 外 側 車 道, 左 轉 車 輛 應 進 入 內 外 側 車 道 5. 行 至 無 號 誌 之 圓 環 路 口 時, 應 讓 已 進 入 圓 環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路 權 優 先 順 序 動 畫

路 權 支 線 讓 幹 線

1. 支 線 讓 幹 線 路 2. 轉 彎 車 讓 直 行 車 直 行 車 先 行 權 4. 一 左 轉 彎 一 右 轉 彎 轉 入 同 一 方 向 車 道 左 轉 彎 車 先 行 3. 同 為 支 幹 線 同 為 直 行 車 或 左 轉 彎 車 右 方 車 先 行 5. 行 人 : 走 天 橋 地 下 道 行 人 專 用 道 班 馬 線 機 車 : 機 車 專 用 道 慢 車 道 汽 車 : 汽 車 車 道

路 權 上 坡 車 先 行 內 側 車 先 行 以 交 警 指 揮 為 準 外 緣 車 先 行

進 入 圓 環 應 讓 環 內 車 先 行

汽 車 行 駛 內 車 道 而 機 車 行 駛 最 外 側 車 道

機 車 左 轉 應 在 待 轉 區 二 段 式 左 轉 3 2 1

機 車 左 轉 彎 須 兩 段 式 左 轉 安 全 才 有 保 障 機 車 若 由 外 側 或 慢 車 道 直 接 左 轉 彎 易 被 直 行 車 輛 撞 擊 很 危 險

四 路 權 認 知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指 示 1. 閃 光 黃 燈 號 誌 : 幹 道 表 示 警 告 應 減 速 注 意 安 全 小 心 通 過 2. 閃 光 紅 燈 號 誌 : 支 道 表 示 停 車 再 開 應 減 速 先 停 路 口 前 讓 幹 道 車 先 行 注 意 安 全 小 心 通 過 3. 停 標 誌 牌 停 車 再 開 4. 讓 標 字 及 倒 三 角 形 標 字 ( 讓 )

肇 事 案 例 : 肇 事 因 素 :1. 機 車 支 道 ( 閃 紅 燈 ) 行 至 交 叉 路 口 未 停 車 再 開 讓 幹 道 車 先 行 2. 汽 車 幹 道 ( 閃 黃 燈 ) 行 至 交 叉 路 口 未 依 速 限 行 駛 及 未 注 意 右 方 車 輛 3. 交 叉 路 口 未 減 速 慢 行 資 料 來 源 : 蘋 果 日 報

案 情 說 明 1. 嘉 157 線 42.5 公 里 處 27 日 傍 晚 5 時 半 發 生 兩 死 九 傷 車 禍, 由 陳 姓 女 子 駕 駛 載 著 四 人 的 轎 車, 先 撞 上 騎 機 車 從 右 側 產 業 道 路 竄 出 的 王 姓 祖 孫, 疑 因 視 線 不 佳, 遭 高 速 急 駛 的 富 豪 轎 車 撞 上, 兩 人 被 撞 飛 當 場 死 亡, 機 車 則 掉 在 30 公 尺 外 的 農 田 裡 接 著 失 控 打 滑 衝 撞 對 向 孫 家 四 口 的 休 旅 車 ; 兩 車 高 速 對 撞 後 原 地 打 轉, 再 波 及 到 另 一 王 姓 機 車 騎 士, 祖 孫 兩 人 則 被 撞 飛 到 廿 公 尺 遠 的 水 溝 裡, 傷 重 不 治 2. 富 豪 轎 車 先 撞 上 一 輛 機 車 後 失 控, 不 到 幾 秒 又 和 對 向 休 旅 車 迎 面 對 撞, 發 出 第 2 聲 巨 響, 等 到 兩 輛 車 都 停 下 來, 他 才 看 到 路 旁 水 溝 裡 躺 著 一 名 老 婦 人 和 小 女 孩, 富 豪 轎 車 的 駕 駛 陳 芓 聿 和 前 座 乘 客 陳 淑 齡 (18 歲 ) 卡 在 車 內, 用 破 壞 器 材 才 將 兩 人 救 出, 連 同 自 行 逃 出 的 轎 車 乘 客 陳 志 賢 (16 歲 ) 及 侯 美 惠 (50 歲 ), 以 及 休 旅 車 駕 駛 孫 志 成 乘 客 孫 慧 珊 (28 歲 ) 一 對 雙 胞 胎 孫 偉 傑 (7 歲 ) 及 孫 偉 翔 和 追 撞 的 機 車 駕 駛 王 明 雄 共 9 人, 經 送 醫 後 都 無 生 命 危 險 3. 處 理 警 員 搖 頭 說 : 被 撞 飛 的 機 車 幾 乎 已 成 一 堆 廢 鐵, 肇 事 小 轎 車 明 顯 超 速, 在 限 速 60 公 里 的 道 路, 車 速 至 少 七 八 十 公 里

案 情 說 明 1.99.02.16. 嘉 義 縣 布 袋 鎮 發 生 轎 車 撞 機 車, 蔡 男 開 車 行 經 僅 閃 警 示 黃 燈 十 字 路 口, 疑 因 車 速 過 快, 直 接 撞 由 產 業 道 路 騎 機 車 回 家 的 王 婦 遭 撞 飛 30 公 尺, 因 頭 部 重 創 送 醫 不 治, 蔡 男 轎 車 則 連 續 撞 斷 兩 石 墩 衝 進 路 旁 魚 塭 溺 斃, 從 水 裡 被 救 出 時 已 無 氣 息 2. 處 理 警 員 搖 頭 說 : 肇 事 車 的 車 速 應 超 過 百 公 里, 不 僅 將 女 騎 士 連 車 帶 人 撞 飛, 而 且 還 連 續 撞 斷 路 旁 兩 個 數 十 公 斤 重 的 石 墩, 才 栽 入 魚 塭 3. 警 方 調 查, 蔡 男 昨 下 午 2 時 45 分, 開 車 行 經 布 袋 鎮 成 功 路 與 見 龍 里 產 業 道 路 的 交 叉 路 口 時, 直 接 撞 上 由 產 業 道 路 騎 機 車 出 來 的 王 婦, 因 衝 撞 力 相 當 大, 王 婦 連 人 帶 車 被 撞 飛 到 30 公 尺 外, 頭 部 重 創 血 流 如 注, 現 場 留 下 一 大 片 血 跡 轎 車 撞 機 車 後, 仍 煞 不 住 車, 還 連 續 撞 倒 路 旁 兩 塊 石 墩 後, 直 接 翻 落 魚 塭, 消 防 員 雖 半 小 時 內 就 將 困 在 車 裡 的 駕 駛 蔡 男 救 拉 出, 並 確 定 車 內 無 其 他 乘 客, 不 過 蔡 男 已 經 沒 有 生 命 跡 象, 經 送 醫 後 仍 宣 告 不 治 警 方 依 現 場 衝 擊 力 疑 時 速 達 百 公 里 撞 騎 機 車, 遭 撞 飛 30 米 再 連 續 撞 斷 兩 數 十 公 斤 重 石 墩

五 尊 重 行 人 路 權 優 先 : 轉 彎 時 應 遵 守 路 權 : 1 轉 彎 車 不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 依 據 處 罰 條 例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裁 罰 新 台 幣 600-1,800 元 2 汽 車 駕 駛 人 轉 彎 時, 除 禁 止 行 人 穿 越 路 段 外, 不 暫 停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 依 據 處 罰 條 例 第 48 條 第 2 項, 裁 罰 新 台 幣 1,200-3,600 元 尊 重 行 人 動 畫 欣 賞.

違 規 又 破 財 動 畫

3. 交 叉 路 口 未 研 判 四 週 狀 況 後 果 千 萬 勿 闖 紅 燈 動 畫 未 注 意 路 口 狀 況 動 畫 \.mpeg

990509 自 由 時 報 : 醉 騎 士 追 撞 汽 車 亡 駕 駛 改 判 無 罪 1. 高 等 法 院 審 理 酒 駕 騎 士 和 轎 車 於 交 叉 路 口 相 撞 致 死 案, 出 現 大 逆 轉 法 官 發 現 轎 車 車 主 具 有 路 權, 酒 駕 的 李 姓 騎 士 未 讓 右 方 直 行 車 先 行 從 轎 車 左 側 追 撞 轎 車 是 肇 事 主 因 因 而 將 一 審 孫 某 有 罪 的 判 決 撤 銷 2. 高 院 合 議 庭 在 判 決 書 罕 見 以 2 頁 篇 幅 詳 述 判 決 無 罪 理 由 : 指 出 孫 車 進 入 交 叉 路 口 時, 左 側 並 無 來 車, 孫 雖 有 注 意 前 方 預 防 危 險 發 生 的 義 務, 但 法 律 不 應 苛 責 孫 須 負 擔 李 姓 騎 士 違 規 等 不 可 預 見 結 果 的 責 任 ; 法 界 認 為, 此 判 決 對 類 似 車 禍 事 件 法 律 責 任 具 有 定 調 作 用 97 年 10 月 19 日 下 午 50 歲 的 孫 姓 載 太 太 從 台 北 返 回 新 竹 縣 娘 家, 行 經 新 豐 鄉 一 處 無 號 誌 路 口 時, 和 來 自 左 側 的 李 姓 重 機 騎 士 相 撞, 李 送 醫 後 2 天 傷 重 不 治, 李 酒 測 值 達 0.69 已 超 過 酒 駕 標 準, 新 竹 地 檢 署 將 孫 依 過 失 致 死 罪 起 訴 3. 新 竹 地 院 審 理 時 法 官 認 為 : 李 某 雖 然 有 酒 駕 左 方 車 未 暫 停 讓 右 方 車 先 行 等 過 失, 但 孫 在 設 有 慢 字 標 誌 的 該 交 叉 路 口 未 減 速 慢 行, 也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應 負 過 失 致 死 罪 刑 責, 判 他 4 月 徒 刑 可 易 科 罰 金 應 再 賠 償 李 家 10 萬 元 及 服 100 小 時 勞 動 服 務, 孫 不 服 上 訴 高 等 法 院

1. 高 院 合 議 庭 調 閱 承 辦 員 警 證 詞 : 認 定 孫 未 違 規 駕 駛 2. 台 灣 省 竹 苗 區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指 出, 李 酒 駕 騎 車 行 經 無 號 誌 路 口, 由 外 環 道 轉 入, 未 讓 主 線 道 車 先 行, 是 肇 事 主 因 遵 守 路 權 你 我 安 全 在 台 師 大 附 近 經 營 畫 廊 的 孫 姓 獲 悉 無 罪 判 決 定 讞 後, 表 示 : 案 發 已 1 年 半 了, 可 暫 時 鬆 一 口 氣, 但 畢 竟 是 一 條 人 命, 不 僅 李 家, 我 也 受 很 多 折 磨 孫 說, 自 己 雖 無 過 失 事 後 也 願 意 拿 出 50 萬 元 負 道 義 責 任, 但 李 家 卻 向 新 竹 地 院 訴 請 求 償 720 萬, 他 只 能 打 官 司 到 底 ; 對 此 案 的 感 想, 孫 說 : 奉 勸 所 有 駕 駛 人 勿 酒 後 開 車! 否 則 會 害 人 害 己

六 加 強 道 安 宣 導 以 減 少 事 故 的 發 生

蘋 果 日 報 97 年 12 月 23 日 報 導 10 6

97.12.24. 中 國 時 報 專 題 報 導

七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1. 超 速 失 控 - 無 法 依 預 估 距 離 煞 住 或 失 控 2.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 追 撞 前 車 後 車 超 速 3. 不 當 超 車 - 無 法 依 預 估 間 距 離 致 生 事 故 4. 酒 後 駕 車 - 反 應 遲 鈍 昏 眩 失 去 知 覺 5. 未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行 駛 6. 未 集 中 精 神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狀 況 - 疏 忽 7. 心 存 僥 倖 的 心 理 - 大 意

生 死 一 瞬 間 您 選 那 一 邊

參 車 輛 行 駛 特 性 一 車 輛 轉 彎 內 輪 差 認 識 內 輪 差 012.mpg

交 叉 路 口 左 側 大 型 車 時 注 意 內 輪 差 防 範 被 捲 入

大 型 車 軸 距 長 轉 彎 時 前 輪 與 後 輪 行 走 軌 跡 間 距 大 機 車 騎 士 進 入 內 輪 差 的 範 圍

大 貨 車 行 駛 時 會 對 周 圍 物 體 產 生 吸 力

二 車 輛 視 野 死 角 013

機 車 行 駛 時 騎 士 的 視 野 死 角 範 圍

聯 結 車 轉 彎 時 駕 駛 員 視 野 受 拖 車 結 構 阻 擋 視 野 死 角 大 危 險 性 高 砂 石 車 視 野 死 角 車 禍

機 車 行 駛 山 區 道 路 轉 彎 時 視 野 死 角 亦 大 看 不 見 前 方 須 減 速 慢 行

三 行 車 速 度 與 離 心 力 的 關 係 015

四 車 輛 行 駛 之 離 心 力 017

車 輛 轉 彎 時 有 離 心 力 作 用, 若 未 減 速 慢 行 則 車 輛 會 偏 離 車 道 線 而 向 外 拋 出 車 速 快 離 心 力 大 易 翻 覆 山 區 彎 路 短 片

離 心 力 之 大 小 是 與 車 速 的 平 方 成 正 比 例 如 : 車 速 增 加 為 2 倍 時, 則 離 心 力 會 增 加 為 4 倍 騎 乘 機 車 須 適 度 傾 斜 車 身 以 克 服 離 心 力

97.04.02. 二 位 女 大 學 生 由 阿 里 山 賞 櫻 回 程 下 坡 大 轉 彎 時, 疑 未 知 山 路 特 性 及 未 減 速 慢 行 致 失 控 打 滑, 衝 撞 對 向 休 旅 車, 因 閃 避 不 及 而 二 位 女 大 學 生 均 死 亡 慘 劇 1. 兩 名 大 學 女 生 共 乘 機 車 上 山 賞 櫻,4 月 2 日 11 時 多 下 山 時 疑 因 機 車 在 彎 道 打 滑, 與 對 向 自 小 客 車 煞 車 不 及 對 撞 2. 警 方 研 判, 事 故 現 場 的 機 車 擦 痕 約 十 幾 公 尺, 可 能 是 對 路 況 不 熟, 加 上 彎 道 大, 機 車 失 控 滑 行 到 對 向 車 道 3. 自 小 客 車 的 駕 駛 呂 姓 要 到 阿 里 山 賞 櫻, 眼 看 機 車 直 衝 過 來, 煞 車 不 及 將 方 向 盤 右 打, 側 翻 跌 落 約 80cm 深 的 水 溝 與 機 車 撞 擊 位 置

汽 車 上 坡 左 轉 彎 道 發 現 對 向 機 車 衝 撞 煞 車 不 及 即 向 右 側 路 邊 閃 避 失 控 翻 落 共 騎 機 車 於 下 坡 右 轉 彎 路 段, 現 場 刮 痕 由 右 車 道 跨 越 雙 黃 線 至 對 向 車 道 與 轎 車 對 撞

五 車 輛 煞 車 系 統 煞 車 原 理 動 畫

1. 騎 乘 機 車 突 發 狀 況 反 應 煞 車 流 程

2.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 空 駛 距 離 + 煞 車 距 離 預 防 追 撞 減 速 慢 行

2.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 空 駛 距 離 + 煞 車 距 離 預 防 追 撞 減 速 慢 行

六 車 輛 行 駛 動 能 與 衝 擊 力 關 係 資 料 來 源 : 蘋 果 日 報

車 速 增 加 3 倍 而 動 能 衝 擊 力 增 加 9 倍 煞 車 距 離 須 增 長

七 車 速 與 煞 車 距 離 汽 車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是 隨 著 車 重 與 車 速 而 異 車 輛 的 總 重 愈 重 或 車 速 越 高, 所 需 的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就 越 長, 在 高 速 公 路 行 駛 的 狀 況 下, 遇 到 須 緊 急 煞 車 時, 就 會 反 應 不 及 而 發 生 事 故 須 特 別 注 意 之 情 況 如 下 : 1. 車 速 : 煞 車 安 全 距 離 隨 車 速 提 高 而 加 長 2. 雨 天 或 路 面 潮 濕 :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會 增 為 1.5 倍 以 上 ( 路 滑 短 片 3. 路 面 積 雪 或 結 冰 :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約 是 3 倍 以 上 路 滑 短 片 v) 4. 輪 胎 磨 損 時 :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拉 長 程 度 視 輪 胎 磨 損 程 度 而 定 5. 運 載 重 物 : 載 物 越 重,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越 長 6. 下 坡 時 : 因 有 加 速 度,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會 拉 長 7. 路 面 有 坑 洞 或 油 汙 時, 煞 車 的 制 動 效 果 均 受 影 響, 其 煞 車 停 止 距 離 也 會 加 大 路 滑 轉 彎 甩 尾

雨 天 路 滑 須 加 大 前 後 車 安 全 間 距

車 速 愈 高 需 愈 長 煞 停 距 離 故 需 減 速 慢 行

九 醉 不 上 道 1. 養 成 酒 後 不 駕 駛 車 輛 (1) 酒 精 如 何 影 響 您 開 車 呢 (2) 避 開 可 能 是 酒 後 駕 駛 的 車 輛 (3) 從 我 做 起 清 醒 再 上 路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4) 共 乘 : 請 指 定 安 全 駕 駛

2. 酒 駕 肇 事 罰 則 酒 精 如 何 影 響 您 開 車 呢? - 酒 精 濃 度 影 響 駕 駛 行 為 對 物 質 的 追 蹤 能 力 降 低 ( 無 法 判 斷 快 慢 遠 近 ) 對 周 圍 的 注 意 範 圍 會 縮 小 ( 無 法 注 意 從 旁 側 之 人 車 動 態 ) 對 於 強 光 的 反 應 會 降 低 ( 光 的 照 射 對 面 車 道 的 強 光 警 示 ) 行 政 責 任 : 罰 鍰 + 吊 扣 駕 照 兩 年 + 講 習 + 扣 車 刑 事 責 任 : 公 共 危 險 罪 過 失 加 重 民 事 責 任 : 保 險 人 除 給 付 保 險 金 外, 得 在 給 付 金 額 範 圍 內 向 加 害 人 ( 酒 後 駕 車 者 ) 求 償 *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永 久 吊 銷 駕 照 * 依 切 結 書 予 開 除 職 務 案 例 分 享

3. 危 險 總 是 在 半 夢 半 醒 中 - 酒 後 駕 車 疲 勞 駕 駛 酒 醉 疲 勞 服 藥 等 會 增 長 反 應 時 間

4. 反 應 能 力 : 酒 精 對 駕 駛 人 行 為 之 影 響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0.03% 以 下 0.03-0.05% 0.05-0.08% 0.08-0.15% 超 過 0.15% 超 過 0.5% 狀 態 清 醒 陶 醉 感 興 奮 錯 亂 痲 痹 昏 睡 無 明 顯 影 響, 幾 乎 與 未 飲 酒 無 異 1. 多 數 駕 駛 人 心 境 逐 漸 變 幻 不 定 2. 視 覺 與 反 應 靈 敏 度 減 弱 3. 對 速 度 及 距 離 的 判 斷 力 差 1. 反 應 遲 鈍 2. 駕 駛 能 力 受 損 3. 遲 而 不 決 或 決 而 不 行 1. 判 斷 力 嚴 重 受 到 影 響 2. 體 能 與 精 神 協 調 受 損 3. 駕 駛 人 之 體 能 困 難 度 增 加 1. 駕 駛 人 視 線 模 糊 進 入 恍 惚 狀 態 2. 駕 駛 不 穩 定 判 斷 力 減 弱 無 法 開 車 對 駕 駛 人 能 力 之 影 響 Data from: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歡 度 23 歲 生 日, 隔 天 凌 晨 卻 疑 與 兄 長 慶 生 狂 歡 後, 酒 後 騎 車, 不 慎 疑 自 撞 上 電 線 桿, 兩 人 送 醫 不 治 1. 台 中 縣 林 姓 男 子 9 月 11 日 歡 度 23 歲 生 日, 隔 天 凌 晨 卻 疑 與 兄 長 慶 生 狂 歡 後, 酒 後 騎 車, 不 慎 在 烏 日 鄉 撞 上 電 線 桿, 兩 人 送 醫 後 均 告 不 治, 家 人 哀 痛 欲 絕, 警 方 不 排 除 兄 弟 倆 慶 生 喝 酒 後 共 乘 機 車 發 生 意 外 2. 晚 上 7 時 許, 林 銘 聰 (25 歲 ) 林 銘 政 (23 歲 ) 對 父 親 說 : 我 們 要 出 去 理 頭 髮! 隨 即 由 林 銘 聰 騎 機 車 載 弟 弟 外 出, 隔 天 (12 日 ) 清 晨 4 時 許, 兄 弟 倆 被 人 發 現 渾 身 是 血 倒 在 路 旁, 消 防 隊 員 接 獲 報 案 到 場, 發 現 林 銘 聰 已 無 生 命 跡 象, 林 銘 政 則 在 送 醫 急 救 後 不 治 3. 兄 弟 倆 的 父 親 接 獲 警 方 聯 絡 趕 到 醫 院, 得 知 一 次 失 去 兩 個 兒 子, 哀 痛 不 已 4. 警 方 相 驗 並 到 場 勘 查, 發 現 路 旁 電 線 桿 有 撞 擊 痕 跡, 兩 兄 弟 共 乘 的 機 車, 則 是 飛 至 電 線 桿 對 向 車 道 約 十 公 尺 處, 研 判 應 是 自 撞, 但 還 要 深 入 調 查 至 於 這 起 車 禍 是 否 與 酒 後 駕 車 有 關? 警 方 表 示, 除 林 銘 政 酒 測 值 為 1.0 外, 林 銘 聰 因 到 院 時 已 無 生 命 跡 象, 並 未 抽 血 檢 測, 但 法 醫 相 驗 時 已 取 得 血 塊 樣 本 帶 回 化 驗

肇 事 案 例 說 明 1.98.09.13 凌 晨 一 對 就 讀 高 職 的 未 成 年 情 侶, 返 家 途 中 疑 酒 醉 騎 車 又 超 速, 失 控 撞 上 燈 桿, 坐 機 車 前 座 的 馮 姓 少 女 ( 十 五 歲 ) 慘 遭 燈 桿 鐵 皮 削 掉 半 邊 臉, 腦 漿 噴 濺, 當 場 死 亡 2. 警 方 勘 驗 後 初 步 研 判 機 車 車 速 近 百 公 里, 蕭 姓 男 友 ( 十 七 歲 ) 抽 血 酒 測 值 0.71 毫 克 3. 機 車 先 擦 撞 路 邊 人 行 道, 煞 車 不 及 衝 撞 燈 桿 在 前 座 的 馮 女 首 當 其 衝, 撞 上 燈 桿 再 向 前 彈 飛 近 20 公 尺 落 地, 左 半 邊 臉 如 被 削 過, 五 官 模 糊 難 辨, 腦 漿 散 落 一 地, 當 場 氣 絕, 蕭 男 也 彈 飛 十 多 公 尺, 機 車 滑 行 近 100 公 尺 才 停 住

96.12.11. 中 國 時 報 刊 登 飯 店 張 主 任 帥 哥 酒 後 駕 車 變 怪 人 失 明 半 身 不 遂 血 淚 示 警 血 淚 示 警

騎 乘 機 車 依 規 定 行 駛 不 要 強 爭 一 分 一 秒, 不 可 疏 忽 一 分 一 秒, 逞 一 時 之 快 悔 不 當 初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行 駛 最 外 二 車 道 遭 輾 斃 短 片

市 區 交 通 繁 雜 多 狀 況 應 隨 時 有 煞 車 準 備 行 駛 至 行 人 穿 越 道 前 應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行 駛 濕 滑 路 面 時 因 摩 擦 係 數 低 應 減 速 慢 行

肆 安 全 騎 乘 機 車 一 起 步 前 檢 查 車 輛 各 部 及 作 動 是 否 正 常, 並 應 顯 示 方 向 燈,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有 無 障 礙 或 車 輛 行 人

二 騎 乘 機 車 及 附 載 人 應 戴 安 全 帽 機 車 是 肉 包 鐵 的 交 通 工 具 危 險 因 子 高,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騎 乘 機 車 及 附 載 人 應 戴 安 全 帽, 保 護 頭 部 降 低 意 外 傷 害

1. 戴 安 全 帽 2. 將 扣 環 扣 上 3. 一 個 指 頭 穿 入 4. 一 切 檢 查 妥 當 後 才 出 發

馬 路 如 虎 口 遵 守 道 路 號 誌 平 安 行

汽 車 有 堅 硬 的 外 殼 保 護 而 機 車 會 直 接 碰 撞 而 人 體 受 傷 害

98.10.27. 清 晨 5 時 嘉 義 市 31 歲 騎 士 爛 醉 徹 夜 未 戴 安 全 帽 疑 自 撞 中 央 分 隔 島 頭 部 重 創 生 日 成 忌 日 未 戴 安 全 帽 酒 後 駕 車 死 亡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時 報

三. 行 駛 中 應 保 持 身 心 安 靜, 專 心 一 意 將 全 部 注 意 力 集 中 應 付 行 車 情 況 並 勿 疲 勞 駕 駛 遵 守 道 安 規 則 與 路 權, 不 可 存 僥 倖 或 對 方 會 讓 路 認 知

四 正 確 使 用 煞 車 1. 先 回 油 讓 引 擎 煞 車 生 作 用 2. 再 同 時 使 用 前 後 輪 煞 車

與 前 車 保 持 隨 時 可 煞 停 之 安 全 距 離

車 輛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防 止 追 撞 : 機 踏 車 同 一 方 向 行 駛 時, 前 車 與 後 車 應 保 持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之 距 離

五 機 車 同 一 方 向 行 駛 時, 不 可 併 行 競 技 且 前 車 與 後 車 應 保 持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之 距 離

六 行 駛 至 鐵 路 平 交 道 注 意 事 項 看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後, 應 先 把 速 度 降 低 到 時 速 15 公 里 以 下 停 看 聽

行 經 鐵 路 平 交 道 應 停 車 看 清 左 右 聽 警 號 或 火 車 聲 音, 保 持 淨 空 確 無 來 車 始 可 通 過 平 交 道 緊 急 按 鈕

七 常 見 機 車 違 規 行 駛 項 目

八 綠 燈 允 許 你 依 序 通 過, 駕 駛 人 仍 應 注 意 違 規 闖 紅 燈 的 人 車 違 規 闖 紅 燈 肇 事 現 場

九 騎 乘 機 車 處 處 均 隱 藏 著 危 機 突 然 闖 出 人 與 車

汽 車 有 堅 硬 的 外 殼 保 護 而 機 車 會 直 接 碰 撞 而 人 體 受 傷 害

起 步 前 或 行 駛 中, 隨 時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有 無 障 礙 或 車 輛 行 人, 由 照 後 鏡 檢 視 後 方 動 態

隨 時 有 準 備 停 止 的 心 1. 對 其 他 駕 駛 人 或 行 人, 應 該 隨 時 保 持 其 可 能 發 生 交 通 違 規 的 警 覺 性, 並 且 適 當 調 整 本 身 駕 駛 行 為 2. 假 設 危 險 可 能 就 在 你 身 旁, 適 當 時 需 要 自 願 放 棄 通 行 優 先 權, 甚 至 停 止, 以 避 免 交 通 事 故 的 發 生 3. 路 況 並 不 是 單 純 只 考 量 道 路 的 型 態 ( 直 路 彎 路 岔 路 等 ) 而 已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有 停 車 之 準 備

路 障 死 角 事 故 防 止 1. 接 近 前 應 減 速 慢 行 2. 以 進 入 巷 道 方 式 危 險 預 測 停 放 在 路 邊 之 車 輛, 判 斷 可 能 隨 時 有 狀 況 產 生 3. 與 停 放 在 路 邊 車 輛 應 保 持 1 公 尺 以 上 之 側 方 間 隔 路 邊 停 車 看 板 招 牌 路 邊 攤 或 其 它 路 障

為 了 保 護 自 身 機 車 是 車 體 較 小, 在 公 路 上 能 見 度 很 小, 所 以 和 貨 車 或 公 共 汽 車 發 生 事 故 不 少 1 穿 著 鮮 明 且 容 易 判 別 的 服 裝 2 晚 間 使 用 反 光 材 料 為 宜

交 叉 路 口 不 搶 黃 燈 不 闖 紅 燈 不 提 前 起 動

十 謹 慎 駕 車 發 揮 禮 讓 道 德 與 守 法 精 神

夜 間 雨 天 濃 霧 路 面 濕 滑 視 線 不 清 須 減 速 慢 行

安 全 到 達 目 的 地 : 比 準 時 到 達 更 重 要 快 快 樂 樂 出 門 平 平 安 安 回 家 只 有 安 全 才 是 回 家 唯 一 的 路

超 速 ---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為 了 生 命 安 全 請 勿 開 快 車!

珍 惜 你 我 生 命 酒 後 珍 惜 你 我 生 命 酒 後 珍 惜 你 我 生 命 酒 後 珍 惜 你 我 生 命 酒 後 不 開 車 換 得 平 安 歸 不 開 車 換 得 平 安 歸 不 開 車 換 得 平 安 歸 不 開 車 換 得 平 安 歸

車 輛 定 期 檢 驗 等 網 路 主 動 通 知 歡 迎 登 錄 http://www.cyi.gov.tw

伍 結 語 1. 生 命 是 無 價 的, 也 是 脆 弱 的, 一 時 疏 忽 即 可 能 造 成 一 生 的 遺 憾, 連 帶 產 生 家 庭 社 會 問 題, 所 付 出 的 代 價 難 以 估 計 2. 交 通 事 故 是 可 以 預 防 且 不 是 意 外, 當 務 之 急 惟 有 提 高 駕 駛 道 德, 灌 輸 路 權 與 守 法 的 習 性 等 教 育, 以 防 範 交 通 事 故 的 發 生 敬 祝 各 位 老 師 同 學 們 健 康 平 安! 萬 事 如 意!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總 局 關 心 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