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在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論 時 期 奠 定 基 礎,1978 年 為 準, 分 為 前 期 和 後 期 : 一 前 期 第 一 階 段 (1945~1952) 為 三 年 的 經 濟 恢 復 期 主 要 目 的 : 使 國 民 經 濟 在 戰 後 能 恢 復 正 常 發 展 主 要 措 施 : (1) 抑 制 通 貨 膨 脹 (2) 掌 握 工 廠 生 產 控 制 權, 以 便 節 制 私 人 資 本 (3) 組 成 一 個 能 負 擔 改 革 任 務 的 行 政 系 統, 以 便 通 行 三 反 運 動 ( 反 貪 污 反 浪 費 反 官 僚 ) (4) 保 留 原 來 國 民 政 府 的 實 行 官 員, 並 且 進 行 思 想 改 造 (5) 進 行 土 地 改 革, 將 地 主 的 地 分 配 給 農 民 第 二 階 段 (1953~1957) 中 國 大 陸 第 一 個 五 年 計 畫 時 期, 採 取 計 畫 經 濟 理 由 :(1) 為 了 使 資 源 能 有 效 運 用 (2)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裡, 所 造 成 的 經 濟 危 機, 主 要 是 因 為 私 有 制 自 由 競 爭 的 結 果, 而 造 成 市 場 無 政 府 的 狀 態, 經 濟 學 者 認 為, 若 要 克 服 此 危 機, 應 該 在 社 會 主 義 公 有 制 的 基 礎 上, 實 施 計 畫 經 濟, 使 各 經 濟 部 門 都 有 計 畫 按 比 例 發 展 結 果 : 雖 然 經 濟 發 展 較 穩 定, 並 集 中 在 重 工 業 的 發 展 上, 成 功 地 增 加 了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薄 弱 環 節, 也 適 當 填 補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的 空 白 部 分, 但 是 也 使 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上, 產 生 了 重 重 輕 輕 的 結 果 1
第 三 階 段 (1958~1960) 大 躍 進 階 段 三 面 紅 旗 的 策 略 : 大 躍 進 ; 人 民 公 社 ; 社 會 主 義 總 路 線 結 果 : 產 生 問 題 (1) 瞎 指 揮 ( 外 行 領 導 內 行 ) 造 成 大 虧 損 (2) 採 取 高 指 標 造 成 浮 誇 風, 以 及 共 產 風 的 氾 濫 (3) 打 亂 整 個 國 民 經 濟 的 正 常 發 展, 使 國 民 經 濟 遭 受 重 大 的 挫 折 第 四 階 段 (1961~1965) 經 濟 調 整 期, 劉 少 奇 提 出 八 字 方 針 調 整 鞏 固 充 實 提 高, 採 取 以 農 業 為 基 礎, 以 工 業 為 主 導 的 政 策, 將 過 去 重 重 輕 輕 的 發 展 次 序 顛 倒 過 來 劉 少 奇 改 革 成 功, 受 農 民 歡 迎, 功 過 於 毛 澤 東 第 五 階 段 (1966~1976)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期, 完 全 依 照 大 躍 進 的 方 式 進 行 所 採 取 的 作 法, 結 果 又 重 導 了 三 面 紅 旗 時 期 的 錯 誤, 使 國 民 經 濟 遭 受 重 大 挫 折 在 前 期 階 段, 綜 合 而 言, 產 生 的 問 題 : ( 一 ) 經 濟 發 展 的 策 略 和 制 度 的 推 動, 過 分 地 中 央 集 權 化, 忽 略 了 地 方 的 需 求, 和 區 域 經 濟 區 的 差 異 性 ( 二 ) 計 畫 經 濟 的 計 畫 與 執 行 完 全 脫 離 市 場 現 實 ( 三 ) 勞 動 群 眾 缺 乏 生 產 的 積 極 性 二 後 期 策 略 : 對 內 改 革 對 外 開 放 ( 經 濟 特 區 ) 措 施 :1. 採 取 單 一 公 有 制, 朝 向 多 元 所 有 制 的 經 濟 結 構 2
2. 使 單 一 高 度 集 中 的 經 濟 體 制 朝 向 與 市 場 結 合 的 經 濟 體 制 運 作 第 一 階 段 (1978 年 12 月 ~1984 年 9 月 ) 重 點 策 略 : 農 村 改 革 開 始, 以 計 畫 經 濟 為 主, 市 場 調 節 為 輔 改 革 措 施 : 針 對 過 去 集 體 經 營 下 的 平 均 主 義, 尤 其 是 人 民 公 社, 在 廣 大 的 農 村 實 施 家 庭 聯 產 承 包 責 任 制 第 二 階 段 (1984 年 10 月 ~1992 年 9 月 ) 重 點 策 略 : 有 計 畫 地 發 展 商 品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 鄉 村 城 市 化 商 品 經 濟 改 革 三 面 相 :1. 國 有 企 業 的 改 革 2. 價 格 的 改 革 3. 塑 造 市 場 機 制 第 三 階 段 (1992 年 10 月 ~2001 年 11 月 ) 重 點 策 略 : 建 立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主 要 改 革 方 針 :1. 市 場 的 規 範 化 2. 由 之 前 針 對 某 些 ( 重 點 式 ) 改 革 轉 向 全 面 經 濟 改 革 3. 並 以 建 立 現 代 化 企 業 制 度 為 目 標 第 四 階 段 (2001 年 12 月 ~)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加 入 WTO, 經 濟 發 展 制 度 以 國 際 經 濟 發 展 為 目 標 中 國 大 陸 最 缺 乏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制 度, 同 時 推 動 經 濟 區 域 的 整 合, 提 升 經 濟 競 爭 力, 因 應 全 球 經 濟 同 步 發 展 三 農 村 改 革 的 經 濟 發 展 1. 生 產 責 任 制 的 興 起 (1978 年 為 分 據 點 ) 3
(1) 1978 年 之 前, 採 取 生 產 隊 承 包 方 式, 賦 予 生 產 隊 某 些 產 量 與 質 量 的 責 任, 主 要 採 取 兩 種 方 式 承 包 : A. 包 工 制 : 又 稱 作 業 責 任 制, 只 承 包 產 量, 對 質 量 不 負 責 B. 包 產 制 : 又 稱 產 量 責 任 制, 不 只 要 對 生 產 過 程 負 責, 也 要 對 生 產 結 果 負 責 (2) 1978 年 以 後, 改 由 農 戶 來 承 包, 推 動 家 庭 聯 產 承 包 制, 由 於 其 制 度 實 施, 使 農 村 經 濟 鞏 固 起 來, 有 兩 種 方 式 : A. 包 產 到 戶 : 農 戶 向 生 產 隊 承 包 產 量 的 指 標, 包 產 內 產 品 全 往 上 繳, 但 超 產 部 份, 生 產 隊 可 以 實 務 或 記 工 分 的 方 式 給 予 獎 勵 B. 包 幹 到 戶 : 農 戶 不 只 要 承 包 產 量, 同 時 也 要 承 包 質 量, 在 完 成 國 家 任 務 上 繳 集 體, 及 其 他 費 用 之 後, 剩 下 的 全 歸 農 戶 所 有, 不 再 經 由 生 產 隊 分 配 2. 採 取 分 田 政 策 訂 契 約 的 方 式, 把 農 地 租 給 農 戶, 由 農 民 自 行 管 理 農 作 事 宜, 使 得 農 民 在 土 地 使 用, 經 營 管 理 上, 更 具 有 自 主 性 3. 廢 除 人 民 公 社 (1) 建 立 的 意 義 : 主 要 是 將 農 村 生 產 合 作 社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鄉 鎮 人 民 政 府 結 合 在 一 起, 成 立 政 社 合 一 的 組 織 (2) 成 立 的 目 的 : 期 望 中 共 政 權 藉 由 這 樣 的 組 織, 可 以 直 接 干 預 人 民 公 社 的 一 切 活 動, 並 且 支 配 一 切 的 生 產 資 料 (3) 改 革 的 步 驟 : A. 進 行 政 社 分 離 :1979 年 四 川 向 陽 公 社 首 先 實 施 B.1983 年 全 面 廢 除 人 民 公 社, 以 生 產 隊 取 代 人 民 公 社 C.1990 年 全 面 取 消 生 產 隊, 以 家 庭 農 戶 為 主 4
4. 發 展 農 村 商 品 經 濟 背 景 : 農 村 的 經 濟 改 革 帶 動 了 農 村 的 發 展, 擺 脫 單 純 供 給 型 種 植 業, 朝 向 商 品 多 元 化 發 展 主 要 措 施 :1989 年 鼓 勵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鼓 勵 農 民 承 包 鄉 鎮 企 業 兩 種 模 式 發 展 :(1) 蘇 南 模 式 ( 集 體 企 業 ) (2) 溫 州 模 式 ( 個 體 企 業 ) 經 營 特 點 :(1) 完 全 是 由 農 民 興 辦 的 綜 合 性 企 業, 企 業 與 農 村 土 地 保 持 密 切 關 係, 並 與 農 村 經 濟 密 切 結 合 在 一 起 (2) 採 取 工 農 相 互 支 撐 的 方 式, 相 互 促 進, 不 同 以 往 犧 牲 農 業, 發 展 工 業 的 方 式 (3) 鄉 鎮 企 業 具 有 經 營 的 自 主 權, 將 經 濟 效 果 ( 效 益 ) 與 經 營 者, 生 產 者 結 合 起 來, 可 使 經 濟 者 勞 動 者 的 利 益 得 以 實 現, 並 且 與 農 村 的 經 濟 發 展 融 為 一 體 產 生 的 經 濟 效 益 : (1) 成 功 地 轉 移 剩 餘 勞 動 力 ( 農 村 ), 採 取 離 土 不 離 鄉, 進 廠 不 進 城 方 式, 帶 動 鄉 村 城 鎮 化, 成 功 吸 納 1 億 2000 萬 農 村 的 剩 餘 勞 動 力 (2) 改 變 農 民 的 價 值 觀, 由 於 鄉 鎮 企 業 發 展, 引 進 新 的 價 值 觀, 不 僅 提 高 農 村 生 產 力, 也 改 變 了 農 民 的 價 值 觀 (3) 為 中 國 8 億 農 民 找 到 一 條 致 富 之 路, 也 因 為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使 農 村 多 元 化 工 業 化 5. 農 村 發 展 的 困 境 農 業 生 產 利 潤 過 低, 導 致 工 商 企 業 資 本 不 願 投 入 農 業 發 展 部 門 由 於 種 植 過 多, 供 過 於 求, 使 得 農 業 生 產 價 值 與 整 個 社 會 生 產 利 潤 相 差 太 大, 才 會 導 致 以 追 求 利 潤 為 要 務 的 資 本, 不 願 進 入 到 農 業 發 展 市 場, 造 成 農 產 品 加 工 的 轉 化 程 度 難 5
以 提 升 6. 鄉 鎮 企 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1) 工 廠 規 模 小, 產 品 品 質 不 高, 科 技 化 程 度 低 (2)1997 年 之 後, 鄉 鎮 企 業 出 現 大 量 的 破 產 現 象 (3) 尤 其 在 加 入 WTO 之 後, 對 農 業 的 補 貼 逐 漸 減 少, 市 場 逐 漸 開 放, 使 得 衝 擊 更 大 四 經 濟 特 區 的 設 置 ( 一 ) 定 義 : 並 非 指 在 政 治 上 給 予 特 別 的 待 遇, 而 是 在 經 濟 上 實 行 特 殊 的 政 策 ( 減 稅 免 稅 優 惠 ) 以 及 非 特 區 不 用 管 理 體 制 ( 只 用 在 經 濟 特 區 的 體 制 ), 也 就 是 選 擇 有 特 殊 地 理 位 置 的 區 域, 在 對 外 在 特 區 中 會 給 予 更 多 優 惠, 以 吸 引 外 資, 科 技 來 投 資 ( 二 ) 佈 局 :1.1979 年 9 月 開 始, 在 深 川 珠 海 汕 頭 廈 門 四 個 城 鎮 畫 出 部 分 區 域, 試 辦 出 口 特 區 2.1984 年 4 月, 進 一 步 開 放 沿 海 14 個 城 市 ( 北 至 大 連 南 至 海 口 ) 3.1985 年, 更 進 一 步 開 放 三 角 洲 區 域 ( 珠 江 長 江 閩 南 廈 門 漳 州 泉 州 海 南 島 渤 海 特 區 ) ( 三 ) 目 的 :1. 利 用 特 區 的 優 越 條 件 作 為 吸 引 外 資 的 窗 口, 並 且 作 為 引 進 先 進 的 技 術 和 管 理 經 驗 2. 使 特 區 成 為 了 解 國 際 先 進 技 術 科 學 知 識 和 市 場 變 化 的 窗 口, 以 便 加 快 大 陸 的 經 濟 發 展, 擴 大 外 貿 出 口 ( 四 )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了 幾 個 經 濟 圈 : 6
1. 東 南 沿 海 經 濟 圈 2. 長 江 三 角 洲 經 濟 圈 3. 渤 海 經 濟 圈 ( 五 )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下, 所 造 成 的 三 差 問 題 : 城 鄕 貧 富 區 域 差 距 三 差 之 下 出 現 的 危 機 : 1. 中 央 財 政 的 汲 取 能 力 下 降 2. 區 域 發 展 的 不 平 衡 ( 六 ) 造 成 三 差 的 問 題 : 1. 投 資 傾 斜 2. 政 策 傾 斜 3. 財 政 移 轉 支 付 的 困 難 ( 七 ) 為 了 解 決 區 域 差 距 問 題, 提 出 開 發 大 西 部 地 區 的 大 開 發 1. 背 景 : 主 要 針 對 三 差 問 題, 提 出 的 解 決 方 法 2. 政 策 的 形 成 :1999 年 6 月, 由 江 澤 民 提 出 西 部 大 開 發 的 正 式 宣 誓 2000 年 3 月, 組 成 國 務 院 西 部 開 發 領 導 辦 公 室 10 月, 國 務 院 頒 布 西 部 開 發 通 知, 開 始 有 投 資 重 點 地 區, 重 點 項 目, 把 東 部 的 政 策 優 惠 帶 到 西 部 3. 政 策 的 目 標 : (1) 縮 小 東 西 區 域 發 展 的 差 距 (2) 開 發 西 部 資 源 (3)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4) 政 治 戰 略 - 加 強 對 少 數 民 族 的 向 心 力 (5) 基 於 國 際 戰 略 思 維 - 為 了 因 應 經 濟 整 合 的 趨 勢 7
五 國 有 企 業 1999 年 憲 法 修 改 將 國 營 企 業 改 成 國 有 企 業 ( 一 ) 成 立 背 景 : 中 共 在 建 政 之 初, 受 到 蘇 聯 模 式 的 示 範 效 應 下, 開 始 建 立 一 套 發 展 重 工 業 為 主 的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 二 ) 改 革 因 素 : 所 有 企 業 在 高 度 集 中 管 理 體 制 之 下, 造 成 的 黨 企 不 分, 政 企 不 分 的 問 題, 再 加 上 國 有 企 業 並 非 以 利 潤 為 中 心, 產 生 了 低 效 率, 勞 動 者 沒 有 生 產 意 願 與 嚴 重 虧 損 的 問 題 ( 三 ) 主 要 產 生 三 個 嚴 重 的 問 題 : 1. 傳 統 國 有 企 業 缺 乏 活 力 2. 資 源 配 置 低 效 率 3. 盜 賣 倒 賣 ( 四 ) 使 國 有 企 業 改 革 有 急 迫 性 : 為 什 麼 會 有 以 上 的 問 題 1. 中 央 政 府 介 入 企 業 太 深, 而 且 國 有 企 業 負 擔 太 多 非 經 濟 的 政 策 責 任 2. 現 階 段 中 國 大 陸 所 採 取 的 國 有 企 業 改 革 的 方 式, 是 摸 著 石 頭 過 河 ( 五 ) 改 革 的 三 階 段 : 1.1979 年 ~1984 年 擴 大 企 業 自 主 權 為 主 ( 中 央 讓 給 地 方 ), 配 合 放 權 讓 利 的 政 策 2.1985 年 ~1992 年, 實 行 兩 權 分 離, 以 承 包 制 為 主 軸 3.1992 年 ~ 迄 今, 建 立 現 代 企 業 為 核 心 的 制 度 ( 六 ) 改 革 的 難 題 : 1. 政 企 難 分 開 2. 過 度 負 擔 3. 冗 員 過 多 六 民 營 企 業 ( 一 ) 產 生 背 景 :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國 大 陸 透 過 逐 步 修 改 各 種 法 律 及 憲 法 的 方 式, 8
基 本 上 已 完 成 對 公 有 制 經 濟, 從 允 許 到 肯 定 的 立 法 過 程, 因 此 使 民 營 經 濟 迅 速 發 展 ( 二 ) 特 點 :1. 民 營 企 業 迅 速 發 展, 穩 定 的 發 展 趨 勢 2. 民 營 企 業 發 展 規 模 越 來 越 大, 有 集 團 化 的 現 象, 資 本 投 入 與 集 團 化 的 經 營 明 顯 增 加 3. 有 限 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展 迅 速, 獨 資 企 業 也 不 斷 增 加, 合 夥 企 業 越 來 越 少 4. 新 興 行 業 發 展 迅 速, 特 別 是 社 會 服 務 業 ( 三 ) 面 臨 的 問 題 1. 面 臨 強 大 的 競 爭 力, 尤 其 是 加 入 WTO 之 後 市 場 必 須 開 放 2. 農 村 市 場 需 求 低, 影 響 民 營 企 業 的 發 展 3. 融 資 環 境 不 良, 銀 行 貸 款 困 難 4. 市 場 環 境 不 盡 理 想 5. 民 營 企 業 的 發 展 經 驗, 生 產 技 術 行 銷 管 理 等 等, 目 前 還 難 與 外 資 企 業 相 抗 衡 ( 四 ) 中 國 大 陸 現 階 段 所 面 臨 的 社 會 問 題 - 失 衡 問 題 失 序 問 題 1. 社 會 的 貧 富 差 距 不 斷 擴 大 2. 下 崗 工 人 的 失 業 問 題 3. 農 民 失 業 問 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