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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表 二 親 愛 的 醫 護 同 仁, 您 好 :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輔 導 作 業 自 我 評 量 問 卷 表 (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之 意 願 執 行 現 況 及 困 難 程 度 調 查 量 表 ) 為 了 解 台 灣 地 區 醫 療 院 所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十 大 措 施 之 實 施 概 況, 及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意 願 困 難 程 度 及 需 要 協 助 之 處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特 別 委 託 我 們 執 行 此 份 問 卷 調 查 ( 計 畫 編 號 :9854A), 期 望 藉 由 您 所 填 答 的 各 項 資 料, 做 為 日 後 規 劃 台 灣 地 區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與 哺 乳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本 量 表 採 一 式 三 四 份, 填 表 人 為 :. 每 家 醫 療 院 所 院 長 ( 副 院 長 ). 推 動 母 嬰 親 善 政 策 ( 或 是 執 行 哺 乳 相 關 業 務 ) 的 婦 產 科 醫 師. 推 動 母 嬰 親 善 政 策 ( 或 是 執 行 哺 乳 相 關 業 務 ) 的 新 生 兒 科 ( 或 兒 科 ) 醫 師 4. 推 動 母 嬰 親 善 政 策 ( 或 是 執 行 哺 乳 相 關 業 務 ) 的 護 理 主 管 ( 註 : 若 院 長 / 副 院 長 亦 是 婦 產 科 / 兒 科 醫 師 則 回 收 三 份 即 可 ) 此 份 問 卷 採 不 記 名 方 式 進 行, 個 人 與 機 構 的 任 何 資 料 及 意 見 僅 供 資 料 分 析 之 用, 對 外 將 絕 對 保 密, 問 卷 編 號 僅 供 問 卷 追 蹤 之 用, 請 您 包 涵 並 放 心 填 答 計 畫 主 持 人 高 美 玲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護 理 助 產 所 教 授 計 畫 共 同 主 持 人 許 淳 森 台 北 市 萬 芳 醫 院 副 院 長 &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輔 導 計 畫 主 持 人 共 同 敬 上 編 號 : 一 填 表 人 基 本 資 料 :. 性 別 : 男 女. 職 位 : 院 長 ( 副 院 長 ) 婦 產 部 ( 科 ) 主 任 小 兒 部 ( 科 ) 主 任 護 理 部 主 任 ( 副 主 任 ) 護 理 督 導 或 護 理 長 護 理 人 員 婦 產 科 醫 師 兒 科 醫 師. 在 該 院 之 工 作 年 資 : 年 4. 在 產 兒 科 相 關 單 位 之 年 資 : 年 5. 是 否 參 與 機 構 推 動 哺 乳 政 策 ( 例 如 :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 是 否 二 機 構 母 乳 哺 育 相 關 資 料 及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之 意 願 :. 貴 機 構 過 去 半 年 產 婦 的 平 均 哺 乳 率 純 母 乳 哺 餵 率 : %; 混 合 哺 餵 率 : %; 配 方 奶 : %. 97 年 貴 機 構 出 生 總 數 : 人 / 年. 97 年 度 貴 機 構 是 否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是 否 ( 答 否 者, 請 跳 答 至 第 5 題 ) 4. 貴 機 構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單 選 題 )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醫 院 之 形 象 可 以 吸 引 顧 客 使 命 感 爲 滿 足 顧 客 之 要 求 有 助 於 醫 院 評 鑑 之 結 果 衛 生 局 要 求 其 他 ( 請 詳 述 ): 5. 98 年 度 貴 機 構 是 否 打 算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是 否 考 慮 中 ( 答 是 者, 請 跳 答 至 第 第 三 大 題 )

6. 影 響 貴 機 構 不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的 因 素 有 哪 些?( 最 多 複 選 5 項 ) 產 科 個 案 數 過 少, 不 符 合 申 請 之 資 格 擔 心 實 施 後 個 案 來 源 會 減 少 會 減 少 配 方 奶 公 司 對 機 構 之 贊 助 影 響 機 構 之 人 力 安 排 經 費 不 足 增 加 醫 院 成 本 不 覺 得 對 機 構 有 任 何 利 益 機 構 的 準 備 度 尚 不 足 沒 有 信 心 ( 害 怕 不 會 通 過 認 證 ) 擔 心 和 民 情 不 符, 造 成 個 案 抱 怨 認 證 標 準 過 高 認 證 需 要 的 文 書 資 料 繁 雜 難 以 準 備 工 作 人 員 沒 有 時 間 可 以 上 課 沒 有 人 力 追 蹤 產 婦 出 院 後 狀 況 沒 有 人 力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衛 教 或 者 實 際 協 助 其 他 ( 請 詳 述 ): 7. 如 果 上 面 勾 選 之 項 目 可 以 解 決 的 話, 貴 機 構 會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的 認 證 嗎? 會 不 會 考 慮 中 不 知 道 三 機 構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的 實 施 程 度 : 請 您 仔 細 閱 讀 每 一 項 評 分, 並 依 據 貴 院 目 前 的 情 形 依 配 分 比 例 在 自 評 分 數 項 目 上 之 數 字 圈 選 適 當 的 評 分 由 於 本 計 畫 成 果 將 作 為 衛 生 署 推 行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因 此 不 論 貴 院 已 推 行 母 嬰 親 善 措 施 與 否, 請 您 務 必 圈 選 每 一 自 評 項 目 的 執 行 程 度, 並 請 不 要 遺 漏 任 何 一 個 自 評 項 目 分 -- 總 是, 為 高 度 執 行 率 (75-%) 分 -- 有 時, 為 中 度 執 行 率 (6-74%) 分 -- 很 少, 為 低 度 執 行 率 (-5%) 分 -- 沒 有, 為 % 的 執 行 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標 準 實 施 程 度 措 施 一 應 訂 定 明 確 的 支 持 哺 餵 母 乳 政 策. 本 院 有 成 立 母 嬰 親 善 推 動 委 員 會, 由 副 院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本 院 有 訂 定 明 確 之 支 持 哺 餵 母 乳 政 策, 內 容 包 括 : A. 成 功 哺 餵 母 乳 的 十 大 措 施 B. 禁 止 母 乳 代 用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包 括 不 得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本 院 於 所 有 與 母 嬰 照 護 相 關 的 區 域, 如 婦 產 科 門 診 兒 科 門 診 產 房 產 科 病 房 嬰 兒 室 新 生 兒 加 護 病 房 及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等 處 所 張 貼 支 持 哺 餵 母 乳 政 策 4. 本 院 有 追 蹤 產 婦 出 院 時 及 產 後 個 月 之 哺 乳 情 形, 建 立 產 婦 母 乳 哺 育 率 相 關 資 料, 並 定 期 評 估 醫 療 院 所 機 構 支 持 哺 餵 母 乳 政 策 之 成 效 措 施 二 : 提 供 照 護 母 嬰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應 對 照 護 母 嬰 之 工 作 人 員 ( 產 兒 科 醫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及 營 養 師 等 ), 訂 有 哺 餵 母 乳 之 訓 練 計 畫 : A. 課 程 內 容 應 參 考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之 建 議 訂 定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標 準 實 施 程 度 B. 訓 練 課 程 至 少 8 小 時 以 上 ; 且 每 隔 兩 年 必 須 再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至 少 8 小 時 以 上 C. 講 師 應 受 過 哺 乳 專 業 課 程 之 訓 練. 所 有 照 護 母 嬰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接 受 過 院 所 支 持 哺 餵 母 乳 政 策 之 介 紹 工 作 人 員 曾 接 受 過 哺 餵 母 乳 之 訓 練. 工 作 人 員 熟 知 哺 餵 母 乳 之 優 點 及 相 關 知 識 措 施 三 : 提 供 孕 婦 哺 餵 母 乳 之 相 關 衛 教 與 指 導. 本 院 有 教 導 孕 婦 哺 餵 母 乳 的 優 點 及 產 後 六 個 月 內 純 哺 餵 母 乳 的 重 要 性. 本 院 就 診 的 孕 婦 ( 懷 孕 二 十 八 週 以 上 ) 知 道 下 列 哺 餵 母 乳 相 關 知 識 至 少 三 項 以 上 : A. 4 小 時 親 子 母 嬰 同 室 的 重 要 性 B. 如 何 確 保 奶 水 充 足 C. 依 嬰 兒 需 求 餵 奶 的 重 要 性 D. 抱 嬰 兒 的 姿 勢 及 嬰 兒 含 住 乳 房 的 姿 勢 E. 產 後 即 刻 母 嬰 皮 膚 接 觸 的 重 要 性. 孕 婦 表 示 本 院 未 曾 對 她 們 進 行 嬰 兒 配 方 奶 之 促 銷 活 動 4. 本 院 沒 有 與 配 方 奶 公 司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媽 媽 教 室 或 其 他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措 施 四 幫 助 產 婦 產 後 儘 早 開 始 哺 餵 母 乳. 自 然 生 產 之 產 婦, 於 產 後 半 小 時 之 內 ( 不 限 地 點 ), 就 能 與 自 己 的 嬰 兒, 有 分 鐘 以 上 之 皮 膚 接 觸, 在 接 觸 時, 工 作 人 員 教 導 如 何 觀 察 嬰 兒 想 吃 奶 的 表 現, 並 且 在 想 吃 奶 時 協 助. 剖 腹 生 產 之 產 婦, 於 手 術 清 醒 後 半 小 時 之 內 ( 不 限 地 點 ), 就 能 與 自 己 的 嬰 兒, 有 分 鐘 以 上 之 全 身 皮 膚 接 觸, 在 接 觸 時, 工 作 人 員 教 導 如 何 觀 察 嬰 兒 想 吃 奶 的 表 現, 並 且 在 想 吃 奶 時 協 助. 產 科 病 房 工 作 人 員, 知 道 鎮 靜 劑 麻 醉 藥 或 止 痛 劑 等 藥 物 對 哺 乳 的 影 響, 並 能 正 確 使 用 4. 產 婦 若 使 用 鎮 靜 劑 麻 醉 藥 止 痛 劑 等, 應 有 醫 療 上 可 接 受 的 理 由 ; 若 使 用 退 奶 藥, 應 有 醫 療 上 可 接 受 的 理 由, 或 產 婦 及 家 屬 在 充 分 被 告 知 後 的 堅 持 要 求 措 施 五 提 供 母 親 哺 餵 母 乳 及 維 持 奶 水 分 泌 等 相 關 衛 教 及 協 助. 產 婦 表 示 在 產 後 8 小 時 內 有 醫 護 理 人 員 提 供 進 一 步 哺 乳 之 協 助 ( 哺 餵 母 乳 姿 勢 維 持 泌 乳 嬰 兒 含 住 乳 房 技 巧 ), 給 予 指 導, 且 告 知 他 們 可 以 在 何 處 得 到 協 助. 哺 乳 產 婦 會 正 確 示 範 餵 奶 姿 勢 及 嬰 兒 含 住 乳 房 的 方 法. 因 醫 療 上 需 要 而 暫 時 無 法 哺 餵 母 乳 之 產 婦 表 示, 曾 接 受 維 持 泌 乳 之 指 導 4. 產 科 病 房 工 作 人 員 會 教 導 且 會 示 範 正 確 之 餵 奶 姿 勢 嬰 兒 含 住 乳 房 的 方 法 及 以 手 擠 奶 的 技 巧 及 時 機 5. 在 新 生 兒 加 護 病 房 或 和 中 重 度 病 房 有 提 供 母 乳 保 存 之 設 備 及 母 乳 哺 餵 不 適 用 之 指 導 措 施 六 除 有 醫 療 上 的 需 求 之 外, 不 得 提 供 母 乳 以 外 的 食 物 或 飲 料 給 嬰 兒. 哺 餵 母 乳 的 嬰 兒, 沒 有 提 供 母 乳 以 外 的 食 物 或 飲 料 ; 如 有 接 受 其 他 食 物 或 飲 料, 係 因 醫 療 理 由, 或 因 產 婦 及 家 屬 之 堅 持. 本 院 沒 有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法, 取 得 母 乳 代 用 品. 哺 餵 母 乳 的 嬰 兒, 有 醫 療 需 求 須 添 加 水 分 及 母 乳 代 用 品, 須 以 非 奶 瓶 奶 嘴 方 式 ( 如 杯 餵 滴 管 或 湯 匙 等 ) 餵 食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標 準 實 施 程 度 措 施 七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在 孕 婦 產 前 及 住 院 時 本 院 主 動 告 知 有 提 供 親 子 同 室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過 去 三 個 月, 產 婦 實 施 4 小 時 親 子 同 室 者, 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因 醫 療 上 可 接 受 之 理 由, 而 無 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者 除 外 ) [ 註 ]: 4 小 時 親 子 同 室 指 新 生 兒 出 生 後 4 小 時 內 即 進 行 親 子 同 室, 且 在 全 程 住 院 期 間 每 日 親 子 分 離 時 間 不 超 過 小 時. 過 去 三 個 月, 剖 腹 產 婦 實 施 全 天 4 小 時 親 子 同 室 者, 平 均 達 5% 以 上 ( 因 醫 療 上 可 接 受 之 理 由, 而 無 法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親 子 同 室 者 除 外 ) 4. 本 院 訂 有 具 體 之 親 子 同 室 感 染 控 制 及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並 告 知 產 婦 及 家 屬 措 施 八 鼓 勵 依 嬰 兒 的 需 求 哺 餵 母 乳. 產 婦 表 示 醫 療 機 構 沒 有 限 制 其 哺 乳 時 間 及 次 數. 產 婦 表 示, 曾 被 教 導 不 論 是 在 嬰 兒 餓 時 嬰 兒 想 要, 或 是 母 親 乳 房 脹 奶 時, 就 可 以 哺 餵 母 乳. 產 婦 表 示, 於 非 親 子 同 室 期 間 被 告 知 可 於 常 規 以 外 之 時 間 哺 餵 母 乳 措 施 九 不 得 提 供 嬰 兒 人 工 奶 嘴 餵 食 或 安 撫 奶 嘴. 哺 乳 ( 含 混 合 哺 餵 ) 產 婦 表 示, 醫 療 機 構 沒 有 給 他 們 的 嬰 兒 安 撫 奶 嘴 及 人 工 奶 嘴 餵 食. 沒 有 看 到 哺 餵 母 乳 之 嬰 兒 使 用 安 撫 奶 嘴 及 人 工 奶 嘴 餵 食 措 施 十 鼓 勵 院 所 內 成 立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並 建 立 轉 介 系 統. 產 婦 表 示 工 作 人 員 曾 與 他 們 探 討 出 院 後 之 嬰 兒 餵 食 計 畫, 並 提 供 產 婦 哺 餵 母 乳 諮 詢 專 線 及 當 地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或 衛 生 所 母 乳 哺 育 志 工 訊 息. 本 院 有 設 置 諮 詢 專 線, 提 供 哺 乳 方 面 的 諮 詢 服 務. 本 院 與 當 地 之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建 立 轉 介 模 式 四 機 構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十 大 措 施 的 困 難 程 度 : 請 您 仔 細 閱 讀 每 一 項 評 分, 並 依 據 貴 院 目 前 對 於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之 困 難 程 度 在 評 分 項 目 上 之 數 字 圈 選 適 當 的 評 分 不 論 貴 院 是 否 通 過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之 認 證, 請 您 務 必 圈 選 每 一 項 目 的 困 難 程 度, 並 請 不 要 遺 漏 任 何 一 個 題 項 - 有 此 困 難, 且 短 時 間 內 難 以 克 服 --- 有 此 困 難, 目 前 想 辦 法 克 服 中 --- 曾 經 有 此 困 難, 但 已 經 克 服 --- 完 全 沒 有 遇 到 此 困 難 困 難 處 措 施 一 應 訂 定 明 確 的 支 持 哺 餵 母 乳 政 策. 各 部 門 對 於 哺 乳 ( 或 推 廣 哺 乳 ) 的 態 度 及 認 知 不 一 致. 擔 心 改 變 後 在 經 濟 上 的 花 費, 例 如 : 親 子 同 室 空 間 及 設 備. 產 科 為 弱 勢 單 位, 在 政 策 上 較 不 受 上 級 重 視 4. 配 方 奶 廠 商 以 民 眾 家 屬 訪 客 等 身 份 遊 走 醫 院 的 重 要 角 落 或 活 動, 管 理 上 相 當 不 易 5. 上 級 主 管 的 支 持 度 ( 申 請 意 願 ) 不 高 評 分

困 難 處 評 分 6.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二 提 供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人 員 太 忙, 時 間 配 合 有 困 難, 無 法 完 成 完 整 的 訓 練 課 程. 工 作 人 員 接 受 訓 練 的 意 願 不 高. 缺 乏 合 格 的 講 師 或 資 源 4. 不 知 上 課 應 該 含 概 之 內 容 5. 經 費 不 足 導 致 無 法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6. 上 課 之 內 容 一 直 重 複, 導 致 工 作 人 員 缺 乏 興 趣 7. 醫 院 人 力 不 足, 無 法 釋 出 人 力 / 時 間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8. 研 習 會 地 點 過 遠, 導 致 報 名 不 方 便 9. 研 習 會 的 名 額 有 限, 導 致 報 名 不 易.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三 提 供 孕 婦 哺 餵 母 乳 之 相 關 衛 教 與 指 導. 門 診 沒 有 適 當 的 衛 教 資 料. 門 診 太 忙, 無 法 達 到 個 別 諮 詢 或 團 體 衛 教. 求 診 的 孕 婦 不 願 花 時 間 接 受 衛 教 4. 孕 婦 對 於 哺 乳 的 意 願 不 高, 拒 絕 接 受 指 導 5. 門 診 空 間 不 夠, 無 法 設 置 衛 教 場 所 6. 其 他 家 人 不 支 持 哺 乳, 使 得 孕 婦 對 於 哺 乳 的 意 願 不 高 7. 外 籍 配 偶 的 語 言 障 礙, 導 致 指 導 與 評 值 皆 不 易 8. 外 籍 配 偶 之 衛 教 單 張 不 易 索 取 9.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四 幫 助 母 親 產 後 儘 早 開 始 哺 餵 母 乳. 產 科 醫 護 人 力 不 足. 生 產 數 過 多, 使 得 產 檯 不 夠. 產 檯 太 窄, 導 致 產 婦 不 舒 適, 且 新 生 兒 有 掉 落 之 危 險 性 4. 產 後 產 婦 太 累, 無 法 哺 餵 5. 產 房 ( 或 開 刀 房 ) 太 冷, 不 適 合 立 即 哺 餵 母 乳 6. 擔 心 妨 礙 產 科 醫 師 執 行 治 療 7. 擔 心 妨 礙 麻 醉 醫 師 執 行 治 療 8. 產 房 ( 或 開 刀 房 ) 與 產 後 單 位 不 在 同 一 樓 層, 導 致 實 施 上 有 困 難 9. 開 刀 房 與 產 房 之 作 業 系 統 或 照 護 人 員 不 同, 且 產 婦 送 恢 復 室 常 有 他 科 病 患, 無 法 實 施 母 嬰 接 觸.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五 提 供 母 親 哺 餵 母 乳 及 維 持 奶 水 的 分 泌 等 相 關 衛 教 及 協 助. 產 婦 待 在 醫 院 時 間 過 短, 缺 少 時 間 衛 教 諮 詢. 工 作 人 員 負 荷 過 重, 無 法 在 每 一 對 母 嬰 出 院 前, 至 少 觀 察 一 次 母 乳 哺 餵. 工 作 人 員 不 熟 悉 哺 餵 母 乳 諮 詢 技 巧, 導 致 給 予 的 資 訊 不 正 確 或 不 一 致 4

困 難 處 評 分 4. 因 護 理 人 員 年 輕 化 及 未 婚, 在 教 導 及 推 廣 上 不 易 落 實 5. 產 婦 或 家 屬 主 訴 產 後 疲 憊, 哺 乳 意 願 不 高 6. 產 婦 或 家 屬 主 訴 沒 有 乳 汁, 哺 乳 意 願 不 高 7. 外 籍 配 偶 對 於 衛 教 內 容 之 學 習, 指 導 與 評 值 皆 不 易 8.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六 非 有 醫 療 上 的 需 要, 不 得 提 供 母 乳 之 外 的 食 物 或 飲 料 給 嬰 兒. 工 作 人 員 擔 心 沒 有 乳 汁 ( 或 奶 水 不 夠 ), 而 造 成 嬰 兒 低 血 糖 或 脫 水. 產 婦 或 家 屬 擔 心 沒 有 乳 汁 或 是 奶 水 不 足, 嬰 兒 會 吃 不 飽 啼 哭. 家 屬 或 產 婦 認 為 配 方 奶 的 營 養 優 於 母 奶 4. 家 屬 或 產 婦 擔 心 母 乳 的 營 養 不 夠 5. 家 屬 或 產 婦 擔 心 體 力 無 法 負 荷 6. 家 屬 或 產 婦 想 休 息, 要 求 添 加 配 方 奶 7. 家 屬 或 產 婦 認 為 餵 奶 的 次 數 過 於 頻 繁, 要 求 添 加 配 方 奶 8. 產 婦 擔 心 產 後 用 藥 會 影 響 哺 乳 9. 若 沒 有 給 產 婦 配 方 奶 公 司 提 供 的 小 禮 物, 會 讓 產 婦 覺 得 服 務 不 好. 工 作 人 員 認 為 第 一 次 餵 食 應 給 葡 萄 糖 水 ( 或 開 水 ), 確 認 寶 寶 吞 食 無 礙 後, 才 可 以 餵 食 母 乳. 工 作 人 員 不 認 為 添 加 母 乳 之 外 的 食 物 或 飲 料 給 嬰 兒 會 有 任 何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擔 心 會 得 罪 產 婦 或 家 屬.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七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產 婦 或 家 屬 擔 心 增 加 嬰 兒 感 染 機 率. 醫 護 人 員 擔 心 增 加 嬰 兒 感 染 機 率. 工 作 人 員 因 工 作 量 增 加 或 能 力 不 足 而 抗 拒 4. 人 力 不 足 5. 產 婦 需 要 休 息 ( 例 如 : 身 體 不 適 剖 腹 產 ) 6. 產 婦 或 家 屬 因 為 坐 月 子 習 俗 而 選 擇 不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7. 產 婦 怕 吵 到 鄰 床 產 婦 的 休 息 8. 怕 竊 嬰 事 件 發 生 9. 訪 客 多 怕 會 影 響 哺 餵 母 乳 及 嬰 兒 的 健 康. 訪 客 多 導 致 產 婦 不 好 意 思 餵 奶. 產 後 病 房 混 雜 著 其 他 科 別, 故 無 法 完 全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無 法 突 破 空 間 設 計 之 限 制 ( 例 如 : 電 梯 之 管 制 ). 產 婦 或 家 屬 擔 心 無 法 處 理 嬰 兒 意 外 之 狀 況 4. 工 作 人 員 擔 心 發 生 嬰 兒 意 外 狀 況 ( 如 : 嬰 兒 猝 死 嗆 奶 ) 5. 部 門 間 擔 心 發 生 嬰 兒 意 外 狀 況 之 責 任 歸 屬 問 題 6. 家 屬 或 產 婦 持 有 寶 寶 交 由 嬰 兒 室 醫 護 人 員 照 顧 較 適 合 的 觀 念 7.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5

困 難 處 評 分 措 施 八 鼓 勵 依 嬰 兒 的 需 求 哺 餵 母 乳. 家 屬 或 產 婦 擔 心 沒 有 足 夠 的 奶 水 哺 餵. 家 屬 或 產 婦 覺 得 餵 食 頻 繁, 容 易 造 成 疲 憊. 產 婦 白 天 願 意 依 嬰 兒 需 求 餵 食, 但 夜 間 則 拒 絕 4. 沒 有 親 子 同 室 時, 工 作 人 員 缺 乏 人 力 可 以 在 嬰 兒 需 要 時 呼 叫 產 婦 哺 乳 5. 沒 有 親 子 同 室 時, 工 作 人 員 缺 乏 人 力 可 以 在 嬰 兒 需 要 時 推 至 產 婦 身 邊 哺 乳 6. 嬰 兒 室 與 產 後 病 房 在 不 同 樓 層, 造 成 產 婦 往 返 上 之 困 擾 7.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九 不 得 提 供 嬰 兒 奶 瓶 或 安 撫 奶 嘴. 工 作 人 員 認 為 嬰 兒 哭 鬧 煩 躁 時 或 是 有 吸 吮 需 求 時, 而 產 婦 不 在 身 邊, 安 撫 奶 嘴 是 最 快 的 安 撫 方 法. 產 婦 或 家 屬 擔 心 嬰 兒 哭 鬧 得 太 兇. 產 婦 或 家 屬 不 認 為 使 用 安 撫 奶 嘴 會 造 成 任 何 問 題 4. 工 作 人 員 不 認 為 使 用 安 撫 奶 嘴 會 造 成 任 何 問 題 5. 若 以 杯 子 湯 匙 或 空 針 筒 餵 食, 會 增 加 餵 奶 時 間, 且 容 易 嗆 奶 6. 未 來 之 替 代 照 顧 者 ( 例 如 : 保 母 ) 擔 心 嬰 兒 難 適 應 奶 瓶, 故 要 求 用 奶 瓶 餵 食 與 使 用 安 撫 奶 嘴 7. 即 使 以 杯 子 湯 匙 或 空 針 筒 餵 食, 嬰 兒 仍 有 含 乳 房 的 困 難, 所 以 工 作 人 員 覺 得 沒 有 必 要 杯 子 湯 匙 或 空 針 筒 餵 食 8.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措 施 十 鼓 勵 院 所 內 成 立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並 建 立 轉 介 系 統. 沒 有 適 切 的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可 以 轉 介 ( 或 追 蹤 ) 產 婦 居 家 哺 乳 情 形. 不 知 道 有 哪 些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可 以 轉 介. 擔 心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可 能 提 供 不 正 確 資 訊 4. 產 後 追 蹤 太 耗 費 人 力 5. 無 法 找 到 人 力 資 源 來 成 立 母 乳 哺 餵 支 持 團 體 6. 擔 心 個 案 轉 介 後, 會 影 響 機 構 本 身 的 生 意 7. 無 法 提 供 專 線 諮 詢 電 話 8. 工 作 人 員 無 法 提 供 太 多 時 間 執 行 諮 詢 工 作 9. 產 婦 過 多, 追 蹤 困 難. 產 婦 不 易 追 蹤 聯 絡. 職 業 婦 女 對 返 回 職 場 後 繼 續 哺 乳 感 到 困 難. 電 話 追 蹤 ( 諮 詢 ) 常 常 無 法 提 供 適 切 且 深 入 性 之 指 導. 其 他 ( 請 說 明, 並 針 對 所 列 出 的 每 一 項 困 難 點 給 予 評 分 ): 6

五 機 構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十 大 措 施 需 要 協 助 之 處 : 請 勾 選 貴 機 構 在 實 施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十 大 措 施 需 要 協 助 之 處 ( 可 複 選 ) 加 強 民 眾 對 母 乳 的 認 知 加 強 政 府 對 哺 乳 政 策 的 宣 導 明 訂 對 配 方 奶 公 司 促 銷 活 動 的 罰 責 外 籍 配 偶 母 乳 哺 育 衛 教 單 張 之 建 立 增 加 補 助 金 額 協 助 母 乳 哺 育 種 子 教 師 之 培 訓 提 供 社 區 哺 乳 母 親 支 持 團 體, 協 助 出 院 後 的 追 蹤 以 及 提 供 幫 助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六 您 對 於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的 意 見 ( 或 經 驗 分 享 ): 衛 生 局 所 工 作 人 員 應 積 極 提 供 輔 導 需 要 專 家 學 者 輔 導 認 證 採 分 級 制 度 提 供 標 竿 醫 療 院 所 見 習 / 經 驗 分 享 給 予 醫 院 經 費 補 助 其 它 ( 請 詳 述 ) 謝 謝 您 的 填 答, 請 再 次 檢 查 是 否 有 漏 答 之 處, 敬 祝 健 康 平 安!!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