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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立 葉 劉, GBS, JP 2011 年 10 12 行 立 2011 2012 年 來 勞 94 了 度 勞 數 行 數 便 年 論 良 理 勞 良 2011 年 9 立 料 CB(1)2978/10-11(01) 數 - ( 見 ) 錄 ( ) 年 1959 年 2002 年 論 數 不 年 來 數 1995 年 1 1 行 勞 ( ) 六 行 勞 不 8 不 44 度 1995 年 3 25 令 174 行 勞 8 40 度 不 行 行 不 ( 見 )

例 勞 32 44 不 1841 年 1997 年 行 列 不 福 利 兩 理 不 度 44 福 利 不 45 ( 不 ) 律 48 51 不 度 率 勞 料 44 8221 6095 聯 理 2012 年 1 5 ( 理 ( ) ) ( 行 ( 福 利 ) )

CB(1)2978/10-11(01)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 文 職 職 系 委 員 在 2 010 年 11 月 15 日 舉 行 的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要 求 當 局 參 考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組 織 的 文 件 及 報 告 書, 以 提 供 有 關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自 60 年 代 以 來 的 改 變 此 外, 在 今 年 1 月 17 日 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委 員 認 為 公 務 員 ( 包 括 文 職 及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安 排 並 不 公 平, 並 要 求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情 況, 以 劃 一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而 且 最 好 將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定 於 每 周 44 小 時, 以 便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本 文 件 旨 在 提 供 就 公 務 員 文 職 職 系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有 關 資 料 及 五 天 工 作 周 的 實 施 情 況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2.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是 指 計 算 公 務 員 薪 酬 時 所 依 據 的 工 作 時 數, 以 及 計 算 逾 時 工 作 前 所 須 工 作 的 時 數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分 兩 種, 分 別 為 總 工 作 時 數 ( 即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 和 淨 工 作 時 數 ( 即 不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 總 括 而 言, 基 於 職 系 的 工 作 性 質 和 要 求, 不 同 職 系 的 公 務 員 ( 包 括 文 職 及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當 局 與 公 務 員 的 僱 傭 合 約 中, 已 把 聘 用 條 款 ( 包 括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 詳 細 列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服 務 條 件 說 明 書 內 政 府 在 釐 定 各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薪 酬 時, 亦 已 充 分 考 慮 了 有 關 職 系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3. 在 現 行 的 架 構 下,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薪 常 會 ) 負 責 就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職 系 的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及 建 議 薪 常 會 亦 曾 就 改 變 個 別 職 系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建 議 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4. 在 參 考 了 薪 常 會 及 其 前 身 ( 即 薪 俸 調 查 委 員 會 ) 就 文 職 職 系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討 論 後, 我 們 將 相 關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撮 要 及 個 別 文 職 職 系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改 變 載 於 下 文 薪 俸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1959) 5. 報 告 書 中 並 沒 有 特 別 討 論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但 委 員 會 曾 在 討 論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的 發 放 時, 指 出 逾 時 工 作 是 基 於 以 每 周 工 作 48 小 時 計 算 報 告 載 列 室 外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每 周 工 作 6 天,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 室 內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每 周 則 工 作 44 小 時 因 此, 於 室 內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需 要 每 周 工 作 多 4 小 時 後 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6. 以 上 資 料 顯 示, 早 於 1 950 年 代, 公 務 員 已 沒 有 劃 一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 2 - 薪 俸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1971) 7. 委 員 會 就 工 作 時 數 及 工 作 周 提 出 以 下 三 項 基 本 原 則 : (a) 公 務 員 的 全 部 時 間 均 受 政 府 支 配 ; (b) 在 改 變 工 作 時 數 時, 公 眾 人 士 的 方 便 應 比 公 務 員 的 方 便 更 為 重 要 ; 以 及 (c) 任 何 縮 減 工 作 時 數 及 工 作 周 的 建 議 應 被 視 作 政 府 經 慎 重 考 慮 後 作 出 的 政 策 決 定 ; 並 應 配 合 立 法 和 其 他 方 式 以 影 響 私 營 機 構 作 出 類 近 的 決 定 8. 報 告 書 內 亦 列 出 當 時 於 室 內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的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為 44 小 時 ( 淨 工 作 時 數 為 39 小 時 ), 每 周 工 作 五 天 半, 星 期 六 採 用 長 短 周 模 式 而 於 室 外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其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為 48 小 時, 每 周 工 作 6 天 薪 常 會 第 七 號 報 告 書 (1982) 9. 報 告 書 中 指 出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間 是 指 按 其 薪 酬 計 算 須 工 作 的 時 數, 至 於 有 資 格 領 取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者, 則 指 最 低 限 度 的 工 作 時 數, 如 超 逾 此 時 數, 方 可 領 取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當 時 大 部 份 公 務 員 均 須 每 周 工 作 48 小 時 ( 此 乃 淨 工 作 時 數, 即 不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在 內 ) 或 44 小 時 ( 此 乃 總 計 時 數, 即 在 每 一 個 八 小 時 的 工 作 日 包 括 一 小 時 用 膳 時 間 ) 薪 常 會 第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1986) 10. 薪 常 會 在 1986 年 進 行 一 項 包 括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以 確 定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當 時 的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即 薪 金 與 附 帶 福 利 合 計, 是 否 與 私 營 機 構 從 事 相 類 工 作 的 僱 員 大 致 相 若 在 考 慮 應 否 把 工 作 時 數 及 假 期 納 入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內 計 算 時, 薪 常 會 在 報 告 書 中 指 出 政 府 內 部 當 時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即 包 括 在 底 薪 內 的 工 作 時 數, 是 按 薪 金 組 別 而 各 有 不 同 : ( a ) 按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大 部 分 公 務 員, 每 周 總 共 工 作 44 小 時 ( 包 括 每 一 個 八 小 時 的 工 作 日 內 的 一 小 時 用 膳 時 間 ), 即 相 等 於 淨 工 作 39 小 時 ( 不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在 內 ); 以 及 ( b ) 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每 周 淨 工 作 48 小 時 薪 常 會 第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1987) 11. 報 告 書 載 述 薪 常 會 鑑 於 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支 薪 與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有 明 顯 差 異, 曾 於 1983 年 要 求 當 局 檢 討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檢 討 結 果 確 定 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支 薪 與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與 私 營 機 構 同 等 僱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大 致 相 若 因 應 有 關 的 檢 討 結 果, 當 局 建 議 維 持 當 時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薪 常 會 在 1984 年 討 論 有 關 的 檢 討 結 果 後, 同 意

- 3 - 當 局 的 建 議 薪 常 會 並 決 定 約 在 兩 年 後 再 次 進 行 檢 討, 以 觀 察 私 營 機 構 在 此 期 間 的 可 能 變 動 12. 當 局 在 1 986 年 就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完 成 另 一 次 檢 討, 並 要 求 薪 常 會 就 應 否 把 這 組 別 的 公 務 員 及 當 時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為 48 小 時 的 其 他 文 職 職 系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減 至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45 小 時 的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由 於 當 時 正 進 行 1 9 86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而 調 查 結 果 可 反 映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是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 與 私 營 機 構 同 等 僱 員 是 否 大 致 相 若, 薪 常 會 決 定 押 後 至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公 佈 後 才 進 一 步 研 究 有 關 建 議 薪 常 會 第 二 十 號 報 告 書 (1988) 13. 薪 常 會 進 行 的 1986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顯 示,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以 職 位 價 值 平 均 數 計, 較 私 營 機 構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約 少 12%, 而 較 其 平 均 值 則 約 少 2.5% 當 局 因 此 徵 詢 薪 常 會 意 見, 以 決 定 應 否 探 討 把 這 組 別 公 務 員 的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由 當 時 的 48 小 時 減 至 45 小 時, 並 逐 漸 遞 減 至 最 終 42 小 時 ; 抑 或 是 探 討 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與 總 薪 級 表 合 併 14. 薪 常 會 認 為 不 應 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與 總 薪 級 表 合 併, 因 為 有 關 建 議 所 需 費 用 過 巨, 而 且 會 令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高 於 私 營 機 構 同 等 僱 員 的 水 平, 並 偏 離 私 營 機 構 的 做 法 因 此, 薪 常 會 研 究 使 用 其 他 方 法, 使 這 組 別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與 私 營 機 構 相 等 薪 酬 級 別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趨 於 一 致 15. 薪 常 會 在 考 慮 了 私 營 機 構 內 相 等 於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類 別 僱 員 的 每 周 平 均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以 及 因 支 付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增 設 職 位, 以 及 將 部 分 按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同 時 減 少 所 引 起 的 財 政 負 擔 問 題 後, 認 為 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減 至 45 小 時, 使 其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增 加 約 5-6%, 是 實 際 可 行 而 又 適 宜 的 做 法 薪 常 會 又 認 為 在 實 行 這 項 建 議 後, 有 關 部 門 應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研 究, 以 期 儘 量 減 少 支 付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增 設 職 位 的 需 要 同 時, 薪 常 會 亦 建 議 按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而 當 時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若 超 過 45 小 時 的 文 職 職 系 公 務 員, 其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相 應 減 至 45 小 時 16. 薪 常 會 明 白 如 果 將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進 一 步 減 少 至 42 小 時, 會 使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福 利 再 增 加 5-6% 但 鑑 於 有 關 做 法 會 使 這 組 別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較 私 營 機 構 相 等 類 別 僱 員 的 為 少, 以 及 為 使 這 組 別 員 工 得 到 一 些 現 金 利 益, 薪 常 會 建 議 將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的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高 3%, 並 在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頂 點 加 多 一 個 薪 點, 以 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福 利 再 增 加 5-6% 在 三 項 措 施 ( 即 薪 酬 調 高 3% 在 薪 級 表 頂 點 加 多 一 個 增 薪 點, 及 將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由 48 小 時 減 至 45 小 時 ) 實 施 後,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總 值, 與 私 營 機 構 相 等 薪 酬 級 別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大 致 相 等

- 4-17. 當 局 由 1988 年 3 月 1 日 起, 將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和 按 總 薪 級 表 支 薪 而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超 過 45 小 時 的 文 職 職 系 公 務 員 的 每 周 規 定 淨 工 作 時 數 減 至 45 小 時 薪 常 會 第 二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 1990) 18. 薪 常 會 就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和 司 法 人 員 以 外 的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薪 俸 結 構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就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方 面, 薪 常 會 知 悉 當 時 公 務 員 並 沒 有 劃 一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雖 然 大 部 分 公 務 員 的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為 44 小 時 (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 但 不 少 公 務 員 有 其 他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薪 常 會 並 不 支 持 劃 一 不 同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因 為 一 個 職 系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必 須 顧 及 該 職 系 的 運 作 需 要 及 須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工 作 時 數 保 持 相 若 薪 常 會 在 檢 討 中 並 沒 有 建 議 修 改 任 何 一 個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在 建 議 修 訂 個 別 職 系 的 薪 級 時, 薪 常 會 已 考 慮 了 一 籃 子 的 因 素, 包 括 職 系 的 工 作 性 質 及 要 求, 以 及 工 時 模 式 薪 常 會 第 四 十 號 報 告 書 (2002) 19. 警 務 處 在 1996 年 建 議 把 警 務 人 員 ( 屬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 和 交 通 督 導 員 ( 屬 文 職 職 系 人 員 ) 的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由 51 小 時 減 至 48 小 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1997 年 批 准 警 務 處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並 訂 明 有 關 計 劃 須 在 不 影 響 成 本 毋 須 增 撥 資 源 和 不 影 響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而 且 在 試 驗 計 劃 期 間, 逾 時 工 作 補 償 仍 以 在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51 小 時 以 外 的 工 作 計 算 20. 當 局 在 2 001 年 要 求 薪 常 會 就 應 否 正 式 落 實 縮 減 交 通 督 導 員 工 作 時 數 的 建 議 及 應 否 在 他 們 的 薪 級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此 外, 當 局 亦 就 建 議 是 否 對 其 他 文 職 職 系 造 成 影 響, 徵 詢 薪 常 會 的 意 見 21. 薪 常 會 注 意 到 交 通 督 導 員 職 系 的 公 務 員 負 責 執 法 工 作, 受 交 通 督 導 員 ( 紀 律 ) 規 例 規 管, 值 勤 時 須 穿 著 制 服, 須 不 定 時 工 作, 須 與 警 務 處 的 警 員 和 警 長 有 密 切 的 工 作 關 係, 和 兩 者 的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同 為 51 小 時 薪 常 會 不 反 對 正 式 落 實 縮 減 工 作 時 數 的 建 議, 因 為 當 局 信 納 縮 減 工 作 時 數 並 無 減 少 對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而 實 施 有 關 安 排 毋 需 額 外 人 手 和 財 政 資 源 22. 關 於 對 薪 酬 的 影 響, 薪 常 會 指 出, 工 作 時 數 是 釐 定 公 務 員 職 系 薪 酬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薪 常 會 注 意 到 交 通 督 導 員 職 系 的 薪 級 在 1989 年 薪 俸 結 構 檢 討 中 已 按 總 薪 級 表 向 上 調 整 三 個 薪 點, 理 由 是 交 通 督 導 員 須 執 行 厭 惡 性 和 危 險 性 工 作, 並 須 不 定 時 執 勤, 而 且 工 作 時 數 較 長 此 外, 該 職 系 當 時 在 招 聘 和 挽 留 人 手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在 考 慮 當 局 的 有 關 建 議 時, 薪 常 會 察 悉 當 局 認 為 縮 減 交 通 督 導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對 薪 酬 的 影 響 極 小 薪 常 會 亦 注 意 到 消 防 處 行 動 組 人 員 曾 在 1990 年 把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由 60 小 時 減 至 54 小 時 而 薪 酬 並 無 減 少 薪 常 會 表 示 明 白 交 通 督 導 員 與 警 務 人 員 有 密 切 的 工 作 關 係, 而 這 種 情 況 只 見 於 交 通 督 導 員 職 系, 在 其 他 文 職 職 系 甚 少 出 現 薪 常 會 同 意 當 局 的 意 見, 即 保 持 兩 個 職 系 待 遇 相 同, 是 公 平 的 管 理 方 法 因 此, 薪 常 會 支 持 當 局 有 關 在 交 通 督 導 員 薪 級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縮 減 其 規

- 5 -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建 議, 但 同 時 促 請 當 局 提 醒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交 通 督 導 員 職 系 的 個 案 不 會 成 為 慣 例 而 適 用 於 其 他 文 職 職 系 23. 當 局 由 2001 年 6 月 10 日 起, 將 交 通 督 導 員 職 系 的 每 周 規 定 總 工 作 時 數 由 51 小 時 減 至 48 小 時 五 天 工 作 周 的 實 施 24. 當 局 在 2 006 年 決 定 在 維 持 其 整 體 服 務 水 平 和 效 率 的 大 前 提, 以 及 符 合 下 列 的 原 則 下 實 行 五 天 工 作 周 : (a)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資 源 ; (b) 不 減 少 員 工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 (c) 不 削 減 緊 急 服 務 ; 以 及 (d) 在 星 期 六 維 持 一 些 必 需 的 櫃 台 服 務 25.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在 符 合 上 述 原 則 下, 約 有 105 8 00 公 務 1 員 ( 或 佔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約 70%) 按 五 天 工 作 周 的 模 式 工 作 而 其 他 仍 未 能 按 這 模 式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主 要 是 因 為 當 局 須 維 持 整 體 服 務 水 平 和 效 率, 例 如 警 隊 的 服 務 ; 或 因 為 他 們 任 職 於 須 繼 續 在 星 期 六 / 日 運 作 的 服 務 範 疇, 例 如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入 境 事 務 處 部 份 櫃 台 服 務 文 化 服 務 郵 務 環 境 衞 生 服 務 執 法 旅 客 / 貨 物 出 入 境 檢 查 及 懲 教 院 所 管 理 等 我 們 會 繼 續 鼓 勵 各 部 門 研 究 讓 更 多 員 工 在 恪 守 上 述 原 則 下 實 行 五 天 工 作 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2 0 11 年 9 月 1 不 包 括 任 職 官 立 學 校 並 按 照 校 曆 表 上 班 的 公 務 員, 以 及 任 職 司 法 機 構 醫 院 管 理 局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等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勞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88.htm 年 年 令 年 行 勞 六 勞 女 年 利 勞 律 了 勞 勞 立 勞 度 勞 勞 立 勞 勞 行 勞 六 行 勞 不 不 度 零 六 省 勞 度 零 年 行

令 174 http://big5.gd.gov.cn/gate/big5/www.gd.gov.cn/govpub/rdzt/nmgwq/2010nmg/201003/t20100301_114951.htm 來 省 1995 年 3 25 令 174 行 勞 8 40 度 不 行 行 不 勞 不 1 勞 不 3 不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