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Similar documents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doc

xls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4D F736F F D 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 >

Microsoft Word - ch07

簽 呈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01年性別圖像1.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第一章 緒論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 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 E646F63>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_GCI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TRC20_?d???H???w???????G?Q?~?w???O?I_ )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1公告[1].rtf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台壽定期壽險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4D F736F F 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BOT_BS_audited_96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T????????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AB4FC049AAFEACF92D484E 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5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1、目的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投影片 1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一、 資格條件:

金 額 乘 上 附 表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最 高 比 率 所 得 金 額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較 高 比 率 項 目, 計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安達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Microsoft Word 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Microsoft Word - catalog doc

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E646F6378>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貳、研究動機

Microsoft Word _1304_

Transcription:

H-081 ( SIR)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友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友 邦 人 壽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申 訴 專 線 :0800012666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中 華 民 國 84 年 0 8 月 16 日 奉 財 政 部 台 財 保 第 842032644 號 函 核 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號 函 修 訂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本 保 險 疾 病 之 等 待 期 間 為 三 十 天 ( 但 復 效 及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且 罹 患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公 告 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之 相 關 疾 病 者, 不 受 等 待 期 間 之 限 制 ) 1

第 一 條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友 邦 人 壽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約 ) 依 主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訂 定 之 本 附 約 所 載 的 條 款 及 與 本 附 約 有 關 的 聲 明 批 註 要 保 書 復 效 申 請 書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附 約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附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本 附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的 解 釋 為 準 第 二 條 名 詞 定 義 被 保 險 人 : 係 指 主 契 約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之 被 保 險 人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以 其 姓 名 記 載 於 要 保 書 上 或 隨 後 批 註 於 本 保 單 上 者 為 限 配 偶 : 係 指 年 齡 未 滿 七 十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戶 籍 登 記 之 配 偶 子 女 : 係 指 出 生 日 起 至 二 十 三 歲 之 被 保 險 人 未 婚 子 女 收 養 子 女 或 繼 子 女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自 本 附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以 後 所 開 始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續 保 及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且 罹 患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公 告 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之 相 關 疾 病 者, 不 受 三 十 日 的 限 制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醫 師 :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本 人 其 配 偶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為 醫 師 者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依 各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投 保, 經 本 公 司 核 保 通 過, 記 載 於 保 單 面 頁 或 保 單 批 註 欄 之 金 額 為 準 第 三 條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本 公 司 對 本 附 約 應 負 的 責 任,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要 保 人 已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時 開 始, 但 要 保 人 於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前, 已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時, 則 溯 自 交 付 保 險 費 當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開 始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者,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本 附 約 之 到 期 日 2 本 附 約 如 係 於 主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者, 以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後 之 當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生 效,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第 四 條 契 約 撤 銷 權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附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附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附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附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附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附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五 條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及 保 證 續 保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三 十 日 以 內, 要 保 人 得 交 付 續 保 保 險 費, 以 逐 年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續 保 之 始 期 以 原 附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為 準 被 保 險 人 續 保 之 保 險 期 限 最 長 至 年 齡 屆 滿 七 十 歲 之 本 附 約 週 年 日 止 除 要 保 人 未 於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的 三 十 日 內 交 付 續 保 保 險 費 或 被 保 險 人 已 達 本 附 約 最 高 續 保 年 齡 外, 本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續 保 第 六 條 續 保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及 調 整 本 附 約 續 保 時, 按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依 規 定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之 費 率 及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費, 但 不 得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身 體 狀 況 調 整 之 第 七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與 寬 限 期 間 保 險 事 故 之 處 理 本 附 約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與 主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一 併 交 付, 如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零 時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欠 繳 保 險 費 第 八 條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要 保 人 得 於 要 保 書 或 繳 費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聲 明,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於 超 過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公 司 應 以 本 附 約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及 該 主 契 約 附 加 之 其 他 附 約 當 時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者, 以 扣 除 其 借 款 本 息 後 的 餘 額 ) 自 動 墊 繳 本 附 約 其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該 主 契 約 附 加 之 其 他 附 約 及 該 主 契 約 之 附 加 條 款 之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及 利 息, 使 本 附 約 其 附 加 之 主 契 約 該 主 契 約 附 加 之 其 他 附 約 及 該 主 契 約 之 附 加 條 款 繼 續 有 效, 但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次 一 墊 繳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停 止 保 險 費 的 自 動 墊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利 息,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起, 按 墊 繳 當 時 本 公 司 公 告 的 保 單 借 款 的 利 率 計 算, 並 應 於 墊 繳 日 後 之 翌 日 開 始 償 付 利 息 ; 但 要 保 人 自 應 償 付 利 息 之

日 起, 未 付 利 息 已 逾 一 年 以 上 而 經 催 告 後 仍 未 償 付 者, 本 公 司 得 將 其 利 息 滾 入 墊 繳 保 險 費 後 再 行 計 息 前 項 每 次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本 息, 本 公 司 應 即 出 具 憑 證 交 予 要 保 人, 並 於 憑 證 上 載 明 墊 繳 之 本 息 及 本 附 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不 足 墊 繳 一 日 的 保 險 費 且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逾 三 十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停 止 第 九 條 附 約 的 停 效 與 復 效 主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時, 本 附 約 亦 同 時 停 止 效 力 本 附 約 效 力 停 止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主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填 妥 復 效 申 請 書 申 請 復 效 前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並 繳 付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的 當 期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後, 自 當 日 午 夜 十 二 時 起 恢 復 效 力, 惟 本 附 約 停 效 期 間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十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附 約 的 解 除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附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附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在 本 附 約 訂 立 或 加 保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權 或 解 除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或 自 本 附 約 訂 立 日 或 加 保 當 日 起,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本 公 司 行 使 解 除 權 或 解 除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時,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但 要 保 人 死 亡 居 住 所 不 明,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本 公 司 得 將 該 項 通 知 送 達 受 益 人 第 十 一 條 附 約 的 效 力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附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退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本 附 約 於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主 契 約 撤 銷 或 解 除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終 止 二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或 致 成 主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完 全 殘 廢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終 止 三 主 契 約 終 止 或 變 更 為 展 期 保 險 時, 本 附 約 於 當 期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期 滿 後 終 止 四 主 契 約 變 更 為 繳 清 保 險 時, 要 保 人 得 繼 續 繳 付 本 附 約 保 險 費, 以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惟 本 公 司 得 約 定 其 繳 費 方 式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如 有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退 還 之 第 十 二 條 附 約 的 無 效 3 本 附 約 訂 立, 復 效 或 加 保 時, 要 保 人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已 知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者, 本 附 約 無 效, 本 公 司 不 退 還 所 收 保 險 費 第 十 三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十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且 已 實 際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五 條 之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十 五 條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接 受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其 所 投 保 之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乘 以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倍 數 表 ( 如 附 表 ) 所 載 倍 數 給 付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但 每 一 保 單 年 度 累 計 最 高 以 一 百 倍 為 限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 含 ) 手 術 時, 其 各 項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分 別 給 付 之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按 手 術 名 稱 及 附 表 所 載 倍 數 較 高 一 項 給 付 之 同 一 項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二 次 或 以 上 之 手 術 時, 其 給 付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論 因 本 附 約 終 止 或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喪 失, 倘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院 手 術 治 療, 而 已 開 始 住 院, 縱 已 逾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始 實 際 進 行 手 術 治 療 者, 本 公 司 仍 依 本 條 之 約 定 給 付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但 於 實 際 進 行 手 術 治 療 前 曾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第 十 六 條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或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4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十 七 條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請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必 要 時 本 公 司 得 要 求 提 供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證 明 文 件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且 本 公 司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對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檢 查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八 條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的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之 配 偶 因 下 述 情 形 喪 失 其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 一 身 故 二 與 被 保 險 人 離 婚 三 年 齡 屆 滿 七 十 歲 之 本 附 約 週 年 日 被 保 險 人 之 子 女 因 下 述 情 形 喪 失 其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 一 身 故 二 結 婚 或 年 齡 屆 滿 二 十 三 歲 之 本 附 約 週 年 日 三 被 他 人 收 養 或 認 領 本 公 司 就 前 述 各 項 喪 失 資 格 之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之 保 險 責 任, 於 該 喪 失 資 格 原 因 發 生 翌 日 起 自 動 終 止, 如 有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退 還 之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資 格 喪 失 後, 其 應 繳 保 險 費 即 不 用 繳 付, 如 已 繳 付, 仍 不 發 生 效 力, 惟 本 公 司 應 將 已 繳 付 之 不 生 效 力 保 險 費 全 額 退 還 第 十 九 條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附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份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發 現 當 時 本 公 司 公 告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第 廿 條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本 附 約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但 如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中 之 配 偶 或 子 女 於 身 故 前 已 得 依 本 附 約 申 領 保 險 金 而 未 申 領 時, 則 於 其 身 故 後,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人 ;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身 故 前, 已 得 依 本 附 約 申 領 保 險 金 而 未 申 領 時, 則 於 其 身 故 後 給 付 予 主 契 約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第 廿 一 條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主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廿 二 條 時 效 由 本 附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廿 三 條 批 註 本 附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二 十 條 另 有 約 定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廿 四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附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5

附 表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SIR) 費 率 表 單 位 : 每 百 元 保 額 之 年 繳 保 險 費 ( 新 台 幣 元 ) 年 14~ 25 歲 26~ 30 歲 31~ 35 歲 36~ 40 歲 41~ 45 歲 46~ 50 歲 51~ 55 歲 56~ 60 歲 61~ 65 歲 66~ 70 歲 齡 被 保 險 人 配 偶 男 女 54 54 54 58 68 77 94 117 145 173 年 齡 子 女 ( 每 人 ) 出 生 日 ~23 歲 54 75 91 102 115 124 123 112 112 116 128 註 : (1) 有 關 本 附 約 續 保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及 調 整 請 參 閱 本 附 約 條 款 第 六 條 (2) 上 表 年 齡 係 被 保 家 庭 成 員 續 保 當 時 所 屬 保 險 年 齡 (3) 半 年 繳 保 險 費 = 年 繳 保 險 費 0.52 季 繳 保 險 費 = 年 繳 保 險 費 0.262 月 繳 保 險 費 = 年 繳 保 險 費 0.088 附 表 : 手 術 類 別 及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倍 數 表 一 當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實 行 手 術 時, 可 申 請 給 付 手 術 保 險 金 : 1.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且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住 院 診 療 2. 手 術 之 目 的 是 在 治 療 1. 項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二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依 手 術 類 別 乘 以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之 倍 數, 如 下 表 : 手 術 類 別 單 位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額 倍 數 1. 皮 膚 或 乳 房 手 術 皮 膚 移 植 ( 總 面 積 超 過 25 平 方 公 分 ) 20 乳 房 切 除 術 2 0 2. 肌 肉 及 骨 骼 手 術 骨 頭 移 植 或 植 骨 20 骨 髓 炎 或 骨 頭 結 核 的 手 術 20 ( 腫 瘤 的 單 純 切 除 除 外 ) 開 顱 手 術 20 ( 鼻 骨 或 鼻 中 膈 手 術 除 外 ) 開 鼻 骨 手 術 10 ( 鼻 中 隔 手 術 除 外 ) 上 頜 下 頜 或 下 頜 關 節 之 手 術 20 ( 牙 齒 或 齒 齦 手 術 除 外 ) 脊 柱 或 骨 盆 手 術 20 鎖 骨 肩 胛 骨 肋 骨 或 胸 骨 手 術 10 截 肢 手 術 20 ( 手 指 及 足 趾 除 外 ) 四 肢 骨 頭 或 關 節 手 術 10 ( 手 指 及 足 趾 關 節 除 外 ) 肌 肉 肌 鍵 或 韌 帶 手 術 10 ( 手 指 足 趾 肌 炎 或 黏 液 瘤 手 術 除 外 ) 3. 呼 吸 系 統 的 手 術 慢 性 鼻 竇 炎 根 除 術 10 咽 部 全 切 除 術 20 氣 管 支 氣 管 肺 或 肋 膜 手 術 20 ( 經 胸 廓 切 開 術 ) 胸 廓 成 形 術 20 縱 膈 腔 內 腫 瘤 切 除 40 4. 循 環 系 統 或 脾 臟 手 術 靜 脈 曲 張 根 除 術 10 主 動 脈 腔 靜 脈 肺 動 脈 或 冠 狀 動 脈 手 術 40 ( 經 胸 廓 切 開 術 或 腹 腔 切 開 ) 心 包 膜 切 開 術 或 心 包 膜 縫 合 術 20 直 視 開 心 手 術 40 脾 臟 切 除 20 5. 消 化 系 統 手 術 腮 腺 腫 瘤 切 除 20 胃 全 部 或 部 份 切 除 術 40 其 他 胃 部 或 食 道 手 術 20 ( 經 胸 腔 或 腹 腔 切 開 術 ) 腹 膜 炎 手 術 20 肝 臟 膽 囊 膽 道 或 胰 臟 手 術 20 疝 氣 根 除 術 10 闌 尾 切 除 ( 盲 腸 炎 手 術 ) 10 脫 肛 根 除 術 20 其 它 腸 或 腸 系 膜 手 術 20 ( 經 腹 部 切 開 術 ) 6

肛 門 瘻 管 肛 門 脫 垂 痔 瘡 根 本 切 除 手 術 10 6. 泌 尿 生 殖 器 手 術 腎 移 植 手 術 40 腎 臟 腎 盂 輸 尿 管 或 膀 胱 手 術 20 ( 經 由 尿 道 的 手 術 除 外 ) 尿 道 狹 窄 手 術 20 ( 經 由 尿 道 的 手 術 除 外 ) 陰 莖 截 斷 術 40 睪 丸 副 睪 丸 精 索 貯 精 囊 或 前 列 腺 手 術 20 陰 囊 水 腫 根 除 術 10 子 宮 外 孕 手 術 20 子 宮 或 陰 道 脫 垂 手 術 20 其 他 子 宮 手 術 ( 不 包 括 子 宮 頸 息 肉 切 除 懷 孕 中 斷 法 ) 20 輸 卵 管 或 卵 巢 手 術 10 7. 內 分 泌 腺 手 術 腦 下 垂 體 腫 瘤 切 除 術 40 甲 狀 腺 手 術 20 腎 上 腺 全 切 除 術 20 8. 神 經 手 術 神 經 修 補 移 植 切 除 20 脊 髓 腫 瘤 切 除 術 40 9. 感 官 器 官 或 視 覺 器 官 手 術 吻 合 手 術 1 0 角 膜 移 植 手 術 10 虹 膜 前 沾 連 或 虹 膜 後 沾 連 剝 離 手 術 10 青 光 眼 手 術 20 白 內 障 或 晶 狀 體 手 術 20 玻 璃 體 手 術 10 視 網 膜 剝 離 手 術 10 眼 球 雷 射 或 冷 凍 手 術 10 眼 球 摘 除 術 20 切 除 眼 眶 腫 瘤 20 眼 部 肌 肉 移 植 手 術 10 10. 聽 覺 器 官 手 術 鼓 膜 手 術 或 鼓 膜 修 補 術 20 內 耳 切 開 術 20 中 耳 根 治 手 術 10 聽 覺 腫 瘤 切 除 40 11. 癌 症 手 術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40 12. 其 他 手 術 ( 前 述 所 列 手 術 除 外 ) 頭 顱 切 開 術 20 胸 廓 切 開 術 20 腹 部 切 開 術 1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