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子 煙 危 害 健 康 衛 生 福 利 部
大 綱 電 子 煙 產 品 及 健 康 危 害 說 明 各 國 電 子 煙 管 理 方 式 及 使 用 盛 行 率 情 形 國 內 電 子 煙 管 理 現 況 及 法 規 防 範 校 園 電 子 煙 氾 濫 策 略 2
電 子 煙 產 品 及 健 康 危 害 說 明
電 子 煙 產 品 簡 介 鋰 電 池 霧 化 器 卡 夾 煙 彈 電 子 煙 係 以 電 能 驅 動 霧 化 器, 加 熱 菸 液 ( 彈 ) 內 液 體 為 煙 霧, 該 液 體 可 能 混 有 尼 古 丁 丙 二 醇 或 其 他 香 料 等, 以 供 使 用 者 吸 食 多 種 口 味 電 子 煙 油 4
電 子 煙 內 容 成 分 - 有 害 健 康 物 質 方 面 (1) 尼 古 丁 : 電 子 煙 的 尼 古 丁 是 霧 狀 尼 古 丁, 係 由 肺 部 吸 收, 經 過 呼 吸 道 時 不 會 造 成 刺 激, 使 用 時 吸 得 深, 沉 降 到 小 支 氣 管 再 吸 收, 為 高 度 成 癮 的 物 質 甲 醛 或 乙 醛 : 吸 入 甲 醛 或 乙 醛 會 刺 激 眼 部 及 呼 吸 道, 引 起 咳 嗽 喘 鳴 胸 痛 及 支 氣 管 炎, 長 期 吸 入 可 能 引 起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丙 二 醇 (propylene glycol): 電 子 煙 的 主 要 溶 劑, 會 對 皮 膚 及 黏 膜 產 生 刺 激 性, 過 度 使 用 會 造 成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落 髮 知 覺 異 常 腎 臟 損 害 及 肝 臟 異 常 二 甘 醇 (Diethylene glycol,deg): 攝 取 過 量, 可 損 害 肝 臟 和 腎 臟, 嚴 重 者 可 引 致 死 亡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1992; IARC, 2007, 2012; Doering et al., 2009; Simeonova R. et al., 2012)
電 子 煙 內 容 成 分 - 有 害 健 康 物 質 方 面 (2) 可 丁 寧 (Cotinine): 暴 露 於 高 劑 量 可 丁 寧 之 下, 會 誘 發 血 管 平 滑 肌 細 胞 過 度 增 生, 進 而 成 為 動 脈 粥 狀 硬 化 與 血 管 再 阻 塞 的 重 要 因 子 之 一 毒 藜 鹼 (anabasine):n- 亞 硝 基 新 菸 草 鹼 (NAB) 的 前 趨 代 謝 物 之 一, 可 進 一 步 生 成 為 具 有 誘 發 癌 細 胞 生 成 之 亞 硝 胺 物 質 菸 草 生 物 鹼 (Myosmine): 可 能 具 有 抑 制 男 性 aromatase 酵 素 之 能 力, 進 而 引 起 生 殖 荷 爾 蒙 失 調, 並 可 能 增 加 攝 護 腺 組 織 增 生 發 炎 以 及 癌 化 之 風 險 亞 硝 胺 (Nitrosamines): 電 子 煙 產 品 亦 測 出 含 N- 亞 硝 基 降 菸 鹼 (NNN) 4- 甲 基 亞 硝 胺 -1-3- 吡 啶 基 -1- 丁 酮 (NNK) N- 亞 硝 基 新 菸 草 鹼 (NAT) 及 N- 亞 硝 基 新 菸 草 鹼 (NAB) NNN 及 NNK 皆 被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中 心 列 為 Group 1, 確 定 人 類 致 癌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1992; IARC, 2007, 2012; Doering et al., 2009; Simeonova R. et al., 2012)
電 子 煙 內 容 成 分 - 引 誘 嘗 試 物 質 方 面 電 子 煙 所 使 用 之 添 加 物, 多 半 是 為 了 使 電 子 煙 產 品 帶 有 特 殊 風 味 甜 味 薄 荷 味 或 其 他 香 味 等 調 味 用 途, 例 如 添 加 糖 類 可 使 菸 煙 具 有 甜 味 或 焦 糖 香 味 等 特 定 氣 味, 減 少 電 子 煙 難 聞 之 氣 味 (Yerger VB., 2009) http://malaysiadekang.blogspot.tw/ http://www.newhere.com/blog/tag/menthol/
電 子 煙 內 容 成 分 - 毒 品 成 分 物 質 方 面 2014 年 6 月, 荷 蘭 E-Njoint 公 司 推 出 全 球 第 一 支 電 子 大 麻 煙 該 產 品 的 溶 劑 成 分 除 丙 二 醇 及 蔬 菜 甘 油 外, 消 費 者 可 以 選 擇 添 加 水 果 香 味 等 ; 在 最 新 推 出 的 型 號 上 面, 甚 至 設 計 給 用 戶 自 己 補 充, 意 味 著 可 以 放 入 真 正 的 大 麻 液 Now there's the e-spliff: Dutch company develops world's first electronic joint http://www.dailymail.co.uk/health/article-2665808/now-theres-e- Spliff-Dutch-company-develops-worlds-electronic-joint.html [accessed 23 June 2014] 2014 年, 國 內 亦 曾 有 民 眾 在 網 路 上 購 買 電 子 煙 產 品 竟 發 現 含 第 二 級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吸 食 除 遭 受 毒 害 外, 並 觸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最 高 可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中 視 新 聞 201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pnmzatpvpw.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The Oxford Dictionaries Word of the Year (2014) is vape http://blog.oxforddictionaries.com/2014/11/oxford-dictionaries-word-year-vape/ 9
電 子 煙 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之 危 害 孕 婦 使 用 電 子 煙 生 下 的 子 代 曾 有 報 告 指 出 會 發 生 行 為 異 常, 如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候 群 (Maritz GS. et al., 2011.) 當 前 電 子 煙 以 青 少 年 為 行 銷 對 象, 可 能 成 為 青 少 年 吸 菸 新 的 入 門 (gateway) 物 質 (Williams RJ. et al., 2015; Bartter T. 2015; Schraufnagel DE. 2015.) 美 國 藥 物 濫 用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 NIDA) 2014 年 研 究 指 出 尼 古 丁 暴 露 可 能 讓 大 腦 更 容 易 對 其 他 物 質 成 癮, 且 青 少 年 正 值 大 腦 發 展 重 要 階 段, 使 用 菸 品 可 能 造 成 大 腦 永 久 傷 害, 導 致 成 癮 及 持 續 吸 菸 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 Drug Facts: Electronic Cigarettes 2014. http://www.drugabuse.gov/publications/drugfacts/electronic-cigarettes-e-cigarettes.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電 子 煙 煙 油 包 裝 名 稱 香 味 等 設 計, 皆 採 用 青 少 年 偏 愛 的 風 格, 對 於 學 齡 前 幼 童 而 言, 更 有 可 能 會 被 誤 認 為 一 般 的 糖 果 零 食, 導 致 誤 食 中 毒 ABC news. 2014. http://abcnews.go.com/health/childs-death-liquid-nicotine-reported-vaping-gains-popularity/story?id=27563788 Daily Mail. 2014.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872886/one-year-old-dies-drinking-kind-liquid-nicotine-used-populare-ciggarettes.html.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電 子 煙 包 裝 吸 引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嘗 試 Nine E-Juice Flavors That Sound Just Like Kids Favorite Treats. http://www.tobaccofreekids.org/tobacco_unfiltered/post/2014_06_11_ecigarettes
電 子 煙 之 相 關 危 害 電 子 煙 溶 液 成 分, 包 括 已 知 的 致 癌 物 及 有 毒 化 學 物 ( 如 甲 醛 乙 醛 ); 此 外, 在 霧 化 過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有 毒 金 屬 奈 米 粒 子 等 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Abuse. Drug Facts: Electronic Cigarettes. 2014. http://www.drugabuse.gov/publications/drugfacts/electronic-cigarettes-e-cigarettes.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使 用 電 子 煙 亦 可 導 致 使 用 者 對 其 中 一 些 物 質 成 癮, 可 能 誘 發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電 子 煙 對 於 兒 童 青 少 年 孕 婦 物 質 濫 用 的 病 人 嚴 重 的 精 神 疾 病 病 人 尤 其 更 可 能 造 成 損 害 (Lopez AA. et al., 2015.) 電 子 煙 除 內 容 物 對 健 康 危 害 外, 美 國 聯 邦 緊 急 事 務 處 理 總 署 (FEMA) 亦 指 出, 電 子 煙 存 放 的 環 境 周 圍 的 溫 濕 度 充 電 的 環 境 使 用 者 不 當 使 用, 載 具 之 安 全 性, 都 有 可 能 具 有 潛 在 的 危 險, 如 酌 傷 電 池 爆 炸 失 明 等 U.S. Fire Administration. Electronic Cigarette Fires and Explosions. 2014. https://www.usfa.fema.gov/downloads/pdf/publications/electronic_cigarettes.pdf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電 子 煙 無 助 戒 菸 恐 吸 入 更 多 毒 素 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38541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癮 君 子 注 意! 電 子 煙 爆 炸 嘴 裡 燒 個 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917002569-260408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他 抽 電 子 煙 以 為 不 傷 身 卻 在 嘴 裡 爆 炸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3330468/college-student-shatters-vertebrae-loses-teeth-suffers-facial-fractures-e-cigaretteexploded-mouth.html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電 子 煙 中 毒 美 國 FDA 及 毒 物 管 控 中 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 AAPCC) 目 前 最 新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電 子 煙 中 毒 通 報 事 件 已 成 長 14 倍 271 件 (2011 年 ) 3,783 件 (2014 年 ) 其 中 包 含 成 人 自 行 注 射 液 態 尼 古 丁 自 殺 嬰 幼 童 誤 食 導 致 中 毒 致 死, 以 及 青 少 年 將 毒 品 (K2, 三 級 毒 品 ) 攙 混 於 電 子 煙 中 使 用, 發 生 中 毒 昏 迷 等 案 例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s. Electronic Cigarettes and Liquid Nicotine Data. June 30, 2015.
電 子 煙 煙 霧 對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的 影 響 電 子 煙 的 煙 霧 是 由 電 力 驅 動 的 霧 化 器 所 產 生 ( 機 械 力 ), 傳 統 紙 ( 捲 ) 菸 則 需 經 由 燃 燒 後 產 生 菸 煙, 兩 者 都 有 二 手 煙 霧 的 暴 露 危 害 電 子 煙 的 煙 霧 大 小 可 因 電 子 煙 零 件 的 調 整, 如 霧 化 器 線 圈 棉 線 電 阻 等 調 整 獲, 得 大 煙 霧 的 效 果 電 子 煙 煙 霧 的 粒 徑 分 布 特 徵 電 子 煙 煙 霧 之 微 粒 濃 度 約 比 紙 ( 捲 ) 菸 高 出 40% ( 電 子 煙 : 4.39 ± 0.42 109 / cm 3 ; 紙 ( 捲 ) 菸 :3.14 ± 0.61 109 / cm 3 ) 電 子 煙 對 室 內 空 器 品 質 的 影 響, 應 較 傳 統 紙 捲 煙 更 為 明 顯 (Fuoco FC et al., 201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zpqwrocrkq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電 子 煙 二 手 煙 霧 對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的 影 響 Schober W. 等 人 於 2014 年 研 究 電 子 煙 煙 霧 對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的 影 響 指 出 : 室 內 空 氣 中 可 測 得 大 量 的 丙 二 醇 甘 油 尼 古 丁 濃 度, 同 時 亦 伴 隨 高 濃 度 的 PM2.5 微 粒 ( 平 均 值 197 g/m 3 ), 我 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PM2.5 需 低 於 35 g/m 3 使 用 電 子 煙 2 小 時 後, 其 它 污 染 物 濃 度 亦 有 大 幅 度 之 變 化 ( 一 般 室 內 環 境 中 不 易 出 現 此 污 染 物, 故 無 相 關 濃 度 標 準 ): 室 內 的 多 環 芳 香 烴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s) 濃 度 約 增 加 20% (122.8 ng/m 3 147.3 ng/m 3 ) 空 氣 中 的 金 屬 鋁 濃 度, 增 加 2.4 倍 (203 ng/m 3 482 ng/m 3 ) 室 內 可 吸 入 性 微 粒 濃 度 大 幅 增 加 11~20 倍 (Schober W. et al., 2014) Price D. 等 人 於 2014 年 研 究 自 願 使 用 含 尼 古 丁 電 子 煙 之 受 試 者 (9 人 ), 量 測 其 呼 出 氣 體 中 的 一 氧 化 氮 濃 度 (fraction of exhaled nitric oxide, FeNO), 其 中 有 7 人 FeNo 濃 度 上 升,FeNO 濃 度 增 加 可 視 為 呼 吸 道 處 於 發 炎 過 程 中, 此 項 生 物 指 標 亦 被 作 為 氣 喘 診 斷 之 臨 床 參 考 依 據 (Price D. et al., 2013)
各 國 電 子 煙 管 理 方 式 及 使 用 盛 行 率 情 形
各 國 電 子 煙 管 理 方 式 及 使 用 盛 行 率 情 形 1 FCTC 因 各 國 間 對 電 子 煙 管 理 之 歧 異 而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第 六 次 締 約 方 會 議 並 未 就 應 採 醫 藥 品 管 制 或 菸 品 管 制 作 出 選 擇, 而 保 留 予 各 締 約 方 自 行 考 慮 選 擇 WHO, 2010. http://www.who.int/tobacco/global_interaction/tobreg/publications/tsr_955/en/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WHO, 2014. http://apps.who.int/gb/fctc/pdf/cop6/fctc_cop6_10-en.pdf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歐 盟 原 擬 將 電 子 煙 列 入 醫 療 產 品 管 理, 經 過 電 子 煙 廠 商 代 表 的 遊 說, 歐 洲 議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18 日 歐 盟 議 會 成 員 與 部 長 理 事 會 達 成 菸 品 規 範 的 協 議, 電 子 煙 管 理 採 雙 途 徑, 電 子 煙 均 應 受 到 當 成 藥 物 或 菸 品 管 制 歐 盟 仍 強 烈 支 持 任 何 降 低 青 少 年 吸 菸 的 行 動 EU. 2014. http://ec.europa.eu/health/tobacco/products/revision/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各 國 電 子 煙 管 理 方 式 及 使 用 盛 行 率 情 形 2 依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14 年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全 球 電 子 煙 使 用, 主 要 來 自 北 美 歐 盟 及 南 韓 自 2008 年 至 2012 年, 成 年 人 及 青 少 年 之 電 子 煙 使 用 量, 至 少 成 長 了 一 倍 2012 年 有 7% 的 15 歲 以 上 歐 盟 公 民 曾 嘗 試 過 電 子 煙, 但 僅 有 1% 定 期 使 用 在 美 國,2013 年 有 47% 的 吸 菸 者 和 曾 經 吸 菸 者 曾 嘗 試 電 子 煙, 但 該 群 體 中 固 定 使 用 的 比 率 為 4% WHO, 2014. http://apps.who.int/gb/fctc/pdf/cop6/fctc_cop6_10-en.pdf [accessed 03 February 2016] 南 韓 於 2008 年 將 電 子 煙 視 為 一 般 菸 品, 可 合 法 販 售 給 成 人 使 用, 當 時 13~18 歲 青 少 年 之 使 用 率 為 0.5%, 但 於 2011 年 激 增 至 4.7%, 其 中 有 1.1% 為 單 獨 使 用 電 子 煙 者,3.6% 為 電 子 煙 與 傳 統 菸 之 雙 菸 使 用 者 ; 若 從 具 有 使 用 過 電 子 煙 經 驗 者 來 看, 則 高 達 9.4% 的 青 少 年 曾 經 使 用 過 電 子 煙, 此 一 上 升 趨 勢, 促 使 南 韓 政 府 嚴 肅 重 視 此 一 問 題 (Lee S. et al., 2014)
各 國 電 子 煙 管 理 方 式 及 使 用 盛 行 率 情 形 3 依 據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與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共 同 合 作 執 行 103 年 全 國 物 質 使 用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103 年 電 子 煙 使 用 盛 行 率 為 2.2% 依 衛 福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104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18 歲 以 上 成 人 目 前 吸 食 電 子 煙 的 比 率 為 0.9%, 而 國 中 生 和 高 中 職 生 目 前 使 用 率 則 分 別 為 3.0% 和 4.1% 對 於 電 子 煙 於 當 今 世 界 各 國 快 速 發 展 之 趨 勢, 我 國 亦 不 可 輕 忽 此 一 議 題, 以 維 護 我 國 人 民 公 共 衛 生 安 全 之 公 益
國 中 高 中 職 學 生 電 子 煙 吸 食 率 103 至 104 年 男 性 71.9% (1.7%) 女 性 13.1% (0.2%) 整 體 49.5% (1.0%) 103 至 104 年 男 性 133.9% (3.3%) 女 性 32.7% (0.5%) 整 體 95.9% (2.0%) % 6 國 中 學 生 高 中 職 學 生 男 生 女 生 整 體 5.8 4 4.0 4.1 2 2.4 2.0 1.6 3.0 1.8 2.5 2.1 1.6 2.1 0 103 104 年 103 104 年 註 : 資 料 來 源 : 國 民 健 康 署 青 少 年 吸 菸 行 為 調 查 電 子 煙 吸 食 率 定 義 : 在 過 去 30 天 ( 一 個 月 ) 內 有 吸 電 子 煙 23
臺 灣 與 其 他 各 國 青 少 年 電 子 煙 盛 行 率 目 前 使 用 率 曾 經 使 用 率 0.0 17.0 美 國 加 州 12 年 級 (2014) 美 國 高 中 生 (2014) 美 國 高 中 生 (2013) 13.4 4.5 菸 品 管 理 美 國 國 中 (2014) 美 國 國 中 (2013) 拉 脫 維 亞 國 中 生 (2011) 9.1 3.9 1.1 0.0 如 將 電 子 煙 納 入 菸 品 管 理, 是 開 放 電 子 煙 使 用, 將 造 成 使 用 氾 濫, 如 韓 國 0.0 17.4 芬 蘭 12-18 歲 (2013) 0.0 15.1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高 中 職 生 (2013) 0.0 4.7 南 韓 青 少 年 (2011) 臺 灣 高 中 職 生 (2015) 臺 灣 高 中 職 生 (2014) 臺 灣 國 中 生 (2015) 臺 灣 國 中 生 (2014) 英 國 11~16 歲 (2014) 4.1 2.1 3.0 2.0 1.5 0.0 0.0 0.0 0.0 臺 灣 青 少 年 吸 菸 率 逐 年 下 降, 但 吸 食 電 子 煙 比 率 增 加, 與 國 外 趨 勢 相 似 藥 品 管 理 0.0 0.5 南 韓 青 少 年 (2008) 15 10 5 0 5 10 15 20 註 : 目 前 使 用 者 定 義 : 目 前 或 最 近 30 天 內 曾 使 用 過 電 子 煙 曾 經 使 用 者 定 義 : 曾 經 嘗 試 過 電 子 煙, 即 使 只 吸 一 兩 口 %
臺 灣 與 其 他 各 國 成 人 目 前 使 用 電 子 煙 比 率 菸 品 管 理 藥 品 管 理 馬 來 西 亞 (2012) 14.0 0.0 南 韓 (2010) 7.0 0.0 美 國 (2011) 6.0 0.0 0.0 7.0 澳 洲 (2013) 英 國 (2011) 4.0 0.0 0.0 3.0 荷 蘭 (2013) 1.0 加 拿 大 (2011) 0.9 臺 灣 (2015) 20 10 0 10 20 % 註 : 目 前 使 用 者 定 義 : 目 前 或 最 近 30 天 內 曾 使 用 過 電 子 煙
臺 灣 與 其 他 各 國 成 人 曾 經 使 用 電 子 煙 比 率 菸 品 管 理 藥 品 管 理 拉 脫 維 亞 (2012) 法 國 (2012) 芬 蘭 (2012) 歐 洲 27 國 (2012) 馬 來 西 亞 (2012) 美 國 (2011) 英 國 (2012) 23.9 22.6 20.5 20.3 19.0 15.0 15.0 0.0 0.0 22.6 21.9 20.5 20.3 20.0 19.0 26.9 36.3 丹 麥 (2012) 英 國 (2012) 法 國 (2012) 荷 蘭 (2012) 芬 蘭 (2012) 歐 洲 27 國 (2012) 澳 洲 (2013) 荷 蘭 (2013) 南 韓 (2010) 美 國 加 州 18 歲 到 29 歲 (2013) 紐 西 蘭 (2013) 巴 西 (2013) 12.0 7.6 7.0 4.0 0.0 7.0 4.0 3.7 1.8 13.7 奧 地 利 (2012) 紐 西 蘭 (2013) 加 拿 大 (2011) 臺 灣 (2015) 香 港 (2014)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 註 : 曾 經 使 用 者 定 義 : 曾 經 嘗 試 過 電 子 煙 歐 洲 27 國 : 包 括 斯 洛 伐 克 意 大 利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立 陶 宛 愛 爾 蘭 瑞 典 奧 地 利 馬 爾 他 葡 萄 牙 德 國 斯 洛 維 尼 亞 芬 蘭 荷 蘭 羅 馬 尼 亞 匈 牙 利 愛 沙 尼 亞 希 臘 法 國 賽 普 勒 斯 拉 脫 維 亞 英 國 盧 森 堡 波 蘭 保 加 利 亞 捷 克 共 和 國 丹 麥 等 27 各 國 家 之 調 查 結 果 平 均 值
各 國 成 人 使 用 電 子 煙 當 作 戒 菸 方 法 比 率 菸 品 管 理 藥 品 管 理 0.0 5.3 丹 麥 (2012) 0.0 4.8 英 國 (2012) 0.0 4.2 奧 地 利 (2012) 法 國 (2012) 3.9 3.9 法 國 (2012) 歐 洲 27 國 (2012) 3.7 3.7 歐 洲 27 國 (2012) 芬 蘭 (2012) 3.2 3.2 芬 蘭 (2012) 2.5 荷 蘭 (2012) 拉 脫 維 亞 (2012) 1.7 20 10 0 10 20 註 : 當 作 戒 菸 方 法 定 義 : 將 電 子 煙 用 作 一 戒 菸 方 法 歐 洲 27 國 : 包 括 斯 洛 伐 克 意 大 利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立 陶 宛 愛 爾 蘭 瑞 典 奧 地 利 馬 爾 他 葡 萄 牙 德 國 斯 洛 維 尼 亞 芬 蘭 荷 蘭 羅 馬 尼 亞 匈 牙 利 愛 沙 尼 亞 希 臘 法 國 賽 普 勒 斯 拉 脫 維 亞 英 國 盧 森 堡 波 蘭 保 加 利 亞 捷 克 共 和 國 丹 麥 等 27 各 國 家 之 調 查 結 果 平 均 值 %
2012 年 歐 洲 27 個 國 家 之 電 子 煙 盛 行 率 40 % 曾 經 使 用 率 當 作 戒 菸 方 法 34.3 36.3 30 26.9 28.0 31.0 31.1 20 20.3 16.7 17.0 20.2 20.3 20.5 21.9 22.2 22.3 22.3 22.4 22.6 23.6 23.9 10 0 3.7 整 體 7.9 1.3 斯 洛 伐 克 8.8 10.9 11.5 11.8 12.1 12.4 13.7 4.2 2.9 3.2 3.6 2.3 2.7 2.5 2.8 3.2 2.3 2.5 0.6 0.4 意 大 利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立 陶 宛 愛 爾 蘭 瑞 典 奧 地 利 馬 爾 他 葡 萄 牙 德 國 斯 洛 維 尼 亞 芬 蘭 荷 蘭 5.1 4.7 羅 馬 尼 亞 匈 牙 利 2.8 愛 沙 尼 亞 8.8 希 臘 3.9 法 國 5.4 賽 普 勒 斯 1.7 拉 脫 維 亞 4.8 英 國 3.7 盧 森 堡 5.2 波 蘭 4.6 保 加 利 亞 6.6 捷 克 共 和 國 5.3 丹 麥 Sources: Vardavas et al, 2014. 曾 經 使 用 率 : 曾 經 嘗 試 過 電 子 煙 當 作 戒 菸 方 法 : 將 電 子 煙 用 作 一 戒 菸 方 法
電 子 煙 管 理 現 況 及 法 規
電 子 煙 管 理 現 況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98 年 3 月 起, 將 含 尼 古 丁 成 分 之 電 子 煙 產 品 納 入 藥 品 管 理 若 產 品 不 含 尼 古 丁 成 分, 也 未 宣 稱 具 有 戒 菸 療 效, 但 因 外 形 類 似 菸 品, 則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衛 生 福 利 部 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邀 集 各 部 會 (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財 政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 及 本 部 等 單 位, 召 開 防 範 電 子 煙 氾 濫 跨 部 會 議, 強 化 各 部 會 之 分 工, 從 邊 境 攔 檢 溯 源 追 查 流 通 稽 查 監 控 管 理 宣 導 傳 播 及 戒 治 輔 導 等 各 方 面 著 手, 全 面 防 制 電 子 煙 之 危 害
電 子 煙 相 關 法 規 毒 品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電 子 煙 尼 古 丁 藥 事 法 其 他 宣 傳 效 果 藥 事 法 狀 似 菸 品 菸 害 防 制 法?
我 國 對 於 電 子 煙 的 處 理 方 式 概 分 為 四 種 類 別 (1) 1. 含 尼 古 丁 產 品 為 藥 事 法 所 稱 藥 物, 須 經 藥 品 查 驗 登 記 使 得 製 造 輸 入 或 販 賣 倘 未 依 藥 事 法 規 定, 向 該 部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取 得 藥 品 許 可 證 而 製 造 輸 入 者, 則 可 能 被 認 屬 藥 事 法 第 20 條 之 偽 藥, 或 同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禁 藥, 另 依 同 法 第 82 83 條 規 定, 製 造 或 輸 入 偽 藥 或 禁 藥 者, 最 高 可 處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販 賣 者 最 高 可 處 7 年 以 下 之 有 期 徒 刑 目 前 衛 生 福 利 部 尚 未 收 到 廠 商 申 請 電 子 煙 產 品 許 可 證 32
我 國 對 於 電 子 煙 的 處 理 方 式 概 分 為 四 種 類 別 (2) 2. 不 含 尼 古 丁 產 品 依 藥 事 法 第 69 條 不 得 為 醫 療 效 能 之 標 示 或 宣 傳 如 果 電 子 煙 宣 稱 具 有 幫 助 戒 菸 減 少 菸 癮 或 減 輕 戒 斷 症 狀 效 果 等 醫 療 效 能 之 詞 句, 依 藥 事 法 第 69 條 規 定, 非 藥 物 不 得 為 醫 療 效 能 之 標 示 或 宣 傳 之 規 定, 違 者 依 法 可 處 60 萬 元 以 上 2 千 5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緩, 其 違 法 物 品 沒 入 銷 燬 3. 依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或 販 賣 菸 品 形 狀 之 糖 果 點 心 玩 具 或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倘 外 型 類 似 紙 菸, 則 可 能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或 販 賣 菸 品 形 狀 之 物 品 之 規 定, 依 同 法 第 30 條 規 定,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處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販 賣 業 者 處 1 千 元 以 上 3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33
我 國 對 於 電 子 煙 的 處 理 方 式 概 分 為 四 種 類 別 (3) 4. 含 毒 品 產 品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如 果 電 子 煙 含 毒 品, 檢 察 官 將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起 訴 34
常 見 疑 似 違 規 案 件 分 析 - 產 品 種 類 電 子 煙 相 關 補 充 劑 點 煙 器 一 次 性 電 子 煙 電 子 煙 煙 彈 補 充 煙 彈 式 電 子 煙 儲 油 槽 補 充 煙 油 式 電 子 煙
落 實 藥 事 法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自 100 年 開 始 受 理 電 子 煙 產 品 之 檢 驗, 為 維 護 國 人 健 康,103 年 起 加 強 查 緝 電 子 煙,104 年 透 過 跨 部 會 合 作 機 制, 各 單 位 送 驗 檢 體 數 量 急 遽 增 加 統 計 104 年 檢 驗 件 數 已 達 2,134 件, 其 中 1,428 件 含 尼 古 丁, 尼 古 丁 檢 出 率 為 66.9%, 移 送 檢 警 單 位 偵 辦 共 285 件, 其 餘 1,143 件 衛 生 局 尚 在 處 辦 2,500 2,000 100.0% 檢 驗 件 數 檢 出 尼 古 丁 檢 出 率 86.1% 82.0% 2,134 66.9% 100% 80% 1,500 1,428 60% 1,000 38.5% 40% 500 395 324 20% 0 1 1 13 5 36 31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年 度 0% 36
落 實 藥 事 法 104 年 電 子 煙 檢 驗 結 果 : 依 檢 體 來 源 之 檢 出 率 檢 體 件 數 檢 出 件 數 檢 出 率 2,000 100% 73.0% 1,500 1,553 71.5% 80% 52.4% 1,133 60% 1,000 39.9% 40% 500 0 21 11 366 146 0.0% 1 地 方 法 院 衛 生 局 調 查 局 關 務 署 警 察 局 年 度 0 193 138 20% 0% 37
擅 賣 含 尼 古 丁 電 子 煙 男 吃 官 司 資 料 來 源 :2015 年 07 月 08 日 張 欽 蘋 果 電 子 報 38
臉 書 粉 絲 團 賣 電 子 煙 2 人 遭 拘 提 資 料 來 源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許 家 瑜 聯 合 報
電 子 煙 不 合 法 進 口 最 重 關 10 年 資 料 來 源 :2015 年 7 月 16 日 林 淑 慧 中 時 電 子 報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法 若 電 子 煙 外 型 似 菸 品 形 狀, 則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或 販 賣 菸 品 形 狀 之 糖 果 點 心 玩 具 或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違 反 者, 對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可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販 售 業 者 可 處 新 台 幣 1 千 元 以 上 3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98 年 至 104 年 10 月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計 稽 查 123 萬 0,701 次, 處 分 186 件, 計 罰 鍰 40 萬 7,000 元 整 其 中 電 子 煙 產 品 稽 查 占 158 件, 處 分 92 件, 計 罰 鍰 新 台 幣 18 萬 2,500 元 整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法 若 電 子 煙 外 型 似 菸 品 形 狀, 則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規 定 : 任 何 人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或 販 賣 菸 品 形 狀 之 糖 果 點 心 玩 具 或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違 反 者, 對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可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販 售 業 者 可 處 新 台 幣 1 千 元 以 上 3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98 年 至 104 年 12 月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計 稽 查 124 萬 1,331 次, 處 分 240 件, 計 罰 鍰 64 萬 2,500 元 整 其 中 電 子 煙 產 品 稽 查 占 166 件, 處 分 99 件, 計 罰 鍰 新 台 幣 22 萬 1,500 元 整 整 體 稽 查 240 電 子 煙 稽 查 166 電 子 煙 處 分 數 99 0 50 100 150 200 件 數 250 42
電 子 煙 形 狀 類 似 吸 菸 管, 得 否 依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處 罰? 為 全 面 防 制 菸 害, 避 免 未 成 年 人 將 形 似 菸 品 之 任 何 物 品, 作 為 模 仿 吸 菸 情 狀 之 工 具, 進 而 養 成 吸 食 菸 品 之 習 慣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明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或 販 賣 菸 品 形 狀 之 糖 果 點 心 玩 具 或 其 他 任 何 物 品 之 規 定, 依 同 法 第 30 條 規 定,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處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限 期 回 收, 屆 期 未 回 收 者,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販 賣 業 者 處 1 千 元 以 上 3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上 開 規 定 所 稱 菸 品 形 狀, 非 指 任 何 具 長 條 形 狀 外 觀 之 物 品 即 屬 之, 而 係 該 物 品 足 令 未 成 年 人 於 認 知 上 產 生 可 作 為 模 仿 菸 品 之 混 淆 本 案 該 網 路 販 賣 電 子 煙, 其 產 品 形 狀 類 似 吸 菸 管, 不 似 菸 品, 得 否 依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處 罰 一 案, 查 電 子 煙 係 將 類 似 煙 霧 之 蒸 氣 吸 入 肺 中, 產 生 模 仿 吸 食 菸 品 情 形 之 效 果, 故 外 形 雖 非 與 菸 品 完 全 一 致, 卻 有 類 似 吸 菸 情 形, 仍 足 令 未 成 年 人 產 生 認 知 之 混 淆, 爰 為 避 免 未 成 年 人 提 早 接 觸 真 正 菸 品, 仍 為 本 法 所 禁 止 ( 依 103 年 1 年 11 日 國 健 教 字 第 1039906978 號 函 )
電 子 煙 零 件 通 關, 得 否 依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處 罰? 查 電 子 煙 零 件 於 組 成 後 係 供 吸 食 電 子 煙 之 載 具 使 用, 電 子 煙 業 者 利 用 化 整 為 零 方 式 進 口, 以 企 圖 規 避 本 法 第 14 條 之 適 用, 惟 若 將 本 法 第 14 條 之 適 用, 限 於 完 整 電 子 煙, 而 不 包 括 電 子 煙 零 件, 如 此 無 異 助 長 以 脫 法 行 為 規 避 法 律 規 範, 與 本 法 條 之 立 法 目 的 係 在 避 免 未 成 年 人 提 早 接 觸 真 正 菸 品 之 意 旨 相 悖, 故 本 案 之 輸 入 電 子 煙 零 件 仍 屬 實 質 違 反 本 法 第 14 條 之 規 定 (104 年 8 月 13 日 國 健 教 字 第 1040701069 號 函 )
E-liquid, 得 否 依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裁 處? 查 電 子 煙 溶 液 成 分, 多 以 1,2- 丙 二 醇 與 甘 油 混 合 而 成, 由 物 化 特 性 可 知, 1,2- 丙 二 醇 的 沸 點 比 水 高 (187.6 度 C) 不 易 燃 ( 閃 火 點 107 度 C;) 不 易 揮 發 ( 蒸 氣 壓 0.13mmHg @ 25 度 C), 而 市 售 芳 香 精 油 薰 香 精 油 多 以 酒 精 或 異 丙 醇 等 具 易 燃 性 高 揮 發 性 之 化 學 物 質 作 為 主 要 溶 劑, 以 達 到 空 氣 芳 香 之 目 的, 故 電 子 煙 溶 液 應 是 無 法 作 為 薰 香 精 油 之 用 途 此 外, 人 體 皮 膚 若 接 觸 高 濃 度 之 1,2- 丙 二 醇, 則 可 能 引 起 發 紅 起 疹 刺 癢 等 皮 膚 過 敏 情 形, 故 電 子 煙 溶 液 亦 無 法 作 為 按 摩 精 油 之 用 途 綜 上, 電 子 煙 液 無 法 離 去 電 子 煙 載 具 而 單 獨 使 用, 應 為 電 子 煙 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依 前 述 函 釋 意 旨, 自 屬 禁 止 輸 入 之 物 另 若 電 子 煙 溶 液 含 有 尼 古 丁, 則 屬 藥 物, 應 依 藥 事 法 規 定 辦 理 (104 年 12 月 31 日 國 健 教 字 第 1040701857 號 函 )
輸 入 電 子 煙,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該 進 口 貨 物 是 否 得 以 退 運 或 應 裁 處 沒 入? 按 電 子 煙 ( 或 電 子 霧 化 器 ) 產 品, 若 含 尼 古 丁 成 分, 係 為 藥 品 管 理, 應 依 藥 事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電 子 煙 產 品 若 不 含 尼 古 丁 成 分, 也 未 宣 稱 具 有 戒 菸 療 效, 但 因 外 形 類 似 菸 品, 亦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依 同 法 第 30 條 規 定, 製 造 或 輸 入 業 者 處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限 期 回 收, 屆 期 未 回 收 者,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販 賣 業 者 處 1 千 元 以 上 3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查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30 條 並 無 沒 入 銷 燬 之 規 定, 至 於 是 否 有 其 他 依 法 應 沒 入 事 由 或 屬 關 稅 法 第 96 條 規 定 限 期 辦 理 退 運 之 範 疇, 仍 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本 於 權 責 審 認 之 (104 年 1 月 22 日 國 健 教 字 第 1049900243 號 函 ) 關 務 署 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公 布,104 年 1-6 月 海 關 共 查 獲 電 子 煙 等 非 法 進 口 案 件 273 案, 其 中 含 電 子 煙 5,458 支, 煙 油 補 充 包 3 萬 422 件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1 條 之 1 第 3 項 是 否 納 入 電 子 煙? 交 通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交 路 字 第 1045014678 號 函 電 子 煙 與 一 般 紙 捲 菸 產 生 菸 霧 的 方 式 不 同, 電 子 煙 的 煙 霧 由 機 械 力 產 生, 最 小 粒 徑 僅 達 微 米 等 級, 與 傳 統 紙 捲 菸 燃 燒 後 的 奈 米 微 粒 相 較, 煙 霧 形 成 的 粒 子 大 小 約 有 1000 倍 之 差, 電 子 煙 的 煙 霧 可 隨 著 載 具 之 震 盪 元 件 功 率 增 加, 而 產 生 更 多 的 微 米 級 顆 粒, 煙 霧 不 易 揮 散, 易 造 成 大 量 煙 霧 情 形, 且 電 子 煙 因 風 壓 飛 散, 恐 影 響 周 邊 其 他 駕 駛 視 線, 致 引 發 嚴 重 交 通 事 故, 是 以, 使 用 電 子 煙 所 製 造 之 煙 霧 遠 大 於 一 般 菸 品, 如 於 道 路 上 使 用, 易 容 易 引 發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1 條 之 1 第 3 項 是 否 納 入 電 子 煙? 查 旨 揭 條 例 第 31 條 之 1 第 3 項 規 定, 汽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駛 於 道 路, 手 持 菸 品 吸 食 點 燃 菸 品 致 有 影 響 他 人 行 車 安 全 者, 處 新 臺 幣 600 元 罰 鍰, 其 立 法 意 旨 係 在 防 止 駕 駛 人 手 持 菸 品 吸 食 點 燃 菸 品 產 生 之 菸 頭 灰 煙 因 風 壓 飛 散 灼 傷 用 路 人 或 飛 入 駕 駛 人 眼 睛 等 行 為 致 影 響 他 人 行 車 安 全, 故 係 以 影 響 他 人 行 車 安 全 行 為 為 構 成 要 件, 並 非 以 菸 之 成 分 為 構 成 要 件, 與 菸 害 防 制 法 立 法 目 的 有 別, 爰 本 案 條 文 規 定 之 菸 品 並 不 以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3 條 及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2 條 規 定 之 菸 品 為 限, 駕 駛 人 使 用 電 子 煙 如 有 手 持 吸 食 點 燃 相 同 致 有 影 響 他 人 行 車 安 全 者, 亦 可 依 本 條 文 之 規 定 舉 發 之
防 範 校 園 電 子 煙 氾 濫 策 略
電 子 煙 入 侵 校 園 學 童 網 路 購 得 資 料 來 源 :2015-05-26 陳 燦 坤 自 由 時 報
防 範 校 園 電 子 煙 氾 濫 策 略 (1) : 將 電 子 煙 納 入 偽 禁 品 管 理, 規 範 各 級 學 校 師 生 禁 止 攜 帶 電 子 煙 請 學 校 應 協 助 追 查 校 園 電 子 煙 來 源, 將 獲 知 電 子 煙 來 源 的 資 料, 應 函 送 警 察 局 ( 少 年 隊 ) 追 查 成 分 及 來 源 依 不 同 族 群 開 發 編 製 電 子 煙 危 害 宣 導 海 報 影 片 單 張 教 材 或 教 具, 以 提 升 傳 播 成 效 並 透 過 多 元 媒 體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51
防 範 校 園 電 子 煙 氾 濫 策 略 (2) : 中 小 學 校 應 於 健 康 與 體 育 或 健 康 與 護 理 等 相 關 領 域 課 程 內 之 適 當 單 元 施 教 一 堂 課 以 上 電 子 煙 危 害 認 知 教 學 將 電 子 煙 危 害 納 入 推 動 校 園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及 其 媒 體 識 讀 課 程 如 發 現 學 生 吸 食 電 子 煙, 請 比 照 貴 部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三 級 預 防 輔 導 作 業 流 程 及 貴 部 推 動 防 制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諮 詢 服 務 團 計 畫, 提 供 協 助 尼 古 丁 戒 治 與 輔 導, 以 杜 絕 電 子 煙 之 危 害 52
結 語 違 法 輸 入 或 販 賣 涉 及 刑 責, 歡 迎 發 現 電 子 煙 時, 向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檢 舉, 以 利 查 辦 如 將 電 子 煙 納 入 菸 品 管 理, 開 放 電 子 煙 之 販 賣 與 使 用, 僅 規 範 可 公 開 吸 食 之 場 所, 形 同 降 低 管 制 層 級, 其 他 國 家 之 經 驗 是 會 造 成 使 用 率 大 增 因 此, 對 於 是 否 開 放, 宜 先 徵 求 社 會 共 識 目 前 已 跨 部 會 動 員, 如 查 獲 販 賣 製 造 或 持 有 含 毒 品 之 電 子 煙,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處 理 ; 若 含 有 尼 古 丁 則 屬 偽 劣 假 藥, 依 藥 事 法 處 理 ; 若 電 子 煙 外 型 似 菸 品 形 狀, 則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4 條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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