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5 頁 物 品 名 稱 :N- 亞 硝 基 甲 基 乙 基 胺 (N-Nitrosomethylethylamine)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主 要 作 為 研 究 用 化 學 品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吞 食 ) 致 癌 物 質 第 2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健 康 危 害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有 毒 懷 疑 致 癌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此 一 物 質 及 其 容 器 必 須 安 全 地 棄 置 穿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戴 眼 罩 / 護 面 罩 若 吞 食,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並 出 示 此 容 器 或 標 籤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N- 亞 硝 基 甲 基 乙 基 胺 (N-Nitrosomethylethylamine) 同 義 名 稱 :N-Methyl-N-nitroso-ethanamine N-Methyl-N-nitroso-ethylamine Ethylmethylnitrosamine Methylethylnitrosamine Methylethylnitrosoamine Nitrosomethylethylamine NMEA NEMA N,N-Methylethylnitrosamin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10595-95-6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應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移 除,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若 有 需 要, 立 即 就 醫 3.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和 乾 燥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眼 睛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立 即 與 當 地 毒 物 中 心 或 醫 師 聯 絡 2. 若 患 者 已 經 失 去 意 識, 勿 催 吐 或 是 給 予 任 何 流 質 3. 若 發 生 嘔 吐, 使 患 者 的 頭 低 於 臀 部 以 免 吸 入 嘔 吐 物 4.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將 頭 部 轉 至 側 邊 5.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吞 食 有 害 懷 疑 癌 症 危 害 ( 動 物 )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第 2 頁 /5 頁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屬 於 未 知 火 災 危 害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勿 用 高 壓 水 柱 驅 散 洩 漏 物 3.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4. 針 對 週 遭 火 災 選 擇 適 當 的 滅 火 劑 5. 避 免 吸 入 該 物 質 或 其 燃 燒 副 產 物 6. 人 員 需 停 留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A 級 氣 密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清 理 方 法 :1.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2. 少 量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3. 釋 放 到 水 中 : 遠 離 水 源 及 下 水 道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接 觸 2. 若 有 暴 露 風 險 時, 應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衣 3.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4.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質 5.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煙 6. 容 器 不 使 用 時 需 緊 閉 7.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8. 處 置 後 務 必 用 水 及 肥 皂 洗 手 9. 工 作 服 應 分 開 清 洗 10. 維 持 良 好 的 職 業 工 作 習 慣 11. 定 期 偵 測 空 氣 品 質, 確 保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儲 存 :1.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2. 使 用 鋼 製 圓 桶 金 屬 容 器 玻 璃 容 器 儲 存 3. 避 免 與 氧 化 劑 反 應 4. 貯 存 於 原 容 器 5. 貯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6. 遠 離 強 氧 化 劑 及 糧 食 容 器 7.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8. 保 持 容 器 緊 閉 9.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提 供 局 部 排 氣 或 製 程 密 閉 的 通 風 系 統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有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前, 須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第 3 頁 /5 頁 4. 使 用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5.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使 用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逃 生 型 設 備 或 是 任 何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黃 色 液 體 氣 味 :-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163 @ 747 mmhg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0.95( 水 =1) 溶 解 度 : 可 溶 於 水 有 機 溶 劑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常 溫 常 壓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氧 化 劑 ( 強 ):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害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會 產 生 氮 氧 化 物 碳 氧 化 物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皮 膚 眼 睛 食 入 症 狀 : 刺 激 皮 膚 輕 微 發 泡 過 敏 反 應 角 膜 損 傷 葡 萄 膜 炎 頭 痛 皮 膚 發 紅 嘔 吐 頭 昏 眼 花 虛 脫 血 壓 明 顯 下 降 發 疳 抽 搐 昏 迷 呼 吸 道 麻 痺 噁 心 急 毒 性 : 吸 入 :1. 目 前 未 有 可 用 的 資 料 2. 該 蒸 氣 可 能 造 成 黏 膜 刺 激 皮 膚 :1. 目 前 未 有 可 用 的 資 料 然 而, 亞 硝 胺 類 衍 生 物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刺 激, 並 引 起 皮 膚 輕 微 發 泡 2. 部 分 個 體 可 能 出 現 過 敏 反 應 眼 睛 :1. 目 前 未 有 可 用 的 資 料 然 而, 在 暴 露 亞 硝 胺 類 後, 通 常 要 經 過 一 段 延 遲 期 才 會 出 現 受 損 效 應 ; 角 膜 損 傷 及 葡 萄 膜 炎 會 導 致 永 久 性 損 傷 及 虹 膜 脫 色 食 入 :1. 大 鼠 之 半 致 死 劑 量 為 90 mg/kg 2. 亞 硝 胺 類 衍 生 物 可 能 造 成 頭 痛 皮 膚 發 紅 嘔 吐 頭 昏 眼 花 虛 脫 血 壓 明 顯 下 降 發 紺 抽 搐 昏 迷 及 呼 吸 道 麻 痺 3. 暴 露 於 低 分 子 量 的 亞 硝 胺 類 可 能 造
第 4 頁 /5 頁 成 嚴 重 肝 臟 損 傷, 引 起 噁 心 及 毒 性 肝 炎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90 mg/kg( 大 鼠, 吞 食 )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目 前 未 有 可 用 的 資 料 然 而, 重 複 或 長 期 暴 露 於 亞 硝 胺 類 可 能 導 致 皮 膚 炎 結 膜 炎 及 角 膜 損 傷 2. 先 前 曾 有 暴 露 經 驗 的 人 可 能 引 起 過 敏 反 應 3. 每 天 在 大 鼠 飲 用 水 中 加 入 該 物 質 1 或 2 mg/kg 體 重 長 達 360-500 天 後, 其 中 有 許 多 隻 會 發 展 成 肝 癌, 而 有 一 隻 出 現 陰 道 纖 維 肉 瘤 4. 重 複 或 長 期 暴 露 於 亞 硝 胺 類 可 能 造 成 發 紺 抽 搐 昏 迷 及 呼 吸 道 麻 痺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 50 ( 魚 類 ):- EC 50 (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0.63( 估 計 )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從 濕 土 壤 表 面 揮 發 可 能 是 重 要 的, 此 物 質 也 可 能 從 乾 土 壤 表 面 揮 發 2. 釋 放 至 水 中, 此 物 質 不 會 被 水 中 懸 浮 固 體 及 沉 澱 物 吸 附, 預 期 會 從 水 表 面 揮 發, 在 河 流 及 湖 水 的 半 衰 期 分 別 約 為 24 天 和 180 天 3.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此 物 質 會 以 蒸 氣 相 單 獨 存 在 於 大 氣 中, 蒸 氣 相 物 質 會 透 過 直 接 光 解 作 用 及 與 光 化 學 產 物 之 氫 氧 自 由 基 反 應 而 降 解, 其 半 衰 期 分 別 約 為 5.8 分 鐘 及 1.6 天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預 期 在 水 中 生 物 體 之 生 物 濃 縮 性 低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預 期 在 土 壤 中 具 高 度 移 動 性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儘 可 能 回 收 或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3. 在 合 格 場 所 掩 埋 或 焚 化 殘 留 物 4. 不 可 排 放 至 下 水 道 或 水 道 5. 可 能 的 話 回 收 容 器, 或 在 合 格 掩 埋 場 廢 棄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2810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有 機 毒 性 液 體, 未 另 作 規 定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6.1 包 裝 類 別 :III
第 5 頁 /5 頁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者 單 位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7-1 3. OHS MSDS 資 料 庫,2007 4. HSDB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2.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