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人 口 及 家 戶 預 測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一 人 口 預 測 圖 3-1-1 人 口 預 測 方 式 示 意 圖 鑑 於 我 國 人 口 成 長 趨 於 停 滯, 為 反 映 即 將 面 臨 的 人 口 高 峰 反 轉 情 形, 本 計 畫 人 口 預 測 包 括 二 大 面 向 一 是 依 經 濟 會 全 國 人 口 推 計 總 量 分 派 至 本 縣 ; 二 為 考 量 苗 栗 縣 近 期 包 括 苗 栗 高 鐵 特 定 區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暨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四 期 擴 建 用 地 銅 鑼 基 地 廣 源 科 技 園 區 及 崎 頂 產 業 園 區 等 重 大 建 設 投 入 所 產 生 之 引 力 效 果, 進 一 步 估 算 其 建 設 帶 動 之 入 駐 人 口, 並 以 其 兩 者 加 計 之 總 人 口, 作 為 未 來 苗 栗 縣 計 畫 人 口 之 估 算 依 據, 說 明 如 下 :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1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一)全國總人口推計總量分派 依經建會 101 年 8 月 中華民國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計 報告 之推計成果 分派至本縣 依高 中 低推計情境得出目標年人口數 其中本計畫中程目標年 115 年人口分派結果落在 55.80 至 57.20 萬人區 間 長程目標年 125 年人口則落在 53.71 至 56.65 萬人區間 圖 3-1-2 表 3-1-1 全國總人口推計成長示意圖 全國總人口推計分派至本縣情形 現況 推計值 125 年 115 年 情境 100 年 高峰年 高峰值 120 年 105 年 110 年 長程目標年 中程目標年 萬人 萬人 萬人 萬人 萬人 萬人 民國年 萬人 高推計 56.71 56.98 57.20 57.19 56.65 117 年 57.25 中推計 56.20 56.64 56.71 56.58 56.15 55.19 109 年 56.71 低推計 56.54 56.32 55.80 54.99 53.71 104 年 56.54 資料來源 依經建會 101 年 8 月 中華民國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計 報告 本計畫分析 (二)本縣重大投資建設計畫引入人口 考量全國人口推計總量分派法 未能反映未來國內社會性人口遷 移 尤其本縣正值產業轉型發展階段 透過未來或刻正進行之各項重大 投資建設計畫開發 考量包括苗栗高鐵特定區 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 暨周邊地區特定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四期擴建用地銅鑼基地 廣源科 技園區及崎頂產業園區等規模合計約達 1,066 公頃知相關開發腹地 將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1-2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產生額外人口吸力 爰依本縣未來重大投資建設計畫之性質 規模等特 性 採 格林勞萊 模式 Garin-Lowry Model 推估重大投資建設計畫 產生之引入及衍生人口 再透過引力模式 Gravity Model 排除外縣市 通勤就業人口後 可知透過重大投資建設計畫 至中程目標年為止可增 加約 6.89 萬人 圖 3-1-3 表 3-1-2 未來重大投資建設計畫分布示意圖 未來重大投資建設計畫規模及引入人口概覽表 項目 性質 崎頂產業園區 產業園區開發 廣源科技園區 三期 產業園區開發 高鐵苗栗車站特定區計畫 新訂都市計畫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四期擴建用地銅鑼基地 產業園區開發 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 產業園區開發/新訂 計畫 暨擴大都市計畫區 合計 --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開發規模 公頃 112 9 441 350 本縣人口 增量 萬人 0.85 0.20 2.10 2.62 154 1.12 1,066 6.89 3-1-3
( 三 ) 全 縣 目 標 年 人 口 推 估 1. 人 口 數 推 估 本 計 畫 推 估 苗 栗 縣 目 標 年 人 口, 可 知 依 經 建 會 101 年 8 月 中 華 民 國 2012 年 至 2060 年 人 口 推 計 報 告 全 國 人 口 分 派 結 果 ( 下 圖 虛 線 部 分 ) 本 縣 人 口 數 將 長 期 停 滯 於 56 萬 人, 經 104 年 至 117 年 達 人 口 最 高 峰 後, 基 於 全 國 人 口 負 成 長 趨 勢 使 人 口 數 逐 漸 減 少 經 考 量 本 縣 未 來 重 大 投 資 建 設 引 入 人 口 後,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人 口 可 望 達 到 62.69 至 64.09 萬 人 區 間 ; 長 程 目 標 年 125 年 人 口 則 落 在 60.60 至 63.54 萬 人 區 間 因 應 本 計 畫 各 住 宅 產 業 農 業 等 相 關 部 門 用 地 需 求 仍 應 以 滿 足 高 峰 需 求 之 保 守 估 計 為 宜, 爰 以 經 建 會 中 推 計 之 人 口 加 計 重 大 投 資 引 入 人 口 之 高 峰 年 63 萬 人 作 為 本 計 畫 目 標 人 口, 以 及 各 部 門 計 畫 估 算 相 關 需 求 之 依 據, 其 後 人 口 數 逐 漸 減 少 另 參 考 營 建 署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臺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草 案 ) 之 人 口 與 住 宅 城 鄉 發 展 運 輸 分 組 ( 分 組 二 ) 專 案 小 組 討 論 議 案 所 達 成 之 共 識 其 人 口 及 總 量 推 估 指 導 原 則 及 彈 性 原 則 係 指 依 營 建 署 估 算 本 縣 民 國 115 年 人 口 總 量 (58 萬 人 ), 略 以 個 別 縣 市 其 所 分 派 之 總 量 額 度, 准 予 彈 性 調 高 總 量,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原 分 派 額 度 的 10% 據 以 檢 核 本 計 畫 目 標 人 口 數 63 萬 人, 並 未 逾 越 前 開 會 議 討 論 之 共 識 內 容 圖 3-1-4 目 標 年 人 口 推 估 示 意 圖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4
表 3-1-3 目 標 年 人 口 數 推 計 表 情 境 現 況 100 年 105 年 110 年 推 計 值 115 年 ( 中 程 目 標 年 ) 120 年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125 年 高 峰 年 高 峰 值 ( 長 程 目 標 年 ) ( 萬 人 ) ( 萬 人 ) ( 萬 人 ) ( 萬 人 ) ( 萬 人 ) ( 萬 人 ) ( 民 國 年 ) ( 萬 人 ) 高 推 計 58.30 61.22 64.09 64.09 63.54 117 年 64.14 中 推 計 56.20 58.23 60.95 63.47 63.04 62.08 115 年 63.47 低 推 計 58.13 60.56 62.69 61.88 60.60 115 年 62.69 2. 人 口 組 成 情 形 本 縣 自 100 年 至 長 程 目 標 年 125 年 之 人 口 三 級 組 成 呈 幼 年 人 口 及 成 年 人 口 減 少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之 情 形 其 中 幼 年 人 口 比 例 自 現 況 100 年 之 15.17% 下 降 至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之 13.90%, 至 長 程 目 標 年 則 為 13.11 %, 與 100 年 相 比 降 幅 達 2.06%; 成 年 人 口 比 例 自 現 況 100 年 之 71.40 % 下 降 至 中 程 目 標 年 之 68.37%, 至 長 程 目 標 年 則 為 65.86%, 降 幅 達 5.54%;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自 現 況 100 年 之 13.43% 上 升 至 中 程 目 標 年 之 17.73%, 至 長 程 目 標 年 則 為 21.03% 表 3-1-4 人 口 組 成 比 例 推 計 表 項 目 100 年 105 年 110 年 115 年 ( 中 程 目 標 年 ) 120 年 125 年 ( 長 程 目 標 年 ) 幼 年 人 口 比 例 15.17% 15.11% 14.43% 13.90% 13.47% 13.11% 成 年 人 口 比 例 71.40% 69.94% 69.29% 68.37% 67.22% 65.86%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13.43% 14.95% 16.28% 17.73% 19.31% 21.03% 老 化 指 數 88.50% 98.93% 112.83% 127.54% 143.35% 160.46% 圖 3-1-5 目 標 年 人 口 組 成 比 例 示 意 圖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5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3.扶養比 本縣 100 年扶養比為 40.06 約每 2.50 個勞動人口負擔 1 個依賴 人口 依推估情形 中程目標年 115 年扶養比為 46.27 約每 2.16 個勞動人口負擔 1 個依賴人口 至長程目標年 125 年則為 51.83 約每 1.93 個勞動人口負擔 1 個依賴人口 顯示因人口老化使本縣扶 養比呈現攀升趨勢 勞動人口負擔程度亦呈現加重之情形 圖 3-1-6 表 3-1-5 目標年扶養比推估示意圖 扶養比推計表 項目 扶幼比 扶老比 扶養比 100 年 現況 115 年 中程目標年 125 年 長程目標年 21.25 20.33 19.90 18.81 25.93 31.93 40.06 46.27 51.83 勞動人口負擔 1/扶養比 2.50 2.16 1.93 (四)各鄉鎮市目標年人口推估 配合前述經建會 101 年 8 月 中華民國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 計 報告之中推計及本縣重大投資引入人口分析內容 另針對各鄉鎮市 相關人口分析成果進行說明 1.人口數 依中程目標年 115 年各鄉鎮市人口數分析本縣人口分布核心 可知 全縣主要人口核心地區 包括頭份鎮 竹南鎮 苗栗市等地區 人口 數均達 6 萬人以上 顯示苗北地區為本縣未來最主要發展地區 苗栗市 則為苗中地區主要發展地區 應投入相對應之相關建設 全縣次要人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1-6
口 核 心 地 區 則 為 後 龍 鎮 苑 裡 鎮 等, 其 人 口 數 介 於 4 萬 至 6 萬 人 間 ; 地 方 主 要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包 括 通 霄 鎮 公 館 鄉 銅 鑼 鄉 等, 其 人 口 數 介 於 2 萬 至 4 萬 人 間 ; 而 地 方 次 要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包 括 三 義 鄉 卓 蘭 鎮 大 湖 鄉 造 橋 鄉 頭 屋 鄉 南 庄 鄉, 其 人 口 數 介 於 1 萬 至 2 萬 人 間 ; 其 餘 人 口 數 低 於 1 萬 人 歸 屬 非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包 括 泰 安 鄉 西 湖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等 圖 3-1-7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人 口 分 布 推 估 情 形 示 意 圖 表 3-1-6 各 鄉 鎮 市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人 口 數 推 估 情 形 綜 整 表 項 目 分 類 標 準 鄉 鎮 市 全 縣 主 要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人 口 數 6 萬 頭 份 鎮 竹 南 鎮 苗 栗 市 全 縣 次 要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4 萬 人 口 數 <6 萬 後 龍 鎮 苑 裡 鎮 地 方 主 要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2 萬 人 口 數 <4 萬 通 霄 鎮 公 館 鄉 銅 鑼 鄉 地 方 次 要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1 萬 人 口 數 <2 萬 三 義 鄉 卓 蘭 鎮 大 湖 鄉 造 橋 鄉 頭 屋 鄉 南 庄 鄉 非 人 口 核 心 地 區 人 口 數 <1 萬 泰 安 鄉 西 湖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7
萬 14 12 10 11.96 11.24 8 9.05 6 4 5.60 4.79 2 - 頭 份 鎮 竹 南 鎮 苗 栗 市 後 龍 鎮 苑 裡 鎮 3.73 3.58 通 霄 鎮 公 館 鄉 2.45 銅 鑼 鄉 1.80 1.73 1.53 1.32 1.12 1.04 0.76 0.69 0.62 0.46 三 義 鄉 卓 蘭 鎮 大 湖 鄉 造 橋 鄉 頭 屋 鄉 南 庄 鄉 西 湖 鄉 三 灣 鄉 泰 安 鄉 獅 潭 鄉 圖 3-1-8 各 鄉 鎮 市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人 口 數 推 估 示 意 圖 表 3-1-7 各 鄉 鎮 市 目 標 年 人 口 數 及 年 成 長 率 推 計 表 現 況 100 年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長 程 目 標 年 125 年 鄉 鎮 市 人 口 數 人 口 數 年 成 長 率 人 口 數 年 成 長 率 ( 萬 人 ) ( 萬 人 ) ( ) ( 萬 人 ) ( ) 苗 栗 縣 56.20 63.47 8.087 62.08 4.024 苗 栗 市 9.09 9.05-0.284 8.82-1.154 苑 裡 鎮 4.85 4.79-0.724 4.66-1.501 通 霄 鎮 3.76 3.73-0.550 3.59-1.767 竹 南 鎮 7.97 11.24 25.693 11.16 15.429 頭 份 鎮 9.84 11.96 13.497 11.82 7.769 後 龍 鎮 3.90 5.60 27.246 5.46 15.358 卓 蘭 鎮 1.84 1.73-3.743 1.67-3.585 大 湖 鄉 1.59 1.53-2.278 1.48-2.747 公 館 鄉 3.48 3.58 1.641 3.49 0.040 銅 鑼 鄉 1.93 2.45 16.701 2.38 8.919 南 庄 鄉 1.10 1.04-3.656 1.00-3.702 頭 屋 鄉 1.15 1.12-1.876 1.08-2.467 三 義 鄉 1.75 1.80 1.963 1.75 0.071 西 湖 鄉 0.78 0.76-1.641 0.73-2.416 造 橋 鄉 1.37 1.32-2.334 1.28-2.607 三 灣 鄉 0.72 0.69-2.645 0.67-2.923 獅 潭 鄉 0.48 0.46-2.429 0.44-3.037 泰 安 鄉 0.59 0.62 3.080 0.61 1.311 2. 人 口 成 長 情 形 依 民 國 100 年 現 況 人 口 與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各 鄉 鎮 市 人 口 推 估 量 之 比 較, 可 發 現 人 口 成 長 地 區 因 重 大 投 資 建 設 帶 動 後 續 人 口 成 長 效 果, 包 括 後 龍 鎮 竹 南 鎮 銅 鑼 鄉 頭 份 鎮 等 地 區,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達 2 以 上 ; 人 口 持 平 地 區 則 為 泰 安 鄉 三 義 鄉 公 館 鄉 苗 栗 市 通 霄 鎮 苑 裡 鎮 西 湖 鄉 等, 其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介 於 -2 至 2 間 ; 其 餘 鄉 鎮 市 為 人 口 減 少 地 區,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低 於 -2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8
圖 3-1-9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人 口 成 長 推 估 情 形 示 意 圖 表 3-1-8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平 均 人 口 成 長 推 估 情 形 綜 整 表 項 目 分 類 標 準 鄉 鎮 市 人 口 成 長 地 區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2 後 龍 鎮 竹 南 鎮 銅 鑼 鄉 頭 份 鎮 人 口 持 平 地 區 -2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2 泰 安 鄉 三 義 鄉 公 館 鄉 苗 栗 市 通 霄 鎮 苑 裡 鎮 人 口 減 少 地 區 -2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西 湖 鄉 頭 屋 鄉 造 橋 鄉 大 湖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卓 蘭 鎮 南 庄 鄉 3. 人 口 結 構 經 比 較 本 縣 100 年 現 況 人 口 與 目 標 年 人 口 結 構 推 計 情 形, 可 知 整 體 而 言 幼 年 人 口 及 成 年 人 口 比 例 持 續 下 降 而 老 年 人 口 持 續 上 升, 呈 現 老 化 指 數 上 升 之 情 形 老 化 指 數 係 指 老 年 人 口 與 幼 年 人 口 比 值 之 百 分 比, 自 100 年 至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本 縣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自 88.50% 上 升 至 127.54%, 顯 示 未 來 老 化 趨 勢 更 為 明 顯 其 中 僅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泰 安 鄉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老 化 指 數 低 於 100% 人 口 老 化 情 形 對 於 勞 動 力 之 影 響 則 是 勞 動 人 口 替 代 率 低 下, 將 使 未 來 後 勞 動 人 口 大 幅 下 滑, 以 及 扶 養 比 大 幅 上 升 之 情 形 其 中 頭 屋 鄉 西 湖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長 程 目 標 年 125 年 幼 年 人 口 比 例 不 足 10%; 大 湖 鄉 南 庄 鄉 西 湖 鄉 三 灣 鄉 獅 潭 鄉 長 程 目 標 年 125 年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高 於 28%, 應 預 早 引 入 社 會 服 利 相 關 配 套, 減 低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帶 來 之 社 會 衝 擊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9
表 3-1-9 各 鄉 鎮 市 目 標 年 人 口 結 構 推 計 表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100 年 ( 現 況 ) 115 年 ( 中 程 目 標 年 ) 125 年 ( 長 程 目 標 年 ) 鄉 鎮 市 幼 年 成 年 老 年 老 化 幼 年 成 年 老 年 老 化 幼 年 成 年 老 年 老 化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指 數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指 數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指 數 苗 栗 縣 15.17% 71.40% 13.43% 88.50% 13.90% 68.37% 17.73% 127.54% 13.11% 65.86% 21.03% 160.46% 苗 栗 市 15.00% 72.13% 12.87% 85.85% 13.92% 67.74% 18.34% 131.78% 13.19% 63.81% 23.00% 174.45% 苑 裡 鎮 15.29% 71.21% 13.50% 88.27% 13.98% 67.42% 18.60% 132.98% 13.11% 64.17% 22.72% 173.36% 通 霄 鎮 13.05% 70.53% 16.42% 125.86% 11.62% 65.57% 22.81% 196.38% 10.67% 61.34% 27.99% 262.29% 竹 南 鎮 18.03% 72.53% 9.44% 52.35% 16.97% 70.58% 12.45% 73.39% 16.34% 68.83% 14.84% 90.82% 頭 份 鎮 17.32% 72.54% 10.14% 58.58% 16.03% 70.14% 13.83% 86.27% 15.26% 67.88% 16.86% 110.47% 後 龍 鎮 14.48% 69.69% 15.83% 109.37% 13.31% 64.80% 21.89% 164.41% 12.50% 60.67% 26.84% 214.73% 卓 蘭 鎮 12.83% 71.12% 16.04% 125.05% 11.44% 66.10% 22.46% 196.43% 10.67% 61.81% 27.52% 257.79% 大 湖 鄉 13.06% 68.51% 18.44% 141.18% 11.67% 64.08% 24.24% 207.70% 10.78% 60.98% 28.23% 261.87% 公 館 鄉 14.60% 71.17% 14.23% 97.41% 12.84% 68.00% 19.16% 149.30% 11.84% 65.31% 22.85% 192.99% 銅 鑼 鄉 13.14% 70.46% 16.39% 124.71% 11.26% 67.44% 21.30% 189.23% 10.21% 65.00% 24.79% 242.77% 南 庄 鄉 13.37% 67.61% 19.02% 142.26% 12.73% 62.23% 25.04% 196.76% 12.10% 58.46% 29.44% 243.38% 頭 屋 鄉 11.86% 71.95% 16.19% 136.56% 10.53% 67.54% 21.93% 208.39% 9.60% 63.86% 26.54% 276.44% 三 義 鄉 14.03% 72.48% 13.50% 96.21% 12.29% 69.71% 18.00% 146.49% 11.26% 67.29% 21.45% 190.45% 西 湖 鄉 10.70% 67.38% 21.92% 204.79% 9.50% 62.57% 27.93% 294.18% 8.59% 59.33% 32.09% 373.73% 造 橋 鄉 13.38% 72.38% 14.25% 106.50% 11.46% 70.69% 17.86% 155.88% 10.48% 69.10% 20.42% 194.92% 三 灣 鄉 12.15% 68.22% 19.63% 161.53% 10.39% 64.16% 25.45% 245.09% 9.40% 60.87% 29.72% 316.05% 獅 潭 鄉 8.98% 65.86% 25.16% 280.14% 8.17% 57.56% 34.27% 419.70% 7.37% 51.24% 41.40% 562.01% 泰 安 鄉 15.86% 71.41% 12.73% 80.28% 16.08% 70.51% 13.41% 83.40% 15.83% 70.40% 13.77% 87.00% 3. 扶 養 比 本 縣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勞 動 負 擔 程 度 ( 扶 養 比 之 倒 數 ) 最 重 地 區 為 獅 潭 鄉 南 庄 鄉 等 地 區, 其 扶 養 比 高 於 60%( 低 於 1.67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其 次 為 西 湖 鄉 後 龍 鎮 三 灣 鄉 大 湖 鄉 通 霄 鎮 卓 蘭 鎮 等 地 區, 其 扶 養 比 介 於 50% 至 60%(1.67 至 2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再 其 次 為 苗 栗 市 頭 屋 鄉 苑 裡 鎮 銅 鑼 鄉 公 館 鄉 等 地 區, 其 其 扶 養 比 介 於 45% 至 50%(2 至 2.22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勞 動 負 擔 程 度 最 輕 微 之 地 區 為 泰 安 鄉 造 橋 鄉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三 義 鄉 等 地 區, 其 扶 養 比 低 於 45%( 至 少 2.22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針 對 扶 美 比 較 高 之 區 域 未 來 應 加 強 弱 勢 群 體 關 懷 照 顧 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10
圖 3-1-10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勞 動 負 擔 程 度 推 估 情 形 示 意 圖 表 3-1-10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勞 動 負 擔 程 度 推 估 綜 整 表 勞 動 負 擔 程 度 分 類 標 準 鄉 鎮 市 最 沉 重 扶 養 比 60% ( 低 於 1.67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獅 潭 鄉 南 庄 鄉 沉 重 中 等 輕 微 50% 扶 養 比 <60% ( 每 1.67 至 2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45% 扶 養 比 <50% ( 每 2 至 2.22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扶 養 比 <45% ( 至 少 2.22 個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1 個 依 賴 人 口 ) 西 湖 鄉 後 龍 鎮 三 灣 鄉 大 湖 鄉 通 霄 鎮 卓 蘭 鎮 苗 栗 市 頭 屋 鄉 苑 裡 鎮 銅 鑼 鄉 公 館 鄉 泰 安 鄉 造 橋 鄉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三 義 鄉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11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二 家戶預測 苗栗縣近 20 年整體戶量呈現下降趨勢 本計畫推估各鄉鎮市中程目 標年 115 年及長程目標年 125 年戶量趨勢 並依戶量趨勢及前述人口推計 之成果 得出目標年戶數 詳下圖及下表 圖 3-1-11 表 3-1-11 地區別 苗栗縣 苗栗市 苑裡鎮 通霄鎮 竹南鎮 頭份鎮 後龍鎮 卓蘭鎮 大湖鄉 公館鄉 銅鑼鄉 南庄鄉 頭屋鄉 三義鄉 目標年家戶預測情形示意圖 各鄉鎮市目標年戶量推估表 戶量推估 人/戶 中程目標年 長程目標年 100 年 115 年 125 年 3.21 3.07 2.99 3.08 2.97 2.91 3.47 3.31 3.23 3.30 3.16 3.07 3.21 3.05 2.97 3.23 3.07 2.98 3.31 3.20 3.12 3.07 2.93 2.86 2.97 2.83 2.76 3.38 3.20 3.11 3.22 3.08 3.01 2.75 2.56 2.47 3.24 3.14 3.08 3.28 3.14 3.07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100 年 175,081 29,513 13,979 11,398 24,815 30,457 11,778 5,999 5,353 10,310 6,004 4,004 3,553 5,331 戶數 戶 中程目標年 115 年 207,074 30,457 14,473 11,793 36,797 38,968 17,518 5,911 5,408 11,180 7,964 4,042 3,552 5,744 長程目標年 125 年 207,749 30,289 14,428 11,673 37,550 39,626 17,486 5,833 5,352 11,217 7,924 4,026 3,499 5,714 3-1-12
戶 量 推 估 ( 人 / 戶 ) 戶 數 ( 戶 ) 地 區 別 中 程 目 標 年 長 程 目 標 年 中 程 目 標 年 長 程 目 標 年 100 年 100 年 115 年 125 年 115 年 125 年 西 湖 鄉 2.90 2.75 2.67 2,690 2,760 2,735 造 橋 鄉 3.38 3.23 3.16 4,049 4,077 4,044 三 灣 鄉 3.01 2.83 2.74 2,395 2,439 2,432 獅 潭 鄉 2.85 2.62 2.50 1,692 1,768 1,778 泰 安 鄉 3.05 2.93 2.88 1,950 2,133 2,138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 本 計 畫 分 析 三 小 結 ( 一 ) 全 國 人 口 成 長 長 期 將 呈 現 負 發 展 趨 勢, 配 合 近 年 全 縣 投 入 重 大 建 設, 形 成 其 他 縣 市 人 口 進 駐 之 磁 吸 效 應 苗 栗 縣 近 期 伴 隨 重 大 建 設 入 駐 及 地 方 基 礎 建 設 之 完 備 效 應, 人 口 發 展 持 續 穩 健 成 長 趨 勢, 包 括 苗 栗 高 鐵 特 定 區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暨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四 期 擴 建 用 地 銅 鑼 基 地 廣 源 科 技 園 區 及 崎 頂 產 業 園 區 等, 預 估 將 為 本 縣 引 入 6.89 萬 人, 可 有 效 帶 動 地 方 之 活 絡 發 展 及 用 地 需 求 ( 二 ) 人 口 成 長 集 中 化, 需 考 量 重 點 成 長 區 域 及 人 口 成 長 持 平 地 區 之 建 設 配 套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人 口 成 長 地 區 包 括 後 龍 鎮 竹 南 鎮 銅 鑼 鄉 頭 份 鎮 等 地 區, 應 預 先 規 劃 建 構 完 善 之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系 統, 避 免 發 展 失 序 ; 其 餘 人 口 持 平 地 區 及 人 口 減 少 地 區 為 人 口 成 長 停 滯 或 減 少 之 情 形, 應 針 對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等 課 題 預 作 因 應, 包 括 整 體 區 域 人 口 流 動 及 發 展 狀 況, 研 議 合 宜 之 地 方 發 展 策 略 ( 三 ) 因 應 家 庭 結 構 轉 變, 平 均 戶 量 減 少, 衍 生 住 宅 使 用 需 求 順 應 全 國 家 庭 結 構 組 成, 苗 栗 縣 近 20 年 整 體 戶 量 亦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依 現 況 民 國 100 年 之 3.21( 人 / 戶 ), 預 計 至 長 程 目 標 年 125 年 將 下 修 至 2.99( 人 / 戶 ), 因 應 平 均 戶 量 降 低 之 社 會 型 態, 戶 數 預 測 成 果 與 人 口 趨 勢 相 異, 反 呈 現 向 上 提 升 之 現 象, 因 此, 預 期 有 關 相 關 居 住 腹 地 需 求 亦 將 持 續 增 加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13
( 四 ) 訂 定 合 理 成 長 目 標 人 口, 作 為 相 關 住 宅 及 產 業 腹 地 推 估 依 據 依 推 估 結 果, 苗 栗 縣 人 口 數 高 峰 值 約 63 萬 人, 經 中 程 目 標 年 115 年 後 人 口 數 反 轉 向 下 然 而 縣 內 各 住 宅 產 業 及 農 業 相 關 部 門 用 地 需 求 仍 需 以 滿 足 高 峰 需 求 之 保 守 估 計 為 宜, 因 此 建 議 將 本 計 畫 目 標 人 口 訂 為 63 萬 人, 作 為 後 續 各 住 宅 及 產 業 相 關 腹 地 推 估 依 據 經 檢 核 102 年 10 月 發 布 實 施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其 115 年 人 口 推 估 分 派 至 本 縣 約 58 萬 人 依 營 建 署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臺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草 案 ) 之 人 口 與 住 宅 城 鄉 發 展 運 輸 分 組 ( 分 組 二 ) 專 案 小 組 討 論 議 案 所 達 成 之 共 識 其 人 口 及 總 量 推 估 指 導 原 則 及 彈 性 原 則 係 指 依 營 建 署 估 算 本 縣 民 國 115 年 人 口 總 量 (58 萬 人 ), 略 以 個 別 縣 市 其 所 分 派 之 總 量 額 度, 准 予 彈 性 調 高 總 量,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原 分 派 額 度 的 10% 本 計 畫 人 口 預 估 值 為 63 萬, 並 未 逾 越 前 開 會 議 討 論 之 共 識 內 容, 人 口 訂 定 尚 屬 合 理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1-14
第三章 第二節 區域性發展分析 居住用地需求預測 一 戶量與居住水準 (一)戶量 依據前節人口分析與推估 苗栗縣近 20 年整體戶量係呈現下降趨 勢 而本計畫推估至目標年全縣戶量約每戶 3.07 人 各鄉鎮市戶量以南 庄鄉 獅潭鄉及西湖鄉最低每戶 2.56~2.75 人 後龍鎮 公館鄉 造橋 鄉及苑裡鎮最高每戶 3.20~3.31 人 後續推估將根據前述戶量推估結果 進行分析 (二)每戶享有居住水準 依據 95 年~100 年住宅資訊統計顯示近年苗栗縣平均每宅建坪( 建 坪 係指房屋總樓地板面積的總坪數 包括樓梯間 陽台與走廊)為 54.60~58.42 坪(約 180~193 平方公尺) 平均年增量約 0.764 坪 若以 此趨勢推測目標年預計將成長至 69.88 坪 考量國內家戶結構改變及居住水準標準提高(參考 99 年人口及住宅 普查報告 歷次普查結果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居住面積民國 69 年至 99 年 間由 15.3 增加至 33.1 平方公尺 且苗栗縣平均每人居住面積 99 年 39.1 平方公尺高於台灣地區或中部縣市)之變化 本計畫目標年每戶居 住樓地板面積以 70 坪(約 231 平方公尺)估計 表 3-2-1 苗栗縣 95 年~100 年每宅建坪統計表 年度 95 96 97 98 99 100 平均年增量 平均每宅建坪 54.60 54.87 56.24 58.96 54.57 58.42 0.764 資料來源:住宅資訊統計年報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二 目標年居住用地需求推估 (一)現行都市計畫區可容納戶數 現行計畫區可容納人口戶數推計以個別都市計畫容許之住宅總容積 除以每戶享有居住樓地板面積(231 平方公尺)所得 因應苗栗縣居住特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2-1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性及未來居住水準提高 經檢核後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可容納人口合計 124,262 戶 表 3-2-2 苗栗縣現行都市計畫區可容納戶數推計表 計畫 平均 人口 住宅區 (公頃) 容積率 可容納 戶數 苗栗都市計畫 65,000 261.90 200% 22,675 竹南頭份 竹南頭份都市計畫 246,000 586.47 200% 50,777 後龍鎮 後龍都市計畫 20,000 52.75 200% 4,567 通霄鎮 通霄都市計畫 23,000 65.38 180% 5,095 苑裡鄉 苑裡都市計畫 30,000 100.46 165% 7,176 卓蘭鎮 卓蘭都市計畫 12,000 33.35 180% 2,599 三灣鄉 三灣都市計畫 4,500 19.05 180% 1,484 造橋鄉 造橋都市計畫 3,000 10.69 180% 833 南庄鄉 南庄都市計畫 4,500 10.64 180% 829 頭屋鄉 頭屋都市計畫 5,000 18.47 165% 1,319 公館鄉 公館都市計畫 16,000 49.77 170% 3,663 銅鑼鎮 銅鑼都市計畫 13,000 32.68 200% 2,829 三義鄉 三義都市計畫 12,000 25.78 180% 2,009 大湖鄉 大湖都市計畫 9,500 30.72 180% 2,394 竹南頭份 頭份交流道特定區 14,000 34.64 187% 2,798 後龍鎮 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 6,000 32.30 180% 2,517 頭屋鄉 明德水庫特定區 2,100 3.23 240% 336 苗栗公館 苗栗交流道特定區 11,500 24.21 190% 1,991 後龍造橋 高鐵苗栗特定區(新訂) 21,000 84.07 150% 5,442 竹南頭份 竹科竹南基地特定區(新擴) 11,200 52.89 119% 2,931 合計 529,300 1,529.45-124,262 鄉鎮市 計畫區名稱 苗栗市 資料來源 各都市計畫書及本計畫推估整理 (二)人口分派 就過去人口遷移情形與經濟因素考量 一般而言 由於都市地區可 提供較多的生產 生活服務 人口遷移路徑多會從鄉村地區往都市地區 靠攏 惟考量苗栗縣人口集居特性 本計畫建議人口分派與居住用地供 給 目標年鄉村區人口仍維持現況集居情形 亦即各鄉鎮市非都市地區 人口數仍為現況人口數(99 年) 其次考量各鄉鎮市都市計畫區可容納人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2-2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口 若各鄉鎮市都市計畫區尚無法滿足未來人口需求者 則應考慮增加 居住用地供給 (三)居住用地需求 參據前述目標年人口分派及現況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內可容納人口推 計 若以目標年各鄉鎮市非都市土地人口集居仍維持目前(99 年)之情形 下 隨著未來居住水準提高 苗栗縣內尚有居住用地需求為竹南頭份 卓蘭 銅鑼 三義及泰安 其中尤以竹南頭份地區未來居住需求面積最 高為 51.41 公頃 其次為銅鑼居住需求面積為 20.20 公頃 此外未劃設 都市計畫地區之泰安鄉隨著近年返鄉人潮增加 該地區未來居住需求建 議可以農村社區型態規劃 請詳下表 表 3-2-3 苗栗縣未來居住用地需求面積預估表 目標年 總戶數 非都土地區 戶數 都計區可容納 戶數 尚有需求 戶數 居住用地需求 面積(公頃) P2 P0 P1 PA=P2-P0-P1 A 註 1 苗栗市 30,457 8,413 23,324 0.00 苑裡鎮 14,473 9,058 7,176 0.00 通霄鎮 11,793 7,809 5,095 0.00 竹南頭份 75,764 14,808 56,505 4,451 51.41 後龍鎮 17,518 7,415 12,526 0.00 卓蘭鎮 5,911 2,643 2,599 669 7.73 大湖鄉 5,408 3,682 2,394 0.00 公館鄉 11,180 6,356 5,005 0.00 銅鑼鄉 7,964 3,385 2,829 1,749 20.20 南庄鄉 4,042 3,466 829 0.00 頭屋鄉 3,552 1,974 1,655 0.00 三義鄉 5,744 2,977 2,009 鄉鎮市 758 8.75 註2 西湖鄉 2,760 2,859 0 0.00 造橋鄉 4,077 3,635 833 0.00 三灣鄉 2,439 1,572 1,484 獅潭鄉 泰安鄉 1,768 2,133 1,881 2,044 0.00 註2 0.00 註2 89 1.02 0 0 資料來源 各都市計畫書及本計畫推估整理 2 2 註:1. A=PA 231m 200%(平均容積率) 10000 m /ha 2.該地區目前未劃設都市計畫地區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2-3
三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綜 合 分 析 ( 一 ) 用 地 需 求 與 區 位 分 析 苗 栗 縣 未 來 居 住 用 地 需 求, 就 現 況 都 市 計 畫 區 供 給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現 況 而 言, 在 供 給 與 需 求 總 量 上, 苗 栗 縣 苗 北 地 區 ( 竹 南 頭 份 ) 未 來 居 住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約 為 51.41 公 頃, 再 加 上 必 要 公 共 設 施 需 求 面 積 約 85.68 公 頃, 屬 苗 栗 縣 未 來 人 口 主 要 集 中 地 區 ; 其 次 為 苗 南 地 區 ( 銅 鑼 三 義 通 霄 苑 裡 ) 未 來 居 住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約 為 28.95 公 頃, 再 加 上 必 要 公 共 設 施 需 求 面 積 約 48.25 公 頃 ; 苗 中 地 區 ( 造 橋 頭 屋 公 館 後 龍 苗 栗 西 湖 ) 未 來 居 住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尚 可 滿 足 ; 苗 東 地 區 ( 三 灣 獅 潭 南 庄 泰 安 大 湖 卓 蘭 ) 未 來 居 住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約 為 8.75 公 頃, 後 續 可 因 應 地 方 發 展 特 性, 於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作 適 度 檢 討 與 因 應 圖 3-2-1 四 大 特 色 發 展 區 塊 居 住 用 地 需 求 示 意 圖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2-4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參據上位相關計畫之指導及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 業要點規定 本計畫就居住用地需求預估 各別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及 各鄉鎮市現況及未來發展進行分析 以說明苗栗縣未來新訂或擴大都市 計畫之區位 1.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原則 (1)所在之鄉(鎮 市)既有都市計畫區發展用地或計畫人口應達 80%以 上 (2)為符合區域計畫所指定城鄉發展優先次序 先檢討利用鄰近或原有都 市計畫整體發展地區 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3)土地使用應考量環境限制因素 以保育為原則 避免開發限制發展地 區或條件發展地區之土地 (4)人口高度集居 居住品質不佳 道路狹小及公共設施服務不足之地 區 (5)重大產業投資計畫周邊地區 需考量維持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6)依都市計畫法第 11 10 條規定應擬定都市計畫地區 2.苗栗縣已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 苗栗縣已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辦理情形如表 3-2-4 表 3-2-4 苗栗縣已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辦理概況 發展 鄉鎮市 區塊 苗北 地區 竹南 頭份 計畫名稱 後龍 造橋 目前辦理進度 或執行概況 擴大竹南科學園區竹南基地 92.09.10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實施 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案 苗栗市 擴大苗栗都市計畫案 苗中 地區 內政部區委 會同意日期 已於 96 年 11 月 26 日辦理公 開展覽 民眾意願不高停辦 90.09.27 中 新訂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 91.05.31 96 年 11 月 26 日發布實施 區計畫案 西湖鄉 新訂西湖都市計畫案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88.06.25 已於 91 年 7 月 31 日辦理公 開展覽 縣都委會審議中 3-2-5
發 展 區 塊 鄉 鎮 市 計 畫 名 稱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同 意 日 期 苗 東 獅 潭 鄉 新 訂 獅 潭 都 市 計 畫 案 -- 未 成 案 地 區 泰 安 鄉 新 訂 泰 安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案 89.09.28 撤 案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政 府 工 商 發 展 處 都 市 計 畫 科 及 本 計 畫 整 理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目 前 辦 理 進 度 或 執 行 概 況 圖 3-2-2 苗 栗 縣 已 申 請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案 示 意 圖 3. 苗 栗 縣 四 大 發 展 區 塊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區 位 機 能 及 規 模 說 明 苗 栗 縣 四 大 發 展 區 塊 發 展 與 需 求 情 形 如 下 表,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如 后 (1) 苗 北 地 區 苗 北 地 區 包 含 鄉 鎮 市 為 竹 南 鎮 與 頭 份 鎮, 係 屬 產 業 發 展 主 要 核 心 地 區, 為 未 來 苗 栗 主 要 人 口 成 長 地 區, 發 展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約 85.68 公 頃, 為 苗 栗 縣 需 求 之 最 ; 惟 考 量 三 處 都 市 計 畫 區 發 展 率 未 達 8 成, 且 竹 南 頭 份 區 內 尚 有 閒 置 零 星 工 業 區 及 都 市 發 展 儲 備 用 地 ( 農 業 區 ), 故 建 議 暫 不 予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區, 以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閒 置 工 業 區 非 屬 優 良 農 地 之 農 業 區 及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作 為 優 先 發 展 地 區, 未 來 並 可 以 配 合 設 施 型 分 區 規 劃, 提 供 相 關 用 地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2-6
此 外, 苗 北 地 區 三 處 都 市 計 畫 區 範 圍 彼 此 相 鄰, 隨 著 竹 南 頭 份 逐 漸 成 為 苗 北 發 展 核 心, 透 過 交 通 動 線 連 結 及 都 市 發 展 影 響, 各 計 畫 區 內 舊 有 工 業 區 公 共 設 設 施 用 地 分 布 農 業 區 發 展 定 位 及 發 展 優 先 順 序 等 已 無 法 就 單 一 都 市 計 畫 區 討 論 之, 長 期 應 可 以 朝 向 整 併 都 市 計 畫 為 目 標 (2) 苗 中 地 區 苗 中 地 區 包 含 鄉 鎮 市 為 造 橋 鄉 頭 屋 鄉 公 館 鄉 後 龍 鎮 苗 栗 市 及 西 湖 鄉, 現 行 計 畫 規 劃 發 展 用 地 尚 可 滿 足 未 來 需 求, 惟 苗 栗 人 口 達 成 率 已 達 9 成, 且 苗 栗 都 市 計 畫 區 東 側 至 後 龍 溪 畔 間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現 況 人 口 集 居 聚 落 密 集, 屬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較 不 足 之 地 區, 故 建 議 該 地 區 以 擴 大 苗 栗 都 市 計 畫 方 式, 改 善 地 區 環 境 品 質 此 外,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鄉 公 所 所 在 地 應 擬 定 鄉 街 計 畫, 而 西 湖 鄉 尚 未 依 法 擬 定 都 市 計 畫 區, 建 議 應 依 法 新 訂 都 市 計 畫, 適 度 規 範 地 區 之 發 展 (3) 苗 南 地 區 苗 南 地 區 包 含 鄉 鎮 市 為 通 霄 鎮 苑 裡 鎮 銅 鑼 鄉 及 三 義 鄉, 未 來 發 展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約 48.25 公 頃, 其 中 苑 裡 銅 鑼 及 三 義 人 口 達 成 率 已 超 過 6 成, 而 銅 鑼 係 屬 苗 栗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次 核 心, 考 量 銅 鑼 都 市 計 畫 區 其 發 展 率 未 達 8 成, 建 議 可 以 非 屬 優 良 農 地 之 農 業 區 優 先 提 供 作 為 發 展 用 地, 其 次 則 透 過 設 施 型 分 區 提 供 發 展 用 地 另 外, 三 義 都 市 計 畫 區 住 宅 及 商 業 區 使 用 率 均 已 超 過 8 成, 考 量 台 13 線 周 邊 現 況 活 動 發 展 及 因 應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建 議 可 研 議 透 過 規 劃 設 施 型 分 區, 提 供 發 展 用 地 需 求 (4) 苗 東 地 區 苗 東 地 區 包 含 鄉 鎮 市 為 卓 蘭 鎮 三 灣 鄉 南 庄 鄉 大 湖 鄉 獅 潭 鄉 及 泰 安 鄉, 未 來 發 展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約 14.58 公 頃, 其 中 卓 蘭 達 成 率 已 超 過 8 成,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住 宅 區 使 用 率 約 76.01%, 商 業 區 使 用 率 100%, 惟 尚 有 農 業 區 149.58 公 頃, 故 建 議 可 以 非 屬 優 良 農 地 之 農 業 區 優 先 提 供, 其 次 則 透 過 設 施 型 分 區 提 供 發 展 用 地 此 外,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1 條 之 規 定, 鄉 公 所 所 在 地 應 擬 定 鄉 街 計 畫, 而 獅 潭 鄉 及 泰 安 鄉 尚 未 依 法 擬 定 都 市 計 畫 區, 獅 潭 鄉 建 議 應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2-7
依 法 新 訂 都 市 計 畫, 適 度 規 範 地 區 之 發 展, 泰 安 鄉 則 建 議 可 配 合 觀 光 發 展 需 求 與 現 況 地 區 發 展, 以 設 施 型 分 區 規 劃 及 規 範 地 區 發 展 表 3-2-5 苗 栗 縣 四 大 發 展 區 塊 都 市 計 畫 區 人 口 發 展 與 需 求 用 地 面 積 一 覽 表 地 區 鄉 鎮 市 都 市 計 畫 區 苗 北 地 區 苗 中 地 區 苗 南 地 區 苗 東 地 區 現 行 計 畫 人 口 99 年 現 況 人 口 人 口 達 成 率 (%) 竹 南 頭 份 竹 南 頭 份 都 市 計 畫 246,000 119,905 48.74 竹 南 頭 份 頭 份 交 流 道 特 定 區 14,000 7,255 51.82 竹 南 頭 份 竹 科 竹 南 基 地 特 定 區 ( 新 擴 ) 11,200 2,950 26.34 苗 栗 市 苗 栗 都 市 計 畫 65,000 59,142 90.99 苗 栗 公 館 苗 栗 交 流 道 特 定 區 11,500 10,980 95.48 後 龍 鎮 後 龍 都 市 計 畫 20,000 9,983 49.92 後 龍 鎮 後 龍 外 埔 漁 港 特 定 區 6,000 2,396 39.93 後 龍 造 橋 高 鐵 苗 栗 特 定 區 ( 新 訂 ) 21,000 3,314 15.78 造 橋 鄉 造 橋 都 市 計 畫 3,000 1,980 66.00 頭 屋 鄉 頭 屋 都 市 計 畫 5,000 4,000 80.00 頭 屋 鄉 明 德 水 庫 特 定 區 2,100 1,400 66.67 公 館 鄉 公 館 都 市 計 畫 16,000 10,000 62.50 西 湖 鄉 ( 尚 未 劃 設 都 市 計 畫 區 ) - - - 通 霄 鎮 通 霄 都 市 計 畫 23,000 13,289 57.78 苑 裡 鎮 苑 裡 都 市 計 畫 30,000 18,638 62.13 銅 鑼 鎮 銅 鑼 都 市 計 畫 13,000 8,987 69.13 三 義 鄉 三 義 都 市 計 畫 12,000 8,200 68.33 卓 蘭 鎮 卓 蘭 都 市 計 畫 12,000 10,704 89.20 三 灣 鄉 三 灣 都 市 計 畫 4,500 2,812 62.49 南 庄 鄉 南 庄 都 市 計 畫 4,500 2,229 49.53 大 湖 鄉 大 湖 都 市 計 畫 9,500 5,623 59.19 獅 潭 鄉 ( 尚 未 劃 設 都 市 計 畫 區 ) - - - 泰 安 鄉 ( 尚 未 劃 設 都 市 計 畫 區 ) - - - 資 料 來 源 : 各 都 市 計 畫 書 及 本 計 畫 推 估 整 理 註 : 需 求 面 積 含 必 要 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 公 頃 ) 85.68 0.00 48.25 14.58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2-8
四 鄉 村 區 改 善 ( 一 ) 鄉 村 區 劃 定 或 檢 討 變 更 原 則 1. 現 有 聚 落 人 口 達 一 定 規 模 ( 達 200 人 以 上 地 區, 但 山 地 鄉 及 離 島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酌 減 之 ) 或 配 合 興 辦 住 宅 社 區 需 要 專 案 申 請 而 劃 定 2. 新 訂 或 擴 大 鄉 村 區 應 擬 具 完 整 計 畫, 並 循 本 計 畫 設 施 型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程 序 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指 導 原 則 辦 理 3. 配 合 政 府 相 關 農 地 ( 村 ) 政 策 而 規 劃 者, 其 規 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類 型 如 下 : (1) 依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其 指 定 之 農 村 集 居 聚 落 (2) 配 合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者 (3) 配 合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農 地 變 更 法 規 辦 理 者 ( 二 ) 苗 栗 縣 鄉 村 區 與 農 村 發 展 概 況 1. 鄉 村 區 苗 栗 縣 全 縣 有 144 處 鄉 村 區, 面 積 合 計 約 481.27 公 頃, 佔 全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約 0.30%, 鄉 村 區 係 早 期 依 既 有 聚 落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劃 設, 普 遍 存 在 未 對 土 地 進 行 整 體 利 用 規 劃,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與 環 境 品 質 較 不 完 善 之 課 題 2. 農 村 社 區 依 苗 栗 縣 農 村 再 生 總 體 計 畫 ( 民 101 年 6 月 ) 資 料 顯 示, 苗 栗 縣 境 內 具 明 確 之 聚 落 生 活 習 性 約 有 228 農 村 社 區, 已 核 定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農 村 社 區 合 計 有 21 處, 依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各 農 村 社 區 之 再 生 計 畫 提 出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產 業 活 化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生 態 保 育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計 畫 等 推 動 項 目 其 中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部 分, 由 各 社 區 依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區 計 畫 四 種 功 能 分 區 ( 農 村 生 活 區 農 村 生 產 區 農 村 生 態 區 及 農 村 文 化 區 ) 架 構 提 出 規 劃 構 想, 可 供 作 未 來 苗 栗 縣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區 計 畫 的 基 礎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2-9
表 3-2-6 苗 栗 縣 已 核 定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綜 整 表 鄉 鎮 市 社 區 名 稱 計 畫 計 畫 面 積 年 期 ( 公 頃 ) 計 畫 範 圍 苗 栗 市 新 英 社 區 100-103 421 新 英 里 頭 份 鎮 流 東 社 區 100-103 593 流 東 里 三 義 鄉 雙 潭 社 區 100-103 1275 雙 潭 村 苑 裡 鎮 山 腳 社 區 100-103 305 山 腳 里 三 灣 鄉 北 埔 社 區 100-103 458 北 埔 村 三 灣 鄉 銅 鏡 社 區 100-103 488 銅 鏡 村 頭 屋 鄉 獅 潭 社 區 100-103 252 獅 潭 村 大 湖 鄉 栗 林 社 區 100-103 1171 栗 林 村 大 湖 鄉 東 興 社 區 101-104 597 東 興 村 卓 蘭 鎮 壢 西 坪 社 區 101-104 722 壢 西 坪 社 區 ( 西 坪 里 及 部 分 豐 田 里 ) 公 館 鄉 開 礦 社 區 101-104 790 開 礦 村 卓 蘭 鎮 白 布 帆 社 區 100-103 150 依 聚 落 範 圍 ( 內 灣 里 第 16 鄰 ) 造 橋 鄉 龍 昇 社 區 101-104 625 龍 昇 村 公 館 鄉 福 德 社 區 101-104 346 福 德 村 通 霄 鎮 福 興 社 區 101-104 733 福 興 里 公 館 鄉 大 坑 社 區 102-105 975 大 坑 村 大 湖 鄉 南 湖 社 區 101-104 395 南 湖 村 苑 裡 鎮 苑 坑 社 區 101-104 249 苑 坑 里 大 湖 鄉 大 南 社 區 101-104 745 大 南 村 苗 栗 市 嘉 盛 社 區 100-103 1775 嘉 盛 里 ( 不 包 括 嘉 盛 里 西 側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 通 霄 鎮 城 南 和 社 區 102-105 919 部 分 城 南 里 南 和 里 全 境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自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村 再 生 歷 程 網, 民 102 年 備 註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2-10
第 三 節 經 濟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預 測 一 農 業 用 地 需 求 預 測 ( 一 ) 農 地 資 源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農 業 為 我 國 之 基 本 產 業, 為 糧 食 供 給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與 社 會 安 定 等 層 面 皆 有 重 要 之 影 響, 因 此,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即 揭 示, 基 於 保 育 利 用 及 管 理 農 地 資 源 所 需, 未 來 土 地 資 源 依 特 性 劃 分 四 大 功 能 分 區, 為 確 保 基 本 糧 食 安 全 積 極 保 護 重 要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及 基 礎 設 施, 爰 劃 設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為 配 合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內 容 所 需 要 因 應 的 規 劃 與 調 整,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自 民 國 95 年 起 陸 續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苗 栗 新 竹 臺 南 臺 東 桃 園 臺 中 花 蓮 彰 化 南 投 高 雄 等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工 作, 並 依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第 23 條 第 2 款 規 定 :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 依 農 業 整 體 發 需 要 與 產 業 類 型 及 特 性 予 以 分 類, 並 依 農 地 資 源 特 性 就 主 次 要 或 可 優 先 釋 出 農 地 等, 予 以 分 級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於 2012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成 果 總 結 報 告, 將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中 的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與 其 他 分 區 之 農 牧 用 地 林 業 用 地 與 養 殖 用 地, 以 及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納 入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並 依 據 非 都 市 土 地 用 地 編 定 與 內 涵, 區 分 為 農 牧 使 用 林 業 使 用 養 殖 使 用 與 其 他 使 用 等 分 類, 而 後 再 針 對 其 中 之 農 牧 用 地 與 其 他 用 地 等 農 作 土 地 進 行 以 下 四 種 農 業 區 : 1.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具 備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能 及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業 改 良 設 施 之 土 地, 且 禁 止 變 更 為 其 他 使 用 分 區 2.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係 指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在 為 達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下, 所 劃 設 的 農 業 地 區, 其 仍 有 糧 食 生 產 之 維 持 功 能, 並 以 維 持 農 地 農 用 為 原 則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
3.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係 指 具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但 生 產 環 境 受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之 農 業 地 區, 在 不 違 反 糧 食 安 全 與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之 前 提 下, 得 允 許 其 彈 性 使 用 及 農 地 轉 用 之 開 發 許 可 申 請 4.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係 指 位 於 坡 地 之 農 地, 但 具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 此 類 農 地 環 境 較 為 敏 感, 在 不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的 情 況 下, 得 維 持 其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表 3-3-1 農 地 資 源 分 級 分 區 定 義 級 劃 設 準 則 分 級 分 區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一 二 三 四 五 定 義 劃 設 準 則 劃 設 標 準 具 備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能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業 改 良 設 施 擁 有 良 好 生 產 環 境 ( 一 )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 二 ) 農 業 生 產 面 積 較 小, 但 仍 有 糧 食 生 產 之 維 持 功 能 位 於 平 地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水 稻 適 栽 區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水 利 灌 溉 區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最 小 面 積 規 模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地 百 分 比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水 稻 適 栽 性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水 利 灌 溉 區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未 達 最 小 面 積 規 模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地 百 分 比 低 非 位 於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2008) 農 地 重 要 性 分 級 評 估 成 果, 屬 於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之 農 地 根 據 林 正 錺 蔡 彰 輝 (1994) 台 灣 耕 地 土 壤 及 作 物 適 栽 性 評 估 成 果, 屬 於 水 稻 適 栽 性 等 級 一 或 等 級 二 之 農 地 根 據 山 坡 地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分 類 標 準, 屬 於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一 級 地 或 二 級 地 之 農 地 根 據 台 灣 農 田 水 利 灌 溉 圖, 位 於 水 利 灌 溉 區 之 農 地 根 據 農 委 會 計 畫 推 動 農 地 改 革 策 進 農 地 活 化 利 用, 屬 於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之 農 地 根 據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第 二 次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成 果 圖 資, 最 小 面 積 大 於 ( )25 公 頃 之 農 地 根 據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第 二 次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成 果 圖 資, 屬 於 操 作 單 元 內 現 況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大 於 ( )70% 之 農 地 位 於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之 農 地 位 於 水 稻 適 栽 性 等 級 一 或 二 之 農 地 位 於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一 級 地 或 二 級 地 之 農 地 位 於 水 利 灌 溉 區 之 農 地 位 於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之 農 地 最 小 面 積 未 達 (<)25 公 頃 之 農 地 操 作 單 元 內 現 況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未 達 (<)70% 之 農 地 非 位 於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之 農 地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2
分 級 分 區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六 第 業 四 區 種 七 農 定 義 劃 設 準 則 劃 設 標 準 生 產 環 境 受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擁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且 位 於 坡 地 之 農 地 非 位 於 水 稻 適 栽 性 非 位 於 水 利 灌 溉 區 非 位 於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接 鄰 重 大 建 設 或 交 通 設 施 接 鄰 工 業 區 或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受 污 染 地 區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地 百 分 比 低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非 位 於 水 稻 適 栽 性 等 級 一 或 二 之 農 地 非 位 於 水 利 灌 溉 區 之 農 地 非 位 於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之 農 地 接 鄰 高 鐵 特 定 區 之 農 地 接 鄰 國 道 交 流 道 之 農 地 接 鄰 省 道 之 農 地 接 鄰 工 業 區 之 農 地 接 鄰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之 農 地 接 鄰 污 染 地 區 或 已 受 到 污 染 地 區 操 作 單 元 內 現 況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小 於 ( )30% 之 農 地 根 據 山 坡 地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分 類 標 準, 屬 於 :(1)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一 二 級, 但 不 屬 於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2)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三 級 地 以 上 ( 包 括 三 級 地 四 級 地 宜 林 地 五 級 地 與 加 強 保 育 地 六 級 地 ) 資 料 來 源 :2012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成 果 總 結 報 告,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民 國 101 年 ( 二 ) 全 國 農 地 宜 維 護 總 量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依 據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維 護 農 業 發 展 需 要, 應 配 合 國 土 計 畫 之 總 體 發 展 原 則, 擬 定 農 地 需 求 總 量 及 可 變 更 數 量, 並 定 期 檢 討 爰 於 100 年 5 月 10~11 日 召 開 全 國 糧 食 安 全 會 議, 結 論 略 以 : 訂 定 農 地 保 育 政 策, 全 國 農 地 需 求 總 量 納 入 國 土 規 劃 ; 並 根 據 農 地 分 級 原 則, 劃 設 優 良 農 地 該 結 論 並 經 行 政 院 100 年 5 月 19 日 第 3247 次 會 議 准 予 備 查 農 委 會 於 100 年 度 委 託 估 算 我 國 潛 在 糧 食 自 給 率 及 最 低 糧 食 需 求 之 研 究 計 畫 之 模 擬 結 果, 模 擬 在 非 常 時 期 時, 完 全 無 法 進 口 情 境, 以 熱 量 效 率 最 大 化 利 用, 維 持 國 民 每 人 每 日 基 本 熱 量 及 營 養 結 構 等 前 提 假 設 下, 最 低 耕 地 面 積 需 求 為 74 萬 公 頃 至 81 萬 公 頃 再 者, 於 101 年 度 辦 理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總 顧 問 指 導 計 畫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我 國 非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之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其 他 使 用 分 區 之 農 地 及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計 86 萬 餘 公 頃, 依 據 農 地 土 地 資 源 條 件 將 農 地 分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及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 位 於 坡 地 之 農 地 )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3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考量農地具有糧食生產 生態 調節氣溫 調節氣候 防災 文 化 景觀 涵養水源等多元功能與價值 且因農地具有不可逆性 基於 因應未來糧食安全危急情況需要 訂定農地需求總量(74 萬公頃至 81 萬 公頃)之必要性 作為 全國區域計畫 及各直縣市 縣 市 區域計畫 規劃之參考 (三)苗栗縣農地宜維護總量 依 全國區域計畫 之指導 為確保國內糧食安全 各直轄市 縣 (市)政府應按其轄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農地資源情形 將第一種農業 區 第二種農業區及第四種農業區之分布區位 範圍 按其面積作為後 續宜維護之農業用地面積目標值 並納入相關直轄市 縣(市)區域計畫 內 以據為土地使用檢討變更之重要參據 苗栗縣境內依 農地資源空間規劃總顧問指導計畫 所劃定之農地 資源共有 5.82 萬公頃 其中第一種農業區面積約為 1.17 萬公頃 第二 種農業區面積約為 0.43 萬公頃及第四種農業區面積約為 3.51 萬公頃 依全國區域計畫指導 未來宜維護之農業用地面積為 4.82~5.28 萬公 頃 倘有調整之必要時 縣政府應辦理農地資源調查 提出需要調整目 標值之具體理由及數量 並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後 納入縣區域計畫 內 表 3-3-2 苗栗縣農地資源現況 宜維護總量面積統計表 農地資源 項目 農地資源面積(公頃) 第一種 農業區 第二種 農業區 第三種 農業區 第四種 農業區 合計 11,685.86 4,262.39 7,176.13 35,067.27 58,191.65 宜維護總量目標值(公頃) 48,200~52,800 資料來源 101 年苗栗縣農業發展地區分類分級劃設成果報告 行政院農委會 民國 101 年 未來因應擬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 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 位 新增住商發展需求地區 約有 5,391.65~9,991.65 公頃農地資源得 檢討釋出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3-4
資 料 來 源 :101 年 苗 栗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成 果 報 告,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民 國 101 年 圖 3-3-1 苗 栗 縣 農 地 資 源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成 果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5
二 工 業 用 地 需 求 預 測 ( 一 )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1. 二 級 產 業 發 展 情 境 假 設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由 民 國 85 年 之 194,201 百 萬 元 成 長 至 95 年 333,335 百 萬 元,10 年 間 總 計 增 加 約 139,134 百 萬 元,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5.56%,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4.53%, 可 知 苗 栗 縣 於 過 去 85-95 年 間, 屬 產 值 成 長 相 對 較 高 之 縣 市 經 研 析 苗 栗 縣 85 90 95 年 等 10 年 間 之 工 商 普 查 生 產 總 額 成 長 趨 勢, 並 參 考 91 年 區 域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調 查 分 析 研 究 中 部 區 域 計 畫 人 口 與 產 業 部 門 發 展 之 空 間 分 析 研 究, 爰 假 設 二 種 產 業 發 展 情 境 : 其 一 為 延 續 苗 栗 縣 過 去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於 目 標 年 125 年 內 持 續 成 長 之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 另 一 則 考 量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作 為 保 守 假 設, 假 設 情 境 說 明 如 后 :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 參 考 經 建 會 94 年 新 世 紀 第 二 期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基 於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所 帶 來 政 策 和 制 度 創 新 的 空 間 與 潛 力 甚 大, 可 加 速 資 通 訊 (ICT) 產 業 的 發 展 並 發 揮 潛 在 生 產 力 外 溢 效 應,98-104 年 預 期 平 均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5.0%, 屬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 依 中 央 銀 行 100 年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展 望 報 告, 若 國 際 歐 元 區 主 權 債 務 危 機 繼 續 惡 化, 預 估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受 到 影 響, 預 估 101 年 總 體 經 濟 成 長 率 會 降 到 2.0% 至 2.9%, 本 報 告 以 此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為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設 定 2.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由 苗 栗 縣 85 90 95 年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之 目 標 年 125 年 生 產 總 額 結 果 如 圖 3-3-2, 在 五 種 趨 勢 推 估 方 法 中, 以 線 性 推 估 出 之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4.02% 較 接 近 中 高 度 發 展 環 境 之 產 業 成 長 趨 勢, 故 以 線 性 趨 勢 推 估 作 為 中 高 度 發 展 下, 目 標 年 125 年 生 產 總 額 之 推 估 方 法 此 外, 以 對 數 乘 冪 推 估 結 果 之 平 均 成 長 率 1.02% 1.69%, 皆 較 接 近 低 度 發 展 環 境 之 產 業 成 長 趨 勢, 惟 考 量 未 來 建 設 推 動 及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等 因 素, 爰 採 相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6
對 保 守 之 對 數 趨 勢 推 估, 作 為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目 標 年 125 年 生 產 總 額 之 推 估 方 法 故 依 據 線 性 及 對 數 推 估 結 果, 苗 栗 縣 於 目 標 年 125 年 生 產 總 值, 在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可 望 達 到 7,357 億 元, 較 民 國 95 年 成 長 約 120.7%, 平 均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4.02%; 在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則 可 達 到 4,356 億 元, 較 民 國 95 年 成 長 約 30.7%, 平 均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1.02% 1,000,000 1,000,000 800,000 600,000 平 均 成 長 率 4.02% 85-95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800,000 600,000 平 均 成 長 率 1.02% 85-95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400,000 線 性 趨 勢 推 估 400,000 對 數 趨 勢 推 估 200,000 0 y = 69567x + 109603 R 2 =0.8772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年 200,000 0 y = 116810.0574Ln(x) + 178972.1578 R 2 =0.7633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年 1,000,000 1,000,000 800,000 600,000 400,000 平 均 成 長 率 25.82% 85-95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二 項 式 趨 勢 推 估 800,000 600,000 400,000 平 均 成 長 率 1.69% 85-95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乘 冪 趨 勢 推 估 200,000 0 y = 45092x 2-110801x + 259910 R 2 =1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年 200,000 0 y = 184095.0511x 0.457246786 R 2 =8005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年 1,000,000 800,000 600,000 平 均 成 長 率 12.69% 85-95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400,000 指 數 趨 勢 推 估 200,000 0 y = 140933.7621e 0.270127143x R 2 =0.9052 85 9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 年 圖 3-3-2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結 果 示 意 圖 表 3-3-3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歷 年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表 年 度 ( 民 國 年 )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歷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85 194,201 90 218,676 統 計 95 333,335 資 料 趨 勢 情 境 別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推 估 100 387,871 340,905 105 457,438 366,971 110 527,005 388,268 115 596,572 406,274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7
年 度 ( 民 國 年 )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歷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120 666,139 421,872 125 735,706 435,630 平 均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4.02% 1.02%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85-95 年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報 告 ; 本 計 畫 整 理 3. 製 造 業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二 級 產 業 含 括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 於 95 年 調 整 為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 及 營 造 業, 依 據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結 構 可 知, 主 要 影 響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結 構 為 製 造 業,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額 佔 95 年 90.24%, 且 生 產 總 額 由 民 國 85 年 之 163,361 百 萬 元 成 長 至 95 年 300,796 百 萬 元,10 年 間 總 計 增 加 約 137,435 百 萬 元,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6.29%, 為 主 要 帶 動 苗 栗 縣 工 業 成 長 之 產 業, 而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多 受 限 於 多 受 限 於 原 料 天 然 資 源 等 區 位 條 件, 營 造 業 生 產 總 值 則 呈 緩 慢 漸 減, 且 所 佔 比 例 低, 故 本 報 告 以 苗 栗 縣 製 造 業 於 目 標 年 125 年 所 需 面 積, 推 估 二 級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需 求 表 3-3-4 苗 栗 縣 各 二 級 產 業 歷 年 用 地 面 積 及 生 產 總 額 綜 整 表 年 度 產 業 別 礦 業 及 土 水 電 製 造 業 ( 民 國 年 ) 項 目 石 採 取 業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合 計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571 879 276 192 1,918 85 年 百 分 比 (%) 29.77 45.83 14.39 10.01 100.00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5,003 163,361 9,254 16,583 194,201 百 分 比 (%) 2.58 84.12 4.77 8.54 100.00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196 754 294 157 1,401 90 年 百 分 比 (%) 13.99 53.82 20.99 11.21 100.00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5,988 178,647 19,359 14,682 218,676 百 分 比 (%) 2.74 81.69 8.85 6.71 100.00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205 906 310 134 1,555 95 年 百 分 比 (%) 13.18 58.26 19.94 8.62 100.00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5,833 300,796 11,555 15,151 333,335 百 分 比 (%) 1.75 90.24 3.47 4.55 100.00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85-95 年 工 商 及 服 務 業 普 查 報 告 ; 本 計 畫 整 理 依 前 述 推 估 結 果, 本 報 告 以 線 性 趨 勢 推 計 於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及 以 對 數 趨 勢 推 計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製 造 業 於 目 標 年 125 年 之 生 產 總 額, 推 估 結 果 如 圖 3-3-3 表 3-3-5 所 示, 推 估 結 果 說 明 如 后 :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8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1)在中高度發展情境下 製造業於目標年 125 年之全年生產總額可望達 到 6,953 億元 平均年成長率 4.37% 較民國 95 年成長約 131.2% (2)在低度發展情境下 製造業於目標年 125 年之全年生產總額可達到 3,967 億元 平均年成長率 1.06% 較民國 95 年成長約 31.9% 800,000 生 產 600,000 總 額 85-95年製造業生 產總額 中高度發展情境 400,000 百 萬 元 200,000 ( 低度發展情境 ) 0 85 90 圖 3-3-3 表 3-3-5 95 100 105 110 115 120 125年 苗栗縣二級產業生產總額推估結果示意圖 苗栗縣製造業歷年生產總額推估表 歷史資料 年度(民國年) 苗栗縣二級產業歷年生產總額(百萬元) 85 163,361 90 178,647 95 300,796 趨勢推估 情境別 中高度發展情境 低度發展情境 100 351,705 304,222 105 420,423 329,661 110 489,141 350,446 115 557,859 368,020 120 626,577 383,243 125 695,295 396,670 4.37% 1.06% 平均年經濟成長率 資料來源 民國 85-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 本計畫整理 (二)二級產業用地需求推估 依據 85-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 苗栗縣製造業產業用地面積 由民國 85 年之 878.50 公頃成長 95 年之 906.36 公頃 產業用地面積平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3-9
均 成 長 率 0.32%, 本 報 告 藉 由 各 趨 勢 預 測 方 法, 推 導 製 造 業 生 產 總 額 及 產 業 需 地 面 積 關 係 式, 以 求 出 二 者 之 相 對 關 係, 各 趨 勢 預 測 方 法 推 計 結 果 詳 表 3-3-6 在 關 係 式 的 選 取 上, 二 項 式 趨 勢 法 雖 然 R 2 值 等 於 1, 惟 其 目 標 年 125 年 推 估 用 地 結 果 不 符 實 際 情 形, 故 於 其 餘 四 種 推 估 法 中, 擇 取 R 2 值 相 對 高 者, 作 為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與 生 產 總 值 之 換 算 依 據, 即 利 用 指 數 趨 勢 推 估 未 來 對 應 生 產 總 值 下, 所 需 之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表 3-3-6 苗 栗 縣 製 造 業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推 估 表 3000 用 地 面 積 2500 2000 1500 公 頃 ( ) 線 性 對 數 乘 冪 1000 500 85 年 90 年 95 年 指 數 多 項 式 0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生 產 總 額 ( 百 萬 元 ) 目 標 年 125 年 用 地 面 積 ( 公 頃 ) 推 估 方 法 線 性 對 數 二 項 式 乘 冪 指 數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1161.46 1012.83 17933.02 1028.15 1227.40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980.00 944.13 3432.00 947.58 989.07 R 2 0.3166 0.2850 1.0000 0.2729 0.3401 由 圖 3-3-4 表 3-3-7 可 知, 苗 栗 縣 在 中 高 度 及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面 積 分 別 為 : (1) 在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約 1227.40 公 頃, 較 民 國 95 年 成 長 約 35.42%, 約 需 321.04 公 頃 產 業 用 地 (2) 在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苗 栗 縣 年 二 級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989.07 公 頃, 較 民 國 95 年 成 長 約 9.13%, 約 需 82.71 公 頃 產 業 用 地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0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1400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1200 1000 85-95產業用地面積 800 中高度發展情境 600 低度發展情境 ( 公 400 頃 200 圖 3-3-4 表 3-3-7 趨勢 推估 12 5年 12 0 11 5 苗栗縣二級產業用地面積需求推估結果示意圖 苗栗縣二級產業用地面積需求推估表 年度(民國年) 統計 資料 11 0 10 5 10 0 95 90 ) 85 0 苗栗縣二級產業歷年用地需求(公頃) 85 878.50 90 754.14 95 906.36 情境別 中高度發展情境 低度發展情境 100 955.67 923.92 105 1004.71 941.40 110 1056.28 955.94 115 1110.49 968.40 120 1167.48 979.33 125 1227.40 989.07 1.22% 0.34% 平均成長率 資料來源 民國 85-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報告 本計畫整理 (三)工業用地供給分析 1.報編工業區及科學園區 苗栗縣境內之編定工業區 科學園區皆全數開發使用 新竹科學園 區竹南基地之園區事業專用區亦標售完畢 民間報編工業區之廣源科技 園區除三期刻辦理開發外 一二期廠商已陸續進駐 其餘皆已全數開發 使用 可釋出利用面積約 10.84 公頃 科學園區之銅鑼園區分三階段開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3-11
發, 目 前 一 二 階 段 皆 已 全 數 出 租, 現 辦 理 第 三 階 段 開 發 作 業 中, 可 釋 出 利 用 面 積 約 24.79 公 頃 2.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苗 栗 縣 境 內 之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共 計 17 處, 面 積 合 計 532.51 公 頃, 使 用 率 66.65%, 詳 表 3-3-8 所 示 又 究 其 尚 未 完 全 開 發 利 用 之 原 因, 主 係 因 多 屬 早 期 劃 設, 部 分 因 缺 乏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及 交 通 不 便, 廠 商 進 駐 意 願 不 高, 或 因 未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開 發 公 共 設 施 設 備 ( 如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細 部 計 畫 道 路 ) 未 規 劃 興 闢 土 地 細 碎 整 合 難 度 高 等 因 素, 導 致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臨 道 路 部 分 多 已 建 築 開 發 為 非 工 業 使 用, 其 餘 土 地 因 為 缺 乏 聯 絡 道 路 之 裡 地 土 地 形 狀 細 碎 不 完 整 缺 乏 公 共 設 施 等, 致 使 使 用 率 低 表 3-3-8 苗 栗 縣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統 計 表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使 用 率 (%) 尚 未 利 用 面 積 ( 公 頃 ) 1 苗 栗 都 市 計 畫 75.80 66.00 26.18 2 竹 南 頭 份 都 市 計 畫 271.80 70.50 80.11 3 後 龍 都 市 計 畫 2.30 34.60 1.50 4 通 霄 都 市 計 畫 6.50 98.90 0.07 5 苑 裡 都 市 計 畫 48.10 50.10 23.99 6 卓 蘭 都 市 計 畫 5.60 15.40 4.74 7 三 灣 都 市 計 畫 11.50 24.10 8.72 8 造 橋 都 市 計 畫 8.10 80.40 1.59 9 南 庄 都 市 計 畫 3.10 53.60 1.44 10 頭 屋 都 市 計 畫 10.60 66.00 3.60 11 公 館 都 市 計 畫 8.80 52.10 4.22 12 銅 鑼 都 市 計 畫 4.20 50.30 2.09 13 三 義 都 市 計 畫 8.90 25.50 6.64 14 高 速 公 路 頭 份 交 流 道 特 定 區 計 畫 18.10 79.80 3.65 15 明 德 水 庫 特 定 區 計 畫 0.06 100.00 0.00 16 高 速 公 路 苗 栗 交 流 道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26.00 65.40 8.99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17 區 計 畫 22.85 100.00 0.00 合 計 532.31 66.65 177.53 註 : 使 用 面 積 係 指 營 運 中 建 廠 中 廠 房 所 位 屬 土 地 面 積 ; 不 含 報 編 工 業 區 科 學 園 區 資 料 來 源 :1. 苗 栗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案 件 暨 全 縣 合 法 工 業 用 地 工 廠 登 記 GIS 規 劃 建 置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 期 末 報 告 ), 苗 栗 縣 政 府,102 年 8 月 2. 本 計 畫 整 理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2
為 促 進 閒 置 工 業 區 之 活 化, 除 透 過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留 設 細 部 計 畫 道 路 及 提 供 必 要 公 共 設 施 設 備, 提 高 廠 商 進 駐 意 願 外 ; 亦 建 議 針 對 已 不 適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之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適 度 檢 討 轉 型, 本 計 畫 研 提 苗 栗 縣 17 處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之 發 展 構 想, 說 明 如 下 : (1)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苗 北 苗 中 苗 南 地 區 之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因 屬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所 經 地 區, 與 既 有 產 業 聚 落 形 成 產 業 網 絡, 建 議 因 應 群 聚 效 益, 續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並 可 透 過 都 市 計 畫 整 體 開 發 機 制 加 速 土 地 整 合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開 闢, 吸 引 廠 商 進 駐, 促 進 苗 栗 產 業 提 升 及 促 進 工 業 區 土 地 之 活 化, 包 含 苗 栗 後 龍 通 霄 苑 裡 造 橋 公 館 頭 屋 銅 鑼 三 義 都 市 計 畫 及 高 速 公 路 頭 份 交 流 道 高 速 公 路 苗 栗 交 流 道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之 工 業 區 (2) 位 於 都 會 發 展 地 區, 因 配 合 檢 討 轉 型 住 商 發 展 竹 南 頭 份 地 區 近 年 成 為 苗 栗 縣 重 要 之 都 會 發 展 地 區, 大 部 分 之 工 業 區 現 況 已 為 密 集 住 宅 建 成 地 區, 工 業 區 之 規 劃 已 不 符 空 間 發 展 趨 勢, 爰 建 議 保 留 現 況 工 業 使 用 為 主 且 發 展 良 好 之 工 三 ( 甲 ) 續 作 工 業 使 用 外, 其 餘 工 業 區 應 配 合 人 口 所 需 居 住 及 消 費 需 求 加 以 檢 討 轉 型 (3) 苗 東 地 區 因 交 通 及 群 聚 效 益 條 件 較 差 毗 鄰 重 大 建 設 或 涉 及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應 調 整 為 其 他 使 用 或 適 當 分 區 A. 位 於 苗 東 地 區 之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因 缺 乏 東 西 向 之 交 通 條 件, 缺 乏 產 業 群 聚 之 潛 力, 工 業 區 已 不 適 持 續 保 留, 建 議 應 予 以 轉 型, 包 含 卓 蘭 三 灣 南 庄 都 市 計 畫 及 明 德 水 庫 特 定 區 之 工 業 區 B. 近 年 觀 光 建 設 推 動 有 成, 肩 負 賦 予 苗 栗 縣 觀 光 發 展 之 要 務 者, 建 議 於 機 能 上 之 配 合, 調 整 適 當 分 區, 如 三 灣 都 市 計 畫 之 工 業 區 C.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位 於 一 二 級 之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不 宜 續 作 工 業 生 產 利 用, 應 儘 速 檢 討 調 整, 包 含 南 庄 都 市 計 畫 ( 位 於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 明 德 水 庫 特 定 區 ( 位 於 水 庫 集 水 區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 之 工 業 區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發 展 構 想, 詳 下 表 所 示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3
表 3-3-9 苗 栗 縣 都 市 計 畫 工 業 區 發 展 構 想 綜 整 表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尚 未 利 用 面 積 ( 公 頃 ) 1 苗 栗 都 市 計 畫 26.18 2 竹 南 頭 份 都 市 計 畫 80.11 3 後 龍 都 市 計 畫 1.50 4 通 霄 都 市 計 畫 0.07 5 苑 裡 都 市 計 畫 23.99 6 卓 蘭 都 市 計 畫 4.74 7 三 灣 都 市 計 畫 8.72 8 造 橋 都 市 計 畫 1.59 9 南 庄 都 市 計 畫 1.44 10 頭 屋 都 市 計 畫 3.60 11 公 館 都 市 計 畫 4.22 12 銅 鑼 都 市 計 畫 2.09 13 三 義 都 市 計 畫 6.64 14 高 速 公 路 頭 份 交 流 道 特 定 區 計 畫 3.65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發 展 構 想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除 目 前 南 側 1.69 公 頃 工 業 區 已 不 適 作 工 業 使 用 並 刻 變 更 為 其 他 分 區 外, 其 餘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竹 南 頭 份 地 區 近 年 成 為 苗 栗 縣 重 要 之 都 會 發 展 地 區, 既 有 工 業 區 現 況 環 境 呈 人 口 分 布 集 居, 已 不 適 需 作 工 業 發 展, 爰 建 議 保 留 現 況 工 業 使 用 為 主 且 發 展 良 好 之 工 三 ( 甲 ) 續 作 工 業 使 用 外, 其 餘 工 業 區 應 檢 討 轉 型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苗 東 地 區, 交 通 條 件 欠 佳, 不 適 工 業 發 展, 應 視 未 來 空 間 發 展 政 策 及 趨 勢, 調 整 為 其 他 使 用 或 適 當 分 區 位 於 苗 東 地 區, 交 通 條 件 欠 佳, 並 建 議 配 合 地 方 觀 光 發 展 檢 討 轉 型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苗 東 地 區, 交 通 條 件 欠 佳, 且 屬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範 圍, 應 優 先 檢 討 轉 型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位 於 西 部 科 技 產 業 走 廊, 因 應 產 業 群 聚 效 益, 建 議 維 持 工 業 使 用 可 供 工 業 利 用 面 積 ( 公 頃 ) 24.49 1.78 4.50 0.07 23.99 0.00 0.00 1.59 0.00 3.60 4.22 2.09 6.64 3.65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4
第三章 編號 計畫名稱 區域性發展分析 尚未利 用面積 (公頃) 發展構想 可供工業 利用面積 (公頃) 0.00 15 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 0.00 位於苗東地區 交通條件欠佳 且屬 水庫集水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範圍 如於工業區已無使用計畫後儘 速檢討轉型 16 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 近特定區計畫 8.99 位於西部科技產業走廊 因應產業群 聚效益 建議維持工業使用 8.99 17 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 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 0.00 現況為皆已開發利用 0.00 合 計 177.53 -- 85.61 註 不含報編工業區 科學園區 資料來源 各都市計畫書 本計畫整理 綜上所述 苗栗縣境內尚可提供設廠面積合計約 121.24 公頃 綜整 如表 3-3-10 所示 表 3-3-10 苗栗縣現況可釋出工業用地面積統計表 單位 公頃 產業用地面積 (公頃) 可釋出面積 (公頃) 工業區名稱 辦理進度 廣源科技園區 一二期招商中 三 期開發中 32.87 10.84 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園區) 一二階段全部出 租 三階段開發中 96.18 24.79 都市計畫工業區 -- 532.31 85.61 661.36 121.24 合 計 資料來源 1. 寶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工業用地開發 與 廣源科技工業園區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101 年 1 月 2.科學園區-新竹科學園區土地出租資訊 3.苗栗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暨全縣合法工業用地工廠登記 GIS 規劃建置委託技術服務 (期末報告) 苗栗縣政府 102 年 8 月 4.本計畫整理 (四)小結 未來苗栗縣分別於中高度及低度發展情境下 二級產業生產總額皆 有成長趨勢 並衍生產業用地需求 低度及中高度發展情境之成長趨勢 歸納如下 1.中高度發展情境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3-15
在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預 期 經 濟 成 長 率 4.3% 下, 苗 栗 縣 於 目 標 年 二 級 產 業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成 長 至 7,357 億 元, 較 民 國 95 年 增 加 4,024 億, 平 均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4.02%; 製 造 業 方 面,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成 長 至 6,953 億 元, 較 民 國 95 年 增 加 3,945 億 元,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4.37% 整 體 而 言, 在 中 高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苗 栗 縣 目 標 年 二 級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為 1227.4 公 頃, 較 95 年 二 級 產 業 成 長 321.04 公 頃, 扣 除 現 行 尚 可 釋 出 產 業 用 地 面 積 121.24 公 頃 後, 尚 需 增 加 199.8 公 頃 2.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 在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預 期 經 濟 成 長 率 1.5% 下, 苗 栗 縣 於 目 標 年 二 級 產 業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成 長 至 4,356 億 元, 較 民 國 95 年 增 加 1,023 億, 平 均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1.02%; 製 造 業 方 面, 全 年 生 產 總 額 成 長 至 3,967 億 元, 較 民 國 95 年 增 加 959 億 元,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1.06% 整 體 而 言, 在 低 度 發 展 情 境 下, 苗 栗 縣 二 級 產 業 用 地 需 求 為 989.07 公 頃, 較 95 年 二 級 產 業 成 長 82.71 公 頃, 現 行 尚 可 釋 出 工 業 區 面 積 尚 可 支 應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6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三 觀光產業預測 (一)全縣觀光旅客人次推估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 國內主要觀光遊憩據點遊客人數統計 由 90 年 度至 99 年度 10 年間各年度苗栗縣主要觀光遊憩景點遊客人數總計(如圖 3-3-5) 除 90 年度全年度遊客人次僅約 170 萬人次外 91 年度至 99 年 度間苗栗縣觀光人次概呈緩步成長 全年遊客人次多維持在 400 萬人次 以上 98 年度全縣觀光人次首度跨越 600 萬人次門檻達 655 萬人次 99 年度則更達 703 萬人次 觀光人次 8,000,000 7,000,000 6,000,000 人次 5,000,000 4,000,000 觀光人次 3,000,000 2,000,000 1,000,000 0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年度 資料來源 國內主要觀光遊憩據點遊客人數統計(95~99 年) 交通部觀光局 圖 3-3-5 苗栗縣近年全縣觀光人次折線圖 茲依據前述項統計數據為推估基礎 透過趨勢分析分別以乘冪 對 數 線性 指數以及多項式等分析類型進行未來目標年間苗栗縣年度觀 光人次推估如表 3-3-11 其中以線性 指數與多項式推估結果與過往趨 勢不符且R2值較低 而以對數評估之模式較乘冪R2值高 其目標年預測落 點亦較為合理 故予以採信該分析結果 估計至目標年民國 125 年 苗 栗縣全年度觀光人次將達 857 萬人次之規模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3-17
第三章 表 3-3-11 區域性發展分析 目標年觀光人次推估表 18,000,000 16,000,000 14,000,000 觀光人次 乘冪 (觀光人次) 對數 (觀光人次) 線性 (觀光人次) 觀光人次 12,000,000 10,000,000 8,000,000 指數 (觀光人次) 多項式 (觀光人次) 6,000,000 4,000,000 2,000,000 98 94 90 0 年度 推估方法 乘羃 對數 目標年觀光人次推估 12,213,660 8,576,153 0.7237 0.7269 R2 線性 指數 17,142,652 92,666,142 0.6569 0.5572 多項式 -966,922 0.6671 資料來源 本計畫分析 (二)住宿設施需求預測 1.苗栗縣政府相關觀光政策 苗栗地區旅館業現況住房率較低 以 99 年度統計數據而言 全年平 均住房率僅約 33% 分析其主因乃在於外地往來苗栗交通便利 境內各 景點停留時間短 致使一日遊型態較盛行之故 而為整合縣境內各觀光 資源與景點 以提高行程豐富性並拉長旅客遊歷苗栗之停留時間 苗栗 縣政府刻正推動三大觀光旅遊線(如表 3-3-12 與圖 3-3-6) 而此觀光旅 遊線之推動預計將有效提高旅客於苗栗觀光的停留時間 留宿苗栗之比 率亦將有所提升 亦提高旅館業之發展需求與空間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3-18
表 3-3-12 苗 栗 三 大 觀 光 旅 遊 線 項 次 1 2 旅 遊 線 規 劃 景 點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崎 頂 海 水 浴 場 竹 南 溼 地 ( 焚 化 爐 旁 邊 ) 頭 份 後 花 園 三 灣 銅 鏡 村 農 村 社 區 重 劃 獅 頭 山 ( 十 二 佛 教 聖 地 之 一 ) 大 坪 十 四 林 班 泰 安 清 安 至 南 庄 八 卦 力 間 打 通 外 埔 漁 港 半 天 寮 文 化 休 閒 園 區 後 龍 水 尾 滯 洪 池 遠 雄 醫 學 園 區 國 民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明 德 水 庫 客 家 大 院 客 家 桃 花 源 泰 安 溫 泉 大 湖 酒 莊 通 霄 海 水 浴 場 飛 牛 牧 場 福 興 武 術 學 校 三 義 木 雕 博 物 館 勝 興 火 車 站 龍 騰 3 斷 橋 大 湖 薑 麻 園 休 閒 農 業 區 卓 蘭 壢 西 坪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政 府 圖 3-3-6 苗 栗 三 大 觀 光 旅 遊 線 示 意 圖 2. 住 宿 設 施 需 求 推 估 參 考 前 文 所 推 計 苗 栗 目 標 年 總 觀 光 人 次 約 857 萬, 另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9 年 度 統 計 數 據 分 析, 苗 栗 地 區 旅 客 留 宿 率 約 10.16%,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19.30%, 考 量 在 苗 栗 縣 政 府 推 動 各 大 景 點 整 合 為 帶 狀 旅 遊 線 後, 旅 客 於 苗 栗 停 留 時 間 變 長, 將 提 高 蒞 苗 旅 客 留 宿 之 比 率, 故 設 定 苗 栗 縣 於 目 標 年 旅 客 留 宿 率 達 國 內 平 均 標 準, 則 可 推 估 全 年 住 宿 人 次 為 1,640,686 人 次, 而 台 灣 地 區 現 況 旅 館 每 房 住 宿 人 數 約 2.05 人 次, 民 宿 則 約 為 2.81 人 次, 考 量 觀 光 遊 客 住 宿 多 為 家 庭 團 體 或 情 侶 出 遊 人 數 較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19
多, 少 有 一 般 旅 館 之 單 人 房 住 宿 需 求, 又 民 宿 之 營 運 性 質 單 一 房 間 可 能 較 一 般 旅 館 可 提 供 較 多 的 住 宿 人 數, 故 本 推 估 取 其 中 以 單 一 房 間 住 宿 2.5 人 次 概 估, 則 全 年 觀 光 需 求 房 間 數 約 為 661,679 間, 如 以 假 日 與 平 日 遊 客 數 比 7:3 估 計, 假 日 單 日 需 求 數 約 為 3,828 間 苗 栗 現 況 旅 館 與 民 宿 可 供 給 房 間 數 2,811 間, 與 目 標 年 125 年 之 房 間 需 求 數 尚 有 1,017 間 之 短 缺, 以 此 房 間 需 求 數 分 別 估 算 苗 栗 縣 觀 光 旅 館 與 民 宿 之 需 求 概 況 ; 依 據 觀 光 旅 館 建 築 及 設 備 標 準 所 訂 定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與 一 般 觀 光 旅 館 最 小 設 置 規 模, 各 房 型 應 達 30 間 以 上, 以 此 規 模 估 算 苗 栗 尚 有 34 間 觀 光 旅 館 之 開 發 空 間 與 需 求 另 若 以 民 宿 為 主 要 住 宿 設 施 來 源, 依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民 宿 之 經 營 規 模 以 客 房 數 5 間 以 下 為 限,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經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經 營 許 可 登 記 證 之 休 閒 農 場 經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之 休 閒 農 業 區 觀 光 地 區 偏 遠 地 區 及 離 島 地 區 之 特 色 民 宿, 則 得 以 提 供 至 多 15 間 客 房, 據 此 估 算 苗 栗 尚 有 68 至 204 間 民 宿 之 發 展 規 模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3-20
第三章 第四節 區域性發展分析 公共設施用地需求預測 公共設施的需求與供給代表一地區人民的基礎生活水準 政府必須提供能 維持一定生活水準的公共設施 以滿足民眾的需求 地區所提供公共設施的種 類也代表都市的層級 都市層級越高 所提供特定的公共設施服務範圍則越 廣 本縣為邁向新世紀 須提升其都市層級 除充分供給基礎設施外 亦需提 供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 一 苗栗縣都市階層 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7 年 5 月報行政院核定版)將 苗栗縣之苗栗市 竹南鎮及頭份鎮之都市階層定位為地方中心 其餘鄉鎮 皆屬一般市鎮 其提出之 9 大區域發展策略 與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相關 之策略為城鄉發展策略及基礎設施策略(詳表 1-4-1 5-4-2) 未來將依 循相關內容檢視苗栗縣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狀況 作為提升苗栗生活 品質服務水準之準則 表 3-4-1 策略部門 中部區域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相關策略表 策略 內容 城鄉發展 策略 重新調整都市階 指出各階層都市應配套之公用及公共設施項目 層體系並合理配 置公共設施 基礎設施 策略 下水道建設 殯 1.利用閒置公有土地 打造台灣藝術 設計 與建築展 葬設施 演中心 2.加強污水下水道建設並推廣中水道之運用 3.爭取國家級文藝設施 打造文化首都 4.結合中長程公共建設及興辦事業預算審議機制 落實 推動區域建設 5.透過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參與重大建設決策過程 資料來源 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7 年 5 月報行政院核定版)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4-1
第三章 表 3-4-2 區域性發展分析 中部區域都市階層之公用及公共設施配置表 公用及公共設施 國小 國中 托兒所 幼 稚園 鄰里公園 社區公 園 兒童遊樂場 道路系 統 衛生所 自來水系 統 電力系統 郵政電信 服務所 警察派出所 消 防站 零售市場 加一 站 農村集居商業中心 下水道系統 民眾活動中 心 喪葬設施 垃圾處理 場 基層醫療單位 社會 福利設施 高中或商職 市鎮公園 體 育場 游泳 池 圖書館 社會活動中 心 停車場 地區醫院 市 鎮道路系統 市鎮商業中 心 火葬場 殯儀館 專科學校 社 教館 綜合運 動場 焚化 爐 批發市 場 大學 學 院 體育場 大型圖書館 文物陳列設 施 大型市鎮 公園 地方商 業中心 區域 醫院 大眾運 輸系統 一般市鎮 地方中心 區域中心 都市階層 博 館 樂 藝 館 運 統 域 園 域 中 醫 心 廳 商 心 學 物 音 術 捷 系 區 公 區 業 中 國 歷 博 館 國 歌 院 全 性 訊 播 統 家 史 物 家 劇 國 資 傳 系 註 標註 者 為應設置之項目 標註 者 惟考量都市規模及實際需求彈性設置 資料來源 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7 年 5 月報行政院核定版) 隨著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 強調區域治理與區域合作的城市群發展 取代都市階層關係 城市之間重視平權合作 互補合作 共同願景等 本 次區域計畫之公共設施檢討亦可藉此概念予以補足 二 苗栗縣鄰避性設施需求檢核 (一)廢棄物處理設施 1.垃圾掩埋場供給概況 苗栗縣境內垃圾處理設施截至 99 年為止垃圾掩埋場計有 28 處 其 中使用中之掩埋場共計 22 處 詳表 3-6-11 苗栗縣廢棄物處理設施一覽 表所示 然依據歷年苗栗縣統計要覽資料顯示 本縣廢棄物處理原以掩 埋方式進行 自竹南焚化爐於民國 97 年 2 月 29 日開始營運後 廢棄物 處理越來越倚賴焚化方式 至民國 99 年為止 採用垃圾掩埋之垃圾量已 不及 5% 詳表 3-4-3 所示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4-2
表 3-4-3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情 形 年 別 掩 埋 量 ( 公 噸 )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垃 圾 掩 埋 垃 圾 焚 化 其 他 比 例 焚 化 量 ( 公 噸 ) 比 例 量 ( 公 噸 ) 民 國 90 年 500 100.00% - 0% - 0% 民 國 91 年 474 100.00% - 0% - 0% 比 例 民 國 92 年 421 96.56% - 0% 15 3.44% 民 國 93 年 393 82.56% - 0% 83 17.44% 民 國 94 年 375 71.70% 2 0.38% 146 27.92% 民 國 95 年 325 69.59% 3 0.64% 139 29.77% 民 國 96 年 223 47.15% 79 16.70% 171 36.15% 民 國 97 年 43 9.51% 241 53.32% 168 37.17% 民 國 98 年 25 5.60% 238 53.24% 184 41.16% 民 國 99 年 17 3.63% 241 51.50% 210 44.87% 民 國 100 年 15 3.19% 235 50.00% 180 46.81% 資 料 來 源 :100 年 苗 栗 縣 統 計 要 覽 2. 垃 圾 掩 埋 場 使 用 情 形 苗 栗 縣 使 用 中 之 垃 圾 掩 埋 場 共 計 9 處, 可 取 得 其 中 5 處 公 有 垃 圾 掩 埋 場 之 容 量 現 況 統 計, 詳 表 3-4-4 所 示, 至 民 國 100 年 9 月 止, 苗 栗 縣 5 處 公 有 掩 埋 場 剩 餘 掩 埋 容 積 均 低 於 50%, 其 中 頭 份 鎮 竹 南 鎮 兩 處 掩 埋 廠 雖 設 計 掩 埋 容 量 最 高, 且 最 晚 興 建, 但 由 於 頭 份 竹 南 為 苗 北 之 主 要 發 展 重 鎮, 每 日 產 生 垃 圾 量 亦 高, 以 致 竹 南 掩 埋 場 目 前 已 飽 和 ; 頭 份 掩 埋 場 掩 埋 容 量 僅 剩 14.35% 表 3-4-4 苗 栗 縣 公 有 掩 埋 場 容 量 統 計 表 鄉 鎮 營 運 年 興 建 面 積 ( 公 頃 ) 使 用 掩 埋 面 積 ( 公 頃 ) 設 計 總 掩 埋 剩 餘 掩 埋 容 積 容 量 (m 2 ) 量 (m 2 ) 比 例 (%) 頭 份 鎮 93.07 5.67 3.75 728,500 104,535 14.35 竹 南 鎮 95.01 13.00 2.80 175,800 0 0 通 霄 鎮 92.01 5.54 1.15 143,000 14,524 10.16 大 湖 鄉 90.01 3.40 1.90 87,000 35,281 40.55 獅 潭 鄉 93.05 0.80 0.50 50,000 525 1.05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最 後 更 新 日 期 :2012/11/14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3
3. 焚 化 爐 供 給 概 況 本 縣 焚 化 爐 每 日 焚 化 量 約 為 500 公 噸, 焚 化 後 生 成 約 100 公 噸 灰 渣 而 依 環 保 部 門 預 測 民 國 102 年 每 人 垃 圾 生 成 量 約 1 公 斤, 本 縣 每 日 垃 圾 生 成 量 將 超 過 1,000 公 噸 以 上 ( 不 含 事 業 廢 棄 物 ), 若 全 部 垃 圾 接 採 用 焚 化 方 式 處 理, 則 以 現 有 焚 化 爐 處 理 能 力 將 無 法 滿 足 都 市 未 來 發 展 之 需 求 而 目 前 本 縣 設 置 垃 圾 焚 化 廠 1 處, 為 BOT 民 有 民 營 設 施, 詳 表 3-6-11 苗 栗 縣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一 覽 表 所 示 4. 本 縣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在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面, 我 國 從 70 年 代 之 掩 埋 80 年 代 之 焚 化, 進 而 於 民 國 92 年 修 訂 垃 圾 零 廢 棄, 以 達 節 約 自 然 資 源 使 用, 減 少 廢 棄 物 產 生, 促 進 物 質 回 收 再 利 用 而 在 本 縣 全 力 配 合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下, 本 縣 近 年 垃 圾 量 有 持 續 減 少 之 趨 勢 ; 此 外, 在 積 極 實 施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作 業 下, 近 十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有 顯 著 之 成 長, 由 民 國 90 年 的 7.00% 上 升 至 民 國 99 年 的 43.16%, 若 能 持 續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作 業, 需 進 行 掩 埋 或 焚 化 的 垃 圾 量 將 會 越 來 越 少, 詳 表 3-4-5 所 示 表 3-4-5 苗 栗 縣 垃 圾 處 理 情 形 年 別 每 日 垃 圾 量 垃 圾 清 運 資 源 回 收 ( 公 噸 ) 清 運 量 清 運 率 回 收 量 回 收 率 民 國 90 年 500 465 93.00% 35 7.00% 民 國 91 年 519 474 91.33% 45 8.67% 民 國 92 年 436 423 97.02% 13 2.98% 民 國 93 年 476 393 82.56% 83 17.44% 民 國 94 年 523 377 72.08% 146 27.92% 民 國 95 年 470 342 72.77% 128 27.23% 民 國 96 年 473 326 68.92% 147 31.08% 民 國 97 年 452 287 63.50% 165 36.50% 民 國 98 年 447 266 59.51% 181 40.49% 民 國 99 年 468 266 56.84% 202 43.16% 民 國 100 年 470 252 53.62% 180 46.30%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統 計 要 覽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4
5.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據 以 減 輕 環 境 負 荷 - 本 縣 無 增 設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之 需 求 考 量 本 縣 積 極 實 施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作 業, 且 民 國 97 年 竹 南 焚 化 爐 完 工, 增 加 垃 圾 焚 化 方 式, 以 致 對 於 垃 圾 掩 埋 場 的 需 求 遞 減 ; 另 至 目 前 為 止 垃 圾 掩 埋 場 之 使 用 狀 況 仍 未 達 飽 和 狀 態, 初 步 建 議 本 縣 應 無 增 設 垃 圾 掩 埋 場 之 需 求 另 本 縣 雖 僅 一 處 焚 化 爐, 但 其 每 日 可 處 理 垃 圾 量 可 達 500 公 噸, 足 以 負 擔 本 縣 目 前 每 日 約 240 公 噸 之 垃 圾 產 生 量 ; 此 外 本 縣 近 年 垃 圾 減 量 效 果 顯 著, 垃 圾 量 日 益 減 少 ; 另 考 量 竹 南 焚 化 爐 興 建 期 間, 民 眾 反 對 聲 浪 四 起, 為 避 免 民 眾 厭 惡 觀 念 及 嚴 重 排 斥 心 理, 未 來 應 加 強 改 善 有 效 處 理 垃 圾 及 地 方 財 政 考 量, 亦 積 極 辦 理 轉 運 站, 爭 取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撥 配 苗 栗 縣 垃 圾 清 理 改 善 設 備 及 機 具, 以 利 本 縣 垃 圾 清 運 工 作 及 彌 補 清 潔 人 力 之 不 足 並 持 續 促 進 物 質 回 收 再 利 用, 減 輕 環 境 負 荷, 以 建 立 資 源 永 續 再 利 用 為 整 體 發 展 目 標, 初 步 建 議 應 無 增 設 焚 化 爐 之 需 求 ( 二 )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1. 本 縣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概 況 昔 日 都 市 地 區 因 重 視 經 濟 發 展, 當 經 濟 發 展 達 一 定 規 模 及 程 度 時, 環 境 品 質 改 善 及 提 升 始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但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因 規 劃 及 施 工 期 程 長 經 費 高, 不 易 被 列 為 優 先 計 畫 項 目 本 縣 身 為 五 座 水 庫 的 水 源 地, 背 負 水 源 水 質 的 重 責 大 任, 故 其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設 施, 則 較 其 他 都 會 地 區 來 得 重 要 且 具 必 要 性 依 據 本 縣 整 體 污 水 處 理 率 為 15.13%, 其 中 各 鄉 鎮 市 地 區 處 理 率 約 為 2.74% 至 31.03 之 間, 詳 3-6-9 苗 栗 縣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執 行 概 況 所 示 2. 規 劃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計 畫 以 處 理 生 活 污 水 (1) 為 了 處 理 北 苗 地 區 與 中 苗 地 區 的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苗 栗 縣 污 水 處 理 廠 第 一 期 工 程 經 費 約 3 億 5 千 萬 元, 並 已 於 民 國 100 年 底 完 工, 苗 栗 縣 污 水 處 理 率 目 前 約 為 15.13%,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率 則 仍 為 0, 為 解 決 污 水 排 放 問 題,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本 縣 積 極 推 動 竹 南 頭 份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BOT 案, 並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興 建 明 德 水 庫 特 定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和 苗 栗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同 時 也 將 配 合 高 鐵 特 定 區 再 爭 取 建 置 後 龍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5
(2) 苗 栗 地 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位 在 苗 栗 市 經 國 路 4 段 苗 栗 縣 身 心 障 礙 發 展 中 心 旁, 占 地 約 8 公 頃, 第 一 期 工 程 平 均 每 日 可 以 處 理 約 9,000 噸 的 家 庭 生 活 污 水, 後 續 二 三 期 工 程 將 於 接 管 率 達 8 成 後 接 續 施 工, 屆 時 總 處 理 水 量 每 日 可 達 27,000 噸,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苗 栗 市 頭 屋 公 館 地 區 近 2 萬 2 千 戶, 約 9 萬 8 千 人 (3) 竹 南 頭 份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BOT 案, 預 計 引 進 民 間 投 資 金 額 44.38 億 元, 分 3 期 興 建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及 完 成 4 萬 3000 多 戶 接 管, 至 民 國 116 年, 可 提 升 苗 栗 縣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26.58% 竹 南 頭 份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範 圍, 包 括 竹 南 頭 份 都 市 計 畫 區 及 高 速 公 路 頭 份 交 流 道 附 近 特 定 區 等 2 個 都 市 計 畫 區, 總 面 積 約 2,773 公 頃, 服 務 人 口 16 萬 3000 餘 人, 預 計 分 3 期 興 建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完 成 11 萬 公 尺 污 水 管 線 及 4 萬 3000 多 戶 接 管, 興 建 及 營 運 許 可 年 限 為 35 年 (4) 後 龍 鎮 因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遠 雄 醫 療 園 區 等 重 大 建 設 陸 續 推 動, 預 計 未 來 將 引 入 大 量 人 口,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置 更 顯 重 要 工 程 內 容 包 括 後 龍 都 市 計 畫 區 主 次 管 及 分 支 管 系 統, 總 長 约 1 萬 700 公 尺, 用 戶 接 管 為 2750 戶, 汙 水 處 理 廠 平 均 日 處 理 汙 水 量 1 萬 CMD,, 預 計 可 提 升 後 龍 都 市 計 畫 區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達 100%, 增 加 全 縣 用 戶 接 管 率 達 1.96% ( 三 ) 雨 水 下 水 道 1. 本 縣 雨 水 下 水 道 實 施 概 況 依 據 本 縣 工 務 處 資 料, 全 縣 雨 水 下 水 道 總 規 劃 面 積 共 7,648 公 頃, 規 劃 幹 線 總 長 約 140.92 公 里 ; 已 建 設 長 度 約 82.60 公 里, 實 施 率 約 為 58.61%, 尚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下 水 道 實 施 率 約 63.24%, 詳 表 3-6-10 苗 栗 縣 雨 水 下 水 道 實 施 率 所 示 2. 規 劃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以 避 免 水 患 發 生 (1) 配 合 易 淹 水 地 區 之 調 查, 本 縣 預 定 辦 理 15 處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檢 討, 惟 礙 於 後 續 執 行 工 程 經 費 龐 大, 無 法 於 短 期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顯 見 目 前 雨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辦 理 之 迫 切 與 必 要 性 (2) 全 縣 多 數 鄉 鎮 市 區 雨 水 下 水 道 都 市 雨 水 排 水 雖 已 完 成 規 劃, 惟 因 都 市 發 展 迅 速 或 因 氣 候 變 遷 等 因 素, 導 致 瞬 間 降 雨 量 驟 增, 既 有 雨 水 下 水 道 往 往 未 能 容 納, 或 因 年 久 未 疏 濬 阻 塞 而 功 能 不 佳, 應 積 極 配 合 中 央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6
政 策 辦 理 疏 濬 清 淤 改 善 工 程, 以 確 保 排 水 斷 面 暢 通 維 持 雨 水 下 水 道 設 施 之 運 作 正 常, 避 免 都 市 水 患 發 生 透 過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改 善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及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之 水 質, 並 促 進 水 域 生 態 環 境 之 更 生 ( 四 ) 醫 療 資 源 1. 本 縣 醫 療 機 構 供 給 概 況 依 據 衛 生 署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99 年 底, 苗 栗 縣 境 內 之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共 376 所, 醫 療 資 源 主 要 集 中 於 都 市 化 發 展 較 為 成 熟 地 區, 部 分 偏 遠 及 山 區 之 鄉 鎮 市 醫 療 資 源 相 對 貧 乏 以 全 縣 56 萬 人 口 數 計 算, 轄 區 僅 區 域 醫 院 2 家 地 區 醫 院 14 家, 醫 療 資 源 確 實 嚴 重 缺 乏 ; 而 且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數 僅 9.23 人, 未 達 醫 療 網 目 標 數 的 16.93 人 ; 每 萬 人 口 急 性 病 床 數 24.52 床, 未 達 醫 療 網 目 標 數 35 床 ; 又 本 縣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人 口 數 至 100 年 11 月 底 為 75,387 人, 約 佔 全 縣 總 人 口 數 13.4%, 未 來 在 醫 療 資 源 的 需 求 上 極 為 迫 切 除 醫 療 設 備 數 量 不 足 外, 尚 有 醫 療 機 構 分 布 之 問 題, 詳 表 3-6-24, 苗 栗 縣 共 16 所 主 要 醫 療 機 構, 其 中 即 有 7 所 位 於 苗 栗 市, 竹 南 鎮 2 所 頭 份 鎮 3 所, 佔 本 縣 逾 半 面 積 的 苗 東 地 區 卻 僅 有 大 湖 鄉 一 處 主 要 醫 療 機 構 ; 此 外, 各 鄉 鎮 病 床 數 量 上, 苗 栗 市 與 頭 份 鎮 逾 一 千 張, 而 苑 裡 鎮 竹 南 鎮 逾 百 張, 但 西 湖 鄉 獅 潭 鄉 銅 鑼 鄉 等 三 個 鄉 鎮 卻 無 任 何 病 床 的 設 置, 顯 示 出 醫 療 機 構 設 備 在 本 縣 所 存 在 的 城 鄉 差 異 問 題 2. 規 劃 遠 雄 健 康 生 活 園 區 開 發 案 補 足 現 有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之 窘 境 本 縣 苗 北 地 區 醫 療 資 源 主 要 集 中 於 竹 南 頭 份 一 帶, 苗 中 地 區 則 集 中 於 苗 栗 市, 介 於 兩 區 之 間 的 後 龍 鎮 造 橋 鄉 頭 屋 鄉 三 灣 鄉 皆 無 大 型 醫 療 機 構 的 設 置, 因 此 為 補 足 醫 療 資 源 嚴 重 不 足 之 窘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7
境, 本 縣 於 後 龍 鎮 規 劃 遠 雄 健 康 生 活 園 區 開 發 案, 未 來 將 興 建 為 趙 萬 枝 紀 念 醫 院, 設 置 一 般 急 性 病 床 450 床, 加 護 燒 燙 傷 嬰 兒 急 診 觀 察 呼 吸 照 護 安 寧 等 311 個 特 殊 病 床, 共 計 761 床 未 來 遠 雄 健 康 生 活 園 區 營 運 後 與 周 邊 國 家 癌 症 研 究 中 心 衛 生 教 育 中 心, 可 望 成 為 全 台 首 座 垂 直 整 合 之 醫 療 園 區, 提 升 苗 栗 醫 療 水 準, 讓 民 眾 不 需 再 跨 區 就 醫, 藉 此 吸 引 對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較 大 的 退 休 人 士 遷 居 於 此 ( 五 ) 殯 葬 設 施 1. 本 縣 殯 葬 設 施 供 給 概 況 (1) 殯 葬 設 施 主 要 概 分 為 公 墓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及 納 骨 堂 ( 塔 ) 等 類 別, 依 據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及 縣 府 民 政 處 相 關 資 訊 顯 示, 苗 栗 縣 境 內 公 墓 114 處 火 化 場 2 處 公 立 納 骨 堂 ( 塔 )6 處 公 立 殯 儀 館 1 處 (2) 苗 栗 縣 殯 儀 館 1 處 及 火 葬 場 2 處, 服 務 容 量 有 明 顯 不 足 之 現 象, 尤 其 殯 儀 館 之 禮 堂 數 冷 凍 庫 停 車 空 間 等 設 施 因 為 土 地 不 足 而 無 法 予 以 供 給 若 本 縣 因 缺 乏 大 型 專 業 火 葬 場 及 公 立 殯 儀 館, 縣 民 往 生 後 大 多 送 至 鄰 近 外 縣 市 辦 理 火 化, 增 加 家 屬 不 少 喪 葬 費 用 負 擔, 苗 栗 縣 人 口 約 56 萬 人, 但 境 內 僅 在 大 湖 和 南 庄 偏 遠 地 區 各 有 1 座 日 治 時 代 就 已 存 在 的 火 化 場, 由 於 規 模 小 設 備 較 為 簡 陋, 漸 不 敷 使 用, 縣 民 往 生 火 化, 多 半 得 仰 賴 新 竹 或 台 中 大 甲 等 其 他 縣 市, 至 於 舉 辦 告 別 式 所 需 的 禮 廳, 也 因 為 欠 缺 公 立 殯 儀 館, 民 眾 多 選 擇 在 自 宅 或 路 邊 搭 棚 辦 理, 容 易 影 響 交 通 和 市 容 觀 瞻, 由 於 各 縣 市 公 立 火 葬 場 對 於 本 地 民 眾 均 有 優 惠, 縣 民 以 外 縣 市 身 分 送 去 火 化, 收 費 自 然 比 較 昂 貴, 加 上 路 途 遠 增 加 運 送 成 本, 整 體 喪 葬 費 用 平 均 比 其 他 縣 市 高 出 約 20% (3) 依 據 台 灣 傳 統 習 俗, 家 屬 過 世 後 通 常 會 送 回 家 中 或 殯 儀 館, 待 舉 行 完 告 別 式 等 相 關 儀 式 後, 依 入 葬 方 式 的 不 同, 選 擇 土 葬 者 則 需 送 往 墓 地, 選 擇 火 葬 者 則 需 先 送 往 火 化 場 進 行 火 化 後, 再 送 往 納 骨 塔 入 塔 因 此 在 殯 葬 儀 式 中 使 用 到 的 殯 葬 設 施 包 含 殯 儀 館 火 葬 場 納 骨 塔 公 墓, 而 苗 栗 縣 僅 有 頭 份 鎮 一 處 殯 儀 館, 以 及 南 庄 大 湖 兩 處 火 葬 場, 包 含 公 墓 納 骨 塔 等 設 施 大 多 位 於 偏 遠 地 區, 且 相 距 甚 遠, 以 致 在 往 返 數 個 殯 葬 設 施 之 間 需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若 能 整 合 上 述 殯 葬 設 施 功 能, 必 能 縮 短 縣 民 殯 葬 時 程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8
殯 儀 館 火 葬 場 納 骨 塔 過 世 告 別 式 住 家 墓 地 圖 3-4-1 殯 葬 流 程 示 意 圖 2. 本 縣 殯 葬 設 施 市 場 分 析 (1) 殯 儀 館 目 前 本 縣 境 內 僅 1 處 公 立 殯 儀 館, 因 此 無 法 滿 足 本 縣 縣 民 辦 理 往 生 者 治 喪 所 需 之 場 地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施, 故 目 前 民 眾 治 喪 仍 仰 賴 馬 路 搭 棚 及 業 者 私 設 之 違 章 禮 堂, 設 備 簡 陋 且 有 礙 交 通, 亦 影 響 公 共 安 寧 與 環 境 衛 生 (2) 火 化 場 本 縣 現 有 火 化 場 爐 具 老 舊 能 量 不 足 且 設 立 於 山 區 交 通 不 便 處, 目 前 苗 北 鄉 鎮 送 至 新 竹 市 處 理, 苗 南 送 至 台 中 大 甲 處 理 解 決 之 途, 只 有 設 置 新 的 環 保 火 化 場 才 可 以 改 善 本 縣 民 國 100 年 度 全 縣 總 死 亡 人 數 為 4,177 人, 民 國 99 年 度 全 年 屍 體 火 化 數 量 為 1,293 具, 本 縣 境 內 火 化 設 施 有 不 足 情 形, 縣 內 多 數 遺 體 需 送 往 鄰 近 縣 市 進 行 火 化 處 理, 顯 示 本 縣 境 內 除 缺 乏 殯 儀 館 之 外, 火 化 設 施 亦 不 敷 縣 民 使 用 (3) 納 骨 設 施 及 墓 園 參 考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內 政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截 至 民 國 98 年 底, 苗 栗 縣 境 內 塔 墓 位 數 量 合 計 172,830 位, 其 中 已 使 用 量 為 66,956 位, 剩 餘 可 使 用 量 為 105,874 位, 然 隨 著 縣 府 公 墓 公 園 化 規 劃 與 遷 葬 工 作, 納 骨 設 施 需 求 來 源 包 括 土 葬 撿 骨 無 主 遺 骸, 故 未 來 仍 有 納 骨 設 施 之 需 求 (4) 殯 葬 設 施 一 元 化 截 至 民 國 99 年 12 月 底 縣 內 人 口 共 計 172,725 戶, 現 居 人 口 屆 56 萬 人, 另 根 據 本 縣 民 政 處 生 命 事 業 科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本 縣 每 年 平 均 有 4,200 人 到 4,500 人 往 生, 本 縣 境 內 的 殯 葬 設 施 明 顯 數 量 不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9
足, 因 此 合 理 規 劃 殯 葬 設 施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迫 切 性 另 近 年 政 府 積 極 倡 導 公 墓 公 園 化 火 化 塔 葬 及 殯 葬 一 元 化, 除 致 力 於 推 動 公 墓 公 園 化, 推 行 火 葬, 並 鼓 勵 民 眾 將 遺 骨 置 於 納 骨 塔 利 用 公 墓 營 葬 及 利 用 殯 儀 館 治 喪, 使 公 墓 能 永 續 使 用 外, 並 將 推 行 火 化 塔 葬 列 為 最 終 推 行 目 標 3. 本 縣 殯 葬 設 施 需 求 檢 核 (1) 規 劃 福 祿 壽 殯 葬 園 區 將 可 提 供 未 來 塔 位 之 需 求 本 縣 至 今 仍 殯 儀 館 火 化 爐 具 均 不 足, 且 全 縣 塔 墓 位 持 續 有 其 需 求 因 此, 本 縣 向 中 央 專 案 申 請 以 BOO 方 式, 由 民 間 依 據 促 參 法 自 行 規 劃 參 與 投 資 苗 栗 縣 殯 葬 園 區 興 建 計 畫, 並 列 為 苗 栗 縣 旗 艦 計 畫 之 一, 基 地 坐 落 於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龍 社 段 687 地 號 等 52 筆, 打 造 現 代 化 的 殯 葬 設 施, 佔 地 面 積 約 為 25 公 頃, 實 際 開 發 面 積 約 為 12 公 頃, 園 區 設 施 包 括 殯 儀 館 告 別 禮 廳 火 化 場 納 骨 堂 火 化 土 葬 區 景 觀 墓 區 追 思 園 地 禮 儀 公 司 花 店 殯 葬 用 品 區 及 餐 廳 等 完 善 公 共 設 施 此 計 畫 於 殯 葬 建 築 區 規 劃 火 化 場 冰 存 區 儀 式 廳 7 廳 ( 可 容 納 60 至 80 人 / 廳 ) 豎 靈 區 及 可 容 納 80,000 個 塔 位 之 納 骨 塔 ; 一 般 土 葬 規 劃 於 骨 -1 及 骨 -2, 共 規 劃 200 座 墓 基 ; 火 化 土 葬 規 劃 於 骨 灰 ( 骸 ) 存 放 區 骨 -1 骨 -3 骨 -4 骨 -5 骨 -6 骨 -7, 共 規 劃 9,400 座 墓 基 ; 樹 葬 規 劃 於 骨 -2, 共 規 劃 138 座 墓 基, 總 計 於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規 劃 9,738 座 墓 基, 規 劃 總 數 量 為 89,738 座 詳 圖 3-4-2 表 3-4-6 所 示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福 祿 壽 殯 葬 園 區 開 發 案 以 苗 栗 縣 近 十 年 平 均 總 人 口 數 560,295( 人 ) 及 平 均 人 口 死 亡 率 0.7276(%) 為 依 據, 推 估 營 運 期 間 全 縣 年 死 亡 人 數 約 4,077 人, 詳 5-4-7 所 示 參 考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內 政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截 至 民 國 96 年 底, 苗 栗 縣 境 內 塔 ( 墓 ) 位 數 量 合 計 181,204 位, 其 中 已 使 用 量 為 58,220 位, 剩 餘 可 使 用 量 為 122,984 位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福 祿 壽 殯 葬 園 區 開 發 案 規 劃 塔 ( 墓 ) 位 數 量 合 計 89,738 位, 佔 未 來 全 縣 可 使 用 量 之 42.2%(89,738/(122,984+89,738) 100%=42.2%), 依 據 比 例 分 配 原 則, 推 估 園 區 營 運 期 間 年 服 務 量 體 約 1,721 位 (4,077 42.2% =1,721), 故 預 估 將 可 提 供 未 來 50 年 之 塔 位 需 求 量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10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工 商 發 展 處 產 業 發 展 科 圖 3-4-2 福 祿 壽 殯 葬 園 區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示 意 圖 表 3-4-6 苗 栗 縣 後 龍 鎮 福 祿 壽 殯 葬 園 區 開 發 案 規 劃 數 量 表 區 位 用 途 分 區 面 積 (M2) 墓 基 面 積 (M2) 規 劃 數 量 ( 座 )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1 4,000.00 1,600.00 165 一 般 土 葬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2 915.42 366.17 35 一 般 土 葬 小 計 4,915.42 1,966.17 200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1 5,075.14 2,030.06 4,400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3 2,735.44 1,094.18 2,600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4 889.78 355.91 800 火 化 土 葬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5 625.00 250.00 550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6 555.37 222.15 500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7 625.00 250.00 550 火 化 土 葬 小 計 10,505.73 4,202.30 9,400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區 2 樹 葬 200.00 80.00 138 樹 葬 小 計 200.00 80.00 138 納 骨 塔 - - 80,000 納 骨 塔 小 計 - - 80,000 規 劃 總 數 量 - - 89,738 資 料 來 源 : 苗 栗 縣 工 商 發 展 處 產 業 發 展 科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4-11
第三章 表 3-4-7 區域性發展分析 苗栗縣近十年平均總人口數量及人口死亡率統計表 年度(民國) 總人口數(人) 死亡人口數(人)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88-97 平均 559,804 559,703 560,640 560,766 560,903 560,643 559,944 559,986 560,163 560,397 561,744 560,295 3,760 3,996 3,890 3,955 3,910 4,184 4,282 4,179 4,353 4,255 4,282 4,077 人口死亡率(%) 0.6717 0.7140 0.6938 0.7053 0.6971 0.7463 0.7647 0.7463 0.7771 0.7593 0.7623 0.7276 資料來源 本計畫整理 (2)考量時間 成本 距離等因素 建議苗北 苗南增設或擴充殯葬設施 縣內公墓 納骨塔等設施大多位於偏遠地區 且相距甚遠 以 致在往返之間將耗費大量時間 成本及距離 故考量上述因素 建 議評估於重點地區如苗北 苗南等交通便捷地區另各增設一處符合 殯儀館 火葬場及納骨塔等一元化政策之殯葬設施 除了保有中國 人傳統殯葬流程習俗及符合實際需求外 進而可提昇本縣之殯葬設 施品質 使其除擁有完善便利的殯葬服務外 更可讓殯葬設施邁向 公園化 以達到美化環境 人類與大自然共存共榮為最終目標 三 小結 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設置主要的目的是服務都市居民 提供滿足其 生活需求 便利其生活之機能 故經檢討後 本縣公共設施之供給亦可藉 由區域治理與區域合作的城市群發展模式予以相互補足 廢棄物部分 本 縣垃圾掩埋場之使用狀況尚未飽和 雖僅設一處焚化爐 惟近年來資源回 收再利用有顯著成長趨勢 故建議無增設需求 雨污水部分 本縣亦規劃 雨水下水道工程 苗栗 公館 頭屋以及竹南 頭份都市計畫區污水處 理工程計畫 以便解決都市防災及生活污水等問題 醫療社福部分 考 量本縣醫療資源缺乏 除應加強現有醫療軟硬體設施外 規劃 遠雄健康 生活園區開發案 以補足現有醫療資源不足之窘境 另本縣雖已規劃 福 祿壽殯葬園區 提供未來殯葬設施需求 惟考量時間 成本 距離等因 素 故建議於苗北 苗南增設或擴充現有殯葬設施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4-12
第 五 節 環 境 及 資 源 分 配 預 測 本 節 為 探 討 苗 栗 縣 環 境 資 源 供 需 關 係, 以 掌 控 環 境 有 限 資 源 供 給, 合 理 開 發 運 用 以 避 免 資 源 耗 竭, 考 量 總 量 管 制 (Growth Control Quotas) 與 成 長 管 理 (Growth Management) 作 為 土 地 規 劃 或 環 境 管 理 之 工 具 透 過 適 當 之 執 行 工 具, 即 命 令 管 制 方 式 (Command and Control Approach) 經 濟 誘 因 性 工 具 或 市 場 工 具 (Economic Incentives or Market-Based Instruments), 以 及 宣 導 溝 通 或 社 會 性 工 具, 引 導 環 境 成 本 負 擔 公 平 化 一 水 資 源 依 內 政 部 102 年 10 月 公 告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之 水 資 源 總 量 管 制 指 導, 本 案 水 資 源 相 關 資 料 係 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101 年 11 月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策 略 推 動 規 劃 ( 以 下 簡 稱 水 資 源 總 量 規 劃 ) 為 參 考 依 據, 下 列 茲 針 對 本 縣 水 資 源 供 給 需 求 進 行 摘 錄 及 預 測 承 載 分 析 說 明 : ( 一 ) 臺 灣 中 部 地 區 水 資 源 供 給 總 量 臺 灣 地 區 用 水 依 區 域 分 為 北 中 南 東 四 大 區 域, 其 中 苗 栗 地 區 雖 屬 中 部 區 域 分 區 範 疇, 但 其 水 資 源 利 用 係 與 北 部 區 域 之 新 竹 地 區 共 同 調 配 支 應 ; 就 天 然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上 限 水 量 ( 詳 表 3-5-1), 苗 栗 地 區 與 新 竹 地 區 之 地 面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上 限 約 13.2 億 噸, 竹 苗 臨 海 地 區 地 下 水 則 為 2.9 億 噸 就 公 共 給 水 系 統 水 源 供 需 檢 視 ( 詳 圖 3-5-1), 中 部 區 域 用 水 分 區 劃 分 苗 栗 台 中 南 投 彰 化 以 及 雲 林 等 5 處, 中 部 區 域 因 未 來 有 若 干 科 學 園 區 與 工 業 區 之 進 駐, 使 未 來 水 資 源 需 求 量 大 增, 而 在 水 利 署 規 劃 中 水 利 設 施 均 能 順 利 推 動 之 條 件 下, 除 彰 化 地 區 於 趨 勢 中 成 長 情 境 下 有 0.8 萬 噸 之 供 水 缺 口 外, 其 餘 中 部 區 域 各 地 區 之 水 源 供 需 尚 能 平 衡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1
表 3-5-1 台 灣 各 區 域 天 然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上 限 水 量 綜 整 表 單 位 : 億 噸 用 水 分 區 地 面 水 ( 含 水 庫 調 節 供 水 及 川 流 取 水 ) 地 下 水 宜 蘭 地 區 蘭 陽 溪 9.1 蘭 陽 平 原 2.0 基 隆 地 區 - 北 部 區 域 台 北 地 區 板 新 地 區 桃 園 地 區 淡 水 河 ( 大 漢 溪 新 店 溪 基 隆 河 ) 雙 溪 等 27.4 台 北 盆 地 0.4 桃 園 中 壢 台 地 3.5 中 部 區 域 新 竹 地 區 苗 栗 地 區 台 中 地 區 南 投 地 區 鳳 山 溪 頭 前 溪 中 港 溪 後 龍 溪 等 13.2 竹 苗 臨 海 地 區 2.9 大 安 溪 大 甲 溪 烏 溪 等 21 台 中 地 區 7.7 彰 化 地 區 雲 林 地 區 濁 水 溪 41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10.9 嘉 義 地 區 南 部 區 域 台 南 地 區 高 雄 地 區 八 掌 溪 曾 文 溪 高 屏 溪 東 港 溪 四 重 溪 等 40.5 嘉 南 平 原 8.4 屏 東 地 區 屏 東 平 原 9.8 東 部 區 域 花 蓮 地 區 立 霧 溪 花 蓮 溪 美 崙 溪 秀 姑 巒 溪 等 16.6 台 東 地 區 卑 南 溪 利 嘉 溪 等 12.8 花 東 縱 谷 2.8 台 灣 地 區 合 計 230 億 噸 181.6 48.4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策 略 推 動 規 劃, 民 國 101 年 11 月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2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趨勢中 成長=生活 趨勢量 工業中成長 390 地下水及地區性水源 78.5萬噸/日 永和山水庫 9.7萬噸/日 明德水庫 2.5萬噸/日 鯉魚潭水庫調配 7萬噸/日 鯉魚潭水庫與石岡壩145萬噸/日 (調配苗栗地區7萬噸/日 調配彰化地區8萬噸/日) 台中地區調配彰化地區供水 8萬噸/日 雲林地區調配彰化地區供水 0.4萬噸/日 集集堰10萬噸/日 (調配嘉義地區1.6萬噸/日) (調配彰化地區0.4萬噸/日) 370 350 330 節水中成長 趨勢中成長 現況 水源量 111年天花湖水庫增供水量26萬噸/日 111年鳥嘴潭人工湖 13萬噸/日 減抽地下水 13萬噸/日 108年大安大甲溪水資源聯 合運用增供水量28萬噸/日 290 280.6 284.6 296.3 297.3 286.4 270 250 258. 7 252.6 246.1 244.1 268.2 225.9 227.5 264.7 234.1 232. 4 227.3 105年湖山水庫調配增供彰化 4萬噸/日 (減抽地下水 2.7萬噸/日) 105年湖山水庫與集集堰聯合運用43.2萬噸/日 (含集集堰10萬噸/日) (減抽地下水16萬噸/日) (調配嘉義地區4萬噸/日) (農業用水回調4萬噸/日) 210 100年雲林地區農業用水調配4萬噸/日 (減抽地下水2萬噸/日) 190 270.7 109年鳥嘴潭人工湖 13萬噸/日 (減抽地下水 9萬噸/日) 248.0 225.5 224.3 230 170 150 95 100 105 110 民 目標年 99 100 105 110 115 120 趨勢中成 長 227.3 234.1 258.7 286.4 296.3 297.3 節水中成 長 227.3 232.4 248.0 268.2 270.7 264.7 310.6 310 單 位 萬 噸 日 民國120年供水目標 人口 571.92萬人 自來水 系統普及率 92.13% 自來水 系統漏水率 節水 22.36% 趨勢25.02% 每人每 日生活用水量 節水212公升 趨勢 242公升 單位 萬噸/日 國 115 120 工業用水中成長 低成長+編定及報編中之工業區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銅鑼基地) 龍港智慧型工業園區 通霄南區海埔地造地 新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 地附近特定區計畫 貝民公司台中港建廠計畫 台電公司台中電廠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 二 林園區 開發計畫 二林精密機械園區 長庚醫院雲林分院 離島基礎工業區(台西區 新興區) 工業用水低成長 現有工業成長+開發中工業區 擴大新竹 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 新竹科學 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 竹南基地 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台中基地第二期擴建計畫(含 第一期變更) 中龍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第二階擴建計畫 高等研究 園區實質計畫 彰化縣彰 南產業園區開發計畫 彰濱工業 區 離島基礎 工業區(麥寮區) 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雲林基地用水計畫書 資料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 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管制策略推動規劃 民國 101 年 11 月 註 不含自行取水及專管 圖 3-5-1 中部區域公共給水系統水源供需分析圖 (二)苗栗地區用水供需情形 1.天然水資源供水潛能 依水資源總量規劃統計 地面水潛能水量採扣除實際供水範圍之水 權量後再以各河系流經各縣市的長度為分配比例進行推估 則苗栗地區 地面水潛能水量河系包含中港溪 後龍溪及大安溪等 每年地面水潛能 水量為 17.60 億噸 苗栗地下水供水潛能推估約為每年 1.96 億噸 苗栗 地區天然水資源供水潛能水量合計為 19.56 億萬噸/年 惟參據表 3-5-1 可知 苗栗地區與新竹地區之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限合計為 16.1 億噸(地 面水 13.2+地下水 2.9 億噸) 表 3-5-2 苗栗地區天然水資源潛能水量各月份綜整表 單位 億噸 水源別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年計 豐水期 枯水期 地面水 0.77 0.66 0.76 0.92 1.39 2.94 2.28 2.13 2.08 1.63 1.14 0.91 17.60 12.44 5.16 地下水 0.16 0.16 0.16 0.16 0.17 0.18 0.16 0.17 0.16 0.16 0.16 0.16 1.96 1.00 0.96 小計 0.93 0.82 0.93 1.08 1.56 3.12 2.45 2.30 2.24 1.78 1.30 1.07 19.56 13.44 6.12 註 豐水期採 5 月至 10 月評析 資料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 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管制策略推動規劃 民國 101 年 11 月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5-3
天 然 水 資 源 潛 能 水 量 ( 億 噸 )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地 面 水 地 下 水 小 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策 略 推 動 規 劃, 本 計 畫 繪 製 圖 3-5-2 苗 栗 地 區 天 然 水 資 源 潛 能 水 量 各 月 份 趨 勢 圖 2. 公 共 給 水 設 施 供 水 能 力 依 據 水 資 源 總 量 規 劃 資 料, 苗 栗 地 區 現 況 公 共 水 源 供 給 能 力 約 每 日 22.7 萬 噸, 主 要 來 源 為 地 下 水 及 地 區 性 水 源 每 日 3.5 萬 噸 永 和 山 水 庫 每 日 9.7 萬 噸 明 德 水 庫 每 日 2.5 萬 噸 及 鯉 魚 潭 水 庫 每 日 7.0 萬 噸, 民 國 104 年 後 鯉 魚 潭 水 庫 再 增 加 調 配 每 日 3 萬 噸 予 苗 栗 地 區, 屆 時 鯉 魚 潭 水 庫 水 源 則 調 配 回 供 苗 栗 地 區 每 日 10 萬 噸 水 量, 若 民 國 111 年 天 花 湖 水 庫 完 工 後 將 可 增 供 每 日 26 萬 噸, 故 苗 栗 地 區 於 民 國 120 年 公 共 水 源 供 給 能 力 將 可 達 每 日 41.7 萬 噸 表 3-5-3 苗 栗 地 區 民 國 120 年 公 共 給 水 設 施 供 水 能 力 綜 理 表 水 源 設 施 供 水 能 力 ( 萬 噸 / 日 ) 備 註 永 和 山 水 庫 9.7 每 日 可 供 給 18.7 萬 噸, 惟 其 中 9 萬 噸 已 支 援 新 竹 地 區 明 德 水 庫 2.5 - 地 下 水 及 地 區 性 水 源 3.5 - 鯉 魚 潭 水 庫 10.0 小 計 25.7 1. 與 大 甲 溪 石 岡 壩 聯 合 運 用, 其 中 每 日 137 萬 噸 供 水 予 台 中 地 區 2. 原 供 給 苗 栗 地 區 每 日 7 萬 噸, 預 計 於 民 國 104 年 增 調 撥 3 萬 噸 予 苗 栗 地 區 天 花 湖 水 庫 26.0 尚 未 興 闢 合 計 41.7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策 略 推 動 規 劃 ( 民 國 101 年 11 月 ), 本 計 畫 整 理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4
55 50 45 天 花 湖 水 庫 增 供 水 量 26 萬 噸 / 日 ( 鯉 魚 潭 水 庫 水 源 調 配 台 中 地 區 10 萬 噸 / 日 ) 41.7 單 位 : 萬 噸 / 日 40 35 30 25 地 下 水 及 地 區 性 水 源 3.5 萬 噸 / 日 永 和 山 水 庫 9.7 萬 噸 / 日 明 德 水 庫 2.5 萬 噸 / 日 鯉 魚 潭 水 庫 調 配 7 萬 噸 / 日 22.7 25.7 20 15 104 年 鯉 魚 潭 水 庫 調 配 3 萬 噸 / 日 1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民 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策 略 推 動 規 劃, 民 國 101 年 11 月 圖 3-5-3 苗 栗 地 區 水 資 源 利 用 供 給 圖 單 位 : 萬 噸 / 日 55 50 45 40 35 30 25 22.7 22.9 21.5 20.8 22.3 22.8 20 20.7 21.1 15 天 花 湖 水 庫 增 供 水 量 26 萬 噸 / 日 ( 鯉 魚 潭 水 庫 水 源 調 配 台 中 地 區 10 萬 噸 / 日 ) 地 下 水 及 地 區 性 水 源 3.5 萬 噸 / 日 永 和 山 水 庫 9.7 萬 噸 / 日 明 德 水 庫 2.5 萬 噸 / 日 鯉 魚 潭 水 庫 調 配 7 萬 噸 / 日 25.7 24.9 25.7 節 水 中 成 長 現 況 33.9 34.6 趨 勢 中 成 長 水 源 量 41.7 35.3 32.4 32.6 32.6 104 年 鯉 魚 潭 水 庫 調 配 3 萬 噸 / 日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因 應 節 水 中 成 長 = 生 活 節 水 量 + 工 業 中 成 長 趨 勢 中 成 長 = 生 活 趨 勢 量 + 工 業 中 成 長 民 國 120 年 供 水 目 標 : 人 口 :53.26 萬 人 自 來 水 系 統 普 及 率 :79.63% 自 來 水 系 統 漏 水 率 : 節 水 16.26% 趨 勢 17.8% 每 人 每 日 生 活 用 水 量 : 節 水 201 公 升 趨 勢 236 公 升 單 位 : 萬 噸 / 日 目 標 年 99 100 105 110 115 120 趨 勢 中 成 長 21.1 22.9 25.7 33.9 34.6 35.3 節 水 中 成 長 21.1 22.8 24.9 32.4 32.6 32.6 工 業 用 水 中 成 長 : 低 成 長 + 編 定 及 報 編 中 之 工 業 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第 四 期 擴 建 用 地 ( 銅 鑼 基 地 ) 龍 港 智 慧 型 工 業 園 區 通 霄 南 區 海 埔 地 造 地 工 業 用 水 低 成 長 : 現 有 工 業 成 長 + 開 發 中 工 業 區 擴 大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竹 南 基 地 周 邊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第 四 期 擴 建 用 地 ( 竹 南 基 地 ) 10 95 100 105 110 115 120 民 國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策 略 推 動 規 劃, 民 國 101 年 11 月 圖 3-5-4 苗 栗 地 區 公 共 給 水 系 統 水 源 供 需 分 析 圖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5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3.苗栗地區用水特性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各項用水統計資料庫統計 民國 99 年苗栗地區用 水苗栗地區生活及工業用水全年約 8,033 萬噸 自來水普及率約 75% 苗栗地區公共給水系統水源供需分析 現況每日用水約 21.1 萬噸 表 3-5-4 年度 苗栗縣自來水各項用水量統計表 行政區人口數 (人) 供水人口數 (人) 供生活用水 (萬噸/年) 供工業用水 (萬噸/年) 合計 (萬噸/年) 普及率 (%) 89 559,703 390,694 4,916.804 1,945.015 6,861.819 69.80 90 560,640 394,063 5,266.793 1,786.679 7,053.472 70.29 91 560,766 397,627 5,226.800 1,800.700 7,027.500 70.91 92 560,903 405,476 5,092.300 1,992.900 7,085.200 72.29 93 560,643 410,635 5,290.640 2,141.402 7,432.042 73.24 94 559,944 413,827 5,530.447 2,285.122 7,815.569 73.91 95 559,986 417,730 5,737.170 2,539.885 8,277.055 74.60 96 560,163 421,375 5,673.800 2,606.400 8,280.200 75.22 97 560,397 422,162 5,557.835 2,592.562 8,150.397 75.33 98 561,071 422,937 5,433.899 2,273.909 7,707.808 75.38 99 560,968 425,143 5,474.386 2,558.807 8,033.193 75.79 資料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各項用水統計資料庫 本計畫整理 (三)苗栗地區水資源承載分析 1.生活用水 依水利署 99 年各項用水統計資料 台灣本島民國 99 年每人每日生 活用水量為 272 公升(0.272CMD/人) 而參據經濟部 邁向永續國家 節 水行動方案(草案) 中政策總目標 於民國 105 年 2016 年 時 生活 用水減至平均每人每日 260 公升(0.26CMD/人)為用水目標 最終以生活 用水減至平均每人每日 240 公升(相當於 0.24CMD/人)為用水目標 爰依 前述用水標準苗栗縣人口成長所需平均每日用水量推估約 1.68 萬噸(新 增 8.8 萬人 節水目標 0.24 CMD/人 自來水普及率 79.63%) 2.工業用水 參據經濟部水利署各項用水統計資料庫之苗栗縣 99 年工業面積與用 水量為參考值 苗栗工業之每年單位面積用水量為 6.58 萬噸/公頃 在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5-6
不 計 入 天 花 湖 水 庫 供 給 下, 苗 栗 地 區 民 國 120 年 公 共 給 水 設 施 每 日 供 水 量 為 25.7 萬 噸, 扣 除 用 水 需 求 基 年 21.1 萬 噸 及 苗 栗 地 區 未 來 人 口 成 長 新 增 水 量 1.68 萬 噸, 供 水 能 力 尚 餘 2.92 萬 噸 / 日, 每 年 將 可 提 供 約 162 公 頃 工 業 用 水 或 各 種 設 施 型 使 用 分 區 需 求 使 用 ; 依 表 3-5-3 顯 示, 若 有 天 花 湖 水 庫 每 日 增 供 用 水 下, 苗 栗 地 區 每 日 供 水 量 將 達 41.7 萬 噸, 未 來 將 可 提 供 約 1,050 公 頃 工 業 用 水 或 各 種 設 施 型 使 用 分 區 需 求 表 3-5-5 苗 栗 地 區 生 活 用 水 推 估 彙 整 表 項 目 99 年 100 年 ( 基 數 ) ( 現 況 ) 105 年 110 年 115 年 120 年 ( 中 程 目 標 年 ) ( 長 程 目 標 年 ) 人 口 中 推 計 ( 萬 人 ) 54.2 56.2 58.23 60.95 63.47 63.04 新 增 人 口 ( 萬 人 ) - 2.0 4.0 6.7 9.2 8.8 單 位 用 水 量 (CMD/ 人 ) 0.272 0.27 0.26 0.253 0.247 0.24 自 來 水 接 管 普 及 率 (%) 75.93 76.13 77.13 78.13 78.88 79.63 累 計 新 增 總 用 水 量 ( 萬 噸 / 日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推 估 - 0.40 0.80 1.33 1.80 1.68 表 3-5-6 苗 栗 縣 99 年 工 業 面 積 與 用 水 量 彙 整 表 業 別 面 積 ( 公 頃 ) 用 水 量 ( 百 萬 噸 ) 業 別 面 積 ( 公 頃 ) 用 水 量 ( 百 萬 噸 ) 菸 草 製 造 業 1.97 0.01 藥 品 製 造 業 0.01 0 紡 織 業 67.65 6.31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109.35 1.53 成 衣. 服 飾 品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品 製 造 業 5.12 0.22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6.29 0.49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15.8 0.18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1.56 0.02 家 具 及 裝 設 品 製 造 業 5.91 0.02 印 刷 及 其 輔 助 業 4.14 0.06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45.49 13.73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1.89 1.39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88.7 8.53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64.81 4.2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61.02 2.35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159.52 5.09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47.67 1.78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17.7 0.28 電 腦. 通 信 及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業 26.13 1.3 電 力 機 械 器 材 及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業 6.65 0.33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54.53 2.8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63.99 3.11 食 品 製 造 業 133.53 12.14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3.9 0.55 飲 料 製 造 業 6.58 0.55 其 他 工 業 製 品 製 造 業 6.46 0.54 總 計 1026.37 67.51 單 位 面 積 用 水 量 ( 萬 噸 / 公 頃 / 年 ) - 6.58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各 項 用 水 統 計 資 料 庫, 本 計 畫 整 理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7
綜 上, 苗 栗 近 年 推 動 有 多 項 重 大 建 設 及 開 發, 將 迅 速 大 幅 增 加 用 水 需 求, 以 整 體 供 需 情 況 觀 之, 若 生 活 用 水 維 持 趨 勢 中 成 長, 並 落 實 生 活 用 水 之 節 約, 短 期 瞬 增 用 水 供 給 策 略 將 利 用 鯉 魚 潭 水 庫 北 送 管 線 增 供 用 水, 而 若 工 業 用 水 大 幅 成 長, 則 苗 栗 地 區 成 長 所 需 供 水 能 力 將 與 天 花 湖 水 庫 有 密 切 關 係 然 而, 苗 栗 縣 水 資 源 豐 富, 天 然 水 資 源 供 水 潛 能 水 量 每 年 有 19.56 億 萬 噸, 就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上 限 苗 栗 地 區 與 新 竹 地 區 合 計 亦 達 16.1 億 噸, 若 單 就 苗 栗 縣 水 資 源 供 給 能 力 及 容 受 力 而 言, 長 期 供 應 苗 栗 地 區 各 項 用 水 應 可 自 給 自 足 ; 惟 公 共 給 水 係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水 利 署 水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統 籌 分 配, 故 倘 若 本 縣 與 鄰 近 新 竹 地 區 台 中 地 區 有 重 大 開 發 案 件, 應 建 立 跨 域 水 源 相 互 支 應 協 商 機 制 以 因 應 各 區 開 發 所 需 用 水, 並 定 期 檢 討 實 際 用 水 或 節 水 方 案, 配 合 動 態 調 整 水 資 源 總 量 管 制 方 式, 以 避 免 用 水 排 擠 效 應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8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二 電力供需 有關電力供需量之預測方法上 依據經濟部 99 年長期負載預測與 電源開發規劃摘要報告 主要係採用動態迴歸分析方法 並結合計量迴 歸分析與時間序列分析方法 來針對用電量(包括電燈用電及電力用電)以 及尖峰負載(含全國及區域)進行預測 本案茲將該報告相關預測分析結果 摘要如后 (一)需電量及供電量預測 全國長期電力負載預測表如表 3-5-7 所示 依據其預測結果全國整 體需電量將從 98 年 2,085.6 億度上升至 118 年的 3,612.10 億度 平均 成長率約為 2.78% 而供電量也將由 98 年的 2,179.8 億度提升到 118 年 的 3,762.6 億度 (二)尖峰負載預測 尖峰負載又稱最高負載 指在特定時間內單位時間輸出電力中之最 高值 依據其預測結果 98 年尖峰負載為 3,385.8 萬瓩 118 年則提升 到 5,803.3 萬瓩 平均成長率約為 2.73% 而在平均負載上 則由 98 年 的 2,488.3 萬瓩提升到 118 年的 4,295.2 萬瓩 就負載率而言維持在 74.0%左右 表 3-5-7 年別 民國 99~118 年全國長期電力負載使用預測表 電燈用電 電力用電 億度 億度 (%) (%) 用電量 廠用電量 需電量 億度 (%) 億度 億度 (%) 99 年 598.2 3.3 1,554.1 7.0 2,152.3 6.0 52.2 2,204.5 5.7 100 年 614.5 2.7 1,607.2 3.4 2,221.7 3.2 52.9 2,274.6 3.2 101 年 628.4 2.3 1,660.2 3.3 2,288.6 3.0 53.8 2,342.4 3.0 102 年 646.5 2.9 1,722.2 3.7 2,368.7 3.5 54.6 2,423.3 3.5 103 年 665.6 3.0 1,799.1 4.5 2,464.7 4.1 54.0 2,518.7 3.9 104 年 685.5 3.0 1,884.6 4.7 2,570.0 4.3 60.0 2,630.1 4.4 105 年 705.3 2.9 1,965.5 4.3 2,670.9 3.9 62.0 2,732.9 3.9 106 年 722.9 2.5 2,038.3 3.7 2,761.2 3.4 64.0 2,825.2 3.4 107 年 738.2 2.1 2,102.5 3.2 2,840.8 2.9 66.0 2,906.8 2.9 108 年 751.7 1.8 2,159.6 2.7 2,911.3 2.5 68.0 2,979.3 2.5 109 年 764.3 1.7 2,213.5 2.5 2,977.8 2.3 70.0 3,047.8 2.3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5-9
年 別 第 三 章 區 域 性 發 展 分 析 電 燈 用 電 電 力 用 電 用 電 量 廠 用 電 量 需 電 量 億 度 (%) 億 度 (%) 億 度 (%) 億 度 億 度 (%) 110 年 776.7 1.6 2,261.0 2.1 3,037.8 2.0 70.9 3,108.7 2.0 111 年 789.2 1.6 2,309.0 2.1 3,098.2 2.0 71.9 3,170.1 2.0 112 年 801.2 1.5 2,357.4 2.1 3,158.6 2.0 72.8 3,231.5 1.9 113 年 813.1 1.5 2,406.1 2.1 3,219.2 1.9 73.8 3,293.0 1.9 114 年 824.8 1.4 2,455.5 2.1 3,280.4 1.9 74.8 3,355.2 1.9 115 年 836.6 1.4 2,506.9 2.1 3,343.5 1.9 75.5 3,419.0 1.9 116 年 848.4 1.4 2,558.5 2.1 3,406.9 1.9 76.2 3,483.1 1.9 117 年 860.1 1.4 2,610.5 2.0 3,470.5 1.9 76.9 3,547.5 1.8 118 年 871.7 1.4 2,662.7 2.0 3,534.5 1.8 77.7 3,612.1 1.8 平 均 成 長 率 2.07 3.08 2.81 1.79 2.78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99 年 長 期 負 載 預 測 與 電 源 開 發 規 劃 摘 要 報 告 表 3-5-8 民 國 99~118 年 全 國 長 期 電 力 負 載 平 均 預 測 表 年 別 供 電 量 平 均 負 載 尖 峰 負 載 負 載 率 線 路 損 失 率 億 度 (%) 萬 瓩 (%) 萬 瓩 (%) (%) (%) 98 年 2,179.8-2,488.3-3,385.8-73.5 4.32 99 年 2,300.2 5.5 2,625.8 5.5 3,599.0 6.3 73.0 4.16 100 年 2,373.5 3.2 2,709.4 3.2 3,657.4 1.6 74.1 4.16 101 年 2,444.3 3.0 2,790.3 3.0 3,770.0 3.1 74.0 4.17 102 年 2,528.8 3.5 2,886.7 3.5 3,892.6 3.3 74.2 4.17 103 年 2,628.0 3.9 3,000.0 3.9 4,044.0 3.9 74.2 4.16 104 年 2,743.5 4.4 3,131.8 4.4 4,209.5 4.1 74.4 4.13 105 年 2,850.4 3.9 3,253.9 3.9 4,370.4 3.8 74.5 4.12 106 年 2,946.3 3.4 3,363.4 3.4 4,516.1 3.3 74.5 4.11 107 年 3,030.9 2.9 3,459.9 2.9 4,645.2 2.9 74.5 4.09 108 年 3,106.0 2.5 3,545.7 2.5 4,760.9 2.5 74.5 4.08 109 年 3,176.9 2.3 3,626.6 2.3 4,870.7 2.3 74.5 4.06 110 年 3,240.1 2.0 3,698.8 2.0 4,971.3 2.1 74.4 4.05 111 年 3,303.9 2.0 3,771.6 2.0 5,073.1 2 74.3 4.05 112 年 3,367.6 1.9 3,844.3 1.9 5,174.4 2 74.3 4.04 113 年 3,431.4 1.9 3,917.1 1.9 5,276.2 2 74.2 4.03 114 年 3,496.4 1.9 3,991.3 1.9 5,379.2 2 74.2 4.04 115 年 3,562.7 1.9 4,067.0 1.9 5,484.5 2 74.2 4.03 116 年 3,629.0 1.9 4,142.6 1.9 5,590.3 1.9 74.1 4.02 117 年 3,695.8 1.8 4,219.0 1.8 5,696.6 1.9 74.1 4.01 118 年 3,762.6 1.8 4,295.2 1.8 5,803.3 1.9 74.0 4.00 99-118 平 均 成 長 率 2.77 2.77 2.73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99 年 長 期 負 載 預 測 與 電 源 開 發 規 劃 摘 要 報 告 註 : 民 國 98 年 為 實 際 值 ;99 年 除 尖 峰 負 載 為 初 估 值 外, 其 餘 皆 為 預 測 值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10
第三章 區域性發展分析 (三)區域負載預測 依據該報告針對全國北中南東四大地區所進行的尖峰負載與平均負 載預測結果顯示 苗栗縣所屬之中部地區(係指新竹縣鳳山溪以南 濁水 溪以北地區) 其平均負載由 98 年的 791.0 萬瓩提升到 118 年的 1,340.7 萬瓩 平均成長率為 2.7% 尖峰負載則由 98 年的 945.7 萬瓩提 升到 118 年的 1,549.0 萬瓩 平均成長率為 2.5% 表 3-5-9 民國 99~118 年中部地區長期電力負載預測表 年別 平均負載 萬瓩 尖峰負載 成長率(%) 萬瓩 成長率(%) 98 年 791.0 945.7 99 年 827.8 4.7 994.1 5.1 104 年 979.6 4.6 1,149.6 3.8 109 年 1,135.2 2.3 1,324.1 2.3 114 年 1,246.7 1.9 1,445.9 1.7 118 年 1,340.7 1.8 1,549.0 1.7 99-118 平均成長率 2.7 2.5 資料來源 經濟部 99 年長期負載預測與電源開發規劃摘要報告 (四)能源開發 因應世界環保意識高漲 未來能源開發以太陽光電 生質能 風力 發電為主要推動項目 致力技術研發降低成本及提高設置誘因 並輔以 推動其他再生能源發電如太陽熱能 地熱 水力 海洋能 氫能等 全 面有效運用再生資源 以達成民國 114 年再生能源累計發電裝置容量達 845 萬瓩 依據中央永續能源政策綱領 未來能源開發規劃將依據下列 政策方向辦理 1.積極發展無碳再生能源 有效運用再生能源開發潛力 於民國 114 年占 發電系統的 8%以上 2.增加低碳天然氣使用 於民國 114 年占發電系統的 25%以上 3.將核能作為無碳能源的選項 4.發電系統中低碳能源比例由 40%增加至民國 114 年的 55%以上 配合上述中央能源發展政策 苗栗縣縣政願景綜合發展白皮書中 即提列 新興能源的發展 為綱領計畫之一 包含 推動潔淨綠色能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3-5-11
源 民 間 共 同 參 與 能 源 政 策 及 發 展 綠 色 運 輸 之 三 大 策 略 規 劃 另 於 97 年 6 月 19 日 成 立 縣 營 事 業 苗 能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推 動 永 續 經 營 之 綠 色 能 源 發 展, 諸 如 碳 權 交 易 風 力 太 陽 能 矽 砂 開 採 等 自 治 事 業, 使 地 方 能 源 在 平 衡 高 效 率 及 永 續 的 條 件 下 達 到 充 分 的 循 環 利 用, 並 透 過 民 間 共 同 參 與 能 源 政 策 機 制, 更 積 極 有 效 統 籌 苗 栗 資 源 三 小 結 ( 一 ) 縣 內 水 資 源 豐 沛, 用 水 供 應 無 虞 苗 栗 縣 內 有 多 座 水 庫, 水 資 源 充 足, 為 配 合 中 央 水 資 源 策 略 目 標, 各 區 域 開 發 應 必 須 同 時 考 量 採 取 節 約 用 水 有 效 管 理 彈 性 調 度 及 多 元 開 發 等 四 大 措 施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 如 工 廠 透 過 檢 討 製 程 合 理 用 水 及 回 收 再 利 用 來 減 少 需 補 充 之 自 來 水 量 ; 居 家 生 活 上 採 用 符 合 省 水 標 章 的 產 品, 農 業 上 推 廣 噴 灌 滴 灌 系 統 或 省 水 管 路 灌 溉 系 統 及 養 殖 用 水 循 環 再 利 用 等 ( 二 ) 苗 栗 地 區 水 資 源 提 供 調 撥 周 邊 附 近 縣 市, 卻 因 而 陷 入 諸 多 限 制 地 方 發 展 之 窘 境, 對 等 資 源 應 合 理 分 配 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中 部 區 域 水 資 源 供 需 資 料 顯 示, 其 目 標 年 120 年 前 ( 含 天 花 湖 水 庫 供 水 26 萬 噸 / 日 ) 中 部 水 資 源 供 應 仍 充 分 無 虞, 惟 為 因 應 未 來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推 動 等 產 業 群 聚 效 應 之 高 成 長 用 水 需 求 趨 勢, 則 天 花 湖 水 庫 供 給 將 為 關 鍵 因 素 由 於 環 境 資 源 為 區 域 共 享 非 單 一 縣 市 所 獨 有, 因 此 相 關 資 源 皆 以 中 央 分 配 區 域 之 使 用 為 整 體 考 量, 故 單 就 苗 栗 縣 環 境 容 受 力, 以 地 方 發 展 立 場 應 可 自 給 自 足, 惟 水 電 皆 依 中 央 總 體 環 境 資 源 政 策 引 導, 地 方 可 透 過 加 強 能 源 節 約 及 配 合 相 關 資 源 調 配, 以 因 應 地 方 發 展 之 需 ( 三 ) 電 力 能 源 需 求 用 地 應 納 入 區 域 開 發 考 量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將 依 經 濟 部 99 年 長 期 負 載 預 測 與 電 源 開 發 規 劃 摘 要 報 告 供 應 中 部 區 域 所 需 足 夠 之 電 力, 苗 栗 縣 內 各 地 區 建 設 計 畫 應 視 未 來 開 發 強 度, 留 設 區 域 所 需 之 變 電 所 空 間, 並 於 規 劃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即 納 入 評 估, 以 符 合 實 際 開 發 需 求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5-12
第 六 節 交 通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交 通 運 輸 需 求 預 測 以 民 國 125 年 為 目 標 年, 此 節 以 民 國 98 年 營 建 署 苗 栗 生 活 圈 道 路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 第 一 次 ) 所 建 置 的 苗 栗 生 活 圈 平 日 模 式 為 基 礎, 由 於 缺 乏 假 日 需 求 模 式 完 整 道 路 與 遊 客 交 通 特 性 調 查, 因 此, 以 平 日 分 析 為 主, 根 據 現 況 與 目 標 年 情 境 調 整 社 經 資 料 與 路 網 結 構, 並 利 用 TransCAD 進 行 運 輸 需 求 模 式 預 測 與 分 析 一 目 標 年 基 礎 資 料 調 整 生 活 圈 模 式 修 正 包 含 社 經 資 料 與 路 網 結 構 調 整, 目 標 年 社 經 資 料 係 以 本 章 第 一 節 苗 栗 縣 各 鄉 鎮 人 口 數 預 測 資 料 為 調 整 依 據, 採 用 目 標 年 (125 年 ) 高 推 計 預 測 人 口 數, 並 結 合 各 鄉 鎮 重 大 投 資 建 設 引 入 與 衍 生 人 口 數, 以 Fratar 法 修 正 模 式 目 標 年 各 鄉 鎮 居 住 人 口 數 路 網 結 構 係 以 原 模 式 基 年 路 網 (96 年 ) 為 基 礎, 新 增 尚 未 建 入 之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北 橫 公 路 南 橫 公 路 高 鐵 特 定 區 聯 外 道 路 與 高 鐵 車 站 等 重 要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擴 建 模 式 目 標 年 路 網 結 構 二 平 日 旅 運 需 求 分 析 為 瞭 解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空 間 分 布 型 態, 分 別 以 苗 栗 縣 境 內 與 境 外 旅 次 分 佈 情 形 進 行 說 明,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平 日 旅 次 分 布 情 形 詳 見 表 3-6-1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境 外 ( 含 界 外 及 過 境 旅 次 ) 旅 次 分 布 情 形 如 圖 3-6-1 所 示, 北 向 以 頭 份 與 竹 南 需 求 較 高, 推 測 為 竹 南 科 學 園 區 通 勤 與 商 務 需 求 強 烈, 南 向 則 以 苑 裡 與 通 霄 需 求 較 高, 可 推 測 為 苗 栗 縣 與 臺 中 市 海 線 地 區 活 動 較 為 頻 繁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1
圖 例 鄉 鎮 界 旅 次 分 佈 40,000-750 人 旅 次 / 日 人 旅 次 / 日 圖 3-6-1 苗 栗 縣 境 外 目 標 年 平 日 旅 次 分 布 圖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境 內 旅 次 分 布 預 測 結 果 如 圖 3-6-2 所 示, 境 內 旅 次 活 動 主 要 集 中 在 苗 栗 北 部, 以 竹 南 頭 份 後 龍 與 苗 栗 市 等 地 活 動 往 來 最 為 密 切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2
圖 例 鄉 鎮 界 旅 次 分 佈 40,000-750 人 旅 次 / 日 人 旅 次 / 日 圖 3-6-2 苗 栗 縣 各 鄉 鎮 目 標 年 平 日 旅 次 分 布 圖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3
表 3-6-1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各 鄉 鎮 與 境 外 平 日 旅 次 分 布 表 單 位 : 人 / 日 分 區 苗 栗 以 南 竹 南 鎮 頭 份 鎮 三 灣 鄉 造 橋 鄉 後 龍 鎮 頭 屋 鄉 南 庄 鄉 苗 栗 市 西 湖 鄉 獅 潭 鄉 公 館 鄉 通 霄 鎮 銅 鑼 鄉 苑 裡 鎮 泰 安 鄉 大 湖 鄉 三 義 鄉 卓 蘭 鎮 苗 栗 以 北 小 計 苗 栗 以 南 - 3,129 3,520 343 760 2,207 876 433 6,693 1,677 676 1,465 16,495 5,795 38,202 4,412 3,103 12,450 16,603 58,515 177,353 竹 南 鎮 4,084 60,379 32,509 407 4,041 14,433 1,039 528 17,012 531 844 1,551 256 472 324 39 7,672 138 4,657 37,630 188,546 頭 份 鎮 4,257 30,123 127,474 1,854 4,452 8,349 875 2,143 12,749 397 1,333 1,439 457 440 368 51 7,293 171 4,523 58,469 267,217 三 灣 鄉 246 224 1,101 1,838 74 343 65 207 727 19 252 82 3 24 14 5 1,262 7 687 5,016 12,196 造 橋 鄉 598 2,437 2,898 81 3,627 3,469 540 160 4,958 172 227 496 238 182 105 37 1,414 79 772 2,594 25,086 後 龍 鎮 2,558 12,819 8,003 554 5,109 59,684 1,556 798 12,847 1,747 351 1,602 5,477 754 1,499 169 1,948 590 1,018 3,242 122,327 頭 屋 鄉 645 586 533 66 505 988 4,928 92 4,746 67 107 480 172 109 74 16 589 55 272 3,475 18,504 南 庄 鄉 272 254 1,113 181 128 433 79 4,116 1,179 27 468 146 5 41 26 8 2,596 13 1,462 6,567 19,112 苗 栗 市 6,161 11,979 9,688 930 5,788 10,184 5,927 1,725 119,352 2,979 1,026 10,009 7,774 3,562 2,697 625 3,255 2,341 1,432 5,684 213,117 西 湖 鄉 1,125 273 220 17 147 1,011 61 29 2,181 3,069 52 266 691 292 173 13 734 78 323 357 11,113 獅 潭 鄉 412 395 672 214 176 184 88 454 681 47 2,772 360 335 118 154 112 1,090 108 318 1,040 9,731 公 館 鄉 1,384 1,122 1,123 108 595 1,305 616 220 10,287 374 557 30,637 1,483 1,951 524 239 4,942 556 1,735 2,078 61,838 通 霄 鎮 11,840 141 271 3 217 3,391 168 5 6,079 739 395 1,128 12,014 852 2,302 21 6,874 230 5,689 456 52,815 銅 鑼 鄉 7,346 459 461 42 293 825 187 82 4,920 551 246 2,619 1,504 23,096 639 105 3,946 1,121 1,533 719 50,696 苑 裡 鎮 33,495 218 267 18 117 1,134 88 37 2,575 226 221 487 2,811 442 43,663 21 5,716 1,058 9,829 814 103,238 泰 安 鄉 4,639 32 45 7 50 153 23 14 714 21 190 267 32 87 26 1,908 3,408 21 1,074 411 13,123 大 湖 鄉 2,194 4,156 4,264 1,242 1,270 1,188 565 2,922 2,507 773 1,263 3,701 6,771 2,201 4,610 2,325 17,014 4,560 1,787 435 65,749 三 義 鄉 11,528 98 131 9 93 472 69 19 2,361 108 164 545 296 818 1,117 18 5,972 5,882 5,401 391 35,493 卓 蘭 鎮 11,595 2,492 2,612 668 685 613 258 1,626 1,090 336 364 1,283 5,535 844 7,829 725 1,765 4,074 19,821 411 64,627 苗 栗 以 北 58,515 28,831 48,346 6,985 3,295 2,797 4,721 10,457 6,169 532 1,705 2,201 635 567 929 391 615 423 589-178,702 小 計 162,895 160,146 245,252 15,570 31,423 113,164 22,729 26,066 219,826 14,392 13,212 60,765 62,987 42,648 105,276 11,239 81,208 33,955 79,526 188,305 1,690,582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4
第 五 章 分 析 與 預 測 三 主 要 道 路 平 日 交 通 量 預 測 ( 一 ) 主 要 運 輸 走 廊 根 據 運 量 預 測 結 果, 目 標 年 主 要 運 輸 走 廊 可 分 為 竹 南 - 後 龍 - 通 霄 - 苑 裡 後 龍 - 苗 栗 市 頭 份 - 公 館 頭 份 - 造 橋 - 苗 栗 市 頭 屋 - 銅 鑼 - 三 義 等 三 大 南 北 向 路 廊, 以 及 後 龍 - 苗 栗 市 - 公 館 - 銅 鑼 - 大 湖 東 西 向 路 廊 圖 例 鄉 鎮 界 全 日 交 通 量 50,000-12,500 PCU PCU 圖 3-6-3 目 標 年 平 日 運 量 預 測 示 意 圖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5
第五章 分析與預測 (二)苗栗縣內道路系統平日供需分析 1.國道系統供需分析 目標年苗栗縣國道系統各路段情況良好 除國道 1 號頭份交流道往 新竹系統交流道服務水準呈現B級 其他路段服務水準均為A級 速率 可達 90km/h 以上 表 3-6-2 道路名稱 目標年苗栗縣國道系統平日服務水準分析 起點 迄點 新竹系統交流道 頭份交流道 頭份交流道 苗栗交流道 苗栗交流道 三義交流道 三義交流道 后里交流道 香山交流道 西濱交流道 西濱交流道 竹南交流道 竹南交流道 大山交流道 大山交流道 後龍交流道 後龍交流道 通霄交流道 通霄交流道 苑裡交流道 苑裡交流道 大甲收費站 國1 國3 擬定苗栗縣區域計畫及研究規劃案 期末報告 方向 旅行速率(km/h) 服務水準 往北 86.78 B 往南 88.07 B 往北 92.05 A 往南 91.29 A 往北 91.73 A 往南 91.24 A 往北 91.13 A 往南 91.30 A 往北 92.73 A 往南 92.76 A 往北 92.92 A 往南 92.92 A 往北 92.44 A 往南 92.34 A 往北 92.83 A 往南 92.83 A 往北 92.82 A 往南 92.84 A 往北 92.78 A 往南 92.85 A 往北 92.91 A 往南 92.93 A 3-6-6
第 五 章 分 析 與 預 測 2. 省 道 系 統 供 需 分 析 (1) 東 西 向 省 道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東 西 向 省 道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如 表 3-6-3 所 示, 台 6 線 以 十 班 坑 - 苗 栗 路 段 尖 峰 小 時 交 通 量 最 高, 台 72 線 則 以 工 業 區 - 汶 水 間 尖 峰 小 時 交 通 量 最 高, 各 路 段 情 況 良 好, 服 務 水 準 均 為 A 級 表 3-6-3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東 西 向 省 道 系 統 平 日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道 路 名 稱 台 6 線 台 72 線 起 點 迄 點 方 向 十 班 坑 苗 栗 公 館 福 基 後 龍 北 勢 龜 山 公 館 工 業 區 (2) 南 北 向 省 道 苗 栗 公 館 福 基 汶 水 北 勢 龜 山 公 館 工 業 區 汶 水 尖 峰 小 時 交 通 量 (pcu/h) 道 路 容 量 (pcu/h) V/C 服 務 水 準 東 1,581 3,689 0.429 B 西 1,674 3,731 0.449 B 東 1,234 4,192 0.294 A 西 1,011 3,814 0.265 A 東 1,308 5,470 0.239 A 西 1,571 5,470 0.287 A 東 456 2,416 0.189 A 西 317 2,416 0.131 A 東 629 4,074 0.154 A 西 433 4,074 0.106 A 東 1,514 4,020 0.377 B 西 1,170 4,020 0.291 A 東 1,602 4,074 0.393 B 西 1,448 4,074 0.356 A 東 1,447 4,101 0.353 A 西 1,225 4,101 0.299 A 東 1,850 4,101 0.451 B 西 1,472 4,101 0.359 A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南 北 向 省 道 系 統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如 表 3-6-4 所 示, 其 中 以 台 1 線 新 竹 - 頭 份 聯 外 需 求 量 最 高,V/C 值 達 到 0.65 以 上,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為 C 級 ; 台 3 線 以 大 湖 - 卓 蘭 路 段 需 求 量 最 高, 南 向 V/C 值 為 0.628,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為 C 級 ; 其 他 路 段 情 況 良 好, 服 務 水 準 皆 為 A~B 級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7
表 3-6-4 目 標 年 南 北 向 省 道 系 統 平 日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道 路 名 稱 台 1 線 台 1 己 線 台 3 線 台 13 線 台 13 甲 線 第 五 章 分 析 與 預 測 起 點 迄 點 方 向 尖 峰 小 時 交 道 路 容 量 通 量 (pcu/h) (pcu/h) V/C 服 務 水 準 新 竹 縣 縣 界 頭 份 北 3,240 4,843 0.669 C 南 3,262 4,843 0.674 C 頭 份 尖 山 北 205 3,731 0.055 A 南 167 3,731 0.045 A 尖 山 談 文 北 657 4,843 0.136 A 南 733 4,843 0.151 A 談 文 後 龍 北 699 6,780 0.103 A 南 686 6,780 0.101 A 後 龍 十 班 坑 北 183 5,470 0.033 A 南 248 5,470 0.045 A 十 班 坑 西 湖 北 219 4,956 0.044 A 南 159 4,956 0.032 A 西 湖 通 霄 北 176 6,764 0.026 A 南 174 6,764 0.026 A 通 霄 台 中 縣 縣 界 北 1,182 6,780 0.174 A 南 1,267 6,780 0.187 A 台 拓 頭 份 北 1,010 4,728 0.214 A 南 740 4,728 0.156 A 新 竹 縣 縣 界 三 灣 北 819 3,689 0.222 A 南 544 3,689 0.147 A 三 灣 獅 潭 北 580 3,479 0.167 A 南 546 3,479 0.157 A 獅 潭 汶 水 北 657 3,479 0.189 A 南 774 3,479 0.223 A 汶 水 大 湖 北 1,136 2,354 0.482 B 南 1,046 2,354 0.444 B 大 湖 卓 蘭 北 1,824 3,731 0.489 B 南 2,344 3,731 0.628 C 卓 蘭 台 中 縣 縣 界 北 510 3,521 0.145 A 南 775 3,521 0.220 A 新 竹 縣 縣 界 竹 南 北 1,581 3,689 0.429 B 南 1,674 3,731 0.449 B 竹 南 尖 山 北 1,234 4,192 0.294 A 南 1,011 3,814 0.265 A 尖 山 頭 屋 北 1,308 5,470 0.239 A 南 1,571 5,470 0.287 A 頭 屋 苗 栗 北 456 2,416 0.189 A 南 317 2,416 0.131 A 苗 栗 南 勢 北 1,040 3,731 0.279 A 南 1,006 3,731 0.270 A 南 勢 銅 鑼 北 461 3,689 0.125 A 南 314 3,689 0.085 A 銅 鑼 三 義 交 流 道 北 244 2,900 0.084 A 南 300 2,900 0.103 A 三 義 交 流 道 伯 公 坑 北 429 3,605 0.119 A 南 241 3,144 0.076 A 伯 公 坑 台 中 縣 縣 界 北 444 2,871 0.155 A 南 402 2,699 0.149 A 竹 南 造 橋 北 451 3,689 0.122 A 南 487 3,689 0.132 A 造 橋 北 勢 北 725 2,523 0.287 A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8
第 五 章 分 析 與 預 測 道 路 名 稱 台 61 線 起 點 迄 點 方 向 尖 峰 小 時 交 道 路 容 量 通 量 (pcu/h) (pcu/h) V/C 服 務 水 準 南 650 2,523 0.258 A 新 竹 竹 南 北 323 3,982 0.081 A 南 539 3,982 0.135 A 竹 南 後 龍 北 707 3,689 0.192 A 南 776 3,689 0.210 A 後 龍 通 霄 北 1,194 3,689 0.324 A 南 1,351 3,689 0.366 A 通 霄 苑 裡 北 856 3,605 0.237 A 南 797 3,605 0.221 A 3. 縣 道 系 統 供 需 分 析 目 標 年 苗 栗 縣 縣 道 系 統 瓶 頸 現 象 以 縣 道 121 線 山 腳 - 台 中 路 段 瓶 頸 現 象 最 為 嚴 重, 速 率 不 及 20 km/h, 服 務 水 準 呈 現 F 級, 縣 道 124 線 海 口 - 頭 份 路 段 縣 道 140 線 台 1- 縣 道 121 線 與 縣 道 121- 台 13 線 路 段, 路 段 旅 行 速 率 約 25 km/h, 服 務 水 準 為 D 級 其 中, 縣 道 124 線 因 目 標 年 北 橫 計 畫 已 施 工 完 成, 有 助 於 分 擔 現 況 頭 份 - 縣 道 124 甲 線 交 岔 路 口 - 台 3 線 交 岔 路 口 路 段 交 通 需 求, 改 善 現 況 瓶 頸 的 現 象 ; 縣 道 126 線, 因 部 份 路 段 與 台 72 線 平 行, 分 攤 東 西 向 交 通 需 求, 全 線 需 求 量 較 低, 速 率 約 為 55km/h,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為 A 級 表 3-6-5 目 標 年 縣 道 系 統 平 日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道 路 名 稱 起 點 迄 點 方 向 旅 行 速 率 (km/h) 服 務 水 準 縣 道 119 線 縣 道 121 線 縣 道 124 線 西 湖 銅 鑼 北 57.0 A 南 53.7 A 銅 鑼 茄 冬 坑 北 57.0 A 南 49.8 A 茄 冬 坑 三 義 北 34.9 B 南 57.0 A 通 霄 南 和 北 57.0 A 南 47.1 A 南 和 山 腳 北 51.7 A 南 57.0 A 山 腳 台 中 市 縣 界 北 22.2 D 南 33.0 B 海 口 頭 份 東 24.2 D 西 33.0 B 頭 份 縣 道 124 甲 線 交 岔 東 47.2 A 路 口 西 57.0 A 縣 道 124 甲 線 交 岔 東 57.0 A 台 3 線 交 岔 路 口 路 口 西 46.7 A 台 3 線 交 岔 路 口 南 庄 橋 東 50.0 A 西 48.7 A 南 庄 橋 八 卦 力 東 50.0 A 西 36.1 B 八 卦 力 獅 潭 東 50.0 A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9
第 五 章 分 析 與 預 測 道 路 名 稱 起 點 迄 點 方 向 旅 行 速 率 (km/h) 服 務 水 準 西 49.6 A 外 埔 後 龍 東 57.0 A 西 51.7 A 縣 道 126 線 縣 道 128 線 縣 道 130 線 縣 道 140 線 後 龍 北 勢 東 55.9 A 西 57.0 A 北 勢 頭 屋 東 57.0 A 西 54.9 A 頭 屋 獅 潭 東 56.6 A 西 57.0 A 通 霄 台 1 線 交 岔 路 口 東 57.0 A 西 31.1 C 台 1 線 交 岔 路 口 銅 鑼 東 42.6 B 西 57.0 A 銅 鑼 台 72 線 交 岔 路 口 東 57.0 A 西 37.2 B 台 72 線 交 岔 路 口 台 6 線 交 岔 路 口 東 57.0 A 西 51.6 A 苑 裡 芎 蕉 坑 東 46.7 A 西 57.0 A 芎 蕉 坑 三 義 東 57.0 A 西 29.4 C 三 義 大 湖 東 39.6 B 西 50.0 A 台 61 線 交 岔 路 口 台 1 線 交 岔 路 口 東 54.6 A 西 57.0 A 台 1 線 交 岔 路 口 縣 道 121 線 交 岔 路 東 24.0 D 口 西 57.0 A 縣 道 121 線 交 岔 路 東 57.0 A 台 13 線 交 岔 路 口 口 西 26.7 D 四 小 結 綜 而 言 之, 未 來 因 九 宮 格 與 整 體 道 路 路 網 已 趨 健 全, 各 級 道 路 供 給 容 量 充 裕, 在 維 持 自 然 發 展 情 境 私 人 運 具 比 90% 假 設 下, 就 目 標 年 平 常 日 交 通 需 求 觀 之,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均 可 維 持 良 好, 因 此, 在 道 路 系 統 架 構 完 整, 服 務 水 準 良 好 條 件 下, 未 來 應 以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手 段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與 使 用 效 率, 以 減 少 路 口 交 通 瓶 頸 的 產 生 雖 然 無 假 日 需 求 模 式 無 法 提 供 目 標 年 假 日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檢 核, 但 由 現 況 可 知, 目 前 苗 栗 縣 各 景 點 除 南 庄 獅 頭 山 風 景 區 外, 年 遊 客 數 均 在 50 萬 人 次 以 下 且 淡 旺 季 遊 客 數 差 距 大, 若 景 點 旺 季 假 日 人 潮 湧 現, 倘 以 私 人 運 具 為 主, 易 生 擁 堵, 建 議 可 參 考 南 庄 台 灣 好 行 接 駁 公 車 與 2011 年 臺 灣 燈 會 經 驗, 提 供 路 線 班 次 整 合 型 接 駁 服 務, 透 過 公 共 運 具 推 廣 私 人 運 具 交 通 管 理 等 措 施, 紓 解 假 日 湧 入 的 車 潮 擬 定 苗 栗 縣 區 域 計 畫 及 研 究 規 劃 案 期 末 報 告 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