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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為 測 驗 日 ( 三 ) 測 驗 地 點 由 申 請 學 校 安 排, 惟 統 一 集 中 於 同 一 教 室 測 驗 四 測 驗 時 間 : ( 一 ) 每 週 週 一 至 週 五 ( 註 1), 分 上 下 午 場 次 ( 如 下 ), 由 報 名 學 校 指 定 : 測 驗 場 次 測 驗 時 間 及 測 驗 科 目 場 次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09:00~10:00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上 午 場 10:10~11:30 11:40~12:30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13:30~14:30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下 午 場 14:40~16:00 16:10~17:00 專 業 科 目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註 1: 週 一 至 週 五,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原 則 每 天 以 二 家 學 校 申 請 為 主, 若 超 過 本 會 保 留 有 調 整 測 驗 日 期 之 權 利 註 2: 台 北 市 以 外 地 區, 為 便 利 本 會 安 排, 請 指 定 為 下 午 場 本 會 不 受 理 單 獨 報 考 共 同 科 目 五 測 驗 方 式 : 採 筆 試 以 劃 卡 方 式 作 答 六 報 名 費 用 繳 交 方 式 : 向 學 校 指 定 承 辦 人 員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每 人 新 台 幣 250 元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100 元 ) ( 二 ) 專 業 科 目 : 每 人 新 台 幣 400 元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150 元 ) 七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共 同 科 目 酌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100 元 ; 專 業 科 目 酌 收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新 台 幣 150 元 : ( 一 ) 至 測 驗 日 截 止, 年 齡 未 滿 20 歲 者 ( 二 ) 無 檢 附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證 影 本 ( 經 通 知 以 郵 戳 為 憑 5 個 工 作 日 內 不 補 齊 者 )

( 三 ) 無 檢 附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等 影 本 ( 經 通 知 以 郵 戳 為 憑 5 個 工 作 日 內 不 補 齊 者 ) ( 四 ) 已 參 加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但 測 驗 成 績 未 公 佈 前 再 報 名 者 ( 五 ) 以 往 參 加 共 同 科 目 測 驗 或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有 違 反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 六 ) 受 懲 處 登 錄 處 分 而 尚 未 期 滿 者 八 退 費 申 請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若 因 臨 時 重 大 傷 病 收 到 徵 集 令 國 家 動 員 召 集 令 測 驗 當 日 遇 三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等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時, 得 由 參 加 人 員 儘 速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徵 集 令 動 員 召 集 令 訃 文 等 ) 交 由 承 辦 人 員 彙 整 向 本 會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九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申 請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參 加 測 驗 : 1. 肢 體 障 礙 : 本 會 將 另 外 安 置 座 位, 並 提 供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得 延 長 為 100 分 鐘, 保 險 實 務 得 延 長 為 70 分 鐘 2. 視 覺 障 礙 : 放 大 測 驗 試 卷 字 體 (A4 放 大 至 A3), 並 視 其 障 礙 程 度 另 行 提 供 照 明 及 放 大 鏡 設 備 ( 二 ) 產 險 公 會 經 審 查 後 符 合 資 格 者, 請 學 校 除 原 測 驗 地 點 外, 另 提 供 場 地 為 殘 障 試 場 叁 測 驗 命 題 : 一 共 同 科 目 :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證 基 會 ) 網 站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命 題 : ( 一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金 融 市 場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道 德 兩 大 部 分 ( 二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包 括 證 券 期 貨 銀 行 信 託 貨 幣 市 場 及 保 險 等 各 領 域 之 基 本 知 識 ( 三 ) 試 題 由 證 基 會 以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中 隨 機 方 式 產 出 二 專 業 科 目 : ( 一 ) 命 題 範 圍 以 產 險 公 會 編 印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練 習 題 及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法 規 為 範 圍

( 二 ) 試 題 依 前 述 命 題 範 圍 以 本 會 業 務 員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題 庫 並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為 之 肆 測 驗 科 目 及 方 式 : 一 共 同 科 目 : ( 一 ) 證 基 會 網 站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 二 ) 以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方 式 為 之, 試 題 100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採 筆 試 以 劃 卡 方 式 作 答 二 專 業 科 目 : ( 一 ) 分 為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及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二 科 ( 二 ) 每 次 測 驗 以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試 題 100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80 分 鐘 ;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試 題 50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採 筆 試 以 劃 卡 方 式 作 答 伍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 一 共 同 科 目 :7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成 績 保 留 5 年 二 專 業 科 目 : 測 驗 二 科 目 合 計 分 數 達 14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且 任 一 科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始 為 合 格 陸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於 測 驗 前 10 分 鐘 到 達 試 場 聽 取 監 考 人 員 說 明 填 答 等 相 關 規 定 一 填 寫 須 知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填 答 須 知 列 印 於 測 驗 試 卷 封 面, 摘 錄 如 下 :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限 以 2B 鉛 筆 填 寫 劃 記 及 作 答 並 應 先 依 規 定 清 楚 正 確 填 寫 姓 名 及 填 寫 劃 記 試 卷 類 別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有 塗 改, 應 於 擦 拭 乾 淨 後, 再 重 新 作 答, 以 免 影 響 測 驗 成 績 ( 二 ) 答 案 卡 係 採 光 學 閱 讀 機 判 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若 試 卷 類 別 或 入 場 證 編 號 填 寫 與 劃 記 不 符 或 未 依 規 定 填 記 作 答 劃 記 不 清 楚 或 塗 改 污 損, 致 閱 讀 機 無 法 判 讀 者,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 三 ) 答 案 卡 除 姓 名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填 寫 劃 記 與 作 答 劃 記 外,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或 折 疊 污 損 者, 以 缺 考 或 0 分 計 算

二 試 場 規 則 ( 一 ) 每 次 測 驗 時 間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6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8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50 分 鐘 ( 二 ) 應 試 人 員 憑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及 有 效 之 學 生 證 入 場, 並 於 考 試 時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 無 入 場 證 身 分 證 件 或 有 效 之 學 生 證 者, 或 證 件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均 以 缺 考 或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三 ) 入 場 證 上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證 件 內 容 不 符 時, 應 於 現 場 辦 理 更 正 ( 四 ) 測 驗 開 始 後 共 同 科 目 未 滿 3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 超 過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五 ) 試 題 答 案 應 填 寫 於 答 案 卡 上, 答 案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否 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另 答 案 卡 上 之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填 寫 或 劃 記 錯 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將 以 0 分 計 算 ( 六 )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亦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否 則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七 ) 測 驗 進 行 時, 應 試 人 員 禁 止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應 關 閉 電 源,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0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另 應 試 人 員 若 有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測 驗 公 平 之 情

事 時, 將 依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或 本 會 訂 定 之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與 予 論 處 ( 八 ) 繳 卷 時,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均 應 繳 回, 並 請 監 試 人 員 於 該 應 試 人 員 之 入 場 證 上 簽 章 三 測 驗 違 規 處 理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二 )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舞 弊 行 為, 經 監 考 人 員 註 記,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3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三 ) 測 驗 進 行 時, 試 場 內 外 如 有 舞 弊 干 擾 測 驗 之 人, 其 係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資 格 ; 已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撤 銷 其 登 錄 資 格 ( 四 ) 監 考 人 員 如 發 現 有 非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代 考 者, 經 註 記 除 取 消 原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1. 未 通 過 測 驗 者,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2.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除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五 ) 如 有 恐 嚇 脅 迫 或 傷 害 監 考 人 員 或 有 關 試 務 人 員 者, 得 報 警 依 法 處 理 柒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本 會 於 測 驗 後 5 個 工 作 日 完 成 閱 卷 作 業, 並 公 佈 於 本 會 網 站 捌 合 格 證 書 製 發 合 格 證 書 由 本 會 郵 寄 至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由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轉 發 各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玖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公 佈 後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得 透 過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於 成 績 公 佈 後 5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本 會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申 請 表 請 詳 閱 本 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ales.nlia.org.tw) 下 載 專 區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大 學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暨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報 名 表 ( 在 學 學 生 專 用 ) 1. 報 名 科 目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測 驗 時 間 80 分 鐘 ;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測 驗 時 間 60 分 鐘 請 勾 選 類 別 科 目 共 同 + 專 業 專 業 1.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2.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3.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1.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2.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2. 應 試 地 點 : ( 由 學 校 統 一 填 寫 ) 3.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4. 身 分 證 字 號 : 5. 姓 名 :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填 列 ) 6. 報 名 資 格 : (1) 報 名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者, 年 滿 20 歲 ( 以 測 驗 日 計 算, 測 驗 日 請 洽 貴 校 承 辦 人 員 ) 例 : 若 貴 校 以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為 報 名 日 ; 則 報 名 人 員 應 於 民 國 82 年 7 月 5 日 前 出 生 者 始 符 合 資 格 (2) 目 前 是 否 登 錄 為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是 否 ( 勾 選 是 者, 請 填 答 (3) 之 詢 問 事 項 ) (3) 本 人 無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7. 檢 附 文 件 影 本 ( 請 於 表 格 內 填 妥 相 關 證 件 正 面 影 本 ): 在 學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面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正 面 )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等 ) 註 :1. 本 人 同 意 提 供 上 列 資 料 供 中 華 民 國 產 險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在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及 法 律 允 許 最 大 時 限 為 蒐 集 電 腦 處 理 及 利 用 之 用, 並 得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停 止 蒐 集 停 止 處 理 或 停 止 利 用 及 刪 除 2. 為 符 中 華 民 國 產 險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台 端 不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者 無 法 報 名 參 加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尚 祈 見 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