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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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Transcription:

2005 年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39A 條 發 出

技 術 備 忘 錄 於 1997 年 12 月 22 日 開 始 實 施 該 備 忘 錄 原 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 條 刊 登 於 1997 年 8 月 29 日 憲 報 第 1 卷 第 9 期 第 5 號 特 別 副 刊, 並 於 1997 年 9 月 28 日 藉 臨 時 立 法 會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3) 條 通 過 的 決 議 予 以 修 訂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版 本 可 引 稱 為 2005 年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有 關 修 訂 包 括 綜 合 地 盤 安 全 和 質 量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以 及 加 入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監 督 的 規 定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自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起 實 施 初 版 :1998 年 2 月 現 行 版 本 :2005 年 11 月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部 分 序 言 1. 引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1 2. 應 用 與 範 圍 1 3. 釋 義 2 第 二 部 分 監 工 計 劃 書 4. 一 般 原 則 5 5.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6 6. 監 督 規 定 11 7.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13 8.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程 序 15 9.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就 輕 微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作 出 15 事 後 通 知 10. 就 擬 偏 離 或 實 際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16 ( 包 括 因 緊 急 情 況 而 導 致 的 偏 離 ) 作 出 通 知 的 方 法 與 時 間 以 及 有 關 的 修 訂 程 序 11.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不 需 要 16 監 工 計 劃 書 第 三 部 分 雜 項 資 料 表 1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最 低 19 監 督 要 求 表 2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21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第 一 部 分 序 言 1. 引 稱 與 生 效 日 期 1.1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為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39A 條 發 出 1.2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取 代 於 1997 年 8 月 29 日 在 憲 報 第 1 卷 第 9 期 第 5 號 特 別 副 刊 刊 行, 並 於 1997 年 9 月 28 日 藉 臨 時 立 法 會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 3) 條 通 過 的 決 議 予 以 修 訂, 及 由 1997 年 12 月 22 日 開 始 實 施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開 始 生 效 2. 應 用 與 範 圍 2.1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補 充 了 建 築 物 條 例 有 關 規 管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監 督 事 宜 的 條 款 2.2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陳 述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原 則 規 定 和 運 作, 主 要 包 括 : (a) 編 制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原 則 ; (b)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 (c)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為 地 盤 工 人 與 公 眾 的 安 全 而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與 防 護 措 施, 以 及 與 地 盤 安 全 有 關 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為 需 要 的 其 他 細 節 ; (d)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顧 及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複 雜 程 度 後, 確 定 對 於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而 言 屬 於 適 當 的 監 督 級 別 各 監 督 級 別 所 需 的 人 力 及 監 督 水 平 ; (e)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詳 細 監 督 規 定, 包 括 確 保 地 盤 安 全 所 需 的 管 理 架 構 管 理 架 構 每 一 組 成 部 分 所 需 的 人 力 所 涉 及 的 職 員 的 資 格 與 經 驗, 以 及 管 理 架 構 每 一 組 成 部 分 所 關 乎 的 特 定 任 務 ; (f)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地 盤 監 督 職 員 的 一 般 責 任 ; (g) 根 據 監 工 計 劃 書 為 監 督 工 作 而 委 任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資 格 與 經 驗 ; (h) 呈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程 序 時 間 及 次 序 ; (i)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註 冊 承 建 商 獲 准 就 輕 微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作 出 事 後 通 知 ; 1

(j) 就 擬 偏 離 或 實 際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 包 括 因 緊 急 情 況 而 導 致 的 偏 離 ) 作 出 通 知 的 方 法 與 時 間, 以 及 有 關 的 修 訂 程 序 ; 及 (k)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不 需 要 監 工 計 劃 書 2.3 關 於 編 制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詳 細 規 定 和 指 引, 應 參 閱 作 業 守 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時 發 出 有 關 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3. 釋 義 3.1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以 下 定 義 : 作 者 " 是 指 負 責 編 製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是 指 由 註 冊 承 建 商 就 建 築 物 條 例 而 委 任 以 代 其 行 事, 並 獲 註 冊 承 建 商 授 權 以 代 表 其 就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程 項 目 所 制 訂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行 使 全 面 監 管 的 人 士 該 名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應 為 : (a) (b) 如 註 冊 承 建 商 屬 法 人 團 體, 一 名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B(2)(d) 條 所 指 獲 註 冊 承 建 商 委 任 的 人 士 ; 如 註 冊 承 建 商 屬 合 夥 經 營, 一 名 由 所 有 合 夥 人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B(2)(d) 條 所 委 任 的 合 夥 人 ; 或 (c) 如 註 冊 承 建 商 屬 獨 資 經 營, 為 註 冊 承 建 商 本 人 ; 作 業 守 則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為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地 盤 監 督 所 發 出 的 作 業 守 則 ; 指 定 地 區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發 出 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中 指 明 的 地 質 或 地 下 水 情 況 複 雜 的 地 區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 是 指 列 明 施 工 程 序 和 次 序 包 括 為 保 障 安 全 管 理 所 須 的 措 施 之 文 件 ; 不 一 致 " 是 指 以 下 的 情 況 : 地 盤 的 條 件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或 措 施 或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不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或 作 業 守 則 或 監 工 計 劃 書 或 其 增 補 的 文 件, 如 批 准 的 圖 則 施 工 方 法 的 陳 述 或 預 防 措 施 與 防 護 措 施 的 陳 述 ; 2

永 久 性 工 程 " 是 指 建 成 完 整 和 永 久 形 式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建 築 活 動 或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時 就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向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所 發 出 的 作 業 備 考, 以 便 提 供 指 引 ;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 是 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不 時 就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向 註 冊 承 建 商 發 出 的 作 業 備 考, 以 便 提 供 指 引 ; 質 量 監 督 " 是 指 為 確 保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是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該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依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規 例 的 條 文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必 須 進 行 的 地 盤 監 督 ; 註 冊 承 建 商 " 是 指 當 其 時 名 列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8A 條 備 存 的 名 冊, 以 及 獲 委 任 在 一 地 盤 上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人 士 ; 規 模 " 是 指 對 於 擬 訂 中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所 涉 及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之 大 小 和 範 圍 的 評 估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 是 指 為 了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安 全, 包 括 施 工 次 序 和 各 階 段 有 關 的 臨 時 工 程,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安 全 而 必 須 進 行 的 地 盤 的 監 督, 從 而 使 由 這 些 工 程 引 致 的 危 險 得 以 控 制, 並 減 輕 對 地 盤 的 工 人 地 盤 附 近 的 所 有 人 士, 以 及 毗 鄰 的 財 產 和 土 地 的 風 險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是 指 在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方 面 的 學 歷 專 業 資 歷 或 經 驗,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對 某 一 特 定 類 型 地 盤 監 督 或 管 理 任 務 要 求 的 人 員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對 此 共 確 定 了 五 個 職 級 ; 臨 時 工 程 " 是 指 促 成 支 撑 或 保 護 永 久 性 建 築 工 程 的 作 業 或 建 築 工 程 在 有 關 的 永 久 性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時, 這 些 臨 時 工 程 會 被 拆 卸 或 成 為 多 餘 的 工 程 臨 時 工 程 可 包 括 在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內 的 某 一 種 作 業 次 序 ; 及 工 程 " 是 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它 是 申 請 展 開 工 程 的 對 象, 也 是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對 象 3

3.2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中 所 採 用 的 術 語 和 語 句 具 有 建 築 物 條 例 所 賦 予 它 們 相 同 的 涵 義 4

第 二 部 分 監 工 計 劃 書 4. 一 般 原 則 4.1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1) 條 載 述 了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定 義 這 是 一 項 陳 述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計 劃 該 計 劃 書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就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獲 委 聘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任 何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人 士 擬 備, 以 處 理 質 量 監 督 的 事 宜, 並 指 出 整 項 工 程 有 關 地 盤 安 全 及 危 險 的 特 別 事 項 該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並 須 包 括 進 行 監 督 所 需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和 人 數 詳 情 4.2 為 了 讓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3)(a) 條, 以 及 由 註 冊 承 建 商 分 別 根 據 同 一 條 例 的 第 9(5)(a) 條 及 第 9(6)(a) 條 擬 備 監 工 計 劃 書, 並 監 督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包 括 : (a) (b) 確 保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是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就 該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依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規 例 的 條 文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的, 以 下 稱 之 為 質 量 監 督 ; 及 控 制 由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引 致 的 危 險, 以 減 輕 危 及 於 : (i) 在 地 盤 的 工 人 ; (ii) 地 盤 附 近 所 有 的 人 士 ; 及 (iii)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和 土 地, 以 下 稱 之 為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4.3 監 工 計 劃 書 須 訂 出 有 關 地 盤 監 督 方 面 的 管 理 架 構, 內 容 須 涵 蓋 以 下 各 方 面 : (a) (b) (c) 實 施 足 夠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確 保 地 盤 的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合 乎 安 全 ; 採 取 足 夠 的 措 施, 以 檢 查 地 盤 所 使 用 的 設 備 和 機 器 是 否 有 妥 當 的 結 構 支 撐 ; 對 建 造 工 程 和 臨 時 工 程 的 施 工 次 序 實 行 足 夠 的 管 控, 以 及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所 有 中 期 階 段 工 程 是 否 合 乎 安 全 ; 及 5

(d) 採 取 足 夠 的 措 施, 以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4.4 在 申 請 同 意 展 開 工 程 之 前 或 期 間, 或 在 進 行 緊 急 工 程,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遞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監 工 計 劃 書 是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對 計 劃 書 所 提 及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給 予 同 意 展 開 的 先 決 條 件 5.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有 關 安 全 管 理 的 角 色 5.1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有 關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和 他 們 所 委 聘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各 自 擔 當 不 同 的 角 色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認 可 人 士 分 別 領 導 的 四 個 不 同 工 作 班 子 中 都 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他 們 須 履 行 獲 分 派 的 職 責 在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職 能 時,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採 用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訂 明 的 現 行 守 則, 並 須 在 合 適 和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採 納 其 所 屬 專 業 範 疇 不 時 確 立 的 最 佳 作 業 模 式 5.1.1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編 寫 的 部 分 行 事 時, 運 用 一 切 合 理 所 須 的 技 術, 並 細 心 而 盡 責 地 行 事 ;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採 取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及 行 動, 以 達 到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4.3 節 所 載 的 目 的 ; 及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5.1.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檢 查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使 其 達 致 滿 意 程 度 ; 核 實 地 盤 的 情 況,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在 永 久 工 程 的 設 計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及 訂 明 圖 則 中 所 示 的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中 所 作 的 假 定 一 致 ; 6

(c)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 及 (d)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監 督 及 確 定 謹 照 訂 明 圖 則 上 所 示 的 臨 時 工 程 和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5.1.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c) (d)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檢 查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使 其 達 致 滿 意 程 度 ; 核 實 地 盤 的 情 況,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在 永 久 工 程 的 設 計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及 訂 明 圖 則 中 所 示 的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中 所 作 的 假 定 一 致 ;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 及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監 督 及 確 定 謹 照 訂 明 圖 則 上 所 示 進 行 工 程 5.1.4 認 可 人 士 及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是 : (a) (b)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所 訂 的 頻 率, 檢 查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使 其 達 致 滿 意 程 度 ;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 ; 及 (c) 根 據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5.21 節 所 訂 定 的 情 況, 匯 編 和 編 寫 不 一 致 報 告, 並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5.1.5 對 於 毋 須 委 聘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某 些 類 型 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認 可 人 士 須 委 派 達 到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要 求 之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5.1.2 5.1.3 5.12 及 5.13 節 中 的 職 責 和 職 能 7

5.2 在 註 冊 承 建 商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相 應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將 根 據 所 涉 及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獲 委 派 執 行 全 職 或 非 全 職 的 工 作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履 行 職 責 和 特 定 工 作 時, 必 須 能 細 心 盡 責 地 運 用 一 切 合 理 所 須 的 技 能, 並 承 擔 在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作 業 守 則 所 訂 出 的 責 任 5.3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分 別 委 派 一 名 代 表 協 助 執 行 他 們 各 自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5.4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將 負 責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由 他 們 各 自 擬 備 的 部 分, 並 進 行 必 要 的 地 盤 巡 查, 使 他 自 己 確 信 已 落 實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要 求, 以 及 他 們 各 自 的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已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和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規 定 履 行 其 職 責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共 同 責 任 5.5 除 了 在 作 業 守 則 中 列 出 的 特 定 責 任 外, 所 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須 有 以 下 共 同 責 任 : (a) (b) 保 存 記 錄, 並 就 各 自 的 工 作 情 況 作 出 報 告 ; 及 與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和 溝 通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5.6 在 註 冊 承 建 商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將 分 為 兩 類 監 督 工 作 -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和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5.7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是 要 由 T4 及 / 或 T5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要 求 判 斷, 並 且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點 : (a) 考 慮 地 盤 上 採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的 原 則 及 其 方 法 是 否 適 用 於 所 遇 到 的 情 況 ; (b) 檢 查 特 定 類 別 工 作 是 否 符 合 與 地 盤 安 全 有 關 的 設 計 規 定 ; (c) 檢 查 地 盤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包 (d) 括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核 實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方 法 的 規 定 對 在 地 盤 上 所 遇 到 的 情 況 是 否 湊 效 ; (e) 當 設 計 中 所 作 的 假 設 不 符 合 地 盤 情 況 的 變 化, 通 知 負 責 籌 劃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人 士 ; 及 (f) 確 保 有 關 制 度 得 已 妥 善 運 作, 並 有 遵 從 要 求 記 錄 安 全 監 督 是 否 妥 善 執 行 8

5.8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的 工 作 是 由 T1 至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點 : (a) 監 視 地 盤 運 作 和 施 工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訂 明 的 安 全 標 準, 以 確 定 沒 有 採 納 不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的 做 法 ; (b) 檢 查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一 般 和 較 次 要 的 安 全 事 宜 是 否 有 妥 善 執 行 ; 及 (c) 檢 查 地 盤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獲 批 准 獲 接 納 或 已 遞 交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5.9 各 類 地 盤 安 全 監 督 的 特 定 工 作,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在 作 業 守 則 中 以 下 為 標 題 的 列 表 中 所 述 的 各 點 : (a) (b) (c)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的 一 般 安 全 措 施 和 較 次 要 的 安 全 事 宜 ; 有 關 設 備 和 機 器 的 結 構 支 撐 ; 及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的 臨 時 工 程 和 中 期 階 段 工 程 質 量 監 督 工 作 5.10 質 量 監 督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a)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進 行 ; (b)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是 否 按 照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並 且 是 遵 從 他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條 件 進 行 ; 及 (c) 檢 查 有 關 設 計 所 作 的 假 定 是 否 符 合 地 盤 的 實 際 情 況 認 可 人 士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1 認 可 人 士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認 可 人 士 執 行 在 第 5.1.4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在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執 行 在 第 5.1.2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9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執 行 在 第 5.1.3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和 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5.14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委 派 其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他 的 代 表 該 名 代 表 將 協 助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執 行 在 第 5.1.1 節 中 所 提 出 的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有 關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代 表 和 在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工 作 班 子 之 間 的 溝 通 5.15 工 作 班 子 之 間 的 溝 通 須 包 括 因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 而 引 致 的 所 有 溝 通, 從 而 與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和 溝 通 5.16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是 有 責 任 直 接 和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溝 通, 而 進 行 這 項 溝 通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不 得 低 於 與 其 本 身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之 間 溝 通 的 次 序 報 告 5.17 必 須 編 寫 兩 類 報 告 : (a)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 及 (b) 不 一 致 報 告 5.18 以 下 各 節 列 明 編 寫 和 提 交 報 告 的 程 序, 包 括 於 有 需 要 時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報 告 的 程 序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5.19 所 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每 當 他 們 在 地 盤 執 行 監 督 工 作, 均 須 編 寫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而 全 職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亦 需 編 寫 每 日 工 作 報 告, 而 這 些 報 告 須 存 檔 並 存 放 在 地 盤 辦 事 處 5.20 地 盤 監 督 報 告 須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已 進 行 檢 查 的 工 程 項 目 ; (b) 檢 查 結 果 ; 及 (c) 不 一 致 事 項 的 簡 要 不 一 致 報 告 5.21 不 一 致 報 告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匯 編 和 編 寫, 並 須 呈 交 予 10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當 認 可 人 士 發 現 或 有 人 告 知 認 可 人 士 出 現 不 一 致 " 事 項 時,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他 應 匯 編 和 編 寫 不 一 致 報 告,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 (a) 不 一 致 事 項 將 構 成 迫 切 的 危 險 ; 或 (b) 不 一 致 事 項 將 導 致 重 大 的 安 全 或 質 素 問 題, 而 註 冊 承 建 商 未 能 遵 照 糾 正 指 示 行 事 5.22 作 業 守 則 列 出 在 有 關 由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層 次 的 人 員 處 理 這 些 不 一 致 " 事 項 的 手 法 6. 監 督 規 定 6.1 適 用 於 某 一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監 督 級 別, 是 根 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和 職 級 以 及 檢 查 工 程 的 頻 率 而 定 就 適 用 於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而 言, 其 職 級 及 檢 查 頻 率 的 最 低 規 定 載 於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如 工 程 的 性 質 較 為 複 雜, 則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檢 查 頻 率 應 相 應 地 增 加 複 雜 程 度 應 根 據 若 干 準 則 作 出 評 估, 包 括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構 築 物 的 建 造 及 跨 度 工 程 位 置 及 其 對 毗 鄰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土 地 街 道 及 公 用 設 施 的 影 響 有 關 複 雜 程 度 的 評 估 方 法 及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檢 查 頻 率 所 應 增 加 的 程 度, 其 詳 情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6.2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2 載 列 了 每 個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6.3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不 時 檢 討 作 業 守 則 的 細 節, 包 括 評 估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要 求 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要 求, 以 及 他 們 出 勤 地 盤 頻 率 的 要 求, 以 便 反 映 當 時 建 築 行 業 及 建 築 專 業 的 良 好 做 法 工 程 的 類 型 6.4 除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11 節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和 街 道 工 程 必 須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 (a) 建 築 工 程 的 類 型 (i) 拆 卸 (ii)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iii) 基 礎 (iv) 地 盤 平 整 (v) 挖 掘 及 側 向 承 托 (vi) 樁 帽 / 地 腳 / 地 庫 (vii) 上 蓋 建 築 (viii) 幕 牆 / 覆 蓋 層 (ix) 加 建 及 改 動 11

(x) 斜 坡 / 擋 土 牆 / 地 下 設 施 修 葺 (xi) 隧 道 工 程 (b) 街 道 工 程 靈 活 調 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6.5 假 如 任 何 一 個 監 督 班 子 需 要 超 過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則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可 以 指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負 責 超 過 一 個 職 務 的 職 責, 只 要 : (a) 獲 委 任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指 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中 最 高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要 求 ; 及 (b)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檢 查 的 頻 率 不 少 於 作 業 守 則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6.6 就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來 說,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委 任 同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兩 個 或 三 個 工 作 班 子 內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擔 任 不 同 職 務, 只 要 : (a)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相 關 工 作 班 子 內 有 關 職 級 所 需 具 備 的 要 求 ; (b)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符 合 指 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中 最 高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要 求 ; 及 (c) 該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檢 查 的 頻 率 不 少 於 作 業 守 則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6.7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不 能 將 監 督 職 責 交 由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兼 任 6.8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可 以 涵 蓋 超 過 一 種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只 要 有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圖 則 已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在 這 種 綜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將 個 別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務 結 合 起 來, 成 為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的 職 責, 但 有 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要 求, 而 結 合 後 進 行 檢 查 的 頻 率 不 少 於 分 別 由 不 同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所 訂 定 的 頻 率 6.9 假 如 某 一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已 有 監 工 計 劃 書, 而 同 一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會 進 行 同 一 類 型 的 加 建 或 新 的 工 程, 則 可 以 在 一 份 或 多 份 現 有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加 入 將 會 監 督 的 工 程, 然 後 提 交 一 份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12

7.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形 式 和 內 容 7.1 一 份 完 整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會 由 下 列 的 不 同 作 者 編 寫 : 部 分 作 者 (a) 序 言 認 可 人 士 (b) 第 I 部 認 可 人 士 (c) 第 II 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d) (e) 第 III 部 第 IV 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作 業 守 則 載 列 了 上 述 各 類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標 準 形 式 7.2 計 劃 書 由 有 關 作 者 擬 訂, 以 便 編 成 一 份 獲 充 分 協 調, 並 且 有 文 件 證 明 及 附 錄 支 持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序 言 7.3 第 (1) 項 須 提 供 擬 備 監 工 計 劃 書 時 所 知 有 關 地 盤 及 擬 議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背 景 資 料 7.4 第 (2)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承 諾 須 按 照 計 劃 書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及 作 業 守 則 的 規 定 執 行 監 督 該 項 亦 要 求 他 們 承 諾 須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條 文 所 訂 明 的 方 式 對 計 劃 書 所 涵 蓋 的 工 程 進 行 管 理 及 地 盤 監 督 第 一 部 分 7.5 第 (3)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說 明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批 准 圖 則 的 日 期 及 對 工 程 規 模 的 評 估 7.6 第 (4)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認 可 人 士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輸 入 總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7 第 (5)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8 第 (6)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13

7.9 第 (7) 項 要 求 認 可 人 士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第 二 部 分 7.10 第 ( 8)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計 劃 書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明 的 工 程 類 型 後,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數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1 第 ( 9)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2 第 (10)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3 第 ( 11) 項 要 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第 三 部 分 7.14 第 (12)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計 劃 書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明 的 工 程 類 型 後,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數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5 第 (13)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6 第 (14)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7 第 (15) 項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14

第 四 部 分 7.18 第 (16)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經 考 慮 計 劃 書 第 一 部 分 所 指 明 的 工 程 類 型 後, 確 定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監 督 數 量, 並 且 提 供 在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所 擬 備 一 份 監 工 計 劃 書 之 下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類 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經 組 合 後 的 監 督 數 量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19 第 (17)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水 平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20 第 (18)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確 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有 關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料 及 其 在 有 關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詳 細 規 定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7.21 第 (19) 項 要 求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聲 明 計 劃 書 符 合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業 守 則 及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他 亦 已 閱 讀 及 確 認 計 劃 書 的 序 言 8.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程 序 8.1 認 可 人 士 在 申 請 第 一 次 同 意 展 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之 前 或 之 時,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8.2 假 如 下 一 階 段 工 作 的 建 議 有 任 何 更 改, 或 新 的 資 料 令 已 提 交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失 效,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提 交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當 局 並 無 設 定 提 交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時 限 8.3 除 了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9 節 所 指 的 那 些 情 況, 假 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任 何 變 更,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須 在 變 更 後 的 14 天 內,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一 份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有 關 人 士 只 須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經 修 訂 的 有 關 部 分, 毋 須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其 他 部 分 9.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就 輕 微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作 出 事 後 通 知 9.1 假 如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由 於 意 外 事 故 生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而 缺 勤 或 可 能 會 缺 勤, 則 有 關 人 士 須 在 48 小 時 內 將 一 名 具 備 同 等 或 更 佳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替 換 人 員 派 到 地 盤 替 換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號 碼 須 載 入 地 盤 的 記 錄 內, 直 到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任 命 或 原 來 的 適 任 15

技 術 人 員 回 任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將 這 項 安 排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9.2 假 如 一 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因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9.1 節 所 述 以 外 的 理 由 缺 勤, 他 所 屬 工 作 班 子 的 代 表 必 須 查 證 是 否 已 在 地 盤 記 錄 上 登 記 說 明 已 經 發 生 的 情 況 及 將 會 採 取 的 行 動 10. 就 擬 偏 離 或 實 際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 包 括 因 緊 急 情 況 而 導 致 的 偏 離 ) 作 出 通 知 的 方 法 與 時 間 以 及 有 關 的 修 訂 程 序 10.1 假 如 有 任 何 緊 迫 的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緊 急 事 故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令 有 關 工 程 不 能 遵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要 求 進 行, 則 有 關 工 程 最 多 可 以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48 小 時 48 小 時 之 後, 有 關 人 士 便 須 另 行 作 出 安 排 該 項 安 排 應 相 等 於 或 更 勝 於 監 工 計 劃 書 原 本 所 訂 定 的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在 工 程 展 開 後 48 小 時 內 將 有 關 安 排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須 因 緊 急 工 程 擬 備 一 份 經 修 訂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10.2 增 加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人 數 並 不 視 作 偏 離 監 工 計 劃 書 11.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不 需 要 監 工 計 劃 書 假 如 符 合 下 述 提 出 的 每 一 類 工 程 所 有 準 則, 便 毋 須 就 有 關 的 建 築 工 程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拆 卸. 建 築 物 不 在 建 築 物 條 例 附 表 5 所 列 明 地 區 的 第 1 號 地 區 內 ;. 建 築 物 的 總 高 度 不 超 過 10 米 ;. 建 築 物 的 樓 層 高 度 不 超 過 5 米 ;. 建 築 結 構 的 任 何 結 構 構 件 的 跨 距 不 超 過 6 米 ;. 建 築 物 內 沒 有 跨 度 超 過 1 米 的 懸 臂 式 結 構 ;. 建 築 物 內 沒 有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構 件 ;. 建 築 物 不 是 在 任 何 超 過 1.5 米 的 地 面 高 差 作 擋 土 用 途 ; 及. 該 建 築 物 的 5 米 範 圍 內 沒 有 其 他 建 築 物 或 街 道 16

地 盤 平 整. 從 邊 界 到 邊 界 橫 跨 地 段 的 最 大 坡 度 不 超 過 15 度 ;. 地 段 邊 界 以 外 10 米 線 為 界 的 區 域 內, 整 體 坡 度 在 任 何 方 向 都 少 於 15 度 ;. 在 地 段 邊 界 以 外 10 米 的 區 域 以 內, 沒 有 超 過 30 度 或 高 於 1.5 米 的 斜 坡 ;. 在 地 段 內 或 在 地 段 外 10 米 區 域 以 內, 沒 有 高 於 1.5 米 的 擋 土 牆 或 台 階 式 擋 土 牆 ;. 將 不 建 造 高 於 1.5 米 的 擋 土 牆 或 台 階 式 擋 土 牆 ;. 將 不 建 造 超 過 30 度 或 高 於 1.5 米 的 斜 坡 ;. 所 建 造 的 擋 土 牆 及 斜 坡 的 高 度 合 計 須 不 超 過 1.5 米 ;. 所 建 造 的 擋 土 牆 的 擋 土 高 度 與 闊 度 的 比 率 須 不 大 過 2; 及. 擋 土 牆 須 使 用 磚 石 或 混 凝 土 建 造 樁 帽 / 地 腳 的 挖 掘. 挖 掘 深 度 少 於 2.5 米 ; 及. 從 挖 掘 基 線 的 周 邊 向 地 面 水 平 之 間 成 45 度 角 的 縱 切 面 範 圍 內, 沒 有 道 路 建 築 物 其 他 構 築 物, 超 過 30 度 的 斜 坡, 或 直 徑 為 75 亳 米 或 更 大 的 自 來 水 總 管 上 蓋 建 築. 建 築 物 的 總 高 度 不 超 過 10 米 ;.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結 構 構 件 的 跨 度 不 超 過 6 米 ;. 結 構 構 件 是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造 的 ; 及. 建 築 物 的 建 造 樓 層 面 積 少 於 500 平 方 米 排 水 工 程. 所 有 排 水 工 程 ( 注 意 大 深 度 排 水 溝 的 挖 掘 是 受 挖 掘 和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的 規 定 所 規 管 ) 改 動 和 加 建 工 程. 不 涉 及 拆 卸 或 更 改 結 構 的 工 程 建 築 物 修 葺 工 程. 所 有 建 築 物 的 修 葺 工 程 17

第 三 部 分 雜 項 資 料 表 列 表 1 表 2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最 低 監 督 要 求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18

表 1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最 低 監 督 要 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及 最 少 的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現 場 土 地 5 勘 測 工 程 涉 及 顯 地 基 5 著 岩 土 ( 備 註 5)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其 他 5 築 工 程 ( 備 註 4) 基 礎 工 程 (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地 基 工 程 除 外 ) 所 有 其 他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T1 T2 T3 T4 T5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5 5 T1 T2 T3 T4 T5 認 可 人 士 T1 T2 T3 T4 T5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T1 T2 T3 T4 T5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 4-1 - - 3 - - 1 - - - - - - - - 5-4 1 5-4 - 1 - - 4 2-1 - - 5-4 1 - - 5-4 1 4-4 - 1 - - 4 2-1 - - 4-3 1 - - 5-4 1 5-4 - 1 - - 4 2-1 - - 5-4 1 - - - - - - - 4 4-1 - - 4 2-1 - - 4-3 1 - - - - - - 19

表 1 備 註 : 1. 水 平 1 =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檢 查 水 平 2 = 每 月 檢 查 一 次 水 平 3 = 每 兩 星 期 檢 查 一 次 水 平 4 = 每 星 期 檢 查 一 次 水 平 5 = 在 地 盤 的 全 部 工 作 時 間 內 進 行 檢 查 2. 就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1 至 4, 可 能 需 要 在 關 鍵 階 段 提 供 更 頻 密 的 檢 查, 最 高 可 能 要 達 到 全 部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檢 查 ; 請 參 照 作 業 守 則 以 作 指 引 3. 有 關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請 參 照 表 2 4. 有 關 被 視 為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建 築 工 程 的 建 築 工 程 類 型 詳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5. 有 關 被 視 為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建 築 工 程 的 地 基 工 程 類 型, 包 括 該 些 在 指 定 地 區 內 進 行 的 工 程, 詳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20

表 2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與 經 驗 T1 持 有 證 書 或 文 憑,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兩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T2 持 有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三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T3 持 有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五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持 有 學 位,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兩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T4 持 有 學 位,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四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或 是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T5 是 註 冊 專 業 人 員, 且 具 備 總 計 最 少 五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以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者 為 準 ) 表 2 備 註 : (1) 有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 指 這 種 工 作 經 驗 可 不 時 被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為 與 各 監 督 工 作 班 子 中 適 當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有 關 : 及 總 計 的 有 關 工 作 的 經 驗 " - 指 按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認 可 的 某 一 種 方 法 合 計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2) 某 一 人 員 由 於 他 的 訓 練, 經 驗 和 在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的 技 能, 從 而 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滿 意, 他 是 一 名 合 適 和 適 當 的 人 員, 具 有 擔 任 某 一 特 定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他 便 會 被 認 為 具 有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要 求 的 資 格, 可 受 僱 於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作 業 守 則 訂 出 了 進 一 步 的 指 引 (3) 對 某 些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如 沒 有 具 備 所 需 的 資 格, 可 根 據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訂 定 的 指 引, 以 額 外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加 以 彌 補 進 一 步 的 指 引 見 於 作 業 守 則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4)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詳 載 於 作 業 守 則 內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