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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北 部 中 部 及 東 部 易 淹 水 地 區 移 動 調 度 先 期 研 究 Prior study of deploying mobile pump in the easily inundation region of northern, central and eastern Taiwan 主 管 單 位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龔 誠 山 楊 慶 宗 林 家 輝 Kung, Chen-Shen Yang, Ching-Tsung Lin, Chia-Hui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摘 要 本 計 畫 範 圍 為 台 灣 北 部 中 部 及 東 部 之 台 北 縣 宜 蘭 縣 新 竹 縣 市 台 中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等 七 縣 市 計 畫 區 內 因 地 勢 低 窪 或 整 治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常 發 生 淹 水, 需 仰 賴 移 動 協 助 排 水 為 改 善 救 災 時 效, 有 必 要 事 先 規 劃 前 述 移 動 最 佳 抽 排 水 地 點 及 其 動 線, 供 救 災 單 位 參 考, 是 為 本 計 畫 之 目 的 關 鍵 詞 : 淹 水 移 動 Abstract The scope of the work includes Taipei county, Taichung county, Hwalain, Taitung, Eland, and Shin-zu city and Shin-zu county in Taiwan s northern, central and eastern areas. These areas are easily inundated due to the land subsidence. Before the flood defense works are completed, the area needs mobile pumps to expel out water when inundation occurs. Since the best site for employing the mobile pumps has not been planned before, it happened that the mobile pumps could not be delivered to the inundated area due to obstruction or insufficient space.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roject is to assess the best site and transporting route for employing the mobile pumps, as a reference for the related disaster defense authorities. Keywords:inundation, mobile pumps 1

一 前 言 臺 灣 地 區 由 於 氣 候 類 型 及 地 形 之 影 響, 易 因 颱 風 豪 雨 而 造 成 淹 水 災 害, 導 致 人 民 生 命 及 財 產 之 重 大 損 失 台 灣 北 部 中 部 及 東 部 部 分 區 域 因 地 勢 低 窪 地 區 或 整 治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致 常 發 生 淹 水, 每 逢 淹 水 皆 需 仰 賴 移 動 協 助 排 水 惟 移 動 體 積 龐 大, 需 以 隨 行 之 吊 卡 車 運 移, 需 路 幅 寬 度 足 夠 之 道 路 方 能 進 入 淹 水 區 作 業, 且 目 前 安 置 移 動 最 佳 抽 排 水 位 置 的 地 點 過 去 並 未 加 以 規 劃 設 定, 因 此 發 生 災 害 時, 常 因 道 路 不 通 或 地 點 不 適, 而 無 法 立 即 進 駐 救 災 或 有 效 迅 速 排 除 積 水 為 改 善 救 災 時 效, 因 此 有 必 要 事 先 規 劃 前 述 移 動 最 佳 抽 排 水 地 點 及 其 動 線, 供 救 災 單 位 參 考, 此 即 本 計 畫 之 緣 起 與 目 的 二 背 景 資 料 蒐 集 2.1 淹 水 潛 勢 圖 與 地 層 下 陷 區 評 估 與 處 理 淹 水 災 害 的 最 主 要 核 心 為 掌 握 淹 水 範 圍, 行 政 院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 前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防 災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辦 公 室 ) 為 使 行 政 機 關 瞭 解 各 縣 市 之 淹 水 潛 勢, 於 民 國 88 年 起 製 作 全 省 各 縣 市 之 淹 水 潛 勢 圖, 並 已 逐 年 更 新 中 根 據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之 淹 水 潛 勢 分 析 與 水 利 署 歷 年 來 淹 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易 淹 水 範 圍 如 圖 1 所 示 又 地 層 下 陷 將 直 接 導 致 區 域 淹 水 潛 勢 提 高, 經 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度 所 公 告 之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區 ( 計 十 一 鄉 鎮 ), 惟 皆 位 於 本 計 畫 範 圍 外 故 本 計 畫 區 現 階 段 尚 未 有 因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而 導 致 淹 水 潛 勢 加 重 之 情 況 2.2 計 畫 區 降 雨 量 特 性 為 配 合 研 擬 啟 動 移 動 救 災 之 時 機 及 機 制, 本 計 畫 研 擬 各 易 淹 水 鄉 鎮 之 參 考 雨 量 觀 測 站, 並 以 中 央 氣 象 局 雨 量 觀 測 站 為 參 考 站, 其 站 別 及 降 雨 量 警 戒 值 如 表 1 所 示 在 參 考 近 年 實 際 操 作 經 驗 等 綜 合 考 量 後, 本 計 畫 建 議 依 3 小 時 延 時 之 累 積 雨 量 作 為 移 動 救 災 啟 動 之 降 雨 量 警 戒 值, 如 圖 2 所 示 2.3 計 畫 區 淹 水 事 件 本 計 畫 亦 蒐 集 民 國 88 年 以 後 之 淹 水 事 件 ( 含 88 年 以 前 較 大 災 情 事 件 ), 內 容 包 含 淹 水 範 圍 淹 水 面 積 淹 水 深 度 與 水 利 設 施 損 壞 及 修 復 紀 錄 等, 供 本 計 畫 參 考 2.4 其 它 基 本 資 料 本 計 畫 尚 蒐 集 有 道 路 現 況 水 利 設 施 ( 含 損 害 及 修 復 記 錄 ) 及 抽 水 機 現 況 等 抽 水 機 現 況 調 查 以 8 英 吋 以 上 之 移 動 為 對 象, 如 圖 3 所 示, 共 分 為 水 利 署 所 轄 及 縣 市 政 府 所 轄 依 目 前 各 河 川 局 之 計 算 方 式, 可 估 算 每 次 移 動 出 勤 費 用 約 需 新 台 幣 12.6 萬 元 整 另 大 部 份 鄉 鎮 公 所 限 於 經 費, 大 都 以 單 趟 計 價, 每 趟 約 新 台 幣 2.8 萬 元 整, 惟 因 屬 臨 時 通 知 廠 商 廠 商 再 配 合 待 命 出 勤, 故 整 體 效 能 較 難 保 障, 尤 其 時 效 上 較 難 掌 握 2

三 移 動 進 駐 規 劃 3.1 進 駐 地 點 規 劃 原 則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研 究 及 規 劃 移 動 進 駐 之 動 線 最 佳 抽 排 水 位 置 ( 抽 水 機 進 駐 地 點 ) 以 及 各 抽 排 地 點 之 最 適 配 置 機 組 數 目, 並 且 將 現 地 的 座 標 照 片 水 路 運 送 路 線 ( 通 達 道 路 ) 及 鄰 近 障 礙 物 等 資 料 記 載 在 手 冊 上, 一 旦 災 害 發 生 時, 鄉 鎮 公 所 人 員 只 要 回 報 地 點 的 編 號, 河 川 局 人 員 ( 或 其 它 支 援 單 位 ) 即 可 依 據 該 編 號 的 座 標 ( 建 議 未 來 配 合 衛 星 導 航 系 統 ), 到 達 需 抽 水 的 位 置 未 來 若 能 進 一 步 建 立 衛 星 導 航 及 網 路 監 控 系 統, 則 更 能 全 盤 掌 握 救 災 狀 況 藉 由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過 去 淹 水 狀 況 分 析, 可 將 造 成 淹 水 的 主 因 ( 或 類 型 ) 大 致 區 分 如 表 2 所 示 本 計 畫 另 綜 合 出 設 置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之 準 則, 如 表 3 所 示, 該 表 係 以 負 面 表 列 方 式 呈 現 設 置 準 則, 即 有 一 項 不 合 格, 即 視 為 不 可 設 置, 將 該 地 點 予 以 剔 除 又 現 階 段 移 動 數 量 有 限, 而 須 以 移 動 救 災 之 地 點 眾 多, 為 求 客 觀, 本 計 畫 亦 表 列 出 評 估 優 先 順 序 之 各 條 件, 以 訂 定 出 高 中 低 之 等 級, 供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調 度 時 之 參 考, 優 先 順 序 評 估 條 件 及 分 劃 等 級 如 表 4 所 示 為 紀 錄 完 整 參 考 資 訊, 本 計 畫 現 地 勘 查 時 將 照 相 記 錄 淹 水 區 域 範 圍 內 的 地 物 道 路 排 水 路 鄰 近 障 礙 物 或 河 川 等 狀 況, 並 以 PDA 和 筆 記 型 電 腦 ( 內 含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及 地 圖 ) 記 錄 抽 水 機 進 駐 地 點 之 座 標 值, 再 依 台 灣 西 南 部 易 淹 水 地 區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及 最 佳 配 置 先 期 規 劃 評 估 計 畫 所 擬 定 之 作 業 手 冊 格 式, 將 上 述 進 駐 地 點 之 相 關 資 料 註 記 完 成, 供 未 來 救 災 人 員 之 參 考, 可 有 效 提 高 救 災 之 時 效 性 在 本 公 司 初 次 踏 勘 剔 除 不 合 設 置 準 則 者 後, 合 計 約 剩 68 點 之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經 再 邀 集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河 川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縣 市 鄉 鎮 公 所 等 相 關 人 員 共 同 會 勘, 確 認 適 宜 之 之 移 動 規 劃 進 駐 地 點, 最 後 確 認 之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進 駐 點 位 如 圖 4~ 圖 9 所 示 四 救 災 時 機 及 機 制 4.1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移 動 之 維 護 管 理 主 要 係 依 據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移 動 運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若 需 進 行 調 度 支 援 作 業, 除 了 參 考 前 述 作 業 要 點 第 參 章 之 內 容 外, 尚 需 依 移 動 調 度 支 援 作 業 須 知 進 行 作 業 4.2 救 災 作 業 流 程 本 計 畫 亦 擬 定 救 災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10 所 示, 供 參 4.3 作 業 注 意 與 檢 討 建 議 參 考 過 去 2 年 之 實 際 執 行 經 驗, 本 計 畫 提 出 移 動 作 業 注 意 與 檢 討 建 議 共 5 項, 包 含 資 源 有 限 應 做 最 佳 之 調 度 分 配 盡 量 以 重 力 流 方 式 排 除 淹 水 機 組 出 發 前 油 料 八 分 滿 以 上 確 認 固 定 支 援, 臨 時 支 援 之 地 點 注 意 安 全, 3

避 免 延 誤 救 災 等 五 檢 討 並 重 新 修 正 前 期 西 南 部 計 畫 台 灣 西 南 部 易 淹 水 地 區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及 最 佳 配 置 先 期 規 劃 評 估 計 畫 已 針 對 台 灣 西 南 部 易 淹 水 地 區, 規 劃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及 最 佳 配 置 機 制 本 計 畫 依 歷 經 兩 年 汛 期 之 操 作, 及 今 年 度 至 雲 林 地 區 再 次 實 地 訪 查 之 結 果, 提 出 3 項 檢 討 重 點, 包 含 : 建 立 各 機 組 基 本 資 料 新 增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並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建 議 事 項 等 最 後 並 繪 製 完 成 全 省 移 動 待 命 位 置 分 佈 圖, 如 圖 11 所 示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1. 本 計 畫 所 述 之 移 動 因 容 量 較 小 ( 僅 約 0.3cms/ 部 ) 無 法 解 決 因 外 水 溢 淹 所 造 成 之 淹 水 災 害, 移 動 主 要 是 擔 任 救 急 或 減 少 淹 水 時 間 的 角 色, 要 有 效 減 輕 水 災 損 失 仍 須 仰 賴 相 關 防 洪 設 施 2. 依 調 查 結 果, 主 要 淹 水 成 可 歸 納 為 通 水 斷 面 不 足 地 勢 低 平 與 排 水 縱 坡 不 足 外 水 位 ( 含 潮 位 ) 過 高 排 水 路 出 口 受 阻 抽 水 站 容 量 不 足 等 3. 為 配 合 移 動 調 度 之 啟 用 時 機, 本 計 畫 選 用 各 易 淹 水 鄉 鎮 合 宜 之 參 考 雨 量 觀 測 資 料, 擬 訂 各 地 區 造 成 淹 水 之 降 雨 量 門 檻 值, 並 依 值 乘 以 0.9 做 為 降 雨 量 警 戒 值 4. 依 據 詳 細 之 淹 水 成 因 ( 或 類 型 ) 分 析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之 設 置 準 則 與 優 先 順 序 評 估 條 件 及 分 劃 等 級 等 資 料, 配 合 各 單 位 現 場 會 勘 後, 本 計 畫 共 規 劃 出 65 點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並 整 理 座 標 路 線 淹 水 成 因 最 大 可 放 置 組 數 等 相 關 資 料, 製 作 成 救 災 作 業 手 冊, 供 救 災 人 員 參 考 5. 經 檢 討 並 重 新 修 正 前 期 台 灣 西 南 部 易 淹 水 地 區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及 最 佳 配 置 先 期 規 劃 評 估 計 畫, 已 建 立 全 省 目 前 各 機 組 之 基 本 資 料 ( 含 待 命 位 置 座 標 每 部 3 張 機 組 照 片 完 整 聯 絡 資 料 等, 以 利 未 來 藉 由 網 路 系 統 操 作 與 監 控 ) 並 因 應 實 地 情 勢 變 更 後, 在 原 規 劃 之 範 圍 外 ( 或 內 ), 新 增 ( 或 移 除 )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並 據 此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利 未 來 後 續 擴 充 更 新 又 對 各 建 議 事 項, 提 出 對 策 說 明 6. 資 源 有 限 應 做 最 佳 之 調 度 分 配 建 議 依 所 列 之 優 先 順 序 辦 理 調 度 工 作, 發 揮 救 災 時 效 與 目 標 7. 降 雨 量 警 戒 值 建 議 依 歷 年 經 驗 選 用 3 小 時 延 時 者 為 佳 8. 本 計 畫 已 完 成 移 動 支 援 救 災 作 業 手 冊, 詳 細 記 錄 移 動 建 議 佈 設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料, 因 應 未 來 可 能 情 勢 變 更, 各 鄉 鎮 適 合 佈 設 移 動 之 地 點 應 定 期 檢 討 9. 對 於 利 用 數 位 行 動 裝 置, 以 利 支 援 救 災 可 系 統 化 網 路 監 控 等 效 能, 且 可 更 契 合 本 計 畫 目 前 所 建 置 之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惟 因 所 需 維 護 費 用 頗 高, 建 議 建 議 未 來 另 案 辦 理 進 一 步 評 估 4

10. 目 前 移 動 調 度 支 援 申 請 並 未 完 全 依 造 移 動 調 度 支 援 作 業 須 知 填 報 申 請 表, 僅 以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通 報 單 申 請, 為 能 利 於 資 料 匯 整 與 分 析, 建 議 未 來 仍 應 填 報 申 請 表 又 申 請 時, 建 議 可 參 酌 本 計 畫 所 建 立 之 進 駐 地 點 資 料, 詳 予 註 明, 對 於 未 列 入 而 新 增 之 地 點, 亦 能 詳 予 告 知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小 組, 並 建 立 相 關 資 料, 以 利 後 續 救 災 之 用 參 考 文 獻 1. 台 灣 西 南 部 易 淹 水 地 區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及 最 佳 配 置 先 期 規 劃 評 估,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民 國 95 年 2. 台 灣 地 區 雨 量 測 站 降 雨 強 度 - 延 時 Horner 公 式 分 析, 水 利 署, 民 國 92 年 3. 蔡 長 泰 顏 沛 華 呂 育 勳 陳 聰 智 莊 仕 城, 濁 水 溪 潰 堤 演 算 模 式 之 初 步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報 告 75-37 號, 民 國 75 年 3 月 4. 蔡 長 泰 顏 沛 華 呂 育 勳 吳 慶 現, 濁 水 溪 沿 岸 潰 堤 淹 水 模 式 之 研 究 (1) 行 政 院 國 科 會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報 告 77-35 號, 民 國 77 年 11 月 表 1 易 淹 水 鄉 鎮 參 考 雨 量 站 與 累 積 降 雨 量 警 戒 值 縣 市 鄉 鎮 站 名 站 號 3 小 時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板 橋 466880 85.1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三 重 C0A9I 62.1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南 勢 角 C1A70 57.6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永 和 C0A9D 60.8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新 莊 C1A67 52.2 台 北 縣 樹 林 市 山 佳 C0A52 49.5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山 佳 C0A52 50.0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五 股 C1A68 47.3 台 北 縣 五 股 鄉 五 股 C1A68 66.2 台 北 縣 泰 山 鄉 新 莊 C1A67 4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宜 蘭 467080 60.3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羅 東 C0U64 54.9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蘇 澳 467060 43.7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頭 城 C1U59 113.0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礁 溪 C0U60 79.7 宜 蘭 縣 壯 圍 鄉 壯 圍 C1U62 72.0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雙 連 埤 C1U63 71.6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冬 山 C1U68 45.9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羅 東 C0U64 45.9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三 星 C1U66 14.4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新 竹 467571 118.0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湖 口 C1D37 93.5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新 竹 C1D44 49.5 台 中 縣 大 甲 鎮 大 甲 C1F93 88.2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衡 山 C1F99 55.4 台 中 縣 梧 棲 鎮 梧 棲 467770 213.3 台 中 縣 后 里 鄉 石 岡 C1F92 236.7 台 中 縣 外 埔 鄉 大 甲 C1F93 203.4 台 中 縣 大 安 鄉 大 甲 C1F93 203.4 台 中 縣 烏 日 鄉 芬 園 C1G62 80.1 台 中 縣 霧 峰 鄉 桐 林 C1F9B 57.6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中 竹 林 C1F9A 158.9 台 中 縣 大 里 市 桐 林 C1F9B 57.2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花 蓮 466990 99.5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鳳 林 C1T93 162.5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高 寮 C1T99 121.5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吉 安 C1T85 86.4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壽 豐 C1T89 73.4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台 東 467660 54.9 5 表 2 淹 水 成 因 ( 或 類 型 ) 分 析 表 代 號 說 明 照 片 R1 通 水 斷 面 不 足 包 含 排 水 路 淤 積 橋 樑 ( 含 渠 道 加 蓋 ) 等 結 構 物 阻 礙 渠 槽 束 縮 原 設 計 保 護 標 準 較 低 等 造 成 R2 地 勢 低 平 排 水 縱 坡 不 足 R3 外 水 位 ( 含 潮 位 ) 過 高 R4 排 水 路 出 口 受 阻 常 因 道 路 阻 斷, 造 成 原 排 水 路 出 口 受 阻 或 出 口 變 低 R5 抽 水 站 容 量 不 足 經 費 不 足 之 區 域, 常 為 簡 易 式 抽 水 站 設 置, 無 法 負 荷 地 區 總 逕 流 量

表 3 移 動 進 駐 地 點 之 設 置 準 則 代 號 說 明 N01 N02 N03 N04 N05 N06 N07 N08 N09 無 保 護 對 象 無 阻 隔 設 施 ( 水 門 ) 上 下 游 水 路 連 通 週 遭 為 農 田 漁 塭, 惟 過 去 淹 水 災 害 較 小 ( 淹 水 深 <30cm) 無 可 放 置 移 動 之 腹 地, 地 表 高 程 不 足 洪 災 情 間 移 動 可 能 被 浸 淹 無 通 達 道 路 動 線 不 佳, 如 有 障 礙 物 阻 擋 ( 屋 棚 招 牌 電 線 桿 橫 越 電 線 橋 樑 涵 洞 淨 空 限 制 等 ) 路 幅 不 足 集 水 面 積 太 大, 移 動 因 容 量 較 小, 抽 水 成 效 有 限 已 設 抽 水 站, 且 其 容 量 相 對 較 大 抽 排 水 管 線 需 橫 越 重 道 道 路 設 施 或 抽 水 管 線 需 佈 設 較 長 ( 超 過 30M), 足 以 妨 礙 周 遭 生 活 機 能 或 降 低 抽 水 機 效 能 N10 保 護 特 定 漁 塭 農 田 N11 無 抽 水 點 或 抽 水 點 之 有 效 水 深 寬 度 不 足 (<60cm) N12 可 抽 水 量 太 小 ( 集 水 面 積 太 小 ) N13 下 游 未 改 善 抽 水 至 下 游 仍 會 溢 出 而 迴 流 或 增 加 下 游 災 害 N14 淹 水 情 況 屬 堤 防 保 護 程 度 不 足 有 外 水 倒 灌 之 情 況 者 T01 已 有 改 善 計 畫 但 工 程 未 完 成, 如 預 設 水 閘 門 抽 水 點 改 善 ( 原 抽 水 點 空 間 深 度 不 足 或 無 抽 水 點 ) 註 1: 本 表 以 負 面 表 列 方 式 呈 現 設 置 準 則, 即 有 一 項 不 合 格, 即 視 為 不 可 設 置, 予 以 剔 除 註 2:T01 為 未 來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後 即 可 列 入 之 待 改 善 點 表 4 優 先 順 序 評 估 條 件 及 分 劃 等 級 表 優 先 順 序 代 號 說 明 高 H01 鄰 近 聚 落 重 要 道 路 或 設 施 居 住 密 度 高 過 去 淹 水 災 害 較 大 ( 淹 水 深 >50cm) 高 H02 已 規 劃 抽 水 站, 但 未 施 設 中 M01 鄰 近 聚 落 居 住 密 度 低 曾 發 生 淹 水 災 害 中 M02 週 遭 農 田 漁 塭 屬 重 要 經 濟 來 源, 且 過 去 淹 水 災 害 較 大 ( 淹 水 深 >50cm) 中 M03 雖 設 抽 水 站 ( 含 簡 易 式 ), 但 抽 水 容 量 明 顯 不 足 低 低 L01 L02 上 游 有 聚 落, 但 集 水 面 積 太 大, 抽 水 機 因 容 量 較 小, 抽 水 成 效 有 限 週 遭 為 農 田 漁 塭, 且 過 去 淹 水 災 害 較 大 ( 淹 水 深 >30cm) 低 L03 鄰 近 聚 落 淹 水 災 害 輕 微 6

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宜蘭市 苗栗市 比例尺 台中市 彰化市 花蓮市 南投市 斗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臺 南市 鹽埕 台東市 屏東市 高雄市 圖 例 縣市界 淹水區 圖 4 台北縣最佳佈置移動式抽水機位 置圖 5 香山區 八股溪排水系統 25 00 圖 1 台灣地區易淹水地區位置示意圖 5 000 圖 75 00 公尺 例 易淹 水區域範 圍 計畫 辦理縣市 管區 域排水系 統 規劃 點 抽水 站 竹 北市 閘門 經濟 部水利署 製作 中 華民國 九十四 年九月 N W E 1 S 9 0 北區 9 18 Kilometers 台北縣 縣市界 新竹市 鄉鎮界 新竹縣 警 戒 值 圖 例 (mm) 宜蘭縣 10-50 50-90 90-130 130-170 170-240 台中市台中縣 新竹市 3 東區 花蓮縣 香山 區 4 圖 5 新竹縣市最佳佈置移動式抽水機 位置圖 大安鄉 台東縣 2 50 0 5 00 0 圖 7 50 0 公尺 例 易淹水區域範圍 外埔鄉 計畫辦理縣市 管區域排水系統 規劃點 規劃點待改善 抽水站 經濟部水利署製作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后 閘門 1 清水鎮 圖 2 降雨量警戒值分佈圖 3 小時延 時 台中縣 神岡鄉 梧棲鎮 沙鹿鎮 大雅鄉 7 龍井鄉 潭子鄉 西屯區 8 10 伸港鄉 台中市 9 北區 西區 大肚鄉 南屯區 線西鄉 中區 東區 南區 和美鎮 3 鹿港鎮 彰化市 大里市 烏日鄉 4 圖 6 台中縣最佳佈置移動式抽水機位 置圖 圖 3 移動式抽水機 7

圖 9 台 東 縣 最 佳 佈 置 移 動 位 置 圖 圖 7 宜 蘭 縣 最 佳 佈 置 移 動 位 置 圖 平 時 報 請 備 查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數 量 不 足 時 請 求 支 援 水 利 署 保 管 機 關 使 用 單 位 (1) 平 時 緊 急 事 件 水 利 署 防 災 中 心 調 度 支 援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數 量 不 足 保 管 機 關 其 它 保 管 機 關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數 量 不 足 時 請 求 支 援 使 用 單 位 (2) 緊 急 事 件 防 災 應 變 期 間 自 有 救 災 機 具 不 足 請 求 支 援 水 利 署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數 量 不 足 指 示 事 項 保 管 機 關 出 勤 自 有 救 災 機 具 不 足 請 求 支 援 使 用 單 位 調 度 支 援 其 它 保 管 機 關 災 區 圖 8 花 蓮 縣 最 佳 佈 置 移 動 位 置 圖 (3) 防 災 應 變 期 間 圖 10 移 動 調 度 流 程 8

圖 11 全 省 移 動 待 命 位 置 分 佈 圖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