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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度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作 業 程 序 及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 以 下 稱 本 部 ) 為 規 範 一 百 零 五 年 度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 以 下 稱 評 鑑 ) 之 相 關 作 業 事 項, 特 依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作 業 程 序 二 本 部 辦 理 評 鑑 之 目 的 如 下 : ( 一 ) 促 進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之 安 全 安 全 專 業 及 舒 適 品 質 ( 二 ) 提 供 民 眾 選 擇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之 參 考 ( 三 ) 作 為 優 先 獎 補 助 之 參 考 三 本 部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以 實 地 訪 查 方 式 進 行 評 鑑 四 本 部 應 遴 聘 評 鑑 委 員 進 行 評 鑑 前 項 評 鑑 委 員, 應 就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遴 聘 之 : ( 一 ) 母 嬰 照 護 相 關 醫 護 管 理 環 境 安 全 等 之 專 家 學 者 ( 二 ) 具 有 護 理 師 或 助 產 師 證 書, 並 擔 任 產 科 或 新 生 兒 科 護 理 臨 床 實 務 或 教 學 5 年 以 上 五 評 鑑 之 對 象 如 下 : ( 一 ) 護 理 機 構 開 業 日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滿 一 年 者 ( 二 )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已 屆 最 後 一 年 者 ( 三 ) 前 一 年 評 鑑 結 果 為 不 合 格 者 ( 四 ) 私 立 護 理 機 構 歇 業 後, 由 他 人 於 原 址 重 新 申 請 設 立 及 取 得 開 業 執 照 者 ( 五 ) 護 理 機 構 經 評 鑑 後 遷 移 擴 充 增 建 或 改 建,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基 地 建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等 範 圍 或 規 模 有 變 更 者 前 項 第 四 款 私 立 護 理 機 構 重 新 申 請 設 立 且 取 得 開 業 執 照 已 逾 一 百 零 五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者, 應 於 次 年 接 受 評 鑑 六 評 鑑 之 如 附 件 一 105 年 度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七 接 受 評 鑑 之 護 理 機 構 ( 以 下 稱 受 評 機 構 ) 應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逕 至 本 部 網 站 (www.mohw.gov.tw)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自 評 表, 並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局 進 1

行 資 格 審 查 八 受 評 機 構 經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本 部 應 於 實 地 訪 查 當 月 之 前 1 個 月 份, 將 實 地 訪 查 之 日 期 通 知 受 評 機 構 受 評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局 應 派 員 會 同 評 鑑,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諮 詢 九 實 地 訪 查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並 以 三 小 時 為 原 則 : ( 一 ) 受 評 機 構 負 責 人 簡 報 ( 二 ) 實 地 查 核 書 面 資 料 查 閱 及 晤 談 ( 三 ) 綜 合 座 談 十 評 鑑 成 績 核 算 及 評 定 原 則 如 附 件 二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核 算 及 評 等 原 則 十 一 本 部 應 召 開 評 鑑 結 果 之 評 定 會 議, 並 於 成 績 確 認 後 將 評 鑑 結 果 通 知 受 評 機 構 及 公 告 之 評 鑑 結 果 分 為 合 格 ( 優 等 甲 等 乙 等 ) 及 不 合 格 ( 丙 等 丁 等 ) 十 二 受 評 機 構 經 評 鑑 合 格 者 合 格 效 期 為 三 年, 並 由 本 部 發 給 證 文 件 十 三 受 評 機 構 對 於 評 鑑 結 果 不 服 者, 得 自 收 受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復, 逾 期 不 受 理 十 四 受 評 機 構 於 前 一 年 度 經 評 鑑 不 合 格 而 應 於 當 年 接 受 評 鑑 者, 其 評 鑑 結 果 如 為 合 格, 僅 得 評 定 為 乙 等, 且 合 格 效 期 為 二 年 連 續 二 年 評 鑑 不 合 格, 始 經 評 鑑 合 格 者, 僅 得 評 定 為 乙 等, 其 合 格 效 期 為 一 年 十 五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內 依 法 得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局 進 行 督 導 考 核 十 六 機 構 擴 床 私 立 機 構 如 變 更 名 稱, 但 負 責 人 未 變 更 者, 應 接 受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局 進 行 督 導 考 核 十 七 在 評 鑑 合 格 效 期 內 之 機 構, 有 不 符 合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發 生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考 核 結 果 為 不 合 格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廢 止 原 評 鑑 合 格 資 格 ; 所 稱 發 生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之 處 理 與 認 定,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局 初 審, 衛 生 福 利 部 複 審 機 構 接 受 評 鑑 所 提 供 之 文 件 或 資 料,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撤 銷 原 評 鑑 合 格 資 格 2

105 年 度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級 A 行 政 組 織 與 經 營 管 理 A1 行 政 制 度 (7 項 ) A1. 1 A1. 2 A1. 3 A1. 4 機 構 宗 旨 服 務 理 念 與 目 標 經 營 管 理 依 據 衛 生 局 實 際 開 放 床 數 收 案 情 形 工 作 手 冊 說 1. 訂 機 構 宗 旨 理 念 與 目 標 並 張 貼 於 顯 之 處 2. 工 作 人 員 知 道 機 構 之 宗 旨 服 務 理 念 與 目 標 3. 宗 旨 服 務 理 念 及 目 標, 能 營 造 下 列 文 化 : 追 求 母 嬰 健 康 安 全 及 照 護 品 質 以 母 嬰 及 家 庭 為 中 心 尊 重 母 嬰 權 利 4. 宗 旨 理 念 與 目 標 能 適 時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1. 訂 佔 床 率 進 出 住 人 數 退 訂 人 數 平 均 住 院 日 等 經 營 管 理 指 標 2.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且 在 效 期 內 3. 每 年 針 對 各 項 指 標 統 計 分 析 ( 含 退 訂 原 因 分 析 ) 及 檢 討 改 善, 且 有 紀 錄 1. 機 構 收 住 人 數 符 合 衛 生 局 實 際 開 放 床 數 2. 最 近 三 年 無 違 規 收 住 紀 錄 1. 訂 機 構 負 責 人 護 理 長 護 理 師 ( 士 )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廚 師 / 廚 工 清 潔 人 員 之 工 作 職 責 及 作 業 規 範 ( 依 照 機 構 內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 2. 訂 工 作 常 規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 出 入 住 標 準 作 業 急 3 3.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 可 說 出 機 構 之 宗 旨 理 念 與 目 標, 並 說 出 其 內 容 之 含 意, 而 非 僅 會 背 誦 ) 2. 訪 談 負 責 人 2. 訪 談 產 婦 3. 請 衛 生 局 提 供 機 構 近 三 年 內 是 否 有 無 違 規 收 容 紀 錄 ( 所 制 定 工 作 常 規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應 符 合 邏 輯 及 實 用 性 ) 2.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C: 符 合 第 1-3 項 中 共 2 合 4 項 中 共 3 合 C: 符 合 3 項 中 共 1 B: 符 合 3 項 中 共 2 合 B : 符 合 第 1-3

說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A1. 5 A1. 6 A1. 7 病 歷 管 理 無 推 銷 或 出 售 瘦 身 美 容 配 方 奶 藥 品 等 相 關 產 品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救 預 防 感 染 等 3. 工 作 人 員 依 工 作 常 規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確 實 執 行, 並 與 現 況 符 合 4.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1. 病 歷 格 式 編 排 有 序 2. 病 歷 紀 錄 有 完 整 簽 章 及 日 期 ( 簽 名 必 須 為 全 名 且 可 辨 識 ) 3. 訂 病 歷 管 理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 包 括 編 排 列 查 核 歸 檔 調 閱 及 保 存 等 規 範 ) 4. 病 歷 紀 錄 有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5. 病 歷 管 理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1. 訂 禁 止 廠 商 進 入 推 銷 相 關 產 品 之 措 施, 且 有 張 貼 公 告 並 告 知 產 婦 2. 機 構 有 執 行 禁 止 廠 商 進 入 推 銷 相 關 產 品 3. 機 構 ( 含 機 構 網 站 ) 沒 有 放 置 或 張 貼 瘦 身 美 容 配 方 奶 藥 品 等 相 關 產 品 及 宣 傳 單 張 或 海 報 4. 機 構 或 工 作 人 員 無 推 銷 或 出 售 瘦 身 美 容 配 方 奶 藥 品 等 相 關 產 品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 包 含 衛 福 消 防 建 管 勞 工 等 主 管 機 關 ) 3.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1. 實 地 察 看 2.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及 產 婦 1. 與 主 管 機 關 確 認 機 構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查 核 改 善 情 形 2.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無 缺 失 者, 本 項 不 適 用 C: 符 合 第 1-3 項 中 共 2 合 5 項 中 共 3-4 C: 符 合 4 項 中 共 2 B: 符 合 4 項 中 共 3 D: 改 善 情 形 未 達 25% C: 改 善 情 形 達 25% 以 上, 未 達 50% B: 改 善 情 形 達 50% 以 上, 未 達 100% A: 改 善 情 形 達 100% 4

A2 人 員 配 置 (3 項 )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A2. 1 A2. 2 A2. 3 業 負 人 置 形 護 人 及 兒 顧 員 置 形 專 任 事 員 置 形 務 責 設 情 理 員 嬰 照 人 設 情 兼 醫 人 設 情 A3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3 項 ) A3. 1 A3. 2 工 作 人 員 意 見 反 映 管 道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人 員 說 1. 專 任 且 於 機 構 投 保 勞 健 保 提 撥 勞 退 金 2. 實 際 執 行 行 政 與 照 護 品 質 管 理 1. 護 理 人 員 及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聘 任 人 數 符 合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2 全 日 均 應 有 護 理 人 員 上 班 3. 最 近 三 年 內 護 理 人 員 及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之 聘 用 無 違 規 紀 錄 1. 專 任 醫 事 人 員 完 成 執 業 登 錄 2. 兼 任 醫 事 人 員 完 成 支 援 報 備 1. 訂 工 作 人 員 意 見 反 映 處 理 流 程 2. 確 告 知 工 作 人 員 意 見 反 映 管 道 3.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工 作 人 員 反 映, 且 有 紀 錄 4. 對 工 作 人 員 意 見 反 映 定 期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追 蹤 與 改 善, 且 有 紀 錄 1.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人 員, 考 核 項 目 包 括 : 專 業 知 能 工 作 態 度 尊 重 與 維 護 產 婦 隱 私 等 2. 有 工 作 人 員 自 評 機 制 3. 訂 獎 懲 規 範 4. 訂 考 核 規 範 5.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2. 訪 談 負 責 人 (1) 檢 視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及 相 關 證 (2) 核 對 排 班 表 護 理 紀 錄 及 照 護 紀 錄 等 資 料 合 C: 符 合 1 C: 符 合 第 1 B : 符 合 第 1,2 C: 符 合 第 1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C: 符 合 第 1-3 項 中 共 2 合 4 項 中 共 3 C: 符 合 第 1 合 1-3 項 中 共 2 105 年 度 本 項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5

說 修 正 A3. 工 作 3 人 員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A4 教 育 訓 練 (5 項 ) 1. 新 進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包 含 : 胸 部 X 光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液 及 糞 便 檢 查 ( 阿 米 巴 痢 疾 桿 菌 性 痢 疾 寄 生 蟲 ) 且 有 紀 錄, 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報 告 2. 在 職 工 作 人 員 每 年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應 包 含 : 胸 部 X 光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液 檢 查, 且 有 紀 錄 3. 廚 工 及 供 膳 人 員 除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外, 另 須 增 加 A 型 肝 炎 傷 寒 ( 糞 便 ) 寄 生 蟲 檢 查 桿 菌 痢 疾 及 阿 米 巴 痢 疾 4. 了 解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並 對 於 檢 查 異 常 值 之 項 目, 有 追 蹤 輔 導 紀 錄 (1) 檢 閱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及 相 關 處 理 紀 錄 (2) 不 得 以 勞 工 檢 查 替, 因 該 檢 查 不 符 合 感 管 要 求 (3) 工 作 人 員 係 指 組 織 架 構 專 任 與 兼 任 人 員 (4) 新 進 人 員 健 檢 日 期 應 於 到 職 前 完 成 (5) 依 據 疾 病 管 制 局 公 告 之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管 制 措 施 指 引 合 4 項 中 共 3 A4. 新 進 1 人 員 訓 練 與 評 核 1. 訂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2.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括 : 機 構 宗 旨 理 念 與 目 標 人 事 規 章 工 作 人 員 職 責 與 權 益 勞 工 安 全 倫 理 規 範 作 業 規 範 及 基 本 技 術 等 訓 練 計 畫 3. 訂 訓 練 計 畫 時 程 及 指 導 者 等 規 範 4. 落 實 執 行 評 核, 且 有 評 核 學 習 效 果 之 機 制 與 紀 錄 5. 訓 練 資 料 建 立 檔 案,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學 習 6.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C: 符 合 第 1 項 及 第 2,3 項 中 1 項, 共 2 合 6 項 中 共 3-5 6

說 A4. 2 A4. 3 A4. 4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感 染 管 制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人 員 急 救 訓 練 1. 訂 工 作 人 員 年 度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2. 訂 鼓 勵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機 構 外 教 育 訓 練 之 措 施 3. 派 訓 人 員 須 於 機 構 內 報 告 分 享, 並 有 紀 錄 4. 辦 理 業 務 研 討 會 或 個 案 報 告 讀 書 報 告 品 質 管 理 等 討 論 會 5. 機 構 負 責 人 每 年 接 受 至 少 4 小 時 行 政 或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6.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建 立 檔 案, 提 供 工 作 人 員 學 習 1. 護 理 人 員 及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每 年 接 受 至 少 4 小 時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 新 進 人 員 應 於 半 年 內 完 成 ) 2. 訂 護 理 人 員 及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感 染 途 徑 防 護 措 施 群 突 發 之 偵 測 與 處 理 等 3.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50% 以 上, 每 年 接 受 至 少 2 小 時 感 染 管 制 教 育 訓 練 1.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1/3 具 有 新 生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或 小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證 照, 且 在 效 期 內 2. 機 構 內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80% 具 有 急 救 相 關 訓 練 證 照, 且 在 效 期 內 3.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1/2 具 有 新 生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或 小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證 照, 且 在 效 期 內 4. 機 構 內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皆 具 有 急 救 相 關 訓 練 證 照, 且 在 效 期 內 5. 護 理 人 員 皆 具 有 新 生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或 小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證 照, 且 在 效 期 內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2.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2.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C: 符 合 6 項 中 共 2 B: 符 合 6 項 中 共 3-5 C: 符 合 第 1 合 3 項 中 共 2 B : 符 合 第 2,3 A : 符 合 第 4,5 7

A4. 5 母 嬰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B 專 業 服 務 與 生 活 照 顧 B1 專 業 照 護 (10 項 ) B1. 1 產 婦 照 護 說 1. 護 理 人 員 在 二 年 內 有 接 受 4 小 時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母 乳 哺 育 之 專 業 訓 練 ( 新 進 護 理 人 員 應 於 半 年 內 完 成 ) 2. 護 理 人 員 每 年 接 受 至 少 2 小 時 機 構 外 母 嬰 照 護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3.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50% 每 年 接 受 4 小 時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母 乳 哺 育 之 專 業 訓 練 4.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80% 每 年 接 受 8 小 時 含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母 乳 哺 育 之 專 業 訓 練 1. 產 婦 入 住 24 小 時 內 完 成 基 本 之 身 體 及 精 神 狀 況 評 估, 且 有 紀 錄 2. 護 理 人 員 每 天 至 少 執 行 一 次 產 婦 身 體 評 估, 且 有 紀 錄 3. 入 住 一 週 內 應 進 行 家 庭 產 後 憂 鬱 及 社 會 支 持 狀 況 等 評 估, 且 有 紀 錄 4. 提 供 產 後 相 關 照 護 及 指 導 服 務, 且 有 紀 錄 5. 對 產 婦 有 特 殊 或 異 常 問 題 時, 有 持 續 性 處 理 及 紀 錄, 必 要 時 予 以 轉 介 B : 符 合 第 2,3 A : 符 合 第 2,4 2.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及 產 婦 B : 符 合 第 1-4 B1. 2 嬰 兒 照 護 註 : 基 本 之 身 體 評 估 項 目, 可 包 括 生 命 徵 象 ( 體 溫 脈 搏 呼 吸 及 血 壓 ) 子 宮 復 舊 惡 露 性 狀 與 量 乳 房 與 泌 乳 狀 況 會 陰 或 腹 部 傷 口 排 泄 活 動 及 疼 痛 情 形 等 1. 嬰 兒 入 住 24 小 時 內 完 成 基 本 之 身 體 評 估, 且 有 紀 錄 2. 護 理 人 員 每 天 至 少 執 行 一 次 嬰 兒 身 體 評 估, 且 有 紀 錄 C : 符 合 第 1-3 8

說 3. 提 供 身 體 沐 浴 清 潔 及 臍 帶 照 護, 且 有 紀 錄 4. 提 供 嬰 兒 發 展 所 需 之 相 關 照 護 及 指 導 服 務, 且 有 紀 錄 5. 對 嬰 兒 有 特 殊 或 異 常 問 題 時, 有 持 續 性 處 理 及 紀 錄, 必 要 時 予 以 轉 介 合 5 項 中 共 4 B1. 3 母 育 護 理 指 導 註 : 1. 基 本 之 身 體 評 估 項 目, 可 包 括 嬰 兒 生 命 徵 象 ( 體 溫 脈 搏 及 呼 吸 ) 體 重 變 化 進 食 活 動 力 臍 帶 皮 膚 狀 況 ( 含 黃 疸 ) 四 肢 活 動 能 力 卡 介 苗 注 射 反 應 大 小 便 性 狀 ( 含 顏 色 軟 硬 多 寡 ) 及 次 數 紅 臀 及 臍 帶 等 評 估 2. 嬰 兒 發 展 照 護 及 指 導, 如 協 助 母 親 瞭 解 其 新 生 兒 身 體 行 為 及 發 展 特 性, 並 有 個 化 指 導 1. 每 週 舉 辦 至 少 一 次 有 關 產 婦 與 新 生 兒 照 顧 的 護 理 專 業 指 導 課 程 2. 相 關 指 導 課 程 公 告 於 顯 處 3. 提 供 多 元 性 護 理 指 導 課 程, 如 指 導 單 張 手 冊 DVD 或 個 性 示 教 等 4. 依 產 婦 的 個 需 求, 給 予 產 婦 與 嬰 兒 居 家 照 顧 之 護 理 指 導, 且 有 成 效 5. 每 季 至 少 一 次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課 程 參 與 狀 況 及 需 求,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3. 訪 談 產 婦 ( 產 婦 可 說 出 上 課 主 要 內 容 ) C : 符 合 第 1-3 B : 符 合 第 1-4 註 : 護 理 指 導 課 程, 可 包 括 : 1. 產 後 心 理 壓 力 調 適 產 後 出 血 產 婦 身 體 清 潔 持 續 泌 乳 感 染 症 狀 及 需 就 醫 的 狀 9

說 B1. 4 退 評 與 導 住 估 指 況 等 2. 嬰 兒 黃 疸 的 觀 察 預 防 注 射 的 時 程 與 反 應 嬰 兒 吐 嗆 奶 處 理 體 溫 的 監 測 與 維 持 嬰 兒 安 撫 技 巧 認 識 嬰 兒 發 展 及 行 為 狀 態 及 需 就 醫 的 狀 況 等 1. 提 供 產 婦 有 關 嬰 兒 目 前 生 長 評 估 每 日 哺 餵 次 數 與 頻 率 大 小 便 性 狀 及 次 數 等 書 面 摘 要 資 料 2.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提 供 產 婦 目 前 復 舊 狀 況 3. 提 供 產 婦 個 性 之 母 嬰 居 家 注 意 事 項 護 理 指 導 4. 提 供 適 當 社 區 資 源 或 轉 介, 且 有 紀 錄 C : 符 合 第 1-2 B : 符 合 第 1-3 B1. 5 母 嬰 突 發 緊 急 狀 況 處 理 註 : 母 嬰 居 家 注 意 事 項 護 理 指 導 項 目, 可 包 括 : 1. 產 婦 持 續 泌 乳 感 染 症 狀 及 需 就 醫 的 狀 況 等 2. 嬰 兒 預 防 注 射 的 時 程 與 反 應 嬰 兒 吐 嗆 奶 處 理 體 溫 的 監 測 與 維 持 嬰 兒 安 撫 技 巧 及 需 就 醫 的 狀 況 等 1. 訂 合 約 之 轉 介 醫 院 ( 並 在 效 期 內 ) 2. 訂 產 婦 及 嬰 兒 突 發 緊 急 狀 況 之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且 照 護 人 員 能 說 處 理 流 程 3. 設 有 急 救 設 備 及 藥 品, 且 維 持 功 能 及 供 應 正 常 4. 每 班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有 一 人 接 受 過 新 生 兒 高 級 救 命 術 (NRP) 或 成 人 基 本 急 救 訓 練 (BLS) 3. 訪 談 照 護 人 員 C: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符 合 4 項 中 共 2 合 4 項 中 共 3 註 : 母 嬰 突 發 緊 急 狀 況, 可 包 括 : 1. 產 婦 於 產 後 發 燒 乳 腺 炎 產 後 出 血 傷 口 異 常 等 10

說 2. 嬰 兒 嗆 吐 奶 窒 息 感 染 發 燒 抽 搐 等 B1. 6 B1. 7 B1. 8 建 立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項 目 建 立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感 染 管 制 1. 訂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項 目 包 括 : (1) 嬰 兒 辨 識 正 確 率 ;(2) 紅 臀 發 生 率 ;(3) 乳 腺 炎 發 生 率 ;(4) 哺 乳 指 導 正 確 率 ;(5) 紀 錄 完 整 率 等 2. 所 推 動 的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皆 有 監 測 紀 錄 ( 至 少 執 行 3 項 ) 3. 所 推 動 的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皆 有 監 測 紀 錄 ( 執 行 5 項 ) 4. 依 機 構 需 求 再 發 展 品 質 監 測 指 標 項 目, 且 有 紀 錄 1. 有 專 人 負 責 品 質 管 理 業 務 2. 訂 年 度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品 質 監 測 項 目 指 標 閾 值 監 測 頻 率 3. 針 對 監 測 結 果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且 有 紀 錄 4. 針 對 各 項 監 測 指 標 之 監 測 結 果 進 行 上 下 年 度 延 續 性 的 檢 討 5. 訂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及 有 異 常 事 件 之 分 析 檢 討 與 改 善 措 施 1. 訂 感 染 管 制 突 發 事 件 處 理 洗 手 工 作 人 員 及 住 民 體 溫 監 測 ( 含 外 包 工 作 人 員 ) 及 不 原 因 發 燒 人 員 處 理 之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2. 配 合 疾 病 管 制 局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監 視 作 業 之 登 錄 3. 每 季 進 行 感 染 事 件 之 分 析 檢 討 4. 對 異 常 狀 況 有 完 善 的 處 理 措 施 及 追 蹤 改 善 紀 錄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B : 符 合 第 1,3 B : 符 合 第 1-3 C: 符 合 4 項 中 共 2 B: 符 合 4 項 中 共 3 11

B1. 9 B1. 10 手 部 衛 生 之 遵 從 性 意 外 事 件 的 預 防 與 處 理 B2 生 活 照 顧 與 母 乳 哺 育 (7 項 ) B2. 1 均 營 及 食 配 衡 養 膳 調 說 1. 洗 手 設 備 之 位 置 ( 包 括 酒 精 性 乾 洗 手 液 ) 及 數 量 ( 每 6-8 床 應 設 置 一 個 )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2. 護 理 人 員 及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確 實 執 行 洗 手 技 術, 包 括 : (1) 接 觸 產 婦 之 前 ;(2) 執 行 無 菌 技 術 操 作 之 前 ;(3) 有 接 觸 產 婦 體 液 風 險 之 後 ;(4) 接 觸 產 婦 之 後 ;(5) 接 觸 產 婦 周 遭 環 境 之 後 ;(6) 接 觸 嬰 兒 之 前 ;(7) 接 觸 嬰 兒 之 後 3. 訂 手 部 衛 生 遵 從 性 管 控 與 查 核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4. 確 實 執 行 手 部 衛 生 遵 從 性 管 控 與 查 核, 且 有 紀 錄 1. 訂 下 列 意 外 事 件 的 預 防 處 理 流 程 與 規 範 :(1) 跌 倒 和 暈 倒 ;(2) 燙 傷 ;(3) 自 殺 ;(4) 財 物 失 竊 ;(5) 暴 力 事 件 2. 工 作 人 員 能 說 作 業 流 程 3. 有 意 外 事 件 通 報 紀 錄 4. 對 意 外 事 件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追 蹤 與 改 善, 且 有 紀 錄 1. 供 應 膳 食 應 包 括 : 水 果 類 蔬 菜 類 全 穀 根 莖 類 豆 魚 肉 蛋 類 低 脂 乳 品 類 油 脂 與 堅 果 種 子 類 等 六 大 類 食 物 2. 供 膳 內 容 與 菜 單 相 符 3. 食 物 檢 體 留 存 ( 整 份 或 每 樣 食 物 100g), 標 示 日 期 及 餐 次, 冷 藏 保 存 至 少 48 小 時 4. 依 照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適 度 改 善 膳 食 內 容 5. 訂 專 任 或 特 約 營 養 師 的 工 作 職 責 服 務 時 間, 並 有 出 勤 紀 錄 ( 監 測 時 間 / 頻 率 由 機 構 依 情 況 自 訂 建 議 包 括 :(1) 洗 手 技 術 正 確 率 ; (2) 洗 手 時 機 正 確 率 監 控 ) 3.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或 嬰 兒 照 顧 人 員 2.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工 作 人 員 3. 訪 談 營 養 師 廚 師 或 產 婦 C: 符 合 4 項 中 共 2 B: 符 合 4 項 中 共 3 C: 符 合 第 1 合 4 項 中 共 2-3 且 未 達 C : 符 合 第 1-3 合 6 項 中 共 4-5 12

說 6. 菜 單 由 專 任 或 特 約 營 養 師 擬 訂 並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且 有 紀 錄 B2. 2 B2. 3 B2. 4 B2. 5 定 支 持 母 乳 哺 育 政 策 母 乳 哺 育 率 哺 餵 母 乳 支 持 性 措 施 奶 水 貯 存 及 奶 瓶 消 毒 1. 訂 並 張 貼 確 的 母 乳 哺 育 政 策 ( 政 策 包 括 產 後 成 功 哺 餵 母 乳 的 相 關 措 施, 及 禁 止 母 乳 用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 於 顯 之 處 2. 工 作 人 員 能 說 機 構 支 持 母 乳 哺 育 政 策 3. 於 產 婦 預 約 入 住 時, 提 供 支 持 母 乳 哺 育 說, 且 有 紀 錄 4.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1. 總 母 乳 哺 育 率 達 80% 以 上 2.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達 30% 以 上 3.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達 50% 以 上 4. 有 呈 現 混 合 哺 餵 轉 為 純 母 乳 哺 餵 的 統 計 資 料 1. 不 主 動 提 供 母 乳 之 外 的 食 物 ( 飲 料 ) 及 嬰 兒 奶 瓶 ( 安 撫 奶 嘴 ) 給 嬰 兒 2. 鼓 勵 產 婦 實 施 親 子 同 室, 並 訂 有 鼓 勵 措 施 3. 訂 親 子 同 室 感 染 管 制 及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4. 有 12 小 時 24 小 時 親 子 同 室 率 之 統 計 5. 針 對 親 子 同 室 支 持 性 環 境,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1. 應 設 有 調 奶 台 奶 水 貯 存 冷 藏 設 備 ( 僅 供 奶 水 存 放 ) 2. 奶 水 有 清 楚 標 示 姓 名 日 期 時 間 3. 奶 水 貯 存 冷 藏 設 備 有 每 日 溫 度 查 核 及 改 善 紀 錄 3.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及 產 婦 (1) 提 供 哺 乳 率 統 計 表 3.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及 產 婦 1. 實 地 察 看 2.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或 未 達 C: 符 合 第 1 B :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符 合 4 項 中 共 3 或 未 達 B: 符 合 第 1,2,4 A: 符 合 第 1,3,4 或 未 達 合 5 項 中 共 3-4 或 未 達 C : 符 合 第 1-3 合 5 項 中 共 4 13

說 4. 訂 奶 水 存 放 冷 藏 設 備 清 潔 管 理 及 溫 度 異 常 處 理 等 相 關 規 範 5. 確 實 進 行 奶 瓶 清 潔 消 毒 B2. 6 B2. 7 母 哺 諮 與 介 乳 育 詢 轉 產 婦 哺 育 照 護 C 環 境 設 施 與 安 全 維 護 C1 環 境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5 項 ) C1. 1 訪 客 陪 客 管 理 及 維 護 母 嬰 安 全 1. 提 供 產 婦 母 乳 哺 育 相 關 諮 詢 資 源 2. 設 有 諮 詢 專 線 或 母 乳 哺 育 支 持 團 體, 且 有 紀 錄 3. 母 嬰 退 住 返 家 後, 主 動 提 供 追 蹤 關 懷, 且 有 紀 錄 4. 訂 母 乳 哺 育 的 轉 介 流 程 5. 執 行 母 乳 哺 育 轉 介, 且 有 紀 錄 1. 護 理 人 員 能 說 正 確 哺 餵 母 乳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2. 產 婦 入 住 期 間 有 接 受 持 續 哺 乳 及 泌 乳 指 導, 且 有 紀 錄 3. 沒 有 限 制 哺 餵 母 乳 的 固 定 時 間, 依 嬰 兒 需 求 協 助 產 婦 哺 育 母 乳, 且 有 紀 錄 4. 哺 餵 配 方 奶 ( 含 混 餵 ) 之 產 婦, 給 予 個 的 嬰 兒 餵 食 指 導 及 協 助, 且 有 紀 錄 5. 對 有 特 殊 問 題 者, 能 持 續 追 蹤 指 導, 且 有 紀 錄 1. 訂 訪 客 陪 客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並 張 貼 於 顯 之 處 2. 訂 嬰 兒 辨 識 ( 如 手 / 腳 圈 ) 出 入 嬰 兒 室 之 流 程 與 感 染 管 制 防 止 母 嬰 跌 落 及 嬰 兒 安 全 等 具 體 維 護 母 嬰 安 全 措 施 3. 工 作 人 員 能 說 如 何 執 行 訪 客 陪 客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及 具 體 維 護 母 嬰 安 全 措 施 4. 產 婦 有 被 告 知 訪 客 陪 客 作 1. 談 護 理 人 員 及 產 婦 3.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及 產 婦 3.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及 產 婦 或 未 達 C: 符 合 5 項 中 共 3 B: 符 合 5 項 中 共 4 或 未 達 合 5 項 中 共 3-4 或 未 達 C: 符 合 第 1-3 項 中 共 2 合 5 項 中 共 3-4 14

說 業 標 準 規 範 及 具 體 維 護 母 嬰 安 全 措 施 5.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C1. 2 C1. 3 住 房 安 全 及 設 施 設 置 嬰 兒 隔 離 觀 察 室 及 使 用 情 形 1. 浴 廁 均 設 有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且 功 能 正 常 ; 住 房 浴 廁 及 走 道 設 有 扶 手 ; 浴 廁 地 板 有 防 滑 措 施 2. 產 婦 有 被 告 知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的 位 置 及 正 確 操 作 方 法 3.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只 能 在 產 婦 單 位 取 消 4. 護 理 人 員 立 即 反 應 處 理 5. 產 婦 床 每 床 均 設 有 呼 叫 連 絡 護 理 站 之 設 備 ( 例 : 電 話 或 呼 叫 鈴 ) 1. 設 有 獨 立 空 間 之 隔 離 觀 察 室, 並 有 洗 手 台 或 乾 洗 手 液 2. 隔 離 觀 察 室 之 設 置 符 合 感 染 管 制 相 關 規 定, 並 有 獨 立 空 調 3. 訂 隔 離 觀 察 室 使 用 規 範, 落 實 執 行 4. 訂 呼 吸 道 腸 胃 道 皮 膚 性 感 染 等 項 目 的 隔 離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並 依 個 案 需 求, 提 供 合 宜 的 照 護 技 術 及 測 試 現 場 相 關 設 施 3. 訪 談 護 理 人 員 及 產 婦 4. 應 符 合 公 告 之 護 理 機 構 分 類 設 置 標 準 或 未 達 C: 符 合 第 1 合 5 項 中 共 2-4 或 未 達 C: 符 合 第 1 合 4 項 中 共 2-3 15

說 C1. 4 C1. 5 廚 房 衛 生 ( 機 構 自 設 或 伙 食 外 訂 ) 內 環 清 及 媒 治 外 境 潔 病 防 自 設 廚 房 機 構 : 1. 調 理 場 所 與 設 施 維 持 清 潔, 無 油 垢 髒 亂 等 情 形, 垃 圾 分 類 加 蓋, 廚 餘 處 理 完 善, 無 異 味 蚊 蟲 ; 食 物 調 理 保 溫 冷 藏 (7 以 下 ) 及 冷 凍 (-18 以 下 ) 設 備 功 能 正 常 2. 食 品 製 備 過 程 符 合 衛 生, 避 免 交 叉 汙 染 3. 生 熟 食 分 開 貯 存 4. 定 期 檢 查 廚 房 餐 廳 之 工 作 環 境 設 備 與 工 作 人 員, 並 備 有 紀 錄 伙 食 外 訂 機 構 : 1. 與 供 應 廠 商 訂 有 合 約,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2. 供 應 廠 商 有 GHP(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 HACCP(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點 ) 或 出 具 近 兩 年 內 衛 生 單 位 稽 查 合 格 證 3. 廚 餘 處 理 完 善 4. 食 材 來 源 應 有 進 貨 單 據, 肉 品 應 向 CAS 廠 商 購 買 5. 機 構 提 出 供 應 膳 食 之 餐 廳 廚 房 或 公 司 建 立 之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並 有 紀 錄 6. 定 期 抽 查 伙 食 外 訂 機 構 並 有 紀 錄 1. 內 外 環 境 整 潔 地 面 乾 燥, 且 無 障 礙 物 品 2. 設 有 產 婦 退 住 後 房 間 ( 含 嬰 兒 床 ) 清 潔 與 消 毒 之 紀 錄 3. 每 半 年 至 少 實 施 一 次 內 外 環 境 消 毒 及 病 媒 防 治, 且 有 紀 錄 4. 訂 機 構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及 病 媒 防 治 作 業 標 準 規 範 5. 每 年 定 期 檢 討,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自 設 廚 房 機 構 : 或 未 達 C : 符 合 第 1-3 伙 食 外 訂 機 構 : 或 未 達 C : 符 合 第 1-3 合 6 項 中 共 4-5 或 未 達 C: 符 合 5 項 中 共 3 B: 符 合 5 項 中 共 4 16

說 C2 安 全 維 護 (4 項 )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 1 C2. 2 C2. 3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及 檢 修 申 報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避 難 逃 生 系 統 設 置 1. 消 防 設 備 附 有 最 近 一 年 內 之 檢 查 合 格 證 2. 每 半 年 檢 修 申 報 一 次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3. 操 作 消 防 設 備 無 故 障 或 無 失 效 情 形 4. 機 構 使 用 之 材 料, 如 : 窗 簾 地 毯 及 隔 簾 等 均 屬 防 焰 物 品 5. 儲 藏 室 及 儲 存 易 燃 或 可 燃 性 物 品 之 房 間, 應 建 置 適 用 之 火 警 探 測 器 或 自 動 撒 水 頭 1. 依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2. 現 場 置 有 檢 查 報 告 書 及 地 方 政 府 核 發 之 審 查 合 格 證 文 件 1. 規 劃 之 逃 生 避 難 圖 符 合 無 障 礙 之 逃 生 路 徑, 路 徑 為 防 火 材 料 及 防 火 門 2. 應 有 兩 條 以 上 避 難 路 徑, 且 其 中 至 少 一 座 為 安 全 梯, 並 有 適 當 ( 視 聽 ) 之 警 示 設 備 3. 樓 梯 間 走 道 及 緊 急 出 入 口 防 火 門 等 周 圍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礙 物 4.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或 防 火 區 規 劃 並 設 置 避 難 器 具 (1) 檢 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合 格 文 件 2. 消 防 設 備 現 場 施 測 2. 依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係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期 間 及 施 行 日 期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1. 實 地 察 看 (1) 察 看 逃 生 避 難 圖 是 否 懸 掛 於 顯 適 當 位 置 (2) 逃 生 動 線 現 場 勘 測 D: 不 符 合 D: 不 符 合 D: 不 符 合 B : 符 合 第 1-3 105 年 度 本 項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17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 4 訂 定 符 合 機 構 特 性 及 需 要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作 業 程 序, 並 落 實 演 練 D 權 益 保 障 (4 項 )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D1 產 婦 嬰 兒 ( 法 定 理 人 ) 與 機 構 間 簽 訂 保 障 雙 方 權 益 及 義 務 之 契 約 D2 依 據 衛 生 局 核 定 之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說 1. 對 於 火 災 風 災 水 災 地 震 等 緊 急 災 害, 訂 有 符 合 機 構 與 災 害 特 性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與 作 業 程 序 2. 完 備 之 緊 急 聯 絡 網 及 災 害 應 變 啟 動 機 制, 及 具 有 適 當 的 人 力 調 度 及 緊 急 召 回 機 制 3. 機 構 避 難 平 面 圖 示 應 顯 適 當, 確 訂 定 各 樓 層 住 民 疏 散 運 送 之 順 序 與 策 略 4. 應 每 年 實 施 複 合 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一 次, 並 有 演 練 之 過 程 檢 討 改 善 方 案 紀 錄 ( 含 照 片 ) 1. 產 婦 嬰 兒 ( 法 定 理 人 ) 與 機 構 間 簽 訂 保 障 雙 方 權 益 及 義 務 之 契 約 2. 契 約 內 容 符 合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及 坐 月 子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3. 核 章 齊 全 4. 備 有 一 式 兩 份, 讓 產 婦 或 家 屬 留 存 1. 符 合 當 地 政 府 公 告 之 收 費 標 準, 無 超 額 收 費 2. 張 貼 收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於 顯 之 處 (1) 現 場 察 閱 機 構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辦 法 及 流 程 與 每 半 年 演 練 之 紀 錄 ( 照 片 ) (2) 可 比 照 火 災 之 消 防 演 練 辦 理 相 關 編 組 與 訓 練 課 程 (1) 檢 閱 相 關 契 約 2. 訪 談 產 婦 3. 應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及 坐 月 子 中 心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4. 核 章 齊 全 指 機 構 負 責 人 及 消 費 者 簽 署 全 名 或 加 蓋 印 章 2. 訪 談 產 婦 D: 完 全 不 符 合 B: 符 合 1,2,3 或 未 達 B: 符 合 第 1,2,3 或 未 達 C: 符 合 第 1 105 年 度 本 項 基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18

說 D3 顧 客 意 見 反 映 管 道 D4 辦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1. 於 公 開 處 設 置 意 見 箱 且 上 鎖 2. 訂 顧 客 意 見 反 映 處 理 流 程, 並 張 貼 於 顯 之 處 3. 確 告 知 產 婦 對 機 構 意 見 反 映 管 道 4.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顧 客 反 映, 且 有 紀 錄 5. 機 構 對 顧 客 反 映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分 析 追 蹤 與 改 善, 且 有 紀 錄 1. 有 實 施 滿 意 度 調 查 2. 滿 意 度 調 查 內 容 應 包 括 照 護 服 務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設 施 設 備 及 膳 食 等 項 目 3. 有 調 查 結 果 統 計 資 料 4. 有 針 對 調 查 結 果 之 分 析 檢 討 與 改 善 措 施 3. 訪 談 負 責 人 及 產 婦 ( 詢 問 產 婦 若 有 任 何 建 議 會 如 何 向 機 構 反 映 ) 2. 訪 談 產 婦 或 未 達 C: 符 合 第 1-3 項 中 共 2 合 5 項 中 共 3-4 或 未 達 B : 符 合 第 1-3 E 改 進 或 創 新 (2 項 ) E 1 E2 前 次 評 鑑 建 議 事 項 改 善 情 形 創 新 措 施 及 執 行 情 形 1. 針 對 前 次 評 鑑 之 改 進 事 項 擬 訂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2.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成 效 或 說 無 法 達 成 改 善 目 標 之 原 因 1. 具 有 創 新 模 式 或 策 略 2. 上 述 創 新 措 施 具 有 成 效 (1) 與 負 責 人 員 現 場 會 談 (2) 檢 閱 改 善 情 形 之 相 關 文 件 (3) 檢 視 各 相 關 建 議 是 否 依 建 議 改 善 (4) 請 機 構 負 責 人 說 改 進 內 容 及 成 效 (1) 與 負 責 人 員 現 場 會 談 (2) 現 場 察 閱 創 新 措 施 (3) 創 新 包 含 服 務 模 式 服 務 策 略 及 專 業 資 源 策 略 等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且 改 善 情 形 未 達 50%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改 善 情 形 達 50% 以 上 A. 完 全 符 合 D. 完 全 不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A. 完 全 符 合 19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核 算 及 評 等 原 則 附 件 二 一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評 鑑 共 分 5 大 面 向 50 項, 評 鑑 項 目 內 容 : ( 一 ) 行 政 組 織 與 經 營 管 理 : 行 政 制 度 人 員 配 置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占 36%) ( 二 ) 專 業 服 務 與 生 活 照 顧 : 專 業 照 護 生 活 照 顧 與 母 乳 哺 育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占 34%) ( 三 ) 環 境 設 施 與 安 全 維 護 : 環 境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安 全 維 護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占 18%) ( 四 ) 權 益 保 障 : 簽 訂 契 約 收 費 標 準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占 8%) ( 五 ) 改 進 或 創 新 :( 占 4%) 二 評 鑑 等 第 標 準 : ( 一 ) 優 等 : 分 數 90 分 以 上 者 ( 二 ) 甲 等 : 分 數 80 分 以 上, 未 達 90 分 者 ( 三 ) 乙 等 : 分 數 70 分 以 上, 未 達 80 分 者 ( 四 ) 丙 等 : 分 數 60 分 以 上 未 達 分 數 70 分 者 ( 五 ) 丁 等 : 分 數 未 達 60 分 者 註 :1. 分 數 計 算 以 小 數 點 以 下 兩 位 四 捨 五 入 2. 實 地 評 鑑 結 果 經 評 定 會 議 討 論,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三 評 定 原 則 : ( 一 ) 評 鑑 結 果 列 為 優 等 或 甲 等, 除 分 數 須 達 標 準 外, 亦 須 同 時 符 合 一 級 指 標 必 需 達 A 等 級 項 數 之 要 求 20

( 二 )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附 件 二 名 稱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定 義 指 標 項 目 1. 攸 關 機 構 及 住 民 生 命 安 全 2. 有 關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相 關 法 規, 含 設 施 設 備 及 人 力 ( 資 格 人 力 ) A1.5 A2.1 A2.2 C2.1 C2.2 C2.3 C2.4 D1 D2 ( 三 ) 評 鑑 優 等 及 甲 等 之 評 等 原 則 評 優 等 需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要 求 :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1. C2.1 C 2.2 C 2.3 C 2.4 ( 以 上 4 項 為 公 共 安 全 等 指 標 ) 其 中 C2.1 C2.2 原 C2.4 須 達 A 級,C2.3 須 則 達 B 級 以 上 2. 除 C 2.1 C 2.2 C 2.4 指 標 外, 需 有 3 項 ( 含 ) 以 上 達 A 級 甲 等 需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要 求 :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1. C 2.1 C 2.2 C 2.3 C 2.4( 以 上 4 項 為 公 共 安 全 指 標 ) 其 中 C 2.1 C 2.2 C 2.4 須 達 A 級, C 2.3 須 達 B 級 以 上 2. 除 C 2.1 C 2.2 C 2.4 指 標 外, 需 有 1 項 ( 含 ) 以 上 達 A 級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