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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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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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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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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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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5 日 出 刊 ( 第 133 期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人 事 室 編 製 各 位 同 仁 勛 鑒 : 自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份 起, 本 室 定 期 於 每 月 中 旬 編 製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刊 載 於 人 事 室 網 頁, 內 容 涵 蓋 法 令 宣 導 公 告 事 項 公 保 問 答 福 利 人 事 動 態 及 各 類 活 動 訊 息 等, 以 期 能 為 同 仁 們 作 更 完 善 之 服 務 如 有 任 何 意 見, 歡 迎 來 信 指 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personnel@tea.ntue.edu.tw 人 事 室 網 址 :http://p11.ntue.edu.tw/personnel/ 人 事 公 告 內 容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未 有 專 職 之 兼 任 ( 代 理 代 課 ) 教 師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申 請 表, 請 確 實 轉 知 所 屬 兼 任 教 師 依 式 填 妥 後, 於 本 (104) 年 3 月 13 日 前 送 人 事 室 彙 整, 以 利 相 關 業 務 之 進 行, 請 查 照 本 校 兼 任 教 師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請 確 實 轉 知 所 屬 兼 任 教 師 依 式 填 妥 並 經 核 章 後, 儘 速 送 達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辦 理, 以 利 相 關 業 務 之 進 行 配 合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扣 繳 作 業 實 施, 未 於 學 校 加 保 健 保 之 兼 任 老 師, 於 本 校 受 領 之 兼 職 薪 資 所 得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達 19,273 元 ( 含 ) 以 上, 須 扣 繳 個 人 補 充 保 費 2%; 若 符 合 二 代 健 保 規 定 之 免 扣 取 補 充 保 費, 請 於 3/16( 一 ) 前 提 具 聲 明 書 及 免 扣 繳 證 明 文 件 至 人 事 室 彙 整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申 請 作 業, 請 依 式 填 妥 申 請 補 助 領 款 收 據 並 檢 附 學 雜 費 收 據 正 本,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止, 送 交 人 事 室 彙 辦, 另 受 有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學 費 補 助 者, 不 得 請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04 年 度 專 任 教 授 休 假 進 修 研 究 申 請 案, 自 即 日 起 開 始 受 理,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送 人 事 室 彙 辦 104 學 年 度 教 師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申 請 案, 自 即 日 起 開 始 受 理,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送 人 事 室 彙 辦 第 1 頁 \ 共 6 頁

六 福 村 主 題 樂 園 提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2015 優 惠 專 案 一 案, 持 學 生 證 或 教 職 員 工 識 別 證 至 六 福 村 票 口 購 票, 可 享 有 特 約 優 惠 價 ( 主 題 遊 樂 園 599 元 / 人 水 陸 聯 票 699 元 / 人 ), 憑 證 每 日 1 人 最 多 可 購 買 2 張 優 惠 票 ( 含 本 人 ), 票 券 限 當 日 使 用, 入 園 時 須 搭 配 學 生 證 或 教 職 員 工 識 別 證 一 起 使 用 法 令 公 告 組 織 考 試 任 免 敘 薪 兼 職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及 第 六 條 條 文, 業 奉 總 統 104 年 1 月 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20141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修 正 條 文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法 規 ) 下 載 ( 教 育 部 104.1.16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40006110 號 函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修 正 行 政 院 與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提 列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職 缺 改 進 措 施, 並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ㄧ 案 ( 教 育 部 104.01.19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40008666 號 函 ) 有 關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款 及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定 曾 任 相 當 教 授 副 教 授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是 否 包 括 專 科 學 校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年 資 一 案 : ( 一 ) 查 本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20131974A 號 函 規 定 略 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款 及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定 相 當 教 授 副 教 授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之 範 圍 及 資 格 條 件, 包 含 公 立 及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依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進 用 之 專 兼 任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及 副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其 年 資 可 採 計 為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款 及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相 當 教 授 副 教 授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年 資 ( 二 ) 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遴 聘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之 依 據, 大 學 係 依 據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專 科 學 校 係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遴 聘 辦 法, 依 各 該 規 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及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均 係 比 照 教 師 職 務 等 級, 分 教 授 級 副 教 授 級 助 理 教 授 級 及 講 師 級 4 級 ; 又 是 類 人 員 之 進 用, 係 基 於 學 校 得 為 應 教 學 需 要, 敦 聘 具 專 業 造 詣 或 成 就, 並 具 有 技 術 與 實 務 教 學 能 力 之 專 業 人 員, 以 平 衡 學 校 學 術 理 論 與 實 務 能 力 教 學 ( 三 ) 綜 上, 專 科 學 校 依 專 科 學 校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遴 聘 辦 法 進 用 之 專 兼 任 教 授 級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及 副 教 授 級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其 年 資 亦 得 採 計 為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款 及 第 1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曾 任 相 當 教 授 副 教 授 之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年 資 ( 教 育 部 104.1.26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30192621 號 函 ) 銓 敘 部 函 以,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業 經 考 試 院 修 正 發 布 一 案, 第 2 頁 \ 共 6 頁

旨 揭 發 布 令 修 正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登 載 於 銓 敘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mocs.gov.tw) 最 新 消 息 與 銓 敘 法 規 之 法 規 動 態 項 下, 並 新 增 於 銓 敘 法 規 之 法 規 彙 編 項 下 之 伍 任 用 類 別 中, 請 自 行 下 載 參 考 ( 教 育 部 104.02.13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40019586 號 函 ) 培 訓 獎 懲 政 風 有 關 通 過 103 年 度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數 位 化 初 級 考 試 並 任 職 於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公 教 人 員 獎 勵 案, 請 依 客 家 委 員 會 104 年 1 月 5 日 客 會 文 字 第 1040000054 號 函 辦 理 ( 教 育 部 104.1.12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00913 號 函 ) 對 於 參 加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之 公 務 人 員,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辦 理 考 績 時, 應 回 歸 考 績 覈 實 考 評 精 神, 評 定 適 當 考 績 等 次 ( 教 育 部 104.1.12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01747 號 函 ) 教 師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91632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施 行 ( 教 育 部 104.1.19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91632A 號 函 ) 有 關 教 師 之 配 偶 倘 屬 任 有 官 等 之 警 察 人 員 或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得 依 教 育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第 7 款 規 定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 教 育 部 104.1.20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900033 號 函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聯 繫 合 作 會 報 設 置 及 實 施 要 點, 並 自 104 年 1 月 20 日 生 效 另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聯 繫 合 作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及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聯 繫 合 作 實 施 要 點 同 時 停 止 適 用 ( 教 育 部 104.1.22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09558 號 函 )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培 育 訓 練 與 國 外 進 修 之 訓 後 追 蹤 做 法, 請 參 考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10882 號 函 ( 教 育 部 104.1.27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10882 號 函 ) 轉 知 教 育 部 104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維 護 工 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2 日 臺 教 政 ( 一 ) 字 第 1040015978 號 函 ) 為 提 升 政 府 優 質 廉 能 形 象, 請 各 單 位 同 仁 於 佳 節 期 間 遵 守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內 有 關 受 贈 財 物 與 飲 宴 應 酬 等 相 關 規 定 該 規 定 中 與 機 關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之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餽 贈 財 物 或 邀 宴 應 酬, 原 則 上 應 予 拒 絕 並 落 實 知 會 登 錄 程 序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3 日 臺 教 政 ( 一 ) 字 第 1040015853 號 書 函 ) 各 校 應 確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7 條 第 4 項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第 7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定 期 辦 理 新 進 及 現 職 人 員 有 無 性 侵 害 犯 罪 紀 錄 之 查 閱 作 業, 及 查 詢 是 否 為 全 國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通 報 及 查 詢 系 統 列 管 之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 教 育 部 104.2.4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06436 號 函 ) 轉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03 年 7 月 至 12 月 審 理 保 障 事 件 常 見 撤 銷 原 因 分 析 參 考 資 料 1 份 ( 教 育 部 104.2.5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11195 號 函 )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於 104 年 1 月 22 日 修 正 發 布, 檢 附 發 布 令 影 本 修 正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各 1 份 ( 教 育 部 104.2.6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16661 號 函 ) 第 3 頁 \ 共 6 頁

轉 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回 流 續 航 方 案 及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回 流 續 航 方 案 104 年 實 施 計 畫 各 1 份 ( 教 育 部 104.2.11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019081 號 函 )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合 作 辦 理 之 參 加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指 定 用 途 貸 款, 延 長 申 請 期 限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95288 號 書 函 ) 2015 2016 健 康 99 全 國 公 教 健 檢 方 案 自 即 日 起 由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等 多 家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承 作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04944 號 書 函 ) 銓 敘 部 令,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依 家 事 事 件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相 關 規 定, 與 收 養 兒 童 先 行 共 同 生 活 期 間, 如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且 其 與 收 養 兒 童 之 收 養 關 係 經 法 院 認 可 裁 定 確 定 者, 得 自 收 養 關 係 發 生 效 力 日 起, 準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35 條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規 定 (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1625 號 函 ) 為 維 護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權 益, 請 各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公 保 養 老 年 金 超 額 年 金 支 給 作 業, 並 配 合 於 公 保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定 期 辦 理 超 額 年 金 發 放 情 形 申 報 作 業 (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1930 號 函 ) 銓 敘 部 令, 為 避 免 社 會 資 源 重 複 配 置 及 政 府 重 複 補 貼, 並 符 合 繳 費 與 給 付 權 益 對 等 原 則,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 被 保 險 人 因 重 複 參 加 其 他 職 域 社 會 保 險 並 依 公 保 法 令 規 定 選 擇 退 出 公 保 者, 於 退 保 期 間 在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辦 理 依 法 退 休 ( 職 ) 資 遣 或 離 職 時, 應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6 條 規 定, 請 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 其 依 規 定 得 請 領 年 金 給 付 者, 應 依 基 本 年 金 率 (0.75% 之 年 金 給 付 率 ) 計 給 ( 教 育 部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2547 號 函 ) 行 政 院 訂 定 中 央 機 關 ( 構 ) 員 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基 準 表,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5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4702 號 書 函 ) 轉 知 104 年 度 各 醫 院 辦 理 中 央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簡 任 第 10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等 以 上 主 管 人 員 ( 含 代 理 人 員 ) 健 康 檢 查 之 項 目 及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5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4883 號 書 函 ) 轉 知 104 年 度 各 醫 院 辦 理 中 央 機 關 ( 構 ) 員 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基 準 表 第 一 類 人 員 之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5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4965 號 書 函 ) 中 央 各 機 關 103 年 度 退 休 ( 伍 )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其 公 務 預 算 新 增 範 圍 ( 發 給 基 準 2 萬 元 至 2 萬 5 千 元 ) 所 需 經 費, 請 在 各 機 關 原 編 列 人 事 費 或 其 他 科 目 相 關 預 算 項 下 先 行 調 整 支 應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9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3808 號 書 函 ) 第 4 頁 \ 共 6 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友 善 家 庭 公 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推 動 方 案, 自 104 年 2 月 2 日 生 效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6612 號 書 函 ) 行 政 院 訂 定 各 機 關 推 動 公 教 員 工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並 自 104 年 2 月 5 日 生 效 ; 同 日 停 止 適 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推 動 公 教 志 工 志 願 服 務 要 點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8754 號 書 函 ) 銓 敘 部 函 釋 有 關 擇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再 任 臺 北 市 景 美 托 嬰 中 心, 是 否 須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3 條 規 定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一 案,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3 條 第 32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規 定 略 以, 不 限 機 關 ( 構 ) 或 組 織 型 態 為 何, 凡 支 ( 兼 )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再 任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報 酬 ( 含 全 額 或 部 分 預 算 支 應 ) 並 實 際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者, 即 屬 應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之 限 制 範 圍 ( 二 ) 臺 北 市 景 美 托 嬰 中 心 部 分 人 力 ( 含 護 理 人 員 ) 之 薪 資 係 來 自 北 市 社 會 局 補 助, 是 以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再 任 該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職 務 者, 若 其 薪 資 來 源 係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 含 部 分 或 全 額 ), 且 係 實 際 從 事 全 職 性 工 作 者, 則 應 依 前 開 退 休 法 規 定,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及 停 辦 優 惠 存 款 ( 教 育 部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40018112 號 書 函 ) 人 事 動 態 新 進 人 員 ~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動 態 情 形 生 效 日 期 軍 訓 室 陳 淑 瑩 教 官 新 進 104.02.01 藝 設 系 張 文 德 副 教 授 新 進 104.02.01 藝 設 系 黃 心 蓉 助 理 教 授 新 進 104.02.01 語 創 係 吳 亭 慧 約 用 行 政 組 員 新 進 104.02.02 第 5 頁 \ 共 6 頁

異 動 人 員 ~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動 態 情 形 生 效 日 期 數 資 系 張 淑 怡 教 授 升 等 103.08.01 數 資 系 楊 凱 翔 副 教 授 升 等 103.08.01 教 務 處 華 語 文 中 心 教 務 處 華 語 文 中 心 周 美 慧 主 任 免 兼 104.02.01 張 金 蘭 主 任 聘 兼 104.02.01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曾 巧 蓉 組 員 先 予 試 用 104.02.22 離 職 人 員 ~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動 態 情 形 生 效 日 期 計 中 陳 仲 華 技 士 退 休 104.03.03 進 修 推 廣 處 潘 欣 怡 行 銷 推 廣 專 員 辭 職 104.02.27 進 修 推 廣 處 陳 虹 蓁 行 銷 推 廣 專 員 辭 職 104.03.03 進 修 推 廣 處 駱 易 佑 行 銷 推 廣 專 員 辭 職 104.03.03 北 師 美 術 館 鍾 雨 欣 約 用 行 政 專 員 辭 職 104.03.03 第 6 頁 \ 共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