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3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10109727 號 函 訂 定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3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10016548 號 函 訂 定 桃 園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29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10131202 號 函 修 正 第 伍 柒 點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5 月 29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10020036 號 函 修 正 第 伍 柒 點 桃 園 縣 政 府 101 年 9 月 18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10233758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9 月 18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10035289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縣 政 府 102 年 3 月 15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20056892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2 年 3 月 1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20008448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縣 政 府 102 年 9 月 12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20054875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2 年 9 月 12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20036467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縣 政 府 103 年 12 月 24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30306848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3 年 12 月 2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30054030 號 函 修 正 桃 園 市 政 府 104 年 11 月 6 日 府 教 中 字 第 1040288382 號 函 修 正 連 江 縣 政 府 104 年 11 月 6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1040046741 號 函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行 政 院 102 年 3 月 1 日 院 臺 教 揆 字 第 1010079097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之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二 總 統 102 年 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31151 號 令 公 布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3006455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區 劃 定 作 業 要 點 四 教 育 部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03274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五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6216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六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86268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貳 目 的 一 開 展 學 生 多 元 智 能, 舒 緩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壓 力 二 發 揮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提 高 教 師 課 程 教 學 品 質 三 強 化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增 進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發 展 四 關 懷 不 同 地 區 學 生,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參 招 生 對 象 一 桃 連 區 ( 桃 園 市 及 連 江 縣,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 及 其 共 同 就 學 區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非 應 屆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就 讀 海 外 設 立 之 臺 灣 學 校 大 陸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於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就 讀 欲 返 國 就 學 並 取 得 學 歷 認 證, 且 設 籍 本 區 內 之 學 生 二 非 本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但 具 以 下 四 種 特 殊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參 加 他 區 免 試 入 學, 經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 ( 一 ) 學 生 就 讀 或 畢 業 國 中 學 籍 所 在 免 試 就 學 區, 未 設 置 學 生 適 性 選 擇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課 程 群 別 或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者 P1
( 二 ) 學 生 因 搬 家 遷 徙 至 本 區 居 住 者 ( 檢 附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 ( 三 ) 學 生 在 國 中 階 段 跨 區 就 學, 擬 申 請 返 回 本 區 戶 籍 所 在 地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檢 附 具 體 證 明 文 件 ) ( 四 ) 臺 商 及 海 外 學 校 ( 五 ) 其 他 特 殊 因 素 肆 組 織 與 任 務 為 辦 理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應 分 別 組 成 下 列 各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 一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連 江 縣 政 府 共 同 籌 組,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連 江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長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區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各 入 學 委 員 會 主 委 學 校 ) 代 表 5 名 國 中 學 校 代 表 6 名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2 名 教 師 組 織 代 表 2 名 各 該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2 名 及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2 名 共 同 組 成 1. 負 責 擬 定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經 桃 園 市 及 連 江 縣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2. 依 據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資 源 國 中 畢 業 生 統 計 數 據 及 升 學 需 求 之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規 劃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之 分 年 度 目 標 值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分 配 及 作 業 流 程 等 事 宜 二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連 江 縣 政 府 本 區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國 中 校 長 教 師 組 織 及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等 聯 合 籌 組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事 宜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由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分 別 籌 組 研 議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將 資 料 送 請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彙 整,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載 明 於 簡 章 並 公 告 四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 由 各 國 民 中 學 分 別 籌 組 1. 負 責 推 動 各 校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依 學 生 能 力 性 向 興 趣 及 各 項 測 驗 結 果 教 師 平 時 之 觀 察 及 試 探 活 動 紀 錄, 給 予 適 性 輔 導 2. 提 供 學 生 及 家 長 升 學 選 擇 之 規 劃 建 議, 以 作 為 其 免 試 入 學 之 選 校 參 考 伍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一 本 區 內 之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須 達 全 區 總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80% 以 上, P2
並 逐 年 提 升, 至 108 學 年 度, 應 占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85% 以 上 二 區 內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之 最 低 比 率 以 50% 為 原 則, 並 依 教 育 政 策 適 時 調 整 比 率,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得 調 整 之, 經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通 過 後, 報 各 校 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陸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一 為 促 進 就 學 區 內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實 現 就 近 入 學 與 照 顧 區 域 文 化 不 利 等 學 生 就 學, 本 區 內 之 各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提 供 當 年 度 核 定 普 通 科 與 綜 合 高 中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之 部 分 比 率 ( 不 含 直 升 名 額 ), 供 國 中 學 生 辦 理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二 為 辦 理 上 述 作 業, 應 由 本 區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召 集 本 區 內 各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國 中 校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等, 依 據 國 中 當 年 度 畢 業 生 人 數 交 通 便 利 及 生 活 區 域 等 因 素, 共 同 研 商 國 中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之 辦 理 方 式, 並 提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審 核 後 實 施 三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辦 理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遇 超 額 時, 依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 以 下 簡 稱 積 分 對 照 表 ) 進 行 比 序, 依 序 錄 取 柒 辦 理 程 序 一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由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採 全 區 聯 合 方 式 辦 理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之 直 升 入 學 遇 超 額 時, 依 積 分 對 照 表 進 行 比 序, 依 序 錄 取 ;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應 於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報 名 前 辦 理 完 畢, 另 錄 取 之 學 生, 需 經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後,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三 直 升 入 學 放 榜 前 由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採 集 中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查 核 ; 直 升 入 學 得 列 備 取 生, 經 備 取 報 到 後 仍 未 招 滿 之 名 額, 移 至 免 試 入 學 辦 理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應 採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或 術 科 甄 選 方 式 辦 理 採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之 特 色 招 生, 應 於 免 試 入 學 後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以 一 次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為 原 則 五 經 免 試 入 學 仍 未 招 滿 學 校,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得 辦 理 續 招 捌 辦 理 方 式 一 為 兼 顧 學 生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及 提 高 免 試 入 學 媒 合 成 功 率, 學 生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可 選 填 30 個 志 願 數 ( 職 業 類 科 以 1 校 1 科 為 1 志 願 數 ) 二 免 試 入 學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門 檻 或 條 件, 且 除 得 以 國 中 學 生 在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及 格 與 否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他 在 校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均 不 得 採 計,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當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之 登 記 人 數, 未 超 過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班 科 )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 二 ) 當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班 科 )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各 校 ( 班 科 ) 依 積 分 對 照 表 進 行 比 序, 依 序 錄 取 三 前 項 積 分 對 照 表 未 列 項 目 不 得 定 為 超 額 比 序 條 件 另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分 配 時 以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為 優 先 比 序 對 象, 其 餘 依 比 序 條 件 分 別 比 序, 仍 超 額 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四 本 區 應 建 置 免 試 入 學 線 上 報 名 及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供 各 國 中 登 錄 學 生 各 項 相 關 資 P3
料, 並 公 告 之 五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直 升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部 分, 仍 應 依 本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規 定 進 行 報 名 分 發 ; 各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直 升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不 得 高 於 國 中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人 數 之 35%; 各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中 部 直 升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不 得 高 於 該 校 總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60% 但 其 附 設 國 中 部 學 生 人 數 小 於 該 校 招 生 人 數 者,104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58%,105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56%,106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54%,107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52%, 至 108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50% 玖 其 他 一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採 計 方 式 參 酌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及 本 區 積 分 對 照 表 辦 理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蒙 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僑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特 種 生, 依 相 關 特 種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三 非 應 屆 國 中 畢 業 生 得 向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參 加 當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並 採 計 其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之 成 績 或 紀 錄, 採 計 分 數 由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認 定 之 四 轉 學 生 參 加 各 該 區 免 試 入 學 時, 其 比 序 項 目, 由 新 轉 入 學 校 就 其 轉 出 國 中 原 有 之 學 習 表 現 或 紀 錄, 本 從 優 從 寬 原 則 加 以 認 定 拾 本 作 業 要 點 送 教 育 部 備 查,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適 用 之 P4
桃 連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國 中 新 生 適 用 ) 項 目 內 容 上 限 備 註 畢 業 資 格 一 適 生 涯 性 規 劃 輔 導 ( 上 限 32 分 ) 二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上 限 35 分 ) 就 近 入 學 均 衡 學 習 品 德 表 現 服 務 表 現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者 6 分, 修 業 資 格 者 2 分 可 選 填 30 志 願 數 ( 職 業 類 科 以 1 校 1 科 為 1 志 願 數 ) 報 名 校 科 與 生 涯 規 劃 建 議 與 家 長 意 見 相 符 者 得 2 分 ; 與 導 師 6 分 意 見 相 符 者 得 2 分 ; 與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相 符 者 得 2 分 桃 連 區 及 共 同 就 學 區 學 生 符 合 就 近 入 學 得 5 分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6 分 則 辦 理 1. 志 願 序 別 1 2 3 志 願 15 分,4 5 6 志 願 12 分,7 8 9 志 願 9 分,10 11 12 志 願 6 分,13 14 15 志 願 3 分,16 至 30 志 願 不 計 分 15 分 2. 職 業 類 科 同 一 職 群 各 科 別 連 續 選 填 為 志 願 時, 視 為 同 一 志 願 序 計 分 3. 當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需 進 行 超 額 比 序, 比 序 至 志 願 序 項 目 時, 志 願 序 別 小 者 將 優 先 錄 取 1. 各 國 中 應 配 合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期 程 經 家 長 簽 名 確 認 三 種 意 見 之 結 果 2. 意 見 經 確 認 後, 不 得 修 正 5 分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三 領 域, 五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者 9 分 各 得 3 分 ; 未 達 標 準 0 分 獎 勵 最 高 6 分 ; 銷 過 後 無 記 過 或 無 三 次 警 告 以 上 者 得 6 分 10 分 1. 桃 連 區 為 一 就 學 區, 設 籍 在 桃 連 區, 或 於 桃 連 區 國 中 就 讀 皆 符 合 就 近 入 學 2. 本 區 之 共 同 就 學 區 範 圍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準 品 德 表 現 採 功 過 相 抵 後 之 獎 勵 紀 錄, 大 功 每 次 4.5 分, 記 功 每 次 1.5 分, 嘉 獎 每 次 0.5 分 ; 另 銷 過 後 無 記 過 或 無 三 次 警 告 以 上 者 得 6 分 1. 擔 任 班 級 內 幹 部 自 治 市 幹 部 及 社 團 幹 採 計 擔 任 班 級 或 學 生 幹 部 ( 最 部 任 滿 1 學 期, 經 考 核 表 現 優 良 者 得 2 高 上 限 4 分 ) 及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時 10 分 分 ; 志 願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每 1 小 時 0.3 分 數 2. 擔 任 班 級 或 學 生 幹 部 上 限 為 4 分 P5
項 目 內 容 上 限 備 註 1. 個 人 賽 : (1) 全 市 ( 縣 ) 性 : 第 1 名 6 分 / 第 2 名 5 分 / 第 3 名 4 分 / 第 4 名 3 分 / (2) 區 域 性 (3 縣 市 以 上 ): 第 1 名 7 分 / 第 2 名 6 分 / 第 3 名 5 分 / 第 4 名 4 分 / 第 5 名 3 分 才 藝 表 現 體 適 能 (3) 全 國 性 : 第 1 名 8 分 / 第 2 名 5 分 7 分 / 第 3 名 6 分 / 第 4 名 5 分 / 第 5 名 4 分 / 第 6 名 3 分 (4) 國 際 性 : 第 1 名 10 分 / 第 2 名 9 分 / 第 3 名 8 分 / 第 4 名 7 分 / 第 5 名 6 分 / 第 6 名 5 分 2. 團 體 賽 : 依 個 人 賽 積 分 折 半 計 算 單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各 得 6 分 ( 最 高 6 分 ) 三 ( 上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限 33 分 ) 1. 國 際 性 與 全 國 性 競 賽 採 計 項 目,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準 ; 區 域 性 與 全 市 ( 縣 ) 性 競 賽 採 計 項 目, 由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審 議 後 公 告 為 準 2. 特 優 比 照 第 1 名 ; 優 等 比 照 第 2 名 ; 甲 等 比 照 第 3 名 ; 乙 等 比 照 第 4 名 3. 同 ( 學 ) 年 度 同 項 比 賽 擇 優 1 次 採 計 ; 同 一 事 蹟 同 一 獎 項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積 分 1. 單 項 係 指 : 柔 軟 度 瞬 發 力 肌 耐 力 心 肺 耐 力 2. 另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疾 病 體 弱 或 因 故 無 法 測 試 者 特 殊 學 生 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6 分 3. 非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需 返 回 原 設 籍 學 校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 臺 商 學 校 學 生 跨 區 學 生 等 可 至 原 設 籍 校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或 至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醫 院 等 單 位 辦 理 體 適 能 檢 測 1.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等 五 科, 精 熟 者 每 科 得 6 分 ; 基 礎 者 每 科 得 4 分 ; 待 加 強 者 每 科 得 2 分 33 分 2.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3 分, 配 分 為 4 5 6 級 分 給 3 分 ;2 3 級 分 給 2 分 ;1 級 分 給 1 分 說 明 : 一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共 計 三 大 項, 申 請 超 額 時 上 列 項 目 應 全 數 採 計, 當 總 積 分 完 全 相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分 配 時 以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為 優 先, 其 餘 依 比 序 項 目 ( 適 性 輔 導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教 育 會 考 ) 分 別 比 序 ; 如 有 同 分, 再 依 序 比 志 願 序 教 育 會 考 之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 各 單 科 分 數 ; 倘 再 同 分, 再 依 序 比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總 點 數 (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總 點 數 的 計 算 方 式 如 說 明 二 所 示 ); 倘 再 同 分 時, 再 依 序 比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 各 單 科 成 績 標 示 (A ++ >A + >A> B ++ >B + >B>C) 二 教 育 會 考 單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對 應 點 數 : P6
等 級 標 示 A ++ A + A B ++ B + B C 點 數 7 點 6 點 5 點 4 點 3 點 2 點 1 點 三 本 區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另 訂 補 充 說 明 四 104 年 以 後 入 學 高 中 高 職 之 新 生,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項 目 採 計 7 年 級 至 申 請 報 名 作 業 前 五 連 江 縣 各 國 中 畢 業 生 第 一 志 願 選 填 馬 祖 高 中 者 優 先 錄 取 六 免 試 作 業 階 段, 當 武 陵 高 中 中 大 壢 中 及 其 他 申 請 試 辦 且 經 本 工 作 小 組 同 意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時, 應 保 障 提 供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之 桃 園 市 國 中 每 校 及 連 江 縣 各 1 名 額, 擇 優 錄 取 七 本 表 適 性 輔 導 項 目 之 生 涯 規 劃 積 分, 隨 學 生 選 填 之 志 願 序 別 不 同, 以 及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與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之 相 符 狀 況, 影 響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時 之 總 積 分 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