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Similar documents
理 二 未 能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之 考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四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教育實習問與答:

簽 呈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6-1-1極限的概念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一、 資格條件: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T????????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xls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untitled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PowerPoint 簡報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項次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驗實施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2 ( 三 )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可 推 派 幹 部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社 團 學 生 數 7% 為 原 則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 三 志 工 服 務 認 證 ( 一 ) 校 內 志 工 每 滿 1 學 期 可 採 計 1 分 : 1. 全 校 性 志 工 類 別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Microsoft PowerPoint - 12年國教0829.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目 錄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修 讀 備 忘 錄... 3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6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南 臺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ip10t24w2z2x15l35s2v;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1234.pdf

章節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104

Transcription:

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會 第 5 次 臨 時 會 修 正 102 年 11 月 6 日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委 員 會 修 正 103 年 11 月 28 日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委 員 會 修 正 104 年 10 月 27 日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一 行 政 院 100 年 9 月 20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1000103358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二 教 育 部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 技 ( 一 ) 字 第 1010059118 號 函 發 布 之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及 報 備 查 原 則 三 行 政 院 102 年 3 月 1 日 院 臺 教 揆 字 第 1010079097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一 舒 緩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壓 力,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智 能 之 發 展 二 強 化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增 進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三 關 懷 不 同 地 區 學 生,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參 招 生 對 象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 應 屆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肆 實 施 範 圍 考 量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散 性 及 類 科 特 殊 等 因 素, 免 試 就 學 區 為 全 國 一 區 伍 組 織 與 任 務 為 辦 理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應 別 組 成 下 列 各 委 員 會 : 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五 專 免 試 就 學 區 為 全 國 一 區,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聯 合 籌 組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籌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二 五 專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由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別 籌 組 校 內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校 內 招 生 陸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事 務, 並 依 據 本 要 點 比 序 原 則 規 定 研 議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及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將 資 料 送 請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彙 整, 載 明 於 簡 章 並 公 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應 達 80% 以 上, 且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最 低 比 率 為 50% 以 上, 經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協 調 彙 整 全 區 之 免 試 招 生 比 率, 送 交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柒 辦 理 程 序 一 免 試 入 學 於 每 年 六 至 七 月 辦 理 二 學 校 經 免 試 入 學 仍 未 招 滿, 逕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續 招,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1

三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生 報 名 後 向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學 生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免 試 入 學 網 路 平 台 參 閱 各 項 招 生 訊 息 捌 辦 理 方 式 為 引 導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均 衡 學 習, 免 試 入 學 除 得 以 國 中 學 生 在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及 格 與 否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他 在 校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均 不 得 採 計, 亦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門 檻 或 條 件,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得 訂 定 採 計 之 比 序 項 目, 並 以 積 方 式 作 為 發 依 據 二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得 同 時 報 名 北 中 南 各 一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惟 應 僅 得 擇 其 中 一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發 報 到 其 學 生 登 記 人 數, 未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各 科 之 招 生 名 額, 則 全 額 錄 取 ; 若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即 依 據 各 校 所 訂 定 之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比 序, 積 高 者 優 先 取 得 發 資 格 三 為 顧 及 公 平 性 教 育 性 及 可 操 作 性 三 原 則, 限 在 學 生 積 完 全 相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配 時 才 可 實 施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 另 如 學 生 積 完 全 相 同 並 經 同 比 序 順 序 後 仍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配 時, 不 予 抽 籤, 逕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四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其 免 試 入 學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五 非 應 屆 國 中 畢 業 生 得 專 案 向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並 採 計 其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之 成 績 或 紀 錄, 採 計 數 由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認 定 之 六 資 賦 優 異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其 均 衡 學 習 之 採 計 方 式 依 其 實 際 就 讀 學 期 數 平 均 計 算, 其 餘 則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七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蒙 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僑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特 種 生, 依 相 關 特 種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玖 本 要 點 經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函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2

1.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全 國 第 一 名 得 6 第 二 名 得 5 第 三 名 得 4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對 照 表 與 積 全 國 四 至 六 區 域 及 縣 名 與 區 域 及 ( 市 ) 第 三 縣 ( 市 ) 第 名 得 1 一 名 得 3 區 域 及 縣 ( 市 ) 第 二 名 得 2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運 動 會 學 科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國 中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等 獲 得 第 一 名 得 7 獲 得 第 二 名 得 6 獲 得 第 三 名 得 5 學 校 服 務 表 現 及 校 外 服 務 學 習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大 功 ( 含 以 上 ) 者 得 4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一 名 得 4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小 功 ( 含 以 上 ) 者 得 3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二 名 得 3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嘉 獎 ( 含 以 上 ) 者 得 2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三 名 得 2 獎 懲 相 抵 後 無 任 何 懲 處 紀 錄 者 得 1 積 7 7 4 積 16 1. 同 學 年 度 同 項 競 賽 擇 優 1 次 採 計 2. 參 賽 者 4 人 以 上 視 為 團 體, 團 體 參 賽 依 個 人 賽 積 折 半 計 算 3. 相 關 競 賽 得 獎 應 於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4. 國 際 性 及 全 國 性 競 賽 項 目 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公 告 為 依 據 5. 區 域 及 縣 ( 市 ) 競 賽 以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者 為 限 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任 滿 一 學 期 得 1, 同 一 學 期 同 時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仍 以 1 採 計 2. 參 加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活 動, 或 於 校 外 參 加 志 工 服 務 或 社 區 服 務 滿 8 小 時 得 1 3. 班 級 幹 部 除 副 班 長 副 社 長, 其 餘 副 級 幹 部 皆 不 採 計 1. 記 功 嘉 獎 累 進 原 則 :3 嘉 獎 折 算 為 1 小 功,3 小 功 折 算 為 1 大 功 2. 獎 懲 相 抵 原 則 : 嘉 獎 ( 警 告 ) 累 計 3 次, 以 1 次 小 功 ( 過 ) 計 ; 小 功 ( 過 ) 累 計 3 次, 以 1 次 大 功 ( 過 ) 計 3

體 適 能 2. 技 藝 優 良 與 積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體 適 能 檢 測 體 適 能 檢 測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成 績 2 項 達 成 績 1 項 達 者 得 6 門 檻 標 準 者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4 得 2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90 以 上 者 得 3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80 以 上, 未 滿 90 者 得 2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60 以 上, 未 滿 80 者 得 1 積 6 積 3 3 1.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係 指 : 肌 耐 力 ( 一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心 肺 耐 力 (800/1600 公 尺 跑 走 ) 等 4 項 2. 持 有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證 明,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或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為 重 大 傷 病 體 弱 學 生,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差 異 及 就 學 權 益, 比 照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6 3. 弱 勢 身 2 2 1. 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身 者 給 予 2 2. 若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2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計 4. 均 衡 學 習 3 項 領 域 5 學 期 僅 1 項 領 域 2 項 領 域 5 平 均 成 績 皆 達 5 學 期 平 學 期 平 均 成 60 以 上 得 6 均 成 績 達 績 皆 達 60 60 以 上 以 上 得 4 得 2 6 6 採 計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三 大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5. 適 性 輔 導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3 者 皆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3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任 2 者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2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任 1 者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1 3 3 落 實 學 校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並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升 學 4

6.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與 積 精 熟 科 目 每 科 基 礎 科 待 加 強 得 3 目 每 科 得 2 科 目 每 科 得 1 積 積 15 15 1.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等 5 科, 每 科 皆 精 熟 最 高 可 得 15 2. 積 相 同 時 得 依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之 等 級 及 寫 作 測 驗 之 級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7. 其 他 5 5 1. 此 項 積 比 序 項 目 授 權 各 五 專 學 校 依 學 校 發 展 需 求 訂 定 之, 並 確 實 評 估 其 比 序 項 目 操 作 及 國 中 學 生 取 得 本 項 目 之 可 能 性, 且 其 性 質 不 能 與 前 6 項 比 序 項 目 相 同 2. 此 比 序 項 目 至 少 應 為 3 個, 積 為 5, 其 佔 總 比 重 不 得 超 過 1/10, 若 有 加 權 計 時 亦 同 合 計 50 說 明 : 一 有 關 上 述 採 計 項 目 結 算 日 依 簡 章 規 定 二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項 目 中 之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及 體 適 能 等, 其 積 為 16 三 申 請 超 額 時 上 表 所 列 項 目 除 其 他 項 目 外 應 全 數 採 計, 不 得 擇 項 採 計, 並 得 依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及 科 組 特 性, 加 權 採 計 部 項 目, 加 權 項 目 至 多 得 擇 3 項, 其 權 重 可 訂 為 1.1 1.2 1.3 1.4 1.5, 並 以 1.5 為 四 其 權 重 加 權 方 式 係 依 該 項 次 之 實 得 積 為 加 權 基 準, 比 序 項 目 項 次 內 所 訂 之 條 件 內 容 不 得 拆 開 加 權, 如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若 每 科 皆 為 基 礎 其 最 高 積 為 10, 加 權 1.2 後 為 12, 不 能 僅 擇 其 中 某 幾 科 來 做 加 權, 且 該 項 加 權 後 之 積 比 重 亦 不 得 超 過 三 之 一 五 其 他 比 序 項 目 不 得 與 既 定 之 比 序 項 目 性 質 相 似, 積 為 5, 至 少 區 為 3 個 六 當 總 積 相 同 必 須 比 序 時, 上 表 中 7 項 之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除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應 列 為 最 後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餘 項 目 授 權 各 校 得 依 學 校 特 色 及 課 程 需 求 自 行 調 整, 依 所 定 之 項 目 序 逐 項 比 較 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級 相 同 時, 將 再 以 3 等 級 4 標 示 進 行 比 序, 又 再 相 同 時 得 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進 行 同 比 序 七 特 種 身 生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部, 另 依 照 特 種 身 生 加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爰 未 於 本 要 點 比 序 項 目 訂 之 八 考 量 本 作 業 要 點 發 布 後 國 一 新 生 已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第 7 項 次,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在 公 平 及 合 理 範 圍 內 訂 之, 並 確 保 學 生 權 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