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 據 貳 目 的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407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20081712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2 年 6 月 17 日 102 年 北 中 南 三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暨 申 請 抽 籤 入 學 聯 合 會 第 5 次 臨 時 會 修 正 102 年 11 月 6 日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3 次 委 員 會 修 正 103 年 11 月 28 日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會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委 員 會 修 正 104 年 10 月 27 日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一 行 政 院 100 年 9 月 20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1000103358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二 教 育 部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 技 ( 一 ) 字 第 1010059118 號 函 發 布 之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及 報 備 查 原 則 三 行 政 院 102 年 3 月 1 日 院 臺 教 揆 字 第 1010079097 號 函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一 舒 緩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壓 力,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智 能 之 發 展 二 強 化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增 進 學 生 適 性 學 習 三 關 懷 不 同 地 區 學 生,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參 招 生 對 象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 應 屆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肆 實 施 範 圍 考 量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散 性 及 類 科 特 殊 等 因 素, 免 試 就 學 區 為 全 國 一 區 伍 組 織 與 任 務 為 辦 理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應 別 組 成 下 列 各 委 員 會 : 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五 專 免 試 就 學 區 為 全 國 一 區,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聯 合 籌 組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籌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二 五 專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由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別 籌 組 校 內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校 內 招 生 陸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事 務, 並 依 據 本 要 點 比 序 原 則 規 定 研 議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及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將 資 料 送 請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彙 整, 載 明 於 簡 章 並 公 告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比 率 應 達 80% 以 上, 且 各 校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最 低 比 率 為 50% 以 上, 經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協 調 彙 整 全 區 之 免 試 招 生 比 率, 送 交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柒 辦 理 程 序 一 免 試 入 學 於 每 年 六 至 七 月 辦 理 二 學 校 經 免 試 入 學 仍 未 招 滿, 逕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 續 招,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1
三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生 報 名 後 向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學 生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免 試 入 學 網 路 平 台 參 閱 各 項 招 生 訊 息 捌 辦 理 方 式 為 引 導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均 衡 學 習, 免 試 入 學 除 得 以 國 中 學 生 在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及 格 與 否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他 在 校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均 不 得 採 計, 亦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門 檻 或 條 件,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得 訂 定 採 計 之 比 序 項 目, 並 以 積 方 式 作 為 發 依 據 二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得 同 時 報 名 北 中 南 各 一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惟 應 僅 得 擇 其 中 一 所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發 報 到 其 學 生 登 記 人 數, 未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各 科 之 招 生 名 額, 則 全 額 錄 取 ; 若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即 依 據 各 校 所 訂 定 之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比 序, 積 高 者 優 先 取 得 發 資 格 三 為 顧 及 公 平 性 教 育 性 及 可 操 作 性 三 原 則, 限 在 學 生 積 完 全 相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配 時 才 可 實 施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 另 如 學 生 積 完 全 相 同 並 經 同 比 序 順 序 後 仍 同, 且 名 額 不 足 配 時, 不 予 抽 籤, 逕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四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學 生 其 免 試 入 學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五 非 應 屆 國 中 畢 業 生 得 專 案 向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並 採 計 其 國 中 就 學 期 間 之 成 績 或 紀 錄, 採 計 數 由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認 定 之 六 資 賦 優 異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其 均 衡 學 習 之 採 計 方 式 依 其 實 際 就 讀 學 期 數 平 均 計 算, 其 餘 則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七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蒙 藏 學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僑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特 種 生, 依 相 關 特 種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玖 本 要 點 經 全 國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函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2
1.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全 國 第 一 名 得 6 第 二 名 得 5 第 三 名 得 4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對 照 表 與 積 全 國 四 至 六 區 域 及 縣 名 與 區 域 及 ( 市 ) 第 三 縣 ( 市 ) 第 名 得 1 一 名 得 3 區 域 及 縣 ( 市 ) 第 二 名 得 2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運 動 會 學 科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國 中 科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等 獲 得 第 一 名 得 7 獲 得 第 二 名 得 6 獲 得 第 三 名 得 5 學 校 服 務 表 現 及 校 外 服 務 學 習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大 功 ( 含 以 上 ) 者 得 4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一 名 得 4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小 功 ( 含 以 上 ) 者 得 3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二 名 得 3 無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紀 錄, 並 經 獎 懲 相 抵 後 得 1 次 嘉 獎 ( 含 以 上 ) 者 得 2 國 際 發 明 展 及 臺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獲 得 第 三 名 得 2 獎 懲 相 抵 後 無 任 何 懲 處 紀 錄 者 得 1 積 7 7 4 積 16 1. 同 學 年 度 同 項 競 賽 擇 優 1 次 採 計 2. 參 賽 者 4 人 以 上 視 為 團 體, 團 體 參 賽 依 個 人 賽 積 折 半 計 算 3. 相 關 競 賽 得 獎 應 於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4. 國 際 性 及 全 國 性 競 賽 項 目 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公 告 為 依 據 5. 區 域 及 縣 ( 市 ) 競 賽 以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者 為 限 1.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任 滿 一 學 期 得 1, 同 一 學 期 同 時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小 老 師 或 社 團 幹 部, 仍 以 1 採 計 2. 參 加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活 動, 或 於 校 外 參 加 志 工 服 務 或 社 區 服 務 滿 8 小 時 得 1 3. 班 級 幹 部 除 副 班 長 副 社 長, 其 餘 副 級 幹 部 皆 不 採 計 1. 記 功 嘉 獎 累 進 原 則 :3 嘉 獎 折 算 為 1 小 功,3 小 功 折 算 為 1 大 功 2. 獎 懲 相 抵 原 則 : 嘉 獎 ( 警 告 ) 累 計 3 次, 以 1 次 小 功 ( 過 ) 計 ; 小 功 ( 過 ) 累 計 3 次, 以 1 次 大 功 ( 過 ) 計 3
體 適 能 2. 技 藝 優 良 與 積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體 適 能 檢 測 體 適 能 檢 測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成 績 2 項 達 成 績 1 項 達 者 得 6 門 檻 標 準 者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4 得 2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90 以 上 者 得 3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80 以 上, 未 滿 90 者 得 2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平 均 總 成 績 達 60 以 上, 未 滿 80 者 得 1 積 6 積 3 3 1.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係 指 : 肌 耐 力 ( 一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心 肺 耐 力 (800/1600 公 尺 跑 走 ) 等 4 項 2. 持 有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證 明,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者, 或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為 重 大 傷 病 體 弱 學 生, 考 量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差 異 及 就 學 權 益, 比 照 3 項 達 門 檻 標 準 者 得 6 3. 弱 勢 身 2 2 1. 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身 者 給 予 2 2. 若 學 生 同 時 具 備 2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計 4. 均 衡 學 習 3 項 領 域 5 學 期 僅 1 項 領 域 2 項 領 域 5 平 均 成 績 皆 達 5 學 期 平 學 期 平 均 成 60 以 上 得 6 均 成 績 達 績 皆 達 60 60 以 上 以 上 得 4 得 2 6 6 採 計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三 大 學 習 領 域 成 績 5. 適 性 輔 導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3 者 皆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3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任 2 者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2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書 中 家 長 意 見 導 師 意 見 輔 導 教 師 意 見 任 1 者 勾 選 五 專 者 得 1 3 3 落 實 學 校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並 協 助 學 生 適 性 升 學 4
6.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與 積 精 熟 科 目 每 科 基 礎 科 待 加 強 得 3 目 每 科 得 2 科 目 每 科 得 1 積 積 15 15 1.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等 5 科, 每 科 皆 精 熟 最 高 可 得 15 2. 積 相 同 時 得 依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之 等 級 及 寫 作 測 驗 之 級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7. 其 他 5 5 1. 此 項 積 比 序 項 目 授 權 各 五 專 學 校 依 學 校 發 展 需 求 訂 定 之, 並 確 實 評 估 其 比 序 項 目 操 作 及 國 中 學 生 取 得 本 項 目 之 可 能 性, 且 其 性 質 不 能 與 前 6 項 比 序 項 目 相 同 2. 此 比 序 項 目 至 少 應 為 3 個, 積 為 5, 其 佔 總 比 重 不 得 超 過 1/10, 若 有 加 權 計 時 亦 同 合 計 50 說 明 : 一 有 關 上 述 採 計 項 目 結 算 日 依 簡 章 規 定 二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項 目 中 之 競 賽 服 務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評 量 及 體 適 能 等, 其 積 為 16 三 申 請 超 額 時 上 表 所 列 項 目 除 其 他 項 目 外 應 全 數 採 計, 不 得 擇 項 採 計, 並 得 依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及 科 組 特 性, 加 權 採 計 部 項 目, 加 權 項 目 至 多 得 擇 3 項, 其 權 重 可 訂 為 1.1 1.2 1.3 1.4 1.5, 並 以 1.5 為 四 其 權 重 加 權 方 式 係 依 該 項 次 之 實 得 積 為 加 權 基 準, 比 序 項 目 項 次 內 所 訂 之 條 件 內 容 不 得 拆 開 加 權, 如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若 每 科 皆 為 基 礎 其 最 高 積 為 10, 加 權 1.2 後 為 12, 不 能 僅 擇 其 中 某 幾 科 來 做 加 權, 且 該 項 加 權 後 之 積 比 重 亦 不 得 超 過 三 之 一 五 其 他 比 序 項 目 不 得 與 既 定 之 比 序 項 目 性 質 相 似, 積 為 5, 至 少 區 為 3 個 六 當 總 積 相 同 必 須 比 序 時, 上 表 中 7 項 之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除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應 列 為 最 後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餘 項 目 授 權 各 校 得 依 學 校 特 色 及 課 程 需 求 自 行 調 整, 依 所 定 之 項 目 序 逐 項 比 較 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級 相 同 時, 將 再 以 3 等 級 4 標 示 進 行 比 序, 又 再 相 同 時 得 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進 行 同 比 序 七 特 種 身 生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部, 另 依 照 特 種 身 生 加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爰 未 於 本 要 點 比 序 項 目 訂 之 八 考 量 本 作 業 要 點 發 布 後 國 一 新 生 已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第 7 項 次, 各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在 公 平 及 合 理 範 圍 內 訂 之, 並 確 保 學 生 權 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