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世 界 主 要 IMGs 輸 入 國 對 其 臨 床 醫 學 能 力 之 掌 握 ( 以 美 日 為 例 ) 吸 引 醫 師 移 入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是 收 入, 其 次 是 政 治 及 工 作 環 境 因 素, 醫 師 通 常 是 由 經 濟 落 後 的 國 家 移 往 富 裕 的 先 進 國 家, 美 國 是 進 口 國 外 醫 師 的 最 大 宗 國 家, 在 美 國 IMGs (international medical graduates) 約 佔 其 執 業 醫 師 比 率 的 25%, 醫 學 生 及 醫 生 移 往 美 國 超 乎 預 期 的 國 家 有 Iceland, Albania, Armenia, Dominica, Lebanon, Syria,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及 Bulgaria; 而 移 出 遠 低 於 預 期 的 有 Mexico, Japan, Brazil, Zimbabwe, Mauritania, Portugal, Sene gal, and France 本 研 究 分 析 幾 個 世 界 上 主 要 IMGs 輸 入 國 (desired countries) 以 下 茲 提 供 美 國 與 日 本 對 IMG 之 處 理 方 式 以 為 參 考 : A. 美 國 訪 問 Dr. John Norcini (FAIMER s President and Chief Executive) FAIMER: Foundation for Advancement of International Medic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地 點 : White Oak, JACKSONVILLE,FL, USA, 時 間 : March 10, 2009 1. IMGs 如 何 申 請 加 入 美 國 的 醫 療 職 場 通 常 為 了 及 早 融 入 醫 療 體 系, 基 於 文 化 語 言 之 差 異, 各 國 在 選 取 IMGs 時 傾 向 於 選 他 們 自 己 的 公 民 出 國 讀 醫 學 院 爾 後 回 來 的 畢 業 生, 有 些 國 家 會 送 他 們
的 學 生 去 某 些 國 家 讀 醫 學 院 ( 註 : 東 歐 許 多 醫 學 院 就 接 受 來 自 以 色 列 馬 來 西 亞 肯 亞 等 國 家 的 公 費 醫 學 生 ) 然 而 美 國 至 今 並 沒 有 辦 法 分 別 對 外 國 IMGs 與 本 國 IMGs 做 不 同 的 考 試 或 申 請 管 道 當 接 受 國 外 畢 業 醫 學 生 時, 需 要 釐 清 的 是 : (a). 是 否 在 合 格 的 醫 學 院 完 成 訓 練 (b).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醫 學 知 識 及 臨 床 技 術 (c). 有 無 語 言 隔 閡 2. 美 國 對 IMGs 的 審 查 機 制 美 國 對 IMGs 的 審 查 機 制 和 英 國 的 PLAB 的 查 核 機 制 很 相 似 : 審 查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學 分, 畢 業 醫 學 院 必 須 列 於 IMED 或 WHO 核 可 學 校 名 單 上 考 生 必 須 送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給 ECFMG 審 查,ECFMG 會 從 其 圖 書 館 資 料 查 到 遠 自 1960 年 代 世 界 各 醫 學 院 的 畢 業 證 書 的 簽 名 與 印 信, 同 時 也 直 接 向 該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畢 業 生 的 資 格 3.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測 驗 醫 學 知 識 與 臨 床 能 力, 美 國 醫 學 院 畢 業 生 考 USMLE, 與 美 國 IMGs 考 的 是 完 全 一 樣 的 對 全 世 界 的 學 生 Step 1 是 在 醫 學 院 期 間 就 可 以 考, 考 生 可 以 在 世 界 各 地 參 加 考 試, 臨 床 技 能 考 試 (Step 2b) 則 在 美 國 舉 行, 也 是 與 美 國 畢 業 生 考 的 一 模 一 樣,10 個 測 驗 站, 使 用 標 準 化 病 人, 分 別 測 驗 病 史 詢 問 溝 通 表 達 語 言 能 力 等 4. 適 應 性 訓 練 (Induction training) 為 了 協 助 IMGs 儘 早 融 入 美 國 醫 療 體 系, 有 些 州 提 供 適 應 性 訓 練 協 助 過 渡
期 之 適 應, 英 國 對 IMGs 有 較 系 統 性 的 induction training 訓 練 要 點 是 溝 通 技 巧 了 解 當 地 社 會 文 化, 醫 療 體 系 及 生 活 適 應 5. 畢 業 後 的 臨 床 訓 練 畢 業 後 的 臨 床 訓 練 在 世 界 各 地 都 是 很 不 一 樣 的, 標 準 也 不 一 致, 必 須 考 慮 到 國 外 與 國 內 訓 練 的 相 當 性, 例 如 : 在 國 外 接 受 心 臟 fellowship 訓 練 一 年, 回 國 不 一 定 能 夠 以 心 臟 專 科 執 業 得 仔 細 查 看 受 訓 內 容, 標 準 設 定, 看 是 否 與 台 灣 的 訓 練 一 致, 是 否 符 合 台 灣 專 科 醫 學 會 標 準 要 審 查 國 外 醫 師 的 資 格 是 很 困 難 的, 需 要 瞭 解 其 執 業 證 書 / 執 業 登 記, 名 聲 信 譽 ( 有 無 醫 療 糾 紛 不 倫 理 行 為 或 犯 罪 等 ), 需 要 查 證 國 外 執 業 主 管 單 位, 執 照 發 證 單 位 及 過 去 工 作 史, 或 詢 問 議 前 他 的 老 闆 / 同 儕 最 後 要 加 上 考 試 及 言 語 測 驗, 考 試 內 容 就 不 只 是 一 般 醫 學, 而 是 要 符 合 專 科 醫 師 標 準 6. 波 蘭 醫 學 院 在 選 擇 醫 學 生 的 入 學 條 件 上, 和 我 們 ( 台 灣 )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因 此, 我 們 擔 心 他 們 醫 學 院 畢 業 生 的 品 質, 美 國 或 有 無 其 他 國 家 會 關 注 國 外 醫 學 院 的 入 學 篩 選 條 件? 這 是 我 所 知 道 的,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會 真 的 看 國 外 醫 學 院 的 學 生 入 學 篩 選 條 件, 的 確 有 些 醫 學 院 是 以 營 利 導 向, 會 儘 量 招 收 學 生, 我 們 曾 經 對 加 勒 比 海 國 家 的 醫 學 院 畢 業 生 進 行 研 究, 有 些 醫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只 有 40% 可 以 通 過 USMLE 考 試, 而 有 些 醫 學 院 的 學 生 則 高 達 80-90% 都 會 通 過, 所 以 即 使 在 同 一 地 區 不 同 學 校 其 差 異 是 很 大 的 ( 註 : 所 以, 將 國 家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辦 好, 讓 考 試 可 以 成 為 為 全 民 健 康 把 關 的 工 具, 實 在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而 不 能 照 偏 執 信 念, 進 行 對 個 人 的 身 家 歧 視 ) 7. 各 醫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品 質 差 異 如 此 大, 那 您 看 究 竟 是 因 為 入 學 篩 選 標 準 的
關 係? 還 是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之 差 異 造 成? 我 想 兩 者 都 有 關 係 8. 我 們 很 擔 心 海 外 醫 學 院 的 醫 學 教 育 品 質, 那 美 國 人 如 何 對 待 IMGs 來 自 這 麼 多 程 度 不 一 的 學 校 呢? 我 們 當 然 也 擔 心, 但 是 這 不 在 我 們 可 以 控 制 的 範 圍, 這 就 是 為 何 我 們 為 何 要 認 真 施 行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的 理 由 B. 日 本 IMG 在 日 本 如 何 執 業 / 考 日 本 醫 師 執 照 1 : 在 海 外 習 醫 之 日 本 本 國 學 生 及 外 國 醫 學 畢 業 生, 如 欲 考 取 日 本 醫 師 執 照, 都 受 日 本 醫 師 法 第 11 條 第 2 或 第 3 號 之 規 範 : * 第 11 條 第 2 號 : 已 經 通 過 pretest 並 有 一 年 修 業 經 驗 ( 並 不 限 制 是 internship 或 是 PGY) * 第 11 條 第 3 號 : 已 有 他 國 醫 師 執 照 ( 前 提 是 該 國 制 度 穩 定, 甚 少 變 動 ), 所 就 讀 的 醫 學 院 需 為 受 日 本 衛 生 署 ( 厚 生 労 働 省, 管 理 醫 學 院 及 公 共 衛 生 部 門 的 機 關 ) 認 可 之 學 校 審 查 辦 法 2 : 審 查 結 果 為 (1) 認 定 具 有 醫 ( 牙 醫 ) 師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2) 認 定 具 有 醫 ( 牙 醫 ) 師 國 家 考 試 預 備 考 試 ( 相 當 於 我 國 之 學 歷 認 證 ) 應 考 資 格 (3) 認 定 不 具 備 上 述 兩 種 資 格 1 http://caems.main.jp/license.htm 2 許 玉 暄 教 授
1).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 針 對 資 料 審 查 及 日 語 診 療 能 力 調 查 等 皆 達 到 認 定 準 者, 進 行 醫 ( 牙 醫 ) 施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資 料 審 查 ( 截 止 申 請 :3 月 底 或 7 月 底 ) 日 語 診 療 能 力 調 查 (10~11 月 左 右 )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醫 ( 牙 醫 ) 師 國 家 考 試 (2 月 左 右 ) 2). 國 家 考 試 預 備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 針 對 資 料 審 查 達 到 認 定 基 準 者, 進 行 醫 ( 牙 醫 ) 師 國 家 考 試 預 備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預 備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參 加 爾 後 舉 辦 之 預 備 考 試, 並 於 該 考 試 合 格 後, 從 事 一 年 以 上 診 療 工 作 及 公 共 衛 生 相 關 臨 床 實 地 訓 練, 即 具 備 報 考 醫 ( 牙 醫 ) 師 國 家 考 試 之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 申 請 截 止 :7 月 底 至 3 月 底 ) 國 家 考 試 預 備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預 備 考 試 (6~11 月 左 右 )
一 年 以 上 臨 床 實 地 訓 練 醫 ( 牙 醫 ) 師 國 家 考 試 (2 月 左 右 )
3). 資 料 審 查 之 認 定 基 準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國 家 考 試 預 備 試 驗 應 考 資 格 認 定 國 外 醫 學 ( 牙 醫 學 ) 院 校 之 就 讀 年 數 醫 學 ( 牙 醫 學 ) 院 校 高 中 以 上 畢 業 ( 就 讀 12 年 以 上 ) 之 入 學 資 格 醫 學 ( 牙 醫 學 ) 院 校 之 教 育 年 限 ( 註 ) 6 年 以 上 升 學 課 程 2 年 以 上 專 業 課 程 4 年 以 上 ( 實 習 期 間 不 計 入 教 育 年 數 ) 5 年 以 上 專 業 課 程 4 年 以 上 ( 實 習 期 間 視 為 教 育 年 數 ) 醫 學 ( 牙 醫 學 ) 院 校 18 年 以 上 17 年 以 上 畢 業 前 之 就 讀 年 限 專 業 科 目 之 上 課 時 間 4,500 小 時 以 上, 且 受 一 貫 教 育 3,500 小 時 以 上, 且 受 一 貫 教 育 醫 學 ( 牙 醫 學 ) 院 校 畢 業 後 之 年 數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10 年 以 內 但, 受 醫 ( 牙 醫 ) 學 教 育 或 從 事 醫 師 ( 牙 醫 師 ) 工 作 期 間 除 外 良 好 教 育 環 境 經 認 定, 大 學 附 屬 醫 院 之 狀 況 教 師 人 數 等 幾 乎 和 日 本 大 學 一 樣 大 學 附 屬 醫 院 之 狀 況 教 師 人 數 等 不 比 日 本 大 學 遜 色 各 該 國 政 府 之 判 斷 原 則 上 已 向 WHO 之 World Directory of Medical (Dentistry)School 報 告
醫 學 ( 牙 醫 學 ) 院 校 畢 業 後, 是 否 取 得 該 國 之 醫 ( 牙 醫 ) 師 執 照 ( 可 執 業 ) 欲 取 得 該 國 醫 ( 牙 醫 ) 師 執 照 時 之 該 國 考 試 制 度 已 取 得 已 確 立 制 度 尚 未 取 得 亦 可 尚 未 確 立 制 度 亦 可 日 語 能 力 非 日 本 中 學 及 高 中 學 校 畢 業 者, 必 須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測 驗 一 級 檢 定 ( 註 ) 研 究 所 之 碩 士 課 程 博 士 課 程 等 不 計 入 若 符 合 以 上 規 定, 則 可 準 備 書 面 資 料 及 各 項 證 明 申 請 考 日 本 醫 師 執 照 的 許 可 日 本 衛 生 署 的 回 覆 分 為 三 種 : 1). 申 請 者 可 參 加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通 過 後 便 可 執 業 2). 須 研 修 一 年, 通 過 日 本 pretest 後, 在 下 個 年 度 方 可 參 加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通 過 後 便 可 執 業 3). 申 請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另 外, 外 國 人 須 先 在 審 查 時 出 示 日 檢 一 級 通 過 之 證 書, 並 且 通 過 口 試 ( 以 測 驗 日 文 程 度 ), 才 能 參 加 考 試 日 本 衛 生 署 建 議 志 在 習 醫 的 日 本 學 生, 還 是 儘 量 留 在 本 國 就 學, 因 為 實 際 情 況 並 不 如 留 學 代 辦 公 司 所 言, 歸 國 後 絕 對 能 夠 考 取 日 本 醫 師 執 照 並 執 業 日 本 的 pretest 難 度 很 高, 而 能 通 過 層 層 審 查 及 日 本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之 外 國 人 少 之 又 少 ( 理 美 醫 師 只 遇 過 兩 位, 皆 為 台 灣 人 )
以 下 為 日 本 衛 生 署 公 布 之 數 據 : 年 度 第 一 部 筆 記 第 二 部 筆 記 第 二 部 実 地 平 成 16 年 度 (2004 年 ) 9.7% 75% 100% 平 成 17 年 度 (2005 年 ) 19% 66.7% 100% 平 成 18 年 度 (2006 年 ) 5.9% 50% N/A 平 均 11.53% 63.9%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