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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檔 號 :CB2/PL/H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立 法 會 CB(2)1837/14-15 號 文 件 目 的. 本 報 告 旨 在 匯 報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事 務 委 員 會 ") 在 2014-2015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的 工 作, 並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77(14) 條 的 規 定, 於 2015 年 7 月 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議 員 省 覽 事 務 委 員 會 2. 立 法 會 藉 於 1998 年 7 月 8 日 通 過 並 於 2000 年 12 月 20 日 2002 年 10 月 9 日 2007 年 7 月 11 日 和 2008 年 7 月 2 日 修 訂 的 決 議, 成 立 事 務 委 員 會, 目 的 是 監 察 及 研 究 與 生 服 務 事 宜 有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及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項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錄 I 3. 事 務 委 員 會 由 18 名 委 員 組 成 李 國 麟 議 員 及 梁 家 騮 議 員 分 別 獲 選 為 事 務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II 主 要 工 作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規 管 4.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以 來 均 要 求 當 局 加 強 規 管 私 營 醫 院 提 供 非 住 院 手 術 或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以 及 醫 療 中 介 機 構, 從 而 提 高 對 病 人 安 全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保 障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內, 事 務 委 員 會 詳 細 審 視 了 政 府 當 局 有 關 為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制 訂 更 穩 健 的 規 管 制 度 的 方 案, 該 項 方 案 是 根 據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稱 " 督 導 委 員 會 ") 的 建 議 提 出, 並 於 2014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3 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會 見 包 括

來 自 醫 療 界 及 美 容 界 的 持 份 者, 以 及 消 費 者 及 病 人 組 織, 聽 取 他 們 對 有 關 方 案 的 意 見 5. 委 員 對 引 入 改 革 的 規 管 制 度 表 示 歡 迎, 以 在 機 構 管 治 機 構 的 標 準 臨 床 質 素 收 費 透 明 度 及 罰 則 的 5 大 範 疇 下, 對 醫 院 進 行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日 間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在 法 團 組 織 管 理 下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機 構 作 出 規 管 多 名 委 員 與 團 體 均 認 為, 為 了 清 晰 起 見, 將 來 的 法 例 應 訂 明 " 醫 療 機 構 " 的 法 律 定 義, 以 及 就 界 定 哪 些 醫 療 程 序 會 被 視 為 高 風 險 並 應 在 醫 院 或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施 行 訂 明 清 晰 的 準 則 他 們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進 行 研 究, 以 引 入 另 一 項 新 法 例, 對 處 理 用 於 先 進 療 法 的 細 胞 組 織 和 醫 療 產 品 的 處 所 作 出 規 管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除 設 立 兩 層 投 訴 處 理 制 度, 處 理 所 有 針 對 私 營 醫 院 作 出 的 投 訴 外, 亦 應 要 求 其 他 的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制 訂 有 系 統 的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敲 定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新 規 管 制 度 時, 考 慮 委 員 及 團 體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並 在 下 一 年 度 會 期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及 未 來 路 向 美 容 服 務 的 規 管 和 發 展 6. 近 年, 美 容 服 務 在 本 港 大 行 其 道, 日 趨 普 遍 雖 然 美 容 業 大 部 分 的 服 務 皆 為 非 侵 入 性, 對 健 康 不 會 或 甚 少 帶 來 風 險, 但 一 些 美 容 服 務 提 供 者 施 行 的 " 醫 學 美 容 服 務 ", 引 起 了 公 眾 對 若 干 美 容 程 序 本 身 存 在 風 險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上 一 年 度 會 期, 美 容 服 務 的 規 管 和 發 展 一 直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相 當 關 注 的 事 項,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在 上 一 會 期 內 通 過 一 項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成 立 規 管 美 容 業 督 導 委 員 會, 協 助 美 容 業 制 定 一 套 專 業 規 管 和 培 訓 制 度 應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組 已 審 視 香 港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南 韓 新 加 坡 及 英 國 的 美 容 作 業 規 管 架 構 在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內 就 有 關 美 容 程 序 的 分 類 及 美 容 作 業 方 面 的 能 力 要 求 對 施 行 美 容 程 序 所 在 的 非 住 院 設 施 的 規 管, 以 及 對 使 用 美 容 相 關 醫 療 儀 器 的 規 管 的 事 宜, 繼 續 與 政 府 當 局 作 出 跟 進 對 此 議 題 感 興 趣 的 各 界 人 士 獲 邀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2015 年 6 月 的 聯 席 會 議 上 發 表 意 見 7. 委 員 普 遍 贊 同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以 下 建 議 : 非 醫 療 人 員 應 避 免 施 行 被 界 定 為 醫 療 程 序 的 美 容 程 序, 以 及 提 供 被 界 定 為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應 受 法 定 註 冊 制 度 規 管, 並 應 符 合 一 套 主 要 的 標 準 及 按 醫 療 程 序 訂 定 的 標 準 委 員 特 別 關 注 正 在 研 究 中 的 醫 療 儀 器 規 管 架 構 建 議, 當 中 所 涵 蓋 的 儀 器 包 括 那 些 2

在 美 容 服 務 普 遍 使 用 的 儀 器, 例 如 高 強 度 激 光 儀 器 和 強 烈 脈 衝 光 儀 器 委 員 認 同 美 容 界 團 體 的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利 用 現 時 美 容 業 已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制 訂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美 容 業 敲 定 一 套 正 式 的 培 訓 制 度, 當 中 包 括 使 用 美 容 相 關 醫 療 儀 器 的 能 力 要 求 委 員 亦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應 積 極 促 進 本 港 美 容 業 的 發 展 8.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當 局 正 委 聘 外 間 顧 問 進 行 詳 細 的 研 究, 以 便 考 慮 海 外 經 驗 及 做 法, 就 使 用 選 定 醫 療 儀 器 研 究 管 制 的 範 圍 政 府 當 局 向 委 員 保 證, 顧 問 會 適 當 地 徵 詢 醫 療 界 美 容 界 及 本 地 醫 療 儀 器 業 界 的 意 見 當 局 強 調, 正 如 其 他 行 業 一 樣, 美 容 從 業 員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屬 自 願 性 質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透 過 各 項 措 施 ( 例 如 工 業 貿 易 署 轄 下 的 資 助 計 劃 ), 支 援 本 地 企 業 ( 包 括 美 容 界 的 企 業 ) 雖 然 委 員 及 團 體 已 一 再 要 求 當 局 為 美 容 業 制 訂 一 套 規 管 制 度, 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及 保 安 局 並 未 齊 心 協 力 推 動 有 關 工 作, 委 員 對 此 深 表 遺 憾 兩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決 定 就 此 事 宜 去 信 政 務 司 司 長 另 外,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下 年 度 會 期 聽 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簡 介 擬 議 的 醫 療 儀 器 規 管 架 構 的 顧 問 研 究 結 果 時, 將 繼 續 就 此 事 宜 與 政 府 當 局 跟 進 預 防 及 控 制 各 種 疾 病 的 措 施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9. 自 韓 國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發 現 首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化 驗 室 證 實 個 案 後, 韓 國 的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確 診 個 案 數 目 急 速 上 升 自 2012 年 在 沙 特 阿 拉 伯 首 次 發 現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以 來, 至 今 為 止, 是 次 爆 發 是 在 中 東 以 外 規 模 最 大 的 一 名 帶 有 病 徵 的 男 子 ( 他 是 韓 國 第 三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個 案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並 其 後 被 內 地 當 局 確 診 為 感 染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 於 2015 年 5 月 26 日 從 韓 國 抵 達 香 港, 並 於 同 日 轉 往 內 地 因 應 市 民 的 廣 泛 關 注 及 來 往 香 港 和 韓 國 之 間 人 流 頻 密, 事 務 委 員 會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就 其 預 防 及 控 制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最 新 措 施 向 委 員 作 出 簡 報 10. 委 員 欣 悉 政 府 已 迅 速 作 出 應 變, 於 2015 年 6 月 8 日 在 "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應 變 計 劃 " 下 把 應 變 級 別 由 " 戒 備 " 提 升 為 " 嚴 重 " 此 外, 保 安 局 已 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建 議, 在 2015 年 6 月 9 日 對 韓 國 發 出 紅 色 外 遊 警 示 這 有 助 市 民 及 旅 遊 業 更 清 楚 掌 握 前 赴 韓 國 所 涉 及 的 衞 生 風 險, 以 便 作 出 相 應 的 安 排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證 實, 除 保 安 威 脅 外, 衞 生 風 險 會 是 當 局 日 後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發 出 外 遊 警 示 的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擔 當 發 出 疫 症 情 報 及 旅 遊 健 康 資 訊 的 角 色 3

基 於 公 共 衞 生 的 考 慮, 保 安 局 或 會 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建 議, 在 外 遊 警 示 制 度 下 勸 諭 公 眾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外 遊 或 停 止 所 有 有 關 的 外 遊 活 動 11. 關 於 在 互 聯 網 及 透 過 手 機 即 時 通 訊 應 用 程 式 就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發 放 的 誤 導 性 資 料,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更 善 用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媒 介 平 台, 發 放 有 關 疾 病 最 新 情 況 的 資 訊 委 員 察 悉, 衞 生 署 會 按 照 國 際 衞 生 條 例 (2005), 向 入 境 旅 客 進 行 篩 檢 及 監 察, 該 條 例 對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下 稱 " 世 衞 ") 所 有 會 員 國 均 具 有 約 束 力, 當 中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從 而 亦 延 伸 涵 蓋 香 港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有 需 要 向 入 境 旅 客 清 楚 說 明 有 關 在 旅 客 健 康 評 估 表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法 律 責 任 委 員 並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繼 續 對 該 疾 病 保 持 高 度 警 覺 埃 博 拉 ( 伊 波 拉 ) 病 毒 病 12. 最 近 期 在 西 非 爆 發 的 埃 博 拉 ( 伊 波 拉 ) 病 毒 病 ( 下 稱 " 伊 波 拉 ") 疫 情, 規 模 之 大 分 布 地 域 之 廣, 是 自 1976 年 發 現 伊 波 拉 以 來 前 所 未 見 政 府 的 " 伊 波 拉 病 毒 病 準 備 及 應 變 計 劃 " 下 的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已 於 2014 年 8 月 20 日 啟 動 事 務 委 員 會 密 切 跟 進 政 府 當 局 為 預 防 伊 波 拉 傳 入 本 港 而 推 行 的 措 施 13. 鑒 於 到 內 地 工 作 或 旅 遊 的 非 洲 人 數 字 持 續 有 所 增 加, 委 員 認 為 透 過 在 各 邊 境 管 制 站 進 行 入 境 檢 測, 防 止 伊 波 拉 個 案 傳 入 本 港, 這 點 極 為 重 要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有 關 如 何 處 理 伊 波 拉 懷 疑 個 案 的 宣 傳 工 作, 並 為 香 港 的 非 洲 裔 社 羣 及 旅 館 舉 辦 各 類 針 對 性 的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提 醒 他 們 對 伊 波 拉 保 持 警 剔 委 員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應 確 保 " 早 發 現 早 隔 離 早 確 診 " 的 策 略 能 有 效 推 行, 以 便 香 港 一 旦 出 現 伊 波 拉 確 診 個 案 時, 減 低 病 毒 在 社 區 傳 播 的 風 險 季 節 性 流 感 14. 委 員 同 樣 關 注 到, 世 衞 觀 察 到 H3N2 病 毒 株 出 現 抗 原 漂 移, 因 此, 在 2014-2015 年 度 的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流 行 的 H3N2 流 感 病 毒 株 與 疫 苗 病 毒 株 出 現 不 相 符 的 情 況 委 員 關 注 到, 本 地 季 節 性 流 感 的 活 躍 程 度 在 本 季 度 達 到 相 當 高 的 水 平, 並 超 出 過 去 錄 得 高 活 躍 度 流 感 季 節 的 高 峰 水 平 值 得 注 意 的 是,65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在 本 季 的 流 感 入 院 率 及 死 亡 率 亦 處 於 非 常 高 的 水 平 4

15. 委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疫 苗 供 應 商 聯 絡, 嘗 試 採 購 一 定 數 量 含 有 目 前 主 要 流 行 病 毒 株 的 流 感 疫 苗, 以 便 向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的 長 者 推 出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在 夏 季 流 感 季 節 為 他 們 提 供 保 護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較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當 局 應 促 進 本 地 疫 苗 行 業 及 相 關 研 究 和 開 發 活 動 的 發 展, 以 應 付 本 地 的 疫 苗 需 要 委 員 促 請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盡 可 能 進 一 步 提 升 公 營 醫 院 的 服 務 量, 以 應 付 住 院 服 務 需 求 在 流 感 季 節 急 升 的 情 況 他 們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與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合 作, 鼓 勵 更 多 私 家 診 所 在 連 續 數 天 的 公 眾 假 期 期 間 繼 續 診 症, 以 助 舒 緩 公 營 醫 院 急 症 室 的 壓 力 登 革 熱 16. 自 4 年 前 於 2010 年 9 月 發 現 一 宗 影 響 一 個 家 庭 的 登 革 熱 本 地 個 案 後, 香 港 分 別 在 2014 年 10 月 25 日 11 月 3 日 及 11 月 7 日 出 現 3 宗 登 革 熱 本 地 確 診 個 案 政 府 當 局 為 預 防 香 港 爆 發 登 革 熱 所 採 取 措 施 的 成 效, 備 受 事 務 委 員 會 關 注 委 員 察 悉, 在 首 宗 及 次 宗 個 案 中, 兩 名 病 人 均 曾 於 同 一 個 建 築 地 盤 工 作,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主 動 巡 視 建 築 地 盤, 以 及 位 於 有 多 項 建 築 工 程 正 在 進 行 中 地 區 的 公 共 屋 邨, 以 檢 測 有 否 蚊 子 滋 生 政 府 當 局 亦 有 需 要 協 助 負 責 管 理 上 述 地 方 的 人 士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進 行 防 治 蚊 患 工 作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應 加 強 工 作, 維 持 特 定 地 點 ( 例 如 環 境 衞 生 黑 點 及 新 界 的 村 屋 ) 的 良 好 環 境 衞 生 17. 委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鄰 近 地 區 ( 如 廣 東 省 及 新 加 坡 ) 的 登 革 熱 個 案 數 目 有 急 升 的 情 況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深 公 眾 對 登 革 熱 所 帶 來 威 脅 的 認 識, 以 及 提 醒 他 們 在 前 赴 這 些 地 區 時 需 要 採 取 個 人 防 護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衞 生 署 已 密 切 監 察 登 革 熱 在 鄰 近 及 海 外 地 區 的 最 新 情 況 有 關 登 革 熱 的 最 新 資 料 及 旅 遊 健 康 建 議 會 上 載 衞 生 署 的 旅 遊 健 康 網 站 大 腸 癌 篩 檢 先 導 計 劃 18. 繼 行 政 長 官 於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公 布, 政 府 會 資 助 高 風 險 人 士 進 行 大 腸 癌 篩 檢 後, 委 員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內 曾 商 議 大 腸 癌 篩 查 先 導 計 劃 ( 下 稱 " 先 導 計 劃 ") 的 初 步 安 排, 該 計 劃 預 算 最 早 於 2015 年 年 底 前 推 出 據 政 府 當 局 所 述, 為 期 3 年 的 先 導 計 劃, 會 以 在 計 劃 推 出 時 年 齡 介 乎 61 至 70 歲 的 人 士 作 為 試 行 目 標, 藉 以 探 索 應 否 及 如 何 把 大 腸 癌 篩 查 擴 大 至 涵 蓋 更 多 市 民 委 員 察 悉, 大 便 免 疫 化 學 測 試 結 果 呈 陽 性 的 參 加 者, 會 被 私 營 界 別 的 基 層 醫 療 醫 生 轉 介 接 受 大 腸 鏡 檢 查, 由 進 行 檢 查 的 私 人 執 業 醫 5

生 進 行 評 估 他 們 會 獲 政 府 提 供 資 助, 並 視 乎 情 況, 參 加 者 或 需 就 有 關 服 務 分 擔 費 用 經 濟 能 力 有 限 的 參 加 者 亦 可 選 擇 在 公 營 醫 院 接 受 大 腸 鏡 檢 查 19. 雖 然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並 無 理 由 不 支 持 先 導 計 劃, 但 有 委 員 關 注 到, 若 參 加 者 的 大 便 免 疫 化 學 測 試 結 果 呈 陽 性, 對 於 那 些 能 負 擔 在 私 營 界 別 接 受 大 腸 鏡 檢 查 分 擔 費 用 的 參 加 者, 以 及 那 些 只 能 向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的 公 營 醫 療 界 別 求 診 的 基 層 參 加 者 來 說, 先 導 計 劃 會 把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越 拉 越 遠 由 於 大 便 免 疫 化 學 測 試 結 果 呈 陽 性 的 基 層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甚 長, 有 關 參 加 者 在 輪 候 期 間 會 產 生 焦 慮, 並 導 致 延 誤 治 理 確 診 個 案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應 降 低 參 加 先 導 計 劃 的 最 低 年 齡 門 檻, 以 涵 蓋 較 年 輕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當 局 應 致 力 鼓 勵 那 些 健 康 警 覺 性 較 低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參 與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已 察 悉 委 員 的 關 注, 並 會 敲 定 先 導 計 劃 的 運 作 細 節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展 開 先 導 計 劃 前, 在 下 一 年 度 會 期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先 導 計 劃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發 展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院 20. 作 為 香 港 公 私 營 並 行 的 雙 軌 醫 療 制 度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發 展 私 營 醫 院 以 滿 足 本 地 對 具 個 人 化 選 擇 和 較 容 易 獲 取 的 私 營 醫 院 服 務 的 需 求,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以 來 相 當 關 注 的 事 項 繼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15-2016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演 辭 內 宣 布, 政 府 會 運 用 為 支 援 醫 療 改 革 而 預 留 的 500 億 元 的 一 部 分, 提 供 貸 款, 協 助 非 牟 利 團 體 興 建 私 營 醫 院, 以 改 善 私 營 醫 院 病 牀 嚴 重 短 缺 的 問 題 後, 當 局 曾 就 向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下 稱 " 中 大 ") 醫 學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中 大 的 全 資 附 屬 機 構 ) 提 供 一 筆 為 數 40 億 3,300 萬 元 的 貸 款, 以 發 展 名 為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院 ( 下 稱 " 中 大 醫 院 ") 的 非 牟 利 私 家 教 學 醫 院 的 建 議, 徵 詢 委 員 的 意 見 21.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發 展 中 大 醫 院 能 增 加 本 港 醫 療 系 統 的 整 體 服 務 量 不 過, 委 員 察 悉, 該 醫 院 會 以 私 營 教 學 醫 院 的 營 運 方 式, 作 為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場 地, 他 們 對 發 展 該 醫 院 會 否 令 中 大 醫 學 院 的 教 學 人 手 緊 絀 深 表 關 注 委 員 同 樣 關 注 到, 中 大 醫 院 的 營 運 可 能 會 佔 用 中 大 的 資 源, 影 響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 下 稱 " 威 院 ") 對 現 有 病 人 提 供 的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政 府 當 局 指 出, 當 局 有 既 定 的 規 則, 規 管 兩 間 本 地 醫 學 院 所 聘 用 全 職 臨 床 教 授 可 私 人 執 業 的 節 數 中 大 亦 向 委 員 保 證, 在 使 用 威 院 作 為 教 學 醫 院 方 面, 中 大 不 會 減 輕 或 淡 化 其 在 該 醫 院 所 擔 任 的 角 色 有 委 員 要 求 當 局 制 訂 清 楚 的 指 引 及 監 察 機 制, 以 監 督 中 6

大 醫 院 為 由 醫 管 局 轉 介 的 4 類 專 科 ( 婦 科 骨 科 腸 胃 科 暨 結 直 腸 外 科 和 泌 尿 科 ) 病 人 提 供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和 日 間 手 術 的 建 議 安 排 興 建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22. 當 局 的 目 標 是 在 2017 年 完 成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 下 稱 " 兒 童 醫 院 ") 的 建 造 工 程, 該 醫 院 為 公 立 第 三 層 兒 科 專 科 醫 院, 是 本 港 首 間 此 類 醫 院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及 醫 管 局 就 兒 童 醫 院 於 2018 年 啟 用 的 計 劃 進 行 簡 介 雖 然 多 名 委 員 欣 悉, 當 局 至 今 就 制 訂 兒 童 醫 院 兒 科 分 科 服 務 發 展 的 護 理 方 針 和 模 式 取 得 良 好 進 展, 但 他 們 強 調, 當 局 有 需 要 以 兒 童 為 護 理 服 務 的 中 心, 並 在 擬 議 " 軸 輻 模 式 "(hub-and-spoke model) 下, 致 力 提 供 更 方 便 和 優 質 的 服 務, 以 配 合 兒 童 的 醫 療 需 求 當 局 亦 不 應 忽 視 相 關 病 人 組 織 的 意 見 及 向 照 顧 者 提 供 的 支 援 23. 委 員 認 為, 充 足 的 醫 護 人 手 對 於 兒 童 醫 院 在 啟 用 時 能 順 利 投 入 服 務 至 為 重 要, 他 們 普 遍 贊 同 醫 管 局 由 2015 年 起 採 用 中 央 招 聘 模 式 聘 請 兒 科 醫 生 的 方 向 委 員 亦 察 悉, 雖 然 現 時 在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兒 科 分 科 工 作 的 人 手 和 專 才, 會 隨 着 服 務 遷 移 而 調 往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並 組 成 分 科 服 務 核 心 小 組, 但 醫 管 局 已 採 取 步 驟, 為 需 增 聘 人 手 的 某 些 服 務 範 疇, 預 早 招 聘 醫 生 護 士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和 藥 劑 師 醫 管 局 的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24.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審 視 政 府 當 局 的 下 列 建 議 : 擴 建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 下 稱 "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 總 部 屯 門 醫 院 手 術 室 大 樓 擴 建 工 程 及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 下 稱 " 聯 合 醫 院 ") 擴 建 計 劃 的 主 要 工 程 委 員 支 持 這 些 建 議, 他 們 認 為 建 議 會 改 善 及 加 強 公 共 醫 療 界 別 的 設 施 委 員 亦 要 求 當 局 須 確 保 這 些 設 施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在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期 間 不 會 受 影 響 25. 不 過, 亦 有 委 員 關 注 上 述 設 施 的 整 體 服 務 量 能 付 應 付 社 會 的 長 遠 需 求 當 局 向 委 員 保 證, 考 慮 到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是 本 港 唯 一 負 責 收 集 和 供 應 經 詳 細 化 驗 的 血 液 和 造 血 幹 細 胞 的 機 構, 也 是 血 漿 製 品 的 主 要 供 應 者, 擴 建 後 的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將 設 有 新 增 及 擴 充 的 服 務, 以 配 合 預 期 的 服 務 增 幅 在 屯 門 醫 院 現 有 的 手 術 室 大 樓 旁 將 興 建 的 一 座 新 翼, 亦 將 會 提 供 額 外 的 手 術 設 施 及 已 擴 充 的 急 症 室 和 放 射 部, 以 確 保 情 況 危 急 的 病 人 可 接 受 合 適 的 護 理 服 務 及 支 援 聯 合 醫 院 的 擴 建 計 劃 會 配 合 社 會 上 因 人 口 增 長 及 老 化 而 不 斷 增 加 的 醫 療 需 求 7

與 醫 管 局 有 關 的 事 宜 醫 管 局 藥 物 名 冊 26.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非 常 重 視 確 保 醫 管 局 的 病 人 可 以 標 準 收 費 獲 處 方 經 驗 證 為 安 全 及 有 效 的 藥 物 當 局 告 知 委 員, 作 為 加 深 公 眾 對 醫 管 局 藥 物 名 冊 ( 下 稱 " 藥 物 名 冊 ") 管 理 的 了 解 和 促 進 持 份 者 參 與 其 中, 從 而 進 一 步 提 高 藥 物 名 冊 的 公 信 力 而 踏 出 的 一 步, 醫 管 局 將 於 2015 年 第 三 季 發 布 藥 物 名 冊 管 理 手 冊, 並 推 出 經 重 整 的 藥 物 名 冊 網 站 有 委 員 要 求 應 邀 請 病 人 團 體 的 代 表 成 為 藥 物 建 議 委 員 會 和 藥 物 名 冊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這 兩 個 委 員 會 分 別 負 責 評 估 新 藥 物 和 定 期 檢 討 藥 物 名 冊 委 員 繼 續 促 請 醫 管 局 擴 大 藥 物 名 冊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納 入 更 多 新 藥 物, 並 擴 闊 藥 物 名 冊 內 現 有 藥 物 的 臨 床 應 用 他 們 特 別 關 注 到 不 常 見 疾 病 患 者 的 藥 物 治 療 他 們 認 為, 應 把 依 庫 珠 單 抗 (Eculizumab) 列 為 陣 發 性 睡 眠 性 血 紅 蛋 白 尿 症 個 案 的 第 一 綫 治 療 普 通 科 及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27. 事 務 委 員 會 繼 續 跟 進 其 在 上 一 年 度 會 期 的 工 作, 監 察 在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推 行 的 跨 網 轉 介 安 排 委 員 欣 悉, 在 選 定 聯 網 的 耳 鼻 喉 科 婦 科 及 眼 科 首 先 試 行 的 中 央 協 調 轉 介 安 排, 現 時 已 擴 大 至 涵 蓋 所 有 專 科 ( 精 神 科 除 外 ) 及 所 有 醫 院 聯 網 除 此 以 外, 所 有 病 人 現 時 可 直 接 在 他 們 選 擇 的 其 他 聯 網 的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預 約 初 診 有 意 見 認 為, 醫 管 局 應 要 求 負 責 甄 別 新 轉 介 個 案 的 前 線 護 士 就 跨 網 安 排 主 動 向 病 人 提 供 意 見 及 協 助 局 方 亦 應 增 撥 資 源, 以 支 持 那 些 在 新 安 排 下 服 務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的 醫 院 聯 網, 藉 此 確 保 那 些 因 輪 候 時 間 原 本 較 短 而 吸 引 較 多 跨 網 預 約 新 症 的 醫 院 聯 網, 不 會 因 此 而 處 於 劣 勢 委 員 進 而 建 議, 較 長 遠 而 言, 醫 管 局 應 加 強 其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 在 醫 院 聯 網 之 間 靈 活 調 派 其 醫 療 人 手, 以 應 付 繁 忙 部 門 的 運 作 需 要 ; 以 及 研 究 每 個 專 科 及 醫 院 聯 網 的 服 務 需 求 及 服 務 供 應, 以 期 制 訂 解 決 問 題 的 全 面 策 略, 藉 以 確 保 所 有 病 人 會 適 時 獲 提 供 所 需 的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28.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2015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公 布, 承 諾 分 階 段 把 醫 管 局 在 2014 年 年 中 於 觀 塘 黃 大 仙 及 屯 門 區 試 行 推 出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 下 稱 " 協 作 計 劃 ") 擴 展 至 餘 下 15 區 與 此 同 時,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在 2015-2016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承 諾 向 醫 管 局 撥 款 100 億 元 作 為 基 金, 以 利 用 投 資 回 報 讓 醫 管 局 推 行 公 私 營 協 作 措 施, 包 括 協 作 計 劃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就 協 作 計 劃 的 初 步 推 行 進 度 及 建 議 的 未 來 路 向 進 行 商 議 為 評 估 協 作 計 劃 的 成 8

效, 部 分 委 員 建 議, 醫 管 局 應 收 集 參 與 計 劃 的 病 人 在 滿 意 程 度 方 面 的 意 見, 研 究 協 作 計 劃 對 於 參 與 計 劃 病 人 的 求 診 習 慣 和 健 康 狀 況 的 影 響, 並 把 公 營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與 聯 同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合 作 提 供 的 治 療, 在 成 本 效 益 方 面 作 出 比 較 有 意 見 認 為, 在 把 協 作 計 劃 擴 展 至 餘 下 地 區 時, 當 局 應 優 先 考 慮 那 些 低 收 入 人 士 和 弱 勢 社 羣 比 例 較 高 或 對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有 較 大 服 務 需 求 的 地 區 公 營 醫 院 的 保 安 管 理 29. 鑒 於 公 眾 對 一 名 男 子 於 2015 年 3 月 至 4 月 期 間 在 聯 合 醫 院 冒 認 醫 生 不 下 10 次 的 事 件 深 表 關 注,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內 的 另 一 項 關 注 焦 點, 是 醫 管 局 為 確 保 公 營 醫 院 的 保 安 而 採 取 的 安 排 委 員 認 為, 醫 院 保 安 在 醫 療 機 構 中 至 為 重 要 當 局 應 在 方 便 有 效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及 保 障 病 人 的 安 全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具 體 而 言, 委 員 促 請 醫 管 局 要 求 所 有 職 員 不 論 任 何 時 間, 在 醫 院 內 都 必 須 佩 帶 職 員 證, 以 方 便 作 識 別, 而 為 免 再 次 發 生 類 似 事 件, 個 別 公 營 醫 院 ( 包 括 聯 合 醫 院 ) 應 停 止 發 出 進 入 醫 管 局 設 施 的 臨 時 匙 卡 委 員 要 求 醫 管 局 在 備 妥 其 就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的 保 安 管 理 的 檢 討 報 告 時, 提 供 予 事 務 委 員 會 參 閱 嚴 重 醫 療 及 重 大 風 險 事 件 的 管 理 30. 醫 管 局 對 嚴 重 醫 療 及 重 大 風 險 事 件 的 管 理,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非 常 關 注 的 事 項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內, 委 員 特 別 關 注 到, 在 2013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9 月 期 間, 共 接 獲 49 宗 嚴 重 醫 療 事 故 呈 報, 與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9 月 的 上 一 呈 報 期 間 比 較, 增 加 多 達 23 宗 部 分 委 員 猜 測, 工 作 量 過 大 及 醫 療 人 手 不 足 是 導 致 公 營 醫 院 發 生 醫 療 事 故 的 兩 項 因 素 因 應 嚴 重 醫 療 事 故 的 數 目 在 上 一 呈 報 期 間 有 所 增 加, 特 別 是 與 " 進 行 外 科 手 術 / 介 入 手 術 程 序 後 在 病 人 體 內 遺 留 工 具 或 其 他 物 料 " 有 關 的 事 故, 醫 管 局 向 委 員 保 證, 局 方 會 在 手 術 室 以 外 施 行 的 程 序 及 檢 查 工 具 是 否 已 完 全 移 除 等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醫 療 器 材 和 用 品 安 全 使 用 31. 因 應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為 病 人 進 行 心 臟 手 術 時, 持 續 6 個 月 使 用 逾 期 縫 合 線 ( 聚 酯 不 可 吸 收 縫 合 線 ) 的 事 件,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就 醫 管 局 為 確 保 醫 療 器 材 和 用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而 採 用 的 機 制 進 行 討 論 委 員 察 悉, 雖 然 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 會 就 部 分 醫 療 物 品 集 中 進 行 聯 絡 供 應 商 和 採 購 的 工 作, 但 一 些 用 量 少 和 專 科 用 的 醫 療 消 耗 品 會 由 相 關 臨 床 部 門 或 手 術 室 自 行 採 購 不 過, 局 方 並 無 就 9

估 算 各 種 專 科 醫 療 消 耗 品 所 需 的 數 量, 為 相 關 臨 床 部 門 訂 定 清 晰 的 指 引 醫 管 局 在 中 央 醫 院 及 部 門 層 面 的 現 有 機 制 亦 未 能 有 效 監 察 採 購 和 庫 存 控 制 的 工 作 委 員 促 請 醫 管 局 制 訂 清 晰 的 採 購 指 引, 並 加 強 醫 療 消 耗 品 逾 期 時 的 提 示 機 制 病 理 學 報 告 的 質 素 管 理 32. 委 員 同 樣 關 注 聯 合 醫 院 一 宗 病 理 報 告 出 現 誤 差 的 事 件 根 據 由 聯 合 醫 院 為 調 查 該 事 件 而 成 立 的 獨 立 專 家 小 組 所 述, 報 告 出 現 誤 差 主 要 涉 及 有 關 病 理 科 醫 生 的 個 人 表 現, 病 理 診 斷 是 一 項 極 須 高 度 專 注 的 工 作, 病 理 學 報 告 出 現 誤 差, 很 大 程 度 是 由 於 有 關 醫 生 未 能 保 持 持 續 警 覺 所 致 委 員 關 注 醫 管 局 在 決 定 應 否 把 個 案 轉 介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進 行 紀 律 聆 訊 時 所 採 用 的 準 則 醫 管 局 強 調, 許 多 醫 療 事 故 均 由 制 度 而 非 人 為 因 素 所 致, 當 出 現 不 符 合 對 該 專 業 成 員 普 遍 要 求 的 預 期 標 準 行 為 時, 才 會 被 視 為 專 業 上 的 不 當 行 為 醫 管 局 會 顧 及 個 別 個 案 的 情 況, 考 慮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部 分 委 員 指 出, 病 理 學 報 告 的 準 確 性 直 接 影 響 臨 床 醫 生 的 診 斷, 並 因 而 影 響 病 人 的 安 全, 他 們 建 議, 若 病 理 科 醫 生 在 獲 取 由 香 港 病 理 學 專 科 學 院 和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頒 授 的 院 士 名 銜 和 資 格 認 可 後 經 驗 不 足 3 年, 由 他 們 獨 立 簽 發 的 病 理 學 報 告, 以 及 那 些 關 乎 腦 癌 及 及 白 血 病 診 斷 的 報 告, 隨 機 抽 查 的 百 分 比 應 更 高, 或 應 由 另 一 名 資 深 的 病 理 科 醫 生 覆 檢 醫 管 局 同 意 向 醫 管 局 的 中 央 病 理 學 統 籌 委 員 會 轉 達 該 建 議, 以 供 考 慮 立 法 建 議 33. 政 府 當 局 曾 就 修 訂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條 例 ( 第 561 章 ), 以 禁 制 有 關 藉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提 供 性 別 選 擇 服 務 的 廣 告 的 立 法 建 議,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雖 然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但 亦 提 出 各 項 關 注 事 宜, 包 括 禁 制 的 涵 蓋 範 圍, 尤 以 在 互 聯 網 上 進 行 的 廣 告 宣 傳 為 然 ;" 廣 告 " 的 定 義 ; 針 對 新 罪 行 的 執 法 事 宜 ; 以 及 協 助 分 發 有 關 廣 告 的 各 方 的 法 律 責 任 政 府 當 局 已 於 2015 年 3 月 18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2015 年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並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該 條 例 草 案 34.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曾 就 調 整 衞 生 署 轄 下 118 項 有 關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註 冊 的 法 定 收 費 的 立 法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該 項 旨 在 為 逐 步 達 到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目 標 和 避 免 收 費 飆 升 的 建 議 他 們 認 為, 擬 議 的 收 費 水 平 應 對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或 一 般 營 商 活 動 影 響 甚 微 10

35. 事 務 委 員 會 正 考 慮 另 外 3 項 有 關 加 強 控 煙 的 立 法 建 議 這 些 建 議 與 下 列 事 項 有 關 : 把 位 於 隧 道 出 入 口 範 圍 的 巴 士 轉 乘 站 訂 為 法 定 禁 煙 區 ; 更 改 香 煙 及 相 關 煙 草 產 品 的 封 包 或 零 售 盛 器 上 健 康 忠 告, 以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說 明 的 訂 明 式 樣 ; 以 及 規 管 電 子 煙 多 名 委 員 強 烈 反 對 當 局 把 健 康 忠 告 圖 像 的 面 積, 由 佔 煙 草 產 品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最 大 的 兩 個 表 面 的 50% 提 高 至 85% 的 建 議 他 們 認 為, 建 議 的 面 積 或 過 大 至 不 成 比 例, 而 且 對 鼓 勵 吸 煙 者 戒 煙 作 用 不 大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因 應 電 子 煙 對 健 康 的 影 響, 而 對 有 關 產 品 施 加 不 同 程 度 的 管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定 於 2015 年 7 月 舉 行 會 議, 就 這 些 立 法 建 議 聽 取 市 民 及 有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人 手 建 議 36. 政 府 當 局 曾 就 以 下 建 議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 建 議 保 留 醫 療 規 劃 及 發 展 統 籌 處 兩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為 期 5 年 ; 以 及 建 議 保 留 電 子 健 康 紀 錄 統 籌 處 兩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為 期 3 年 考 慮 到 當 局 有 需 要 繼 續 推 展 關 乎 以 下 範 疇 的 工 作 : 發 展 自 願 醫 保 計 劃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的 人 力 規 劃 和 專 業 發 展 規 管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及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 以 及 確 保 電 子 健 康 紀 錄 互 通 系 統 ( 下 稱 " 互 通 系 統 ") 啟 用 初 期 得 以 暢 順 運 作, 並 策 導 開 發 第 二 階 段 互 通 系 統 計 劃, 委 員 普 遍 對 有 關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不 過, 他 們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近 年 傾 向 於 保 留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並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保 留 超 過 一 次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在 開 設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時, 更 準 確 估 計 有 關 職 位 所 需 的 時 間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37. 2012 年 12 月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的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建 議 的 自 願 醫 保 計 劃 ( 前 稱 "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內 舉 行 了 3 次 會 議, 與 政 府 當 局 討 論 自 願 醫 保 計 劃 諮 詢 文 件, 以 及 醫 生 牙 醫 和 護 士 的 人 手 推 算 小 組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未 來 數 月 繼 續 工 作, 會 聽 取 當 局 就 自 願 醫 保 計 劃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以 及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的 結 果 所 作 的 簡 介 38. 2014 年 11 月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的 中 醫 藥 發 展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中 醫 藥 的 長 遠 發 展 在 本 屆 會 期 內,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舉 行 7 次 會 議, 與 政 府 當 局 就 多 項 關 注 事 宜 進 行 討 論, 包 括 : 中 成 藥 註 冊 檢 測 及 發 展 的 進 度 ; 中 成 藥 由 過 渡 性 註 冊 轉 為 正 式 註 冊 的 安 排 ; 就 中 成 藥 在 香 港 引 入 生 產 質 量 管 理 規 範 規 定 ; 以 及 中 西 醫 協 作 先 導 計 劃 的 最 新 進 展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安 排 於 2015 年 7 月 舉 行 另 一 次 會 議 11

曾 舉 行 的 會 議 39.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6 月 底 期 間 共 舉 行 了 13 次 會 議, 包 括 與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美 容 服 務 的 規 管 和 發 展 舉 行 的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安 排 於 2015 年 7 月 舉 行 另 外 兩 次 會 議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15 年 6 月 30 日 12

附 錄 I 立 法 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1. 監 察 及 研 究 與 醫 療 衞 生 有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及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項 2. 就 上 述 政 策 事 宜 交 換 及 發 表 意 見 3. 在 上 述 政 策 範 圍 內 的 重 要 立 法 或 財 務 建 議 正 式 提 交 立 法 會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前, 先 行 聽 取 有 關 的 簡 介, 並 提 出 對 該 等 建 議 的 意 見 4. 按 事 務 委 員 會 認 為 需 要 的 程 度, 監 察 及 研 究 由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或 內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其 處 理 的 上 述 政 策 事 宜 5.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的 規 定 向 立 法 會 或 內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附 錄 II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2014-2015 年 度 會 期 委 員 名 單 主 席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副 主 席 梁 家 騮 議 員 委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S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 合 共 : 18 位 委 員 ) 秘 書 林 偉 怡 女 士 法 律 顧 問 簡 允 儀 女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