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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招 标 编 号 : 2015BGC-036GP 采 购 人 名 称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5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23 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41 第 四 章 图 纸... 72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73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75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85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部 分 格 式... 111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122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130 1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2015BGC-036GP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0 日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的 委 托, 就 其 利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1. 项 目 名 称 :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2. 采 购 内 容 : 修 复 生 态 环 境, 清 洁 空 气 3. 采 购 用 途 及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3.1 采 购 用 途 : 修 复 生 态 环 境, 清 洁 空 气 3.2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 依 据 现 行 国 家 或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4. 采 购 数 量 : 1 项 5. 采 购 预 算 及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1) 采 购 预 算 ( 工 程 预 算 )211.78 万 元 (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财 政 拨 款, 资 金 已 落 实 6.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须 同 时 满 足 ): 6.1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6.2 对 投 标 人 的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1)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丙 级 及 以 上 级 资 质, 且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内 容 (2) 无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3)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6.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1) 本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建 造 师 ; (2) 具 备 有 效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3) 具 备 水 文 工 程 地 质 岩 土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6.4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在 案 ; 6.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7. 投 标 人 报 名 方 式 : 潜 在 投 标 人 请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法 人 授 权 书 或 单 位 介 绍 信 原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至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9 室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原 件 审 核 后 当 场 退 还, 若 潜 在 投 标 人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以 上 材 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有 权 拒 绝 向 其 出 售 招 标 文 件 8. 现 场 踏 勘 : 即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在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可 自 行 踏 勘 9.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200 元,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10.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每 天 上 午 9:00 至 12:00 下 午 13:30 至 17:30( 北 京 时 间 节 假 日 除 外 ), 联 系 人 : 邢 大 伟 11.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9 室 1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请 于 开 标 当 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至 开 标 地 点 13.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7 室 ( 第 一 会 议 室 ), 届 时 请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14.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beijing.gov.cn)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上 发 布 采 购 人 名 称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镇 香 苑 街 6 号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赵 艳 丽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010-69188932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邮 编 :100161 联 系 人 : 邢 大 伟 电 话 : 15810739008 传 真 : 010-63885510 邮 箱 : david0529@163.com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如 下 : 户 名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万 丰 路 支 行 帐 号 : 695818250 4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5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1.1 工 程 名 称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2 1.1 建 设 地 点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永 宁 镇 3 1.1 规 模 治 理 区 总 面 积 为 11 公 顷 4 1.1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5 1.1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6 2.1 招 标 内 容 及 招 标 范 围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区 域 内 的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及 后 期 养 护 7 2.2 工 期 要 求 总 工 期 计 划 为 :8 个 月 ; (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招 标 人 要 求 为 准 ) 8 3.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资 金 已 落 实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9 4.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对 投 标 人 的 专 业 资 格 要 求 (1)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丙 级 及 以 上 级 资 质, 且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内 容 (2) 无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3)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 6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本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建 造 师 ; (2) 具 备 有 效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3) 具 备 水 文 工 程 地 质 岩 土 工 程 园 林 绿 化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4 投 标 人 必 须 向 招 标 机 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并 登 记 在 案 ;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9 4.2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10 5.1 现 场 踏 勘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前 往, 但 须 事 前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11 8.1 投 标 人 疑 问 及 澄 清 投 标 人 递 交 书 面 澄 清 问 题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 前,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问 题 须 传 真 至 010-63885510 12 13.1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及 合 同 形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13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90 日 历 天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3 万 元 人 民 币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电 汇 投 标 担 保 函 支 票 14 16.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单 独 提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其 单 据 上 须 注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字 样,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投 标 保 证 金 单 据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15 17.1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不 适 用 16 18.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1 份 正 本,4 份 副 本,1 份 电 子 光 盘 ( 电 子 光 盘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须 于 开 标 当 日 递 交 至 开 标 地 点 ; 17 21.1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30 日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18 24.1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627 室 7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 第 一 会 议 室 ) 19 31.1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 综 合 评 分 法 20 38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合 同 价 款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形 式 : 履 约 担 保 函 支 票 电 汇 21 7.4 图 纸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图 纸 22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本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即 采 购 预 算 ( 工 程 预 算 )211.78 万 元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参 照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标 准 2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采 购 人 支 付, 不 计 入 投 标 总 价 中 8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 工 程 说 明 1.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 ~ 第 4 项 ; 1.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承 包 人 1.3 工 程 概 述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2.1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期 要 求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3 资 金 来 源 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4.1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4.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通 过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项 所 述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3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4.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4.5 凡 在 法 律 或 财 务 上 不 能 独 立 合 法 经 营, 或 在 法 律 或 财 务 上 不 能 独 立 于 本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任 何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5 现 场 踏 勘 5.1 采 购 人 将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项 所 述 时 间, 组 织 投 标 人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人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5.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6 投 标 费 用 6.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自 身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9

( 二 ) 招 标 文 件 7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7.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第 四 章 图 纸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部 分 格 式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部 分 格 式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7.2 除 7.1 内 容 外, 采 购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7.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7.4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图 纸 : 当 投 标 人 退 回 招 标 图 纸 时, 图 纸 押 金 将 同 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 不 计 利 息 ), 仅 当 投 标 人 退 回 招 标 图 纸 后, 才 可 办 理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 不 适 用 )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8.1 为 了 保 证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满 足 法 律 的 时 限 要 求,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有 任 何 疑 问,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十 五 日 前 提 出 并 送 达 澄 清 要 求 至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予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发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同 时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文 件 后 应 于 当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该 澄 清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8.2 投 标 人 应 当 结 合 现 场 踏 勘 施 工 图 纸,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特 别 是 对 于 投 标 报 价 承 包 包 死 的 施 工 范 围 和 内 容, 如 投 标 人 未 提 出 异 议 或 提 出 异 议 后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答 疑 和 澄 清 后, 一 旦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现 场 环 10

境 投 标 报 价 对 应 的 施 工 承 包 包 死 范 围 施 工 内 容 及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并 充 分 了 解 明 确 自 身 投 标 及 签 订 合 同 所 需 承 担 的 风 险 义 务 和 责 任 8.3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投 标 人 已 完 全 明 确 并 充 分 了 解 现 场 环 境 投 标 报 价 承 包 包 死 的 施 工 范 围 和 内 容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内 容, 投 标 人 自 愿 以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固 定 包 死 总 价 该 条 作 为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条 件, 如 投 标 人 未 作 相 关 表 述, 则 视 为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被 拒 绝 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9.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采 购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9.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1.1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函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四 部 分 组 成 11.2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1 套 ( 电 子 光 盘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11.3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须 提 交 的 样 品 或 其 他 资 料 ( 若 招 标 文 件 有 要 求 ) 1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2.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1

13 投 标 报 价 13.1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13.2 投 标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13.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2 条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作 为 投 标 人 计 算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依 据 13.4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投 标 人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须 严 格 按 采 购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若 有 不 符,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3.4.1 全 部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价 格 按 市 场 价 报 价, 施 工 期 间 的 价 格 变 动 风 险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除 另 外 约 定 外, 结 算 不 调 整 13.4.2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综 合 单 价 将 贯 穿 施 工 过 程 的 始 终, 发 生 数 量 变 化 和 设 计 变 更 时 综 合 单 价 不 调 整 13.4.3 本 工 程 冬 季 雨 季 施 工 措 施 和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分 项 列 出, 施 工 期 间 的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变 动 风 险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结 算 不 调 整 13.4.4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可 能 需 要 的 深 化 二 次 设 计 的 有 关 费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在 其 投 标 报 价 中 13.4.5 所 有 由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防 火 和 安 全 规 范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负 责 准 备 及 提 交 所 需 的 详 细 设 计 和 材 料 样 品 给 有 关 政 府 及 审 批 部 门, 并 获 得 其 批 准 所 有 因 此 而 涉 及 的 相 关 费 用 均 被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内 13.5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 所 述,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中 具 有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以 及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 用 13.6 投 标 人 应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承 包 价 的 情 况 并 预 估 可 能 的 风 险 费 用,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13.7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结 合 施 工 图 纸 现 场 情 况 以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13.8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调 价 因 素 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纸 现 场 条 件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全 部 范 围, 任 何 漏 报 的 工 程 内 容 均 视 为 包 含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不 再 进 行 增 加, 投 标 人 报 出 的 投 标 总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将 12

不 再 调 整 14 投 标 货 币 14.1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6 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6.2 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采 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16.3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6.4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6.5 如 投 标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6.5.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撤 回 投 标 ; 16.5.2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27 条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16.5.3 中 标 人 不 按 本 须 知 第 38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17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 不 适 用 ) 17.1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除 非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否 则 替 代 方 案 将 不 予 考 虑 如 果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则 执 行 本 须 知 第 17.2 款 的 规 定 17.2 如 果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则 投 标 人 除 提 交 正 式 投 标 文 件 外, 还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替 代 方 案 应 包 括 设 计 计 算 书 技 术 规 范 单 价 分 析 表 替 代 方 案 报 价 书 所 建 议 的 施 工 方 案 等 满 足 评 审 需 要 的 全 部 资 料 13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为 减 少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成 本, 参 加 多 个 包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以 按 包 分 别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也 可 以 将 各 包 投 标 文 件 合 订 为 一 套 (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要 求 同 前 ), 但 报 价 部 分 必 须 按 包 分 别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标 明 投 标 人 参 加 的 所 有 包 的 编 号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8.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投 标 函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地 方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8.4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或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1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将 投 标 函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四 个 部 分 装 订 为 一 册 或 分 册 装 订 投 标 文 件 须 编 制 目 录 及 标 注 连 续 的 页 码 19.2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函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在 该 密 封 袋 表 面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正 本, 并 与 投 标 文 件 其 它 部 分 分 别 封 装 同 时 分 别 递 交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封 装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密 封 袋 中, 并 在 密 封 袋 表 面 注 明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19.3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均 应 : 19.3.1 写 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和 地 址, 即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国 金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万 丰 路 316 号 万 开 中 心 B 座 6 层 邮 编 :100161 19.3.2 注 明 下 列 识 别 标 志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14

标 明 在 (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并 根 据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第 18 项 的 规 定 填 入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密 封 的 具 体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开 口 处 进 行 密 封, 并 骑 缝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19.4 除 了 按 本 须 知 第 19.2 款 和 第 19.3 款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在 内 层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还 应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与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第 22 条 规 定 情 况 发 生 时, 采 购 人 可 按 内 层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的 投 标 人 地 址 将 投 标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9.5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19.1 款 第 19.2 款 和 第 19.3 款 的 规 定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采 购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19.6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密 封 章 19.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必 须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格 式 及 要 求 填 报 20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0.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2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1.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规 定 21.2 采 购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1.3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采 购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采 购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2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2.1 采 购 人 在 本 须 知 第 21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3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 23.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内 外 层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23.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15

23.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五 ) 开 标 24 开 标 24.1 采 购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8 项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持 法 人 证 明 文 件 和 身 份 证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 应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24.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采 购 人 不 予 接 受 : 逾 期 送 达 的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未 包 含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4.3 开 标 程 序 : 24.3.1 开 标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 24.3.2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24.3.3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投 标 报 价 及 投 标 书 中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24.3.4 开 标 记 录 由 参 加 开 标 的 有 关 各 方 签 字 确 认 24.4 采 购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除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开 标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4.5 采 购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 六 ) 评 标 25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的 特 点,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条 例 及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本 级 和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组 建, 并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25.2 开 标 结 束 后 开 始 评 标 评 标 采 用 全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6.1 评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 16

26.1.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9 条 的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26.1.2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未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或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有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但 未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的 ; 26.1.3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26.1.4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6.1.5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26.1.6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对 同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 26.1.7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标 准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6.1.8 投 标 报 价 未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填 报 的 ; 26.1.9 投 标 人 未 详 细 列 出 所 有 主 材 的 规 格 型 号 品 牌 价 格 等 主 要 信 息 的 ; 26.1.10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采 购 预 算 的 ; 26.1.11 未 能 在 实 质 上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的 ; 26.1.12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27.1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7.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28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28.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函 ( 报 价 表 ) 为 准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若 用 文 字 ( 大 写 )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 小 写 )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17

的 更 改,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8.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担 保 也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29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9.1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8 条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30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30.2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十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依 次 推 荐 综 合 排 名 前 3 名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30.3 采 购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法 规 确 定 中 标 人 30.4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0.5 当 所 有 投 标 报 价 均 超 过 项 目 批 复 预 算 金 额, 可 以 报 请 主 管 部 门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31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综 合 评 分 法 : 即 在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上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将 商 务 技 术 报 价 等 赋 予 不 同 的 权 重, 用 打 分 的 方 法,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32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32.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32.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32.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18

料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33 资 格 后 审 33.1 招 标 方 将 根 据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来 审 查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33.2 如 果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该 投 标 人 ; 如 果 该 投 标 人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并 对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同 样 的 审 查, 以 此 类 推, 直 至 确 定 最 终 的 中 标 人 34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4.1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30.3 款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35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5.1 采 购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35.2 为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采 购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人 中 标 的 权 利, 且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5.3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约 等 情 形, 采 购 人 保 留 与 其 他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36 中 标 公 示 与 中 标 通 知 书 36.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中 标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6.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7 合 同 签 订 37.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采 购 人 在 此 郑 重 提 示, 请 投 标 人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条 款, 特 别 是 专 用 条 件 在 中 标 后,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招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采 购 人 将 不 接 受 中 标 人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修 改 如 中 标 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将 视 为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人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应 当 赔 偿 因 此 给 采 购 人 带 来 的 损 失, 采 购 人 可 将 合 同 依 序 授 予 评 标 结 果 中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37.2 当 出 现 法 规 规 定 的 中 标 无 效 情 形 时, 采 购 人 可 与 其 他 中 标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或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7.4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19

38 履 约 担 保 38.1 合 同 签 署 后, 中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0 项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中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合 格 的 履 约 担 保 函 ( 格 式 见 本 章 附 件 1) 38.2 若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38.1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采 购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39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39.1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中 小 型 企 业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由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采 用 投 标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和 融 资 担 保 39.2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担 保 函 和 履 约 担 保 函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39.3 投 标 人 可 以 采 取 融 资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履 约 进 行 融 资 39.4 合 格 的 政 府 采 购 专 业 信 用 担 保 公 司 名 单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第 十 七 项 40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4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操 纵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0.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组 织 的 宴 请 旅 游 娱 乐, 不 得 收 受 礼 品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供 应 商 报 销 应 当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41 人 员 回 避 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有 法 律 法 规 所 列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并 说 明 理 由 20

附 件 1: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担 保 函 ( 项 目 用 ) ( 采 购 人 ): 编 号 : 鉴 于 你 方 与 ( 以 下 简 称 供 应 商 ) 于 年 月 日 签 定 编 号 为 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且 依 据 该 合 同 的 约 定, 供 应 商 应 在 年 月 日 前 向 你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2.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1)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数 量 和 期 限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 (2) ( 二 ) 我 方 的 保 证 范 围 是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 数 额 为 元 ( 大 写 ), 币 种 为 ( 即 主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保 证 的 期 间 为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供 应 商 按 照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供 货 / 完 工 期 限 届 满 后 日 内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向 贵 方 供 应 货 物 / 提 供 服 务 / 完 成 工 程 的, 由 我 方 在 保 证 金 额 内 向 你 方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帐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供 应 商 违 约 事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产 生 争 议, 你 方 还 需 同 时 提 供 部 门 出 具 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或 经 诉 讼 ( 仲 裁 ) 程 序 裁 决 后 的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本 保 证 人 即 按 照 检 测 结 果 或 裁 决 书 调 解 书 决 定 是 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我 方 收 到 你 方 的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在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定 后 21

按 照 本 保 函 的 承 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前,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货 物 \ 工 程 \ 服 务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的, 自 验 收 合 格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即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应 终 止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4.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加 重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的, 我 方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修 改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我 方 保 证 期 间 仍 依 修 改 前 的 履 行 期 限 计 算, 但 该 等 修 改 事 先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除 外 五 免 责 条 款 1. 因 你 方 违 反 主 合 同 约 定 致 使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你 方 与 供 应 商 的 另 行 约 定,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免 除 供 应 商 应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义 务 的, 我 方 亦 免 除 相 应 的 保 证 责 任 3.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供 应 商 不 能 履 行 供 货 义 务 的, 我 方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六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由 你 我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诉 讼 管 辖 地 法 院 为 法 院 七 保 函 的 生 效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22

[ 键 入 文 字 ]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23

编 号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地 质 环 境 类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签 订 日 期 : 24

甲 方 ( 全 称 ): 乙 方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地 质 环 境 工 作 的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1 工 程 概 况 1.1 工 程 名 称 : 1.2 工 程 地 点 : 1.3 工 程 内 容 : 1.4 资 金 来 源 : 2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2.1 承 包 范 围 :, 具 体 以 施 工 图 ( 含 甲 方 同 意 变 更 的 部 分 ) 为 准 2.2 主 要 工 程 量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2.3 承 包 方 式 :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施 工 内 容, 乙 方 同 意 按 固 定 总 价 方 式 进 行 承 包 本 合 同 固 定 总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除 设 计 变 更 或 工 程 洽 商 外, 合 同 价 格 不 做 调 整 3 合 同 工 期 3.1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该 开 工 日 期 为 暂 定,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通 知 为 准, 竣 工 日 期 顺 延, 但 合 同 总 工 期 不 变 ) 3.2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3.3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天 4 质 量 标 准 4.1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及 以 上 4.2 本 合 同 工 程 所 约 定 的 工 程 范 围 内 施 工 检 验 试 验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4.3 乙 方 须 允 许 并 配 合 甲 方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入 乙 方 施 工 场 地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具 25

备 覆 盖 隐 蔽 条 件 或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中 间 验 收 要 求 时, 乙 方 必 须 在 自 检 合 格 以 后, 及 时 申 请 甲 方 或 监 理 验 收 乙 方 的 施 工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验 收 达 到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方 可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甲 方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不 免 除 乙 方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4.4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进 行 返 工 或 修 理, 使 工 程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且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如 乙 方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进 行 整 改, 则 甲 方 有 权 指 定 第 三 方 整 改, 并 有 权 将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直 接 从 乙 方 结 算 款 项 内 扣 除 5 合 同 价 款 5.1 金 额 ( 大 写 ): 元 ( 人 民 币 ),( 小 写 ) : 元 ( 人 民 币 ) 6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6.1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5) 图 纸 (6)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6.2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7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7.1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7.2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见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图 纸 的 规 定 7.3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翻 译 标 准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8 图 纸 8.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套 数 : 套 8.2 乙 方 承 担 图 纸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 如 有 ) 8.2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将 本 工 程 的 一 切 资 料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乙 方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设 计 方 案, 保 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相 关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及 经 济 责 任 9 工 程 师 26

9.1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指 监 理 单 位 派 驻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9.2 甲 方 委 托 的 职 权 : 见 本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9.3 需 要 取 得 甲 方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 见 本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10 乙 方 项 目 经 理 10.1 姓 名 : 职 务 : 11 甲 方 工 作 11.1 甲 方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协 调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11.2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勘 查 设 计 文 件 11.3 甲 方 负 责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11.4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撤 换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的 管 理 及 施 工 人 员 11.5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验 收 11.6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施 工 工 作 面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督 促 乙 方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12 乙 方 工 作 12.1 乙 方 应 在 开 工 前 完 成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并 报 监 理 工 程 师 批 准 乙 方 进 场 前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方 可 施 工 12.2 乙 方 应 在 每 月 25 日 向 甲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供 当 月 工 程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并 提 供 下 月 计 划 完 成 工 程 量 计 划 报 表 12.3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中 承 诺 树 木 及 植 草 成 活 率, 按 类 详 细 列 明, 并 根 据 季 节 情 况 甲 方 约 定 验 收 时 间 12.4 乙 方 应 安 排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场 内 外 接 口 及 相 关 道 路 的 疏 导 12.5 乙 方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声 管 理 等 手 续, 遵 守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规 定,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12.6 乙 方 负 责 对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的 保 护,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12.7 按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保 护 工 作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承 担 因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损 坏 补 偿 和 罚 款 12.8 乙 方 负 责 对 施 工 余 土 生 产 和 生 活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12.9 双 方 约 定 乙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本 项 目 转 包 给 其 它 27

单 位, 必 须 由 乙 方 本 单 位 实 施 ;2 乙 方 不 得 非 法 将 全 部 工 程 或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3 乙 方 负 责 补 遗 工 作 : 如 果 任 何 未 明 显 属 于 本 工 程 承 包 的 工 作 范 围, 但 未 以 文 字 形 式 明 确 约 定 为 属 于 任 何 指 定 分 包 人 的 工 作 范 围, 也 未 在 本 合 同 中 以 文 字 形 式 明 确 约 定 为 属 于 乙 方 自 行 完 成 的 工 作 范 围, 此 类 工 作 应 由 乙 方 作 为 本 工 程 承 包 责 任 和 义 务 自 行 完 成 ;4 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各 种 手 续 ;5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 程 设 计,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6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必 须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7 本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存 在 多 个 单 位 同 时 作 业, 乙 方 必 须 顾 全 大 局, 相 互 协 作, 密 切 配 合, 严 格 服 从 甲 方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协 调 指 挥 ;8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用 水 电 源 的 接 入 及 管 理,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所 有 用 水 用 电 及 附 加 损 耗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乙 方 的 通 信 设 施 等 由 乙 方 自 已 解 决, 费 用 自 理 13 工 期 延 误 13.1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情 况 : (1)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连 续 停 工 时 ; (2) 甲 方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图 纸 未 完 成 应 由 甲 方 办 理 的 开 工 手 续, 造 成 开 工 日 期 延 误 时 ; (3) 工 程 开 工 后, 因 图 纸 或 由 甲 方 供 应 的 设 备 材 料 影 响 工 程 关 键 线 路 项 目 累 计 停 工 时 ; (4)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约 定 发 出 指 令 批 准, 致 使 施 工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导 致 关 键 线 路 工 期 延 误 时 ; 13.2 乙 方 在 13.1 款 情 况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就 延 误 的 工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报 告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14 天 内 予 以 确 认, 逾 期 不 予 确 认 也 不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视 为 同 意 顺 延 工 期 14 安 全 施 工 与 检 查 14.1 乙 方 须 按 照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谁 施 工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做 好 本 工 程 的 安 全 施 工 管 理 14.2 因 本 工 程 出 现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和 造 成 的 人 员 财 产 损 失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15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15.1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包 括 不 限 于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28

材 料 价 格 人 工 工 资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等 费 用 变 化 ; 投 标 文 件 中 漏 项 错 报 项 目 等 ; 周 围 村 民 对 施 工 的 干 扰 等 ; 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变 化 及 工 程 结 算 相 关 文 件 影 响 工 程 造 价 15.2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由 乙 方 在 投 标 时 自 行 计 算 约 定 的 风 险 范 围 内 合 同 价 款 不 再 调 整 15.3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无 16 工 程 量 确 认 16.1 每 月 25 日 乙 方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工 程 师 接 到 报 告 后 7 天 内 按 设 计 图 纸 核 实 已 完 工 程 量 ( 以 下 称 计 量 ), 并 在 计 量 前 24 小 时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为 计 量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人 参 加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计 量, 计 量 结 果 有 效,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16.2 工 程 师 收 到 乙 方 报 告 后 7 天 内 未 进 行 计 量, 从 第 8 天 起, 乙 方 报 告 中 开 列 的 工 程 量 即 视 为 被 确 认,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工 程 师 不 按 约 定 时 间 通 知 乙 方, 致 使 乙 方 未 能 参 加 计 量, 计 量 结 果 无 效 16.3 对 乙 方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范 围 和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返 工 的 工 程 量, 工 程 师 不 予 计 量 17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17.1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金 额 10% 的 履 约 担 保 ; 17.2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的 履 约 担 保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50%; 17.3 依 照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当 完 成 工 程 总 量 90% 以 上 时,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90%; 17.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以 后, 乙 方 已 支 付 的 履 约 担 保 自 动 转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同 时 甲 方 支 付 至 合 同 金 额 的 100%; 17.5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2 年,1 年 后 如 无 质 量 问 题, 绿 化 成 活 率 达 到 要 求, 退 还 合 同 金 额 5%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如 无 质 量 问 题, 绿 化 成 活 率 达 到 要 求, 且 验 收 合 格 后 30 天 内 返 还 剩 余 质 量 保 证 金 ( 不 计 利 息 ); 17.6 由 于 财 政 资 金 到 位 的 进 度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乙 方 不 可 停 止 施 工, 且 甲 方 也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8 竣 工 验 收 18.1 完 整 的 竣 工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乙 方 资 质 证 书 ( 单 位 及 个 人 ) 复 印 件 ; 开 工 报 告 ( 开 工 报 审 表 );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实 施 方 案 ; 工 程 物 资 进 场 报 验 检 29

验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 施 工 质 量 评 定 及 验 收 记 录 (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 施 工 总 结 ; 工 程 变 更 ; 工 程 预 付 款 进 度 款 申 请 和 支 付 证 书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计 算 方 法 ); 施 工 日 志 ; 竣 工 验 收 图 等 乙 方 须 按 照 甲 方 关 于 地 质 环 境 类 项 目 资 料 数 字 化 工 作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资 料 汇 交 和 数 字 化 乙 方 提 供 竣 工 资 料 的 约 定 :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3 套 完 整 的 竣 工 资 料 18.2 验 收 (1) 项 目 预 验 收 :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后, 甲 方 组 织 预 验 收 ; 预 验 收 时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共 同 审 阅 项 目 全 部 资 料, 形 成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 预 验 收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需 将 全 部 问 题 整 改 到 位, 形 成 书 面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报 甲 方 审 核,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2)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组 织 验 收 时, 各 参 建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到 场, 并 接 受 专 家 质 询 ;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必 须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3) 绿 化 成 活 率 验 收 : 甲 方 按 照 约 定 的 各 种 树 木 及 植 草 成 活 率, 在 适 宜 的 季 节 对 树 木 及 植 草 成 活 率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通 过 的, 按 程 序 向 乙 方 返 还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金 ; 验 收 未 通 过 的, 乙 方 须 进 行 补 种, 甲 方 在 下 一 个 合 适 季 节 对 补 种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19 竣 工 结 算 19.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经 甲 方 认 可 后 28 天 内,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19.2 由 于 财 政 资 金 到 位 的 进 度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不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工 程 竣 工 价 款, 甲 方 不 承 担 一 切 违 约 责 任 20 质 量 保 修 20.1 乙 方 应 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家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交 付 甲 方 使 用 的 工 程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起 1 年 21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21.1 由 于 乙 方 责 任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工 期 每 拖 后 一 天 扣 罚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0.5 21.2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返 工 后 仍 达 不 到 合 同 要 求, 甲 方 有 权 另 择 第 三 方 完 成 该 部 分 工 作,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且 扣 罚 乙 方 合 同 款 的 5% 21.3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在 不 免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乙 方 的 30

义 务 和 责 任, 甲 方 有 权 进 驻 工 地 和 终 止 雇 用 乙 方 22 争 议 22.1 双 方 约 定,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应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若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时 向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3 保 险 23.1 乙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相 关 法 规 为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雇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甲 方 认 为 必 要 的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保 险, 以 及 为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办 理 保 险, 保 险 费 由 乙 方 支 付 24 合 同 份 数 24.1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三 份 25 合 同 生 效 25.1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25.2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25.3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后 生 效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31

附 件 一 :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协 议 安 全 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协 议 甲 方 ( 全 称 ): 乙 方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地 质 环 境 工 作 的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双 方 就 本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管 理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协 议 如 下,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一 安 全 施 工 手 续 的 办 理 : 1 以 下 手 续 由 甲 方 协 助 办 理 : (1)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规 划 批 准 范 围 以 外 场 地 的 (2) 需 要 临 时 停 水 停 电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影 响 外 界 条 件 的 (3) 需 要 设 计 方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手 续 的 (4) 需 要 甲 方 管 辖 的 设 备 和 物 资 供 应 商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手 续 的 (5) 甲 方 邀 请 进 入 现 场 配 合 施 工 的 相 关 方, 在 安 全 方 面 需 要 审 查 登 记 报 告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2 以 下 手 续 由 乙 方 办 理 : (1) 当 地 政 府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监 督 检 查 事 故 处 理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2) 当 地 政 府 民 爆 消 防 和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监 督 检 查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3) 当 地 政 府 特 设 卫 生 和 环 保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4) 当 地 政 府 劳 动 保 险 保 障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和 与 基 本 国 策 相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等 需 要 办 理 的 (5) 需 要 设 计 方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软 硬 件 变 更 手 续 的 (6) 需 要 甲 方 登 记 确 认 审 批 和 备 案 手 续 的 (7) 需 要 乙 方 管 辖 的 设 备 和 物 资 供 应 商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手 续 的 (8) 对 分 包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需 要 审 查 登 记 报 告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9) 乙 方 邀 请 进 入 现 场 配 合 施 工 的 相 关 方, 在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需 要 审 查 登 记 报 告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10) 当 地 建 设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需 要 办 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手 续 的 32

3 以 下 手 续 由 双 方 配 合 办 理 : (1) 需 要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的 (2) 需 要 进 行 抢 险 救 援 的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事 项 需 要 与 周 边 单 位 共 同 交 涉 的 (4) 需 要 办 理 夜 间 施 工 手 续 的 二 安 全 施 工 相 关 资 料 的 提 供 :( 注 : 原 件 经 审 核 之 后 退 回 给 乙 方 ) 1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 (1) 甲 方 安 全 管 理 各 级 领 导 和 各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2) 施 工 安 全 联 系 制 度 (3)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的 特 殊 要 求 2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 (1) 乙 方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安 全 资 质 资 料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2) 乙 方 施 工 现 场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相 关 安 全 资 质 资 料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乙 方 安 全 管 理 各 级 领 导 和 各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4)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完 整 的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5) 乙 方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计 划 书 ( 副 本 ) 及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方 案 (6) 承 包 区 域 施 工 现 场 封 闭 安 全 通 道 安 全 标 志 和 消 防 水 接 点 等 设 置 图 (7) 乙 方 和 其 分 包 方 施 工 合 同 中 安 全 条 款 的 内 容 或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协 议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8) 乙 方 对 分 包 方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从 业 人 员 登 记 和 安 全 教 育 的 汇 总 表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9) 乙 方 对 供 料 等 相 关 方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的 汇 总 表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三 甲 方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职 责 : 1 负 责 建 立 工 程 项 目 与 所 在 地 政 府 等 相 关 方 的 安 全 工 作 联 系, 协 调 处 理 外 部 问 题 2 负 责 召 开 施 工 安 全 联 系 会 议, 统 一 沟 通 协 调 管 理 各 施 工 方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工 作 3 对 施 工 现 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动 态 评 价 和 督 导 乙 方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文 明 施 工 4 根 据 需 要, 参 与 施 工 现 场 危 急 事 项 的 处 置, 进 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事 件 及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5 负 责 工 程 中 重 要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事 项 的 内 部 沟 通, 对 本 方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风 险 控 制 33

四 乙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主 要 职 责 : 1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的 责 任 主 体 为 乙 方 2 按 照 甲 方 的 有 关 要 求, 做 到 定 置 管 理 安 全 卫 生 文 明 施 工 工 完 场 清 3 负 责 本 方 和 分 包 方 及 相 关 方 安 全 资 质 的 有 效 性, 保 证 其 人 员 安 全 资 质 的 合 法 性 4 建 立 健 全 本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责 任 保 障 体 系, 负 责 本 工 程 现 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和 灾 害 预 防 5 明 确 本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可 测 量 目 标, 配 置 与 本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人 财 物 资 源 6 保 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有 效 落 实, 组 织 施 工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7 负 责 组 织 本 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处 理, 及 时 解 决 甲 方 提 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问 题 8 负 责 对 分 包 方 及 相 关 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组 织 本 方 人 员 民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9 负 责 本 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事 项 的 内 部 沟 通, 确 保 各 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事 项 和 活 动 记 载 的 真 实 性 10 负 责 事 故 抢 救 和 报 告 及 事 故 现 场 保 护, 按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和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五 事 故 责 任 和 损 失 承 担 : 1 乙 方 承 担 施 工 风 险 和 法 律 责 任, 包 括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处 理 的 全 部 义 务 乙 方 承 担 分 包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事 故 责 任, 包 括 涉 及 的 连 带 责 任 和 损 失 费 用 乙 方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对 甲 方 和 相 关 方 利 益 的 损 害 责 任 和 赔 偿 费 用 2 甲 方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对 乙 方 和 相 关 方 利 益 的 损 害 责 任 和 赔 偿 费 用 3 损 害 赔 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责 任 方 承 担 : 医 疗 费 用 丧 葬 及 抚 恤 费 用 补 助 及 救 济 费 用 歇 工 工 资 处 理 事 故 的 事 务 性 费 用 事 故 罚 款 和 赔 偿 费 用 财 产 损 失 费 等 4 双 方 对 事 故 责 任 和 费 用 发 生 争 议 时, 约 定 由 北 京 市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时 由 北 京 市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六 乙 方 按 照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要 求 建 立 现 场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体 系, 如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 按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七 乙 方 责 任 安 全 目 标 是 : 人 员 工 亡 事 故 为 0, 重 大 机 械 设 备 事 故 为 0, 重 大 火 灾 交 通 事 故 为 0, 创 无 重 大 事 故 工 程 每 月 末 甲 方 对 乙 方 现 场 及 安 全 施 工 进 行 考 评, 按 考 评 34

结 果 进 行 奖 惩, 奖 惩 办 法 见 甲 方 另 行 制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施 工 企 业 考 评 办 法 八 本 协 议 为 双 方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合 同 相 关 安 全 施 工 条 款 的 补 充 文 件, 在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和 合 同 期 限 内, 同 等 有 效 本 协 议 在 执 行 中 修 订 的 条 款 内 容 和 补 充 的 事 项, 经 协 商 后 形 成 的 文 件 均 属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部 分 本 协 议 不 代 替 双 方 应 办 理 开 工 的 其 它 手 续,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方 对 事 故 或 问 题 应 被 追 究 的 任 何 责 任 九 本 协 议 订 立 时 间 : 订 立 地 点 : 本 协 议 双 方 约 定 :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附 : 乙 方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甲 方 : ( 公 章 ) 乙 方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35

附 件 二 :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我 作 为 企 业 (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企 业 (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为 贯 彻 执 行 省 政 府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暂 行 规 定 和 法 人 代 表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制 度, 本 人 保 证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工 作 要 求, 积 极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努 力 做 好 本 企 业 (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减 少 和 杜 绝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并 郑 重 承 诺 : 一 依 法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使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做 到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二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落 实 三 确 保 资 金 投 入, 持 续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四 依 法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安 全 知 识 培 训, 做 到 按 要 求 持 证 上 岗 五 不 违 章 指 挥, 不 强 令 员 工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六 保 证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依 法 实 行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七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承 包 承 租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并 与 有 关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八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九 落 实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责 任,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实 施 有 效 的 监 测 监 控 和 整 改 十 依 法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落 实 操 作 岗 位 应 急 措 施 十 一 自 觉 接 受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绝 不 弄 虚 作 假 十 二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设 置 可 靠 的 截 流 防 洪 和 排 水 工 程 十 三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危 害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36

十 四 按 要 求 上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做 好 事 故 抢 险 救 援, 妥 善 处 理 对 事 故 伤 亡 人 员 依 法 赔 偿 等 事 故 善 后 工 作 十 五 尊 重 从 业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应 有 的 权 益, 引 导 鼓 励 从 业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义 务, 鼓 励 从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提 出 改 正 建 议, 甚 至 批 评 举 报, 对 提 出 批 评 和 举 报 的 职 工 不 打 击 报 复, 不 因 此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降 低 工 资 待 遇 十 六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正 确 佩 戴 使 用 十 七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十 八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和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导 致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及 单 位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下 处 罚 :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方 面 :( 一 ) 一 般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30% 的 罚 款 ;( 二 ) 较 大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0% 的 罚 款 ;( 三 )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 的 罚 款 ;( 四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80% 的 罚 款 ; 同 时 接 受 相 应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和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的 暂 停 撤 销 与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执 业 资 格 岗 位 证 书 的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接 受 相 应 的 刑 事 处 罚 二 单 位 方 面 :( 一 ) 一 般 事 故 接 受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二 ) 较 大 事 故 接 受 2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三 )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四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接 受 2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同 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的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有 关 证 照 的 处 罚 三 如 发 生 不 依 法 报 告 或 者 妨 碍 拒 绝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等 严 重 行 为, 单 位 接 受 1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法 定 代 表 人 ( 实 际 控 制 人 ) 接 受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 至 100% 的 罚 款 ; 并 接 受 相 应 的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接 受 相 应 的 刑 事 处 罚 承 诺 单 位 : ( 章 ) 法 人 代 表 : 实 际 控 制 人 : 年 月 日 37

附 件 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责 任 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责 任 书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项 目 地 址 : 甲 方 : 乙 方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承 发 包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 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安 装 和 市 场 活 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合 同 文 件,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施 工 安 装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不 准 在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或 接 受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 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38

( 五 ) 不 准 向 乙 方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同 甲 方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和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材 料 设 备 等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尤 其 是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 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四 份,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送 交 甲 乙 双 方 的 监 督 单 位 各 一 份 甲 方 单 位 :( 盖 章 ) 乙 方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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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技 术 要 求 及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41

目 录 一 前 言... 44 ( 一 ) 任 务 由 来... 44 ( 二 ) 编 制 依 据... 44 1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44 2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45 二 治 理 区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45 ( 一 ) 基 本 情 况... 45 1 地 理 位 置... 45 2 矿 区 开 采 历 史... 46 3 气 象 水 文 及 地 质 条 件... 46 (1) 气 象 条 件... 46 (2) 水 文 条 件... 46 (3) 地 质 条 件... 48 4 植 被 土 壤 及 主 要 病 虫 害 情 况... 50 (1) 植 被... 50 (2) 土 壤... 53 (3) 主 要 病 虫 害 调 查... 54 ( 二 )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及 问 题... 56 1 废 渣 堆 积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57 2 治 理 区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及 分 析... 60 三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61 ( 一 ) 设 计 原 则... 61 ( 二 ) 设 计 依 据... 62 42

1 依 据 可 研 报 告... 62 2 依 据 勘 查 报 告 建 议... 63 ( 三 ) 主 要 工 程 设 计... 63 1 地 形 地 貌 整 治 工 程... 63 1.1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矿 渣 整 治... 63 1.2 河 湾 治 理 区 渣 坡 整 治... 65 1.3 地 形 整 治 工 程 量 表... 65 2 绿 化 工 程... 66 3 后 期 养 护 工 程... 69 4 治 理 工 程 量 统 计 表... 69 5 与 可 研 工 程 量 对 比 情 况... 70 43

一 前 言 ( 一 ) 任 务 由 来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为 北 京 市 2013-2017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任 务 分 解 2014 年 工 作 措 施 2013~2017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第 五 项 重 点 任 务 中 第 72 款 工 作 措 施, 该 措 施 明 确 指 出 对 远 郊 区 县 的 废 弃 矿 山 荒 地 实 施 生 态 修 复 和 绿 化, 恢 复 生 态 植 被 和 景 观, 不 断 推 进 开 采 岩 面 治 理 本 项 目 由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组 织, 由 北 京 市 各 区 ( 县 )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项 目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2015 年 6 月,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以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下 达 2014 年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预 算 的 函 ( 京 财 经 二 指 [2015]468 号 ) 的 形 式 向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下 达 了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9699.085 万 元, 随 即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下 发 了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2014 年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的 通 知 ( 京 国 土 环 2015 260 号 ), 下 达 延 庆 分 局 项 目 总 预 算 资 金 240.09 万 元, 其 中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治 理 区 工 程 费 211.78 万 元 2015 年 6 月,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延 庆 分 局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选 中 由 中 地 地 矿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北 京 市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治 理 项 目 (2014 年 度 )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的 设 计 任 务 ( 二 ) 编 制 依 据 1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本 设 计 依 据 的 现 行 国 家 或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有 : (1)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50021-2009) (2) 建 筑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30-2013) (3) 北 京 地 区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勘 察 设 计 规 范 (DBJ11-501-2009) (4)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DB50/5029-2004) (5) 矿 区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勘 探 规 范 (GB/T12719-91) (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 GB/T 15776-2006); (7)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规 程 ( LY/T 1607-2003); (8)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技 术 规 程 (GB/T18337 3 2001) 44

(9)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T82-99) (10)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DB11/T212-2003) (9)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标 准 (DB11/T213-2003) 2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1)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2) 北 京 市 2013-2017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任 务 分 解 2014 年 工 作 措 施 2013~2017 年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3) 延 庆 县 废 弃 矿 山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子 项 目 ( 永 宁 镇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治 理 区 ) 勘 查 报 告 (2015 勘 021) 二 治 理 区 基 本 情 况 及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 一 ) 基 本 情 况 1 地 理 位 置 治 理 区 位 于 延 庆 县 永 宁 镇 的 河 湾 村 及 偏 坡 峪 村, 河 湾 村 距 离 永 宁 镇 中 心 约 4km, 偏 坡 峪 村 距 离 永 宁 镇 约 13km, 河 湾 村 勘 查 区 中 心 地 理 坐 标 为 东 经 116 12 37.60, 北 纬 40 31 41.91, 偏 坡 峪 村 勘 查 区 中 心 地 理 坐 标 为 东 经 116 17 19.24, 北 纬 40 30 26.61 勘 查 区 有 县 道 X015 与 国 道 有 路 相 连, 交 通 较 为 便 利 ( 图 2-1) 河 湾 治 理 区 偏 坡 峪 治 理 区 45

图 2-1 治 理 区 交 通 位 置 图 2 矿 区 开 采 历 史 本 项 目 分 两 个 治 理 区 为 永 宁 镇 偏 坡 峪 村 治 理 区 和 河 湾 村 治 理 区, 两 个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最 早 在 上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开 始 烧 制 石 灰, 为 村 办 矿 山,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矿 山 关 闭 后, 遗 留 的 尾 矿 石 矿 渣 无 序 堆 放, 山 体 破 坏 严 重, 现 治 理 区 存 在 3 处 废 弃 石 灰 石 矿 窑 3 气 象 水 文 及 地 质 条 件 (1) 气 象 条 件 延 庆 属 大 陆 性 季 风 气 候, 属 温 带 与 中 温 带 半 干 旱 与 半 湿 润 带 的 过 渡 连 带 气 候 冬 冷 夏 凉, 年 平 均 气 温 8 延 庆 气 候 类 型 属 暖 温 带 半 湿 润 大 陆 性 季 风 气 候 延 庆 县 属 大 陆 季 风 气 候 区, 是 温 带 与 中 温 带 半 干 旱 与 半 湿 润 的 过 度 地 带 由 于 海 拔 较 高, 地 形 呈 口 袋 形 向 西 南 开 口, 故 大 陆 季 风 气 候 较 强, 四 季 分 明, 冬 季 干 冷, 夏 季 多 雨, 春 秋 两 季 冷 暖 气 团 接 触 频 繁, 对 流 异 常 活 跃, 天 气 与 气 候 要 素 波 动 大, 多 风 少 雨 1980-2000 年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8.8 ;1980-2000 年 最 高 气 温 39, 最 低 气 温 -27.3 年 无 霜 期 平 原 区 180~190 天, 山 区 150~160 天, 冻 土 深 1m 左 右 延 庆 县 多 年 平 均 (1961-2000 年 ) 水 面 蒸 发 量 为 E201652.3mm, 陆 地 蒸 发 量 为 400mm 永 宁 镇 属 大 陆 性 季 风 气 候, 年 平 均 气 温 8.7 七 月 份 气 温 最 高 平 均 气 温 27.3, 一 月 份 气 温 最 低, 平 均 气 温 -7.6 年 均 降 水 量 372.6mm (2) 水 文 条 件 延 庆 县 多 年 地 表 水 水 量 极 不 稳 定, 降 水 量 年 际 年 内 变 化 大 且 地 域 分 布 也 不 均 衡 年 内 降 水 主 要 集 中 在 汛 期 6-9 月, 汛 期 四 个 月 降 水 量 占 全 年 水 量 的 70-80%, 春 季 降 水 量 只 占 年 降 水 量 的 10-15%, 可 谓 十 年 九 春 旱 据 延 庆 站 降 水 资 料 1956-2000 年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473.3mm,1980-2009 年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439mm, 最 大 值 1956 年 降 水 量 799.0mm, 最 小 值 1965 年 降 水 量 为 274.0mm, 相 差 近 3 倍 降 水 东 部 山 区 多 于 西 部 川 区, 山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557mm, 是 全 县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的 1.13 倍, 大 庄 科 四 海 一 带 是 全 县 最 大 降 水 中 心, 四 海 地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619.5mm; 平 原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429mm, 是 全 县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的 0.87 倍, 西 部 康 庄 地 区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46

仅 为 386.2mm 延 庆 县 有 Ⅳ 级 以 上 河 流 18 条, 其 中 :Ⅲ 级 河 流 2 条 ( 即 白 河 妫 水 河 ),Ⅳ 级 河 流 16 条, 属 海 河 流 域, 分 属 潮 白 河 永 定 河 北 运 河 三 大 水 系 潮 白 河 水 系 的 白 河 与 黑 河 2 条 河 流 为 过 境 河 道, 其 余 河 流 均 发 源 于 延 庆 县 内 潮 白 河 水 系 : 白 河 发 源 于 河 北 省 沽 源 县 境 内, 在 延 庆 县 水 碾 村 北 入 境, 沿 县 境 北 部 山 区 东 流, 至 河 口 村 有 红 旗 甸 河 汇 入, 至 菜 木 沟 村 有 黑 河 汇 入, 在 摩 天 岭 南 出 境 进 入 延 庆 区 白 河 县 境 内 河 道 长 度 55km, 是 北 部 山 区 的 主 要 河 流, 较 大 支 流 有 黑 河 红 旗 甸 河 菜 食 河 大 庄 科 河 为 怀 九 河 支 流, 经 大 庄 科 乡 旺 泉 沟 流 入 怀 柔 区 西 水 峪 水 库 潮 白 河 流 域 面 积 821.43km 2 永 定 河 水 系 : 妫 水 河 为 境 内 河, 发 源 于 永 宁 镇 上 磨 村 黄 龙 潭, 南 流 至 小 庄 科 又 有 发 源 于 大 吉 祥 之 新 华 营 河 汇 入, 自 东 向 西 横 贯 延 庆 盆 地, 在 大 路 村 北 入 官 厅 水 库, 干 流 河 长 18.5km 沿 途 有 古 城 河 佛 峪 口 河 三 里 河 蔡 家 河 和 季 节 性 河 的 西 二 道 河 小 张 家 口 河 西 拨 子 河 邦 水 峪 河 和 养 鹅 池 河 等 九 条 支 流 汇 入 妫 水 河 流 域 面 积 1064.66km 2 北 运 河 水 系 : 北 运 河 境 内 流 域 面 积 107.66km 2, 本 河 系 在 军 都 山 南 麓, 包 括 锥 石 口 河 德 胜 口 河 关 沟 河 三 条 支 流, 全 部 汇 入 昌 平 区 温 榆 河 据 调 查, 勘 查 区 所 在 冲 沟 在 雨 季 可 现 场 水 流 出 现, 流 量 受 降 雨 影 响 地 表 水 主 要 为 大 气 降 水, 大 气 降 水 是 其 补 给 的 唯 一 来 源, 并 且 仅 在 地 形 较 缓 植 被 茂 盛 裂 隙 发 育 部 位 补 给 较 强 排 泄 方 式 有 蒸 发 入 渗 治 理 区 无 河 流 穿 过 治 理 区 地 下 水 类 型 主 要 为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基 岩 裂 隙 水, 主 要 含 水 岩 组 : (1) 第 四 系 坡 积 物 孔 隙 含 水 组 主 要 分 布 在 治 理 区 的 沟 谷 内, 最 厚 0~5m, 一 般 小 于 3m, 由 不 同 粒 度 的 风 化 岩 石 碎 屑 和 粘 土 组 成, 含 水 和 透 水 性 好, 雨 季 赋 存 水 量 较 多, 由 于 坡 度 较 陡, 雨 季 过 后 疏 干 较 快 (2) 强 风 化 白 云 岩 含 水 组 广 泛 分 布 于 治 理 区 内, 主 要 是 近 地 表 的 风 化 裂 隙 是 造 成 赋 水 的 主 要 因 素 治 理 区 内 坡 面 第 四 系 覆 盖 厚 度 总 体 较 薄,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含 量 极 低, 地 下 水 类 型 主 要 为 沟 谷 底 部 第 四 系 孔 隙 水,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来 源 主 要 为 大 气 降 水 垂 直 入 渗 补 给 及 周 围 岩 层 裂 隙 水 的 侧 向 径 流 补 给, 其 次 为 地 表 水 的 入 渗 补 给 区 内 地 下 水 流 向 总 体 由 东 向 西 流 动 区 内 地 下 水 的 排 泄 方 式 主 要 为 人 工 开 采 和 自 然 排 泄 人 工 开 采 主 要 以 生 活 用 水 及 农 业 灌 溉 为 主 ; 自 然 排 泄 包 括 蒸 发 及 向 下 游 侧 向 流 出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