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 療 院 所 中 的 輻 射 防 護 與 安 全 管 理 為 了 維 護 工 作 人 員 與 公 眾 的 輻 射 安 全,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依 照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訂 定 了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設 置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輻 射 防 護 業 務 單 位, 並 依 表 列 設 備 業 務 或 規 模 配 置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法 定 的 各 項 輻 射 防 護 及 管 理 業 務 醫 療 院 所 中 的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醫 療 工 作 中 可 能 會 接 觸 到 游 離 輻 射 的 相 關 人 員 往 往 包 括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 醫 師 放 射 師 或 護 理 師 ) 醫 學 物 理 師 等 這 些 人 員 經 過 評 估 日 常 工 作 條 件, 認 定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者 必 需 完 成 並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要 件 :(1) 工 作 中 配 戴 TLD 佩 章 (2) 每 年 接 受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健 檢 (3)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3 小 時 之 年 度 在 職 輻 射 安 全 繼 續 教 育 1
準 媽 媽, 別 忘 了 別 忘 了 向 雇 主 通 報!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規 定 雇 主 於 接 獲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告 知 懷 孕 後, 應 即 檢 討 其 工 作 條 件, 使 其 胚 胎 或 胎 兒 接 受 與 一 般 人 相 同 之 輻 射 防 護 因 此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懷 孕 時 的 主 動 通 報 時 間 點 便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關 鍵 為 了 您 與 胎 兒 的 安 全, 懷 孕 時 應 及 早 通 報 院 方 的 輻 防 管 理 組 織 或 輻 射 作 業 主 管 在 接 獲 通 報 後, 應 該 檢 視 近 期 的 既 往 劑 量 必 要 時 提 供 輻 射 防 護 建 議, 並 且 持 續 進 行 劑 量 監 控 至 分 娩 日, 懷 孕 之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自 告 知 日 起 其 賸 餘 妊 娠 期 間 下 腹 部 表 面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2 毫 西 弗 (msv), 且 攝 入 體 內 放 射 性 核 種 造 成 之 約 定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1 毫 西 弗 (msv) 懷 孕 期 間 請 佩 帶 於 腹 部 2
醫療院所中的輻射工作 輻射工作人員配戴 TLD 與其注意事項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配 戴 右 下 圖 中 的 熱 發 光 劑 量 計 Thermo Luminescent Dosimeter TLD 佩章與指環的目的 是為了 瞭解在游離輻射作業中所接受的游離輻射劑量是否合理並在 法規規範內 TLD 的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TLD 晶片與 開窗處朝前 TLD 晶片應 朝向輻射源端 穿鉛衣時 配戴於鉛衣內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3
使 用 鉛 衣 ( 防 護 衣 ) 或 類 似 防 護 裝 備 注 意 事 項 傳 統 鉛 衣 因 為 具 有 高 原 子 序, 依 厚 度 不 同 能 有 效 減 少 85 ~ 99% 的 X 光 通 量, 但 是 過 重 的 缺 點 對 於 懷 孕 後 期 的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是 不 小 的 負 擔 新 式 的 輕 量 鉛 衣 或 完 全 無 鉛 的 防 護 衣, 利 用 合 金 與 鉛 粉 含 量 變 化 來 減 輕 約 三 分 之 一 重 量 輕 量 的 防 護 衣 雖 然 較 輕, 但 是 由 於 合 金 的 特 性, 對 120 ~ 150kVp 以 上 之 X 光 屏 蔽 能 力 驟 降, 懷 孕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在 選 擇 鉛 衣 ( 防 護 衣 ) 時 可 依 以 下 規 範 進 行 評 估 : (1) 瞭 解 工 作 所 需 之 鉛 衣 規 格 以 及 瞭 解 其 是 否 適 用, 比 如 : 鉛 當 量 厚 度 :2.5mm, 3mm, 5mm 型 式 : 單 片, 前 後 包 覆, 多 件 式 * 並 無 法 規 規 範 必 須 使 用 兩 片 包 覆 式, 但 採 購 時 必 須 考 慮 到 後 背 的 散 射 問 題 (2) 新 購 入 之 鉛 衣 應 該 進 行 檢 測, 並 建 立 定 期 之 鉛 衣 檢 測 時 間 點 (3) 養 成 日 常 檢 視 外 觀 完 整 性 的 習 慣, 尤 其 是 肩 部 腋 下 等 容 易 破 裂 處 (4) 多 件 式 鉛 衣 應 能 完 整 銜 接 與 包 覆 (5) 鉛 衣 應 以 攤 開 平 放 或 以 鉛 衣 專 用 衣 架 吊 掛 方 式 保 存, 僅 必 要 時 可 輕 捲 成 鬆 散 之 圓 桶 狀, 避 免 彎 角 折 疊 透 視 下 檢 測 鉛 衣 4
懷 孕 期 間 進 行 移 動 式 床 邊 X 光 攝 影 工 作 安 全 嗎? 病 房 中 使 用 的 移 動 式 X 光 機 因 為 移 動 設 備 電 力 供 應 的 限 制, 通 常 僅 能 輸 出 中 低 能 量 的 X 光 依 據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所 進 行 的 實 測, 在 病 房 內 距 離 X 光 機 1.8 公 尺 以 上 位 置 測 量 時, 幾 乎 微 弱 到 無 法 測 得 輻 射 量 因 此, 依 照 規 定 配 戴 TLD 佩 章 進 行 監 測, 並 穿 著 鉛 衣 加 以 防 護, 再 以 控 制 線 或 無 線 遙 控 拉 長 操 作 距 離 都 可 以 達 到 防 護 效 果 考 量 病 床 邊 攝 影 工 作 較 吃 力, 為 保 護 懷 孕 放 射 師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建 議 避 免 執 行 病 床 邊 攝 影 工 作 準 媽 媽 可 以 經 過 放 射 線 檢 查 室 門 口 嗎? 放 射 線 檢 查 室 都 配 置 有 輻 射 警 示 燈 號, 並 且 藉 由 鉛 門 上 的 連 動 開 關 或 安 全 迴 廊 設 計, 來 保 護 周 遭 工 作 人 員 與 民 眾 的 安 全 放 射 線 作 業 單 位 也 會 以 區 域 劃 分 為 管 制 區 與 非 管 制 區, 建 議 在 管 制 區 內 不 作 駐 留 或 成 為 經 常 性 通 道 使 用, 而 經 過 非 管 制 區 或 在 此 區 域 內 從 事 相 關 活 動 的 準 媽 媽 們, 也 應 聽 從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範 例 - 依 各 醫 院 公 告 為 主 5
我 正 在 哺 乳, 可 以 從 事 放 射 線 工 作 嗎? X 光 檢 查 單 位 : 目 前 並 沒 有 證 據 指 出 醫 學 診 斷 用 的 X 光 會 影 響 哺 乳 中 的 母 乳 品 質 或 對 嬰 兒 健 康 有 影 響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單 位 : 目 前 並 沒 有 證 據 指 出, 哺 乳 中 的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不 適 合 從 事 核 子 醫 學 診 療 業 務 但 使 用 氣 體 類 核 醫 藥 物 具 有 物 理 昇 華 特 性 的 核 醫 藥 物 以 及 極 少 數 醫 學 中 心 實 驗 室 使 用 的 具 水 合 特 性 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等, 則 建 議 避 免 由 哺 乳 中 的 婦 女 操 作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請 務 必 落 實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洗 手 與 使 用 手 足 偵 檢 器 偵 檢 的 良 好 習 慣 X 光 會 殘 留 嗎? 懷 孕 期 間 我 如 何 照 護 做 完 放 射 線 檢 查 的 病 人? X 光 檢 查 單 位 :X 光 檢 查 後 X 光 並 不 會 殘 留 在 體 內 ; 部 分 特 殊 侵 入 性 檢 查 結 束 後, 需 要 醫 護 人 員 或 家 屬 協 助 照 護 穿 刺 傷 口 固 定 止 血 沙 包 或 觀 察 有 無 不 適, 這 些 工 作 並 不 會 接 觸 到 X 光, 請 安 心 依 照 檢 查 室 給 予 的 衛 教 指 示 執 行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單 位 : 由 於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結 束 後, 體 內 的 放 射 性 核 醫 藥 物 仍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衰 減 及 排 出, 因 此 身 上 會 帶 有 極 微 量 的 輻 射 此 外 病 人 用 過 的 尿 布 或 看 護 墊 上 可 能 會 有 極 微 量 的 輻 射 考 量 到 微 量 輻 射 與 疾 病 傳 染 風 險, 並 不 建 議 由 懷 孕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若 無 法 避 免, 則 建 議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6
被 認 定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後, 是 否 便 能 夠 在 醫 院 中 執 行 放 射 線 診 療 工 作?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是 指 在 醫 療 工 作 中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曝 露 之 人 員, 其 所 受 曝 露 經 評 估 有 超 過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第 11 條 第 1 項 所 定 劑 量 限 度 之 虞 者 惟 依 照 醫 療 衛 生 法 規 ( 醫 師 法 及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 規 定, 放 射 線 相 關 診 療 行 為 僅 有 醫 師 及 醫 事 放 射 師 ( 士 ) 可 以 執 行 故 不 是 醫 師 或 醫 事 放 射 師 ( 士 ) 資 格 者, 依 法 不 得 執 行 放 射 線 醫 療 業 務 而 不 是 只 要 被 認 定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就 可 以 執 行 放 射 線 醫 療 業 務 對 於 女 性 放 射 線 檢 查 受 檢 者, 什 麼 是 10 日 法 則? 10 日 法 則 首 次 在 1964 年 由 美 國 國 家 健 康 與 醫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NHMRC) 提 出, 在 1967 年 獲 得 英 國 皇 家 婦 產 科 學 會 支 持 10 日 法 則 建 議 : 育 齡 婦 女 在 接 受 沒 有 急 迫 性 的 下 腹 部 放 射 檢 查 時, 可 盡 量 安 排 在 最 近 次 月 經 來 潮 起 10 日 內 執 行 以 免 在 不 知 道 已 受 孕 的 狀 況 下, 下 腹 部 接 受 到 放 射 線 的 照 射 檢 查 近 年 來 雖 然 陸 續 有 28 日 法 則 與 10/28 日 法 則 混 合 運 用 等 觀 點 提 出, 但 是 較 為 謹 慎 的 10 日 法 則 仍 然 被 繼 續 沿 用 7
女 性 受 檢 者 在 接 受 放 射 線 檢 查 前 有 什 麼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嗎? 近 年 來 病 人 安 全 的 觀 念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雖 然 放 射 線 診 療 單 位 都 有 針 對 女 性 受 檢 者 或 病 人 張 貼 告 示, 但 是 醫 事 放 射 師 在 為 女 性 民 眾 提 供 放 射 線 診 療 服 務 時, 仍 建 議 再 次 確 認 下 列 事 項 : 1. 除 書 面 告 知 外, 再 次 以 口 頭 詢 問 是 否 懷 孕 或 有 懷 孕 可 能 * 若 無 法 確 定, 可 參 考 10 日 法 則 2. 確 認 已 排 除 胸 罩 項 鍊 等 可 能 影 響 影 像 品 質 的 物 品 3. 需 要 特 殊 準 備 之 檢 查, 請 確 定 受 檢 者 有 確 實 依 照 衛 教 資 訊 完 成 前 置 準 備 X 光 檢 查 : 大 部 分 的 X 光 檢 查 無 需 特 殊 準 備, 部 分 檢 查 可 能 會 基 於 安 全 或 檢 查 需 要, 請 受 檢 者 禁 食 或 清 空 腸 道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可 以 依 照 檢 查 單 位 所 給 予 的 衛 教 資 訊 或 向 檢 查 單 位 諮 詢 例 如 : 乳 房 X 光 攝 影 較 不 適 合 安 排 在 月 經 來 的 前 一 週, 以 免 壓 迫 乳 房 時 感 到 不 適 而 改 變 姿 勢, 造 成 影 像 品 質 不 佳, 需 重 照 增 加 輻 射 劑 量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 由 於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比 較 偏 向 生 理 功 能 性 檢 查, 比 較 容 易 受 到 生 活 作 息 或 生 理 狀 態 影 響 部 分 檢 查 可 能 會 基 於 安 全 或 檢 查 需 要, 請 受 檢 者 禁 食 或 清 空 腸 道 等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可 以 參 考 檢 查 單 位 所 給 予 的 衛 教 資 訊 或 向 檢 查 單 位 諮 詢 8
身 體 不 小 心 沾 染 到 核 醫 藥 物 或 是 放 射 性 物 質 時, 怎 麼 辦? 為 了 避 免 工 作 人 員 在 操 作 非 密 封 射 源 時 遭 受 污 染, 平 日 工 作 中 應 穿 著 長 袖 且 下 擺 及 膝 的 工 作 服, 休 息 或 下 班 時 工 作 服 不 宜 帶 入 飲 食 或 休 息 區 發 生 核 醫 藥 物 的 濺 溢 污 染 事 故 時, 應 該 立 即 通 報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來 進 行 人 員 衣 物 及 場 所 之 輻 射 偵 測 確 定 自 身 有 遭 受 微 量 污 染 時, 應 在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指 導 下, 依 照 儘 早 除 污 防 止 擴 散 選 擇 合 適 除 污 方 法 及 除 污 劑 的 三 原 則 執 行 除 污, 並 且 避 免 放 射 性 污 染 擴 大, 確 保 人 員 衣 物 及 場 所 或 工 具 並 應 達 到 除 污 標 準 以 下 皮 膚 除 污 : 新 污 染 用 溫 水 加 普 通 肥 皂 和 軟 毛 刷 刷 洗 即 可 ; 陳 舊 或 嚴 重 污 染, 可 選 用 EDTA 肥 皂 配 方 肥 皂, 以 溫 水 加 軟 毛 刷 刷 洗 皮 膚 除 污 不 宜 用 腐 蝕 性 或 脫 脂 性 溶 劑 及 冷 水 或 熱 水, 順 序 應 由 輕 污 染 區 到 重 污 染 區 進 行 ; 固 著 性 污 染 可 等 待 自 體 新 陳 代 謝, 切 不 可 過 度 刷 洗 損 傷 皮 膚 體 內 除 污 : 體 內 除 污 的 兩 大 原 則 包 括 減 少 攝 取 與 促 進 排 泄, 在 早 期 處 理 中 兩 者 並 用 效 果 較 好, 皮 膚 之 去 污 和 傷 口 的 處 理 可 以 減 少 經 由 皮 膚 之 吸 收 9
附 表 : 常 見 放 射 線 診 療 的 輻 射 劑 量 10
附 表 : 放 射 線 檢 查 後 建 議 暫 停 哺 餵 母 乳 時 間 參 考 X 光 檢 查 : 一 般 X 光 檢 查 並 不 會 有 影 響 只 需 參 考 檢 查 單 位 所 給 予 的 衛 教 資 訊 即 可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 由 於 核 子 醫 學 檢 查 結 束 後, 體 內 的 放 射 性 核 醫 藥 物 仍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排 出, 因 此 建 議 您 能 依 照 檢 查 單 位 所 給 予 的 衛 教 資 訊 指 示 或 向 臨 床 專 業 人 員 做 進 一 步 的 洽 詢 除 了 在 檢 查 前 預 存 母 乳 冰 棒, 在 哺 餵 方 式 上 也 應 盡 量 以 瓶 餵 代 替 親 餵, 避 免 檢 查 後 將 嬰 兒 抱 在 懷 中 哺 乳 我 們 為 您 彙 整 了 英 國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UKARSAC) 與 美 國 核 醫 學 會 (USASNM) 對 一 些 常 見 核 醫 檢 查 相 關 暫 停 哺 餵 母 乳 時 間 整 理 如 下 : 放 射 性 核 醫 藥 物 Tc-99 類 的 腎 功 能 與 腎 臟 相 關 檢 查 其 他 Tc-99 類 檢 查 ( 給 予 活 度 小 於 20 毫 居 里 ) 其 他 Tc-99 類 檢 查 ( 給 予 活 度 在 20 毫 居 里 以 上 ) Ga-67 類 相 關 檢 查 Tl-201 類 相 關 檢 查 I-123 類 相 關 檢 查 I-125 體 內 檢 查 \ I-131 類 相 關 檢 查 正 子 檢 查 : 使 用 Rb-82\O-15 類 的 核 醫 藥 物 正 子 檢 查 : 使 用 C-11\N-13\F-18 類 的 核 醫 藥 物 暫 停 哺 餵 母 乳 時 間 暫 停 4 小 時 暫 停 12 ~ 18 小 時 暫 停 24 ~ 48 小 時 停 止 哺 乳 三 週 停 止 哺 乳 三 週 暫 停 21 ~ 27 小 時 停 止 哺 乳 避 免 檢 查 後 立 即 親 餵 即 可 暫 停 6 小 時 註 一 : 暫 停 哺 餵 母 乳 時 間 亦 即 此 時 間 內 產 出 的 母 乳 不 可 餵 食, 可 直 接 倒 入 馬 桶 沖 掉 註 二 : 暫 停 哺 餵 母 乳 時 間 為 建 議 值, 與 母 體 攝 取 效 率 給 予 劑 量 核 醫 藥 物 體 內 分 佈 特 性 有 關, 您 若 有 相 關 疑 問 可 向 臨 床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註 三 :ARSAC 限 制 標 準 較 嚴 格 是 因 為 以 限 制 新 生 兒 由 母 乳 中 接 受 之 輻 射 劑 量 少 於 1 毫 西 弗 為 基 準 11
Memo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