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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文 件 費 ( 機 關 實 收 ) 系 統 使 用 費 文 件 代 收 費 總 計 100 元 20 元 5 元 125 元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機 關 文 件 費 指 定 收 款 機 關 單 位 :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機 關 文 件 費 指 定 收 款 帳 戶 :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領 投 開 標 提 供 現 場 領 標 : 招 標 文 件 領 取 地 點 招 標 文 件 售 價 及 付 款 方 式 本 局 行 政 科 非 電 子 領 標 每 標 200 元, 以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均 可 提 供 電 子 投 標 截 止 投 標 105/07/15 09:00 開 標 時 間 105/07/15 10:00 開 標 地 點 須 繳 納 押 標 金 投 標 文 字 收 受 投 標 文 件 地 點 依 據 採 購 法 第 9 9 條 本 局 1 樓 資 訊 公 開 閱 覽 室 正 體 中 文 親 自 或 郵 寄 送 達 本 局 收 發 室 或 郵 寄 宜 蘭 縣 五 結 利 澤 郵 局 第 104 號 信 箱 履 約 地 點 宜 蘭 縣 ( 非 原 住 民 地 區 ) 履 約 期 限 自 決 標 日 起 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 ( 詳 本 計 畫 徵 選 須 知 第 肆 條 ) 刊 登 公 報 本 案 採 購 契 約 採 用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範 本 本 案 採 購 契 約 採 用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最 新 版 範 本 歸 屬 計 畫 類 別 勞 務 類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最 新 版 之 時 間 為 105.01.22 勞 務 類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最 新 版 之 時 間 為 105.06.15 勞 務 類 公 共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契 約 範 本 最 新 版 之 時 間 為 105.01.30 勞 務 類 資 訊 服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最 新 版 之 時 間 為 105.01.22 勞 務 類 勞 動 派 遣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最 新 版 之 時 間 為 105.04.25 勞 務 類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開 口 契 約 範 本 最 新 版 之 時 間 為 101.01.11 非 屬 愛 台 十 二 項 計 畫 3/7

廠 商 資 格 摘 要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及 應 檢 附 文 件 ( 影 本 ): 投 標 廠 商 應 具 備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資 格, 並 檢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一 ) 核 准 登 記 設 立 之 國 內 環 保 技 術 顧 問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 公 司 )(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業, 營 業 項 目 代 碼 :I101061), 領 有 下 列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並 提 出 納 稅 證 明, 以 最 近 一 期 營 業 稅 繳 款 書 收 據 聯 為 主 ( 不 及 提 出 最 近 一 期 證 明 者, 得 以 前 一 期 之 納 稅 證 明 代 之 ) ( 二 )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免 提 報 納 稅 證 明, 如 為 公 立 學 校 應 檢 附 由 學 校 出 具 之 參 與 投 標 公 函 及 學 校 組 織 規 程 影 本 ; 私 立 學 校 應 檢 附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書 影 本 ( 三 ) 服 務 建 議 書 一 式 10 份 ( 本 ) 訂 有 與 履 約 能 力 有 關 之 基 本 資 格 廠 商 應 附 具 之 基 本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或 物 品 : 1.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其 他 附 加 說 明 本 標 案 名 稱 全 銜 : 宜 蘭 縣 105 年 度 精 進 資 源 回 收 專 案 計 畫 - 宜 蘭 縣 加 強 督 導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落 後 鄉 鎮 市 暨 末 端 管 制 管 理 計 畫 [ 招 標 文 件 領 取 方 式 及 地 點 ]: 1. 書 面 領 標 : (1) 自 行 洽 購 : 請 於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內 ( 上 班 時 間 內 ) 至 本 局 行 政 科 出 納 繳 交 購 置 標 件 工 本 費 後 ( 每 份 標 件 新 台 幣 200 元 文 件 為 紙 本 招 標 文 件 1 份 ), 摯 據 洽 本 局 行 政 科 標 案 承 辦 人 領 取 招 標 文 件 (2) 郵 購 : 請 將 上 述 標 件 工 本 費 ( 須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開 立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現 金 不 受 理, 時 間 以 落 地 郵 戳 為 憑 ), 並 須 付 回 郵 票 資 ( 每 標 件 160 元 整 快 捷 郵 件, 郵 資 不 足 不 予 受 理 ), 郵 寄 至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地 址 :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利 工 二 路 100 號 ) 郵 購 信 封 請 註 明 : 郵 購 ( 標 案 名 稱 ) 招 標 文 件 ( 郵 購 者 請 自 行 估 量 郵 購 所 需 作 業 時 間 ) 2. 電 子 領 標 : 請 於 電 子 領 標 及 電 子 投 標 系 統 (http://web.p cc.gov.tw/) 下 載 領 取 招 標 文 件 [ 招 標 文 件 售 價 及 付 款 方 式 ]: 1.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每 標 100 元 2. 非 電 子 領 標 每 標 200 元, 以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均 可 [ 開 標 地 點 ] : 本 局 1 樓 資 訊 公 開 閱 覽 室 [ 押 標 金 額 度 ]: 免 [ 履 約 保 證 金 額 度 ]: 一 定 金 額 : 新 臺 幣 33 萬 元 整 ( 繳 納 期 限 : 決 標 日 次 日 起 10 日 曆 天 內 ) [ 保 固 保 證 金 額 度 ]: 免 [ 其 他 ]: 1. 廠 商 郵 寄 至 本 局 設 於 宜 蘭 縣 五 結 利 澤 郵 局 104 號 專 用 信 箱 之 投 標 文 件, 於 投 標 時 間 截 止 後, 即 由 本 局 標 案 承 辦 人 會 同 本 局 政 風 人 員 至 郵 局 領 取, 並 以 標 件 封 面 之 郵 戳 日 期 時 間, 作 為 投 標 時 間 及 先 後 排 序 之 判 斷 依 據 逾 截 止 投 標 時 間 寄 遞 之 投 標 文 件, 於 會 同 取 件 後, 由 本 局 標 案 承 辦 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2. 本 招 標 公 告 同 時 刊 載 於 本 局 網 站 :http://www.ilepb.gov.tw 3. 本 機 關 提 供 之 電 子 ( 網 路 ) 招 標 文 件 下 載 後, 廠 商 不 得 任 意 重 製 轉 載 或 篡 改, 如 經 重 製 或 篡 改 後 投 標, 其 投 標 文 件 視 同 4/7

偽 造 或 變 造 投 標 文 件 4. 本 標 案 採 不 分 段 開 標, 依 招 標 公 告 登 載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開 標, 辦 理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廠 商 由 本 局 另 函 通 知 參 與 評 選 後, 再 函 請 優 勝 廠 商 辦 理 議 價 ( 約 ) 5. 履 約 期 限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 自 決 標 日 起 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 ( 詳 本 計 畫 徵 選 須 知 第 肆 條 ) 6. 本 計 畫 驗 收 方 式 : 本 計 畫 最 終 驗 收 方 式 係 以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定 稿 後, 由 本 局 辦 理 書 面 驗 收 結 案 7. 本 計 畫 付 款 方 式 :(1) 第 一 期 款 : 廠 商 應 於 決 標 日 起 2 週 內 提 出 期 前 報 告 5 份, 俟 環 保 署 撥 付 後 方 予 撥 款, 核 付 廠 商 總 服 務 費 用 百 分 之 40 (2) 第 二 期 款 : 廠 商 應 於 105 年 10 月 30 日 前 提 出 期 末 報 告 初 稿 6 份, 本 局 得 延 聘 學 者 專 家 辦 理 審 查, 並 於 接 獲 本 局 修 正 意 見 10 日 內 提 送 修 正 定 稿 本 6 份, 經 本 局 認 可 後, 於 10 日 內 提 出 正 式 定 稿 本 5 份 ; 另 期 末 報 告 定 稿 內 容 及 成 果 摘 要, 應 以 電 腦 檔 案 方 式, 儲 存 於 光 碟 片 1 式 3 份 送 本 局 結 案, 並 將 期 末 報 告 定 稿 內 容 及 成 果 摘 要 上 傳 ( 並 協 助 審 核 ) 至 環 保 署 網 站, 核 付 總 服 務 費 用 百 分 之 60 廠 商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計 畫 經 理 向 本 局 進 行 工 作 簡 報, 本 局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延 聘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並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以 瞭 解 工 作 進 度 以 上 所 需 費 用 ( 如 場 地 費 誤 餐 費 參 加 人 員 差 旅 費 出 席 費 及 審 查 費 等 ) 由 廠 商 負 擔 ( 以 上 報 告 書 件 須 使 用 再 生 紙 印 製 )( 詳 本 計 畫 徵 選 須 知 第 拾 肆 條 ) 8. 本 計 畫 如 定 有 委 託 進 行 檢 驗 研 究 或 調 查 等 工 作 項 目 者, 承 攬 廠 商 應 於 企 劃 書 或 建 議 書 中 註 明 擬 委 託 執 行 上 述 工 作 之 單 位 或 機 構 9. 得 標 廠 商 應 於 決 標 日 次 日 起 10 日 曆 天 內 提 送 製 作 10 份 契 約 書 並 繳 交 履 約 保 證 金 與 本 局 辦 理 簽 約, 逾 期 未 提 送 者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局 並 將 通 知 次 序 位 之 廠 商 前 來 議 價 10. 本 計 畫 經 費 係 屬 中 央 補 助 款 辦 理 之 專 案 計 畫, 後 續 若 因 補 助 款 撥 付 地 方 期 程 或 本 府 預 算 分 配 期 程 等 問 題, 致 使 本 局 撥 付 得 標 廠 商 費 用 之 時 間 有 所 延 遲 時, 得 標 廠 商 不 得 提 出 利 息 等 相 關 衍 生 費 用 之 申 請 11. 本 徵 選 須 知 視 為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其 效 力 視 同 合 約 刊 登 英 文 公 告 疑 義 異 議 受 理 單 位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申 訴 受 理 單 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 地 址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02-87897530 傳 真 :02-87897514) 疑 義 異 議 申 訴 及 檢 舉 受 理 單 位 地 方 政 府 - 宜 蘭 縣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 地 址 :260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縣 政 北 路 1 號 電 話 :03-9251000 分 機 1020 傳 真 :03-9255039)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地 址 :231 新 北 市 新 5/7

檢 舉 受 理 單 位 新 增 時 間 105/07/01 11:39 店 區 中 華 路 74 號 ; 新 店 郵 政 60000 號 信 箱 電 話 :02-29177777 傳 真 :02-29188888) 宜 蘭 縣 調 查 站 ( 地 址 :260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津 梅 路 52 號 ; 宜 蘭 郵 政 60000 號 信 箱 電 話 :03-9288888)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地 址 :104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7 樓 ;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電 話 :0800286586 傳 真 : 02-25621156)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 地 址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電 話 :02-87897548 傳 真 :02-87897554) 評 選 委 員 會 成 立 時 機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公 告 委 員 名 單 ( 經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同 意 ) 外 聘 評 選 委 員 人 數 內 派 評 選 委 員 人 數 評 選 委 員 總 額 開 標 前 電 腦 遴 選, 由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庫 3 人 自 行 遴 選, 由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庫 0 人 自 行 遴 選, 非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庫 0 人 2 人 5 人 最 有 利 標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項 次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姓 名 1 黃 心 潔 2 葉 青 峯 3 卓 茂 盛 4 陸 世 強 於 招 標 前 召 開 評 選 委 員 會 議, 審 定 招 標 文 件 之 評 選 項 目 評 審 標 準 及 評 定 方 式 已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 6 條 辦 理 者 已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6/7

註 : 以 上 招 標 公 告 內 容 如 與 招 標 文 件 不 一 致 者, 請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1 條 向 招 標 機 關 反 映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