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学 目 标 : 掌 握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概 念 特 征 基 本 内 容, 人 民 警 察 的 权 益 保 障 明 确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意 义 警 用 物 品 了 解 人 民 警 察 社 会 保 障 的 意 义 作 用, 人 民 警 察 现 代 技 术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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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讲 警 务 保 障 一 警 务 保 障 概 述 二 警 务 法 律 保 障 三 警 务 社 会 保 障 四 警 务 物 质 保 障 五 警 务 权 益 保 障 1

教 学 目 标 : 掌 握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概 念 特 征 基 本 内 容, 人 民 警 察 的 权 益 保 障 明 确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意 义 警 用 物 品 了 解 人 民 警 察 社 会 保 障 的 意 义 作 用, 人 民 警 察 现 代 技 术 装 备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的 法 律 保 障 社 会 保 障 物 质 保 障 人 民 警 察 权 益 保 障 警 用 物 品 的 范 围 关 键 术 语 :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法 律 保 障 社 会 保 障 人 民 警 察 权 益 保 障 抚 恤 待 遇 教 学 时 间 :2 课 时 教 学 内 容 提 要 : 2

案 例 分 析 某 县 公 安 局 局 长 刘 某 的 儿 子 结 婚 为 了 使 婚 礼 气 派, 刘 某 指 示 民 警 周 某 和 徐 某 驾 驶 警 车 鸣 警 笛 为 婚 礼 车 队 开 道 周 某 和 徐 某 觉 得 不 妥, 拒 绝 执 行 刘 某 的 指 示 问 : 1 局 长 刘 某 的 指 示 是 命 令 还 是 指 令? 2 周 某 和 徐 某 是 否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为 什 么? 3

一 警 务 保 障 的 概 述 ( 一 ) 概 念 警 务 是 指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为 了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人 身 自 由 和 合 法 财 产, 保 护 公 共 财 产, 预 防 制 止 和 惩 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所 进 行 的 各 种 惩 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警 务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含 义 : ⑴ 行 为 的 主 体 是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 ⑵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履 行 的 是 国 家 法 定 的 任 务 ; ⑶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是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 三 个 方 面 在 警 务 工 作 中 的 关 系 使 密 不 可 分 的, 它 们 充 分 反 映 了 我 国 警 务 的 本 质, 范 围 和 目 的 4

公 安 警 务 的 内 容 警 务 行 政 ---------- 最 高 层 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政 治 导 向 层 次 后 勤 管 理 ---------- 保 障 层 次 教 育 训 练 ---------- 战 斗 力 养 成 与 强 化 层 次 执 法 行 动 ---------- 中 心 层 次 公 安 警 务 特 征 多 维 性 5

警 务 保 障 是 指 国 家 和 政 府 根 据 警 察 机 关 和 警 察 人 员 开 展 警 务 活 动 的 实 际 需 要, 从 法 律 上 物 质 装 备 上 等 所 提 供 的 先 决 条 件 或 制 度, 是 我 国 警 察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特 征 : ⑴ 对 象 是 代 表 国 家 依 法 行 使 警 察 权 的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 ⑵ 主 体 是 指 与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 ⑶ 客 体 是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 ⑷ 目 的 是 保 障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依 法 有 效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⑸ 内 容 是 全 面 具 体 的 警 务 保 障 在 于 保 障 警 察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更 好 地 实 现 国 家 机 器 的 职 能 与 作 用, 顺 利 而 又 正 确 的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6

( 二 ) 法 定 警 务 保 障 的 种 类 和 基 本 内 容 法 律 保 章 即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职 责,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障 社 会 保 障 即 社 会 各 界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对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所 给 予 的 支 持 和 协 助 物 资 技 术 保 障 即 国 家 保 证 对 警 察 经 费 装 备 基 础 设 施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方 面 的 保 障 ( 后 勤 保 障 ) 权 益 保 障 工 资 福 利 抚 恤 优 待 保 障 ( 生 活 保 障 ) 其 他 保 障 理 论 分 类 : 政 治 保 障 法 制 保 障 资 源 保 障 权 益 保 障 警 务 四 类 7

( 三 ) 人 民 警 察 法 规 定 警 务 保 障 的 意 义 1 保 证 人 民 警 察 顺 利 地 完 成 国 家 赋 予 的 各 项 任 务 2 有 利 于 人 民 警 察 提 高 依 法 办 案 的 自 觉 性 3 有 利 于 促 成 和 推 动 警 务 工 作 的 开 展 4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利 益 5 有 利 于 排 除 干 扰 警 务 与 保 障 二 者 的 关 系 鸟 与 翼 车 与 轮 8

警 务 保 障 的 总 体 目 标 根 据 人 民 警 察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制 定 十 五 计 划 的 要 求,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加 快 建 立 公 安 机 关 警 务 保 障 机 制 和 公 安 部 党 委 关 于 实 施 科 教 强 警 的 战 略 决 策, 把 公 安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公 安 建 设 的 各 项 主 要 指 标 和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纳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和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以 促 进 公 安 事 业 走 上 现 代 化 正 规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发 展 道 路 紧 紧 围 绕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公 安 工 作 的 任 务 要 求, 以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高 效 的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体 制 为 目 标, 按 照 事 权 划 分 的 原 则 和 人 民 警 察 法 的 规 定, 逐 步 建 立 起 与 公 安 工 作 性 质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警 务 保 障 机 制 ; 9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建 立 严 格 的 公 安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公 安 队 伍 革 命 化 正 规 化 现 代 化 建 设 实 施 警 务 保 障 要 遵 循 需 要 与 可 能 的 原 则, 以 提 高 公 安 队 伍 战 斗 力 为 目 标, 坚 持 目 标 化 标 准 化 系 统 化 规 范 化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警 务 保 障 资 源 ; 重 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突 出 事 关 公 安 工 作 全 局 性 的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传 统, 充 分 利 用 和 发 挥 现 有 基 础 设 施 的 作 用, 注 重 实 战 性 有 效 性 共 享 性 和 通 用 性, 努 力 提 高 公 安 队 伍 综 合 实 力 和 整 体 战 斗 力 ; 面 向 基 层, 重 点 解 决 好 公 安 基 层 单 位 实 战 单 位 的 实 际 困 难, 努 力 为 一 线 服 务 10

二 警 务 法 律 保 障 警 务 法 律 保 障, 即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职 责,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障 法 律 保 护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 人 民 警 察 的 任 务 和 职 责 权 限 是 由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授 予, 并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制 约 法 律 保 障 的 内 容 1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2 人 民 警 察 在 执 行 职 务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3 人 民 警 察 服 从 命 令, 听 从 指 挥, 保 证 警 令 畅 通 4 排 除 干 扰 的 保 障 警 令 异 议??? 11

( 一 ) 警 令 畅 通 方 面 的 保 障 人 民 警 察 对 上 级 的 命 令 有 异 义 的 处 理 (32 条 ) 人 民 警 察 认 为 决 定 和 命 令 有 错 误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提 出 意 见, 但 不 得 中 止 或 者 改 变 决 定 和 命 令 的 执 行 ; 提 出 的 意 见 不 被 采 纳 时, 必 须 服 从 决 定 和 命 令 ; 执 行 决 定 和 命 令 的 后 果 由 作 出 决 定 和 命 令 的 上 级 负 责????? 公 务 员 法 第 54 条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11 1212 总 的 要 求 是 : 人 民 警 察 必 须 服 从 和 执 行 上 级 的 决 定 或 命 令 ; 但 又 不 提 倡 盲 目 服 从 12

排 除 干 扰 的 保 障 人 民 警 察 对 上 级 的 指 令 有 异 义 的 处 理 (33 条 ) 人 民 警 察 对 超 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人 民 警 察 职 责 范 围 的 指 令,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同 时 向 上 级 机 关 报 告 人 民 警 察 必 须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范 围 内 履 行 职 责 和 行 使 权 限, 绝 不 能 超 越 法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滥 用 职 权 指 令 即 内 容 不 是 必 须 执 行 的 命 令 命 令 与 指 令 的 不 同? 13

如 果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则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执 行 人 应 负 的 责 任 : 提 出 意 见 未 被 采 纳 即 擅 自 中 止 或 改 变 执 行 的 ; 察 觉 上 级 决 定 或 命 令 有 错 误, 但 予 以 旁 观 或 其 他 原 因 等 私 心, 而 不 及 时 按 规 定 提 出 意 见 的 ; 因 提 出 意 见 不 被 采 纳 而 持 消 极 态 度, 故 意 放 纵 或 者 加 重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对 以 上 情 形 也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执 行 人 应 负 的 责 任, 其 目 的 也 是 为 了 严 明 纪 律, 保 障 警 务 目 的 的 正 确 实 现 14

( 二 ) 妨 碍 警 务 方 面 的 保 障 (35 35 条 )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⑴ 公 然 侮 辱 正 在 执 行 职 务 的 人 民 警 察 的 ; ⑵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调 查 取 证 的 ; ⑶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追 捕 搜 查 救 险 等 任 务 进 入 有 关 住 所 场 所 的 ; ⑷ 对 执 行 救 人 救 险 追 捕 警 卫 等 紧 急 任 务 的 警 车 故 意 设 置 障 碍 的 ; ⑸ 有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实 施 前 款 规 定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5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四 节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的 行 为 和 处 罚 第 五 十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处 警 告 或 者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拒 不 执 行 人 民 政 府 在 紧 急 状 态 情 况 下 依 法 发 布 的 决 定 命 令 的 ; ( 二 )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 三 ) 阻 碍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救 护 车 工 程 抢 险 车 警 车 等 车 辆 通 行 的 ; ( 四 ) 强 行 冲 闯 公 安 机 关 设 置 的 警 戒 带 警 戒 区 的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从 重 处 罚 16

公 安 机 关 维 护 民 警 正 当 执 法 权 益 调 研 座 谈 会 纪 要 2005 年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执 勤 执 法 活 动 切 实 维 护 国 家 和 法 治 尊 严 的 通 知 (( 公 通 字 [2008]43 号 ) 17

( 三 ) 警 务 专 用 品 方 面 的 保 障 (36 36 条 ) 人 民 警 察 的 专 用 品 主 要 包 括 : 警 用 标 志, 制 式 服 装 和 警 械 证 件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非 法 制 造 贩 卖 持 有 和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民 警 察 的 警 用 标 志 相 关 依 据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证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人 民 警 察 制 式 服 装 及 其 标 志 管 理 规 定 人 民 警 察 警 徽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警 戒 带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警 车 管 理 规 定 18

19

三 社 会 保 障 ( 一 ) 定 义 社 会 保 障 是 指 社 会 各 界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对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所 给 予 的 支 持 和 协 助 即 公 民 和 组 织 有 义 务 支 持 和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 二 )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容 1.. 公 民 和 组 织 有 义 务 支 持 和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2.. 拒 绝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人 民 警 察 的 警 用 标 志 制 式 服 装 和 警 械,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非 法 制 造 贩 卖 持 有 和 使 用 20

公 民 和 组 织 支 持 和 协 助 的 主 要 内 容 对 遇 有 人 民 警 察 因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需 要,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通 讯 工 具 场 地 和 建 筑 物 时, 应 当 允 许 人 民 警 察 优 先 使 用 ; 公 民 和 组 织 配 合 人 民 警 察 做 好 日 常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主 动 向 人 民 警 察 报 告 发 现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在 遇 有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维 护 国 家 巡 逻 和 社 会 治 安 的 活 动 时, 公 民 应 当 主 动 交 验 身 份 证 件, 接 受 对 物 品 的 检 查 ; 在 情 况 需 要 时, 公 民 和 组 织 就 要 主 动 协 助 配 合 人 民 警 察 进 入 有 关 场 所, 包 括 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确 需 查 看 或 者 调 阅 有 关 的 档 案 资 料 物 品 的, 应 当 积 极 提 供 ; 在 人 民 警 察 调 查 破 案 过 程 中, 积 极 提 供 线 索, 如 实 提 供 罪 犯 的 有 关 情 况, 配 合 人 民 警 察 抓 捕 罪 犯, 对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21

公 民 和 组 织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受 法 律 保 护 (34( 条 ) 1 公 民 和 组 织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不 受 任 何 法 律 追 究 2 对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公 民 和 组 织 进 行 威 胁 和 打 击 报 复 的, 应 当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3 对 协 助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4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抚 恤 或 者 补 偿 22

人 民 警 察 执 法 的 社 会 保 障 形 式 1 广 泛 深 入 地 对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的 宣 传 教 育 发 动 和 组 织 工 作 2 努 力 发 展 警 民 协 作 的 新 形 式 ⑴ 运 用 现 代 传 播 媒 介, 广 泛 宣 传 教 育 和 发 动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⑵ 加 强 巡 警 队 伍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实 施 科 学 的 巡 逻 制 度 ; ⑶ 开 通 110 120 119 三 台 联 网, 处 置 各 种 突 发 刑 事 治 安 事 件 等 ; ⑷ 大 力 开 展 警 民 联 防 活 动 23

妨 碍 警 务 方 面 的 保 障 (35( 条 ) 和 警 务 专 用 品 方 面 的 保 障 (36( 条 ) 两 条 规 定 也 可 以 看 做 从 反 面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障 24

四 物 质 技 术 保 障 物 质 技 术 保 障, 即 后 勤 保 障 或 资 源 保 障,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在 执 行 警 务 活 动 中, 国 家 对 警 察 经 费 装 备 基 础 设 施 科 技 应 用 等 方 面 提 供 的 保 障 物 质 保 障 是 警 务 保 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是 保 证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基 本 物 质 条 件 人 民 警 察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政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履 行 国 家 的 警 察 职 能 因 此 其 物 质 技 术 保 障 由 国 家 提 供 25

( 一 ) 经 费 保 障 (37( 条 ) 财 政 保 障 国 家 保 障 人 民 警 察 经 费 的 渠 道 建 立 公 安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的 三 项 主 要 措 施 是 : 1 研 究 制 定 公 安 机 关 经 费 开 支 定 额 装 备 配 备 等 标 准, 并 按 照 事 权 划 分 的 原 则,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分 别 予 以 保 障 2 中 央 财 政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每 年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以 弥 补 经 费 缺 口,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激 励 机 制, 调 动 地 方 财 政 予 以 配 套 支 持.; 3 国 家 立 项 两 所 建 设 工 程, 安 排 专 项 国 债 资 金, 分 年 度 专 项 补 助 中 西 部 地 区 基 层 派 出 所 监 管 场 所 的 建 设 费 用 26

( 二 ) 装 备 保 障 (38( 条 ) 人 民 警 察 装 备 包 括 工 作 所 必 需 物 资 技 术 装 备 如 通 讯 训 练 设 施 等 现 代 警 务 活 动 离 不 开 现 代 化 的 技 术 装 备 作 为 保 障, 技 术 装 备 是 警 务 活 动 的 物 质 技 术 基 础 现 代 警 务 保 障 要 积 极 应 用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以 适 应 现 代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和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需 要, 提 高 公 安 队 伍 的 综 合 实 力 与 整 体 战 斗 力 水 平 27

装 备 的 种 类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公 安 派 出 所 的 装 备 分 为 下 列 10 大 类 : ( 一 ) 交 通 工 具 ; ( 二 ) 通 信 设 备 ; ( 三 ) 计 算 机 及 配 套 设 备 ; ( 四 ) 户 籍 管 理 器 材 ; ( 五 ) 档 案 管 理 器 材 ; ( 六 ) 勘 查 取 证 器 材 ; ( 七 ) 武 器 : 包 括 手 枪 微 型 冲 锋 枪 防 暴 枪 非 致 命 性 武 器 ; ( 八 ) 警 械 : 包 括 警 棍 警 笛 警 绳 手 铐 手 电 强 光 手 电 望 远 镜 手 持 喊 话 器 警 戒 带 阻 车 路 障 停 车 示 意 牌 夜 视 仪 ; ( 九 ) 防 护 器 材 ; ( 十 ) 候 问 室 监 控 设 备 28

技 术 装 备 包 括 : 武 器 警 械 被 装 以 及 用 于 从 事 领 导 指 挥 侦 查 治 安 保 卫 警 卫 预 审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交 通 通 讯 设 施, 各 种 化 验 检 测 鉴 定 等 专 门 技 术 设 备, 计 算 机 系 统, 档 案 资 料 设 备, 研 制 设 备 等 等 如 : 交 警 的 新 装 备 有 哪 些? 基 层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队 装 备 标 准 试 行 规 定 (1992( ) 高 速 公 路 公 安 交 通 警 察 队 人 员 装 备 配 备 标 准 ( 试 行 )1994) 交 通 警 察 道 路 执 勤 执 法 工 作 规 范 (2005( 2005) 29

交 通 警 察 道 路 执 勤 执 法 工 作 规 范 第 七 条 交 通 警 察 在 道 路 上 执 勤 执 法 应 当 配 备 下 列 装 备 : ㈠ 交 通 警 察 应 当 配 备 多 功 能 反 光 腰 带 反 光 背 心 警 用 文 书 包 手 持 台 警 务 通 等 装 备, 必 要 时 可 以 配 备 枪 支 警 棍 手 铐 警 绳 等 武 器 和 警 械 ㈡ 执 勤 警 车 应 当 配 备 发 光 指 挥 棒 反 光 锥 筒 警 示 灯 停 车 示 意 牌 警 戒 带 照 相 机 ( 或 摄 像 机 ) 酒 精 检 测 仪 测 速 仪 灭 火 器 急 救 箱 牵 引 绳 拦 车 破 胎 器 等 必 备 装 备 ; 根 据 需 要 还 应 当 配 备 枪 支 防 弹 衣 防 弹 头 盔 简 易 破 拆 工 具 防 化 服 等 装 备 ㈢ 执 勤 摩 托 车 应 当 配 备 统 一 制 式 头 盔 发 光 指 挥 棒 停 车 示 意 牌 等 装 备 ㈣ 交 通 警 察 执 勤 执 法 装 备,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但 应 当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做 到 统 一 规 范 30

交 警 上 路 执 法 配 备 催 泪 喷 射 器 单 配 31

32

约 束 带 射 网 枪 33

34

BMQ 匕 首 麻 醉 枪 既 可 以 使 用 匕 首 进 行 格 斗, 又 可 以 发 射 麻 醉 弹, 出 其 不 意 地 将 犯 罪 分 子 麻 醉, 使 其 醉 有 应 得 35

针 式 麻 醉 枪 本 麻 醉 枪 发 射 2.8CM 空 心 钢 针 麻 醉 枪, 有 效 射 程 50M, 诱 导 时 间 5 秒, 麻 醉 时 间 2 个 小 时. 本 麻 醉 枪 产 品 无 声, 小 巧, 便 于 携 带, 可 以 连 发, 容 弹 50 发 36

钢 珠 枪 有 效 射 程 50M, 在 有 效 射 程 内 可 以 轻 易 的 穿 透 2.5CM 的 木 板, 口 径 8mm, 弹 容 12 发 37

( 三 )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38(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 人 民 警 察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通 讯 训 练 设 施 和 交 通 消 防 以 及 派 出 所 监 管 场 所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列 入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和 城 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38

( 四 )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保 障 (39(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 国 家 加 强 公 安 机 人 民 警 察 装 备 的 现 代 化 建 设, 努 力 推 广 应 用 先 进 的 科 技 成 果 39

五 权 益 保 障 权 益 保 障 亦 称 待 遇 保 障 生 活 保 障, 主 要 是 指 对 人 民 警 察 的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福 利 抚 恤 和 优 待 等 方 面 的 保 障 工 资 津 贴 保 障 (40( 条 ) 人 民 警 察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范 畴, 实 行 公 务 员 的 工 资 制 度 根 据 人 民 警 察 的 特 点 和 实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要 求, 人 民 警 察 实 行 国 家 公 务 员 工 资 与 警 衔 工 资 相 结 合 的 工 资 制 度 德 国 高 于 30%; ; 意 大 利 16 个 月 计 ; 美 国 军 警 持 平 且 免 税 警 衔 津 贴 是 人 民 警 察 工 资 的 一 种 补 充 的 形 式 警 衔 津 贴 : 最 低 64~ 最 高 123,, 相 差 59,, 平 均 极 差 不 足 5 元 保 险 福 利 保 障 (40( 条 ) 我 国 人 民 警 察 的 保 险 主 要 包 括 养 老 保 险 人 身 保 险 ( 伤 残 保 险 和 死 亡 保 险 ) 疾 病 保 险 等 人 民 警 察 的 福 利 是 国 家 为 解 决 人 民 警 察 生 活 方 面 的 共 同 需 要 和 特 殊 需 要, 对 人 民 警 察 所 给 予 的 经 济 上 的 帮 助 和 生 活 上 的 照 顾, 主 要 有 福 利 费 制 度 探 亲 制 度 困 难 补 助 制 度 取 暖 补 贴 制 度 交 通 费 补 贴 制 度 和 年 休 假 制 度 抚 恤 优 待 保 障 (41( 条 ) 所 谓 抚 恤,,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的 公 职 人 员 和 部 队 的 官 兵 在 职 期 间 因 公 ( 执 行 公 务 ) 而 受 伤 致 残 或 死 亡 时, 对 其 本 人 或 者 其 家 属 给 予 金 钱 和 物 质 上 的 补 偿 抚 恤 除 给 予 物 质 补 偿 外, 一 般 还 给 予 抚 恤 金 所 谓 优 待, 是 指 对 国 家 规 定 的 一 些 特 殊 对 象 在 工 作 和 生 活 等 方 面 提 供 种 种 补 贴 照 顾 和 优 先 40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于 2010 年 12 月 24 日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人 民 警 察 法 定 工 作 日 之 外 加 班 发 放 补 贴 的 通 知 通 知 规 定, 补 贴 标 准 为 正 常 休 息 日 每 加 班 1 天 80 元, 法 定 节 假 日 每 加 班 1 天 100 元 ; 发 放 加 班 补 贴 的 天 数, 一 线 实 战 部 门 一 般 每 月 不 超 过 6 天,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一 般 每 月 不 超 过 4 天 按 此 计 算, 民 警 法 定 工 作 日 之 外 加 班 补 贴 每 月 340 元 至 500 元 41

公 安 机 关 组 织 管 理 条 例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是 广 大 基 层 民 警 非 常 关 注 的 一 个 问 题 目 前, 公 安 民 警 工 资 主 要 根 据 职 务 和 级 别 确 定, 但 由 于 公 安 机 关 压 职 压 级 问 题 十 分 突 出, 以 致 公 安 民 警 的 工 资 收 入 与 其 职 业 的 高 风 险 高 负 荷 出 现 了 反 差 过 大 的 情 况, 严 重 挫 伤 了 部 分 民 警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对 此, 条 例 对 公 安 民 警 的 工 资 保 险 抚 恤 退 休 等 福 利 待 遇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确 立 了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警 情 的 公 安 民 警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由 于 当 前 公 安 工 作 任 务 艰 巨 繁 重 警 力 高 度 紧 张, 广 大 民 警 特 别 是 基 层 一 线 民 警 长 期 连 续 作 战, 条 例 在 明 确 公 安 民 警 实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 和 休 假 制 度 的 同 时, 第 一 次 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形 式 规 定 了 民 警 加 班 补 休 补 助 问 题, 明 确 规 定 民 警 在 法 定 工 作 日 之 外 工 作 不 能 补 休 的, 应 当 给 予 补 助 这 也 是 我 国 第 一 次 立 法 规 定 公 务 员 法 定 工 作 日 之 外 工 作 的 补 助 问 题 据 有 关 媒 体 报 道, 全 国 目 前 仍 有 20% 的 警 察 被 拖 欠 工 资, 警 察 自 费 破 案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对 此, 条 例 第 一 次 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形 式, 规 定 了 公 安 机 关 经 费 实 行 全 额 保 障 和 对 下 给 予 必 要 支 持 的 原 则, 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经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将 公 安 机 关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实 行 全 额 保 障, 并 对 经 济 困 难 地 区 的 公 安 工 作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42

公 安 机 关 组 织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章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待 遇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符 合 其 职 业 特 点 的 工 资 待 遇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实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其 在 退 休 患 病 工 伤 生 育 失 业 等 情 况 下 获 得 帮 助 和 补 偿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因 公 致 残 的, 应 当 享 受 必 要 的 治 疗 康 复, 其 中 被 评 定 残 疾 的 人 员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抚 恤 和 优 待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因 公 牺 牲 或 者 病 故 的, 其 家 属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抚 恤 和 优 待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实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 和 休 假 制 度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在 法 定 工 作 日 之 外 工 作 的, 应 当 补 休 ; 不 能 补 休 的, 应 当 给 予 补 助, 具 体 办 法 由 人 事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或 者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应 当 退 休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提 前 退 休 条 件 的, 本 人 自 愿 提 出 申 请, 经 任 免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退 休 第 四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退 休 后,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金 和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43

案 例 思 考 2003 年 3 月, 公 安 部 政 治 部 发 出 通 知, 要 求 全 国 公 安 机 关 在 2003 年 度 前 普 遍 建 立 民 警 年 休 假 和 体 检 制 度, 进 一 步 将 从 优 待 警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今 后 公 安 机 关 不 得 以 工 作 忙 任 务 重 人 手 少 等 理 由, 安 排 民 警 连 续 超 时 工 作, 更 不 能 以 发 给 值 班 补 贴, 加 班 工 资 等 形 式 代 替 补 休 通 知 要 求 把 执 行 民 警 年 休 假 和 体 检 制 度 的 情 况, 纳 入 对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班 子 的 年 终 考 核 请 对 这 一 现 象 评 述 44

警 力 问 题 警 力 作 为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警 务 活 动 的 人 力 资 源, 是 保 证 警 务 活 动 有 效 进 行,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的 保 障, 如 何 运 用 现 代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和 开 发 理 论, 不 断 提 高 公 安 民 警 的 各 项 素 质, 实 现 向 素 质 要 警 力 的 目 标, 是 警 务 保 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我 们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的 警 力, 通 常 采 用 两 个 指 标, 即 警 察 人 数 与 人 口 的 比 例 和 警 察 人 数 与 国 土 面 积 的 比 例 我 国 是 世 界 上 警 察 相 对 数 量 最 少 的 国 家 之 一 解 决 警 力 不 足 的 主 要 办 法, 就 是 向 素 质 要 警 力, 走 科 教 兴 警 之 路 公 安 部 提 出 向 教 育 要 素 质, 向 素 质 要 警 力 要 战 斗 力 的 号 召, 正 是 当 代 中 国 解 决 警 力 不 足 的 必 由 之 路 45

案 例 思 考 2005 年 冬 天 的 一 个 夜 晚,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梁 某 丁 某 三 人 驾 驶 一 辆 三 轮 摩 托 车 来 到 某 市 闸 西 乡 龙 潭 村 中 心 路 段, 准 备 实 施 盗 窃, 被 正 在 巡 逻 的 民 警 徐 某 和 联 防 队 员 许 某 张 某 发 现, 徐 某 等 人 当 即 上 前 对 刘 某 三 人 进 行 盘 查 刘 某 等 人 为 了 逃 跑, 先 将 徐 某 推 倒 在 地, 再 用 随 身 携 带 的 大 力 钳 将 张 某 许 某 头 部 击 伤 逃 跑 经 鉴 定, 许 某 未 受 伤, 张 某 的 伤 势 构 成 轻 伤 二 分 歧 意 见 : 1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刘 某 等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根 据 1991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治 安 联 防 队 员 在 执 行 任 务 时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对 侵 害 人 能 否 按 妨 害 公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复 函 规 定, 联 防 队 员 不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刘 某 等 人 伤 害 执 行 公 务 的 联 防 队 员 的 行 为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2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刘 某 等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刘 某 等 人 伤 害 联 防 队 员 的 行 为 已 直 接 妨 害 了 民 警 徐 某 等 人 正 在 执 行 的 公 务, 且 造 成 了 轻 伤 的 后 果, 应 以 妨 害 公 务 罪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三 评 析 意 见 笔 者 认 为 本 案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46

思 考 题 1 简 述 人 民 警 察 警 务 保 障 及 特 征 2 简 述 人 民 警 察 法 律 保 证 的 内 容 3 简 述 人 民 警 察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容 4 简 述 人 民 警 察 抚 恤 待 遇 的 内 容 5 简 述 人 民 警 察 的 专 用 物 品 6 简 述 人 民 警 察 的 物 质 物 质 保 障 47